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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宝鸡市青铜器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宝鸡市青铜器博物馆温湿度掌控不严
青铜器文物保存的温湿度环境是对青铜器文物保存环境中对文物脱变影响最大的因素。无论是青铜器展厅还是青铜器文物藏品库,温湿度昼夜变化都非常之大。宝鸡市的大多数的青铜器博物馆虽然设置有集中制冷或者集中供暖设施,可是青铜器博物馆内温湿度调控范围设置的相对不合理,仅仅是为观众提供了一个相对舒适的观赏和学习的环境,并未能按照不同材质,不同文物,不同藏品,不同时间段来分别调控不同的温湿度。
(二)宝鸡市青铜器博物馆对光照技术控制欠缺
宝鸡市的青铜器博物馆展厅内的光照形式,主要的光源照射时以人工光源为主导,展馆奶使用的照射灯光主要是以直射灯、光导纤维灯,管灯等等,很多宝鸡市内小型的博物馆在展厅采光上仅仅使用的是自然光和人工照明光相结合的方式,在采光问题上,为满足旅游者观看欣赏时的光线要求,将光线直接照射在博物馆青铜器文物之上,对博物馆的青铜器文物并未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在这样长时间的灯光直射照射青铜器文物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造成青铜器文物表面或者青铜器文物的局部受热膨胀收缩不均,致使出现裂痕或者裂纹,使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水汽进入其中,造成青铜器文物损坏。
(三)大气环境对宝鸡市青铜器文物的影响
对于青铜器文物而言,周边的大气环境的优劣是影响宝鸡市青铜器文物保藏寿命的首要因素,随着城市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大气环境中的氟氧化物、硫氧化物、二氧化碳、氟化氢,氟气等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越来越多且成分越来越大,给博物馆收藏的各种历史文化遗产和物质文物都带来了极其严峻的威胁。
(四)宝鸡市青铜器文物发生病害和损坏得不到及时修复
宝鸡市的青铜器文物在发生病害和损坏时,很多青铜器文物不到及时的修复和保护处理,导致其发生损坏。在宝鸡市的一些青铜器文物收藏单位中,由于文物修复专业的专职人员相对不足,有些青铜器文物长年累月的得不到及时的检查、整理和修护,给宝鸡市青铜器文物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五)宝鸡市青铜器文物考古现场保护措施不利
由于长期处于一种相对缺氧、低温的稳定环境下,大多数埋藏于地下的器物与周围的埋藏环境也达到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平衡,文物腐蚀速度也相对比较缓慢。一旦文物被发掘出土,这种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就被打破,文物存在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不能采取适当可行的保护措施,文物将很快l生氧化、皱缩、粉化等现象,使得很多有价值的历史信息被破坏。
(六) 国家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力度相对不足
在宝鸡市的青铜器文物保护过程中,国家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力度相对不足,对青铜器文物管理人员没能做到法律监管实施有效,使得宝鸡市的青铜器在被保护过程中有被盗取盗卖的现象。
三.宝鸡市青铜器文物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博物馆硬件设施建设
按照宝鸡市青铜器文物的收藏数量和价值总量依次递减,分别设置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宝鸡市分所,宝鸡市市级博物馆,区级博物馆,各地县博物馆和文物管理所几个等级。在宝鸡市的青铜器博物馆库房、展厅等大环境中建造温湿度监测器。把监测环境的温湿度变化作为日常的工作进行,设置合适的监测范围,以此来摸清宝鸡市青铜器博物馆内温度和湿度变化的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展厅及库房进行温湿度的调节。
(二)规范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文物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尤其在现今,用切实可行的手段进行文物保护势在必得,为此,宝鸡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不但要以《文物保护法》为要求和基础,还需进国家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并以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加强对青铜器文物管理工作。
[关键词]基础文物;保护管理;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黑龙江史志2015.4(总第341期)
一、文物保护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文物保护的概念
基于百年以上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行政管理手段,运动用人、财、物和科学手段对其维护原貌称为文物保护。
(二)文物保护的基本特征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文物有这样两个基本特征:(1)是由人类创造,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2)是成为历史的遗存,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按照国际上的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二、 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护。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文物古迹也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须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二)为了文物这项旅游资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必须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三)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式的技术帮助和合作,比如派出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提供专家来培训当地的保护和修复技术的专门人员。
三、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显现
(一)机构不健全和体制不健全。由于各地区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和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基层的文物管理机构所肩负的任务繁多。但相应机构并不健全。
(二)文物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基层的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业务素质存在着差别,这使得基层文物工作者对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存在着极大差别。加之专业不对口,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培训、学习和深造,造成目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势。
(三)管理经费短缺。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经费仅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失去管理的功能。
(四)工作环境不够完善。许多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上具,甚至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五)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文物管理单位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往往导致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久佳。正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而引发一系列反映。
四、增强组织管理的有效手段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二是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领导文物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三是加强对文物工作者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这是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证。
(二)加强管理,强化文物站的管理职能。
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上。为此,一方面,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文
物保护法》为依据,制订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
(三)理顺基层文物机构的管理体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重视的差异,往往导
致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的差异和各种不平衡。所以对文物工作的垂直管理,进行上划管理,是体制改革的良好出路,对文物工作进行上划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
(四)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问题。
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是进行开发利用,但针对一个地区来说,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发利用也不现实,需要结合实际,二是兼得,走出适合当地发展要求的路。因此,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
(五)拓展文物经费来源渠道。
文物保护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完全依靠财政的投入不太现实。但政府可以通过依靠财税、开发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发动社会帮助。
五、七台河市文物管理站的概况与发展
目前七台河市文物管理站编制8人,平均学历大专以上,平均年龄40岁以上,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管区使用面积900平方米,藏品1000余件,共分四大种类,如:铁器、铜器、瓷器、陶器等。七台河市行政管理四个区一个县总面积属多百丘陵与原面相接合,文物保护面广。本站工作范围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文物保护与调查登记摸底。为了把文物管理工作管理更好,需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成立四个辖区的文物保护所;增加文物保护经费(财政方面);发动群众赞助方式;适当增加文物的修复的工作人员;适当增加文物保护的硬件投入;适当投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相结合,提高现代文物站的科学管理水平。
六、结束语
目前,文物站馆藏文物保护工作虽然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加强认识,努力改正,一定能够使我国的文物得到妥善的保护,从而使文物的经济性,文化性,艺术性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文物保护;基层;安全;存在问题;重要性;预防控制;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5-0269-01
在文化产业领域,文物作为人类历史文化重要的财富,具有非常重大的保护价值。文物的收藏与保护,不仅有利于提高国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帮助树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增强国家的民族凝聚力,同时对促进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与进步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作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文物保护与发展中本身就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文化历史的大国,在发展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这些文化在历史发展与进步中就形成了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文物,成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文化发展的象征与代表。
