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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非法证券期货经营
《关于进一步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证监局要加强辖区市场监管,对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予以从严、从重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各种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的抬头。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快速有效地查处各种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要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建立起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机制。
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监察部等五部委
检查验收全国土地市场秩序整顿方案出台
检查验收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用地现场的方式进行。具体内容是: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情况;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清欠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情况。其中,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是这次检查验收的重点。
国家信息产业部
短信息服务商不得“挂靠”经营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移动通信企业应与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合作提供移动短信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接入服务”。基础运营商如为未经许可的信息服务商提供接入,要负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一季度农业贷款大幅增加
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末,各银行的农业贷款余额为13406亿元,比年初增加1502亿元,同比多增284亿元。其中,短期贷款余额9760亿元,比年初增加1412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561亿元,新增额占全部农业贷款新增额的94%;农业中长期贷款余额为3646亿元,比年初增加90亿元,比去年同期少增277亿元,新增额仅占农业贷款新增额的6%。今年农业贷款的大幅度增加主要表现为农业短期贷款的增加,反映出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对农业春耕生产的流动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大大增强。
国家发改委
对销售电价水平做出调整
这次调整的主要是非居民用电的价格。调整幅度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4分人民币。如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目前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
中国银监会
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试行规程制定
《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有关内容。《规程》主要是为了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强化持续监管手段,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持续监控和动态分析。
据介绍,《规程》侧重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的规范,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信息分析与处理、信息反馈与使用、信息归档与管理等阶段,基本规范了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整个流程和各个环节;《规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监管信息为主线,建立了监管部门持续识别、监测和评估商业银行风险的操作规程。
中国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言人介绍,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
上-上涨概率
轨道线来看,目前中轨为2804.37,K线表现为踩下穿中顶上,突破有效,结论:上周五在关键节点选择向上突破,中期趋势出现转强信号。
量能上来看,成交量放大至一千五百亿以上。结论:在周五正常应该缩量的时候没有缩量,量价配合非常理想,本周需要继续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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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各地证券期货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证券业和期货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有关制度不明确,规章不统一,使许多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心)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切实加强对经营证券、期货业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分业管理的原则,我部国债司将会同商贸司共同制定专门的“证券、期货业财务管理制度”。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证券、期货业财务管理的机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商品期货交易所以及允许兼营证券或期货业务的机构。对这些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内部分工,地方财政、银行等部门办的证券公司(含股份制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由国债司及地方财政部门归口管理:“三大证券”、中证交等中央级金融信托机构证券部的财务由商贸金融司归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证券登记公司、商品期货交易所以及兼营证券或期货业务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资本金的构成及其来源情况;
2.负债的结构及各项负债的计价核算情况;
3.资产结构及其运营情况;
4.长、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核算及其损益的财务处理情况;
5.证券自营与、期货自营与的财务处理情况;
6.期货经营业务损益的财务考核及相关处理情况;
7.证券、期货交易自营与业务保证金的财务管理情况;
8.现金资产的财务管理情况;
9.现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成本管理情况;
10.经营收入、利润考核及利润分配尤其是税利上交等的财务处理情况(包括呆帐损失或亏损的摊销等);
11.财务指标的建立与考核情况;
12.财务部门的设立及其从业人员情况。
13.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及其它支出的列支等财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