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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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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已经很难适应目前国情的需要,所以,必须对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不仅适应国家的发展,而且对国家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也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需要。所以,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1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1.1公共卫生的含义

公共卫生与常说的医疗服务是从某些方面来说还是有一定差别的,美国城乡卫生行政人员委员会对公共卫生定义为“公共卫生是通过评价、政策发展和保障措施来预防疾病、延长人寿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一门科学和艺术”。公共卫生服务从社会效益回报时间上来看是相对较长的服务,但是是一种相对来说成本比较低的而且能够起到良好效果的服务工作。目前在国外,公共卫生服务在各个国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在公共卫生工作中政府的干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国家对公共卫生服务制定相关的规定,以便于更好地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

1.2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含义

公共卫生管理机制就是指为管理公共卫生所设置的机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的统一称呼。公共卫生管理是政府为了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疾病的防治方面采取的有效的措施,比如说制定相关的卫生政策,建立卫生服务组织机构等工作。

1.3公共卫生管理的性质

公共卫生管理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就具备行政行为的某些特性,包括组织性、互动性、开放性、强制性和适应性。公共卫生管理的主体是国家的行政人员,客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体意志的反应,实施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国家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人民的生活有良好的保障。

2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2.1是国家政治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

公共卫生关系到国家广大人民的健康,公共卫生是政府的行为,政府通过实施一定的公益事业保障人民健康,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化学制品等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果公共卫生功能无法跟上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带来新的健康危害。公共卫生管理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它的有效性与社会矛盾有直接关系,是社会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的关键,也反映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好坏。公共卫生事业面向全体人民,切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活状况,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能够使国家赢得民心,稳定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

2.2公共卫生是保障国家广大人民生命安全的需要

公共卫生代表了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的根本利益,有效提高公民的的健康素质,公共卫生具有健康监测和分析的作用,可以有效处理突发的流行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可以建立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的有效项目,可以增强社区公共卫生意识,维持政府及个部门之间的联系合作,公共搞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有效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水平,促进公共卫生服务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

2.3对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顺应了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

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事业单位也在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共卫生是政府的行为,具有行政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应当从全局、从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前景上对公共卫生事业进行分析,全面衡量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政府方面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保证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稳定。

3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目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现状

3.1.1指导思想问题

公共卫生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状况是疾病肆意流行,人民健康得不到保障,那么社会经济无论如何发展都没有意义,公共卫生的核心是公众健康,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但是由于国家财政拨款的不足导致有些地方疾病预防工作不到位。并且因为利益的驱动,很少有人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做为执法者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清楚的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甚至有的认为卫生执法是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因而产生工作上的消极行为,这种思想严重影响着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

3.1.2缺乏强有力的权威指挥系统

在2003年我国出现的非典疾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系统应急机制的不健全,如果在当时有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非典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就能够得到良好的控制。应急机制的不健全,暴露各个部门之间没有有效的协作,在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面前,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处理机制并不完善。

3.1.3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公共卫生专业要求工作人员既要掌握专业的知识又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据资料显示,高学历的工作人员集中于城市之中,而占人口总数70%的农村,相关的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不高,经费的匮乏无法购进相应的设备,乡镇公共卫生工作仍然没有得到发展,人力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导致乡镇公共卫生状况落后。

3.2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3.2.1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颁布了很多关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在众多的法律法规的标准上,有些规定已经与社会的实际情况不适应了,不利于公共卫生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不在量的多少,而是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根据社会地发展不断的去完善,不断的去适应社会的发展。

3.2.2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有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等机构,卫生监督体系作为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一部分,是维护正常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健康的重要保证。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卫生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远远不够,工作效率不高,无法对同级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无法适应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监督执法和医疗机构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混乱。

3.2.3公共卫生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法律法规内容上重叠交叉导致公共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其内部存在交叉执法、重复监督的现象,卫生监督职能分散在各个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分散的执法给管理带来一定的负担,同时也很容易导致相互依赖的局面。3.2.4执法有偿服务影响执法公正我国对公共卫生投入的不足,各机构开展有偿服务,这样的工作模式严重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形成了那些没有收入社会性的监督工作没有人干的现象。由于公共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能交叉重叠,造成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争抢现象,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坏国家行政执法的形象。

4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4.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策

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行决策与执行分开的形式,将执法权交给更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的职能,市场的监管由专门的执法部门进行。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相关的政策,就要把政策落到实处,响应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投入,把公共卫生预防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4.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

吸取非典病情的教训,建立完善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在全国各地建设相关的疫情监测机构,对相关的疾病或者疫情进行分析判断,对重大的传染性疾病能够尽快的做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并进行良好的控制,提高重大疾病发生时应急救治的能力。

4.3政府加大财政支出,提供保障

政府加大对公共卫生的财政投入,尤其是乡镇的公共卫生,给予足够的经费保证,充足的经费才能保证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4.4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行政,做好作为监督员的职责,在职权范围内的严格执行,切忌违规越权失职行为的发生。制定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内部工作制度的更具有约束性,针对性也更强,执行的效果也会更好。

4.5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全社会能够及时的了解公共信息,电子化的网络信息系统能及时预见可能会出现的危险,一旦有重大的疫情事故发生,能够根据预先设定的方案,迅速的做出处理,将危险因素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5结语

公共卫生管理是我国卫生管理事物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对我国人口健康素质有良好的作用。加强我国公共卫生管理机制的改革首先要明确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中的现有的问题,针对问题一一解决,从制度上,财政上最大限度的给公共卫生管理提供便利,使公共卫生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全面提高国民的整体身体素质。

作者:肖颖 单位: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张日铭.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北京: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9):224.

第2篇

【关键词】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人民负有基本保护的义务,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生态环境,保护老百姓的国计民生安全。而目前全人类正处于随时可能因为气候极端异常而爆发大灾难的风险社会当中,气候极端已经不再只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范畴,已经成为人民日常性及公共性议题。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江南山地与长江三角洲大平原的接壤处,山地众多的地理位置、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全球环境异常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自然灾害活动日益频繁,一年四季均有发生,其风、暴雨、洪涝干旱、山体崩塌滑坡和地面沉降等是浙江抗灾的重点。面对灾害,拯救生命是第一位,浙江省政府本着一贯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建设平安浙江、和谐浙江为目标,高度重视浙江的救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如《全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对灾害医疗救援给予全面性的法律规范的指导,以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自然灾害医疗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绍

抗击灾害,拯救生命,不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国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全球范围而言,也是每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其中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设置了比较先进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的灾害医疗救援体系,其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了解及借鉴。

(一)美国

1.法律法规。美国《国家应急预案》是有关处置灾害的综合性法法律,将国土安全、紧急事件管理、法律实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急医疗服务以及私人部门等统一为一个整体结构,对联邦政府、州长、地方行政首脑和民族行政首脑在应急事件时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紧急事件期间互相协调的基础。《美国突发公共卫生实际应急反应指南―针对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者》旨在帮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或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卫生应急反应行动。这是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此外,还有《减灾和紧急救助法》、《联邦紧急相应计划》、《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国家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法》等。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体系。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三级应对体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系统)一HRSA(地区/州医院应急准备系统)一MMRS(地方城市医疗应急系统)二个子系统胡。当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系统由CDC提升到联邦应急计划,总统有权根据危机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启动联邦应急计划;HRSA主要通过提高医院、门诊中心和其它卫生保健合作部门的应急能力,来发展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负责药物获得、急救、运输、信息传递、隔离检疫、医务人员培训以及医院系统协调;MMRS通过地方的各个执行部门,如:消防、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等部门,现场救援人员协作,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最初48小时的有效应对。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和自愿组织在灾害医疗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该组织的主席是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顾问委员会的委员,在《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担紧急救援和为灾民提供后勤服务方面,被公认为是第一应对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还有1881年成立的美国红十字会,履行包括国内和国际灾难救援在内的某些美国政府的责任,具有“联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国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4.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美国在联邦 C D C 中专门设有负责与媒体沟通的通讯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和医疗救援人员及时告之灾害事态信息,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判断灾害发展状态。此外,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主持全球应急管理系统,以灾害信息服务、灾害应急事务处理为目标,主要业务包括同国际系统连接,进行灾害管理、减灾、风险管理、救助搜索、灾害科研等。

美国对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体现在基本行政法律、各项专门的减灾法之中,并且还有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并且该职责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非灾害发生后的“临危受命”;把卫生系统与其他系统串联起来,使得公共卫生、灾害事件管理、执法、医疗服务等领域内的人员可以综合有效的协作;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力量,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发挥其优势作用;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应对体系及具体程序和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二)日本

