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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无到有,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非常严重的弊端。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其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决定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
“部际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国务院要求“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在融资性担保业务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点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笔者在研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发现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属性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点。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只能由两种性质的公司参与: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双重属性: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既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又具有中介机构的属性。
(三)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两种证照: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的“初担保”和“再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外,还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
(五)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的“正担保”和“反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六)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有两种性质的主体资格: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正担保”和“反担保”业务中,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
(七)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能有两种类别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文书: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正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被担保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如果有“初担保”和“再担保”的,“初担保”和“再担保”也可能有两种类别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文书。
(八)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能会申请两种类别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正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如果有“初担保”和“再担保”的,“初担保”和“再担保”也可能会申请两种类别的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51条规定,《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和《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仅仅熟悉和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不够的,还必须熟悉和掌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和《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1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的规定,与房屋权属登记密切相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可能承担错案责任风险。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担保责任解除前,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与房屋权属登记密切相关。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熟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的这些业务,以便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中,正确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哪些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规定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或者可能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51条规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合理审慎地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或者“抵押权注销登记”。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配公司房屋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要注意该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已经解除。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行业 监管体系
近年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融资性担保业务持续快速发展,且市场需求从间接融资市场扩展到直接融资市场,为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从总体来看,担保行业发展仍面临不少挑战,促进和规范担保行业发展,还需要政府以及担保行业不断探索和努力。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及监管的总体情况
(一)担保行业快速发展,担保体系实力不断增强
在政府的重视和扶持下,受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担保行业快速扩张,担保公司数量、资本实力和业务规模均大幅增长。近3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年均增长36%,在保余额年均增长37%,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年均增长28%,全行业担保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0%。截至2012年末,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和在保余额分别达8282亿和21704亿元。此外,自2009年起省级再担保公司逐步设立,再担保公司针对中小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了一般责任及连带责任再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担保体系的担保实力。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末全行业再担保余额超过1500亿元。
(二)担保业务品种和类型日益丰富,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担保公司经营涉及的业务大类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业务以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间接融资担保为主。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占比约为86.54%,在担保规模和收入贡献方面居主导地位。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余额为14596亿元,占行业总在保余额的67.25%。近年来,伴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化,担保公司也逐步将融资性担保业务延伸到直接融资市场,包括对企业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公募融资工具的担保,以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计划等私募产品的担保。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在直接融资市场担保余额已达到1619亿元1,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在非融资性担保方面,工程履约等保证担保是传统业务品种,但总体规模不大;保本基金担保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末,保本基金产品在保余额达638亿元。
图1 担保业务品种树状图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整理
(三)我国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由于担保业务种类多等原因,我国对担保行业的管理曾分布在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推动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建立系统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2月发文要求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统一监管。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牵头的七部委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由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担保监管体系。
针对近年来不少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突出的现状,各属地监管机构在新的监管体系下加强了行业整顿力度,先后完成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顿、审核与发证工作,加强了行业整治。在非融资性担保方面,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是全国非融资性担保规范指导意见的牵头部门,于2010年成立。2012年该委员会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该委员会的成立及指导意见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担保业务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直保业务
1.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增信需求,为大型担保公司开辟了发展空间
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额达3.74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38万亿元,同比增长58.67%。截至2012年末,信用债托管余额达到7.77亿元,近3年复合增长率为37.63%,市场占比达到30.56%。
随着信用债市场的扩容和活跃,特别是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资质呈多元化趋势,信用资质较弱的发行主体对增信的刚性需求增加。自2007年银行退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担保以来,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逐渐成为提供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债券担保的重要主体。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累计为231只债券提供担保,累计担保债券金额达1618.64亿元。2013年5月,发改委表示将加快两类债券的发行审核工作,其中一类中就包括“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这一政策将为主体评级高的担保公司带来更多业务机会。
由于资本市场对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有较高要求,只有担保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大型担保公司才有条件进入资本市场开展担保业务。目前为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公司共有20家,这些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均较强、股东多为省级政府或央企,其中前5家担保公司累计担保债券188只,占担保公司担保债券只数的81.38%,行业集中度高。因为公开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单笔金额大、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而风险相对较低、收入较为可观等,许多大型担保机构均将债券担保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同时,单笔金额大、期限长的债券担保对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及其长期经营的研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资本市场业务要求担保公司披露其业务和财务信息,对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财务透明度的改善将起到积极作用(担保机构在保债券发行主体级别分布见图2)。
图2 2012年末担保机构在保债券发行主体级别分布情况 (单位:亿元、只)
(编辑注:在左轴上方加“亿元”, 在右轴上方加“只”;在第一个图例后加上“(左轴)”,在第二个图例后加上“(右轴)”)
图3 2012年末主要担保机构投资资产结构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联席监管制度和属地监管部门执行力较弱,监管有效性难以保证
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归属各地方政府管理,管理部门包括地方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而这些机构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限,加上暂行办法缺乏操作细则,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执行力度参差不齐。
(四)适合担保行业的统一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建立
由于中小企业风险高,国际上往往通过财政补贴扶持担保公司,以此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力度也在加大。
从2006年起,财政部开始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支持的专项资金。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进一步完善了使用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计划通过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等方式,向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贴。截至2013年6月末,专项资金累计扶持了4144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的专项资金金额从2006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18亿元6。除中央财政外,各级省市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补贴和基金,鼓励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尽管补贴总额大幅增加,但相对中小企业的高风险特性,担保公司的风险仍难以得到有效补偿:一是补贴总量与在保余额相比仍然较少,2013年中央财政的补贴金额不足行业在保余额的千分之一;二是上述补贴的发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损失补偿不直接挂钩。在经济不景气下,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均持谨慎态度,甚至收缩业务,不利于中小企业和担保公司的良性合作和发展;三是再担保业务面向的担保机构参差不齐,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较高,再担保业务作为政策性业务盈利性弱,同时,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和投资品种的多元化使部分再担保公司信用风险敞口上升,流动性状况下降,资本压力显现,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并无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影响再担保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担保行业未来展望
综上所述,当前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代偿风险上升,担保公司经营压力增大。尽管再担保体系的逐步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谈判地位,但银行在银担关系中仍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少数民营担保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的爆发,使民营担保公司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且在金融脱媒趋势下,银行信贷业务向中小企业下沉,随着银行对中小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将走向竞争,从而迫使担保公司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品种以获得生存空间。
此外,虽然担保公司逐渐成为债券市场上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但随着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的深入开展,将带来信用定价和风险转移模式的变革,对传统担保业务造成冲击。
考虑到担保行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政府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将会加强,未来担保公司信用实力的提升主要有赖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的增强、监管环境的改善以及政府更有效的扶持方式和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7。
注:
1.来源于中诚信资讯。
2.数据来源于海通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3.该策略由Black and Jones 于1987年提出,核心是让投资者根据个人对资产报酬的要求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设定适合于自己的投资组合保险。该策略实施时,将整个投资组合分为较高风险且预期回报较高的主动性资产(Active Asset),以及较低风险且预期回报较低的保留性资产(Reserved Asset)。在股票和无风险资产的例子中,主动性资产指的就是股票,而保留性资产则是无风险资产。
4. 根据《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符合“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
5.11家的担保机构包括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上担保机构均公开披露了2010年至2012年的审计报告。
【关键词】融资担保;重庆;中小企业;发展
一、行业概况
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经过11年的发展,在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的积极扶持下,重庆市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蓬勃发展,在服务我市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重庆市担保企业已经开展的业务种类比较齐全:银行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财产保全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以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等。
2007年是重庆市融资担保业发展异常迅猛的一年,市金融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出台极大的推动了担保行业的发展,融资担保企业在最多时达到了200家以上。2010年是融资担保行业清理整顿的一年,银监会、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国家已经把担保行业纳入金融行业的管理体系。重庆市金融办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整顿规范,加大力度支持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到2011年6月,重庆市融资担保企业共108家,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企业达65家,基本形成了由政府、自然人、法人出资的投资多元化,市、区、县、园区、民间多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担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加。从2007年以来,每年担保发生额均超过100亿元,特别是2010年当年担保发生额达267亿元。
重庆市担保行业业内环境较好,各担保公司与受保企业合作时,从来不需商谈担保费率,担保费一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
二、发展的必要性
1.经济发展的需要
重庆自直辖以来,金融业高速发展,无论是金融企业数量与种类、金融资产规模与质量,还是金融产业发展潜力与速度方面,都排在了西部十二省区市前列。2007年重庆市政府提出“2015年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围绕这一目标,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融资担保行业作为新兴金融行业,金融中心的目标离不开他的发展。
2.中小企业的需要
中小企业占我国GDP总量的60%,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推动力,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也非常的大。但是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都是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截止2008年末,重庆市中小企业共16.8户,占据重庆市GDP总量的37.2%,中小企业就业人员达到373万人,但是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却只有两成左右。重庆市中小企业在融资上依然存在着缺口大、渠道窄、成本高等三大问题。
3.金融危机的影响
08年金融危机爆发,使得一大批没站稳根基的企业倒闭,社会失业率急剧上升。在金融危机中幸存下来的企业,也面临资金紧张,原本就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更遭遇到了资金饥渴,资金供求链条的不稳定性更高。
三、存在的问题
1.整体实力不强,部分企业能力偏弱
重庆市融资担保企业从99年开始试点以来,企业数量和资金规模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担保业比较发达的省市相比,不仅担保企业数量远远低于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而且注册资本金和累计担保额也差距明显,接近一半的融资担保企业注册资本不足1亿。部分企业基础薄弱,存在企业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全市108家融资担保企业,经常开展担保业务的只有几十家。
2.抵御风险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首先,担保行业基于自身的行业特点,本身信用风险较高。大多数担保企业还处于早期展业阶段,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目前在融资性担保倍数难以放大的背景之下,部分担保公司“异化”情况严重。偏离主业,将自有资金拿去做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加大了风险。
再次,由于没有健全的制度,担保公司实力弱小处于劣势,大多数银行将信贷风险转嫁给了担保企业,很多担保企业被迫承担起了100%的信贷风险。而国际上担保企业一般只承担80%的贷款责任。担保企业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而且极其缺乏分散风险机制。
3.担保行业运行体系不完善
不管是从政府对担保企业的监管、银行与担保企业的协作、担保企业自身业务的流程等,都没有一个完善、确切的体系。这导致了担保行业的无序性,也增加了担保业的风险。
4.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重庆市担保业发展刚十年出头,目前,从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准入制度和从业资格要求,担保行业多数从业人员属于“半路出家”,融资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员很少。
四、促进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融资性担保的制度建设,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
融资担保行业作为新兴行业,相应的法制建设不全,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充实、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制度建设。
我国分别于1995年、2007年、2010年颁布了《担保法》、《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担保行业开始进入正轨,但是问题仍然存在,目前的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
2.完善担保行业运行体系,加强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在明确政府与融资担保企业的角色定位下,建立职能完善的担保监管部门。政府是监管作用,避免越位、行政干预企业,在此基础上建立职能完善的监管部门,专职管理担保企业问题;企业做好合法合规经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主承担风险责任。
其次,加强与银行的协作关系,建立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政府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模式、风险分担作出明确的规定;银行需经营调整,改善与担保企业的关系;担保企业自身需注重信用,加强风险管理。
再次,健全担保业的补偿机制,使联合担保、再担保企业职能到位,反担保作用到位。由于行业竞争及相关利益问题,担保业务中联合担保、再担保、反担保使用较少。金融危机尚未结束,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仍然比较弱,而这类企业是担保企业的主要客户群,政府应支持引导企业健全补偿制,担保企业应加强合作,运用补偿机制降低风险。
3.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担保从业人员准入机制
加强对担保行业人才的培养,政府应加强政策和财政支持,学校应设立担保相关专业,相关协会及组织应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等。尽快建立起担保从业人员的准入机制,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参考文献:
[1]曾瑞安.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问题探讨[J].武汉金融,2008(1).
