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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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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

第1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

引言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整体农业发展有很好的带动作用,是加速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的重点在于传统的农业饲养、种植以及农产品的加工、输出,利用现代化的管理与科技技术将生产要素进行组合,旨在满足市场需求,从而不断提升农业产业的经济利益[1]。

1我国现行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

1.1与农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专门的税收政策,但是有许多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个人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税种。

1.1.1增值税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对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税收进行优惠,具体包括:免于征收从事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以及经营农机、化肥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和个人的增值税,对于销售农产品的纳税人免收增值税,对于进行废物利用生产的企业的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收后退还的优惠政策。

1.1.2出口退税目前我国主要针对高科技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设备实行出口退税优惠。除此之外,国家规定进口的高科技农产品设备若在已批准的目录之中,则对其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与关税实行免征。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收购的非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1.1.3所得税目前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主要对从事农业方面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优惠。比如,免于征收个人从事饲养业、养殖业、捕捞业以及种植业的相应的所得税;免于征收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种植棉花、水果、坚果、麻类、油料等,树木种植与培育,新品种的农作物选育,维修农业设备与推广农业技术,中草药种植等;减半征收种植花卉、茶、香料以及饮料等作物的企业所得税。

1.1.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2与农业产业化链条相关的税收政策

农业税收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实施的税收政策各有不同,其主要在出口农业、衍生农业、基础农业以及加工农业等方面有所体现。在出口农业方面,对于出口的自产农产品实行退税,外购的农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出口的初加工农产品实行退税,而对于进口的高科技农业设备关税实行免予征税。在衍生农业方面,免予征收农业技术在进行转让和服务时产生的营业税以及针对推广农业技术和维修农业设备等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基础农业方面,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予征收或者减半征收,对增值税实行免予征收,并且取消相关的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在加工农业方面,免予征收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

1.3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1.3.1积极影响首先,所得税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产品的生产者与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的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激发了农产品生产者的热情,加大了生产力度,从而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其次,施行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能够促进产业内部进行产业链的延长和农业产业升级,使得生产成本得到有效减少,经济利益得到明显提升,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动力。

1.3.2阻碍作用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农业产业化发展与非产业化发展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专门针对农业产业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较强的政策针对性和优势;其次,对基础农业产品生产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但对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较少,在当前基础农业还很薄弱的情况下,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空间;最后,目前的税收政策未落实到农业产业化的每一个链条环节,并且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中使用发票的极少,可能导致少缴税款,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难度较大。

2农业产业化中税收政策发展趋势

2.1优化基础及衍生农业税收

在基础农业方面,结合其摊子大却缺乏后劲的特点,在针对农产品生产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免征税赋的同时,也免征或者减征从事基础农业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将承包土地或者投资土地的个人或企业在开展基础农业生产时产生的增值税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在衍生农业方面,为使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得到有力保障,调整所得税,使出口的农产品的退税率得到有效提升。适当减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土地使用税,一般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不会收取土地使用税的,但不包含农副产品加工场地等衍生农业。适当减免农产品物流服务的税收,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2.2农业产业化发展应享有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各国都有一些保护和扶持本国农业的优惠政策,作为农业大国,我们必须把对农业投入作为重点,务必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战略方向,努力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调整我国产业化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保护和扶持农业的重点。在尊重国际规则的条件下,明确对我国农业生产、农产品交易和加工等领域的税收倾斜,建立保护和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农业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同时,为鼓励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对投资农业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都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3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3.1农业产业化税收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首先,税务部门缺乏或不重视税收服务意识,一些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意识中存在自身是公务员“高人一等”,在开展税务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其次,企业对于农业产业化税收的相关政策宣传服务水平不到位,农业产业化企业不能及时有效的了解与掌握相关税收服务信息;最后,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税收服务工作的专业指导,税务部门缺乏与相关农业企业的有效沟通与走访。对于农业产业化来说,实行透明公开且能够快速落实的税收政策十分重要。首先,提高服务意识,对相关的税收程序进行优化,明确农业税收政策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加强税收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针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的税务问题进行及时跟进和处理,使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从而助力农业产业化发展。其次,政府相关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职能理念的转变,化被动为主动,利用短信与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税务信息及时公开,以便经营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对于企业提出的疑问与建议进行及时解答与回复。除此之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对部分企业进行走访和调研,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动态地为相关纳税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最后,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及时征集反馈信息,这样有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全面落实,使农业企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引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3.2税收优惠力度不大,难以有效促进农产品的深加工

目前,针对农产品深加工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缺乏有效刺激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动力,由于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大、回收周期长,目前没有针对农业产业化进行细化的税收优惠,难以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然而,农产品深加工是使农业走向产业化发展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主要对农业生产与初步加工方面施行税收优惠,却忽略了对农产品深加工的支持。应进一步加大农产品深加工优惠力度,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业向产业化发展方向靠拢。比如,2019年最新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税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税收优惠目录尽快完善,加强对农产品深加工的重视,对其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推动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

3.3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农产品税收不一致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民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则属于征税范围。针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收税负与征收从外部购入进行销售的农产品的税负的相关政策,在全球经济不断推进以及我国经济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背景之下,使得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受到限制。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农产品税收可消除税收差别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应当消除自产和外购两种类型的农产品的区别对待,统一免征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产品流通业的更好发展,实现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对接,也有助于世界范围内发展农业获得的红利与我国分享,从而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农业管理与技术的沟通交流,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健康平稳的发展目标。

第2篇

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所谓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税收政策导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发展责无旁贷。

1.农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农业具有良好的外部社会效应性。我国农业是典型的小农生产,和国外农业农场制的生产方式明显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地广人稀、产业化水平高等特点,农业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生产性质。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资源稀缺,农产品商品化率低,土地不仅仅只是生产资料,已成为农业生产者生存保障的基础,因而农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工农业“剪刀差”一直存在,农业始终扮演着为工业和城市集聚资本的角色。因此,我国农业具有相当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国家应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税收优惠影响农业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最根本是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技术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供给。为支持农业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看做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实行“费用扣除”和“所得税抵免”的双重优惠。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常见的激励企业承担风险的税收措施有:资本性损失可抵免所得税,允许损失转期,降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并对投资于科技开发领域的资金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等。

