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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网络购物 消费者 维权 建议
一、网络购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购因其方便、低价、快捷等特点迅速发展,备受人们青睐。从2009年开始,阿里集团每年的“双十一”举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将网购热潮推向了巅峰。2009年“双十一”销售额1亿元,到2013年销售额飙升至350.19亿元,这相当于中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5成。
信息显示,过去的5年,中国社会零售总额涨了1.8倍,而网络零售总额则飙涨了19倍。与此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度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58613起,与往年相比在量上有了大幅增加。在领域分布上,网络购物投诉占56.5%,网络团购占20.1%。
网购由于其本身的虚拟性、无形性使得消费者的各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三是泄露消费者身份信息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四是产品存在缺陷侵害了安全权等。加之经营主体的真实性难识别和现有的有关网购维权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经营主体身在暗处,并在产生网购问题的时候有法律空子可钻。如此情况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维权无门、维权无效的大难题。
故笔者认为,如何完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迫在眉睫。
二、传统维权系统无法有力有效解决网购侵权问题
如上文所述,网购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引发了不少的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维权系统并不能有效解决网购侵权的问题。
(一)现有立法无法针对性解决网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针对网购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事实上,其内容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其中《电子签名法》中几乎没有涉及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不难发现,现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消费,由此一旦出现网购侵权案件,消费者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无奈的境地。
(二)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需要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在提起诉讼之前,则需要先确定管辖权。但是由于网络购物本身的无形性,客观的地理界线消失了,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也难以确定。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和侵权纠纷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认管辖法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营业地、住所地不一定是真实的。
(三)现行举证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要求
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在网络购物中,不仅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的强弱、经济实力悬殊,而且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购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消费者购置的商品与经营者网页中的“宝贝描述”存在差别,如衣服的色差问题等。消费者较难证明商品与宝贝描述有差别,该差别是否能达到换货、退货的程度。除此之外,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法律上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例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只能主张更换,而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类似的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其次,在网络购物中,购物行为都在虚拟平台上完成,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给予消费者发票。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可能会拒绝,或者要求消费者多交钱才给予发票,在后一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由于不愿意多出钱而放弃索要发票。但是发票的作用非常大,在赔偿诉讼中其可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虚拟平台上的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遵循现实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若经营者迅速删除经营者可编辑的电子证据,消费者在没有及时截图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在法庭上证明经营者曾经存在的类似“非正品包退换”等的承诺。
三、构建适应网络特点的维权体系
在上文中,笔者指出了我国传统维权系统在解决网购问题时出现的问题,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国外现行有效的维权做法,提出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若干意见。
(一) 加快立法:增加经营者义务
上文分析了传统法律在维护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时可操作性不强,故笔者建议首先在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增加内容,尤其是关于解决经营者信息真实性、平衡买卖双方地位、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增加信息披露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经营所在地、可联系到的通讯方式、许可证号;(2)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即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3)商品信息:商品来源、材质、规格等商品基本信息;(4)提供格式条款文档及合理提示义务(若经营者制定了面向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应提供可保存和复制的格式合同文档);(5)保护消费者信息义务。
在对网购纠纷案件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独立起草一部针对性解决网购纠纷问题的法律,以求规范网购中的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结合
针对上文所述的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结合西方的“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来规范网购市场。
一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有权参与到市场中,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创造一个更有竞争力的市场。
另一方面,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④
根据西方国家以上两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规范网购市场秩序与安全时,首先可以通过政府设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网购经营主体实施严格的认证程序,具体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交申请,在对其申请、身份信息或经营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后方可“上岗”,并且经认证后被允许“上岗”的经营者的信息必须注册登记至当地工商部门,便于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商品质量进行检查,以及一旦出现网购问题,工商部门可干涉并进一步解决问题。
