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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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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第1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问题 对策 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指对于企业每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总计算、提供材料以及证据,多退少补的一个过程。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一项原则性强、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企业高度重视。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企业的所得税制度的规范和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所得税补充和配套的政策文件等。在这一背景下,要针对这些纷繁复杂的税收法律法规等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税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税务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得到广泛的重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强,汇算清缴工作过于繁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到的政策面非常广,使得汇算清缴工作过于繁杂。我国有着数量众多的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条例》等。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文件过多,导致纳税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相关文件,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遗漏和疏忽的地方。例如,以企业广告费用的抵扣为例,关于这方面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有不同的政策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则规定,广告费用不允许预提或者待摊,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中去;国税发(2006)31号文中规定,广告费用扣除限额的技术可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这些政策对于广告费用有着不同的规定,并且政策的变化也非常频繁,使得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面临很大的困难,难以准确的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量比较大

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需要处理的内容和事宜非常多,工作量比较大。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通知书、税前扣除项目列表、企业所得税减免年审表等众多项目。这些资料需要在每年的4月30号之前整理和报送到税收机关,对于企业来说,工作量非常巨大。另外,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问题也造成了企业每年巨大的汇算清缴工作量。

(三)汇算清缴工作技术难度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到的面非常广,关于税前列支,税前抵扣,递延所得税等等,需要具有熟练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处理。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些都给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很高的技术难度。

(四)税务机构人才缺乏

我国的很多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般都是由专门的税务机构来执行。所得税纳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活动,其对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汇算清缴工作人员不仅需要精通税收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掌握税法,财务,会计等多方面的知识,另外,在对不同的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还需要对于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业务范围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从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计划。然而,我国的税务结构规模都比较庞大,在对于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方面,缺乏专业素质强的人才,使得汇算清缴工作难以很好的进行。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对策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纳税人对于相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有着非常清晰的了解和掌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切实做好自身的职责,帮助企业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首先,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来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家最近的所得税法律法规文件。税收机关可以通过广播,文件,网络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和讲解税收知识,向企业传递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从而使企业能够全面的掌握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全过程。其次,税务机关要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供咨询等帮助。税务机关应该定期的选派工作人员深入到企业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的帮助企业解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重视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另外,税务机关还要和其他部门加强沟通,例如和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防止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的地方。

(二)纳税人要自觉做好纳税清缴工作

纳税人自身一定要做好所得税纳税纳税清缴工作,积极主动的对于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掌握。首先,企业应该做好自身的财务会计工作。企业应该不断的规范自身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的质量,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企业应该弄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查账征收企业以及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都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另外,企业要按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应该在所得税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及时的进行汇算清缴,办理相应的退税抵税手续。

(三)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

企业的相关税务人员在平时应该积极主动的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对于企业在日常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应该与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寻求帮助。另外,企业应该主动的向税务机关学习相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时的掌握国家在所得税政策方面的变化,了解相关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从而使得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从而控制和防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

(四)及时的向税务部门提出各种减免税以及其他审批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困难和阻力,保证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企业应该及时的向税务部门提出各种减免税以及其他审批申请。每年年度终了,企业应该尽快对于涉税的相关审批事项进行检查,例如,对于企业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得到审批,企业可以进行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等确认的方法和手段是够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是否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等要进行检查。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我国存在着大量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很多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在税务和财务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着很大的帮助。因此,应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力量,帮助纳税人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企业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纳税人自身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详尽真实的财务报表以及所得税清缴单据。通过这种合作方式,纳税人可以从纷繁复杂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解脱出来,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三、结束语

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仅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要求,也是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机构应该积极配合,采取分工协作的方法,不断的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陈雪梅,司宇佳.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J].会计之友.2011(10)

第2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准则解释;税法扣除

安全生产费用,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订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这样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在计提时,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也不同于旧规定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记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而是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

一是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定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新规定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

例1,山西某金属矿山企业属井下矿山,该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每吨8元,原矿产量月9 000吨。2009年7月1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20 000元,7月26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9年7月27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2 00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3 000元。

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9 000×8=72 000

借:制造费用 72 000

贷:专项储备72 000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2 000+3 000=5 000

借:专项储备 5 000

贷:银行存款5 000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20 000

贷:在建工程 120 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20 000

贷:累计折旧 120 000

(三)注意执行时间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务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接例1,在申报纳税时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72 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对于费用性支出5 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对于资本性支出120 000元,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120 000×(1-5%)/5=22 800元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若该设备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0 000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填在主表的28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的

规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但企业应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第3篇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与标准

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高危行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包括以下几点: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逐月提取。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安全生产费,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安全生产费,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还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列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的“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订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与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在计提时,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也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而是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人当期损益。而新规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会计处理分录为:(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记“专项储备”。(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时,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等。(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借记“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等。(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专项储备”、“累计折旧”。

此外,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即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四、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人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第4篇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

【论文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

第5篇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 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 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

第6篇

1 “税法”课程的设置

“税法”是会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核心课程。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接触税法是不可避免的,一要知道企业需要交哪些税?国家怎么规定的?二要知道这些税如何计算?如何核算?如何申报缴纳?三要知道如何进行合理节税?如何纳税筹划?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税法”不是单独出现,其基本内容涵盖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科目中;在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考试中,“税法”也不是单独出现的,其主要内容涵盖在《初级经济法》、《中级经济法》考试科目中;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税法”作为一门考试课程单独出现。在会计类专业教学中,“税法”课程首先是必须开设的,无论中专、大专还是本科;其次,其位置应该放在“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再次,其开设课时应该一周六节;第四,不同层次授课内容应该繁简有别,中专基本、简单,本科多而全,大专居中。

2 “税法”老师的配备

目前的“税法”课程就内容上来说,大量是法律条文。其对应的教材因不同编者水平不一样或不同层次教学使用也有区别,期间除了贯穿大量的法律条文外,也有实例及计算。但对于老师来说,在讲解大量的法律条文时,如果不与会计结合起来,它就是一些干巴巴的说辞,不好理解,不好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所以“税法”课程的老师必须对“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的内容特别熟练,否则讲不好“税法”课程。基于此,“税法”课程的老师最好是会计类专业毕业,平常既教会计类课程也教税法课程,隶属于会计学院,或会计系,或会计教研室。学好“税法”的最高境界还不是会计与税法的结合,而是会利用税法帮单位理财,会帮单位纳税筹划,这样做一方面维护了单位利益,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国家的法律意识,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从而使国家当局利用税法进行的宏观调控更加有效。

3 “税法”教学的实施

3.1 会计贯穿法

会计应该贯穿税法教学的全过程。与会计结合,才能讲透“税法”。分散在“基础会计”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的关于涉税的会计处理,已经将税法的规定融进去了。在讲到税法规定相应内容时,用带领学生回顾的方式,通过回顾对应的会计处理来印证、解读税法的规定,让学生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原来会计中的涉税处理为什么那么做原因来源于此。如税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核心区别在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但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在讲到这个内容时,用学生过去学过的会计处理一下就说明白了。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设备,买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全部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用提问的方法让学生回答,学生肯定回答: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那老师就可以说,这就是目前税法规定的消费型增值税对应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价款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单独列示,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而生产型增值税,因为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款对应对进项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设备 1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像这种情况,税法教学中比比皆是,各种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税收计算、纳税申报等,都可以与学过的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结合起来。将税法与会计紧密联系起来,一是增加了会计类专业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二是让枯燥的法律条文有了生机,三是让学生在税法课上又加深理解了会计处理。会计类专业学生学习税法主要是为了将来在工作中使用,而涉税会计处理则是最基本的应用。

