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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判断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是根据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原则,从效益、效率、公正性、回应性、充分性、适当性等六个方面进行衡量的。效益是一组数量指标,是指特定政策方案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既定目标,即其政策的结果和效果,通常可以用数量或货币价值表示。效率是一个或一组比值或比例指标,是指特定政策效益、效果与投入的资源和努力的比值,一般通过单位成本来衡量。公正性往往与公平通用,是指公共政策关于权利、机会和价值、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配置和分配符合公平、正义、人道等原则,它是衡量公共政策有效性的一个关键标准。回应性与社会理性和行政管理理性相联系,是指公共政策对特定群体的意愿和需求的反应和满足程度。充分性是指特定的政策效益对该政策问题、政策诉求及其目标人群的需要、价值和机会的契合与满足情况,是一种合理性标准。适当性是关于公共政策的综合性标准,它与实质理性相联系,是指政策目标的价值与支持这些政策目标的前提是否可靠,并从总体上判断该公共政策目标和该项政策本身对社会是否适宜。对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在考虑效益、效率、公平、回应性和充分性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是否适当、合理、必要。适当性是一个综合性标准,它往往要在上述几个标准之间权衡取舍,特别是经常要在效率与公平、公平与权利、自由与秩序等几组主要矛盾之间进行选择。
根据上述检验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六个标准,以及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基本原则,我们从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确定、方案规划和决策、执行等几个环节和政策过程,分析公共政策有效性和执政能力问题。
在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确定阶段,如何积极回应公众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要求和期待,将社会问题有效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如何确定合理、可行、公平、有效的公共政策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前提和起点,也是决定政策有效性的首要环节。政策目标的确定,要经得起上述六个标准的检验。如果政策问题不确定,将导致政策目标不明确、不合理,甚至导致政策目标完全扭曲,走向公众期望和政策初衷的反面。
在政策方案设计和规划环节,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政策方案设计、规划和评估,综合考虑各政策方案的成本与收益,特别是其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通盘筹划和综合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实在利益与潜在利益之间的关系,按照六条政策有效性标准设计和规划政策方案,是保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政策规划设计要全面、公正地评估各方案的利弊得失,综合比较各方案的收益成本,科学分析评估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预见性。
政策决策是公共政策的核心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核心和关键是提高公共政策决策能力,提高决策者对政策备选方案的决断和“拍板”能力。在现代社会,要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一般要求政策规划与决策两个环节适当分离。政策规划阶段的“多谋”是决策阶段“善断”的基础。“多谋”一般可以委托或外包给专家智囊机构,“善断”就构成执政能力的核心。作为核心执政能力的“善断”,就是善于权衡取舍、善于把握公共政策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火候”与“度”,善于统筹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善于果断抉择。
公共政策执行是将纸面的、观念形态的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过程。政策执行是依据法定授权实施方案的执法行为,首先要依法行事。政策执行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无疑要公道、讲理。同时,政策执行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还要讲情、讲人道,要做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和宣传工作。所以,有效的政策执行,既要依法行事,又要有情操作。政策执行无疑要贯穿效率效益原则,更要贯彻公平和回应原则。政策对象一般是广大民众,他们是否理解、接受和服从,决定该政策能否顺利实施,也决定该政策效果能否充分实现。换言之,政策执行是否及时准确地回应政策对象的要求,是否公平、公正地协调和分配政策利益,是否始终以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是政策顺利执行的关键,也是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关键。
通过对公共政策有效性的考察,我们发现,执政能力和公共政策有效性之间在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内容和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是基本相通的。从公共政策视角研究提高执政能力问题,实际上就是研究提高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有效性,就是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水平。
从指导思想上看,提高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是执政能力的重点,而其核心是公共政策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领导决策机制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工作执行机制是否公平、有效、适当,直接制约和影响执政能力与执政成效。
一般说来,判断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是根据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原则,从效益、效率、公正性、回应性、充分性、适当性等六个方面进行衡量的。效益是一组数量指标,是指特定政策方案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既定目标,即其政策的结果和效果,通常可以用数量或货币价值表示。效率是一个或一组比值或比例指标,是指特定政策效益、效果与投入的资源和努力的比值,一般通过单位成本来衡量。公正性往往与公平通用,是指公共政策关于权利、机会和价值、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配置和分配符合公平、正义、人道等原则,它是衡量公共政策有效性的一个关键标准。回应性与社会理性和行政管理理性相联系,是指公共政策对特定群体的意愿和需求的反应和满足程度。充分性是指特定的政策效益对该政策问题、政策诉求及其目标人群的需要、价值和机会的契合与满足情况,是一种合理性标准。适当性是关于公共政策的综合性标准,它与实质理性相联系,是指政策目标的价值与支持这些政策目标的前提是否可靠,并从总体上判断该公共政策目标和该项政策本身对社会是否适宜。对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在考虑效益、效率、公平、回应性和充分性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是否适当、合理、必要。适当性是一个综合性标准,它往往要在上述几个标准之间权衡取舍,特别是经常要在效率与公平、公平与权利、自由与秩序等几组主要矛盾之间进行选择。
根据上述检验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六个标准,以及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基本原则,我们从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确定、方案规划和决策、执行等几个环节和政策过程,分析公共政策有效性和执政能力问题。
在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确定阶段,如何积极回应公众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要求和期待,将社会问题有效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如何确定合理、可行、公平、有效的公共政策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前提和起点,也是决定政策有效性的首要环节。政策目标的确定,要经得起上述六个标准的检验。如果政策问题不确定,将导致政策目标不明确、不合理,甚至导致政策目标完全扭曲,走向公众期望和政策初衷的反面。
在政策方案设计和规划环节,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政策方案设计、规划和评估,综合考虑各政策方案的成本与收益,特别是其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通盘筹划和综合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实在利益与潜在利益之间的关系,按照六条政策有效性标准设计和规划政策方案,是保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政策规划设计要全面、公正地评估各方案的利弊得失,综合比较各方案的收益成本,科学分析评估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预见性。
政策决策是公共政策的核心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核心和关键是提高公共政策决策能力,提高决策者对政策备选方案的决断和“拍板”能力。在现代社会,要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一般要求政策规划与决策两个环节适当分离。政策规划阶段的“多谋”是决策阶段“善断”的基础。“多谋”一般可以委托或外包给专家智囊机构,“善断”就构成执政能力的核心。作为核心执政能力的“善断”,就是善于权衡取舍、善于把握公共政策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火候”与“度”,善于统筹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善于果断抉择。
公共政策执行是将纸面的、观念形态的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过程。政策执行是依据法定授权实施方案的执法行为,首先要依法行事。政策执行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无疑要公道、讲理。同时,政策执行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还要讲情、讲人道,要做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和宣传工作。所以,有效的政策执行,既要依法行事,又要有情操作。政策执行无疑要贯穿效率效益原则,更要贯彻公平和回应原则。政策对象一般是广大民众,他们是否理解、接受和服从,决定该政策能否顺利实施,也决定该政策效果能否充分实现。换言之,政策执行是否及时准确地回应政策对象的要求,是否公平、公正地协调和分配政策利益,是否始终以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是政策顺利执行的关键,也是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关键。
通过对公共政策有效性的考察,我们发现,执政能力和公共政策有效性之间在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内容和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是基本相通的。从公共政策视角研究提高执政能力问题,实际上就是研究提高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有效性,就是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水平。
从指导思想上看,提高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是执政能力的重点,而其核心是公共政策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领导决策机制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工作执行机制是否公平、有效、适当,直接制约和影响执政能力与执政成效。
关键词: 形势与政策 教学目标 内容体系 主要任务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指出,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重要使命,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整合,形势与政策课的地位在高校中进一步凸显,各院校普遍将形势与政策课列入教学计划,以开设常规性课程或者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教学,对大学生正确认识世情国情,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的来看,由于认识不到位、课程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合理等原因,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实效性欠缺,教学效果与开设课程的初衷还存在较大差距,加强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程建设,增强其实效性,有利于发挥形势与政策教育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促进作用。
一、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使学生掌握和认识形势与政策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系列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不断完善的政策体系,形成较为合理的知识结构。
(二)能力目标
让学生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观察和分析形势,并透过复杂的形势和现象看其内在本质;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组织能力,提高学生正确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
引导学生坚定正确的立场,理清对国际国内大是大非、利害问题认识的思路,自觉抵制错误的思潮和言行。
二、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体系
高校要合理构建“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体系,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信心和责任。笔者认为,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基本理论
主要包括:科学认识和分析形势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基本理论教育主要是促使学生学会掌握和运用科学的方法论,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观察和分析形势,并透过复杂的现象看到其内在本质;全面准确地了解党在制定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时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原则,提高学生理解政策的水平和政治觉悟。
(二)基本形势与基本政策
主要有当代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及总体发展趋势;国际形势与大国关系;我国的国情国力、政治经济形势;重要会议精神;重大改革举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法规等。基本形势与基本政策教育要着眼于帮助大学生增强对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同感,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信心。
(三)热点问题
该部分内容是“形势与政策”课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所普遍关心关注的。通过对热点问题的解析,不仅要使大学生对这些问题“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任课教师在讲授国内外热点问题时,一定要讲清问题的背景和来龙去脉,让学生了解这些问题在国内国际形势变化中所处的位置或所产生的影响;要讲透问题的实质,把握党和政府的原则立场,引导学生理性地看待和处理“热点”问题,避免采取偏激行为;要讲明分析问题的方法,引导学生运用的方法论辩证分析热点问题。
三、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形势与政策教育既不是简单地向学生介绍时事新闻,更不是简单地讲评国内外大事,而是要通过教育教学帮助学生夯实思想理论基础,准确了解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理性思考和分析当前形势的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学生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辨别能力,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培养大学生的应对问题能力
形势与政策课的目标与任务是教育与引导学生自觉地站在正确的立场,学会掌握和运用科学的方法论,学会运用矛盾的观点、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观察形势、分析问题,并能透过现象认清本质。因此,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向他们介绍基本理论、基本形势、基本政策和热点问题,而是要教育学生全面准确地了解党和政府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时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原则,提高理解政策的水平和政治觉悟,学会站在正确的立场、运用正确的方法看问题、想问题,提高应对问题的能力。
(三)增强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社会生活正经历一系列复杂而深刻的变革。形势与政策教育能够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方向,正确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总之,各高校要不断加强对形势与政策课程建设研究与思考,提高对该课程重要性的认识,在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方面不断改革,使形势与政策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Z].教社政[2004]13号.
