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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矿废物;法律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6-0103-03
循环经济的核心思想是3R原则,即实现废物最小化、资源最大化和废物再利用。许多矿产资源如稀土矿、磷矿、煤矿等通常与铀、钍等放射性元素共生,在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放射性铀、钍及其子体会在废物、设备甚至产品中进一步浓集,致使其中的放射性含量远高于天然放射性本底水平,我们称之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物”①或简称“伴生放射性废物”。与铀矿等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相比,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物具有比活度范围较大、数量大以及涉及的行业多等特点。据调查,中国仅四川、广东、内蒙古等七省市每年产生的伴生放射性废物就超过12Mt。对其按照一般的低放废物进行地质处置代价较高,但是如果不对其进行管理,按一般废物进行处理,又会产生辐射环境等问题。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伴生放射性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也逐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在中国于2007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②工作中伴生放射性污染源为普查的主要对象之一。③ 如何在伴生放射性废物处理上践行循环经济,是关系中国能源利用及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本文从中国立法现状出发,对中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存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对中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中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物管理立法现状
中国伴生放射性开发利用废物管理目前并无统一的立法,其有关规定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三类在这里将有关规定作一个简要归纳: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伴生矿开发利用中环境管理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全部63条内容中有10条涉及伴生放射性矿,其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是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环境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法规
1990年的《放射环境管理办法》也涉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环境管理的规定,如规定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规定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渣及副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 ―86),超过标准的不得批准用做建筑材料;规定大量的放射性废渣应建坝贮存或者送至核工业部门的尾矿坝贮存,小量的放射性废渣应送所在省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此法规已经于2007年10月废止。
1987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中与伴生矿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有:(1)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Bq/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410Bq/kg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2)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时,对公众中任一成员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25mSv。
(三)国家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辐射防护的基础标准,其中的与伴生放射性矿管理相关的规定如下:(1)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μ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mSv量级或更小。(2)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年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1mSv,职业照射水平的控制限值是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五年的平均有效剂量限值为20mSv。(3)开采放射性矿石的矿山,是指任何开采含铀系或钍系放射性核素数量充足、品位值得开采的矿石的矿山,或者当铀系或钍系放射性核素与被开采的其他矿物共生时其数量或品位要求按审管部门的规定采取辐射防护措施的矿山。
二、中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指导思想上存有偏颇
从以上有关法律法规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相关立法其核心为伴生矿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指导思想是环境污染防治而并未体现对其中所含放射性矿物质利用的重视。
随着国际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的影响下,近年来发展低碳能源已经是一种趋势,为此大力发展核电当是必然选择,在此情形下铀矿资源显得弥足珍贵,因此,我们认为,在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管理中除了重视对其放射性污染防护之外,更应本着资源最大化的思想,重视对其中伴生放射性矿的保护和充分利用。
2.伴生矿的定义不明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只是给出伴生矿一个基本定义,但对于定义中的“规定水平”、“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和“较高”的含义,却并未在相关法规或国家标准中明确和量化,使得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很难着手,相关法律要求也难以具体执行。
3.以有效剂量当量作为辐射防护基本限值可操作性不强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对公众的辐射防护基本限值是1mSv/a,对职业人员的辐射防护基本限值是20mSv/a,豁免水平是10μSv/a,剂量约束值通常在公众照射剂量限值的10%~30%的范围内。《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时,对公众中任一成员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25mSv。”
然而无论是1mSv、0.25mSv还是10μSv都是有效剂量当量,而有效剂量当量必须根据关键核素、关键人群组、关键途径等进行评价才能得到,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这些标准限值很难直接用来确定各种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在开采、冶炼、加工、使用和处置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及对环境的影响。因为现实情况下,由于人力和物力等经济条件的限制,监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一个与伴生放射性相关企业按照关键人群组、关键途径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评价,以确定企业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是否满足相应的标准。因此,我们认为,现有国家标准、法规中规定的基本限值在对伴生矿的监管中可操作性不强。
4.放射性废渣处理处置合法途径设置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即放射性固体废物只能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但实践中,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废物放射性水平较低而生成量较大,而有的地方的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收贮对象中不包括这类废物,废物处理处置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送到外省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这就大大提高了废物处置成本,从而出现了企业囤积废渣或非法处理废渣的状况。
5.法律责任规定欠缺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律后果(或法律制裁)是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法律后果就不能成其为法律规则。综观伴生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立法,我们发现其内容只是规定企业或个人应该干什么,而并未规定如有违反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即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从而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三、伴生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1.改变观念,以循环经济思想为指导,立法思想上坚持放射性矿产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
如前所述,在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上传统的观点是对伴生矿中放射性矿物质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而未重视放射性废物的再利用;强调有关部门的责任,而缺乏对发展放射性废物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放射性废物管理立法时应改变观念,以循环经济思想为指导,立法思想上坚持放射性矿产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
2.明确伴生矿的定义、严格伴生矿的开采准入,从源头实现废物最小化
针对当前伴生放射性定义不明确的现状,我们认为,应该通过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种类伴生矿的开发、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调查研究,以伴生放射性矿如铀含量为主要因素,以放射性比活度为单位量化伴生矿的定义,也就是说,通过简单的化学或物理测量就可以得出,并在今后的标准或者法规中确定下来,以便于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规定在铀矿储量达多少以上应由具铀矿开采资质部门开采;在开采伴生铀矿的其他矿种时铀含量达多少以上其应该按防污法规定采取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并经铀矿开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只有铀含量在安全值以下才可直接按非放射性矿产开采。严格规定伴生放射性矿的开采准入,如新疆环境保护部门在《关于对伊犁州城建环保局〈关于伊犁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铀含量限值的请求〉的批复》(新环管字[1995]098号文)和《和田某铀伴生煤矿部分含放煤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进行放射性监测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新环管字[1993]103号文)中规定对铀含量大于10mg/kg或井上γ辐射致空气吸收剂量率大于440nGy/h的煤炭不予开采,应从开采范围划出去,并给予合理妥善的处理。只有铀含量低于10mg/k或井上γ辐射致空气吸收剂量率小于440nGy/h的煤炭(在铀含量指标和外照射指标出现不吻合的现象时应以铀含量限值指标作为最终监控依据)才能作为民用煤开采销售。这一做法很值得我们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时借鉴。只有明确伴生矿定义,严格伴生矿的开采准入,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伴生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3.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践行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当前中国乃至世界的战略目标之一。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中更应贯彻这一精神。我们认为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的企业综合利用,充分回收利用残矿资源,并在回收残矿过程中,充分消耗无回收价值的选矿尾砂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提高资源整体利用效率。
4.明确伴生放射性废物管理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
中国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受管理理论的影响,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过多地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设定、配置矿政管理机关与矿产资源开发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矿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过大、行政管理的手段众多和措施强大,但是责任条款很少,体现在伴生放射性废物管理上也是如此。
我们认为,应强调现代法治观念,运用平衡理论,基于矿政管理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经过公开、公正的立法程序,科学合理地设定伴生放射性废物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完善违反伴生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责任体系,无论哪一方主体在哪一个环节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当真正地追究其法律责任,杜绝过去存在较多的矿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却得不到有效、及时追究的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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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NORM/TENORM Waste Management Legislation in China
XIE Qing-xia,WAN Shi-xu
(East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Fuzhou 344000,China)
关键词:伴生矿开发利用 辐射环境管理机制 现实问题 有效制定
1 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冶炼业、制造业以及开采业和加工业的蓬勃发展,伴生矿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导致矿物资源中所含的天然放射性元素大量积聚扩散,天然辐射水平不断升高,造成了严重的放射性污染,给当地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要想避免放射性污染的进一步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就必须加强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就要明确伴生矿的基本定义和内涵。所谓的伴生矿就是指某种含有其他矿产的矿藏,一般的矿藏都是含有伴生矿的,但是伴生矿的含量基本不太高,只有在伴生矿的价值较高的时候才会进行大量的开发利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生产制造水平的大幅度提升,相关行业对伴生矿的需求量进一步增加,开发活动频繁。而伴生矿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必然会造成其中天然放射性元素含量的急剧增加,进而造成放射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平衡,给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威胁。而伴随着开采活动的进行,开采人员破土开采也破坏了地表原有的植被生长构造,造成了次生污染,常见的次生污染有土壤污染、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命安全,不仅可能导致儿童的智力残缺,而且还会增加儿童患白血病的几率。另外,在伴生矿的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排放大量工业废水,水中还伴有大量漂浮物。而废水的放射性水平要远远高于开采当地的一般水体,其污染程度严重超标。与此同时,在对伴生矿进行开采加工时,大量氡富集于矿井和车间内,并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给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容易使其患上一系列呼吸道疾病。伴生矿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渣,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废渣排放量超出了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严重破坏了地区生态环境。此外,在伴生矿资源的加工制造中,有一些放射性物质会出现浓缩,进入最终产品中,也给流入地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放射性污染。因此,加强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减少放射性污染是十分必要的。
2 我国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我国从那时开始重视其相关管理工作,并针对伴生矿废渣与尾矿处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计划和目标,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上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在1983年到1990年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在这次的调查中发现很多问题,虽然我国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辐射环境影响的关注持续近40年,但是依然存在管理无序等现实的问题。正是管理机制的缺失才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首先,监管职责不正确,虽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伴生矿的开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制度的制定,但一些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对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污染的认识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配套监督措施,导致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停滞不前,违背了我国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初衷。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伴生矿辐射对环境的影响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就短期来看,其影响不明显,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分析其长远发展情况,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势必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规定责任到人,强化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质量。但目前从总体来看,我国伴生矿企业在实际监督中缺乏明确目标,工作积极性不高,管理效率低下,同时缺乏统一的质量监督认证标准,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同时,由于目前国际上尚未制定出统一的伴生矿质量管理标准,我国在质量监管上无据可依,各地政府在处理相关监管工作时只能依据往常经验,从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制定相关质量认证标准势在必行。另外,我国当前尚未确立统一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标准,伴生矿废水、废渣、废气等的处理存在监管漏洞,在我国的规定制度中并没有关于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尾矿和废矿石等的相关规定,现行有效地放射性污染控制值不利于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只会控制废水的排放和不易操作的个人剂量。
3 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机制的有效制定
虽然国际上对辐射安全的认识和管理的政策不同,但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共同目标,各国在伴生矿辐射环境管理上达成了共识,均要求加强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建立统一的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机制。以我国为例,我国大力加强伴生矿辐射环境管理工程建设,并制定了一系列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有步骤的监管机制,集中处理伴生矿放射性废物,还建立和完善了相关资金保证制度,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3.1 建立有效地监管机构
目前,伴生矿企业管理者普遍存在管理意识淡薄、监管认识不足、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没有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而言,质量监管与其经济效益联系性不强,因此缺乏监管动力。因此,要想改变当前现状,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以建立监管机构为重点,有效地推进伴生矿开发利用的辐射环境管理。由于伴生矿的企业众多,规模大小不同,所以应对全国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的监管管理制度,通过制定技术导则的方式,最终研究出一系列相关实施管理技术,以提高管理质量,从根本上降低放射性元素浓度,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安全。而在管理方法上采用分级的管理方式,针对不同的污染源,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并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政府可以对伴生矿企业进行集中管理,并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以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保证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的安全,避免放射性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3.2 开发伴生矿放射性废物处理示范工程和资金保证制度
在建设伴生矿放射性废物处理示范工程处理放射性废物时,可以由政府组织,选定特定的伴生矿企业进行实施,针对典型的放射性废物研究处置策略和思路,综合各方因素选择最适宜的场地开展一系列废物处理工作,加强工程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机制,大力开发新技术新手段,加强伴生矿辐射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另外,在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时,相关技术人员要秉承“分类处理,统一管理”的工作思路,根据各类废物放射性核素活度水平的不同,制定个性化应急处理方案。一般地,对于那些放射性水平较低的废物可就近处理,无需另行处置;而对于那些放射性水平较高,污染程度较大的废物则需运送至专门的处置场深层填埋;对于现有的放射性废物,应由监管部门统一集中进行处置。
环境管理理念之一就是“污染者付费”,其费用的承担者主要就是伴生矿企业,这也是构成伴生矿开发利用的必然成本,并以税费或是保证金的形式体现出来,应建立以辐射环境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多方面部门共同承担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制定资金保证制度,其中包括资金筹集,管理形式,管理组织等多方面事物,其辐射环境管理资金可采用基金式管理,结合监管机构的管理,由监管机构设立监管委员会,将基金用于辐射环境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预提保证金,废物处置基金和对企业所导致的污染罚金。这样的管理方式可以极大的降低企业在污染方面的程度,企业为了不升高不必要成本,会积极地减少“污染者付费”费用。
4 总结
综上所述,在本文中说明了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必要性,随后又写出了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现实问题,最后总结了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解决方案。由此可以得知,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对于伴生矿企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利益,还涉及到人类的安全与健康。所以,做好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是现如今伴生矿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魏方欣.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机制探讨[J].中国环境管理,2012(10).
