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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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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减政策的看法

第1篇

1.观摩学习课堂教学,加强教师结对互动

要更好地开展结对数学教学工作,实现双方学校学生对网络教育资源的和谐有效共享,可以先请乡村学校教师前往结对城市学校旁听教师的讲课活动,观摩城市教师如何利用现代化教育资源开展数学教学活动,学习更多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理念,在听课活动结束后,再将城乡双方教师聚集在一起,针对数学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展开详细交流。首先由上课的教师对自己课堂教学方案的设计想法进行详细阐述,加深在场其他教师对课程的理解。再由乡村学校教师对讲课教师的课堂活动进行点评。经过对教学活动的观摩学习以及双方之间的交流互动,彼此能够更加了解对方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也能互相学习对方的优秀教学经验,调整教学形式,以确保结对课堂活动的顺利开展。例如,在小学二年级数学“搭配”的教学活动中,乡村学校教师通过观摩,可以了解到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会利用互联网设备设计开宝箱的游戏,且将学生喜爱的小猪佩奇卡通形象与游戏结合起来,瞬间激发出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对游戏展开深入思考,并踊跃回答多种数字排列方法。通过课堂观摩和教学研讨,乡村教师能够学会和掌握更多先进的教学方法,教师的专业素养与教学能力也能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以教师结对的方式来帮助和促进乡村教师更好地提升与发展。

2.打造数学同步课堂,共享课堂教学资源

城乡结对互动,除了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外,还可以借助网络的神奇力量,打破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空间壁垒,让城乡学校的学生实现课堂同步学习和互动,真正做到教学共享。这种创新性的结对课堂,充分体现出了“互联网+”下教育的优越性和便利性,既能让乡村学校的学生体会到城市学生的课堂氛围与学习方式,也真正做到了课堂教学的零距离,两个学校的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展开互动交流,乡村学校的学生还能回答城市教师提出的问题,学生在这种趣味性的教学课堂中,也更有学习热情。例如,在开展“认识公顷”教学活动时,教师就可以借助互联网设备,打造数学同步课堂,乡村学校的学生可以通过大屏幕观看城市教师开展的教学活动,还能与教师进行对话,教师先询问两边的学生,都知道哪些面积单位,以及自己在生活中看到的1cm2、1dm2、1m2的物体分别有哪些呢?双方学生因为所处的生活环境不同,会说出许多截然不同的答案,城乡学生也能通过对方的回答开阔自己的思维。随后,教师在课堂上开展认识1公顷的合作探究活动,乡村学生在观看城市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合作时,能够了解和学习到更多新颖的合作学习方法,在以后的数学课堂中,乡村学校学生也能更好地与教师展开互动交流,积极主动地开展合作探究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养的有效提升。

3.结对进行教学研讨,提升合作课堂效果

“互联网+教育”背景下的城乡结对互动教学,要求学校和教师利用好手中的资源与设备,探索更加契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先进数学教学模式,真正利用信息技术来促进城乡双方义务教育事业的优质均衡发展。为此,城市学校和乡村学校,还要积极利用网络视频技术开展结对教研活动,提升同步教研工作的时效性,促进结对教研工作效率的有效提升。例如,在开展线上同步教研工作时,首先由双方分别介绍本校该年段数学备课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如何制订教学计划、如何分配集体备课任务、如何命制过关卷和单元卷、如何开展特色活动、如何共享优质资源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如此一来,结对教师就会对双方的备课工作了解得更加细致深入。这一环节结束后,结对双方备课组教师,再针对单元测试卷的磨卷内容展开交流探讨,包括对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等主要内容的讨论。通过这种线上同步研讨的方式,双方学校教师能够在互相沟通的过程中,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研讨活动也真正做到了求真务实,契合教学新常规的工作要求,与会教师能够在研讨过程中,受到良好引领,提升自身专业素养,确保结对互动教学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网络视频技术为两校教师开展教研交流工作,构建了更加顺畅的渠道和平台,进一步缩小了城乡之间的数学课堂教学差距,真正实现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4.丰富同步课堂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养

