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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比较选择性前路或后路手术治疗Lenke5型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凸未融合胸弯术后自发矫正情况。[方法] 1997年5月~2005年10月,共72例接受手术的Lenke5型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凸患者,其中40例采用选择性前路手术(A组),32例采用选择性后路手术(B组),随访时间最少2年。[结果]末次随访发现,两组患者无1例发生术后相关并发症,A组术前胸弯平均30°,术后平均16°;B组术前33°,术后18°。两组患者术后未融合胸弯大多得到了明显改善,且两组患者改善率没有差别,但末次随访发现,72例患者中,4例患者(C组)术后胸弯加重,躯干发生了失平衡,A组、B组各2例。该4例患者(TL/L:T)Cobb’s比率均值为1.09,其余68例(D组)比率均值为1.59。C、D组患者胸弯柔韧性也有差别,C组较D组僵硬(分别34.2%和57.3%)。[结论]选择性前路或后路手术治疗Lenke5型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凸,未融合胸弯自发矫正效果相当,但术前对患者(TL/L:T)Cobb’s比率和胸弯柔韧性进行评估非常重要。
【关键词】 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凸(AIS); Lenke5型; Cobb’s 比率(TL/L:T); 选择性手术; 椎弓根螺钉技术
Abstract: [Objective]To compare spontaneous correction of the unfused thoracic curves after selective anterior versus posterior fusion in Lenke5 adolescent idiopathic scoliosis(AIS). [Method]A total of 72 Lenke5 AIS patients were rescruited from May 1997 to October 2005.Out of them, 40 received selective anterior fusion (group A) and 32 received selective posterior fusion (group B). All had a minimum of 2-year follow-up.[Result] No complication were found in both groups at the latest follow-up.The thoracic curve was corrected from 30° to 16° for group A, 33° to 18° for group B. Both groups had a better spontaneous correction of the unfused thoracic curves.The correction rate had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groups.However, the thoracic curve was increased in four patients (2 in each group; group C), which resulted in trunk imbalance. The thoracolumbar/lumbar thoracic (TL/L:T) Cobb’s ratio averaged 1.09 in the four patients whereas 1.59 in other 68 patients (group D). The flexibility of the thoracic curve had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group C and D (34.2% vs 57.3%).[Conclusion]Both of the surgical treatments can get a better spontaneous correction of the unfused thoracic curves. It is important to evaluate the.thoracolumbar/lumbar–thoracic (TL/L:T) Cobb’s ratio and the flexibility of the thoracic curve before selective fusion.
Key words:adolescent idiopathic scoliosis(AIS); Lenke5 ; (TL/L:T) Cobb’s ratio; selective fusion; pedicle screw instrumentation
选择性前路手术是治疗Lenke5型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凸比较经典的方法,其优点是融合节段短,并且旋转畸形改善较好。选择性后路融合技术始于Harrington内固定系统的问世。VDS-Zielke内固定系统的使用,使后路选择性融合技术应用更加广泛[1]。对于选择性手术后,未融合弯曲自发矫正的问题,很多学者展开过讨论,对于KingⅡA型脊柱侧凸,采取选择性全胸椎弓根技术,腰弯能够自发矫正[2],对于Lenke5型AIS患者,采取前路选择性融合主弯后,胸弯可以自发矫正,但前后路手术对于胸弯自发矫正程度有没有差别呢,会不会发生胸弯加重,加重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合理筛选病人,很少有人分析。自1997年5月~2005年10月,共72例Lenke5型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凸患者接受矫形手术,其中40例采用选择性前路手术,32例采用选择性后路手术,回顾分析其术前相关参数和术后治疗效果,总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临床资料