3.2 纳税筹划法

在讲授税法条文时,可以将纳税筹划贯穿其中。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老师可以一方面讲解业务招待费金额的多少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通过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讲解业务招待费金额的多少影响企业税负的程度不一样,企业可以根据销售(营业)收入选择或控制业务招待费金额而降低税负。如企业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80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70万元、66.4万元、60万元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

第一个内容讲解:用业务招待费70万元的60%(即42万元)与年销售(营业)收入8000万元的5‰(即40万元)进行比较,得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二者之中较低者40万元。但会计利润总额已经按照业务招待费用的实际发生额70万元作了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用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加上多扣除的30万元(70万元40万元)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第二个内容讲解:业务招待费70万元,其中不能扣除的30万元应负担企业所得税为:30万元??5%=7.5万元。即在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时,其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共7.5万元,实际支出共计77.5万元,实际支出的负税比率为10.7%(7.5万元/70万元)。如果该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则60万元的60% (即36万元)与8000万元的5‰(即40万元)进行比较的话,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则为36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60万元36万元)。24万元需要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即为:24万元??5%=6万元。即在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时,其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是6万元,实际支出共计66万元,实际支出的负税比率为10%(6万元/60万元)。为什么会出现税负程度不一样的情况?原因或道理在于:假设企业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14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14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0%≤X??‰,只有在Y??0%=X??‰的情况下,即Y=X??.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这一税收规定。本例中,业务招待费的临界点是:8000万元??.3‰=66.4万元。66.4万元??0%=8000万元??‰。当企业实际的业务招待费70万元大于66.4万元时,不仅仅业务招待费超过其60%的部分28万元(70万元70万元??0%)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而且还要多计税2万元(30万元28万元);当实际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小于66.4万元时,因为60万元的60%(即36万元)的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只需要就60万元的40%部分(即24万元)计税处理。

像这种情况,税法教学中有很多可以分析,可以提前预计,可以通过分析来掌控。将税法与纳税筹划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增加了会计类专业学生对税法条款的理解,二是促进了学生对税法条款的活学活用,三是为学生将来走进单位为单位合法节税、有效理财奠定了基础,四是顺应了税法意识,使国家当局利用税法进行宏观调控更加有效。纳税筹划不再是躲躲闪闪的事,而是单位阳光下的事业。税法本身就具有导向作用,研究税法、用好税法正是发挥税法的作用。

4 “税法”实训的进行

“税法”课程除了在内容上与会计实务、纳税筹划结合之外,还有必要对其实施三级实训。第一级:课内分散实训,即针对老师所讲的每个模块、每个税种,单独、分别进行的技能训练,包括计算、核算、填表、申报等,这些可以借助税务软件来完成,避免手工情况下不能反复使用造成浪费。纳税实务中,网络、软件已经普及,教学软件高度仿真。第二级:课程集中实训,即在税法课程结束之后进行为期一周的集中实训,将税务会计软件与纳税处理、纳税申报软件结合使用,借助一个企业的仿真资料,从税种计算到核算,最后填写申报表,全部内容一气呵成;三是到企业顶岗实习,即在会计岗位完成涉税处理、纳税筹划。

5 “税法”教材的编写

第7篇

关键词:税收;课程;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税收是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最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税法越趋复杂。对企业会计而言,各种涉税事务的处理越来越重要,纳税申报要求愈来愈专业。因此,熟悉税收法规,掌握一定税收基本知识和办税技巧,是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企业急需既懂会计业务处理又熟悉税收法规和纳税业务的复合型会计人才。

税收基础是会计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根据教育部颂布的会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税收基础课程的教学要求是使学生掌握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需的税收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熟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法规和税收管理基本模式;能较熟练地处理涉税核算会计业务,为各类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服务,初步形成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增强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和继续学习的能力奠定一定的基础。但在目前的中职教学中,与其他的会计专业主干课程相比,税收基础课程在师资、教材、教学内容及教学方式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师资

教师队伍是整个教学的核心,原教育部周济部长就指出,职业教育的质量提高,离不开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教师的质量更是关键。目前职业学校师资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教师动手能力不强,缺乏一线的实践经验。许多职业学校的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学历文化,但缺乏企业生产管理一线的工作经验,在面对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引领下,教学显得力不从心。其次是部分教师教学观念落后,教学方法陈旧,缺乏课程改革创新能力。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中职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面临着强有力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形势面前,一些教师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观念的更新的思想的转变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教育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方法落后,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教师容易产生浮燥、应付的心理,没有脚踏实地静下心来从事教学教研工作,教育教学过于随意。

二、教材

教材是教学活动的基础,是知识和技能的有效载体。教材的引进、开发,关系着中职学校学生知识、技能及个性内化结构的形成质量。目前各中等职校所采用的税收课程教材,部分内容较为老化,更新不及时,没有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及时调整。更为糟糕的是,有些教材是用 “CtrlC+CtrlV ”东拼西凑搞出来的,逻辑性及适用性都较差。再者教材中关于税收理论及计算的内容着墨过多,对报税办税等操作层面上的内容却鲜少涉及,这直接导致学生不熟悉整个纳税流程和申报程序,从而影响就业质量。另外做为统编教材,在编写时必须考虑全国共性的要求,对一些地方性税收政策无法过多的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教材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三、教学方式

税收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目前中职税收课程教学却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解,沿用一只粉笔,一块黑板,采用“满堂灌”、“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方法,不注重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注重对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操作能力的培养,讲得多,做得少。

这样的结果导致会计专业的毕业生在走向社会之后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即税收综合运用能力不强,实际操作能力较弱,在工作中遇到现实问题往往束手无策,不能学以致用。针对这一现状,怎样才能提高税收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笔者认为作为税收教师应更新教育观念,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结合学生特点,灵活采用教学方法,在教学上摒弃僵化模式,探索创新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税收政策水平及实践操作能力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教师素质的高低对教学的质量往往具有直接的影响。作为站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一定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了解当今社会和本地经济形势,主动学习,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教学上才会有突破和创新。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有极强的政策性、时效性,税法内容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变化,作为税法必备的会计、经济法等知识也在不断修订而发生变化。教师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才能适应税收课程教学的需要,而税收课程既是理论性学科,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担任税收课程教学的教师还必须深入生产管理第一线,特别一些基层税务局(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顶岗实践、挂职锻炼。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活动不应是走过场,而应该把工作落到实处,直接参与企业的各项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申报工作。

