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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市政市容委的职责;2.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煤、电、油等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煤炭、电力、电源点的行业管理,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职责;3.北京市商务委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责;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城市建成区市管道路两侧绿化带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5.北京市水务局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含水域)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对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专项整治、检查评价的职责;2.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责,以及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职责;2.加强城市管理财政预算运维资金和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管理职责;3.加强对供热、燃气、环卫、路灯等企事业单位城市运行任务保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职责;4.加强对各区城市管理主体责任考核职责;5.加强对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管理职责。
一、考核对象
全市各镇乡(街道)。
二、考核范围
各镇乡(街道)所辖行政区域。
三、考核内容
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具体分值设置如下:
(一)组织领导(10分)
1、组织建设(4分)。成立并及时调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1分,未成立并未及时调整的,该小项不得分);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有记录(1分);有常设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0.5分);按《*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规定,组建数量足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队伍(1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小项分值);开展业务培训,有记录(0.5分)。
2、制度建设(4分)。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1分),有中转站管理、清扫保洁管理、垃圾清运管理、环卫基础设施管理等规章制度(0.5分,制度每缺一项扣0.1分);环境卫生管理纳入村规民约(0.5分,村规民约每缺1个村扣0.1分);制订有设置合理、内容完备、考核严格的镇村二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包括镇分管领导、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驻村指导员、村干部在内的对象进行考核(2分,无考核办法不得分,考核每缺一个环节扣0.5分)。
3、资金落实(2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落实(1分);环境卫生管理日常运行、维护资金落实(1分)。
(二)基础设施(8分)
1、建设数量(4分)。原则上,集镇主次干道上的垃圾收集站房按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设置一只,住宅区按每60户左右设置一只;行政村按每30户建设一只垃圾收集站房,自然村无论住户多少,必须设置一只以上垃圾收集站房。垃圾桶、废物箱按照《*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要求设置;实现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全覆盖,不留盲区。设置不足的,垃圾站房每发现一处扣0.2分,垃圾桶和废物箱每发现一处扣0.1分,扣完为止。
2、建设质量(1分)。要求做到密闭、牢固、美观且有足够容量(凡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集镇封闭式垃圾站房数量占总量的95%以上,行政村封闭式垃圾站房数量占总量90%以上,每低5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3、建设布局(1分)。垃圾站房不得设置在水库、江河、沟渠、池塘等水源(水体)旁边;不得在河岸、沟渠上方悬空建造;确因选址困难的,站房设置位置与水库、江河、沟渠、池塘水岸距离不得小于2m;此前已建的垃圾站房应易地改建或增补隔离措施。不合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扣完为止。
4、维护(2分)。垃圾站房、桶、废物箱无残缺、破损,外体干净,完好率不得低于95%。破损严重未及时维修(更换)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完好率低于限值的,该项不得分);外体不干净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扣完为止。
(三)清扫保洁(42分)
1、集镇清扫保洁(22分)
1)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按《*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2分;发现成堆垃圾的,每处扣1分。
2)公共场所(区域)清扫保洁质量要求按照《*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2分;发现成堆垃圾的,每处扣1分。
3)水体和堤岸清扫保洁质量要求按照《*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2分;发现明显悬挂垃圾的,每处扣0.5分;发现成堆垃圾的,每处扣1分。
4)特殊区域位置及设施清扫保洁质量要求按照《*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2分;发现成堆垃圾的,每处扣1分。
本项考核项目共计22分,按累积扣分法进行考核,扣完为止。
2、行政村清扫保洁(20分)
1)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按《*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2分;发现成堆垃圾的,每处扣1分。
2)公共场所(区域)清扫保洁质量要求按照《*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2分;发现成堆垃圾的,每处扣1分。
3)水体和堤岸清扫保洁质量要求按照《*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2分;发现明显悬挂垃圾的,每处扣0.5分;发现成堆垃圾的,每处扣1分。
4)特殊区域位置及设施清扫保洁质量要求按照《*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2分;发现成堆垃圾的,每处扣1分。
本项考核项目共计20分,按累积扣分法进行考核,扣完为止。
(四)收集运输(25分)
1、垃圾收集量考核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费用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意见》(诸政办发〔2009〕43号)精神执行。
2、垃圾收集运输管理(20分)