二、当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结合当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造成基层文物安全保护重视程度不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及政府对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是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这是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很多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多流于形式,文物保护中没有严格按照制度与规定履行,导致文物保护经费短缺,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困难,影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发展。
(二)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专业人才缺乏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中,专业人才缺乏是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在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由于文物保护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使得对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能力与素质要求也比较高,而基层文物保护人员本身结构的不合理性,导致了基层文物保护中专业人才缺乏问题的出现。
(三)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制度不健全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文物保护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基层文物保护机构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没有健全的文物保护机制,导致文物保护过程中经费投入与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编制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影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水平的提升。
三、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问题的防控对策
(一)提高对于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认识
在今后的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应注意进一步提高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提高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及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通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素质培训,在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道德素质及增强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二)健全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健全,主要是针对上述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工作机制不健全所采取防控措施。首先,要对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同时,基层政府以及城市建设、国土管理、交通等部门在工作开展中,注意配合基层文物保护的制度与要求,对文物保护申报建设项目要做好相关的审查与勘探工作。
(三)加强基层文物保护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当前的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中,专业性人才的缺乏是影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提升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建设,要求基层文物保护机构要结合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科学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基础上,通过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进行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同时,注意加强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现有技术人员的培养,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
(四)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
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首先,要求基层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基层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中,通过基层政府的支持与监管,推进基层文物保护发展和进步。其次,鼓励民间资助及捐赠等方式来获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解决文物保护中资金不足问题和困难。再次,基层政府及文物保护机构要注重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最后,做好基层民众文物保护的引导工作,以提高基层民众对文物保护的自觉性,随着文物保护意识加强与提高,来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与进步。
四、结束语
总之,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作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进行当前基层文物保护问题与防控对策分析,有利于提高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基层文物保护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园林植物;保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S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3-0196-01
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态及生存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加强,城市园林建设的地位更加突出。而园林植物保护是城市绿化管理的重中之重,关系着城市绿化美化事业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起着陶冶人的情操、传播文化的作用,这一切使得保护园林植物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而植物保护就是采取生态治理、农业防治、生物控制、物理诱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平衡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等因素,从而确保园林的可持续发展[1-3]。
1 园林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病虫害的发生
近年来,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种类较多,且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园林设计者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设计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例如没有考虑植物的生长特性以及植物之间相生相克的关系,植物配置不合理,导致病虫害的发生和流行。植物种植密度不合理,造成密度过大,影响植物生长环境,出现争水、争光、争肥现象,导致发生病虫害。或者是缺乏对植物多样性的考虑,使植物过于单一,抵御病虫害能力大大降低,致使病虫害猖獗。还可能是因为盲目引进外来物种,无意散布了有害生物,引发病虫害[4-5]。
1.2 植物保护规划不到位,管理人员缺乏专业化
由于缺乏长远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园林植物保护发展与现代化城市不协调。目前,我国一般采用全承包管理形式进行园林绿化管养工作。各承包公司独立工作,致使无法对病虫害进行统防统治,从而影响园林植物保护的整体效果[6-8]。园林管理一线人员多为临时工,流动性大,缺乏专业培训,对新药物及先进技术了解甚少,对病虫害不能及时鉴别,错过最佳防治时机。
1.3 植物保护机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检疫机构
目前,我国园林系统植物检疫意识淡薄,缺乏相应的检疫机构,调运苗木时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造成苗木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病虫害传播[6-8]。
1.4 化学农药的危害
化学农药防治害虫见效快、成本低,但是如果盲目地使用农药,不仅会使植物过分依赖化学农药,也会使农药残留加重。例如,几种常用药剂连续使用一段时间后,有害生物会不断向高级进化而获得较强的抗药性,从而使所需农药浓度越来越高,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加大了对人体的潜在伤害[6-8]。
2 园林植物保护对策
2.1 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园林,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在园林设计时,认真权衡和分析植物病虫害的相生、相克的关系,从尊重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出发,遵循生物共生、循环、竞争的原则,既保证布局合理化,又保证观赏价值。如以乔木为主,实行乔、灌、藤、花、草多种植物合理混配的林荫型绿化,营造和谐、有序、稳定的园林植物群落,形成一个多品种、多层次、互促共存、遮荫效果好的复层种植结构[6-8],从而有效避免植物发生病虫害的隐患。此外,园林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种植密度,防止互相争光、争水、争肥,滋生病虫害,也缩短了植物更新期,导致绿化“时装化”的不利结果。
2.2 增强国有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加强科研人才和科研力量的培养,积极利用新技术
依据市场需求,制定长远的苗木生产发展计划,近期与远期发展相结合,使植物保护发展具有后劲。如要把植物保护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认真实施,严格控制规划的随意性。政府应加大对园林植物管养的投资力度,彻底贯彻专项专管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归属。要想保证环境绿化的高质量和植物保护的高效率,必须树立长期发展的战略思想,培养科研人才,人才是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植物保护科研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奖励优秀科技人员,增加科研资金投入。此外,在城市园林植物保护中,应该促进植物体内、体表以及周围环境中有益生物的增长,调整生态和微生态环境,从而控制园林植物中的有害生物[6-8]。
2.3 合理引进外来物种,选育及应用抗性植物品种
在引进外来物种时,要遵循植物的分布规律和植物适应性规律,立足本地资源,根据本地特有的生态环境引进一些外域资源,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空间结构资源,同时还可以增加景观的美感,又可以减少病虫害的发生。此外,在选种时,应以乡土树种为重点,以适应城市生态环境,如抗干旱、耗水少、耐瘠薄和土实、抗污染、抗冻害、抗病虫、耐粗放管理7个方面为树种选择的首要标准[6-8]。
2.4 采用先进技术,减小植物对农药的依赖性
提高植物的机械装置水平,更新施药机械,提高农药的利用率和减少药物残留的污染如光电利用、机电一体化、农药回收等国内外先进技术。制定合理的施药方案,从而减少农药的危害。总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植物保护技术有了更多的发展,加强植物管理和病虫害的防治尤为重要。在进行植物保护时,要利用园林生态中植物、病虫害、天敌、环境等多种因子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植物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性,遵循植保原则,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科学合理地配置园林植物,促进生态系统间的良性循环和生态平衡,使中国的园林植物保护工作能够更好更快地进行。
3 参考文献
[1] 孙英,高光林.我国城市园林设计的不足与建议[J].安徽农业科学,2006,34(24):6503-6505.
[2] 郑丕捷.浅谈城市园林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J].现代物业:上旬刊,2012(6):187-188.
[3] 李开朝.园林植物保护趋势的相关思考[J].吉林农业,2010(10):147.
[4] 丁明,邹志荣.园林植物养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北方园艺,2011(12):84-86.
[5] 考扬忠,巩素霞,丁世民,等.城市园林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广东园林,2008(3):72-74.
[6] 南中益.园林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科学之友,2012(4):151-152.
