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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 and 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关键词: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3-0042-05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 and 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
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 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
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三)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关键词:现代信息技术;防灾减灾联动机制;农业风险宏观管理体系
一、引言
党的“十”把信息化提升列入“四化同步”并举的总体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总体指导意义。要深刻认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信息技术手段为揭示风险运动的规律以及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决策效果起着关键作用。研究农业风险管理机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基于现代市场经济管理理念,面对市场的日益扩大,提高农业经营中的预期收入,优化要素配置水平,揭示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风险偏好差异,需要提升各类农业生产企业和经管部门的风险管理决策水平,包括为政府的宏观农业风险管理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1世纪以来,自然界和社会经济环境中不确定性在增加,加上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危机等多重影响,致使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生态系统承受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大。主要是自然灾害频繁,各种灾害发生的频率、强度和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市场波动加剧。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贸易自由化趋势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环境也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受多方面、多种类、多形式风险因素的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农业产出的数量,还会引起农产品种类、规模及要素投入效果的变化,加速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进而影响农民收入稳定和农村经济社会整体发展。因此,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关于风险决策
风险分析和决策首先把敏感性分析、概率论和模拟技术等广泛用于风险识别和度量。Mclnerney(1969)构建了用于农场计划的风险规划模型;JoséA.Gómez-Limón等人(2002)依靠效用理论构建多属性效用函数,利用多标准数学规划来获取农民的相对和绝对风险规避系数;MarkR等人(1998)利用VaR对不同作物及不同灾害种类进行风险预测及有效评估;David Ripplinger等人(2008)开发保险定价模型,将粮食供应安全和财政补贴损失纳入成本效益分析,利用天气参数和地区差异计算保费公平值;Miguel Carriquiry & DanielE.O.(2008)为克服生产决策中信息不完全,引入指数保险和概率季节性预测作为风险管理工具。近年来,混沌经济理论引入农业风险管理研究,随机优势抉择、非线性方法、模糊数学、突变理论等成为新趋势。
20世纪80-90年代中国的农业风险管理仍处起步阶段。1994年在西北农业大学召开了国际农业保险学术研讨会,出版《农业保险:理论、经验与问题》文集;在农业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方面,郭迎春(1998)对农作物受灾级别进行了评估;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李世奎等(1999)利用数理统计原理对农业灾害风险进行评估与辨识,在分析农业气象灾害风险体系的基础上定义了风险链以及风险体系两个风险度,阐明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特点和基本分析方法;张建敏(1999)利用灰色预测模型、直线平滑平均模型、Logistic模型、正交多项式模型等来评估农业风险。
(二)针对灾害应急管理
1982年美国出版《自然灾害风险评价与减灾政策》一书,应用风险分析技术给出美国1970-2000年灾害的年期望损失,从理论上确定了减轻灾害所涉及的各方面对策。2001年美国9.11事件和2004年印度洋海啸以后,世界各国十分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应急管理迅速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1987年我国成立灾害防御协会。2003年、2004年成功应对“非典”、禽流感后,中央、地方政府以及专业部门相继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005年成立应急管理专业委员会;2007年通过并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举办了“中国灾备管理战略国际研讨会”。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一周年和首个国家“防灾减灾日”到来之际,中国政府发表了第一个防灾减灾工作白皮书《中国的减灾行动》(2009年5月),较详细介绍了中国减灾事业发展状况。近年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速度加快,进一步加强应灾减灾的法制和体制、机制建设,大力倡导减灾社会参与,行政应急体系的“一案(预案)三制(体制、机制、法制)”轮廓日益清晰,应灾减灾能力不断提高。
(三)农业风险管理
农业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方面,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作为西方农业风险转移和分散的重要手段。德国首先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农业保险机构;法国建立了“金字塔”式农业互助保险;美国1938年实行多种作物的灾害保险。1996年美国建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利用风险评估公司帮助搞好农业风险管理。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农业风险保护法》;希腊利用国家建立公共保险组织;西班牙和葡萄牙建立“公私伙伴关系”系统;巴西农业保险体系是以国家财政出资组建国有农业保险公司为主渠道,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险业务,国家通过结合财政补贴及其他经济政策(如农业信贷)措施,通过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扩大积累农业保险基金渠道,并利用国际再保险分散风险。美国从1993年就在俄亥俄州、依利诺斯州等地鼓励农业进入CBOT的期权市场,购买玉米、小麦、大豆的看跌期权。2002年以后,可以称为收入价格补贴政策阶段。农业救济作为常用的一种灾害事后补救方式起到弥补风险损失的作用。
中国对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在加快。2007年中央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末,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北京市农业资源的30%以上。陈璐等人(2008)研究了中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与控制;韦良、张文安等(2009)结合广西的灾害保险探讨农业保险巨灾损失分摊机制。在农业灾害与风险管理系统研究方面,王健(2005)研究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栾敬东,程杰(2007)研究基于产业链构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王国敏,郑晔(2007)对中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建设;杨卫军,叶祥松(2008)探讨了建立我国农业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西爱琴、陆文聪(2007)提出基于MOTAD的我国农户农业生产动态风险决策模型。
(四)新经济时期的发展趋势
西方国家农业风险管理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加强农业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采用信息技术支持信息搜寻与实施风险管理。美国农业部的信息调查和内容就有12个系列,而且下设一个专门的农业风险评估局;欧盟借助于现代的交通和通讯条件,除对农业普遍实行各种保险措施,按照Cafiero,C.(2009)对欧洲农业风险和危机管理发展前景的分析,认为,利用金融工具有效地管理风险属于私人的行为,然而,要克服私人间信息不完全带来的公众效率损失,必须建立无成本的信息传递体制构架。“建立信息收集、验证和扩散的新机制,深入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IP)机构,进一步整合保险和金融市场,以及适当界定营销和金融产品征税的体制环境”。可见,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三、研究框架初步构想
综观国外,对农业风险管理进行微观研究的成果较多,针对农业风险宏观管理系统的研究较少。尤其是,私有制下个人风险管理决策凸显,社会风险管理过程协调机制缺失,应对措施匮乏。因此,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风险评估和专业网站的开发为切入点,对农业风险的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决策和评价、风险管理措施进行系统深入分析,建立农业风险防灾减灾的宏观科学管理体系。围绕现代农业体系的建立,应进一步整合农业风险管理资源,完善农业自然灾害与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农业风险决策水平。同时,由于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主体因经营规模、管理素质等原因,还存在严重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缺陷,农业风险管理重灾后补救轻灾前防预,农业风险市场还不健全,缺乏农业风险管理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农业自然灾害与风险管理的制度与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农业防灾减灾与风险管理的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牵引、农民和企业参与的农业风险管理组织运行模式。根据风险发生、积聚、传递、扩散的特征,把农业风险日常管理与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构成一个复杂巨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本身是一个信息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各个阶段的工作都以信息为基础来展开。信息是风险防范的充分必要条件,从风险规避的角度看,风险的大小与获取信息量的多少呈反方向变化。需要研究利用信息集成与扩散技术,开发多媒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风险管理数据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支撑各种农业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和预警。协同风险管理机制,信息居于“神经中枢”地位起着指挥、协调与组织实施的作用。创新开发农业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农业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需关注应灾全过程,以协同学理论为指导针对多主体、多层级、多环节研究应灾机制,对信息流程进行细致分析,促进信息多向沟通,构建相应的协同机制,提高现有应灾信息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总之,要立足我国风险管理现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从风险信息管理入手,研究管理的协同、信息的协同,探求如何实现联动应灾,有效提升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备灾、应急处置、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能力。研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农业风险管理网络平台,要有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兼容性,通过研究联动响应机制,实现对灾害的应急和日常风险的协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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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栾敬东,程杰.基于产业链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J].农业经济问题,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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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afiero, C. Perspectives for EU agricultural risk and crises management policies [J]. Revista Espanola de Estudios Agrosociales y Pesqueros,2009(1).
