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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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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

第1篇

数字货币是一种由技术创新带来的新型货币形式,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性,在交易过程中能够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因此受到了人们的追捧。数字货币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货币的认识,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支付方式,同时也克服了传统货币的诸多缺陷,比如高交易成本、国际流通受限制、不能匿名支付、支付效率低、不可追溯、易造伪、易篡改等。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数字货币交易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其影响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大。根据区块链公司链塔智库的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末数字货币的种类有1200余种,其市场单日交易额约1600亿元。截至2019年4月9日,数字货币种类达到2100多种,单日交易额超过3500多亿元。可见,数字货币市场整体发展迅猛,数字货币仍然受到诸多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目前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完善、广大民众对其认识不够清晰和全面,随着数字货币快速发展,其蕴含的诸多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比如数字货币被盗、敲诈、洗钱、偷税漏税、非法交易等。这些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增添了诸多不稳定性因素。为了克服数字货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挑战,促使数字货币市场更规范和健康发展,减少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因素,各国政府实施了各种手段来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比如美国将数字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英国则使用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监管;日本和韩国对交易机构通过数字货币获得的资本收益进行征税;俄罗斯禁止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中国则出台规范文件来对数字货币风险进行监管;等等。但各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无先例可循,这些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措施仍然处于初级和探索阶段,其是否能取得既定的效果仍然不确定。

因此,本研究拟在界定数字货币的概念和特点介绍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现阶段数字货币发展现状,分析数字货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各国政府针对数字货币的风险已实施的监管措施,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再根据这些缺陷提出相应的改善举措。本研究在一个整合的框架内对数字货币现状、风险问题、监管举措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希冀研究结论能够帮助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减少不确定性,促进其更健康和稳健地发展,进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为后续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相关研究提供借鉴,以及为监管政策制定的政府部门提供一些参考。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及特点

目前,学术界关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尚未统一。盛松成和张璇从货币的来源视角出发,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虚拟数据表示的非真实的货币,是互联网技术不断开发和发展的衍生物。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从货币的职能视角指出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来实现其功能,比如交易、流通、记账以及储存等;同样欧洲银行管理局也从该视角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是价值的数字化,可以进行支付、转移、储存或交易,但是不同于法定货币。麻世珺从货币形态的角度对数字货币进行定义,认为数字货币是不同于实物货币,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不存在于现实世界的货币形式。简而言之,本文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发行和流通,经过信息交换来发挥货币的基本功能,如媒介作用、账本记录和贮藏等。数字货币发展至今,其种类数以千计,主要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币和瑞波币等,其中比特币是最为出名的一种数字货币类型。

数字货币主要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安全性、交易成本低且便捷、通缩性等特点。

(1)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特点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交易是依托具有去中心化特点的区块链技术,这种去中心化特点可以让交易主体进行点对点交易、全球支付、无地域阻碍,也无需任何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同时,这种特点也能提高交易效率,相比于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传统交易,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匿名性: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保持完全匿名方式进行交易,这种方式增加了用户隐私的保护强度,减少了信息泄露,有效地阻止其他个体或者团体获取可以揭示数字货币用户身份的其他信息。

(3)安全性:分布式总账模式是数字货币交易的模式,这种交易模式是加密机制采用的算法,无法被破解,这使得任何人在交易过程中都无法伪造或者篡改货币,不可能存在数字假钞或者虚假交易。因此数字货币避免了传统货币容易出现假币的缺陷,从而使得数字货币交易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4)交易成本低且便捷:数字货币的生产成本较低,在其交易传输过程中费用低且便捷。这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是非实物流通,其交易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快速有效地实现低成本且便捷的资金转移。相比于传统货币交易的需要通过银行机构辅助完成一系列复杂的跨境转汇手续,并且交易过程耗时长、需要支付手续费高,数字货币交易则具有明显的优势,跨境转汇只需要知道对方的账户地址,便可实现资金点对点转移,整个交易过程耗时短、手续费低。

(5)通缩性:数字货币总量设置不变,不会增发,其供应速度会随着时间逐渐减慢。与传统的法定货币相比,国家有权利增发货币,从而可能导致货币贬值,发生通货膨胀的危机,而数字货币永不增发使得其天然地具备了通缩性特点,不会发生通货膨胀。

二、数字货币发展现状

目前,全球数字货币增长趋势呈现出低增长趋势。从2013—2019年数据可知,全球数字货币总市值和日交易量波动较大。具体地,2013—2017年期间,全球数字货币的市值增长较小,保持在5亿美元左右。数字货币市值增长高峰期出现在2018年上半年,最高超过了813亿美元,日交易量高达75亿美元。到2018年下半年年底,全球数字货币市值表现出负增长态势,但2019年初,全球数字货币市值呈缓慢增长形势,其日交易量仍然较高,日前最高超过82亿美元。截至2019年4月9日,全球数字货币的种类达到了2157种,其交易市场数有17414个,总市值超过180亿美元,日交易量超过54亿美元。其中,全球前十大数字货币的市值之和为149.27亿美元,约占总数字货币市值的82.6%。比特币的市值排名第一,占总数字货币市值的50.9%,以太币和瑞波币的市值与比特币相差甚远,占比分别为10.42%和8.15%。但是这些数字货币中,超过一半的数字货币价格变动为负。

三、数字货币发展存在的风险

(一)数字货币去中心点特点引发安全风险

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特点引发较大的安全风险。虽然数字货币采用较严格的密码学系统,不容易被攻破或者篡改,能够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是,由于数字货币发展时间短,存在交易平台不严密、运营设施不完善或者技术漏洞等问题,交易网站很容易出现账户被盗等事件。消费者的数字货币被盗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Mt.Gox和Coincheck是日本两大数字货币交易所,曾遭受黑客攻击,导致其损失的数字货币近千亿日元。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还无法追回这种损失。因为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黑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盗取用户的数字货币,比如木马程序、操作系统或者交易平台漏洞等,这使得警方即使能够发现被盗数字货币的动向,但也无法锁定使用者,很难对其发起诉讼。而且判定这种诉讼也存在挑战,因为黑客已经拥有了私钥,原数字货币持有者很难对其所有权进行证实。这种案件如果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则会对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数字货币通缩特点引发投机风险

数字货币币值波动较大,容易引发投机行为。这种投机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的预期,二是投机分子操纵。前者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算法较严密,在具体时段产生的数字货币有限,在某个时刻数字货币供给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者预期未来数字货币的价值会增加,就会储藏更多的数字货币,导致市场上用于交易的数字货币减少,价值则上升。随着数字货币价值上升,投资者更倾向储藏更多的数字货币,从而造成数字货币储藏的恶性循环,导致通缩,最后可能造成其退出市场,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比如,第一笔交易的比特币币值仅为0.0025美元,但是截至2019年4月9日,1比特币的价格为35094.38美元。这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的价格受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波动剧烈,容易被投机分子操纵。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原因来源于其发展时间短、法律界定模糊、认可度和透明度不高、应用范围有限,但是关注度高、参与者多。投机分子正是利用这些特点,对数字货币进行恶意炒作,人为干预操纵其价格。

(三)数字货币匿名性引发法律风险

数字货币的匿名性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数字货币的交易具有高保密性,交易方式是点对点交易,而且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数字货币的这种优势在给用户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吸引了犯罪分子。因为当犯罪分子进行洗钱、交易、赌博、逃税等犯罪活动时,交易匿名性能够助其逃过监管当局的监控。而且匿名性又使执法机构无法对其真实身份进行追查,从而增加了执法机构追踪犯罪分子活动和行为的难度。全球最大黑市交易网站AlphaBay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在两年时间里,不法分子在这个网站上进行市值超过了10亿美元的、武器、黑客等数字货币交易。为了控制犯罪分子的活动,美国和英国不得不联合关掉AlphaBay数字货币交易网站。

(四)数字货币无信用担保引发信用风险

数字货币缺少法定机构和国家政府政策支持,容易出现信用风险问题。传统的货币有固定机构和单位来进行货币发行,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货币价值具有稳定性。然而,数字货币的获得过程中没有任何发行机构参与,因此数字货币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货币价值易波动。在整个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各主体只有依靠交易双方、第三方交易平台、技术的信用来完成数字货币交易,一旦交易任何一方或第三方或技术不支持,交易则会受到阻碍。

(五)数字货币无国际限制引发世界货币风险

图1 数字货币现存的风险

数字货币的交易和流通是世界性的,没有国际限制。在数字货币获取的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电力,世界各国发展不均衡,发达国家有先进的硬件设备和电力,可获得大量的数字货币,而发展中国家国力则相对较弱,获得的数字货币有限,因此大量财富聚集在少部分发达国家,它们可以控制全球数字货币的价值。如果发达国家发生影响数字货币价值的事件,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日本最大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Mt.Gox倒闭时,导致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货币贬值。除此之外,数字货币在全球流通,也加剧了犯罪分子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由数字货币本身特性引发的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投机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世界货币风险(如图1所示),不仅给直接参与交易活动的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各个国家增添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有观点指出ISIS会借助数字货币展开筹资活动。

四、数字货币现有的风险监管措施

针对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各国政府均纷纷实施监管举措,以期完善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总结归纳多个国家在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数字货币发展为法定货币

数字货币出现之后,引起各个国家的关注,各国央行也在考虑是否要把数字货币发展为法定货币。特别是美国,在将非数字货币发展为法定数字货币方面保持着积极的态度。虽然俄罗斯在2014年禁止在国内进行数字货币相关交易,并且将多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和社区关停,但是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其在国家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俄罗斯政府在2017年后也积极地转变了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面对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我国政府的态度也比较积极。早在2014年,我国就为论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后续针对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数字货币的运行框架等课题展开了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6年我国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战略目标,并就数字货币多场景应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和探讨。2017年,为了探讨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运行框架、关键技术等问题,我国央行专门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院,同时也展开了对数字货币相关领域的研究。

(二)规避数字货币交易的投机行为

为了规避数字货币带来的投机行为,部分国家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采取禁用措施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2014年,俄罗斯央行发表声明,指出数字货币交易没有国家实体支持,是一种虚拟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和较高的风险性;在其监管范围内,任何人不得使用数字货币,禁止相关的金融活动和服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进行刑事处罚。2015年俄罗斯财政部指出对从事数字货币相关交易和活动的人予以刑事处罚,因为数字货币相关交易被列为非法活动。2016年,俄罗斯禁止所有私人在该国从事数字货币相关的交易和活动。2017年,我国首次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随后限制甚至要求完全停止数字货币的交易活动。近期,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

(三)规范数值货币交易平台和机构

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和开立相关账户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国家主要有日本、美国和韩国,监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向提供数字货币服务的机构颁布经营许可证,以及对通过数字货币获取的资本收益征收课税。日本主要是通过实行牌照式管理对数字货币的交易所进行监管,到目前为止,日本已经有16家数字货币交易所持有金融服务管理局所颁发的营业执照。日本国家税务局裁定,交易所通过数字货币获得资本收益,需要进行课税,其税率在15%~55%之间。美国部分自治州,比如纽约州等,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在州内运营期间要申请经营许可证。美国的税务局也表示,数字货币属于一种资产,通过数字货币取得长期资本收益要进行课税。韩国政府也对交易所提供的账户服务进行监管,为了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和提高其透明度,韩国还要求数字货币实行实名制管理。此外,韩国也向交易所通过数字货币交易获得的资本收益征收24.2%的税费。

(四)明确和完善数字货币法律地位

各个国家逐渐对数字货币交易制定规则。比如美国国家税务局专门针对数字货币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将其视为一种特殊资产,需要向联邦政府缴纳联邦税。在2013年,美国将数字货币监管纳入《银行保密法》,重点打击和监管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以监管金融机构的方式对提供数字货币服务进行监管,并在2014—2015年期间通过了《虚拟货币条例草案》和《虚拟货币监管法案》。日本在2017年实施了《资金结算法》,明确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法律地位,但它也有别于法定货币,被视为一种资产。法国在2018年制定了数字货币监管的法律法规,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逃税、洗钱等犯罪活动,除此之外,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对数字货币及其衍生品进行监管。我国在201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等的民事权利,但在2013年和2017年央行先后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规范数字货币交易。

(五)加强各国政府监管合作和协调

由于数字货币交易无国别限制,多个国家表示各个政府之间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克服数字货币监管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在2018年的G20峰会上,二十国集团表示,就数字货币风险问题,各个国家政府应该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全球统一的国家监管规则;按照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来管理数字货币,希望FATF制定审查标准。在FATF的呼吁下,提高全球各个国家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意识,并在全球实施该标准。FATF也强调,在类似数字货币金融资产未来的发展中,要重点考虑如何促进各国采取更加一致措施来共同降低它们潜在的风险,减少犯罪活动,同时又能够支持和发展此类金融创新。

可见,针对数字货币交易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各个国家纷纷采取监管措施,在监管对象和内容上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数字货币本身属性出发,政府出台政策,尽量明确其法律地位,支持其发展为法定货币。二是从提供数字货币服务的机构出发,政府颁发营业许可证,并对通过数字货币取得的收益征税。三是从实施监管者出发,各个国家加强合作协调,或者直接禁用数字货币,从而达到规避数字货币潜在风险的目的。但是这些数字货币监管举措仍然存在不足,不能全面地克服数字货币潜在的风险和挑战。监管不是直接禁止民众使用数字货币来规避其风险,也不是让数字货币从市场上消失,而是要扬长避短。对于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国政府更应该积极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并为社会经济增长做出相应的贡献。