[关键词] 陕西 文物资源 保护
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产、遗迹。文物丰富的历史价值、精湛的艺术价值,值得研究的科学价值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陕西是历史文化大省,旅游资源的吸引力主要依靠几千年祖辈留下来的丰厚文物。所以文物资源是陕西旅游资源的重点保护对象,陕西省内各级政府和民间组织也非常重视省内文物保护的状况。虽然在文物保护方面已经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但是文物保护的不足,文物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却屡次给我们敲响文物保护的警钟。本文就陕西几大知名景区文物资源危机事件对文物资源保护不力的深层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
一、陕西文物危机事件
1.秦始皇兵马俑二号坑漏雨
兵马俑二号坑展厅的主体及网架工程1990年完工,建筑总面积17934平方米,为网架结构,屋顶铺设了轻型屋面板,同时上面还加铺了一层防水卷材。但从2001年秋季开始二号坑大厅就出现局部漏雨情况,2004年漏雨点位开始增加;2005年夏秋暴雨时漏雨更加严重,竟有10处之多,较严重的区域分布在建筑南北两侧和东南部。漏雨现象虽然并没有给文物带来重大影响,但从2001年开始的漏雨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2.大雁塔倾斜
大雁塔的倾斜由来已久,据有关资料:1941年,大雁塔已经向西北倾斜了413毫米。但是许多人把这看成了正常现象,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也未有采取相关措施。致使倾斜速度加快,1983年倾斜度达到894毫米,1996年达到1010.5毫米。大雁塔长久倾斜且速度加快而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直到1996年陕西省政协常委王蒙在陕西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让大雁塔永远矗立在古城西安》议案后,才引起了广泛关注。
3.南城墙塌陷
2006年7月25日,西安城墙南门至文昌门段近30米长内侧城墙发生坍塌。据调查,城墙塌陷的原因:一是由于历史原因,二是从2006年7月开始南门至文昌门段内侧城墙正在进行398米长的“城墙抢修包砌”工程对城墙的防护措施不得力。
4.法门寺塔倒塌
1654年关中发生大地震,法门寺塔开始倾斜,经多次整修无效。1976年松藩大地震波及到法门寺塔,1981年又逢大雨,倾斜的塔身倒塌了半边,随后几年另一边也倒塌了。直到1987年4月有关部门在对法门寺塔整理挖掘中,在地宫发现了许多珍贵的文物,才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导致文物危机事件的原因分析
1.文物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观念严重存在
《文物保护法》(2002年)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然而,为获取文物的经济价值,又能规避国家文物法律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创造性”地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理念应用于文物类旅游资源的开发,指出只有将文物单位纳入旅游企业,将文物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才能促使文物资源优势向旅游产品优势转化,才能实现文物事业和旅游产业的共同繁荣;只要规划合理,合同规范严格,不会影响文物保护,只会给文物保护带来更大益处。
这一观点遭到文化管理部门的反对。他们认为,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就是将文物管理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旅游企业,甚至将文物作为一般实物资产租赁,承包上市,这是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是违背文物规律的行为,这将对文物事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性结果。
文物管理部门与旅游部门之间的争论,表面上看起来是保护与利用之争。根本的原因在于各自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利益取向不同,未能充分反应文物的全面性和合理性。文物管理部门主要责任是保护文物,是公益单位,是要将这些承载着历史文化信息的文物保护好,并使之得到继承和发扬,为子孙后代造福。而将文物作为资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则更多考虑如何利用这些资产,尽快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这种只重经济收益,不重社会收益,忽视国家整体利益,对文物资源采取急功近利的开发利用方式,必然对文物造成损坏、甚至破坏至消失。所付出的代价是用金钱难以衡量的。
2.政府重视度不够
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日益加快,现代政府重视的问题主要是如何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视了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古老的文物资源。虽然政府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执行文物保护法规不力,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无法解决,致使部分文物资源无法收到应有的保护。陕西的古遗址、古建筑、国家级文物数量之多,在全国各省区中居于首位,是当之无愧的“文物特大省”,但这些风烛残年记录历史史实的珍贵的文物却无法得到应有的待遇。兵马俑坑多年漏雨,大雁塔不断倾斜,埋葬中国古代帝王最多的咸阳塬,盗洞之多令人难以想象。这是其一。
政府重视不够的另一表现是文物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陕西是文物大省,全省各地的博物馆众多,但由于陕西经济发展缓慢,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投入无法满足需求。与其他省市相比,资金投入相对低下,如上海市政府对上海博物馆一个馆每年的投资约一个亿。2000年北京市为保护文物资源启动了“3.3亿工程”,即三年间市财政共拨出文物修缮专款3.3亿元,这一举动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配套资金接近50亿元,用于北京各处文物保护;2003年北京市又启动“人文奥运文物保护计划”,总投资6亿元文物修缮专款,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的保护质量。而陕西省每年对全省所有博物馆的业务经费大致有1000万,分到陕西众多的博物馆就更是微不足道。
三、加大文物资源保护力度的对策分析
1.切实规范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物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尤其在今天,文物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为此,文物管理工作不但要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还需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建设,并以法律手段规范和加强文物管理工作。同时,多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正确履行法律所给予的权利与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文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2.建立健全文物管理体制
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国家文物局也正在制定《文物保护“可纳入”工作规范》,并将“五纳入”的各项工作指标定性定量,使地方政府在执行中有所遵循。为此,要不断深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和制度改善;在机构改革中,不仅要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建设,还要加强市、县文物管理机构建设;在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中,采取有力措施对各级文物管理局,博物馆,文物保管和考古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适应新时期岗位职责。加强文物保护人员的管理培训之外,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也应该妥善处理文物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等问题,让工作人员工作之余免除后顾之忧,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文物管理工作上。
3.广开渠道,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
西方国家博物馆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企业赞助和社会捐助。我国文物保护的责任在各级政府。目前,国家财政拨款给文物博物馆的经费已相当有限,根本无法满足文物有效保护。为此,提出以下几个解决方法: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逐级配套”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都要根据辖区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文物保护资金短缺问题,真正实现文物的有效保护,进一步推动旅游业持续发展。
(2)广开渠道,多方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对于那些可以取得收益的文物保护项目,在保护国家利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合资,合作者。大力提倡一些企事业单位,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等各种资产投资方式直接参与文物保护。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可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从各种渠道用各种形式吸引资金保护稀缺文物资源。另外,可以积极争取国外政府和组织的援助,并鼓励境外各界投资保护文物。比如,1996年绍兴曾以古城保护名义,向世界银行申请贷款,终于在8年后,获得了世行4412万美元贷款用于绍兴文物保护,绍兴的这一举动,在创新文物遗产保护融资模式上成为国内同行学习的典范。
(3)开征文物资产税。《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化而改变。《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解释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被开发利用的不可平分的文物和馆藏文物的所有人是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对这些非劳动要素享有利用文物创造经济价值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为此,从文物经营单位的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文物保护基金,用于已被开发利用的文物单位和未被开发利用的文物单位的保护和修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状况。
4.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责任意识教育
对文物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其主要在于保护一些古遗迹和遗址免受可能的威胁或危险,为此,从各方面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责任意识教育。同时,还要加强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正面引导宣传。尤其是旅游景区在做好旅游宣传的同时更应该重视的景区的保护宣传。在文物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即要以保护为主。
5.借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先进理念
我国旅游业起步时间较晚,开发经验少,特别是在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方面因为需要大量专业知识作指导,更应该多借鉴国外在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合作方面的成功案例。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人类文明,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世界上一些在文物保护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希腊、埃及、美国、日本等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博物馆协会等国际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原则、规章和惯例的研究成果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文物保护法.2002
[2]国发: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13号
[3]第二届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会议的纵深思考.浙江在线,2006(6)
[4]李俊梅:历史文物旅游资源的现状及发展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03(1)
[5]梁雨华:文物旅游: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文史杂谈,2004(4)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G264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9-0299-02
随着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省市一级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等一系列新情况、新任务的不断出现,如何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是基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的崭新课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做简要的分析,并结合文物保护工作者的身份提出几点对策。
