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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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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概念

第1篇

关键词 儿童福利时代 制度框架 国家责任 社会福利共识 积极性儿童福利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2)05-0145-10

一、中国儿童福利时代与儿童福利概念战略地位

2010年是中国社会福利元年、儿童福利元年与家庭福利元年,标志中国总体社会福利、儿童福利、家庭福利时代来临,社会福利、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①中国社会福利时代战略目标是努力构建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福利化和谐社会,实质是构建中国“民生福利型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②与此同时,无论从什么角度看,儿童福利制度都是总体性社会福利制度框架战略重点与核心。在中国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时代早期阶段,国家的首要任务是中国儿童福利制度框架设计。中国儿童福利制度框架设计与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应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儿童福利概念的界定。“儿童福利”概念是儿童福利事业、儿童福利制度框架设计与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概念。核心概念的内涵外延、界定取向、社会理解、学术研究、理论建构、社会认知和社会建构,是概念史、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政策研究和国家行动议程的核心内容和思想、理论前提。[英]梅尔文·里克特:《政治和社会概念史研究》,张智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这意味着核心概念的社会理解和界定取向反映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社会态度和认知状况,反映国家决策者、社会公众和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和达成“社会共识”的程度,反映制度框架设计与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阶段、定性定位、结构功能与制度质量状况,反映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政策研究、服务体系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行动研究水平。2011年8月,国务院妇儿工委正式公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是典型例证,《纲要》首次增加“儿童福利”专章,“儿童福利”成为“儿童发展”概念框架重要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2011年7月30日,http:///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19:7200.htm,2011年8月8日。显而易见,这里“儿童福利”是小概念,“儿童发展”是大概念,二者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然而,综观世界各国政府的政策法律,极少国家将“儿童发展”作为国家发展规划的大概念,恰恰相反,绝大多数国家通常将“儿童福利”作为国家社会福利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大概念,Fredericksen, H. & Mulligan, R. A., The Child and His Welfare, San Francisco: W. H. Freeman and Company, 1972.且已形成“国际惯例和国际通则”,凸现中国儿童福利制度框架与服务体系建设的初始阶段。《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案例说明,儿童福利一类核心概念的社会理解与社会界定绝不是简单和单纯的概念界定,而是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和制度化建设意义,直接影响制度框架设计与服务体系建设状况,直接影响国家责任承担和政府结构功能角色,直接影响国家行动议程与公众社会选择状况,直接影响亿万儿童和千家万户社会生活状况。简言之,中国儿童福利元年和儿童福利时代最重要、最基础和最紧迫议题是理解儿童福利。

第2篇

自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德文Kriminalpolitik;法文la politique criminelle;英文criminal policy)概念以来,① 人们为刑事政策这一概念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定义,刑事政策研究的历史几乎成了刑事政策定义不断添附的历史。② 如今,当人们在刑事政策题下不断地展开研究和讨论的时候,什么是刑事政策却仍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我国的刑事政策研究初兴于20世纪90年代,③ 应当如何界定和使用刑事政策概念,更有待澄清。

如何界定和理解刑事政策概念,本质上是刑事政策观念问题。刑事政策定义上的分歧,反映了不同的刑事政策观念之间的分歧和碰撞。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揭示刑事政策概念本义的前提下,明确我们应当坚持怎样的刑事政策观念,而不是简单地对刑事政策概念的定义再做添附。

一、两种刑事政策观念

我国学者在对刑事政策概念加以辨析并试图做出某种界定时,通常采用如下思路:首先对“刑事政策”一词做语义分析,例如,将“刑事政策”一词理解为由“刑事”加“政策”而构成的一个偏正词组,先分别解释何谓“刑事”、何谓“政策”,最后再界定何谓“刑事政策”。然后,对众多的刑事政策概念的定义进行参酌比较,以求得一种共识或者一个“最大公约数”。④ 这种研究思路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刑事政策”概念的涵义是有所帮助的,但缺陷是在对刑事政策一词的解释中抽离了历史的与文化的要素,失去了对刑事政策概念进行本质性考察的初衷,而把刑事政策概念的定义之辨简化成了刑事政策概念的表达技巧问题,甚至把一个概念问题当作了纯粹的词语问题。