[2]魏方欣.伴生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环境监管机制探讨[J].三峡环境与生态,2012(11).
[3]帅震清,温维辉,赵亚民,赵永明,张利成.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现状与对策研究[J].辐射防护通讯,2011(08).
关键词:吸附;放射性废水;模型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16-206-02
为了解决当今世界面临的能源短缺问题,大多数国家利用核能,核能的应用带来了新的希望,同时也产生了大量放射性废物,在降雨淋滤或其他因素作用下,这些物质通过地表径流或地下渗透进入水系,改变水系酸碱平衡,使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增高,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因此,有必要探讨放射性废水处理的方法,以修复环境,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
一、放射性废水的特点
与其它污染相比,放射性废水的污染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放射性污染的永久性,一旦产生,放射性永不停止;
(2)放射性污染的不可改变性,自然条件无法改变放射性核同位素的放射性活度;
(3)放射性污染的累积性,放射性污染属于电离辐射,对人类危害效果具有累积性;
(4)放射性污染的不可预知性,公众对其无任何直接感受,从而无法采取躲避防范行动。
人们通过食物链将污染环境的放射性核素摄入体内,超过允许含量时,就会受害。由于铀加工排放的废水中铀的质量浓度一般在5 左右,是国家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的125倍,因此铀加工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才能排放[3]。
二、放射性废水的传统处理方法
处理放射性核素,不能改变其衰变辐射的固有特性,只能依靠其自然衰变来降低以消失其放射性。从本质而言,处理放射性废水有贮存和扩散两种方式,以物理、化学方法为主,主要有化学沉淀法、离子交换法、蒸发法、膜分离法和吸附法等处理方法。
1、化学沉淀法
废水中放射性核素的氢氧化物、碳酸盐等化合物大多为不溶性化合物,因此能通过化学方法来去除,在大量絮凝沉淀条件下,其去除率更高。化学处理的目的,是使废水中的放射性核素转移并浓集到小体积的污泥中,使大体积的废水含有很小的放射性,从而达到允许排放标准排放于环境。
主要优点:费用低廉,设备简单,对大多数放射性核素的去除效果良好。
缺点:反应与水溶液的pH值、离子浓度、温度和时间等条件有关,操作条件较苛刻。
2、离子交换法
许多放射性核素在水溶液中呈离子状态,尤其是经化学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含有大量的阳离子,只有少数阴离子。因而用离子交换法处理此类放射性废水能获得较高的净化效率。
主要优点:处理设备简单,去除放射性废水的净化效率较高。
缺点:选择性不理想,容量有限,竞争离子干扰严重,需进行预处理。
3、蒸发浓缩法
废水中的大多数放射性核素是不可挥发性的,因而可用蒸发浓缩法处理废水,使其得到有效的净化和浓缩。将废水加热沸腾,废水中的水分蒸发形成水蒸汽,随后经冷却凝结成水。废水中的不挥发的放射性核素,大都在残余液中,使得冷凝水中的放射性比原来的废水降低了很多。
主要优点:蒸发浓缩法的去污因数较高,蒸发残液的体积较小。
缺点:费用昂贵,蒸发设备易发生腐蚀、结垢等现象。
4、膜分离法
膜分离技术具有能耗低、设备简单、操作方便、物料无相变和适应性强等特点,是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最有发展前途的高技术之一。
优点:能处理各种料液,处理质量高;过程可自动化操作;可再利用渗透液。
缺点:膜的相容性受多因素制约;膜的寿命较短。
5、吸附法
吸附法是利用多孔性的固体吸附剂处理放射性废液,使核素吸附在它的表面上,从而达到去除有害元素的目的。吸附剂对分子、离子都可以吸附,对不同的核素有不同的选择性。吸附法工艺简单,去除率高,成本较低,方法有效。
6、其它处理方法
处理放射性废水还可用浮选、电泳、电渗析、反渗透、泡沫分离、氧化还原等方法,但由于存在处理技术及实际操作过程上的诸多问题,这些方法都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三、核素吸附模型
1、 参数模型
研究核素迁移时,分配系数是表示吸附平衡的量最常用的定量,定义如下:
式中 、 分别为核素在固、液相中的平衡浓度; 、 分别为液相体积及吸附剂质量。
常数模型的优点在于形式简单,迁移方程易于求解;缺点是它的一些假设在实际条件下往往得不到满足。
2、吸附等温线模型
该模型只考虑核素浓度对分配的影响。固-液界面吸附反应中,当吸附达到平衡后, 、 、 、 等吸附等温式常被用来描述核素在固、液两相间的分配[7]。
模型
当吸附剂表面只有一种吸附质,且只有一种表面吸附位SOH时,吸附量 可表示为:
、 、 分别为平衡浓度、吸附量、最大吸附量, 为 吸附平衡常数。
模型
核素在固-液两相间达到吸附平衡时,吸附量 可表示为:
, 为 吸附平衡常数。 等温线模型可以用来描述表面不均一或表面位吸附粒子后产生相互作用的表面吸附。
3、 模型
核素在固-液两相间达到吸附平衡时,吸附量 可表示为:
其中 和 分别代表吸附反应常数和表观反应级数。
4. 模型
式中 为平衡时液相核素离子的浓度; 为平衡时最大吸附容量; 为平均吸附自由能活度系数; 为平均吸附自由能。
关键词: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近年来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经济实力,并有效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对各种能源、设备、技术的大量需要,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的很多设备、技术中就包含有存在辐射的建设项目,这些建设项目除了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助力以外,还需要对其含有的辐射进行全面评价,考察辐射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而确保人群的安全和健康。
1.辐射建设的含义以类型
一般来讲,辐射可以具体划分为放射环境和电磁辐射环境,放射环境指的是在自然界和人工生产的元素中,有一些能自动发生衰变,并放射出肉眼看不见的射线。这些元素统称为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状态下,来自宇宙的射线和地球环境本身的放射性元素一般不会给生物带来危害。50年代以来,人的活动使得人工辐射和人工放射性物质大大增加,环境中的射线强度随之增强,危机生物的生存,从而产生了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很难消除,射线强弱只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弱。天然食品中都有微量的放射性物质,一般情况下对人是无害或影响很微小的。在特殊环境下,放射性元素可能通过动物或植物富集而污染食品,对人来身体健康产生危害。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界中分布很广,存在于矿石、突然、天然水、大气和动植物组织中。由于核素可参与环境与生物体间的转移和吸收过程,所以可通过突然转移到植物而进入生物圈,成为动植物组织的成分之一。电磁辐射又称电子烟雾,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举例说,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电磁“频谱”包括形形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两者之间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 紫外光等。电磁频谱中射频部分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有些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一定的影响。
2.对存在辐射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各类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于放射环境环境影响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对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以及具体建设过程进行严格规定,力求将放射性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和人群的影响达到最低。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针对存在生产、销售、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设备或者技术等的单位,严格要求在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基础上,并由当地省级环境保护单位对其放射性污染进行评估,保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处于科学可控范围内。
此外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对建设场地周围环境存在影响的各种建设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的依据则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其中针对核设施进行全面划分,对于铀矿的勘探、开采、运输、使用等过程进行严格规定,对于存在放射性的矿物资源的开采利用,针对自然界中的天然铀的开采,以及对铀矿加工利用以后的废渣的处理方式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针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各种实验、工程等,这些项目在完成以后需要按照环保部的规定上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设施存在严重的放射性污染,这是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主要因子之一。基于此,针对核设施中对于铀矿的勘探、开采、实验、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以及运用到核技术的项目中存在销售、使用相关具有高度活性放射性同位素以及装置都必须得到严格控制,核项目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储存,以及核设施中需要运用到的中子发生器、加速器等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了及时监测各种核设施和技术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需要相关部门及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存在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定,并对其中某些具体实践或者源开放了豁免管理条件,这是基于事实进行的科学规定。因为在某些存在电离辐射的实践活动或者源中对周边环境和人群的辐射作用很低,对周边环境和人群基本不造成影响,这种情况下就无需再次对电离辐射进行严格控制。一般来讲对开放豁免权的具体实践或者源要进行科学考察,确保这些实践和源造成的辐射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群产生严重影响,进而有效保护当地的环境和人群健康不受侵害。
对于拥有豁免权的具体实践或者源,不仅要确保其实践或者源对环境和人群的放射性危害在合理范围内,同时还要其实践与源满足正当需求,并经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对于实践和源的豁免权是由当地环保部门赋予的,不能由单位自己决定。实践内容必须保证实践产生 的辐射对周边环境、人类健康等方面带来的危害大大小于实践带来的利益,一般来讲得到豁免权的实践大都比较集中,至于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儿童玩具等内容是不允许进行实践的。针对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国家环保局制定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本法中,根据工程类型将存在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分为三种,分别是发射系统、工频强辐射系统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磁运用。三大系统的辐射强度和类型是不同的,其中发射系统的电磁辐射主要来自服务于通讯的移动通信基站、电视台、广播台等等,而工频强辐射系统一般指的是高压输电线或者变电所带来的电磁辐射,至于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运用带来的电磁辐射,一般是服务于人民的社会生活的各种装备,比如高频热合机、超短波或者相关的医疗设备。
3.当前我国对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存在辐射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针对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需要不断发展,进而满足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不少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滞后于实际需要,针对这种现象,需要环保部门针对当地具体情况进行督促,进而快速确立对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
还有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很多辐射建设项目的管理审批存在一定漏洞,一般来讲,存在辐射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两级审批,进而充分确保该项目的科学性和环保性,避免对周边环境和人群带来严重危害。但是当前有不少项目都是按照哪个地方立项就由哪个地方审批,使得辐射项目的开展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进而导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得不到有效评价,不利于项目的长远发展的当地的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平,杨维耿. 电磁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现状、辐射问题及对策探讨[J]. 电力科技与环保,2011,04:9-11.
[2]张宸. 大型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浅析[J]. 中国无线电,2011,08:62-65.