其次,“行业自律”的目标在我国有关网购的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政府把关”的前提下,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要求经营者进行网上披露(当然立法上也需同步跟上,后文将涉及),逐步达到行业自律的目标。
(三)设立网络质量监察机构
网络销售的商品也需接受质量监督,但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私人卖家的检查,也没有相关网络质量检查机构。这使得消费者从私人卖家处所购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而如今网购量如此之大却不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及监管,假使存在黑心卖家经营存在缺陷商品的情况,消费者使用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笔者强烈建议设立网络质量检查机构,在前文所述的政府严格市场准入并要求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的前提下,相信监察机构对当地私人卖家所经营的商品检查监察也是可操作可执行的。
(四)实行举证倒置制度
如上文所述,消费者在法庭上往往举证困难。为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针对网购纠纷案件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改变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实行举证倒置。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增加“在网络购物中,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需要举证自己无过错,若无法证明,则消费者胜诉。”由此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网络购物以简单便捷的购买过程、低廉的价格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甚至引发了众多法律纠纷。找到合理的处理方法,维护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促进网络购物模式的健康发展。
一、网购模式的概念和特征
网购模式主要有C2C 模式、B2C 模式、B2T模式3种。C2C即Consumer - to-Consumer(客对客),就是某个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另一个消费者,如淘宝、拍拍等。B2C 即Business to- Customer(商对客),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如卓越亚马逊、当当等。B2T即Business to- Team,团购,指一定能够数量规模的消费者在特定时间内在同一网站上共同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以求得最优价格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有自己的特征:第一、交易的虚拟性,网购交易中,买卖双方不需要面对面当场交易,双方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买卖双方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进行商谈,买家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得产品信息。第二、交易的无限性,网购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交易。第三、交易的便利性,网购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交易。
二、消费者网络购物中遇到的问题
1.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
在网购中,消费者依赖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披露来实现其知情权,却无法现场观察、了解、辨别商品相关信息。当商家刻意利用信息优势,就增加了隐瞒瑕疵和欺诈的可能性。消费者无法在购物前查验商品和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2.消费者未能重视卖家诚信度
消费者在网购时注重商品的品牌、名气等,往往会忽视或放宽对卖家诚信和物流问题的要求,这为卖家进行欺诈、售假等行为埋下了伏笔,给买家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
3.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一部分消费者在权益收到侵害时因涉及金额不大或是嫌麻烦等,选择了忍气吞声,维权意识不强,有些消费者也不知道选择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求助无门
由于监管的缺失,或是因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困难,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发生纠纷解决难。另外,由于网购的交易是凭着系统的记录信息作为依据进行的,没有太多实质的证据以至于消费者求助无门。
5.消费者难以甄别真假网站
由于网购平台激增,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甚至各种钓鱼网站层出不穷,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网站信息的可靠性,以至增加了不利消费者的因素。
6.消费者的隐私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注册账号和交易使用的个人信息易被非法利用,导致消费者常常受到广告短信、邮件,甚至电话的骚扰、欺诈等。
7.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平等
曾有多起报道称,商家因买家不给好评就利用人员、时间等优势,不停地对买家进行骚扰、报复,迫使买家屈服,单个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显得势单力薄。
三、如何更好地保护网购
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并对消费者进行普法教育
尽快完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网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网购行为用法律规范起来,明确网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加大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2.主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改进卖家的信息披露机制、实行卖家实名制。我国可借鉴国外立法实践,要求经营者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审查合同条款的机会,披露经营者的信息和涉及交易的信息,如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电子联系方式,商品的真实描述、交易的条款、条件、售后服务等。
3.建立严格的网站准入制度并强化管理
第一,建立严格的网络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和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准入资格,以此授予网络经营许可; 第二,增设专门监督网络市场交易的机构,授权该机构接受网络消费者不满意投诉,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投诉情况,实现消费者的权益的救济。
4.加强对物流的监管
物流是从卖家到买家的桥梁,在运输途中保护好货物,有利于减少纠纷,确定风险负担。
由于物流公司的发展不平衡,一些物流公司的送货服务无法保证及时、安全,出现包装破损、表面毁坏等情况也损坏了消费者的利益,物流公司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物流公司必须定期对物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物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对于消费者投诉的态度恶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查处理。
5.保护消费者的撤销权
七天无条件退货等特权的执行已经在各大网站逐步施行,但是,卖家往往会以特殊规定的商品除外或非质量问题除外等条件,阻止消费者行驶撤销权。
6.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买家在注册帐号、提交订单时,买家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甚至家庭地址等被卖家和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容易造成信息泄漏或受到其他使用。
7.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网上商店已达600家左右,网民在一台电脑前的购物选择余地不可谓不大,但有多少人能满意购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呢?