【关键词】农业,自然风险,风险管理
2013年7月,我国南方地区出现自1951年以来最强高温天气,沪、浙、赣、湘、渝、黔、苏、鄂等南方8省(直辖市)平均高温日数达到28.8天,受大范围持续高温少雨天气影响,中国南方的旱情迅速蔓延加重。据中国气象局数据,截止到8月15日,全国中度干旱以上面积已达110.6万平方公里,贵州、湖南等省出现了重度气象干旱。然而,在“南旱”的同时,我国北方地区却迎来了丰沛的降水。7月以来,东北地区共出现7次较强降雨过程,嫩江、松花江、黑龙江等3条大江同时出现超警戒水位的流域性大洪水。其中,嫩江上游发生了50年一遇洪水,黑龙江干流发生了1984年以来最大洪水,松花江干流肇源段等地出现了超警戒洪水。华北、西北地区的降水量也比往年分别偏多35%和36%。据初步统计,仅黑龙江省的农作物受灾面积就高达144.36万公顷,农作物绝收面积48.32万公顷,全国作物受灾面积约为1000万公顷,极端气象灾害频发,给我国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如何改变传统做法,提高我国农业自然风险管理的效率,已成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提出建议如下:
一、设置农业风险管理的专职机构
风险管理专职机构的缺位是我国农业风险管理屡屡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国内农业管理部门未考虑到现代农业生产风险的多因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尚未成立独立的、常设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现有的农业风险管理职能分散于各相关部门,缺乏统一的综合协调机制,在重大风险发生时,往往无法有序整合不同的部门和机构,更无法高效地协调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而只能是被动的反应型、应急型和临时性组合应对,导致农业风险管理的效率十分低下。
国家农业管理部门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管理农业风险的经验,设立专职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承担制定和执行农业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研究农业风险的相关问题,开展全国性农业生产风险评估、区划以及风险工具开发等工作,管理农业生产风险财政补贴资金等职责。同时,还应相应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机构体系,即在各地区设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的子机构,由当地政府、气象、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当地的农业风险,执行上级的风险管理政策,负责当地的查勘定损和风险补偿,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为农业风险管理专门立法
实践证明,在农业风险管理方面卓有成效的国家,都设有针对农业风险管理的专项法律,如美国的《农业风险保护法》、加拿大的《联邦农作物法》和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等,以期通过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和连续性来体现政府对农业风险管理和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视和支持。
我国在农业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建设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如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几十年来,仍然没有对农业保险进行具体立法,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我国的农业保险长期以来只能依照《保险法》中对商业性保险的规范来运作,难以体现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为更加有效地管理我国农业自然风险,应尽快出台针对农业风险管理的专项立法,改变各地政府各行其是的现状,把农业风险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通过正式统一的风险管理法律来明确农业风险管理的地位和性质、政府部门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农业风险管理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农业风险管理的资金投入来源和灾害补偿机制、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和再保险机制等内容,以此提高各级风险管理主体的风险管理意识,规范各级风险管理主体的行为,为我国农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健康和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三、完善农业自然灾害监测评估系统
各地农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设完善全国农业自然灾害监测系统,形成由中央、省、市、县组成的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网络,为广大农户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异常天气预报和防雹预警信息。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应逐步建立科学的灾情评估体系,将以往的对农业自然灾害“以抗为主”的“危机管理”思路转化为“以防为主”的“风险管理”思路,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预测指标体系,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并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经济水平和地方特色制定抗灾预案,一旦发生灾情,就可以通过抗灾预案有序地采取行动,分阶段、分地域提出对策。
四、鼓励多方投入,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我国大部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于20世纪50-70年代兴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设备破损、效益衰减严重,难以为继。据水利部相关统计,目前我国有54%的耕地缺少灌溉条件,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低。
因此,在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的同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我国大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并强化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配套、改造和完善,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工程抗御干旱和洪涝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核心的农业保险制度
商业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国外通行的农业风险管理手段,在我国也曾试行多年,但是,由于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根本不能支持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保险公司针对农业所开展的保险业务所得收益不足以弥补投入成本费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逐渐退出农业保险。笔者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助于克服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上述不足之处。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比,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先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以实施贯彻政府政策为首要目标,有着明确的公共利益取向;其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买单,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买单;第三、政策性农业保险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而商业性保险则表现为自愿和非强制性的特点。针对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方面加大努力:1、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做到政策性农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市、县设立分支机构,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的项目给予30-50%的保险补贴。以此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4、科学地设置保险条款,制定出一个符合国情的、适合农业生产实际的、有利于调动各方投保积极性的、可操作性强的,包括险种、费率、定损标准等在内的农业保险条款体系。
5、强化对农业政策性保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对下拨的财政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流向明确,足额及时,保证操作依法合规,专款专用,真正用在农业保险上。
参考文献:
[1]王国敏,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综合防范体系的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7(54)
1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性质
要明确农业巨灾管理制度的运行主体,首先要了解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性质。只有明晰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性质,才能明确政府与市场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具有以下4种属性。
1.1强烈的政策性
农业是我国经济生活产业的支柱之一,可以说,农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第一产业,是第二产业乃至第三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还表现在其是整个国民经济波动的起点和重要根源[3]。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波动的原因在于农产品等初级产品与工业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动。但在面临巨大的自然灾害时,相对于工业以及第三产业等非生产性产业来说,农业生产恰恰是最脆弱的,其自愈能力也是最差的。正是由于农业经济的不稳定性和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基础地位的矛盾,决定了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对农业加以保护和扶持[3]。政策性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就是为了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之下,推行政策性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以维护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有其特殊的政策意义。首先,依靠国家财政和社会力量逐步为脆弱的农业生产经营建立可靠的风险保障、灾害补偿制度,有利于减轻农业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威胁,从而稳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生活,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保障农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其次,国家可通过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系统对农业产业布局进行宏观调控,通过风险管理的手段鼓励农民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再次,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未雨绸缪,也可在灾害风险发生之时及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理赔,降低国家财政在救灾时筹措资金的财政压力;最后,通过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可避免在发生巨灾时农产品价格的剧烈上扬,最大限度地消除灾害风险给农业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通胀率,维护社会稳定。
1.2准公共物品性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具有强烈政策性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其准公共物品的特性。经济学按照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对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作出了分类,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因其具有较大程度的正外部性等特性而介于两者之间,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以农业巨灾保险为例,虽然在直接购买农业巨灾保险这一保险产品及灾害发生之后的保险理赔中,未购买保险的农民在巨灾发生之后不能与投保人一样获得相应的理赔,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特征。但在农业巨灾保险这一保险产品的消费过程中,由于其利益外溢性,同一地区未购买保险的人可借助他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免费获得利益,因此造成了大量“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如保险公司为了预防干旱,及时为购买保险的农民进行了人工降雨,从而有效减少了旱灾的发生,但该地区没有买保险的农民虽未支付保险费用,但同样因为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行为获得了灾害次数减少、灾害程度下降等利益。对投保人来说,其购买农业巨灾保险得到的部分收益并非具有排他性特征,未购买保险的人同样可以获益,这也会造成农业巨灾保险市场上的逆选择。
1.3社会公益性
从表面来看,农民支付保费购买了农业巨灾保险,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其自身的财产权益免遭流失,但真正能够在农业巨灾保险中获得利益的并非投保的农民本身,也并非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机构,而是广大的农产品消费者。投保人所能获得的个人利益要远远小于农业巨灾保险所能提供的利益总量,农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更深层次上是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其他成员未支付任何费用,却能“利益均沾”,享受着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国民经济稳定的益处[4]。正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和提高社会效率的目的,政府和社会应当给农业生产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1.4市场失灵性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在商业运作过程中的不成功,也在另一方面促进了其走向政策性保险的道路。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高风险性、高成本性、在投保过程中易出现逆选择及高赔付率,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积极性缺失,商业保险机构的纷纷退出导致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上的供给严重减少。而在消费市场上,尽管不少农民具有投保的愿望,但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高损失率和高赔付率所带来的高费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主动进行投保的积极性。较低的财产保险渗透率、巨灾风险意识的缺乏以及低收入者无力支付保险费用等原因,共同破坏了巨灾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5]。如果没有政府的补贴和经济政策的引导,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很难维持下去。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本身的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以及其风险承担成本与所获收益的不对等性,共同导致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上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双冷”的局面。面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市场失灵,为了实现社会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应当选择公私合力的模式,通过其政策性的手段给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财政保障,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应对农业巨灾所带来的风险。