[2]张若飞.高校“形势与政策”课课程建设探析[D].华中师范大学,2003.
关键词: 社会政策;公平性;平等
中图分类号:C 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3)03000506
党的十报告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要以“增强公平性”为重点之一[1],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保障公平性的重视和讨论。事实上,公平性的不足不仅存在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中,而且存在于整个社会政策体系之中。要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需要从整个社会政策体系着手。社会政策的公平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对社会政策公平性基本含义的理解,对社会政策公平性的基本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以及增强社会政策公平性的基本要求等方面的认识。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对我国现行社会政策体系中的公平性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一、当前我国社会政策公平性
问题及其特点1.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重视市场经济,而社会政策发展缓慢,这使得社会政策在弥补市场缺陷方面的作用严重不足。[2]其结果是,虽然经济发展了,但民生保障仍严重不足;虽然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了,但收入差距大幅度扩大。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社会政策总体水平太低,另一方面是社会政策发展的不均衡和社会福利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近年来,随着对民生问题的重视,政府逐渐加快了社会政策方面的建设,在制度建设和财政支出水平方面都有明显进展。但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保障水平仍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性和群体性差异,民众对此仍存在较严重的不满。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社会政策公平性的研究重视不够。过去我国社会政策研究中较多地重视分析政府社会政策总体水平低下的问题,呼吁政府增大公共福利支出,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而对社会政策本身的结构性失衡及社会政策公平性问题重视不够。近年来,学术界开始重视对社会政策某些领域公平性的研究和呼吁,其中较多的是对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公平性问题,以及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但是从总体上对社会政策公平性的研究仍然很薄弱。要推动我国未来社会政策的健康发展,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地发挥作用,不仅要继续提高社会政策的总体水平,还要更加重视提高社会政策的公平性。而要达到后一方面的目标,首先要对社会政策的公平性问题加以深入地分析和研究。2.当前我国社会政策公平性问题的主要表现概括起来看,当前我国社会政策的公平性问题主要是各类群体所获得的各类福利待遇的不均等问题,表现在我国社会政策和福利体系的制度性碎片化及其所导致的社会政策制度性区隔、福利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福利项目覆盖面的不均衡和人均福利水平的不均等。
社会政策的制度性碎片化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在同一个社会福利领域中实行多套不同的社会政策,对不同的人群实行不同的社会政策。我国现行社会政策体系是由人群和地区两个维度而分割的碎片化体系。在人群划分维度方面,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制度覆盖。以社会保障为例,我国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领域中有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公务人员等不同群体的不同制度体系。在社会救助方面,也有农村社会救助和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在地区维度方面,尽管我国有全国统一的社会政策指导原则,但在经费投入和管理的地区负责制下,各地在各类社会福利项目方面的实际投入、覆盖面和人均福利水平等方面都有较大差距。
社会政策的碎片化并不是我国独有,其他一些国家也有较为严重的碎片化特点,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如此。[3]但我国目前社会政策的制度碎片化特点较为明显。社会政策的碎片化也不必然等同于不平等和不公平,但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碎片化的社会政策制度体系有较明显的不公平特点。一是由于我国社会政策的碎片化制度体系是自上而下形成的,因此,对普通公民来说就更具有先天性的制度隔离效果。人们所获得的福利待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出生在什么地方,具有什么样的户籍性质。二是我国社会政策制度区隔很严格,人们在制度之间流动转化很困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劳动者已经获得了在经济活动方面全国流动的自由,但社会政策对人们仍有很大的限制。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在各地就业和从事经营活动,但却不能自由地选择在某地获得所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三是受权力和特权等因素影响,在社会政策领域中长期存在着“逆向调节”的现象,高收入群体获得的福利待遇也更高。在制度碎片化、权力因素、社会政策逆向调节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类群体和各地区民众实际享有的社会福利水平有很大的差距,这不符合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平等社会权利原则,也是不公平的。3.社会政策公平性问题上的基本认识问题从一般意义上看,社会政策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其基本目标。但是,在各国现实的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具体实践中,由于社会政策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由于“政府失灵”等问题的存在,使社会政策并不总能保证达到民众所期望的公平性,社会政策对经济与社会运行的干预也并不总是能够达到理想的维护公平的效果。导致社会政策公平性程度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和社会对社会政策公平性问题的认识中存在着模糊和分歧。因此,要提高社会政策的公平性,首先要澄清对社会政策公平性的一些基本的认识问题。其中包括什么是社会政策的公平性,社会政策的公平性与平等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社会政策方面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二、社会政策公平性的基本含义
社会政策的公平性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社会政策进行的评价,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政策符合主流社会公平观的程度,它体现在社会政策总体水平的合理性和社会政策行动中公共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两个层面。1.社会政策公平性的基本内涵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社会政策公平性的内涵应该包括社会政策行动中公共资源分配要符合社会主流的公平观。由于利益和价值的分化,社会中不同的个人或群体所持的公平观并不完全一致。但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些为大家共同接受的价值目标,例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社会平等、合理分配财富等。这些社会价值观虽然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每个人的个人价值立场, 但它们是所有社会成员价值立场的综合,是全社会个人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基于这种综合性价值观基础上的社会公平观就是主流的社会公平观。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政策都应该符合本国的主流公平观。2.提高社会政策公平性的基本目标提高社会政策公平性的基本目标首先是要维护公民的经济与社会权利,因为只有公平地分配社会福利资源,让所有人都能够公平地获得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和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公民的经济与社会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社会政策公平性的另一个目标是通过社会政策的公共行动而增大社会平等程度。为此,一方面要有足够高的社会福利总体水平,另一方面社会政策公平地分配各种福利资源,以便有效地调节初次分配中的不平等。在政府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占社会总财富的比例日益提高的情况下,社会政策的公平性对社会平等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再者,提高社会政策公平性的目标还在于通过更加合理的社会政策而更加有效地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纠正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更好地提升全社会的健康水平、文化素质、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3.社会公平性的主要维度社会政策公平性的主要维度体现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三个重要的方面。十报告中提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三项重要原则。社会政策的公平性也主要体现在这三个维度上。首先,社会政策应该建立在公平地尊重和保护全体国民的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差别性地对待不同的群体;其次,社会政策应该给全体公民同等的获得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的机会,而不应该厚此薄彼;再次,社会政策应该制定公平的规则体系,以便能够使公共资源的分配和获得能够更好地达到社会保护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目标。4.实现社会政策公平性的主要途径实现社会政策公平性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更加普惠性的公共福利和社会服务供给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及通过合理的再分配过程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关照。前一方面主要是提高政府对各项社会服务的投入,以增强其福利性水平,让所有人都能够在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住房、社区服务等方面享有更加公平的服务;后一方面是通过收入转移的方式给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以弥补他们在市场分配中的不足和遭到的损害。5.社会政策公平性的复杂性社会政策的公平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复杂性存在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两个层面上。从价值判断上看,由于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对社会政策存在着认识差距和利益差异,因此,导致对于社会政策公平性有着不同的价值判断。一些人更加强调应该通过加强社会政策而推动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进而推动社会平等;而另一些人则更爱通过批评 “福利养懒人”、呼吁警惕“福利陷阱”等方式而反对增大福利开支,尤其是反对普惠性模式的社会政策。从事实判断的角度看,对社会政策公平性的评价也是比较复杂的。它涉及到几个层面的难题:一是如何以实证研究的方式确定合理的社会福利总水平;二是如何通过实证的分析而确定社会福利资源分配的合理结构;三是如何通过优化制度和机制建设而使社会政策方面的公共资源投入能够带来更好的效率和社会效益,更好地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社会政策体系中公平与平等的关系