关键词:融资贷款;创新模式;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5-0097-02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金融制约因素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通过专业性金融服务公司担保成为了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渠道,担保公司有效支持了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2008年5月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颁发以来,我国掀起了一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潮。重庆于2008年8月正式启动小额信贷公司试点。虽然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超过3000多家,但整体实力较弱,业务短期化明显。从2010年初开始至今,由于市场资金面趋紧,我国小额贷款的月度平均利率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期限弃长就短,整体贷款期限短期化倾向明显上升。
“保贷结合+投资”是JY控股集团普通融资担保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相互合作的赢利模式。本文重点对重庆JY控股集团盈利模式的创新和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一、“保贷结合+投资”原理分析
基于信息经济学相关博弈原理,针对“保贷结合+投资”的盈利模式,保贷结合是根本,即融资担保业务与小额贷款业务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在保贷结合的基础上共同投资是重要的有益补充。
第一、小额贷款业务部门收到贷款申请时,首先对项目进行评价。如果项目评价好,可以直接贷款。当项目评价差时,可以推荐到融资担保业务部门。
第二、融资担保业务部门在评估项目风险后,对于可担保的项目,可以选择跟小额贷款业务部门合作,推荐到自己的小额贷款业务部门或者其他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对风险和收益的考量进行担保选择。
二、“保贷结合+投资”客户群设定
融资担保和发放小额贷款业务总体来说都是高风险业务,俗称“在刀尖上跳舞的行业”,因此,根据JY控股集团实际情况,其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群设定为“三熟,,原则,即熟悉的区域、熟悉的行业、熟悉的人(指客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对区域经济大环境及行业发展政策的充分了解.对客户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资信和人品的真实评估,将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1、客户获取渠道
利用股东、高管资源获取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客户;公司控股股东有着泛建设行业(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医林、混凝土)的长期经营背景,部分股东和高管又具有深厚的金融行业背景资源,那么,他们对客户群的设定和获取渠道自然而然地就以泛建设行业和金融渠道为主。同时,有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客户,股东的合作伙伴和朋友演变为客户,银行推荐的客户,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推荐的客户,公司自己发展和同行业推荐的客户等等。
2、客户业务延伸
针对既定的客户业务,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内涵和外延的延伸。
内涵的延伸是在客户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行纵深全方位的挖掘,发现客户的潜在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支持和管理建议,真诚地为客户创值。这是发展长期稳定客户,进行深度合作的必由之路。
外延的延伸是在现有客户的产业链和圈层中树立良好的口碑,敏锐捕捉每一点信息每一次机会,主动或被动地扩展客户和业务覆盖面,争取成为能带动蝴蝶效应的核心。这样就能更好地把握主动权和更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同时也培养了一批核心紧密圈层的客户。
三、“保贷结合+投资”产品设计及衍生
1、“保贷结合+投资”模式产品设计
(1)针对“三熟”领域量身定制;以前述的泛建设领域为例,如对其常见的建筑企业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民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出具保函(收取担保费),同时把自有资本金存入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质押贷款),再委托小额贷款公司借给建筑公司运营。
(2)利用“保贷结合”破解三角债难题;通过逐级担保、逐级用小额贷款资金解套的方式,最终落脚点在一家信用等级高的终极客户,甚至模拟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模式以资产包形式化解。这样,小额贷款公司不但有数次高收益,融资担保公司也有多重保费收入,而终极风险也是相对可控的。
(3)利用自有资金,辅以私募基金模式,与银行合作重点发展转贷业务。
(4)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联合信托公司发展;由“保贷结合”方寻找客户,由信托公司发信托产品融资(一般情况下综合成本15%,已经包含了3%信托费用),信托公司管理资金贷给客户年息23%,“保贷结合”方兜底风险,差额归属“保贷结合”方。
2、产品衍生
(1)项目配套服务:项目配套服务是指围绕所服务的项目由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提供的一系列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咨询服务、项目论证服务、抵押资产处置服务、服务等等。
(2)财务顾问服务: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以战略同盟军的形式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充分利用公司的资源优势和管理优势,为优质的客户单位提供以下业务产品:企业资本运营财务顾问、企业产权交易财务顾问、收购兼并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合营、托管等)、其他投资银行业务。
四、“保贷结合+投资”盈利创新模式风险控制分析
融资担保业务和小额信贷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外部环境风险,内部操作风险和服务对象风险,在此设计与之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防范业务经营扩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
1、外部环境风险
重庆JY控股集团担保业务的外部风险实际上是所有担保公司共同面临的风险,也就是系统风险,包括了信用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政府部门风险、合作银行风险。
2、内部操作风险
由于重庆JY控股集团自身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操作规程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不完善性,都可能引起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员素质风险、担保操作风险、担保操作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政策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言,广义的操作风险是指担保机构、财务风险和成长与发展能力风险。
3、业务对象风险
服务对象风险是指贷款企业违约所引起的风险。这种违约风险的大小可能与中小企业整体存在的问题有关,也可能与受保企业的状况有关,还可能与企业新介入的业务有关。具体而言,违约风险产生的原因有经营者的素质、市场风险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不合理带来的风险。
五、创新盈利模式风险管理与控制
创新盈利模式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是以全面的风险意识、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全新的风险控制理念为前提,以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基础,以高业务素质和高思想品质的担保队伍为主体,以信息化系统为平台的综合管理体系。融资担保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均属于高风险行业,为防范经营风险,应该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1、建立风险防范有效措施
对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而言,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最重要的是如何通过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在风险管理体系中,由风险预防、识别(事前控制)、控制(事中、事后控制)三个程序的共同作用实现风险防范。
(1)风险预防。建立以市场化原则为基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体制定位,从源头上对风险加以防范;内部实行项目A、B角制的评审、监督(每个项目由A、B两个经理担任,彼此协调、监督),实施透明与廉洁运作;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预警机制。
(2)风险识别。开发中小企业的资信评分系统,对有担保要求的企业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受理决定。
(3)风险收集。要了解客户风险,必须先了解客户。要了解对客户竞争能力产生影响的外部成员、利益相关者、所处环境,还是要落脚到客户自身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4)风险分析和控制。在此可通过国家宏观政策因素和行业因素、地方政策因素两个方面分析,把握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时控制,依据风险识别的结果,选择好项目只是风险控制的第一步,必须在项目受理后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只有建立在建项目风险预警系统,才能将机构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2、开拓化解风险多种途径
担保(贷款)的责任就是承担风险,但如果担保(贷款)机构的风险过于集中而又没有畅通的途径来化解,担保(贷款)机构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设置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处理、风险补偿四个系统实现风险的化解。
(1)风险转移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财产保险和担保措施转移风险。贷前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设计担保组合方式。贷后管理关注借款人担保物价值变化,抵押价值下降的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还款。控制贷款人的核心资源,提高其还款意愿。第三方担保是检验贷款人人脉和实力的有效方法,同时也可以实现风险的转移。
第二、实施灵活多样,不断创新的反担保措施。在采用常规传统的反担保物的基础上,开发诸如经营权、设备供应商回购,期权、经营者个人保证等多项可行性的反担保行为,既兼顾了民营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又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
第三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互担。积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担保机构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的相关合作协议,借助合作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来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同时,担保机构要突出主业、合规经营、加强自律,维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从业形象。
第四、建立“一体两翼四级”的由县、市、省、中央四级机构组成,政策性担保为主体、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的担保、再担保体系。在必要的情况下,将保险机构的财产保险部分纳入再担保体系中,确保信用担保的长期、稳定发展。
(2)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的基本原理是“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原则为“小额、分散”,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分散系统风险,避免客户过度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行业或客户。融资担保机构可采用业务品种多样化、期限结构多样化、额度多样化、行业分布多样化的策略来分化风险。
(3)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经理应进行详尽、细致的贷前调查,风控部门的风险分析以及贷审会的正确决策,对于高风险的行业或高危客户群体进行有效识别,尽量回避风险。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集中审批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4)风险处理
[关键词]担保融资;风险管理;发展现状及因素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097-02
担保融资行业是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既可以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又可以扶持那些中小企业经济的发展,在解决个人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1 我国担保融资行业发展的基本现状及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已成为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有力支撑,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金融业中的担保可以说是一个用途广泛的金融工具,它可以为政府调整产业服务,也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施商业性的业务服务。当中小企业研发项目而又缺乏资金时,就可以要求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若企业没有偿还银行贷款能力,这时担保机构就要为其偿还银行的贷款。融资担保业务的出现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小觑的作用,而且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据不完全统计,至2011年6月底,全国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包含有“担保”字样的投资担保公司近15000家。其中,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6030家,实收注册资本为4500多亿元,平均每家公司7473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公司有1890多家,担保余额共计1150多亿元。[1]而近两年融资担保行业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2 担保融资行业发展迅速原因的分析
(1)随着担保机构的增多,担保行业所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住房贷款担保、出口融资担保、汽车贷款担保、再就业贷款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农业担保等。从其业务分布可以看出,担保行业中的业务越来越和其他行业的发展相结合、越来越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结合,因此担保融资行业在活跃市场交易、促进商品流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担保行业所发挥的这种巨大的作用为其进一步发展争取了极有利的发展空间。
(2)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是担保融资行业发展的另一大动力,在国家政策法规方面,原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出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在住房贷款担保方面,建设部、人民银行共同出台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从国家政府各部门所做的工作可以看出,担保融资行业所起到的作用已经得到了政府各部门的认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专业担保将被政府作为一种调控经济的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担保融资行业将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3)我国担保行业种类繁多,在众多不断创新发展的担保产品中,其中,融资担保是最主要的业务。融资担保包括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个人贷款担保。事实上,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中最主要的业务是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而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为担保融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发展空间。
3 担保融资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
担保融资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在我国,由于担保机构类型多,业务范围也比较广泛,因此缺乏一些统一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得担保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一种发展无序的局面。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如:信息、收益与风险、融资供求非对称等,以及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可信程度等都是担保融资行业发展与风险控制中的不确定因素。
3.1 担保业“信息、收益与风险、融资供求非对称”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若担保机构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高,这样就会影响担保融资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信息的不对称是指担保融资的双方交易成本大,透明度不高;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是指担保融资行业机构经营与业务存在的不确定性;融资供求不对称是指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麦克米伦缺口”。面对数量繁多、结构复杂的中小企业,若担保融资机构经营管理方式合理,则可使社会资金得到充分合理的配置,有效发挥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若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方式不善,则担保行业的风险会相对增加,可给担保企业和金融企业带来双重风险。这些因素可以通过担保政策与制度以及政府政策性业务支持来逐步缓解。原因是,担保融资行业中的很多内容都不能全按照商业性的原则来运作,其业务的开展是承担了风险损失的。但是这种损失是不能单单依靠收取担保费来弥补的,因此只能靠政策性贷款业务。《担保法》规定,担保企业对外担保的资金上限不能超过其自身的净资产。但事实上,金融机构对有政府背景的担保企业都放大了其担保上限,这样就使其具有了金融杠杆的特性。政府推动担保融资行业的发展,既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又能引导资金的流向和流量。政府追求的是担保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这种效益将远远大于担保企业的赔付。据资料统计,深圳某担保公司,政府累计投入资本金4亿元。该公司9年多时间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了近60亿元人民币、累计代偿9000多万元人民币,而仅其重点支持的科兴生物和世纪通讯两家被担保企业的累计纳税达到1.3亿元。[3]
3.2 银行对担保融资机构信用的可信度
担保机构要展开担保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融资担保,以担保机构的信用作为条件,银行对担保企业的信用担保提供不等数目的贷款发放。这决定于担保业务的放大功能。担保在交易过程中在于提供信用支持,若担保机构的信用度低,银行是不会对其发放贷款的。担保机构凭借自己的信用为那些没有信用能力,固定资产少但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信用担保额的放大倍数是担保机构信用能力的标识,一般情况下是担保机构自有注册资金的5~12倍。
一旦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信用存在怀疑,就会对担保机构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甚至会让担保机构存入等额的保证金,即存入100万元才能担保100万元,直至客户归还贷款。如果按照1 ∶1的比例来融资,那么就和质押、典当没有什么区别,这样一来担保的作用就不会充分实现。将会大大增加担保的经营成本和担保风险,其收益也会较低。
3.3 融资担保的本质是融资担保的风险
就担保业和金融业来说,贷款融资或担保融资业务的基本等式为:融资担保数值=风险贷款收益-无风险贷款收益。由此看来,银行向融资企业提供贷款时,也隐含着提供了贷款担保。融资担保数值的本质,体现了融资贷款或担保融资的风险价值,其担保的价值大小与风险贷款的对象有关,且变化范围较大。在担保业务中,担保费的制定是否合理,关系着担保机构业务的稳定性。目前,大多数担保机构的定价机构都不太科学,这导致了担保市场的无序和不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推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迅速发展,关键是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担保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明确担保企业的工作范围和目标;三是形成有效的金融服务体系;四是丰富融资担保企业维稳预案。[4]
参考文献:
[1]刘伟.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J].求索,2007(2):33-35.