1997年5月~2005年10月,共72例Lenke5型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凸患者资料,采取前路手术的病人共40例(A组),男8例,女32例;平均年龄15.9岁;后路手术32例(B组),男8例,女24例;平均年龄14.1岁。用标准Cobb’s法测量胸弯冠状面角度,术前Cobb’s角A组平均30°,B组平均33°,术前两组患者胸弯角度没有统计学差别。
1.2 手术方法
A组采取前路手术。全麻后,患者取侧卧位,凸侧在上,经胸膜外-腹膜后入路。显露椎体,切除椎间盘,椎体间固定,椎间植骨。预弯旋转棒,用一对持棒器夹住杆的两端,然后逐渐旋转棒以减少旋转后凸。脊柱背向腹侧矫正旋转,使之更接近解剖位置。将上下螺钉向中间加压,最后用扳手拧紧固定螺钉,使棒可靠地固定在椎体螺钉上,以进一步矫正侧凸,减少后凸畸形。最后关闭切口,放置引流。
B组采取后路手术。全麻后,患者取俯卧位,剥离椎旁肌至两侧小关节突,拉钩撑开,植入椎弓根螺钉;破坏两侧小关节囊,咬除小关节面,融合小关节。咬除融合节段的棘突,在植入第一棒的一侧去皮质。第一棒根据术前设计进行预弯,安装棒,初步锁紧,旋棒矫形。安装第二棒,锁紧螺帽,植骨(重点植凹侧和钉钩部位),放置引流。
1.3 结果
两组患者随访时间最少24个月。A组术前胸弯Cobb’s角30°,末次随访16°。B组术前胸弯Cobb’s角33°,末次随访18°。两组患者术后胸弯大多得到较好自发矫正,且末次随访发现,两种方法胸弯自发矫正率没有统计学差别。但末次随访发现A组B组各2例患者术后胸弯加重,躯干发生失平衡,现将该4例患者定义为C组,其余胸弯自发矫正68例定义为D组。术前胸弯C组患者38°,D组31°,C组胸弯角度大于D组(P<0.01)。侧屈位矫正率C组较D组差,分别34.2%和57.3%(P<0.01)。术后角度分别45°和15.2°。C组Cobb’s(TL/L:T)比率1.09,小于D组1.59(表1、2)。
2 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A、B组术前术后胸弯Cobb’s角度,C组和D组术前术后胸弯Cobb’s角度,侧屈位胸弯矫正率(%)及(TL/L:T)Cobb’s比率等。使用SPSS件进行数据分析。连续变量采用t检验,分类变量采用Fisher检验,P<0.05有统计学意义(图1~4)。表1 两组患者术前术后胸弯角度比较A组(40例)B组(32例)P术前胸弯角度(°)3033>0.05术后胸弯角度(°)1618>0.05 表2 采取选择性手术后胸弯加重组与自发矫正组参数比较胸弯加重组
3 讨论
选择性前路或后路主弯融合治疗Lenke5型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凸是学者们公认的两种合理的手术方案[3]。前路手术的优点是融合节段短,并且旋转畸形改善较好。其通过短缩而不是延长脊柱,从而减少了术中牵引性脊髓损伤,椎体间的融合避免了后期曲轴现象的发生,亦减少术后内植物的突出[4]。后路全椎弓根螺钉技术治疗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凸始于Suk。后路手术与前路相比,手术时间短,患者痛苦小[5]。
对于两种手术方案在主弯矫正率方面,有学者曾经做过比较,认为两种手术方法冠状位和矢状位矫形效果相当,术中出血量也没有差别。但融合节段相比较,后路较前路长[6]。还有学者认为,后路手术,术后发生PJK的可能性更大[7]。David曾对前、后路手术进行了比较,认为胸腰段前路固定可明显提高畸形的矫正率、减少固定节段、更好地恢复腰椎的前凸,并且翻修率低[8]。
作者发现,虽然主弯融合矫正侧弯已经得到了多方面的研究,但对于未融合的胸弯,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因为如果未融合的胸弯没有得到较好的矫正,那么术后可能发生严重失代偿,甚至双肩不等高。对于未融合胸弯,目前很少有人进行研究比较。Lenke曾对主胸弯患者采取前路和后路选择性主胸弯融合,对于未融合的腰弯进行比较,发现腰弯自发性矫正情况前路手术明显优于后路手术,部分患者甚至术后5 年仍可继续矫正。
从表1可以看出,两种手术策略对未融合胸弯自发矫正率没有差别。但根据表2,我们发现,每种手术方案都有胸弯加重的患者,作者将加重患者的一些术前数据进行比较发现,加重组术前胸弯角度,胸弯柔韧性,(TL/L:T)Cobb’s比率较自发矫正组都有差别。对于加重的病人,最佳手术策略就是采取非选择性融合。那么指标如何筛选?Lonstein证实:侧弯的严重程度和患者发育成熟度决定侧弯术后效果。对于双主弯或胸弯很僵硬的患者,Lower和Peter、Suk等反对只采取前路腰椎融合。Majid认为:以胸腰段或腰段为主的AIS大多存在胸段的代偿性弯曲,尽管术后胸段的代偿弯会有一定程度的矫正,但并非总是能完全矫正。因此,术前仔细评估胸弯和腰弯的柔韧度十分重要,可以避免术中过度矫正腰弯而导致术后失代偿[9]。上海长海医院也曾经对52例采取前路手术的Lenke5、6型AIS患者进行了平均34个月的随访,发现6例术后胸弯加重,分析其原因,认为胸椎柔韧性和患者的成熟度决定了前路选择性手术的效果。在各种结构参数中,(TL/L:T)Cobb’s比率和胸椎柔韧性,是筛选病人的较好指标[6]。
总之,对于Lenke5型AIS,选择性后路椎弓根螺钉技术与前路手术对于未融合胸弯自发矫形效果一样。但对于何种病人适合采取选择性手术,认为,胸弯柔韧性好,(TL/L:T)Cobb’s比率大者优先采取。研究中限于加重组病人样本不足,还有待进一步随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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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字货币;支付功能;差异对比;发展空间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3-0079-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3.17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特征及支付基础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