一 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对文物的保护,部分基层干部以及大部分农牧民对文物的保护认识不到位,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甚至毫不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破坏文保单位周边环境面貌。还广泛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的思想,只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社会效益,视文物保护为包袱,缺乏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意识。少数基层干部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不能与文物保护部门形成合力。
2.文物保护经费缺乏
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主要经费来源还是政府财政预算。这一点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也是国务院要求的“五纳入”内容之一,然而在现实中很难落实。以我县为例,多伦诺尔镇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城区内存在着大量有待维修保护的古建筑,但文物部门获得的财政预算只能对濒临损毁文物进行抢救性维修,我们也承认,各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钱,就目前地方经济的现状也不可能拿出很多钱来满足各项事业发展。但文物保护事业有其自身特点,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如果目前不对文物保护进行最低限度的经费投入,那么即使今后经济发达了,文物的损失也无法挽回,将愧对子孙后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3.法律法规抵触
从当前的操作过程来看,与文物保护政策相抵触的是《土地管理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依法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在新农村的建设中,建新房必须拆有价值老屋。文物部门在文物普查中也陆续有所发现,如果不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将会难逃被拆除的厄运;如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又缺乏足够的经费保护,致使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
4.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由于基层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能力有限,对区域内文物家底不清,基础数据不准的情况很难从根本上转变;由于编制的限制以及经费的缺乏,文物宣传展示工作很难深入开展;没有正规的博物馆,文物的存放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学规范,在服务方面缺乏主动意识;文管队伍的自身建设明显滞后,特别是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匮乏,职工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解决基层文物保护工作问题的对策
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任务繁重而又艰巨,全面推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本在于更新观念,强化领导,关键在于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文物工作“五纳入(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要求狠抓落实,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保护好文物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事业,是体现城市文明程度以及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全社会必须关注这项事业。以我县为例,多伦县多伦淖尔镇作为自治区首批历史文化名镇,城区内存在着汇宗寺、善因寺、山西会馆、清真寺、碧霞宫等大量的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自治区文化大区建设目标,县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如编印一些宣传文物保护方面的小册子分发给有关部门、学校、社区等;举办学习培训;召开纪念会、学习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等;建立一座条件完备的现代化博物馆,通过开办特色展览,在陈列内容、主题、环境氛围方面创造渲染,充分利用文物最直观、最生动、最真实、最可信的特点,使文物教育功能更具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通过加大宣传,强化和提高市民和保护地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保护好文物的自觉性。
2.建立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文物保护,都存在着资金缺乏的问题,但即使经费缺乏,也应保护。县政府应把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建议解放思想,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出台一些为保护文物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协会、宗教和个人等参与、捐助文物保护事业;借鉴兄弟旗县的成功经验,在坚持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各方参与保护开发,并让他们从中受益。以多伦县为例,县委政府在引进企业的同时,鼓励企业参与对汇宗寺、山西会馆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几年来,汇宗寺、山西会馆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并通过旅游开发手段,每年吸引大批游客游访,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同时还实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这种做法还可以应用的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中来。
3.要进一步规范动土管理
在生产建设领域落实文物前置审批程序是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证。要继续坚持“先申报审批后动土”的原则,凡是在文物保护地段动土,一律按程序逐级申报,规划、土地、城建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实行动土申报许可制度,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履行动土申报手续;文物部门要规范动土管理制度,加强违规动土的巡查监管。以确保勘探发掘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因生产建设导致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对违反规定擅自动土施工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4.健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提高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
县级文物保护部门作为基层文物单位,存在着人员编制不够、体制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现象。因此要做好文管体制改革,配齐相应编制和专业人员。要引进高素质的文物保护专业人才,把引进文物保护人才像引进科技、教育等方面人才一样,制定优惠政策。通过引进人才,迅速提高文物保护队伍的素质,同时,应该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举办各种专题性的短期训练班,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素质。切实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待遇,注重对后备人员的培养工作。
参考文献
[1] 刘心玉.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8)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
风景名胜区的文物保护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的旅游管理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或者其他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保管,使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免受破坏。具体而言是对具有一定艺术文化、科学和历史价值的古代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壁画、古石刻和古代石窟寺等;或者是与重大的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或者革命运动有关联的具有重要史料价值、教育意义或纪念意义的近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实物或史迹;或者是在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工艺美术作品或其他艺术作品;或者是在历史上各时代遗留的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其他具有科学、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图书资料或手稿等;或者是反映了历史各时代的各族社会文化制度、社会生活、社会生产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实物;此外还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等文物的管理和维护。
一、我国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文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文物的破坏因素主要来源于自然环境的侵蚀和破坏,在风景名胜区,文物的破坏因素除了自然条件的因素外还有人为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破坏。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各风景名胜区文物的破坏更趋明显。
1.自然因素的影响和技术、设备的落后。对于文物的破坏因素,首先来自于自然因素的影响,包括自然环境中的溶蚀作用、风蚀作用和流水切割作用,以及空气的湿度、温度的变化、地壳板块移动和动植物的活动规律等。
2.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使用过程中对文物的破坏。旅游资源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风景名胜区的文物资源造成破坏。首先,风景名胜区的开发需要在景区内进行宾馆、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造,而工程的施工通常会破坏文物的保存环境;其次,由于部分旅游管理部门的规划不到,过分地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对景区的文物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使文物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第三,风景名胜区在开发过程中对文物进行不恰当的修缮或者任意地改造文物,使文物遭到了破坏;第四,在风景名胜区的开发过程中,忽视了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过分热衷于假文物的修建,从而破坏了风景名胜区中的历史文化氛围,从而使破坏到文物的社会文化价值。
在风景名胜区的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不到位,造成文物的破坏。在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中,管理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使游人的接待数量超出了合理的承受容量,破坏了文物的保存环境,从而造成文物的破坏。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敦煌石窟为例,由于近年来大量游客的涌入,使得石窟内的湿度、温度升高,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加上石窟内光线的增强以及游客照相机闪光灯的频繁照射,使敦煌石窟壁画中的某些颜料发生化学反应而变淡甚至消失,原本历经千年仍然栩栩如生的壁画因此变得黯淡模糊,不复光泽,让人不禁扼腕叹息,心痛不已。
3.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安全问题。建国以来,中国正在不断富强起来,列强不再明目张胆地对我国文物进行掠夺,可是我国文物被盗现象却依然存在。文物的流失、倒卖甚至已经形成国际一条龙的经营模式,犯罪分子的猖狂也给我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文物保护造成困扰。
二、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应当采取的措施
针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文物保护方面的问题,提出几点措施,以供参考。
1.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将国家重点风景区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各地区旅游事业长远规划之中,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在进行地区旅游事业的发展规划时,对相关文物保护工作也要做出明确规划;在进行文物管理工作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配合与合作。
2.控制景区游客数量,防止游客的破坏。超负荷的游客接待最容易造成文物的损害,破坏旅游环境质量,从而加快文物的侵蚀速度,因此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该注意控制景区游客的接待量,同时在景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防止游客对文物造成破坏。
