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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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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购物 消费者 维权 建议

一、网络购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购因其方便、低价、快捷等特点迅速发展,备受人们青睐。从2009年开始,阿里集团每年的“双十一”举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将网购热潮推向了巅峰。2009年“双十一”销售额1亿元,到2013年销售额飙升至350.19亿元,这相当于中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5成。

信息显示,过去的5年,中国社会零售总额涨了1.8倍,而网络零售总额则飙涨了19倍。与此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度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58613起,与往年相比在量上有了大幅增加。在领域分布上,网络购物投诉占56.5%,网络团购占20.1%。

网购由于其本身的虚拟性、无形性使得消费者的各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三是泄露消费者身份信息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四是产品存在缺陷侵害了安全权等。加之经营主体的真实性难识别和现有的有关网购维权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经营主体身在暗处,并在产生网购问题的时候有法律空子可钻。如此情况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维权无门、维权无效的大难题。

故笔者认为,如何完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迫在眉睫。

二、传统维权系统无法有力有效解决网购侵权问题

如上文所述,网购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引发了不少的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维权系统并不能有效解决网购侵权的问题。

(一)现有立法无法针对性解决网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针对网购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事实上,其内容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其中《电子签名法》中几乎没有涉及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不难发现,现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消费,由此一旦出现网购侵权案件,消费者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无奈的境地。

(二)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需要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在提起诉讼之前,则需要先确定管辖权。但是由于网络购物本身的无形性,客观的地理界线消失了,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也难以确定。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和侵权纠纷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认管辖法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营业地、住所地不一定是真实的。

(三)现行举证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要求

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在网络购物中,不仅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的强弱、经济实力悬殊,而且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购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消费者购置的商品与经营者网页中的“宝贝描述”存在差别,如衣服的色差问题等。消费者较难证明商品与宝贝描述有差别,该差别是否能达到换货、退货的程度。除此之外,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法律上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例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只能主张更换,而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类似的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其次,在网络购物中,购物行为都在虚拟平台上完成,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给予消费者发票。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可能会拒绝,或者要求消费者多交钱才给予发票,在后一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由于不愿意多出钱而放弃索要发票。但是发票的作用非常大,在赔偿诉讼中其可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虚拟平台上的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遵循现实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若经营者迅速删除经营者可编辑的电子证据,消费者在没有及时截图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在法庭上证明经营者曾经存在的类似“非正品包退换”等的承诺。

三、构建适应网络特点的维权体系

在上文中,笔者指出了我国传统维权系统在解决网购问题时出现的问题,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国外现行有效的维权做法,提出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若干意见。

(一) 加快立法:增加经营者义务

上文分析了传统法律在维护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时可操作性不强,故笔者建议首先在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增加内容,尤其是关于解决经营者信息真实性、平衡买卖双方地位、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增加信息披露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经营所在地、可联系到的通讯方式、许可证号;(2)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即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3)商品信息:商品来源、材质、规格等商品基本信息;(4)提供格式条款文档及合理提示义务(若经营者制定了面向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应提供可保存和复制的格式合同文档);(5)保护消费者信息义务。

在对网购纠纷案件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独立起草一部针对性解决网购纠纷问题的法律,以求规范网购中的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结合

针对上文所述的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结合西方的“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来规范网购市场。

一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有权参与到市场中,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创造一个更有竞争力的市场。

另一方面,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④

根据西方国家以上两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规范网购市场秩序与安全时,首先可以通过政府设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网购经营主体实施严格的认证程序,具体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交申请,在对其申请、身份信息或经营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后方可“上岗”,并且经认证后被允许“上岗”的经营者的信息必须注册登记至当地工商部门,便于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商品质量进行检查,以及一旦出现网购问题,工商部门可干涉并进一步解决问题。

其次,“行业自律”的目标在我国有关网购的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政府把关”的前提下,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要求经营者进行网上披露(当然立法上也需同步跟上,后文将涉及),逐步达到行业自律的目标。

(三)设立网络质量监察机构

网络销售的商品也需接受质量监督,但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私人卖家的检查,也没有相关网络质量检查机构。这使得消费者从私人卖家处所购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而如今网购量如此之大却不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及监管,假使存在黑心卖家经营存在缺陷商品的情况,消费者使用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笔者强烈建议设立网络质量检查机构,在前文所述的政府严格市场准入并要求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的前提下,相信监察机构对当地私人卖家所经营的商品检查监察也是可操作可执行的。

(四)实行举证倒置制度

如上文所述,消费者在法庭上往往举证困难。为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针对网购纠纷案件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改变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实行举证倒置。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增加“在网络购物中,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需要举证自己无过错,若无法证明,则消费者胜诉。”由此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第2篇

网络购物以简单便捷的购买过程、低廉的价格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甚至引发了众多法律纠纷。找到合理的处理方法,维护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促进网络购物模式的健康发展。

一、网购模式的概念和特征

网购模式主要有C2C 模式、B2C 模式、B2T模式3种。C2C即Consumer - to-Consumer(客对客),就是某个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另一个消费者,如淘宝、拍拍等。B2C 即Business to- Customer(商对客),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如卓越亚马逊、当当等。B2T即Business to- Team,团购,指一定能够数量规模的消费者在特定时间内在同一网站上共同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以求得最优价格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有自己的特征:第一、交易的虚拟性,网购交易中,买卖双方不需要面对面当场交易,双方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买卖双方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进行商谈,买家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得产品信息。第二、交易的无限性,网购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交易。第三、交易的便利性,网购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交易。

二、消费者网络购物中遇到的问题

1.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

在网购中,消费者依赖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披露来实现其知情权,却无法现场观察、了解、辨别商品相关信息。当商家刻意利用信息优势,就增加了隐瞒瑕疵和欺诈的可能性。消费者无法在购物前查验商品和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2.消费者未能重视卖家诚信度

消费者在网购时注重商品的品牌、名气等,往往会忽视或放宽对卖家诚信和物流问题的要求,这为卖家进行欺诈、售假等行为埋下了伏笔,给买家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

3.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一部分消费者在权益收到侵害时因涉及金额不大或是嫌麻烦等,选择了忍气吞声,维权意识不强,有些消费者也不知道选择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求助无门

由于监管的缺失,或是因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困难,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发生纠纷解决难。另外,由于网购的交易是凭着系统的记录信息作为依据进行的,没有太多实质的证据以至于消费者求助无门。

5.消费者难以甄别真假网站

由于网购平台激增,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甚至各种钓鱼网站层出不穷,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网站信息的可靠性,以至增加了不利消费者的因素。

6.消费者的隐私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注册账号和交易使用的个人信息易被非法利用,导致消费者常常受到广告短信、邮件,甚至电话的骚扰、欺诈等。

7.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平等

曾有多起报道称,商家因买家不给好评就利用人员、时间等优势,不停地对买家进行骚扰、报复,迫使买家屈服,单个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显得势单力薄。

三、如何更好地保护网购

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并对消费者进行普法教育

尽快完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网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网购行为用法律规范起来,明确网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加大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2.主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改进卖家的信息披露机制、实行卖家实名制。我国可借鉴国外立法实践,要求经营者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审查合同条款的机会,披露经营者的信息和涉及交易的信息,如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电子联系方式,商品的真实描述、交易的条款、条件、售后服务等。

3.建立严格的网站准入制度并强化管理

第一,建立严格的网络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和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准入资格,以此授予网络经营许可; 第二,增设专门监督网络市场交易的机构,授权该机构接受网络消费者不满意投诉,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投诉情况,实现消费者的权益的救济。

4.加强对物流的监管

物流是从卖家到买家的桥梁,在运输途中保护好货物,有利于减少纠纷,确定风险负担。

由于物流公司的发展不平衡,一些物流公司的送货服务无法保证及时、安全,出现包装破损、表面毁坏等情况也损坏了消费者的利益,物流公司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物流公司必须定期对物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物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对于消费者投诉的态度恶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查处理。

5.保护消费者的撤销权

七天无条件退货等特权的执行已经在各大网站逐步施行,但是,卖家往往会以特殊规定的商品除外或非质量问题除外等条件,阻止消费者行驶撤销权。

6.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买家在注册帐号、提交订单时,买家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甚至家庭地址等被卖家和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容易造成信息泄漏或受到其他使用。

7.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第3篇

目前,我国网上商店已达600家左右,网民在一台电脑前的购物选择余地不可谓不大,但有多少人能满意购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呢?