在当代各国对社会公平问题的研究中,常常有一些将公平与平等混淆或者等同的观点,这导致了两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谬误。一是一些极端的左翼思想以维护公平为名而主张完全的平等,甚至走到绝对平均主义;二是相反,一些极端的右翼以反对绝对平均为名而阻挠提高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公平性水平。因此,要科学地理解社会公平的含义,首先应该澄清公平与平等的关系。1.公平与平等的一般性关系社会平等是对社会财富分配均等性的事实判断,而社会公平是一个价值判断,所关注的是社会中一部分人在收入、财产、服务等方面比其他人获得更多的份额是否合理。因此,强调公平的分配并非是要走向绝对平均主义。事实上,社会公平的价值观完全承认在按劳分配和按贡献分配基础上的不均等分配的合理性。社会公平的价值观反对的是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没有积极意义的不平等分配,既反对一部分人靠权力和特权,或通过投机等方式获得大量的财富,也不主张给勤奋的人和懒惰的人同样的分配待遇。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虽然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但这是公平的,因为只有打破绝对平均主义才能激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我国目前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于按劳分配所导致的,而是权力、特权和投机等因素所导致的不平等。民众所反对的也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因此,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重点是要抑制权力、特权和投机的因素,但同时也要继续强化按劳分配或按贡献分配的原则。2.社会政策中公平与平等的关系与市场经济一样,在社会政策领域中公平与平等也不能混淆。与市场分配相比,社会政策在资源分配上更加强调平等。首先,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是要提高民生水平,因此,首先要通过平等的分配来保障所有民众在民生方面的基本需要;其次,社会政策是对公共资源的分配,而公共资源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应该为全民所共享,因此,在社会政策领域,公共资源分配应该更加强调要以平等为基础。
但社会政策的公平性也并非就是绝对平等。在社会政策的福利资源分配中,有一定方式和一定程度不均等并非就一定不公平。在社会政策领域公共资源的不均等分配是否公平,要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应该仔细考察各种模式下社会福利资源不平等分配的价值合理性。一方面,社会政策应该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福利去达到社会保护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公共资源分配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奖励性的福利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上述两种不均等的福利分配模式都可以被视作公平的。但是,如果在社会政策的公共资源分配中,部分群体依靠其拥有的权力和特权而享有了更多的福利待遇,则是不公平的。
其次,应该认真分析社会政策在福利资源不均等分配模式的功能有效性,即不均等的福利分配是否能够达到公平的价值目标。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将社会政策福利资源分配格局与市场经济的分配格局结合起来,重点考察两个问题,一是福利分配模式与市场分配模式的契合度,二是福利分配本身的功能有效性,即特定的不均等福利分配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达到其预期的目标。就第一个方面而言,社会政策应根据初次分配的不平等结构和程度来建构其再分配的格局,以促使整个分配制度达成较为合理的分配格局,并发挥较好的功能效果。在一个较为平等的初次分配模式下,社会政策的福利资源分配格局中可以有较多的奖励利;而在一个不平等程度较高的初次分配制度下,则不宜较多地采取奖励利,而应该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型福利来抵消初次分配的不平等,或者通过发展普惠型福利模式来降低社会分配体系总体上的不平等程度。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即使那些具有公平的价值目标的福利项目,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也可能发挥不了预期的作用,或者其投入太大而收效较小,或者在发挥正面效果的同时也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超过合理需要的奖励利会导致福利资源投入的边际社会效用大大降低,而同时产生较大的不平等效应;不合理的福利制度也可能导致“福利养懒人”的后果。因此,应该重视各种福利分配模式本身的功能有效性,认真分析和精心设计各种福利模式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各种福利分配方式在消耗资源相对较小的条件下都能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和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要努力降低各种福利模式的负面后果。
四、社会政策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如何理解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仅是市场经济制度及运行中的基本问题,也是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基本问题之一。过去对于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偏误的观点:一是认为社会政策只关注公平,与效率无关;二是认为社会政策会损害效率,并且社会福利水平越高,对效率的损害就越大。这两种观点表明上看是对立的,但其实质都是把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的偏颇之见。在研究社会政策公平性时必须要认真分析这一问题。1.社会政策中公平与效率的一般性关系分析一些国外的研究者曾经依据一定的经验事实而发现效率与平等之间存在着此消彼涨的关系。[4]但后来一些人把平等与效率的这种关系直接应用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把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认为重视效率就不得不降低对公平的诉求。这样一来,理论上就出现了偏误,在实践上也出现了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原则,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政策实践上都出现了忽略社会公平的失误。
要正确地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首先应该看到,市场经济和社会政策都应该体现公平,只不过所关注的重点不同而已。社会政策行动中也有投入产出的关系,因此,也需要讲效率。从微观层次上看,每个具体的社会政策行动都有投入和产出的关系,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社会福利服务等部门都应该通过合理的体制机制设计而提高其自身运行的效率。从宏观层次上看,社会政策行动的效率涉及资源分配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高效率的社会政策模式应该是在资源投入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社会福利资源分配,能够更好地达到缓解贫困、提高健康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改善住房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平等和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目标。也就是说,社会政策行动中的效率与公平是一致的、协调的。公平的原则要求社会政策行动始终遵循正确的社会价值目标,而效率原则要求社会政策行动高效率地达到其目标。2.社会政策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复杂性与市场经济相比,社会政策行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加复杂。首先,社会政策运行中的效率问题比较复杂,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其测量和评价体系的模糊性上。市场经济行动中,可以通过同样的货币单位来测量投入和产出,因而比较容易评价其效率(投入产出比)。但在社会政策行动中,投入的资源(经费)可以用货币单位来测量,但其产出的健康、安全、人力资本、教育水平、居住条件、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等无法用货币单位测量,因此,也很难对其效率做出精确的评价。这说明提高社会政策行动效率的难度更大,因而向社会政策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报告中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对这一原则应该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二是在社会政策的运行中应该同时重视提高效率。按照十报告的这一原则,在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应该采用合理的体制和机制,达成社会政策行动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其中,既要合理地确定社会福利水平,使社会政策能够有效地发挥保障民生和再分配的作用,也要合理地确定社会福利的对象,使社会政策能够更加有效地帮助需要帮助的群体,同时还要合理地安排社会政策的体制机制,设计各类社会福利项目的具体运行方式,使其能够更加高效地发挥作用。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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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振兴基本计划;体育政策;大众体育;竞技体育;日本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7)02-0016-04
1961年东京奥运会之前,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第一部体育法律《体育振兴法》,在推动日本体育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2000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体育振兴基本计划)(以下简称《基本计划》),明确了从2001年到2010年日本体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及其方针政策,是一部依据21世纪日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而出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体育法规。《基本计划》实施以来,已凸显出其效果。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日本从悉尼奥运会的5枚金牌猛增到16枚金牌,金牌榜排名从第15位跃居到第5位,提前实现了《基本计划》中提出的奥运会金牌指标。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建立,促进了日本大众体育的蓬勃发展。解析《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新举措和新特点,把握日本体育方针政策的新动向,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我国体育发展的新格局提供参考。
1 《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
《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较之《体育振兴法》有明显的变化,只要将两者略加比较就显而易见。
《体育振兴法》的第一条中规定,“本法律以明确有关振兴体育政策措施的基本内容,促进国民身心的健全发展,形成明朗而充实的国民生活为目的。本法律不能用于强制国民进行体育活动,也不能将体育活动用于前项规定的目的之外。”[1]《体育振兴法》的目的体现了其指导思想,也是当时国际奥委会和日本社会坚持奥运会业余性原则的反映。
在《基本计划》的宗旨中,首先指出了近40年来日本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如,实施5天作息制度以来,使国民由以工作为中心转向以生活为中心;科学技术带来的体力、运动能力的下降以及人际关系淡漠、精神压力增大;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竞技体育的社会影响和竞技水平的持续下降等等。在此基础上做了如下表述:“在这种状况下,当我们考虑体育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的意义和作用时,应以国民自主参与体育为基础,切实回答国民的需要和期待,不断营造既能使每个国民都可以参与体育活动,同时也能使竞技水平得以提高的体育环境,这已经成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重要职责。……基于上述考虑,本计划将努力把提供体育活动机会的公共主体、民间主体与利用体育机会的居民、运动员结为一体,进一步实现体育振兴,以期实现21世纪明快、丰富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2]不言而喻,《基本计划》的宗旨同样反映了该《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