3.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的科学保护。国家应加强对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方面的相关科研投入,提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的科技手段,从而有效增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对自然环境侵蚀的抵抗力。
[关键词] 农村水资源 污染 可持续
一、现有农村水资源的污染状况
水资源,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地球水圈内的水量的总和。包括已经被人类控制利用的可供发电、航运、灌溉、养殖、给水等多种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井、湖泊、港湾和江河等。水资源是每个国家发展经济所必不可缺的重要资源,是人类及一切生物所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
1.工农用水矛盾日益突出
陕西省是一个水资源比较匮乏的省份,位于内陆腹地,大陆性气候,平均每年降水量仅为680毫米。陕西的人均水资源为1332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4%。
因为我国是农业大国,所以我国用水量最多的地方就是广大农村,但是近年来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也在逐年增加。而且随着陕西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大部分水资源的利用重点将转移到工业等非农部门,进一步降低了农村可用水量,加剧了工农用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了水资源利用中的供需矛盾。
2.农村水污染
由于现代农业中对化肥和农药的依赖和无节制使用,形成硝酸盐,直接破坏了当地的水资源,尤其是对农村应用水的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其次,农村中的生活污水、牲畜和人的排泄物等都不经处理就随便排入水中,容易使水体面临遭受寄生虫的危险;最后,由于地方政府大力鼓励乡镇企业的发展,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河、湖、江中,直接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水质恶化,水体富营养化,从而更加剧了农村水资源的污染。水体污染不仅加剧了水资源利用中的供需矛盾,而且还威胁到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的安全和农业生产。
二、环境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片面的发展理念
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一切以经济发展为前提,遵循先污染后治理的方针。所以有些地方的官员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片面增长,对于某些污染严重、排污不达标的乡镇企业,一路大开绿灯,不仅不处理反而还给予保护。
正是由于这种片面的发展理念,把工业发展与环境发展相隔离,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忽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协调性、工业发展与生态发展的统筹性,不仅污染了水资源,从长期来看还遏制了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2.信息透明程度低
我国对于环境信息和水资源信息的透明度存在着不少缺陷,公开程度依然不高。政府掌握了公开信息的主导权,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影响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了解和执行。尤其是那种排污超标的企业,由于拥有政府的支持和维护,没有公开企业的排污信息,不仅加速了该地区水资源的恶化,也使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有效赔偿。
3.农民本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我国对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没有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具体程序。尤其是在与水资源有关的公共决策中,农民就更是缺乏有效参与的合法途径和程序。正是由于保护农民权益的合法规定太少,其合法权益就更容易受到其他强势利益的侵蚀和损害。
由于农民普遍文化程度偏低,不能形成有效的民间保护机构。当他们在面对水资源遭受严重污染的时候,只能束手无策,或是零散地寻求政府的帮助,而没办法寻求合法途径正确快速地解决问题,而这些弱势群体本应该获得的赔偿,也可能在强势的企业主面前无法实现,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保护水资源的对策
1.加大农村污水处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处理力度,保护湖泊、江河等自然资源,把工业污水的排污标准纳入法律范畴,从法律层面保护水资源。研究新型的污水处理工艺,提高污水处理质量,从而有效地解决农村水资源的污染问题,提高水资源的再利用率,形成再生水合理利用系统。建立科学的灌溉系统,合理利用农药化肥,降低对农村水资源的污染。
2.政府的扶持
政府应从财政、技术方面加大对农村水资源保护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节水效果。由于我国农村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模式,大多数农民普遍都难以承受滴灌、喷灌和管道灌溉等高成本投入的灌溉技术,政府应在节水灌溉工程、节水灌溉技术、节水高产抗旱品种技术和节水高产耕作技术等方面加大投入,扩大对农村水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持。
3.优化产业结构
调整农村的工农产业布局,加大乡镇工业技术改造,限制高耗水高排放的工业发展,压缩用水效率低的产业,淘汰技术落后、排污量大、用水量高的产业。加大对低耗能的技术的研究开发,降低耗能量高、耗水量高的传统加工业在乡镇企业中比例。优化农业的种植结构,调整农作物的布局,发展高产节水农业。尤其是在水资源相对不足的陕西地区, 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雨养旱作农业。
4.联合运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提高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相互转化和循环利用,对灌区进行节水改造,通过衬砌等方式改造原有渠道,或是直接将渠道改为管道的输水形式,可大大提高渠系水的利用系数。
5.培养农民的节水意识
培养农民的节水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这是保护水资源的一种有效措施。同时政府应加强宣传力度,在城镇普及节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人们自觉自愿地加入到保护水资源的活动中。
四、结语
正是由于陕西省的水资源严重匮乏且污染严重,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也将势在必行。可以说,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很大程度决定了陕西的经济发展前景。农业是国家之本,对农业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更是不可忽视,一定要加强对农村的工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的重视,提高对农村水资源的利用率,因地制宜地发展科学灌溉系统,有效地解决现阶段农村水资源所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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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生存与发展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网络手段为代表的数字化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数字化技术不仅在各种工业领域得以广泛应用,而且给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开辟了新的途径。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世界各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很多国家,尤其是中国,才刚刚起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长期经验的积累,主要靠口传心记、言传身教传承,具有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殊性质,保护难度较大。
我国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基本上停留在拍照、采访、记录、物品收藏等简单的工作层面上,这种文字、录音、摄影、录像等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曾保存了大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书籍的生霉、录像带的老化、录像色彩的蜕变、录音带的失真等,都会使所记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不同程度地出现失真,加上拍摄角度的限制,影响了长期保存和利用。数字化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许多全新的采集记录手段,包括图文扫描、立体扫描、全息拍摄、数字摄影、运动捕捉等。数字化存储技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许多新的保护手段,包括通过数据库、磁盘阵列、光盘塔、光纤和网络连接以及一系列相关规定、协议,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通过这些现代数字化采集和储存技术,不仅可以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如手稿、音乐、照片、影像、艺术图片等,编辑转化为数字化格式,保存于数字磁盘、光盘等物质介质中,而且还可以利用多媒体网络数据库来存储和管理,使他们完整有序、便于检索,这能够整体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水平。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明确提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自此以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才全面起步。
2006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监督和直接推动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纷纷建立,积极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保护体系,并初步建立了涵括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专题数据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网络服务体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http:///main.jsp)开通于2006年6月9号,其宗旨是为了利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平台展示、传播中国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展示我国深厚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信息交流,凝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观念和理论共识,充分调动和利用全社会的学术、经济、舆论资源及社会公众的参与,以促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和健康开展。基于福客网(中国著名民俗网站)技术支持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据库也向大众提供了部分较为详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国家文化创新工程、文化惠民工程和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2002年开始由国家图书馆组织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站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与服务项目包括:第一,精品文化资源库中的“中国古琴”、“中国昆曲”、“中国舞蹈”、“地方戏曲”等中国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粹,以数字化的文本、图像、音频等多媒体方式展示,提升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的水平;第二,文化繁花(文化部直属单位数字化文化展示平台)、书海精藏(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展示平台)、文化广角(各地文化厅局数字文化展示平台)、文博精华(中国文物网站精品展示平台)等四大数字文化展示平台中包含了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经典剧目、津门曲艺、民俗风情绘画等,其中福建省图书馆的“海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暨省图古籍保护成果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等都是综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展示。
高校在这方面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天津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中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数据的数字化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在推动民间剪纸艺术数字化展示方面作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
二、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库存在的问题
1、现有数据库资料尚不完善