关键词:核安全文化 核技术应用 辐射屏蔽 放射性污染 辐射安全管理
一、前言
“核安全文化”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总结核事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超越国家、组织和员工传统的保证核安全的共同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是一种在核能与核技术领域必须存在的健康的安全文化[1]。
笔者作为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辐射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深入各核技术应用的医疗机构,直接接触核技术应用的临床医学辐射工作场所和相关辐射工作人员。笔者在各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的现场调查中发现,应用单位普遍存在着一个典型的误区:重视设计的保守性和设备的可靠性,但忽视实际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管理。本文将通过总结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原因,并论述核安全文化在核技术医学应用领域的重要性。
二、存在的问题
核技术应用是指核领域中不作为动力的应用技术,它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电离辐射与物质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物理、化学及生物效应来进行应用研究与开发的技术,其种类繁多,应用领域十分广阔。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就是核技术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核技术医学应用主要是指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于临床疾病诊断或治疗。
由于人们对辐射危害的认知及重视,以及核技术利用技术的日趋完善,再加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严格把关,核技术应用单位在项目选址、工作场所布局、相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上基本都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新建的项目,都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例如,建设了具有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辐射屏蔽设施,配置了相应的辐射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设备,这一些都为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安全开展提供最基本的基础条件。然而,这些硬件的配置只提供了项目安全开展的基础条件,需要操作人员正确的使用才能发挥它们各自的功效,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导致严重的辐射事件或环境污染事故。
以下就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实际开展中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1.X射线诊断项目的不严谨操作,造成对公众的误照射。
医用X射线诊断装置是利用人的肌体不同组织密度的差异,对X射线吸收能力也不同的特点,使用X射线装置发射的X射线对身体内部组织、器官显影进行显影,从而达到诊断病情的目的。由于医用X射线诊断装置的X射线能量相对较低(最高管电压一般不超过150kV),因此《关于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将其归为Ⅲ类射线装置[2],对其射线机房的要求也相对较低,技术标准对于Ⅲ类射线装置机房没有设置安全联锁、防人误入以及急停等安全措施的要求。而正是由于没有这些安全措施的约束,所以在医用X射线诊断装置的使用过程,时常发生以下这两种情况的误照射:
(1)射线机房的防护门(特别是受检者进出口)未关闭或关闭不严,操作者就已经实施X射线装置运行,从机房泄露、散射到机房门口的X射线对周围的公众会造成不必要的辐射外照射。
(2)没有通知陪护人员撤离射线机房或未为陪护人员穿戴相应的辐射防护用具就实施X射线诊断,对机房中的陪护人员造成相对较大剂量的辐射外照射。
2.忽视对核医学科辐射工作场所的管理,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和公众误照射。
核医学科核技术应用项目一般是将放射性核素及其标记化合物即放射性药物引入机体,进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其实践过程中的辐射来源来自各种放射性药物。
接受放射诊断或治疗的患者在注射或服用了放射性药物之后,自身在短时间内就成为了一个“辐射体”,向外产生射线外照射,其排泄物(汗水、口水、尿液和粪便等)也都因为带有放射性核素而成为放射性污染物。对于引入放射性药物的活度超过一定量或在引入放射性药物后需要候诊的患者,必须设置专用的场所作为这部分患者的临时活动区域,例如PET或SPECT诊断项目中的注射后休息室和131I甲癌治疗项目中的甲癌病房。这些临时的专用场所(注射后休息室和甲癌病房)通过专业的设计和环评阶段的技术论证,建成后足以屏蔽放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辐射照射,保证工作场所外环境的辐射水平以及对场所周围活动人群的影响均能满足相关的技术标准限值。
然而在项目开展的实际过程中,可能由于没有对这些临时的专用场所实施足够的控制,造成的公众误入这些“临时专用场所”而受到来自于注射或服用了放射性药物的患者这些“辐射体”的辐射照射。笔者在辐射监测的实际工作中,就曾经在广州市某三甲医院的核医学科发现过这种事例,当时一名公众进入到PET注射后休息室内,与休息室内等待接受PET检查的受检者并肩而坐,在这一过程中,这名公众受到了休息室内多名注射了放射性药物的受检者体内发射的γ射线外照射,而且还可能因直接接触而受到了放射性污染。同时,也发现有个别注射了放射性药物的受检者在等候扫描期间随意进出PET注射后休息室,甚至在医学科外的医院走道活动、休息,这样这些受检者不仅会对身边近距离的其他公众产生外照射辐射影响,如果其在“临时专用场所”以外的环境吐痰、排汗,或者使用普通卫生间,都会造成环境的放射性污染。
三、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由此可见,保守的辐射屏蔽设计和到位的辐射防护硬件设施并不足以保证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安全开展,为了实现安全开展的目的,除了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这个基础,还需要有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人为的实施行为,以及保证制度能够落实到位的约束力,于是,核安全文化的重要性就在此充分的体现出来。与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相比,核技术应用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以及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性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在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工作中,都将核技术应用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以及核安全文化工作作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进行评价和监管。
根据核安全文化的定义,核安全文化工作分为组织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以及提高员工核安全文化素养。
1.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在核技术应用单位中贯切核安全文化,首要任务是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安全管理,通过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人实施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
所以在环境保护部2008第3号令《关于修改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
2.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核安全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文化特性,在核技术医学应用单位则有形的放映在其核安全业绩上,一个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建设水平也会直观的表现在其制定的操作规范、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等等。
在环境保护部2008第3号令中规定了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制订合理、可行的操作规程,辐射工作人员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就能避免前面所述的一系列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辐射误照射或环境污染问题。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措施,就能够在发生辐射事故时,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或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3.辐射工作人员培训
核安全文化建设要求员工要不断提升自身核安全文化素养,而核安全文化素养的提升除了通过自身的学习,也来自于外部的培训和交流,核安全文化要求工作人员要有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通过学习和培训,工作人员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核安全文化素养,从而进一步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环境保护部2008第3号令规定了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同样明确了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4]。
四、结论
综上所述,核安全文化建设在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上所反映出的辐射安全管理有着极其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的开展中,必须十分重视核安全文化的建设,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各种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辐射工作人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从而实现防治辐射危害和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群健康,保证核技术医学应用项目的长期良好开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国家核安全局业务培训丛书《核安全综合知识》.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2] 《关于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26号)
专家介绍说,核爆炸和核事故都有核辐射。早期核辐射在核爆炸最初十几秒钟辐射出来的人眼看不见的伽玛射线和中子流。它是核爆炸特有的杀伤破坏因素。早期核辐射接近光速呈直线传播。当发现闪光时,人员早已受到射线的作用了。早期核辐射能像×射线那样穿透人体和物体,能穿透几千米的空气层。当射线照射到人体、杀死细胞达一定程度时,人员就会得放射病;照射到土壤、食盐、碱、食品和某些金属器具上,还会使这些原来没有放射性的物质产生感生放射性,也能对人员造成伤害。它还能使光学玻璃变暗、胶卷曝光、化学药品失效,并能影响电子仪器的性能。
宇宙、自然界能产生放射性的物质不少,但危害都不太大,只有核爆炸或核电站事故泄漏的放射性物质才能大范围地对人员造成伤亡。
在放射医学和人体辐射防护中,辐射剂量的单位有多种衡量模式和计量单位。较为完整的衡量模式是“当量剂量”,是反映各种射线或粒子被吸收后引起的生物效应强弱的辐射量。其国际标准单位是“西弗”,定义是每千克人体组织吸收1焦耳,为1西弗。
辐射可穿透一定距离被机体吸收,使人员受到外照射伤害。
核泄漏一般的情况对人员的影响表现在核辐射,也叫做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可通过呼吸吸入,皮肤伤口及消化道吸收进入体内,引起内辐射,γ辐射可穿透一定距离被机体吸收,使人员受到外照射伤害。
短时间内大剂量电离辐射引起的放射性损伤,称急性放射病。较长时间超过允许剂量的辐射损伤,称慢性放射病。此病常见于接受过量射线的工作人员、公众及核武器爆炸的罹难者,主要引发造血功能障碍、内脏出血、组织坏死、感染及恶性变等。
其中,核辐射导致的全身外照射损伤主要出现在急性放射病典型病程的初期。表现为恶心、呕吐、疲劳、发热和腹泻。“假愈期”患者持续时间长短不同,症状有所缓解。严重的发展到了极期则有感染、出血和胃肠症状。经恰当治疗后上述症状逐渐缓解。
而局部照射损伤是随受照剂量的不同,在受照部位可能出现红斑、水肿、干性脱皮和湿性脱皮、起水泡、疼痛、坏死、坏疽或脱发等症状。局部皮肤损伤通常持续几周到几个月,严重者常规方法难以治愈。不过。外照射多见于核电站工作人员。
体内污染引起的内照射一般没有明显的早期症状,除非摄入量很高,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国外发生的核辐射致病事件中,患者多表现为疲劳、头昏、失眠、皮肤发红、溃疡、出血、脱发、白血病、呕吐、腹泻等。有时还会增加癌症、畸变、遗传性病变发生率。一般来讲,身体接受的辐射能量越多,其放射病症状越严重,致癌、致畸风险也越大。
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辐射总危险度为0.0165/西弗,也就是说,人体每接受1西弗的辐射剂量,就会增加0.0165的致癌几率。西弗是个非常大的单位,因此通常使用毫西弗、微西弗。1毫西弗=1000微西弗。据我国核电安全专家介绍,根据我国的标准,每人每年受到的辐射量应小于2.7毫西弗。事实上,人体如果短期受到低于100毫西弗的辐射,也并不会造成影响。辐射剂量超过4000毫西弗,则可能致死。
媒体报道的福岛第一核电站3号机组外部辐射量一度达到每小时1557微西弗。这个辐射量只相当于一个人接受十几次X光检查,尚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专家强调,发生核事故或放射事故,特别是有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时,总的防护原则是“内外兼防”,具体包括:
1.尽可能缩短被照射时间;
2.尽可能远离放射源;
3.注意屏蔽。利用铅板、钢板或墙壁挡住或降低照射强度。
具体措施:当放射性物质释放到大气中形成烟尘通过时,要及时进入建筑物内,关闭门窗和通风系统,避开门窗等屏蔽差的部位隐蔽。
避免食入、减少吸收、增加排泄、避免在污染地区逗留。清除污染,减少人员体内污染机会。
具体措施:如果核事故释放出放射性碘,应在医生指导下尽早服用稳定性碘片。服用量成年人推荐为1D0毫克碘,儿童和婴儿应酌量减少,但碘过敏或有甲状腺疾病史者要慎用。
1.进入空气被放射性物质污染严重的地区时,要对五官严防死守。例如,用手帕、毛巾、布料等捂住口鼻,减少放射性物质的吸入。
2.穿戴帽子、头巾、眼镜、雨衣、手套和靴子等,有助于减少体表放射性污染。
3.要特别注意,不要食用受到污染的水、食品等。
4.如果事故严重,需要居民撤离污染区,应听从有关部门的命令,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撤离出污染区的人员,应将受污染的衣服、鞋、帽等脱下存放,进行监测和处理。
5.受到或可疑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应清除污染,最好的方法是洗淋浴。
防治辐射也有“专业食谱”
日本核电站泄漏事故备受关注,近日,全国一些省市出现抢购“碘盐”之风。专家强调,如果有人想吃碘盐预防放射性碘,一天要吃上2-5公斤才能达到所需的剂量。面对众多读者希望得到如何防治核辐射的求助,本刊请专家为大家开出了“抗核辐射食谱”:
蔬菜:多吃胡萝卜、豆芽、西红柿、海带、卷心菜,要确保维生素的摄入量,这对防治辐射损伤及伤后恢复均有效,如VK可减少出血,VP减轻呕吐、恶心,VC使血细胞再生加速等。
肉类:多吃瘦肉、动物肝脏,注意减少脂肪的摄入,要增加植物油所占的比重,其中油酸可促进造血系统再生功能,防治辐射损伤效果最好。还要注意摄入的蛋白质品质优秀,数量充足,以减轻放射损伤,促进机体恢复健康。
多喝绿茶,多喝蜂蜜水。
在膳食中适量增加无机盐(主要是食盐),可促使人饮水量增加,加速放射性核素随尿液、粪便排出,从而减轻内照射损伤。
生活中的辐射还有哪些?