3.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农业结构调整。中国农村资源短缺,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尤其是短缺的资本资源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部门和对经济增长有着整体推动作用的主导产业,如何决定向哪些部门投资,哪些项目应当优先发展,政府部门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税收优惠政策以其主动、灵活、直接、刚性的调节方式,成为政府调节产业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倾斜,促使其优先发展;另一方面,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长远目标,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植,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从理论上分析,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的机制有二:一是实行差别税率或通过税率变动来影响相对价格结构,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动影响投资结构,进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调节税后投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结构和技术状况来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考察

除农业税废除外,现有税收政策在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多个税种对农业发展给予优惠。按照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影响应纳税额的税率减免、税收抵免的直接优惠和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的间接优惠。一般而言,直接优惠要企业盈利才能够享受,而间接优惠则与企业盈利与否无关,能较好体现政府与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税收条款,对中国现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税种、分形式考察,并按时间序列进行分类归纳。

1.支持农业发展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中支持农业发展的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采用税额减免、税率减免等优惠形式,属于直接优惠,具体优惠措施(限于条款内容较多,本表只归纳了当前影响面比较大的主要优惠政策措施)。

2.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近几年出台的,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采用直接优惠,但随着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日趋完善,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形式也逐渐被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表略)。

3.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税种优惠。为支持农业发展,中国在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表略)

三、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难以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支持。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少,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涉农企业都规定了减免税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但有些优惠政策并未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第一,增值税条例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增值税很容易转嫁,因而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第二,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减免增值税政策,政策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第三,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在销售农产品时得到抵扣而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据测算,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农产品总产量的7.8%。在农产品总产量中,能够真正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仅占35%~40%。即使按40%计算,将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7.8%的增值税税款换算成销售农产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则税负达19.5%(7.8%÷40%),比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还要高出2.5个百分点。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实际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产还要高的增值税税负。第四,在车辆购置税方面,除个别车型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购置的农用运输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载货机动车船、人力或畜力非机动车船还须缴纳车船使用税。这势必降低农民对农用车辆的购买需求。第五,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并无实际意义。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使得优惠政策对农业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在涉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大多是以定期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运用。不利于农业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单一的税收优惠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及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缺乏政策导向作用。

3.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现行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储运、保鲜和深加工环节的优惠较少。在加工环节,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形成从种养、加工、销售环节全程渗透激励机制。而农业产业化是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一方面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割裂了生产与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和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会导致税负不均,目前农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3%,而销售环节增值税率为17%,考虑到抵扣是按买价直接乘以13%,因此二者“高征低扣”相差1.5%左右,再加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风险很大,产品利润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过高。三是有失公平。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并实行深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主要原材料为自产不是外购,无法取得进项税额,从而造成税负畸重,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同专业化生产企业可按购进农产品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相比,税负不公平。

4.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第一,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这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使农业加工企业被迫采取变通做法,人为割裂生产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增加了社会成本。而WTO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了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外,采取互换、拍卖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税收上尚未明确。第四,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第五,缺乏对农村新兴产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观光农业等。

5.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数量大、经营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起到连接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有效解决农民增收、农产品增值问题。但目前我国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不到位。第一,优惠范围窄。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方面,但范围过窄,力度不够,对合作社成员之间开展培训、技术、信息、认证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空白。第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对农民个人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农民入社的积极性。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没有规定是否免税。第四,对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第五,对农产品主要销售者———农村经纪人没有优惠政策。

6.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偏低。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实行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也要低。这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包含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了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据了解,国家在2008年之前取消了给小麦、稻谷、大米、玉米等品种支付的13%的出口退税,部分品种甚至还增加了出口关税。此外,中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目前并不在退税之列。

7.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1)目前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有失公平。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在税收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包括农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却没有同等的税收政策扶持,显示出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的不平等性。(2)新改革的燃油税没有很好地顾及到农村。中国燃油税改前,农机用油没有税收压力,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享受免费过路、过桥的优惠政策。燃油税改后,农机用油也缴燃油税,其中包含养路费和部分过路过桥费等。这使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农民的生产负担。国外实现农机化的国家普遍实行农机用油免税政策,农机供油征税明显不合理。(3)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原先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成为普通消费品。如摩托车现在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2/3的消费群体在农村,普遍将摩托车用于生产运输。消费税税目调整的滞后性影响了对这些商品的消费。

四、优化中国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1)对农户购入农用机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依据取得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销售凭证,对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2)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加工程度深浅,其增值税销项税率均降为13%。(3)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增值税全免或全退,并对其长期给予低税率的政策鼓励,将税收优惠政策从注重生产向加工、销售转变,刺激农业投入和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4)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统购统销的行为视同农业生产者给予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政策。(5)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初加工项目或不合理的项目重新界定。

2.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1)为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在费用扣除方面,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科研费用,可全额从收入中扣除;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或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农业生产向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2)对农村兴办的农产品经销组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各类经济实体、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农民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免征所得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信息、仓储等服务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和其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打工收入免税,对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村村组投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农村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凡在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员的收入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均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5)对农民专业合作取得的政府资助、社会力量捐赠、收入给予免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时全额扣除。(6)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吸收农民就业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进城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鼓励农民走集约化和产业化之路。(7)对外发包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农村住房、公路、电信和供电、沼气、饮水、水利等,对取得此类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减征所得税。(8)对农村信用社向农业贷款收入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对集体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造林,前三年内免征各种税费;对固定资产投入可免税和采用加速折旧法;经营亏损可享受延转期摊销;如遇自然灾害的年份,可享受递延纳税甚至减免税。(10)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环境。凡从事农村住房、公路、水利、饮水、沼气、电信和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3篇

一、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0年的国家税务局颁发的15条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规定,凡是销售农产品以及批发的企业和个人里面的肉蛋等产品可以减免增值税。