1.法律法规。 1 9 6 1 年颁布实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预防灾害、对应灾害和灾后重建等事业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其他相关法律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该法就防灾救灾中政府的责任、地方团体的责任以及市町村的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布于1 9 4 7 年的《灾害救助法》是关于灾害应急救助问题的最早的法律。其宗旨是:在发生灾害时,国家要在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红十字会、其他团体及国民的协助下,进行应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来保护受灾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针对多发行地震灾害,还制定了详尽的地震灾害对策性法律,如《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

2. 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三级政府负责管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即中央一都( 道、府、县) 一市( 町、村 )三级,由主管卫生和福利的厚生劳动省负责建立,并以之为中心,纳入整个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日本政府会向国民及有关机构发出紧急通报,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同召开了干事会,研讨对策。中央主管机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最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实施应急对策。在日本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系统中,消防(急救):警察、医师会、医疗机构协会、通信、铁道、电力、煤气、供水等部门,也按照各自的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和平时的约定相互配合。平时,在灾害疾病的预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全国各都道府县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2007年修订的《灾害基本对策法》把红十字会在内的61个非政府机构制定为全国性公共事业,要求其无条件配合灾害救援工作。

4.快速反应的灾害救援机制。建立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的医疗救援程序,并根据不同时间段设立了应急措施:灾后6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派遣医疗队救助伤病;灾后12-24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转移伤病。

5.建立应急信息管理网络,可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灾害通讯网络体系,包括:以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的“中央防灾无线网”;以全国消防机构为主的“消防防灾无线网”;以自治体防灾机构和当地居民为主的都道县府、市町村的“防灾行政无线网”;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实现互联互通的防灾相互通讯用无线网等。此外,还建立了包括紧急联络通讯网在内的各种专业类型的通讯网。另外,还正式设立内阁信息中心,以24小时全天候编制,负责迅速搜集与传达灾害相关的信息,并把有关灾害通讯网络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日本同样也制定了详尽的灾害应对法律法规,使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同样的该各行政部门是承担该职责的常设机构;把非政府部门规定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定主体,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各方面积极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协作;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政府负责日常应急体系及具体24小时应急救援程序,并重视对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预防工作;将来完善的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一项切实有效地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灾害医疗救援法律渊源多元。灾害医疗救援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灾害防治等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卫生法规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应重视设置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也可制定单项灾害医疗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灾害医疗救援日常应急体系,有备无患。在该系统中,应依法确立非卫生行政机构与公共卫生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灾害医疗救援体系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3.依法确认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主体地位,将其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给予有效地配合和协调,发挥非政府组织分布广泛,在后反应快速,医疗救援力量专业化的优势;

4. 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现状介绍

自然灾害具有的突发性及危害性特点,使其被定义为突发事件的范畴[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此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法规都包括对灾害医疗救援的适用,主要的法律性文件如下:⑴国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继而制定的预案与办法等主要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灾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霍乱等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职责》、《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等。⑵浙江省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主要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浙江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干旱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虽然浙江的灾害救援已经具备了预防和抵抗灾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灾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缘由如下:

(1)完善社会立法,构建成熟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为浙江省抗灾救险工作贡献微薄之力,促建和谐社会。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如地震、风灾等灾害事件的防治和应对就较为得力。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应急法服务法》,它规定州长可以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对灾害事故中的救助问题给予豁免;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国民健康计划。与之对比的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有关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之中,且对于医疗救援方面的规定也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缺乏针对灾害医疗救援的系统性的完善立法,这会导致灾害医疗救援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具体权利,导致社会矛盾出现,不利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汶川地震不仅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中国现有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进行了有力的冲击。在抗险救灾中出现了许多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方面新的法律问题需去研究,如在灾害救援中的医生为拯救生命对遇险者进行截肢的紧急处置的权利与遇险者知情同意权的对抗;灾害国际救援队伍和民间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灾害医疗救援中遇害者的尸体应急处置的法与情的冲突;灾害医疗救援中出现的专业救援人员缺乏和药物等重要救援物资调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问题。汶川地震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会是偶然现象,今后也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灾害医疗救援中有所表现。《左传》有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我们应以汶川地震的灾害医疗救援行动为研究的对象,结合浙江省的现状,对浙江省的灾害医疗救援给予深层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将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补浙江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法学研究的空白领域。如前所述,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医事法律问题,法学界对医事法律研究的相对陌生和不重视,导致该研究领域出现研究的空白点,而本课题组成员立足于温州医学院,具有法学研究背景,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从法学特别是医事法学的角度,对我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树。

三、浙江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灾害医疗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调整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相关国家和省级的预案或者办法等,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前者是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工作所依据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并有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而后者是落实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操作性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指导性文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前者法律法规,导致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因此受到的一定限制。

(二)综合性规范或者专类性规范有关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的单独规范。

综合性规范主要指的是针对所有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专类性规范是对具体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单独性法律规范,如《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等。在综合性和专类性规范中,灾害医疗救援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而已,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和过于原则性,不利于实际的操作执行。虽然后面制定的医疗应急救援预案有具体救援措施的落实,但是也是针对整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所有的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规定简单统一,对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实施缺乏针对性,对于自然灾害而言,拯救生命和控制疫情是首要任务,但如果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事态控制比医疗救援而言更为重要,因此虽二者同属突发事件,对医疗救援的要求也是各有不同的。此外,当今社会地球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特别重视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也是形势所逼。

(三)灾害医疗救援中的卫生防疫环节的法律建设优于灾害疾病急救环节的法律建设,立法层次上存在漏洞环节。

国家经过非典事件以后,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会该如何行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灾害疾病急救仅是简单片语而已,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规定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减灾法》里面也只有一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医疗救援立法体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规定必然影响浙江省在制定灾害医疗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规时,重疾病防疫,轻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医疗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灾害医疗救援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对于上述主体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都在法律法规中有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非政府的医疗救援组织,如红十字会组织、自愿者等仅是简单规定了其可以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但对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职责、权利范围及政府医疗救援机构的配合和冲突协调等实际会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事实上汶川地震的救援经验告诉我们的,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对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的专业性也是得到认同的。随着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日益参加到各类灾害医疗的救援工作中,重视其医疗救援法律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其医疗救援工作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熊文美、陈进、李幼平、陈燕玲、郑会贤、周丽萍.美日俄中四国地震医疗救援应急管理比较[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8,8 ( 8 )。

[2]熊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研究[D].中国知网,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3]唐承沛.中小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与方法[D].中国知网,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4]俞慰刚.日本灾害处置的应急机制与常态管理[DB/OL].维普资讯。

[5]熊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研究[D].中国知网,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6]《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3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行政指导;应用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7-185-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对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大对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关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降低行政命令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广泛要求。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卫生行政指导因为其具有的灵活性与非强制性在卫生监督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逐渐成为一种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措施。

1卫生监督领域中应用卫生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在卫生监督领域中开展工作所需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多的,其中也有关于卫生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SARS、H1N1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致使我国不断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完善,其中关于卫生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也在逐渐的增加。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是法规,其中包括行政法规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三是部门规章,如《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卫生行政指导在监督领域中的应用

2.1应用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就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相关被监督单位以及人员具有指令性的文书。通常情况下,对于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使用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而使其满足相关的卫生要求或者标准,通常是用在设备、设施、实际操作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二是,适合应用在一些尽管有违法事实,但是情节比较轻的,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时,提出相应的改正意见。应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很好的将卫生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督促并且帮助相关人员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2.2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就是指针对一些没有违法行为,但是存在比较严重卫生隐患的人员,展开消除隐患的行政约谈制度。该制度现阶段在医疗广告监督工作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的相关广告一定要相应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媒体类别,在广告播出的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医疗方法、技术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形象等。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打着科普知识的旗号变相对本医疗结构进行简介,比如,某医疗结构在某报上刊登的有关牙周病的科普知识时,不仅介绍了病害的危害,治疗手段等,还在文章的下方写出了该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尽管这样的广告形式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科普知识与医疗广告是相邻的,并且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进而有引导消费者前去诊疗的嫌疑,因此,相关的卫生监督人员就可以以行政约谈的方式对该医疗结构的相关负责人开展诫勉谈话,提醒其存在的隐患,并且对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宣传,指导其进行整改。

2.3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卫生行政处罚就是指在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并且对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健康产生危害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威慑相应的违法行政相对人,并且通过公开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道德评价体系,引导相关的行政相对人选用一些符合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健康的行为;二是,通过公开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对其他的行政相对人产生很好的教育与震慑效果,进而充分表达行政处罚的引导、教育以及评价等功能。

2.4培训指导: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技术标准非常多,为了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以及掌握更多的与自身发展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卫生专业知识,相关监督单位一定要定期开展培训指导工作,对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医疗执业等相关领域的负责人每年都要开展专题培训,总结上一年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展开相应的解读等。

2.5发放指南:

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通过相关活动普及相关的科普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卫生监督工作方面的知识,进而引导消费者选择一些比较科学的生活方式或者行为方式。比如,制定相关的宣传手册在社区内进行发放,引导居民在消费、休闲娱乐、教育等方面的权益维护。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卫生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行政行为,目前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加强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进而不断的完善。通过对卫生行政指导应用的相关分析,为以后的实践应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进而更好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翔,施凑宝.谈行政指导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和应用原则[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9(02).