五、完善数字货币现有风险监管的举措

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发展数字货币交易市场,降低其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减少盲目性和投机性行为,除了上述已经实施的监管举措之外,各国政府还需要从支撑数字货币发展技术、投资者以及政府和市场方面对现有的监管举措进行完善,具体如下:

(一)提升对新技术利用和监管的能力

数字货币是网络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对数字货币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区块链技术采用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为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科技保障,这种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根据时间秩序来公开数字货币所有交易清单,因此有效地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减少市场参与者、交易机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实现交易信息共享,使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好地利用数据做投资决策,使监管机构基于数据有效地减少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因此,进一步完善区块链技术,为数字货币运行的区块提供稳健性平台,以及创造良好的条件来保障数字货币从发行到流通的过程尤为重要。和其他新兴技术结合也能最大限制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比如结合密码技术、生物识别技术和人工智能等,共同加强数字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帮助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识别藏有欺骗性的交易,从而能够快速采取相应的行动。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还可以有效地和传统的加密科技结合起来,借助彼此共同的技术特征来完成数字货币的发行、存储和流通等,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二)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虽然部分国家出台了相关文件来规范数字货币市场,提醒投资者要注意防范数字货币交易中的风险和存在的骗局,但对大部分投资者,特别是盲目跟风的投资者来说,数字货币仍然是一个新概念。比如我国央行在2013—2017年先后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提醒广大民众有关数字货币投资中的风险并要加强防范。政府除了出台这种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利用海报、宣传片、公众平台如微信、QQ、微博等进行广泛宣传,向广大投资者解释数字货币是什么、怎么产生的及其运作原理,提高投资者对数字货币的认知。同时,政府还应采用案例分析等方式告知在投资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风险和存在什么样的骗局,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通过这些措施,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减少投机行为等,从而减少盲目跟风投资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2篇

我的问题是关于数字货币,央行此前说正在研究发行数字货币,请问进展如何?对于数字货币的正式问世是否有时间表和路线图。请问周行长,您如何看待未来数字货币的应用前景?谢谢。

周小川:

可能大家也注意到,人民银行在三年多以前就开始组织了关于数字货币的研讨会,随后成立了央行的数字货币研究所,最近的动作是和业界共同组织分布式研发,依靠和市场共同合作的方式来研发数字货币。在概念上来讲,大家头脑当中的数字货币概念都是不一样的,央行用的研发的名字叫“DC/EP”,DC,digital currency,是数字货币;EP,electronic payment,是电子支付。实际上电子支付的是什么呢?支付的东西实际上也就是通过移动通信或者是其他的网络系统传输的数字的东西,并不是纸面的货币,所以电子支付本身也是有数字货币的属性。

第3篇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1〕马思萍.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6(2):90-91.

〔2〕〔9〕〔13〕〔16〕孟冠宇.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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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宝文,王智慧,赵胤钘.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比较研究〔J〕.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0):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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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7〕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14(7):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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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阿尔文德·纳拉亚南.区块链:技术驱动金融〔M〕.林华,等,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38-39,229,183.

第4篇

1、电子商务对相关会计法规的冲击

传统的商务活动从签约履行合同到款项结算,伴随业务过程的信息流、资金流等一般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会计核算制度、结算制度、审计制度等均离不开这些原始资料。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环境,数字签名代替了纸面签名,这必然对传统的适应于纸面交易的会计法规带来影响。

2、电子商务对传统货币及结算体系的影响

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支票、现金的主导地位逐步被数字货币所取代。数字货币或电子货币是采用电子技术和通信手段在市场上流通的按照法定货币单位反映商品价值的信用货币。它实际上由一组数字构成,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等内容,并以字节形式储存在个人电脑的数字价值单位(DVU)。数字货币的出现自然就会引起新的金融犯罪和各种舞弊行为的再现。

3、数字产品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传统会计中,诸如计算机软件、报刊影视产品等以实物形式出现,在会计作为存货以历史成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进行进、销、存数量金额核算,并反映到报表中。而在电子商务形式下,数字产品已超出资源限制的约束,数量和内容可无限制地复制,按实物产品方式反映资产价值已失去了其实在的意义。在具体会计核算中,这些产品无法反映具体存货数量和金额,只有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4、建立网上实时会计报告的问题

传统会计报告模式一般指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的方式,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揭示方式。电子商务方式下,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不管是提供定期还是实时信息,是提供综合信息抑或明细信息,是向债权入、投资者提供还是向社会大众提供,技术上的限制已不复存在,建立网上实时会计报告已成为可能,必然会引出以会计报告为基础审计问题,即是如何开展网上审计的问题,网上审计不仅可能而且成为必要的审计手段。

基于传统会计基础的审计活动必然会因为会计受电子商务的诸多冲击与影响而产生连锁反应,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活动形式同样也是“一柄双刃剑”,既给审计活动的开展带来的机遇,也使传统的审计活动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审计带来机遇

(一)审计业务的服务范围将更加广泛。电子商务形成了全球统一规范竞争的大市场。而审计为了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客观要求,服务于这个大市场,其服务范围也相应地不断扩大;不但要服务于物资生产领域,还要服务于非物资生产领域,面向政府、流通行业、生产行业、消费者以及国内外贸易的各个方面。在互联网的支持下,跨国、跨地区审计已变得轻而易举,审计人员通过收发E-MAIL进行电子函证、审计测试等,都大大加速了审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扩展了审计的业务范围。

(二)审计费用将大大降低。服务器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可自动地将被审计单位信息汇集到客户信息数据库中,以使审计人员对收集到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寻找突破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节约了有关搜寻审计信息、审计证据的长话、电传,以及审计资料传递的邮费,所有的一切工作均在网络上进行;②减轻了审计人员对审计信息的搜寻成本、等待成本,以及与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联给费用;③节约了审计人力,减轻了劳动强度,减少了低素质劳动者的数量;④节约了发生在审计工作中的能源、资源,包括商品流、信息流、资金流、人员流的耗费。

(三)审计测试工具多样化、现代化。当今时代,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谁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新的商务信息,谁就会在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在电子商务中,企业运用各种现代化的电子工具,诸如EFT(电子货币)、BBS(电子公共系统)、E-MAIL(电子邮件)等等系列化、系统化的工具,使经济主体间的经济交易得以迅速准确的进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为了不断满足委托方的客观要求,必须采用多样化、现代化的审计手段为客户服务。新的审计形式的出现,打破了原先束缚审计自由发展的桎梏会计实时报告系统的运用,更加速了财务生成的及时性,便于审计掌握第一手信息数据资料,及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这为审计的充分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时机。

第5篇

 

 

区块链将使所有个体都有可能成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节点,也将促进现有金融体系与金融规则的改良,构建共享共赢式的金融发展生态体系。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是人类信用创造的一次革命,它能让交易双方在无需第三方信用中介的情况下开展经济活动,从而实现低成本的价值转移。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是互联网时代效率更高的价值交换技术,互联网由此从传递信息的信息互联网向转移价值的价值互联网进化,这有利于传统金融机构借势转型,将内生的业务流程和应用场景互联网化。

 

一、区块链的特征与不足

 

(一)区块链的主要特征

 

(1)去中心。在区块链中,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机构,分布式的结构体系和开源协议让所有的参与者都参与数据的记录和验证,再通过分布式传播发送给各个节点,每个参与的节点都是“自中心”,权利和义务都是均等的。区块链又不是简单的去中心,而是多中心或弱中心。当物联网使所有个体都有可能成为中心节点时,传统金融中介的中心地位发生改变,从垄断型、资源优势型的中心和强中介转化为开放式平台,成为服务导向式的多中心当中的差异化中心。

 

(2)去信任。从信任的角度来看,区块链采用一套公开透明的数学算法,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使所有节点能够在去信任的环境下自动安全地交换数据。区块链实质上是通过数学方法解决信任问题,所有的规则都以算法程序的形式表达,参与方不需要知道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不需要第三方机构的交易背书或者担保验证,只需要信任共同的算法,通过算法为参与者创造信用、产生信任、达成共识。

 

(3)时间戳。区块是一段时间内的数据和代码打包而生成的,下一区块的页首包含上一区块的索引信息,首尾相连便形成了链。记录完整历史的区块与可进行完整验证的链,形成了可追朔完整历史的时间戳,可为每一笔数据提供检索和查找功能,并可借助区块链结构追本溯源,逐笔验证。所以,区块链生成时都加盖了时间戳,形成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数据库。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除非能够同时控制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因此区块链的数据可靠性很高。

 

(4)非对称加密。区块链使用非对称加密算法,即在加密和解密过程中使用一个“密钥对”,“密钥对”中的两个密钥具有非对称特点。在区块链的应用场景中,一方面,密钥是所有参与者可见的公钥,参与者都可用公钥来加密一段真实性信息,只有信息拥有者能用私钥来解密。另一方面,使用私钥对信息签名,通过对应的公钥来验证签名,确保信息为真正的持有人发出。非对称加密将价值交换中的摩擦边界降到最低,能够实现透明数据的匿名性,保护个人隐私。

 

(5)智能合约:由于区块链可实现点对点的价值传递,传递时可以嵌入相应的编程脚本,通过这种智能合约的方式去处理一些无法预见的交易模式,保证区块链能够持续生效。这种可编程脚本本质上是众多指令汇总的列表,实现价值交换时的针对性和条件性,实现价值的特定用途。所以,基于区块链的任何价值交换活动都可通过智能编程的方式对其用途、方向和各种限制条件等做到硬控制,省去了以法律或者合同软约束的成本。

 

(二)区块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能耗问题。传统货币银行学体系中存在不可能三角,即不可能同时达到去中心化、低能耗和高度安全,在区块链构建中也同样存在不可能三角。比如,在比特币的实际应用中,其发展带来了计算机硬件的快速膨胀,在“挖矿”过程中的主要成本转移到硬件成本和电力成本等。所以,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权益成本收益后,让其技术功效发挥至最大化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2)存储空间问题。由于区块链记录系统中自初始信息的每一笔交易信息,并且每个节点都要下载存储并实时更新数据区块,所以,每个节点的数据都完全同步的话,网络压力较大,每个节点的存储空间容量要求可能会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问题。

 

(3)抗压能力问题。基于区块链构建的系统遵循木桶理论,要兼顾所有网络节点中处理速度和网络环境最差的,所以,如果将区块链技术推广至大规模交易环境下,其整体的抗压能力还有待验证。如果每秒产生的交易量超过系统(最弱节点)的设计容纳能力,交易就自动进入到队列进行排队,带来不良用户体验。

 

二、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一)金融基础设施

 

区块链可能作为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在很多领域都表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在金融行业中,区块链技术将首先影响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交易数据库等金融基础设施,随后该技术也会扩及一般性金融业务,比如信用体系、“反洗钱”等。这是因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其将首先切入信任要求高且传统信任机制成本高的基础设施领域,过去,基础设施都是公共产品,而区块链新技术和新制度使更多人有可能参与公共产品供给。未来的互联网金融是要利用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改造传统金融机构的核心生产系统,把金融企业架构在互联网上。

 

当前的信息互联网可统称为TCP/IP模型,HTTP是应用层中最重要的应用协议。在价值互联网中,区块链是在应用层里的一个点对点传输的协议。它的价值与信息互联网中HTTP协议的价值是一样的。区块链的巨大潜力和前景就是可以重构传统金融业的基础设施与核心生产系统,而不仅仅停留在APP等应用层面。这是因为,在网络层次,区块链是建立在IP通信协议基础上的,是建立在分布式网络基础上的;在数据层面,区块链这一数据库系统是崭新的,明显优于现有金融体系的数据库;在应用层面,基于区块链的登记结算、清算系统以及智能合约、物联网能大幅提升效率,区块链上的金融活动是可编程的金融。.