财关税〔2012〕33号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为了能够把优良品种进入到农村,增强目前品种的稀有性,更加丰富我国的动植物资源,更快的开展高效率的农林业,在125期间凡是进口的幼苗、幼鱼苗等等野生动植物种都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指出,承包土地的各种企业,如果有请农民来帮忙前期的种植以及后期的销售,然后在进行二次回收,类似这种销售形式的农产品,是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

(二)营业税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6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农业、林业、牧业中生产中从事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从事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从事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1994年财税字第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如果用农业企业的土地种植生产农产品,企业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选择培育新的品种;种植一些中草药;培育以及种植树木;养育牲口,家禽;采集好的林产品;去遥远的海上去捕捞等以上这些都可以免交所得税。对于一些企业搞海上养殖的还有培育茶、花、香料等等的。可以免交所得税。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一种新的生产模式出现了,就是农户加公司的模式,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以这种营业模式从事农林渔业的都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8号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发)的通知》(财税[2010]221号)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里面农产品的初加工可以免收税费,不过自己的加工费是要额外收取的。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987年国务院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指出,如果企业直接是将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用地的话,是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1998年国税地字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直接是将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用地,意思是在土地上用于种植,饲养等等,而不是加工产品,也不是生活办公的地方。这一定要谨记。

2008年财税158号第七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进行水果的采摘以及观光农业,这就跟上述的规定贴切,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就可以根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2年财税〔2012〕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针对一些有专业的批发市场以及农贸市场,所占用的土地以及房产都可以暂时的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上述说明规定的,可以拿着相关资料去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二、税务筹化

纳税筹化是指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投资人权益最大化,企业管理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等系列活动,准确运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项择的一种财务活动。农业企业相对于其它企业而言管理人员文化与专业水平相对较低,合理进行税务筹化,关系到企业税负水平是否科学合理,作为农业生产型企业怎样正确解读国家税法和合理筹化企业税负很重要。工作中稍有疏忽可能给企业纳税工作带来被动,利益受损,事先科学进行税务筹化尤其重要,农业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税务筹化。

(一)企业设立与重组全过程税务筹化

农业企业包括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生产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批发的农产品批发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的农业服务企业。各类企业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与企业的规模与经营项目相关,比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业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种养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减免,从事农产品初加的农业企业只能享受所得税减免,从事农业技服务的农业企事业单位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从事农产品批发的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用于农产品批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减免。在企业设立与重组时要准确把握企业的规模,明确主营项目,将主营项目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片配,不能贪大求全,错失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核算流程的筹化

农业企业从事经营项目较多,有的项目有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税收优惠政策;在核算时必须进行严格分类,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怎么样才能够客观的告诉农业企业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依法纳税以及合理避税的统一,是农业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在设置会计核算流程时,要按税收优惠政的要求,做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统一,在不影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侧重税务会计方向,避免因税务会计事项的不合规而错失税收优惠政策。

(三)纳税申报的筹化

国家给予了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能不能够真正的体验到这种优惠政策,只有企业在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才能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一般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由税务机关确定;我国出台的这么多税收的优惠政策,只要是没有明确为审批事项的,都必须要实行备案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 政策 税收筹划 肉类食品企业

肉类食品企业一般包括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经销和肉制品深加工等类型,由于国家对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和深加工肉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各有不同,税率差异较大,肉类食品企业可以利用产权结构的调整等方式,综合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一、巧用产权结构调整方式的税收筹划

1.把独立公司转为分公司。如某肉类食品企业旗下拥有两家独立子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专业进行鲜肉、冷冻肉等初级肉类产品的分割经销;乙公司则从事培根、火腿肠等肉制品深加工业务。经营了一段时间发现,甲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乙公司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则大大高于其他企业。我国税法规定,肉类食品企业销售鲜肉、冷冻肉等初级肉类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培根、火腿肠等深加工肉类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且,向农户或农村合作社收购生猪等农产品时,可根据生猪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直接乘以13%的金额作为进项税额,而销项税额又以不含税卖价乘以13%确定,因此,经销初级肉类产品的企业若想要缴纳增值税,就必须要实现13%以上的毛利率。由于初级肉类产品的毛利率普遍低于13%,造成初级肉类产品无增值税可纳,大量留抵税额留存企业,形成“低征高扣”情况。肉类深加工产品企业采购肉类初级产品的进项税率只有13%,销项税率为17%,即使不增值,因为进销税率存在4%的差异,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着“高征低扣”现象。

该公司对此决定运用“产权框架下的税收筹划理论”,调整组织模式,把这两个公司转为分公司模式运作,一方面充分利用留抵税额,减轻了增值税税负成本。同时,只要两个分公司财务分别核算所得额,通过财税部门的备案,对于初级农产品免征项目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不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成本。

2.建立新公司,专业从事免税初级肉类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假如某分割肉收购发票,发票金额是100元,按13%的扣除率,进项税额为13元。分割肉采购成本就是87元。如果销售价格定为95元,则该公司还有钱可赚。

国家为进一步减轻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该公司经销的鲜肉、冷冻肉等初级农产品属于上述的范围。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免税后,同样是某分割肉收购发票上注明100元,其采购成本就是100元,为确保盈利,其销售价格只能定到100元以上。如此规定,显然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无法真正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如果该公司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享受免税政策(放弃免税),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成立一家新公司专业进行免税初级肉类产品的采购与销售,就可扭转上述被动局面。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合理选择供应商。我国对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里所列明的农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同时,又规定购进《注释》里的农产品,不但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也可以根据普通发票和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农产品购进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特殊性,合理选择供应商的税收筹划就有了可行性。例如,该肉类企业向农业生产者采购1 000头生猪,采购价10万元,其进项税额为买价的13%计1.3万元,采购成本为8.7万元;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数量和采购价不变,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5万元(10÷(1+13%)×13%),采购成本则为8.85万元。从本例可以看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可以增加1 500元的进项税抵扣额,减少采购成本1 500元,意味着增加经营利润1 500元。因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肉类企业,应该以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作为首选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2.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无论是采购生猪等原材料还是肉类产品的销售都离不开物流这个环节。首先肉类企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盘考虑采取何种物流形式,是采取自营物流还是物流业务外包;对采取物流外包的肉类企业,和什么性质的物流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尤为重要,这直接影响到肉类企业的税负水平。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肉类企业应与能提供合法抵扣进项税的运输发票的物流企业开展合作。2012年起,国家实施“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都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为11%,物流辅助业的增值税率为6%。这给肉类食品企业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契机。因此肉类企业应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