上述两种指导思想明显反映出了两者之间的差异。《体育振兴法》的指导思想主要集中在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形成明朗而充实的国民生活,促进大众体育的发展,并强调体育振兴的各项措施不能用于此目的之外。与《体育振兴法》不同,《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中既强调大众体育,又重视竞技体育,突出了新形势下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重要性。这种以法规的形式对竞技体育的表述是日本体育指导思想E的重大突破。
2 《基本计划》的两大举措
指导思想的转变带来了体育政策的变化,而体育政策的变化又体现在具体措施之中。为了适应21世纪日本政府和国民对体育的需求,《基本计划》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其中有两项将会对日本体育的现在和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1 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
《基本计划》中明确规定,“到2010年全国各市区町村至少建立一个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到2010年全国各都道府县至少建立一个泛区域体育中心。”[2]日本的都道府县行政区建制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建制,市区町村相当于我国的地级市,是都道府县的下一级行政区建制。
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是一种由区域居民自主组织的体育俱乐部。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意义在于,以俱乐部作为载体,实现满足国民体育需求和提高竞技水平的一体化,促使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同时,通过俱乐部这种形式,增强区域居民的连带意识和世代间的交流,构建明朗、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
与以往的单一型体育俱乐部不同,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主要特点如下:第一,备有多种多样的运动项目,满足人们不同的运动需求。第二,从儿童到老年人,从初学者到高水平运动员,区域内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兴趣、技术、技能水平,任何时候都能进行体育活动。第三,具备作为运动基地的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育活动。第四,有高素质的体育指导员,并可根据每个人的具体需要进行体育指导。第五,上述各项由区域居民自主组织运营。
泛区域体育中心是指在几个市区町村构成的区域圈内建立的体育中心。由于该体育中心不隶属于某个市区町村,具有跨市区町村的特点,因此称之为泛区域体育中心。该体育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更大的区域内,协调解决单个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难以解决的问题,支持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持续、稳定地运营。其主要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援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创立和培育;第二,支援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人员和指导人员的培养;第三,完善和提供泛区域市町村范围的体育信息;第四,举办泛区域市町村规模的体育交流大会;第五,支援泛区域市町村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第六,从运动医学和体育科学方面支援区域体育活动。
到2010年,日本将不断完善和扩大在全国市区町村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在都道府县建立泛区域体育中心的全国体育组织体系。
为了保证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在全国的顺利拓展,《基本计划》中明确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体现了日本政府对该项事业的支持力度。
在软环境方面,日本政府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全面建设,制定了一系列不断完善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环境培育、人才培养以及实现终身体育社会的普及教育等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试点工作,并将其经验逐步推广。
第二,国家要求地方公共团体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与国家协调的政策,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在参照《基本计划》制定
本地区的体育振兴计划时,要将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建立作为主要内容。
第三,在全国推广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需要大批体育管理人才和体育指导员。《基本计划》中明确规定,为了培养具有社交能力和创设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能力的人才,要组织实施经验研讨和信息交流。同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要把体育院校的毕业生,或具有资格的高素质的体育指导员分配到体育振兴部门或泛区域体育中心、公共体育设施等单位,不断完善体育指导员的研修工作,探讨适合区域需要的体育人才使用政策。
第四,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为了保证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运营的持续性和透明性,使之对区域体育振兴等公益活动做出更大贡献,建议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Non Profit Organization NPO法人)的身份取得法人资格,成为权力义务的主体,便于经营并享受国家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优惠政策。
在硬环境方面,日本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体育设施建设和资金保证方面。《基本计划》中指出,政府“考虑到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在区域体育振兴和地方自治团体的形成等方面所具有的公共作用,在以区域居民的会费收入等作为运营基础的同时,对俱乐部的根本要素和事业给予有效的援助。”[2]这里所指的“根本要素”的重要内容就是包括更衣室、淋浴室、饮茶谈话室等在内的俱乐部场馆设施。另外,《基本计划》还规定,积极推进俱乐部室内建筑设施的完善,强调在新建俱乐部室内建筑设施之外,要有效利用和整修学校的闲置教室和已有的公共体育设施。因此,日本政府在建立推广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事业中,把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关于资金保证,该《基本计划》中指出,“在推进本计划各项措施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的是要确保以体育振兴为目的的财源。”[2]日本政府在保证划拨该项事业的基本预算外,充分利用1990年设立的体育振兴基金和1998年建立的体育振兴彩票制度。体育振兴彩票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建设便于居民在住地附近参与体育活动的社区体育环境。日本政府将继续充实该《基本计划》中政府提供的资金,提高体育振兴所需的经费预算,确保体育振兴经费的稳定性。
2.2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
《基本计划》中指出。“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在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大会上的出色表现给予广大国民无限的梦想与感动,有利于明朗、充满活力的社会形成,因此要积极推进能在这种高水平竞技运动大会上出色表现的运动员的培养和强化。”[2]同时,针对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竞技水平持续下降,奥运会奖牌锐减的倾向,《基本计划》提出了综合性、有计划地推进旨在培养、强化高水平运动员的各种措施,尽快实现奥运会奖牌获得率翻倍,实现奖牌获得率达到奥运会奖牌总数3.5%的目标。为了实现这.目标,《基本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从少年儿童抓起。《基本计划》中指出,“为提高国际竞技水平,必须要把视野扩展到少年儿童,对具有优良素质的运动员,进行适应其个人特点和各年龄成长阶段特点的指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运动员。”[2]。《基本计划》认为,目前日本训练指导体系条块分割,尤其对青少年儿童的训练指导体系相互之间不衔接,难以保汪少年儿童的训练持续地贯穿于学校生活的各个阶段,造成了具有优秀运动潜力的少年儿童得不到良好的、连续性的训练。这是影响日本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导致国际体育竞争力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改变现状,对有培养前途少年儿童,根据一条龙的训练理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在各个竞技项目中构建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体系。
第二,研发优秀运动员的选材手段。为了保证高水平运动员后继有人,要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和优秀运动员选材手段的研究与开发。《基本计划》中指出,竞技体育部门要根据反映竞技特性的客观指标,发掘具有优秀素质的运动员。在充分了解各竞技项目运动员培养计划内容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立体育科学中心和体育院校积累的有关高水平运动员身体特征等方面的知识信息,开展运动员发掘手段的研究。
第三,完善训练基地。《基本计划》认为,提高竞技水平需要运动员有充足的时间,充分运用体育医学、科学研究的成果进行强化训练,而强化训练又必须有稳定的训练的基地。经过调查,日本发现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获得金牌总数前10名的国家中有9个国家拥有这种训练基地设施。因此,《基本计划》指出,为了提高国际竞技水平,日本需要尽快完备国家级水平的训练基地。
第四,指导人员的专业化。这里的指导人员相当于我国的教练员。《基本计划》认为,提高竞技水平的国际竞争力,不仅需要一流的运动员,同时也需要一流的教练员。这些教练员能够依据运动员培养计划,根据运动员的个人状况,对高水平运动员等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能够面向奥林匹克运动会等大型国际赛事制定出具有国际竞技水准的竞技战略战术;具有运用体育医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强化训练方法的能力。为此,《基本计划》提出日本需要成立教练学院,以培养高水平的教练员。
第五,营造运动员安心从事高水平竞技运动的环境。《基本计划》指出,为了保证运动员无后顾之忧,专心从事运动训练,需要建立运动员安心从事竞技的体制。为此《基本计划》提出了以下措施:首先,对外国高水平运动员训练环境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逐渐明确政府行政部门、体育团体、企业以及区域的不同作用,制定出完善日本高水平运动员能够专心从事竞技的指导方针。其次,加强对运动员退役后的关怀,促进高水平运动员的有效利用。高水平运动员退役后可以作为一条龙训练体系的指导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地方公共团体在高水平运动员退役后可以聘任其担当学校的非在编讲师,将其运动经验用于指导青少年竞技能力的提高。再者,要加强运动员的体育保险,对运动员的伤害补偿进行必要的调整,尽量减少运动伤害给运动员带来的忧虑。
3 《基本计划》的主要特点
《基本计划》是战后日本颁布的一部目标最明确,内容最丰富,措施最全面,要求最具体的体育法规,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基本计划》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体系。在整个目标体系中既有统领整个计划的总体目标,又有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等不同领域的政策目标,还有具体的实施目标。《基本计划》的宗旨反映了其总体目标,即“把提供体育活动机会的公共主体、民问主体与利用体育机会的居民和运动员结为一体,实现进一步体育振兴,以期实现21世纪明快、丰富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2]大众体育的政策目标是:“第一,实现所有国民都能够根据自身的体力、年龄、
技术、兴趣、目的以及时间,随时随地参与体育运动的终身体育社会。第二,尽早实现每两个成年人中有一人(50%)每周一次以上参加体育运动的体育实施率。”实施目标是:“第一,到2010年,全同各市区町村至少建立一个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第二,到2010年,全国各都道府县至少建立一个泛区域体育中心”。[2]