2.紧跟时代潮流,结合地区特点,及时更新和补充教学内容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中国经济以强势姿态融入国际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财税体制也进一步与国际财税规则接轨,税收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新的税收法律制度陆续颁布实施。仅2011年我国就修订或执行了《个人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车船税法》等法律法规。今年2月总理还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相对税收制度的更新和完善,单纯依托教材的教学内容便显得滞后。因此作为税收基础课程的教师,应该全面掌握和洞悉近期税法变化,正确理解最新税务法规和细则,认清未来税务法规的趋势变化,并在课程教学中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帮助学生解读税收新规及细则,具体做法:

一是教学内容应当根据本区域特点增加地方性税费项目,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份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一些沿江沿海地区便依此向企业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因此沿海沿江区域的中职学校在税收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就可以有意识的把这一部分内容补充到教材中。

二是根据税务征收机构的最新职能适时调整教学内容。目前在我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采取地方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形式。做为重要的地方税费征收内容之一,现有的税收教材却鲜有涉及。因此可以在教学内容中增加社会保险费这一内容,介绍社保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五险,同时对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申报方式等进行简要介绍。

三是根据学生的就业重点调整教学内容。现行的税收教材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讲授时,基本都以查账征收的企业为例,对核定征收的计算只是简单的一笔带过。但在我国现阶段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规模大小不一致的情况下,一些中小型企业仍然普遍存在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如果本地中小企业数量较多,就有必要加强核定征收方面的教学内容,并且要求学生能够熟练根据本地区最新公布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以增加学生就业的适应性。

3.创设模拟税收情境,应用任务导向教学法,综合设计各项税收教学项目

近几年随着金税工程的建设和税务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的税收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网上发票认证、网上申报等业务系统逐渐得到普及,因此,必须把税收理论教学与税务机关实际的工作流程相结合,设立与当地税务机关税收业务流程相符合的专业实验课程,模拟税收业务工作情境。

首先在进行具体的课堂理论教学前,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参观,感受真实纳税申报流程和办税程序,然后让学生带着问题回到课堂,教师结合本地办税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逐一对学生在真实环境中产生的疑惑进行解答,同时帮学生理清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程序和方法。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校内设置模拟办税大厅,通过高度仿真的环境,模拟真实企业的纳税操作业务,让学生从学习者的角色转变为办税员的角色,零距离接触实际涉税业务,这样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水平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其次教师在组织教学时,要精心设计安排教学任务,每个教学任务都必须尽量接近现实,如模拟企业的名称、税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等。教师提供给学生的模拟道具,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都尽可能采用真实物品的扫描件,力求真实准确,同时要注意细节,避免造成一些材料的相互矛盾。比如企业真实的税务登记证号是由企业六位区域行政区划代码加九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在编设教学任务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和税务登记证号上的号码就要统一,要让学生感到这是个真实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再来是组织税收课程的课堂教学时,可以应用任务导向教学法,通过任务分解,把各种税收业务按照步骤分解成若干个教学项目,让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重新建构知识体系,促进学生参与、合作。比如在学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这一章节中,就可以分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抄报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和税款缴纳等五个教学任务,而纳税申报表填写这一教学任务又可细分为销售明细、进项明细、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等表格填写任务。教师要引导学生一一完成各个教学任务,并及时进行考核,同时设计一个完整案例,把几个环节串联起来,让学生完整、详细地掌握真实的纳税操作过程。

另外在教学时,要注意处理一个问题,就是保持教学中税法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在目前的税收教材中,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采用这种古板的分税种模式教学造成的后果是学生学习结束后,掌握的知识处于零散状态,难以形成清晰的知识体系脉络,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企业厂房租赁业务,就涉及到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东为个人、个体户的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房东为公司的,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这都需要学生能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进行正确的计算及会计处理。作为教师,在进行教学任务的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教学进度,把各种可以预见的实际案例应用到课堂教学中,通过综合、优化案例,提高学生的综合涉税处理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教师在进行税收课程的教学前,自己要先了解整个办税工作的流程步骤及注意事项,然后再向学生进行税收政策的讲解,加强税收实务操作的演示,让学生掌握整个的办税过程,为学生就业提供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则文.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设计的思考与实践[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03):84-85.

第8篇

[关键词]会计专业;课程思政;思想价值引领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0)44-0126-02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召开以来,课程思政从提出到写进教育部文件,逐渐成为高校立德树人、铸就教育之魂的重要理念和创新实践。成人高校作为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投入到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当中。会计专业担任着培养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为各个企业和员工向国家申报纳税的工作,为国家提供各个企业财经数据的工作,因此,加大会计专业的课程思政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基础课程简介

经济法基础是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是会计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会计专业设置该课程可以达到课程融通功能,即学生通过该课程学习,既能获得一门课程的学分,获得会计专科文凭,又可以通过该课程学习,参加全国会计初级职业资格考试,获得初级会计证书,双证融通,毕业后顺利走向会计工作岗位。该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入门课程,主要教学内容包括:模块一:会计法律制度;模块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模块三:税收实体法律制度;模块四: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模块五: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本课程教学目标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能自觉遵守各种会计法规、税务法规、劳动合同法规、社会保险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学生职业技能,能掌握支付结算中各个单据的辨别和填写;树立依法纳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意识,为国家及时获得财政收入作贡献。

二、经济法基础课程思政建设的意义

(一)有助于突破会计专业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集中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困境

进行经济法基础课程思政教学,将有助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时间和效果,由于该课程属于考证课程,学生学习积极性比较高,教师在课堂中结合最新的税法和会计法规进行教学,将提高思政教育的时效性,充分发挥课堂育人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将学科、学术等资源转化为育人资源,能够实现知识传授和价值引领的统一,进而推动思政课程向课程思政立体化育人转型,尽力发挥经济法基础课程的育人作用。

(二)有助于带动在职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在成人高校中,部分学员已经成人,成家立业,但由于工作繁忙、家务繁忙、工作压力大,对社会现象有了一些不正确理解,甚至出现负面情绪。所以在成人高校课程中,加入课程思政教学,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针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教师在财务会计核算技能教学的同时应结合经济法基础课程的特点选取合适的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很有必要。

(三)经济法基础课程有助于带动会计专业其他课程进行课程思政教学改革

万事开头难,会计专业要进行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必然需要有一门课程带头进行教学改革。选择经济法基础课程,首先作为专业基础课,在第一学期就进行课程思政教学,在第一个学期就为学生扣好扣子,走正方向,为后续学期开展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经济法基础课程中,融入课程思政教学,也为其他课程开展课程思政打开了思路。

三、经济法基础课程思政教学的开展思路

(一)教学大纲、教学方案以及设计课程教案等相关教学资源应充分融入课程思政

在制订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等教学资源时,建立以党员教师为主的课程设计小组,教研组老师集体商量,并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指导,研究如何将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融入各个章节。首先教师要明确课程思政主要工作,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引导会计专业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学生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自觉遵守各种财经法律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自我约束能力。其次,结合每个模块的知识点和技能点,合理设计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撰写教学方案、合理设计教学方法,增强课程思政的教学效果。