3.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例如,商品成本的结转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何种计提政策,在商品促销时采用何种促销方式,都直接影响企业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一般来说,企业应使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的促销政策。因为税法规定,可以允许企业以商业折扣或销售折让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减轻了税收成本。总之,企业在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应结合具体经济事项,结合相关税收政策灵活运用,具体事项具体筹划后再作定夺。

三、结论

税收筹划是企业降低税负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牢记谨慎性原则,严格控制税收筹划风险。在企业战略目标的框架下,灵活运用各项税收政策,综合考虑各个税负的支出状况,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衡量一个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蔡昌.税收筹划理论、实务与案例(第二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第5篇

关键词:鲜活肉蛋产品;肉类食品企业;影响;纳税筹划

2012 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措施,是一项新的支农惠农政策,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部分增值税,对于肉蛋食品企业而言,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利好政策。肉类制品企业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经销和肉制品深加工等。而鲜活肉蛋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生产和经营环节,优惠政策是不同的,相对的税率也存在一定的差距。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肉类制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流通销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认识和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等形式,充分的运用免税政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的减轻税负成本,促进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一、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解读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是针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实施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措施,该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从事肉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而言产生的十分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批发和零售肉蛋产品的过程中享受免税政策,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用于对进项税额的抵扣。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指的是企业在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中,作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政策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时免征增值税,但是不能够与其他应缴增值税的货物进行混合销售。在对应缴纳增值税的核算中,应该分别对企业销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应缴增值税的产品进行核算。只有进行分别核算,才能够充分的享受企业鲜活肉蛋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农业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腊肉、腌肉、熏肉等,属于这一范围。

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肉产品,如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等。比如,若既有生鲜又有熟食,应分别核算鲜活肉蛋产品和熟食的销售额,其中,生鲜业务可免征增值税,熟食是应税货物。但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对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一项民生政策,使得鲜活肉蛋产品也享受到了蔬菜产品一样的免税政策,该项免税政策的规模十分巨大,据测算,对鲜活肉蛋产品免征税款的规模约有40多亿元,可见,企业在销售和流通鲜活肉蛋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利用该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税负成本的降低,保证企业利润的充分实现。

二、鲜活肉蛋产品免税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1.影响从事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规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进行生产和销售初级农产品的过程中,不同于企业农民个人,购货方不具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权利,只能够通过从事农业生产单位自开、或者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当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时,需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销售鲜活肉蛋产品等免税产品的过程中,不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而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进行计算。因此,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由于鲜活肉蛋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作为购货方抵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积极性的提高。

2.在销售额的核算过程中需要对免税产品分别核算

在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的过程中,企业的批发和零售不仅仅包括了鲜活肉蛋等免税产品,还包括一些不在免税范围内的农产品。而相关的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免税项目进行免税的时候,应该单独、分类核算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项目的销售额,而对于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农产品,不能够享受到相关的免税政策。因此,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影响企业在农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过程中的核算。纳税人需

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对鲜活肉蛋产品分别进行核算,与其他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分别核算销售额。防止企业因为未进行分别核算而导致企业享受不到免税优惠,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3.免税政策影响到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过程中,企业能够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而使得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已经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可以通过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免税手续。虽然企业能够享受到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但是由于不能够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影响到肉制品企业的产品的销售和企业的政策经营。当企业从事肉制品深加工的时候,虽然享受免税政策,但是由于不能开具发票,造成失去许多肉制品深加工的客户,影响到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当企业是免税政策所带来的回报低于企业所失去的利润的时候,企业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

4.企业税负不公平问题得到解决

鲜活肉蛋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进行鲜活肉蛋的原材料采购是,由于政策对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实施免税政策,这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之前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以13%的税率进行抵扣,17%的进项税税额会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4%的税率差额,这造成严重的税收调节的不公平,不利于肉类加工企业的发展。随着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的实施,对肉制品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的扩大。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销售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保证了涉农企业的税负负担的减轻,促进了企业税负不公平现象的解决。

三、企业应对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的对策

1.充分利用物流环节的免税政策

企业在进行生猪等原材料的采购和肉类初级产品的销售和批发,都离不开物流这个环境。而我国为了保证农副产品的税负水平降低,制定和实施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政策,这是我国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交通运输业和肉类产品物流环节的政策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肉类初级产品的批发和销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企业的物流方式,对物流业务外包和企业自营物流进行充分权衡和分析。一般而言,对肉类加工企业实施物流外包,不同的物流企业的性质与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十分重要,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的高低,因此,肉蛋产品的加工企业在进行物流环节的纳税筹划,应该特别注重物流企业的选择,因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而物流辅助业的税率要低五个百分点,因此,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促进企业的税负水平的降低。

2.利用产权结构的调整完善税收筹划

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可以通过成立分公司的形式,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成本。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在进行肉制品的初级加工和深加工的过程中,由于初级肉产品加工和深加工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我国税法规定了初级肉类产品如鲜肉和冷冻肉的增值税的税率是13%,而深加工的肉类产品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因此,当企业在向农户采购生猪等农产品的过程中,由于增值税的税率是13%,企业为了保证缴纳增值税,必须实现毛利率13%以上。但是,当前的初级肉类产品的利润率十分的低,造成了初级肉类产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留存大量的抵税额,形成所谓的“低征高扣”,而企业在进行肉制品深加工的时候,其进项税为13%,销项税额17%,造成进销税率存在4% 的税差,是的企业存在 “高征低扣”现象。因为,企业为了保证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可以通过成立两个分公司,在企业财务方面进行分别核算所得额,对企业的初级农产品的采购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且还可以保证企业的所得税的成本不会增加。

3.组建专门的新公司从事免税初级肉类产品

国家为了降低农副产品如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的税负,实施了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的政策。但是肉产品加工企业所从事的不仅仅是鲜肉和冷冻肉等初级产品的经销。企业为了更好的享受到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好处,企业可以放弃免税政策,继续缴纳增值税,以保证企业的盈利,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新公司从事免税肉类产品的销售和批发,从而能够积极的应对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充分的享受免税政策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的优惠。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是国家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降低农副产品的税负水平的很总要举措,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政策。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保证企业税负水平降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水平。免税政策对肉类加工企业的销售、批发和生产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应对免税政策,企业应该科学合理的开展税收筹划,灵活的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的进行效益成本分析,保证企业应对免税政策的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J].财会月刊.2008(28).