[2]程剑鸣.融资担保风险中的不确定因素控制及其应用[J].当代财经,2005(9):38.
一、坚持政策定位,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全省经济发展大局
公司成立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们坚持政策定位,着眼全省经济发展大局,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全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牢固树立为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经济区”“十大工程”的建设和保增长、促发展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务实创新地开展担保业务工作,概括起来就是坚持“五个导向”、“五个支持”。
一是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先后支持了哈轴集团、北钢集团、龙新化工等重点企业,对于加快我省老工业基地改造步伐,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以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支持东部煤电化建设。重点支持了建龙钢铁、宝泰隆焦化等东部煤电化企业,为我省东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奠定了产业基础。三是以外贸进出口为导向,支持哈牡绥东沿边经贸带建设。重点扶持了吉信工贸、龙江商联、华宇集团等一大批对俄经贸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四是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千亿吨粮食战略为导向,支持农业产业化及生物工程项目。重点扶持了摇篮乳业、仁皇药业、宾西牛业、金鼎亚麻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生物制药企业。五是以环保和生态建设为导向,支持矿产、旅游资源开发和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了五大连池风景区、旅游名镇建设,并与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合作,利用“世界银行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贷款担保计划”,为佳木斯市鸿基水泥集团窑尾余热发电项目成功取得世行资金担保贷款的支持,既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难,也推进了我省节能减排工作。
据统计,近五年来,我们通过担保支持经济区项目约100个,额度33.19亿元;支持十大工程项目共计约18个,额度8.72亿元。其中仅2011年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项目就达47个,通过担保支持省级重点旅游名镇镜泊湖建设项目间接拉动银行投入贷款5亿元;支持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项目8个。直接担保的客户中,中小企业数量占绝对多数,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度147.66亿元,占集团公司本部全部业务量的91%。在直接担保业务开展别突出支持“三农”和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行业,近年来共支持 “三农”类企业额度28.38亿元。同时扶持省内“小粮仓”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集团公司根据我省农户科学储粮项目试点的特点,2011年创新性开发“小粮仓”政府采购贷款担保业务,为6家中标供应商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总额4000万元,利用这些资金企业完成两万余套小粮仓的生产任务。
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方面,我们重点支持特了棚户区改造、环境综合治理、公益事业保障性重点项目。公司近年来共支持政府融资平台项目17个,担保额度达到9.29亿元。
二、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作用,积极推进开展再担保业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鑫正担保集团要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作用,以再担保取引领全省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要求,我们提出再担保业务要发挥引领、规范、增信、分险的功能,立足本省实际、借鉴融合其他省份再担保的经验做法,与有关方面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再担保工作。在诸多不利的情况下,经过我们竭诚努力,再担保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且相对于国内其他担保公司再担保业务的开展有所突破和创新。到2011年末,共受理了9家担保机构的再担保申请,受理再担保企业71户。共计考察了7家担保机构,2011年共为八家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20.85亿元,通过这些再担保业务使755家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同时,与省妇联、省信用合作社联合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再担保业务,2010年,为龙江县及绥化地区共计1250名农村妇女提供了50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再担保业务,目前已全部解除。2011年,已与包括龙江、穆棱、杜蒙在内的9个县市财政局签署了《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再担保合作协议》,再担保额度为2500万元。
三、坚持业务创新,为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近年来,我们根据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的需求,积极创新担保业务,从创建之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单一业务品种,目前已发展到包括融资类、非融资类、再担保类等共开发应用了4大类20多个担保业务品种,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融资贷款担保业务取得突破的同时,我们根据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把降低担保门槛、增强服务功能作为业务创新的突破口,积极研究探索和实践新品种、新模式,更好等为中小企业服务。一是创新开展了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我们与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合作,在全国首创开发了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业务开展6年来,专项业务品种不断创新,受益供应商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配套服务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有力地支持了我省地方企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到目前为止,累计为近60户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授信166笔,授信金额6.7亿元,累计放款328笔,放款金额4.4亿元。政府采购中标的企业就可以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这笔资金。这项业务既解决了中标供应商履约资金缺乏的问题,又增强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降低了采购合同的履约风险、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招标质量,推动了政府“阳光采购”政策的落实。借鉴这个经验,我们又在信誉比较好的生产企业开展了销售合同中标担保授信业务,即企业中标后就可以通过担保在银行得到贷款。比如:我们对佳木斯沃尔德电缆厂一次授信5000万元,只要企业拿到订单,就可以得到担保贷款。我们这些成功做法,得到了国家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充分肯定,也受到了广大政府采购供应商用户的普遍欢迎。2011年9月,黑龙江省被财政部选定为全国首批政府采购担保试点省份,省鑫正担保集团被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选定为全省唯一一家地方性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二是开展了物流监管担保业务。通过物流运营与担保融资相结合的模式,我们采用企业库存按照最低保有量监管的方式,为固定资产抵押物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该业务既大大降低了担保的门槛,又降低了担保的风险,得到了中小企业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是开展了工程类担保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这类担保业务同样也解决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紧张问题,特别是企业在国外承揽的工程,我们为天狼星公司提供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出口项目履约保函担保,保证了我国首次向俄罗斯出口合同总额高达56.7亿元人名币的成套超大型火电机组项目顺利进行;为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新西伯利亚承建大型高层建筑工程提供预付款保函担保,带动了我省建筑行业走出国门。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了国际贸易信用证担保业务、大型企业配套供应链融资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等,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为产品出省(出口)企业提供应收账款保险融资担保,提高了我省企业对外承揽订单的能力。流动库存质押担保开始向伊春、绥芬河的担保机构推广,支持地市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开始向政府采购投标保函业务延伸。与建设银行合作围绕大庆油田开展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解决了为大庆油田提供配套服务企业缺乏流动资金的困难。这些担保业务的拓展和创新,大大降低了担保门槛,有效地控制和防范了担保风险、扩大了担保支持的范围,在扶持全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打造鑫正担保的信用品牌,夯实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基础,提高合作水平
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平等、互信的合作关系,是我们做好担保工作的前提。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从自身做起,一方面规范担保业务流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措施,打造鑫正品牌;另一方面是在担保项目发生风险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公司从成立至今,所有由我公司担保的项目,合作银行没有发生过一笔坏账,实现了银行与鑫正担保合作无风险的承诺,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合作银行的信赖。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鑫正担保的信用品牌在全省银行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与银行合作中处于十分有利的位置,在合作内容、范围、质量和水平等方面都得到了扩大和提高,在为企业争取利益,如降低浮动利率、提高放款效率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话语权,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先后与省内22家银行都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与哈尔滨银行、省建设银行建立了绿色融资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简化申保手续,减少审批环节,降低担保门槛,提高融资效率。在与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达成的合作协议中,将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纳入协议内容,使市(地)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市(地)建设银行自动成为协作银行,解决了市(地)担保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难的问题。
五、全面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高整体实力
集团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就赋予了我们加强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任务。
2001年,在省财政厅的支持下,集团公司先期投资4800万元,参股组建了省内8家地市担保机构,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2006年,集团公司经过精心谋划,积极运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7.3亿元和省级财政借款3.3亿元扩充了12个地市担保机构资本金,使全省13个地市担保机构资本金基本达到了亿元以上。
2009年,代表省政府出资3亿元,持有东北中小企业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3亿股权。
2011年,在北京、牡丹江、佳木斯设立了3家担保分公司。
通过参股15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地市级12家,县级3家)、持有东北再担保公司3亿股权、设立3家担保分公司,年担保能力超过200亿元,基本形成了以省鑫正担保公司为龙头、市县担保机构为主体,省市县优势互补,整体实力雄厚、运行机制规范、综合效益显著的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
六、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
信用担保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承做的担保项目大多是银行不愿做、认为风险很高的项目,因此,只有稳健经营,科学管理,才能够既承担起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又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实现可持续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目标。因此,健全和规范项目运行程序和机制,强化项目风险防范措施,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关键环节。
一是建立和完善担保业务流程制度。每笔担保业务从申报、审核、考察、评审、决策、落实反担保措施、签订合同、保后监管、追偿、代偿、法律诉讼等都必须按照担保流程进行操作。
二是建立和完善项目制约、决策机制。项目受理与客户调查分离,项目经理A、B角负责制,项目考察与风险评估分离,担保项目评审委员实行票决制,董事长一票否决权的担保业务决策体系;建立了在保项目定期监管制度和风险分级、定期进行风险分析例会制度等项目监管及风险分析体系。
三是建立贯穿担保业务全过程的担保信息管理系统。从项目受理、初审、考察、风险评估、评审会议决策、对外签约、保后监管、项目终结、风险客户追偿等全过程均可随时通过这套信息系统得到全面反映。在该管理系统中除了进行过程管理之外,还具有客户信用能力评价的功能。
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公司基本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担保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可以随时掌握从项目受理到项目追偿过程的基本情况。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才能使担保机构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确保担保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集团公司2011年取得了国际权威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为代偿能力强、绩效和风险管理能力很强、风险很小的资本市场主体信用AA评级。
集团公司是中国担保业联盟发起人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发起人之一;2006年被中国担保行业组织评为“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9年被评为“中国担保500亿上榜机构”、“应对金融危机中支持中小企业表现突出的担保机构”,2010年被评为“中国担保辉煌先锋”。2008年集团公司董事长被评选为“首届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十大领军人物”,2010年集团公司总裁被评为“首届中国担保英才”。2008年度荣获省政府金融产品创新奖;2009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黑龙江省优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10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推进“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先进单位,2011年被省政府授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单位。
当前,全省上下正围绕 “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全面推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这对信用担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何做大做强担保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倾注着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吸引着广大企业的关注,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服从和服务于全省经济发展大局。我省正处在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时期,好的项目多,担保业务机遇多,集团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围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研究发展战略,谋划发展思路,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既要着眼长远、搞好规划,又要明确主业、做大做强,为地方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二要进一步树立市场观念,促进集团规范有序发展。担保机构提供的是信用,经营的是风险。我们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规章制度办事,实行科学决策。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打造骨干管理团队,为企业多元化、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加快发展。
三要进一步强化再担保功能,承担起在全省担保行业的龙头作用。鑫正投资担保集团不仅要支持企业的发展,还要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品牌、人才和业务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带动和支持全省担保行业发展的职责。要进一步发挥再担保的“引导、规范、增信、分险”的功能,提升全省各类担保机构在银行的信用等级,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增强市县担保机构、民营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培育一批有信誉、有能力、有品牌的担保机构,带动各层次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快整合,推动全省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
四要进一步打造信用品牌,实现集团与金融机构合作共赢。多年来,鑫正投资担保公司不断强化信用品牌理念,在社会上赢得了良好的信誉。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提高信用品牌意识,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建立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积极与金融机构研究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同时,也希望广大金融机构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特别在扩大贷款规模、增加合作品种、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融资效率、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有更多实质性的举措,共同推进全省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监管制度
一、 引言
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信用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加强对担保业的监管,不仅有利于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也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担保业的风险,同时对于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本课题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担保行业监管现状的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担保业监管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二、我国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监管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不明确