日前中央电视台信息部、《中国经营报》、《北京青年报·IT时代》、《计算机世界》、《中国经济时报》和拉拉手电子商务网联手推出了“中国首届网上购物测试”活动,200名网民在20个省市从互联网上分别订购25家网站的在线商品,这25家网站都是国内相对影响较大的电子商务网站。

这次测试在技术上绝不是权威的,但却多少能反映出我国网上购物的现实水平。

此次网上购物反映出以下10个特点:

1.网上商店数量增长快据统计,到日前为止,我国共有网上商店600家左右,所销售的商品五花八门,从大米、啤酒等生活日用品,到家电、电脑、汽车、住房,琳琅满目,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去年“72小时网络生存测试”时的情况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2.离开京沪穗,购物多无效网上商店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从网上商店的数量上来看,北京遥遥领先,占30%。其次是上海和广州。相比较而言,北京的网上商店购物环境最好。北京选手网上购物的成功率在90%左右,上海网民网上购物的成功率为89%,收到商品的时间一般为5-8天。广东、深圳、天津等地也有选手收到了订购的商品。而参加测试的其他省、市、自治区则没有这么幸运,到测试结束时,大多数网民都没有收到定购的商品。

3.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根据拉拉手比较购物网站的最新统计,目前中国网上商店商品的价格差距较大,主要成交类别商品价格最大相差40%。很多网站把价格定位很低,主要目的在于促销。

4.货架很大,品种太少总体上看,我国网上商店商品琳琅满目,但相对大多数网站,品种还是太少。这次测试活动中,网民订购的商品既有保健品、日用品、书籍、光盘、照相机、微波炉、小家电、文具,也有音响、传真机、手机、洗衣机等大件商品。在测试的网站中,当当书店的品种最多,为25万种。但许多测试者反映,在一些网站上,自己中意的商品太少。

5.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性差异大

网上商店在本地和外地的服务有较大差异。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这种差异比传统的商业企业大得多。有的网站北京网民1天就可以收到商品,而同时下订单的河南、湖南、广东、河北网民在测试活动结束时都没有收到货品。另一家网站,北京网民有的4天内可收到货品,广东则需要8天,而重庆的选手在测试活动结束时也没有收到。

6.“货到付款”受青睐,发票问题须重视

85%的网上商店采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但不是所有的商品和地区都这样。网上商店自己送货,一般免收运费,而通过快递公司或产品提供商送递的商品,消费不满一定金额的,则要向用户收取5-8元不等的运费。6.2%的网民采用汇款、银行卡支付,19.8%的网上商店采用挂号邮寄、EMS等送货方式。在测试的网站中,只有一家需要“上门取货”。35%的网上商店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后,没有给消费者发票或发票金额不足,需要消费者提醒补寄。

7.客户服务还算满意72%的网上购物者认为,网上商店在支付配送、退换商品、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优于传统的商家。45%的网上购物者认为,在购买IT、家用电器时,网上商店在技术支持、有关商品性能、使用等的解答方面不如传统商家。有些网上商店干脆把这种服务转移给另外的传统商家。

8.78%的网站没有兑现服务承诺

众多的网上商店做出了服务承诺,但78%的网站对配送速度的承诺都没有兑现。

9.网站对订单的反应速度参差不齐

被测试的网站对网民订单的反应速度大不相同,反应最快的网站时间是5分钟,而最慢的要4天。有部分网站至今没有回应。

10.网站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所测试的网站“连接速度”一项,37%的网民认为“快”,16%认为“慢”,47%认为“中”。对所测试的“网站界面”一项,37%的网民认为“好”,8%认为“差”,55%认为“一般”。对所测试网站“易用性”一项,42%的网民认为“好”,17%认为差,41%认为“一般”。

对所测试网站的“商品描述”一项,8%的网民认为“详尽”,8%认为“不清楚”,84%认为“一般”。

从以上测试结果看,中国网上购物还有如下几大难题需要解决:

网站设计方面:交易流程不够清晰,对于初次购物的网民是很大的限制因素;商品介绍不够详尽细致,有些缺少图片或者图片提供无法直观了解商品特性;网站的连接速度太慢,需要对硬件设备升级和扩容。

第4篇

关键词:网购 ;消费者权益;监督管理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卖方在自己的网站或者是专业的网站注册登记,然后通过互联网商品信息,买方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采用电子订单订购商品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卖方通过邮寄的方式发货或者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属于非现场购物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网络购物消费与传统的消费环境不同,在网购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网购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保护。目前,网购在我国发展的非常迅速。

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有下列新特征:

第一,交易主体多元化。传统购物的交易主体包括买房和卖方,而网络购物中不仅有买卖双方,而且还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金融机构以及快递物流公司等,这些主体为买卖合同的达成提供了交易平台、付款渠道以及商品的运输,但同时也使网购主体复杂化同时也产生了更加复杂的网购纠纷。第二,交易方式为在线交易。传统购物中的交易通常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完成,而网购的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即在线方式完成的,买方通过卖方在网上的商品信息来决定购买与否,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支付方式都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的。第三,开放性。在网上消费的消费者具有比传统消费者更多的自主性,由于消费地点、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消费时间的自由行,同时为网购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也给卖家进行不法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第44条对网络消费进行了明文规定,但也不尽完善。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是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网络消费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的方式达成合同,因此就要受到《合同法》的规制。在网购中一般卖方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条款,即一方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而预先确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买方只有同意受该条款约束合同才能得以确立。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因此《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网购最吸引消费者的特点是价格远远低于实体店,但这种低价销售的商品大多情况下存在质量瑕疵,而卖家也通常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来销售其商品,这就需要《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

(四)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三、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经验

(一)美国相关立法。美国是最早开始网络购物的国家,因此一直非常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和互联网的的迅猛发展,美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更好地进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于1978年颁布了《电子资金划拨法》,1997年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9年通过的《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这些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体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

(二)英国相关立法。在英国既有同时包括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有专门规范网络消费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通过的《商品销售法案》,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1998年通过的《信息保护法案》和2003年通过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法案》等,这些法律法规针对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通过对缔结合同、网上支付、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的详尽规定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关于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困境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虽然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比较健全,2013年10月也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网络消费的条款,但是仍然没有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只是对网咯消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原则性的调整,不具有可操作性,远远适应不了网络飞速发展的情形下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安全也得不到较好的保障,快递公司也不十分规范,国家未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予以规制。在线支付也存在许多问题,对银行这方面的规制也过于狭窄。因此如果发生网络消费纠纷,消费者很难通过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监督管理的缺位。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调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等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消费者权益的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网络消费市场几乎没有行政执法,而且行政机关按照监管传统市场的方法来对网络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是无法达到规制网络市场的目的的。因此,无数经营者无视行政监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取得困难,维权成本高。在网购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如经营者的虚假信息、交易数据等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经营者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借助技术手段进行修改或删除,从而使证据毁灭,即使消费者通过截图保留了信息,到这也不能在法律上认定为证据。而且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一般为小额商品,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消费者通常采取协商、投诉的方式来解决,但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只诉讼成本就可能是商品价款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许多消费者会放弃该种维权方式自认倒霉。另外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缺乏保存着方面交易信息的意识,所以让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

(四)诉讼管辖权难以确定。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管辖权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的。而在网络消费中,买卖双方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大部分为异地交易,很难确定侵权环节,消费者无法预见到管辖法院,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消费者进行异地诉讼的成本更大。

五、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虽然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关于网络消费者的相关条款,但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应该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来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更加完善的条款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网络信息安全也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而且要求其承担信息不实的相应责任。对于快递行业的规制也应该加强,我国亟需对快递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并出善快递物流行业的法规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完善网络消费的行政监督管理。要建立网络消费中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关于注册登记标准的条款,这就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网络交易中的卖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只有达到准入资格的经营者才能获得经营许可。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网络交易的机构,具有其特定的工作职责,培养专门的网络交易管理人员,以便更好的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网购小额诉讼的法律解决机制,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模式。网购中大多数购物都是小额交易,诉讼成本大,消耗时间长,这往往使消费者放弃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简单,效率高,对解决异地、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纠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

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模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极为不利,应该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模式,即举证责任倒置。虽然根据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的瑕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限制很多。如果一旦买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由卖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四)确立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对于网络消费纠纷,世界各国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所在地实行专属管辖。我国目前并不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原则,并不利于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应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由消费者所在地法院管辖。鉴于此,有的学者主张将消费者所在地视为网络侵权行为地,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这样就便利了消费者进行诉讼,保障其诉权的实现。

现阶段,网络交易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交易方式,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应该加快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步伐,进一步优化网购环境,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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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网络购物消费者研究)

作者简介

刘德寰,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会长,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市场研究分会会长,第一象限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学术顾问,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副主任,哈佛大学访问学者,社会学博士,著名市场研究专家,26年市场研究经验。研究领域主要有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研究(手机电子商务、网络游戏、数字阅读、社会化媒体、LBS、互联网生活形态研究等),品牌研究,满意度研究,商业地产、汽车、媒介、时尚研究,市场与媒介分析,市场研究方法。

2007年被选为“北京大学十佳教师”,2008年被评为北京市“百人工程”学者,著作《年龄论》于2010年获得教育部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主要著作有《年龄论》、国家重点教材《现代市场研究》(主编)、《市场调查教程》(合著)、《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与实用方法》(合著)、《中国人读书生活透视》(合著)和《希望工程调查》(合著)等;发表了《关于问卷的题型设计》、《网络依赖的影响因素分析》、《年龄变量在数据分析中的应用》等40余篇论文;自1990年以来,共从事各种科研项目30多个,市场研究项目100多个,处理各种类型数据260多种。

