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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行业前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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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行业前景

第1篇

2007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每年排放二氧化碳最多的国家,并且此后每年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呈递增趋势。近年来,我国通过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来减轻二氧化碳排放量、改善环境。相关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中国清洁能源投资总额在全世界排名第二,其中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所占比重最大。尽管投资力度大,但我国自身发明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还是远不如发达国家先进,因此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成为中国发展有实力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重要方法。然而,中外的许多专家都担心知识产权会成为清洁能源技术转移给中国的最重要障碍。例如,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存在普遍的知识产权盗用现象以及不可靠的知识产权强制实施规定,这是在中国发展清洁能源技术事业、进行技术转移的重要障碍,因为美国每年在中国由于伪造和剽窃带来的商业损失依旧保持着不能接受之高。而来自中国的专家以及政府官员则认为,工业化发达国家过度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这使得对于中国来说,获取他们的技术太过于昂贵,这种高花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无法承受的。虽然中外专家的认识不同,但他们都表达了对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担心。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可再生能源转移方进行技术转移的信心,更关乎到中国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发展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前景,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概述

(一)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为了讨论技术和技术转移,首先必须明确技术和技术转移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是如何界定的。传统意义上对“技术”的理解仅仅包括在能源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机械装置。笔者认为,对“技术”这一概念不应只是狭义地理解为在能源生产过程中设计的机械装置,还应该包括各种无形的、知识型的资产,例如生产机械装置以及有效使用机械装置所必须的知识等,即和此项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不难看出,可再生能源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密不可分。举例来说,在风力发电过程中,电力公司不但需要像转轮和发电机那样的有形资产,也需要如怎样维护、修理以及改进这些有形资产的知识;不但需要数据收集系统,也需要一种怎样有效解释和分析他们所收集的数据的能力。

(二)投资中的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投资的一种基本形式。技术转移通过国际贸易、共同研究、许可、跨国公司的跨国活动等方式有组织地发生在各种各样需求体之间。在进行技术转移之前,投资者会考虑到将它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投入到某一特定市场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如果这项技术转移的风险程度在他们可接受的范围内,并有可能取得一个满意的收益,他们才会把资金投入到这项技术转移中。

三、风险因素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改革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达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会成为向中国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他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这给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剽窃”提供了很大的制度漏洞,他们甚至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管理体制大多数是无效的、没有威慑力的。然而,自20世纪以来,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政府先后推动了两次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以合同法和专利法为代表的两套改革为中国更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相应地降低了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法律风险。首先是合同法。20世纪初,为加入WTO,中国必须使其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达到国际最低标准以便在2001年加入WTO时符合TPIPS要求下的义务。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改革,其主要标志是合同法。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定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在1999年,也就是在中国签署TPIPS的前两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其中以专章规定了“技术合同”,并在其下设置了技术转移一节。它通过规定能够被转移的知识产权的形式而减轻了和技术转移相关的风险。例如,它列举了可以通过合同进行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这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详细规定了技术转移合同中转让双方的法律义务等。此外还必须提及的是专利法。自2000年开始,我国通过采取如增加研究经费、培养科研人才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创新,创造各种条件为我国的创新人才及事业提供支持,使得知识型的经济行业获得了重要的发展,这其中就包含可再生能源行业。这一时期以专利法的修订为代表的法律改革反映了我国对经济知识型行业重视程度的增加,这进一步减轻了考虑将知识产权转移到中国市场的外国发明创新者的预期风险。专利法反映了我国为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而作出的努力,为减少与技术转移相关的风险做出了巨大贡献。首先,2008年专利法在之前确立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这一规定,表明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增加。其次,将新颖性标准扩充至优先使用或是在外国已有的知识。这一新标准不仅拓宽了外国公司据此提出在中国注册的部分专利有抄袭他们的专利的诉讼渠道,而且要求中国法院在评价专利有效性时应考虑公开的知识或是其已经在中国外优先使用的情况。最后,它还扩大了被认为是非法行为的专利活动范围,即增加了提供销售拥有专利权的产品这一规定,给予中外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大的保护。

(二)法律实施的可预测性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看到,自2000年始,中国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措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仅有完善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从这些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才可清晰地看到国外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在中国面临的风险是否减小了。根据相关专家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的调查数据,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已经日渐成熟,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得到了有效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已经变得可预知。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普遍较低,但这至少可以使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司将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支出纳入到其财务开支中,做好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其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外国公司似乎比中国公司更具有优势,他们往往能够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在一项调查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张的平均值的约5%。然而,在原告是外国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张的平均值的约33%,比中国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高出28个百分点。最后,近年来,外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中国法院提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这反映了他们已经把法院视为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以上这些表现都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实施卓有成效,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可预知性增加,所面临的未知风险在逐步减小。

(三)吸收能力尽管我国已经努力改革和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期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好的保护,这大大降低了外国公司在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但是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风险程度还与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吸收能力”密切相关。所谓吸收能力是指“一个公司辨别新的、外来信息的价值,吸收并将其运用到商业目的的能力”。一般来说,吸收能力越高,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风险就越大;吸收能力越低,则风险越小。就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整体状况而言,大多数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没有发达的吸收能力,还不能有效地将从外国公司掌握的知识产权技术转换成适销的产品或服务。虽然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规模很大,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的经济效益也非常可观,但是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所采用的技术并不如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先进。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密度较低,我国公司对发达国家精湛技术的吸收能力普遍薄弱,不能及时有效地将从发达国家相关渠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转化为适销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这些发达国家的每项可再生能源技术并不是孤立的,它们已经形成了发达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网,各项技术之间相互补充支持,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并不像终极消费品那样简单,产品可再生能源的能量来源的生成、传输、配发、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求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企业需要掌握一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更需要学习掌握使用该产品的相关知识。若缺乏自有互补技术的强大支持,仅取得部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公司不能必然地将此部分技术完全融入到运营中。从反面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薄弱的吸收能力恰恰减轻了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法律上的诸多努力,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也能够有效实施,使得知识产权诉讼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大大减轻了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与法律相关的风险。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普遍薄弱的吸收能力反过来也减轻了中国盗窃和反向制造外国可再生能源知识产权的风险。因此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风险因素已经在逐步减小了。

四、收益因素

技术投资需要考虑的另一方面是收益因素,可预期的收益越大,表明可投资性越高。

(一)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前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之伴随的是对能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强。我国已经逐渐意识到可再生能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各种政策文件以及立法措施逐渐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首先,“十一五”规划把高水平的能源消耗看作是从2001年到2005年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并要求“实施优惠的财政、税收和投资政策以及强制的市场份额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中的比例。“十二五”规划要求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并且要求“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从太阳能热能和光能热能产生的电力、风力技术和设备,智能电网以及生物能”。其次,国务院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也规定了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装备的安装资质。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也促进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它授权可再生电力的网络许可并且建立了电价补贴,以确保存在可再生电力的买方,鼓励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优惠贷款,对可再生能源工程提供税收优惠,设立了研究、开发和展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基金。这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措施都表明我国已经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到了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之大也正表明了可再生能源行业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价如前所述,我国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障碍,重要原因是拥有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产权的外国公司控制着其技术的价格,以至于此价格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太高而难以支付。而笔者认为,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存在着充足的市场竞争,以致于完全垄断价格是不可能的。根据ITA报道的数据,在中国,没有一家外国公司垄断任何一类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例如,在风能市场,在2008年,“存在着超过80家的风力涡轮机发电机厂商和200个以上的风力开发商”,中国公司占据了超过75%的市场,中国公司也控制着太阳能和水电市场。在那些知识产权价格仍然很高的行业,有学者指出高成本很可能是由于不成熟的技术而不是知识产权溢价造成的。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存在着知识产权溢价,中国也已经能够以比别人低的成本来利用某些种类的技术,通过有效利用这些技术,能够促使相关知识产权价格降低。还有学者认为,阻碍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资金和管理而不是知识产权溢价。总之,笔者认为,今后越来越发达的技术市场将会解决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高昂这一问题。

(三)中外企业合作模式从长远来看,外国公司如与中国企业伙伴分享或共同开展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因而外国公司不应为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权而故意不与中国公司交易。对知识产权转移障碍的争论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完全来源于外国公司或完全转移到中国公司这一假定之上的,但是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即存在着中外企业相互合作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行业要求有一个专业的、相互依赖的技术复合体和一个存在价值关系的企业环境,外国公司如果能够与中国伙伴分享或共同开发知识产权就能够创造价值关系,使合作双方都没有侵害知识产权的动机。中国公司可以帮助外国公司达到当地成分要求,促进双方的合作发展,达到共赢。笔者将此种合作关系当做一种收益因素。合作关系不仅能够创造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型,而且降低了中国企业盗用外国合作伙伴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在合伙关系中,彼此之间的信任和信赖是合作共赢的关键,中国公司能够认识到盗用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能够危及这一关系,从而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此外,正如前文讨论的那样,许多中国公司还没有将剽窃的知识产权直接转换为适销产品和服务的吸收能力,他们必须依赖外国合伙方提供补充的技术。因此可以说,中国和外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既能够使外国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又可降低其知识产权受侵害的可能性。

第2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金融成长

金融危机过后,中国经济仍保持了快速的增长。据初步核算,2010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8万亿,比上年增长10.3%。而能源消费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贡献巨大.十二五期间,中国的电力发展思路是继续优化发展火电、加快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美国能源基金与中国发改委联合预测2005到2020年,中国能源投资缺口达到18万亿元,其中节能环保与新能源领域需要投资7万亿元。巨大的资金需求迫切要求与之对应的资金来源。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理想金融成长模型

20世纪70年代, Weston and Brigham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融资来源的变化提出了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已有的金融成长周期模型着眼于企业,为了研究新能源行业的金融成长模型,本文特作如下假设:(图1所示)

新能源行业的发展阶段由4部分组成: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持续期。由于新能源行业的基础是新能源。而水电、风电等新能源是可持续的,因此原则上讲新能源行业是不会被淘汰的。因此引入“持续期”表示新能源行业的持续发展。

企业的发展与行业的发展同步进行。由于行业是由从事相同内容的企业组成的,因此大多数企业的发展状况就代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大多数企业的金融成长阶段就代表了行业金融成长阶段。作此假设后企业的金融成长模型就可以引入行业中,成为行业金融成长模型。

新能源生产企业由于投入巨大,因此创业者自有资金很难满足资金需要。理想的情况是,初创时,主要的投资方式是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是民间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行业进入发展期获得利润后,主要通过信贷和私人股权投资(PE)进行融资,当然也包括初创期的风险投资,政策资金,民间资本。中小部分前期风险投资资金可以选择退出,进入新的目标企业中。在行业进入成熟期后,信贷资金仍然可以被企业利用。随着行业中很多企业达到上市的要求,企业通过IPO就可以充分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可再生能源行业才能达到上述理想的金融成长模型,需要市场化成熟度很高的融资机制和政策的大力引导。

二、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金融成长现状

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大不相同,因而融资现状也不同。由于地热、潮汐发电在我国仍处于个别情况,还没有进入起步阶段,因此本文不予研究。下文将对水电、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和风电分别进行研究。

(一)水电

水电2010发电装机位居世界首位。但是水电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的地方。据有关统计显示,水电项目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占了近80%,而债券等融资方式则利用很少。当前的水电资金结构难以降低融资成本并提供大规模的资金。(图2所示)

(二)生物质发电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我国生物质发电的装机容量要达到30000 MW,因此前景广阔。但是生物质发电技术要求高,设备需要资金量大。目前生物质发电主体企业仍是国有大型企业。在难以看到生物质发电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银行信贷资金和资本市场资金等都不愿意涉足生物质发电。(图3所示)

(三)光伏发电

我国光伏发电市场正在起步, 2010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500MW,累计达到900MW,居世界前十。但光伏发电是技术资金双密集型行业。资金需要量非常大。和生物质发电一样,银行对光伏产业也放贷十分谨慎。(图4所示)

(四)风电

在可再生能源中,风电的发展十分迅速。2010 年,中国全年风力发电新增装机达1 800 万kW,累计装机容量达到4 200 万kW,均为世界第一。政策也大力提倡风力发电。目前中国风力发电公司融资高度依赖银行贷款。(图5所示)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融资现状