2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巨灾风险管理
制度及启示(以巨灾保险为例)一些国家与地区已建立了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属于巨灾风险管理下属的一个概念,学习研究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对建立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根据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的参与程度,大体可将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划分为4种模式。
2.1新西兰模式:政府独资设立的特别保险机构
新西兰所受的主要巨灾为地震,其政府于1945年设立地震保险委员会,以应付因地震灾害所造成的居民住宅损失。其法律依据是1993年《地震保险委员会法案》,该法案于1998年就自然灾害基金运用部分作了小幅修正。根据1993年法案第18条规定,新西兰地震保险以强制方式附加于住宅火灾保险单上,即只要居民购买住宅火灾保险,就默认购买了地震保险。地震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收取,经扣除2.5%的管理费后,交给地震保险委员会。地震保险委员会设立自然灾害基金,其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费。此外,地震保险委员会为降低风险,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当地震灾害发生,如果自然灾害基金和再保险无法填补损失时,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新西兰政府承担清偿责任。依据该法案,为了降低巨灾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新西兰地震保险的投保保险金额有限制,房子的保险金额为10万新元,动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新元。
2.2法国模式:政府的再保险计划
法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较为独树一帜。1982年经法国国会投票通过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是该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法国保险法典,只有那些由超强度的自然风险所造成的不可保险的直接物质损害,而采取正常的措施又无法避免这些损害时,才能被认定是一起自然灾害,才能由政府支持的这一自然巨灾保险制度来加以覆盖[6]。目前承保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地震、海啸、雪灾、旱灾、飓风和冰雹等。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依据法国1982年第82~706号令,授权其在《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中提供由政府担保的再保险合约开展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法国的保险公司在向公众承担自然灾害保险责任后,可要求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以减少承保自然灾害险的风险。法国自然灾害保险为附加强制投保,即要求投保“火灾”、“其他风险”、“营业损失险”的所有资产和陆上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巨灾保险[7],这使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迅速在法国普及。法国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强调国家与私营保险公司的合作,由私营保险公司与以国家为后盾的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共担风险,这避免了私营保险公司在碰到巨灾时,因承保自然灾害险而破产。
2.3智利模式: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体系
智利是一个地震和火山灾害频发的国家,在长期的实践经验中,智利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由政府支持的多层次的商业地震保险风险分担体系。其中,市场化的保险机制在智利的地震救灾体系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灾后的救济补偿中,大部分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业承担。巨灾保险的市场失灵在智利未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政府的大力支持(智利政府对地震保险业务提供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客户在购买财产险时,一般都要额外购买地震保险),另一方面则要归功于智利完善的再保险系统。“国际主要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等都在该国设有子公司,地震等巨灾风险的大部分都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人再通过巨灾证券、巨灾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转移到北美及欧洲等发达资本市场。截至2009年9月,智利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业的准备金和股本分别为13.0亿和6.2亿美元,扣除向国际再保险企业转让的金额外,智利保险行业的净损失依然维持在可控的范围内[8]”。
2.4中国台湾:巨灾基金
台湾地区地震频发,为满足社会公众关于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需求,台湾政府在2002年开始建立住宅地震保险震保险共保组织(由办理住宅火灾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与中央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建立),实施和管理住宅地震强制保险。若发生地震,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2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成员所承担赔偿份额的依据是各成员过去3年平均住宅火灾保险保险费收入的占有率比例。若20亿台币不足以赔偿地震带来的损失,则由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承担38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其中住宅地震保险基金自身承担180亿,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住宅地震保险分配的纯保费与管理费用,以及投资收益;此外,剩余的100亿,住宅地震保险主要通过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由再保险机构承担。若地震带来的保险赔偿数额超过400亿,则由政府承担10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
2.5启示
综观已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国家与地区,政府均作为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管理者。在新西兰模式中,政府通过独资设立特殊机构来运行巨理制度的管理者。在新西兰模式中,政府通过独资设立特殊机构来运行巨灾风险保险制度,市场几乎没有参与,巨灾的风险主要由国家承担,政府为了降低风险,对保险金额进行了限制。但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当巨灾发生时,不足额保险无法弥补被保险人因灾难带来的损失。法国模式的特点是充分实现了公共部门与私营公司之间的合作,充分尊重私人保险公司的自主选择权,政府只是安排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需要开展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其他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是否要求其对自然灾害险进行再保险,以共担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损失。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得私人保险公司与以政府为后盾的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减轻了巨灾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智利模式中,政府对地震巨灾保险给予了强大的政策支持,积极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有关巨灾强制保险制度,形成了政府政策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辅、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巨灾保险保障模式,使保险将其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的优势充分发挥。台湾模式中,政府承担的责任较小,如果毁灭性的地震发生,500亿台币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政府只需承担10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这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正是因为市场在巨灾保险调节中的失灵,巨灾保险才需要政府的参与,台湾模式却十分注重市场调节的作用,主张巨灾风险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政府只承担有限的一部分,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利于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开展。
3政府与市场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从各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实践来看,由于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任何私人组织均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政府都是巨灾风险管理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者。目前,应当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应对农业巨灾所带来的风险已在学界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在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发展模式应当由政府主导还是由市场主导这一问题上,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商业主导的模式可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因此我国应当发展商业主导型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9]。政府的过度介入,将会排除市场主体交易的灵活性,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降低。我国国土面积大,若政府专门设立一个机构来管理农业巨灾风险,该机构需在地方设立多层级的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形下,机构的运行费用将会很高。此外,多层级的政府运行机制必然造成效率的低下。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应当由政府主导。巨灾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多数农民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购买农业巨灾保险;此外,若发生巨灾,政府在事后或多或少将会进行救济。因此,农业巨灾保险在我国不一定有市场。不仅如此,市场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会失灵。农民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情况,处于高风险状况的农民购买保险,而处于低风险状况的农民通常不会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自愿原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的高赔付率和亏损。因此,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这项业务。所以,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应当由政府主导。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政府政策主导,商业保险运作为辅的模式。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只有政府强制推行农业巨灾保险,才能让绝大多数农民投保。若政府不出台鼓励政策,农民出于侥幸心理,多数农民将不愿为农业巨灾投保。若投保的农民过少,保险公司出于利益上的考虑,将不愿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这将使得农业巨灾保险无法持续稳定地发展。第二,农业巨灾保险收益低,风险大,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愿承保该类险种,只有政府对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性支持,并分担部分风险,保险公司才会愿意开展该项业务。第三,巨灾带来的损失很可能会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承保农业巨灾险种的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因一次巨灾的发生而破产。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来减轻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实施应当首先由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的政策主导作为保障。第四,当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市场出现以上种种缺陷,通过市场经济已无法有效调节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畴之中。在如何实现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上需求与供给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均衡状态,提高效率和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与增长方面,政府应当通过法律及政策导向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干预指导作用。无论是私人或公共的风险管理项目,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使已被确认和量化的涉险对象得到积极的管理,从而使损失最小化甚至避免损失[10]。公私合力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其直接的社会效果是减小受灾农户的损失,更深层次的效果是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促进国计民生的稳定发展。私人保险市场的供需不平衡,农业巨灾保险的强制购买性、便利性、更富效率性以及社会期望,共同组成了政府应当参与农业巨灾保险运作的原因[11]。但不容忽视的是,市场风险分散的作用对维护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系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仅凭政府之力,并不能从根本上为农业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反而只会为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通过市场的作用来分担风险,符合经济法追求社会效率的价值观。根据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如何以最少的立法及实施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是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通过农业巨灾风险机制的实施,能够实现政府、保险人、再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上的共同参与和风险损失的有效分担。笔者认为,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智利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较大,我国应当着力于改变目前巨灾救济体系中政府承担责任占较大比重的现状,充分重视市场的风险分散作用,利用资本市场上金融衍生工具实现风险对冲,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充分重视资本市场运作,一方面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促进农业生产健康良性发展,为国计民生提供坚实后盾。
