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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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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

第1篇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关键是市场中的监管途径问题。本文从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出发,分析了现阶段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法制化、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加强自律管理建设;改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经济指标评估系统四个对策。

关键词:有效市场假说 证券市场 监管途径 有效性

1970年,尤金·法玛(Eugene Fama)提出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s Hypothesis,简称EMH),该假说有三大要点:一是市场的人均为理性经济人,并且监控着金融市场上各公司的股票,谨慎地权衡取舍股票的风险与收益;二是股票价格反映了这些理性人的供求平衡,不论股价被高估或低估,都能通过买进或卖出达到原有的平衡;三是信息有效,即资产所能获得的全部信息都反映在其相对应的股票上。

研究背景

Macey(1994)研究了美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违规、未按规定保存记录及错误运用GAAP准则等方面监管的有效性,认为证券价格对处罚的反应与违规处罚的严厉程度直接相关。Edmund(2006)则分析了1964法案对被监管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贾甲(2008)在收益分析后,指出政府有必要对证券市场适度且有效的监管,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提出几点建议。郝旭光、范红岗、周智丽(2010)对三次政策出台前后市场波动率事件计算结果作为分析依据,认为我国政府股市稳定目标并没有实现。郝旭光(2011)根据对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券商、上市公司等问卷调研的数据,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他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果较差,被调查者对监管效果不满意的原因是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市场暴涨暴跌以及没有很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有效性进行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实证法,尤其是经验性实证法。实证法本身也存在着局限性:实证法力图用有限的事实和现象去证明普通的命题,其研究结果便不可避免地带有概率或然性;过分强调假设和数学模型化,可能导致把研究对象过于简单化,从而使研究结果产生较大的系统性偏差,脱离实际现实。在研究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中,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都不可缺少。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错位

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还是采用计划与审批这两种手段。多年以来,证券市场的管理照搬指令性管理手段,这使得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起不到很大的作用,证券业协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既定的职能。

(二)法律法规有待改善

凭借着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我国证券法规基本框架已初具规模。但部分现行法规和条例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例如,《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但证监会又规定“三类企业可以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股票”。再如,由于难以区分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关于“信贷资金不能流入股市”的规定实施起来很有难度。另外,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国际化、同股同权、信用期货、期权期指交易、场外市场地位等问题的规定。总体来说,证券法规系统不完整,法律手段运用力度薄弱、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都对证券法律这一重要手段实施的有效性产生了重大影响,进而降低了证券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三)自律监管功能作用不大

证券自律组织的作用就在于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有效的解决证券市场相关问题。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我国存在着许多诸如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的证券自律管理组织,但这些组织职能的实际履行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证券商当前并非独立的市场运作主体,仅仅体现了部门、地区利益,对自律、利益协调有效性方面的需求尚未建立,因此,没有健全的机构、有效的约束和明确的分工。第二,我国的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并不是结构性分工关系,实际上存在竞争。同时,由于两大交易所均不能完全代表主管机关或者证券商的利益。因此,两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功能就受到了限制。而我国现阶段的自律性组织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从表面上看能对证券市场实施由上至下的严密监管,但实际上,各个组织彼此独立运营,工作难以协调。第三,由于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的监管模式差异,二者的权责关系不明确。作为有资金和信息优势的证券商,为了谋取暴利,很可能凭借作庄炒作途径吸引散户跟风,从而操纵证券价格,甚至进一步导致诸如集团利益冲突、证券市场剧烈波动等恶性事件的发生。而这些事件的最终受害者都只会是中小投资者。基于以上三点分析,我国自律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其自律职能难以实际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的自律管理功能更多的被转嫁到政府的身上,使得证券市场对政府过度依赖。

(四)信息披露制度仍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方面缺乏完整的制度规范,这直接导致部分信息披露不充分,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差,软性资产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还需要进行较大的改革。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指标。信息披露有效、及时、充分以及信息分布均匀都是证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指标。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途径分析

第2篇

金融证券市场是国家历史和国情不断发展变化的产物,其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想要保持金融证券市场的平和稳定,市场监管就是其中的重要基础。在庞大的监管体系中,证券监管机构担当着大脑中枢的重要主导作用,为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何提高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发挥了重要的意义。之所以要做好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是为了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然而,通过近几年的调查和研究不难发现,虽然中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告诉发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使金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维护。

一、我国当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基本问题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发挥金融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组织,增加证券商、中介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人数。其次是要加强自律组织的管理,因为我国的自律组织是由两个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的,他们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对监管者起到自身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监管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虽然在管理机制上各不相同,监管的力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通过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同样可以达到良好的自律效果。

第3篇

一、我国当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基本问题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发挥金融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组织,增加证券商、中介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人数。其次是要加强自律组织的管理,因为我国的自律组织是由两个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的,他们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对监管者起到自身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监管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虽然在管理机制上各不相同,监管的力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通过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同样可以达到良好的自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