1.理论内涵。目前,理论界对数字货币尚未形成专门的学术定义,但对数字货币基本形成三种认识:一是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二是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的一种;三是数字货币是一种独立的支付工具[1]。不同的认识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数字货币是新兴事物,且主要是依托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专业性和独特性使得其被蒙上了一道神秘的“面纱”;二是数字货币早期的理念创立者提供的仅仅是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而技术的长期价值让数字货币展现于世人面前,显现出其蕴藏的巨大能量。
2.实践概念。从最早的Bit Gold、B-money等数字货币实验,到将数字货币概念首次大规模引入公众视野的比特币,显现出数字货币发展的速度之快。基于此,数字货币可以定义为依靠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实现流通的电子货币,它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目前,流行于世界各国的数字货币有上百种,如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元宝币等。
(二)数字货币的主要特征
1.去中心化。与传统货币不同,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十分突出。一是数字货币运行、发行不依赖于中央银行、政府、企业等机构组织的支持或信用担保,而是依赖信息技术、密码算法、网络协议等来实现,理论上确保了任何个人、机构、政府等都不可能操控数字货币总量或制造人为通货膨胀。以比特币为例,它的货币总量按照预定设计的速率逐年增加,并最终在2140年达到2100万个的上限。二是数字货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通过网络节点的计算产生,理论上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以参与制造数字货币,如比特币每10分钟向网络中释放50个(后调整为25个),并逐步减半。
2.匿名性强。不同于以法定货币为基础的电子交易时身份的验证,数字货币具有较强的匿名性特征[2]。一是数字货币交易可以在购买初期就实现匿名,用户仅需提供资金或通过信用卡就可以购买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较少涉及到用户的身份信息。二是数字货币的匿名性还在于其有不同于传统电子交易的替代支付方式,使得整个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如在Ukash支付平台,用户申请时不需拥有银行卡或账户,也不需要注册和提供任何个人信息,即可将现金兑换成19位编码的代金券,在所有支持Ukash支付系统的国际网站上均可以使用,较好地实现了数字货币交易过程的匿名性。
3.支付便捷。数字货币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快捷方便且低成本的实现境内外资金的快速转移,整个支付过程更加便捷有效。以货币跨境转汇为例,传统货币转汇境外需要通过银行机构进行较为复杂的手续,如金融电信协会的业务识别码、特定收款地的国际银行账户号码等,同时,完成整个资金转移过程耗时较长,一般为1-8个工作日,并且需要支付较高的手续费;而数字货币则能实现境外转汇的低成本便捷化服务,如通过Paypal办理境外转汇业务时,可以在接受支付命令后即时将转汇金额记入到收款人的Paypal账户,实现业务交易的即时性。
(三)数字货币的支付基础
数字货币依托信息技术构建了分布式价值传导网络,形成新型的支付网络――分布式支付系统(见图1)。整个分布式支付系统中存在数量不定的支付节点,用于交易、支付等信息的存储维护,并形成公开、透明、无法伪造“区块链”,促使支付交易不依赖第三方中介机构顺利实施[3]。
1.技术层面。数字货币是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完成点对点的价值传输,并以区块的形式记录全网数据库的所有交易行为,确保不会发生重复支付和虚假支付的情况。一是数字货币区块链是以巨大的运算力和维护成本为代价,在互联网上构建一个可靠的数据源,没有中心化的概念,能够被各个行业所应用;二是分布式支付网络体系中,单一支付节点完成交易有效性的初步确认,再经由互联网传播获取认可后,最终确定交易的有效性。这其中,由于数字货币的固有属性和信息技术特征,能够保障交易双方的隐蔽性,且可以避免重复支付和虚假支付的情况。
2.应用层面。数字货币以算法来模拟货币,突破法币增发的风险和区域局限,且能够有效解决跨境支付的便捷性,实现交易的无摩擦支付。一是数字货币通过互联网避免了来自传统银行系统与国家边界的资金转移障碍。一方面,传统跨境支付需要经过多个机构,且交易数据会被记录下来,而数字货币则只需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确认即可,不经过任何第三方机构,也不会形成任何资金跨境交易记录;另一方面,法币的使用面临现金额度、地理区域等的限制,而数字货币则突破了这些障碍,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无障碍转移流通。二是数字货币实现了无摩擦支付,提升了资金跨境支付与转移效率的同时,降低了资金跨境支付与转移的成本。这一点,由数字货币支付便捷的属性特征就可以很好的说明,跨国贸易、跨境支付为数字货币支付提供了应用场景和发展空间。
二、数字货币在支付领域的发展状况
数字货币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Bit Gold、B-money等,伴随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比特币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数字货币发展更加迅速。基于数字货币交易属性来看,数字货币在支付领域发展呈现出新状况。
(一)支付应用更加广泛