为了确保城市学校能够为乡村学校提供更加优质的帮扶服务,提供支援的学校要从本校学生和被支援学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开展同步数学课堂活动前,做好一课三磨工作。要组内进行磨课,其次教研单位内进行磨课,并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高质量的同步数学教学活动。这样的互联网+数学同步课堂,能够为双方学校的学生提供更多互动的机会,大家在交流的过程中各抒己见,碰撞出更多的思维火花。例如,教师可以在数学同步课堂上,设计辩论式的两校学生互动任务。例如,在开展“观察物体”教学活动时,教师就可以为学生设计游乐园的生活情境,并在情境动画中融入加减法的问题,请两边的同学动脑思考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最后,双方学生可以列举出多种不同的解法,教师引导学生将这些算式列法进行归类,然后请两边的学生分别说说自己更喜欢哪种解法,这种解法叫什么,喜欢这种解法的理由。在双方的互动过程中,学生能够养成认真观察、积极思考的良好学习习惯,与此同时,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值得注意的是,教师还需要重视教学活动后的教学反馈工作。在同步课堂结束后,双方教师需要针对课堂教学的情况展开交流,在交流中反思学生在课堂上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课堂教学互动情况。通过课后的交流与反思,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确保后续的同步课堂活动取得更好的成效。

5.拓展线上教学模式,拓展学生思维能力

为了更好地实现结对学校之间的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学校之间还可以利用天天智慧课堂进行网络直播教学,共享双方学校的优秀直播课例;还可以针对数学教学中实践性较强的内容,开展网络拓展课程共享活动。通过这两种结对互动的方式,能够确保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之间展开良好的互动,教师在一起观看直播课例的过程中,可以共同参与教学研讨工作,积极发表自己对课例的看法,并通过评论区进行留言互动,双方教师在评论留言互动的过程中,也做到了互相交流心得和经验,能够更好地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学生们在一起观看拓展课程的过程中,可以共同钻研和探讨教学内容中的实践部分,以合作的形式来完成拓展课程中的教学任务,实现两校学生之间的更好交流互动,令学生们的思维能力和知识视野得到更好的拓展。

6.组织线上交换课堂,实现两校互利共赢

为了更好地实现城乡教师之间的交流互动,让学生接触到更多教师的教学风格,城乡教师还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线上数学交换课堂活动。这种新的线上教学模式,可以让两校教师不走出校门也能参与精彩的教学研讨工作,实现两所学校互利共赢的教学研修效果。例如,在开展六年级数学同步课堂活动时,城市学校教师先为学生讲解一堂关于圆的知识的复习整理课,以“圆形是最美的图形”引出问题,为什么圆形最美,以此来激发学生的思考积极性,引导学生总结出圆形一中同长的特质,随后,教师为学生展示圆形在生活中的实际运用的照片,引导学生思考和总结圆形区别于其他图形的特质,通过这种授课方式,为乡村学生带来更多不一样的学习体验,巩固学生的数学知识。紧接着,由乡村地区教师为学生们上一节“生活中的比”数学课,教师以生活中的照片为主线,串联起整堂课的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在实际场景中理解和掌握比不同部分的名称和比值的概念。在两校教师默契的配合下,不同学校的学生之间也能充分展开互动,学生们有了更多不同的学习体验,思路得到了更好的拓展,城乡学生携手,共享同一堂精彩的数学课。

7.城乡结对话“双减”,开启数学教育新篇章

在“双减”政策的倡导之下,如何更好地推进城乡结对现代化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成了城乡学校教师首要思考的问题之一。在“双减”政策之下,城乡教师可以开展双减同步课堂,展示全新的数学教育风采,不断拓展“互联网+”背景下的数学教育新思路。以“双减”背景下的数学同步课堂“什么是周长”教学为例,双方学校的教师首先通过教学研讨,深入把握两校学生的具体学情,在此基础上,教师们围绕“周长的认识和测量”“化曲为直”数学思想的运用、“有序数、同边相加、平移线段”数学方法的运用等内容,设计趣味化的数学教学方案,学生们在由两校教师共同构建的双减同步课堂中,体会到了更多学习数学的乐趣,数学思维得到了有效拓展,积累了更加丰富的数学知识经验和数学学习方法,真正做到了寓教于乐,减压力不减效率,减负担不减质量。基于“双减”之下的城乡结对教育活动,还要求教师设计更加有效的同步课堂作业管理模式。双方学校的数学教师,除了要做好前期的协同备课、中期的协同教学以及后期的协同反思以外,还要充分重视前置性作业、课堂作业以及课后作业的有效设计,并且充分落实和完善新的作业反馈策略,有效落实“双减”政策下的同步课堂作业设计。最后,教师还要在双减的政策背景下,做好数学教学“增”的工作,主要包括课前对学情差异的准确预见和深入分析、主教和辅教在协同备课时做好任务分配、准确预见同步课堂教学互动,只有做好以上“增”的工作,才能确保异地学校学生与教师“身在远,声相近”,体现出更加显著的线上同步课堂成效。