其实,辐射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
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一些患者,也会受到核辐射,如放疗、同位素治疗、X光片等。
【关键词】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概念理解
“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首次由法国与德国的核安全当局的技术支持单位IPSN和GRS在1997年联合起草的《IPSN-GRS Proposa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uture PWRs》[1]提出,其主张“实际消除早期大规模放射性释放”。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随后也接受此概念,在1999年出版的INSAG-12[2]中提出:“对未来核电厂的另一个目标是能够导致早期大规模放射性释放的事故序列被实际地消除,而使用现实假设和最佳估算评价,导致安全壳晚期失效的严重事故只需要在区域和时间上有限的保护措施”,在2004年出版的安全导则文件NS-G-1.10[3]中对“实际消除”给出了具体定义:“如果某些工况物理上不可能发生,或以高置信度认为某些工况极不可能出现,则可以认为这些工况发的可能性已被实际消除”。
2011年福岛事故后,核工业界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关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各国先后出版核电厂安全要求或规范等均涉及“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2012年IAEA修订了SSR1/2[4],提出“核电厂的设计采用安全原则,必须采取实际措施来缓解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后果或辐射事故。必须实际消除可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高放射性物质释放量的事件序列,对于发生频率高的事件序列不得存在潜在的放射后果或只能存在轻微的放射后果。”2013年西欧核能监管机构(WENRA)的《Safety of new NPP designs》[5]和2013年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CNSC)REGDOC-2.5.2[6]进一步提出需要对“实际消除”给出一个量化的判断依据,但判断“实际消除”不能只根据截断概率,对发生概率很小的事故序列,依然需要进一步考虑降低风险需增加的设计功能、运行措施或事故管理规程。
福岛事故后,我国核安全监管当局在2012年了《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7],文中提出将“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力争实现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作为2020年的远景目标之一。
“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已经被核工业界广泛认同,各国的核安全监管当局对新建核电厂都对此提出了期望或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此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与认识。本文主要从“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两个关键概念出发给出理解,为此概念在新建压水堆核电厂上的合理应用提供参考。
1 “实际消除”的理解
1.1 “实际消除”概念理解
“实际消除”的对象与定义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普遍的共识[4-6],其对象为“可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高放射性物质释放量的事件序列”;定义为“如果某些工况物理上不可能发生,或以高置信度认为某些工况极不可能出现,则可以认为这些工况发生的可能性已被实际消除”。
从“实际消除”的定义可以发现它是从概率角度诠释的一个概念,对于“物理上不可能”可以认为是不发生的概率为100%,“高置信度的极不可能”即发生概率极低,而此概率值是极度可信的。因此“实际消除”不能完全等同于“绝对不发生”,而应该是发生的概率极低。“实际消除”对于发生概率极低的工况要求高置信度,因此由于外部灾害的不确定性太大,从概率论角度针对外部灾害是否满足“实际消除”评估方法应该与内部事件有所区分。
当“实际消除”理解为发生的概率极低以后,可以发现“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释放”不再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与早期的导则或法规中对于核电厂的技术安全目标的阐述是一致的。IAEA在1999年的INSAG-12[2]和我国2004的HAF102[8]《核动力设计安全规定》中对于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为“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另外在HAF102的2.1.5节中还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设计原则进行了阐述“核动力厂的安全设计适用以下原则: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核动力厂状态的发生概率极低;具有大的发生概率的核动力厂状态只有较小或者没有潜在的放射性后果。”
“实际消除”是对“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实际消除”应该理解为安全目标。“实际消除”作为安全目标应该具备明确指标判断依据,因其内涵为概率论的概念,可以考虑给出一个量化的评估概率。“实际消除”的对象为核电厂的事件序列,因此其量化的评估概率也是针对单个事件序列,是单个“点”的评估,与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概率(LRF)有所区别,“LRF”表征的是核电厂发生大量放射性释放事件的概率积分值,是一个总体的概率安全目标。“实际消除”的安全目标应该是与LRF安全目标处于相同地位,其体现个体与整体目标的有机结合,因此对于“实际消除”的量化目标建议与LRF值处于同一量级。另外,从合理可行尽量高的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角度,不能仅凭评估概率而进行截断考虑,需进一步考虑降低风险需要增加的设计功能、运行措施或事故管理规程,做到合理可行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
1.2 “实际消除”量化理解
从“实际消除”的定义可以发现它是从概率角度诠释的一个概念,对于“物理上不可能”可以认为是不发生的概率为100%,“高置信度的极不可能”即发生概率极低,而此概率值是极度可信的,因此如何去量化“概率极低”也是“实际消除”一直存在争议的关键点。对于概率安全目标的确定本文认为需要从概率安全目标的合理依据和实践的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概率安全目标。
1.2.1 概率安全目标的依据
美国核电的概率安全目标的制定是根据两个“千分之一”的安全目标。两个“千分之一”为:核电厂附近个人因反应堆事故造成即时死亡的风险,不应超过美国公众成员因其他事故造成“即时死亡风险之和”的千分之一;核电厂附近公众群体因核电厂运行可能导致癌症死亡风险,不应该超过所有其他起因致癌症的死亡风险的千分之一。其它国家的概率安全目标值也多是参考和借鉴美国的安全目标的结论。
1.2.2 实践可行性
在提高概率安全目标时应该考虑工程实践中的可行性,如果目标值太高,工程实践中实现的代价非常大,则会降低核电的经济性,不利于核电的发展;如果目标值较低,如果当前电厂设计就已经满足,则达不到对新建电厂进一步提高安全要求的目标。因此,新建核电厂的概率安全目标应该是在当前目标基础上,考虑了工程实践中合理可行的措施后能够达到的目标。
美国EPRI在1999年的URD[9]和NRC在2012年的 SRP
19.0[10]中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频率(LRF)安全目标为小于10-6/堆年;2012年欧洲的EUR[11]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频率安全目标为低于10-6/堆年,若考虑“陡边效应”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概率安全目标小于10-7/堆年;加拿大CNSC核安全监管当局2014年的REGDOC-2.5.2[6]中明确导致大量释放的频率小于10-6/堆年。
从“实际消除”的概念和定量化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实际消除”的设计安全目标,是对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与补充。“实际消除”的概率安全目标值的确定需根据合理依据与实践的可行性,将其与LRF的概率安全目标相结合。在设计上考虑预防缓解措施,合理可行尽量高的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实际消除”。
2 “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理解
从“实际消除”的理解可知“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其实是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其安全目标与LRF的安全目标是处于相同地位,因此对于“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中的“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应该与LRF中的理解是一致的。
IAEA在SSG-4[12]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推荐了四种判断方式:放射性核素的绝对量值、堆芯装量的某个份额、厂外人员受辐照的特定剂量、导致“不可接受的后果”的放射性释放。
――大量放射性核素释放的某个绝对值(以Bq的形式表示)
根据放射性核素释放进行大量的定义主要有两个类型,一类是以EUR为代表的“有限影响准则”(Criteria for Limited Impact,CLI)的形式,另一类是以IAEA为代表的核事件分级与放射性释放量对应表的形式。
2.1 EUR
针对设计扩展工况(DECs)提出的释放量限制要求以“有限影响准则”(Criteria for Limited Impact,CLI)的形式给出,用以评价电厂在DECs中的设计可接受性,也作为二级PSA(Probability Safety Analysis)的成功准则。
这些CLI可以保证如下设计目标的实现:(1)反应堆800m外无需紧急防护行动(如撤离);(2)反应堆3km外无需采取迁延的防护行动(如避迁);(3)反应堆800m外无需采取长期的防护行动(如再安置)和(4)电厂外仅有有限的经济影响。这些目标的实现将十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核电厂与社会经济及环境的相容性,表1给出了典型性核素131I和137Cs的释放量限值。
表1 EUR中的有限地域和时间上的防护行动对应的CLI
2.2 IAEA
IAEA根据国际事故等级[13],对各等级的事故后放射性物质释放进行了限制,其选择等效于核素131I剂量当量作为评估的核素,因为131I是核电厂释放的主要放射性核素之一,易于表征放射性物质释放水平,按照放射学辐射剂量效果,可以将释放到环境中所有核素的放射性活度的数量等效至131I。当释放的放射性当量水平超过1014Bq剂量的事故被定为五级及以上事故,五级事故基本特征为放射性物质有限释放而四级事故基本特征为放射性物质少量释放,没有明显厂外风险,一般不需要场外保护性行动,如表2所示。表3给出了一些已经发生的典型事故及其放射性后果。
*三哩岛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较少,按照堆芯损伤状态定义为五级,其余事故按照放射性物质水平划分等级。
――堆芯装量的某个份额
NUREG/CR-6595[14]中分析认为,挥发性/半挥发性裂变产物(碘、铯、碲)的释放份额超过2.5-3%,或者碘的释放份额超过10%都可以认为是大量释放。
――厂外暴露人员所受的某个特定的剂量
NRC和EPRI在核电厂安全目标中对“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给出了一种定义,即厂址边界处全身剂量大于0.25Sv。
――导致不可接受后果的某个释放
导致不可接受后果的某个释放更多是一种工程的定性判断,在二级PSA的LRF分析中认为导致安全壳失效的事故即可认为此事故后果将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核电厂的放射性最终的包容边界丧失可视为“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定性判断。对“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定性判断,便于工程设计上对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事件序列进行判断和考虑相应的缓解措施。
“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判断建议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性的方式便于工程判断,定量判断可以对定性判断进行补充,弥补遗漏。
表2 事故等级与放射性准则
表3 典型核事故放射性物质水平及事故等级表
3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进行了研究,形成初步的结论与建议:
(1)“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不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沿续与补充,此概念在核电厂的设计中应该作为一个设计安全目标。
(2)外部灾害的不确定性太大,从概率论角度针对外部灾害是否满足“实际消除”评估方法应该与内部事件有所区分。
(3)“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为一个概率安全目标,其对象为发生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事件序列或状态,与LRF的概率安全目标是个体与总体的关系,建议其概率安全的量化目标与LRF处于同一个量级。
(4)核电厂的“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率安全目标应该考虑单个事故序列发生的概率和核电厂的LRF值,进一步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
(5)“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建议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考虑,但是具体的量化值有待进一步研究。
(6)设计上考虑“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不能仅凭评估概率而进行截断考虑,而是合理可行的考虑预防缓解措施,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实际消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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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湖南桃花江、湖北咸宁和江西彭泽三个内陆核电厂已进入设计阶段。这三个AP1000内陆核电机组,应按照已经颁布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1]和《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14587—2011)[2]进行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设计和排放管理。由于内陆核电厂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是向内陆地表水排放,为了更好的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GB6249—2011和GB14587—2011对其提出了比滨海核电厂更严格的排放浓度控制要求以及排放控制的设计要求和管理要求,使得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将实现“近零排放”。本文阐述了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近零排放”的概念,描述了为实现“近零排放”而应采取的措施。
1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近零排放”的概念就总体而言,废水的“近零排放”指的是处理后的废水几乎复用,只有少量排放到环境中。对某一污染物而言,“近零排放”还可以有另外一种含义,即排放的废水中这种污染物的含量极少。放射性的“近零排放”就是指在排放的废水中放射性含量极低,即排放总量或者排放浓度极低。
1.1放射性废液管理的技术路线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放射性废液管理都有明确和相同的技术路线:高放废液经固化后转变成稳定的固体废物进行地质处置;中、低放废液进行净化处理,处理残留物经固化或固定后转化为稳定的和标准化的固体废物,进行近地表或中等深度地质处置,处理后的“干净”废液达标排放,按放射性液态流出物进行排放管理。核电厂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液基本都是中、低放废液,世界上所有核电厂都进行净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第四十二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因此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液应该进行净化处理。
1.2经批准后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相当于普通废水众所周知,放射性无处不在,因此从绝对角度来看,无论是生活废物还是工业废物,所有的废物都是含放射性的废物。为了在管理上区分放射性废物和非放射性废物(普通废物),引入了排除、豁免和解控的概念。简而言之,低于排除水平或豁免水平的废物和低于解控水平而被解除控制的原放射性废物,都是非放射性的普通废物。对于固体放射性废物,在环境中不易扩散,因此可以单独作为辐射源来考虑,其豁免和解控适用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中的规定,即“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下列准则均能满足,则可不作更进一步的考虑而将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a)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μSv量级或更小;和b)实施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对于核设施向环境排放的气态和液态流出物,应满足监管部门批准的排放方式、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的控制要求。其中,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是一种有限制解控,限制条件就是有可以排放的受纳水体以及适当的排放方式,解控水平就是监管部门批准的液态流出物年排放量控制值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5]给出的放射性液体废物定义是: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液态废弃物。因此,经监管部门批准排放的核设施液态流出物,就不是放射性废液,而相当于是普通废水。