季飞,毕业于北京大学,十多年从业经验。一直专注消费者研究与营销管理领域,拥有研究机构、企业与媒体工作经历,现聚焦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研究。

李夏,第一象限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分析师,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2届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广告、媒介经营管理等,关注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

崔凯,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第一象限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师从刘德褒教授。研究方向为传播学研究方法、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研究。2010年中国市场研究宝洁论文奖学生组一等奖,焦点小组主持人。

内容简介

刘德寰等编著的《透视电商(网络购物消费者研究)》在梳理网络购物历史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网络购物消费者进行了历时一年的调查与研究,通过严格、系统的建模与数据分析,全面展现了网络购物在当今时代下的行为与特点,描绘了市场竞争现状,挖掘了市场上主流电商网站的优势根源,最后总结与展现了网络团购市场的历史与现状。

《透视电商(网络购物消费者研究)》为电子商务、互联网从业者、爱好者和关注者提供了解读网络购物市场最全面的视角。

中国什么都是一窝蜂,电子商务也不能免俗,一窝蜂地上,一窝蜂地倒。屹立中的与倒下去的都成为街谈巷议的谈资与生活的风景,有的可叹,有的可悲,有的可惜,有的可敬。刘德寰等编著的《透视电商(网络购物消费者研究)》全面展现了网络购物在当今时代下的行为与特点,描绘了市场竞争现状,挖掘了市场上主流电商网站的优势根源,最后总结与展现了网络团购市场的历史与现状。

目录

第1章网络购物的前世今生1

1.1何为网络购物2

1.2网络购物的初创与探索发展4

1.2.1网络购物在世界:探索萌芽,创新延展4

1.2.2网络购物在中国:落地生根,蓬勃发展7

1.3三分天下:世界网络购物市场现状12

1.3.1欧洲:网络购物的起源地14

1.3.2美国:全球第一大网络购物国家17

1.3.3亚洲:增速最快、潜力最大的网络购物市场21

1.4走向繁荣: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现状23

第2章网络全面渗透消费生活30

2.1概述:消费与网络购物消费31

2.1.1关于消费者行为的相关研究31

2.1.2消费文化演变带动消费方式变革33

2.1.3网络购物:多样方式寻求消费“满意解”34

2.2消费者的第一次网络购物35

2.2.1时间:2003年前的缓慢推进与2003年起的迅速扩张36

2.2.2品类:启蒙于图书音像,繁荣于服饰日用38

2.2.3网站:淘宝是网站扩散里程碑40

2.3逛:消费者的网站浏览偏好41

2.3.1“不动窝儿”的每日一逛41

2.3.2分享黄金时间42

2.3.3“逛”无局限44

2.3.4网购浏览的固化习惯46

2.4买: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习惯47

2.4.1三天一购物:网络购物的消费次数48

2.4.2实体消费的替代:网络购物的消费金额50

2.4.3移动互联时代的网络消费51

2.4.4消费习惯向网络转移:网络购物的消费类别58

2.5支付:网络付款方式与金融品牌选择64

2.5.1支付多样化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64

2.5.2方兴未艾:网上银行的消费者使用情况67

2.5.3初露锋芒:手机银行的消费者使用情况71

2.5.4朝气蓬勃: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使用情况76

2.5.5安心落意: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82

2.6选择:影响消费者网购选择的因素83

2.6.1所见非所得:网络购物存在的问题83

2.6.2价廉胜物美:消费者选择购物网站的关注问题85

2.6.3价格战外的选择:最具吸引力的优惠活动86

第3章市场弄潮儿——网购品牌的竞争与共荣87

3.1网络购物市场上的品牌88

3.2认知:网购品牌竞争第一步92

3.2.1消费者的品牌记忆93

3.2.2品牌知名度106

3.2.3品牌墓地111

3.3选择:消费者的品牌浏览与购买122

3.3.1逛品牌122

3.3.2挑“卖家”131

3.3.3消费者的推荐“卖家”148

3.4品牌的吸引力149

3.4.1网购品牌的消费者行为转化吸引力150

3.4.2网购品牌的消费者购买吸引力153

3.5品牌综合实力评价——第一象限指数154

3.5.1第一象限网购指数(UP指数)154

3.5.2第一象限下期发展预测指数161

3.6周边产业的兴起:购物导航比价品牌情况164

3.6.1购物比价网站知名度166

3.6.2购物比价网站的消费者使用选择168

3.6.3购物比价插件的消费者使用选择170

第4章网聚人的力量——网络团购市场微探172

4.1网络团购:网络购物的新形态延展173

4.1.1网络团购的概念重构173

4.1.2网络团购在世界174

4.1.3网络团购在中国182

4.2消费者的团购行为与习惯188

4.2.1网络团购的消费次数189

4.2.2网络团购的消费金额190

4.2.3网络团购的消费品类190

4.2.4消费者看网络团购191

4.3网络团购市场品牌研究193

4.3.1消费者的网络团购品牌认知196

4.3.2消费者的网络团购品牌选择204

4.3.3网络团购品牌综合实力评价——第一象限指数214

4.3.4入口整合:团购导航网站的出现与发展218

附录关于研究方式的说明224

参考文献227

后记:

第6篇

关键词:网购背景,网购趋势,网购动因,文化差异

⒈网购背景

网购在中国的发展概况

1998年3月6日下午3:30,国内第一笔INTERNET网上电子商务交易成功。3月18日,世纪互联和中国银行在京正式宣布了这条消息。事隔不久,满载价值166万元的COMPAQ电脑的货柜车,从西安的陕西华星公司运抵北京海星凯卓计算机公司,这是在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网络上生成的中国第一份电子商务合同。由此开始,因特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从概念走入应用。

1999年底,正是互联网来临的时候,国内诞生了300多家从事B2C的网络公司。2000年,这些网络公司增加到了700家。但随着纳指的下挫,到2001年人们还有印象的只剩下三四家。随后网络购物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寒冬时期”。SARS开辟了中国网上购物的新纪元。面对非典的袭击,多数人被困在屋内,而要想不出门就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只能依赖网络,许多防范意识很强的人也试着网上购物。至此,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上订货、送货上门”的方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接受网上购物。

2006年开始,中国的网购市场开始进入第二阶段。经过了前几年当当、卓越、淘宝等一批网站的培育,网民数量比2001年时增长了十几倍,很多人都有了网上购物的体验,整个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交易可信度、物流配送和支付等方面的瓶颈也正被逐步打破。

2007年是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快速发展的一年,无论是C2C电子商务还是B2C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都分别实现了125.2%和92.3%快速增长。

网络购物年均增长50%,中国网络购物的市场规模在2009年实际接近1000亿。考虑影响未来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展的因素,总体而言利好因素更多,影响也更大,因此艾瑞咨询预测至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将达到4060亿元。

⒉网购趋势

中国网络购物的发展趋势

中国地域广阔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中的任何一个产业都不可能是被一家垄断,都会有几家进行竞争,通过市场细分和良性竞争实现不断完善和发展。当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购物的不断成熟时,网络购物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一种是走低价格路线,像超市一样,有物美价廉的商品;另一种是销售高档消费商品。随着人们文化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人们生活必需品消费价格越来越低的情况下,人们对于高档消费品的需求会不断提高,而网络购物也会为这部分需求提供服务。因此,网络购物将会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拥有各自的客户群体,并且都可能会做得很好。论文参考,网购动因。论文参考,网购动因。

虽然目前已经有网络商家开始盈利,但是真正达到规模盈利,还需要一段时间。从经营模式上来说,网络购物会出现两种形式:一种是从传统经营模式加入到网络经营模式中来,通过网络的力量不断扩大自己品牌的知名度,给更多的人提品信息服务并销售产品,获取利润。另一种则是网络商家通过网络商店做出自己的品牌后,通过一些传统方式进行网下交易,从而弥补目前国内网民有限,顾客群体相对较小的缺陷。论文参考,网购动因。无论哪种形式,中国的网络购物都会发展成为从传统到网络,或是从网络到传统,最终统一于网络与传统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发展到最后,网络购物将不会是在商品品种和价格上的竞争,而应该是在服务上。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将是网络购物商家取胜的法宝。

⒊网购动因

网购在中国的普及率为26.2%,而在美国高达67.8%,在韩国为57.3%,网购规模的成倍增长(2008 年比2007 年增长128.5%,2009 年上半年同比2008 上半年增长94.8%)。

3.1 思维方式

人同源,却有不同的表现,人和人之间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形成了文化文明的差异, 由人们的思维方式及思维方式物化后形成的一系列的文化差异。中西文化的思维方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抽象和具体的差异,反映到网购上则可以理解为西方人更加实用,而中国人则多少更偏重一些精神感受。例如西方人看到自己喜欢的东西,并觉得这东西比较实用时,就会毫不犹豫的拍下。而中国人则会左挑右选,最后也不一定买,我们注重的是挂眼科和精神上的享受。

3.2 信用观念

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失信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从经济学角度看,信用缺失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没有形成透明度高、信息传递畅通的信息环境。二是成本收益失衡,缺乏有效的信用激励约束,守信者得不到应有鼓励,失信者得不到必要惩罚,在客观上形成对失信的纵容。