[2] 戴芳.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财税政策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第6篇

【关键词】涉农税收;税收优惠;增值税;所得税

一、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农业税制始于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税种和税率经历了数次调整。1980年以来,农村乱收费愈演愈烈,农民税赋负担日益加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1994年税制改革中涉及了多项涉农税收,取消了畜牧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并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保留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基层财政负责征收。

2000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把原来的乡统筹费用统一纳入农业税范畴,把村提留的管理费、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取消屠宰税和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并对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进行了调整。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国家税务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国家废止农业税,停征农业特产税,保留了对烟叶的征税,即烟叶税。涉农税种有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和契税,这些税种的征收权基本由基层财政移交到地方税务所局。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工业反哺农业”时代的到来,是未来一系列扶植农民政策的开始,表明政府对农民政策真正有了变化。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81号文件),而此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38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惠及广大的涉农企业。

二、我国涉农优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中对农业、农民和农村有很多优惠政策,给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减轻了农民和涉农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增值税涉农优惠未落到实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3%计算扣除进项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完全由最终购买者承担,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本人的意义并不重大,反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购买者更有利。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企业照样压价收购农产品,而农产品加工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并没有将退税款退给广大的农民。国家对饲料、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低税政策,对纳税人生产、批发和零售有机肥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得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效应被冲抵。大大削弱了政府惠农政策的效果,实际上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发生的税收减免的受益者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他们是真正获利者。

(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体现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的税收优惠没有和环保政策有效结合,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缺乏公平性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进城务工、提供劳务和从事生产经营等取得收入的农民工征收4"-X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在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从政策可以看出。进城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承担一样的纳税义务,由于我国的城乡差别,城市居民能享受教育、医疗、保险等较多的福利,相对来说进城务工农民承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现在农村的大多数农业生产经营大户仍主要是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而这样的生产,不仅带动效应低或根本没有带动效应,造成了其发展愈快对当地自然资源的耗损就愈严重的后果。将获取大量收入的农业生产经营大户排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不利于农村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有明显的抑农倾向,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调节农村个人收入,缺乏公平性。

(四)营业税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不到位

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虽然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三、国外城乡税制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发达国家的城乡统一税制

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城乡统一的税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对工商业、农业不区别对待,而是分布于各种税中一起征收,将主体税收延伸到农业,体现了各行各业税负的公平性。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城市居民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一般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征收流转税,如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

(二)国外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在税收上还实行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也很高。具体涉农优惠政策很多。一是免税或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可按固定比例获得税收偿还。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由于在免税的情况下,农民会失去把税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抬高农产品价格的机会。因此。政府规定在享受免税的同时,允许农业经营者按常规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在法国,农民的这种税收补偿由政府负

担。二是适用特别税率。即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特别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西欧的大部分国家对农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如意大利对农产品按4%的低税率征税,法国对农产品主要按7%的低税率计征,荷兰对谷物按6%的低档税率征税,西班牙的农业虽然同样适用16%的基本税率。但政府同时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给予8%的补贴。

四、完善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

和国外不单设农业税,而是将农业统一纳入城乡税制的做法一样。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建议对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在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二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虽然在涉农方面部给予了优惠,但是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生态保护,政策体系不尽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了较大的破坏,广大的农村是我国最大的生态屏障。一方面要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来达到鼓励农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制定对产生污染却不能达标治理企业的处罚规定,这一点对农村地区的企业来讲是关键性治理措施。因此,只有把涉农优惠政策和环保要求统一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屏障。

(三)城乡统一个人所得税以促进公平

参照国外统一城乡个人所得税制的做法,我国也应该对农业生产者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有住所或居住符合我国税法规定条件的农业生产者,其课征对象为农业收益和地产收益,应税所得按农业实际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再加上必要的政策调整后确定,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采用按年计征的办法征收。为方便计算征收农业生产者个人所得税,可由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历年的总收益,减去必要的费用,协商决定每单位平均收益,再按每单位平均收益额乘以经营面积计算出应税所得。通过设置免征额,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收入较多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对进城务工人员和非城市居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可适当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对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所得等给以一定比例的附加减除费用。通过上述调整,可以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和轻税原则,也使农民享受到了同等的国民待遇。

第7篇

一、国外农业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有关税和增值税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开征,出口关税以前有不少国家征,现在只有极少数国家往往对少部分产品征。增值税只要是开征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丹麦、瑞士、新西兰等,一般都覆盖农产品,即农业部门也在增值税的管束范围之内。

(二)在收益税方面,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发展中国家有的征收统一的所得税,有的单独征农业所得税(如印度、土耳其等,但不同于我国的农业税)。有的国家让农场主要么交个人所得税(如是个体农场;或如美国规定的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要么交公司所得税(如美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国家让农场主两种税都交。