1.3普通工业可能比核设施排放更多的放射性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照射增加(NORM)是近年来广泛关注的问题,其放射性对环境的影响高于核设施已经形成广泛的共识。NORM问题主要涉及住宅氡的持续照射、航空飞行等NORM活动以及主要包括稀土提取工业、钍萃取和应用工业、铌提取工业、非铀矿山、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二氧化钛工业、磷酸盐工业、锆和氧化锆工业、金属生产工业(Sn,Cu,Al,Fe,Zn,Pb)、燃煤工业、水处理(温泉)工业、建筑材料生产及加工等工矿企业的NORM设施。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建立NORM辐射监管体系[6]。燃煤工业的主要环境影响是化学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通常认为放射性影响很低。根据《中国辐射水平》[7],在电厂周围半径80km范围内,我国压水堆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所致的公众归一化集体有效剂量在2.91×10-3~6.94×10-2人•Sv/GWa之间,而我国燃煤电厂气载流出物排放所致的公众归一化集体有效剂量为16.5人•Sv/GWa,我国主要石煤电厂气载流出物排放所致的公众归一化集体有效剂量约为7.0×103人•Sv/GWa,同时全国石煤碳化砖建筑物引起的居民年集体有效剂量约为3.3×103人•Sv。对于普通工业设施,通常认为是没有放射性影响的,但其放射性的排放总量有时也可以与核设施相比较。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是一个热门话题,人们关注的主要是生态影响和诱发地震等,从来不会认为水电站会有放射性的影响,实际上也不会有放射性影响。拦河大坝是水电站的主要工程,因此从废水排放来看,无论是经过水力发电机下泄的水还是大坝其它部分排出的水,从某种意义上说,都可以看成是水电站排放的废水。尽管这种废水中的放射性浓度和大坝上游的水中的浓度是一致的,但毕竟是废水排放。鉴于河流流量的巨大,含有的放射性总量也是较大的。我们这里做一个简单的估算。且不考虑三峡大坝,仅考虑年平均流量100m3/s的河流上的水电站。根据《中国辐射水平》[7],中国河流中U、Th、226Ra和40K的平均含量分别是2.56μg/L、0.33μg/L、6.2mBq/L和133.5mBq/L,这里取0.2Bq/L,则其年排放的放射性总量约为6×1011Bq。而GB6249—2011规定的一个核电厂址中所有核电机组(通常内陆核电厂址按照4台机组考虑)向环境排放的除H-3和C-14外核素的年排放总量为2×1011Bq。显然,这样规模的水电站大坝下泄水中的放射性总量高于一个核电厂厂址排放的所有放射性(除H-3和C-14外)。尽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8]中将放射性列为一类污染物,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9]中并不对放射性进行排污收费,就是因为如果对核设施进行放射性排污收费,那么从理论上就要对包括水电站在内的大量的普通工业设施进行放射性排污收费,而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1.4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解控水平是相当严格的核电厂液态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可分为H-3、C-14和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三类。H-3只发射低能β射线,剂量转换因子较其它放射性核素低,对公众产生的辐射影响较其它核素小。C-14的主要排放途径是气态,液态排放量较小。因此对于水环境影响来说主要关注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根据GB6249—2011和GB14587—2011的规定,内陆核电厂系统排放口处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总排放浓度上限值为100Bq/L[1,2]。这个排放浓度限值是相当严格的。1)排放总量低。根据AP1000机组的安全分析报告,一台机组的设计放射性废水量为3000m3/a,经处理后满足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排放。保守的假定排放的废水中放射性浓度均为排放浓度限值100Bq/L,则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年排放量为3×108Bq。实际上,排放的废水不可能全部达到排放浓度限值,年排放量应该小于1×108Bq,仅为GB6249—2011规定的单台机组排放总量5×1010Bq的0.2%。作为比较,根据国内运行核电厂年报,田湾核电厂核岛废水处理系统(KRT)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实际年排放量为107~108Bq(排放浓度管理值为200Bq/L),秦山和大亚湾核电厂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实际年排放量为108~109Bq(秦山核电厂排放浓度管理值为1000Bq/L,大亚湾核电厂正常运行时排放浓度管理值为500Bq/L,大修时为1000Bq/L)。作为内陆核电厂,由于排放浓度限值远低于滨海核电厂,因此实际排放量会更低。2)排放浓度低。核电厂液态流出物中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主要为活化腐蚀产物Co-60、Co-58、Mn-54、Cr-51和Fe-59及裂变产物I-131、Cs-137和Cs-134。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第三版)[10],上述核素的饮用水指导水平分别是100、100、100、10000、100、10、10和10Bq/L,鉴于正常运行时燃料包壳没有破损,裂变产物比例很低,因此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在系统排放口处(即排放罐中的废水)就已经满足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指导水平,即可以作为生活饮用水直接饮用,且剂量小于0.1mSv/a。即使根据三门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给出的液态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比例,即在存在不合理高的Ru-106的情况下,将排放罐中的废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直接饮用,产生的公众剂量也小于0.5mSv/a[11]。
1.5用饮用水标准控制排放口下游水质是实现“近零排放”的根本保障饮用水水质标准是最严的标准。如果一种污染物已经达到了饮用水标准,还要说其对公众和环境产生有害的影响是说不过去的。我国的饮用水标准[12]直接采用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最严格的筛选水平作为放射性控制标准,即总β放射性1Bq/L,而排除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指导水平,因此比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更严格。考虑到电厂排放的废水在排放口下游1km处将要求达到基本混合均匀,且要求在排放口下游1km内不得设有取水口,因此GB6249—2011和GB14587—2011中明确规定对排放口下游1km处的水质进行控制,使得其达到饮用水水质的要求,以实现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目的。特别说明的是,我国饮用水标准对H-3并没有进行控制。为了保证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中H-3的排放对公众和环境不产生较大的危害,GB6249—2011和GB14587—2011中明确规定将排放口下游1km处的H-3浓度限值定为100Bq/L。该值是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指导水平10000Bq/L的1%,也就是说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指导水平。对排放口下游水质的控制,不但控制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浓度,也对电厂的排放管理和液态流出物受纳水体的受纳能力提出了要求,是实现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近零排放”的根本保障。
2实现内陆核电厂“近零排放”的措施GB14587—2011中不但规定了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而且规定了为实现浓度排放限值应采取的一系列设计和管理要求。为了实现内陆核电厂的“近零排放”,满足GB6249—2011和GB14587—2011的要求,内陆核电厂应在核电厂选址、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排放管理方面做好下面的工作:
2.1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有满足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解控条件的受纳水体1)要有受纳水体。放射性废液处理后向环境水体达标排放是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可以解控的前提。没有受纳水体,经过处理后的废水,即使达到排放标准,也不能直接向环境排放。GB18871—2002中8.6.2条规定的向普通下水道排放,不适用于核电厂。天然蒸发池是废水处理设施,是将液态废物转化为气态废物排放的处理设施,如需在内陆核电厂应用,要受到更多厂址自然条件的限制,要改进设计并被证明是最佳可行技术,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2)受纳水体要允许排放,即排放要与水环境功能管理相协调。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对不可以设置废水排放口的水体有明确的规定,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集中式取水水源保护区、经济鱼类产卵场、洄游路线、水生生物养殖场等环境敏感点,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功能区和Ⅲ类水功能区中的保护区等。3)受纳水体要有足够的稀释能力。由于有排放口下游1km处水体放射性浓度的限制,因此受纳水体的特征,特别是流量及水深的变化,要能够对排入水体的废水有足够的稀释能力。季节性河流、流量极小的河流、相对封闭的水库和湖泊等可能不能提供足够的稀释能力。
2.2改进核电厂的工艺设计1)改进堆芯设计,减少源项。如改进燃料包壳的设计,提高燃料对放射性的包容性;选择合适的堆芯材料,减少活化腐蚀产物的产生和向一回路迁移。2)改进核电厂一回路水化学控制,减少活化腐蚀产物向一回路的迁移。3)采用世界上先进的废水处理工艺,满足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4)根据受纳水体的特性和排放管理的优化,设计足够数量和容量的贮液罐和排放槽,以满足排放口下游1km处水体放射性浓度限值的要求。5)根据受纳水体的特征和周围的环境特征,选择最合适的排放口位置,以使得废水的排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小。6)根据受纳水体的特征,设计恰当形状的排放头,增大初始混合区的面积和体积,使得在排放口下游1km处能基本达到均匀混合。
2.3优化排放管理优化排放管理是核电厂运行期间最应重视的工作。应根据受纳水体稀释条件的变化和电厂的运行工况,合理规划和调整排放槽的液态流出物的排放速率,不但要满足排放口下游1km处水体放射性浓度限值的要求,而且要使得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小。
关键词:建筑业;新型材料;节能减排;环保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前言:节能减排这个话题一直是当今时展的永恒的主题,依据现代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急需加强节能减排。而要实现节能减排需要我们使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新材料,实现绿色建筑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并不了解所生产销售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标准。首先我们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建筑节能,什么是节能减排,然后结合近期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雾霾天气做简要分析。
1深入了解建筑材料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1)生态建筑材料的概念来自于生态环境材料,其定义仍在研究之中。其主要特征是节能与能源;容易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从而满足最少资源还有能源消耗,是一个相对发展的概念。
(2)建筑材料主要分为:结构材料,包括竹材,木材,石材,水泥,工程塑料等;装饰材料,包括各种涂料,贴面,各色瓷砖等;专用材料,包括防水,隔热,保温等。
2深入了解节能减排的具体内涵
(1)节能减排旨在节约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其包括节能与减排两大技术区域,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节能就一定减排。减排不一定节能。因此在研制建筑新材料在节能减排的应用的时候需要注意节能与减排两者的结合,不能只追求一方面的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定义,所谓节约能源是指采用新的技术加强用能的管理。而实现节能减排我国面临严峻的形势,只有通过不断的引进先进技术 ,使用新型材料。
(3)减排工程一般包括:展开农业源的污染防治;把印染,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作为重点,继续加大水污染的深度治理;推进脱硫工程建设;城镇水污染处理设施,提升脱氮除磷能力。
以上我们已对建筑材料和节能减排有所了解,接下来我们将深入结合我国北方部分地区的雾霾天气对新型材料的应有做详细探讨。
3雾霾天气相关信息
(1)在早上跟晚上的时候,相对湿度比较的时候,会形成雾;而在白天气温上升,湿度下降的时候形成的是霾。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有气象原因,也包括污染物的排放等原因。我国中东部地区已经陷入严重额雾霾还有污染之中。
(2)雾霾天气的危害:我国中东部地区已陷入严重的空气污染之中,深褐色点最密集的当属京津冀三个各地区。其中北京污染是最严重的地区,最高污染级别,PM2.5浓度,在深夜后最高的时候超过900微克;雾霾容易导致一些疾病:雾霾容易致癌,心血管疾病,呼吸道感染等。
(3)主要讲述一下北京雾霾天气的成因:
a:空气中SO2的含量过高,白天达到峰值——60微克每立方米。而这些SO2是如何产生的呢?北京境内很少燃煤,因而北京的雾霾天气一部分来源于局地的排放,另一部分来源于外地的输送。其主要是河北省的燃煤排放二氧化硫在夜间转化成硫酸盐,进而影响到北京的天气。据统计天津燃煤标准为7000万t/年,北京为2300万t/年,而河北省为2.7亿t/年。
b:SO2夜晚转换成硫酸盐,硫酸盐数值达到了40微克/m3。超过了2016年国家即将出台的一级标准PM2.5,35微克/m3。
c:来自本地的主要是机动车,采暖等餐饮类行业排放别有机物
4针对雾霾天气,有效的建筑节能材料的应用
针对雾霾天气以下我们将主要介绍几种新型材料来分析
(1)首先介绍一下光涂料颜料的催化剂——二氧化钛。他不仅可以对环境起到安全清洁的作用,而且还能够节省能量。
在早期的英国日本,人们将二氧化钛涂覆在马路上面,。其也可与沥青混合,减少空气中的污染物,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专业人士表示二氧化钛在净化空气,建设生态环境,其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北京工业大学开发研制了纳米二氧化钛的催化剂涂料。
(2)炭基材料的应用
炭基材料的应用作为全国首创的一种材料。可以解决PM2.5的空气污染指数。污染指数他能够吸附有害气体,比活性炭,硅藻泥等要高出20多倍。维舍卡颂石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可以有效的把吸附的甲醛等有害的气体分解成无害的二氧化碳跟水。这种材料应用到建筑建房上可以有效地解决室内的污染。
(3)针对机动车辆尽可能加大力度的推行轻轨建设的交通系统。如美国波兰的轻轨公交系统建设,使得附近没有大量的大型车辆停泊。对于尾气的处理,不达标准的汽油不能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在尾气排放部位安装三元催化装置。
5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造成污染而且对建筑物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增强建筑物的防护措施进而对环境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努力研发最低能耗,小污染的建筑材料。开发具有高性能长寿命的建筑材料,研发的这些建筑材料可以改善居室生态环境:调温,除臭,屏蔽有害辐射等多功能。下文将试举几例阐述:
(1)隔热保温材料:传统的保温材料主要是提高气相空隙率,使传导系数和热导系数降低。而纤维类的保温材料存在防水性差,寿命短等缺陷,因而人们致力于研究一种提高保温材料的隔热反射性能新材料。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科研人员研制一种新型太空绝热反射磁层,已经出口到中国,建筑物隔热保温可以起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功能,在整个人类能源消耗中,建筑能耗占到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其中绝大部分是采暖和空调的能耗,所以建筑节能减排有着重大的意义。
(2)板材保温材料的应用
在外墙保温工程中,板材保温隔热材料被广泛应用在建筑中,可以起到节能减排的功效。
(3)粉煤灰的应用:利用粉煤灰的胶凝作用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起到废物再利用的功效。
6结语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的是建筑的质量,节能环保等相关问题。建筑材料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其中包括: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等很多环境问题。但是我们应该号召更多的建筑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实现建筑的节能减排目的,进而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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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室内环境;室内空气质量(IAQ);污染;标准;评价方法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origin, research objects and related content of the indoor air quality and indoor air pollution, put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n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indoor air quality, and compares the indoor research situation, IAQ standards and the progress of IAQ evaluation index with that of abroad.