日前中央电视台信息部、《中国经营报》、《北京青年报·IT时代》、《计算机世界》、《中国经济时报》和拉拉手电子商务网联手推出了“中国首届网上购物测试”活动,200名网民在20个省市从互联网上分别订购25家网站的在线商品,这25家网站都是国内相对影响较大的电子商务网站。
这次测试在技术上绝不是权威的,但却多少能反映出我国网上购物的现实水平。
此次网上购物反映出以下10个特点:
1.网上商店数量增长快据统计,到日前为止,我国共有网上商店600家左右,所销售的商品五花八门,从大米、啤酒等生活日用品,到家电、电脑、汽车、住房,琳琅满目,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去年“72小时网络生存测试”时的情况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2.离开京沪穗,购物多无效网上商店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从网上商店的数量上来看,北京遥遥领先,占30%。其次是上海和广州。相比较而言,北京的网上商店购物环境最好。北京选手网上购物的成功率在90%左右,上海网民网上购物的成功率为89%,收到商品的时间一般为5-8天。广东、深圳、天津等地也有选手收到了订购的商品。而参加测试的其他省、市、自治区则没有这么幸运,到测试结束时,大多数网民都没有收到定购的商品。
3.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根据拉拉手比较购物网站的最新统计,目前中国网上商店商品的价格差距较大,主要成交类别商品价格最大相差40%。很多网站把价格定位很低,主要目的在于促销。
4.货架很大,品种太少总体上看,我国网上商店商品琳琅满目,但相对大多数网站,品种还是太少。这次测试活动中,网民订购的商品既有保健品、日用品、书籍、光盘、照相机、微波炉、小家电、文具,也有音响、传真机、手机、洗衣机等大件商品。在测试的网站中,当当书店的品种最多,为25万种。但许多测试者反映,在一些网站上,自己中意的商品太少。
5.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性差异大
网上商店在本地和外地的服务有较大差异。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这种差异比传统的商业企业大得多。有的网站北京网民1天就可以收到商品,而同时下订单的河南、湖南、广东、河北网民在测试活动结束时都没有收到货品。另一家网站,北京网民有的4天内可收到货品,广东则需要8天,而重庆的选手在测试活动结束时也没有收到。
6.“货到付款”受青睐,发票问题须重视
85%的网上商店采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但不是所有的商品和地区都这样。网上商店自己送货,一般免收运费,而通过快递公司或产品提供商送递的商品,消费不满一定金额的,则要向用户收取5-8元不等的运费。6.2%的网民采用汇款、银行卡支付,19.8%的网上商店采用挂号邮寄、EMS等送货方式。在测试的网站中,只有一家需要“上门取货”。35%的网上商店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后,没有给消费者发票或发票金额不足,需要消费者提醒补寄。
7.客户服务还算满意72%的网上购物者认为,网上商店在支付配送、退换商品、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优于传统的商家。45%的网上购物者认为,在购买IT、家用电器时,网上商店在技术支持、有关商品性能、使用等的解答方面不如传统商家。有些网上商店干脆把这种服务转移给另外的传统商家。
8.78%的网站没有兑现服务承诺
众多的网上商店做出了服务承诺,但78%的网站对配送速度的承诺都没有兑现。
9.网站对订单的反应速度参差不齐
被测试的网站对网民订单的反应速度大不相同,反应最快的网站时间是5分钟,而最慢的要4天。有部分网站至今没有回应。
10.网站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所测试的网站“连接速度”一项,37%的网民认为“快”,16%认为“慢”,47%认为“中”。对所测试的“网站界面”一项,37%的网民认为“好”,8%认为“差”,55%认为“一般”。对所测试网站“易用性”一项,42%的网民认为“好”,17%认为差,41%认为“一般”。
对所测试网站的“商品描述”一项,8%的网民认为“详尽”,8%认为“不清楚”,84%认为“一般”。
从以上测试结果看,中国网上购物还有如下几大难题需要解决:
网站设计方面:交易流程不够清晰,对于初次购物的网民是很大的限制因素;商品介绍不够详尽细致,有些缺少图片或者图片提供无法直观了解商品特性;网站的连接速度太慢,需要对硬件设备升级和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