竞技体育的政策目标是:“第一,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在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大会上的出色表现给予广大国民无限的梦想与感动,有利于明朗、充满活力的社会形成,因此要积极推进能够在这种高水平竞技大会上出色表现的运动员的培养和强化。第二,鉴于在1996年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我国奖牌获得率下降至1.7%的情况,综合地、有计划地推进旨在培养、强化我国顶尖水平运动员的各项措施,尽早使奖牌获得率翻倍,实现3.5%的目标。”[2]实施目标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2]
如上所述,整个《基本计划》的各种目标相互关联,逻辑清晰,一环扣一环,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目标体系,贯穿于《基本计划》的始终。同时,该计划的目标体系包含了宏观、中观和微观3个不同层次,近期、中期和远期3个不同阶段,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该计划的贯彻落实。
3.2三大领域,协调发展
《基本计划》的另一个特点是谋求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协调发展。该《基本计划》的第三节是专门关于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的内容。这一领域的政策目标是:“以实现丰富的终身体育生活和提高国际竞技水平为目标,推进终身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运动之间的相互协调。”[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基本计划》中提出了“两个协调”,即丰富少年儿童的体育生活,推进学校与区域之间的相互协调;提高国际竞技水平,促进学校与体育团体之间的相互协调。同时,为了实现终身体育社会,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是促进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这种把无形的促进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的理念,汇聚在有形的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之中,为真正做到三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3.3竞技体育,重大突破
《基本计划》中关于竞技体育的指导思想,政策目标以及具体措施大大超出了《体育振兴法》的范围,具有重大突破。这表明新世纪,随着日本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日本的体育方针政策也在变化,尤其对提高竞技体育的国际竞争力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包括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建立国家级训练基地,成立教练学院、发掘后备人才,充实教练队伍,退役运动员的安置等一系列具体措施,表现了日本试图重振奥运雄风的决心。雅典奥运会日本代表团取得的优异成绩已经反映出实施《基本计划》的效果。可以预见,日本的竞技实力将会成为北京奥运会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同时,日本的经验说明,任何一个经济发达国家并不是不重视竞技体育,而是谋求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协调发展,成为真正的体育强国。
基金失衡的社会焦虑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10月,有关北京市医保基金入不敷出的传闻在网上不胫而走,并在较短时间内被高频率转发。这一事件经北京市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面澄清系误传才得以渐渐平息,但引起的热议却颇有深意。较之于此前人们对医保基金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结余,突然出现的北京医保“没钱了”,就像一道惊雷,引起了人们的空前担忧和焦虑。从网友的评论中不难看出,医保基金“没钱了”对于社会信心的打击超出了预期,说明医保“没钱”是万万不能的。如何理解社会对基金平衡的焦虑?不同的利益方对基金平衡有不同的认知。医保基金具有社会性、风险性和权益性的基本属性。这些基本属性提示我们,医保基金平衡目标需要为公众接受,对风险的出现和化解应具有可预见性,并且能够保障对参保人的权益承诺。缓释基金的社会风险消除人们对基金平衡的焦虑,至少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明确的医保基金平衡目标。这个目标应该包含结余率高限和低限的区间目标,而不是单向的高限目标,单向目标很容易导致管理行为失衡。二是公众的知情与可预见。应该告诉公众在一定的区间内,医保基金的运行是健康的,以避免短期赤字引发社会恐慌。三是政策干预的情形限定与选择。政府在医保基金管理中应当有相当的远见并有政策储备。当基金运行出现何种情形时,政府需要出台政策进行干预,包括选取何种政策、政策干预的“节点”、可预期的政策目标等,都需要政府有预见性及相应的政策储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掌握主动权,为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做好周密的部署。
对医保基金风险的再认知
国家在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初,提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原则。但是,医保基金作为一个风险基金,在长期运行中,每年都略有结余是不现实的;而在医保基金每年都有结余的情况下,历年结余会缓慢增加,同时降低历年结余也不合逻辑。因此,只有在出现大规模当期基金赤字时,才能短期大量消耗历年结余。但是,这种大规模的当期赤字并不符合医保运行的要求。应该看到,作为一个社会基金,医保基金需要包容各种利益诉求,适度的、间断性的当期赤字显然不能被简单理解为基金“崩盘”,反而有利于遏制利益诉求过度释放,增加管理张力,促进管理规范化。化解风险的关键是拥有对医保基金风险的认知能力、控制手段和化解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何以承受高风险压力?美国联邦医疗保险从1960年到2004年长期回顾性研究揭示,按可比价格计算,平均每年医疗费用增长为10%,其中因通货膨胀和人口增长造成的增长为5.6%,医疗系统内部因素造成的支出增长为4.4%;在医疗系统内部因素中,驱动美国医疗费用增长的主要因素有四种,即人口老龄化、个人收入增长、医疗保险对需求的刺激和技术进步,其贡献分别为0.5%、1%-1.3%、0.5%和2.1%-2.4%。另一项研究显示,2002年美国医疗费用增长因素中,新诊疗技术,如MRI(磁共振成像)和心血管介入治疗的应用,对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的贡献为19%,门诊医疗费用增长的贡献为18%,专利药品应用对医疗费用增长的贡献为17.2%。从美国对社会养老保险(OASI+DI)和联邦医疗保险(HI+SMI)支出占GDP的比例(SocialSecurityandMedicareCostasaPercentageofGDP)(见图)的回顾与预测看,医疗费用占GDP的比例总体趋于较快上升态势。从我国的情况看,医保基金未来面临的压力更大。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未富先老带来的医疗及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将出现巨大的压力;技术进步是人类不懈追求健康目标的主要工具,中国医疗的现代化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以及待遇的逐步提高,无疑会进一步刺激医疗需求释放。统计数据显示,近10年来,中国卫生费用增长平均每年达到14.2%左右的高位,反映了医疗支出压力与日俱增。但由于医疗需求的刚性,压缩医疗费用总量的难度很大,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将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应该倍加珍惜。
关键词:规划;调控;编制程序;规划评估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发展规划”从“计划”中独立出来,突出了发展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独特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发展规划对计划、政策、政府工作的导向作用,对完善发展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规划期限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短期、中期、长期规划,其中4~5年的中期规划最为重要。本文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注重从比较研究中总结进一步完善我国规划的对策。
一、中外规划的功能
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
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战略”的评估是中期评估的难点。开展中期评估时,规划刚执行到中期,从短期发展指标判断长期发展趋势是其难点。以前主要采取定性评估的方法,许多人并不认可这种评估方法,认为这种方法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可采取分层评估的办法评估“十一五”规划内容。第一层,基于各领域内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和统计指标,判断该领域战略意图的实现程度,并对这些工程能否实现该领域的战略意图进行反馈性思考。第二层,动态模拟规划实施效果。按月份采集规划执行后的相关领域数据,利用定量模拟技术,对当前的政策、措施、工程等在该领域内的效果进行动态延伸,对比该领域规划编制前的发展情况,综合考察按照目前发展轨迹能否达到预想目标。第三层,依靠各领域内的专家,通过研讨的方式判断规划执行后该领域的发展情况与战略方向的契合度。第四层,结合规划满意度的评估,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该领域内执行效果进行评价。综合这些评估的结果,对战略性内容的执行情况作为进行判断。
“满意度”的评估方法可采取网上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测评微观主体的满意度。在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设立“十一5E"规划评估专栏,请网友通过网络评分、留言和建议等,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还应考虑到困难群体很难接触网络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全国选择多个省份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市(在东、中、西、东北地区各选择两个或以上省份),或按照四类主体功能区的设想,在各类主体功能区内选择一定数目的县、市,围绕公共服务的普及情况、生活质量、人居环境、就业状况等,对区域内企业、居民进行问卷调查,获取微观主体对规划的了解情况和规划实施对他们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企业年金;年金运营;年金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08)02-0077-04
Study on the Problem of Heilongjiang Enterprises’Pension
CHU Da-zhi1, QI Zhong-ying2, WU Zheng-gang2
(1. Management College, Shenzhen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60, China; 2. Management College,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01, China)
Abstract:This research based on interaction between enterprises’ pension plans and social welfare, demonstrate thepositive impact of developing pension plans in Heilongjiang from macro and micro point of view. By putting economics theories into social reality, comparing historical developments of pension in Heilongjiang with those in other provinces and abroa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on restrictive factors in pension development and the suggestions on patterns of pension operation and its regulation has been made 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nsion market and make it “the second pillar” of the multi-pillar social retirement insurance scheme in Heilongjiang.