Keywords: indoor environment; indoor air quality (IAQ); pollution; standard; evaluation methods
中图分类号:B845.6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导论
一天中人们会有80%左右的时间在室内度过, 室内空气质( Indoor Air Quality, IAQ) 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理、心理健康。从20 世纪60年代开始,如何保障室内空气品质的优良已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室内空气品质是指在某个具体的环境内,空气中的某些要素对人群工作、生活的适宜程度, 是反映了人们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一种概念。这种概念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的, 室内空气品质并不局限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治理, 还包括室内适宜的温湿度、生活的舒适感和居室的美观性。但在现有阶段, 室内空气污染物仍是影响室内空气品质的主要因素。
1、关于IAQ理论的概述
1.1室内环境
室内环境主要指居室,广义上讲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医院室等室内环境和饭店、宾馆、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以及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室内环境从它的物理特性来定义,包括空气质量、照度环境布置和噪声等,其中最难的控制的是室内环境的空气质量问题。
由于室内引入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污染源或室内环境通风不佳而导致室内空气有害物质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种类上不断增加,并引起任的一系列不适应症状,称为室内空气受到了阿污染。
1.2室内空气质量的概念
IAQ的定义近20年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初,IAQ几乎完全被等价与某些污染物浓度以及室内热参数,室内空气质量的好坏被理解为室内空气手烟尘有害气体微生物的污染程度,以及空气温度、空气湿度、流动速度等热环境参数。
1996年,美国供暖制冷和空调工程师协会(ASHRAE)新通风标准62-1989R,提出了“接受的IAQ”和”感受到的可接受IAQ“概念”。其中,可接受的IAQ定义为:空调房间中绝大多数人没有对室内空气质量不满意,并且空气中没有已知污染物达到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的程度的浓度;感受到的可接受的IAQ定义为:空调房间中绝大多数人没有因为气味或刺激性而表示不满,它是达到可接受的IAQ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这一定义包括了客观指标和主管感觉两方面的内容。可接受的IAQ标准要高于感受上的可接受的IAQ;因为前者是基于对健康是否有害的客观指标,并考虑了人们的主观感受;而后者只是基于人体感觉的主观评价。
国内有学者认为,室内空气质量是指在某个具体的环境内,空气中某些要素对人们生活 工作的适宜程度,它反映了人们的体要求而形成的一种概念,IAQ的优劣根据人们的具体要求而定。
1.3室内空气污染
室内空气污染的定义:由于室内引入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污染源或室内环境通风不佳,而导致室内空气有害物质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种类上不断增加,并引起人的不适症状。
室内空气污染具有积累性、长期性、多样性的特点。室内空气污染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影响人的工作效率。
1.4室内空气污染的种类和来源
室内空气污染主要有3个方面:室外空气污染,大气中的粉尘、车尾气和工业废弃;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室内设备等;人类自身活动,人体代谢产物、烹饪或取暖造成的N氧化物、CO和粉尘,吸烟烟雾,清洁剂与杀虫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以及可吸入颗粒物等。
室内主要污染物可分为4大类:
化学污染:据统计,至今已发现的室内空气化学污染物约500多种,其中VOC达307种。例如,仅烹调油烟就产生多环芳烃、丙烯醛、颗粒物等200余种成分;烟草烟雾成分更复杂,已坚定出3000多种化学物质。装修型污染物种类繁多,包括甲醛、苯物系、VOC、氨、重金属等数百种化合物。
放射性污染:方剂地本身渗透的氡及其子体以及各种建筑材料中的放射性物质。其中,r射线来自房屋的建材大理石、花岗岩等天然石材,或掺工业废渣的建筑装饰材料、陶瓷砖等。氡及其子体来源于建材如花岗石、砖砂、水泥、石膏以及受氡污染的煤气、水等。
生物污染:细菌、真菌、病菌、花粉、虫螨等。仅引起呼吸道感染的病毒有200种之多,这些感染的发生绝大部分石在室内通过空气传播的。
电磁辐射:计算机、电视机、微波炉、电磁炉、广播、电视等。
2国内外室内空气质量研究的现状及进展
2.1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IAQ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当时制定了职业安全的车间空气质量标准。80年代末制定了公共场所的IAQ标准。90年代以来,由于室内装修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问题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系统的IAQ研究开始展开。由国内60多家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参加的中国室内环境联盟2003年在京成立。
(1)我国政府于2001年7月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法规,现已公布并开始实施的有一下4种: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此外,还有《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规范》》(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28580~18588-2001),共10项,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弟110号,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境总局共同颁布,2002年3月1日实施。
(2)室内各种污染物的检测方法。为保障公众的健康,2001年11月26日,我国公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该规范要求,对于民用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除了正常进行物理性能检测外,还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其中比较重要的如下:
环境空气中氡的检测活性碳核法
环境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中甲醛的测定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靛酚蓝分光光度法
(3)室内空气质量评价。目前,对IAQ的评价采取客观评价和主管评价。客观评价是采用室内空气 污染物浓度等指标来评价。客观评价的依据是各种污染物浓度、种类、作用时间与人体健康效应之间的关系。主管评价即利用人体的主管感觉对室内环境进行描述和判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时表达对环境因素的感觉,二是表达环境对健康的影响。在许多情况下,主管反映往往较某些客观的评价更具重要意义。目前,我国IAQ 主要评价方法是由同济大学沈晋明提出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价方法。还评价方法的评价过程主要有三条途径,即客观评价、主观评价和个人背景资料。客观评价直接用室内污染物指标来评价IAQ,主管评价即利用人自身的感觉进行描述额判断,最后综合主客观评价,结合个人北京资料作出结论。这一方法提出了评价IAQ及提高IAQ较使用的工作流程。
(5)空气净化技术。目前我国的空气净化技术级别很多。主要是通过分离、净化、过滤三个步骤。开发的新技术有光催化氧化法和等离子体净化方法等。
2.2 国外研究现状
20世纪70年代气,IAQ研究在国际上开始受到重视,政府与民间组织、机构、投入两人大量的人力和经费从事室内环境问题的研究。美国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室内环境安全与空气质量,法国成立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中心。不少国家投巨资建立了专门用于室内环境研究的受控研究舱,如美国劳伦斯伯克实验室的室内环境系、丹麦理工大学的室内环境和能源国际中心等。另外日本美国等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室内建筑、装修材料和家庭用品管理的相关法律。
2.3我国IAQ与国外IAQ比较之我观
世界各国对IAQ已有深入研究,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系统的制定出IAQ标准,主要原因在于IAQ管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性。作者因时间有限,主要进行了一下两方面的比较:
IAQ标准的比较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室内污染特点不同,人种、体质特性不同,制定标准的目的不同,因此,各国IAQ标准值是有差别的,且多为推荐标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5类:空气污染卫生基准、职业安全标准、公共场所IAQ标准、居民住宅IAQ指导标准、暖通空调的行业标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IAQ标准包含的指标较全面。最新颁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中全面规定了室内空气4类19个指标的限量值,其中与人们生活和工作长期密切相关的物理性参数4个,化学参数13个,生物性参数1个,放射性参数1个。甚至包括了主管指标。
发达国家的机械通风行业标准一般包括IAQ标准,这类标准多数同时也是职业安群、公共场所或居民住宅的IAQ标准。而我国则在IAQ标准中包含一些暖通方面的指标,如新风量、相对湿度和温度等。
氨在我国制定的多个IAQ标准中均作为一个指标,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北方民用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过程中使用含氨基类混凝土防冻剂导致了室内氨污染。而在发达国家,氨没有被列入IAQ标准。
美国IAQ标准中包括氯丹,美国很多房屋建筑使用大量木材,氯丹常被用于防治损害房屋木建筑材料中的白蚁而成为室内主要污染物之一,国内则无此问题。
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比较。控制室内主要污染源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是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一个重要方面。欧美国家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推行产品环境标志计划,不要求企业必须执行,但是获得认证的产品往往受到消费者的信赖,能够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绿色消费。我国的建材限量标准具有强制性,尽管我国在制定建材限量标准方面起步晚,但发展快,因为我国制定这些标准时充分借鉴了上述发达国家的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
参考文献:
OLESEN B.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ventilation of building.J.1997
关键词:建材污染;环保型建材
中图分类号: E83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人们的生活品质越来越重视环保性,这样就提出了日常的家居、办公、休闲场所健康舒适的要求。在这样的大前提下,采用清洁卫生技术生产,大量使用无公害、无污染、无放射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环保型建筑材料,是建材产品发展的必然趋势。
2 环保型建材的定义
环保型建材,即考虑了地球资源与环境的因素,在材料的生产与使用过程中,尽量节省资源和能源,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应具有以下特征:
(1) 满足建筑物的力学性能、使用功能以及耐久性的要求。
(2) 对自然环境具有友好性、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节省资源和能源,不生产或不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害物质,减轻对地球和生态系统的负荷,实现非再生性资源的可循环使用。
(3) 能够为人类构筑温馨、舒适、健康、便捷的生存环境。
3建筑装饰材料对环境的污染及其原因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逐渐对室内环境设计重视起来。人们力求创造一个舒适、高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但是人们室内装修使用的不少材料,大都是由化工材料制成的,有的本身含有有毒物质,它们不断的向室内空气中挥发有毒成分,给人体带来不良影响。据报道,美国环境保护局的专家们曾经对数个城市的10栋新建筑物作抽样检查证实,现代化新房内的空气中含有多达500余种的化学物质,比室外要高出许多倍。据美国微生物学会年会有关论文报道,现代建筑中,初步统计,2-3%的建筑物、构筑物都有石棉和氡,10%左右的建筑物被称为“病态建筑”。这些有“病”的建筑常常会把自身的“病”传染给建筑的使用者。
事实证明,许多建筑材料所释放的各种气体中包含氨、甲醛、苯、氡等对人体的健康非常不利的气体。同时封闭的室内环境由于温度、湿度较大,有些材料会对霉菌和细菌生长提供养料,对人体的危害更大。具体来说,建筑内装修污染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板材类。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人造装修板材,内含超标的甲醛,如大芯板细木工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用这些板材制作的复合地板、家具等。甲醛主要来自于制作复合板材所使用的脲醛树脂胶,这种胶具有胶接强度高、不易开胶的特点,是目前生产各种复合板材普遍使用的粘合剂。脲醛树脂中含有甲醛,会形成游离甲醛气体释放到空气中,而甲醛为高毒性物质。