如何定义刑事政策概念,无疑是一个理论问题、学术问题,但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的刑事政策是属于“实践应用”范畴的东西,是需要主体按照一定价值取向进行选择的社会建制,由此决定,如何定义刑事政策概念,与其说是一个理论问题、学术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实践问题、一个价值取向问题更为确切,因为其宗旨不是解决学术问题,而是解决实践、解决刑事政策(或犯罪对策)的价值取向问题。换言之,如何界定刑事政策概念问题,本质上是应当坚持何种刑事政策观念的问题。定义之争隐含着的是观念之争。当我们提出并试图回答“什么是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的本义是什么”的同时,也就必然隐含着、并且最终要按照一定的价值取向予以回答“应当坚持怎样的刑事政策观念”这一问题。进而言之,研究和定义刑事政策概念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它“已经是什么”,而在于它“应当是什么”;不是在解决刑事政策概念的历史名分,而是要明确刑事政策概念的现实意义。在解决刑事政策概念问题上,我们所面对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客观性描述问题,而是一个需要进行判断和选择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问题。事实上,“什么是刑事政策”与“应当坚持怎样的刑事政策观念”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要想回答什么是刑事政策以及应当坚持怎样的刑事政策观念这一问题,必须对刑事政策进行历史分析,从历史的视角,透过刑事政策观念的演变来揭示和把握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追寻刑事政策观念形成及其演变的历史脉络,是理解刑事政策概念本义的最好方法。按照这个思路来分析刑事政策,不是要简单地给出一个抽象的刑事政策概念的定义,也不是试图求得一个刑事政策的“最大公约数”,而是在明晰概念本义的基础上,明确我们应当坚持怎样的刑事政策观念,和应当在实践中运用怎样的刑事政策。

如果对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概念以来可以列举出的五花八门的刑事政策概念的定义做一番解析并加以归类,人们对刑事政策概念的基本理解其实只有两种,一种是古典的刑事政策,即单一的刑事惩罚政策,另一种是现代的科学的刑事政策。当然,在这两种基本理解之上,或可衍生出介于两者之间的其他一些理解,但那不过是两种基本理解的变体或者折中。⑤ 在中外学界,通常把这两种刑事政策分别叫做狭义的刑事政策和广义的刑事政策。然而,这种划分没能揭示上述两种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或者说没能清楚地揭示隐伏于其后的刑事政策观念,相反,这种划分会使人们误以为如何界定和使用刑事政策概念只是取决于定义者的个人偏好或取向,把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视为无所谓的学术分歧问题。

对刑事政策的上述两种基本理解,在形成顺序上一先一后,在内容上一窄一宽,这种一先一后、一窄一宽的格局,是在特定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反映了刑事政策观念以及刑事政策科学发展演进的历史过程的阶段性。尤需注意的是,对刑事政策的上述两种基本理解,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刑事政策观念。

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的古典刑事政策自古就存在,而古典刑事政策观念的形成则要晚得多,大致可以溯源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处于鼎盛期的刑事古典学派那里,它见诸于费尔巴哈、贝卡利亚、边沁等人的著作之中。这种古典的刑事政策观念建立在对犯罪的本质及原因进行抽象的思辨的基础之上,它把犯罪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性事实,把具体犯罪行为理解为是行为人功利计算、自由选择的结果,并最终由上述自由意志论犯罪观导出报应刑论或威慑刑论刑罚观。因此,古典刑事政策基本上是指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技巧和技术,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刑罚运用得更加合理而有效。费尔巴哈对刑事政策的界定,可能是古典刑事政策观念的第一次明确表达,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是“刑法的辅助知识”。费氏的刑事政策观概括起来就是:用刑罚进行惩罚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唯一对策。他的这种观念为古典刑法和刑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空间,以至于把本来应当指导刑法发展的刑事政策也被刑法和刑法学收容于麾下。受其影响,后来的刑法学家们大都把刑事政策理解为刑法的辅助知识,理解为刑事立法政策,即刑事立法技术或具体刑法制度的运用技巧;后来稍有扩展,理解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罚执行政策的总和。德国当代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特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一书中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便是对古典刑事政策观念清楚的继承。他们认为:“刑事政策探讨的问题是,刑法如何制定,以便其能最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的任务。刑事政策与犯罪的原因联系在一起,它探讨如何描述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以便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它尝试确定在刑法中适用的制裁措施的作用方式;它斟酌允许立法者将刑法延伸到何种程度以便使公民的自由空间不会超过不必要的限制;它检验实体刑法是否作了使刑事诉讼能够得以进行的规定”。⑥ 他们还说:“除刑法教义学外,刑事政策也是刑法学的一部分。刑事政策主要与现行刑法的修改有关。它首先以现行法律为出发点,同时也吸收了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它根据犯罪学经验研究的成果,对在将来修订现行法律的要求提供理由。因此,刑事政策是刑法教义学和犯罪学之间的一个重要的桥梁”。⑦ 这种古典的刑事政策观念,强调的是通过对刑罚的人道的、合理化的运用来打击和控制犯罪,把解决犯罪问题的全部希望寄托于唯一的刑事惩罚,还没有跳出刑法或刑罚这个“小圈子”去思考犯罪的应对之策。确切地说,这种古典的刑事政策仅仅是一种刑事惩罚政策,或刑罚运用的策略与技巧,在英语中,其更为准确的表达方式也许应当是penal policy,而不是criminal policy。⑧ 虽然它的主要任务被设定为检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但事实上这种被统摄于刑法学研究之下,成为刑法学的辅助知识的刑事政策,除了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提供一些策略和技巧方面的建议外,很难指望它能够跳出古典主义刑法的固有框架、站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外而就古典主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基本精神、原则和立场提供一些批判性的建议或者知识。这种古典的刑事政策观念,至今仍然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刑事法学家继承着,客观上自觉不自觉地拒绝接受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观念。