 

(二)数字货币

 

从安全、成本等角度看,纸币被新技术、新产品取代是大势所趋。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遵循传统货币与数字货币一体化的思路,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交易应由央行主导,体现便利性和安全性,做到保护隐私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平衡,要有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和传导,要保留货币主权的控制力,数字货币是自由可兑换的,同时也是可控的可兑换。

 

(下转第27页)

 

(上接第25页)

 

区块链技术在比特币上的成功证明了可编程数字货币的可行性。英国央行的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可以考虑发行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这可增加金融稳定性。数字货币的技术路线可分为基于账户和不基于账户两种,也可分层并用而设法共存。区块链技术的特点是分布式簿记,不基于账户,而且无法篡改,如果数字货币重点强调保护个人隐私,可选用这一技术。不过,目前区块链占用的计算资源和存储资源太多,应对不了现在的交易规模,需要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得到推广应用。

 

(三)自金融

 

如果从服务的角度、从非货币创造角度来看,现代金融都是通过中介机构实现的。互联网时代,有可能实现去中介化的真正意义上的直接金融。不过,这种可能性还不完全,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互联网金融是在原有金融基础之上的,无法跳出来,区块链技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区块链可分为公有区块链和私有区块链。公有区块链就是像比特币这样的,认可了协议,就成为区块链的组成部分。私有区块链仍然是要获得许可的,银行系统的区块链技术,需要对每一个参与者进行审核。私有区块链非常近似于一种自金融的形态,公有区块链更类似于对私有区块链底层的支持和保障。当区块链技术普遍应用,金融管理技术的第三方化普通呈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自金融就完全成为可能。

 

三、区块链应用与金融监管

 

区块链技术是目前唯一无需第三方就可用于记录和证明交易一致性和公司财务准确性的工具。因此,它可以满足潜在监管者和公众对于审计有效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的要求,在金融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其发展仍受到现行制度的制约。一方面,区块链对现行体制带来了冲击,因为其去中心、自治的特性淡化了国家、监管等概念。比如,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挑战了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和货币政策调控权,导致货币当局对数字货币的发展持保守态度。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这项新技术也缺乏充分的认识和预期,法律和制度建立将会严重滞后,导致区块链运用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护,增大了市场主体的风险。

 

区块链金融技术一旦在金融业普遍展开以后,监管的去金融属性化就产生了,监管职能、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将会被重新界定。比如,证券借贷、回购和融资融券如能通过区块链交易,监管部门就可考虑利用这个公共账本的信息对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不仅高效而且可靠。从宏观金融视角看,当自金融时代产生以后,货币创造和传导机制以及信用创造格局将会变化。从微观金融视角看,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与商业已经难以区分,将超越分业和混业监管的含义,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需要从这个视角来探讨。

 

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去中心化”仍需要中心化的部门提供规范和保障支持。监管机构可主动拥抱互联网金融的新技术,美国证监会委员Kara Stein认为,监管机构需要处于引导位置,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并快速响应其潜在的弱点。比如,区块链技术希望打破特权和人为操纵,让计算机算法实现“信用自由公证”。但从实践来看,由于缺乏监管,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面临的投机和洗钱风险就很高。因此,区块链技术应用需要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金融创新产品得到合理运用。同时,还要提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6篇

在英格兰银行的建议下,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的研究人员提出并开发了一个法定数字货币原型系统,即中央银行加密货币(Centrally Banked Cryptocurrencies)――RSCoin系统。

对于这一有一定典范性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原型构想,实有研究的必要。本文详细分析了RSCoin系统的核心功能、体系架构、关键实现技术和交易模型,对其功能扩展进行了展望,并且在此基础上对RSCoin的优缺点进行了剖析。

RSCoin作为一个学术研究模型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但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生产系统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RSCoin系统概述

RSCoin项目的研发者认为,比特币不适用于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这源于比特币内在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比特币网络的可扩展性差,无法承载大容量、高速率的货币交易,目前比特币网络中每秒最多进行7笔交易;二是去中心化的货币发行体系,导致中央银行无法对货币供应进行宏观调控,比特币本身的价格极度不稳定,不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大规模上的应用,尤其是不利于在货币上使用。

针对以上问题,RSCoin的设计目标是站在中央银行的视角,实现一种受中央银行控制的、可扩展的数字货币,为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提供一套发行流通的参考框架和系列准则。

RSCoin解决方案的核心内容主要有:

一是将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总账的维护分开,采用中心化的货币政策,货币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而交易账本分布式存Γ由多个可信的mintettes(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来记录维护,最后由中央银行进行统一对账和管理。简言之,系统总体设计采用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分层体系结构,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分层管理的分布式账本;

二是mintettes由中央银行授权接入系统,中央银行对mintettes的行为进行审查,故不需要采用比特币的工作量证明来达成共识;

三是RSCoin采用了一种称为两阶段提交(Two-Phase Commit:2PC)的共识机制来进行分布式记账,使得每秒可处理的交易能达到2000笔,通过提高mintettes的数量,每秒可处理的交易上限还能不断提高,从而实现了系统的可扩展性。 RSCoin系统实现技术

RSCoin系统中包含中央银行、mintettes和最终用户三类角色,其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中央银行完全控制货币的产生,并通过生成全局账本(higher-level block)向整个系统最终交易数据,全局账本是最终交易账本。中央银行对mintettes进行授权认证,并定期向整个系统授权的mintettes列表。

mintettes得到授权后,在某个时间周期内负责维护交易账本。mintettes收集、校验用户提交的交易信息,经验证的交易由mintettes打包生成低层账本(lower-level block)。mintettes定期将低层账本交易数据提交到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汇总生成全局账本,并对外确认的交易数据。

最终用户和央行之间不直接发生信息交互,而是通过mintettes这一中间层代为传递,汇总交易记录;央行更多是冲突调解者、最后确认人,以及全局账本这样一个角色。

RSCoin和比特币类似,采用的不是基于用户账号余额这样的系统设计,而是基于交易流水(UTXO),即系统只记录有效的转账凭证(可以拿支票做类比),只要用户能够证明其合法持有该转账凭证,就可以把该凭证转让给其他人。

RSCoin采用了分片的设计思想来提高系统的处理能力,具体做法是把mintettes分为若干小组,每组mintettes只维护系统全局账本中的部分;然后把需要处理的交易按照一定的规则分发给不同的mintettes小组进行处理,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处理能力。这也是淘宝、微信这类高负载、海量数据的系统通常所使用的方法,而这类系统的难点是要解决数据一致性的问题,在RSCoin中,就是要解决“双花”的问题。

RSCoin系统的另一部分扩展性来源于,系统让最终用户承担了较多的任务,很多的信息同步和协调工作是由用户来完成。举个例子,可以通过让用户自行办理的办法实现跨行转账系统:银行之间不直接传递交易信息,而是由转出行给用户出具证明(由加密算法保证其不可纂改),用户再跑去转入行执行存款,最终实现跨行转账,减轻银行跨行信息系统的压力。

下面以用户发起一笔转账请求为例,描述RSCoin系统的交易模型(见图2):

(一)用户首先找到自己的转账凭证,然后根据该转账凭证上的编号,根据一个确定性的规则得到该转账凭证的所属mintettes组,类似于根据身份证号我们能推算出出生地。因为一个mintettes组只持有部分账本数据,所以正确找到保存该转账凭证的mintettes组是必须的。

(二)然后用户发送自己合法持有该凭证的证明(即用户签名)给一个mintettes组中的所有成员,该组成员各自核准并给用户出具证明(mintettes的签名)。

(三)用户收集到足够多的mintettes签名后,就可以把所有mintettes签名连同凭证和自己的签名一起发送给本次交易接受方的mintettes组中的一个,获得一个确认签名。

(四)对于用户而言,转账过程到此就完成了,最后得到的这个签名可以作为转账完成的证据。

对于接受交易的mintettes而言,还要负责把该笔交易数据写入到其所在mintettes组的低层账本中去,最后再统一汇总到央行的全局账本中。

RSCoin的论文中没有涉及在一个mintettes组中,各个mintettes如何互相同步保证数据一致性,也没有谈及mintettes的账本如何汇总到央行的账本,二者恰恰是最需要关注的部分。

如果忽略上述两个未被描述的细节,RSCoin还是能实现如下的安全标剩阂皇敲挥蟹⑸货币“双花”;二是不可否认记账:用户收到的来自交易输出所有者mintettes发送的确认信息后,交易一定会被加入到账本。若交易未加入到账本,该确认信息可用于投诉mintettes;三是定时的个人审计:用户有查看mintettes的低层账本的权利,以确保mintettes没有做出违法操作;四是普遍的审计:任何有查看权利的用户都能查看mintettes的低层账本,而mintettes不能进行篡改、遗漏、添加交易等行为;五是任何有查看权利的用户可以监察mintettes是否正确遵循协议,而这可以作为mintettes获得交易费多少的证明。 RSCoin系统功能扩展

根据中央银行需要,通过在基本RSCoin系统基础上设计运行机制、修改系统运行参数,可以实现一些扩展功能。

(一)激励机制。通过设计适当的激励机制,mintettes会完成更多的工作,例如生成更多的低层账本,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可以要求mintettes在中央银行缴存交易准备金,并规定mintettes只能校验小于准备金大小的交易金额,mintettes如果有不诚实的行为就会受到惩罚等。

(二)快速交易确认。中央银行定期包含该周期内所有交易的全局账本,在这个时间点交易会被正式记录到账本中。但mintettes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周期内就提供证明,证明用户的交易是有效的,并且对用户承诺交易会被记录到中央银行的账本中,用户可以在一个记账周期内进行多笔交易,而不像其他加密数字货币需要等待区块链生成几个数据块后才能确认交易,这样处理使得用户体验更好。

(三)多重银行与外汇。如果多个中央银行采用此框架部署自身的数字货币系统,全球用户就可以使用不同的数字货币进行交易。这些货币之间保持独立性,中央银行不能跟踪其他中央银行范围内的交易。在第三方机构介入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外汇兑换交易。 RSCoin系统优缺点分析

RSCoin采用多项独特设计以区别于以往的加密数字货币:

(一)中心化货币发行。RSCoin模型框架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货币可控发行。在RSCoin模型设计中,中央银行使用密码技术控制数字货币的生成,货币生成后存放在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实施集中管控,并根据策略向mintettes或最终用户投放。这种可控发行机制的设计能满足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

(二)分布式账本维护。RSCoin模型框架采用货币发行控制与账本维护相分离的设计,mintettes由中央银行授权进行交易账本的维护,采用分片策略为每个授权机构分配用户,以增加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交易容量可扩展。通过分析消息交互情况,在理论上可以得出交易处理容量会随着mintettes数量的增加而线性增长的结论。这意味着mintettes数量越多,系统交易容量就会越大。其原型系统在亚马逊云上的测试结果表明,在3个mintettes的情况下,系统交易的容量为每秒400笔左右。每增加一个mintettes,交易容量每秒增加66笔左右,部署30个mintettes,可提供2000笔/秒的交易容量及少于1秒的交易速度。

(四)交易账本可审计。RSCoin使用交叉日志机制保证账本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可审计性。日志内容包括授权机构与用户交互、用户提交交易凭证等关键行为的签名记录,任何试图修改交易记录或攻击行为都会造成日志信息不一致,中央银行或审计机构就能及时发现问题。

但RSCoin也存在如下一些不足:

(一)RSCoin使用二层分布式账本,通过增加mintettes数量提高系统的处理能力,但并没有减少总账本的数据量。而对于更为庞大和复杂的系统,总账本的数据量和系统的可靠性及效率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RSCoin对此仅做了简单的处理,并未深入探究;

(二)在二层分布式记账方法中,RSCoin将大量的对账工作交由中央银行来处理,中央银行可能成为系统的瓶颈,因此这一方案是否最优也有待商榷;

(三)RSCoin没有进一步对中央银行应该如何对账、中央银行对账结果如何反馈给底层mintettes进行描述,从协议角度看是不完备的;

(四)RSCoin照搬了比特币记录交易流水的记账模式,没有使用银行业应用的复式记账法,因此有观点认为银行业务人员是否习惯这种体系,有待观察;

(五)RSCoin只是一个概念原型系统,并未能实现现实世界中的众多支付、交易功能。

从业务角度出发,RScoin隐含了一个全局账本,即央行负责每笔交易最终的确认,这就存在着全社会统一账户体系的概念,对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有可能构成冲击。

另外由于采用的是DLT技术,而且是记录交易的UTXO方式,所以身份认证是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也会带来狭义银行的风险及另起炉灶的质疑。为解决这些潜在的问题,笔者给出了数字货币钱包基于银行账户分层并用的思路,希望借此可将数字货币这一业界宠儿有机融入现存体系。

法定数字货币当然不会依赖于某一特定技术,包括区块链。但不管怎么说,RSCoin作为一个学术研究模型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比如金融区块链联盟R3提出的Corda模型在架构上隐含了对其思想的参考。

第7篇

西方经济学由于可以解释一些现象,它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因为如果你不做进一步的思考,你会认同西方经济学对一些经济现象所做的解释。比如消费、投资、出口、政府支出可以拉动经济增长,因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等于消费加投资加净出口加政府支出。再比如消费者为什么会受欺骗,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如果信息对称,消费者是不会受欺骗的。

经济学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它们分别是经济现象、操作、。经济现象是我们天天能够看得见和体会得到的,比如鸡蛋多少钱一斤,上海股票多少点,某公司雇佣多少员工。操作则是我们需要思考才能够感觉得到的,比如是怎样组织起来的,它们为什么大多数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理论则是看不见感觉不到的,比如什么是货币,货币是怎样产生的。

经济现象、操作、理论在经济学中的角色是不一样的。经济理论是基础,经济现象则是丰富多彩的,经济操作是根据经济理论而形成的。经济操作赖以存在的理论,既包括书面的理论,也包括实际中,但没有在书面上出现的理论。由于有一部分经济理论是在书本上找不到的,这就会使经济现象和经济操作在一些时候被认为没有理论依据。经济理论是以经济现象和经济操作为原料的一种逻辑思辩,它既包括书本上的经济理论,也包括非书本上的经济理论,如散落在普通人观念里的经济理论。

1、经济现象。

在经济现象这个层次,西方经济学是很有欺骗性的,因为西方经济学就是停留在这个层面。以西方微观经济学为例,它是以市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西方微观经济学开始构成市场的两个方面:供给和需求。以供给为核心的理论是生产、成本、利润理论,以需求为核心的理论是效用理论、预算理论及收入理论,最后对市场的类型及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做了一个一般性的分析,从而得出局部均衡、一般均衡的结论。这些理论,表面上都有道理,因为人们观察到的经济现象,是单个的、割裂的、片面的经济现象,这和西方经济学对经济现象的解释正好一致。

我们都熟悉需求曲线,它描述的是商品(或产品,下同)与价格水平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观察到的是,同样的钱,如果价格越低,买到的东西越多。而需求曲线告诉我们的是:在一般情况下,价格越高,对该商品的需求量越小;价格越低,对该商品的需求量越大。至于需求量为什么会随价格的高低发生变化,西方经济学有一个解释,说是边际效用递减,比如吃一个苹果觉得很过瘾,吃10个苹果就难受,因为第10个苹果的效用是负效用。由于每个苹果的效用不一样,它们的价格也不一样,由此,消费者可以得到好处,这个好处叫做消费者剩余。