经过近150年的发展,欧美等西方“征信国家”现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这些法律,支撑和保障着信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我国作为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理应学习借鉴欧美等西方“征信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执法,努力实现信用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在西方“征信国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遍,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这些国家信用意识的普遍确立,一方面得益于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则与这些国家行之有效的大众化的信用教育息息相关。论文参考,网购动因。彻底解决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问题,必须借鉴“征信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推进信用观念的普及化。如大学教育应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课程,信用管理协会或信用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在职人员的信用管理知识培训,不断强化广大劳动者和生产经营管理者的信用观念。

在西方国家,信用管理模式各具特色,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民间机构,并充分发挥这些民间机构在信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却是所有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论文参考,网购动因。鉴此,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应坚持正确的取向。欧美等国的先进经验表明,实施信用管理社会化,有利于政府形象的树立,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产生政府信用对个人、企业信用的挤出效应。

不良信用行为无记录,商业信誉不能通过显示系统及时地显示和表达出来,这是导致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的重要根源之一。培育社会信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商业信誉的显示表达系统,形成真正能够奖优罚劣的社会机制。因此,我国也应借鉴欧美等国有关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的做法,在先行立法的基础上,为每个自然人和每户企业配置一个根本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码和商业代码,确保政府部门、银行与企业客户都可以通过其中的一个号码在网络上查询公民或企业的信用记录。当一个自然人或企业的信用不良时,其记录上会有所显示,并依规定对失信的自然人或企业实行信用制裁。这种信用记录的公开化操作,使得公民和企业的资信状况总是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查询。很显然,这对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交易效率,有效防范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是极其有益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市场主体对信用交易和信息查询提出了快捷便利的更高要求。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社会信用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高速便利的信用信息服务,是知识经济时代“征信国家”的通常做法。从欧美国家信用服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始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直接在网上获取。因此,我国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无疑也应积极采用电子化手段,并实行最大限度的联网。

3.3消费观念

我们说消费观念作为一种观念,它受到现实社会中实体的影响,如果没有相应实体的支撑,这种消费观念的不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那么它终将不能存在。大家比较熟悉的一个比较是说:有一个美国老太太和一个中国老太太,美国老太太刚结婚就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买房、买车,过着有房有车的幸福生活,等到她七老八十了,钱也还清了。而中国老太太不同,她拼命的赚钱、攒钱,等到有能力买房买车的时候,她的生命也走到尽头了。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则故事可能是商家为了鼓励人们消费而特意做的比较,但其中所蕴含的道理确实值得我们思考,看似一则单一的消费观念的比较,其实在很多方面反映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中美老太太之所以有不同的消费观念,是因为她们受到各自所存身的社会的影响,是因为她们受到各自文化的熏陶,我们先说美国老太太。美国老太太这种消费观念要想存在,它必须在以下几方面得到社会的支持:

① 完善的信贷制度的存在

而信贷机构的存在来自于频繁的商业贸易的刺激。西方人是典型的海洋型性格,具有开拓性和冒险精神。为了方便频繁的商业贸易,信贷机构应运而生,而信贷机构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商业贸易的繁荣。

② 信仰的个人化

信贷机构能够运行,最根本的保障就是放出去的贷款能够顺利地收回,除了用法律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外,就是用个人的诚信做保障,而值得庆幸的是:宗教改革后,西方在全社会范围了完成了信仰的个人化,在整个基督教世界里建立起诚信。

③ 国民对政府的定位

西方人认为国家是在社会公意的基础上,按照契约建立起来的,人们把公共权力暂时给与政府,政府要对国民负责。所以政府有责任使国民过上幸福的生活,要想方设法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而政府也确实没让他们失望,对国民的人生从摇篮到坟墓进行了全程的福利支持。所以西方人不用担心防老,不用担心老了没人养,老了生活没着落,他们不用攒钱,有钱就消费,这样促进了货币的有效流通和经济的良性循环,而良好的经济又促进社会福利预算的提高,进一步增加国民对未来生活的信心。

而中国不同,中国人之所以有这样的消费观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 中国人是典型的大陆---海岸型人格,有这种性格的人主静

虽然,中国古代也有自己的钱庄,但那大多是富人的专场,没有在社会普及,所以你会发现中国人很少有借钱消费的习惯。另外,中国人讲究“天行健,君子应自强不息”,强调完全通过个人的奋斗来实现人生的理想,他们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而不愿意接受别人的帮助,他们认为通过别人帮助实现的成功不是自己的成功。

② 传统的伦理道德缺乏有力的约束

儒家文化是个典型的伦理性文化,在历史上,儒家为了约束人民,它对个人制定了广泛而又细致的约束。但它始终未能实现信仰的个人化,伦理道德对个人的约束的一个特点是:它注重宏大的、集体的约束,它强调个人的责任,忽略个人的价值,为了对个人进行有效的限制,它往往把个人和家庭联系起来,使个人经常背负对家人负责,对别人负责的包袱。对人为什么要诚信这样的问题,儒家可能会说:诚信会给你带来个人荣誉,但个人的荣誉对个人的约束是很无力的,它的实现需要个人有很高的自省性和自觉性,它把对个人诚信的约束没有交给上帝,而是交给了人本身。我们说人的修养有高有低,当一些缺乏自觉性的人通过不讲诚信而获得现实的利益时,对那些讲诚信而得不到好处的人就会具有鼓励性,鼓励人们不去讲诚信。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诚信缺失问题更为严重,信贷机构不会把钱借给那些没有背景的人,这也就出现了借钱难的问题。

③ 中国是一个血缘、宗法观念很重的社会

他们不像西方人那样活得潇洒,他强调自己对这个家庭,甚至家族的责任,他时刻为家庭更好的生活而努力,他不能只为自己考虑,他要尽自己的努力,为子孙的生活作打算。所以,他们不只为自己而活着,更要为儿女而活着,他们怕自己百年之后,儿女会为生活受苦,所以他们在世时,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儿女赚够资本。同时,这种观念也受到他们对国家的认识。论文参考,网购动因。在传统观念中,国家是个人的,国家对个人有无限的支配权利,只强调个人对国家负责,而没有从国家那里得到好处的想法,所以他们要养儿防老,为了防止不肖子孙的出现,他们要为自己的老年生活赚足钱,他们拼命攒钱,就只老年的安定生活。

当然,每一个集体习俗或观念的形成,都是在社会文化长期的影响下而沉淀下来的,每一种稳定行为的背后都可以看出文化的背影。东西方人民受到不同文化场的磁化,形成不同的行为方式、消费习惯也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cnnic.net.cn/.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9,(7).

[2]刘国防.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研究[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4,(8).

[3]伍燕青.浅谈我国网上购物的发展现状[J].华南金融电脑,2007,(3).

第7篇

关键词:移动用户;团购满意度;影响因素

一、引言

随着中国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实现了快速普及,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也正与智能手机的各项功能进行深入融合。基于位置搜索的移动端本地生活团购类APP具有减少消费者等待时间,提高团购效率,降低商家地理位置的限制和传统网站团购的复杂性,让利消费者等等优势,但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日益凸显:团购APP使用性能较差,信息质量失真,虚假团购宣传,线下消费被增加,线下消费商品质量差,线下商家服务差,消费者维权无门,监管机制弱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于团购体验的满意度。为了使企业更加有针对性的提高和优化团购APP性能,改善联盟商家产品和服务,增强消费者使用体验质量,本文对移动用户团购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找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移动团购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学者们对顾客满意度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的界定以及影响因素模型方面。顾客满意的概念最早是由Cardozo于1965年提出,他认为顾客满意相关因素有二:对产品的期望和为获得产品的努力。顾客满意度是量化了的顾客满意,是反映顾客满意多少的标尺。TseDav K(1988)将感知期望与满意度进行结合,认为超出期望程度越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越高。国内学者卜伟平(2002)指出顾客满意度是顾客通过对商品的感知效果与其期望值进行比较后产生的愉悦程度。纵观国内外学者对于顾客满意度的定义,主要从成本―收益角度、情绪角度及心理认知角度。学者们也提出了众多的顾客满意度影响因素模型用以解释顾客满意度的形成机制。Kano(1979)将需求分为基本型需求、期望型需求以及兴奋型需求,提出了Kano模型作为前期辅助研究满意度评价的模型。Fornell(1989)提出了SCSB模型,包括感知价值、顾客预期、顾客抱怨、顾客满意度以及顾客忠诚5个变量,并测量了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学者们经过实证分析不断修正与完善测量模型,找出了顾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三、指标体系的构建

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的消费特点是线上浏览信息,筛选适合商品并支付,在获得团购电子券后到线下消费。基于前述的顾客满意度理论研究以及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的特点,本文选取了移动端技术因素、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联盟商家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以及网站形象五个指标作为模型的主要影响因素,其具体分析如下:

(一)移动端技术因素。用户登陆移动客户端APP就会对此团购网站产生直观的第一印象,所以团购网站移动端的技术设计是用户满意度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访问速度、检索的明朗化、页面的简洁性、使用菜单的便利性、APP辨识度、网页色彩搭配等视觉效果、支付便利性与安全性、使用流程的复杂程度等。

(二)网站内容因素。此因素主要涉及网页内容的信息,是顾客了解和筛选商家及产品信息的来源。主要包括移动端团购商品的种类、价格和促销手段、商家信息的完善度和真实性、商品信息的详细度和质量、商品的更新速度等。

(三)联盟商家因素。联盟商家因素主要指顾客线下消费所接触到的商家产品和服务情况。主要包括团购商品和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

(四)网站服务因素。网站服务因素主要是指网站对于顾客诉求的反应速度和能力。主要包括:网站的在线点评,对顾客咨询的响应速度和质量、顾客退订电子团购券的方便程度,对顾客抱怨和差评的处理等。

(五)网站形象因素。网站形象因素主要涉及消费者对于网站的印象和情感关联。主要包括网站宣传力度、网站知名度、网站口碑及信誉度、网站受关注度等。

四、实证研究

本论文主要采用李克特5级量表问卷,1―5表示满意度的递增,1表示“很不满意”,5表示“很满意”。问卷通过QQ、微信、邮件等方式共发出210次,收回问卷192次,其中有效问卷165份,整个调研时间为3周。各影响因素作为自变量,其问卷设计主要来自文献检索且被证明有效的指标,共设计了44个测量题项。总体满意度作为因变量。本研究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等人口特征作为控制变量。对性别进行虚拟变量处理,男性为0,女性为1;年龄分为4个等级,即20岁及以下、20~30岁、30~40岁和40岁以上;受教育程度分为高中及以下、大学、硕士及以上3个等级。

(一)信度和效度检验

1、信度检验

信度是指测验的可信程度,主要用于表现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可信度通常采用Cronbachsα系数表示。Cronbachsα系数越大,表示一组评估对象的一致性程度越高,大于0.8则表示问卷信度很好。本文所有测量指标的Cronbachsα系数都大于0.9,说明问卷具有良好的信度。

2、效度分析

效度是指被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度量。将44个测量题项输入到SPSS22.0中,进行分析―降维―因子分析操作,得出KMO值达到了0.928,显著性

(二)回归分析

将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网站形象因素、网络支付因素这6个因子作为自变量,将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总体满意度作为因变量,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采用逐步回归后,在进入概率为0.05、删除概率为0.1约束下,首先进入方程的自变量是网站形象因素,其余变量依次进入,均通过显著性检验。经检验本文所有自变量的VIF均小于10,说明自变量之间相关性很小,无共线性的存在。得到回归方程如下:

总体满意度=0.477*网站形象因素+0.342*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0.307*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0.303*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0.22*网络支付因素+0.215*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

由调整后的R平方为0.625可知,模型中的大部分变量被解释。进一步做F检验:统计量F=45.658,显著性

在删除不符合要求的题项之后,经过统计分析,得出了6个因子与顾客总体满意度的回归方程,因此本文移动用户的团购满意度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由网站形象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移动端APP技术与设计因素、网络支付因素、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构成。

五、结果分析与发展对策

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网站形象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以及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在进入模型时处于靠前的位置,这足以看出顾客对于团购核心内容的重视。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移动端网络支付因素以及网站内容因素对于顾客满意度的影响虽较小,但也是测评团购满意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网站形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团购网站的品牌形象是顾客通过以往的团购过程感受及经验、团购网站的宣传力度、营销活动、网站服务以及网站的口碑等等因素树立起来的。团购网站品牌形象在消费者选择团购APP之前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消费者倾向于选择良好品牌形象的团购网站。在此提出发展对策:团购网站要实现准确定位,努力做好本地生活服务类业务,成为联盟商家及消费者的有效连接平台。

(二)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移动端网站服务成为顾客咨询与选择、评价与投诉的窗口,在线下消费之前与之后都起着重要的连接作用。在此建议团购网站加强网站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客服能力和效率。网站客服人员不仅是接受来自顾客的直接投诉和建议,其快速妥善的办事能力会给顾客留下良好的网站形象。

(三)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作为线下消费最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对于联盟商家的商品及服务有直接和真实的感受。据此提出发展对策: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查,严格控制商家品质,实现网上调研、实地调研、品控审核以及商家采访等等环节的紧密结合。

(四)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团购APP是消费者接触团购的第一站,给顾客留下第一印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团购网站应注重APP网站页面颜色及形状的设计、检索速度、使用流程便利性的技术性改进。

(五)网络支付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现代移动支付技术实现了随时随地支付,极大地方便了消费。但是,团购网站需保障在线支付的安全性以及多样性,以及支付完成后发送验证短信的及时性,注重消费者个人手机号,账号以及密码等隐私的保护,也是消费者团购看重的方面。

(六)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网站内容因素主要提供团购商品及服务的选择界面。团购网站应该完善团购商品及服务的数量和详细程度,及时实现商品更新,保障种类丰富程度,确保商家信息的完整性,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消费者是否决定进一步了解团购信息,进一步购买等决策。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琳.网络团购顾客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13.

第8篇

一、家庭电视购物简介

家庭电视购物,即Home Shopping是一种以现场直播方式直接售卖,并结合电视、互联网、电话、导购刊物等渠道为顾客传达商品信息,再通过电话或家庭互联网接单后,送货上门的无店铺流通业务。它改变了几千年来人类传统的商品交换习惯、消费方式,改善了现代人对生活的需求,足不出户即能享受购物的乐趣。

家庭电视购物(简称家购)发源于美国,成长在韩国,早在10年前其销售额就占到美国零售总额的8%。韩国家购节目更是火爆,泡菜、大米的销量占到了总销量的10%。中国台湾家购曾创下1分钟卖出1.5辆车、38秒卖出价值12万台币的一克拉钻石、42分钟内销售20000斤芒果的纪录。电视购物可以令一个不知名的产品在短短几十分钟内产生数千张的销售订单,创造令人瞠目结舌的销售神话。

中国的家庭电视购物是以电视台作为运营主体的购物频道,是产品销售的一个平台,是一个无店铺的空中超市。多产品、多品牌、大众化是现代电视购物的基础,以快乐购物为例,其产品供应商不仅包括苹果、三星、索尼、LG等著名品牌,同时也包括众多中小企业的大众化生活化家居商品,商品品种多达数千个。购物频道以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寓购于教,播出方式采用现场直播和录播两种方式。由于商品品种多、大众化贴近生活、厂家直销价格优惠,因此,电视购物频道一开播就受到广大消费者喜爱,其发展也取得了可喜成绩。

不可否认,国内的家庭购物频道发展到今天,群雄并起,竞争激烈,以长沙广达网络为例,就有快乐购物、嘉丽购物、中视购物等11家购物频道,除了台标不一,卖的商品、节目形式大同小异,难以区隔。观众们眼花缭乱,分不清谁是谁,也看不到特色,购买欲望也在淡化。加上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价格更低廉的商品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眼球,家庭电视购物也受到了较大冲击,国内家庭电视购物行业增长率逐年下降。业内人士呼吁互联网转型的声音不绝于耳,企业转型,三屏合一,探索020之路,注重移动互联网等等,方兴未艾。但笔者认为,互联网转型也好,互联网思维也好,都不能脱离商品为王这个基本规律。如何在选择商品上取得突破,应该是家庭电视购物突破重围、脱颖而出的关键点。

二、不以低价取胜

电视购物没有门面,没有商品展示厅,只有荧屏上演示,即便是24小时不间断、365天不打烊,以快乐购物为例,按照40分钟一档节目,满打满算一天也只能售卖36个商品。考虑到重播和深夜休息的因素,一天24小时大约只能不重复销售18个商品,若每天有30%的新品率,一年365天不会超过2000个商品,比起网上商城动辄上万的商品,数量上实在没有可比性。由于运营模式的区别,电视购物在价格上也比不过购物网站,没必要在这个方面去与之竞争。

以美国塔吉特商店为例,其价格低于商场高于超市,顾客可以在里面买到新颖时尚的产品,甚至是知名品牌的优质产品,商店布置讲究,购物环境舒适,尤其是服务到位,客户体验很好。在美国拥有一大批忠实顾客,与强大的跨国零售巨鳄沃尔玛分庭抗礼不落下风。电视购物也可以做成一个精品店,商品买手可以从成千上万种商品中挑选新颖、时尚、性价比高的商品加以组合,引领消费时尚,引导观众的购买倾向;同时注重货真价实,花大力气提高服务水准,坚持下去,完全可以吸引、培养注重品质的忠实顾客。