Key words:pension; pension operation; pension supervise
1 引言
养老金替代率是国际通用的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替代率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即衡量职工退休前和退休后生活水平在多大程度上相当的指标,指每期退休金领取额占退休前一年同期或者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认为,80%的养老金替代率即可以使职工保持与退休前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设想,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60%,企业年金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20%[2]。对比很多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也许我们不能说中国的养老金替代率过低[3]。实际上美国等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都在60%左右[4]。问题在于这些国家的职工退休以后,除了基本养老金这一“第一支柱”的生活来源之外,往往还有企业年金等“第二支柱”。而在我国,尤其黑龙江省企业年金的总体发展还是比较缓慢的,尚处于起步阶段,远不能适应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过高替代率的需要[5]。下面构建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通过对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的基本参数设置,在假设条件如:缴费费基不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供款是缴费现金流,给付是一个生存年金、企业年金制度覆盖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即等同于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的覆盖面和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20%下,计算实现黑龙江省企业年金基金平衡的最优参数组合,并对黑龙江省企业年金实现20%的目标工资替代率进行敏感性分析,为进一步优化黑龙江省的企业年金模式提供理论实证研究基础,分析如何才能使黑龙江省企业年金的工资替代率达到20%,并针对黑龙江省企业年金的现状提出政策建议,以促进黑龙江省企业年金的发展,使企业年金尽早真正成为黑龙江省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二支柱”。
2 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建立的前提条件
一是缴费费基不变。缴费费基缩小、流失是近几年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减收增支,出现缺口的一个重要因素[6]。据黑龙江省统计局的估计,职工的货币收入比政府的“工资总额”的口径至少要大10%,而社会保险制度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约为统计部门统计的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80%,这主要是由于非货币工资收入没有计入工资总额和企业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在本文模型中假设养老社会保险缴费费基,也即企业年金的缴费费基不变。
二是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供款是缴费现金流,给付是一个生存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供款是按年缴费,个人账户的缴费积累和投资收益形成个人产权;企业年金的给付是一个生存年金。也即在职工退休时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中的个人产权全部向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一份按月给付的生存年金[7]。
三是企业年金制度覆盖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即等同于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的覆盖面[8]。国务院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逐步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并于1998年发文《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11个行业统筹单位移交地方管理。但在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扩大覆盖面的工作难度很大,非国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对于参加国家公共养老金计划乃至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热情不是太高[9]。在本文研究中仍按政策规定,将城镇职工总数作为模型计算参数。
四是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20%。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60%,即,基础养老金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30%;职工缴费满15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20%,在此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目标工资替代率增加0.6%,个人账户养老金最终目标工资替代率达到30%;企业年金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20%。
3 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
根据有关的企业年金政策,运用保险精算方法,得出黑龙江省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如下:
4 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
4.1 基本参数设置
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的基本参数设置如表1。
(1)开始工作年龄为17岁。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课题组对北京、上海、大连、成都和西安五个城市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参保职工平均就业年龄为16岁,但其对2001~2050年我国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就业年龄的预测是,2001年平均年龄为16岁,2005年平均就业年龄为17岁,2010年以后平均就业年龄为18岁。因此本文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预测数据假定黑龙江省参保职工平均就业年龄为17岁。
(2)平均退休年龄为57岁。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变动除受抚养比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影响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退休年龄。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在国家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的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应引起注意的是近几年各地为缓解下岗和失业压力,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现象十分严重,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把近期的问题推向远期,本文假定退休年龄一致,即取男、女法定退休年龄的近似平均值和不考虑提前退休现象。
(3)最高死亡年龄为105岁。这个数据来自《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男女混合表)(1990~1993年)》
(4)年利率为4%。根据历年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利率,按执行月份进行加权平均可以得到平均年利率为7.9%,这显然不符合未来的发展可能。由于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作用,我国的法定存款利率进行过若干次调整,特别是1997年我国经济“软着陆”之前,金融机构一直实行较高的法定存款利率,因此以历年平均利率作为参数显然不具代表性。按照成熟经济的实践,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利率一般不超过5%,本文模型所选4%正是基于我国经济趋于成熟的考虑。
(5)生存概率。本文模型中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男女混合表)(1990~1993年)》中给出的生存概率。由于生命表中的生存概率是一个随机过程,事件发生具有不规则性,为了简化计算机计算程序,本文采用基本概率加上变化率的方式使这个随机过程变为一个规则运动过程,变化率分别以退休期生存概率的变动作为一个指数变化。退休期以57岁时生存概率作为基数,以58岁到108岁逐年生存概率的平均变化作为基本变化率。那么调整后的退休期生存概率为
4.2 实现黑龙江省企业年金基金平衡的最优参数组合
根据表1设定的基本参数,我们通过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4计算出不同的供款率、预期投资收益率、工资增长率和退休年龄组合下的工资替代率。见表2。
表2 基于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得出的不同供款率、预期投资收益率、工资增长率和工资替代率 (%)
供款率(C)预期投资收益率(r)工资增长率(g)
工资替代率(b)
57岁退休62岁退休
4.3 黑龙江省企业年金实现20%目标工资替代率的敏感性分析
通过对表中黑龙江省企业年金实现20%的目标工资替代率的最优参数组合的分析,我们认为组合方案2比较适合当前黑龙江省的现实条件,即满足当前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直接以实现翻两番目标的未来年均经济增长率作为社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率。因此,下文直接以组合方案2的参数(见表4)作为黑龙江省企业年金实现20%的目标工资替代率的敏感性分析的目标参数。通过逐个计算α、β、i、g、C、r这六个因素的微小变动对工资替代率变动的影响程度,我们可以得出敏感性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中可以看出,α、g与b呈反方向变动,β、i、C和r与b呈正方向变动,其中β的敏感性最强,β每增加1%,b将提高5.6%,其次是g、C和r,最弱是i。由于i和g都受到诸多复杂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并且是模型的外生变量,难以控制;α具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提高的趋势,并且目标工资替代率对α的敏感性并不太强。因此,控制企业年金工资替代率应主要从β、C和r这三个因素入手。
5 促进黑龙江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从上述对实现企业年金基金平衡的最优参数组合的设计和实现20%的目标工资替代率的敏感性实证分析的结果,我们可以通过调整β、C和r这三个因素,实现20%的企业年金目标工资替代率。
5.1 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提高退休年龄对完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意义,许多学者都有曾有过详细的论述。本文对退休年龄对目标工资替代率的敏感性分析得出,退休年龄每提高1%,替代率比例增加5.6%,如果退休年龄提高5年,那么替代率将从20.71%增加到33.19%;反之,其他条件不变,退休年龄提高5年,实现20%的目标工资替代率只需5%的供款率。而国际上普遍实行随着人口寿命延长而不断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如美国67岁,英国、新西兰、比利时65岁,匈牙利62岁。目前提高退休年龄的最大障碍是黑龙江省就业压力过大,为减少名义下岗和失业数量,企业强制或鼓励职工提前退休的现象十分普遍,过低的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实际上的早退休都会提高整个社会和家庭的养老负担。从人口发展态势来看,黑龙江省在2015年以前就业年龄人口处于递增阶段,2015年以后,15~59岁人口始递减,这时可以逐步提高退休年龄,不仅可以减轻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给付压力,还可以减轻企业年金的给付压力。
5.2 严格控制企业年金供款率
不考虑补充医疗保险,当前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制度的合计供款率占工资的比例已经非常高了:基本养老(企业24.5%、个人8%)+基本医疗(企业6%、个人2%)+失业(企业2%、个人1%)+工伤(假定企业2%)=(企业34.5%、个人11%)。因此,必须严格控制企业年金的供款率。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要实现20%的目标工资替代率,在现行退休年龄政策下的供款率将不少于8%,而推迟5年退休,则至少可以将供款率降到5%。当前,我们必须将供款率严格控制在8%以内;从长期看,必须通过提高退休的年龄,将供款率降到5%以下。
5.3 允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只要实行基金积累制,就必须有相应的投资手段。在现代企业年金制度下,按照表中的参数组合,即企业年金基金获取7.5%的投资回报率,那么,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实现约20%的目标工资替代率;如果企业年金基金仅仅存入银行,即获取4%的贴现率,那么企业年金基金仅能实现7.24%的工资替代率。通过r的敏感性分析也可知,r的比例每增加1%,工资替代率的比例可增加2.66%,即r提高1%的投资收益,工资替代率可提高7.35%。
依据上述实证模型的分析结果,并借鉴国内外企业年金发展的经验教训和理论成果,本文针对黑龙江省企业年金的现状提出了上述三点政策建议,以促进黑龙江省企业年金的发展,使企业年金尽早真正成为黑龙江省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二支柱”。
参 考 文 献:
[1]李建民.2000年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状况分析[A].华人人口与社会经济研究[C].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10-124.
[2]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15-18.