(三)在财产税方面,主要有土地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及欧美等国对个人和公司专门征收的财产税等,土地税大多对土地所有者征收。按计征标准和税种属性划分,土地税大体有土地财产税、土地收益税、土地所得税三类。土地财产税是把土地本身视为财产而课税,具体分为从量课征和从价课征两种;土地收益税即以土地收益额为计税标准征收的土地税,具体有总收益法、纯收益法、租赁价格法和估定收益法四种;土地所得税是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因土地而产生所得课征的税收,它是对人征税,不同于前两种是对物征税。此外,目前还有意大利、韩国、中国及中国台湾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开征土地增值税(课税基础为纳税人拥有的土地自然增值额)。遗产税和赠予税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农场主征,有的不征;有的原来征,现在不征(如台湾入世前几年就免除了土地所有者的遗产税和赠予税)。

二、国外有关税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关税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大多对农产品实行关税保护政策。对进口农产品,特别是国内自己能生产的比较敏感的农产品,关税尽可能定得高一些,所谓“关税高峰”就突出反映了这种意图。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高峰税目约占17%。欧洲有的国家自己不生产的农产品,关税可以为零,而自己能生产特别是有优势的农产品,关税则高达百分之几百。美国农产品关税税率范围在0—35%之间,税率标准方差为18%,表明美国不同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差别也较大。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虽对进口农产品已实行单一关税,关税税率在0—300%之间,但有近50%的农产品关税税率超过100%,其中加工食品和植物油的上限关税分别确定在150%和300%。

印度税法不仅规定对包括农作物及其加工品在内的所有出口货物实行彻底免除间接税的政策(包括本环节和前环节),而且对有经济效益的农产品出口还实行退还所得税的政策。巴西在20世纪80年代前,通过征收出口税来限制农产品出口,1987年逐步放开,1990年进行重大改革,取消贸易数量限制和出口税。目前巴西尽管对进口农产品的关税在WTO所有成员国中基本算最低的(平均10%左右),对国内较为紧缺的糖和某些原料仍征收出口关税,但对国内其他农产品却开始采取退税等办法予以鼓励。

(二)关于增值税虽然不少国家对农业都征收增值税,但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单位规模普遍偏小,没有健全的核算体系,税收征管困难,一般又对农产品实行了减免税和其他一些照顾:一是实行全部免税,甚至尽可能让农民、渔民不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完全不同税务部门打交道。如玻利维亚尽管增值税(税率为10%)的征税范围较广,把消费品和投资品都包括在它的税基之中,但对基本生活品的食品和粮食还是规定了免税。二是有的国家如爱尔兰和英国等,为减轻农业的增值税负担,对食品行业实行零税率。三是有的国家如挪威、土耳其、卢森堡、法国等,即使对农产品征一点税,也执行较低的适用特别税率,并在计账方法、申报期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使农户不必按照税务部门关于登记、按期申报、开具发票、保存适当帐薄等要求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产品的税收负担,简化了税收征管。欧洲很多国家的增值税税率在15%左右,个别国家较高。从各国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1)统一加价补偿法。这主要是欧洲国家的做法。农民在销售产品时按照所销售的农产品价格和统一的加价补偿率,或向农产品购买者收取一定的加价额(购买者可作为购项增值税从其销项增值税额中扣除),或由政府当局支付加价额,作为农民在购买农业投入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的补偿。如西班牙、爱尔兰等国,虽然农民不能申请抵扣购买投入物交纳的税款,但可按其出售的商品和劳务销售价的4%收取一定的补偿金。(2)规定抵扣额法。这是一些拉美国家的做法。税务当局按照农产品采购批发商支付的价格确定一个比例,计算出一个可抵扣额,由农产品采购批发商来冲抵假设农民因购买农业投入物而支付的增值税额。(3)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这也是一些拉美国家的做法。对那些不能作它用的农业投入物如饲料、种子、杀虫剂和肥料等,实行零税率或者免税,使农民购入的农业投入物只含少量税金,以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重复征税。这种方法对农民购买的拖拉机、卡车、燃料及房屋建筑物等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进行补偿,因而只适用于很少购买资本投入物的小农户。

(三)关于所得税国外对农业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农业收入或农业所得作各种必要的扣除上。美国税制为彻底分税制,无论是联邦税制还是地方税制,都有促进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内容。联邦税制对农场主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有五个方面:(1)对农业收入采取“现金记账法”。对非农业获得的收入,美国联邦政府规定采取“权责发生制记账法”,即收入与支出或费用实行同期性原则,尚未卖掉形成收人的货物的成本和费用不准提前扣除。而对于农业,却采取截然不同的“现金记账法”,即农场主在收到售出农产品的货款以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2)可一次性扣除资本开支。农场主为生产而支付的“资本开支”可以在付款的当年的收人中一次冲销,即农业的资本开支中的收入和支出也是可以不同期的,这就鼓励了农业投资。(3)把“产品”销售尽可能算作“资本”销售。根据美国所得税法,“资本”增值与“产品”销售所得在税收上的差别非常大。个人资本增值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率是8%—28%;个人其他所得(包括产品销售所得)税率(不包括没有达到起征额前的零税率)是15%—39.6%。尽管美国对这条规定是否妥当的争论一直不断,但联邦政府出于对农业扶持的考虑,至今未作任何变动。(4)对长期资本收益减征所得税。从1921年就开始,对由出售资产而产生的盈余,按“短期”和“长期”作分别处理。短期收益全部是应纳税收人;长期收入只有40%的部分是应纳税收入。这既鼓励了民间对农业的投资,又延长了投资滞留农业的时间。(5)扩大所得免税范围。农业公司除可享受一般公司的鼓励就业税收抵免、投资税收抵免、亏损向后5年抵免或用以前年度已缴税款抵免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所得免税优惠。如农业劳动和园艺团体、水利工会、基地工会和农业协作工会等的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和补贴所得等,可享受免税待遇。

日本的所得税比较复杂,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法人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等。其中,对农业有优惠的税种包括:(1)个人所得税。(2)个人事业税。(3)法人税。(4)法人事业税。对林业、矿产采掘业和农业合作法人从事的农业,不课征法人事业税。

