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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利用 环境 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2-0099-01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带来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我国现有土地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的矛盾,在土地利用过程中,要与生态经济协同发展,就需要建立一套环境指标评价体系,制定具体的内容、程序、方法来实现这一战略目的。
一、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现状
我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是由国家、省、市、县、乡至上而下的完整体系,针对土地利用的某一方面分为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等不同内容。目前,土地利用规划已经不局限于以经济发展为单一目标,在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等领域呈多目标的发展态势。我国土地管理已经倾向于对基本农田和生态型土地多加保护,汲取西方国家经验,引入人工生态设计,成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设置缓冲带、护林带因地制宜的对土地进行合理安排,确定生产结构和产品布局,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承受能力,在能源和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维护生态平衡,区别对待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确保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二、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土地利用目标的理性追求程度不够。土地利用不仅要考虑经济问题,还要考虑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仍然受到传统资源配置的理念限制,容易忽视环境目标,在土地适宜性评价中只提供土地布局的依据,缺少土地资源宏观调控与生态环境的评价指标。第二,土地利用规划对代际公平考虑欠缺,没有从长远利益着眼,对后代的土地利用缺少动态的平衡标准。土地利用规划思维僵化,始终停留在占一补一的层面,对土地开发的代际时间问题缺少研究,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土地开发时间规划。第三,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大多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划分,没有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土地进行合理的优化布局,缺少对资源、生态、污染控制的整体性宏观规划。第四,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缺少上下的过度衔接,由于自上而下的规划控制指标和口径有区别,不能按照同一种战略思路或纲要进行土地规划。国家或省级的土地规划对地方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周,不符合地方发展实际,操作性差,落实难度高。第五,土地规划思路不连贯,缺少及时的信息反馈和变化更新。由于土地规划自身具有不确定性,合理的土地规划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调整和完善,规划者的考虑不周比如对环境的评估错误容易导致主客观相悖。第六,社会接受性不高。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决定权主要在国土规划部门,缺少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调配失衡,浪费土地资源。
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指标体系的建构
土地利用规划是经济、社会、环境相互反馈的复杂的有机系统,建构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指标体系能够解决目标失衡问题。环境评价可以作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系统中的一个目标控制矢量,通过环境评价的约束可以起到规范土地利用规划向环境友好方向发展的目的。因此,引入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的可持续性的必要措施。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战略目标是追求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经济协同发展。具体的目标就是要节约、保护资源,通过生产关系的调整提高资源产出率,增加资源有效量。目前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的依据只是土地适宜性评价和简单的人口发展与土地供需预测,只有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整合人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SEA内容与程序。引入战略环境评价(SEA)体系可以解决传统EIA难以体现生态环境影响的扩散、累积及协同等效应的困境,在规划的全过程实施控制,从而可以从前端主动地控制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效果。SEA工作的内容包括:阐述并分析战略的内容及其替代方案;准确、科学、及时预测环境影响;列出环境影响因子并确定各自的权重值;确定单项环境影响及总的环境影响;提出SEA结论,提出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SEA工作程序应包括3个环节:评价方案的制定、评价实施和评价总结。SEA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应包括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指标4个层次。一般依照区域性特点,SEA指标分为全球性指标(不可再生资源耗竭速率、生物多样性减少速率、森林覆盖率等)、区域环境状况指标(自然保护区面积、土壤质量、人文景观等)和当地环境质量指标(水、气、声质量、人均绿地面积等)。战略替代方案应在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敏感区、资源供应、区域生态环境容量、区域污染总量控制要求等
限制基础上,采用费用效益分析、费用效果分析等方法选择出最佳土地利用方案。而环境战略减缓措施是指用来避免、降低、修复和补偿战略环境的措施,应该包括避免措施、最小化措施、减量化措施、补救重建措施等”。
战略环境影响的一般预测方法包括Delphi法、回归分析法等,但由于战略本身的不确定性,采用新发展起来的灰色预测、混沌预测及模糊预测前景更佳。如采用协同学的模型可以定量考察土地利用系统空间、时间配置的有序度”。采用熵定律来解释土地利用规划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作为系统输入的负熵,可以有效地抵制系统自身发展带来无序度加大。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可采用加权比较法、逼近理想状态排列法、费用效益分析法、有无对比法、可持续发展能力法等。土地利用规划的多目标决策中,采用逼近理想解的排序方法(TOPSIS模型),将方案解与多目标决策问题的“理想解”和“负理想解”的距离排序,择优录取,通常能有较好的效果。而采用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估是目前土地利用规划评价的大势所趋。
目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案因受自然因素、投资因素等众多因素的限制,存在风险与不确定性,方案若不经处理,难以体现方案的真实效益。如采取敏感性分析,将人口、资源、环境等要素的变化影响考虑进决策体系中去,加大可信度;当然,如果对方案进行蒙特卡罗模拟,对规划的效用(效益)进行概率分布模拟和风险评估,可以克服决策对方案发生几率没有考虑的局限性,但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国内已有不少研究将GIS技术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中,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土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而且可以根据决策部门的要求,快速提供多种土地利用及规划方案供领导部门选择,为土地资源调查、制图、土地统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资源分析及评价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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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两规不协调