事实上,由上文分析可知目前中国水电发展历时最长,风电也发展较快;而生物质发电和光伏发电还处于初创期。因此,水电和风电的融资结构中银行信贷占重要的比重,而生物质发电和光伏发电则更多的依赖政府资金和风险投资。而股票债券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十分不足。政府今后应该通过积极创新担保方式,设立新能源基金,鼓励民间资本注入,加大证券市场培育等手段为新能源行业提供全面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第3篇

中东北非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充足的阳光和广袤的沙漠可为大规模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太阳能发电在这一地区前景广阔。目前,这一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仅占安装发电容量的6%,而且这其中90%还是来自水力发电。同时,中东北非地区人们对电力的需求扶摇直上。不断改善的技术、良好的政策愿景规划、逐步扩大的市场需求将加大投资者对清洁技术的投资兴趣。不过,有时会四处飞扬的沙子可能会影响风力涡轮机以及太阳能电池板的运行效率,这是此地区发展太阳能发电的一个挑战。

在北非,突尼斯和摩洛哥在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电装机方面处于前列,它们设定目标、建设项目、设立相关机构,有序推动清洁技术发展。数据显示,突尼斯风电装机容量为17.4万千瓦,摩洛哥太阳能装机容量为47万千瓦、风电装机容量为28.2万千瓦。同时,在清洁能源领域,国际资本对这一地区的投资正在复苏,发展前景良好。

希腊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值得关注,可圈可点。中东北非地区许多著名的清洁能源行业机构都设立在希腊,如可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率区域中心,以及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机构。借助便利条件,希腊在太阳能装机和风电场建设方面表现出众,已经完成20%可再生能源贡献率目标。据了解,希腊的太阳能装机容量为14万千瓦,风电装机容量为55万千瓦,在该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新阿拉伯可再生能源委员会的总部位于约旦首都安曼,约旦可再生能源协会发展得也不错。作为清洁能源行业的新“亮点”, 近年来,约旦力争上游。

据悉,约旦还制定了全面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加大开展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太阳能和风能建设力度。到2020年,约旦预计可再生能源所占总能源比重将达到10%。2010年约旦颁布《可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率法》。外界猜测约旦有望实现其宏伟蓝图。不过到目前为止,约旦还没有进行任何大型项目建设。

发展清洁能源呼声多多

中东北非地区一些国家渴望发展清洁能源,但资金是一个障碍。相反,虽然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没有资金障碍,但它们对清洁能源和相关投资却不感兴趣。据悉,在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中,清洁能源项目一直保持着“私营企业投标将获得一定的发电量”单一融资模式,这对该领域发展促进作用有限。

当然,也有很多因素将推动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发展清洁能源。

首先,一些政府给当地人民拨发电价补贴。虽然对电价补贴政策一直有争议,但它确实推动了行业发展。

其次,对许多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来说,虽然不可再生能源,如石油、化石含量丰富,但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呼声也很高。使用可再生能源来满足当地居民激增的消费需求,已经成为一个强烈的驱动力。以沙特阿拉伯为例,人们曾将沙特阿拉伯描绘成该地区清洁能源领域沉睡的巨人。但现在它已经苏醒。我们发现,它在通过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建立阿卜杜拉国王原子能及再生能源城和阿卜杜拉国王科技大学,沙特阿拉伯清洁能源发展正大步向前。2011年12月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太阳能光伏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计划揭开面纱,有意向的投资者可以查阅参考。

另外,中东北非地区投资清洁技术的气氛非常好。谈到MENA地区的清洁技术投资机遇,一定不能少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当局决定在郊区兴建的一座环保城市――马斯达尔,由此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省略网站上有相关措施以及围绕马斯达尔建设形成的合作伙伴介绍,投资者可参考。

与此类似,迪拜可能在2012年兴建一个清洁技术产业集群,目前其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预计迪拜将通过投资智能电网和智能城市技术来实行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同时,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也意欲在该地区建立一个碳市场,促进清洁技术发展。

政策局限 投资面临挑战

虽然人们力促中东北非地区清洁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但是,相关项目的落实由于缺少更有力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支持而受到阻碍。

目前MENA地区有些政策、制度已经形成一个“起步即结束”的怪圈,打击了部分人参与的积极性。

阻碍MENA地区清洁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一些政府没有将可再生能源技术整合、投入到主流民用市场。

在MENA地区,如果想要成功进行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项目投资,部分人建议,整体投资环境必须具有竞争性;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因为市场没有竞争性,所以该行业能否深入发展有待证明。

为更好的吸引投资,非盈利性委员会――清洁能源商务委员会主张用5个标准对该地区的国家相关领域投资前景进行评估,包括:国家级别的能源策略,包括将清洁能源作为满足国内能源供应需求的有机组成部分;专门机构,尤其是实施上述国家级能源策略、特别是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机构;鼓励民间私营部门投资清洁能源行业的政策,以及保证私营企业投资能够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框架;政府发挥的领导作用,对国民进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教育,包括清洁能源和能源效率。

清洁能源商务委员会认为,竞争性环境鼓励人们投资,而政策则是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行业发展的有力支撑。

第4篇

不久前的《2007中国新能源产业年度报告》中指出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投资在去年为600亿元人民币。报告预测,2007年这一投资额可以增加160亿元左右,总额达到760亿元人民币。而这其中,风电占240亿元,小水电占240亿元,生物质发电占60亿元,沼气占100亿元,太阳能占100多亿元。

由此可见,新能源产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油价高企下的机遇

不断飙升的国际油价在给我国石油供应带来压力的同时,也为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新能源产业带来了发展机会。例如无锡尚德、天威英利等企业都在新能源的大好形势下蒸蒸日上。

上述报告预计,中国将成为全球最重要的风电市场之一,在未来5年间,东部沿海和西北、华北和东北地区等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将建设30个左右100兆瓦等级的大型风电项目,并在江苏、河北、内蒙古等地形成百万千瓦风电基地,营造出风电场开发的广阔市场。

“在国际油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有望成为全球发展最迅速的行业之一,中国的新能源产业也孕育着更多的投资机会。”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副局长顾杰近日指出。

江南证券的分析也指出,近期国际油价运行于140美元上方,给全球经济造成巨大压力,凸显新能源开发紧迫性,资本市场上作出了相应的反应。此时更多资金正在寻找新的石油替代能源,特别是当前油价高企,石油替代产品的开发自然成为当务之急,其中符合产业政策的石油替代品是甲醇、二甲醚等,是比较成熟和有前途的新兴清洁能源。

在这种情况下,汽车企业也逐渐与新能源对接。今年的北京车展上,国内汽车厂家推出大量自主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秘书处项目经理赵丰年认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将成为今后中国汽车产业能否持续发展的首要门槛。

与此同时,各种民营资本、私募基金也开始投资国内这一领域,弥补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初期阶段资金的不足。

新能源风险犹存

除了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之外,新能源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惑和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2007中国新能源产业年度报告》显示,在拥有的丰富新能源资源中,中国的实际开发量却很小,并在技术、规模、发展速度上依然较大落后发达国家。如风力发电机兆瓦级以上的生产主要依赖生产许可证等技术转让或依赖进口,光伏电池生产的关键设备和原材料依赖进口,尚未掌握纤维素大规模生产生物液体燃料的关键技术等。

以风能为例,风能作为清洁、可再生能源具有如下特点: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就地可取、不需运输;分布广泛、分散使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周而复始、可以再生。然而,在全世界风力发电装置迅速增加的同时,风力发电也面临许多难题。

在风力发电的发展初期,容量小,电量少,风能资源间歇性的特点,相对整个电网而言微乎其微,因此它不会引起电网的波动和不稳定。但是一旦风能发展到一定阶段,风力发电供应稳定性问题将逐步体现出来:规模越大,风险就随之加大。

不少业内专家指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尽快调整新能源公共政策、形成支持发展的长效机制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通过多渠道解决资金和技术障碍。

第5篇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世界能源危机爆发以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引起各国政府的极大重视,也开创了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纪元。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热利用,生物质利用等项技术日臻成熟,有的已进入大规模产业化发展阶段,在总能耗中的比重不断增加。经过20年的发展,新疆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生了突破性的变化。初步奠定了太阳能、风能利用的产业基础。纵观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过程,分析我区的能源产业现状,探讨新疆多元化能源结构体系的发展,研究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策略,把新疆建成我国21世纪的能源基地,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新疆能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发展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任重道远

新疆能源结构的多元化是指煤炭,石油,水能和可再生能源均衡发展,互为补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和促进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广泛应用,构筑多元的能源产业结构。

新疆有丰富的能源资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储量位居全国首位。预测煤炭储量为2.2万亿吨,占全国煤炭资源总量的43.4%;石油储量209.2亿吨,占全国储量的30.1%;天然气储量10.8万亿立方米,占全国储量的34%;水能理论蕴藏量4054.7万千瓦,占全国可开发量5.0%;风能蕴藏年总量为9100亿千瓦时,约占全国风能总量的41.5%;太阳能年辐射总量为5.0X109-6.6X109焦耳/立方米年,位居全国第二;生物质能总量3000万吨标准煤,由此可见,新疆是我国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能源资源基地,为建设我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为发展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

煤炭和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由于大规模的利用,资源日趋枯竭,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这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寻找和利用洁净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建立煤炭,石油,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新型的能源结构,是重要的能源发展战略。丰富的煤炭、石油资源和较发达的常规能源产业,在能源暂时并不十分紧缺的新疆,如何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多元化新型能源结构,逐步取代以煤炭为主的常规能源格局,确保自治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解决农村能源短缺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建设多元化的新型能源结构够认识的不足,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多元化的能源结构还未形成,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任重而道远。

2. 政府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是关键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为了解决我区农村能源问题,以各种不同形式给予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适当的经济补贴,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得以生存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研究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调查表明,目前仍在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装置不超过40%,其中60%的装置因各种原因,已经废弃,不能发挥作用。“十五”期间国内外各类资金的支持大约6~8亿元,建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企业,但产业化的水平不高,规模普遍偏小,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维护成本高。从2000年至今,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这极大推进了新疆光伏产业的发展,缓解了农村能源的紧缺状况。但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集成、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仍然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始动力。离开了政府的支助政策的扶持,现在刚刚发展起来的产业队伍将难以发展、壮大。

认真总结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自治区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拿出了一些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解决农村能源问题,这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是,欠缺系统规划,缺少客观指导,新疆可再生能源思路不明确,建设布局不统一,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些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不能及时推出,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和行政法规迟迟不能出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3、 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建立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规范的市场是保证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件。但是,纵观我区20余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历程,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极不规范,新技术、新成果的市场转化能力很弱,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远未能形成规范的招标投标机制,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体系尚未建立,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4、 可再生能源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从新疆的能源资源状况来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小水电)。地热、氢能和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还处在研究阶段。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种类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方面。而且数量太少,企业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实力弱,水平低,管理差,根本没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新疆可再生能源年产值在新疆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占的比例很小,是一个新兴的弱小产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不平衡,二头小,中间大。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服务行业非常弱小,这种不完整的产业结构,影响和阻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从可再生能源的行业分类来看,太阳能和风能产业发展较快,生物质能和小水电等产业队伍并没有形成,没有基本的研发力量,又没有相关的企业,但是,生物质和水能的利用,技术比较成熟,经济性较好,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应该得到重视.

