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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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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意义

第1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乡镇企业;经营

一、营改增税法改革的基本概述

1.“营改增”的背景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当中,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种流转税税种并行。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领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领域,两种税收方式在我国整体税收收入中占比很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导致的税负失衡问题日益凸显,重复征税现象严重,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负担。营业税税法改革是我国政府在探索改革之路上的重大举措,伴随“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2.“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内容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播放。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推广至全国范围内试行。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二、营改增税法改革对河南省乡镇企业经营的影响

河南省乡镇企业起源于零散的小手工业,伴随着全省经济的迅速发展不断发展壮大。河南省乡镇企业具有经营范围广、涉及行业面广、规模相对较小的特点,一般都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吸收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优势。“营改增”对河南省乡镇企业经营产生了诸多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减轻河南省乡镇企业税收负担

河南省乡镇企业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税法改革之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即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收相对之前降低40%左右,因此对于河南省乡镇企业来说,“营改增”减轻了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机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政策。

2.加大企业财务管理难度

由营业税制度变更为增值税制度,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营业税中不存在销项合算,因此核算难度不大,乡镇企业只需要通过收入或收支差额以及现行税率即可计算出税金。而增值税的核算方式则相对复杂,在经营收入入账的方式上也与营业税不同,乡镇企业的收入和成本都需要按照现行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应交税金方式审核,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应交税金。因此,实行“营改增”后河南省乡镇企业必须要对原有的会计审核制度进行调整,相应增加会计科目,同时也要求乡镇企业的财务人员具备更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3.推动河南省乡镇企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税法改革将原有的“道道征收”和“全额征收”转变为“环环抵扣”和“增值征税”,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对河南省乡镇企业的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首先是推动了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形成了乡镇企业服务业从制造业中分离的模式;其次是促进了乡镇企业设备更新换代,由于增值税中存在抵扣项,乡镇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经济效益,逐渐重视设备的更新换代。同时,这也带动了河南省乡镇中设备制造企业的发展。

4.增强河南省乡镇企业市场竞争力

营改增税法改革的目的在于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其中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乡镇企业从中获益良多。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的经营管理越优,抵扣的税额也就越多,这使得河南省乡镇企业越来越重视经营管理。为了更好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河南省许多乡镇企业都自发的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内部管理、外部服务和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建立了科学的财务管理、合作选择机制,并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极大增强了河南省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营改增”背景下河南省乡镇企业经营策略调整

1.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政策

河南省乡镇企业要充分领会营改增税法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内容,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政策,让政策红利惠及生产经营的各方各面。要制定适应“营改增”形势的企业发展规划,创新企业经营方式方法,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管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快设备更新换代频率,及时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转型升级。

2.改进乡镇企业财务管理模式

目前,河南省许多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仍然沿用“营改增”之前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税法调整后的实际工作需求。以往对简单的会计核算体系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少,核算要求低,如果继续使用很容易产生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从而导致税款计算出现错误,引发税务风险。因此,必须改进乡镇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调整原有会计审核制度,建立全新的应交税金方式审核制度,做好税收衔接,对于混业经营的乡镇企业要根据不同税种业务采取相应的核算方式。加大乡镇企业财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技能,提升履职能力。

3.科学调整企业结构框架

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框架与利润之间存在关联性,顺应“营改增”的形势科学调整河南省乡镇企业的内部构架,将企业内部的服务机构进行细分,把研发、设计、仓储、运输等部门分开设置,并同时提高各部门的专业能力,实行专业化管理,可以实现乡镇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4.变更经营收益评估方法

营改增税法改革从实质上为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体系带来了变革,将营业税中的价内税转变为增值税中的价外税,从而对交易双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河南省乡镇企业若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就必须紧跟市场环境变化,依据“营改增”的内部要求,对乡镇企业所经营的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估,改变原有旧的经营收益评估方法,力求增加乡镇企业的税后收益。结论:营改增税法改革是我国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税制完善发展的重要途径,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营改增”为河南省乡镇企业的经营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广大乡镇企业要用足用好国家给予的优惠税收政策,适时调整经营模式,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环境。

作者:朱秀萍 单位:郑州自动化研究所

参考文献:

[1]徐美华.“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2).

第2篇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 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就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事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一般都由若干要素组成,了解这些要素的构成,有助于全面掌握和执行税法规定。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纳税义务人。在法学上称为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在法学上称为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四)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1个税目。

    (五)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七)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比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八)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十)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 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该法生效的时间等。

    一、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 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就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事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一般都由若干要素组成,了解这些要素的构成,有助于全面掌握和执行税法规定。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纳税义务人。在法学上称为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在法学上称为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四)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1个税目。

    (五)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七)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比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八)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第3篇

关键词:一体化税法;税法律关系;纳税人;税用

税作为国民财富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公共产品,是联结公民与国家的物质媒介,是国家存续与运作的物质基础。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税解释为“政府对个人、公司或信托所得,以及房地产或赠与物价值征收的费用。”捐税法律关系应当是立基于观念和制度基础上,依据良性税制规范而产生并发展的一种权力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的利益分配关系。