8.结语

城乡结对互动离不开双方的积极配合与共同努力,学校和教师应当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利用网络设备和网络教学资源,打造空中课堂、线上课堂、牵手课堂,探索更加高效的结对互动教学模式,加快实现教育公平,让每个学生都能拥有更加光明灿烂的未来。

参考文献

第2篇

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经济高速增长正在以生态恶化为代价,环境的隐性债务日渐膨胀。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全球国际气候立法研究第三次报告会上表示,中国对国际社会承诺的“2020年碳强度下降40%到45%”的目标不会改变,并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为此,在2011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近期,试点城市之一的深圳碳交易市场将于6月18日正式启动,首批确定的重点碳排放交易企业包括635家工业企业,还有200多栋大型公共建筑。而其他试点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预计在今年下半年陆续正式交易,试点中的上千家企业必须计量并公开企业碳排放量。

全球碳交易市场遭遇寒冬

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将温室气体排放权作为商品,用市场促进减排。因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排放总量,而发展中国家则区分于发达国家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拥有大量的减排空间。由此发达国家以资金或提供技术的方法购买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量,进而形成国际间的碳交易市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且近些年在节能减排方面投入巨大形成了大量的减排量,成为名副其实的 “卖炭翁”。

不过,目前“卖炭翁”的碳可不好卖。记者在国际碳排放交易商Climate Bridge公司市场总监邱双平处了解到,清洁发展机制实现了中国和国际买家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为CERs,是经过联合国核证后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但国际碳价低迷,对由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CERs的市场需求造成了冲击,导致了碳信用额度严重过剩。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CERs的价格已经从两年前的每吨12欧元暴跌到了现在的0.25欧元。” 邱双平说。

邱双平不隐瞒地说:“现在所有的全球CDM项目已经全部停滞。一是,由于欧洲市场开工不足,开工不足必然导致碳排量减少。二是,各欧洲企业之前都获得了较多的碳排放配额,现在仍有盈余。三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内,需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现在一期承诺结束,各国政府在接下来的大幅度减排目标的设定上存在极大分歧,这里存在诸多的政治原因。所有这一切都导致碳交易市场的停滞。”

当记者问及Climate Bridge公司都有哪些CDM项目被迫叫停时,邱双平表示这个不方便透露。虽然CDM项目停滞,但投资兴建的水能、风能、生物能等项目仍然继续发挥作用。那么中国目前有多少个CDM项目呢?

CDM项目开发及政策研究专家、浙江大学副研究员丁海兵帮记者梳理了一下。截至2013年5月7日,联合国签发的CDM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约13.08亿吨(当量),这些减排量来自全球发展中国家的6755个项目。其中,来自中国的1227个CDM项目贡献了超过60%签发量。而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高达4904项,其中到达联合国,成功注册3563项,获得签发的1227个CDM项目,仅约占中国总量的25%。

也就是说,由于国际碳市场持续低迷,买家很少介入后续的减排量购买,已经通过联合国签发的1227个项目,无法完成交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

而且,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高达4904项。这些项目有一定的价值,因为它们经过发改委的严格审查。在未来的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中,这些项目是否能进场进行交易?这些需要国内碳交易政策进行创新,妥善安排机制,合理设计交易规则。

但同时,丁海兵也对未来的碳交易市场回暖表示期待,他说:“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开展碳排放权以及排污权交易试点,意味着我国产权市场上将兴起排污权的交易等活动。各地已经在积极筹建省市级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摸索COD(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污交易,可以预见,将来强制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也将摆上议事日程。”