近年来,数字货币在全球及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支付应用更加广泛。一是从使用者来看,企业支持数字货币支付应用的有所增加,以比特币为例,2014年,微软(Microsoft)、戴尔(Dell)、维基百科、旅行服务网站Expedia、假日酒店、英国电商Cex、美国在线电商Tiger Direct、法国连锁零售商Monoprix等数以万计商家开始尝试采用比特币支付。二是从供给方来看,国内参与数字货币支付事业的创业者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支付平台大约有10家(见表1),其中,以GemPay、YardPay发展最为迅速,二者数字货币(比特币)的支付量提升也较为明显。
(二)平台功能日益完善
伴随数字货币的不断发展,其支付平台的功能也在不断的完善,促使商家、客户更加容易的接受和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支付。一是多个数字货币平台的业务推广和应用,丰富了数字货币支付平台的功能。如Coinbase可以提供钱包支付、交易汇兑、安全存储等业务;Blockchain.info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币钱包和区块信息查询网站;比特币ATM机的推出使用等。二是辅助的推陈出新,提升了商家、客户对数字货币支付的认可度和使用度。如数字货币支付平台GoCoin推出电子邮件和短信账单功能,商家可以通过GoCoin平台的电子邮件和短信账单功能创建发票进行支付,与此同时,短信账单可以为客户提供实时查看他们账单信息的链接,便利客户对信息的掌握和了解。
(三)平台融资数量增加
数字货币的广泛关注度以及业务拓展的空间性,为数字货币支付平台赢得了资本的青睐,这一点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数字货币支付平台融资上尤为明显。根据《2014年国内数字货币行业发展报告》的统计显示,2014年比特币钱包和支付的融资额占到数字行业全部融资额的40%左右。其中,比特币OnChain的钱包服务商Blockchain.info获得融资3050万美元;比特币支付处理商BitPay获得融资3000万美元;比特币支付处理商获得融资1450万美元;多重签名BitGo获得融资1200万美元。
(四)监管争议依然不断
有鉴于数字货币的各类风险以及监管的缺失,各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策略存在较大的争议。具体包括四类:一是全面禁止型。以泰国、俄罗斯、台湾等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明确表示了对数字货币(比特币)的抵制和封杀,不承认数字货币且不得在境内进行支付等一切行为[4]。二是积极支持型。以巴西、韩国、肯尼亚等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对数字货币(比特币)的发展采取“友好”政策,积极支持其发展。三是审慎观望型。由于缺乏对比特币行业的规范和监管规则,部分国家对比特币发展采取审慎观望的态度,如日本、印度等。四是适度监管型。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监管进行积极探索,采取适当监管策略。如欧盟、德国、法国着重对数字货币(比特币)的风险关注,给予适当的风险警告和提示;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则利用现有的税法、电子支付法等对数字货币(比特币)的发展进行约束管理;美国则是主张推动立法监管的,加利福尼亚、纽约先后出台AB-129法案、“BitLicense”法案对数字货币(比特币)进行立法的监管。
三、数字货币支付与各类支付的比较
(一)数字货币支付与传统支付的差异
数字货币以分布式支付系统为基础,试图构建一个完全开放的支付体系,与传统支付的差异性较为明显(见表2)。
1.支付系统。数字货币支付是基于一个完全开放的系统平台运作,能够在全球范围进行支付,不受时间、区域的限制;传统支付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行,支付行为多以境内为主,且易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提供全天候、跨境的一些支付服务。
2.交易媒介。从流转媒介来看,数字货币支付是利用信息技术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而传统支付是通过现金、票据、银行卡等物理实体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从支付媒介来看,数字货币支付以最先进的网络为基础,而传统支付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
3.支付效率。数字货币支付流程较为简单,用户只需要一台连接网络的PC机,就能够方便、快捷、高效的完成支付行为;而传统的支付受限时间、空间以及操作流程等多重限制,难以实时完成资金支付流转,尤其是应对跨境交易和支付的时候。以比特币跨境支付为例,它可以实现实时到账,而使用Visa、Master等支付工具则需要1-3天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到账,同时,在提现时间上比特币也有优越性,能够从5-7天缩短到2-3天。
4.支付成本。数字货币支付的流程简单化、操作便捷化以及支付的实时性、跨区域等特征,使得数字货币的运作成本、交易成本等都比较低,因此,整个支付成本也会相应大幅的降低。对应地,传统支付由于依赖传统银行及支付网络,需要缴纳由银行及其他支付网络收取的跨境费,支付成本相对较高。仍以比特币跨境支付来看,发送比特币只需要支付0.001个比特币(折合人民币仅需几毛钱,且与支付额度大小无关),而使用Visa、Master等则需要支付总金额5~8%的高额手续费。
(二)数字货币支付与网络支付的差异
网络支付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与发展,是现代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其在支付体系、交易媒介、支付效率等方面有着传统支付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某些属性特征与数字货币支付较为相似。对比来看,数字货币支付与网络支付最大的差异集中在两个方面:支付成本与跨境支付。