财政部2001年3月26日的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文)中第2条明确了财政部管理的对象是含有政府(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而对其他资金来源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2010年3月份七部委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常设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但对担保业具体的监管主体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包括对担保公司准入、定位、管理等进行监管的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经贸委)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在其主管的领域颁发了一些内部规章,这很不利于担保行业今后的规范发展。
(二) 缺乏行业协会的自律
经过近十余年的努力,担保行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各方面都发挥了显著作用。但与此同时,担保机构运作也存在着较多的不规范行为,一些担保机构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资产缺乏流动性和安全性,加大了发生代偿的可能性。还有些担保机构业务操作程序不够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差。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行业协会来建立行业自律和同行业制裁机制,对信用担保行业进行监管。然而目前,虽然我国有些省市和地区成立了地方性质的担保协会,但缺少一个有序的全国性的担保业协会和行业准入标准、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因此,并未对整个担保行业的运行起到领导和监督作用。
(三)监管手段以行政监管为主
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在担保公司监管中体现为监管手段以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为辅,这种监管状况造成了享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不会轻易将权力交出来或是与其他机构共享,而当担保公司经营不善出现问题后,各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诿,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担保公司的监管以行政监管为主,行政监管必定是由上而下的监管,国家出台法律法规政策,省级依据国家法律政策,根据本省情况出台省级政策,再是市、县(区)地区依据省级法律政策出台市、县(区)政策。对于县(区)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不便于先行制定监管措施,一旦先行出台监管办法,并不能确定是否于省、市监管办法冲突。但是实行属地管理,监管职责层层下放,容易造成国家、省级逃避职责,尤其是担保公司经营中出现问题后组织不力。
三、优化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监管效果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监管
我国目前各部委针对某一领域的担保业务或某一特定种类的担保机构制定的规章或行业规范,由于缺乏对担保行业的整体性监管的考虑,而且各行业主管互相协调配合不足,因而不可避免地经常出现监管重复、监管真空现象,并且随着担保品种的不断推出,其所需的监管能力必然超出单个监管机构的能力范围。因此,首先,有必要建立行业监管主体,明确行业监管职责,提高对担保行业的宏观整体把握,弥补整体性监管的缺失。其次,明确业务监管主体的监管层次和监管职责,以避免因监管模糊而导致监管重复、监管真空情况的出现。最后,应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建立联合协调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从而强化总体监管效果。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在任何国家,由政府主导的行政性监管都不可能解决市场的全部问题,担保行业的监管也不例外。一个完整的担保监管框架包含了三类必不可少的监管主体,即行业主管、业务主管和行业协会。
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调监管三大职能作用,不仅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还可弥补单一依靠行政监管的不足,形成对担保业的社会监督。
(三)规范政府行为,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担保机构,政府对其的监管内容有所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以政府出资为主,政府作为出资者,应对公共资金的应用负责,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担保程序,明确担保机构的责权制,定期审计检查。
对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管理,政府主要监督担保机构本身的资信,保证受益人的利益。监管内容主要是提高担保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资本金的数量与担保比例。政府还应考虑建立稳定的保证机制,确保担保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结 论
信用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完善有效的担保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将为担保行业的监管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也是完善我国担保业监管制度的根本性环节。通过对国内外信用担保监管制度的比较考察,面对我国信用担保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以构建完备的信用担保主体法律机制为前提,设计包括准入、维持、退出和监管四个方面制度有机衔接的主体机制,以内部防控体系和权责制度为基础并配合外部风险共担制度、再担保制度及再保险制度的风险应对机制,以保障担保业规范、持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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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担保公司 信用体系 对策
1 担保公司的定义与作用
担保公司是一种融资中介结构。市场经济下,在银行面对资信不明的贷款申请人时,通常会求助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根据银行的要求,让贷款申请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为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还款的义务。大企业通常在银行哪里有较高的资信度,一般不会借用担保公司的中介。
由此可知,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获取急需资金时的担保人。担保公司的高效运行,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2 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2.1 担保公司体系发展不健全
2.1.1 缺乏专业人才
我国担保公司起步晚,行业理论研究较浅,有实务经验的人才短缺,这制约了担保公司的快速发展。导致在进行担保业务时,担保公司对企业难以进行系统合理的专业化分析,随意接单。专业审核不足的担保业务,对于担保公司本身,对中小企业及银行都有很高的风险。由于担保风险的不确定性,必须要求担保公司管理方面和员工方面具有很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素质。
2.1.2 担保经营业务单一,创新不足
我国担保行业经营机构主要从事的是银行贷款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服务,其他业务发展很少,收入主要来源于担保费用收入。担保公司实际所取的保费仅为担保额的2%左右。担保业本就是高风险的行业,为了控制风险,担保公司只会将一部分资本都投入贷款担保业务,纵然担保公司将全部营运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平均按5倍的贷款担保放大的倍数计算,担保公司的最高主营业务收入也只在12.5%左右。所以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收入会比这一假设性指标更低,换句话说,由于业务范围的狭窄和业务项目的过度集中,担保行业的总体风险大大增加,并且只从事于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公司的收入是非常有限,以至许多担保公司未成立多久就因资金问题而倒闭。
2.1.3 资金不足,来源单一
现在担保公司还没有形成担保公司之间相互联系机制,行业自律组织也尚未建立,完整的担保体系还未形成。部分担保公司资本金较小,与金融机构难以合作。现在市场上多数民营担保公司资本实力不强,大多数缺乏壮大担保公司能力的意识,并且对于资金来源方面的方法没有主见,不懂得大胆借鉴国外有用方法与国内担保现状以及自身情况三者相结合,制订资金吸纳政策,这使得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2.2 担保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不够融洽
2.2.1 银担之间风险联动机制不明显
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时候,不愿意承担风险和责任,大部分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在风险上普遍存在不平等现象。贷款风险集中于担保公司,银行承担风险很小,这不利于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建立和发展良好的经济关系。
2.2.2 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认识偏差
大多数金融机构普遍认为担保业刚刚起步,担保发展不完善,规模尚未形成,觉得担保公司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分散作用影响不大,对担保公司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没有把担保业当成一个单独的行业,只等同于一般的企业互保,对担保公司的专业地位认知不足。
2.2.3 银担关系目前处于繁杂当中,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沟通不足
这种情况造成在合作中银行都是以自身利益为优先,例如绵阳市2009年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中,风险分担比例有3:7,2:8;对存保证金由20%,也有10%,差异化很明显,条件合作不一,不利于担保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使得银担不能紧密合作,制约自身发展以及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从担保公司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介入中小企业融资当中,使原来“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演变成“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以台州市为例,2007年,台州是注册的担保公司数量很多,但是资本却是平均偏少,最多也就8600万元,并且各项机制不完善,使担保公司风险分散能力降低,减弱了其承保能力。
2.3 担保法律不健全和行业政策环境不佳
2.3.1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担保业是新兴行业,所以法律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更不用说信用担保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健全的法规来规范。自从1995年10月以来,我国实施的现行担保业的专门法律只有《担保法》,并且仅侧重于普通的担保行为,对于专门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运作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方面缺乏实施细则,实地操作性不强,发展过程中容易受外部扭曲影响。
现在,虽然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已经了许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都是针对一种类型,对于目前市场上形成的各种各样的担保公司作用甚微。并且立法层次较低,对于担保业与其涉及的其他方面作用较小。
2.3.2 外部生存环境不佳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依据,目前为止仅仅只有[2009]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经贸委[1999]540号《关于建立中小企业性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大多是指导性建议,缺少必要的政策规范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具有极大地弹性[刘运杰等《信用担保业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武汉金融》2004年8期]。加上地方政府不能完全落实国家制定的系列扶持政策如财政政策、免征部分营业税等,造成政策支持不到位,地方政府对担保业缺乏正确的了解,为此缺乏调控力度,制约了担保业的发展。如衡阳市2002年开始建立第一家担保公司,随后又有三家成立,其中自营的有两家,政府出资的有两家,但是实际上进行业务运营的只有2家,而且都是自营的,政府出资建立的在2003年就倒闭。真正的原因在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没有为担保公司建立稳定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再担保意识不强,税收方面缺乏支持等。我国目前大部分担保公司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如果政府行为不能得到规范,出现各种指令性的担保业务,这对担保公司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是百害无一利。
3 改进担保公司的发展
3.1 完善担保体系
3.1.1 完善企业用人机制
每个企业都希望找到高素质、综合型人才帮助企业快速发展。担保公司急需的人才,应不仅需要法律、金融、银行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企业财务、经营等多方面知识。担保公司要尽量采用相关专业人才,最好的途径是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广纳贤才,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断提升企业内部人员知识水平,还要组织担保培训,增强员工的学习性。同时,在分配制度方面,要遵循风险与收益呈正比原则,有能者多得。建立创新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发内部员工创新能力,从劳动报酬、提升空间等各方面调动员工积极性,促使担保企业稳定高效发展。
3.1.2 创新研发多种担保产品及业务
担保公司要坚持不懈的创新担保产品,拓宽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担保公司应根据改意见帮助有关部门解决资金需求。在创新担保产品,拓展业务,担保业务方式上狠下功夫。如选择符合担保方向发展的良好企业,该企业应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以及较好的利润率。最重要一点是:普通企业的足额的反担保措施其无法满足。鉴于以上条件可以采用“风险担保”这一新型担保业务。
3.1.3 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建议可参照德国的减免税政策,即:担保公司获得担保收入后,除了一般的开支以及补充风险准备金的,其余免缴营业税与所得税。从而把担保公司的税收政策转换成平时对于高风险行业的政策支持。而且,要进一步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的要求,在认真贯彻并具体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除了自身的筹集资金外,还可以吸引企业和个人资金注入担保公司,致使担保业能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有效地担保服务。完善的补偿机制和充实的风险准备金,为担保业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促使其良好发展。
3.2 银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搭建银担协作平台,促进银担合作。协作银行要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限额,与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两者紧密联系发挥应有作用,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及防范金融风险。
如2010年7月《金融时报》上关于“西安高新区‘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就是指“40%、20%、40%”,在发生损失时,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按以上的比例承担损失。其具体的运作过程是――第一步:西安高新区与担保公司各自出一定资金作为专项基金;第二步;由委员会向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推荐中小企业;第三步:担保公司审核后为中小企业担保,金融机构对其给予贷款。若出现损失,“424”共担机制开始体现其作用:首先担保公司代偿80%,因为担保公司是审核时的重要人员,出现损失,责任最大。其次,高管会按担保公司代偿额的50%补偿。最终,按“424”比例分担。由于这种机制的优越性,直至2010年3月,该机制为众多企业解决了资金不足问题,最难能可贵的是目前没有一笔不良贷款发生。由此可见,这种合作模式的突破和创新意义多么重大,不仅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了问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了风险,还增强了政府责任感,并且促使担保业健康积极发展。
3.3 完善担保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3.1 进一步完善《担保法》
借鉴国外担保法律条款,并结合我国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等各方面情况,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以保证该法律真正适用于担保行业。
尽快制定和改善担保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担保公司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在担保公司资格认定、风险承担及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相关明确的规定以及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是担保公司在规范发展的同时有法可依。如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信用保证协会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作用于担保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3.3.2 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参与
政府应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提供扶持政策,而最为直接的方法即是加大对其财政的支持。并且各级政府应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竞争,优化社会经济信用环境。
要采用和坚持“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政府在担保业中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过要专注于辅助作用,尽量避免越殂代庖。
4 结论
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营,使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时免去后顾之忧,使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更加容易。要从政府定位、银担关系、担保公司自身人才及业务创新等方面着手,解决当前担保公司及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总结,规避尽可能出现的风险,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发展逐渐向更深更广更高层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多处于融资困境中的中小企业提供及时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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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问题;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12.1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2-47-02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特点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自1998年开始试点工作以来,历经10余年,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初始到相对完善的发展道路。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基本形成,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正呈现增量增速加快,机构规模、专业优势、增信功能均实现跨跃式发展的趋势。
1、信用担保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其主要标志:一是作为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准人已被列入国家行政许可范畴:二是国家财政部门已经制定了独立的担保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三是各级财税部门已经实施了补偿专项和税收减免;四是大部分省(市、区)已经依法成立了区域性担保行业协会。与此相适应,国家推动担保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也从试点初期的“发展中规范”转变到引导一个独立行业的“规范中发展”。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已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方向发展。政府扶持方式已由初期的一次性资本金注入,发展到目前的重在建立补偿机制以及信用资源的有效配置。各级政府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通过资金注入和政策调控等多种手段,引导和推进担保体系建设走市场化道路。担保体系建设正在由初期的政府投入为主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方向发展。政府出资与民营出资呈同步稳健发展态势。