(2)石材类。石材类装修材料如花岗岩、大理石、石膏、瓷砖等含有一种叫做氡的有害物质。氡是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19中环境致癌物之一,它是仅次与吸烟的第二个肺癌致病因。
(3)涂料类。装修中使用的油漆、涂料、防水材料及各种油漆涂料的添加剂、稀释剂中含有有害物质苯。
(4)水泥等建材类。水泥等建材中包含有有害物质主要为氨,它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
4 选择和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
4.1注重新型环保建材的采用
作为现代建筑工程重要物质基础的新型建材,国际上称之为健康建材、绿色建材、环境建材、生态建材等。环保型建材及制品主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健康住宅应能使居住者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完全处于良好的状态,应达到的具体指标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尽可能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建筑装饰材料,例如含高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含高甲醛等过敏性化学物质的胶合板、纤维板、胶粘剂;含放射性高的花岗石、大理石、陶瓷面砖、煤矸石砖;含微细石棉纤维的石棉纤维水泥制品等。因此,应该仔细地选择和恰当的运用可以将建筑材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使用那些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材料。溶剂型油漆、化纤毛毯、复合地板和其它许多建筑产品都可能在空气里释放出甲醛等挥发性的有机混合物(VOC)。这些化学制品不仅影响建筑工人和建筑使用者的健康,同时也会增加环境中的粉尘和有机物污染。
4.2遵循国家的环保法规
2002年1月1日开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正式实施。室内装修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重视。我们要努力执行,选用通过健康环保认证的材料,减少设计中色彩鲜艳的石材的运用,多采用优质聚酯和环保型硝基漆,减少或杜绝在空气流通较差的房间使用醇酸油漆的数量。当然,不同的建筑类型有不同的设计标准,但健康和无害化应该是普遍的原则。幼儿园建筑当然应该为创造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而挑选最“健康”的材料,可是对于仓库等建筑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也许不是那么重要,而降低维护成本也许应该是优先考虑的因素。
4.3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社会环境意识的高低是衡量国民素质、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要利用能够各种宣传媒体进行环保意识、环保知识、环保建材知识的教育,使全民树立强烈的生态知识、环境意识,树立加快发展环保型建材的责任感,自觉地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环保型建材的工作中来。
室外的绿色营造了美丽的环境,室内设计方面同样需要环保概念。那么对于居民,掌握对付装修污染的基本知识也很重要:(1)要严格选材。首先要看装饰材料是否是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要查看生产厂的商标、生产地址、防伪标志等。还要看产品检测报告中的甲醛、苯等有害物体释放量是否合乎标准;(2)要在装修后找到资质、正规的室内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听取专家的意见,选择合适的入住时间。最好空闲一段时间,使室内有害物质消释到安全系数内再入住;(3)入住后常开窗户加强通风,加速室内不良物质和气体的排放;(4)如果入住后有不良反映,要及时到医院检查身体,并请检测部门来检测,即使清除致病的污染源;(5)要学习、掌握一些装修环保标准和法规,在遇到因装修污染引起的纠纷时,要按照国家的环保法规依法调节或经诉讼解决。
【关键词】辐射监测;辐射防护;核安全监督;核电厂
0 引言
核电厂与常规电厂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放射性释放的风险。为确保核电厂工作人员免受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在核电厂设计中,考虑了在核反应堆放射性物质与周围环境间设置了多重屏障。
厂房辐射监测系统(KRT)用于监测核电厂中各个系统、各个厂房出现的或潜在的放射性危险。KRT系统设备可能发生故障或人员操作失误导致KRT系统不能实现其监测功能。核安全监督部门对KRT系统设备维修和试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本文以秦山第二核电厂(简称秦二厂)1号机组厂房辐射监测系统为例,对厂房辐射监测系统监督管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改进和完善核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厂房辐射监测系统的功能完好得到保证。
1 KRT系统简介
秦山第二核电厂厂房辐射监测系统有以下功能:(1)辐射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工作场所放射性辐射水平的异常变化。(2)排出流监测连续监测废水,废气排出流中的放射性活度水平。(3)屏障监测连续监测可能被放射性污染的工艺流体或厂房空气,以检查燃料包壳、系统压力边界等屏障的完整性,防止放射性物质通过各道屏障泄漏或释放。(4)自动启动报警和隔离装置。
KRT系统由多个位于核电厂主要厂房内的固定监测通道组成。KRT监测通道主要分为:气溶胶、碘和惰性气体测量;在贮槽(水池)或管道外测量其水活度;房间内区域γ剂量率测量等。KRT系统有些监测通道属于事故后监测系统(PAMS)通道,在事故情况下辅助运行人员分析和监视事故以及控制放射性物质向外释放。KRT系统PAMS通道有蒸汽发生器排污水γ活度监测通道(1KRT002/003MA)、烟囱低量程惰性气体β活度监测通道(1KRT017MA)等。
KRT监测系统设备要定期检查,并对安全相关监测通道定期测试。KRT系统定期试验项目内容包含:报警阈值检查、报警功能试验、通道报警联动功能试验、通道计数评价、系统运行状态检查。按照试验周期分为KRT通道周定期试验、KRT通道月定期试验、KRT通道换料周期定期试验三大类。
2 KRT系统监督管理问题分析
2.1 KRT系统核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核安全监督部门主要依据“运行技术规格书”及“安全相关系统定期试验要求”对KRT系统进行监督。
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核安全监督需要检查KRT系统运行情况、定期试验执行情况是否满足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具体的,关注KRT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监测通道出现的故障缺陷,要及时了解并分析判断是否影响其功能的实现,并检查运行部门是否按照要求记录相应通道的设备不可运行。检查KRT系统定期试验是否按照要求周期执行,以及试验结果是否符合验收准则。对不合格试验项目进行跟踪,督促执行部门及时处理故障缺陷,并及时重新执行试验。有些不合格试验中,故障缺陷暂时无法处理,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要求,导致监测通道不可运行,必须记录相应的设备不可运行事件,直到缺陷处理完成,试验重做合格为止。
2.2 KRT系统核安全监督管理需注意细节分析
在开展KRT系统相关试验或维修工作以及核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一些准则、规定要求的理解把握可能会不太准确,从而对核电厂运行、维修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影响,或对核电厂机组的安全水平构成潜在影响。
对于KRT监测通道可运行性的要求应该包含取样系统、探测部件、电气箱、就地显示报警箱、安装在集中机柜上的集中处理插件以及主控报警等各个部件完好可用。对于带有取样回路的监测道,其取样回路只包括被测流体取样管路的小部分,即包括被测工艺流体送来管路法兰(或变径管接头)和返回管路法兰(或变径管接头)之间的管道部分,而其它管道部分均属工艺系统管道。
KRT系统设备发生随机不可运行事件后的运行规定,其中有些条目的说明及补充要求可能不太注意,对工作计划的安排产生影响,或是设备不可运行信息记录不太准确。主要是有些同类的监测通道作为一组监测通道,例如1KRT005MA和1KRT006MA为一组,1KRT018MA和1KRT019MA为一组,同一组中一个或几个测量通道不可运行算作一个第2组不可运行,不同组中的测量通道不可运行算作不同的第2组不可运行。
当安全壳内发生事故时,安全壳隔离信号使一些系统阀门关闭,导致KRT监测通道失去作用。安全壳隔离信号(阶段A)使安全壳空气监测系统阀门关闭,导致1KRT008/009/028MA监测通道的取样空气被切断,这三个监测通道的测量结果再不能代表安全壳内空气活度。安全壳内空气活度只能由1KRT022/023MA监测通道给出。安全壳隔离信号(阶段A)使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阀门关闭,导致1KRT001MA监测通道对堆冷却剂γ活度的测量不再有代表性。堆冷却剂活度值由1KRT026MA监测通道给出。安全壳隔离信号(阶段B)使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阀门和堆冷却剂取样管道阀门关闭,导致1KRT002/003MA和1KRT026MA等监测通道的结果不再有代表性。
当主蒸汽管道阀门关闭时,1KRT032/033MA监测通道的测量结果不再有代表性。
在堆热功率输出低于20%时,1KRT032/033MA监测通道的N16活度测量结果不再有代表性。这时,蒸汽发生器泄漏率就使用测量惰性气体的装置测量。
2.3 KRT系统核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分析
运行技术规格书中KRT系统设备发生随机不可运行事件后的运行规定,其中有些条目描述不是很清楚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有不同理解及不同的决策。对“液体废物放射性测量通道0KRT901/902MA不可运行”这个事件的理解有差异在于在非废液排放期间,通道发生不可运行,是否需要记录相应的设备不可运行。本文认为,这两个通道任何时候发生不可运行,都需要记录相应的设备不可运行,因为根据可运行性的定义“可运行设备不一定处于在役状态。”
运行技术规格书规定,在0KRT 901/902 MA不可运行时,相应的废液在手动取样分析合格后也可以排放,但国内某一核电厂规定,在0KRT 901/902 MA不可运行时,禁止相应的废液排放。一般情况下,一个废液储存罐在接收废液直到规定液位范围之后,停止接收,关闭入口阀,储存一段时间,经过取样合格后可以择机排放。因此,本文认为在0KRT 901/902 MA不可运行时,相应的废液在手动取样分析合格后也可以排放是可取的。
3 结论
核安全监督部门对辐射监测系统运行和维修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加强监督管理;对核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容易忽略的细节加以注意;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统一完善,可以进一步提高KRT系统设备的可运行性,从而提高核电厂的辐射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那么土壤又是怎样形成的呢?自从地球诞生以来,在漫长的岁月里,形成了大气、水体与地球的岩石圈。经过无数日晒风蚀,岩石风化,就形成了土壤。土壤为一切生物的生长和栖息提供了场所。而生物的作用更为土壤提供了有机质,于是使土壤更加肥沃,这就为更大量和种类繁多的生物在生存繁衍上创造了条件。
土壤也会生病吗?是的,土壤也和人一样,如果你不爱惜它,它也会生病的。
最初,人类在开垦土地时,主要是从中索取更多的食物。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土地被利用得越来越贫瘠,人们就向农田补充一些物质,我们管这些物质叫做“肥料”。
可是,农田在获得肥力的同时也受到了污染。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现代工农业生产的飞跃发展,农药、化肥被大量使用,大气烟尘和污水对农田不断侵袭,影响了土壤的生产性能和利用价值,结果,污染过多,严重影响了土壤的自净能力,终于,土壤病倒啦。
土壤病啦,那它的病因都有哪些呢?
好吧,就让我们为土壤把把脉,检查一下吧。
病因一,城市垃圾和工业污染。想想,在我们家中有垃圾的时候,扔到垃圾箱中后,废品回收车会把垃圾都送到什么地方呢?是的,很多时候都是被送到填埋场埋掉的。就这样,土壤成了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主要存放地点。美国每年约有1.3亿吨固体垃圾废弃物堆放到城郊的农田里,英国每年要处理的家庭垃圾为1500万吨。城市垃圾堆积成灾,不但使鼠类、蚊蝇大量孳生,还进一步污染水源、恶化空气。
病因二,农药、化肥引起的污染。为了保证粮食及其他农作物增产,农药是必不可少的。农药虽然能杀灭害虫,但是也会对人体构成危害。就拿氯肥来说,不管什么氯肥,进入土壤以后,经过一段时间,都会有一部分变成硝酸盐,硝酸盐对人体是有害的,是会让人得食道癌、胃癌、肠癌的。
病因三,大气沉降物。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通过沉降和降水降落到地面。大气层中核武器的散落物可造成土壤的放射性污染。若雨水酸度增大,那可就要引起土壤酸化啦。
土壤病啦,人类又会怎样呢?
土壤生病啦,对人类的影响,那可是相当的严重!
你知道吗?被病原体污染的土壤能传播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这些传染病的病原体随病人和带菌者的粪便以及他们的衣物、器皿的洗涤污水污染土壤,通过雨水的冲刷渗透,病原体又被带进地面水或地下水中,进而引起这些疾病暴发流行。此外,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更是蚊蝇孳生繁殖的场所,蚊蝇又是许多传染病的媒介。这些土壤易腐败分解,散发出恶臭,污染空气。因此,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在流行病学上被视为特别危险的物质。尤其是土壤在遭到核污染的情况下,那危害就更可怕了,人体遭到来自土壤的辐射,会头昏、疲乏无力、脱发、白细胞减少或增多,发生瘤变呢。
那么,土壤生病啦,还能治好吗?