5、 技术研究薄弱,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

可再生能源是一种洁净的,无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多数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较低,受环境气候的影响显著,收集,转换,储存的技术难度较大,开发利用成本较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新产品,努力降低成本,是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区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非常薄弱,首先是应用技术研究涉及的领域太窄,主要集中在太阳能和风能利用方面的某些领域,而且处在较低水平的研发阶段.生物质能,小水电的开发应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大功率光伏发电控制技术、并网逆变技术等项研究尚待开发,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地热、氢能、燃料电池的应用技术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多数产品是在低水平上重复开发,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很少,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较差,直接影响可再生能源产业参与市场竞争,阻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思路

1、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制造业

坚持建设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发展与市场开发相结合原则,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滚动发展,构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体系,使可再生能源成为新疆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多年来,我区在太阳能、风能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工作。在大功率风机的研制,户用光伏电源、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太阳能水泵,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等取得一些实用的技术成果。新疆新源股份公司、新疆金风科技开发公司、新疆太阳能科技开发公司、新疆风能公司就是在依托一批科技成果的开发和利用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然而,这些科技成果已不能适应我区可再生能源建设蓬勃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为了加快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制造业,必须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

1)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大型风电机组,努力降低风电成本,利用风力资源,建造大规模的风力发电场,促进新疆风电产业的发展。

2)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应用十分广泛,技术比较成熟,但发电成本较高,是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引进新的光电材料,提高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是降低光伏发电成本的重要途径。研究大功率光伏电站监控系统、逆变、并网装置。是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必须在新产品的技术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三方面加大开发力度,推进太阳光伏产业的发展。

3)为建筑物提供洁净的能源,将极大的推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的发展,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向,这是一个正在形成的新兴产业。加强研究和开发与建筑物结合的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并网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空调技术,太阳能热泵技术,建立热-电-冷联供太阳能建筑示范基地,促进太阳能建筑产业的快速发展。

4)新疆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主要包括薪柴资源、作物秸杆和人畜粪便等,全疆生物能资源可利用量达到3000万吨标准煤,是广大农牧区的重要能源资源。

2.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服务业

随着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启动与实施,然而,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管理和服务业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不但集成技术水平低,企业规模小,管理能力弱,服务质量差,而且以往的农村小水电、太阳能光伏电站以及户用光伏电源的推广应用,因为没有建立具有维护、管理、服务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没有建立适合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发展的运行机制,导致一些电力系统经几年的运行之后,由于管理不善,维护不力,没有服务而被迫废弃,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产生不良影响,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和服务业,采用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依托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开发,按行业分类,应成立风电公司、太阳能电力公司、农村能源公司、太阳能建筑工程公司、可再生能源燃气公司等,这些企业利用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开发、生产各类高品位的清洁能源,并向最终用户提供完整的服务,为企业创造利润,用于促进本企业的再发展。我们总结以往的失败和教训,正是因为背离了市场运行规律,盲目推广,导致一些扶贫项目失败。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正处在发展和逐步成熟期,如果没有一支专业的技术服务队伍,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就无法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所以,按照市场规则,发展可再生能源系统集成、管理、服务业,调整现行不合理的产业结构,确保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3. 建立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世界已探明的化石能源的储量和开采的年限十分有限。原油、天然气分别在40年、60年内基本枯竭,煤炭经济开采年限220年。世界能源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广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二十一世纪的重要课题。

1) 建立风电技术创新基地

风力发电是可再生能源中技术最成熟、经济性较好、最具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国际风电市场继续高速增长,平均增长率达31%;国内风电市场快速发展,年装机容量平均增长率达18%。面对广泛的国内、国际和新疆风电市场,建立具有新疆风电技术特点的创新基地,是应对风电技术市场快速发展的举措。风电机组的技术沿着增加单机容量,研究变速恒频并网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系数,开发新一代的风电技术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风电市场竞争。

2) 建立新疆太阳能光电光热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发电技术比较成熟,但发电成本很高,几乎是煤电成本的8-10倍。尽管如此,光伏发电仍以30%的年增长率高速发展。这是因为最具可持续发展理想特征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将成为人类能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太阳能利用技术的提高和成本的不断下降。据专家估计,到本世纪50年代,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达到30%,太阳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达到15%。由此证明太阳能在世界能源市场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建设太阳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研制太阳光伏发电系统关键技术和设备,研究太阳能热气流、太阳能热电发电技术,开发太阳能建筑技术和产品,保证我区的太阳能产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健康发展。

3) 建立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生物质能资源包括农作物秸杆、薪柴、禽畜粪便、工业有机废弃物和城市固体有机垃圾,以及能源作物,如甜高粱、甘蔗等,为生物质能源产业化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生物质能是一种易于转化、储存、运输、经济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国农村重要的可再生能源。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发了生物质气化供气、气化发电、沼气发电、甜高粱茎杆制取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能源植物等现代生物质能技术,为我国生物质能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发展新疆生物质能源产业,必须加强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引进、开发。结合新疆生物质能的特点、重点研究生物质能的固化成型技术、生物质气化技术,生物质液体燃料转化技术,生物质发电技术,以及“高光效植物”的生物转化培育技术。加快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的建设,促进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

三、 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对策和保障措施

1、构筑多元化能源结构体系,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区能源工业发展很快,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增长的需求,主要城镇能源短缺现象有所缓解,无电区域逐步减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为基础,电力为中心,石油为突破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节能并举的能源结构体系。由于常规能源的不均衡分布,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因此,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解决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疆具有丰富的煤炭、石油资源,但分布不均,且污染严重,尽管在短时期内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但应改变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大洁净化利用,延长化石能源的开采和利用年限,降低在总能耗中的比例。从我区的能源资源分布状况和需求预测结果分析,总的来讲,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应逐步增加在总能耗中的比例,“十五”期间将上升到5%,2020年将达到15%,2050年将达到总能耗的50%。首先在常规能源短缺和污染严重的地区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构成比例可以大一些。随着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提高和经济性的改善,提倡在一切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领域尽量利用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并举发展的多元化能源结构。

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还应该制定出相关的保障措施,制定并出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可再生能源市发展规划、引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评价和利用规划、设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的补偿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建设的保障体系,才能够使可再生能源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 以优惠的政策,宽松的市场环境,强化内引外联,全方位开放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需要先进技术,专业人才和雄厚资金,仅靠新疆自身的力量和现有的基础,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很难取得突破性的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优惠的政策,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借助外力,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其实,国外许多大企业看好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以投石问路的方式,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荷兰援助的“新疆光明工程”、德国援建的“再生能源供电工程”、法国支持的“农村电气化工程”、丹麦参与的“大型风电工程”等,总共以数亿元的规模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建设,期望进一步开拓新疆可再生能源市场。参与这些援助的都是国际上大型的企业,他们有先进的技术,一流的人才和雄厚的资金, 他们进入新疆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市场,将推动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要引进国内外的技术、人才、资金,吸引他们到新疆来投资、开发、建设。必须有优惠的政策,开放市场,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环境。企业的行为都是以获取最大利益为目标,在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吸引国内外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来新疆投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以及常规能源的洁净化利用。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优惠入网,独立电站供电优质优价,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尤其应该加快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各种优惠的政策,合理的法规,吸引全社会各种力量和内引外联国内外企业集团积极参与投入我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中去。这是多、快、好、省发展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有效措施。

3. 加强研究开发,大力培养人才,稳定技术队伍。

第6篇

关键词 农村;可再生能源;现状;建议;陕西宝鸡

中图分类号 F3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4-0193-01

1 宝鸡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截至2012年底,全市农村已建成户用沼气超过12.84万口,占总农户的18.27%(2012年底宝鸡市乡村户数70.292 7万户),年产沼气3 213.5万m3;全市已建成122家中小型沼气工程,占规模化养殖户的1.3%,年产沼气39.067 2万m3;全市已建成18座大型沼气工程,占规模化养殖小区的3.8%,年产沼气180.9万m3。

1.1 生物质能源利用

截至2012年底,全市农村已建成省柴节柴灶了39.715 7万座,占总农户的56.5%(包括手工砌筑和生物质炉具);改造节能炕39万铺,占总农户的56%。

1.2 太阳能热利用

太阳能是无枯竭危险、清洁环保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热能转换利用技术和太阳能―电能转换利用技术是常见的太阳能利用方式。太阳能―电能转换利用技术主要是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是目前最具有发展前景的新能源技术,光伏发电―利用太阳电池有效吸收太阳光辐射。截至2012年底,全市在农村已安装58 924台太阳能热水器,占总农户的8.4%;发放了23 537台太阳灶。

1.3 服务平台

经过近10多年的发展与壮大,宝鸡市农村能源行业已初步形成了管理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支撑体系,截至2012年底,全市已建成县级农村能源管理推广机构12个,从业人员138名,其中本科以上33人。通过沼气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技术员达到1 440人,初步形成了农村可再生能源乡村服务网点、沼气公司、沼气协会等多种服务模式。

2 宝鸡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建议

2.1 加强政府引导,提高公众意识

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功能的改善、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对解决广大农村能源供应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1]。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优化农村能源结构,缓解国家能源压力;二是把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政策,及时纳入农村发展规划。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意识,为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和舆论氛围。

2.2 抓住时机,积极争取大中型沼气项目

近年来,户用沼气由于受到农村劳动力输出、家庭畜禽养殖向小区和养殖场集中。建池成本不断增加以及国家农村城镇化建设步法加快的影响,大规模发展户用沼气池的已经过去,户用沼气已进入一个巩固、完善、提高的阶段。近几年,宝鸡市集约化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全市发展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达到476个,规模养殖户达8 817户,年产畜禽粪污达1 100.2万t。这些畜禽粪便废弃物没有进行任何无害化处理,严重地污染了环境。应该紧紧抓住国家大力扶持大中型沼气工程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发展机遇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项目,力争在“十二五”规划内使宝鸡市的大中型养殖场及养殖小区都建成沼气工程。这些沼气工程无害化、减量化地处理了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达到了治理污染、生产能源和综合利用的功效[2]。

2.3 加快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利用力度

(1)千百年来,“烧柴火做饭、用火炕取暖”是我国广大农村的传统习惯。现在广大农村普遍使用的第1代省柴灶,其热效率在20%左右,新研发的新型节柴灶的热效率提高到35%,目前节柴灶项目国家补助500元。因此要利用项目加快对农村炉、灶进行升级换代步伐。

(2)新型节能炕“吊炕”于2008年5月成为最新国家农业行业标准(NY/T 1636-2008)。“吊炕”设计热效率高、节能显著、使用效果好、造价较低。而最新型的节能炕“吊炕”目前在宝鸡市农村只建成100多个,因此要加大培训技术人员的力度,广泛宣传新型节能炕,加快节能炕的升级换代[3]。

(3)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150元/t)。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在秸秆富裕区加强扶持秸秆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推广,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开展秸秆能源产品的生产。

2.4 加大太阳能利用项目的推广,提高太阳能的利用速度

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结合国内外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现状和各地实际情况,加快农村太阳能能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提升太阳能开发利用水平。一是要积极争取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力争在“十二五”规划内使全市的农民家庭安装上太阳能热水器,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二是要注重建筑太阳能应用技术的推广,新建筑从设计入手推广使用太阳能。三是对供电不便的城乡道路、景观等公共场所要支持推广太阳能照明项目[4-5]。

3 参考文献

[1] 韩丽君.我国农村能源的发展战略分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73-75.

[2] 曾晶,张卫兵.我国农村能源问题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05-108.

[3] 李银忠.甘肃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及对策[J].甘肃农业,2006(12):166-167.

第7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热泵;联合应用;能耗控制;环境保护

Study on the Joint Applic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and Heat Pump System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化石资源的消耗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促使人们从提高现有能源利用率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两个方面应对临近的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1]。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城市人居环境提出的要求不断提高,促使国内节能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2]。其中,热泵技术是一项利用小部分高品位能量,来实现能量从低位向高位转化的新兴技术,该技术的不断创新应用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热泵系统工作原理

目前,常用的热泵系统采用电动机或内燃机驱动的压缩机作为能量的驱动来源。用压缩机抽吸工质蒸汽并压缩到冷凝压力的过程,称为压缩过程,其相应的热泵称为压缩式热泵。蒸汽压缩式热泵是目前应用最普遍的装置,主要由蒸发器、压缩机、冷凝器和膨胀阀4部分组成,压缩式热泵系统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

图1-1 压缩式热泵系统工作原理

压缩机通过电动机产生驱动能量,使工质在反复相变循中不断提高能量品质,并通过阀门的切换使机组实现制热(或制冷)功能。在此过程中,蒸发器从低温热源吸收低品位能量,通过工质循环从冷凝器输出高品位能量,得到的能量在数量上是其所消耗的小部分高位电能和所吸收的低位热能的总和。

二、可再生能源与热泵系统联合应用方案

2.1多源热泵系统

多源热泵系统与单一源热泵系统相比有诸多优点。单一源热泵往往受气候、水源、地理和环境等条件限制,在很多情况下不能稳定持久供暖或供冷,而多源热泵则以两个或多个低位热能作为主要的低温热源,弥补了单一源热泵不灵活性的缺点,提高了系统的能效比,又充分利用了可再生能源,减少了对环境污染,是一种绿色环保且具有很大灵活性的供热制冷系统。

2.2多源热泵系统联合应用方案

热泵是通过循环工质在蒸发器中气化从环境中取热的,低温热源状态的不同决定了能量采集方式的差别。载热介质一般采用空气、水和以水为主要成份的防冻液。按照低温热源的不同组合,可再生能源与热泵联合应用系统主要包括为太阳能-土壤源热泵系统、太阳能-水源热泵系统和海水-污水源热泵系统等。