我国至今(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已经陆续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总计有151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其中不包括扩展项目)。推荐项目是指国家名录项目公布前进行公示的名录项目,经过国务院批准公布后即为正式的名录项目。扩展项目是指即前一批或前几批已经是公布的名录项目,而这次不同申报地区或单位又一次申报成功,那么这次申报的名录项目就叫前面相同名录项目的扩展项目。如果算上扩展项目,我国目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近2000项,而目前中国为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据库信息统计中仅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12项,明显存在着严重的数据缺失。这证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现有平台相互孤立,没有发挥综合交互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最大的益处是不仅可以记录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各方面的信息,而且可以在不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的情况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数字生产(数字复制、数字出版、数字再现)和数字传播,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独有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因此,利用数字化虚拟现实技术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产业化生产与经营,有利于形成新的行业及衍生产品,延长产业链,使文化产业的比重得到提高,这对当今文化产业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和意义。比如通过数字化技术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步伐,促使各民族服饰文化、民间技艺文化、民间文学、民间舞蹈、民间音乐、
消费习惯、交际礼节、节日庆典、娱乐游戏以及饮食文化等知识和技能的价值不断得到增值。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做的远远不够,这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提出挑战。
三、如何更好的让我国现有非遗数据库发挥作用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分类体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丰富、形式多样,既有多姿多彩的民俗文化,如风土人情、传统礼仪、宗教及节庆活动等,又有口头流传的各种民间文学,如传说、史诗、民间故事、寓言、民谣、谚语等;既有淳朴生动的各类表演艺术,如音乐、舞蹈、民间戏剧、曲艺杂技等,又有技艺精湛、美轮美奂的工艺美术,如面人、糖人、剪纸、编织、刺绣、彩绘、蜡染等。由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不同、创造方式有别,对其数字化既要遵循普适性的保护原则与方法,又要采取因类而宜、适合各自特点的方法和措施。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传统性和整体性,在对其知识的系统性、复杂性和内隐性等特征进行详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从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美学、历史学、心理学等多重角度探索非物
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构成要素,提取知识的特征并对其进行归纳总结;从When、How、What、Where、Why五个方面分别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间演变、表现方法、形式、相应地域及其内涵,并对分类后的知识从语法粒度角度建立其间的关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多层次类型分类体系。即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学术分类、信息化存储,以便科学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性的符号库和素材数据库。
2、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采集技术标准
针对目前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建设中存在的技术目标不一致、技术标准不统一、技术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立足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与国家数字化图书馆、数字化博物馆和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相配套,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创建、描述、组织、检索、服务和长期保存的需求,深入研究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资源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包括资源数字化采集、资源描述(元数据)、资源组织、资源管理、资源长期保存等技术标准;制定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的统一、科学和规范的技术管理规程。并应用资源管理与分发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统一有效的整合,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集、资源统一表示、资源权利信息描述、资源目录服务、注册服务、资源检索和等功能的实现。
3、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可视化表达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化技术与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化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视化可以通过图片、视频、三维动画等形式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使用传统数字化技术进行可视化外,更多的是属于知识可视化的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可视化还是一个崭新的领域,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多,离应用还有距离,但知识可视化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有效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可视化表达主要包括知识源层、知识描述层、可视化表达层和知识应用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括了不同的知识源,如史料记载文档、民俗活动、民间技艺、戏曲、舞蹈等,这些知识源在语义上具有异构性。知识描述层描述文化空间知识的特征及其构成分类,如地域类、时间类、表现方式类、表现形式类、原因含义类等文化空间知识。可视化表达层阐述根据知识的特征及其构成分类,选择恰当的模型进行表达,以便于不同用户进行知识的学习、共享与创新。知识应用层可以让用户根据自身的文化背景、知识构成等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知识可视化表达方式来学习、构建文化空间知识等。用户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相关文化空间知识的学习与交流,自身的用户类型信息就会随之得到更新,并且文化空间知识经过学习与交流将会得到发展与创新,从而更新文化空间知识源。
四、结语
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是现代社会的两个“互为表里的超级产业”,信息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可以提高文化产品的原创力,开发新的文化产品,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然而从产业发展的逻辑上说,信息技术只是手段,内容服务才是目的和核心。因此,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内容的建设上,数字文化内容越丰富,信息的共享度就越高,人们从中捕捉的商机就越多。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正在蓬勃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进行合理开发与利用的前景更广阔,从而形成文化与传媒、信息交融的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为高科技与高文化价值结合的产业交汇点,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有效保护的同时,更要使之上升为具有知识产权和资源资本属性的文化产品,更好地促进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创造出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
一、摸清全区文物家底,落实文物“四有”要求
目前,__区作为保山的一个典型文物大区,境内已公布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6项(其中:国家级2项,省级5项,市级7项,区级32项)。本着“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和研究工作,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挖掘我区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结合工作实际,文管部门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了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到依法保护,20__年依法树立起了7项市级2项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说明碑。其次,及时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在市区两级文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__年光尊寺被省人民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__年,我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保山玉皇阁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此,我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有汉庄城址和太保山玉皇阁两个重大项目,对这些文物保护单位都进行了依法保护。
二、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全区文物安全
__区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古代建筑的安全保卫、消防达标工作非常重视。20__年以来文物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配合每年于冬春两季分别进行一次文物安全、消防安全大检查,并开展了对辖区内文保单位的日常监测,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强化责任意识,多年来,文物系统内未发生过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文管所的安全保卫人员张荣光同志曾获得保山市消防安全先进个人奖。
三、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全区文物维修项目工程顺利开展
我区在文物维修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文物修缮办法》,根据文物修缮资质要求和施工招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芒宽双虹桥维修项目,总投资30万元,设计规划和施工方案经省厅批准后,于20__年9月已顺利维修完工;对板桥光尊寺的斗姆阁及河图镇水月寺进行了屋顶大面积检漏工作,检漏面积约600余平方米,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实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板桥光尊寺维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现已完成设计规划和施工方案,于20__年8月开工;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庄城址的保护开发,总投资1500万元,现已完成勘探设计任务和保护规划的制定。上述项目,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和《文物修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文物的级别和管理权限依法逐级报批,各项手续齐全。同时还积极投入到龙王塘改造、新农村建设、农村林产改革及板桥青龙街改造、廖官屯古代民居调查、太保山部队营区搬迁中的古建筑调查保护工作中,一部分准备修缮项目的论证和报批做到了处理及时、把关严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__区文体局认真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依法履行各项部门职能职责。20__年来,局、所分别派工作人员参加了云南省文物局在德宏组织的“全省文物安全执法培训班”学习,提高了我区文物队伍的文物执法能力和素质。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此次文物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问题,需要我们及时整改,进一步加强管理。
1、因客观条件限制,一部分古代建筑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及消防隐患。针对这部分建筑,我们打算在今后的一两年内,争取文物保护经费,购置一部分安防器材,尽早尽快排除隐患。
2、个别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因历史原因存在违法违章建筑。针对这种个别情况,我们将按照文物法的相关规定,积极与文物的使用单位和违章建筑物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多方协调,进行清理。