3、信用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2009年,全国5547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户数同比增长30.6%,增速提高20个百分点;注册资本金合计3306亿元,同比增长58.4%。其中货币出资3092亿元,占出资额的93.5%。目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户均5960万元,同比增加1045万元,增长21.2%。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2009年当年共为3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10796亿元,受保企业同比增长60.8%,担保业务增长49.5%。为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元化需要,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担保品种也呈多样化趋势,除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传统产品外,还开发了票据担保、出口信用担保、履约担保等新的业务品种。担保机构把加强受保企业监控、完善自身建设、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制定完备的业务操作规程,强化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保后跟踪和追偿处置,在风险增加、业务扩大、不可控因素增多的前提下,整体代偿及损失率均处于较低水平。
4、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全国5547家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户均人数119人,户均销售2850万元。2009年度受保企业37万户,涉及员工2152万人,销售收入5.12万亿元,利税44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0.8%、33.3%、46.8%和23.2%。由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受保企业新增就业人数568万人,新增销售收入1.5万亿元,新增利税1221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整体效益尤其是社会效益显著。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现实瓶颈
1、信用担保行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行业政策法规不配套,担保成本较高,特别是尚无统一的市场资质要求,《担保法》作为担保行业的专门法律,只规定了担保行为,而对专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并无明确规定,致使担保机构缺乏法律的保护与制约。2004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虽明确了“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系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但其范围和力度还远远满足不了担保业发展的整体需求,其中仅明确了省及中央设立担保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但对绝大多数的地、市、县级担保机构的准人尚无法可依。担保业作为一个系统,所涉及的市场准人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执业者从业资格、担保机构内控制度以及行业维权与行业自律、政府在立法前的协调与立法后的监管等诸多问题,尚需加快立法进程。
2、信用担保机构区域发展不平衡,单体担保能力不强。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户数和户均注册资本金虽然保持了比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户均注册资本金尚不够高,新增担保机构规模依然偏小。另外,许多担保机构的实力明显不足,难以发挥正常的担保效应,主要体现在:一是担保资本金规模过小,缺乏规模效应;二是放大倍率太低,银行认同度不高;三是业务空置率较高。有些地方近7成的担保机构无法开展正常业务。
3、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不对称,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再担保业务长期空白,省及国家级再担保机构缺位,再担保业务尚未开展,致使担保体系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4、个别担保机构行业失范。影响行业整体形象。行业运作的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业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较差:二是担保资金不实,有些担保机构注册后即转移资本,构成虚假出资;三是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风险的投资业务,或运作担保贷款。骗取银行资金,不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四是高比例收取保证金,并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增加企业负担:五是担保风险准备金不提或提取不足,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六是行政干预和人情担保依然存在,等等。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极大地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对担保业的科学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1、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信用担保业的规范与监管。一是要修订现行《担保法》以明确担保机构的主体资格及权利义务关系。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地方出台《实施细则》,对行业主管、登记注册、资质管理、业务范围、操作流程、风险防范与损失分担和信用评级、行业维权自律、监督及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研制担保业发
展规划,明晰市场定位与发展方向,推动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竞争适度、发展有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人资质、设立与退出制度、财务与内控办法、业务范围与操作流程、风险防范与损失分担机制、鼓励扶持政策、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依法引导担保业健康发展。三是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行状况的监管,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保证担保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为担保业创造良好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
2、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一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担保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建立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与奖励机制以及对中小企业的保费补贴等机制。各地也要不断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力度。二是要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给予减免营业税的政策支持。三是要改善对担保机构的抵押合同登记服务工作,逐步对担保机构开放有关信贷登记等部门公用事业信用信息系统。四是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实现平等协作、共担风险、互利共蠃的合作关系,确保担保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展担保业务。
3、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除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外,还要大力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支持企业、自然人兴办信用担保业,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外部补偿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金,对此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以鼓励其融资。
4、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分担机制,加快开展区域性再担保试点。一是要加强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始终把防控风险放在开展担保业务的首位,努力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二是要研究制定扶持和规范再担保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地方政府为政策性再担保机构进行注册资本金相应补充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以政策导向鼓励再担保机构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引导银行充分使用再担保机制,实现设立再担保公司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规范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目标,逐步形成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三是要加快推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与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形成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规模较大、信用较高、风控能力和带动性较强的再担保机构。
一、我国信贷担保体系现状
1.结构性缺陷。我国目前的信贷担保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政府担保和民间资本性担保发展不平衡,在机构数量和担保金额上,政府担保的份额过高,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近1000家,共筹集担保基金约300亿元。但是,这些机构大多属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规模过小,缺乏科学的管理和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十分有限。而在运营机制、业务操作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太少,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
2.经营性缺陷。信贷担保体系的经营性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出资分散,规模过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二是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资金补偿机制;三是缺乏专业队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一些分散的企业互助基金因缺乏专业人才管理和运作,也难以开展担保业务;四是担保基金的运用问题。根据现行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存入银行可以保证资本金安全性,但不能实现增值;五是政府干预过多。尽管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中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我出的钱就要我说了算。因此,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现象,往往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大量的呆、坏账,从而拖垮担保机构。
3.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我国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但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仅停留在政策性文件层面,且内容不够完善。毋庸置疑,相应法规的滞后,已成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瓶颈。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思路
作为政府推动和扶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主要作用是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银行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以“借提供信用保证,达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目的”为出发点,开展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形式上主要采取“一体两翼”的模式。其中“一体”指地市-省-国家“三位一体”的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和中央财政拨款,地市是担保体系的基础,也是发展的关键环节,省、国家是城市担保的保证和分散风险的载体。“两翼”则是指企业互助担保与商业担保两种民间担保方式。另外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其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在增强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功能的同时,鼓励各种社会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建立企业互助担保与商业担保两种民间担保方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另一方面,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征信、风险补偿机制。
2.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一是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二是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3.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一是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二是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三是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四是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目前,关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不利于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为此,应当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任何企业都承受着外部环境风险和企业内部经营风险;外部环境风险主要有国家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企业内部经营风险主要有经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产品技术风险等。而作为专业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外部风险主要来自被担保企业的风险,它指的是作为被担保的中小企业客观上因自身经济活动存在的不确定性,也即风险性,而使企业在偿还债务上出现问题,或主观上恶意违约,导致担保代偿的风险。
中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强,融资渠道缺乏,抗风险能力弱。相对而言,在经营上更容易受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由于中小企业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等资源上的不足,多数中小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较大盲目性,技术含量不高,开发能力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投融资风险大。因而,为中小企业担保是一个高风险业务,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就是研究通过何种方法和手段来降低和控制担保的风险程度,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一、融资性担保外部风险控制方法
由于外部环境复杂,被担保企业(担保的客体)情况千差万别,主客观因素多样,风险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各个担保项目的客体风险更多主要体现其个体特征;因此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或组合,以提高对担保客体风险控制的效果。从担保业务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担保客体风险控制方法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
(一)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设法回避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回避一般有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对于担保客体风险特征明显,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大,风险难于化解的担保项目应予以拒绝,回避风险;二是对某种业务风险的防范处理成本大于其可能产生的效益。原则上,担保公司放弃的是它不熟悉、没有把握或不具备条件和能力来控制的担保业务,而倾向选择那些自己比较熟悉、有条件或有优势去经营和控制的担保业务,即是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具体经营活动中要有所不为,才能更好地有所作为,有选择、有取舍的经营方式是规避担保客体风险的最好手段。
(二)风险抑制
风险抑制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担保客体风险发生之前,做好风险防范和提前预警,抑制风险的发生;其二,在风险发生之后,采取化解手段,降低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风险预防的手段多样,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预防风险通常适用损失频率较高而损失程度相对较低的风险种类。针对具体担保项目中担保客体风险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种风险因素,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1、风险发生之前
在担保公司为企业出具担保之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服务,而在承保之后,不能因事后发现问题而单方面解除担保责任。因此,抑制担保客体风险的措施一般在担保之前设立,根除或削弱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担保客体的道德风险是担保业务中较常见的风险,应特别注重防范。在担保实践中通常通过反担保措施设置,提高被担保企业的违约成本,来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反担保措施可为经营者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房产设备等动产及不动产抵押、存货、应收账款、股权、着作权、专利权等形式质押,等等。反担保措施的设置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具体情况,原则上,一要抓住企业的"要害",提高违约成本; 由于作为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企业所有权及经营权一体,企业的运营常常主要依靠经营者在内的一个或几个重要人员,因此在审核担保申请过程中,对经营者或企业主要人员的审查十分重要,同时有必要要求其个人及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以抑制因个人恶意违约的道德风险;二要注重反担保措施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提高被担保企业的违约成本,同时,如一旦发生担保代偿后,执行反担保措施仍可降低风险损失。但在反担保设置中对物的抵押,不能过分强调所谓的抵押率,放松对项目的调查和风险审核。
2、风险发生之后
当出现担保风险发生征兆或实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恶化,争取化解风险,或者尽量减少风险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这也是对担保客体风险的发生进行抑制。因此在担保贷款未到期之前,加强走访,配合贷款银行敦促企业及时将销售回款转入在该贷款行帐户,控制帐户进出;并从反担保措施上对企业及经营者施加压力,在担保公司的督促之下,最终企业从其他渠道筹借到资金按时偿还了贷款,担保公司顺利解除担保责任,避免了代偿损失。
(三)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指在风险导致的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采取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将风险单位分割成许多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减少损失的一种方法。分散风险的办法通常适用于损失程度较高而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主要方式有:
1、担保项目风险组合。这是为了控制担保客户风险过于集中,而力求担保项目品种多元化,担保项目所属行业分散化。在担保实践中,担保项目风险组合实际包含的内容很多,例如,对被担保企业及所处行业的分散,避免担保风险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某一企业,将担保公司的整体担保风险分散到彼此独立,关联度较小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业务,如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等等,一旦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中某些业务出现风险时,其他业务收益不受影响,而把整体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另外合理控制单个客户担保额度及单笔额度;担保公司对单个客户最高担保额度控制在担保公司净资产10%以内,单笔额度控制在该客户单月销售收入额度以内。对客户总体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企业的净资产,其中个人贷款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流动资金信贷担保额一般为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以内。