4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建议
4.1制定相关法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完善的法律规范对促进农业巨灾风险分担的市场机制的生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应当制定《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法》,明确农业巨灾保险的性质、承保机构、承保范围(洪涝、干旱、地震等我国发生较为频繁的自然灾害)、承保方式(由于我国农民目前的风险管控意识并不强烈,因此,农业巨灾保险应当采用强制投保的方式)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同时,应当明确提出政府能够提供的政策支持,其中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国家再保险等。此外,还应明确规定农业巨灾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如巨灾风险证券化等,以及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以及保监会等应出台配套的法规规章,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4.2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我国拥有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国家只需设立一家再保险机构,不用专门设立多层级的巨灾风险行政管理机构,巨灾风险由保险公司承保,若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过大,可要求再保险机构进行再保险。同时,允许再保险机构通过巨灾证券、巨灾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向资本市场转移风险。这不仅解决了政府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将会排除市场主体交易的灵活性问题,也降低了巨灾风险管理的成本。
4.3政策支持第一,对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政府对其应给予政策性优惠,如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正如有学者提到的,国家介入农业保险的主要方式是为农业保险计划提供财政扶持[12]。第二,政府应出台政策鼓励农民投保农业巨灾保险,如对投保农业巨灾保险的农民进行补贴,或者由全国各地的村民委员会统一投保农业巨灾保险,村民委员会投保后,向村民收取一部分保费,剩余部分的保费由国家进行补贴。政府应当为本国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财政保障与政策支持,允许保险机构将农业巨灾风险通过证券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向资本市场进行转移。若经过保险机构和资本市场的风险转移,仍然存在部分风险超出市场承受能力时,应当由政府出面充当最后买单者的角色。
农业是立国之本,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的兴起,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所起到的保驾护航作用逐步凸显,带动着整个农业生产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对稳定农业生产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灾害风险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下:
(一)缺乏新型的管理灾害风险工具
目前,我国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市场主要以农业保险为主,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农业期权产品和天气衍生品在我国仍处于理论研究探讨层面,更难以说实践。另外,就我国主要的农业灾害管理工具――农业保险,其地位较低,虽然运作方式是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但是运作形式却是政策性的,且其运作效果和效率都不尽如人意。
(二)相关利益为主的风险意识薄弱
从农民角度来看,参与保险的农民文化水平有限,对农业灾害的预测意识不足,减灾能力较低,且对部分保险条款理解能力欠缺,同时,农民经济压力大,大多数农民无法承担巨灾保险费用;从保险公司来说,承担的巨灾保险有其风险,而其对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愿意进行再保险;最后,政府过于以往的风险应对做法,则反映的对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分散的认知不够全面。
(三)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财力不足,同时承担较大的保费补贴。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省份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范围补贴势必会造成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紧张,这直接导致当地政府在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力不从心,使得农业保险的试办无法开展。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顺利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外部力量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这个角色,提供政策和立法的保障,通过立法才能让农业保险经营在法律约束下做出制度性安排使其良性发展,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恢复商业化经营,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专门的农业保险的法律体制仍不完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有效手段。
二、国外农业灾害风险保障体系构建
(一)美国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1.政府主导型的含义。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美国地广人稀,农业灾害种类多,如干旱、洪涝、龙卷风以及有害物种入侵等等,对农业生产产生极大的影响。为此,美国联邦政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经过多次的研究试点和探索发展,美国建立了在全球首屈一指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保障了农业的稳健生产。
2.特点。??q??政府管理和政府支持。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开展历史悠久,在罗斯福期间,政府就开始加大对农业的重视力度,农业补贴政策逐渐形成,如今,美国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力度只增不减。??r??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通过检测风险管理工具的运作和评估当地农业风险,对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断修正,与此同时还向农场主、私营保险公司宣传其设计的农险险种,并且FCIC负责对农业灾害风险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统一规划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整思路和调整方向。??s??第三方管理。指利益相关第三方参与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的情况,第三方主要有公司、公估公司等,负责农业保险合同的沟通协调,防灾防损工作安排以及查勘核损定损等工作。第三方管理运作能够节约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同时还能有效的维护农民、政府以及和私营保险公司的公平利益,更加有效地进行农业风险保障。
3.成就。美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农业风险管理,对农业补贴的政策工具手段细分到位,将农业补贴政策效用最大化。对于农业保险来说,FCIC负责统一管理全局,对险种的创新开发、规则制定以及制度指导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美国还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第三方管理模式,以及开发了天气衍生品、农业期权等市场管理工具,使得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总的来说,美国规范化、一体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多种多样、高效率的管理工具是其他??家不能企及的。
(二)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
1.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含义。日本属于季风气候,农业经常遭受灾害的袭击,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是日本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二战过后,日本农业从零起步,用短短25年的时间发展,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当今日本的农业管理水平和农业生产技术已达世界先进水平。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日本逐渐形成了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
2.特点。??q??健全的法律保障。日本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业法律、法规,如《重点农业区域建设》、《农业灾害补偿法》等等,在二战过后半个多世纪期间,日本政府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完善法律、法规,获得健全的法律保障。??r??农业保险。日本政府支持下互助会社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日本的农业灾害风险主要有农民、合作社、联合会以及政府四方分担,合理将农业灾害风险分散。第二,日本农户“自愿+强制”两种入险方式整合融入农业保险体系中。第三,巨灾发生时,日本的再保险制度将会发挥优势,巨灾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联合会、共济联合三者共同承担。经过多年的实践,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有效合理地分担、分散风险,减轻了农民的损失以及政府财政支出负担。??s??农业政策。从21世纪初,日本就积极开展本国的农业政策,并一直不断修正完善各种农业政策。具体做法有:第一,实行产品补助计划,当流通的农产品价格低于政府制定的价格时,低于的部分资金政府将会补贴给农民。第二,实行价格保护制度,避免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产品价格跌落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第三,实行价格稳定制度,农产品价格过高过低时,政府都会有所作为以期稳定价格。
3.成就。通过多年的实践,日本形成了由“政府+市场”双手段组成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细分的农业保险市场。基本上是每一种保险险种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作为支柱。总的来说,日本独特、成熟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全世界范围内处于一流地位。
(三)法国模式――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
1.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含义。19世纪中期,农业互助保险社成立;20世纪初,互助保险协会普遍化发展;有关保险行业组织的法律法规紧随其后出台,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期。20世纪60年代,法国再保险机构应运而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成立,并针对农业保险市场和农民多层次的需求,创新设计一系列新险种。
2.特点。??q??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法国政府先后出台商法典,《农业互助保险法》、《农业指导法》等多部法律。近百年的发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健全。??r??制定审慎的经营策略。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经营模式独居特色,主要有:第一,根据险种类型、风险损失的程度大小进行合理细分,政府、社会、保险社分别承担不同的险种,分散风险,保证农业互助保险社的稳健经营。第二,险种开发慎重,对于新型开发的农业险种先进行可行性分析再试点,试点成功后才大范围进行推广。??s??政府进行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法国政府对其的认知十分到位,给予的财政支持十分可观。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第一,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农业巨灾风险“买单”,成为巨灾风险的承担者。第二,保费费率低,补贴力度大,以此鼓励和调动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3.成就。安盟集团是法国互助保险公司发展最好的,是其主力军,以安盟公司为例,其组织结构和治理理念是以人为本。而这种治理结构和组织制度使得安盟保险公司发展迅速,安盟保险集团已经涉足多个国家和地区,2010年,公司资产总额为906亿欧元,保费收入为174亿欧元。这也表示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模式运营取得巨大成功,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最初来源来自于农民,一直为农业的稳健发展所服务,保证了农民的稳定收入。
三、国外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农业保险相关法律
从上述国外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来看,各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只有制定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如美国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先后多次修改,使得该保险法更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
(二)政府实行保费补贴区别化
政府是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属性,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是其职责所在,更是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各国保费补贴都有其固定的标准,像美国,保费补贴力度与风险水平相挂钩。日本农户补贴与保险费率相挂钩。法国政府实施低费率高补贴原则。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差别化保费补贴政策。
(三)优化农业保险的经营策略
就目前而言,我国国内的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策略上存在问题;一方面,险种与险种之间划分不明确,承保范围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费资产缺乏专门的管理,投资增值渠道单一。因此,要向法国学习,保险公司应当将各个农业险种界限划分明晰,积极优化农业保险经营策略,为建立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保障。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超级秘书网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关键词:非灾害 天气风险 风险管理
一、问题的引出――非灾害性天气风险
非灾害性天气风险是指由于非灾害性(如气温、雨、雪等)天气事件所引起的现金流和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下雨是常有的事,但不总引发洪灾;同样,冬季可能寒冷,但不至于使全部农作物发生霜冻。这些常见的天气现象在决定农业是否可以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旦发生异常,就会导致农作物减产,质量下降。由此可见非灾害性天气风险虽然短时间内影响效果不明显,但如果发生频繁,持续时间较长,那么在一段时间造成的累积效果对农业发展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非灾害性天气风险对我国农业生产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农业大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必须依托的战略产业。而农业又是国民经济中面临非灾害性天气风险最为严重的经济部门之一。由于我国长期缺乏规避非灾害性天气风险的意识和有效手段,每年天气风险对我国农业都造成巨大的损失。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产品的需求量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非灾害性天气不仅造成农产品(特别是农作物)的减产和直接的农业经济损失,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非灾害性天气风险对农业生产影响很大,我国急需完善农业天气风险管理,积极规避农业天气风险。