2.2.1太阳能-土壤源热泵系统

太阳能土壤源热泵系统如图2-1所示。热泵装置优先用于空调系统,在夏季热泵系统的制冷功能可以满足室内活动人群对舒适程度的要求;太阳能热水器的具体功能是提供生活热水,若太阳能集热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无法满足使用者对生活热水的需求,则热泵系统辅助其满足生活热水的制备需求。在冬季热泵系统的主要功能为供热,在室内热负荷大,室外温度低的条件下,太阳集热器可辅助土壤源热泵系统进行供热,实现联合供热的工作模式,以达到室内人群对舒适性的具体要求;在过渡季节,太阳能集热器在提供生活热水的前提条件下,可在地下储存多余的热量,同时会使地下的土壤温度提高[3]。

图2-1 太阳能耦合土壤源热泵系统工作原理

2.2.2太阳能-水源热泵系统

太阳能耦合水源热泵系统原理如图2-2所示。根据热水负荷、空调负荷、及日照条件等因素的变化,系统以不同运行方式相适应,从而实现系统灵活多变的运行工况,如热水由太阳能集热系统、水源热泵系统的直接供应及太阳能水源热泵联合供应,夏季空调系统运行,冬季蓄热等。太阳能集热系统与水源热泵系统运行工况及组合不同导致系统流程不同,通过阀门的开关可实现系统流程的切换 [4]。

图2-2太阳能耦合水源热泵系统原理图

1-太阳能集热器;2-蓄热水箱;3-水泵;4-冷凝器;5-压缩机;6-蒸发器;7-节流阀;8-蓄冷用板式换热器;9-蓄冷水箱;10-释冷用板式换热器;11-室外水池;12-控制阀门

2.2.3海水-污水源热泵系统

海水污水源双源热泵系统如图2-3所示。该系统进行区域集中供暖供冷,包括海水源热运行模式、污水源运行模式和海水污水双源运行三种模式。当单元系统独立运行时,一旦出现不能满足负荷的情况,另一冷热源可及时投入运行,作为辅助冷热源,使系统的应用更加灵活。一般夏季优先使用直接式海水源运行模式,冬季则优先使用间接式污水源运行模式,当单一源满足不了负荷需求时,再附加使用另一冷热源。

图2-3 海水耦合污水源热泵系统工作原理

三、多源热泵系统对能耗控制和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多源热泵系统不仅能把无价值的大气及土壤中的太阳潜能以及地下水、地表水的低位热能或工业污水废热去替代商品能源,稳定可靠地长时间实现舒适性空调的供暖与供冷,更为重要的是它消除锅炉供暖中烟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净化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5]。

目前生产和生活中存在大量对热能品位要求较低的用能环节,以燃烧高品位化石燃料的常规方式供热,存在巨大的可用能损失,致使一次能源利用率低下,并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由于CO2过量排放造成的温室效应。如果采用多源热泵系统提升自然能源用于供热,一方面,系统受地域限制大为减小,稳定性和灵活性高,可长时间稳定供热;另一方面,能质比较匹配,高效清洁,减少常规化石燃料的消耗和浪费,提高现有能源利用效率,扩大了可再生能源利用范围。

四、结论

可再生能源与热泵联合应用系统弥补了单源热泵单独供热制冷的缺点,提高了热泵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也大大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是一种绿色环保的供热制冷系统。可再生能源将是热泵系统的重要来源,热泵供热制冷也将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利用方式,可再生能源与热泵系统的联合应用则是今后热泵的主要发展方向。该联合系统的应用对我国调整能源结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各个地方应结合自身地域气候特点,选择能效比最高的联合应用系统,充分发挥该多源系统的优势,创造最大的环境效益和节能效益。

参考文献

[1]孙峙峰,任和,王选,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检测与评价研究[J].建筑科学,2014,30(4):110-114.

[2]毕夏,史长东,程竹,等.低碳背景下我国新能源行业利用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12,35(5):86-90.

[3]刘智梅,楚广明,于涛.太阳能-土壤源热泵供热系统的研究[J].建筑节能,2012,40(253):11-13.

第8篇

30年前,欧盟能源行业处于垄断状态,要么是法定垄断,比如在法、意、英等国,政府允许本国公司享有能源生产及供应的专有权;要么是事实性垄断,比如在德、荷等国,地域性的公用事业企业享有通过自己网络供应能源的隐性专有权。

欧盟能源行业的自由化花了30年时间,启动花了10年时间,全面落实花了15年时间,在生产端与批发零售端引入了竞争,网络端则是监管下的垄断,也就是俗说的“放开两头,管住中间”。2013年之后,欧盟能源市场的自由化进入了回顾、总结与深化的阶段。

30年自由化历程,有得有失,特此成文,供正在进行能源市场化改革的中国相关人士参考。 30年回顾

欧洲能源市场的自由化发端于英国,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在英国开启私有化浪潮,当时英国垄断的电力公司中央发电局(CEGB)被分拆,输电部门也被进一步分拆为几个区域公司,这产生了深远影响。

另一方面,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欧盟希望为各种商品、服务建立一个统一市场,包括食物、电信、航空、金融服务、保险、电力等各个领域都希望能够在一个统一的欧洲市场中竞争。

在几个垄断的公用事业领域中,欧盟率先进行电信部门的自由化,通过在电信部门引入竞争,电信服务做到了价格降低,质量提高。欧盟希望在能源市场复制电信市场自由化的成功经验。

上述几个因素成为了欧盟在欧洲推进能源市场自由化的主要动力。欧盟希望通过自由化,在欧洲建立统一的市场,在能源市场引入竞争,给消费者带来好处。这种好处不仅是价格下降,还包括服务质量提升。

更重要的是,自由化有助于确保能源供应,这一点对天然气尤其明显。欧洲需要进口大量天然气,如果有统一的市场,买方就可以代表更多用户谈判,在谈判中握有主动权。

从1996年起至今,欧盟先后出台了三轮政策来推进能源市场自由化。这三轮政策的出台是层层递进的,在能源领域不断施压促进市场化。

简单来说,1996年的指令确立了整个自由化的框架,其后随着欧盟对政策效果持续进行评估,为了促进竞争,又逐步出台了第二、第三轮政策。这两轮政策主要侧重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强输电、配电运营商的独立性。

目前又开始了出台第四轮政策的讨论,政策重点是对数据的监管。随着智能仪表的广泛使用,会产生海量的能源数据,欧盟认为这些数据对竞争参与方非常有价值,因此有讨论认为,拥有智能仪表的公用事业和能源供应商不应独占数据或数据的使用权。

不过,目前欧盟还没有余力来具体讨论这些话题,对数据的监管主要由各国监管部门来实施。

迄今在对电信行业和能源行业的自由化改革的回顾中,有一个共同的关键影响因素被忽略了,那就是技术。

电信行业的自由化过程中,价格降低的主要因素不仅是竞争所致,也是技术进步所致。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正是互联网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通讯卫星技术日渐成熟,电缆、光纤技术随后也被广泛应用。在电信行业自由化的同时,这些技术驱动因素促进了成本快速下降。当然,竞争会促进对技术的投资。

现在回顾,欧盟能源市场自由化达成了以下几个成就:

首先,三轮自由化政策促进欧洲建立了统一的能源市场。尽管有一些自然地理的障碍,但是欧洲整个能源批发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它不是一夜之间建成的,有很大的交易量,也有很好的价格机制。我认为这是自由化最重要、最大的成就。

第二,自由化提供了很好的投资信号。批发市场价格的意义就在于告诉人们哪里适合投资电站,哪里适合投资电网;天然气行业同样如此,如果价格升高,就意味着需要加大对LNG或者管道的投入。这套机制运转得很好。

第三,输配环节独立了,同时有强有力的监管。这其中最关键的是引导输配网络达成合理的投资规模,并去除交叉补贴。它的盈利模式就是成本加上固定收益,输配网络的使用者支付相应的过网费。同时,输配环节被严格监管,现在已经不会有人去质疑输配商是否投资不足或者过度投资。另外,在独立和严格的监管下,输配商不仅会对网络建设进行投资,也会在提高运营效率方面进行投资,这也促进了技术进步。

第四,实现了企业对企业(B2B)市场的充分竞争。B2B市场的客户从小的商店到大的钢铁厂,需求差异很大,对小的客户而言,更看中服务质量和灵活性,而大客户则对价格更加敏感。此外,还有一些客户更愿意使用绿色电力,据此形成绿色品牌效应。为了满足这些不同需求,有很多不同的电力供应商来提供服务,这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市场。

与之相比,在居民环节,天然气市场的竞争比电力市场更为激烈,而且竞争主要并不体现在价格上,而是在服务、品牌以及和其他捆绑服务上。

另一方面,随着分布式技术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服务家庭的分布式解决方案出现,譬如家庭能源供给的自给自足、对分布式电源的维保服务、家庭恒温控制等新的服务。这些变化的出现虽然并不是市场自由化驱动的,而是由技术进步驱动的,不过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分布式能源发展得更快。

在欧洲能源市场自由化的改革过程中,如果没有独立高效的监管部门,改革是无法成功的。监管独立于政府,更重要的是独立于输电、配电、发电等各个环节。

另外,监管要注重本地化,需要熟悉当地的情况。比如在美国,有联邦层面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主要负责监管电力和天然气传输,关注批发市场;而在各州,地方的监管部门主要关注配电、售电和地方规划的监管。中国这样大的国家,可能需要类似的至少两层监管体制。

监管部门需要掌握广泛的资源,这些资源既可以是能源系统内的,也可以是能源系统外的。譬如英国的能源监管机构天然气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就有大量外聘的律师、经济学家、咨询机构等。在欧洲,一般监管部门中大约一半的人员来自原来的能源市场参与者,包括电网、发电公司等,另外大约一半来自行政管理部门。 两大不足

总的来看,欧盟能源市场自由化的结果是积极的。它的问题在于,能源价格被碳排放和可再生能源议题扭曲了。

这个系统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环境成本是在能源市场之外,环境成本包含两部分:碳排放成本和可再生能源成本。

碳排放成本方面,《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后,欧洲启动了碳排放交易机制,每个工业用户都被赋予了一定的碳排放额度,额度可以互相交易。这个机制设计的初衷是未来碳价会越来越贵。

事与愿违。该机制在启动之初,欧盟向企业发放了免费配额,许多工业用户以产能峰值来计算其碳排放量,据此申请免费的碳排放额度,这导致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额度实际上过剩了。

另外,该机制是在金融危机之前建立的,金融危机后,经济衰退,产能降低,碳排放也因此减少,导致了碳排放额度进一步过剩。这些因素作用下,欧洲实际的碳排放价格在起初有所上涨之后便一直下滑,现在仅为5欧元每吨左右。

碳排放没有被准确定价,让整个系统陷入混乱。本来由于碳价体系,煤电成本会更高,而实际上并没有。它既与现有政策不合,也没有提供恰当的价格信号来促进正确的投资。

可再生能源补贴有类似的困境。许多政府都希望发展更多的可再生能源,而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其成本较高,这是另一种形式的环境成本。这一成本通过政府补贴来定价,而补贴本身来自于税收,它也是完全在能源市场之外的。

在政府补贴下,有大量零边际成本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替代其他能源。它们以很低的价格参与市场竞争,而这并不合理,因为所有消费者都在为可再生能源发展而交更多的税。

政治家们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议题,希望欧洲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大力补贴。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无可厚非,不过更明智的办法应该是让可再生能源价格市场化,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对碳排放准确定价,可再生能源就会因此而更有竞争优势。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应该通过碳价来反映,如果没有碳价,就需要通过向传统能源征收碳税。

在碳排放机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或许难以预料到上述扭曲的问题。不过在问题已经出现之后,这些市场之外的政策依然持续了将近十年,没有任何其他政策来纠正,这简直就是犯罪。在这一点上,欧盟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其实是非常脆弱的,成员国有更强的独立性。若将欧盟与中国类比,中国政府无疑有更强的权威性。

中国为了补贴新能源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基金与欧盟的征税本质上没有区别,为了支持其发展而进行补贴也是合理的。但是无论采用什么补贴政策,都需要准确地定价,确保没有拿消费者、公众的钱白白送给可再生能源开发商。