我现在要问的是:消费者买商品的钱是那里来的?是赚来的?借来的还是其他人给的?我假定钱是赚来的,消费者赚钱的过程,就是商品形成的过程,钱和商品有一种天然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存在在简单的数字里,比如8=2*4,8=2*2*2等等。我设商品是M,钱是N,如果要让商品和货币相等,我只要在商品的前面加些系数就可以了。我要加的这个系数,在微观经济学里叫价格。至于价格的涨跌,是拥有商品的人和拥有货币的人斗争的结果。西方经济学在这一点上,利用逻辑分析的缺陷及人们熟视无睹的数字之间的关系,片面地把需求仅仅看成是需求,而无视经济学的最基本,生产与分配的层次问题,更无视生产与分配存在的制度基础。在货币制度的基础上,生产的过程也是分配的过程,消费者赚钱的过程,同时也是产品形成的过程。钱不能吃也不能穿,它只是一种工具,一种分配产品的工具。

货币作为分配工具,它是通过一系列的交换来完成的。如果我们把交换的过程断章取义,那有什么意义呢?需求和价格的关系,在人们购买之前已经存在,因为你赚钱的时候,你已经为给你钱的人生产出了产品,你去买产品的时候,只是你凭“钱”这个凭证去把你的东西取回来而已,至于你取回多少,就要看产品的价格了。

我们再来看看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数学和经济学两个方面来看。从数学方面来看,一个平面上的两条直线有三种关系,它们是平行、重合、相交。在一个坐标系里的供给曲线(直线,下同)和需求曲线,它们相交、重合或者平行都是很自然的。因为,你想要它相交,你就可以把它画成相交。从数字的角度来看,任何数字都可以分解为一组数字的加、减、乘、除。西方经济学就是用这些数字和图形来证明均衡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西方经济学没有把货币和以货币表现的产品分开处理,所以才会有萨依“供给创造需求”、才会有重农、重商主义关于财富的不同认识的争论。其实,产品和货币之间的关系,只要你系数给得对,就可以相等。它们的实质是产品的循环运动和货币的循环运动。至于市场均不均衡,已经变成了经济学家的一个游戏。

我们再来看看生产、成本和利润。日常生活中,生产、成本、利润是普遍使用的概念,比如养鸡的成本、养牛的成本、做假奶粉的成本,与之相对应的是养鸡的收入和利润、养牛的收入和利润。生产的过程就是分配的过程,它既包括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也包括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就生产者之间的分配而言,在使用货币的情况下,分配的一端是产品,另一端是货币,付出货币的一方是成本,得到货币的一方是收入。收入和成本是一样的,它们之所以叫收入、成本,仅仅是因为分配的主体的差别而已。利润是收入减去成本,它反映的是两次分配对分配主体的。

从经济学的现象来看,由于西方经济学所要解释的就是经济现象,按道理它在这个层面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由于经济现象不是自然现象,用分析自然现象的方法来分析经济现象,就有可能出问题。比如,某个自然现象受N个因素的影响,为了分析每个因素的影响,我们可以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在分析经济现象时,这样做就有问题。比如,我们分析价格的变动的时候,我们假定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不变,而只考虑需求的变化,最后的结论自然是需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由于在产品生产出来的时候,需求已经以货币的方式存在,而西方经济学将这个“二次分配”的闭路循环切割成一个个小片段,它怎么可能正确呢?它怎么可能不庸俗呢? 2、操作。

经济现象是在一定的经济操作的基础上产生的,我们说的生产、成本、利润一般来讲,指的是的生产、成本与利润。那么企业是怎样产生的呢?是专业分工的结果?是节约“交易成本”的结果?还是一系列契约的结果?

按照交易成本的,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使用市场机制是要付成本的,而企业由于内部没有交易,所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取消市场机制,消灭资本主义,交易成本不就不存在了吗?

其实,企业的存在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从产品循环运动来看,环境要素转化为产品为企业的存在提供了基础,没有产品的循环运动,你怎么也不会有企业。当然,有产品的循环运动也不一定会有企业。从货币的循环运动来看,货币的循环运动是企业存在的条件,因为货币可以把不同的环境要素“粘合”在一起,另外企业要生存下去,它吸收的货币必须大于或等于它释放的货币。最后,任何组织都是由人设立的,人设立企业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期权”的特点,风险有限,收益可以无限。

在宏观经济方面,西方经济学有所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些政策现在在我国也开始使用.当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政府可以通过松的财政政策,如减税、扩大政府支出等,以此来刺激经济的增长,进而扭转经济衰退的局面。就减税而言,由于它是属于分配的,因此我们要判断的是经济的衰退是不是分配的问题引起的,如果是分配的问题引起的,我们还要搞清楚是那个层面的分配问题引起的。在现实生活中,减税是不能刺激经济的,因为减税对穷人没有什么帮助,能够帮助的只是富人,而富人是不会购买力不足的。如果政府通过扩大支出来刺激经济发展,这样的发展也难与维持,因为政府支出的扩大,从产品的循环运动来看,是企业的存货转移到政府手中的过程,从货币的循环运动来看,政府要么增加债务,要么减少自己的货币结余,政府的债务最终成了企业的利润,富人手中增加的财富。为什么没有什么用的财政政策会被各个国家的政府采用呢?因为政府需要这么做。

财政政策没有用,那么货币政策呢?同样没有用。比如提高贴现率,货币的使用者完全可以通过价格的方式,将提高了的利率转移出去。

3、经济理论。

如果说西方经济学在现象层面还可以解释一些经济现象的话,在理论层面,西方经济学就没有什么解释可言了。比如西方经济学的市场理论,由于它们没有把市场看成是供、需对接的一种可能选择方式,从而美化和神秘化市场。我们知道,供、需的对接方式可以是价格,也可以是非价格因素。供、需的对接方式既有所有制的因素,也有技术的因素,所有制的因素是基本的因素,而具体的对接手段则是技术的因素。

第8篇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应用;监管问题;风险防范

一、区块链金融概述

2009 年,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以比特币为基础,提出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分布式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我国理论界对区块链技术也进行了研究,有的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依赖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新技术,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的数据库,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的账本。而学者们对区块链的本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安全可信、去中心化、记载所有交易记录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技术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因为区块链是一个采取点对点传输方式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在同一个交易中,节点与节点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中心化的系统控制者,使得交易之间更加便捷与自由。区块链金融就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行为相结合,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1.证券交易。在证券发行和募集时,通过分布式的节点与节点之间形成智能合约完成证券交易。该智能合约是由处于节点的证券发行机构与客户之间自动匹配达成,而无需传统的证券经纪人、资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等环节的介入,能够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同时,由于区块链内的数据不可篡改,每个节点之间数据更加安全透明。区块链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资源,同时还增添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2.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相对于实体货币而言的,是一种能够实现实体货币功能的以数字形态表示的网络代币。数字货币交易主要依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共识机制,让位于节点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无需银行等机构的介入,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更加灵活;同时因为数据不能随意被篡改,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2015 年厄瓜多尔央行“电子货币系统”正式运营,并发行“厄瓜多尔币”;同年,突尼斯发行国家数字货币eDinar;2017 年,委内瑞拉发行以石油为价值支持的“石油币”。我国央行也在积极推进数字货币研究,于2016 年便开始组织了数字货币相关研讨会,随后又成立了研究所,目前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叫DC/EP,DC即数字货币,EP指电子支付。

二、区块链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数据更加安全,其能够给金融行业提供新的发展路径,带来许多创新发展。在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同时,不能忽略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风险问题。1.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带来变革的科学技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攻坚克难。对于一个区块链结构来说,其安全性在于使用非对称性加密技术且节点较多,破解难度大;其稳定性在于安全技术让数据不易被篡改或者毁损。目前,区块链整体技术与网络研发还处在建设阶段,因此,区块链与金融领域结合的条件并不完备。区块链金融服务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些优点受制于技术发展,倘若技术基础薄弱,则其安全性会相对低一些。随着加入区块链进行交易的节点的增加,数据库所需要的运算能力也相应增加,当运算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区块链则无法进行有效维护,保存在区块链数据库的账本则有丢失的风险。2.人为风险。人为风险是指负责区块链交易或者管理的操作人员因错误的操作而导致区块链出现问题,进而给金融服务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管理人员有时无法对区块链进行全面的审查,难以解决技术漏洞以及技术升级带来的隐患。在技术发展的初始阶段,区块链结构安全性比较薄弱,倘若数据库中51%的节点被不法行为人掌握,数据库中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将可能会被随意篡改和伪造,违法犯罪行为接踵而至,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与此同时,由于数据与信息被篡改,金融安全监管机构在应对这些危害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便无法通过区块链系统中的信息对其进行定位、追踪与查处。区块链数据库的可控性将降低,金融安全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保障。3.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方面。区块链应用到金融行业的主要功能是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以及其加密特性,此前的监管仍旧是中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而没有很好关注到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并提出针对性的监管。采用传统的监管缺陷是只能进行基础层面的调查而无法介入技术层面对交易信息进行监测,缺乏技术性监管,使得监管不到位。同时,区块链金融的点对点传输与共识机制中,用户主要关注的是以数字代码形式传输的数据,对于参与节点或者持有该串代码的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可能予以忽略而无法查实。区块链的这一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刑事犯罪,从而导致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嫌疑人身份难以确定,让区块链金融的司法监管变得困难重重。

三、完善区块链金融监管的路径思考

1.监管策略的选择。为了规范区块链金融的监管,解决好上述监管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监管路径,提出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给金融领域可能带来新的变化―――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革新以及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融合,因此区块链金融监管也需要“对症下药”,这是弥补传统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区块链金融这一短板的最佳方式。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已经展现,针对区块链金融应当采用创新的监管模式,如采取更多的技术监管,实现技术端的突破,防止技术风险所带来的金融问题;采取针对性的专门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其次,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实现法律监管和技术监管的有效融合,让区块链金融能够在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内接受监管,有效地解决好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之间的问题。例如,监管对象做出针对性的调整,实行专业监管,明确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占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2.传统金融监管需要创新。传统金融监管需要进行创新,转变分业监管思路,增强针对区块链的功能性、技术化智慧监管。一方面,需实现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的转变。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与区块链金融不适应,监管不能协调。区块链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监管,区块链金融使得各金融业务之间出现交叉融合,其混业经营情况导致难以确定监管机构,进而出现监管缺位现象。现有的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转变,能够解决好监管缺位的问题。监管不再过于关注依据业务对金融服务分门别类,而应关注可能形成的多中心现象,依照该业务基本功能实施监管,避免监管混乱或者监管缺失。另一方面,增加技术性监管制度与措施。单纯地进行制度监管无法避免技术风险,应以技术性监管应对技术性风险,解决好人为风险给区块链金融系统带来的安全问题。因此,应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研发,对区块链金融系统添加技术指令,对其实施智能化监管。3.建立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专门化的监管是规避区块链金融风险问题的有效方式。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应该根据区块链金融的特性,采取技术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区块链金融缺乏中心化的控制系统,采用的是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弱化了区域管理,加上极强的匿名性,使得区块链上的交易难以被监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监管沙盒”模式对我国区块链进行监管测试,如在未经过监管测试得到法律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公众推行技术创新。这一模式能够让区块链金融服务提供者预先进行风险模拟,也能让监管者实施对服务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监测,根据“沙盒模型”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要实现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相互配合,需要从基础立法、监管执法、行业守法与金融司法等方面,使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深度融合。首先,确立区块链金融的法律地位,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规则。其次,设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升队伍素质与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明确监管职权界限,解决监管主体混乱或者缺位的情况。再者,要加强区块链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以专门的法律监管促进行业自律的形成,促进行业进行技术监管创新。最后,金融司法监管要注重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提高司法监管的效率和终局性效力。

四、结语区块链技术应用

在金融领域,凭借其分布式记账、点对点传输和共识机制等技术,给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革新的路径。但是,在区块链技术给金融行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藏风险。变革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是防范区块链金融问题的可行路径。区块链金融的监管,不仅仅是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国家金融发展安全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尽管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对于进一步发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价值造成阻碍。但是,我们应该尽快对传统金融监管做出创新性变革,转变监管思路,以功能性技术化监管为主要变革方向,提高对区块链技术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建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区块链金融技术监管与法律监管相协调,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规避区块链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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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康.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市场应用的监管问题研究[J].证券法苑,2017 ,23 (05 ):315-338.

[3]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14 (07 ):48-52.