2、与银行比例担保。在担保业务操作上,不是简单地将风险由银行一家承担转嫁由担保公司承担,而是遵照风险由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各方面都能接受的风险分担机制,由三方共同承担担保风险。应将与银行进行比例担保作为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操作平台,通过与银行签定比例担保协议,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担;贷款银行作为借款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往来银行,可通过其帐户往来及结算情况获取客观信息,并且银行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信贷人员,银行对融资项目的审核意见为担保公司在独立审查相关担保项目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由银行自身承担一定比例的融资信用风险,避免贷款行因担保公司提供的100%连带责任担保而放松对融资项目必要的审查标准,忽视贷款资金用途和借款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控,增大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此外,在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后,不仅在担保前可以作好信用调查工作,担保后能更好地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同时在被担保企业出现临时资金困难时,也有助于企业融通资金,减小在保项目的代偿风险。
3、共保。即与其他担保公司比例担保。多个担保公司共保,可以利用各自资源了解和帮助被担保企业,有利于对担保客户风险的控制。
(四)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担保经营机构出于避免风险损失的目的,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机构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方式有特定风险转移和综合风险转移两类。特定风险转移是对于担保公司承担的特定担保客体风险进行转移,如担保公司接受的物品抵押,有可能发生缺损风险。为转移类似特定的担保客体风险,担保公司可以强制要求被担保企业对相应物品以担保公司作为受益人进行投保。综合风险转移即将担保公司承担的整体担保客体风险进行转移,如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作为反担保人、向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意义主要在于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问题,而从一定程度上也是为社会解决融资互保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担保业务实际操作中,如担保申请企业可以提供反担保单位,为不增加担保申请企业的负担,仅会要求其关联企业提供反担保;但如果担保申请企业规模太小,抗风险能力弱,不能提供较强的自身资源作为反担保措施,但经营尚好,符合担保公司扶持的条件,可以要求经营者通过其个人资源寻求其他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提供反担保,借以部分转移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客体风险。
(五)风险补偿
担保公司承担着巨大的担保客体风险,风险的损失在所难免,风险补偿是担保公司维持连续经营的重要基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50%,而在通常情况下,为减轻大多数中小企业负担,担保公司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普遍远低于此标准,与其承担的风险极不匹配。同时为了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性,该规定要求担保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部分投资基金等风险较低、收益率低的投资品种;并且规定担保公司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建立风险损失准备金。而正常的担保费收入及投资收益在维持担保公司的经营费用支出后,远无法补偿担保代偿的缺口。因此担保公司在呼吁政府建立有效补偿机制的同时,应注重自有资产的运营,在不违规的前提下拓展担保资金的理想投资途径;在担保业务方面,应重视业务品种的创新,推出适合市场需求且能带来较好担保收益的业务产品。
关键词;担保公司;担保创新;风险控制;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非常巨大的作用,中小微企业占中国企业数量的90%以上,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在全部就业人数的80%左右,然而融资难是阻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担保公司为我国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小微企业在经济下行的时期扮演雪中送炭的角色。
截至2012年末,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414家,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4596亿元,较年初增长12.3%。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同比增加188家,增长2.2%,其中国有控股1907家,占比22.2%,民营及外资控股6683家,占比77.8%,整体实力稳步增强。
一、担保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
担保公司的发展稳步增长,但目前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担保公司每笔年收取担保费率普遍在1-3%之间,除去按国家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日常经营成本、税费支出,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起码要大于注册资本金的3倍以上才能实现盈利。就目前重庆市上半年运行情况看,担保责任余额平均放大倍数为3.3倍,也就是说,目前重庆市的担保公司经营利润刚好处于盈亏平衡位置,没有什么经营积累。尤其是对规模较小的担保公司来说,如果没有其他获利渠道的话就是极难生存的。然而担保行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一旦发生风险,一笔损失就是数百万元,较之收取的仅几万元的担保费,则得不偿失,担保公司将会亏损严重。所以,担保公司要想生存发展,首先努力做大融资规模。
二、加强融资产品的研发与创新
(一)“商会联合担保”方式。由商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客户范围限商会会员。若担保贷款违约,由担保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负责赔偿及对客户的追偿。担保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往往成员多,抱团提供担保,整体经济实力强,抗风险能力强,商会对本商会成员都非常了解,这样既扩大了银行授信额度,增加了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又解决了因客户不了解、调查失误等贷款违约的问题,还解决了商会成员因实力弱或抵押物不足等融资难问题。
(二)“客户上下游贷”方式。就是将对优质客户进行综合授信,将该客户的上、下游企业也纳入担保贷款的范围,既扩大了贷款担保额,也由于对优质客户的了解,减少了风险。
(三)“品牌贷”方式。是以品牌知名度高低和具有知名品牌商品唯一权或经销权客户为信贷关系发展目标,采取信用+担保为手段的担保模式,支持优质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商贸流通类企业分期上账”方式。根据客户的行业特征和经营特点,如商贸流通类企业,冬季的资金需求较大,春夏时回款较多,我们就采取灵活的分批上账、分期还款等策略,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和到期一次性还款的压力。
(五)增加物业通、商户通等特色融资担保,努力发展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诉讼财产担保、应收账款保理等多品种担保业务,实现增收。另外,担保公司想要获利,严格控制风险非常重要。
三、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把控
担保公司为了更好地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职能部门,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合规稳健经营,严格防范风险,创新反担保方式。
(一)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部、风控部、法务部、审贷委员会、财务部、行管部及总经办等职能部门,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担保业务内部审察审批流程制度、审贷委员会审核办法,担保公司内部监管控制制度等。担保公司须狠抓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加强贷前调查、审批及贷后管理。担保业务实行A、B角双人调查方式,对客户单位定期五级分类,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以便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担保公司还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按担保费的50%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而有效抵御风险。
(二)“信用担保”及“抵押担保”方式为传统的反担保方式。纯信用反担保存在贷款资金缺口,一旦发生风险,担保公司则存在赔付风险。抵押物反担保固然较好,能够抵减代偿损失。但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往往缺乏足值的抵押物,过份依赖抵押物会影响担保业务的开展,所以担保公司应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
1.“客户互保”方式。小微企业一般存在经营规模小,账务处理不正规,缺少抵押物,往往不能直接获取银行贷款,需要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才能取得融资。担保公司为两户或多户这种类型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让这些小微企业之间提供互保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从而有效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
2.担保公司还可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核心企业担保、个人担保等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力争在抵、质押不足额的情况下,追加第三方核心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从而实现担保风险全覆盖,有效减少担保公司的赔付风险。
四、社会力量的监管从而有效降低担保公司风险。
(一)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地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优胜劣汰有利长远发展。目前担保公司还存在“小、乱、多”等诸多问题,加剧了担保市场的无序及过度竞争。对于那些长期无业务或打着担保的幌子做其他业务,应坚决清理出去。定期及不定期对担保公司进行审计检查工作,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防止将资本金进行短期拆借、防止担保公司抽逃注册资本或进行高风险投资,这样会使用担保公司资本金成为风险资产,进而影响担保公司及时代偿的能力。
(二)国家制定行业规章制度。“2010年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五、担保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放大倍数的限制制约了担保公司的发展。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广州和北京爆发华鼎和中担事件后,大部分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逐渐压缩了与民营担保的合作,普遍规定民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然而国家规定允许担保行业的放大倍数为10倍。对于担保行业,杠杆率到3的时候才处于盈亏平衡点。甚至一些银行直接下文,把民营的担保公司从银行合作的名单中剔除。这种做法,也正误伤那些正规经营、真正希望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担保公司,阻碍了占担保行业70%多分额的民营担保公司的发展。
(二)国家对担保公司只允许净资产20%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其余资金只能放在公司账上,从而降低了担保公司的获利能力。投资者对担保公司投资的经济增加值远低于其他行业,从而不利于担保公司的发展壮大。
(三)国家对担保行业财政补助或者税收减免往往会有收取担保费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即3%左右、必须是公司名义进行的担保贷款等诸多限制。其实担保公司一年收取客户担保费4%,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月利率2%左右(24%/年)或者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
六、政策建议
(一)建议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政策,规范银行废除对民营担保公司只能3倍放大比例的限制,可扩大至10倍以内。担保公司目前还缺乏与银行的谈判实力,因此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做出相应规定,才能改变目前合作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不公正的现象。
(二)适当扩大20%可投资金比例或创新担保公司的其他增收方式。单凭1%-3%的担保费收入,如无其他的收入来源,就目前重庆市上半年整个行业运行情况看,也就是刚好处于不亏损状况,无法完成担保公司的积累和壮大。
(三)国家立法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贷款合作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建议银行与担保公司风险分担比例为3:7或2:8。在现有银担合作中,绝大部分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了100%的责任,这种风险分担机制使得部分银行没有认真履行贷款审查及管理义务,贷款出现损失后,自已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银行收取了客户7%-10%左右的利息,担保公司仅收取1%-3%的担保费,银行是主要的获利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国家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利润较低,但对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作用重大。国家工信部对担保公司的政补助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让更多的担保公司能享受到该优惠策,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使公司的数量、规模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我国大多数担保公司还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只靠较低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我们可以学习其他中小企业发展机制成熟的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担保公司代偿后可直接向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请补偿,或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履行对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功能。
目前,担保规模稳步增长,为实现担保公司发展壮大,担保公司除自身努力开拓业务,严控担保风险外,还需要加强国家相关部门监管及制定更多扶持政策,让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机构 可持续发展 盈利模式 解决思路
一、引言
融资性担保行业在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完善发展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介入,弥补了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信用空缺,在一定程度上度上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担保机构的出现和担保业的发展,对于银行扩大信贷对象的范围、提高贷款的质量、防范信贷风险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重要纽带。
一方面资本市场呼唤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出现,另一方面是担保市场乱象丛生。其中常见的一些问题是:不少担保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高息揽储、高利贷的情况;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违规拆放贷款,挪用资本金和客户保证金谋取更高收益等不规范经营现象;银保合作渠道不畅,小型担保机构难以拓展银行贷款担保这一主业,转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甚至提供违规担保,畸形发展;有些民营担保机构不从事企业贷款担保,反而热衷于短期拆借、资金运作和投资等其他业务。这些问题凸显出来的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盈利模式问题,这种偏离担保主业的盈利模式不仅会加重融资企业负担,更加剧了资本市场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显然不利于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他学者也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作出一些总结,如孙劲松、唐维明提出现阶段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四大梗阻——优质客户选择难,业务经营受限制,风险补偿不到位,风险议价能力低。综合上述专家学者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诊断来看,盈利模式一直是影响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本文希望通分析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盈利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对策。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盈利模式存疑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3月8日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总额不高于净资产的20%,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根据以上规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盈利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对纯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盈利模式进行测算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情况报告》的数据,2011年底深圳市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有76家,平均净资产1.8亿元,平均担保规模8亿元,平均在保余额为5亿元,平均净资产放大倍数为2.8倍。如果按担保收费每年2%进行测算,可得如表1所示的结果。
表1 纯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指标的测算(金额单位:亿元)
根据表1的测算,在不考虑风险代偿、经营成本和税收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纯融资性担保业务,净资产收益率仅为1.7%,实际上几乎无利可图,难以维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由表1可知,当净资产放大倍数为5倍时,净资产收益率仅为2.7%,而净资产放大倍数能够达到5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目前也是凤毛麟角,绝对是优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了。当净资产放大倍数为10倍时,理论上的净资产收益率为6.1%,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盈利模式委实值得重点关注。
(二)对使用自有资金的盈利模式加以测算分析
假设某担保机构的净资产为1.8亿元,将其中的20%用于风险投资(按年平均净资产投资回报率10%计算,注:考虑到资金空置率等因素),20%用于委托贷款(按每年利息收益为10%),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使用自有资金盈利的模式进行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使用自有资金的盈利模式的测算(金额单位:亿元)
从表2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机构使用自有资金的总的净资产回报率在4%以下。
综上所述,在不考虑风险代偿、经营成本和税收、担保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占净资产40%的情况下,理论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上限为10%,实际中个别的优质担保机构可以做到6%左右,整体的盈利水平较低。担保行业内普遍对担保的盈利模式存在较大的疑虑,认为盈利空间太小。因此股东的投资意愿薄弱,整个担保行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社会资金开始流出本行业投入其他盈利水平较高的行业或者违规经营从事违法的民间借贷,担保行业的规范性和规模性发展受到限制,间接也影响到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深圳担保集团发展模式简析
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盈利模型问题的解决,深圳担保集团走在了行业的前端。
深圳担保集团作为深圳市政府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积极发挥国有企业基础性、公共性、先导性作用,力促产业转型升级,扶持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立足于服务中小企业,积极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作用,以理念创新、品种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贯通中小企业融资生命线,在扩大企业受益面的同时,实现了自身可持续发展。运行十二年来,累计撬动中小企业担保贷款864亿元,担保规模、总收入、利润总额的年平均增长率均超过30%。2011年底,深圳担保集团贷款担保总额203亿元,在保余额95亿元。 深圳担保集团取得这些成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水平高、品牌优势保证了规模效益