Abstract: this paper is mainly aimed at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and the urban plann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coordination problem of planning theory and analysis between, and find out the cause two rules don't coordinate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 and to these questions some personal opinion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ving these problems and methods of the path, and I hope to these key solutions of the problem of help.
Keywords: land planning; Urban planning; Two rules don't coordinate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推进,在我国规划学术界出现了许多争议性的问题,而其中极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问题(以下简称两规协调)。个人认为,在两规不协调的诸多问题中首先要解决就是规划功能定位不清的问题,他们之间没有的明确相互关系,这与其在规划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有关。究其本质原因就是我国规划体系缺位,没有明确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就两规协调问题解决措施和方法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看法。
一、两规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协调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关系。也就是从那时起,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开始有两规协调问题的研究和讨论。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总体上认为,两规是具有相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在其法律依据组织领导和规划审批方面。但是两规的规划范围和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这种控制是刚性的。而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则不同于前者,它不是依照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依据城市的社会、经济、地理、资源、人文背景等多个人因素综合分析而建立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根据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设计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计划,满足需求,重在发展。换句话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有控制规划,而城市规划属无控制规划。此外,两规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两规中人口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两规中关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内涵存在很大的差异,前者明显大于后者,直接影响根据人口规模计算的城市用地面积。
为了解决两规协调问题,我国其他政府部门也参与此项研究,针对构建中国规划体系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国家建设部也提出城乡规划的建议,主要包括有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等。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国土资源部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利用领域中统筹社会、经济、环境过程的基本规划,一切其他各项规划均应当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齐,用地规模与布局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两规协调宏观层面:上端规划功能缺位
两规不协调宏观层面上的重要原因是上端规划功能缺位的问题。上端规划功能缺位具体指规划体系中区域规划功能缺位和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缺位。两规协调是土地规划工作需要的,由于两个规划出于不同的目的和任务,导致其目标、任务、内容和编制思路有很大的无法统一协调的差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差异,这就要求上一级规划充分发挥对下一级规划的综合协调功能和作用。建设用地指标是两规协调的焦点问题,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配确定的这些指标,“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因此想要协调这之间的矛盾,就要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协调解决。从这一方面来看,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但从经济发展方面来看,区域经济发展是以城市的发展为依托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城市是区域经济中心,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是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作为重要依据的,二者本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的,在城镇用地规模与布局上紧密协调。两规协调宏观层面上就是上端规划功能补缺,具体来讲,就是要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做好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三者之间的协调工作,为下端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两规协调微观层面:建设用地规模
建设用地规模作为两规协调的重点。目前,在我国无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市总体规划,本着 “以人定地”的方式,即依人口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测算建设用地规模。在两规协调过程中,要求在统计规范人口和建设用地时统一口径。在进行人口统计时,两规协调时应当采用相同的城镇人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统计数。
而建设用地作为两规协调中的焦点问题,则要求统一建设用地尤其城市建设用地的概念。还有工业用地、绿地和道路广场用地,其发展特性主要受产业结构、交通需求、经济增长和自然生态等的影响更大,这类用地规模应考虑产业类型和产业结构对用地需求特性,采用分组控制加以确定。
结论:
从宏观层面上讲,两规协调要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健全规划体系,开展区域规划工作,在区域层次上协调安排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相互关系。从微观层面上讲,解决两规之间不同的地方,主要针对解决人口和建设用地的统计口径的问题。发展与保护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只有通过走发展的道路才能增强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保护也是为了能够持续发展。城市规划是以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不过在进行规划工作时要注意优化发展方式,以低代价求发展,发展模式中要注意寻求低占地的发展,走集约利用土地的道路;土地利用规划是以保护为特征的,但也改变过去的消极保护模式,要进行主动保护,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的土地利用方针,研究在发展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的策略,。