中国碳交易试点破冰之难

“ ‘计量’‘公开’,虽未有法律条款明文规定,但确实带有强制性措施的味道了。而7个试点所承担的控制碳排放总量(即排放强度)本身就是一大挑战。这就意味着能耗水平的‘封顶’,通常情况的经济结构是,能耗与产能产值几乎是成正比的。也就意味着经济总量或增量的‘封顶’。这与GDP带动就业、提升地方经济实力显然是有抵触的。”丁海兵表示。

丁海兵针对这7个试点给了记者一个形象比喻:“企业取得一定时期内‘合法’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这个‘合法’总量即为配额,再将这些配额分到各个重点企业、单位。这就好像‘地方粮票’,也为构建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预留了政策空间,最终实现全国通用。”

这期间不乏很多具有前瞻性的企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北京飞广州航班,3小时消耗18吨煤油,排放57吨二氧化碳。国航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交易平台为这57吨二氧化碳买单。该款项将用于支持黑龙江省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交易中心主任王阳说:“如果说之前的碳交易都只是出于企业自愿减排意愿。那么现在7个试点政策的出台,我们也可以把它归结到强制减排项目里,中国现在的7个试点,就相当于以前的英国,规定了强制减排量。但由于国际市场碳排放额大量囤积,造成有价无市的局面。国际买家在国内购买的大量项目无法持续。近期虽然碳交易量为零,但借此,生态建设可以从一个时髦概念落实到具象的市场行为,在节能产业及低碳建设上产生实质意义。”

丁海兵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在此次公布碳交易试点名单之前,很多省市已经在成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所或者能源环境交易所。但已经成立的交易所,多数以企业自愿碳排放交易、或操作CDM项目为主,罕有实质性的碳市场操作。围绕碳交易的尝试,还难以走出准备阶段,但已经不可避免地在中国升温。”

把森林的生态服务卖出去

碳交易目前最常见的业务有风能、水能、生物能等。 而“碳汇交易”也是碳交易项目的一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涉及的业务范围却完全不同。“碳汇”一词最早出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是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而森林碳汇,是其中的重要一项。通过植树造林和森林保护等措施吸收固定二氧化碳,其成本要远低于工业减排。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成为全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平台以后,阿里巴巴、歌山建设等10家知名企业以18元/吨的单价购买了总量为14.8万吨的林业碳汇指标,成为国内第一笔规范的林业碳汇交易。通过购买林业碳汇,中和企业的碳足迹(碳足迹指一个人或者团体的“碳耗用量”。“碳”,就是石油、煤炭、木材等由碳元素构成的自然资源。“碳”耗用得多,导致地球暖化的元凶“二氧化碳”也制造得多,碳足迹就大,反之碳足迹就小)。但目前企业买多少碳汇,要不要买,都还属于一种自愿行为。

记者从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网站的主页上看到许多个人捐款购买林业碳汇的记录,在该网站的“我要捐款”栏目下则实时播出捐款人的信息。目前,个人捐款购买林业碳汇不属于碳汇交易的范畴,它更多地体现了个人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经济行为本身。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何宇说:“林业碳汇交易其实就是把森林的生态服务卖出去。林业具有多种效益,兼具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双重功能。林木每生长1立方米蓄积量,大约可以吸收1.83吨二氧化碳,释放1.62吨氧气。”

第3篇

(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税收政策。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必须既要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也要优化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对现有不够合理的经济结构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问题,例如,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以及其他商品、原材料等货物有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问题,同破产企业与被兼并企业有关的欠税问题和亏损结转的问题,兼并方或受让方按照国家引导的方向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应给予的企业所得税鼓励问题,以及联营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等。与此同时,还应注重以下问题:1、破产清算是加速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税收在原则上应该给予支持,但在实践中还必须注重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即一方面把债务包袱卸给国家,另一方面破产企业的原班人马和机器设备,却依旧交由别的企业整体接收的非法行为。

2、我国现行分税制体制中,对国有企业所得税,仍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将其收入分别划归中心和地方;对铁路、银行、保险部门的各种收入,也仍然沿用旧办法,全部按部门汇总缴纳给中心。这些办法,助长了在长期条块分割治理下所形成的“别人”的资产可以流入,“自己”的资产不得流出的错误思想,阻碍了存量资产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组。