第9篇

我国《合同法》结合国际国内立法和实践的经脸,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有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种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合同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了前曲性的规定,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11条、16条、26条、33条、34条。第11条,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承认了它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书面的法律效力;第16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了数据电文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承诺的到达、生效的时间;第34条规定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对数据电文合同的效力加以确认,解决了一直困扰电子合同有效性的书面要求问题。不过总体看来,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为了满足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还有待对合同法和民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普,并通过单行法规对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加以规范.《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电子合同的效力的不确定性。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形式毕竟有很大不同,虽然《合同法》认定其为书面的形式之一,但在诉讼过程中,以这种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还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我国没有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根据现有的证据法,还无法确定电子合同与普通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法律虽然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书面效力,但作为书面合同的一种签字、盖章便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对于电子合同,如果没有数字签名、一定的身份认证制度或其他证实交易双方的身份的制度的话,在如此一个虚幻的互联网络中的世界中,合法的法律效力、交易的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了。而且,这样一来数据电文的合同作为证据有效性的认定便更加困难了,因而数字签名问世包括身份认证制度的规定也是为了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必要立法之一;第二,合同成立地点的地点确定的困境。《合同法》第16条和第26条关于要约承诺的生效的时间地点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的地点为:(1)以合同书订立的合同的成立的点为合同的签字盖章地点(2)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投有主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准;(3)以承诺的生效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其中,(1),(3)没有可争议之处;(2)就有一定的问题了,第34条2款的承诺的生效地点的规定为: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住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一定则有一定的漏洞,当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比如最常见的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与我国的某一单位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这时仍以收件人在国外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并以此来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显然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合同法的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应加以补充,增改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如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不存在与合同的订立和服行又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则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签订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数字签名的法律问题签名是确定合同主体的重要证据,在我国签名主要使用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形式。电子商务与传统的面对面缔结合同或购买货物的方式不同,它主要是利用因特网这一虚拟网络空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商务往来。这样,传统的书面签名盖章难以适用,因此,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身份,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数字签名是通过一个单向函数对要传送的报文进行处理而得到的用以认证报文来源并核实报文是否发生变化的一个字母数字串,也就是使用加密算法制成的数字标签,依此确认参与交易方的身份,使用交易信息不会被伪造、篡改、冒充和否认,从而确保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如何确保交易者的真实身份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抗否认性呢?在国际上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思考不少方式,但最主要和应用最广的是通过建立认证中心颁发数字证书,进行信息加密和解密这一数字签名的方式来达到目的。通过建立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名就可以安全地进行因特网上电子商务,不仅解决了传统纸质文件中签名和盖章的难题,而且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可靠和不可否认。为了确保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1995年美国犹它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1998年国际商会制定了《数字签名法》,199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以便全球电子商务能够顺利进行。1999年欧盟也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泰国等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数字签名法来保证从事电子商务的数字签名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认证中心有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之认证中心、湖南电信电子商务工程之认证中心,上海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12家商业银行正在建设的金融认证中心等,但是我国尚未制定《数字签名法》。

(二)电子商务的程序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电子商务是通过数据电文缔结电子合同进行的,与传统签订书面合同不同,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如发生纠纷,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管辖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来解决实体争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如何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国际私法原则的适用?目前国内外都没有对此做出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法律提出了许多挑战。在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7种证据之一,数据电文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在我国成为证据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由人民法院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的“其他证据”是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电子商务中,书证等证据通常被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所代替,所以,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符合作为电子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的标准难以实现。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个种类,但未明确规定视听资料的定义、分类及其审查方式和标准,而电子商务的往来多是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数据电文的原件与经过删改的数据电文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发生纠纷只能提取电子证据。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给电子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

(三)电子商务的支付法律问题完整的电子商务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都尽可能地在网上进行。在因特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支付工具与传统的使用现金、支票等支付手段不同,它是采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目前国际上用于电子商务支付的电子货币主要有智能卡等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由于技术创新的突飞猛进,出现了完全建立在网络上的虚拟银行如美国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网上银行的业务可以全部在网上进行。这样,就使得在电子商务中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电子支付变得轻而易举。由于作为网上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很容易由私人和商家发行,而由私人发行的电子货币会侵犯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为此,美国和德国已经颁布法律,严格禁止私人发行电子货币。因此,迫切需要明确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的职责权限,尽快制定中央银行在电子商务中的总任务、目标、职责法规以及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和约束下开展电子支付、电子结算的职责和权限划分。而且,我国的中央银行应该严禁个人和商家非法发行电子货币,未经许可,任何机关、企业和个人不准接受和使用电子支票、数字化货币等电子货币。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不一,有的采用现金货到付款,有的采取邮局汇款,有的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应逐步建立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电子支付工具以及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统一的网上交易支付和结算方式,并修改原来不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法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应采用纸质支票并签名盖章而不承认非纸质的电子支票的支付方式。应制定新的《网上支付管理条例》来使因特网上的电子支付方式合法进行。

(四)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这样一个虚拟社会里如何建立起交易者的信心和信用相当重要,因为不仅买卖双方不见面,商人在电子商城上卖假冒伪劣产品或没有货物却在网络商场上虚假地销售货物将如何处理?同时,因特网上有许多来自世界各地的黑客非法侵入商家、客户的网址,对当事人的加密信息进行修改,如何将黑客绳之于法?如何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黑客对网上开户银行的数据库进行修改,盗窃银行或客户的资金等不法行为,这些不法分子可以来自世界各地,我国目前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刑法条文仅有4条,如何进行惩处?对此,我们应该通过建立网上商家的信用评级机制等制度以约束并减少网上欺诈行为。同时还应看到,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保护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和网络环境,将难以真正改变消费者传统的购物观念和确立起电子商务的消费方式和信心。所以,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民事法律保护和进一步加大针对电子商务当事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加强与世界各国司法机关和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使犯罪分子难以逃避法律的惩罚,确实维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10篇

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从而也改变了传统会计运作的环境。随着我国商务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下的会计问题将会逐步显现出来,以下十个问题仅是笔者的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任何会计理论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与实务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会计的环境,也必然对会计选论带来影响。如电子商社是建立在两上的一个经济组织,但无论从组织上还是地理上都是一个虚拟企业,且在内部成员的组成和整个组织的存续时间上存在不稳定性,这给会计主体的认定、是否持续经营的判别带来困难。传统会计理论中的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将受到冲击。又如被誉为新兴数字经济最大和最明显推动力的数字化产品,不仅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物质资产,也无法用物质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传统的会计要素理论及相应的计量原则需要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相关会计法规的冲击

传统商务活动从签约、履行合同到款项结算,伴随业务过程的信息流、资金流等一般均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结算制度、审计制度等均离不开这些原始资料。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数字签名代替了纸面签名,这必然对传统的适应于纸面交易的现行商业法规(包括会计法规)带来冲击。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在会计上的确认,即制定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在会计上的确认,包括电子合同的规则与范式、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支持数字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的手续规则;数字凭证合法性有效性的规定等等;(3)电子支付管理,即规定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收规范以及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企业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是巨大的。传统支票、现金的主导地位将逐步被数字货币所替代。数字货币是采用电子技术和通信手段在市场上流通的按照法定货币单位来反映商品价值的信用货币。它实际上由一组数字构成,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等内容,并以字节形式储存在个人电脑中的数字价值单位(DVU)。数字货币可以通过Internet从一个作为付款而提供的帐户上下载,也可以用数字信用卡从网上购买。与数字货币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则是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只有Internet站点的网上银行(或称虚拟银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也造就了新的金融犯罪和各种形形的舞弊行为的出现。如何保证自己的某些数据不被窃取,怎样保证对方的真实性等安全问题将成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最突出问题。

四、数字产品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诸如计算机软件、报刊影视产品等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出现,在会计上作为存货以历史成本原则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进行进、销、存数最金额核算并反映到会计报表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数字产品已超越了资源限制的约束,数量和内容可无限制地复制,按实物产品方式?quot;映资产价值失去意义。在具体会计核算上,这些产品无法反映具体存货数量和金额,只有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数字产品的广泛应用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并必将成为未来的遁要产业之一,因此,会计界需要从会计理论到实务:包括会计准则)对数字产品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研究。

五、建立网上实时会计报告模式问题

传统会计报告模式一般指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方式,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揭示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是建立在Internet、Extranet和Intranet基础上的,不管是提供定期信息还实时信息,是提供综合信息还是明细信息,具向债权人、投资者提供还是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技术限制已不复存在,建立网上实时报告模式成为可这给传统会计报告模式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表现在会计报告的目标上,传统会计报告模式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反映管理人员经营责任的信未来将更侧重于向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相关息;(2)表现在会计报告周期上,建立在分期假设成本--效益原则约束之上的定期报告模式,将被受时间、地点限制的实时动态报告模式所替代;表现在会计报告要素上,传统模式把会计报告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几大多已无法满足决策有用性的要求,划细会计报告要素以全方位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事项的即时信息是发展趋势;(4)采用上述网上实时报告模式,还须研究如何通过会计法规和准则来规范和约束报告司的会计行为,以及如何进行网上审计等问题。

六、会计的国际化问题

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近几年来在美国的推动下,WTO、APEC、OECD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继发表了电子商务文件,国际电子商务框架正在形成,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将面临深刻变革。另外,电子商务也给多国企业合作、国际证券市场等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运作空间。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提出挑战,不同的会计准则反映不同的会计信息,如果这种差异需要投资者、合作双方甚至多方在网外经过特殊调整后才能解决,将影响电子商务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和电子商务应用的日益普及,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再过份强调会计准则的本国特色,不符合时展的潮流。

七、网上税收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潜在的交易速度和难以驾驭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在Internet上安排一个不可追踪的网点易如反掌这使网址写供货路线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位置之间的联系相当模糊。尤其对于可以实现网上运输的数字化产品的交易,税务机关更是无法对交易进行追踪。另外,网上营销公司其营业场所、人员规模非常有限,甚至可以是虚拟的,而实际上公司的业务范围、规模却可无限发展,我国某市就道过一起样的公司利用网土销售偷税案。因此,如何在网上征税、如何监管企业在网上的避税甚至逃税行为是开展电子商务必须研究的一个课题。

八、网上审计问题

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电子商务环境,也完全改变了传统审计的环境,审计人员将面临以下问题:(1)如何对网上公司、虚拟公司进行审计。在这些公司中,传统书面资料形式的审计线索变得残缺不全,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己很难跟踪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审计人员必须学会利用网上用数字形式提供的审计线索进行审计;(2)面对实时会计信息系统,今后审计的工作重心需要从对综合会计报告的审核转移到对原始会计资料的审核方面;(3)面对网上实时报告模式,需要研究实时审计问题。

九、内部控制职能的扩展问题

传统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属于企业财产管理制度,控制的重点是内部职能部门和人员,这与传统企业营运场所和环境的相对独立性有关。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每个企业都是网上的一个点,其开放程度大大提高,尤其是网上公司和虚拟公司,己没有地域和时空的概念。因此,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和重,点将发生重大变化:(1)内部控制更依赖于技术控制;(2)内部控制将从Internet扩展到Exbanet范围内,并面向Internet进行全方位控制;(3)由于网上交易能在瞬间完成,并且网络本身也时刻面临着安全威胁,尤其是数字贸易过程不记名也无法追查(网上隐私保密的需要),大额资金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既方便也难以察觉和无法追查。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资金风险大大提高,将成为内部控制的重点。

十、财务软件的发展问题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会计的运行环境,也改变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财务软件的应用环境。电子商务环境中的财务软件必须是建立在Internet、Exbanel和基础上的。从网上查阅到的资料显示,美国的许多商品化财务软件和管理软件已实现了这一目标。因此,我国的现行财务软件面临着提升到网络财笨软件阶段姑任务。具体地说:(1)从基于PC、局域网和中小型数据库平台的桌面财务软件发展到基于Internet的、分布式的、客户终端Web化的网络财务软件;(2)从以记帐凭证为入口的核算型会计软件发展到以网络实对业务数据为人口的企业管理一体化软件,从信息的产生、收集到实现网上一体化;(3)网络财务软件的核心是处理好财务与业务在网上的协同问题,包括在Inbanet内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在Exbanel内与电子商社各关联方的业务协同,以及在Internet上与社会各部门如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税务、网上海关的业务协同,,通过信息流支配企业物流和资金流。

参考文献:

[l]DonTapscott,AlexLowy,DavidTicoll.止陈劲,何丹译·数字经济蓝图:电子商务的勃兴[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与McGrw--Hill诅出版公司合作出版,1999.