1.支付成本。数字货币通过互联网绕开某些来自传统银行体系与国家边界的资金流动障碍,尤其是在进行跨境贸易的时候,资金划拨与支付仅承担少量的费用,潜在地为商家与客户节省手续费。反观网络支付,尽管相较传统支付已经节约了很大的支付成本,但费用的节省相对有限(见表3)。
2.跨境支付。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开始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汇和结售汇业务,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跨境业务支付,但《指导意见》同时对跨境业务范围、交易金额等做出了规定和限制。但数字货币支付则不受时间、区域、金额的限制,能够实时完成跨国贸易和跨境支付,显示出其在跨境支付的优越性。
四、对数字货币支付功能发展的几点思考
数字货币的出现推动了支付体系的创新发展,在国际贸易、跨境支付等方面尤其有优势,能够通过互联网快速实现全球范围内价值的交换,未来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推动数字货币及其支付功能发展需要强有力条件支撑,我们认为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
(一)数字货币的稳定性:如何保持
数字货币汇率不稳定、币值波动大,是数字货币支付功能规模化实现的最大障碍。币值的不稳定既会影响消费者持有数字货币的信心也容易造成交易中的某方出现“隐性”损失,而这些都会最终影响数字货币支付功能的实现及推广。
从支付功能实现的角度来看,保持数字货币币值稳定可以循着三个思路:一是短期内可以考虑“币值锁定”模式,即在交易过程中以与交易额(数字货币)等值的法币来对币值进行锁定,以此来维护交易过程中因数字货币币值波动给卖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见图2)。二是中期内构建数字货币消费“生态圈”,奠定数字货币支付的基础。数字货币支付是服务于数字消费的,没有消费的支付是虚假的、无基础的,由此,打造如同“淘宝+支付宝”运作模式的“跨境电商+数字货币”模式,将数字货币支付应用到真实支付场景,形成“货币―支付―消费”的生态圈。三是长期来看需要探索对数字货币的立法监管,从规范金融市场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金融犯罪等方面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维护数字货币的相对稳定性,保障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有效运行。
注:N表示买家交易确认时数字货币,M表示卖家收款时数字货币,X表示两种情况下的等值法币数量。
(二)数字货币成本优势:如何延续
前文分析显示,数字货币支付的突出优势之一在于支付成本较低,但伴随监管的强化、经营的推进以及外界的竞争,数字货币的成本优势能否延续值得关注。一是监管的强化会增加数字货币的经营成本,这部分成本将会被分摊到用户身上;二是数字货币与传统支付的成本累积过程与阶段不同,未来可能会面临网络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的增加,增长的成本也将会分摊到商家或者用户身上;三是传统支付面临竞争压力,也可能会降低收费或者吸收数字货币的技术,数字货币成本优势会被缩小。
不可否认,成本优势为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带来契机,中短期来看这一优势还是会显现,但长期来看,成本优势将不再是数字货币的“专美”,因此,从发展持续性来看,数字货币未来发展不能“偏安一隅”,除了拓展和发挥信息技术带来的成本、效率、时空等优势以外,还需要构建更加匹配数字货币发展的战略理念,与支付系统中的同行“合作竞争”,应对来自银行、支付平台的竞争。
(三)数字货币支付应用:如何推广
数字货币支付应用依赖于用户群,用户数量的多少决定数字货币支付能否持续发展。据统计,目前全球最大的两家比特币钱包公司Blockchain.info、Coinbase拥有用户约600万,而这得益于国外对比特币的合规建设和立法监管。比较来看,国内比特币支付生态环境相对匮乏,用户群体和数量相对有限,一方面,比特币还是一个小众概念,一般人尚难以理解,接受度也不高;另一方面,受币值波动、政策不明确等影响,公众对比特币的认知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
有鉴于此,推广数字货币及其支付应用将成为数字货币相关平台(公司)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一是相关平台(公司)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对数字货币进行宣讲、介绍,让普通大众对数字货币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提升对数字货币的接受度。二是挖掘数字货币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场景,重点关注支付应用环境,探索推进数字货币应用场景发展。
(四)数字货币风险防控:如何监管
数字货币潜在的风险伴随其应用逐步显现出来,如币值波动风险、技术平台风险、洗钱犯罪风险等。风险的暴露既不利于数字货币发展,又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影响。首先,风险的产生使得部分国家对数字货币采取“堵截”或“全面禁止”的监管策略,不利于数字货币的推广应用。其次,风险不确定性使得社会大众对于数字货币的应用态度较为谨慎,持有或利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支付等行为也会减少。最后,数字货币的潜在风险还容易引发社会金融秩序的不稳定,如利用数字货币洗钱犯罪、数字货币币值的暴涨暴跌等。