要对补贴准确定价,就需要一个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发现机制,这种机制可以是招标机制,通过竞标来提供一个价格参考。 商机何在

在自由化开启的第一阶段,许多企业出于对盈利前景的担忧,采取了不同措施来应对。

第一种,简单的商业并购。如果公司面临可能在一个国家市场份额减少,就会想办法增加其他国家的市场份额。在自由化改革开启之后,欧洲公用事业公司的并购交易显著增加。其中既有同一个国家内公司之间的并购,也有不少跨国并购。

第二种,多元化经营。能源公司开始开展许多不同类型的业务,比如西门子等公司进入金融咨询行业,莱茵、森特里克(Centrica)进军移动网络服务等等。不过这些尝试大多不成功,后来逐渐退出了。

简单来看,第一阶段,大家都在寻求合并重组的机会,不过到第二阶段才会有真正的整合和提升。其中最成功的一种整合是电力与天然气的整合。

在英国市场,自由化竞争刚刚启动时,英国天然气新增市场中最有优势的是EDF在伦敦的伦敦电力公司。而在电力市场上收获最多新合同的则是英国天然气公司和Centrica,它们都是传统的天然气巨头。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法国。目前,大部分欧洲的公用事业公司都是同时涉足天然气和电力业务的。

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电信、卫星电视、安全警报方面业务的拓展则显得不那么成功。除非有巨大的折扣,消费者还是习惯这些领域专业的服务商来提供服务。而对公用事业公司来说,这些领域要吸引用户需要巨大的投入,并不具有经济性,因此大量公司放弃了在这方面的探索。

在销售侧,零售商更关心如何精分不同的价格组合。譬如对于一些夜间也会稳定用电的中小型企业,可以提供更低的电价。

而对于普通居民消费者,其实大部分人并不关心电价水平,许多公司此前在这个市场的创新还比较缺乏,主要还是围绕大用户和直接交易来制定不同的定价策略。

不过目前一些新的创新正在中国和欧洲同步发生。随着能效技术和能源服务市场的发展,如果能够让消费者控制家里的空调、空气净化器甚至安全报警系统,这些服务可以和供电服务结合起来,消费者会很乐意购买这样的服务。而这需要物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在B2B业务方面,新的商业模式也在出现,譬如账单管理服务。对家乐福这样的跨国大型零售商来说,它们往往在许多国家都有零售店面,不同国家需要面临不同的电力服务商,如何根据各国店面的不同情况选出总体最优的价格策略,这是一个非常繁琐复杂的过程,于是就有专门的服务商提供账单管理服务,帮客户挑选出最合适的方案,这种服务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增值服务。

这样的商业模式如果能结合物联网技术,就可以提供更多具有附加值的服务。服务商可以在零售商店面的冰箱压缩机上安装一个检测仪器,监控设备运行的状态并搜集数据,如果发现数据异常,就可以在冰箱坏掉之前派人去维修,避免更大的损失。对于零售商来说,这样的服务是很有价值的。

事实上,上面这种商业模式已经成为现实。德国意昂集团旗下的一家初创公司就在对英国乐购提供这样的服务。

第9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问题;对策

一、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及种类

在当代社会,人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我们处在的环境正不断恶化和能源严重紧缺。根据国际上最权威的机构进行的能源预测所给出的答案,我国的石油仅仅能维持四十年,四十年后即将枯竭。天然气仅仅能维持六十年,六十年后也会枯竭,然而煤炭仅仅能使用两百年左右。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固然对资源的使用率高,必然会导致传统的资源能源枯竭得更快,形势十分严峻。我国的能源资源相较于其他贫乏国家的占有率并不少。诸如在水力资源领域占居世界第一,煤炭领域的储量占居世界第三,在石油领域居世界第六,天然气领域居世界第十六。但由于我国的人口实在太多,且技术相对落后,就人均资源所拥有的占有量来看,我国的能源资源非常匮乏。根据调查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燃煤国,但煤炭的探明储量仅占世界的11%,而人口却占世界的21%,全球煤炭探明储量可开采两百三十年,而我国仅九十年。因此我国发展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就是学会开发利用新的能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尽管我们国家对本国的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的资源量和储备量说法尚不一致,但不管是二十年还是五十年,我们早晚将面对能源枯竭的那一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传统的燃料能源正在逐渐减少,同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也日益突显出来。

二、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遇到的问题

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问题,一是供应不足,二是结构失调,三是污染严重,四是资源单一。近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频频遭遇到“能源瓶颈”,比如煤炭、电力、石油紧张,当前我们面临的新危机就是能源供应不足,新危机已经是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众所周知,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种类繁多,并且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各自面对的问题也不尽相同。目前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识不足。就意识形态上来说,我国社会公众缺乏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方面的认识,仍旧认为我国“地大物博”能源资源非常富足的心态。目前而言,国内尚未形成完整的服务体系来支撑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技术,同时对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标准、Y源环境评测体系还不完善。要想提高公众认识,政府需大力宣传能源资源面临着严重的匮乏和紧缺。只有提高了公众的认识,才能保证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推广和更深层次应用。

第二,技术障碍。由于我国经济相较于发达国家比较落后,所以对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一系列相关技术是不够成熟的,客观地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在国外,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规模会比我们国家成熟得多,他们一般都有20年左右的技术积累和企业发展的相关经验。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关技术的积累,也没有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经验。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还是建立在国内外资金快速投入和技术引进的基础上,所以,本国的技术研发是相对落后的。

第三,政策体系障碍。当前我国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制度建设已经处于完善阶段,在国家层面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但由于相关政策不搭配,导致产生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许多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发展专项规划出台缓慢,影响规划目标的引导功能;(2)市场监管机制和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导致对于能源垄断企业的职能规范模糊不清;(3)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与具体落实措施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导致项目审批进程一拖再拖,专项资金输送受阻;(4)可再生能源政策信息公开制度不合理,缺乏相应监督体系,影响自我完善功能实现;(5)可再生能源发展与社会居民生活状态,自然环境利益保护缺少配套政策,例如发展水电能源还应当考虑到村民安置问题、耕地利用问题以及水土保持问题。虽然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已经出台相关配套方案,由于政策过于笼统,缺乏实际的操作可能性。

第四,资金不足。我国面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所遇到的最大障碍是缺乏资金。尽管近年来我们国家不断增加投入资金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上,但相对于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仍然不够,要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是十分缺乏的。要是没有行之有效的融资机制和大量的资金支持,会对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与应用产生限制。由于研发资金投入不足,必然导致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差。

第五,市场化运作不足。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使用利用阶段仍体现非商品化特性,市场的作用缺乏成熟基础。即使国家提高了对于可再生能源帮持力度,由于缺乏稳定坚实的市场保障相关政策引导,导致可再生能源发展难以得到市场刺激,减缓了高新技术发展速度。我国在能源产业技术方面主要依靠资金大量投入,缺乏关键工艺基础。在核心技术方面过于依靠进口,面临着受制于人的困境。因此从根据产业发展的长远角度考量,未来加强市场化运作是激励产业发展非常重要的任务。

三、突破能源瓶颈的解决办法

一是发展节能降耗产业。节能降耗是突破我国能源瓶颈关键方式,目前我国人均能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举个例子,我国的煤炭人均剩余可采储量占世界平均储量的58.6%。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能源消耗量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在未来产业规模逐渐扩大的背景下,能源供需矛盾会愈演愈烈。所以如何节能降耗将密切关乎到我国未来几年的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国家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政策,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当主动配合工作开展,各类产业既要充分考虑产出值,同时也要考虑能源成本投入。尽可能实现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耗和谐发展,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我们要提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技术。

二是制定科学合理规划。国家应制定可再生能源以及农村能源发展的长期规划,将战略能源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布局。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提高能源战略意识,激发领导干部积极运用科学发展思维,因地制宜地贯彻落实能源长期发展计划,从资金、政策等方面大力支持各类产业主体进行产业转型,发展低消耗、高收入产业,以此优化产业能源结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经济效益,与国外先进产业相比虽然起步较晚,目前的经济规模也不够稳固,但是发展前景非常看好。所以在财政、科收等方面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给予大力支持。

三是加快产业化进程 。可再生能源历经三个“五年计划”,目前处于产业化进程重要阶段。各级党政部门必须切实落实国家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工程,完善成熟的科研服务体系,在自我引进、自我发展的基础之上,寻求专业化生产模式,以促进提升能源产品质量,保证能源产品在系统内通用,逐渐促成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同时,国内相关产业主体还应当主动向国外先进产业主体学习,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之上,吸引国外先进产业主体来华投资,以达到吸收国外先进产业技术和做好国内本企业科技人员技能培训工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左然,施明恒,王希麟.可再生能源概论[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6.01.

[2]左然,施明恒,王希麟.可再生能源概论[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6.10-11.

[3]温克刚.加大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力度[J];中国青年科技;2005年03期.

第10篇

从200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新能源产业的配套鼓励政策,新能源产业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期,正成长为我国未来的新兴支柱产业。但同时中国新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和挑战,合理优化新能源产业结构,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依据优势对新能源产业进行合理布局,这对于实现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健康优质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能源产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的一半,目前能源消耗量已占到世界第二位。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对能源的需求量大幅上升,即将面临着能源短缺的瓶颈约束。同时,由于中国一直以来以煤炭消费为主的能源结构,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日益严重,使得中国的环境承载能力已不堪重负,发展新能源产业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国在发展新能源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和潜力。中国仅太阳能、风能、水能和生物质能等资源,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一年可以获得的资源量达73亿tce,大约是2000年中国全国能源消费量13亿tce的5.6倍、煤炭消费量的8.3倍。并且新能源的资源分布非常广泛,为建立分散型能源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中国目前太阳能热水器装机容量在全球居于首位,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

中国新能源产业规模逐年扩大,如果将大水电装机计算在内,中国是世界上新能源开发规模最大的国家。截至2010年,太阳能电池产量突破3GW,保持全球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地位;风电新增装机突破1GW,成为全球新增装机最大的国家;燃料乙醇的产量也只是位居美国和巴西之后。

预计到2020年,我国新能源发电装机2.9亿千瓦,约占总装机的17%。其中,核电装机将达到8600万千瓦,风电装机接近1.5亿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将达到2000万千瓦,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将达到3000万千瓦。

中国对于新能源产业也给予了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七个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全面启动下,我国2011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可以预见,随着国内市场的全面开启,未来中国的清洁能源将迈上更高的台阶。

预计在未来十年中国新能源产业仍会持续快速增长,市场规模继续扩大,成为世界新能源产业最具发展潜力的核心市场。

近年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地对新能源产业的关注度和支持力度都有了很大提升。2010年10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将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根据规划,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将被立足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并逐步打造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中,新能源最有可能成为未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从而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

确立以太阳能和风能等为重点的发展方向

根据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确立以太阳能和风能、核能和生物质能为重点的发展方向。

太阳能是资源潜力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风能、生物质能及某些海洋能都间接或直接来自于太阳能,地球每年接收的太阳辐射能量相当于当前世界一次能源供应量的1 万倍。我国的太阳能开发和利用已经走在世界最前列,太阳能光伏电池的产量也已经跃居世界第一。太阳能热可显著减少煤炭消耗,也相应减少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和燃煤发电的水资源消耗。同时发展太阳能能够促进系统安装和生产配套设备以及大中型晶体硅、薄膜电池的芯片和组件等产业的发展。另外,太阳能的开发将会有利于解决电力发展的区域限制,到2020年中国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将达到约3亿平方米,光伏发电约10万千瓦时,将解决约100万户偏远地区农牧民生活用电问题。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在太阳能开发和利用方面的优势,同时把发展并网光伏和屋顶光伏作为长期发展重点。

风能是利用成本最低的新型可再生能源,风电成本可以在几年内降低到常规发电的水平,目前已经初步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风电也是效率极高的新型绿色能源,据统计,风力发电每生产100万千瓦时的电量,便能减少排放600吨的二氧化碳。我国风力资源较丰富的区域为西部地区及东部沿海,属于电网难以到达或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发展风电能够有效缓解供电紧张的局面,是该区域近期和中期的努力方向。风电产业增长速度居各种新能源发展之首,前景十分看好。

生物质能的使用总体上不会增加环境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环保效应明显,同时生物质能产业的发展将推动农业、林业等关联产业的发展,比较适宜中国的国情,应作为中国新能源产业中重点的发展方向。