3、部分群众的文物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采取多种途径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文物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作为中华文化的承载者和见证者,众多考古遗址和田野文物如繁星般散落在广袤的神州大地上。一大批于无声处挥洒汗水的基层文保工作者在默默守望这些五千年中华文明。只是,与他们日夜相对的文物的巨大价值相比,他们自身发展的空间与可以凭借的资源有限,难免有捉襟见肘之叹。目前我国基层的文物保护手段十分有限,文物部门许多干部呼吁,法律修订时应当多多考虑现实中基层文保这支“无名英雄”队伍。
存在问题:一是基层文保工作者人手严重不足。基层文管所不但人员少、巡查任务重,还缺少有效的执法措施,比如遇到村民在帝陵周围埋人堆坟,文保员只能口头教育。即使获悉重大违法线索,文物部门也只能下达督办文件或通报批评,实际收效有限。二是相较于大遗址的重要价值与保护利用的高难度,当前文保部门普遍存在级别低、协调能力不足等问题。文物部门管理下放到基层后,话语权逐步降低。且保护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和国土、建设、林业等多部门协调,工作往往推进缓慢。三是文物保护技术能力和人才机制有待提高。现阶段文保工作“物防”“技防”谈不上,主要还是靠“人防”,但文物部门普遍人力不足,借重业余文保员或群众文保员是常态。不过,他们的身份在文物保护法中并未明确,因此合适的待遇保障也都无从谈起。
基层建议:一是加大政府对文保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在国家及地方层面,可由文物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联合参与的文物保护中心,随时处理文物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文保工作机制体制的创新。针对文物保护范围大、等级高的保护区,应按照符合其保护利用需求的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系,除了发挥好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能,还应在全社会普及文物保护的知识,特别是让文物所在地的民众产生历史文化自豪感,自觉参与到文物保护当中。此外还需要拓宽参与渠道,理顺参与机制,让有意投入文物保护的社会力量能够更好地贡献力量。三是加强基层文保人员队伍建设,并运用多种手段保护文物;优化管理与考核体制,真正发挥基层文保部门的作用;拓宽基层引进专业人才的渠道,同时加强在岗文保专业能力培训。提升文化自信,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作为中华文化的承载者和见证者,众多考古遗址和田野文物如繁星般散落在广袤的神州大地上。一大批于无声处挥洒汗水的基层文保工作者在默默守望这些五千年中华文明。只是,与他们日夜相对的文物的巨大价值相比,他们自身发展的空间与可以凭借的资源有限,难免有捉襟见肘之叹。目前我国基层的文物保护手段十分有限,文物部门许多干部呼吁,法律修订时应当多多考虑现实中基层文保这支“无名英雄”队伍。
存在问题:一是基层文保工作者人手严重不足。基层文管所不但人员少、巡查任务重,还缺少有效的执法措施,比如遇到村民在帝陵周围埋人堆坟,文保员只能口头教育。即使获悉重大违法线索,文物部门也只能下达督办文件或通报批评,实际收效有限。二是相较于大遗址的重要价值与保护利用的高难度,当前文保部门普遍存在级别低、协调能力不足等问题。文物部门管理下放到基层后,话语权逐步降低。且保护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和国土、建设、林业等多部门协调,工作往往推进缓慢。三是文物保护技术能力和人才机制有待提高。现阶段文保工作“物防”“技防”谈不上,主要还是靠“人防”,但文物部门普遍人力不足,借重业余文保员或群众文保员是常态。不过,他们的身份在文物保护法中并未明确,因此合适的待遇保障也都无从谈起。
基层建议:一是加大政府对文保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在国家及地方层面,可由文物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联合参与的文物保护中心,随时处理文物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文保工作机制体制的创新。针对文物保护范围大、等级高的保护区,应按照符合其保护利用需求的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系,除了发挥好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能,还应在全社会普及文物保护的知识,特别是让文物所在地的民众产生历史文化自豪感,自觉参与到文物保护当中。此外还需要拓宽参与渠道,理顺参与机制,让有意投入文物保护的社会力量能够更好地贡献力量。三是加强基层文保人员队伍建设,并运用多种手段保护文物;优化管理与考核体制,真正发挥基层文保部门的作用;拓宽基层引进专业人才的渠道,同时加强在岗文保专业能力培训。提升文化自信,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关键词:文化遗产 尤溪县 保护 开发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但随之历史的更替,不少文物因各种原因已不复存在。为实现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使更多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 ,尤溪县将按“十二五”规划要求提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历史文化名村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年文保单位抢救修缮经费达100万元以上,体现了尤溪县对文化遗产保护高度重视。
一、前期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1.落实文物普查,夯实基础工作
1958年,为响应国务院在《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提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工作”。尤溪县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这个时期因工作刚起步,专业人才缺乏,只发现了3处古文化遗址。1982年,尤溪县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月11日起,历时10个月,普查15个乡镇,179个大队,251个自然村,征集文物300余件,重新查清古遗址39处,古建筑45处。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4月13日在梅仙公社乾美大队桥尾村朱熹后裔朱培清家发现的明刻本《紫阳朱氏建安谱》以及1983年后尤溪县境内发现的17座之多的南、北宋时期的壁画墓葬。2007年4月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次全国文物普查于2011年12结束,旨在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更好地保护文物。
2.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文物修缮
历经三次的文物普查,使尤溪县的文物资源得到充分的了解,尤溪县共有文物保护单位64处,其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点691处,其中复查111处,新发现580处。1、加大监管力度,分别与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和配齐文物安全管理员,坚持每月文物安全巡视制度,重点在汛期、春节期间对全县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编撰了《尤溪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手册》和《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宣传单下发至各有关部门与单位,明确职责,规范制度管理。2、推进文物修缮工作。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了《各级文物单位修缮审批办法》等10多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部门及时掌握文物建筑的使用情况和修缮计划,对于这些文物建筑的施工建设,文物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程序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存在问题
1.专门保护机构及专业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匮乏
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专业性强,目前尤溪县专业文物保护机构较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文物执法工作人员较少,现有的工作人员缺乏全面精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各乡镇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精力分散,难以全力投入到文物普查和保护工作中,使得文物普查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
2.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根据市政府和上级文物部门的要求,全县文化遗产的组织协调、统筹管理都需要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提供平台,但尤溪县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还有待完善。
3.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费用相对不足
目前,尤溪县有2个国家级、10个省部级、52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结合尤溪县文物项目现实情况,文物修缮、管理、安防等保证工作深入开展的专项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影响到专项工作的进度和深度。
三、开展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途径分析
1.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质
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打开用人渠道,从社会、高校、科学院等多方引进文物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充实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立好专业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将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纳入编制,在各乡镇设置文物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培训指导,提高管理人员的执行力和业务能力;建立管理人员责任督查制,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乡镇文化活动中心考核体系。
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随着文化遗产工作不断推进下,要建立一套符合现实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模式。一是继续完善和健全文物保护机制,进一步收集和梳理重点历史保护区、历史保护文物的历史发展资料,做好电子信息化录入和网络建设,开展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加强对县内历史保护建筑的综合性修缮和功能性利用。二是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例会制。研究制定好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批论证、资金使用等流程,对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管理、传承基地及传承人工作室的建设等应有明确要求。三是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针对棘手问题听取专家意见,提高工作完成质量。
3.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做好组织保障
《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文物保护工作的项目也随之增加,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经费的落实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申请,针对国家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面的重点项目和特别项目应投入相应的专项保护经费,力争提高重点文物的保护补贴和修缮维护费,多渠道满足保护需求。
参考文献
[关键词]毁损文物类犯罪 立法评价 建议