[3]邓大松,等.中国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海天出版社,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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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化;固定资产投资 ;民生配套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7-0118-03
一、保持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是城镇化的重要保障
2012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为16%,实际增长20.6%;201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增速为18%,比上年增加2%,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增加350亿元至4376亿元,显示全社会资本形成额增速加快,并有望进入自2010年以来新一轮投资。从历史上看,投资一直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也是我国“保增长”的重要手段。2006年以前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制定目标远低于实际投资额,一般实际投资增速高于预期200%~300%,2009年以后的预期增速制定目标逐步提高,实际增速逐渐向目标靠拢。
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最大的三大行业。1.制造业。由于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杠杆不断增加,三角债务增加,资产负债表错配带来的金融风险使企业面临去杠杆压力。这与这几年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产能相对过剩、企业运营成本上升、财政收支矛盾、金融风险等问题相呼应。2.房地产业。地产调控虽因“国五条”政策而持续加码,但在政府进一步稳投资力度及加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推动下,或许新一届政府的执政思路仍会延续“去库存、控增量、限价格”的旧有模式。近期,房地产投资有加速的迹象,但观察与之相关的内生性需求诸如乘用车、家用电器、家具等相关消费,并未有明显复苏。3.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传统基建项目中占比最大的三个项目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投资增速有望回升;交通运输根据铁道部近期公布的投资计划来看,铁路投资进入了低速发展平台期;而电力受制于环境保护的压力,难以提供强劲推力。
综上并结合经济增速和通胀的目标组合看,政府有意认可较低的经济增速,抑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加快政府“去杠杆”进程,以换取更高的增长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463”号文对影子银行的清理、“国五条”对房地产调控的加码,会使开发商选择谨慎投资 ,使房地产投资增速下滑,从而也会拖累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行。
二、促消费成为城镇化重要的推动力
2007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增速为12%,实际增长16.8%;201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增速为14%,实际增长14.30%;201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目标增速为14.5%,比上年增长0.5%,表明政府继续坚持以消费带动经济增长的主基调,并有望在2013年继续扩大消费增幅。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将扩大内需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执行,提出要发挥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并强调扩大内需的难点、重点以及潜力在消费。
1.提高居民收入从而促进消费支出
2004、2007、2012年均实现人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切实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并圆满达成目标。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其最终目标就是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实现收入倍增、差距缩小以及分配秩序规范三大目的,将我国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同时,提出了促进民生的措施。据统计,2007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25元提高到30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提高10%;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至280元/人,比2012元提高40元/人,增幅达17%,表明政府对城乡低保和优抚对象补助标准也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进一步深化。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新增了在土地确权基础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在户籍等配套制度改革基础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制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具体政策、将文化改革列入各级政府效能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2.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发展第三产业不仅能吸纳大量社会结构性失业人群,更能够提供更多消费需求,因此,伴随国内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和产值占比的持续提升,消费将获得持续的增长动力。第三产业也能带动消费环境的改善,消费软硬件环境的改善也将带动消费增长。
三、多项改革配套是城镇化战略顺利实施的关键
2007年新开工保障房目标为700万套,实际新开工781万套;2013年保障房开工630 万套,比上年计划减少70 万套,基本建成470 万套,比上年计划减少30 万套。截至2012 年末,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12.5%,随着上年新开工的结转,预计这一覆盖面将有所提升,发挥积极的正效应,保障房建设将是投资的重要方面。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积极稳妥的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结合发改委提出的2013年年末城镇化率要达到53.4%,比上年末提升0.8 个百分点。新型城镇化是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协调发展的一个过程。而农村成为我国全面小康建设的难点和重点。在“十八’大报告中和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指出,要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一体化发展战略。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是互相促进发展,也是互相补充发展。
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经营的基础和根本,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从而逐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在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等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从整体上看,这个过程将有序推进,先试点后逐步推广。
3.促进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后的就业。2004、2009、2012、2013年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为900万人,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维持在4.6%以内,2012年城镇新增就业实际增长1266万,失业率控制在4.1%,表明政府政策引导促进就业、改善结构性失业的目标始终如一,收效显著。
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使群众得到更大实惠
公立医院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衡量公立医院改革进展如何,以及是否按要求完成了改革任务,必须要有清晰的目标和具体标志。
完善公立医院改革的顶层设计,要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便于地方操作实施,推动地方由“要”变为“我要干”。
建议对重要任务尽可能设定约束性、量化性指标和明确推进的时间节点,发挥地方首创精神,督促地方推动改革。
健全筹资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巩固基本医保制度
加大财政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补贴,并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推进医保制度整合和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约束;积极推进医保、医疗和医药协调发展,加强“三医”联动,实现医改目标。
统筹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体系和医药流通领域的改革,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核心的药物政策建设
完善基本药物目录遴选替换机制,确保基本药物能够满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在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中使用统一的药品质量和限价标准,减少交易成本。积极探索第三方招标采购的做法,提高招标采购效率。
完善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管,提高患者知情权。
继续完善并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
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制度,为有序就医的形成提供制度基础。
加强区域协同,以慢性病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以医保支付为杠杆,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的稳定服务关系。合理确定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成本和价格。
打破现有的“定编、定岗、定人”制度,创新编制管理方式,落实基层单位用人自,真正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基层竞争性用人新机制。
优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服务均等化
强化居民享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合理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要的人力、设备等成本。
以健康改善结果为目标,注重服务质量的考核,科学设立绩效考核办法,将资金补助和考核结果相挂钩,奖优罚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以“防治结合”理念指导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健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基层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和社会办医的相关政策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社会办医优惠政策,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落实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在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的政策。建立适度投资回报机制,加快完善卫生投融资平台,支持社会办医发展。
关键词 住房保障目标;住有所居;稳定房价
中图分类号 F2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2)06-0042-04
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各地的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不断加强,门类齐全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然而,全国多个地区以缓解廉租房建设资金不足的压力为由,对廉租房实行“租售并举”、“先租后买”的政策。自此项政策出台之日,质疑声、反对声不断,人们甚至担心廉租房会由此走上经适房的老路[1]。
上述问题的出现,与对“住房保障应该实现怎样的目标和怎样实现住房保障的目标”的认识密切相关。现实住房保障制度和相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种种乱象表明,进一步认清住房保障的目标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使保障性住房真正回归其保障功能的前提,对于实现我国住房保障目标,同时避免陷入西方国家高福利的泥潭,最终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住房保障的目标是稳定房价吗?
在讨论这个命题之前,我们必须预设一个前提,那就是住房保障的主要目标是帮助低收入者实现“住有所居”,属于“基本保障”。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分析这个命题。
普遍认为,保障性住房大规模供给,可起到稳定房价之功效,自然地保持房价稳定也就成了住房保障的主要目标之一[2]。事实上,在房地产市场上,房价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住房供给和购房需求决定的。相对于住房供给,购房需求更加活跃一些,房价恰恰是由有能力购房的人群所决定。如果说保障房的大规模供给能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必然是原先身处住房市场上的家庭因享受到保障房而撤出了该市场。实际情况是低收入家庭不具备购房能力,原本就被排除在这个市场范围之外。他们需要解决的是有房可住或者改善现有居住条件,政府若实施“住有所居”政策就恰巧帮助他们解决了这样一个难题。既然我们认可住房保障的目标是帮助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有所居”,那么让其背负“稳定房价”的重任就有些张冠李戴,这不仅让人联想到种了别人的地却荒了自家的田,既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又不利于保障目标的实现。以山东省某市为例作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根据该市2007年~2010年统计年鉴上“城市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和“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的相关数据,采用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Exten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ELES),测算出2007年~2010年该市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并采用剩余收入法,最终测算出2007年~2010年该市城市居民各收入阶层家庭购房或买房的最大月支出,其中2011年为预测值,如表1所示;表2是2007年~2010年该市城市居民各收入阶层家庭年度人均收入,数据来源为该市相应年份的统计年鉴。
表1 2007年~2010年某市城市居民各收入阶层家庭
买房或租房的最大月支出 单位:元
表2 2007年~2010年某市城市居民各收入阶层
家庭年度人均收入 单位:元
按照《某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年~
2013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线标准按照2009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将由上一规划期月均1,277元调整至月均1,864元(即由年均15,324元调整至22,368元,相当于达到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住房线标准由上一规划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提高至13平方米。按此标准,部分中间收入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显然,现阶段中间收入户进入住房保障已经超越了“基本保障”;而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和较低收入户进入住房保障后能否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分析。
最近,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本市今年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销售公告,对3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1个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进行公开销售,其中经适房的销售均价为3,793元/m2和3,667元/m2。我们取均价3,700元/m2,面积65 m2,20年8成按揭,采用2011年7月7日利率基准、等额本息还款法,可得首付款4.81万元,月供1,497.4元。对照表1,较低收入户对此具有支付能力,而最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不具有支付能力。若在此处开发商品房,根据测算,保本销售均价至少应在5,000元/m2以上。进行同样计算,可得首付款6.5万元,月供2,023.5元。中间收入户具有支付能力,而较低收入户不具有支付能力,政府的保障房政策确实使他们实现了拥有房产的梦想。
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它是不可能长期亏本经营的,因此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和较低收入户本就被排除在商品房市场之外。如此,在认可住房保障是“基本保障”、是为了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前提条件下,指望保障房的大规模推出能稳定房价的愿望恐怕要落空了。
现阶段的高房价确实使部分中间收入户被挤出了商品房市场,但若不分析其中的原因就将其纳入住房保障,可能会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但过高的住房保障水平不仅超越了“住有所居”的目标,而且有可能使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前期建设和后期管理负担,甚至影响到其他领域的投资。