[2]J.MarcChittum.ElectronicAuthenticationTechnologies[J].BusinessAmerica,1998.Junuary(10)

[3]ErnestD.Plock.SeekingTransparencyfortaxationofElectronicCommerce[J].BusinessAmerica,1998,January.914--150

[4]JenniferTallarice.InformationSERVICESAndElectronicCommerce[J].BusinessAmerica,1998,January.(34一35)

[5]刘全利.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步思考[J].商业经济与管理.1999.(4)

第11篇

目前Web Site已经成为每一个有发展潜力的商业公司的必备设施,如果一家比较成规模的公司到现在还没有自己的网页,仿佛是一件比较奇怪的事。在这种自发形成的商业氛围中,网络货币与网络银行也就应运而生,电子货币便得以在此时被实践和应用。

一、电子货币的特点

1.快捷方便。在网络上交易,无论买卖双方的地理位置相隔多么遥远,只要双方谈妥生意,一份EMAIL附带着买方的电子货币可以在几秒钟内到达卖方的信箱,卖方得到确认后即可将货寄出,整个交易便已完成。

2.处理简单。相对于纸币,电子货币一旦确认,便完成其交换过程,根本无须怎么处理。而纸币,单是英国每年都要花费25亿英镑将纸币在银行间转移或销毁。相对于支票等票据支付系统,仅美国每年填写的支票就超过400亿张。

3.简化国际汇兑。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大同世界,电子货币理论上是符合互联网标准的单一货币,无论身在那个国家,其持有的电子货币在网上的相对价值应该是不变的。发展电子货币,可以简化传统货币在国际汇兑时的复杂手续。

二、电子货币发展的条件

1.网络的普及。没有计算机网络,电子货币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网络的普及是电子货币得以生存的前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价格正在逐步下降,操作系统软件的界面也日趋大众化,可以预见,互联网将成为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网络应用普及的日子已经不远了。

2.EDI的应用。EDI(ELECTI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俗称无纸贸易的应用。这是关系到大宗业务往来的贸易行为,它涉及到各类经济部门之间的经济行为,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EDI目前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经得到普遍应用,采用EDI已成为他们进行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1995年在全球范围内应用EDI进行贸易的公司达到340万家。对于EDI贸易,电子货币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如果EDI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及应用,其巨大的市场份额将迫使人们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电子货币系统。

三、电子支付工具的种类

1.电子信用卡(电子钱夹)。信用卡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工具,信用卡可在商场、饭店等许多场所使用。可采用刷卡记账、POS结账、ATM提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现在更安全、更先进的方式是在Internet环境下通过SET协议进行网络支付,具体方式是用户在网上发送信用卡号和密码,加密发送到银行进行支付。当然支付过程中要进行用户、商家及付款要求的合法性验证。随着技术的发展,信用卡的卡基由磁条卡发展成为能够读写大量数据,更加安全可靠的智能卡,人们称其为电子信用卡或电子钱夹。

2.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网络银行常用的一种电子支付工具。将传统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数字电文代替传统支票的全部信息,就是电子支票。利用电子支票,可以使支票的支付业务和支付过程电子化。网络银行和大多数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电子支票支付系统,在各个银行之间发出和接收电子支票,向用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电子支票包含三个实体,即购买方,销售方以及金融机构。当购买方与销售方进行完一次交易处理后,销售方要求付款。此时,购买方从金融机构那里获得一个唯一的付款证明(相当于一张支票),这个电子形式的付款证明表示购买方账户欠金融机构钱,购买方在购买时把这个付款证明交给销售方,销售方再转交给金融机构。整个事务处理过程就像传统的支票查证过程。当它作为电子方式进行时,付款证明是一个由金融机构出示证明的电子流.更重要的是,付款证明的传递和传输,以及账户的负债和信用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如果购买方和销售方没有使用同一家金融机构,通常将由国家中央银行或国际金融组织协同控制,电子支票方式的付款可以脱离现金和纸张进行。目前,电子支票传输系统一般是专用网络系统。国际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专用网络、设备、软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其安全性。这种方式已经较为完善,主要问题是如何扩充到Internet网络,以Web方式操作。今后的发展趋势将逐步过度到公共互联网络上进行传输。

3.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现金是以电子化数字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电子现金比现有的实际现金(纸币和硬币)有更多的优点,实际现金要承担较大的存储风险,高昂的流通费用,圈套的安全保卫和伪的投资。电子现金的发行方式包括存储性质的预付卡(即电子钱包)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数据文件等形式。电子钱包:用户可以购买特定销售方可接受的预付卡。预付卡和储蓄卡一般是用于小额支付,在很多商家的POS机上都可受理。例如银行发行的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的智能卡、各种储蓄卡等。纯电子系统:纯电子数字化现金没有明确的物理形式,它将以用户的数字号码的形式存在。付款行为就是从买方的数字化现金中扣除并传送到卖方。实际的数字化现金的传输过程通常经过公钥或私钥加密系统以保证只有真正的卖方才可以使用这笔现金。仅从技术上讲,各个商家都可以发行电子现金,如果不加以控制,电子商务将不可能正常发展,甚至由此带来相当严重的经济金融问题。电子现金的安全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复使用等。对于无国界的电子商务应用来说,电子现金还在税收、法律、外汇汇率、货币供应和金融危机等方面存在大量的潜在问题,有必要制定严格的经济金融管理制度,保证数字货币的正常运作。

四、电子货币系统安全及其控制

1.电子货币的安全问题。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主要是指在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在交易信息传递过程中,金额、卡信息如密码和持卡人身份证等信息传递的安全问题,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化的数字系统,其安全性必须得到保证。金融业应用了信息技术的精华,包括容错技术、热双系统、磁盘阵列、不停顿运行技术、灾难恢复技术、数据备份技术、各种安全保密技术等来进行安全管理,可保证电子货币系统的安全运行。数据库安全是当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础,它的安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库的安全性是指保护数据库以防备不合法的使用所造成的数据泄漏、更改或破坏。安全性问题不是数据库系统所独有的,计算机系统都有这个问题,只是在数据库系统中大量数据集中存放,而且为许多用户共享,是宝贵的信息资源,从而使安全性问题更为突出。数据库安全的技术问题通常包括:数据存储安全、用户身份认证及授权控制、监视跟踪(如审计)、防止攻击(特别是“黑客”的攻击和病毒的侵害)、数据库安全应急恢复等技术。所以在未来的电子货币发展过程中,电子货币的安全问题我们应重点从解决支付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上入手。

2.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防范措施

(1)加强用户权限管理。为了保护网络系统资源安全,即使是对合法用户也必须采用最小权限法,即给每个用户只授予完成特定任务所必需的系统访问权限。防止用户利用过高的权限扰乱金融秩序,出现网络金融犯罪。

(2)加强用户口令管理和更新。口令通常是较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即使口令被加密,也容易在非法入侵者的“猛烈攻击”下被攻破。金融系统通常是一个群体工作环境,工作中经常存在各种授权,银行的柜台活动也处在电视监控之下,口令泄露机会较多。因此,一方面要强制使用安全口令,并主动定期使用口令检查程序(如Crack)对口令文件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口令信息必须采用密文存储,防止口令泄漏、篡改,还可以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如改变口令加密算法中的加密参数,然后加密口令,这样除非攻击者同样改变了此参数,否则就得不到正确的口令。另外,还要加强对监控室及监控录像带的管理。

(3)设置防火墙。将网络系统内部分为多个子网,分级进行管理,这样可以有效地阻止或延缓入侵者的侵入。通常防火墙设置在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的接口处,防火墙从功能和实现机制上分为数据包过滤、服务器两大类,两者在安全防护上各有特点,将两种防火墙结合起来,形成屏蔽子网体系结构,此举可大大提高内部网络的安全系数。

(4)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漏洞检测。网络安全是千变万化的,所以保护措施也应该是动态的,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作为金融系统的网络管理人员,也要尝试定期对网络服务器进行攻击测试,这样既可以分析和探索试图入侵者的攻击思路,同时又可以及时发现系统安全保护机制中的潜在问题,及时进行有效防范。

(5)制定相应的灾难恢复计划。没有一种安全策略是十全十美的,因此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灾难恢复计划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是各数据中心及网络服务中心系统主机必须至少采用两台容错主机,实行热备份、热切换,并保持动态数据备份。二是对电源和通信系统至少双备份,在系统万一遇到恶意攻击、软件故障、硬件故障、用户错误、系统管理员错误等灾难后,可以及时实施动态数据恢复措施,保障数据连续可用。

第12篇

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从而也改变了传统会计运作的环境。随着我国商务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下的会计问题将会逐步显现出来,以下十个问题仅是笔者的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任何会计理论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与实务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会计的环境,也必然对会计选论带来影响。如电子商社是建立在两上的一个经济组织,但无论从组织上还是地理上都是一个虚拟企业,且在内部成员的组成和整个组织的存续时间上存在不稳定性,这给会计主体的认定、是否持续经营的判别带来困难。传统会计理论中的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将受到冲击。又如被誉为新兴数字经济最大和最明显推动力的数字化产品,不仅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物质资产,也无法用物质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传统的会计要素理论及相应的计量原则需要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相关会计法规的冲击

传统商务活动从签约、履行合同到款项结算,伴随业务过程的信息流、资金流等一般均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结算制度、审计制度等均离不开这些原始资料。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数字签名代替了纸面签名,这必然对传统的适应于纸面交易的现行商业法规(包括会计法规)带来冲击。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在会计上的确认,即制定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在会计上的确认,包括电子合同的规则与范式、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支持数字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的手续规则;数字凭证合法性有效性的规定等等;(3)电子支付管理,即规定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收规范以及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企业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是巨大的。传统支票、现金的主导地位将逐步被数字货币所替代。数字货币是采用电子技术和通信手段在市场上流通的按照法定货币单位来反映商品价值的信用货币。它实际上由一组数字构成,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等内容,并以字节形式储存在个人电脑中的数字价值单位(DVU)。数字货币可以通过Internet从一个作为付款而提供的帐户上下载,也可以用数字信用卡从网上购买。与数字货币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则是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只有Internet站点的网上银行(或称虚拟银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也造就了新的金融犯罪和各种形形的舞弊行为的出现。如何保证自己的某些数据不被窃取,怎样保证对方的真实性等安全问题将成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最突出问题。

四、数字产品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诸如计算机软件、报刊影视产品等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出现,在会计上作为存货以历史成本原则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进行进、销、存数最金额核算并反映到会计报表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数字产品已超越了资源限制的约束,数量和内容可无限制地复制,按实物产品方式?quot;映资产价值失去意义。在具体会计核算上,这些产品无法反映具体存货数量和金额,只有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数字产品的广泛应用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并必将成为未来的遁要产业之一,因此,会计界需要从会计理论到实务:包括会计准则)对数字产品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研究。

五、建立网上实时会计报告模式问题

传统会计报告模式一般指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方式,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揭示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是建立在Internet、Extranet和Intranet基础上的,不管是提供定期信息还实时信息,是提供综合信息还是明细信息,具向债权人、投资者提供还是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技术限制已不复存在,建立网上实时报告模式成为可这给传统会计报告模式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表现在会计报告的目标上,传统会计报告模式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反映管理人员经营责任的信未来将更侧重于向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相关息;(2)表现在会计报告周期上,建立在分期假设成本--效益原则约束之上的定期报告模式,将被受时间、地点限制的实时动态报告模式所替代;表现在会计报告要素上,传统模式把会计报告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几大多已无法满足决策有用性的要求,划细会计报告要素以全方位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事项的即时信息是发展趋势;(4)采用上述网上实时报告模式,还须研究如何通过会计法规和准则来规范和约束报告司的会计行为,以及如何进行网上审计等问题。

六、会计的国际化问题

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近几年来在美国的推动下,WTO、APEC、OECD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继发表了电子商务文件,国际电子商务框架正在形成,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将面临深刻变革。另外,电子商务也给多国企业合作、国际证券市场等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运作空间。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提出挑战,不同的会计准则反映不同的会计信息,如果这种差异需要投资者、合作双方甚至多方在网外经过特殊调整后才能解决,将影响电子商务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和电子商务应用的日益普及,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再过份强调会计准则的本国特色,不符合时展的潮流。

七、网上税收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潜在的交易速度和难以驾驭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在Internet上安排一个不可追踪的网点易如反掌这使网址写供货路线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位置之间的联系相当模糊。尤其对于可以实现网上运输的数字化产品的交易,税务机关更是无法对交易进行追踪。另外,网上营销公司其营业场所、人员规模非常有限,甚至可以是虚拟的,而实际上公司的业务范围、规模却可无限发展,我国某市就道过一起样的公司利用网土销售偷税案。因此,如何在网上征税、如何监管企业在网上的避税甚至逃税行为是开展电子商务必须研究的一个课题。

八、网上审计问题

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电子商务环境,也完全改变了传统审计的环境,审计人员将面临以下问题:(1)如何对网上公司、虚拟公司进行审计。在这些公司中,传统书面资料形式的审计线索变得残缺不全,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己很难跟踪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审计人员必须学会利用网上用数字形式提供的审计线索进行审计;(2)面对实时会计信息系统,今后审计的工作重心需要从对综合会计报告的审核转移到对原始会计资料的审核方面;(3)面对网上实时报告模式,需要研究实时审计问题。

九、内部控制职能的扩展问题

传统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属于企业财产管理制度,控制的重点是内部职能部门和人员,这与传统企业营运场所和环境的相对独立性有关。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每个企业都是网上的一个点,其开放程度大大提高,尤其是网上公司和虚拟公司,己没有地域和时空的概念。因此,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和重,点将发生重大变化:(1)内部控制更依赖于技术控制;(2)内部控制将从Internet扩展到Exbanet范围内,并面向Internet进行全方位控制;(3)由于网上交易能在瞬间完成,并且网络本身也时刻面临着安全威胁,尤其是数字贸易过程不记名也无法追查(网上隐私保密的需要),大额资金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既方便也难以察觉和无法追查。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资金风险大大提高,将成为内部控制的重点。

十、财务软件的发展问题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会计的运行环境,也改变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财务软件的应用环境。电子商务环境中的财务软件必须是建立在Internet、Exbanel和基础上的。从网上查阅到的资料显示,美国的许多商品化财务软件和管理软件已实现了这一目标。因此,我国的现行财务软件面临着提升到网络财笨软件阶段姑任务。具体地说:(1)从基于PC、局域网和中小型数据库平台的桌面财务软件发展到基于Internet的、分布式的、客户终端Web化的网络财务软件;(2)从以记帐凭证为入口的核算型会计软件发展到以网络实对业务数据为人口的企业管理一体化软件,从信息的产生、收集到实现网上一体化;(3)网络财务软件的核心是处理好财务与业务在网上的协同问题,包括在Inbanet内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在Exbanel内与电子商社各关联方的业务协同,以及在Internet上与社会各部门如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税务、网上海关的业务协同,,通过信息流支配企业物流和资金流。

参考文献:

[l]DonTapscott,AlexLowy,DavidTicoll.止陈劲,何丹译·数字经济蓝图:电子商务的勃兴[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与McGrw--Hill诅出版公司合作出版,1999.

