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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无到有,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非常严重的弊端。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其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决定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
“部际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国务院要求“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在融资性担保业务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点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笔者在研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发现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属性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点。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只能由两种性质的公司参与: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双重属性: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既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又具有中介机构的属性。
(三)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两种证照: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的“初担保”和“再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外,还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
(五)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的“正担保”和“反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六)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有两种性质的主体资格: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正担保”和“反担保”业务中,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
(七)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能有两种类别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文书: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正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被担保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如果有“初担保”和“再担保”的,“初担保”和“再担保”也可能有两种类别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文书。
(八)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能会申请两种类别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正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如果有“初担保”和“再担保”的,“初担保”和“再担保”也可能会申请两种类别的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51条规定,《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和《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仅仅熟悉和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不够的,还必须熟悉和掌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和《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1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的规定,与房屋权属登记密切相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可能承担错案责任风险。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担保责任解除前,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与房屋权属登记密切相关。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熟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的这些业务,以便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中,正确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哪些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规定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或者可能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51条规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合理审慎地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或者“抵押权注销登记”。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配公司房屋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要注意该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已经解除。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行业 监管体系
近年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融资性担保业务持续快速发展,且市场需求从间接融资市场扩展到直接融资市场,为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从总体来看,担保行业发展仍面临不少挑战,促进和规范担保行业发展,还需要政府以及担保行业不断探索和努力。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及监管的总体情况
(一)担保行业快速发展,担保体系实力不断增强
在政府的重视和扶持下,受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担保行业快速扩张,担保公司数量、资本实力和业务规模均大幅增长。近3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年均增长36%,在保余额年均增长37%,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年均增长28%,全行业担保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0%。截至2012年末,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和在保余额分别达8282亿和21704亿元。此外,自2009年起省级再担保公司逐步设立,再担保公司针对中小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了一般责任及连带责任再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担保体系的担保实力。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末全行业再担保余额超过1500亿元。
(二)担保业务品种和类型日益丰富,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担保公司经营涉及的业务大类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业务以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间接融资担保为主。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占比约为86.54%,在担保规模和收入贡献方面居主导地位。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余额为14596亿元,占行业总在保余额的67.25%。近年来,伴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化,担保公司也逐步将融资性担保业务延伸到直接融资市场,包括对企业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公募融资工具的担保,以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计划等私募产品的担保。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在直接融资市场担保余额已达到1619亿元1,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在非融资性担保方面,工程履约等保证担保是传统业务品种,但总体规模不大;保本基金担保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末,保本基金产品在保余额达638亿元。
