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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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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第1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问题 对策 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指对于企业每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总计算、提供材料以及证据,多退少补的一个过程。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一项原则性强、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企业高度重视。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企业的所得税制度的规范和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所得税补充和配套的政策文件等。在这一背景下,要针对这些纷繁复杂的税收法律法规等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税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税务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得到广泛的重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强,汇算清缴工作过于繁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到的政策面非常广,使得汇算清缴工作过于繁杂。我国有着数量众多的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条例》等。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文件过多,导致纳税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相关文件,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遗漏和疏忽的地方。例如,以企业广告费用的抵扣为例,关于这方面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有不同的政策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则规定,广告费用不允许预提或者待摊,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中去;国税发(2006)31号文中规定,广告费用扣除限额的技术可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这些政策对于广告费用有着不同的规定,并且政策的变化也非常频繁,使得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面临很大的困难,难以准确的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量比较大

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需要处理的内容和事宜非常多,工作量比较大。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通知书、税前扣除项目列表、企业所得税减免年审表等众多项目。这些资料需要在每年的4月30号之前整理和报送到税收机关,对于企业来说,工作量非常巨大。另外,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问题也造成了企业每年巨大的汇算清缴工作量。

(三)汇算清缴工作技术难度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到的面非常广,关于税前列支,税前抵扣,递延所得税等等,需要具有熟练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处理。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些都给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很高的技术难度。

(四)税务机构人才缺乏

我国的很多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般都是由专门的税务机构来执行。所得税纳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活动,其对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汇算清缴工作人员不仅需要精通税收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掌握税法,财务,会计等多方面的知识,另外,在对不同的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还需要对于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业务范围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从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计划。然而,我国的税务结构规模都比较庞大,在对于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方面,缺乏专业素质强的人才,使得汇算清缴工作难以很好的进行。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对策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纳税人对于相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有着非常清晰的了解和掌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切实做好自身的职责,帮助企业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首先,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来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家最近的所得税法律法规文件。税收机关可以通过广播,文件,网络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和讲解税收知识,向企业传递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从而使企业能够全面的掌握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全过程。其次,税务机关要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供咨询等帮助。税务机关应该定期的选派工作人员深入到企业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的帮助企业解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重视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另外,税务机关还要和其他部门加强沟通,例如和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防止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的地方。

(二)纳税人要自觉做好纳税清缴工作

纳税人自身一定要做好所得税纳税纳税清缴工作,积极主动的对于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掌握。首先,企业应该做好自身的财务会计工作。企业应该不断的规范自身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的质量,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企业应该弄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查账征收企业以及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都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另外,企业要按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应该在所得税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及时的进行汇算清缴,办理相应的退税抵税手续。

(三)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

企业的相关税务人员在平时应该积极主动的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对于企业在日常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应该与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寻求帮助。另外,企业应该主动的向税务机关学习相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时的掌握国家在所得税政策方面的变化,了解相关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从而使得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从而控制和防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

(四)及时的向税务部门提出各种减免税以及其他审批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困难和阻力,保证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企业应该及时的向税务部门提出各种减免税以及其他审批申请。每年年度终了,企业应该尽快对于涉税的相关审批事项进行检查,例如,对于企业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得到审批,企业可以进行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等确认的方法和手段是够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是否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等要进行检查。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我国存在着大量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很多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在税务和财务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着很大的帮助。因此,应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力量,帮助纳税人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企业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纳税人自身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详尽真实的财务报表以及所得税清缴单据。通过这种合作方式,纳税人可以从纷繁复杂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解脱出来,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三、结束语

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仅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要求,也是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机构应该积极配合,采取分工协作的方法,不断的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陈雪梅,司宇佳.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J].会计之友.2011(10)

第2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准则解释;税法扣除

安全生产费用,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订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这样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在计提时,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也不同于旧规定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记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而是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

一是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定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新规定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

例1,山西某金属矿山企业属井下矿山,该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每吨8元,原矿产量月9 000吨。2009年7月1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20 000元,7月26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9年7月27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2 00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3 000元。

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9 000×8=72 000

借:制造费用 72 000

贷:专项储备72 000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2 000+3 000=5 000

借:专项储备 5 000

贷:银行存款5 000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20 000

贷:在建工程 120 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20 000

贷:累计折旧 120 000

(三)注意执行时间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务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接例1,在申报纳税时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72 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对于费用性支出5 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对于资本性支出120 000元,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120 000×(1-5%)/5=22 800元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若该设备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0 000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填在主表的28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的

规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但企业应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第3篇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与标准

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高危行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包括以下几点: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逐月提取。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安全生产费,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安全生产费,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还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列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的“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订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与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在计提时,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也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而是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人当期损益。而新规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会计处理分录为:(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记“专项储备”。(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时,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等。(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借记“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等。(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专项储备”、“累计折旧”。

此外,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即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四、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人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