[2]J.MarcChittum.ElectronicAuthenticationTechnologies[J].BusinessAmerica,1998.Junuary(10)

[3]ErnestD.Plock.SeekingTransparencyfortaxationofElectronicCommerce[J].BusinessAmerica,1998,January.914--150

[4]JenniferTallarice.InformationSERVICESAndElectronicCommerce[J].BusinessAmerica,1998,January.(34一35)

[5]刘全利.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步思考[J].商业经济与管理.1999.(4)

第13篇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行业;数字货币;数字金融;金融科技

2019年10月24日,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这是区块链技术首次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和高级别定位,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代表我国未来发展的方向。在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区块链正在与5G通信、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起来,共同推动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的发展,未来势必对经济模式、金融组织和社会环境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重塑经济社会生态。

1区块链技术的内涵

最初,人们是通过比特币了解到区块链技术的。尽管比特币目前面临较大争议,但是比特币的技术核心区块链却可以继续深加挖掘,带来新一轮的技术革新,比特币也成为区块链技术最早和最具代表性的应用[1]。区块链技术主要由共识机制、密码学原理和分布式存储三大技术构成。所谓共识机制,是指区块链具有“少数服从多数”的特点,区块链节点由多方参与共同维护,共识结果需要各个节点达成一致。密码学原理是指区块链技术涉及私钥和公钥两种数字加密技术。信息加密发送时需要使用公钥,而解码信息则使用私钥。与传统的储存方式不同,区块链分布式储存的每个节点都按照块链式结构布局,而且每个节点的存储都是独立的。区块链技术的本质是一个共享的共同维护的数据库,而这三大技术使得存储于区块链中的信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开透明等特点。因此,区块链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业务流程、实现技术增信,受到各行业的欢迎和重视。

2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应用的路径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关键在于与各行业融合,形成区块链产业化,而金融行业以其先天优势与区块链技术具有极高的契合度。无论是个人的日常理财,还是企业或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活动,抑或是中央银行对资本的管控,都需要可信的数据为其决策做支撑。因此,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覆盖面广,模式多样,影响深刻。

2.1供应链金融

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对经济贡献度高,被称作经济的“毛细血管”,然而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小微企业,阻碍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大量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遭受重创,急需资金输血。供应链金融则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手段之一[2]。在不改变现有信贷模式的基础上,区块链平台覆盖整个供应链内的上下游企业,包括核心企业、供应商、经销商、物流公司等。小微企业的全部交易信息都上链记录和储存,并支持防伪溯源。至此,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和资金周转情况的可信度得以保障。金融机构根据区块链内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降低风控成本,提高借贷业务效率。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小微企业便能够更便利地融资,形成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的双赢局面。交叉验证是区块链技术保证数据可信度的主要方法之一,在供应链金融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仓单质押融资是小微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的手段之一。企业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加工后的制成品在交易物流中要经过多个仓库,仓单便是仓库管理人员在收到仓储货物后开具的凭证,存货人可凭此提取货物或者作为资产质押融资。在引入区块链技术之前,仓单质押融资这种极具潜力的融资手段很少被使用,主要原因就是仓单容易造假,给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带来巨大压力。仓单造假通常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金融机构核查仓单真实性的成本太高,往往会拒绝仓单质押融资,使得小微企业又失去一个可以用作融资的工具。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解决这一尴尬局面,依靠的就是其交叉验证的共识机制。电子仓单必须多个机构交叉验证才能成功“入链”,成为数字仓单。当存货持有者发起创建数字仓单请求后,区块链各节点会在各自的数据库内查找相关证据,仓库出具库存照片,物流机构出具运输物流记录,质检机构出具货物质检信息等。各个节点的查证过程也就是交叉验证的过程,全部在区块链内完成,可以迅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依靠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一旦核验完成即达成多方共识,有效避免仓单造假。仓单质押融资成为小微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的有效方法[3]。

2.2数字资产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将成为一种新型资产和生产要素,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并影响未来的财富分配。2.2.1数字票据作为金融行业的传统业务,票据市场的发展面临不少困境。一方面,大多数电子票据仍然需要与纸质凭证匹配生效,验证和交易流程复杂烦琐;另一方面,我国经常发生票据造假事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以存在一票多报或虚报的欺诈现象,严重影响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区块链技术凭借其不可篡改和防伪溯源的特性,可以有效解决票据市场面临的困难。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向数据票据转变,成为新型数字资产,票据交易通过区块链平成。区块链技术特有的时间戳和智能合约能够清晰地反映票据的签发、背书、流通等全过程,实现高效、便捷的资产存储、价值提取和转移,提升票据交易效率和安全性[4]。2.2.2资产证券化作为近20年最受关注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缺乏流动性,但可以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衍生出新型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整个过程参与主体多,流程较复杂,需要大量的数据和材料披露,目前国内市场运作效率不高。此外,资产证券化依赖于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但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风险较大。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资产证券化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通过去中心化的联盟链,基础资产的准确信息可以实时上传和分享,数字化信息披露能够提高证券化资产信息的可信度,降低投资人风险,减少沟通成本。同时,方便监管部门的动态监控,提前防范系统性风险。

2.3数字货币

区块链技术是人们在探索比特币的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比特币的发明者中本聪最初的设想便是创造一种数字货币。虽然比特币目前面临较大的争议,多数情况是作为一种投资产品被大众熟知,但是借由比特币诞生的区块链却可以成为新型数字货币的核心技术。数字人民币(DCEP)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纸币、硬币等价,具有国家信用背书,这种新型数字货币的核心技术之一便是区块链。首先,数字人民币可以与纸币、硬币自由兑换,不会对现有的稳定货币体系造成太大冲击。其次,数字人民币的区块链节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大商业银行控制的,便于金融监管,最大限度地实现技术性与安全性的兼顾。此外,区块链的防篡改、可追踪和私钥加密技术可以有效防范货币伪造、虚假交易和其他不法行为。最后,数字人民币使得各方面的经济数据更加准确,便于评估和分析,从而支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如今,以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平台使大众不需要携带纸币便能够便捷地购物消费,但是微信和支付宝属于第三方支付,要通过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结算。数字人民币是央行直接发行的,安全性更高,摆脱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所需的银行账户绑定限制。此外,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对网络环境要求较高,数字人民币则不受网络信号的限制,支持离线支付,简单便捷,对广大老年群体更加友好。2020年末,数字人民币已经在深圳、苏州、北京等地开展试点工作,成效颇丰。作为全世界第一个投入试点的法定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数字人民币具有国家战略意义,能够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有效保障人民币的体系和币值稳定,提高跨境支付效率,促进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货币必然会成为影响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我国明显已经具备先发优势,数字人民币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并正式推出后,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

2.4数字征信

自从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业管理办法》以来,我国非常重视征信业的发展。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普及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金融经济稳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并不完善,综合信用的评定需要各个部门多方参与配合,例如商业银行、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等,效率低下,并且容易造成信息重复或错误记录。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解决征信系统目前的问题。各利益分散的部门成为区块链上的节点,根据区块链的交叉验证和共识机制原理,一项数据的成功上链需要多个相关节点的验证即可自动完成。而且,区块链内的数据透明、不可篡改,有效避免联合造假的情况发生。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各银行在区块链内共享客户信用信息,当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可直接查询区块链平台内的数据,而不用向央行申请征信报告的查询服务,大大提高了效率和服务水平[5-6]。

3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应用的对策建议

3.1加大区块链技术的研究投入

首先,在政策上要继续给予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大力支持,加快研究团队的建设,提供足够的研究经费和补贴。要密切跟进研究动态和阶段性成果,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求技术突破和创新,尤其要注意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合作,尽快将技术上的成就应用到实践中来,实现区块链产业化。其次,应积极参与区块链技术的国际交流,关注国际最新研究成果。目前,我国的区块链技术研究在全球处于前列,在保证这一地位的基础上应与国际学者展开合作,参与国际区块链应用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新兴技术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3.2加强区块链数字金融的法律监管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受到研究人员和投资者的欢迎,但其治理机制尚不成熟,尤其是相关完整的法律还没出台,监管面临较大的困难。作为新兴技术,区块链在金融行业的应用需要必要的法律规范和适度的监管。尽管区块链为金融行业注入了新动力,但是出现洗钱、非法融资等网络犯罪行为时,监管部门必须介入并打击,这就要求现行法律体系与区块链金融不断磨合,逐步弥合两者目前存在的鸿沟,必要时应出整的针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法规。此外,还可以通过牌照或许可证制度规范区块链金融业务,对运营者实行实名登记的备案制或审核制。总之,区块链监管需要审慎灵活的监管理念,既要给予一定的技术创新和容错空间,又要严厉打击犯罪行为,需要把握好监管的尺度,不能一成不变地套用既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3.3加大区块链金融产品的推广力度

区块链金融产品的推广需要充分发挥国家的政策引导作用。一是加快数字人民币的建设进程。货币是金融和经济的载体,要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就必须尽快将数字货币法定化。目前,央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已经进入第三轮试点,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广泛欢迎,成果颇丰,具有无限的前景。因此,在对数字人民币进行逐步的试验和完善后,应趁热打铁进行推广。二是引导资本对区块链技术的商业性投入。企业也应将目光放长远,看清区块链技术对传统产业的重塑性作用,完善区块链研发与应用相结合的投融资模式。三是加强对区块链数字金融的宣传科普。不了解会导致不信任,因此要提高民众对新技术的接受度就应该普及区块链基本知识,在网络和社区宣传区块链金融的优点和好处,为将来区块链在证券交易、支付结算等领域的试点工作做铺垫。

4结语

在全球进入区块链时代的大背景下,数字经济翻开了新篇章。区块链技术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必将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其中金融行业凭借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与区块链有较高的契合度。本文着重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数字资产、数字货币和数字征信4个方面的应用模式。针对目前区块链金融的困境,本文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未来,金融行业将会在数字化的浪潮中重构自身,取得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纳撒尼尔·波普尔.数字黄金:比特币鲜为人知的故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40.

[2]汤道生.产业区块链[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20:73.

[3]张恺怡.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29-30.

[4]乔海曙,谢姗珊.区块链驱动金融创新的理论与实践分析[J].新金融,2017(1):45-50.

[5]张荣.区块链金融:结构分析与前景展望[J].南方金融,2017(2):57-63.

第14篇

关键词:“数字化货币”生产力水平;交易;银行;生态环境

一、“数字化货币”概念

作者理解的“数字化货币”概念是:由公民或法人(各机关团体企业)存入银行账户,一直以“数字”状态存在于银行网络系统账户上,借助银行支付平台行使转移支付职能,不提取纸币进入市场流通的货币。经济学中称为银行信用货币,“数字化货币”是信用货币的表现形式。

目前物资交易和各种支付活动过程中,是以“数字化货币”形式完成支付为主,纸币交易为辅。银行投放市场的纸币,仅为货币流通量的绝对小比例。公民、法人提取少量纸币用于日常生活零星支付,大大节省了纸币的使用量。银行永远不必拿出巨额纸币兑现。

纸币交易的特点是,交易双方“当面”完成交易,不借助任何金融网络平台,纸币属于广义的“数字化货币“,本文讨论仅指狭义“数字化货币”。

二、货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系

货币作为物资交易媒介,一直随着生产力水平提升在同步升级。原始社会物物交易,没有货币;农耕蓄产社会,货币由贝壳等到一般金属铁、铜铸币,逐步升级到贵重金属金、银铸币,在金银作为主要货币时期,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经济发展相对繁荣,银票应运而生,银票为最原始的“数字化货币”表现形式(银票本身不具有价值,是以钱庄信用为质押,可以随时换取金属货币的价值符号,在特定的区域内流通);蒸气机的出现标志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纸币随之为各国流通法定货币,替代金、银等金属货币完成物资交易,是国家强制发行的货币价值符号--当时在人们的观念中,真金白银才是货真价实的货币。

进入信息化社会以来,移动互联网和与之匹配的智能手机普及,物资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原本大多用于法人之间大额异地交易的“数字化货币”流通方式,迅速深入寻常百姓家,客户通过智能手机连接移动互联网,通过互联网“网银”“财富通”“支付宝”“微信”等平台以“数字化货币”完成交易。纸币在交易中的媒介作用越来越弱。

三、“数字化货币”在交易中的广泛运用,是信息化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必然趋势

全面实行“数字化货币”,从目前各种互联网支付平台实际使用实践上看,已经没有技术障碍。使用“数字化货币”交易方式的有,法人(机关、团集、企业)之间的物资交易跟专款划拨和税收征退,法人支付公务人员、劳务人员工资性收入,社保系统支付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公民、法人在网上、超市购物、旅行订餐、订房、订票等等。

人们已越来越喜爱这种以“数字化货币”来完成交易的全新交易方式。普通公民合法收入基本习惯于存入银行转为“数字化货币”,理论上推定,市场流通纸币将进一步减少。全面推行“数字化货币”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必然趋势。