(二)打破传统的章节教学,进行模块式教学

要进行课程思政教学,必须要改变传统按照章节进行教学的方法,会计专业教研组老师经过商量,将经济法基础的教学内容结合课程思政教学需要,按照树立依法治国、遵守职业道德、熟悉操作技能、正确计算税额、依法依规纳税、足额及时缴纳社保等方面,重新设计后的课程包括四个模块:模块一:会计法律制度,主要讲解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职业道德;模块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票据、银行卡、网上支付、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模块三: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的法规与计算;模块四: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主要讲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和税收法律责任;模块五: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

(三)打破传统满堂灌教学方法,进行案例式讨论式教学

经济法基础课程在课程思政教学中,要打破传统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方式,结合案例教学,将思政内容恰当地融入教学过程中。将会计专业课的知识点、技能点,与价值引导、思想引领、政治方向和思政教育的知识点进行深层次融合,可以结合案例,但要结合课程思政最新要求进行重新编排,也可以结合最新的税法和社会保险改革编写新的案例。

(四)加强技能训练,提高服务技能

在模块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教学中,针对结算法律中的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结算,教师采取复印企业实际票据的方法,结合设计教学案例和数据,让学生上课填写票据,学生互相检查;让学生组成小组,模拟实际工作中出纳、会计、财务经理岗位进行票据传递的练习,通过不断练习,提高学生的技能。

采用实训教学法举例,实训教学案例:在讲解支票章节,让学生练习支票的填写。先给出实训案例公司采购材料,开出转账支票,打破传统教学中给学生具体采购材料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的方法,给出学生实际工作的发票和空白支票。

(五)熟悉税法计算,依法依规足额纳税和社会保险

在模块三税收实体法律制度,以及在模块五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教学中,通过举例讓学生不断练习各种税的计算过程,模拟纳税申报过程,特别是今年社会保险也纳入税务局进行统一征收。让学生遵守法规,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款项,为国家获得充足的财政收入和社会保险款,保证社会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块内容的学习,也提高了学生的工作技能,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计算案例举例,以个人所得税为例,针对个人所得税法规,举例如下:2020年1月陈某当月工资18000元,2019年度年终奖30000元。个人承担的“三费一金”2500元,专项附加扣除预扣:子女教育1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无其他免税收入。陈某年终奖选择享受过渡政策。

1.30000/12=2500(元),税率为3%。代扣代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30000×3%=900(元)

2.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00-2500-3000=7500(元)

3.累计预缴预扣税额=7500×3%=225(元)

4.企业应于2020年2月15日前申报应代扣代缴和预缴预扣税款。

第9篇

关键词:购买少数股权;企业合并;控制;会计处理;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为了适应国际国内经济深刻变化、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很多大型企业往往选择以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通过重组可以整合生产要素,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实现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实现企业合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股权收购,在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方式,即收购少数股东股权,这些交易或事项有时表面符合企业合并的特征,但实质却不属于企业合并的规范范围。在收购少数股东股权的过程中,存在与企业合并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本文将着重从其与企业合并的差异出发,对购买中的主要会计处理及税收筹划进行阐述。

一、购买少数股权的意义

购买少数股权,是指一个企业已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双方存在母子公司关系的基础上,为了增加持股比例,母公司从其他少数股东处购买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少数股权,在资本交易活跃的市场环境下,非常普遍,对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可以增加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份额,增加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改善母公司的权益状况。

2.防止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故,增强对子公司的控制能力。

3.有利于企业集团的经营和财务战略的顺利实施,产生经营、财务等协同效应。

4.促进集团公司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使集团公司与所属公司相同或相关业务进行整合,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的整体运作和管理水平。

二、购买少数股权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购买少数股权与企业合并都是会通过一定的交易方式,增加购买方所持的股份数额,形式相近,意义却不相同。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区分:

1.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

若之前对被投资企业没有控制权,通过购买股权后,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自购买之日起,可以控制其生产经营及财务决策,即发生了控制权转移,应视为企业合并;

若购买少数股权前,双方已经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哪怕是非绝对控股,但通过间接的方法,可以控制另一方的经营和财务决策,从而形成了实际控制,此时发生的股权购买行为,并没有涉及控制权的转移,应视为购买少数股权。

2.报告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虽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甚至所占份额相对较大,但由于不能控制或控制权受到实质性地限制,未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股权增持,自购买之日起,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形成了母子公司,这时被投资单位需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发生了报告主体的变化,那么就形成了企业合并。

若购买前,被投资企业已经列入了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购买少数股权,只是增加了持股比例,购买前后合并范围内的报告主体没有发生变化,这时就应该认定为是购买少数股权。

三、购买少数股权的会计认定方法

对于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在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中,有明确的界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在财政部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明确提及。需要注意的是其与企业合并的不同之处。

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会计认定,主要涉及:母公司购买少数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两个问题。

1.母公司投资成本的确定

解释中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单独作为应收处理,不购成投资成本。

2.合并报表的编制

解释中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为什么购买少数股权并没有象企业合并一样,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行为呢?笔者认为,企业合并前,如果受同一控制,双方交易的基础和细节更易受到操纵,可以轻易通过调整交易定价,变更合并范围来粉饰合并方的经营状况,故在准则中要求非常严格,对同一控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方法,目的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合并前后的实际情况,还原企业的直接面貌。而购买少数股权,因合并前后报告主体及控制权均未发生变化,仅仅是持股比例的变化,无论是否同一控制,对合并方的经营产生不了实质影响,此时区分是否同一控制,意义不大,故以上规定是非常符合实务要求的,可操作性强。

四、购买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购买少数股权是为了增加持股比例,通常交易金额较大,在国家税收法规范围内,加强税收的筹划工作,会减少重复纳税的可能性,对交易的税收成本会有明显的节约作用。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现介绍两种企业之间股权交易最易操作且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一种方案:由子公司先分红,之后再进行股权交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先将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那么股权转让的交易金额将会合理降低,需要纳税的股权转让收益也将会大大减少,从而达到降低少数股东股权交易企业所得税负的目的。

此方案的优点是:合理合法、操作简便、交易的税收成本明显下降。

不足之处是:降低了子公司的净资产,提高了其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变弱。收购后可通过增资的方式,补充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弥补不足。

第二种方案:由少数股东直接从子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母公司直接增资给子公司,从而增加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以上可以看出,当少数股东直接从子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时,相当于子公司留存收益的部分都可以作为股息所得,同样可以认定为免税收入,无需重复纳税,仅需就股权增值的部分纳税,大大地降低了税负。

此方案的优点是:合理合法、税收成本更低、没有重复征税。

不足之处是:涉及减资增资,时间要求长,操作较为复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2]王祥.最新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第10篇