3、税收只有积极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非凡是大力促进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才有不断增长的税源。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正是在于后者会比前者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对投资和再投资的税收鼓励政策。

结合我国在投资结构和投资税收优惠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专家们提出的政策性建议主要有以下各点:1、从我国投资状况看,存在着宏观规模过大,微观结构失调,不符合产业政策等问题。从财政状况看,在连年赤字的条件下,平均每年用于投资的税收减免,仍然高达百亿元。因此,今后我国对投资的税收优惠,应该加强总额控制,引导企业增加自身投入。2、在优惠方式上,尽可能减少采用增列所得税税前列支和免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做法。3、鉴于我国科技还不够发达,中小企业居多的实际情况,在投资税收政策上,不仅要给高新技术企业以积极鼓励,而且还要给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以大力扶持;不仅要给使用新科技成果的企业以鼓励,还要给从事科技开发的科研单位以更多的支持。4、由于投资方向在地区和结构上存在一些失调,建议对在西部地区并且又是生产中所短缺的资源开发,诸如原油、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等资源开发以及农牧业等的投资,给予应有的税收鼓励。5、消费与投资是关系到社会需求与供给的一对重要经济问题,从我国实际出发,对一些税收政策作出调整,以采取引导消费、鼓励投资的政策为佳。6、修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规定,建议以项目优先取代地域性倾斜的政策。7、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投资税收优惠形式。建议除现有的优惠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以外,还可参考国外的税收信贷(即延期纳税)、税收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形式。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鼓励政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同第一、二、三产业一样,也是一种产业,一种非常重要的产业。因此,税收政策应该积极鼓励科技发展,非凡是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专家们建议:1、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立法,制订财税部门鼓励科技进步条例,使财税支持科技进步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2、税收鼓励应该遵守以下原则:服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原则;不使被鼓励者产生依靠性的原则;同等鼓励的原则;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3、凡经财税机关会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和单位,答应其建立科技预备金,以便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的需要。4、中间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鉴于其投资大,产品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产品,因此,应该考虑给予优惠。

(四)关于对外开放与税收政策。

1、关于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收政策,是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而从无到有逐步形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如:优惠项目、层次过多,范围过宽;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不平衡,向沿海倾斜;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财政收入流失等。但这些可视为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治理经验的成本。专家们认为看问题不能只看成本,而不看收益。比如,就税收优惠与财政收入的关系来说,广东省的三个特区和众多的沿江城市是享受优惠最多的地区,也是生产力最活跃和收入增长最快的地区。从1993年起,该省的税收连续四年每年以100亿元的速度递增,增速居全国之首。所以,对两者的关系必须作辩证的分析。尽管如此,专家们认为对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对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加强,总结经验,适当调整我国涉外税收政策。具体建议:(1)全面清理、归并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政策更为规范、高效、简明和统一;(2)由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转向产业与区域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3)在优惠方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将现行以直接优惠为主方式改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方式相结合的多种优惠方式;(4)逐步理顺流转税的非凡规定,统一进出口税收政策;(5)完善地方税的优惠规定。

2、关于税收国民待遇问题。由于对国民待遇的理解不同,在财税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就是对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下同)给予本国人完全相同的待遇,因此国民待遇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矛盾的,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就要取消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是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基本含义是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人,因而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矛盾,国民待遇原则不排斥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与涉外税收优惠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二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

(五)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对出口商品退还其已征收的增值税,使出口商品不含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能够使本国货物以不含税价进入市场,既能达到增强竞争能力,促进出口的目的,又能增强比较利益的透明度,达到互利的目的。它实际上是一种消除出口商品岐视的经济政策,体现了公平贸易的原则。尽管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些矛盾,但我们不能“短视”,只盯住矛盾不放,而应积极加以完善。因此,专家们建议:1、遵循“规范、实效、简化、统一”的原则,逐步缩小退税率差异,体现公平待遇;尽可能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减轻企业筹集困难;兼顾手续简便和监控严密,提高征纳效率;兼顾中心与地方利益,有利于退税政策的持久执行。2、按照全社会的增值税平均实际负担率,结合对某些差异的微调,确定一个退税率,定期公布执行,基本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使企业消除顾虑,放手经营。3、为了做到退税的横向公平,建议将现行出口分别外贸与生产企业按照进价与销价(FOB)计算增值税改为一律按照进项金额计算增值税。4、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和统一退税计算方法,建议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归集于“不宜抵扣率”之中(不宜抵扣率等于法定税率减出口退税率)。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负担明确,便于操作治理。5、用税法约束出口退税时间。可以考虑在申请单位办齐出口退税手续后2个月退还税款,逾期由税务机关承诺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补偿。6、建立职责明确、审核有序的出口退税治理系统。由日管机关负责审定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金;出口退税必须在对企业的进项税金总额、出口收汇等凭征和应征税款额的严密审查以后进行。[page]