墨西哥对农业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主要采取扣除应纳税额和降低税率的办法予以优惠。巴西历史上一直对农业部门所得税实行大幅度减免,农业部门只需交纳很少的所得税。秘鲁政府近日在一项报告中宣布,将把农产品加工业的所得税从原来的30%降至15%,将现在执行的对开发荒地从事农业生产予以免税的做法应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并允许农业企业在交付进口农业机械设备的关税时实行分期付款。印度对农业所得单独开征农业所得税。印度实行联邦与邦两级分税制体制,农业所得税为帮税收。从事农业生产的家族、公司、农村公共团体及其他团体均为农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农业所得包括资产所得、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等。

(四)关于土地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这里主要涉及税制有关农业的方面。日本的土地税制在亚洲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中是比较领先、比较复杂的。它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土地获取课税(即土地所得税),涉及不动产取得税、特别土地保有税、继承税、注册执照税四税种。(2)土地保有课税,也涉及财产税、城市规划税、特别土地保有税、地价税四种税。(3)土地交易收益课税(即土地利得税),涉及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民税三种税。在以上税种中,对农业有优惠的主要有地价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地价税是1991年为促进土电流动、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修改税制时作为土地税制改革的重大内容而创设的国税。遗产税规定:继承农用地并继续经营农业的继承人,如果遗产税的税额超过农地的交易价格(农业投资价格)时,超出部分可通过提供担保而延期交纳。而且该继承人死亡,或连续从事农业20年以后,缓纳的税款可免除。赠予税规定:农业经营者将其全部农地(采草放牧地为2/3以上)赠予给预定的农业经营继承人(限于女),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以将赠予税延期至赠予人死亡之日。当赠予人死亡时,免除赠予税,将赠予改为继承,按遗产税的规定纳税。

巴西对城镇和农村分别征收土地税。土地税是由联邦征收的共享税收,在联邦与地方政府之间各分50%。1991年前农村土地税占联邦税收的1%,之后约占4%左右。

美国对农业生产者征收遗产与赠予税,也给予以下两方面优惠:(1)农业生产者过世时,其拥有的土地按该土地的农业价格而非标准市价(后者大大高于前者)计算遗产税。(2)土地继承者在满10年后出售继承土地缴纳所得税时,还可按照标准市价而非接受遗产或赠与时计算遗产税的农业用途价格计算成本。澳大利亚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税,仍有不少对农业、林业用地的免税规定,仍体现了对农业生产者的照顾。法国,对农业征收财产税的支持意图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国财产税主要有(财产转让时的)登记税、遗产和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公司财产税和印花税。其中,对农业单独有优惠的主要包括:(1)登记税,规定木材、乡村不动产等财产项目适用很低的特别税率;(2)遗产税,规定对树木、森林以及林业集团的股份、土地农业集团的股份、长期出租的农业财产、农村土地集团股份等,实行程度不同的减免税;(3)个人财产税,规定“特定乡村资产”等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玻利维亚以前专门征收了农业土地税,1986年对税制进行改革时,取消了这一税种。但在1989年,玻又对乡村不动产征收了资产税(按农村不同地域的潜在土地收益计征)。不过,同印花税等一些杂税—一样,这在玻利维亚政府的税收中都不占什么重要地位。

三、从国外农业税制得出的几点结论和启示

(一)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统一税制是迟早的事情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公平竞争和规范分配关系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税制日趋走向“税收中性”、“横向公平”、“纵向公平”目标的基本要求。不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国还是小国,农业比重高还是农业比重低,土地资源丰富还是土地资源贫瘠,其农业税制最终都殊途同归,走向与其他部门税制的基本统一。即按大多数国家目前的税制框架(因现在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学术界和政界,正在酝酿实行或“统一企业税”和“统一个人税”,或“国家零售税”,或税率单一、税基整洁的“统一消费税”等所谓“统一税”的根本性税制改革方案),大体上看,农民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交纳增值税;有了所得,要么交个人所得税,要么交公司所得税;也可能从所有者角度、也可能从使用者角度,交纳某种土地税;等等。这就是说,从理论和大的政策框架上看,农业与其他产业在税政上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农业也同在一个税制“这片蓝天下”生存和发展。

(二)统一税制是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税收作为上层建筑范畴和人类文明的“影子”,其制度是随着各国经济发展和其他内外部因素变化而变化的。从各国实践看,最主要的应把握三条:一是一国农业的自给半自给程度或商品货币化程度如何,征税机关有没有条件和手段准确核定农民的收人;二是农业的经营规模和农民的素质如何,设计税种和考虑征收方式一定要有个“成本”概念(包括实施成本、纳税成本、政治成本等);三是在一定时期是尽可能多地利用现有制度资源还是彻底抛开而进行税制改革,哪种做法更经济合理,这本身就需要很好地甑别和把握。如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业征收的所得税和土地税都是统一的,而印度却还单独征农业所得税(尽管与我国的农业税不同),玻利维亚和南斯拉夫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对乡村不动产和农地还征收资产税和特别税。绝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背景下,都惟恐作茧自缚,纷纷取消各种出口限制,甚至明里暗里进行各种补贴,促进本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而部分发展中国家还保留着出口关税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措施。有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高,有的优惠低;有的这方面有优惠,有的那方面有优惠等等。

(三)各国都把税收优惠作为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表面看;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农业的征税非常复杂,农民似乎一年要交很多税。但如果撩开这层复杂的面纱,经过我们以上的仔细透析,就会发现,原来他们对农业的各种“优惠”更是复杂,局外人很难一下理出头绪。总的看,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各种间接税基本不交,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各种直接税经过七扣八折,所交也寥寥;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也很高。最值得比较和借鉴的是,与我们国情十分相近的印度,其征收“农业所得税”的起征点也比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366元高出1.4倍。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尽管不少专业人士一开始就持反对意见,至少认为不能长此以往,但各国政府似乎从来也没有动摇这一点。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没有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他们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相反,却把对农业的扶持始终作为政府政策的重要目标,作为增强本国农业竞争力、促进本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要看到,采取减免税的办法“补贴”农民,只要是“普惠”制,就不违背WTO规则,而且对农业的支持更直接、更有效,还可以大大节省社会成本(不征或少征税会减少与纳税人的“摩擦”:“不取”或“少取”比取了再给农民肯定会大大节省税务运行和管理成本)。