深圳担保集团拥有一支廉洁、严谨、高效、专业的骨干队伍,倡导“讲敬业、讲贡献、讲创造性劳动”,形成了鲜明而独特的简单文化。这种“简单”集成了管理模式上的简捷与集约,简捷产生了速度,集约产生整体力量。对客户的需求反应迅速,业务处理能力强。
由于自身运作规范,深圳担保集团的品牌得到了广大银行的认可,与全市二十六家银行(总行、分行级)建立了合作关系,银保合作渠道畅通。十二年的运行实践表明,通过深圳担保集团担保的企业都能够获得融资支持。
由于较高业务水平和品牌优势,深圳担保集团拥有一大批质量良好的中小企业客户群。深圳担保集团服务中小企业过万家,100%为中小企业,超过80%的中小企业客户属于首次获得银行贷款,大部分为技术含量较高企业符合政府产业导向,这一大批稳定的客户群使深圳担保集团的规模效益显著。
(二)优异的风险管理水平
深圳担保集团能够创造出优良业绩的关键是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机制,紧紧抓住风险管理这个纲,自主创建“四全”风险管理体系,即“全面的风险意识、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全新的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培育并形成了与担保高风险相匹配的,以风险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四全”风险管理体系获得深圳市、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一等奖。
深圳担保集团运行十二年的累计代偿率仅为0.01%,风险控制水平多次创融资性担保保机构风险控制水平最佳新纪录,成为首家入选“中国企业新纪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突出的风险控制水平同时还创下第七届“广东省企业创新纪录”及“深圳企业新纪录”。
(三)不断进行担保业务品种创新和管理体系创新
深圳担保集团自成立以来,始终将创新放在公司发展的首位,大胆进行担保业务品种创新和管理体系创新。通过业务品种创新,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结合、融资性担保与非融资性担保的结合、主干业务与外延业务的结合、批量化产销与规模化经营的结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全过程、一体化的融资服务,大大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从传统的贷款担保到最新的中小企业债市融资担保,每一个新的融资产品都为深圳担保集团开辟了新的源泉,同时深圳担保集团通过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形成了对担保主业的有益补充。
深圳担保集团通过管理体系创新,探索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为行业建设和行业规范提供标杆和范本。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与建议
深圳担保集团的发展模式,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如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很有指导意义。以下分别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身建设与发展和监管机构政策建议两方面来进一步阐述上述指导意义。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身建设与发展
1、切实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服务的对象。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要积极发挥作用,以理念创新、品种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贯通中小微企业融资生命线,在扩大企业受益面的同时,也可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规范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要规范经营、认识到长远的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从股东思想源头加强认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应该合法公平开展行业竞争,互相尊重,密切合作、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共谋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及统计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会及行业监督,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3、严格把控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要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文化,从内部管理制度上保障规范运营,有效减少风险代偿的发生,实现机构持续发展。
4、注重信用形象。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要注重自身的信用形象,在银行、客户、社会面前树立起规范、严谨、诚信的自身形象。
5、不断进行担保业务品种创新和管理体系创新。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要从业务品种上进行不断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种类多样的担保产品,并拓展担保外延服务,拓宽盈利空间,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管理体系创新,努力探索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为行业建设和行业规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监管机构政策建议
1、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各级风险补偿机制,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提供风险补偿金,畅通风险补偿渠道。
2、继续推行风险补贴机制。继续推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贴机制,例如,将自金融危机以来的应急性补贴改为常态性补贴,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补贴力度,以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服务面积和规模。
3、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税收减免,以及两项风险准备金税前提取等优惠政策。
4、实行差异化监管。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优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监管上的适当宽松,例如:对风险控制水平高、信用形象良好、规模较大的优质担保机构降低二项准备金计提比例。
5、建立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建立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为地区担保机构通过多层再担保实现风险分散和转移。
五、结论
偏离担保主业的盈利模式不仅会加重融资企业负担,更加剧了资本市场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显然不利于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盈利模式目前存疑较大,值得重点关注。深圳担保集团发展模式,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如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很有指导意义。
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的途径是:切实为中小微企业服务、规范经营、严格把控风险、注重信用形象、不断进行担保业务品种创新和管理体系创新。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继续推行风险补贴机制,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实行差异化监管,建立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
同时,只有扩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盈利空间,增强其盈利能力,才能刺激股东加大投入、持续增资,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这个行业。进而提高行业的市场透明度和竞争水平,实现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更好更有力地服务于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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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温州 中小企业 担保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210-04
一、引言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导致浙江乃至中国中小企业在经济危机背景下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就业重大现实问题,而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是在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较高的情况下,融资缺乏有效的分散贷款风险的机制。对于该问题中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斯蒂格利茨和韦斯(1981)早先从信息不对称理论、道德风险角度解释了信贷配给存在的原因,说明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存在的长期性。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金融体系的制度缺陷、所有制歧视、信用环境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加重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程度,刘曼红(2003)指出,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提高融资能力。
影响中小企业贷款最关键的因素,便是对于企业贷款风险的考量,本文从担保机构自身内部控制及社会外部完善体系两个方面,来论证风险规避机制的可操作性及创新效益。
二、温州中小企业融资背景分析
温州作为“中小企业之都”,是浙江乃至全国民营企业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2009年全市共有规模以下企业30万余家,贡献了81%的经济总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呈现相似的运营特征:规模小,以自有资金或民间借贷资金起家。微利以劳动密集型加工生产为主。资金周转周期短、流动性大、额度小。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适时选择“短、平、快”的民间融资方式,包括向亲朋好友借贷,以及向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借贷,虽然这种方式直接便捷,但毕竟借贷利率较高造成融资成本提高,又由于其缺乏足够的金融监管而存在较大潜在融资风险,故企业融资仍以银行贷款为主。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财务状况不透明、固定资产抵押品不足等情况,国有银行为规避风险采取“拒贷”、“惜贷”的态度,借贷矛盾因此产生。而这一矛盾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更加凸显,原材料能源价格上涨导致成本上涨,外贸出口受阻导致资金回笼困难,同时宏观调控银根紧缩,使得银行贷款资金不易,从而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当地近20%的企业处于停工、半停工或倒闭状态,全市工业总产值增幅同比回落7.2个百分点,处于全省末位。然而此时,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适应市场需求快速发展起来,由2006年的45家猛增到2008年的246家,信用担保机制体现出其在解决抵押品不足、信息不对称及风险集聚等问题时的优势,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融资困难。
三、温州信用担保发展概况及特点
(一)发展概况
2001年,温州市财政局出资300万元引导建立全市首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继而当地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纷纷看好担保业市场前景,相继成立担保公司。2005年,全市注册各类担保机构29家,总注册资本4.25亿元,累计已为3680户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额23.2亿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据不完全统计,受担保企业新增职工人数33581人,新增销售总额51.24亿元,新增利税总额4亿多元,呈现出“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模式发展担保机构、多形式开展银保协作、多举措拓展担保业务、多方面扶持担保行业”的态势。
基于温州地区民间资本较为充裕的特点,其担保机构的也凸显出明显的民营性质。2009年,温州市审计局对5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了抽样审核,审计结果显示:其中有3家民营企业和2家国有企业;5家企业注册资本共计11800万元,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3700万元,政府出资300万元,民营企业出资800万元,自然人出资700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490万元。5家担保机构出资比例如图1所示。
(二)特点
1.担保业务呈现熟人社会道德约束机制下的地域性特征。温州人群体意识非常强烈,民间常以血缘、亲缘或者道义等为纽带组成“兄弟班”、“同乡会”等小团体,每个人都处在大大小小的道德圈中,这些圈是每个人赖以生存的群体,圈内各人之间往往有着财务、事务方面的密切联系。而担保公司在选择业务时,也是从这些道德圈入手,通过熟人关系脉络核实申请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情况以及业主品德等方面真实信息,规避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担保公司负责人往往与圈内人有着密切的熟人关系,当其为受保企业进行担保时,受保企业的行为将受到整个道德圈的约束,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其不良声誉将在整个圈内迅速传播,于是也便失去利益最密切的关系群中包括资金在内的资源支持,故担保公司就利用该道德约束机制来控制其代偿风险。而这种约束机制效果良好,在温州市经贸委备案的40余家信用担保机构,平均代偿率为3.3%,低于全国4.4%的平均水平,而其平均损失率明显低于全国2.2%的平均水平。
2.担保业务市场化程度高,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匹配。中小企业贷款呈现“短、平、快”的特点,其贷款资金常因资金周转而需,额度较小但要求办理手续快捷、所需时间短,并对利率敏感性较弱,能承受较高的利率水平。于此相应,担保公司以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为主。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市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笔数为2.2万笔,占担保总笔数的94%,担保额占总担保额的63%以上;2009年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笔数占担保总笔数的92%,担保额占总担保额的56.4%。近两年的数据反映出九成以上的担保业务为小额担保业务,符合市场需求的担保资金分配比例提高了担保资金的使用率,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同时,担保公司简化担保手续、缩短申保时间,并接受银行不愿接受的完整度相对较低再抵押资产证明等,如一家企业购买一块地皮后,由于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较多审批时间长,而企业又急需资金借贷,此时担保公司便灵活应对,接受未过户土地证抵押证明为其提供担保,于此同时提高担保费率与相应风险相匹配,而企业也乐意接受。担保公司以灵活的市场化运作形式,以提供银行等机构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的金融服务作为差异化竞争力,来获取丰厚回报。
3.担保机构呈现“抱团式”“集团化”发展趋势。由于温州担保公司以民营性质为主,多以有限的自有资金或个体企业资金注资,资本金规模较小,故单个担保公司所获得的银行授信额度有限、担保业务量受限,所以越来越多的担保机构集聚抱团,形成担保中心或担保集团,而这一方式不但有利于个公司业务收益,还进一步降低单个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风险。以温州联盟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为例,这家集团性质的担保公司于2009年8月成立,由全市9家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从事担保3年以上,信用评级BBB+以上,并在主管部门有双证备案的担保公司组建,温州银行统一向其授信达30亿元,是向其他单个担保公司授信额度的15倍,而其仅4个月就为30多家中小企业提供1亿多的融资担保额。同时,集团内每家担保机构共同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形成双重担保,使其通过各家担保机构共担风险。与此相似,同年12月,浙江省首家担保集团――浙江中安担保集团也在温州成功组建,其总注册资本金2亿多元,全年集团融资担保额达3.1亿元。
四、信用担保机制的作用机理
(一)理论论证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由于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信用差,这便产生了对信用担保的需求,一般认为,之所以需要第三方担保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为第三方提供而指出的成本要小于债权人自己了解或证明的成本,专业担保不但可以起到信用判断、证明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第三方担保提升债务人一方的信用等级,并承担保障债权实现的义务和责任,只要信用差异存在,就会有信息不对称出现,这就必然导致对信用担保的需求。
具体到对中小企业担保实践中,专业机构的信用担保排除了其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缓解了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提升信用评级来提高贷款能力,并减少其融资交易费用、节约信息成本。同时,信用担保改变资本供求双方的利率流和声誉控制权配置结构,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促进融资交易的发生,进而优化金融结构。
(二)实证分析
对乐清市2000年至2009年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产值(y)与对其的融资担保余额(x),建立一元回归模型,如下图显示:
y=25.3+3.78x
(3.25)(5.4) R2=0.78, s.e.=13.2
从eviews软件做回归模型中得,R2=0.78,表明回归方程的拟合程度较高,融资担保额对中小企业产值有较强的解释力,而且回归系数显著,显示出融资担保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中小企业将增加约3.78亿元,说明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额促进中小企业的生产发展。
五、温州担保行业运营缺陷
(一)担保机构运营不规范
担保行业作为新兴行业,近年在温州地区迅速发展,担保公司数量骤增,但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和对行业定义的模糊,在缺少政策扶持又面临公司发展困难的情势下,许多担保公司铤而走险进行违规运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风险控制不严。中小型担保公司内部机构常设置不完善,职责划分不明确,缺乏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风险控制存在疏漏,使个别担保公司连续发生代偿问题。第二,不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依据规定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完全遵照此规定的为数不多,部分担保公司将保费收入的大部分作为红利分给了股东,这样一旦发生损偿就难以及时保证补偿金来源。第三,个别担保机构业务偏离主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减少,转而做更高利润的企业垫资短期资金周转业务。
(二)担保机构追偿无保障
担保机构在依法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中,实施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需要到房管、土地、工商、海事、税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或咨询、公证等,由于担保公司缺少部分资质不能等同于银行,在办理相关权责时不能确认其抵押权人合法地位。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之后,银行会根据和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协议,从担保金中扣款,而当担保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追偿债务诉讼时,由于法院不能确认担保公司有抵押权,故无法享有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优先受偿权,若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存在时,担保公司就难以实现追偿。
(三)风险控制机制未完善
担保体系由担保机构、银行、政府三方共同组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保证担保活动有效进行的基础。然而风险规避型的银行趋向于将信贷风险完全转嫁给担保机构。同时,政府零风险的意愿造成其在担保整个体系中的介入不足,缺乏足够的财政拨款、政策制度等支持。以乐清市华方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作为乐清目前规模最大、运作最为稳定的民营担保公司,其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专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乐清建设银行2009年度向其授信担2.5亿担保额。2007年公司业务收入1059万元,利润总额767万元;2008年业务收入654万元,利润总额407万元;2009年,业务收入331万元,利润总额207万元。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的数据,担保公司的收入利润如图4所示。