基于风险防控及发展视角来看,有效的监管对数字货币发展应用十分必要。一是借鉴国际上有效监管实践经验,如美国加利福尼亚的“AB-129”法案、纽约的“BitLicense”法案,以及新加坡、澳大利亚的税收政策等,结合国内数字货币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完善我国数字货币立法监管路径和体系。二是监管体系构建方面,可以考虑将数字货币纳入相对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当中,如将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到互联网资产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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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2-0039-04
随着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日益成熟,以及在以比特币等为代表的私人部门数字货币应用实践的推动下,数字货币体系正逐步从理论设想走向现实应用。各国中央银行、银行机构等也在积极研究和布局数字货币,如瑞银、毅联汇业等机构已开始联手研发“多功能结算货币”,用于未来银行间跨境支付和金融交易清算,并规划在2018年投入商用。数字货币的大规模应用将对现有金融体系造成较大影响,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对金融体系特别是支付体系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货币体系关键渠道支撑的支付体系,需要结合数字货币的架构和特点,对实施同步“数字化”变革的路径和措施进行提前谋划和研究。
一、数字货币应用实践模式选择
按照发行主体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商业机构发行的私人部门数字货币两种。当前业界主要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架构模式进行研究,相关方案主要包括:完全去中心化架构、中央银行独立发行管理架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制架构三类。综合考虑数字货币应用对已有金融体系架构形式和业务系统改造的影响等因素,本文认为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宜沿袭现行实体货币发行的基本架构,即“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模式。在该模式下,央行负责数字货币发行与验证监测,商业银行从央行支取数字货币后,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数字货币流通服务,并与央行共同组建数字货币记账中心,基于区块链技术分层记录维护数字货币账本。单位或个人用户在商业银行经实名身份认证后开立数字货币账户,使用数字货币账户储蓄数字货币,并可将数字货币提取至数字钱包。数字货币账户和数字钱包可通过移动终端上相关应用程序访问控制。
央行根据测算确定的数字货币发行量,生成数字货币基金,存放于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在央行开立准备金账户,缴存数字货币准备金,并根据自身需求,向央行支取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从央行发行库发送到商业银行业务库。用户在商业银行开立数字货币银行账户后,可直接使用数字货币银行账户支付,也可从商业银行数字货币银行账户提取数字货币至数字钱包,使用数字钱包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在商业银行开立若干个数字货币账户,每个用户持有唯一的数字钱包,与其拥有的数字货币账户绑定。
该模式与现行实体货币管理要求的一致性较高,便于央行对实体货币和数字货币进行统一管理,而且数字货币提存和交易方式与实体货币具有一定相似性,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基于区块链分层存储交易账本,一方面缓解了商业银行节点计算和存储资源压力,避免央行节点单点故障问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能同时获取所有的账户及交易信息,实现了用户隐私保护与账本公开透明需求的均衡。因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制架构对于降低货币“转型”成本、提高数字货币普及效率具有积极作用,可以认为是数字货币在我国应用的一条合理化路径。
二、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架构模式
货币体系与支付体系密切关联,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组织架构、运行模式、业务流程等应当与数字货币体系相适应、相协调。因此,数字货币大规模应用的实现,需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有效模式,以保障在支付安全、效率、成本上满足数字货币发行、流通、调控、回笼等需要。
(一)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总体架构