同时,考虑到短期内煤炭仍将是中国支柱能源消费品这一中国能源结构特色,以及燃煤给中国带来的巨大环境污染影响,政府应大力发展和推广清洁煤使用技术,实现煤炭向绿色能源的转化,这对于我国的能源工业和新能源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构建完善的法规体系规范,推进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发展, 我国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编制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等, 为发展新能源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确立,明确规范了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措施,包括制定新能源中长期总量目标与发展规划,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和技术开发,实行新能源优惠上网电价,设立新能源财政专项资金等。

美国和西方国家非常重视通过制定能源战略、政策、法规来具体指导本国能源产业的有序发展。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是建立在大量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因此具有很好的全局预见性、可操作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值得借鉴。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和政府还应密切跟踪国外新能源现状,充分考虑新能源资源储量、技术发展水平、环境减排目标、常规能源现状等因素,对我国新能源发展规划做出适当调整和完善,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指导。

只有实现新能源的大规模产业化和市场化,才有可能使新能源的利用成本降至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为新能源普及打下基础。在新能源开发成本较高、使用不便的情况下,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必须由政府作为推手。促进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措施涉及电价、配额、示范工程、技术转化、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等,要对各种新能源的不同特点进行充分分析,分门别类地制定合适的激励政策。

国家应及时更新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指导目录,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新能源的投资。同时,也要对新能源投资行为进行规范,避免造成局部重复投资或投资过热,约束高污染新能源行业的投资行为。为保证政策的长期有效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检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国家政策措施的严肃性。

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对新能源技术研发和创新的支持力度

在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的国家,政府的激励政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税收、补贴、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帮助开拓市场等,这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如美国加州的“购买降价”政策,日本政府对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工程补贴,德国的收购光伏上网电价制度等。

目前,我国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还不够完整,各级政府对新能源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还远远不够。我国应从政府投入、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积极向市场化方向转变。加大风险投资在新能源领域的融资规模;借鉴国外绿色证书交易模式,在国内各省区市间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调动资源丰富地区开发利用新能源的积极性;同时鼓励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和BOT投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进行融资建设。

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做法,适时出台风电、太阳能的“电价――利率联动机制”,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为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电价补贴提供保证,从根本上解决风电、太阳能项目赢利能力差的问题,创造风电、太阳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我国新能源技术水平偏低,核心技术多依赖国外,技术对外依存度高。由于缺乏足够的开发与研究,不少关键性设备不得不进口,导致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足。目前我国从事新能源技术研究的机构分布在上百个高校和科研机构,数量虽多,但由于力量分散,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并不多。

可以建议整合具有一定实力的新能源研究机构,成立中央级新能源科学研究院,并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和薪酬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行业内高端研究人才。我国还应适时改变相对封闭的科研体制,打造开放的科研合作平台,密切与国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同时我国可以充分利用CDM机制,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努力实现技术水平的跨跃式发展。

第11篇

回到2001年,当时的执政党社会一绿党联盟已同意一项法案,该法案称,直至2022年,要对核能发电进行限制;与之配套的还有野心勃勃且非常成功的可再生能源法案。当时,这一行动遭到了默克尔所在的保守派基督教的反对。去年,默克尔的“核能扩展法案”在德国引起了激烈的政治争斗,导致了大规模的反核示威游行,甚至在基督教内也引起了很大争议。由于该法案未向国会反对党控制的上议院进行提交,对于是否会违背规定通过这项法案,最高法院仍保留一些法律程序,未作裁决。

显然,默克尔的亲核政策不是德国政府大失民心的唯一原因。但她的联盟在民意调查中落后对手近20个百分点,且在地区选举中屡次失利,使得他们必须有所行动。到目前为止,国会行将疾速通过的新的能源配套草案,是挽回默克尔直线下降民意的“救心丸”,而非为后核、气候友好能源的未来精心策划的蓝图。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是为反核的反对党派提供一个“国家能源共识”,其明显的副效应就是,对随后在2013年举行的联邦选举来说,能源问题不再会是竞选战场。

事实上,与一年前情况相比,该能源配套草案实际上没有改进。而一年前,默克尔正准备废除2001年的“核电逐步退出”法令。如今,许多媒体所描绘的“历史性决定”――到2022年,废除核能发电――是一项已存在了近10年(2001年~2010年)的法令。当然,政治上的不同在于,在2001年,基督教对此法案持反对态度。而这―次,国会中没人坚持让核能发电维持到2022年以后。

考虑到此能源配套草案的其他内容,实在不值得被贴上“历史性”的标签。在某种程度上,可再生能源的上网条件变差了,而同时,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总发电量35%(目前为17%)的目标却没有得到改善。(事实上,这一目标,比2010年8月向欧盟递交的《德国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中最初设定的38.6%还要低一些――这一数字部分由于去年默克尔的核能扩展计划而被缩减。)

因此,如果你将2010年8月的法案同2011年B月的草案相比,你会发现,2020年的目标中可再生能源减少了而核能基本未变。简言之,没有改善。

与去年夏天不同,现在有关“煤炭复兴”的讨论很多。许多人认为,气候目标可能会成为所谓“核电快速逐步退出”计划的真正替罪羊,因为化石燃料会被用来填补能源鸿沟。执政联盟的政客和传统的亲煤反对派社会都在讨论建立新燃煤发电厂及新天然气发电厂的问题。

反对的论调很强。煤炭是项非常昂贵的投资,有赖于未来几十年高额的电力销售。在开放的电力市场中,这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已经构成了很大的障碍。在像德国这样的市场中,风力和太阳能等间歇性可再生能源出现了显著增长,而这些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优先并入电网。即使煤电厂运作足够灵活,能够填补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的空缺,仍然意味着煤电厂的运作时数会越来越少――也就意味着,利润会越来越低。

天然气的前景稍显明朗,因为其投资成本较低(但运营成本高)。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经济角度来看,灵活的天然气厂都可作为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的理想后援。但是,由于天然气要依赖俄罗斯,所以在政治上存在保留意见。该问题唯一的解决之道是在建筑业内取得显著改善;更好的保温结构可节省大量因取暖浪费的天然气。多年来,政府在是否支持更好的保温结构这个问题上始终摇摆不定,现在看来,至少其将成为一个比较稳定的政府能源政策了。

即使是天然气,对新投资者来说,市场回报率也不是很高――在开放市场中,同无需基建成本的老厂进行竞争非常艰难,对大多数渴望高回报率的投资者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就要看在未来几年内,政府将采取何种措施来激励对化石燃料行业的投资――欧盟有关法律规定,对电厂的补贴最多不允许超过其投资成本的15‰这显然不足以使那些却步不前的投资者改变想法。

然而,经验显示,即使高度管制的能源部门也非常难以规划。德国(或更广泛的来说,欧洲)一直都是提前实现其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如果政府想避免可再生能源行业出现投资混乱的局面,迟迟未动的政府“能源革命”有可能会再次出错:在政府与欧盟委员会制定出对新煤电厂的补贴计划之前,可再生能源占较高的市场份额可能已经变成了事实。

诚然,一切都还未定,但挑战依旧存在。执政联盟屡次限制陆上风力发电的扩张,大型电力公司无可作为,转而投资更昂贵的离岸发电,而离岸发电成本太高,中小投资者只能望洋兴叹。必须建设新的传输电网,把适用于少数大型电厂的电网改造成为适用于众多分散电厂的电网。“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错误政策会对“能源革命”造成巨大破坏。很多时候,由于政策的技术性太强,公众或大多数国会议员难以理解。

同时,即使当前政府在德国能源革命方面做得不及前几任多,但它毕竟明朗化了一件事:如果想在政治上站得住脚,就不能后退。没有谁比德国四大主导电力公司受到的冲击更大。自福岛核事故以来,这四个公司的股价跌了16%至19‰而自2008年起,跌幅则超过了50‰他们正在就废除9月份的“核能扩展法令”一事政府。即便是主流商业报刊,现在也开玩笑将这些电力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们描述成“恐龙”――若不迅速以新形象示人,将会灭亡。

与欧盟的其他国家不同,德国拥有庞大的工业生产基地。如果德国找到了后化石燃料、后核的未来之路,那么,对大多数其他国家来说也容易照做。

第12篇

关键词:中美;可再生能源;补贴;反补贴;WTO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 SW)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了一份长达5800页的申诉书,指控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给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场性”补贴,据此提请政府对中国展开反补贴调查。10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接受调查请求。虽然这不是美国针对我国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但却是首次在新能源领域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而且让我们陷入“双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国通过气候变化谈判和“碳关税”逼迫中国承担与发展阶段不相符的减排责任,另一方面又通过反补贴调查打压有利于减排的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空间。

面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大国和先行国――美国的调查指控,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系统梳理分析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和补贴制度,对比分析美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资助和补贴机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们采取合理措施从容应对其反补贴调查的基本要义。

一、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规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ASCM)第l条对补贴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获益的财政资助。凡出现以下情况或形式应当视为存在补贴:一是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弃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购买货物;四是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以上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当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并不对各国采取的补贴一概进行管制,只约束“专向性”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专门提供给某一特定企业、产业或者某几个特定产业的补贴。

ASCM第3条还明确规定,“除《农业协定》的规定外,下列补贴应予禁止:(a)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附件1列举的补贴;(b)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显然,上述规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补贴主要是直接针对出口,或者直接针对进口替代,都属于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补贴行为。

除禁止性补贴外,ASCM还定义了另外两类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对其他成员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损害,受到损害的成员可就此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不可诉补贴,是指任何成员在实施这类补贴的过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或申诉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3类特殊专向性补贴。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诉补贴在失效后,3种专向性不可诉补贴归入可诉性补贴。

上述ASCM关于补贴的基本规则框架,是我们随后分析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和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基本法理依据。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政策分析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对有关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体系。随后,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住建部(原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以及湖南、山东、黑龙江、湖北等省份,陆续出台了40多个相关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体系。

(一)中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体系

基于这些配套政策,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强制电网接纳制度、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财政投入政策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节暂行办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实施细则,一方面建立了强制要求电网企业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同时还根据不同可再生发电技术特点和产业化进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分类电价体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准人障碍,有力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扩大。

我国通过公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光电以及新能源汽车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市场推广的财政投入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税收制度和细则,对参与生物质能综合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及装备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初步建立起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体系。

总体来看,可以说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框架和激励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产品补贴机制方面面临着不小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对USW申诉书中针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补贴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对我国的节能减排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也有重大贡献和重要意义。USW趁美国中期选举的特殊时机,挑起针对中国的301反补贴调查,俨然是给全球减排之路设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国通过对中国反补贴制裁,未来对美出口贸易必将受影响,还有可能引起欧洲国家的连锁反应,而欧洲恰恰是中国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场。我们将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础上,对USW的相关指拄进行条分缕析,逐一解读。

1.“乘风计划”与国产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诉书中提到了中国原国家计委

“九五”期间通过的“乘风计划”,指出该计划给予使用国产风电装置的风力发电项目贷款补贴以及接入电网的优先权。经营风电场的中外合资企业,如购买本地装置也可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享受优惠待遇。基于此,USW认为“由于该项计划中明确要求工程和企业使用国产而非进口商品以取得贷款和税收抵免的资格”,因此,“乘风计划”违背了ASCM第3条第1款(b)项下的规定。

另外,USW还注意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 1204号),规定“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但是,USw在申诉书中本身也了解到,该项关于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的要求已经在2009年被发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诉书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仅仅取消了一项与“乘风计划”相分离的计划对上述国产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断“乘风计划”仍旧有效。

正如USW在申诉书中所说,该项关于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的要求已经在2009年底《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发改委取消。国家发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过的一项规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纪90年代“乘风计划”当中类似的规定?USW的该条指控明显站不住脚。

2.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控《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76号)中相关规定违背了ASCM第3条第1款(b)项下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四条 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第六条 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四)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第七条 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根据ASCM第2条第1款,“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是否属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的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a)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如若尽管因为适用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

据此分析,上述《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由于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生产设备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按照ASCM第2条第1款(a)项的规定,该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

其次,根据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条第1款(b)项,《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视使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为申请产业化资金的条件之一,因此该项规定涉嫌构成ASCM第3条第1款(b)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3.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控中国政府对高科技出口产品给予研究开发资金资助,其中包括绿色技术产品,如风电设备、水电轮机、光伏能源系统和高级电池。该指控主要涉及《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中有下述规定:

第七条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条 出口研发资金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四)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7Y美元的企业。

《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以及关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技术领域代码的说明,编码07的为新能源和节能产品。

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与《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该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根据ASCM第3条第1款(a)项“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构成ASCM项下的禁止性补贴。因此,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在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补贴,因此涉嫌构成AS 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4.出口信贷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提到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仅仅在两个进出口项目当中就提供了1740亿美元的出口信贷。USW还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偿还期限两个标准,以扭转全球在出口信贷上的不良竞争。遵守这些标准的出口信贷在ASCM项下会得到保护。不遵守OEcD关于该项“君子协定”所设置的“最低标准”,将构成基于AS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潜在的禁止性出口补贴。USW进一步指证,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标准,且其还款期限超过了OECD的最高标准。USW认为这类优惠条款使得中国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围内的绿色技术市场相较美国出口商具备更强的竞争力。USw认为这些优惠条款使得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成为ASCM项下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实际上,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度报告,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全年签约各类贷款不过才4785亿元,历年累计共支持了1742亿美元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走出去”项目。因此,UsW所说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仅仅在两个进出口项目当中就提供了1740亿美元出口信贷的情况并不属实。

更重要的是,中国并未接受OECD所创设的关于出口信贷的标准,作为一个“君子协定”的非参加方,不遵循该协定所设定的标准,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另一国际协定即ASCM项下的规定。仅仅将出口信贷给予从事出口的企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被视为属ASCM规定含义

范围内的出口补贴的原因,必须证明“实质性的优势”的获得。如果能够证明出口信贷的利率在市场上也能获得,便不构成禁止性补贴,这一点在WTO关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飞机补贴案中得到专家组的认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险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清洁技术和产品出口提供优惠保险费率补贴,并声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创建到2008年因为优惠保险费率而累积14亿元的亏损,构成了AS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规则中,具体涉及出口信用保险的是第3条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补贴例示清单》。这份清单列举了12种禁止性补贴,其中第(j)项规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的,视为补贴。”USW指控中国政府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的主要证据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计亏损。

事实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创建至今,除开始两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处于盈利状态(如下图2所示)。其中,众所周知,2008年是极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金融市场和贸易环境极度恶化,致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现较大亏损。但是,这种状况很快得到扭转,2009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便取得了4.58亿元的净利润。

在WTO“美国高地棉花案”中,专家组指出(j)项并未对“长期”下定义,也不存在时间上的标准,只是指一段长的时间,既可以是过去的,也可以是未来的。实际上,计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到2007年的累积净利润为盈利2.43亿元。如果以“美国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长期标准来看的话,在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阴影、出口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到201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累积稳定盈利极有可能。因此,无论从过去还是未来角度来说,USW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的指控都站不住脚。

按照《2009年复苏和再投资法》中1603条款的规定,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已经实施了高达26亿美元的财政支持计划,从其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在风能的发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风能(大机组)的总装机容量达到3891.8Mw,财政补贴金额达到22.26亿美元,每千瓦补贴金额平均达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风能项目中高达3448美元/千瓦,远高于中国的补贴标准。

从上述关于USW针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主要补贴指控的辨析中,我们可以看 出,USW对中国的补贴指控大多是不实和错误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为口实之处,对此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并及时制定对策做出调整。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体系与特征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等问题,美国也制定了本国的可再生能源战略。例如,为 了保证其可再生能源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美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使用补贴方式来促进本国可 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并且已经成为了刺激该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与补贴规模

美国《1978能源税收法案》首次提出针对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到《1979能源税法 案》首次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者给予投资税抵扣,并允许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加速折旧;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给予生产税抵扣,对免税公共事业单 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生产的电量给予经济补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并首次引入清洁可再生 能源债券机制和贷款担保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提供资金支持;直到《2009美国 复苏和再投资法案》,提出一系列综合性的补贴方式,包括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和联邦 基金任选其一,以及对生产侧和消费侧直接补贴,不难看出美国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呈现出方 式多元化、规模扩大化的趋势。

2007财政年度,美国在能源领域的补贴总额共166亿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补 贴支出达到48.75亿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亿美元,税收抵免39.7亿美元,研发补贴7.27亿美 元,联邦电力补助1.73亿美元。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在新能领域的投资大幅下降,美国 政府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制定了《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从法案的内容可以看出其 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投资金额高达272.13亿美元,其中由美国能源部“能源效率与可再生 能源”(EERE)办公室掌握的就有168亿美元,是2008财年的十倍,足以见到美国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开发匕的态度和决心。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补贴方式

根据美国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简称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现行主要有5种补贴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贷款担保。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条的规定,对于可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可以给予贷款担保,其中包括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担保,而该技术应该是用于商业市场的商业技术。给予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不超过全部设备成本80%,贷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机构规定的限度,该利率不应超过在该领域私营贷款的利率水平,还款期限不超过30年或者使用寿命的90%。

二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CREBs)。2009ARRA第1111条提供了l6亿美元的清洁可再生能源贷款,这些系能源产业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领域。这笔贷款中,1/3将给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规项目,1/3给予公共供电供应商,l/3给予电力协作组织。

三是生产税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条将生产税抵免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适用生产税抵免扩大到风能、生物能、地热能、城市固体废弃物等发电设备所生产的电能。同时,将有效期向后延迟,风能设备延迟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设备延迟到2013年12月31日。税率也从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时调整为2.1美分/千瓦时。

四是投资税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条、第1103条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备可以允许纳税人选择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联邦基金。根据2009ARRA第1104条的规定,对于2009年、2010年投运的或者2009年、2010年开始安装且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务减免截止日(风能2013年投入运营、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运营)之前投运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设备投资给予相当于设备及资产总额的30%的财政补贴。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主要特点

(1)一般采取竞争性补贴政策。美国对本国企业发放补贴,一般都会采取竞争性工业补贴的政策。所有合规企业都可以申请被授予补贴,某一企业要取得该补贴就必须通过竞争性程序,符合这一具体补贴的要求和标准。当局在授予能源领域该补贴的过程中,采取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规避了ASCM第2条中对于“专向性”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法律层面上看,当局并未以法律法规或其他方式将补贴限于某些企业,这样补贴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其二,从事实层面上看,当局也并未将全部或绝大部分补贴授予某些企业。这样就排除了企业专向性补贴和地区专向性补贴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视为可再生能源行业专向性补贴。

(2)尽量使用研究与开发(R&D)补贴政策。如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规定而进行的“创新技术”贷款担保,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作为整个贷款担保计划的重要一步进行补贴。根据ASCM第4章第8条第2款(a)项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属于不可诉补贴。虽然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诉性补贴条款失效,但是从国际实践来看,一般国家都不会对该部分补贴提起反补贴调查和诉讼,因此使用该类补贴还是比较安全。美国大量运用研究与开发补贴政策既实现了补贴的目的,同时又符合ASCM规则,避免了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补贴。美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补贴基本上都是针对美国治内所有合规企业进行的补贴,在法律条文上不存在构成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等禁止性补贴的情况。当然,这并不排除美国所采取的补贴政策可能构成可诉性补贴的情况。按照ASCM第3部分的规定,如果可以证明美国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且造成严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员就可以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结语与启示

美国USW对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起反补贴调查,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处心积虑有备而来,收集的材料非常详细全面,对此我们绝不可掉以轻心。一方面,我们通过全面梳理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寻找自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不足,为应对反补贴调查打好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对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和补贴政策的检视,洞悉美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规模和特征,从中找到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在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体系时,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在我国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性补贴政策,尽可能地规避掉一些专向性的补贴,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目标,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规避可能来自于外部的法律风险。

其次,在制定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时,应尽量采取不可诉性补贴。虽然不可诉性补贴条款已经失效,但是从2000年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实施不可诉性补贴仍然被视为合法的国际惯例,基本没有被诉的案例。采取不可诉性补贴政策,可以较大地降低我国被诉的风险。

第13篇

新年伊始,2017年1月5日,国家能源局《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称《规划》)。《规划》对未来五年我国的能源消费做出了总体性安排,测算出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消费增量是煤炭增量的3倍多,约占能源消费总量增量的68%以上。

此外,《规划》中提到,“十三五”时期非化石能源消M比重提高到15%以上,天然气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0%,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58%以下。“清洁低碳能源将是‘十三五’期间能源供应增量的主体。”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李仰哲坚定地说道。

不难看出,在“十三五”新的形势下,保供已经不是我国能源发展的重点和主要矛盾了,而是如何提高能源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规划》重点从“保供应”转到了“增效益”,这是与以往五年规划最大的不同。同时“十三五”规划也坚持了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集中体现了转型变革、创新发展等新特点。“转型变革、创新发展”这八个字成为了“十三五”能源发展的主旋律。

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双控制

“此次《规划》,依然提出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双控制,沿袭了此前文件的一贯规划口径。”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解释道。

《规划》要求,到2020年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同时,从年均增速来看,“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长2.5%左右,比“十二五”低1.1个百分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常态’,能源消费的增速也会逐渐放缓。”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韩文科说,“2.5%的增速只是预计,而电力的年均增速也相较之前下调了1―2个百分点,为年均3.6%―4.8%。”

林伯强向记者介绍道,在《规划》之前,有一份在2014年作为“十二五”向“十三五”时期过渡的能源发展指导文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这一《计划》与目前的《规划》,在消费总量和消费结构的关键要求上存在出入。

《计划》中要求在2020年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左右,而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两相对比发现,能源消费总量提升,但煤炭消费的比重要求更严格,这就要求从2016年开始,每年能源消费的增量中,更多由相对清洁的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承担。

政策目标的制定也在考验监管的智慧,此前“十二五”规划就曾出现要求天然气消费量在2015年达到年2400亿立方米,但实际情况是当年消费量仅有1940亿立方米。

“在《规划》编制中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组织社会各方面来研究和论证这个问题,经过了比较充分、广泛的征求意见的过程。”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副司长何勇健说,“这个发展目标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势,符合我国国情下的发展阶段,是基本可行的。”

依据能源局的推算,从能源强度来看,按照现在规划的目标也可以完成单位GDP能耗降低15%、单位GDP碳排放降低18%的指标要求,而且还留有一定的余地,是完全可行的指标。

同时,在大气污染的背景下,对煤炭的消费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倒逼能源走更清洁化的发展道路。“为实现15%的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需要新增非化石能源2.3亿吨标煤,加之天然气消费10%的目标,清洁能源消费增量占能源消费总增量的70%以上,剩余的增量需要煤炭填补,基本维持当前消费水平。”

为确保能源安全,应对能源需求可能回升较快和局部地区可能出现的供应紧张局面,《规划》考虑了相关对策,为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留有了一定余地和弹性。李仰哲说:“主要是通过提高现有发电机组利用率、提升跨区调运和协同互济保供能力等措施,确保能源充足稳定供应。”

天然气增量是最大亮点

在此次《规划》的编写中,天然气的消费比重在15%的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之后,其比例仅为10%,为目前世界平均水平(24%)的一半还不到。尽管增长潜力巨大,但这一清洁能源在中国遇到了诸多困境。

“2014年我们的天然气一直保持非常高速的增长,受益于经济发展带动,在那之前每年都保持超过两位数的高增长。”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天然气专家单卫国说,“2014年后由于国际能源价格和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天然气的消费形式发生了变化,导致此后天然气消费出现问题。”

而为解决这些问题,在2015年至2016年两年间,尤其是今年以来,国家密集了数项有关天然气的改革政策,以“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对天然气的中间管输环节进行了政策规定。

同时在下游方面,在2015年末放开直供用户(除化肥企业)的天然气门站价格,2016年全面放开化肥企业用气门站价格,2016年末在福建省推行天然气价格市场化试点。

但在政策如此密集支持的情况下,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共消费天然气1764亿立方米,11月单月消费193亿立方米,同比增幅分别为7.0%和6.3%,有专家预计2016年全年的消费量约为2100亿立方米,按此计算,天然气在全体能源占比的增幅也不会太大。