三、我国农业非灾害性天气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天气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对农业造成的影响比较大,社会关注比较高,政府和农业生产者会更关注于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对于刮风、下雨、降温等非灾害性天气变化对农业造成的影响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更谈不上对非灾害性天气风险进行管理。特别对于我国东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民而言,由于其整个家庭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农业生产的收入在其家庭总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即使由于天气原因使得农业生产收入减少了,也不会对其整个家庭的收入产生大的影响,所以其对于天气风险管理的意识更加薄弱。
2、保险转移天气风险的不足
保险转移天气风险是一种事后的转移,只有在天气风险发生以后,保险才会发生赔付,保险转移的只是风险,而不是损失。也就是说,农民通过购买保险,将自身可能遭受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在推出保险产品时必须经过大量的论证和考察。保险转移天气风险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风险转移、管理和互助机制的保险,其抵御风险减少损失存在明显的不足,目前天气保险更多的被保险公司运用到灾难性天气事件上,因其产品设计相对简单,发生概率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大数定律来转移风险,而非灾害性天气风险的产品设计存在很大的技术难度,目前还处于一个尝试阶段。
3、气象预报监测不够精确
由于目前气象科技水平有限,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准确率还不高,一般说来,现代天气预报就短暂的未来(6-12小时)而言比较准确了,对未来1-2天的预报通常也是可靠的,但是中长期的天气预报准确率还是相对较低;台风路径预报、暴雨预报准确率更低一些。而且,即使预报比较准确,如果非灾害性天气风险频繁发生,依然会给我国农业经济造成重大损失。
四、完善我国农业非灾害性天气风险管理的建议
1、积极发展我国天气衍生品市场,丰富我国天气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金融工程创新的结晶,天气衍生品为人们规避天气因素产生的非灾害性天气风险提供了新的途径,填补了风险管理工具上的重大空白,使金融市场上的风险管理工具更加完备。开展天气衍生品交易能够扩展我国天气风险管理市场的范围,完善我国农业天气风险管理市场体系,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更为全面的天气风险管理选择。
2、提高农民天气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农业天气风险管理组织程度
非灾害性天气风险是农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但是自古以来我们被“听天由命”的观念所左右,很少有人意识到对非灾害性天气风险进行管理,所以就造成了目前农业非灾害性天气风险管理市场参与率低、管理费率高的尴尬局面。然而国外各行业都有很强的天气风险管理意识,很多发达国家都相继推出了完善的天气衍生产品体系应对非灾害性天气风险。
所以我国政府要利用各种手段使行业内充分了解非灾害性天气风险以及进行非灾害性天气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利用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多种渠道在农业生产者中进行广泛宣传,深入讲解各种类型的天气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天气风险管理工具的作用和操作方法,增强农民参与天气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国天气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培育市场主体,奠定良好的市场基础。
天气衍生品作为天气风险管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运作相对复杂,使得单个农民直接参与天气衍生品交易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可以考虑以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村合作机构为主体,组织农民共同参与天气衍生品交易。
3、着力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以及监管体系
天气衍生品之所以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取得了巨大成功,与这些国家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分不开。我国在引入和发展天气衍生品市场时,尤其要注意针对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各种体制障碍和制度缺陷建立相应的市场规范,做到天气衍生品市场交易的三公。由于天气衍生品是将金融工具的理念创新的用于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为农业生产者的风险转移提供了新途径。天气衍生品作为一个全新的事物出现,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必定不够完善。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国际惯例,完善天气衍生品交易的法律法规。
另外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天气衍生品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天气衍生品是气象和金融结合的产物,除了对金融有专业性的要求对于气象的专业性要求也很高,因此应该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气象局牵头为主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加大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天气衍生品市场的学习和借鉴,同时大力培养气象金融类的综合型人才,增强天气衍生品研发能力
我国的天气衍生品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既掌握金融知识又对气象有研究的复合型人才依然缺乏,完全满足不了我国发展天气衍生品市场的需求。因此可以在相关气象专业类高校增加金融课程,在金融专业类高校增加气象课程,从大学开始培养这种复合型人才;同时应该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具备天气衍生品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为培养我国天气衍生品方面高层次和骨干型人才的专业队伍打好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祖晓青.浅议天气风险管理措施及应用[J].北方经贸,2011(2)
[2]黄小玉.我国农业天气风险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时代,2007(30)
[关健词]自然风险管理 农业保险 天气衍生品
天气衍生品是农业保险创新的产物,它将金融工具的理念用于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为农业生产者的风险转移提供了新途径。天气衍生品的推出可以增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农业自然风险的管理水平。
一、 天气衍生品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例天气指数保险于1997年在美国成功实行,最初并非应用于农险,而是应用于商业性的财产保险。它主要用于稳定大型能源公司由于气候变化引起的需求波动而带来的财务风险。至今全球天气指数保险的交易额已达42亿
美元。世界银行把天气指数保险应用于农业,是解决农业风险问题的倡导者。
二、天气衍生品的自然风险管理功能
天气风险影响的不仅仅是农业部门,还包括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能源部门等。这些部门均可以通过天气衍生品来消除因各种天气因素所导致的收入和预算的不稳定性。
1.农业生产者的风险管理
(1)在农作物生产期间,农业生产者会担心由于低温霜冻导致农作物减产。此时,他可以选择购买天气保险来对冲低温霜冻所造成的农作物损失。一旦温度过低,那么农业生产者的损失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得到补偿。
(2)如果农业生产者担心雨水过多而出现涝灾,那么他可以购买一份降水量买入期权来规避风险。而买权的卖方可能是雨具制造商或供应商等,因为阴雨连绵的天气对雨具的销售非常有利。相反,若农业生产者担心雨水过少而出现旱灾,那么他可以购买一份降水量卖出期权来规避风险。而卖权的卖方则可能是高尔夫球场,因为连续的阳光明媚对其经营非常有利。
(3)农业生产者也可以通过互换来规避自然风险。例如,农业生产者可与旅游企业进行风险互换。农业生产者的风险是由于生长期气温过低造成的,而旅游企业的风险则是由于气温过高而产生的,随着气温的升高,旅游企业所接待的人数下降,使其收入下降。这样,通过风险互换,当气温指数低于双方约定的水平时,农业生产者将得到一定补偿;相反,当气温指数超过双方约定的水平时,旅游企业会得到一定补偿。
2.农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1)提供农业旱灾保险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可能担心由于降水量过少而导致大面积的旱灾出现,此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卖出降水量指数期货。一旦旱灾果真出现,那么由于旱灾给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所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降水量指数期货加以对冲。
(2)提供农作物低温保险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可能担心由于气温过低而导致农作物减产,从而给其经营带来宿命年。此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买入一个温度卖出期权,该期权合约以确保农作物生长所必须温度时数或最佳生产温度天数为依据。如果天(小时)数低于一个约定的门槛时,卖出期权的卖方就要对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给予补偿。卖出期权的卖方可以是滑雪场经营者,因为低温的天气其经营非常有利。
(3)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互换来分散其经营风险。例如,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和供热公司进行风险互换。如果发生低温霜冻,农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增加,而对供热公司而言,低温将使供热需求增加,公司的收入会随之增加。通过互换,农业保险公司有效地分散了经营风险。
三、发展我国农业天气衍生产品的构想
我国农业天气灾害多发,在财政救灾能力有限、农业保险体系还不是很成熟的背景下,探索和发展天气衍生产品市场对于有效管理和转移农业天气风险意义重大。
在我国,考虑到农业的重要性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可以率先发展农业天气衍生产品市场,以生长温值(gdd,growth-degree-day)指数期货为先导,待市场成熟以后再逐步推出其他相关天气指数产品(如降水量、降雪量、风速等),并引入期权和互换交易,逐步建立完善的天气衍生产品市场体系。
选择以生长温值(gdd)指数期货为先导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生长温值是影响农业生产的最重要的天气因素之一。农作物需要一定的气温才能顺利发育和繁衍。温度的异常变化(冷灾、寒害、霜冻等)是影响农业的主要天气灾害之一,有必要通过指数期货进行风险管理和转移。
其次,从国外天气衍生产品的发展情况来看,与温度相关的天气衍生产品发育最为成熟,目前超过82%的天气衍生产品都是与气温相关的。代表性的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日热度hdd(heat-ing-degree-day)指数和日冷度cdd(cooling-degree-day)指数。这些比较成熟的气温衍生产品易于率先借鉴。
第三,从气象数据的角度来看,关于气温数据由国家气象中心,容易获得,并且比较客观,不易受操纵。同时我国气温的历史数据很完整,已经积累了50年,这为气温衍生品种的研究开发、定价和上市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最后,选择期货先行是因为期货交易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大豆、玉米、小麦、棉花、铜、铝等期货产品交易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交易合约和交易规则,市场监管也不断成熟。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在我国开设和发展农业天气衍生产品市场有其内生性的要求。农业的发展需要管理和转移天气风险。在现有的措施不能有效满足这种需求时,创新就是必须的。天气衍生品即是能有效地将农业天气风险最终转移给最愿意承担和管理这些风险的人的创新。
要在合适的时机推出天气衍生产品,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是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逐步放松对资本市场创新的管制;二是加大对国外天气衍生品市场的学习和借鉴,同时大力培养金融工程人才,增强衍生品研发能力;三是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以及监管体系;四是培育和教育市场参与者。
参考文献:
1.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措施不完善
商业性再保险在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中作用有限。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和保险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单一市场区域和单一保险公司无法建立足够多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以保持其流动性,也无法实现年度保费收入和潜在巨灾损失之间的科学匹配。目前大部分省市政府采取的农业保险“封顶赔付”政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公司无法通过政府的“封顶赔付”政策豁免自身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2.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不规范
《农业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实际上对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和商业经营模式的肯定和支持。这种经营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的发展的。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经之路,这就要求建立合理合法的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机构也不可能完全由市场决定,需要法律的规制,《农业保险条例》对其仅是定性的规定,而没有量化标准,这就要求在农业保险的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3.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不严格
新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农业保险本身的风险性较大、运营成本高、运行复杂,可能存在巨大的效率低的问题。农业保险运营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近些年,保监会也出台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管理规定和相关办法,用以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营。然而,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基础弱、经验少,当前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机制优化建议
1.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水平