第4篇

2006年,××县卫生监督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围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一目标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调整服务功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依照《县卫生监督局规章制度》,加大卫生行政管理执法力度,确保完成上级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指标

(一)食卫、公卫卫生许可证办证率95%;

(二)健康证办证率95%以上;

(三)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90%以上,餐具消毒合格率85%以上;

(四)医疗机构消毒监督覆盖率95%以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率85%以上;

(五)卫生监督信息上报及时完整率100%;

(六)行政投诉、处罚案件结案率100%;

(七)放射卫生许可证审、换、发证率100%,健康证办证率100%;

三、工作重点

(一)综合卫生监督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1、加大宣传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全年设立宣传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巡回宣讲宣传活动不少于4场次。及时收集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全年发表信息、新闻稿件20篇以上,并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完整、及时率100%。对违反《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电视新闻公开曝光,对好的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

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做好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及证件发放工作,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设计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严把审核换发证关,严格按许可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做到“谁发证、谁负责”。

3、加强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业务学习由各职能股(室)负责,要有学习笔记备查。

4、规范卫生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严格稽查制度,每月稽查一次,将稽查情况收集反馈各业务科室落实,提高办证率、卫生学审查率、监督监测频率,每月将工作进度及各种监督监测数据书面报办公室。

5、受理各种卫生投诉案件,及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督导各职能科室调查处理。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与行政赔偿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建档率100%,结案率100%。

(一)、食品卫生监督

1、加大监督力度,提高办证率。加强对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监督力度,办证率要在2005年基础上有所提高。加强体检工作,对检查出的传染病从业人员坚决调离。

2、严把卫生许可审查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一律不办,对进行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坚决取缔。实行发证责任追究制,谁签字谁负责,彻底改变重许可轻监督的工作作风。

3、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地段、分乡镇,划片包干到人,责任人定期到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95%以上。

4、加大抽检力度。古夫镇每季度,其他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奶制品、卤制品、调味品、糕点、油料、豆制品每年监测1-2次,纯净水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在电视上进行公告,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工作。食品从业人员在健康证发放之前,进行一次培训,对大型宾馆、超市各学校食堂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并与大型食品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

6、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工作。根据《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食品量化分级工作力度,将量化分级纳入日常工作中。

7、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加大食品专项整治力度。开展奶制品、豆制品、集贸市场、学校食品、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整治活动。

8、及时处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及时进行处理,做好案件记录。

9、做好食物中毒预防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培训,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大食品抽检,节假日专项整治力度,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依照《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认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公共场所本底资料。

2、对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对我县公共场所行业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公共用具消毒”等加强管理,严格卫生许可条件,把好公共场所发证关,提高核、发证质量。

3、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和公共场所用具的监测力度,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监测,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

4、加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经营者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5、加强公共场所化妆品使用的卫生执法检查工作,杜绝假冒伪劣化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6、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1、建立健全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档案。

2、加强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3、严把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关,负责对核、换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审核。

4、依法对供水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和抽检工作,对县自来水公司全年监测18次以上,对各乡镇及其他水厂全年监测2次以上,并将抽检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职业病防治

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在安全咨询月期间在街上进行一次咨询活动,并深入厂矿企业发放宣传单,对企业领导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2、做好职业危害企业卫生学审查工作。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管力度,做好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未经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建设,对已经生产而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要加强整改。

3、加强与各部门配合。通过与安全局、建设局合作与协调,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专项整治工作,举办一期企业负责人培训班。

5、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对全县电站、煤矿、石材企业工人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

(五)、学校卫生监督

1、进行春秋两季开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与食品经营店的周边环境、内部环境、”四防”设施、消毒情况、食堂采购与贮藏、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状况、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传染病防治情况。

2、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认真督促各学校完成本校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3、做好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在中、高考期间,严格按照重大活动食品保障预案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派驻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保证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4、做好学校卫生培训工作。举办两期学校负责人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等。

5、与学校负责人签定责任书。在春秋两季开学时,与全县以各学校有关负责人签定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

6、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在县直职学校及乡镇中心中小学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六)医疗卫生监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规范执业活动:

(1)、每半年对县医疗中心、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一次检查;

(2)、每季度对全县个体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每年对全县各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4)、每次检查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书面总结、整理上报工作;

(5)、对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调查属实的案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意见。

3、加大非法行医打击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21号)及《宜昌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并认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努力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4、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加大对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力度,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管力度,结合实际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处理工作。

5、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工作:

(1)、元月至六月份对县医疗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医院消毒监测;

(2)、六至九月份对全县部分村卫生室进行一次消毒监测;

(3)、十至十二月对县医疗中心、疾控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全县个体诊所、托幼机构进行一次消毒监测;

(4)、消毒监测结果将在××新闻媒体上和××卫生期刊上进行公示,并在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

(5)、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将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进行指导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6)、热情接待、及时处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来信来访、投诉案件;

(7)、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5篇

乐陵市疾病预防中心,山东乐陵 263600

[摘要] 目的 探讨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现状和监管对策。方法 就目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现状以及相应的监管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结果 由于国家取消卫生许可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健全而带来的健康与安全问题和监管问题,产生很多安全隐患 。结论 建议修订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适应卫生具体化执法需要,通过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加强培训、借助舆论和社会监督、创新工作机制、修订法律法规等措施以解决目前的监管难题。

[

关键词 ]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 R15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8(b)-0040-02

[通讯作者] 李涛。

[作者简介] 李涛(1971-),男,山东省乐陵市,本科,主管医师,公共卫生方面工作。

对为餐饮企业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且具备消毒服务能力和条件的服务机构或单位,称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1]。属于新型消毒服务机构,为近年来出现新兴行业,餐具成套的提供给餐饮场所,经过专业的流水线机械和设备高温高压反复清洗消毒、红外线杀菌、高温烘干,然后通过全自动包装机成套塑封包装后,装箱上门配送给餐饮企业。集中消毒餐具由于对餐饮具卫生质量的提高以及经济实惠、可靠的消毒效果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餐饮单位,对预防经由食物传染的疾病的作用发挥了重要[2]。新兴行业的蓬勃市场却在不断有媒体曝光某些企业的现状中给这个起步较晚行业到来了极大负面影响,不断成为公众关注焦点。

1 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随着来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市场快速发展,国家取消准入许可,一些条件不具备,落后消毒方式,企业管理混乱的情况下混入了这个行业,威胁到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餐饮具消毒的质量无保障,产生了极大公众安全隐患。近日,乐陵市卫生监督部门对辖区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

①大多数单位选址在较为偏僻的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周围环境卫生差;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不健全;生产场所面积不足。

②餐具消毒单位参差不齐,部分单位生产场所布局、流程不规范、待消毒区、消毒处理区、消毒物品存放等未按工艺严格区分,有相互交叉情况;未设更衣间;包装间未独立隔间;无空气消毒设施。甚至有个别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降低价格,不按消毒程序消毒,灭菌设备成为摆设,消毒记录数据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等等。企业无序经营严重。

③从业人员意识淡薄,有些人还没有完成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及相关知识培训,具有较差的个人卫生和习惯。

④没有实验室检测和相关设备,没有自检能力,无法保障产品的质量,也没有一个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批批检测。

⑤目前在包装上标签的餐具独立的内容标准化的产品标识不规范,相关的地址信息,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都没有标明。。

⑥一些地下加工“黑窝点”大行其道,不仅没有卫生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批准,连最基本的消毒设备没有,只是用清水冲洗餐具,然后用抹布擦一下就包装出货的现象。