二、关于完善税制问题:

(一)关于优化税制结构:

优化税制结构是指,符合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需要的税制结构就是优化的税制结构。从世界各国税制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市场机制不健全,因而大都实行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流转税具有征收面广、收入稳定、易于征管等特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对我国基本适用,但目前流转税比重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影响了双主体的形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当前应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比例,逐步加大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逐渐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

(二)完善税种

1、关于完善增值税问题:

(1)征税范围问题。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优化,要害不是要不要扩大到劳务领域,而是在劳务领域覆盖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在操作上主张循序渐进,分步互位。但在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鉴于征税范围的扩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增值税治理规范的影响,以及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先期可考虑对增值税扣税链条影响较大。也便于操作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纳人征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应尽快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与增值税的规范操作抵触较大,治理上便于操作实施的劳务纳入征税范围。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待难题。

(2)选型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也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主张近期仍维持生产型增值税格局,因为它较好地体现了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消费型可视为增值税改革的长期目标。

第二种看法,主张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答应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作为进项税金分年抵扣。

第三种看法认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目标模式,但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力,增值税类型的转换只能逐步过渡。当前,可以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实行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具体设想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将抵扣的资本物限定为技术、设备,旨在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并抑制投资扩张。转型期的收入缺口可以通过一些过渡性的安排予以缓解或弥补。比如,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和增量可分别按年度分比例抵扣。对前者在规定的购置年限内答应部分抵扣,对后者一般当年抵扣的比例最低,往年逐步递增,直到全额抵扣。

(3)税率优化问题。第一,税率结构模式的选择。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强调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主张简并税率档次,认为单一税率结构可以有效消除“无税扣税”、“低税高扣”等弊端。一是维持当前的双税率格局,并且,双税率结构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税率的量度调整。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国家比较,我国基本税率适度,可继续维持。但优惠税率有偏高之嫌,可考虑向下微调为11%。第三,弱化优惠税率累退性的技术手段。可以考虑在技术上设定一个征前扣除率(即基本税率与优惠税率的率差),同时在全部纳税环节统一执行一档基本税率。当国家在对适用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征税时,除按照发票扣税外,再补扣一个设定的扣除率,从而保证抵扣和链条的完整,解决因优惠税率的应用而造成税负在纳税人之间转嫁的难题。[page]

(4)增值税的治理问题。汉前增值税治理方面的矛盾突出,税收流失严重,必须加大增值税规范化治理的力度。其具体办法有,第一,改进和加强发票治理办法。第二,整顿和加强银行账户治理并实行增值税税金结算专户治理。第三,赋予税务机关在异常申报方面的核定征税权,制定转让定价和利息、费用分摊的专门规定。第四,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简化“三附表”的填报内容。建立税务机关辅导后再申报的纳税辅导制度。

2、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1)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以法人为纳税人。另一种意见认为仅以法人为纳税人是涵盖不全的。所以统一后的所得税应称为“经营所得税”,凡有经营所得的企业、单位和组织,均视为纳税人。

(2)税率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比例税率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所得税率,它具有计算简便、透明度高和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优点,所以,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仍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采用三种形式:一是比例税率,其税率可维持现有的33%或降至30%;二是三档累进税率;三是以比例税率为基本税率,制定三级超额累进的优惠税率,即10%、20%和30%。

(3)应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治理较乱,税基受侵蚀,税款流失严重。因此,要从多种途径探寻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办法,如建立相对独立的由若干计税扣除标准组成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彻底消除企业财务制度对计税所得的影响,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人员要有明确的界定,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等。所以应同时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与企业财会制度完全分离的分行业税前扣除标准。

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和征收治理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影响着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需要加以完善。