高级财务会计是会计学专业(本科)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学生会计理论水平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设置该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高级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实务,奠定会计理论基础,提高其应用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因此从高级财务会计培养目标来看,定位不仅应为会计学专业的专业课、必修课,还应将其作为学生已有会计知识的进一步的升华课和应用课。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显然难以取得成效。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国外MBA教育实践之中,是在学生学习和把握了一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剖析案例,让学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活动中,以提高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较高的综合性、高度的启发性、模拟的实战性和有效的互动性等特点。一方面,这些特点恰好能满足高级财务会计教学内容的复杂、多样、可研究等要求。比如所得税会计的核算问题,要求学生至少应同时具备会计和税收两个学科的知识,既掌握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出会计利润及递延所得税,又要掌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从而最终准确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另外一方面,学生的知识储备和就业需求使该课程案例教学实施具备条件。高级财务会计一般是在学生系统学习完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主干课程后开设的,学生已具备学习高级财务会计必要的知识储备,如财务管理中的年金、现值等知识就为学习租赁会计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并进行案例分析打下了基础。学生在学习完财务会计的相关基础课程后,需要对已有的财务会计的相关知识加以综合运用,并对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没有涉及的一些特殊领域、特殊业务和特殊阶段的会计核算有所涉猎,这样为接下来的求职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这时大多数学生又对传统的灌输式教学产生了审美疲劳,因此适时采用既生动活泼又能收获新老知识感悟的案例式教学无疑是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当下学生的诉求。

二、高级财务会计案例教学具体的教学模式

1.高级财务会计教学案例的几种类型

(1)导入式案例。即在高级财务会计教学每一章的开头都安排一个导入式的案例,以便激发学生对本章知识的关注和兴趣,理解其在整个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作用。如在讲述外币会计之前,可以导入一个我国汇率制度改革或人民币升值的背景案例,使学生对外汇和汇率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有所认识,为接下来讲述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打下基础。

(2)核算型案例。高级财务会计是中级财务会计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因此论述特殊业务、特定阶段和特定领域的会计业务核算是其主要内容。核算型案例在高级财务会计案例教学的基础地位不言而喻,只有通过核算型案例掌握了账务处理,才能为分析、讨论打下基础。如在讲述股份支付内容时,只有通过举例分别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弄懂,才能比较分析出二者的区别联系,从而进一步讨论其适用性。

(3)综合分析型案例。这种类型的案例是高级财务会计案例教学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快速提升的一个环节,它所涉及的理论不仅包括高级财务会计,可能还来自于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资本经营的前期已学的相关课程。如讲述完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后,就可以提供给学生一个“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合并的财务思考”这一综合分析案例,不但可以加深对企业合并的认识,还可以通过分析讨论如何计算企业价值这一命题。

2.高级财务会计案例教学具体教学模式

以上三种高级财务会计教学案例各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那么采用什么教学手段和方法来实现,以达到提高学生应用能力的中心目标是高级财务会计案例教学研究的重点。

(1)对于导入式案例,应以教师为主体进行设计,一般要求选择来源于现实的、经典的、耳熟能详的案例,既可以是成功的案例,也可以是失败的案例,或者是有争议的案例,引导学生对于新内容的学习兴趣。编写时讲求简明扼要、提纲挈领,并适当辅之以视频或音频加深印象。导入过程中最好能边分析边设问,使学生带着好奇和疑问进入到理论知识的学习中。

(2)对于核算型案例,还是应该以书本的虚拟企业的核算例题为主体,辅之以课外的实体企业的案例。在选择书本的虚拟企业核算例题时教师除了常规的理论讲解外,重点需要帮助学生理解关键步骤账务处理的原因及相似例题账务处理的区别和联系,这种例题讨论分析的空间不大;对于课外的实体企业核算的案例,教师要有意识的选取一些有争议的,背景较复杂的开放型核算案例,当然这种类型的案例不宜过多,否则会混淆学生已有的确定性的账务处理过程,毕竟大多数会计核算还是属于确定性的问题。

(3)对于综合分析型案例,是高级财务会计三种教学案例中最适合做案例式教学的,时间安排上一般也在导入式案例和核算型案例之后,整个过程需以教师和学生双方为主体,把握好“案例教学的准备——小组讨论——班级集中讨论——总结评价”四个主要环节:案例教学的准备环节:对教师而言,要对案例及其相关材料进行熟悉和准备,包括对案例材料本身的熟悉和对案例分析讨论过程中可能产生各种问题的心理准备,同时,教师还要以合适的方式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如电子邮件或复印资料。特别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例,可能还需要学生查阅更多的资料以了解相关的财务与会计理论,获取更多的背景资料,这种情况下教师需要提前一周左右,将案例及讨论的问题呈现给学生,并由做出一些必要的指导。对学生而言,学生得到案例资料以后,先要充分阅读案例,借助各种手段和工具来充分理解案例及问题,必要时可能还需要查阅相关资料,以获得更多的关于该案例的背景材料。了解案例内容之后,学生可以开始对案例问题的个人分析,写下自己的观点或问题解决办法便于下阶段讨论和发言。

小组讨论阶段:在这一阶段,教师事先要根据学生的气质性格、能力、知识经验等进行合理分组,之后主要以小组为单位相互交流和讨论,促使成员进一步思考、调整和深化自己对案例的分析。经过小组内成员的相互交流和启发,学生就可能较顺利地解决个人在准备案例中的困难,集中小组内各成员的智慧,使其观点更加全面,方法更周详。如果案例的难度较小或学生己经具备较强的案例学习能力时,这一环节可以省略。班级集中讨论:各个小组派出自己的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发言时间一般应予以控制,发言完毕之后发言人要接受其他小组成员的讯问并作出解释,此时本小组的其他成员可以代替发言人回答问题。这一阶段的发言和讨论是用来扩展和深化学生对案例的理解程度的。教师待各个小组充分讨论交流后可以还可以提出几个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和处理方式来引导学生进行重点讨论。这样做就将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到方案的合理解决上来,提高了分析讨论的效率。应该特别注意的是,班级集中讨论的这一环节为学生发挥的过程,教师充当的是组织者和主持人的角色,否则,班级讨论就会流于形式而失去意义。总结评价阶段:这个环节通常由教师对课堂教学的全过程进行归纳、评估,是完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理解和收获。教师对学生参与讨论情况进行评价,对案例讨论进行总结和归纳。既要给出理论上的精辟阐述,又要恰如其分地分析学生观点的优缺点;既要给出分析的思路或者学习的结论,又要留给学生思考的余地,引导学生对案例及问题在课后进行更深入的思考。教师还可让学生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总结,这样学生的体会可能更深,对案例以及案例所反映出来各种问题会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教师需对学生的表现加以评价并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以激励学生下次更好的参与案例讨论。

三、案例教学模式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协调案例教学与课时限制的突出矛盾

由于高级财务会计理论课教学的课时本身有限,因此案例教学课时与理论教学的矛盾尤为突出。要解决这一对矛盾,就要合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可以考虑将案例教学从课堂延伸到课外,以精品课程和网络资源为平台开展课外交流,使案例教学时间在课堂与课外有机分配,如案例学习方法指导、习题讲解、课外阅读文献介绍等,不一定在课堂上进行,可以利用QQ群和飞信等通讯形式在课外组织答疑、指导和讨论交流。

2.加强案例库的建立与更新

在案例教学中,设计和编写教学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高级财务会计也不例外。建立案例库是进行高级财务会计案例教学的长久之计。案例资料最初可以由担任高级财务会计教学的任课教师单独准备,待形成了各自的案例库后,可以与其他老师交换案例资源,集中讨论案例教学实施的心得和体会,并修改案例资料,建立校内共享的高级财务会计案例库。还可以与其他兄弟院校建立校际间的高级财务会计案例平台。同时,由于会计准则的不断修订与发展、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调整变化及教师自身能力的提高,案例库中的案例有必要做定期的更新,在教学选择时尽量使用最新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例。