2 产生的原因分析

①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家规定餐具消毒单位无需通过行政审批卫生许可,卫生监管部门的基本管理情况只能在其产品投放到市场上或由工商部门通报后获得,前缺乏事前监管[3]。 2010年 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重点监督管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1年5月卫生部正式颁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规定(实行)》[4](以下简称规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获得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后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和管理后,即无需经过卫生事前审批许可,就可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部门无需对选址、要求相关的区域、污染源、生产场所、消毒、生产用水,消毒产品,出厂检验无相关要求。然而,卫生部《规范》规定的位置、面积、生产地点、出厂检验的要求是不符合要求的,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必须重新选址,它会使企业成本增加,造成浪费,监管难度增加,甚至会造成与受监管单位之间的冲突。这就造成了效率低下,没有监管,按照《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定期向卫生部门提供名单并进行通报。但多数工商部门从未进行过这项工作,从而造成被动的工作局面 。

②法律法规缺陷,缺少处罚依据。卫生部规定的《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卫生规范》和《规范》规范,除了检测不合格的餐具可处以行政处罚,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没有处罚条款和处罚措施,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卫生部门没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很明显,卫生监督和执法是非常弱势的一方。即使它可以处罚现行的最高罚款仅为5000元,亦起不到足够的威慑力。

3 对策与建议

①修改《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以适应具体执法的需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与餐具卫生和安全的关系,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事件,政府行政部门可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设置一个临时许可证审批,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加强对有效监管,并将餐具列入消毒产品目录,遏制目前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标签和包装标识混乱的现状[5]。

②各部门通力合作,通过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安办)文件,要求各部门大力合作,可考虑设置备案制度,即由卫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工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营业执照,另外两部门应协调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确实达不到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餐具消毒单位,工商部门应该考虑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同时卫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和解决衔接问题,终端环节的监督与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予以加强。

③创新机制,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实施,质量管理的动态管理,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转变,有利于政府监督,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提高公共系统,并扩大范围公示,公示频率越来越高,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充分向社会公示卫生状况和餐具消毒量化分级,紧密结合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大浪淘沙,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让优秀单位生存下来,消除一些条件切实打不到的单位,避免无序竞争[5]。

④提高健康和安全意识,加强培训,加强宣传,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卫生、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健康与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自我意识[6]。通过培训,加强指导,使企业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具有健康和安全意识的行为依法办事。

[

参考文献]

[1]鞠佩峰,吴正和,陈雷.南通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对策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2(6):825-826.

[2]李建平,王妍,周玉,等.江西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现状与对策探讨[J].江西食品工业, 2011(4):21-22.

[3]曾清,李志刚,徐惠玲,等.对37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2(5):468-470.

[4]陈小平,吴玉琴.南通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2(6):96-97.

[5]周丕露,张宏,徐卫峰,等.天津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现状与监管措施[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4(1):62-63.

第6篇

【关键词】 传染病;综合预防;社会控制,正式;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2 R 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00-9817(2007)10-0946-02

学校是人群集聚的特殊公共场所,儿童青少年又是传染病易感性较高的人群,传染性疾 病的爆发流行是学校最常见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1]。为了解和掌握崇左市中小 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现状,2006年9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学 校卫生工作条例》[4]的规定,对该市58所中小学校的基本情况、传染病防治的组织 管理、相关制度的制订以及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现 将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随机抽取崇左市县级中学13所,乡级中学23所,县城及乡镇所在地小学22所,覆盖全市7个 县(市、区)。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试行)》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桂卫疾控[2006]83号)等的要求,结 合崇左市的实际情况,设计调查表。按调查表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并填写调 查 表,然后进行统计分析。调查内容包括各中小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卫生 室、校医、保健教师等)、传染病防治的组织管理、相关制度的制订以及措施落实情况。

2 结果

2.1 基本状况 在58所中小学校中,有49所学校的学生人数超过600人,占8 4.48%;有9所学校的学生人数在600人以下,占15.52%。学生67 633名,其中男生35 835名 ,占52.98%;女生31 798名,占47.02%。县级中学学生22 190名,乡级中学学生22 026 名,小学生23 417名。有学校卫生室33所,专职校医42名,专职校医与学生 总数比例为1∶1 610;保健教师15名。卫生室设置率县级中学为84.61%,乡级中学为56.52% ,县城及乡镇小学为40.91%,县级中学的学校卫生室设置率明显高于乡级中学、县城及乡镇 小学(P<0.01)。

2.2 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状况

2.2.1 学校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制订情况 58所中小学校中,成立学校 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有45所,占77.59%;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39所,占67.2%; 2006年 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的42所,占72.4%;有2006年度学校传染病 防治工 作计划的19所,占32.8%;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的有52所,其中6所制度较完善, 占1 0.3%,46所制度不完善,占79.3%,没有制订相关制度的有6所学校,占10.3%。见表1。

2.2.2 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状况 58所中小学校中,建立有学校传染病 疫情管理档案的17所,占29.3%;有法定传染病报告卡的18所,占31.0%;有传染病登记本 的19所,占32.8%;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的11所,占19.0%;有卫生室就诊登记本 的25所,占43.1%;有学生晨检记录本的16所,占27.6%;有学生因病缺课记录本的26所,占 44.8%。见表2。

2.3 其他情况

2.3.1 生活饮用水 58所中小学校中,46所学校以水厂自来水为饮用水源, 占79.3%;12所学校以井水、山泉水等自供水为饮用水源,占20.7%。5所以自供水为生活 饮用水的学校能用漂白粉、百消净对水进行消毒处理;7所学校自供水不经任何处理而作为 生活饮用水使用。

2.3.2 开水供应 58所中小学校中,56所学校有开水供应,占96.6%,开水 供应多在中、晚餐开餐的时间,水量充足。

2.3.3 厕所 58所中小学校除宿舍的卫生间外,还另有公厕93座,蹲位1 82 0个。54所学校公厕有冲水设施,占93.1%;50所学校公厕有洗手设施,占88.2%;41所学校 公厕有专人负责清扫,占70.7%。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崇左市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现状不尽人意,难以应对传染性疾病等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卫生室设置不足,专职校 医较少。58所中小学校仅有33所设置卫生室,专职校医配备率为72.4%,明显低于江苏省平 均水平(97%)[5];仅有4所学校专职校医的配备达标。学校 卫生室及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人员是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发 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6]。学校卫生室设置不完善,校医和保健教师配备不足, 难以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2)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有关工作制度滞后。58所 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应急预案均是2004年抗“非典”时期之作; 制订有2006年度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的仅有19所学校,制订有完善的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的 仅有6所学校,有6所学校甚至没有制订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建立有传染病疫情管理档案的 仅有20 所学校,有50%以上的学校没有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 、卫生室就诊登记本、学生晨检记录本、学生因病缺课记录本,提示被调查的中小学校领导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很多相关工作不能落实到位。(3) 其他。少数学校自供水不经消毒处理,12所学校 以井水、山泉水等自供水为饮用水源,仅5所学校进行消毒处理,其余7所学校没有能力购买 供水设施的 自动消毒设备,供水水质没有经过严格的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饮用水的卫生质量难以保 障[7],存在肠道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卫生安全隐患;按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 范》(GBJ 99-86)有关规定,厕所应按男生每50人1个蹲位、1 m小便槽,女生每25人1个蹲位 设计[8],而本次调查未能达到该要求,且少数学校厕所没有冲水、洗手设施 ,没有专人清扫,存在导致传染病发生的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1)政府和教育部门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应高度重视,加强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 实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卫 生防疫和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订规划、落 实经费、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加强考核,从组织体制上保障学校卫生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 [9]。同时制订相关的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解决中小学校专职校医的编制和 生活福利问题,完善各学校专职校医的配备、学校卫生室设置以及必要的医疗卫生器材配备 ,保证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得以正常开展,有效防范传染性疾病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在 学校的发生和爆发流行。(2)加强学校传染病管理。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文件精神,提高对预 防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认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充分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 各项任务[10],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各种相关制度; 充分发挥学校卫生室、校医、保健教师的作用,督促其建立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档案,将有 关的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学生晨检记录本、学生因 病缺课记录本、卫生室就诊登记本等归档管理;加强对校医和保健教师的传染病知识培训 ,强化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明确疫情报告人的职责,并将此项工作 纳入岗位考核[11];加强对后勤卫生工作的管理,改善基础设施的卫生条件;制订 相关制度,对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学生宿舍和教室、厕所及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的卫生 清理、检查、评比,保持学校环境卫生。(3)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作。使教 育主管部门了解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配合卫生部门开 展工作[12],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能,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 行卫生监督,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负责人、校 医、保健教师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病意识,消除 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保障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对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行为的学校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力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4 参考文献

[1] 袁长江.学校如何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国学校卫生,2003,24(5):433-436.