1)居民应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垃圾收集容器内,随意乱倒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应及时清运干净,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站房内留存垃圾原则不超过50斤(目测)。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
3)保洁员将清扫收集的垃圾运送到规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清运人员应将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内。发现乱倒乱堆的,每处(次)扣0.5分。
4)垃圾收集人员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做到车走地净,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周围干净整洁,无散存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容器内外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
5)收集到垃圾中转站内的垃圾应倾倒在中转站垃圾压缩槽内,不得擅自将垃圾乱倒乱堆在中转站内其他区域。发现乱倒乱堆的,每次扣0.5分。
6)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必须实行密闭运输,或用密封装载箱,或用篷布覆盖,防止抛撒滴漏造成二次污染。发现未实行密闭运输的,每次扣0.5分。
7)镇乡(街道)垃圾收集、清运工作擅自歇业、停业并由此影响全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8)严禁焚烧垃圾。发现焚烧垃圾的(发现现场焚烧或查实垃圾站房内有明显焚烧垃圾痕迹的),每次扣1分。
本考核项目共计20分,按累积扣分法进行考核,扣完为止。
3、垃圾中转站管理(5分)
1)中转站垃圾应当日转运;站内垃圾积存不得超过一个压缩块。除特殊原因以外(机器检修、停电等),垃圾在中转站内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未按要求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2)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有序整洁;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不符合标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3)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定时喷药灭蚊蝇,防止蚊蝇孳生。发现一处不合标准的,扣0.5分。
4)垃圾中转站垃圾渗滤液统一运至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满溢和随意排放。发现满溢或乱排放的,一次扣2分。除此以外,还将递交市环保局依法查处。
5)按《*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要求,垃圾中转站必须建设(改建)容积大于6立方米的垃圾渗滤液储蓄池;配备密闭的、雨污分流的垃圾渗滤液管网。未按要求建设(改建)的,扣1分。
本考核项目共计5分,按累积扣分法进行考核,扣完为止。
4、特别规定
镇乡(街道)和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按片区实施垃圾收集、清运。严禁擅自将本片区范围内垃圾运往其他垃圾处理厂(场)处理;一旦发现此类现象,属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责任的,中止该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输资格;属镇乡(街道)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在一年时间内不得享受市政府“以奖代补”政策。
(五)垃圾质量(5分)
运送到垃圾焚烧处理厂处理的垃圾为可焚烧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厨余垃圾、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等,以及可以焚烧处理的商业废弃物(包装材料等)、一般企事业单位生活废弃物、无毒无害的工业废弃物(如大唐的袜业、三都的贡缎、枫桥的衬衫等边角废弃物)。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如医疗垃圾、废旧电池、有毒有害工业废弃物等)、不可处理废弃物(如大石块、碎砖瓦、建筑装潢垃圾等)以及木床、席梦思床垫、沙发、废弃电视机等大件垃圾运往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每发现一次扣1分。
垃圾质量标准考核,由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垃圾焚烧处理企业每季度汇总一次。
本考核项目共计5分,按累积扣分法进行考核,扣完为止。
(六)不定期考核(10分)
1、暗访督查。为充分体现不定期考核的公平性、公正性,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应组织对每个镇乡(街道)开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暗访、督查。根据“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垃圾质量”等考核内容要求和分值设置,随机抽查考核。一个季度内,当暗访、督查次数在两次及以上时,以累积扣分法计入该镇乡(街道)本季度的考核结果。
2、市民通过电话、上访等形式向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经查实,每次扣0.5分。同时,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书面通知相关镇乡(街道)及时整改。镇乡(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无效的,经查实,每次扣1分。
3、被各级新闻媒体曝光存在环境卫生管理状况差的,每次扣1分。影响较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取消该镇乡(街道)该季度“以奖代补”资格。
本考核项目共计10分,按累积扣分法进行考核,扣完为止。
(七)奖励
1、获省级“卫生镇”荣誉称号的镇乡(街道),该季度环境卫生管理质量考核加3分。
2、获国家级“卫生镇”荣誉称号的镇乡(街道),该季度环境卫生管理质量考核加5分。
3、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绍兴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在该季度考核中加1分;受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的,在该季度考核中加2分。
4、由镇乡(街道)提供获奖、受表扬的相关材料,每季度汇总一次;当季度获奖、表扬,当季度兑现奖励。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形式: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形式进行考核。
1、定期考核:由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季度末对各镇乡(街道)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测评。定期考核采用查管理现场、听村民反映、听工作汇报、查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第四季度考核作为年终考核,汇总参考前三个季度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结果,得出年终考核结果并报市委、市政府作为镇乡(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基本依据。
2、不定期考核: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都是不定期考核的实施者。不定期考核实施者在暗访、督查后,须认真填写镇乡(街道)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程不定期考核记录单,认真记录对各镇乡(街道)暗访、督查的结果,并将暗访、督查结果及时报送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得出该季度不定期考核分。