第11篇

(一)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后者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双方或者多方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尽管同样受到法律的调整,但并非受到国家的主动干预,在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如房屋买卖、租赁等均属于此类。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认为对于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部分,因此受到国家的主动干预,例如,产品质量的监管,广告发行、竞争行为的规制等。不可否认的是,房屋买卖中不乏国家干预的成分,而广告发行、市场竞争行为等也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因素,也就是说,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总是存在着某些交叉,即“灰色地带”。但是,“灰色地带”的存在并不能动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因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群是客观存在的。

(二)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体系

出于教学考虑,经济法教材的体系与经济法体系并非完全一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以狭义经济法为主,教材一般选用杨紫烜主编的《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或者杨紫烜、徐杰主编的《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其体系为: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地位、体系、渊源等),第二编经济组织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票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计划法和统计法、产业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石油法、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税法、银行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涉外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对外贸易法),第五编社会保障法。对几所高校的调查显示,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实际讲授以下内容: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经济法律关系等)以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税法、银行法、信托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范畴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简称非法学经济法,是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名为“经济法”的公共专业基础课,一般为经济、营销、国际贸易、金融、会计、会计电算化、税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投资理财、证券、保险等专业所必修,其教学目的是使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经济法基本原理及基本的市场规则并能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因此,该课程也常被冠以“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称谓。由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法学理论的基础,加之“票据法”、“证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专门开设课程,因此,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以狭义经济法为主。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法学理论基础,不可能在一个学期内消化如此大量的专业术语,他们更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市场规则。狭义经济法所涵盖的内容并非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在某种程度上广义经济法更贴近生活,对于经济实践颇有价值,在教学上突破部门经济法限制的这种安排易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理解和掌握,且实践证明教学效果良好。目前,大多普通高校非法学经济法课均如此设计,即采取广义的经济法,并以民商法为主。也就是说,作为公共课的非法学经济法的范畴应是民商法中反映最基本、最常见的市场规则的部分。实际上,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广义经济法的基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身缺乏法学理论基础之不足。相对来说,公司、合伙、破产、合同、担保、票据、证券等法律规范的技术性、稳定性较强,涵盖了市场的基本规则,适用的工作岗位较广,同时也是学习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广义经济法过于宽泛,任何课程也不可能涉及其全部。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法律基础知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总论(经济法概述,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证券法,合同法,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律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2011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总论(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营业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三种较有影响的会计类(非法学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均已不同程度脱离了狭义经济法的范畴,实际上属于广义的经济法。在教学实践中,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经济法”课程并未造成经济法概念的混乱,但教材称为《经济法基础教程》更为合理,以区别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的现状及其优化

经济法课程的普及,使经济法教材成为用量最大的公共专业基础课教材之一。由于目前对经济法概念及其体系的认识不同,以及各专业培养目标存在差异,因而各教学单位经济法课的教学大纲差距较大,未形成全国统编教材,教材体例千差万别。目前出版的非法学经济法教材多达上百种,厚的达七八十万字,这些教材大多因过于追求自身知识体系的完整性,而无法顾及某些特殊的需要,导致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有的教材章节全面而实际内容简略,则可能面面俱到,哪一部分都阐释不透。如果教材过于全面而详尽,则学生往往选了一本很厚的大而全的教材,但是由于课时所限,许多内容得不到讲授,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教材偏重于理论研究,讲授过于深入,则可能使所学知识不仅与执业实践相脱节,而且与职业资格考试相去甚远,学生还要通过额外的自学来满足各种需求。广义经济法内容庞杂,非法学经济法教学应选其精华,注重知识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该体系并不是严格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而是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按照知识的实用程度取舍、编排,并力求摆脱抽象的理论阐释,而加强直观形象的实例教学。因此,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材,应贴近生活,不追求理论深度,而是注重解决实务中最常出现的问题,这需要章节集中而详细且突出岗位针对性,适于将来的执业需要,并与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接轨。

四、编写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需注意的问题

(一)教材体例如何构建

根据上述原则,在保持各个专业共性的同时,非法学(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可针对各专业对部门经济法律知识的不同需求实施“模块式教育”,也就是探索建构经济法“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体系,这将解决经济法课程内容繁杂和课时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并体现专业特色。除了工商管理类专业,非法学经济法教材一般设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章作为“公共模块”。例如,金融类院校,需侧重银行法和保险法等金融法规,可采取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及其产生、变更、终止的规范(公司法、破产法),经营活动规范(合同法、担保法),以及金融法规等的体例,具体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及保险法等十章。对于贸易类专业,可增加知识产权法,等等。这种教材的缺点是普适性差,适用面及出版规模小,增加了成本。但如果教材的普适性过强,则闲置的章节多,同样造成浪费。因此,需要各教学单位加强交流,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采通用的方案,既保证出版规模,又将闲置章节的数量降至最低,这不仅减轻学生的负担,也降低社会成本。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包括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两部分,前者涉及工商管理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与会计、生产与产品质量、价格、纳税与税收、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后者涉及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律制度、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融资与金融证券法律制度等。

(二)章节如何编排

为介绍广义经济法中的基本市场规则,教材应以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现象为线索编排各章节,一般遵循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金融法规的进路。其中,第一部分可按6~8学时设计,首先介绍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等,使学生对于经济法及这门课程建立一个整体概念;其后增加法学基础知识的比重,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等。这样编排是因为,2006年“两课”改革,缩减了法律基础的课时,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而这又是学习以后章节的必备入门知识,只有在第一章进行充分铺垫,后续教学才能顺利进行。例如,尽管“除斥期间”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概念,但是近年来已逐渐被吸纳入各类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中,因为诸如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保证期间等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均涉及“除斥期间”的知识。合理编排具有承继关系的各章节有助于教学。例如,关于公司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编排次序,各教材并不一致。按常理都会认为应当按照由简到繁,由低级向高级,即先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后公司法的次序编排,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公司法在前效果更优。这是因为在公司法一章中全面介绍了公司的分类及其比较之后,已为下一章介绍后者打下了基础,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在随后讲解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及联系也更加顺理成章。新颁布的法律逻辑性极强,教材章节的编排一般按照法律条文的次序。但为方便教学,有时需要另行设计。例如,尽管《担保法》将主债转让与保证责任的相关条文(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前,但是教材将保证期间(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编排在前更利于学生理解,因为主债转让与保证责任涉及保证期间的概念及相关规则。再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但是该范围极大,且无须学生掌握,需要掌握的是禁止抵押的范围,因为禁止以外的就都是允许的,因此,禁止抵押的财产(第一百八十四条)宜先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条)及房地产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等内容,而安排在可以抵押的财产之后,进行重点阐释。教材作为知识体系,既要避免前后矛盾,又要前后照应。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内容,如证券发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等,与证券法重合,如果由同一作者执笔更便于解决如何侧重的问题。再如,定金既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方式,也是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之一,在编写中应注意统筹。