[2] 曹康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32-142.

[3] 王陇德.卫生应急工作手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411-419.

[4] 蔡江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读本.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142-148.

[5] 夏云.绍兴市中小学校校医现状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3,24(1):86-87.

[6] 王淑香.北京海淀区中小学保健人员现状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5,26(8):698-699.

[7] 张中兴,朱群友,李婕.广西学校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卫生学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5 ,26(7):600.

[8] 吴谷红,车志红,张虹.太原市普通中学与私立学校卫生状况比较.中国学校卫生,2003 ,24(4):41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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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郭清,马海燕,许亮.等.浙江省中小学校卫生状况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5,2 6(7):545-546.

[11]邹艳杰,黄浑,刘君,等.预防水痘在托幼机构学校暴发与流行.中国公共卫生 管理,2007,23(2):168-169.

[12]姚骏.苏州工业园区学校卫生的量化分级管理.中国学校卫生,2005,26(11): 973-974.

第7篇

20xx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一)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级各部门安全工作要求和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新的形势,强化安全教育,致力安全防范,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完善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学校安全的整体网络与氛围,进一步推进以学生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努力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安排:

每月一次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具体内容:

九月: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十月:学习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十一月:班级活动的安全保障与事故预防

十二月:切实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

一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

二月:防止校园伤害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

三月:学校食物中毒的预防

四月:切实做好中小学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五月:学习学校安全制度

六月:学校消防安全培训

20xx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二)一、培训对象:

校长、主管副职、安检员及学校教职工。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条理》、《邯郸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邯郸市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规定》、《三项制度汇编》等法律法规。

(二)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办法。

( 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四)与“十大安全”相关的安全防范技能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年培训不少于18学时。(日常工作期间每月至少1学时)。

20xx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三)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以创建“和谐校园”为载体,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确保万无一失。进一步推进和谐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二、20XX年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主题:

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创建和谐文明校园。

三、活动时间:20XX年1月至12月

四、活动内容:

时间 内容 地点 负责部门

1月:签订学校社会综合管理责任书(到年级组),安全文明教育讲座。

2月:加强寒假和春节期间的校园安全和个人安全。

3月:围绕3月29日全国第十六个安全教育日,开展一系列的“安全周”活动,邀请中山街道派出所的李剑或交通支队交警来校作讲座。

4月:围绕松江区课堂教学展示活动在我校召开为契机,重点做好学校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5月:围绕学校读书节活动,加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在我心中”的教育活动。

6月:开展校园“安全月”活动,学校、社会、家庭、班级等,有机会邀请交警支队法制辅导员作法制安全讲座。

7、8月:学校德育、少先队组织加强学生的暑期安全教育活动;学校党政工组织教职工外出休养和考察工作中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校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9月: 制定好学校20XX学年度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的工作计划,开好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会议,加强学校放学期间的值班和学生疏导工作。

10月:切实加强学校门卫制度和门卫安全检查制度的教育活动。

第8篇

今年以来,我所行政执法工作在卫生局的周密部署下,在所领导的精心安排下,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民政发[200*]85号)和《xx县卫生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总体工作方案》(民卫发[2009]5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卫生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等内容做了全面认真地梳理和归档,进一步落实了主管领导和个体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责任,明确了公共卫生监督一、二科、医疗卫生监督科和宣传稽查科对各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职能职责,为我所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我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要求,严格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遵守回避、公开、告知、陈述申辩和说明理由、听证、救济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建立健全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真正做到了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了我所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注重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内部培训方面,今年我所组织全体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部令规章等,鼓励广大卫生监督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成效。社会宣传方面,我所针对全县卫生行业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学法守法积极性不高、行业自律意识不强的实际,举办了2期“餐饮业、学校及建筑工地食堂负责人培训班”,1期“公共场所负责人培训班”,积极开展了“3·15”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职业病防治宣传等活动4次,累计集中培训监管对象240人,出动宣传人员75人次,宣传车辆13辆次,发放宣传材料4500余份,悬挂横幅12条次,接受咨询650多人次,发放《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培训手册》2500余册,向新闻媒体和上级单位投送卫生监督信息达14条。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培训,全体卫生监督员执法理论水平逐步提高,广大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卫生安全意识逐步增强,执法环境不断改善。

三、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认真开展卫生监督稽查

为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我所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和《甘肃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为出发点,扎实开展了卫生监督稽查。今年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主要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办、监督员执法行为和风纪稽查、执法文书使用制作、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等六项内容为重点,稽查各类许可档案700余份,稽查各类书写执法文书300多份,纠正不当文书40多份。按照我所制定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投诉案件3起,发放《卫生监督执法行为问卷调查表》150份,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主体、依据、程序、自由裁量权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稽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按照“任务分解到位、职责明确到位、措施跟进到位、督导检查到位”的要求全面彻底得以整改。通过开展卫生监督稽查,为我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提供了内部保障。

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自建所以来,上级领导非常重视队伍建设,始终把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摆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为提高我所监督执法能力,掌握规范的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我所按照卫生部《2009-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建立完善继续教育机制,想方设法探索教育的新形式、新途径、新载体,采取单位内部学习、参加培训班、横向交流、学历教育等多种有效形式,积极运用监督、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办法,努力提高卫生监督员的综合素质。2009年以来,我所继续坚持周一和周五的例会制度,扎实开展了“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和“强化责任整顿作风教育活动”,组织了全体卫生监督员集体参加了甘肃省2009年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和县政府组织的第三轮持证执法培训,并全部持证上岗,选拔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培训班共计23人次。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培训,全体卫生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五、倡导阳光执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

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今年以来,我所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以群众看得到、看得清、看得懂、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一是设立了内容齐全、简单明了的政务公开专栏,专栏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的服务宗旨和原则、执法依据、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办事程序、许可时限、执法人员的姓名和照片、收费标准等,临时公开栏陆续公开工作动态、信息等80余条。二是在门厅设立了“投诉意见举报箱”,广泛征求、收集社会各界对本单位及个体卫生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三是印制了《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培训手册》和各类卫生规章制度,向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单位发放,公开了单位简介、职能职责、举报投诉电话等。四是主管领导在电视台作服务表态,公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五是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公开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通过一系列形式的政务公开,达到了方便群众办事、强化权力监督,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的良好效果,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六、转变执法观念,实行人性化监督服务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动行政审批工作全面提速,从2009年8月份起,在局机关的安排下,我所认真践行“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工作理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完善便民措施,指派骨干卫生监督员入驻xx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受理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后再经过联络员、经办监督员、审核人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密切配合,使审批的全部过程都在单位内部顺利完成,确保审批过程更加顺畅。同时,在窗口公布行政许可程序、监督电话、提交资料和填写样式等,方便群众办事。实行咨询、许可受理、行政审批、现场审核、发证等诸多环节的“一站式服务”的全新模式后,极大地简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审批时限,方便了监管对象,切实解决了群众“办证难”的问题。今年共受理各类卫生行政许可申请1560件,较之去年有较大幅度提高。

七、严格审查许可,证件管理规范高效

今年我所进一步规范卫生审查程序,在对全县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前,均严格按照《甘肃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暂行规定》、《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9年版)》、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xx县小型医疗机构设置验收评估表(试行)》等相关标准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对不具备基本标准和许可条件的不予【此言论被论坛屏蔽】。今年新发、延续或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409个,复核《食品卫生许可证》947个,新发、延续或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00个,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2个;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40个;受理开办医疗机构申请12件,参与设置审查10家;发放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2038个。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许可相关证件的管理效率,我所将《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发放信息全部输入微机,并通过单位内局域网实现共享,大大方便了信息检索和统计效率。目前,全县公共卫生单位和医疗机构持证率达100%,未发生因许可不当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八、遵循执法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所采取多种举措提高办案质量。一是建章立制。我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了审批许可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卫生许可办理程序等系列制度。二是增强办案透明度。在办理适应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案件中,始终坚持立、办、审、决四分离制度,即分管局长审批立案;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合议意见和执行处罚决定;稽查科负责案卷的审核;局长根据案审意见,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从而确保了办案公正、公平、公开。三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首问负责制、承办人负责制,做到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检查、有督促,有监督。今年以来,我单位对查出的42家违法违规单位给予了卫生行政处罚,罚款26家,结案33家,其它9家正在执行中;收缴不合格食品、化妆品、药品等200多个品种约2600瓶(袋、盒),标值约4000元;查出“五病”患者3人,全部依法予以调离。通过严格办案程序,处罚力度逐步加大,执法成效明显提高,今年全县无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未发生行政执法错案,未发生因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第9篇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范文一: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村,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健康权益。