四、现行银行体制与半“数字化货币”半纸币交易方式的弊端

目前的半“数字化货币”半纸币交易方式,和各类地方化集团化商业银行并存的金融体系,使公民、法人可以在银行系统多家银行设有两个以上不同账号的账户,“数字化货币”信息隔离,各商业银行信贷与转移支付功能交叉重叠,商业银行以追逐银行商业利润为目的,相互不健康竟争,影响了银行对公民、法人进行信贷与转移支付信息的全程监管,带来金融秩序混乱,银行监管乏力,宏观调经济调控与杠杆作用弱化。影响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同时,半纸币半“数字化货币”交易方式,让纸币流入市场彻底失去监控,少数不法企业利用政策真空与金融管理体制漏洞,巧取豪夺迅速暴富;少数公民、法人在此银行欠下巨额债务,又改头换面往彼银行设立账户另起炉灶,给商业银行造成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损失;各类偷税漏税及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层出不穷;部分政府官员被腐蚀,巨贪频现触目惊心;同时为盗窃、抢劫和非法幕后交易等提供了温床。社会主义社会构筑的正能量价值观与信仰被稀释,严重扰乱正常经济发展秩序。

生产力发展水平迅速提高,必然要求改变原有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中银行系统的地方化、商业化运作和半“数字化货币”半纸币交易方式,阻碍了信息化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五、探讨“数字化货币”的本质属性与信用保障

“数字化货币”本质属性是国家信用货币。是以全民物质财富价值为基础的价值表现形式,是人们劳务、服务利益或经营利润的价值体现,是由国家为商品与服务交易的价值尺度。“数字化货币”不具备金属货币的“特殊商品”属性。

“数字化货币”本质属性决定了实现信贷与转移支付的银行不具备商业属性,属政府特殊的行政职能机构,属非营利性法人范畴。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和全民所有,人民币发行权撑控在国家手里,为全民服务,银行利润参与国民经济建设与国民收入再分配,这就为银行重组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可靠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以全民物资财富作为信用保证的“数字化货币”,是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以数字形式存入银行指定账号,神圣不受侵害。中民人民银行投放与管控“数字化货币”,享有绝对全威性与对公民、法人合法财产的绝对保障性。“数字化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发行量始终与经济发展规模需要量保持总体平衡。

“数字化货币”是国家强制推行以全民社会财富作为信用担保的一种价值标准,代表的是全民社会财富,搭载网络平台实现转移支付与信贷,只能由统一封闭的唯一权威的国家职能银行履行转移支付与信贷。

一切经济金融危机的根源,是我们视信用货币有金属货币潜质,具备商品属性,视银行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而存在。而地方化、集团化银行机构不具备全民财富信用保障资格(外资银行性质等同于地方化集团化银行),其“有限责任”无法抵御因不可预测的不良信用信息网络迅速传播,拥有两个以上账户的公民、法人瞬间将存入的“数字化货币”全部挤兑,商业银行“数字化货币”被立即全部掏空的局面。给正常的经济秩序将带来混乱,给国家银行“数字化货币”信用造成危机。

全面推行“数字化货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个人账号为其身份证号一致的唯一的终身专属账号;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投立中国公民银行、中国法人银行发行“数字化货币”,分别为中国公民、法人“数字化货币”转移支付信贷等一切业务服务。从源头上彻底杜绝各种层出不穷的虚拟货币和网络金融诈骗,预防因推行“数字化货币”给公民、法人财产带来难辩真伪的陷阱,保障公法、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

公民、法人持有效身份证在对应的银行系统申请注册,银行账号同时具备信、贷功能,实行存贷合一账号(或分设借、贷账户])管控贷款与存款。公民、法人一切经济往来流水,即记入中国公民银行或中民法人银行。

信息化生产力把我们带入“大数据”时代,每一个公民、法人,将全部融入公安户籍系统(或公商法人信息系统)、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系统和银行“数字化货币”系统。而“数字化货币”载体的银行,将是与公民、法人互动更加频繁而紧密的系统。

六、推行“数字化货币”对银行重组和职能转变的要求

推行“数字化货币”对银行重组与职能转变的要求:由中央人民政府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设立中国公民银行、中国法人银行(机关集团企业)和中国银行(外币),省、市、县及规模经济人口镇设立对应银行分支机构。其他任何地方化集团化商业化和外资银行等,全面退出银行领域,转向从事实体产业生产经营。

中国公民银行基本职能:统一作为公民“数字化货币”信贷与转移支付业务,中国公民银行可设网上营业厅,初步设立:公民信贷窗口;公民转移支付窗口;公民利益分配窗口;公民税务窗口等。

中国法人银行基本职能:统一作为法人“数字化货币”信贷与转移支付业务,中国公民银行可设网上营业厅,初步设立:法人信贷窗口;法人转移支付窗口;法人利益分配窗口;法人税务窗口等。

社会保障机构交纳和支付社保资金及税务机关征税、退税及其它涉及公民、法人一切罚没奖惩等,由两大职能银行实现“数字化货币”转移支付。

中国银行基本职能与现行体制一致,拒绝外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外币有中国银行兑付成“数字化货币”转入公民或法人银行。外国公民进入中国境内工作生活,币转入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根据其护照号设定唯一账号,由中国银行根据汇率转换为人民币“数字化货币”实现转移支付等业务。如申请中国籍为中国公民,其“数字化货币”转入中国公民银行或中国法人银行,享有中国公民或法人同等待遇。

七、推行“数字化货币”的主要障碍与应对

全面推行“数字化货币”将面临很多障碍,如银行体制重组,银行系统信贷支付平台全面升级扩容,智能手机的功能升级,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及老弱群体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使用等,但最大的阻力将来自既得利益集团。而经济发达地区普通公民将是最积极响应者、支持者和实践者。

全面推行“数字化货币”,“软件”上必须具备:⒈“数字化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⒉公民、法人对“数字化货币”信心保障;3、承担信贷与转移支付载体的银行体系的唯一性、强制性、全威性保障;“硬件”上必须具备:1、政府高度重视与广泛宣传;2、全体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实现人手一部智能手机(手机功能升级为卫星定位、指纹开机、眼膜设密、个性化数字设密等);3、银行系统重组和现行转移支付平台的全面升级。

八、结束语:全面推行“数字化货币”,中国经济、政治生态环境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进一步完善供给侧改革和调整收入分配等结构性改革,与全面推行“数字化货币”相结合,是我国经济发展保持可持续与健康平衡发展的有力保障。

银行机构重组与全面推行“数字化货币”,给市场经济物资流通装了上精确制导“北斗”天眼;给宏观经济调控配备了超级定海神针,在互联网时代,真正发挥银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指挥、调控与杠杆作用,有针对性加大对科技创新产业、阳光产业、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产业的投入,遏制产能过剩清理经济泡沫。保障国民经济平稳有序进入快车道。

全面推行“数字化货币”,将使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偷税漏税、非法洗钱、以谋取私等社会痼疾得到彻底根治;一切以纸币为目标的违法犯罪行为失去生存空间。中国经济、政治生态环境将进入“绿色环保”的良性循环轨道。

信化互联网普及不足二十年,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普及不足十年,商品流通体制与货币交易方式都已发生了颠覆性改变。生产关系如何适应信息化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没有任何西方经验可供借鉴,需要发挥中国人的智慧与创新精神。

全面推行“数字化货币”引领信息化社会生产力一起向前飞,是互联网支付平台给货币交易带来的一场革命,是人类历史上从没有人走过的道路,世界将因此而震惊欢呼与喝彩。

参考文献:

[1]袁庆玲.基于数字化的纸币防伪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实现[J].大连工业大学,2011.

第15篇

1电子现金的概念

电子现金(E-cash)又称为电子货币(E-money)或数字现金(digitalcash),是一种表示现金的加密序列数,可以用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它可以被看作是现实货币的电子或数字模拟,电子现金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并流通,具有现金的属性,能够被消费者、商家和银行接受[5]。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重要的安全环节,方便、快捷的电子现金有可能成为未来网上贸易中通用的交易手段。电子现金目前还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和领域内阻碍了它的实际应用[6]。

2电子现金支付中的安全

电子现金的制作和网络支付过程中,需要应用大量的安全技术以保证支付过程的安全性。目前电子现金支付主要由以下技术保证其安全性。

2.1信息加密技术

从电子现金的定义、解决方案及支付过程都可以看出,电子现金的实质就是一串经过加密算法的特殊字符串。因此电子现金的金额、币种、到期日、发行机构等重要信息都是运用一系列加密算法之后得到的一个数字序列,如金额“100”的电子现金可以采用转化成二进制数这一简单的算法变成“1100100”,但是实际应用中的加密算法要复杂许多。

2.2密钥管理技术

在电子现金的制作流程中,消费者与发行机构都需要有自己的公开/私人密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及购买的电子现金在消费者与发行机构之间进行传递时,都是在本方用自己的私人密钥加密自己的信息,而用对方的公开密钥来解密对方传递的信息。

2.3数字证书和数字签名

消费者向电子现金发行机构发送购买电子现金的申请以及商家向发行机构发送收到的电子现金时,都需要首先对发行机构的身份进行确认;消费者给商家支付电子现金也需要对商家的身份进行确认。因此,发行机构和网上商城都必须有第三方CA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以证实自己的身份,同时也可以借此获取自己的公开/私人密钥对。在发行机构、商城和消费者三方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时,为了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发送方会用自己的私人密钥对信息进行数字签名。

2.4安全协议

在涉及消费者隐私的信息以及数字签名在网上传输时,除了采用上面提到的一些加密技术外,安全协议(如SSL)会建立一个安全的通道以保证数据端到端的安全传输。还有一些安全技术如盲签名系统,当消费者向商城支付货款时,商场可以根据电子现金上的签名获取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信息。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就使用盲签名系统使商场不能提取消费者信息。

3电子现金支付系统

电子现金的支付过程:购买电子现金存储电子现金用电子现金购买商品或服务资金清算确认订单。从电子现金的支付过程得到图1所示的电子现金网上支付系统模型[7]。图1电子现金网上支付系统模型图1业务流程:在过程⑴中,客户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向电子现金发行机构申请兑换电子现金,电子现金发行机构将收到客户的现金或转账相等金额的电子现金输入客户的智能卡或计算机。在过程⑵中,持有电子现金的客户在Internet网上进行购物,将相应的电子现金转到商家的电子钱包中。在过程⑶中,商家在确认电子金的真伪及数量后向客户发货。在过程⑷中,商家通过电子现金发行机构将电子现金兑换为存款。在过程⑸中,电子现金发行机构将等同于电子现金数额的货币由自己的开户银行转移到商家的开户银行,同时回收电子现金。整个流程完成了电子现金支付的全过程。

4电子现金使用过程中较突出的问题

4.1成本较高

电子现金对于硬件和软件的技术要求都较高,需要一个大型的数据库存储用户完成的交易和电子现金序列号以防止重复消费,因此,尚需开发出硬件、软件成本都较低廉的电子现金。

4.2存在货币兑换问题

由于电子现金仍以传统的货币体系为基础,因此从事跨国贸易就必须要使用特殊的兑换软件。

4.3风险较大

如果某个用户的硬盘损坏,电子现金丢失,钱就无法恢复,这个风险许多消费者都不愿承担。更令人担心的是电子伪钞的出现,一旦电子伪钞获得成功,那么,发行人及其客户所要付出的代价就可能是毁灭性的。

4.4找零问题

电子现金通常有很多不同的面值,支付时,用户先进行精确计算,再将与需要支付的金额相一致的电子现金传给商家。但由于用户将电子现金存在本地,如果某次支付时,本地现金的面值无法与需要支付的金额刚好相等,而此时向银行购买又不现实,这时就遇到“找零”问题了。

4.5税收与洗钱

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电子现金不像真实的现金,流通时不会留下任何记录,税务部门很难追查,由于其不可跟踪性,电子现金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以逃税。

5电子现金使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的对策

要从立法和技术两方面逐步完善电子现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问题。在采用分割选择技术、零知识证明、认证、盲数字签名等安全技术之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5.1加强对网络交易安全性的保护

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系统管理,采用防火墙、防毒软件、密钥加密技术、数字摘要等来加强网络交易的安全,增加客户对网络的信任感,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法律和技术上共同防止黑客攻击。

5.2在法律方面进行管理调整

第一,限制电子现金的发行人。目前情况下,可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现金,这样,许多现行的一些货币政策和法规可以应用于电子现金,而无需太大的改动。当电子商务环境成熟时,再扩展到有实力和有信誉的大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第二,在不可能发行统一电子现金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合理的电子现金识别制度。

5.3税收与洗钱问题

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现在,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国交易时的国际税收问题已经发生,将来会更加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税收规则必须进行调整。

5.4条件匿名性

电子现金的使用不泄露合法用户的身份,在必要时(如用户被怀疑有敲诈、勒索、非法购买、行贿受贿等行为)可借助可信任的第三方撤销匿名性。

5.5防止重复消费

主要的安全措施就是威胁。利用加密,可追踪电子货币持有人的消费行为,并防止电子现金被篡改。采用双锁技术保证匿名安全性和在某人试图重复消费时发出警告。在同一现金发生第二次交易时揭示出电子现金持有人的身份;在正常情况下电子现金要保护使用者的匿名要求。

5.6找零问题

一种解决方案,银行用不同的公钥对不同面值的现金签字,商家将用户签字的账单和加密现金送到银行,银行计算出用户的实际消费金额,如果用户送来的货币需要找零,则银行把要找的零钱存起来,这时的零钱不能用于用户的下次支付(即不能及时返回给用户),暂时由银行保管起来,并累积,以后用户通过某种验证,银行再将零钱返回给用户。

5.7灾难复原

现实生活中,可以到银行兑换有缺损钞票。为了提高电子现金的实用性,如果用户硬盘损坏,电子现金丢失,有关机构应能提供匿名的灾难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