支付业务的本质是支付指令信息传输和账户余额变动,因此,可以围绕支付指令信息的生成、传递和发挥作用来构建数字货币支付体系。而在支付体系架构设计中,“完全去中心化”、“高效率”和“安全性”三个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其中,“完全去中心化”是指支付体系中是否存在中心支付节点,且中心支付节点是否对信息数据具有唯一记录权,是否可以修改或否认所有记录的信息数据;“高效率”是指支付信息数据传递和确认过程所需时间;“安全性”是指参与的支付节点或主体是否可以否认其传递的信息数据。以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为例,其完全去中心化的设计模式存在区块容量受限、确认时间长、能量消耗大等缺点,难以满足在高峰值业务状态下的并发支付交易需求,即在实现完全去中心化和安全性要求的同时,难以实现对短时、高频支付交易的支撑。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数字货币支付指令信息传递必须对相关目标实施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技术支撑和制度安排,实现三个目标的适度均衡。从技术支撑来看,近年来,在区块链技术的演化上,除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公有链技术外,针对如何实现“类中心化”,又衍生了联盟链技术和私有链技术。联盟链技术具备权限分级,只允许预设的支付节点进行记账,新加入的支付节点都需要申请和身份验证,这种区块链技术实质上是在确保安全和效率的基础上进行的“部分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的妥协。而私有链技术的区块建立则掌握在一个实体手中,且账本的读取权限可以选择性开放,为了安全和效率已经演化为一种“中心化”技术模式。基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需要满足由中央银行垄断发行(在发行环节实行中心化)以及在流通过程中的多节点参与要求,可以选择联盟链作为其技术支撑方案。
因此,我们在构建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时,可以考虑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总体框架下,通过运用联盟链等技术,搭建类中心化的架构,达到既提升交易效率、又满足法定货币发行流通要求的目标。即由中央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采用“信任机制”方式达成共识,系统中设有中心化的授权节点,通过分节点对参与者身份进行识别,通过对参与节点赋予注册证书,由注册证书生成交易证书的方式确保对节点进行识别和隐私保护,更好地满足支付业务安全和性能需求。这一模式能够实现分布式的“类中心化”记账,平衡“去中心化”、“安全性”、“高效率”三个核心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数字货币相适应的支付清算、非现金支付、支付业务与账户、发行流通等关键环节应用,支付体系架构三目标优化调整路径见图3。
(二)数字货币应用的关键环节
1. 数字货币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互联网化程度的持续提升,对系统处理容量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集中式支付清算系统架构虽然能够基本满足高峰值业务规模情况下,对业务处理的一致性、稳定性与安全性要求,但也存在硬件投入成本高、扩展性较差等问题。在数字货币背景下,可以运用分布式账簿技术,兼顾去中心化和高效率的要求,建立由中央银行运行的总交易数据库和由各商业银行自行运行的二级交易数据库,每一笔支付交易创建和状态的修改首先在二级交易数据库中完成,产生的变更通过可靠数据复制中心复制到消费记录数据库和商户查询数据库。二级交易数据库定时将账簿更新数据上送至总交易数据库,或由总交易数据库定时访问各二级交易数据库更新数据,对于跨二级交易数据库的支付业务,则由总交易数据库轧差记录后返回各二级数据库更新数据,从而确保数字币的支付指令一经提交即具有最终性。
2. 数字货币支付。鉴于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的差异性较大,数字货币的应用将对现有非现金支付工具产生重大影响,部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业务处理模式将基于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如区块链技术)实现大幅度调整与变革。数字货币钱包应用将对现行卡基支付工具形成替代效应,现有的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将被数字票据所取代。如借鉴现行电子票据模式中线上清算与备付金账户相挂钩的方式,可以将数字票据的网络节点与存有数字货币的备付金账户绑定,商业银行将兑换的数字货币存放在备付金账户中并实现在平台区块链中流通,在线完成票据业务各个流程。
3. 数字货币支付业务与账户。数字货币框架下的账户体系是自发性或自动性的记账体系,不再设置“记账中心”,而是基于密码学的公私钥体系,各账户间基于不需要信任协调的共识机制进行价值转移,将身份属性和账户属性进行绑定,按照基础协议,明确数字货币的身份属性、账户规范和记账规则,确保账户体系的一致性和不可更改性。数字货币支付业务账户不再是个人或单位的交易账户,而是数字化交易的主体和客体。具体来说,客户通过向认证中心提供本人所控制的公钥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身份认证,在交易时使用私钥进行签名,其他人可使用其公钥进行验证,交易信息在全系统内公开。数字货币支付业务账户的交易记录、账户余额、安全管理等突破了中心化模式,开户便捷性提升。同时,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管业务时,可通过特定许可的方式访问相关账户身份信息,既实现了监管目标,又满足了对用户隐私的保护。
4. 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从数字货币发行回笼渠道来看,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依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依据商业银行货币需求量,将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兑换为等量数字货币,在账簿上同时实现中央银行发行基金数据库和商业银行业务货币数据库的等量一减一增;二是流通市场上的单位或个人用户持数字货币钱包,将账户余额兑换为数字货币(实体货币与数字货币并存阶段)或银行受交易对手委托将定额的结算款项转入客户数字货币钱包,在账簿上同时实现商业银行业务货币数据库与客户数字货币钱包的等量一减一增。在数字货币发行的底层技术上,采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将中央银行主导的关键节点加入到记账体系中来,通过使用有效加密算法确保交易信息不被篡改。