工作目标:以规范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在卫生院公共卫生中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一、具体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一般情况。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

4.各卫生室要积极配合监督协管人员工作。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9.卫生室卫生监督具体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掌握辖区托幼机构、供水单位、餐饮机构基本资料

二、增强监管能力 加强队伍管理

1.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规范督查行为,建立督查信息通报机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着装和执法行为的督查,树立卫生监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实行报告制度。

2.加强队伍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系列知识讲座。注重抓好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3.强化社区、村管理。实行信息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监管作用。

三、突出监督重点 加大监督力度

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乡创建工作,构建科学、高效、协调的餐饮卫生监管机制,完善监督执法网络体系,深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监督结果公示、卫生管理员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等措施,实现我乡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状况根本好转;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增强公众食品安全信任度;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2)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广原料进货台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的行为。

(3)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活动,督促落实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质量安全措施。

(4)开展节假日食品卫生检查,做好假日、各种重要活动和会议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重要活动和会议食品安全。

(5)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食品卫生典型违法行为。

2.加强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医疗执业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健全并落实医疗执业监督的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3.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力度,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重点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水平。

(2)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

(3)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等监督检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面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四、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根据本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行业)等情况,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扩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监护覆盖面,督促落实职业监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等工作。开展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今年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重要的一年,工作艰巨,任重道远。我们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力争在20xx年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做好。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范文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指导村级卫生室开展协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版)》,结合我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我辖区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以规范和指导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依托现有公共卫生资源,建立县-乡镇-村卫生监督与协管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规范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项目组织及执行单位

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监督局负责承办,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具体实施。

三、项目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项目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承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工作,市卫生监督局开展经常性职业病防治街头咨询和宣传活动;乡镇卫生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记录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是否在职或退休、住址、联系方式、接触或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现日期、发现途径、咨询指导内容简述、有无报告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及报告方式、报告时间、报告接收单位(人)等,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按照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部署,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乡镇卫生院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有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线索或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并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四)学校卫生服务。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学校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卫生监督局开展学生健康教育以及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督查指导工作,具体人员组成见附件1。

(二)机构设置

乡镇卫生院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卫生院要在公共卫生科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在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牌子,接受市卫生监督局的指导和业务管理。

(三)房屋及设备配置

1、房屋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15平方米

2、设施设备配置

电脑1台(含打印机)、数码照相机1台、电话1部、办公桌椅及文件档案柜。

(四)人员配备

1、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市卫生局从乡镇卫生院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协管员申报条件见广卫函[20xx]38号文件要求。

2、每个中心卫生院应设置2-3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其中专职协管员2名;一般卫生院应设置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专职协管员1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配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服,着装上岗(配卫生监督协管制服费用由各院承担)。每个村设置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担任。

3、乡镇卫生院应明确1名副院长分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但不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

(五)职责分工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对全市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力补充。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后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市卫生监督局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反馈各种卫生监督信息;其作用主要是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起草项目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程序,审核上报资料,培训协管人员,核对服务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协管服务质量。

2、乡镇卫生院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证。

(3)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巡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村医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见附件4)、《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见附件5),并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监督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3、村卫生室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六)业务培训

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对已配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重点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等相关内容,提升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监督基本专业技能和信息报告能力。岗前集中培训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培训可分2-3次进行。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组织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学时。

(七)规范化管理

1、制度规范化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应制定统一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1)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职责

( 2)卫生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3)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回复工作制度

(4)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5)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2、档案规范化

市卫生监督局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卫生监督协管规章制度、信息报告材料、业务指导材料、培训材料、宣传材料、考核材料等。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应将以下项目作为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管理:

(1)综合性档案:卫生监督协管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汇报材料、宣传材料等;

(2)行政相对人档案。行政相对人档案材料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数量、“两证”持证情况及场所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

(3)专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等巡查表、证据材料、协查材料、信息上报电话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职业卫生咨询指导材料、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材料等其他档案材料。

3、工作规范化

按照高效、统一、量化原则,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协管职能。

(1)协管范围内的被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每次检查必须制作《现场巡查记录》(见附件6)。对有问题的单位必须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附件7),督促其整改。

(2)卫生监督协管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每周外出检查2-3次,并能及时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开展专项检查完成率必须达到100%,要求每一专项检查有计划,有总结。

(4)对群众投诉举报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到市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查处工作。市卫生监督局查处完毕后,要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将查处结果存档。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活动。

(7)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管能力。

(8)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先填写《现场巡查记录》,再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加盖市卫生局公章,其内容只可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不得出现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语句。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作的《现场巡查记录》只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性依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八)经费使用管理

1、经费用途: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做到既要量力而行,又要追求低投入高效益,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2、项目补助标准: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xx〕5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3、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不得改变补助经费用途,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不得随意克扣、截留村级相关补助。

(九)考核评估

市卫生局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我市 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协管工作责任书,根据《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xx〕52号)、《湖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和《广水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见附件8)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考核1次,年度考核在10月底完成,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结算挂钩。

市卫生监督局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主要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结果占全年考核得分权重40%。

市卫生监督局和乡镇卫生院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国家整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步骤和内容,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市卫生监督局、各乡镇卫生院要在7月底之前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及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协管人员落实和任务布置工作。

(二)强化业务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市卫生监督局要发挥好业务技术指导作用,强化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各专业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培训,组织多形式的教学模式,使卫生监督协管员尽快适应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需求,夯实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

(三)加强业务管理,强化监督指导

乡镇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服务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市卫生监督局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乡镇卫生院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确保服务数量得到落实,服务质量得到保证。

第10篇

目前,我国现行的一些防灾抗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达到系统化、条框化,完整化的程度,也没有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2013年4月,我国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度、东经103.0度)发生7.0级地震。多灾多难的四川人又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们为四川同胞的不幸沉痛默哀的同时,也看到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法律体系的不足。公共突发事件法律体系和应急机制的缺陷导致了突发性事件责任归属不清、紧急处置程序繁琐、快速反应能力差等问题。所以,确有必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体系进行探究,及时填补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漏洞,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提供依据。

一、我国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正逐渐形成并趋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应急管理制度也已初步建立。特别是在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使得该法成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法,从而使各行各业以及各种领域的单行应急法作为补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主要由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立法、灾难性事故立法等方面的组成。这些法律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近几年来相继发生的突发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具有显性和隐性的现代社会问题,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突发事件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用现有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对多变的突发事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法规之间协调性差

目前,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比较单一且处于分散状态,主要采用部门法和行政规章。这种立法体系的优点是,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行政应急处理机构,如颁布防洪方面的法律,能做到应对洪涝灾害时有法可依,并由防汛救灾指挥部进行统一指挥操作;颁布防治传染病方面的相关法令,可以及时指导如何应对突发传染病危机,并由防治传染病指挥部进行统一预防诊治;颁布相关消防法令,可以从容应对突发消防问题,并由消防指挥部统一领导;颁布地震灾害方面的相关法令,可以快速有序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并由抗震减灾指挥部统一管理等。虽然目前的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比较有针对性的解决困难,但这些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应急行政机构及其权力,这种分散状态导致现行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的职能部门间无法很好的协调配合,缺乏沟通和协作,只针对自己负责的事项设立法律法规,导致各部门法律法规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各部门法之间不能相互协调和相互弥补,使各自的力量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整合利用,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合力与合作,无法形成更有力的整体力量。

2.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

因为有些立法在内容上具有抽象性、原则性、概念性的特点,有些法律只强调了上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指导性作用,只强调纵向关系上的统筹与规划,强调应急措施上的实体性规定,强调权力配置,而忽视了下级机关和一些有力的社会组织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忽视横向层面上的配合与协调,忽视对其进行实施程序上的约束,忽视对具体突发事件过程中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有些法律的具体内容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方法阐述不多,过于宽泛,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不易灵活运用,可操作性不强。如在地震灾难发生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详细阐述事后恢复重建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救济补偿的标准等。这种只做表面文章而不注重实际执行的法律法规,将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要求。