针对我国财政补贴方式单一的问题,可以将试点地区的探索成果运用到全国范围内。如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保险责任分摊、在遭遇巨灾风险时政府的财政兜底以及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管理费用的补贴。将这些措施连续稳定的推广,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同时,为了激励各级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连续性,必须清楚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合理分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方式。因为农业保险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在制度和财政支持方面,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即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应逐步扩大中央政府财政补贴的比例,相应降低地方财政补贴的比例,提高财政补贴层次,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灵活性和自主性,发展与本地区经济结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当然,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据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情况对地方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行激励和制约。
2.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措施
(1)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措施,理顺巨灾风险的组织管理框架。建立政策性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将一部分农业再保险业务分包给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充分调动商业性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建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基础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公司为基,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机制。
(2)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保险保障基金。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巨灾损失很容易形成。如果一旦发生农业巨灾风险,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资金和准备金必然会用来赔偿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损失,造成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出现波动,更有甚者会危及到农业保险公司的存亡。所以,政府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是十分有必要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在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补偿,增强其巨灾风险抵御能力,也能使政府在巨灾风险发生时得到缓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3)发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对整个保险体系而言十分重要,除了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保障基金外,一些农业保险的发达国家出现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同时出现了一系列农业保险衍生品,不断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
3.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
(1)农业保险需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很多商业保险公司纷纷涉足农业保险,参与农业保险的市场经营。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将农业互助组织纳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范围,是适应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仅包括农业保险公司还包含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但是该条例中并没有对农业保险中介组织做出相关规定,如果一味的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实行无条件的市场化,就有可能影响农业保险市场的正常进行,市场化就有可能影响到农业保险保费,进而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2)农业保险需建立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评价标准、定期不定期的考核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而肃清不合格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业务水平,完善自身内部管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行为,这样才能使得农业保险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作用,增强农业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程度。
4.加强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制定
关键词:种子企业; 自然风险; 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
前言: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全世界既定的发展战略, 农业可持续发展则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它是在保证当今农业发展的同时, 通过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 减少资源的破坏与损耗, 为未来的持续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以确保后人的发展机会。农业可持续发展包括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3 个内容, 是农业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均衡与和谐的进步。
1.中国种业概况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也是最大的种子需求国之一。自2005年起,农作物种子年用量已达125亿公斤左右,其中商品化种子约50亿公斤,市场总规模超过500亿元,约占世界种子市场总规模的20%。中国虽然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种子市场,但是种业仍处于市场化的初期,行业集中度低、育种研发能力弱、商品化比例低等诸多问题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也亟需完善。
《种子法》出台之后,政府又制定并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制度,但法制体系并不完善,没有建立有效的机制来保护和约束育种、制种、经营者等各方权利和义务。
品种审定制度:出台的原意是加强品种监管,推动育种研发,保障品种所有权,但由于品种审定门槛偏低,通过品种数量过多,审定过程缺乏监管,导致权力寻租及种子市场更加复杂混乱。
良种补贴制度:有效地推动了作物品种结构和粮食品质等级的改善,促进了种子技术进步,但也有其局限性,如补贴品种滞后,补贴标准偏低,补贴程序复杂,既不利于新品种推广,也容易造成行政成本增高和权力寻租。
种子质量监督制度:监管重流通,轻生产,控制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执法力度不够,还有一部分作物没有技术性法规产品质量标准。
产权保护制度:品种权意识不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宣传力度不够、监管执法不严,目前对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育种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国内外有关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
国外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也己从理论探讨进入到具体的农业风险管理研究阶段。Janet Perry 和Jam es Johnson 认为, 农业生产者面临的风险有产量风险、价格风险、金融风险以及技术和生产方式的选择、法律和社会的以及劳动力的风险。其中, 产量风险产生于不可预期的影响产量或作物生长的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具有代表性主要有: 张安录等利用红安县1949 ~ 1993年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运用风险型决策中的矩阵决策方法,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农作物结构调整的宏观战略; 杜鹏[4] 等从改进的农业生态地区法出发, 建立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分析模型, 并借此计算了珠江三角洲芒果主要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链以及风险体系的风险度, 进而分析出最主要的农业气象灾害并提出了有关对策。
3.现阶段国内农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3. 1 无专门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对开展风险管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 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农户家庭为单位, 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而只能主要靠风险管理的外部组织提供有关的农业风险管理服务。这些外部组织除了一般的风险管理咨询机构(如中国保险学会、中国消防协会、中国地震学会和中国国际减灾十年活动委员会等)、保险公司以及专职管理部门( 如消防管理部门、气象监测部门、地震监测部门等) 外, 还应包括专门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
3. 2 农业风险管理尚处于保险管理型风险管理的起步阶段
中国农业风险管理则刚刚处于以农业自然风险等纯粹风险为管理对象的保险管理型的起步阶段。虽初步形成了以国家集中形式的基金为主, 保险公司筹集的保险基金和农民自保形式的基金为辅的农业灾后补偿体系。但由于国家集中形式的基金十分有限, 不可能把一切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都包下来, 农民自保形式的基金主要是单个农民家庭的储备,其防灾抗灾能力相当有限。这说明, 中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取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保险管理型农业风险管理本身还很不完善, 至于真正意义的农业风险管理。
3. 3 农业风险管理重灾后补救轻灾前预防
经验表明, 防灾比救灾更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因此, 进行农业风险管理, 不仅要注重灾后补救, 更应注重灾前预防。对于农业灾前预防, 中国虽然一直坚持进行兴修水利等农田基本建设, 研究和推广抗病虫害、抗旱涝、坑盐碱品种等预防性措施, 但一遇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矛盾的局面, 人们在思想上产生重当前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及轻灾前预防的观念, 结果导致大气质量变坏、江河污染、森林减少、牧草退化、水土流失严重和土地荒漠化、盐碱化日益加剧、生物多样性不断萎缩等一系列恶果, 为农业自然风险埋下隐患。
4.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无论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均可进行转让、出租。转让方在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时, 需补交通过划拨取得时土地出让金, 其他的手续和费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同。
5.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用地设立抵押, 有效抵押担保率按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余额的70%, 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45%。国有划拨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所需资料需要一式一份, 具体如下:
(1)抵押申请书(土地分局提供文本);
(2)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3)土地评估报告;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及平面图;
(5)曾经设定抵押权的土地, 重新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时, 应提交上次核发的他项权利证明书正本和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
(6) 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上述材料备齐后, 承办人审核并交领导批准, 发给抵押许可证, 项目单位凭抵押许可证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并与之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签订后双方到土地房产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承办人向抵押权人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6.小结
在人多地少, 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 客观上和地产市场发展要求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在市场流转。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工作中, 可根据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采取补办出让手续, 补交出让金等方法,按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作者单位:山西省农业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参考文献
【关键词】政府地位 政府作用 农业巨灾风险 市场失灵
一、引言
由于受自然灾害、技术水平和市场环境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农业本身成为一个具有高风险的弱质产业。近年来,洪涝、旱灾、雪灾和各种地质灾害的频发,对我国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都是非常严重的。例如,2008年南方冰冻雪灾导致农作物受灾面积2.17亿亩,绝收面积3076万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2010年初西南五省市持续干旱(部分地区自2009年就开始)对农业的冲击。截止到2010年4月,短短几个月的严重旱情就导致6420多万人受灾,农作物受旱面积1.01亿亩,绝收面积110多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46亿多元。发生这样巨大的农业灾害损失,在现有的农民自担大部分、政府财政拨款救济为主,辅以社会救助的灾后损失补偿制度下,出现农民“因灾致贫”和“因灾返贫”现象,同时政府出现财政紧张状况。面对社会压力和财政压力,政府希望通过向保险公司等风险管理机构购买服务将农业巨灾风险转嫁到市场上,从而摆脱或减轻农业巨灾给自身带来的压力。然而政府这一主体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是不可以缺失的,究竟政府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应该处于什么地位以及发挥怎样的作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尚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论。
Grace & Klein(2009)研究了政策对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私营保险市场的干预是怎样影响市场平衡的,认为政府干预使得市场环境更为恶化,主张国家应该支持自由市场的发展。孙蓉(2006)认为当存在公共品、不完全竞争和外部性时,由于微观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会造成市场失灵,市场机制难以起到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此时进行干预的资源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本文从分析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涉及客体及工具出发,研究政府与客体之间关系进而对政府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进行定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二、政府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客体的关系