关键词:公正;社会政策;发展趋势
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是在自由、平等、社会合作等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强调“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公正具有重大意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就公正和社会政策的关系而言,公正和社会政策是密不可分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正和社会政策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公正是社会政策的基本理论依据。缺少了公正理念,社会政策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但是,同时还应该看到的是,公正毕竟只是社会安排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一种基本的规则,它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能在社会现实中体现出来。就社会层面而言,公正必须通过社会政策体系才能够具体地得以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政策是公正在社会领域的具体化,公正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社会政策来实现的。“如果我们真正关心社会正义,我们就要把它的原则应用到个别的或者整体的产生贯穿整个社会的分配后果的亚国家制度上去。”
一、中国现阶段社会政策的问题
(一)同经济政策相比,社会政策在中国社会当中的地位极不对称
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就总体而言,中国社会似乎是一直认为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经济发展几近成为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的代名词。经济政策几乎成了压倒一切的基本政策。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两者之间呈现出严重的不同步和不平衡。同经济政策相比,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政策起步较晚,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21世纪初,社会政策才开始得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认同。而且,即便是在今日,社会政策无论是就其受重视的程度,还是就其贯彻的力度而言都是不能和经济政策同日而语的。中国社会已形成了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很难进入“主流社会”,处在一种边缘化的状态。“对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来说,第一。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二,在目前的体制之下,回到原来那种稳定的就业体制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三,朝阳产业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而在社会“强势群体”的一方,又往往存在着一系列诸如职业意识缺乏、角色感不强、社会责任感欠缺(如纳税意识不强)的问题,其许多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社会群体间的不协调情形,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焦虑现象严重等等,并将造成更多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使社会安全受到影响,并使社会运行和发展的质量明显降低。
(二)社会政策的整体化、系统化程度还很不够,同一性较弱
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政策的主体部分尚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拥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一个国家社会政策得以系统建立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尤其是1993年以来,中国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其他许多社会政策相比,由于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巨额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问题、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协调问题、社会保障基本理念的认同问题、社会保障运作专业知识的积累及运作技术的形成问题等等。所以,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难以在短时期内顺利地迅速确立。
由于缺乏必要的整体性、体系性和同一性,目前,中国的社会政策不仅不可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保证社会成员平等的发展条件、维护社会公正,而且还会使原有一些仍有价值的和新形成的社会政策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由于面临着一些相互矛盾的政策而难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三)社会规范缺乏规范性
中国现在的社会政策明显地存在着不规范的特征,这特别的表现在社会政策制定程序中的不规范:一是多方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问题上,有着明显的缺陷。在制定社会政策时。理应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应当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便是不公正的,并使相关的社会政策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二是公开性方面做的不够。现在在制定社会政策时,对于相关的信息的披露是不够的,往往没有对全社会公开。这就造成同某项社会政策有直接关联的社会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相关信息占有的匮乏,从而使社会政策的决策者和社会政策的直接对象在信息占有方面出现一种严重的不对称的情形,进而使这些相关的社会群体更加难以有效地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过程。三是在技术手段上也做得很不够。比如,难以做到相关信息收集的充分化和准确性,而且也缺乏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后必要的评估机制和修正机制。社会政策的这种不规范性,从总体上使得中国目前的社会政策缺乏长远的考虑和必要的稳定性,易于多变,随机性过强。
(四)社会政策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过大
现在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中国已有的许多社会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有关社会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程度很低。比如,中国目前尽管也有各种类型的权益法,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等,但是这些社会政策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国目前“应然”与“实然”的社会政策之间过大的差距还表现在,一些基本的或“次基本的”社会政策往往缺乏相应配套和一致的具体的社会政策来具体实施,因而这些基本的社会政策便程度不同地流于一纸空文,“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自然拉开。许多具体的政策同基本的社会政策诸如宪法、劳动法之间有时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形。
二、中国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及努力方向
(一)以现代的公正理念作为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防止两个极端现象的发生
作为现代公正理念具体化的社会政策必须同时防止两个方面的问题,否则社会政策便是片面的,便会造成不公的现象。一个方面的问题是过大的贫富差距问题。过大的贫富差距意味着社会的不公,是需要通过社会政策来予以解决的。中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调剂及其他种种原因,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出了公认的警戒线,造成了社会的种种不稳定的因素,并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严重地危及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还不重视社会政策的实施,那么,中国社会将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中国社会来讲,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刻不容缓。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平均主义的、高福利化的问题。中国现在虽然不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但是,由于传统的平均主义等种种因素的强固存在,由于如今为数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对于公正的强烈诉求,更由于前两者因素十分容易合二为一,因而在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时有可能会引发某种早熟性的高福利化的现象。
(二)既要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又要维护其基本的权利
21世纪中国社会保障应是怎样的?第一,人性化;第二,可持续;第三,求适度;第四,行得通。人性化就是要将以增进和改善民生为终极目标。但现在我们常常讲,社会保障是给国企改革配套的,或者说是社会稳定器。从这两个目标来讲,我国似乎是达到了目标,但是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民生。
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分两个阶段,90年代以前是以“配套”和“稳定”为目标的,2002年以后才正式提出以民生为目的,发展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曾经在90年代提出过一个概念,叫做“基础一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所有的社会保障项目都应该分成“基础”和“补充”两个部分,政府的责任就是保障基本生活水平。补充项目则是以资产建设为主,这个我们下面再说。还有“整合”是指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整体。现在老年人讲退休金不够,但实际上讲的不是生活费不够,而是将来生病了怎么办?老年人最担心的是这个。换句话说,如果有一个很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话,养老金压力可能就不会这么大。另外一个原因是,1996年以后,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他们突然不交费了或者只是象征性地交费,这个制度当然马上就资金紧张了。
我们提出的想法是,21世纪的社会保障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一个是资产建设。把收入变成资产,再把资产变成资本,在这点上,个人账户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第二是扶贫。可以通过扶贫脱贫的,就不用现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办法,不能通过扶贫脱贫的鳏寡孤独人员,方才给予低保,且低保的水平要提高。第三个方面,小额贷款。通过借贷形成资本,投资获利,然后再还贷,再借贷。最重要的是,小额贷款是不需要抵押的。所以21世纪的社会保障应该考虑这样一些新的手段,资产建设、扶贫、小额贷款等等。其方式可能是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整合,而不是以前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就是社会政策。
新的社会保障当中,贷款是个很重要的慨念。我国应把养老作为长期的目标,投入5年、10年以后就可以贷款,以此解决住房问题;若干年之内还款,然后等你的孩子长大,可以再贷款,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通过这样的方式,让“死钱”变成居民手上的“活钱”。这样的话,社会保障本身才会对公民具有吸引力。而如果从20岁交钱一直到60岁才能领取养老金,只是一种强制的力量。当然,贷款必须和养老目标挂钩,如果不能偿还贷款的话,养老受影响。
还有一个理论上的假设,一个人从出生到逝世,这么一段时间内,其实有很多关节点,上学,工作、结婚、生子、一直到退休,还会在一些不确定的时候,碰到疾病、伤残、失业、工伤等等。再做一个基本的假设,一个人一生中,只要社会给他机会的话,他(她)能够创造的财富应该远远大于他(她)一生必需的消费,这样的话,我们是否可以把他(她)的一生做一个妥善的安排。上学、工作、结婚、生子这一段时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年轻工资少,但是进入养老保险系统以后,我们是不是可以给他贷款,然后慢慢还,但是要加利息。通过这样对一个人的一生做个比较完善的安排,使他一辈子挣的钱在他这一生当中平均地使用,遇到关节点时还可以得到足够多的钱,这样的社会保障才是21世纪的社会保障。
1、新增就业岗位500个。其中面向本地失业、失地劳动力的就业岗位200个。
2、组织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前指导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1000人。
3、社会保险扩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各净增1800人。
4、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和享受待遇率保持在98%以上。
5、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及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覆盖率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重点
1、统筹城乡就业,实现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充分就业。城乡劳动力实行“四个统一”:统一提供职业培训,统一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备案,统一实行失业保险制度。
2、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各类群体充分保障。一是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按照“全员化、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逐步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二是扎实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探求农村社会保险多元化发展,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当提高老年农民养老待遇;建立和完善对独立的适应失地农民特点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障制度,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失地农民创业,实现就业再就业,注重社会特殊群体的充分保障。
3、进一步协调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充分和谐。一要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二要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三要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三、工作举措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1、推动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一是根据国家、省、市、区就业再就业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加快工作进度,加快工作节奏,确保全面完成年党工委街道办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就业再就业的各项目标任务。二是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继续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工作。
2、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市区职业培训及补贴办法〉的通知》的精神,配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落实农民培训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做好全失地农民、“4048”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双失业家庭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做到双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的目标。
3、建立完善公共就业职介服务。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协管员作用,将就业促进工作向基层延伸。
(二)加大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进一步巩固城镇社会保险。为了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社会保障权益,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进程,重点加大对企业的扩面覆盖力度,企业中本地户口职工必须全部参加城镇企业社会保险。继续做好城镇老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工作。
2、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已得到了基本解决,今后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抓:一是巩固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参保率达98%以上,享受待遇率保持在98%以上。二是要做好农保基金的解缴工作。三是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长效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加强检查督促,力争年内基本实现村村达标。
3、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府[]73号文件精神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农保转城保的政策,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三)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