3.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不够

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法》等多部具体的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适用于应对某一类公共突发事件,不具有规定限制所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效力。同时还缺乏有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重建和恢复工作的法律规定,目前此项工作的开展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不能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国家法律效力没有适当合理的延伸到地方政府的措施中,许多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时,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地方实际的法规规章,“一刀切”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制定出的有些法规规章还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我国还需要适时制定用于对突发事件发生后针对其严重后果进行善后处理的法律、法规。

4.突发事件执法体系责权规定不明确

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行政责权,现有的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缺乏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职责和特殊权力的明确规定,缺乏应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具体执行机构的具体职责和具体的执行权利范围的明确规定,这种法律法规体系可能会造成紧急状态下权利的扩张、滥用。这样不仅不利于国家各种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组织和运用,还不利于及时准确的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可能会加长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时间。由于法律法规中责权规定的不明确,容易造成政府在行使应急权力时,超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授权的范围,凌驾于法律之上,还容易造成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失职、不作为和相互推脱的情况出现。

5.突发事件法律执行过程不够规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其法律执行过程不够规范,缺乏对于整个过程的监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执行不到位,包括突发事件法律执行程序的步骤、执行的方式方法、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例如,在突发事件法律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在这种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在紧急状态解除后,这些征用的私有财产和对这些财产造成的不法侵害是否都得到的公平的补偿,对于那些得不到公平补偿的公民,是否能够得到国家赔偿,这种救济程序是否繁琐拖沓。缺乏对民间自发的救援的法律规范,这种自发无序的救援行动,会造成政府的救援工作的延误,对政府在最快的时间内开展救援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救援资金的运用也存在执行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健全的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是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首要要求、执行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完善的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是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力的保障,应急行动有理有据、有力有序、责权明确、执行规范、协调联动。

1.系统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现有法律资源

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颁布,表明了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有了最基本最具有指导作用的首要法律,使政府部门在开展救援工作时有了统一的执行纲领。同时还要系统地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现有法律资源,打破各级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对原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弊端进行修正,对原有法律法规中的不足进行补充,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删减和更新。

2.形成科学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法律。制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对应且配套的,涵盖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法律法规。当不同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就需要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以及应对的方式方法在法律法规作出中明确规定。完善突发事件法律中关于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具体的职责和权力的范围,防止其处理紧急事件时失职、推诿、不作为,防止紧急权利超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和非法使用。

3.赋予突发公共事件执法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在保证应急措施顺利的实施、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来对政府可以行使紧急状态下特殊权力的条件、时效等给予明确的规定。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所享有哪些权限比非紧急状态获得更多的具体的强制性的应急权利,以及明确执行范围和实施时的附加条件。例如,在那些与紧急措施相冲突的公民权利则应受到适当的限制,如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诉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游行示威权、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等,这些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只有加以限制或中止,才不会对有关机关紧急权力的行使造成影响和阻碍。

4.增强应急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在突发事件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突发事件法律能否顺利准确的实施,发挥其法律效力。突发事件应急的实际工作证明了,以法律体系为主的应急制度才是最有效的。原有的一些内容原则化、执行步骤繁琐、过程不明确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用于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突发公共事件。因此,在未来突发事件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我们要注重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统一指导作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急的具体程序和实施细则,加强各级政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横向与纵向的协调配合。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仔细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特点,从中寻找出事件发生规律。针对突发事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发生特点及规律,制定与其想适应的法律制度。当不同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迅速找到相应的应急处理法律依据。

5.加强突发公共事件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

在突发事件法律执行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得到更大范围的法律授权,这里包括一些强制执行的行政措施,有甚时还会逾越一定的法律约束,限制到公民一部分的合法权利。如果这些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还会给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应当成立专门的行政部门或应急处理监督小组,由其对政府应急权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着重对应急权力执行的具体环节进行监管。明令禁止政府行政机关在应急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非法侵害。依法加强问责制度的建立,完善与问责制度的相配套的法律依据、各项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做好信息的公开,让所有公民都参与到问责工作中来,更好的推动问责制度的实施。

第11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法律制度

一、三鹿事件引发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根本问题

2008年9月三鹿事件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产生巨大的冲击,是整个奶制品行业的巨大波动。首先,三鹿事件了使民族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损害对象无疑是弱势群体中的消费者,而严重的更是儿童。其次,影响了企业产品安全度的诚信度,包括企业内部的产品之间的诚信、纵向、横向的行业地域诚信,并导致了行业的重新洗牌。其三,损害了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品牌。试问,连婴幼儿这些小生命都不在意的企业家究竟良心何在?其五,充分暴露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巨大漏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严重缺失。

一直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的家常便饭,成为我们最为敏感的话题新闻。比如说关于地沟油、劣质奶粉、劣质豆制品、泡椒凤爪、瘦肉精、苏丹红......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摞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每每在各个节日加强了执法的力度。但令人费解的是,打击了这么多时日,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能说懈怠,但劣质食品依然屡禁不止,人们依然在在购买市场上的食品时提心吊胆。

食品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系运行涉及的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来看,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现状,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远远不足以遏制不法行为的出现,这些影响人类生命健康的毒瘤依然在人们生活中扩散。以下是笔者提出的几点对加强食品安全的建议。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若干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众所周知,美国是全世界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2、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挺多,但惩罚的力度却不够。例如《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非法所得是否真实就不得而知了,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也就难以认定。这样,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等加工窝点,由于违法成本极低,法律法规不仅起不到惩戒作用,实际上是放纵了违法者。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部门众多,职责不清等问题。食品监管部门有十几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粮管、物价、药品食品监督、酒类专卖、烟草专卖、盐业、农业、畜牧、出入境检疫等。一旦出了事故,似乎与所有部门都有关,又似乎谁都没有直接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应该互相衔接,环环紧扣,层层落实。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的结果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进一步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咨询、投诉、举报是监管部门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

4、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

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接轨的程度很低,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现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虽然我国1986年就已正式成为CAC成员国,但对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估与应用工作开展的并不十分理想。我们应该从我国食品标准的国情出发,参照遵循国际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

第12篇

关键词:公共服务 政府卫生管理 管理职能 职能转变

如今新公共服务理论已经比较完善,在这个视角下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革,从而有效的转变政府的卫生管理职能是非常有必要的。政府机构的意识要始终保持清醒,将其卫生管理方面的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广大居民。

一、目前政府在卫生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首先,在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实践下,目前政府和市场两个机构在进行抗衡,同时也没有明确的划分出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职责,没有确定边界在哪里,有一些问题与公共权力的边界范围有关,那么在本质上来说这个问题就和有关。尤其是政府的权力如果过度下放而且没有产生足够的约束力的话,必然会对制度建设的进度产生影响,政府在医疗服务这个领域中,还没有产生足够的约束力来干预卫生管理工作。

其次,目前的公共服务视角下,政府的卫生管理职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并且在管理公共卫生的时候政府的价值取向有一些问题存在,在治理和价值导向中公平与效率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政府在改革卫生管理的时候,要将民间的经济力量充分的引入进来,同时考虑到市场竞争的广泛作用,这样才能全面的提升目前的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同时也使医疗管理方面更加具有效率、更加的公平,将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给我们的每一位公民,让他们都能享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这样居民才会具有更高的综合健康指标。

最后,就是在公共服务视角下,政府还没有协调好卫生管理这个领域的公共利益和经济利益,在公共利益观念方面不够一致,造成的结果就是公共利益的地位一降再降,已经不能保持一开始的初衷为公民和顾客提供优良服务。在公共服务视角下,人们对政府部门的能力开始产生质疑,认为其没有能力改善服务的质量,很多情况下都有失公允,同时对病人也不能及时的提供质量和安慰,在实用性方面是非常欠缺的。

二、公共服务视角下政府应该具有的卫生管理职能

在公共服务视角下的政府卫生管理,首先应该保证的是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完善的,并且制定各种规则来对卫生服务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进行相关医疗补贴以及医疗保险的构建,在社会救助方面保证制度的完善。这样一来不仅公共卫生管理变得更加有效,医疗服务的水平以及质量也能得到显著的提升,切实转变卫生管理职能,从长远角度出发进行发展规划制度的制定,同时在监管医疗市场这一方面要进行强化,保证其体制的完善程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医患关系和谐,在市场调控方面要保证政策的完善和有效。这方面需要专门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去负责制定,通过行政干预的力量来对目前的医疗环境进行优化,使医疗保障资源能够充分的将其使用效率发挥出来,建立一个和谐而平等的医患关系环境。