第3篇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policy marketing at home and abroad, we studied the policy, public policy marketing and its strategy mode. First, we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police, secondly, we conclude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policy marketing, at last, we conclude the public policy marketing strategy.

关键词:政策;政策营销;政策营销策略

Key words: policy;public policy marketing;public policy marketing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160-02

0引言

本文对政策营销策略的研究是以政策概念界定、政策营销概念界定、政策营销策略以及市场营销的相关知识基础上,所以文献综述主要分为政策概念界定、政策营销概念界定、政策营销策略等三个方面。

1政策概念综述

1.1 国际上对于政策概念的界定[1] 西方学者关于政策的界定各有侧重,大体上包含以下几种含义:其一,政策是政策权威者所制定的某种计划或规划;其二,政策是这种计划或规划所引发的权威者的真正行动或行为的动态过程;其三,这种行动或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四,无论静态上的,还是动态上的,或是作为、不作为的政策均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其五,政策是对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

1.2 我国学者对于政策概念的界定[2]我国学者与西方学者不同,他们以为指导来揭示政策的含义,同时在政策主体上强调了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我国学者认为,对政策进行科学界定,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即政策主体、政策的适用范围、政策目标和政策属性。政策主体即由谁制定的政策。政策的适用范围即政策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适用。政策的目标即为什么要制定政策。政策的属性即政策的外在实现形式。

2政策营销发展及概念综述

2.1 市场营销及政策营销的发展[3]早在古希腊时代,营销就已经存在人类社会,1900年代的德国和美国的大学学院就有学者从事营销研究,随着大众传播科技的不断创新,1950年代后期开始,营销专业在美国蓬勃发挥,之后借由跨国公司将整个世界带入营销的年代。Levitt于1960年提出营销的概念,阐述顾客需求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营销的先驱学者McCarthy提出所谓的4P营销组合,亦即公司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制定出符合产品价值的价格,透过有效的经销通路,并辅以适当的促销推广活动。

不同于美国学者的意见,澳洲学者Dann等人认为,现代市场营销概念起源于1900年代,其演进则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1900至1930年代的生产概念时期,1920年代开始的产品概念时期,1930年代开始的销售概念时期,以及起始于1950年代初期以来的营销概念时期。此外,荷兰学者Buurma则指出,自199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逐渐正视公民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而且运用营销工具与策略规划,以便于将公共政策推销给社会大众。

1970年的美国营销协会年会颁授1969年最佳论文奖给Philip Kotler和Sidney Levy,他们所撰写的《营销概念扩大化》一文将营销概念推广到非营利事业营销有着重要贡献,他们认为市场营销交换活动的概念,可以扩及到社会营销、教育营销、健康营销、文化营销(博物馆和表演艺术)、以及宗教营销等不同的领域。

政府部门因为有公众接触的需要,营销概念的扩展很快就得到实务上的回响,先是选举竞争中的候选人营销,到后来政府的政策营销,公共政策决策时正当性的形塑,以及执行时民众顺服的获取,营销专业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中国,由于发展历程短,政策营销仍有很多不成熟的方面,缺乏营销观念、营销效率低下等,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现在国内已经开始逐渐注重营销策略的研究与应用,不可否认,中国的政策营销思想才刚刚起步。作为辅助非营利组织成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的非营利组织需结合自身特点,创造适合自身的营销模式。

2.2 政策营销概念的界定[4]基于市场营销概念扩大化的基础,荷兰学者Buurma将公共组织所运用的营销分为四种模型,他认为只有第四种类型才是所谓的政策营销:

第一种类型:营销是透过公共财货和服务的进入市场环境,市场化概念可以将公共部门的活动转移私部门,其目的在于降低价格,而且使得品质更能符合顾客的需求,政府许多外包个案,希望提升政府服务的效率,让顾客满意,广义来说都可以算是某种政策营销的作为。

第二种类型:营销有助于促销区域性的公共组织,这是一种以区域为传播单位的营销行为。例如许多都会地区所时兴的城市营销(city marketing)。

第三种类型:营销是公共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可以透过营销以增进己身利益。例如Burton就提出利害关系人营销的概念,在市场与社会的支持之下,确保其存续的利益。

第四种类型:营销则是为达成政治目的而运用营销工具以实现政策目标,Buurma认为,这才是公共政策营销所欲实现的目标。

最终,Buurma给出的政策营销的定义为[5]:政策营销就是政府通过开发和提供可以让公众接受的政策手段,以及特定的社会行为,从而使政府以及公众双方的目标同时得以实现的规划和执行过程的总和。

3政策营销模式及策略综述

3.1 政策营销模式[6]针对公共政策行销的理论模式,美国学者Crompton和Lamb以及Coffman、Alman和Petkus、Burton,乃至于英国学者Chapman和Cowdell的《公共部门营销管理》,以及Kotler和Lee的《公共部门营销计划纲要》,都曾经提出相关的模式,此外还有国内学者吴定、林洁瑜的策略性营销过程模式、以及苏伟业的政策营销模式,以及仅针对国外学者理论模式论述如下:策略营销学者Crompton和Lamb提出《策略营销规划过程》之策略营销模式,强调从环境分析开始,再进入需求评估、任务、目标、策略、行动方案、执行、行动评估、乃至于修订回馈之系统性营销程序。在Snavely的政策营销模式内,与顾客标的相关的六大要素包括:服务、成本、倡导与告知、人力资源、合法权威、以及政策分析,公共政策的制定必然受到压力团体的游说、以及社会一般民众和选民的监督制约,而政治行动者的互动环境则是当时的政治环境、人口/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以及技术/实际环境。Alman和Petkus在探讨环境政策发展时,提出以利害关系人为基础的营销过程,该模式从政策问题的界定开始,咨询参与吸纳、方案的规划与评估、公听会、决策沟通引导、政策执行、检测与修正、乃至于回馈到政策的再设计。

此外,Chapman和Cowdell的所谓《公共部门营销管理》,则包括情景与多元市场、分析、策略、评估、以及组织学习循环的回馈等五个阶段;除了顾及政治、经济、社会各个层面的政策系统环境外,还有持续循环回馈的动态过程之营销管理流程设计。而Kotler和Lee所提出非常具体的《公共部门营销计划纲要》,则是包括:情景分析、政策目标、标的群体、定位、影响标的群体的营销组合、评估计划、预算、以及执行计划。

在实际运用中,政策营销的模式还可采用以下步骤进行:分析需求并将政治需求可视化;构建基准制度系统;共享信息;号召以实际行动来实现需要的政策;检测与反馈。

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论述以上模式差异的话,可以发现其间还是有其共同点存在,也就是:政策制定过程;营销组合要素;以及利害关系人分析的重要性。事实上,营销应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才能够“见树又见林”,原因在于见树不见林会因小失大,而见林不见树则容易见大失小。因此无论是何者,对于问题的处理和决策的制订,都有以偏概全或断章取义的弊端,而可能抵消掉良法美意和政策营销的成效。而要建构出任何一个模式都必须面对宏观和微观层面有时两者难以兼得之困境,要克服这样的困境就必须“以客为尊”,从公共利益出发,从公众的角度看待政策产品,并善用政策营销的策略,以达成政策的目标。

3.2 政策营销策略[7]如同营销的理论概念一样,公共政策营销的策略组合也取经于市场营销策略,国外学者对于营销和公共部门与政策的营销策略整理如表1。

在国内学者方面,丘昌泰、余致力等人特别指出,伙伴(partnership)和政策(policy)也是政策营销的核心。陈敦源则提出公共部门在推动政策营销工作应该要问的五个问题之策略思考框架,分别是:有意义吗?谁关心呢?;资源在哪里?;目标是谁?;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评估?。值得作为解释为什么需要进行公共政策营销的思考。

如表2的政策营销五问与营销策略应用对照表所示,不同的政策营销策略其实都可以适用于公共政策营销五问的思考框架。

参考文献:

[1][2]刘庆龙.中国社会政策.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