参考文献:
[1]陈银蓉,等.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1): 30一33.
[2]曹荣椿.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 [J].经济地理,2001(5):605―608.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简称“两规”)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343-01
一、“两规”需要协调的原因
1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都要对未来相应区域的土地利用进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均为国土规划专项规划,因此许多专家学者建议两个规划的上一层次的国土规划基础下进行协调。
2“两规”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用地调整的问题上具有从属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则着重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如果忽视两者的差异和关系,将导致两者在规划思路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
3“两规”对于用地均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核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质上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进行的一项综合部署,其中心任务是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的目的。而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是用地规模的确定、用地选择和用地分类及布局等。由于土地数量的有限,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两规”在用地上都要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核心。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原因
1“两规”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尽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的是:在不增加土地面积投入的条件下,优化土地供需平衡的结构,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它侧重于规划的过程,它的结果只是一种预测,强调的是为达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而进行的调控过程。
2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更新成果可信度较高;而城市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城建部门的统计资料,对用地进行统计时,往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所得到的数据为概查和估算数据。此外两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有城市总体规划区的、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人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会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三、“两规”不协调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分析
1编制不同步,“两规”城镇用地规模的规划结论缺乏可比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土地部门负责编制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始于20世纪8O年代,直到1998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城市规划始于20世纪5O年代初期并确立了《城市规划法》同时早于《土地管理法》。往往在各地的编制过程中,规划的起点和规划期限也不同,使得“两规”在表述城镇用地规模时明显存在不同,其结论缺乏可比性。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影响用地规模的控制效果。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为指导思想,由上而下编制,实施以来虽然在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避免城市无规则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系统的复杂性、规划基础条件的欠缺,加之我国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其规划的理论与方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四、“两规”协调途径
1实行规划的同步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两规”编制的基期年和目标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编制,并且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在规划期限内进行编制,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编制的期限。
2人口规模预测的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首先必须在人口统计口径上达到一致;其次二者统计的行政区域范围必须一致,这样的话,二者所用的数据基础是一样的,由此确定的规划建设人均用地指标也显得科学合理。
3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统一。在“两规”的协调中,目前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控制城镇用地规模的标准,但它忽视了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原因和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研究,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关系研究,从而影响了城镇规模控制的效果。只有在对已有的扩张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前提下,针对城市集约利用水平和闲置地、空地情况,根据对未来城市土地需求量研究和区域土地需求的矛盾,才能提出未来城市用地适宜扩张的范围。显然,通过上述两者的结合,将城市现状、城市用地扩张分析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可确立统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4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其次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的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5“两规”实施一致有效。“两规”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够真正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在“两规”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对“两规”的实施予以同等重视。“两规”的实施都应注重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此外,应加强规划宣传、社会的监督和进行规划实施评价,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和规划管理公开,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促进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保证规划的实施。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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