三、创造顾客需要

在电视购物节目中,冲动购买占很大比例。所谓冲动购买,就是顾客在观看购物节目之前,没有购买需求或购买意向,只是看了购物节目对某种商品突然感兴趣,立即购买为快。商品独特的定价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成冲动购买。此外,电视购物节目常常采用物以稀为贵的促销方式,在销售数量有限的商品时,购物节目以倒数方式显示出不断减少的库存量,促使犹豫不决的顾客尽快行动。10年前国内还是模拟有线电视,电视频道较少,观众看电视习惯用遥控器逐一换台,家庭电视购物频道被碰到并关注的可能性较大,遭遇式购买是购物频道的主要销售方式。随着有线电视数字机顶盒的逐步普及,电视频道数量暴增,排列方式也更为规范,不少观众的收视习惯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一个一个翻动频道改为用频道列表直接选择,甚至按频道数字选择,购物频道有可能直接被跳过,被遭遇的概率大大降低。事实也证明购物频道在碰到模拟电视改为数字电视后,销售业绩普遍下降。

第9篇

关键词 团购网站 实体商家 消费者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一、商业网络团购的含义

笔者认为欧金凤所给出的概念比较好的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欧金凤认为:网络团购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的方式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规模,进行缔结以及履行商品买卖合同及服务合同的民事活动。

在该种模式中,团购网站根据其与实体商家达成的协议在其网络平台上有关该团购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消费者下单购买,交易完成后网络平台与实体商家进行结算的模式。在该种模式中存在三方主体:实体商家、团购网站、消费者,三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究竟如何,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二、商业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商业团购模式中实体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的关系主要有:柜台出租者说、人说、居间人说、行纪人说,笔者拟一一分析。

(一)柜台出租者说。

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团购网站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柜台的出租方和租赁方的关系,团购网站为柜台的出租者,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则可以视为柜台的租赁方,团购网站在实体商家处获得的收益则相当于租金。从形式上来看确实很相似,但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第一:团购网站会根据其与实体商家达成的协议在其平台上有关该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团购成功后还会向消费者发送电子券等,而在柜台出租中,出租方仅将柜台出租给商家,没有任何与消费者接触的行为。第二:在商业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向实体商家收取费用是根据交易的数量来结算的,并且其向实体商家收取费用不单单是因为提供了网络平台,还因为团购网站了信息,并且提供了其他服务。而出租方收取的租金是按月或者按年计算的,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并且其收取租金的依据是依据其享有柜台的物权,将柜台的使用权让渡给了实体商家所以要收取租金,在这两种模式中收取费用的基础也是不同的。第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进入的低门槛和监管的不严格,使得团购网站对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力度是有限的。而在柜台出租中,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较容易地接触,较容易进行审核。

综上,笔者认为“柜台出租者说”是不合理的。

(二)人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判断两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法律关系主要判断两点:团购网站是不是以实体商家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团购网站实施法律行为的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实体商家来承担。我们需要结合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签订的协议、团购网站的用户协议以及团购运作流程中的细节来考量。

1、团购网站是否以实体商家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1)网络团购的对象属于实物时,团购网站会依据其与实体商家签订的协议在其平台上有关该商品品或服务的信息,并标明该商品由商家自行配送,消费者下单购买,也即消费者在发出要约时其明确知道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实体商家。团购网站以实体商家的名义接受要约、作出承诺,也即团购网站以实体商家的名义签订合同。

(2)网络团购的对象属于服务时,当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团购网站会向消费者发送电子券,笔者认为可以将该电子券认定为一种承诺,其所载的内容即为合同的内容。该电子券中通常会载明实体商家的信息也即该合同的主体为实体商家,消费者也明确地知道该服务的提供者为实体商家。所以该合同的订立也是团购网站以实体商家的名义来签订。

2、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团购网站还是实体商家,这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特征。

(1)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签订的协议中一般会注明:“商家对协议中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性、产品质量、数量承担全部责任”等类似条款,依据该条款当团购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为实体商家。 当然该约定仅为一般约定,双方还可以做出其他约定。

(2)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注册会员时的团购网站的用户协议中一般会注明团购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只要双方约定最终的责任由实体商家承担则符合法律关系成立的特征,我们不能说一定属于法律关系,只是在特定情境下是有可能成立法律关系的,所以人说是合理的。

(三)居间人说。

依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主要分两种,笔者拟分别分析两类合同从而判断“居间人说”否合理。

第一种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笔者认为在这种居间合同类型中,居间行为只是一种报告行为,不应当产生法律后果,且应当发生在缔结合同之前也即应当发生在要约方发出要约之前。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下单购买即为发出要约,所以要判断团购网站的行为属不属于第一种居间行为,应当判断在消费者下单购买之前团购网站的行为属不属于第一种居间行为,在此期间内团购网站所实施的行为是依据其与实体商家之间签订的协议在其平台上信息的行为,然而该行为并未向实体商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以不属于第一种居间合同。

第二种为居间人向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此时买卖双方是特定的而团购网站在网络平台上信息的行为卖方特定,买方是不特定的。另外笔者认为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应当是媒介性质的辅助,而团购网站所实施的行为为接受要约发出承诺,该种行为属于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实质。同时在此种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酬是由买卖双方方共同负担的,而在实际的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报酬是由实体商家独自支付的,所以此时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并未成立居间合同。

综上,笔者认为“居间人说”是不合理的。

(四)行纪人说。

依据《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就一系列事项签订协议并在其网络平台上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该信息中不包含实体商家的信息,消费者下单购买时也不知道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信息。消费者下单购买,团购网站接受要约、作出承诺、合同成立。当产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团购网站。

笔者认为此时是有可能成立行纪合同的,所以“行纪人说”是合理的。但是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是存在差别的,一般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买卖差价,而在网络团购这种行纪合同中中,其收益主要还是以实体商家支付报酬的形式来实现。

综上笔者认为“人说”和“行纪人说”是合理的。

三、商业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团购网站、实体商家以及消费者三者之间是一个整体,其中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的关系是核心,确定了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的关系,其他两者之间的关系也随之确定。

当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是法律关系时,团购网站与消费者是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当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是行纪合同时,团购网站与消费者是买卖双方。

四、商业网络团购中实体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是法律关系时,消费者与实体商家为买卖双方。当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是行纪合同时,实体商家与消费者没有法律关系。

确定了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可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从而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可能是法律关系也可能是行纪法律关系,具体是哪一种应根据实体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签订的协议来定。但此协议可能因其属于商业秘密而不予公开,此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团购网站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来判断。如果是法律关系,则团购网站会有关该实体商家的信息,消费者可以确切的知道最终的产品或服务是由实体商家来提供的。如果是行纪合同关系,则团购网站在其网络平台上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中不包含实体商家的信息,而且团购网站还会在其网络平台上标明本网站直接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可以据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西北大学法律硕士西安航空学院思政部助教)

注释:

欧金凤.剖析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关系.经济与法.2011年第4期.

潘晓玲.网络团购的法律问题研究.2011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硕士论文,第16页.

罗艾.试析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商品与质量.2011年第7期.

第10篇

论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团购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种非常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特别是在青年群体中更为流行,网络团购作为一种独特的营销策略,已经成为现代商务理念、营销管理决策等领域备受关注的课题。本文结合当前网络团购的具体情况,对这一市场交易方式的营销策略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网络团购概念与形式

从营销学角度来讲团购就是一个消费者团队集中向商家采购某种商品的一种商务模式,网络团购的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销售者主动通过网络组织具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团购。销售者往往是通过网络团购信息,主动邀请消费者参与团购。二是具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自发组团通过网络进行团购。在这种方式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人都是消费者,组织者是消费者中的一员,他负责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采购的优势和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三是专业的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活动。在这个方式当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外,专业的团购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

二、网络团购的营销流程与问题分析

(一)网络团购的营销流程分析

首先,消费者需要在团购制定网站上注册成为这个网站的会员。消费者只有成为了会员,才能够参与到这个网站组织的团购活动当中。其次,消费者进入网站以后,浏览商品信息,并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确认订单。在订购之前消费者一般会先去实体市场上了解所购商品的相关信息,通过对比各团购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来确定购买意图。订购后,消费者在确定商品质量和服务纠纷毫无问题时不轻易退单。再次,负责团购的网站进行订单确认。团购网站收到订单后,对消费者所订购商品的型号、款式、数量、价格、交货信息等进行核实,并及时联系消费者。同时在会员的“订单记录”中填写订单处理状况,并将订单及时提供给商家。最后,供货商收到团购订单后,及时给消费者发货。供货商在接到团购订单后再次联系消费者进行确认、核实,按照约定的地点将商品及时送达,并完成签收、付款等有关事宜。

(二)网络团购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网络团购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团购营销手段同质化倾向严重。从营销方面来讲同质化是大忌。营销手段的同质化使商品本身的特色难以突出,需要采用具有特色化的营销手段和策略,以期达到理想的营销效果和业绩。但是,在现实中,只要一种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出现,就会有很多人模仿或者抄袭,在营销思路、策略、定位和市场供应群等方面都存在着“扎堆”的倾向。营销策略同质化的背后必然是大规模的低水平重复,大量激增的团购网站在互相抄袭的过程中导致其运作和组织都相当不规范。这种同质化倾向的原因在于网络团购的低门槛现状,缺乏一个较为合理的准入机制予以对网络团购商家的资质进行一个最基本的评估和准入。