按照目前不到6%的占比来计算,想要达到2020年10%的比例,需要每年增加约1%。“以这样的速度来算,在2020年前达到10%的比例难度不小。”林伯强说。

在能源结构的调整、消费总量与强度的控制以外,能源发展布局也是这次《规划》的重中之重。

受资源禀赋等因素制约,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大都分布在西北部,长期以来形成了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北煤南运的能源格局和流向。但经济进入新常态后,主要能源消费地区市场空间萎缩,对接受区外能源的积极性普遍降低,能源送受地区之间利益矛盾加剧。李仰哲分析说道,根据新形势的变化,综合考虑资源环境约束、可再生能源消纳、能源流转成本等因素,《规划》对“十三五”时期的重大能源项目、能源通道作出了统筹安排。其中,在能源发展布局上做了一些调整,主要是将风电、光伏布局向东中部转移,新增风电装机中,中东部地区约占58%,新增太阳能装机中,中东部地区约占56%,并以分布式开发、就地消纳为主。同时,输电通道比规划研究初期减了不少,还主动放缓了煤电建设节奏,严格控制煤电规模。

同时,李仰哲还表示,“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密切跟踪布局及这些调整措施的变动情况和实施效果,动态评估新变化、分析新问题、研究采取新对策”。

可再生能源推动仍存困难

“可再生能源是中国非化石能源的主力,也是中国未来能源转型的重要依托。”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李仰哲也愿意“多说两句”。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为核心,以解决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总体布局、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包括《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这个总规划以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5个专项规划,占了能源领域“十三五”14个专项规划的近一半,特别是首次编制地热能发展规划,充分体现了中国能源转型的大趋势以及中国政府践行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路线的坚定决心。

可再生能源作为目前清洁能源增量的重要抓手,承接了政府“非一般的期待”。《划》中规定的各项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标,横向对比下无论总量还是发展速度都是全球第一。

“政府一直在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但是现实是对它的推动存在一定阻碍与困难。”林伯强直言不讳。

电力作为一种难以大规模经济储存的能源,其生产与消费必须同时进行,这就要求发电端与生产端进行密切的配合,同时发电端能随着生产端用电需求的高低调节自身的发电负荷。

同时,我国风电太阳能(西北)和水电(西南)的富集地区往往并不是电力的主要消纳地区,因此在“十二五”期间因大规模的建设导致上述地区的风、光和水电出现大面积的废弃现象。

“国家要求,到2020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以上,这是对新能源行业发展的期待,”中海阳能源副总裁章颢缤说,“虽然在技术上、成本上、投融资方面还面临不少问题,但前景无疑非常乐观”。

从《规划》中了解到,“十三五”期间,水电除了继续以西南地区主要河流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以及合理优化中小流域开发以外,为了满足电力系统调峰填谷的需要和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提出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中国新开工抽水蓄能电站大概6000万千瓦,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届时局部地区电网调节功能将大大改善,会进一步促进新能源电力的消纳能力。”

风电方面体现了布局的优化和消纳的要求,风电项目进一步向具备消纳条件的地区转移,同时针对部分地区弃风限电比较严重的情况提出了解决风电消纳问题的明确要求。太阳能发电的发展重心主要体现在加强分布式利用和推动技术进步方面,特别是积极鼓励在工商业基础好的城市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对于西部地区的大型光伏电站项目明确要求在解决弃光问题的基础上有序建设。同时要开展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尝试,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促进先进光伏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生物质能要坚持分布式开发,大力推动形成就地收集原料、就地加工转化、就地消费的分布式利用格局,大力推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示范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推进液体燃料产业化发展。

《规划》提出“到2020年,风电项目电价可与当地燃煤发电同平台竞争,光伏项目电价可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这样的目标,也是向行业传递出这样的一个信号,就是一定要进一步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快成本下降步伐,尽早使行业摆脱对政策补贴的依赖。“从目前行业内一些先进企业的反映来看,预计到2020年,风电、光伏平价上网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林伯强说,“但毕竟‘平价上网’主要的成本不是电,而是网,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消纳问题,还需要看技术的发展与配套政策的实施情况。”

第14篇

【关键词】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问题;对策研究

一、新能源的开发现状

近几年,中国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渐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期,新能源产业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产业投资逐年增加,其所占比重在各行业中也逐步上升。(1)新能源产业发展总体水平较高。2011年12月15日,国家能源局披露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规划提出,到2015年,我国将努力目建立有竞争性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及核电等非化石能源的开发总量将达到4.8亿吨标准煤。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理事长张基尧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2年我国水电开发建设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势头。1至11月份我国水电新增装机容量1028万千瓦,全年水电发电量预计将突破7000亿千瓦时大关。三峡水电站实现了32台单机容量70万千瓦机组全部投产,向家坝水电站首批两台机组也相继投产发电,标志着当今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水轮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安装取得了巨大成功,行业科技创新持续加强,新能源产业总体提升。(2)新能源产业投资逐年增加。据《世界能源展望2010》预计,2010年到203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投资将达570万亿美元。目前,我国在新能源领域的投入逐渐加大。财政部公布,2012年预拨山西、内蒙古、吉林省等20个省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金合共85.98亿元人民币,当中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生物质能发电分别占58.5亿元,7.23亿元及20.23亿元。(3)新能源产业占比逐步上升。2012年7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年均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的目标,明确了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发展方向。根据皮尤慈善信托基金会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全球565千兆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中,约四分之一的装机容量位于中国。中国的风能、太阳能以及水力发电公司主导着可再生能源行业。世界最大的15家太阳能光伏模块制造商中,有9家是中国企业,占市场的30%;世界最大的10家风力发电机制造商中,有4家是中国企业,市场的26.7%。中国新能源产业占比逐步上升。

二、我国新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

2012年,我国新能源产业的飞速发展,但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开发成本高、投入不足、核心技术无法突破、相关政策不完善和人才短缺。(1)开发成本高,投入不足。新能源高昂的开发价格使新能源还无法成为传统能源的替代品。《后危机时代中国新能源产业创新与发展的思考》中指出:“目前太阳能光伏发电成本约4元/千瓦时,上网电价约4~5元/千瓦时,是常规电价的8~10倍;常规电每千瓦装机平均成本是4000元,而风电每千安瓦的平均成本是9000元至10000元”。发改委和美国能源基金会联合预测,2005~2020年中国需要能源投资18万亿元。其中节能、新能源、环保需要7万亿元。传统能源勘探开发、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研发等方面都面临巨大资金缺口,成本居高不下,导致政府负担过重。(2)核心技术亟待突破。我国新能源难以飞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核心技术的支撑,由于新能源能源技术开发极为复杂,涉及设备制造、工程设计、资源评价、材料、配发和管理等多个方面,而我国掌握的新能源核心技术非常有限,技术瓶颈已经十分明显。如太阳能光伏产业中,绝大多数企业都集中在太阳能电池板的制造和组装环节上,我国光伏产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面临严重障碍。(3)相关政策及激励措施不够。我国目前存在重视投资而忽略市场的现象,相关政策跟不上产业发展。在2012年加强应用—长三角分布式能源与沿江生态建设论坛上,财政部正抓紧与各部门协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整体补贴的盘子、价格等细节。国家出手救助光伏产业的步伐不断加快。但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政策仍未有具体的出台时间,项目批复仍存在问题,现在基本上每个上网的项目都要经过发改委批复,这是一个瓶颈。(4)新能源产业人才短缺。现在,我国新能源人才开发体系不健全,人才储备不足限制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解决不好必将导致产业发展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第一,人才建设滞后,信息统计不完善。第二,人才总数不足,后备人才严重缺乏。第三,人才严重流失。人才的严重短缺,将会制约新能源产业的长足发展。

三、加快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但其发展仍旧面临着诸多问题,为此,我们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关于加快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几条对策建议。(1)控制成本,加大技术创新投资力度。如何做好成本控制是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重点难点。应从设计源头做起,对设计方案中的成本进行严格控制;对零星物资实行严格的限额领用制度;对采购的生产物资实行资建档分类,确立比价制度。另外,中国目前的整体技术创新水平不高,在新能源产业领域十分突出。如在风能和太阳能领域,关键部件和核心工艺技术严重依赖于进口,新能源产业链的高端环节较为薄弱。因此,我国应尽快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资力度,提高新能源产业的竞争力。(2)完善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我国现已出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有《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等,部分行业和政府也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发展规划。其中国家级的规划中存有两个问题:一是发展目标定得偏低,如风能到2010年的发展目标为1000万千瓦,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为3000万千瓦,而事实上,1000万千瓦的目标已经于2008年实现,3000万千瓦的目标也将实现;二是在资源评价和设备制造方面缺乏具体可行的目标。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时刻关注全球的新能源现状,对我国新能源发展的规划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力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3)大力培养新能源产业人才。人才是强国之本,大力培养新能源产业人才尤为重要。其一,应加强相关的服务性组织的建设,以拓宽我国的新能源产业的信息交流平台。其二,我国应建立新能源人才市场,为企业提供优秀的人才,完善用人机制。其三,我国教育系统应设置新能源专业,培养基础性人才,提高我国新能源人才的总量,做好我国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其四,提高新能源人才的待遇水平,减少人才的流失。

四、结束语

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与应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议题,特别是在能源消耗日益严重的中国,新能源产业的研究与开发已刻不容缓。为此,我们针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有价值性的研究对策。

参考文献:

[1]乔桂银.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J].生产力研究.2012(10)

[2]曹钦,陈通,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对策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2(5)

[3]郭四代,杜念,霜陈刚,我国新能源发展的驱动因素、制约原因及对策分析[J].经济导刊.2012(8)

[4]刘珂.浅谈我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环境与前景[J].企业导报.2009(5):106

第15篇

数据显示,我国60%左右农村人口仍然靠传统的秸秆和薪材等解决能源问题。全国农村每年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相当于5.6亿吨标准煤,占全国总能耗的一半左右。由此可见,发展新能源已成为改变农村能源使用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以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据介绍,农村新能源主要包括沼气、太阳能、风力发电、微小水电、生物质能这几个方面,均属于洁净的、无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我国新能源资源丰富: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我国农业和林业剩余物(农作物秸秆、果树剪枝和薪材等)每年可以提供的固体能源资源约有6亿吨至7亿吨,所含能量相当于3亿吨至3.5亿吨标准煤。另外,在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着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

专家认为。如果我国农村能够立足所拥有的可再生能源条件,大力发展农村新能源,利用新型转换技术,开发新型燃烧设备,尽可能采用新技术,多采用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等常规化石能源的消耗,不仅有利于节约农民的生活用能开支,提高生活质量,还有利于整个生态环境的改善,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农村地区大力推广使用既经济又实用的太阳能、风能和沼气等,从环保和节能的角度讲,具有双重效应。比如,建一个沼气池、一个果园(或日光温室)、一个猪禽舍、一个蓄水窖和一个看管房,就可以实现人厕、沼气、猪禽舍三结合的立体养殖和多种经营系统。这种“养殖-沼气-种植”的模式,不仅能解决农村的能源供应,而且有利于达到“三沼(气、渣、液)”综合利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减少农作物和蔬菜生长中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与安全。

新能源既代表着未来能源利用的方向,又有着强大的政策支持,即便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发展前景也极为广阔。仅以太阳能热水器为例。在“家电下乡”的政策之后,“太阳能热水器下乡”的活动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由于农村市场区域广、分布散,个别大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目前已经抢先在全国数千个农村建立了服务站,拥有上万个村级联络服务点,形成了多层交叉的服务网络。来自《中国太阳能热水器产业发展纲要》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行业销售总额约为430亿元。2009年全行业将继续保持20%以上的增幅。

我国农村利用新能源的方式可以说是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在京郊一些“能源工程引进村”。人们不时可以见到:马路两侧安装的是风光互补路灯,农田中挂的是太阳能杀虫灯,太阳能采暖房、沼气池等新能源利用设备也并不罕见。在西北戈壁上。风能与太阳能是最主要的新能源,而在广东等地,小水电则成为重点发展的新能源。

农村新能源的发展前景虽然很好,可是资金支持必不可少。因为新能源企业往往是投入多,但赚钱难。因此,国家在政策上可参照国外惯例适当倾斜,尽快制定对农村能源行业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参照农机、节能产品或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对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的投资给予专项或贴息贷款等。

我国政府从财政或价格政策上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将推动这一产业从初创期向成长期发展,这一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投资机会。涉农金融机构应及时抓住这一机会,并立足支农立场,充分发挥信贷杠杆的作用,积极筹措资金投向农村新能源产业,或者将有限的信贷资金适度向新能源产业倾斜。当然,为了适应农村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比如创新中长期贷款方式,分门别类地满足不同种类新能源产业的信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