这个嘛,你可不要嫌脏哦。说起来,要给土壤治病,首先还是要把我们的粪便管理好。尤其是在农村,一定要对粪便实行统一管理,即无害化处理和使用。所谓粪便无害化主要是消灭粪便里的寄生虫卵和病原菌,避免污染土壤、水源、空气和周围环境。
其次,处理好污水。禁止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对灌溉用水必须进行严格监测。更为重要的,一定要控制化学农药的使用。对残留高、毒性大的农药,应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次数,探索和推广生物防治作物病虫害的途径,尽可能减少有毒农药的使用。
最后啊,要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一定要防止工业废渣对土壤的污染,最重要的途径是大搞综合利用,进行回收和处理。
好啦,亲爱的朋友,你现在学会爱护土壤、给土壤治病了吗?如果懂得了,那可一定要爱护它啊,不然我们人类也会得病,失去生存的乐土。
(选自《科普童话・百科探秘》2011年第8期)
说明对象――土壤会生病
第1―5段:说明土壤是什么、土壤怎样形成的,并指出土壤也会生病。运用了下定义、作诠释、举例子的说明方法。
关键词:公园绿地系统;城市规划;植物群落
中图分类号: S6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6-0074-03
1 引 言
城市人口规模的迅猛发展、城市经济建设强度的逐渐增强,无疑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城市发展引发了酸雨、大气污染、淡水资源短缺、温室效应等严重的生态问题,这些问题在发达的工业城市尤为严重。另一方面,城市的发展使得城市土地价值攀升,可供人们休闲的绿色空间被一栋栋拔地而起的建筑挤占,不能很好地满足人们逐渐强烈的休闲游憩需求。
城市公园系统在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正向作用。
2 城市公园绿地系统
2.1城市公园绿地
美国景观建筑学之父奥姆斯特德把城市公园定义为:“城区非灰色地带的功能性的公共绿色空间。”我国学者林乐建在《造园》一书中把公园定义为:“公园是提供大众享受、休养、游憩之用,能保持都市居民之健康,增进身心之调节,提高国民教养,并自由自在的享受园中设施;兼有防火、避难及防止灾害之绿化地。”我国的一些规范标准比较客观地对城市公园进行了定义。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定义城市公园是:“供公众游览、观光、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城市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休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休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维护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2.2系统
要研究城市公园系统,就应该先了解一下系统的概念。系统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或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根据系统的概念可以得出:城市公园系统从大的范围来看不能仅仅局限在公园本身,而应通过城市的绿化道路、河道等带状绿化廊道,有机地和其它公园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大的公园系统;对于公园本身而言,也应该将公园的各个景点、各个部分有机的协调起来,成为一个合理有效的整体,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2.3城市公园绿地系统
目前对城市公园系统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下面根据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城市公园系统的定义来粗略了解一下城市公园系统。
美国对城市公园系统(Park system)定义是:“公园(包括公园以外的开放绿地)和公园路(Park way)所组成的系统,具有保护城市生态系统,诱导城市开发向良性发展,增强城市舒适性的作用。”日本对城市公园系统的定义为:“城市中各种规模分散的公园通过道路公园有机联系起来,使全市的公园形成一个整体,各类公园和公园间的联络道路的规划设计要能满足市民平时的体育和休闲活动的需要,又可以满足非常时刻安全和避难的要求。”日本对城市公园系统的定义将城市传统意义上的公园和环状绿地、游憩型道路等绿地形式都包括进去了。
根据以上对城市公园绿地和系统的概念分析,以及美国和日本对城市公园系统的定义,我们对城市公园系统的概念可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城市公园系统属于城市绿地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城市中各类公园绿地、各类公共休闲绿地以及各种对公众开放的社区、单位等的休憩绿地,通过各种景观道联系而成,具有完善的层次结构和高效的功能效应的城市半人工化绿色空间系统,城市的各个独立公园是其重要的组成要素。
3 城市公园系统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城市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绿地景观中最能体现城市绿地功能的绿地类型,它的数量、面积、空间布局等直接影响到城市环境质量和城市居民游憩活动的开展,对城市景观文化的塑造和城市风貌特色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对城市的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
3.1城市公园系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城市绿地系统在改善城市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城市的生态环境起的作用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1改善局部小气候
城市中建筑集中,工业发达,硬质铺砖等大面积使用,城市成为一个聚集热量的热源地,尤其夏季容易形成热岛效应。城市公园绿地覆盖率比较高,植物物种丰富,花草树木叶面的蒸腾作用能降低温度,调节湿度,吸收太阳辐射热,对改善城市小气候有积极的作用。
3.1.2净化空气的功能
植物的光合作用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增加空气中的氧离子,有些植物还具有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作用,减少空气的污染程度,除此之外植物粗糙的叶片表面对烟雾、灰尘和粉尘具有吸附作用,降低空气中的悬浮颗粒,对空气的净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1.3降低噪声污染
现代化城市每天都各种各样的声音充斥着,形成噪声污染。这些噪声严重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许多研究表明,密集和较宽的林带(19~30m)结合松软的土壤表面可降低噪声50%以上。城市受到空间的限制不能栽植很宽的林带,对于城市公园来说,合理的规划设计对降低噪声污染仍然有一定效果,公园的林下空间给人们提供一个静谧场所的同时,也能阻挡一些外部的噪音干扰。
3.1.4保护物种多样性
在城市中到处都是建筑和人工硬质环境,物种比较的单一。城市公园却是一个人工的软质环境,物种相对要丰富得多,城市公园不仅保护了大量的植物种类及其基因,还增加了城市生境的多样性,为生活在城市的野生动植物提供了必要的生存条件,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
另外,公园绿化植物存在的地方,空气以及地下和水体中的细菌都会大为减少。城市公园系统不仅可以改善空气的环境卫生,也能改善土壤卫生。
3.2城市公园系统对社会效益的影响
公园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备生态功能、景观功能的场所。因此社会效益来看有以下2方面的作用:
3.2.1安全防护作用
现在城市建筑林立,空旷的场地非常少,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公园就成为了人们避难的主要场所。去年发生的5.12大地震,成都的公园成为了公园附近居民避难的栖息地。许多绿化植物枝叶含有大量水分,一旦发生火灾,可以阻止火势蔓延,隔离火花飞散,如珊瑚树,即使叶片全部烧焦,也不会产生火焰,对公园周围的环境有防火的功能;且对放射性污染也能起到一定的隔离作用。
[关键词]:绿色建筑、节能、环保
1.概述
1.1我国建筑能耗现状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建筑物的市场需求数量日益旺盛。截至2009年11月,我国房屋总面积已超过400亿m2,每年以16~20亿m2的建筑面积增长,到2020年将新增建筑面积200多亿 m2。建筑面积的迅速增加及采暖、空调、家用电器的普遍使用,导致建筑能耗持续上升。
建筑耗能指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在我国,建筑能耗已与工业耗能、交通耗能并列,成为我国能源消耗的三大“耗能大户”,约占社会总能耗的30%,如果再加上建材生产过程、运输过程中耗掉的能源,那么和建筑相关的能耗将超过社会总能耗的一半。
据2001年对我国北方省市住宅建筑能耗的调查数据显示,由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气密性能差,采暖空调系统能源效率低下等原因,与气候接近西欧或北美国家相比,我国北方采暖地区的住宅建筑单位能耗明显偏高。欧洲国家的住宅年实际采暖能耗已经普遍降低到6升油/m2以下,其 “高舒适度、低能耗”住宅则达3升油/m2以下,而我国同类地区住宅平均采暖耗能按欧洲方法折算为16升/ m2,要多消耗2-3倍以上的能源,且舒适性较差。按照建筑物各部位进行能耗分解,其中外墙、屋顶单位面积能耗为同类建筑的3-5倍,窗户单位能耗为2-3倍。我国建筑不仅耗能高,而且能源利用效率很低。目前中国建筑能耗中有50%左右是供热和空调设施,北方城市集中供热的能源主要以锅炉为主,供热输配管网保温隔热性能差,整个供热系统的综合效率仅为35%-55%,远低于发达国家80%左右的水平。
1.2绿色建筑定义
建筑的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包袱,因此大力推行绿色节能环保的新建筑是和国家提倡的“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相符合的,也是我国未来会坚定执行的战略方向。很多人把绿色节能建筑简单的理解为给建筑加保温、穿棉袄,这无疑是片面的。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以下就绿色建筑如何实现减少环境污染和降低资源消耗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2.绿色建筑应当减少对环境污染的几种形式
2.1有害气体污染
一是在建材生产过程中,煤、油、燃气燃烧排出大量CO2、SO2、SO3、H2S、NOx、CO等气体。其中占比重最大的含碳气体大多被海洋吸收,打破了海水的酸碱平衡,美国的测试数据显示自工业革命以来海水的酸度上升了30%,这对海洋生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长有钙质外壳的动物(如珊瑚、螃蟹、海螺等),因赖以御敌的外壳变脆导致其生存更加艰难。另外,含硫气体则是酸雨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是在水泥、石棉等建筑材料生产中和运输过程中会有大量粉尘产生。三是化学建材中塑料的添加剂的挥发;涂料中溶剂的挥发,粘接剂中有毒物质的挥发等都对大气带来各种污染。有些对建筑使用者的健康也会构成伤害。
2.2建筑垃圾污染
一是施工中“剩余混凝土”,根据北京市有关统计为总混凝土量的0.8%,每使用100万m3,就有0.8万m3混凝土被浪费,相伴的废水也对环境造成污染。二是废建筑玻璃、纤维、陶瓷废渣、金属、石棉、石膏,装饰装修中的塑料、化纤边料等。可以说每一个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建筑垃圾。
2.3废水污染
建筑工地混凝土拌和废水碱性偏高pH=12~13,还夹杂有可溶性有害的混凝土外加剂,一些工地直接将废水排入附近河流。水泥厂及有关化学建材生产企业,超标废水大量排放。还有窑灰和废渣乱堆或倒入江湖河海,造成水体污染。
2.4噪音污染
噪声对人的听觉、神经系统、心血管、肠胃功能都造成损害。建筑施工中建筑机械和强烈的振动会发出很大的噪音,据测试有相当部分的现场施工,噪声都在90~100dB,远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白天平均小于75dB,夜间施工小于55dB。
2.5光污染
玻璃幕墙、镀膜玻璃及一些抛光的金属构件会强烈的反射阳光,在其周围活动的人群,尤其是车辆驾驶者会有极大的不舒适感。另外城市高层建筑群不利于汽车尾气及光化学产物的扩散。使NOX等气体对人体产生光化学作用,危害人体健康。
2.6放射性污染
有些矿渣、炉渣、粉煤灰、花岗岩、大理石放射性物质超量。尤其一些天然石材,据有关部门测试,天然大理石近30%放射性超标。制成建筑制品对人体造成外照射(γ射线)和内照射(氡气吸入)。人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长期受放射性照射,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通过在建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有害气体、建筑垃圾、废水、噪声等污染。
3.绿色建筑对资源节约和环保的统筹
3.1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利用
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热等,既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也会减少废气污染,尤其是太阳能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可以大力推广。高层建筑的屋顶完全可以安装太阳能电池板,产生的电力可以供给大楼自身的一部分使用。国外也尝试在一些超高层建筑的屋顶建风力发电机组以利用高空的风能。此外我国的天然气资源相对较丰富,天然气的燃烧效率远高于煤炭,产生的废气和废渣又很少,是一种应该大力推广的清洁能源。农村地区则可以利用沼气来发电、供热。
3.2推广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技术
雨水的收集、沉淀、再利用系统在德国已经开始进入实际应用阶段,而在我国雨水的利用几乎是空白,我们只是考虑怎样将其从建筑及周围场地中排走。让人高兴地是我们现在愈来愈多新建的住宅、写字楼已经安装了中水系统,老百姓也对中水的使用越来越认可。中水完全可以胜任如清洁地板、浇灌小区绿地之类的使用需要。
3.3就近取材,尽量减少运输能耗
很多人对这方面的意识相当淡薄,认为我有钱想用什么材料都可以,根本不认为就近取材与节能环保有什么关系。山东、福建产石材,在当地的建筑立面上就可以多采用一些本地石材做装饰;南方地区多产竹子,可以在施工中尽量多用竹脚板、竹模板;海南岛的工地完全可以使用当地高质量的海沙。你的客厅未必非要使用进口的法国金线米黄才显得高档,更重要的还在于设计与搭配的协调合理,“只求最贵,不求最好”可不是品味之选。
3.4尽量不使用不可再生资源
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相应的加大再生材料、环保材料的使用比例。三年前意大利就已经严格限制本国的白色大理石开采量,意大利优质的白色大理石是很多建筑装饰以及雕塑作品的原材料,多年的开采已经使当地的矿山失去了自然的形态,横平竖直、削切整齐的山体让人触目惊心。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渣在建筑材料中的综合利用,混凝土骨料、筑路材料、砖瓦砌块、陶瓷、耐火材料等建筑材料已经在大量使用工业固体废渣做为原材料。用粉煤灰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加气混凝土砌块比传统的粘土砖更轻,保温隔热效果更好,是很好的填充墙材料。
3.5 加强对建材生产的管理
加大对不合格、不达标建材生产企业的治理力度,不但可以减少建材生产中对环境的污染,而且可以减少有毒物质对建筑使用者的健康伤害。
3.6尽量减少外立面上幕墙的面积
除非是建筑体量、造型或空间的必须,否侧幕墙的面积还是应适当减少。一是可以降低反光所造成的光污染,二是建造成本可以降低,三是保温效果可得到提高,四是将来的擦洗、维护、保养成本也可降低。
3.7对于新建建筑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与施工
屋顶、墙体以及外门窗的保温措施在冬季节约了采暖能耗,到夏季又可节约空调制冷能耗。节能灯具、变频空调可以节省相当数量的电能。不久前在一次新建材展览会上一家德国的空调公司展示了他们可以对出风口热损失再利用的新型空调系统,把空调的节能又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令人眼前一亮。另外建筑方位朝向、体型、间距等规划布局也能很大提升节能效果。
3.8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我国现阶段仅4%的建筑采取了节约能源的措施,在总量中所占比例还很低,大量的高能耗的既有建筑通过改造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能要求的。例如将外门窗换装成断桥铝合金或塑钢双层中空窗就完全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在进行粉刷外立面和平改坡工程的同时结合加装外保温也是可行的改造方案。另外,对于集中供暖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使用户可以根据自身对采暖的需求进行用热量的调节,既可以节省能暖,用户也可减少取暖开支。
3.9对建筑垃圾的处理
对于建筑垃圾,一方面可以在设计安装中合理利用模数以减少材料的浪费和垃圾的产生;另一方面如果能分类堆放,就可以对其进行回收并再生利用,既有很高的环境价值也有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