第一,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取代当前的“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可将之视为改革的目标。但这种税制模式操作比较复杂,征管成本过高,近期不宜实行。目前只能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进。基本设想:一是改进对“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费用扣除方法,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使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同时,按纳税人生活费用支出内容不同分别设置基础扣除,赡养扣除、特定支出扣除等项目,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使税收负担更公平合理。二是改进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算征收方法,在未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之前,可考虑先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计征方法,以均衡税负,防范偷漏税。三是调整税率,简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的级次,并适当调低其最高边际税率,以更好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调整有关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使非勤劳所得的税收负担重于勤劳所得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二、关于完善税制问题:

(一)关于优化税制结构:

优化税制结构是指,符合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需要的税制结构就是优化的税制结构。从世界各国税制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市场机制不健全,因而大都实行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流转税具有征收面广、收入稳定、易于征管等特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对我国基本适用,但目前流转税比重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影响了双主体的形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当前应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比例,逐步加大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逐渐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

(二)完善税种

1、关于完善增值税问题:

(1)征税范围问题。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优化,要害不是要不要扩大到劳务领域,而是在劳务领域覆盖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在操作上主张循序渐进,分步互位。但在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鉴于征税范围的扩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增值税治理规范的影响,以及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先期可考虑对增值税扣税链条影响较大。也便于操作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纳人征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应尽快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与增值税的规范操作抵触较大,治理上便于操作实施的劳务纳入征税范围。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待难题。

(2)选型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也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主张近期仍维持生产型增值税格局,因为它较好地体现了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消费型可视为增值税改革的长期目标。

第二种看法,主张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答应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作为进项税金分年抵扣。

第三种看法认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目标模式,但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力,增值税类型的转换只能逐步过渡。当前,可以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实行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具体设想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将抵扣的资本物限定为技术、设备,旨在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并抑制投资扩张。转型期的收入缺口可以通过一些过渡性的安排予以缓解或弥补。比如,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和增量可分别按年度分比例抵扣。对前者在规定的购置年限内答应部分抵扣,对后者一般当年抵扣的比例最低,往年逐步递增,直到全额抵扣。

(3)税率优化问题。第一,税率结构模式的选择。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强调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主张简并税率档次,认为单一税率结构可以有效消除“无税扣税”、“低税高扣”等弊端。一是维持当前的双税率格局,并且,双税率结构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税率的量度调整。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国家比较,我国基本税率适度,可继续维持。但优惠税率有偏高之嫌,可考虑向下微调为11%。第三,弱化优惠税率累退性的技术手段。可以考虑在技术上设定一个征前扣除率(即基本税率与优惠税率的率差),同时在全部纳税环节统一执行一档基本税率。当国家在对适用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征税时,除按照发票扣税外,再补扣一个设定的扣除率,从而保证抵扣和链条的完整,解决因优惠税率的应用而造成税负在纳税人之间转嫁的难题。[page]

(4)增值税的治理问题。汉前增值税治理方面的矛盾突出,税收流失严重,必须加大增值税规范化治理的力度。其具体办法有,第一,改进和加强发票治理办法。第二,整顿和加强银行账户治理并实行增值税税金结算专户治理。第三,赋予税务机关在异常申报方面的核定征税权,制定转让定价和利息、费用分摊的专门规定。第四,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简化“三附表”的填报内容。建立税务机关辅导后再申报的纳税辅导制度。

2、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1)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以法人为纳税人。另一种意见认为仅以法人为纳税人是涵盖不全的。所以统一后的所得税应称为“经营所得税”,凡有经营所得的企业、单位和组织,均视为纳税人。

(2)税率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比例税率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所得税率,它具有计算简便、透明度高和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优点,所以,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仍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采用三种形式:一是比例税率,其税率可维持现有的33%或降至30%;二是三档累进税率;三是以比例税率为基本税率,制定三级超额累进的优惠税率,即10%、20%和30%。

(3)应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治理较乱,税基受侵蚀,税款流失严重。因此,要从多种途径探寻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办法,如建立相对独立的由若干计税扣除标准组成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彻底消除企业财务制度对计税所得的影响,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人员要有明确的界定,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等。所以应同时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与企业财会制度完全分离的分行业税前扣除标准。

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