图1 担保业务品种树状图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整理
(三)我国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由于担保业务种类多等原因,我国对担保行业的管理曾分布在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推动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建立系统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2月发文要求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统一监管。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牵头的七部委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由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担保监管体系。
针对近年来不少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突出的现状,各属地监管机构在新的监管体系下加强了行业整顿力度,先后完成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顿、审核与发证工作,加强了行业整治。在非融资性担保方面,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是全国非融资性担保规范指导意见的牵头部门,于2010年成立。2012年该委员会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该委员会的成立及指导意见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担保业务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直保业务
1.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增信需求,为大型担保公司开辟了发展空间
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额达3.74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38万亿元,同比增长58.67%。截至2012年末,信用债托管余额达到7.77亿元,近3年复合增长率为37.63%,市场占比达到30.56%。
随着信用债市场的扩容和活跃,特别是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资质呈多元化趋势,信用资质较弱的发行主体对增信的刚性需求增加。自2007年银行退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担保以来,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逐渐成为提供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债券担保的重要主体。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累计为231只债券提供担保,累计担保债券金额达1618.64亿元。2013年5月,发改委表示将加快两类债券的发行审核工作,其中一类中就包括“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这一政策将为主体评级高的担保公司带来更多业务机会。
由于资本市场对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有较高要求,只有担保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大型担保公司才有条件进入资本市场开展担保业务。目前为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公司共有20家,这些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均较强、股东多为省级政府或央企,其中前5家担保公司累计担保债券188只,占担保公司担保债券只数的81.38%,行业集中度高。因为公开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单笔金额大、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而风险相对较低、收入较为可观等,许多大型担保机构均将债券担保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同时,单笔金额大、期限长的债券担保对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及其长期经营的研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资本市场业务要求担保公司披露其业务和财务信息,对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财务透明度的改善将起到积极作用(担保机构在保债券发行主体级别分布见图2)。
图2 2012年末担保机构在保债券发行主体级别分布情况 (单位:亿元、只)
(编辑注:在左轴上方加“亿元”, 在右轴上方加“只”;在第一个图例后加上“(左轴)”,在第二个图例后加上“(右轴)”)
图3 2012年末主要担保机构投资资产结构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联席监管制度和属地监管部门执行力较弱,监管有效性难以保证
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归属各地方政府管理,管理部门包括地方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而这些机构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限,加上暂行办法缺乏操作细则,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执行力度参差不齐。
(四)适合担保行业的统一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建立
由于中小企业风险高,国际上往往通过财政补贴扶持担保公司,以此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力度也在加大。
从2006年起,财政部开始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支持的专项资金。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进一步完善了使用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计划通过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等方式,向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贴。截至2013年6月末,专项资金累计扶持了4144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的专项资金金额从2006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18亿元6。除中央财政外,各级省市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补贴和基金,鼓励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尽管补贴总额大幅增加,但相对中小企业的高风险特性,担保公司的风险仍难以得到有效补偿:一是补贴总量与在保余额相比仍然较少,2013年中央财政的补贴金额不足行业在保余额的千分之一;二是上述补贴的发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损失补偿不直接挂钩。在经济不景气下,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均持谨慎态度,甚至收缩业务,不利于中小企业和担保公司的良性合作和发展;三是再担保业务面向的担保机构参差不齐,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较高,再担保业务作为政策性业务盈利性弱,同时,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和投资品种的多元化使部分再担保公司信用风险敞口上升,流动性状况下降,资本压力显现,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并无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影响再担保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担保行业未来展望
综上所述,当前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代偿风险上升,担保公司经营压力增大。尽管再担保体系的逐步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谈判地位,但银行在银担关系中仍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少数民营担保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的爆发,使民营担保公司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且在金融脱媒趋势下,银行信贷业务向中小企业下沉,随着银行对中小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将走向竞争,从而迫使担保公司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品种以获得生存空间。
此外,虽然担保公司逐渐成为债券市场上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但随着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的深入开展,将带来信用定价和风险转移模式的变革,对传统担保业务造成冲击。