(三)理论深度与详略如何得当

研究型本科要求一定的理论深度,其目标是培养研究型人才,毕业生继续读硕士、博士的比率较大。相对来说,应用型本科侧重探讨表面的东西,以实用为主,主要是掌握法律如何规定,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个案,而不要求理论深度。非法学经济法作为非专业课程,同样侧重实践操作,不适于深入的理论探究。理论深度与详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挖掘深度需要详,初步掌握则为略。但是,不要求理论深度未必不要求详细。教材应详细到分析具体案例的实用程度,否则,学生虽然熟练掌握课本知识,而大量实务上的问题却不能解决。

第12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毁损; 报废; 账务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新准则同以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相比,日益简约化,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同时也为会计职业判断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对固定资产毁损后需作减少(视同报废)处理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即与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理程序基本一致。但对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仍可修复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规定上也仅限于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实操指南》(2010年)对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规定,将固定资产毁损分为三种情形,即固定资产报废、转入技改项目和小型维修项目管理,但并未严格区分固定资产毁损与固定资产报废的差异。对于转入小型维修项目管理的情况,规定将发生的修复支出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收到的保险赔款冲减营业外支出科目,未明确保险赔款超出修复支出的情况。《广东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实施细则》(2010年)规定了日常修理和大修工程存在保险赔款的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即收到保险赔款时冲减“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修理费”,如赔款有结余,则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实务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不作固定资产减少、仅需小型修理就可以恢复到可使用状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其产生的原因与固定资产日常修理、大修理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两者在核算上同样存在差异。

目前,关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的后续会计处理的理论研究很少,更多的是将其与固定资产报废一样作为固定资产减少的一种方式进行研究,或者关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属于技术、资金密集型企业,同时又属于资产分散型企业,发生此类业务比较频繁。因此,有必要结合会计工作实践,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现有规定,对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的相关账务处理进行研究讨论,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二、固定资产毁损与报废的比较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根据该定义,固定资产毁损和报废一样都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从广义范围来说,固定资产报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使用年限已满,不能再继续使用或因质量低劣而导致提前报废,此报废称为正常报废;二是遭受意外灾害或责任事故而失去使用价值,这种报废称为“毁损报废”。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一定差异。

(一)固定资产毁损的定义

固定资产毁损是指因发生水灾、风灾、震灾等自然灾害或因意外责任事故造成的毁坏和损失。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一般是因外力造成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属于非正常的经济事项。自然灾害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责任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定义

固定资产报废是生产经营期间一种正常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报废促进固定资产更新、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

(三)固定资产毁损与报废的区别

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如果无法修复到可用状态,或者即使可以修复,但付出的代价过高,在经济上不可行的话,应当作资产减少处理,其处理流程与固定资产报废的流程基本一致,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是对于两者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并未提及,仅对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的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区分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正常处置损失和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报废与毁损在账务处理上的差异,鲜有学者作进一步的研究。通过比较两者的定义,笔者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固定资产报废一般是由于设备磨损或老化、技术更新等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磨损或老化导致的,则是有形的;如是技术进步导致的,则是无形的,一般不存在赔款,主要涉及那些旧的、落后的设备,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科目。

2.固定资产毁损一般是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等原因造成的,多为有形损坏,一般存在保险赔款,不管是新资产还是旧资产,也不管是先进的资产还是落后的资产都有可能发生毁损,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三、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的相关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无法修复的情况

对于此类情况,由于该固定资产已无法修复,需作固定资产减少处理,其流程与固定资产报废一致。固定资产减少后的新建资产通过立项管理,即作为一项新的基建工程。

例1:甲公司为电力企业,其生产用A电力设备固定资产遭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无法修复。该固定资产原值为2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 38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清理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收回材料,经权威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50万元,为此发生清理费用10万元,期间收到保险公司赔款400万元。

针对该例题描述的有关情况,其账务处理如下:

1.注销A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520

累计折旧 1 38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

贷:固定资产――A 2 000

2.支付相关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贷:银行存款 10

3.回收毁损资产的残料

借:原材料/工程物资/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如果收回的残料,能够用于以后的维修项目,可以作为原材料管理;如被用于新立项的基建项目中,也可以作为工程物资管理;或者直接变卖,取得残料的回收价值。

4.收到保险公司赔款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

5.结转毁损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二)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小型维修可以修复的情况

对于此种情况,由于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一般的小型维修可以恢复到可使用状态,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维修时间短,发生的修理性支出又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无须将该项固定资产注销转入在建工程。

例2:甲公司为电力企业,其生产用B电力设备固定资产遭受自然灾害发生较小程度的毁损,该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为修复该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10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款11.7万元。

对于本例题,由于涉及保险赔款,可以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1.使用保险赔款修理固定资产

领用原材料或代垫修理费用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0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 10

收到保险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1.7

结转其他应收款贷方余额确认净损益: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7

贷:营业外收入 1.7

如果保险赔款不足于弥补修理费用,则产生其他应收款借方余额,应当确认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2.发生的修理费支出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收到保险赔款冲减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10

贷:原材料 10

借:银行存款 11.7

贷: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11.7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超出修理支出的部分,保险赔款冲减完“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其与直接冲减营业外支出的方式以及对利润的影响是一致的。

(三)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技改维修可以修复的情况

对于此类情况,可以视同固定资产的某一部分发生毁损报废,报废完成后进行技改。技术改造完成后,将技改修复后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例3:甲公司为电力企业,其生产用C电力设备固定资产遭受自然灾害,部分严重损坏,但可以通过技改恢复到可使用状态。该固定资产原值为3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 00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万元。清理该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费用5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款100万元。该项待修复的固定资产经专业机构评估,其使用价值为1 250万元,修复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98万元,发生安装费用2万元。

针对该例题描述的有关情况,其账务处理如下:

1.注销C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累计折旧 1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

贷:固定资产――C 3 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贷:银行存款 5

3.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确认待修复固定资产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160 (3 000-1 250-1 000-500-90=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

5.将待修复固定资产转入技改项目进行管理

借:在建工程――技改工程 1 2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250

6.领用原材料和支付安装费用等

借:在建工程――技改工程支出 100

贷:原材料 98

银行存款 2

7.修复工作完成后,结转增加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 350

贷:在建工程――技改工程支出 1 350

实务中,对于在技改工程中整体拆除的设备,经有关技术部门确认,如继续使用或尚有可使用价值的,应做账务处理;如属于部分拆除的,对拆除部分价值较小或不能明确计量价值的,可不作固定资产减少处理;拆除量较大的,且能明确计量的资产价值,报经批准后,应作固定资产减少的有关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毁损后的相关税务处理

对于第三节列举的固定资产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毁损,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以及由此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抵扣,直接影响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账务处理。为此,本节结合最新颁布的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具体如下: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本研究在第三节中所提及的固定资产是电力企业生产用的电力设备资产,属于动产,其发生毁损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非正常损失。因此,购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相应地,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该资产再修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二)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研究在第三节所提及的电力设备资产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用固定资产毁损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维修该毁损固定资产发生费用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自然灾害发生的固定资产毁损损失可以税前抵扣。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固定资产报废与固定资产毁损在本质上存在一定差异。固定资产报废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正常业务,而固定资产毁损则属于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非正常业务。前者形成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而后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2.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的结果,分为三种情形,即作固定资产减少处理、转入技改项目和修理项目管理。