三、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构建路径
构建与数字货币相适应的支付体系,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关键技术积累等方面提前着手,持续推进支付业务电子化进程,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强化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从而实现数字货币体系与支付体系的有机协同。
(一)探索建立与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以《数字货币条例》为上位法依据,以《数字货币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数字货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从法规制度层面禁止对数字货币支付实施诸如限定使用特定商业模式、收取附加费用或给予低优先等级等形式的歧视行为,并明确除因自身重大过失外,付款人使用数字货币支付承担的付款责任限定在一定额度。二是在业务规则层面,制定《数字货币支付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数字货币受理环境建设规划》等制度,为银行等相关参与机构办理数字货币支付业务、加快数字货币受理环境建设提供依据。三是数字货币支付体系对信息安全和金融安全的要求非常高,宜在技术层面出台与数字货币支付相关的业务系统及受理终端技术规范,鼓励优先应用国产密码算法和网络核心技术。四是合理明确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部门数字货币在支付业务应用上的界限。在保证法定数字货币占据社会资金结算、清算绝对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私人部门数字货币在限定、小额支付领域的应用,宜实施包容监管的策略,避免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使之转入地下运营,导致相关风险控制陷于被动。
(二)构建数字货币支付产业链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按照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探索建立数字货币支付业务风险防控体系,明确支付风险防控、客户权益保护、支付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各产业链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数字货币支付业务风险评估机制,由监管部门、支付清算自律组织或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相关机构的数字货币支付业务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促进相关业务流程持续完善。三是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持续推进数字货币支付业务知识普及教育,引导广大单位和个人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安全使用知识,确保数字货币支付得到平稳有序应用。
(三)以“监管沙盒”方式推进数字货币支付体系建设
近年来,为规范和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纷纷推出“监管沙盒”①,开展金融创新产品测试并提供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环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更好地识别和缓释风险。从业务归属来看,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支付属于金融科技范畴。因此,可以借鉴“监管沙盒”模式为数字货币支付服务提供限制性许可或“监管豁免”。具体来说,在遵循《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前提下,设立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监管沙盒”,将数字货币支付基础设施及其参与者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一般业务风险等纳入到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监管框架下,在充分考虑适当风险缓释措施及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监测评估数字货币支付技术在金融基础设施应用上的有效性、安全性。允许相关机构在“监管沙盒”中突破现行监管规定开展业务创新,对相关技术标准、交易指令格式,以及涉及的支付活动实名要求所带来的身份认证和准入许可等进行检验,从而实现分步骤、隔离式地推进适用于数字货币支付的监管体系革新。
注:
①由英国首创,指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后,允许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在适用范围内测试,监管机构会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情况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
参考文献:
[1]范一飞.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依据和架构选择[J].中国金融,2016,(17).
[2]谢众.央行数字货币使用环境建设[J].中国金融,20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