转贴于

二是缺少统一的约束机制和售后服务保障机制。网络团购依托虚拟的空间和无形的平台,必然要面临着难度更大的约束、管理和保障。当前网络团购逐步趋于冷静观望的态势,很多团购网站面临尴尬局面,由于依托虚拟的、缺乏制度约束力的环境,相关配套的约束和售后保障机制缺失,买卖双方缺乏信任。消费者团购缺乏安全感。而之后的服务满意度和投诉却无人关注。

三、营销策略改进对策与建议

(一)努力构建信用机制

质量和信用是商品交换的基础,是消费者能够形成长期稳定消费行为的前提。信用就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信任多次叠加沉淀会形成稳定的商业信用。类网络团购应注入一个临时的信任问题和一个长久的信用体系。临时的信任能够促进长久的信用机制,信用机制建立在临时信用叠加沉淀的基础上。供需双方形成了信任才可以长久地合作,消费者既能以合理的价格得到优质的服务,网络团购的新的消费者也能源源不断,而老顾客也因为信任所购商品和服务愿意继续在团购网站,才使商家得以持续经营下去。

(二)完善资格审查建立高标准的准入机制

团购网实质上就是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组织,能够有效地改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为双方更好地服务。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团购网是造成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网络团购在我国由于正处于发展阶段初期,门槛太低,正因为这一点,大量的团购网激增且迅速泛滥。因此必须对与团购网相关的服务和辅助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降低当前团购网中存在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这样从网站建设本身和外界制度层面综合提高团购网的进入门槛,保证其质量和资质。

(三)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加强沟通

出于网络团购是高度信息密集型产业的属性,要高度重视信息反馈机制,强化商家与客户之间的长期多样化沟通。可以在网站建立信息反馈渠道,集中收集顾客对团购网站和商家的评价,了解固定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从中找出优缺点,以消费者为中心实施营销沟通,给消费者的服务带来更大的便利性,提高团购网站的营销能力和技巧,改善商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准,打响团购网站和商家的牌子,形成口碑营销,与顾客建立关联,形成互助、互求、互需的关系,赢得长期而稳定的市场。

参考文献:

[1]钱大可.网络团购模式研究.商场现代化,2009年01期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双11购物节 网购 法律问题

不知从何时起,光棍节成为了人们口中的热门话题和重要节日。随之而来的也是商家们的拼命吆喝。而在日益兴起的电子商务领域,各商家也没有错过这个吸进的好机会,淘宝更是把光棍节作为自己的双11购物狂欢节。愈演愈烈的双11更是屡创新高。去年11.11购物狂欢节当天,支付宝数据显示,全天订单数达到1.058亿笔,为淘宝网全网带来191亿元销售额。其中,天猫销售额132亿元,淘宝销售额59亿元。而在今年,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其双11促销的支付宝总销售额350.18亿元。在活跃交易省份排名中,浙江省位居榜首。

网上购物日益兴起,不可否认的是,它方便快捷,丰富廉价的优点得到了大家的肯定。但是,由于是新兴行业,法律的规范并不完善。在网购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也暴露的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双11狂欢节中更是暴露无遗。

一、双11购物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三、完善网络交易的一些建议

(一)推进网店实名制认证

现在国家对网络监督的力度也在进一步的加强,实名制是其中一项有效的举措。随着手机与社交网络的实名制,网店的实名制也是必然的趋势。对卖家进行实名制认证,也有助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不过,我们也要注意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要顾及卖家的权利。尤其是对小商家来说。实名制无疑会限制小商家的发展。

(二)不断完善立法中的空白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纠纷的法律。能适用到网购中的主要法律大致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等。“现阶段,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不是技术问题,而主要是法制环境与安全信心的问题”因而我认为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如果时机成熟时可以进一步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范。此外,民诉法修订后,引入了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这与网购纠纷的特点十分吻合,因为可以出台相关细则或司法解释,明确在网购活动中引入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三)确立先行赔付机制

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现阶段淘宝上对卖家也有一定的制约机制,例如支付宝以及卖家交纳的保证金,但是我们应该把这一监督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而不仅仅是网络运营商自己的监督,设立专门的赔付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在网络交易出现纠纷时先行赔付,随后让银行像卖家进行追索。

(四)明确网购纠纷的诉讼管辖原则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网购 消费者权益 新消法 公益诉讼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

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新增“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作为第二十九条。

虽然《侵权责任法》已将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但是只是笼统地将隐私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当具体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如何界定隐私权的范畴,通过何种途径来保护这一权利时,如何将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还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而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法律条文之中,是我国在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上的一大突破和亮点。

二、商品“三包”,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修正后的法案新增“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13篇

论文关键词:本土化,营销,战略,解读

 

一、引言

本土化战略,是指一些跨国企业、公司为了在所在国或地区获得最大市场利益,充分满足本地市场需求,适应本地区文化,利用本地经营人才和经营组织生产、销售适应特定地域的产品和服务,而实行的一系列生产、经营、决策的总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使得国际间经济依赖性加强,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合作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应运而生,但能够发展成为市场“常青树”的却并不多。且这些为数不多成功经验显示,只有实行“思维全球化,行动本土化”的战略,国际营销才能成功。

二、国际营销本土化的必要性

1.“本土化”是国际营销战略的发展趋势。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长足发展,使得跨国公司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即:他们不仅要与当地的公司争夺市场份额,而且还要和同在一国市场的其他国竞争对手抢占有限的市场资源。因此,对东道国市场和文化习俗的了解和熟稔,势必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独占鳌头。从产品细分市场、个性化方面等来看免费论文,为满足不同社会文化对产品的需求,企业很有必要调查研究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2.有利于跨国公司进行全球资源的有效配置。

本土化意味着企业融入当地,对东道国的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的调配得心应手,从而有利于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对各类资源进行配置。

3.从哲学的观点看“本土化”问题—营销矛盾的特殊性大于普遍性。

任何事物都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而本土化营销成败就在于企业是否注意到了东道国市场的特殊性,并能顺势而为,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这正是“本土化”的要义所在。迥异的国家人文因素,像其自身的特点,民风习俗、价值观念、禁忌爱好、消费观念、道德理想、政策制度等都会给目标市场的开拓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些差异使得世界各国消费者对商品持有不同的的态度和价值观,进而导致购买行为也相应地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只有重视目标市场的本土化调研,做到“入乡随俗”,才能在拓展市场空间上如鱼得水。

三、百思买“水土不服”和家得宝“中国失利”

今年年初,美国最大的电子产品零售商百思买(BestBuy)百思买宣布关闭中国所有的9家门店,实际上,百思买自2006年进入中国市场,就一直未能形成全国性影响,店面多集中在华东一带,其间还多次被传言将退出。知情人士透露,百思买采取自己购买物业,购买商品,自己员工销售的模式,甚至连促销赠品都是自行采购,产品陈列也是以品类和尺寸为标准,而不是以品牌为单位,但国内家电卖场的上述资源均由厂家承担,产品均是以品牌专区形式出现。如此一来,前期投入较大,承担更大经营风险的同时必然需要更高的利润来支撑。然而,在国美、苏宁等规模化扩张竞争下,百思买进入中国近六年,主打中高端品牌,却一直无奈地在“价格战”和“保持高端形象”之间苦苦挣扎。而对中国消费者而言,他们最在乎的是“低价”,只有低价才是实实在在的实惠,“更严格的品类管理,更合理的购物引导”在“低价”面前都变得有些无足轻重。

无独有偶,年初早些时候免费论文,世界最大的家居建材零售商家得宝终于以一纸“致顾客声明”画上了打拼中国市场的句号。至此,家得宝进驻中国的时间仅有4年。2006年底,家得宝高调收购天津家世界12家家居门店,成功登陆了中国市场。当时,家得宝中国的门店版图遍及北京、天津、西安、青岛、郑州等7省市。由于进入市场的时间晚于百安居,家得宝一开始就把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定位为收购现有网络。东方家园、家世界家居等本土企业都曾和家得宝谈判。然而,收购家世界进入中国市场的家得宝,并未打开局面。频繁的人动和水土不服的盈利模式加上财务问题,家得宝的中国之路异常艰辛。

四、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启示

企业走出去,在东道国市场上参与竞争,势必要解决营销手段和策略的适应性,更离不开对当地市场消费文化以及消费者心理的了解和把握。为此,海外生产企业与当地经销商之间要从单纯的利益关系上升为品牌共创、成功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及时融入当地文化,尽快实现市场营销本土化战略。国际市场营销实践中流行着一句话:“宁愿要一个第一流的经销商,第二流的市场;也不要第一流的市场,第二流的经销商。”百思买可家得宝这两个鲜活的实例,以及沉痛的教训,给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生动的教材,望本文能为我国企业更好地完善自己,做大做强,不断培育中国的民族品牌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甘碧群.曾伏娥.全球本土化营销及其边界界定.经济管理.2003(24)

[2]胡左浩.国际营销的两个流派:标准化对适应性观点.南开管理评论.2002(5)

[3]张颖.对本土化营销的思考.商业研究.2004(19)