3.固定资产报废必然伴随固定资产的注销,而固定资产毁损不一定,如果毁损的固定资产无法通过一般的维修或技改修复到可使用状态,则要注销固定资产,否则不一定要注销。

4.对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转入修理项目的情况,如果存在保险赔款,可以使用保险赔款进行固定资产修理,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损益。

5.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且造成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如毁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性或资本性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管理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结合会计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管理建议:

1.在固定资产修理项目的核算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由于自然损耗或使用磨损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与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两种情况,在具体的维修项目管理上,分别立项管理,分别核算,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情况,为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成本信息。

2.对于符合税前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修理而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当向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进项税抵扣。同时,为了简化那些修理支出小、项目数量多的抢修工程的核算,同时降低备品备件的库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考虑采用修理修配劳务外包的方式,由受托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包工包料。

3.对于固定资产毁损可以取得保险赔款,且该固定资产仅需要进行小型修理就可以恢复到可使用状态,如果在修理修配单位修复固定资产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赔款支付给修理修配单位的,由于不涉及固定资产卡片的变更,且属于全额赔偿的,可以简化核算,仅作备查登记。如果赔款不足于弥补修理支出,则另行支付,计入营业外支出;如赔款超过修理支出,则将保险公司支付完修理费的余款收回作为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M].人民出版社,2008.

[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实操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4]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

第13篇

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范文

第一条 定义

1.1 “受让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让方”——是指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等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受让方使用出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和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让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本合同工厂生产第_________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和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让方承认受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某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让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讲解技术资料,并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让方负责接受和安排受让方人员在出让方工厂的技术培训,出让方应尽最大的努力满足受让方的要求,使受让方人员能够掌握上述专有技术,受让方人员培训的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据受让方的需要,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标准件等,具体的供货内容届时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出让方许可制造”的字样。

2.8 受让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等8、9条的规定返乐部分合同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其分项价格如下:

a.技术转让费_________美元;

b.设计费_________美元;

c.技术资料费_________美元;

d.人员培训费_________美元。

3.2 上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技术资料价格为在_________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注:此处的机场应为受让方合同工厂附近的国际机场)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结算日。

(3)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十天内受让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

(5)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将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6)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按照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账程序、内容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两种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2)本合同的入门费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结算日,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具体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4条相同。

(4)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5条相同。

(5)查账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3.6条相同。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将以美元用电汇(t/t)或信汇(m/t)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_________银行支付。所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出让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成的下列单据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出让方;

a.出让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

d.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三十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单一式四份。

(3)合同总价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下述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由双方签字说明合同工厂性能保证期已开始的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4)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由双方签字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4.3 根据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在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2)受让方在提成费结算日后十天之内,应将上一日历年度内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净销售额通知出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将提成费支付给出让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合同附件_________。

(4)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入门费的支付办法与第4.2条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数可根据具体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单据与第4.2条相同。

(2)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4.2条规定相同。

(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4)支付罚款和赔偿的方法和第4.3条相同。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_________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运抵_________机场后,其风险即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5.2 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二十四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日期、资料的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到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受让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各一式二份航空邮寄给受让方。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_________

b.收货人:_________

c.目的机场:_________

d.标记:_________

e.重量(公斤):_________

f.箱号或件号:_________

g.收货人代号:_________

5.7 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人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5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7.6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合同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出让方的责任,受让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注:考核验收的次数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出让方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方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出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出让方对合同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_________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出让方必须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给受让方。

8.5 如出让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出让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方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_________%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_________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_________%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b.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_________%;

c.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_________%;(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予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_________国政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_________税法和_________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_________条和第_________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的纳税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挤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北京签字,然后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九十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14.2 出让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让方(签字):_________ 出让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书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专有技术(下简称“专有技术”);

2.乙方拟向甲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并甲方拟受让该专有技术。

故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同意从乙方受让上述技术,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专有技术;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全部生产技术资料及生产工艺、原料制作及购买途径;

3.乙方负责教授甲方人员该项全部技术(包装、原料、产品等),乙方并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4.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及相应人员掌握并根据该技术生产出合格产品;

5.乙方并承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技术改进和发展都将免费提交给甲方。

6.改进和开发的技术,所有权属改进、开发的一方,对方不得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7.合格标准:双方按市场已有的畅销产品为标准检验乙方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为合格。

二、转让价格

1.甲方向乙方支付购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专有技术的总价格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包括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三、支付和支付条件

1.本合同下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____________方式支付。

2.付款期限:乙方向甲方全部转让____________专有技术合格之日起 天内支付转让费,

四、保证和索赔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其______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资料。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及时交付。

3.如果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和规定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将所欠缺的专有技术资料交给甲方。

五、侵权和保密

1.乙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2.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一部分或全部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则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承诺在 行政区域内仅向甲方转让该项技术。

六、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七、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八、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_年

2.一方拖延、部分、瑕疵履行合同约定的,对方可终止合同。

3.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文本

一、合同名称

____________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二、签约时间与地点

本许可证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签订。

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

中国_______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受方)为一方,_____国_____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双方法定地址以及电报、电传号)

四、鉴于条款

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_____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

五、合同中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

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

专有技术(know-how)系指为制造_______产品所需的,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技能。

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

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

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围与内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有利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______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_________的性能考核(详见附件×)。

4、供方负责接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行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______商标(或牌号)。

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实施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取得有关技术许可证,或者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生产)。

七、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

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_____万美元,其中:技术使用费______元;资料费_______元;技术服务费______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

2、受方有义务对根据许可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下列费用:

(1)入门费__________美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3%。

八、技术资料的交付

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资料。

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______机场。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料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二十四小时(或四十八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三份航空邮寄给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丢失或损坏,应在三十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坏的资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三十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六十天内没有提出资料不足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资料验收。

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他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资料所适用的标准为________工业标准。

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合同号(许可证合同编号lis85001)、收货人(中国_______进出口总公司_____分公司)、目的地(中国________市机场)、毛重(____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

九、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给受方。受方改进和发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则提供给供方,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对方不得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于受方生产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十、性能考核和验收

1、在合同产品首批生产后,由双方根据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共同进行产品性能考核。

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性能考核合证明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

3、如经考核,合同产品性能不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责任在供方,供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行第二次考核。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应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不合格时,则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合同的问题。供方协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受方负担。

十一、保证与索赔

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资料是供方所掌握的最新资料,并保证向受方及时提供任何发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

2、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与供方生产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

3、供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付技术资料,如果未按时交付资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0.5%;

(2)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

(3)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供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5、如果供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

6、如果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的利息。如果产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

7、供方保证合同中转让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

十二、税收

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在受方以外的则均由供方负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_______国与________国的税收协定)纳税。

十三、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方的国家进行。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如在_______国则由______仲裁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期限。

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

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市签字。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取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以最后批准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如签字后六个月仍得不到批准,双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2、本合同从生效日起______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_______年。

3、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继续予以支付。

4、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_,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文两种文字写成,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受方:_____________供方: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