一、指导思想
以《条例》为依据,以迎世博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以“清洁城区,从门前做起”为主题,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推进管理、执法、作业、责任单位(人)“四位一体”和监督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机制,与网格化管理相连接,形成管理执法与市民参与互动的环境效应,实现沿街市容环境责任区内道路整洁、门前有序、立面规范、垃圾分类的目标,形成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是市容环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加大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力度,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容环卫管理所、环卫作业队、城管分队、公安、工商、五房办、食药监、质监、社区卫生中心、市政科、综治办等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科,负责全镇责任区制度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评估等日常具体事务。
三、责任分工
责任区制度的落实,管理是核心、责任单位(人)自律是关键、作业是基础、执法是保障的“四位一体”和监督是保证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行政管理主体,要按《条例》的规定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责任区范围,确定责任单位(人),并指导责任单位(人)按照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法履行责任义务。
2、开展责任区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责任单位
(人)管理档案,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评比。
3、在责任区管理中,发现责任单位(人)未履行义务的,要
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受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城管分队
1、城管分队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执法主体,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履行责任区义务的责任单位(人)依法处理。
2、对执法巡察中发现的管理问题,要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做好相关工作。
3、受理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置。
4、负责镇域内道路乱设摊和集市“市场尾巴”的执法。负责市容环境协管员队伍责任区协管工作的业务领导。
(三)环卫作业队
1、环卫作业队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基础,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保洁服务质量标准,负责道路(含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及时清除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卫公共设施内的废弃物,并保持环卫公共设施的整洁、完好。
2、对委托收集垃圾的责任单位(人),采取定点、定时或上门收集等方法,做好垃圾的收集工作。
3、其他的委托保洁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合同,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四)责任单位(人)
1、责任单位(人)的自律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关键,要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做到责任告知书公开、措施落实,人员落实。
2、建立责任单位(人)值勤员或联系人的管理制度,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和城管分队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自觉遵守《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不跨门营业、不乱堆杂物,并保持门前的整洁、有序,协助管理和执法部门劝阻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或者及时向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举报。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
1、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保证,要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抓好责任区制度落实的综合协调、督促整改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2、要充分整合行政管理和执法资源,形成城区管理合力。定期组织管理、执法、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公安、工商、食药监、质监和社区商业管理队伍等有关部门人员研究解决责任区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协调处理相互之间关系和矛盾,确保责任区“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有效运转。
3、对道路上集中乱设摊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需要由镇政府牵头集中整治的,及时向镇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根据联席会议精神组织进行集中整治执法。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责任区管理是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管理、执法、作业和监督的工作效率。
2、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责任区“四位一体”有效运作。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疏导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公安、工商、食药监、质监、爱国卫生、社区商业等职能部门和管理队伍,要关口前移,主动配合做好执法保障、专业检查和执法、责任单位(人)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形成责任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合力。
3、加强检查,强化责任,确保责任区管理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四位一体”责任区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意见,抓好监督和反馈。
五、考核办法
(一)实行责任追究制,镇政府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四位一体”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纳入派出机构和职能科室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