(一)农业
农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工业等其他物质生产部门与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还表现在它是整个国民经济波动的起点和重要根源[3]。此外,农业是社会安定的基础。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最基本的需求是生理需求,即满足水和食物等生存需要。农业生产与粮食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粮食安全作为国家重要安全战略之一,必须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但是,农业也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农业生产是脆弱的,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生产的恢复是困难的。这是因为农作物的种植跟自然气候、技术条件等众多因素有关,一旦错过某一时期就不能再进行受灾农作物种植。正是农业经济生产的不稳定性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之间的矛盾,决定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对于农业生产的政策扶持以及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等措施都是WTO成员国允许对农业采取的“绿箱”政策,所以政府必须制定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并给予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措施政策扶持。
(二)农村生产模式
从19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农村实施,即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目前,人均耕地只有1.4亩,有664个市县的人均耕地在联合国确定的人均耕地0.8亩的警戒线以下。按照每个家庭6个人估算,发现这种生产模式是狭小的,一方面地处城乡结合地区的农民家庭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高,另一方面地处交通不便的山区的农民家庭总收入不高。根据Anderson(2003),Hansson(2008)等人的研究,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工作的开展。他们认为经济体越小,巨灾对其影响越严重。农户经营的范围小,规模有限,承受风险的能力低。在巨灾风险的冲击下,就会更加厌恶风险从而选择“风险低、回报低”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而导致农业生产缺乏创新动力。因为发生农业巨灾时,城乡结合地区的农户可以通过进城务工等替代性收益手段弥补巨灾带来的农业损失,再加上政府的一定补助从而弱化了农户参保农业巨灾保险的意愿,而山区农户由于本身家庭收入偏低,无力参与农业巨灾保险。此外,由于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发生巨灾时挨家挨户地进行勘查、理赔等工作,加大了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成本。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有9亿。农民作为一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其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帮助和保护责任是主观的、非确定性的道义责任。政府基于社会责任,保障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的目的使得政府必须参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工作。
(三)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手段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手段有很多种,常见的方式有:农业巨灾保险、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下面以农业巨灾保险为例,研究发现其具有正外部经济性、准公共物品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属性,这些特性使得保险市场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作用是失灵的。
1.正外部经济性。从表面上看,农户购买农业巨灾保险是为了发生灾害后获得财产损失的赔偿,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机构可能从中获取一定利润。但真正获得利益的不只这两者,还包括广大的农产品消费者。这些社会成员在未支付任何风险分担费用的情况下,享受农产品价格低廉、国民经济稳定和物价平稳的益处[7]。因此,农业巨灾保险的深层次功能是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农户作为投保人所获得的个人效用远小于农业巨灾保险带来的总效用。
在图1中曲线D衡量的是农户对农业巨灾保险的边际私人效益,MSB是农业巨灾保险带来的社会边际效益,MC是每一份农业巨灾保险的成本。根据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农户的最大化效用是以P1的价格购买Q1份保单,但是购买农业巨灾保险不仅仅为农户带来收益,也给农产品消费者等带来效用,那么购买农业巨灾保险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购买农业巨灾保险的边际成本,有效产出就为Q*。只在市场条件作用下,农户不能获得农业巨灾保险带来的全部收益,以P1价格购买超过Q1份保单是不划算的,结果市场均衡投保数量是低于最优投保数量的。需要鼓励达到最有效率的承保水平,就需要更低的投保价格P*,这一点是市场作用无法调整到的,所以政府应该对农业巨灾保险保费进行财政补贴。
2.准公共物品性。准公共物品是一种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或者是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农业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因为直接购买农业巨灾保险的农户在发生灾害损失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理赔,而未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获得与投保农户一样的损失补偿,所以消费农业巨灾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但是,在农业巨灾保险消费过程中,同一地区未购买农业巨灾保险的人可以免费享受到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带来的好处。例如,在发生一段时期的干旱之后,保险公司为了减轻因干旱带来的赔偿对购买了农业巨灾保险的农户田地进行人工降雨。这样该地区未购买保险的农户因为降雨获得灾害程度下降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农业巨灾保险又不具有排他性。
农业巨灾保险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属性,使得增加一份农业巨灾保险所带来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这份农业巨灾保险给所有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收益之和。在图2中,社会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曲线D就是消费者的需求曲线D1、D2和D3的纵向加和得出。因此,农业巨灾保险的有效产出为Q。一旦农户发现支付农业巨灾保险的价格P取决于自己显示的偏好,他们就是隐瞒自己的真实偏好以图“搭便车”,这样社会对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曲线D就不会显现出来,难以达到效率最优。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只有产权是明确的,市场效率才会是有效。正是因为农业巨灾保险的非排他性带来的相关正外部经济,在产权分配不清晰的情况下农业巨灾保险市场是失灵的,从而为政府介入市场提供了依据。
3.信息不对称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体系不会有效地运作,由此产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在图3中,S高和D高是高风险的农户的农业巨灾保险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均衡价格为P高,均衡投保数量为Q。S低和D低是低风险的农户的农业巨灾保险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均衡价格为P低,均衡投保数量也为Q。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对农户的风险状况不了解,根据预测风险高低农户的投保数量均为Q,提供供给曲线为S的农业巨灾保险。在供给曲线为S时,高风险的农户发现承担的价格P比自己愿意付出的价格P高低,所以高风险农户的投保数量增加为Q’高,需求曲线由D高右移至D‘高。而低风险的农户承担的价格P比自己愿意付出的价格P低高,所以低风险农户的投保数量减少为Q’低,需求曲线由D低左移至D‘低。当保险公司察觉市场上风险高的农户多于风险低的农户购买保险,就提高保险的价格,升至P’,进而排挤出更多的风险低的农户。这样导致因为标的风险过高而无法得到有利的分散,保险公司无利可图而不愿意进行承保,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
此外,信息不对称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进而使市场失灵。购买了农业巨灾保险的农户与其未购买保险时的行为就可能发生改变。购买了农业巨灾保险之后,或许会因为有保险保障而疏于田间管理,或者因为市场农产品价格下降而故意放任农作物的生长以期发生损失得到赔付。政府介入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的关键作用之一就是谨防通过保险市场分散农业巨灾风险而保险市场失灵的现象发生。
(四)农业巨灾损失补偿金
农业巨灾的发生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在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仅靠保险市场是难以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散的。在例如美国这样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风险证券化工具被用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而我国当前资本市场还不足以支持农业巨灾保险的融资需要,如果贸然将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挂钩,可能使二者都陷入困境。政府代表公共利益能够通过税收等强制性方式进行资源的分配,在融资方面渠道更广、成本更低。因此,政府参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临时的流动资金,防止在发生农业巨灾时,保险公司因临时保险资本有限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
三、政府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中的地位及作用
通过分析农业巨灾分析涉及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出政府介入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必要性。进而将农户、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纳入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中,构建了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辅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图(如图4所示)。在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是多层次、多主体、全方位的损失保障体系。图4所构建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中政府主要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
(一)政府主导地位下促进农业巨灾风险分担主体的多元化
政府可以通过保费补贴、税收减免、强制政策等行政手段把农户、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社会组织等纳入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中,使得过去的损失补偿以农户和政府拨款承担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形式转变为多主体共同承担。
(二)政府主导地位下促进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方式的多维化
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把传统的灾后救济转变为灾前预防和灾前筹备,只有防患于未然才可以真正意义上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其中,巨灾风险基金是对农业巨灾损失的重要补偿来源之一,筹集渠道的多途径形成了多维度的巨灾风险基金融资方式。基金的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注资、商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专项准备金提取、社会组织的无偿救助资金以及通过基金管理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政府主导地位下促进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的健全化
对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涉及的有关组织形式、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经营方式等事项,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而实践过程中遇到问题缺乏法律指导。如果没有政府参与,单一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反映的情况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难免会让人觉得缺乏公允性,制定的法律条文会被认作是一种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保护。相比较于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对法律部门的督促和建议显得更加具有效率,并且所提议的法律完善意见更加具有公正力。只有以政府为主导,在实践当中掌握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所遇到的困难和瓶颈,才能够更好督促法律部门进行农业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为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四、结论
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辅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一个多层次、多主体、全方位的损失保障体系。制度之间是存在互补性的,仅仅改革一种制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行其他相关制度的安排。对于农业巨灾风险制度的安排同样也是如此,需要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匹配。此外,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随着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等市场的成熟化,政府的干预会慢慢淡出。但是,随着政府干预力度的减弱,市场出现失灵促使政府再干预。因此,政府参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动态上遵循着“干预—自由—干预”的否定之否过程。
参考文献
[1] Grace & Klein. The perfect storm: Hurricanes,insurance,and regulation [J],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Review,2009,12 (1):P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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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 Anderson. Risk in rural development. Agricultural Systems 2003(75).P161-197.
[5]Hansson,Danielson & Ekenberg. A framework for evaluation of flood management strategies.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08(86):465-480.
[6] 张长利.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7] 黄英君,史智才.农业巨灾保险机制研究述评[J].经济学动态,2012(3).