一、“一体化税法”及其价值导向

(一)“一体化税法”及其理论意义

“一体化税法”是指税收和税用统一的税法,主要包括税宪法、税收法、税用法、税刑法四部分。①它强调直接体现纳税人权益的税用制度应当在税制当中获得重新定位,税用法应当是税法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存在至少有以下意义:首先,一体化税法摒除了一直以来将税法局限于税收法的狭小视野,有利于避免税法研究陷入“重税收轻税用、重收入轻支出”的桎梏。其次,税收与税用的统一,充分体现了税的本质与宗旨,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政理念。再次,征税与用税统一于税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税的宪法原则,既有利于将征税权纳入与法治的轨道,又可彰显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凸显民主与人权的基本理念。

(二)“一体化税法”的价值导向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现代国家对于“税”的基本共识之一,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隐含的前提条件是确保能够享受到纳税利益。日本北野弘久认为在租税国家体制下,租税的征收与支出必须符合宪法规定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如果国家违反宪法目的征收和使用税款,纳税人有权拒付税款。作为纳税人的人民所享有的要求国家(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收税与用税的权利,是由宪法推导出来的“纳税者基本权”,且属于基本人权之一种。②可见纳税人权利对于国家税权的制约不仅体现在征税权,还必须及于税用权。因此,“一体化税法”在本位上坚持的是“纳税人本位”和“权利本位”,其基本价值导向在于限制和约束国家税权,进一步保障纳税人权利。

二、税法律关系理论研究述评

当前对于税法律关系的研究多以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基本范畴展开的,在内容上仅局限于税收活动。而将围绕用税发生的法律关系剔除在税法律关系之外,客观上必然导致税法律关系理论的不完整与不科学。

(一)税法语境下法律关系概念重估

一直以来,对于法律关系的经典解读都是界定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将法律关系简单地解读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论断存在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即是无法合理解释公法关系。

权力与权利是两个范畴。在税法领域,征税与用税既涉及国家税权的配置与行使,又涉及公民纳税与用税权利的分配和保障。区分权力关系与权利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权力与权利两分的内在要求,因此,在税法语境下探讨法律关系必须严格区分权力与权利,并把权利-义务和权力-义务作为两条不同的视线用以认识税法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及其反思

目前大多数学者在论述税法关系时均采用“税收法律关系说”,税法关系的研究也基本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基础之上,这在税收与税用分离的税法理论框架下是可以解释得通的,然而置于一体化税法视野之下,便不能满足体系完整的需要。从一体化税法视角重新审视税法律关系,可以对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展开以下一些反思:

第一,以权利义务关系界定税法律关系存在解释上的障碍,不利于揭示税法律关系的内涵特征。对于税法律关系,从权力关系角度考察税法律关系旨在明确界定国家税权的来源、配置、行使、监督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而从权利关系角度分析税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理清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税宪法、实体税法、程序法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税法律关系在主体关系上并非由三方构成,国家与征税机关是实质主体与形式主体的关系。在抽象税法关系中主体应体现为国家与公民,而在具体税法关系中,主体应体现为各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纳税人个体。此外,对于纳税人的理解应等同于公民,因为承担实际税负的群体不限于直接纳税人,还包括间接纳税人。

第三,考察税法律关系时,必须增加税用法律关系,并对原有部分类型的税法关系进行适当扩容。一体化税法下税法律关系体系必然包含税用法律关系,借以明确国家税款支出主体与税款受益人(公民)之间的关系。同时,因税用法的加入,将进一步影响到税宪法、监督救济法律等实体的内容,由此产生的相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可避免地应涵盖税用方面的内容。

三、“一体化税法”视角下的税法律关系的完善

税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基本的前提,因而一体化税法下的税法律关系的产生须以一体化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作为前提。

(一)税用关系在宪法上的定位

宪法对国家的税权及其行使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纳税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宪法普遍对税收问题作了规定,明确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等原则,但对税用的规定只有部分国家的宪法涉及。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之规定是明确税用法定原则的宪法依据。澳大利亚宪法第96条之规定是宪法确立的用税平等权。

我国宪法对于税的直接规定仅见于第56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没有提及税收及税款支出。在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对于税宪法关系尤其是税用方面的宪法关系的认识,只能求诸于宪法价值,它可适当弥补宪法规范的漏洞,并作为宪法关系产生的依据。因此,我国宪法虽未明文规定税用问题,但从它确立的人民、人权保障、财产权不可侵犯、权力制约等价值的内涵中,可以推导出税用平等、税用法定等原则。

(二)税用法律关系分析

税用法是“一体化税法”语境下的概念,指的是规范税款支出和使用的,规定实体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宪法价值所含摄的税用原则为依归,强调税款的支出使用必须符合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原则。税用法律关系亦由主体、客体及内容三要素构成。

首先,从抽象层面而言,税款的使用者是国家,受益者是纳税人,因而国家和纳税人都是抽象意义上的税用关系主体。从具体层面而言,税款的支出和使用可能是由多种不同的主体(税款支出的决定机关、税款使用机关)来实现的。受益主体应当涵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其次,税用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税款,用税权力不是税用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次,税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围绕国家税用权力和纳税人的税用权利而展开。国家在税用方面的权力集中表现为税款支出的决定权和税款的使用权。而纳税人税用权利是纳税人对于国家的税款的支出和使用享有一种受益上的合理期待,有权享有与自己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对等的公共服务,也是其对国家的用税活动享有监督的权利。

总之,税用法律关系中的纳税者权利有着监督和制约国家税用权力的作用,其终极目标在于通过用税主体合法合理使用税款的活动,获得相应的公共服务,从而实现纳税的根本目的。(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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