考虑到担保行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政府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将会加强,未来担保公司信用实力的提升主要有赖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的增强、监管环境的改善以及政府更有效的扶持方式和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7。
注:
1.来源于中诚信资讯。
2.数据来源于海通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3.该策略由Black and Jones 于1987年提出,核心是让投资者根据个人对资产报酬的要求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设定适合于自己的投资组合保险。该策略实施时,将整个投资组合分为较高风险且预期回报较高的主动性资产(Active Asset),以及较低风险且预期回报较低的保留性资产(Reserved Asset)。在股票和无风险资产的例子中,主动性资产指的就是股票,而保留性资产则是无风险资产。
4. 根据《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符合“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
5.11家的担保机构包括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上担保机构均公开披露了2010年至2012年的审计报告。
【关键词】融资担保;重庆;中小企业;发展
一、行业概况
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经过11年的发展,在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的积极扶持下,重庆市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蓬勃发展,在服务我市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重庆市担保企业已经开展的业务种类比较齐全:银行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财产保全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以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等。
2007年是重庆市融资担保业发展异常迅猛的一年,市金融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出台极大的推动了担保行业的发展,融资担保企业在最多时达到了200家以上。2010年是融资担保行业清理整顿的一年,银监会、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国家已经把担保行业纳入金融行业的管理体系。重庆市金融办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整顿规范,加大力度支持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到2011年6月,重庆市融资担保企业共108家,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企业达65家,基本形成了由政府、自然人、法人出资的投资多元化,市、区、县、园区、民间多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担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加。从2007年以来,每年担保发生额均超过100亿元,特别是2010年当年担保发生额达267亿元。
重庆市担保行业业内环境较好,各担保公司与受保企业合作时,从来不需商谈担保费率,担保费一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
二、发展的必要性
1.经济发展的需要
重庆自直辖以来,金融业高速发展,无论是金融企业数量与种类、金融资产规模与质量,还是金融产业发展潜力与速度方面,都排在了西部十二省区市前列。2007年重庆市政府提出“2015年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围绕这一目标,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融资担保行业作为新兴金融行业,金融中心的目标离不开他的发展。
2.中小企业的需要
中小企业占我国GDP总量的60%,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推动力,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也非常的大。但是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都是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截止2008年末,重庆市中小企业共16.8户,占据重庆市GDP总量的37.2%,中小企业就业人员达到373万人,但是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却只有两成左右。重庆市中小企业在融资上依然存在着缺口大、渠道窄、成本高等三大问题。
3.金融危机的影响
08年金融危机爆发,使得一大批没站稳根基的企业倒闭,社会失业率急剧上升。在金融危机中幸存下来的企业,也面临资金紧张,原本就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更遭遇到了资金饥渴,资金供求链条的不稳定性更高。
三、存在的问题
1.整体实力不强,部分企业能力偏弱
重庆市融资担保企业从99年开始试点以来,企业数量和资金规模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担保业比较发达的省市相比,不仅担保企业数量远远低于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而且注册资本金和累计担保额也差距明显,接近一半的融资担保企业注册资本不足1亿。部分企业基础薄弱,存在企业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全市108家融资担保企业,经常开展担保业务的只有几十家。
2.抵御风险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首先,担保行业基于自身的行业特点,本身信用风险较高。大多数担保企业还处于早期展业阶段,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目前在融资性担保倍数难以放大的背景之下,部分担保公司“异化”情况严重。偏离主业,将自有资金拿去做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加大了风险。
再次,由于没有健全的制度,担保公司实力弱小处于劣势,大多数银行将信贷风险转嫁给了担保企业,很多担保企业被迫承担起了100%的信贷风险。而国际上担保企业一般只承担80%的贷款责任。担保企业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而且极其缺乏分散风险机制。
3.担保行业运行体系不完善
不管是从政府对担保企业的监管、银行与担保企业的协作、担保企业自身业务的流程等,都没有一个完善、确切的体系。这导致了担保行业的无序性,也增加了担保业的风险。
4.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重庆市担保业发展刚十年出头,目前,从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准入制度和从业资格要求,担保行业多数从业人员属于“半路出家”,融资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员很少。
四、促进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融资性担保的制度建设,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
融资担保行业作为新兴行业,相应的法制建设不全,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充实、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制度建设。
我国分别于1995年、2007年、2010年颁布了《担保法》、《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担保行业开始进入正轨,但是问题仍然存在,目前的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
2.完善担保行业运行体系,加强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在明确政府与融资担保企业的角色定位下,建立职能完善的担保监管部门。政府是监管作用,避免越位、行政干预企业,在此基础上建立职能完善的监管部门,专职管理担保企业问题;企业做好合法合规经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主承担风险责任。
其次,加强与银行的协作关系,建立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政府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模式、风险分担作出明确的规定;银行需经营调整,改善与担保企业的关系;担保企业自身需注重信用,加强风险管理。
再次,健全担保业的补偿机制,使联合担保、再担保企业职能到位,反担保作用到位。由于行业竞争及相关利益问题,担保业务中联合担保、再担保、反担保使用较少。金融危机尚未结束,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仍然比较弱,而这类企业是担保企业的主要客户群,政府应支持引导企业健全补偿制,担保企业应加强合作,运用补偿机制降低风险。
3.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担保从业人员准入机制
加强对担保行业人才的培养,政府应加强政策和财政支持,学校应设立担保相关专业,相关协会及组织应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等。尽快建立起担保从业人员的准入机制,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参考文献:
[1]曾瑞安.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问题探讨[J].武汉金融,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