表中数据显示,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为6.25倍(总放大倍数=杠杆系数*放大系数=6.25),即1亿元的的担保资本金最多可以担保6.25亿元的银行贷款,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10倍的放大倍数,属正常经营范围内。
根据表2的数据显示,担保公司虽然有2.5亿的担保额,但一年的利润总额也只有400万元左右,仅相当于一笔担保业务的担保额,意味着任何一笔担保的代偿对担保公司来说都将是致命的,风险与收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同时,由于担保机构的介入,为中小企业带来了11663万元的利润,使政府获得2916万元可观的所得税税收,而这两者恰恰是风险分担的缺失方。承担风险与所得收益之间存在的矛盾,将不利于处在发展初期的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壮大和完善,政府、银行应该进一步体现各自的风险承担功能,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机制和担保体系。
六、温州中小企业担保风控机制构建
担保从本质上来说是降低风险的一种方式,银行希望通过第三方担保方的参与来规避贷款风险,而担保机构正是从交易风险偏好差中获取溢价利得,对高风险进行定价,以担保的形式销售给不同的需求企业。而担保机构对风险的控制是除成本控制等常规因素外影响利润的关键点,故形成操作性强的内外风险控制机制非常重要,不仅要完善担保机构自身内部的可控机制,还要建立健全全社会科学系统的风险可控体系。
(一)风险的来源
1.道德风险。依据信用经济学理论,在经济运行的具体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当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后,企业即使做出了错误的经营决策并引起了损失,它也不必承担完全责任,还有可能得到补偿,这便促使其倾向于作出风险更大的决策以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在取得贷款以后,改变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的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增大,进而使得担保风险增大。担保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内在风险威胁。
2.经营风险。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操作规程、从业人员道德及业务素质等方面的不完善性引起的软风险。担保行为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性,不规范随意性强的操作流程及运作方式,在担保前、担保中、担保后会因审查不严、盲目承保、疏于监督而增加代偿比率。
3.市场风险。中国信贷市场的信用体系仍不健全,中小企业等经济主体信用观念粗浅,还款意愿较低,部分企业通过各种途径逃避转嫁债务,而其信用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如此的市场信用环境,给担保行业带来潜在风险。
(二)风险控制机制
1.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是担保机构为保证担保业务经营目标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举措,除了加强反担保即企业资产抵押、质押等传统风险分散方式外,还可以探索新的风控方式,多维度构建风控渠道。
(1)保险公司承保。担保公司可以为某一担保行为投保,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当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贷款违约,担保公司承担面向银行的代偿责任时,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向保险公司获取一定的赔付金。相比较普通险种,以较大概率发生事件计算从而适当提高保费费率,使得至少一家不发生赔付而均衡其他赔付所亏。
(2)集团(行业)互保基金。中小企业可以以会员制的方式抱团参保,每年缴纳一定的风险金成为集团互保基金,互的连坐担保方式使其成为单个担保公司再担保企业。同时整合上下游资源、客户数据库,方便审核客户情况缓解信息不对称。除此之外集团基金也可用作放大担保比例,收益均摊,风险分散。
(3)自身操作规范:标准化操作流程,将科学评审机制与熟人打听传统方式相结合。包括将员工操作、申请审查、过程控制等各个方面制度化规范化,在打听等方式的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定量标准化风险及收益等。业务产品多样化,完善利率差异化定价机制。首先,担保额度多样化,要根据申保企业资信状况及担保贷款风险度大小、数额和性质具体分析后确定其担保金额:以贷款金额大小划定担保额度,以申保企业信用等级为依据确定担保额度,以担保金额与风险保证金的倍数为依据确定担保额度,按担保贷款种类确定担保额度。其次,担保利率定价差异化,确定担保额度后,可根据信用等信息构建担保费率定价工具:,Pd为担保费率。C为担保直接成本,G为担保额,r为项目风险,Cr企业信用价值,ε为风险乘数。担保直接成本是指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前对企业进行调查、评定、审核等信息甄选工作的成本;项目风险产生于企业贷款流向项目的盈利能力情况;信用价值包括了受保企业的信用评级价值、信用资产未尝等级及违约回收率量值,以及债券重估现值带来的价差。对信用价值、项目风险的考察后,通过调整担保额度,来调节担保费率。当受保企业信用价值较高、项目风险较低时,可适度放大担保额度来降低担保费率;当受保企业信用价值较低、项目风险较高时,减少担保额度,提高担保费率以弥补信息搜集等成本。同时,通过可升可降的差异化担保费率来覆盖各个风险点的利润收入。
2.外部控制。外部控制,是指由政府部门介入,通过财政资金、政策倾斜、机构设置等形式,构建有层次梯度针对全社会担保体系的创新控制机制。
日本,作为中小企业立法最为完善、政府扶持手段最多的国家,有着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参照其体系框架,构建温州信用担保体系如下:
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有两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信用担保协会、财政信用保险公库,共同承担着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职责。
这两个子系统构成严密的两级信用保证体系。信用担保协会的基金由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捐助、公共资金导入(即向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借入资金)等形成,下属若干担保公司。财政信用保险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并且逐年增加。
中小企业担保事业有限公司信用担保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其一,由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提供的资本金;其二,政府投资的保险准备金;其三,年中保险费收入;其四,信用保证协会回收债务时缴纳的款项,其中政府投入占到一半以上。而其资金运用分为两大类别:一是保险业务,即对担保中小企业债务的信用保证提供其担保债务的保险。保证协会代中小企业偿还债务时,可从本公库得到偿还额50%~60%的准备金;二是贷款业务,即对信用保证协会融通其业务所需资金。
由于这种提供的担保服务具有公共品的特性,政府在整个担保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担保机构在税收、后续资金注入、信息传递等方面给予相当大且必要的扶持政策,对于政府职能的履行是个重大的考验。而政府调整政策可以设立特别公司债保险,将投资者的资金引入担保体系,不但活跃了担保市场,也分散了其资金、风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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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风险; 风险控制
近几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信用担保业毕竟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加之作为其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与贷款银行的协作关系扭曲以及来自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干预,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十分突出,有些担保机构由于遭受了严重的风险损失已难以为继。为此,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十分必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
据调查,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风险产生。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实行家族化管理,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决策监督机制,企业决策具有随意性,冒险行为难以避免。一旦冒险失败,就会危害担保公司的利益。二是贷款被挤占挪用,导致风险产生。中小企业挪用贷款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新建厂房,购置设备,导致流动资金贷款不能及时偿还,担保机构被迫代偿。三是中小企业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不强,与大企业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风险。四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征信难度很大;有的企业资金使用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监控难度大;有的企业缺乏还贷意愿,即使还得起贷款也是久拖不还,甚至千方百计地“逃、废、甩、赖”银行债务。目前A级以上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银行认可的信用等级。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自身融资的难度。
(二)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
一是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我国担保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有些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仅有几百万元,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问题,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则有可能抵销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收入,有的甚至是担保资金越赔越少,越担保越担心,直到丧失担保能力。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及担保放大倍数、代偿率的大小等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三是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地为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三)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的贷款对象选择是否正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由于目前银保合作中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导致银行不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审查职责,甚至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故意放松贷款条件,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序列,从而给担保机构留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四)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引发的风险
由于担保机构大多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政府作为审批人、监管者或出资人,其行为明显地影响着担保机构的运作,政府部门时常通过下指令、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担保业务,将信用担保资金变为中小企业的救济金,严重影响了担保资金的安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目前全世界有一半的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日本于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成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国家,美国和德国分别于1953年、1954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形成了比较健全且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为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担保风险管理,对担保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与控制。
(一)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各国都制定有专门法律,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健全的法制体系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比如,美国《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作用以及信用担保的规则。
(二)注意避免政府直接干预造成的风险
虽然政府承担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政府部门一般并不直接负责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不干涉具体的担保业务。在美国,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由联邦政府的机构即小企业管理局负责执行和管理;而日本和台湾则是政府出资,由协会和基金等专门机构进行具体运作,政府管理部门加以监控;德国信用担保是由只允许做贷款担保业务的德国担保银行承担。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并不承担100%的风险,而是运用多种途径分散和转移风险:一是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二是当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由政府、再担保(再保险)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额;三是实行反担保,就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提供担保品。风险补偿包括外部补偿和内部补偿,前者主要是政府以预算拨款的方式补偿担保机构的损失;后者主要通过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风险准备金弥补代偿损失。
(四)形成了比较健全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规范担保业务流程,严格担保审查程序,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及债务追偿制度等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如美、日、德、韩等国都建立了对中小企业和贷款银行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等级的高低与能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大小直接挂钩。
三、借鉴国际经验,有效防范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
(一)完善担保业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
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设立与退出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损失分担机制、扶持政策、行业监管与自律等诸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应该统一,将目前的分散监管合并为一个部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部门应该是银监会。
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行业自律组织――担保行业协会,赋予它相应的职权。担保行业协会可以凭借其专业优势,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服务,从而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同时还可通过联盟框架协议,发展担保公司彼此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实现行业间互惠互利,以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首先,为了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级管理人员相互制约,有必要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调查人员负责对申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资信评估结果负责担保项目审核审查,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后监测、代偿和追偿。其次,要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据申保企业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种类、风险大小等确定担保金额的审批权限。再次,实行内部稽核制度。稽核部门应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稽核人员既不参与对受保企业的检查与评估,也不参加日常担保工作。最后,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担保部门应定期将担保业务运作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受保企业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及贷款使用情况、反担保措施等,以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三)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股东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特点;二是要加强企业履约能力的评价,不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且要对新产品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技术方案、市场预期、投资金额、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进行评价;三是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期,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应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避免销售预测的随意性;四是充分了解贷款用途,防止挤占挪用现象。要分析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建立贷款用途的监管机制,通过分期放款、建立监管账号等方式监控贷款用途。
(四)建立信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二是建立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共担风险机制。为了谨防商业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企业的贷款审查,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银行合理分担信用风险,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银行应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三是采取严格的反担保措施。为了使受保企业增强使用贷款的责任心和还贷意识,担保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担保物必须符合“四易”原则,即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一些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致使担保机构在运用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后仍会发生一定的风险损失,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补偿风险损失,否则担保基金势必逐渐萎缩,难以持续发展。弥补担保风险损失,一方面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另一方面还应建立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的一部分风险损失。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专业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主要依靠政府。比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担保损失的70%由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给予补偿,英国担保机构风险损失的85%由政府赔付。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信用担保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它对担保机构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其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能够准确分析经营环境,并对担保风险有着较强的控制能力。同时,由于信用担保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项目评估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因此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并对在职员工加强培训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文学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