第14篇

P键词:“剁手党” 流行语 修辞 语用特征

2016年的“双11”,全球知名消费盛典刚刚落下帷幕,根据《人民日报》的数据,自2009年首次开启“双11”促销活动以来,单看阿里巴巴一家,交易规模便屡创新高。单日千万元早已习以为常,去年的912.17亿元也只是历史。聚焦2016年“双11”,仅用6分58秒就冲破了百亿元大关。截至11月12日零点,阿里巴巴在“双11”全天的总交易额达到了1207亿元,移动端成交额占比82%。支撑起这些华丽数字的是一个新型群体,网称“剁手党”。是“剁手党”用疯狂的“买买买”使每年的11月11日成为一个新的节日。

一、“剁手党”的词语解构

“剁手党”是一个动宾结构的复合性词语,以“剁手”为词根,“党”为词类后缀。其中“剁手”单纯指将手借助于利器砍下这一动作,而“××党”则是一种流行的词语模式,在“剁手党”之前就已经存在“考研党”“学生党”的说法,这里的“党”取“党派”之义,表示某一群体。“剁手党”不是指真的剁手的自虐群体,而是特指网购成瘾的群体,多数情况以女性居多。随着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剁手党”常常出现于各大新闻头条。例如:

(1)说起新消费,就像“双11”期间流行的那句话一样:当初学会网购是为了省钱,如今都成了“剁手党”。[1](《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3日)

(2)当天海外共有621万国际“剁手党”参与到这场全球购物狂欢,来自俄罗斯、西班牙、美国的消费者成为了“剁手”主力军。(央广网 2016年11月15日)

(3)“剁手党”注意!“双11”后警惕这五种网络诈骗。(人民网 2016年11月15日)

看似血腥暴力的“剁手”是怎么和疯狂的网购联系在一起的呢?据考证,“剁手党”的鼻祖应该是金庸名著《射雕英雄传》中的丐帮帮主洪七公。在书中有一个小片段:帮主洪七公有一次因贪吃耽误了正事,发现之后懊恼不已,将幽怨和悔恨发泄到自己右手,发狠剁了食指以示悔改决心。结果誓也发了,手也剁了,但当再遇到美食时仍然把持不住[2]。虽然洪七公剁手指是为了美食,但通过汉语言的转喻机制,新词“剁手党”专门用于消费领域,来形容狂热的购物党买了又买。一方面反映了她们对于网购的狂热,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剁手党”们冲动消费后的悔意,甚至想要剁手明志。

“剁手党”们最常去的是各大购物网站,最拿手的就是穿梭于各家电商之间:搜索、比价、秒拍、下单。而当她们冷静下来之后,也会痛定思痛,对自己的冲动消费懊悔不已,手是她们网络购物的主要工具,现在也变成了过度消费的帮凶。因此,新词“剁手党”新颖、生动、形象地道出了网购者们在疯狂的网络消费之后懊悔、失落的心情。

二、“剁手党”的修辞表现和语用特征

“剁手党”一词一经出现就被广大群众所接受,频繁见于报纸、期刊和各大新闻媒体,并于2015年被《咬文嚼字》杂志评为年度十大流行语之一。修辞手法的恰当运用使流行语更加生动形象,增强了表达效果,既让人耳目一新、过目难忘,也起到了针砭时弊的效果。[3]

“剁手党”的“剁手”使用了夸张的修辞手法。夸张是指故意言过其实,并不会有人真的因为一两次的过度消费而把自己的手剁下来,其本质只是针对当前人们“过度消费”“冲动消费”等“疯狂”的消费行为,通过“剁手”这一略显夸张的形容来突出“买买买”这一消费行为的盲目性和危害性。虽然“剁手”难逃夸大的成分,但正是这一夸张修辞手法的运用使得人们马上就能理解那些“购物狂”内心的纠结和懊悔,从而树立起理智的消费观。

因为“剁手党”本身就是一群徘徊在热血膨胀的“买、买、买”和痛定思痛的“剁、剁、剁”之间的矛盾人群,所以“剁手党”的使用多带有嘲笑和自嘲的意味。例如:

(4)网友“jaden”回想去年“双十一”,她一口气花了6千多元,全年在网上消费7万多元。“jaden”自我调侃说:“按照网上标准,我已经不是‘剁手型’了,应该属于‘直接拉出去枪毙’型。”(和讯网)

(5)“冲动是魔鬼,再买就剁手又剁脚!”尽管“剁手党”们不断警醒自己,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理财、购物计划,估计今年又会陷入“冲动、闲置、后悔、又冲动”这一万劫不复的恶性循环。(网易财经网)

三、“剁手党”流行的原因分析

首先,新词语“剁手党”的产生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不可分。淘宝、京东等一批电子商务平台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网络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让通过网络来购买商品成为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再加上“双11”电商大战愈演愈烈,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一部分人沉溺于网购不能自拔,培养了一大批“剁手党”。

其次,从语言本身的角度来看,“剁手党”的产生和流行是语言的转喻机制、类推机制和经济原则综合作用的结果。“剁手党”的转喻机制与之前的“学生党”“考研党”不同,它跳出了字面意义,借助于夸张的修辞赋予了自身另一内涵[4]。语言的类推机制则使“××党”的构词模式有了更强的搭配能力,具备了迅速传播和流行的潜质。就经济原则而言,“剁手党”仅用3个字既言简意赅地指明了要描述的对象的内涵特征,又体现出了该对象的心理活动,符合语言的经济原则。

最后,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剁手党”能够得到认可并被《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使用,说明它迎合了大众求新求异求简的心理。它生动形象,新颖有趣,借助“剁手”这一具体动作激发了人们丰富的想象力,满足了人们使用语言的心理动因[5]。并且,“剁手党”的适用范围较广,几乎适用于所有“买买买”群体。

虽然我们对“剁手党”这一新词的接受度和使用度都颇高,但“剁手党”所具有的涵义并不是我们所提倡的。我们应该避免冲动、盲目的消费,做一名理性的网络消费者。

参考文献:

[1]成慧.从“省钱族”到“剁手党”[N].人民日报,2015-12-30.

[2]单威.“党”族新成员:剁手党[J].语文建设,2016,(10):67-68.

[3]袁琦,杨安翔.《咬文嚼字》2013年十大流行语的修辞评析[J].现代语文(学术综合版),2014,(12):149-152.

[4]宋建勇.语用推理的转喻机制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第15篇

(一)中职生网上购物市场已经形成且潜力巨大

中职学校通常采取半封闭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确保教学和日常管理秩序。学生在有限的空间内对网络十分依赖,在网上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如服装类、鞋包配饰类、日化类商品,占整个消费类型的48.8%,网购已成为消费趋势。73.2%的被调查者有过网上购物经历,100%的被调查者表示若网购安全愿意尝试网购。

(二)中职生的网络消费需引导

在此次调研过程中73.2%中职生有过网购行为,网购在中职生群体中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由于中职生仍处在心理发展期,对社会现象的判别度不高,对于网购仅是一种求新或追随心态,存在盲目的现象。对此,应通过班会、讲座、教学内容渗透等形式进行消费引导。同时加强网络法律法规教育,教授中职生网购自我保护的措施,树立维权意识。

二、对构建中职校园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议

(一)利用学校资源,加强宣传力度

在学校进行宣传有着空间小、成本低、效益高的优势。对校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利用学校资源,通过张贴海报、校园广播站、赞助学生社团活动、公益讲座等途径直接面对学生顾客,在短时间内可以获得很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二)关注学生消费倾向,适当进行市场细分

中职生社会活动参与度较高,对他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倾向产生影响。从调研结果可以看出中职生在网络消费中关注的因素各不相同,可以利用这些因素的比例,对学生的消费需求进行细分。

(三)注重质量监督,提高购物效率

校园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过程中,需要建立一支高效的服务团队,在为客户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的同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监督、反馈机制,充分了解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体验和对店铺服务的意见。

根据调研结果,中职生选择网购的原因主要在于节约时间和价格低廉。在中职学校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人群[dYlW. NeT专业提供论文写作的服务,欢迎光临WwW. DYlw.NEt]地理位置相对集中的基础上要加强提高订单处理效率、确保货物无损等售后服务工作的开展。在规范经营的同时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口碑营销增强客户忠诚度。

(四)多形式互动,注重个性化

中职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青春期,叛逆心重、表现欲强,受社会流行文化的影响,崇尚个性。所以在校园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商品种类细分、店铺装潢、商品陈列等因素,还要将各种文化元素融入营销过程。通过与学生消费者互动,如学生代言人选拔、商品包装设计、广告策划、网店或实体店装修创意评比等活动,让学生在购物的同时寻找到展现自我、表达自我、交流自我的空间。

(五)建立企业文化,增强文化归属感

一个易于接受的企业文化,是促使消费者认同和反复购买的最有力的武器。中职生好奇心重、探索欲强,在人际交往中寻求认同感和归属感。校园电子商务平台源于校园,在满足学生消费需求的同时应服务学生,为学生提供个性展示、专业实践及创业的平台。因此,提出激发学生奋进的文化可以得到学生消费者的认可。

(六)提供法制服务,辅助学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