[8]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
一、安徽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成果
(一)农业保险产品不断丰富
安徽省积极开发以省内特色农产品为标的的保险产品,截至2016年,安徽省共计有53个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包括茶叶、果品等经济作物,大棚蔬菜、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等。此外,安徽省率先试点气象指数农业保险,分别选取了合肥市长丰县、宿州市??桥区、芜湖市南陵县和无为县为试点地区,总计为149笔保单承保32万亩种植区,安徽省气象指数保险的探索为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经验。
(二)?r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
在农业保险服务创新上,安徽省金寨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推出了菜单式保险服务,为全国农业保险改革提供了“金寨样本”。金寨县菜单式保险服务涵盖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特色养殖保险、市场价格保险等等。金寨县还探索出“三下两上”的保险服务模式,通过保险需求问卷、产品开发与修订等工作环节,使保险菜单能够根据需求及时更新和完善。
(三)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方式优化
安徽省在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方式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保监局2008年委托安徽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开展县级种植业保险区划研究,根据安徽省不同地区的风险差异进行费率分区厘定工作,使保险产品定价能够充分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提高保险产品定价的合理性。在风险分散机制上,2012年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安徽国元农业保险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再保险,该实践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安徽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充足的有效需求是促进农业保险创新的动力,有效需求不足会抑制农业保险的创新发展[2]。近些年来虽然安徽省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是安徽省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依旧较弱。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是最基本的原因,较低的收入水平造成农村保险需求总体较弱;第二,农民投保意识不强,农民进行农业生产风险管理的意识较弱;第三,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无法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专业术语,加上对保险的固有偏见,农民往往对保险有抵制情绪。
(二)农业保险相关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的创新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制度环境,安徽省在农业保险的相关制度上需要根据实际进行改革创新。一方面,安徽省在对农业保险的资金支持上力度不足,和上海、江苏等相比,安徽省财政资金相对不足,从而造成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的支持相对乏力[3]。另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缺少经验。
(三)基础设施不完善
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不能为农业保险的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首先,1982年~1996年,安徽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之后又经历了十年的萎缩期,安徽省的农业保险的数据积累不足;其次,安徽省气象设备建设落后,不能满足相关产品的开发等工作;再次,安徽省设在基层的农业保险服务设施不完善,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基层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总体较低。
(四)保险机构承保能力有限
安徽省农业保险主要由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和人财保险安徽分公司两家机构进行开展,主要保险业务由国元农业保险办理,区域内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较少,一方面导致行业竞争程度较低,形成垄断局面,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创新;另一方面导致对农业风险的保障能力较弱,农业生产风险较大。
三、安徽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建议
(一)创新农业保险服务理念
创新服务理念是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的重要内容,提高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作用落到实处[4]。首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创新农业保险承保服务,在于农户和企业协商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办人员要积极与农户和企业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保险标的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客户的保险需求;其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提高理赔效率,克服出险之后查勘难、理赔难的问题,在承保时就要做好保险标的的登记、查验工作,减少出险之后的手续和流程,做到快速查勘、快速赔付,帮助客户快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再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保险产品的增值服务,积极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为其设计适合的产品,协助其做好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实现保险业务各方的双赢甚至多赢;最后,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公司内部管理,通过优化公司管理方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加强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素养,从而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二)丰富农业保险产品
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安徽省要继续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满足新常态下农业生产对风险管理的多样化需求。对于茶叶、、中药材、蔬菜、水产、林特产等价值高、投入大的特色农产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产品,满足种养大户、涉农企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风险管理的需求;其次,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创新,建立不同金融业态在支农惠农中的联动机制,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协作,开发能够满足不同农产品和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金融需求的金融产品,吸收“草莓种植小额信贷组合保险”等已有的经验,探索“农业保险+龙头企业+农户”、“农业保险+利率优惠”等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模式;再次,加快推进“县级种植业保险区划”的研究工作,在不同种植区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提高农业保险产品定价的合理性,使农业保险产品的定价能够准确反映不同地区的不同风险程度。
(三)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防范体系
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天气、病虫害等因素造成的巨额损失的风险,要对农业保险中蕴含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一,政府要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但发生灾害时,一方面用准备金对农户进行补偿,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对保险机构进行补贴,降低其面临的灾难性补偿压力;第二,利用多种渠道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目前国内再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合作还不成熟,需要探索有效的模式发挥各方在应对农业风险中的作用,比如政府可以为开展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购买再保险等,此外还要积极与资本市场对接,吸收国际上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的经验,利用资本市场工具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中,如探索巨灾债券的使用等;[5]第三,国内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出天气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通过温度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对农业生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6]
产生原因
我国农信社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就其宗旨而言毫无疑问,是面向“三农”服务的。农户在获得小额信贷后,一般都是将其投入到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中。与非农业不同,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过程,受到气候、市场、技术及政策等一系列自然、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是一个具有较高风险性的产业。作为发展中“小农大国”的中国农业,在改革之前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自然风险;而随着以放开农产品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农业和农村改革进程的深入,市场机制在农业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主导性作用,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体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风险日趋凸显。农业生产深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制约,所谓“多年致富、一灾致贫”、“一朝滞销、一季亏本”便是农业(农户)经受双重风险的直接体现。与此同时,伴随着20__年我国加入wto,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业不仅面临国内市场风险,还需要面对来自国际市场诸如价格波动、外资控盘等多方面的风险。我国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被进一步放大甚至激化,相应农业风险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农业的高风险性使得农户的还款能力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贷款农户遭受极端气候或者诸如禽流感等重大动植物疫情,农业生产蒙受巨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贷款农户在没有诸如农业保险等相应保障机制情况下根本无法偿还本息,陷入到“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的窘境之中,最终只能违约而失信于农信社,导致信用风险产生。因而,小额信贷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
小额信贷是直接面向农户发放的、小额度的、无需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这使得与普通商业贷款业务有着很大的不同,同时也是极易引发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从理论上讲,既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属于个人信用贷款,就需要一个相应的适用于个人的信用制度来对其进行管理和制约。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农村地区信用制度普遍缺失,农户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尚不完善;同时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面向农村地区广大的农户发放的,目标群体庞大,因此其业务量远比普通贷款要大,并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每笔业务金额又较小,倘若农信社开展每笔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逐个收集农户资料,进行审查、跟踪以及贷后管理,其经营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这使得农信社难以充分了解贷款农户的信息;加之,农户申请小额信贷无须抵押担保,即使故意违约或者不能按时偿付,农信社也无法进行有效约束;此外,农户在获得小额信贷后可能会转而投向收益较高但风险也很大的生产领域,或者干脆不打算到期还款而挪用于其他非生产用途。信息的不充分或不对称以及贷款农户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主客观上造成了今后还款能力不足的可能性。因而,正是由于小额信贷有别于普通商业信贷所具有的一些独特属性在很大程度上为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并为农业风险传导或诱发信用风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导致目前农信社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放贷容易收贷难,贷款风险都集中于信用社,从而严重挫伤了农信社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制约了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框架
我国小额信贷信用风险要想得到有效管理和破解,一方面必须从源头上加以解决,即对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必须针对小额信贷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加以防范,阻止农业风险传导或诱发信用风险。据此,我国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可以表述为:“农业保险+订单农业”+“小额信贷”,即农户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与农业保险经营公司和农产品龙头企业签订相应的保单和订单,之后农户直接将订单合同抵押给农信社以获得小额信贷资金,购买诸如种子、化肥、农药等各种生产要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化解贷款农户农业生产所面临的自然风险,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设计和推广,政府在财政上予以合适比例的补贴,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确保贷款农户农业生产稳定。而订单农业的首要功能在于通过订单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分散和转移给订单企业,帮助贷款农户获得稳定的收益,确保其还款能力。这样借助于“农业保险+订单农业”一体化风险管理工具,贷款农户可以完全转移和分散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当贷款农户遭遇极端气候或者诸如禽流感等重大动植物疫情后,事前签订的农业保险合同可以给予贷款农户事后生产赔偿;当贷款农户遭遇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早已签订的订单农业合同可以确保贷款农户获得良好的预期收益,而将市场风险转嫁给订单企业。“农业保险+订单农业”在对农业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同时,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小额信贷信用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订单农业的第二功能在于抵押担保功能。农民贵重财产少,很难找到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而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使用权和住房转为贷款抵押物仍存在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小额农贷方式,可以有效破解农民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物的问题。农民只要有订单合同支撑、有还款来源,可以按期还款,就可获得小额信贷支持。因此,通过订单农业与小额信贷捆绑,形成一个执行成本比较低的抵押担保替代机制,如果到期借款农户违约,不能按时偿付,农信社可以直接将抵押品(订单合同)拍卖转让以获得补偿。此时农信社虽然还是难以充分了解当地借款农户的信息,但自身所面临的信用违约风险已大大降低。这样小额信贷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得到有 效克服,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农业风险传导或诱发信用风险。
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