综合看来,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已初具规模,为形成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是,由于事物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新事物、新情况源源不断出现,目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呈现出很多的缺点和不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文物的保护,我们应该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文物保护的现实情况出发,不断研究新问题,发现新情况,完善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就毁损累文物犯罪的立法状况而言,笔者认为还是存在问题的,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相比,有时候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却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是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也使刑罚的轻重失衡有违刑罚的公平原则。所以,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的刑期进行改造,以实现刑罚的公平。鉴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严重危害性,笔者建议可以将特别严重的毁损文物行为(如损毁大量国家保护的一级文物)的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这样,方能使得对一些特别严重的毁损我呢无的行为的处罚显得罪刑相应。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对于追求不发经济利益的而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既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文物犯罪大都是犯罪分子出于贪图财利的动机和目的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犯罪适用罚金刑,一方面可以剥夺其再次实施文物犯罪的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分子贪图财利的一个惩罚,同时也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就毁损文物累犯罪而言,目前,虽然大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常常只处以自由刑而忽视罚金刑的适用,使得罚金刑流以形式,丧失了财产刑处罚的功能。因此,鉴于罚金刑的好处,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犯罪分子罚金刑的适用。此外,就过失损毁文物罪而言,现行刑法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与其使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不如对其使用罚金刑,一方面是对其过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能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这是因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珍贵文物,范围太窄。如果仅仅只处罚过失造成怎鬼文物毁损、流失的行为,就会丧失对一般文物的保护,使一般文物处于危险的境地。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珍贵文物的做法使范围太窄,应予以拓宽。再者,从故意毁损文物罪和过失毁损文物罪的立法来看,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作为动产文物的珍贵文物也包括不动产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惩治文物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我国刑法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条规定可谓是问题多多,亟待重构。首先,“名胜古迹”四个字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2 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文物保护立法的需要,笔者建议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这样会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更加协调。
历史文化遗产既是我们的财富,同时因其承载了大量的文明信息,也就成为我们研究古人、研究历史的途径和载体,所以,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研究》,《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作者简介:孙娇,女,陕西咸阳,四川大学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院刑法学,中国刑法。综合看来,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已初具规模,为形成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是,由于事物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新事物、新情况源源不断出现,目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呈现出很多的缺点和不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文物的保护,我们应该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文物保护的现实情况出发,不断研究新问题,发现新情况,完善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就毁损累文物犯罪的立法状况而言,笔者认为还是存在问题的,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相比,有时候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却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是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也使刑罚的轻重失衡有违刑罚的公平原则。所以,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的刑期进行改造,以实现刑罚的公平。鉴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严重危害性,笔者建议可以将特别严重的毁损文物行为(如损毁大量国家保护的一级文物)的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这样,方能使得对一些特别严重的毁损我呢无的行为的处罚显得罪刑相应。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对于追求不发经济利益的而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既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文物犯罪大都是犯罪分子出于贪图财利的动机和目的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犯罪适用罚金刑,一方面可以剥夺其再次实施文物犯罪的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分子贪图财利的一个惩罚,同时也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就毁损文物累犯罪而言,目前,虽然大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常常只处以自由刑而忽视罚金刑的适用,使得罚金刑流以形式,丧失了财产刑处罚的功能。因此,鉴于罚金刑的好处,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犯罪分子罚金刑的适用。此外,就过失损毁文物罪而言,现行刑法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与其使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不如对其使用罚金刑,一方面是对其过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能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这是因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珍贵文物,范围太窄。如果仅仅只处罚过失造成怎鬼文物毁损、流失的行为,就会丧失对一般文物的保护,使一般文物处于危险的境地。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珍贵文物的做法使范围太窄,应予以拓宽。再者,从故意毁损文物罪和过失毁损文物罪的立法来看,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作为动产文物的珍贵文物也包括不动产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惩治文物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我国刑法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条规定可谓是问题多多,亟待重构。首先,“名胜古迹”四个字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2 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文物保护立法的需要,笔者建议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这样会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更加协调。
历史文化遗产既是我们的财富,同时因其承载了大量的文明信息,也就成为我们研究古人、研究历史的途径和载体,所以,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关键词】 文化遗产保护文物遗迹规范管理执法机制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文物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启动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文物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对文物遗迹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推动了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城乡一体化进程快速推进过程中,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中依然存在着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审视城市文物保护规划管理工作,成绩是肯定的,但从与时俱进的要求来衡量,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日益凸现
一是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导致建设性的破坏。个别地方在制订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规划时缺乏文物保护意识,随心所欲,乱搭乱建,使一些古遗址、古建筑等环境风貌遭到不同程度地破坏;二是存在着急功近利等商业化倾向。有的地方为了满足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尤其在旧镇(村)改造中,在文物保护区域内盲目审批建设项目,拆毁有价值的文物建筑和历史街区,导致一些历史文化遗产丧失传统风貌和特色;三是个别单位法人违法的行为屡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对历史文化的挖掘、宣传、展示不尽人意
我国文物遗迹较多,底蕴深厚,保护利用具有较大潜力,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开发不力。一是品牌意识较差。一些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文物遗迹,由于缺少自我宣传和挖掘整理,至今乏人问津。二是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不够紧密,造成一定程度的各自为政。三是文物与经济的结合不够紧密,重经济轻文化、重建设轻文保的观念和现象仍普遍存在于区域发展中,经济与文化、文物间缺乏整体规划和紧密合作。
(三)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国务院早在1997年就明文规定:要将文物保护做到“五个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目前个别城市对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资金虽然逐年增加,但与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需求还远远不足,就拿一个市来说,除文管办正常的人员经费以外,专项文保经费安排甚少,大部分镇(街道)还没有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至涉及文保单位维修的工作迟迟得不到落实。
(四)文物执法机制不够健全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文物价值认知度的提高,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从事非法盗掘和买卖活动,使许多文物史迹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由于管理力量薄弱,反应能力差,执法管理常常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
二、几点对策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总书记在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作了精辟的阐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崇高责任,是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造福人类的千秋功业。同样,保护文物,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既是传承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大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重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进一步整合文物资源。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要文物资源加以重新整合,有条件的要积极争取申报全国和省级文保单位,努力提升我市文保单位的规模和档次。二是梳理文化类型。要在三大文化的背景下,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挖掘整理徐福文化、宗教文化、名人文化以及商帮文化等特色文化的亮点。三是确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一盘棋的工作思路。对文物景点的保护和开发要做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切忌盲目开发,分散经营。
(二)合理规划,增加投入
要着重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凡涉及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要加大对文物保护开发的投入,两级财政对文物的投入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递增。同时,要求各镇(街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
(三)挖掘内涵,打造精品,努力提高展示力和影响力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数量多,部分遗产层次较高,但在如何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展示上还做得不深。充分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特色的关联,打造出符合地方的精品,而不是翻建旧品,用文化内涵与历史文化遗产为契合点打造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