同时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也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担负起监督医务人员的职责来,在监管医生的时候主要是以我国颁布的《执业医师法》为依据,对医师持有执照的制度进行合理的改革,并且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作用来进行有效的监管。在药品定价制度方面进一步的健全,由政府来完成定价工作,这样政府部门也能以价格法中的规定为依据来完善卫生管理职能,对药品的基准价格、上下浮动范围等,在不超出定价部门的权限范围的基础上进行规定。这样不仅可以对药品价格进行有效的控制,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的时候自身利益不受到伤害,还可以让诊疗过程变得更加的灵活,真正使卫生管理效率得到显著的提高。

三、转变政府卫生管理职能

在目前新公共服务的视角下,政府卫生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卫生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宣传工作,保证其贯彻落实,例如针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学校卫生等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防治规划工作,在面对重大疾病的时候不至于束手无策,认真监督消毒产品的卫生情况,并且切实监督管理好违法违规的广告。政府在进行卫生管理的时候,应该做好各种应急预案,这样在面对各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才能井然有序的应对,同时在妇幼卫生方面也要科学的制定工作规划。

对于公共卫生来说政府应该更有效地监督卫生执法,同时做好传染疾病、五大卫生防治工作并加强监督。我国卫生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需要我们尽快构建完成,不仅能用法律来保障老百姓的健康权,而且也帮助政府卫生管理部门更好的开展工作。例如认证好健康方面的产品并且做好抽检和质量监督工作,不仅要对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测,保证医疗质量符合标准,还要严格的审批和准入社会内公共卫生,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协调从而有效救治。同时政府卫生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培训工作,提升相关人员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时候应该具有的技能,同时为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等进行培训,使他们据有更高的积极性投入工作,面对突发事件做好应对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将省市辖区内的卫生技术力量都组织起来,面对紧急事件的时候能够有效的处置。

政府卫生管理部门要做好自己辖区内各种传染病以及慢性非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多向居民宣传健康教育方面的知识,通过公共卫生人力资源作用的发挥,更好的调查疾病以及新发疾病的情况,大力进行监管,使公共卫生具有更高的管理水平。在新公共服务中善于通过多元化的途径开展治理工作,在卫生管理职能实施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即民主、公平和公正,政府机构在对医疗卫生制度进行管理的时候,要将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供给能力逐步提升上来。这样也可以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避免出现公共卫生服务两极分化情况严重的问题,利用政府提供政策作为支持,对与人民有关的医疗卫生制度进行改善,保证居民能享受到相同的卫生权利,真正在医疗领域中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

同时社会公共安全卫生方面也是政府卫生管理部门需要非常注意的,做好其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社会利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政府在公共利益观念方面应该是统一的,其他方面例如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社会救助等都是与我们的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必须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保证人民都能享受到应该享受的、高质量的卫生服务,在管理医疗制度方面增加投入,与医院之间保持更加良好的卫生服务关系。

政府卫生管理部门还需要对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建设。如今我们的时代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了保证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具有与时代特征和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我们还需要为医疗服务市场进行各种规则的制定,在不改变医疗卫生职业自身属性的前提下,对美国的模式进行借鉴。我国的政府卫生管理部门需要尽快研究出一套与我国情况相符合的医疗体制,这样不仅可以为政府减负,还能将医疗费用控制下来。将相关的法律体系尽快确定下来,设立一个明确的原则和目的来对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进行指导,保证卫生环境处于良好的法治条件下。同时对《卫生法》进行统一,让政府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在卫生管理工作中,担负的权责是什么,为公民应有的利益做好保障。同时药价问题也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所以在药品定价方面要保证制度的健全,药品的价格以及上下浮动范围等都由政府来进行规定,这样就不会出现天价药的情况了。同时由政府来对常用药和必用药进行定价的话,执行药物价格的时候法律就能充分的发挥其强制力,医院也就没有那么大权利进行自主定价,对药品价格的提升情况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还可以专门进行医疗定价中心的设立,成立专门的卫生部门或者医疗保险部门,其中聘用的工作人员都是在医疗、药品方面专业能力强且经验丰富的专家以及财务专业人员,科学的确定药品的价格。这样可以使药价变得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欺骗性质,并且在公共服务视角下,政府的卫生管理职能也得到优化提升。

传统医学模式中是有很多不足之处存在的,因为要对医院知识结构不断进行完善,从而改善这些弊端,保证医学知识结构与当今时代的情况更加符合,建立更为科学的观念来进行医疗,同时进行综合性的医学知识结构的建立对专业医学人才进行培养。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不仅要提升医疗服务提供的能力,还要做好三级预防,通过有效地指导来带领人们增强身体素质、提高人体免疫力、获得精神健康。政府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适当进行创新,增加心理卫生方面的管理机构,同时优化自身的工作模式,完善自身管理职能,真正做到跟上当今时代医学模式的前进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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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静,李之,王宏志等.新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的政府卫生管理职能转变[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7):433-436,440

[3]赵映振,郑程浩.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研究:问题和未来发展[J].社团管理研究,2011,(7):19-22

[4]袁艳,熊昌娥,胡锟等.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八位一体"公共服务职能研究[J].中国生育健康杂志,2013,24(2):168-170

[5]孙海涛,陈羲,阳昊等.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9,15(5):124-126

第13篇

应 急 预 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XX]215号)文件精神,规范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卫生组织、社区居委会、驻辖区单位、企业等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及时发现各类危险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措施;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逃生技能,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3)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4)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应明确社区组织与专业防控机构的职责分工,发挥社区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各种力量,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协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强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条块间的有机结合。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副调研员**同志担任。成员包括街办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以及社区居委会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社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街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党政办、综治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社区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及时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

2、应对防控组:由社会事务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卫生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和动员居委会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参与群防群治。

3、宣传动员组:由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普及防病知识。

4、后勤保障组:由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日常工作措施

一、社区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

各社区、单位应有相应的部门承担本单位的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学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二、社区卫生应急技术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负责本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协助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1、监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2、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通报: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辖区居民和单位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1、应急反应原则: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反应措施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本辖区各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

(3)辖区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政府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辖区内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3、应急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做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二、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信息系统

各社区、单位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二、医疗救治队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运转工作。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社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负责并组织社区、单位、群众组织,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广泛开展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卫生事件。

附:**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名单

第14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15号)文件精神,规范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卫生组织、社区居委会、驻辖区单位、企业等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及时发现各类危险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措施;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逃生技能,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3)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4)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应明确社区组织与专业防控机构的职责分工,发挥社区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各种力量,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协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强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条块间的有机结合。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副调研员**同志担任。成员包括街办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以及社区居委会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社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街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党政办、综治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社区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及时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

2、应对防控组:由社会事务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卫生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和动员居委会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参与群防群治。

3、宣传动员组:由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普及防病知识。

4、后勤保障组:由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日常工作措施

一、社区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

各社区、单位应有相应的部门承担本单位的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学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二、社区卫生应急技术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负责本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协助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1、监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2、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通报: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辖区居民和单位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部分疫情应急响应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1、应急反应原则: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反应措施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本辖区各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

(3)辖区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政府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辖区内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3、应急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做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二、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一、信息系统

各社区、单位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二、医疗救治队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运转工作。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社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负责并组织社区、单位、群众组织,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广泛开展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卫生事件。

第15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辖区各企业单位落实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地区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石材加工、皮革加工、水泥制造、冶金、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特别是生产粉尘和施工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三、组织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办事处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事处主任同志任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张辉、办事处副主任、助理调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经济发展与安全管理办公室、公共卫生管理站、劳动保障所、工会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与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副主任由担任,成员由四部门抽调专人负责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分工与治理内容如下:

1、经济发展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检查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及结果公布情况;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12月底前完成职业病危害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分类建档。

2、公共卫生管理站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督促企业单位建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督促企业组织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结果;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3、劳动保障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分类建立档案。

4、工会负责负责经营单位、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并分类建立资料。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相关科室根据实际,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及要求,各经营单位单位必须设置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并于11月10日前将科室专人负责名单和生产经营单位机构设置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阶段

各相关科室、经营单位要逐步建立辖区内企业职业卫生状况档案,并组织、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检查复查阶段

各相关科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报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关闭。

各分工科室,要及时对各自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年7月1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

办事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分工科室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进行批评和全办通报,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报请区上相关部门验收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分工科室、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负责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突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依法进行治理。要把治理工作与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要加强与上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对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的企业、单位,各分工科室积极与办事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密切协作,由办公室与区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予以呈报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