(四)对农业给予税收优惠在税务技术处理上并不构成难题对农业在税收上不管进行哪种形式的优惠,肯定都会程度不同地对税制的规范和统一构成影响。这是需要关注和认真对待的。但制度和政策工具总是为人服务的,只要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杠杆在调控中不管遇到多大的技术难题都可以想办法克服。从国外情况看,无论是间接征税还是直接征税,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都找到了相应的比较妥善的辅助税务处理办法,尽管这些办法可能不一定十全十美。即便我们一直比较头疼的一个难题,即对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实行增值税,执行比一般税率低的优惠税率会给上下游产品抵扣带来不便,国外也有了较为恰当的解决办法。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不要对农业进行税收优惠,而不必太多强调和考虑具体如何优惠,及由此而带来的种种技术性问题。

第8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惠农税收;完善意见

经济基础落后,我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解决局部地区的经济增长为主,以实现国家阶段性政策为主要目标。我国现阶段对基础农业实施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的惠农税收政策。

一、我国惠农税收的减免

(一)涉及农业产品的减免

涉及农业产品的增值税减免有: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农产品适用13% 的低税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其他税收减免

其他税收减免政策: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业的,免征契税。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免征营业税的涉农项目包括: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我国惠农税收的完善

(一)取消农业税方面

现行惠农税收政策有许多地方不足,应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应在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此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第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贷款难方面

营业税应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涉农税收的法律基础健全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是涉农税收政策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当前,为了使涉农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就必须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加强涉农税收立法,应根据国家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完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应注意体现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将具有较高灵活性的涉农税式支出纳入税法,使涉农税收法律规范充分体现灵活性,应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办法,以此来调动地方支农的积极性。将包含税式支出在内的涉农税收的每一项内容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应对与涉农税收相关的一切配套工作也纳入法律保障范围。

参考文献:

[1]张晓山,李周.中国农村改革30年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谢瑾岚.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第9篇

农业出口下降

据阿根廷政府最新的数据,2009年1月至3月,阿根廷农业相关产业(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出口收入同比分别下降40.8%、24.9%和8.4%。另据阿根廷农业机构的评估显示,本年度农产品产量与上年度相比,预计将减少约2000万吨。2009―2010年部分农产品仅能满足其国内市场,并有可能出现百年来阿根廷首次没有小麦出口的状况。阿农业协会表示,国际市场上大豆、小麦和玉米等农产品价格的持续下跌,将使本年度阿农业产值减少240亿美元。面对这一困境,业内人士呼吁调整农产品价格并提高产量,以避免陷入因收入不足影响生产投入的恶性循环。

政府大力扶持

阿根廷政府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例如,对在旱灾中受损失的农户提供经济支持和税收优惠,取消农产品运输手续费,降低部分农产品的出口关税等。根据规定,政府将对小麦和玉米的出口税率下调5个百分点,分别降至23%和20%。政府还推出了“小麦超产计划”和“玉米超产计划”,规定如能超过平均产量,则可相应减少出口关税,使不同规模的农场主均有机会从政府推出的新措施中受益,以鼓励农业部门扩大小麦和玉米的产量。此外,阿根廷政府还将延长农机生产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负担,在农业领域的投入也将增加17亿比索(约合4.6亿美元),以帮助农业团体弥补资金和成本上的缺口。

面对税率抉择

第10篇

合作社正式成立后,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可接受符合条件的组织外社员加入本社,同时接受本社社员退出的申请。为不影响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入或退出合作组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加入程序:加入人向合作组织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理事会派员调查了解申请人情况调查人员向理事会提供调查报告理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审定申请人资格理事会审定合格后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批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理事会通知申请人办理加入手续并发放社员证。

退社程序:退出人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退出申请书理事会讨论,如退出人符合本《合作社章程》规定,退出后不会危害本组织利益的,理事会即可批准,否则提交社员大会表决批准通知退出人办理退出手续。

二、合作社登记、办证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合作社登记指导上,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大厅公示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开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规范登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当场办理登记。在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上,对于合作社都是免费的。简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手续,免收办证费用,严禁借机乱收费。

有关文件:《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合作社,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规定,合作社可享受12种税收优惠政策,多为经营活动免税方面。

1.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6.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

9.对合作社所有、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有困难的,依法定期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1.本社农民从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其他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有关文件:201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中规定,把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

四、政府有什么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

对于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其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将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各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倾斜,随着财力的增强要稳步增加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种涉农项目要向农民合作社联社倾斜,优先委托农民合作社联社承担和实施。

五、有什么用地用电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

第11篇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届*精神,做好“三农”工作,现就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第12篇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第13篇

关键词: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

比较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概述

(一)增值税;我国食品加工业涉及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对税收优惠政策中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的农副产品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二是食品初加工和深加工采用不同的税率,由此形成的差异化税负不利于企业生产的精深化发展。三是对涉及农产品加工的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差异不利于其自身的壮大和发展;五是企业由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所造成的税款抵扣问题。(二)消费税;目前,国家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鼓励使用乙醇汽油,具体措施是通过支持农民种植红薯并加工提炼乙醇用于汽油生产,这部分食品加工企业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仍需缴纳5%的酒精类产品消费税,对此国家尚未进行调整。(三)企业所得税;我国食品加工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对于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范围和主题上的限制。二是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存在不均的现象。三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允许弥补亏损和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概述由于世界各国国情的不同,其税收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部分国家及地区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如表1所示。通过对部分国家及地区税收政策的对比发现,当国家在激活某些弱势群体时,整个经济也会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那么该国政府税务部门将会为了减少财务压力而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此来促进该产业的发展。

案例分析

为了更加直观地表现中外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别,笔者将通过一个涉及中国、日本两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案例主要介绍了中日两国的食品生产企业计算采购、生产、销售的简单循环中产生的税收的差别,通过对比向读者呈现两国税收政策的差异,并分析我国税收政策的优势和不足。案例:某食品生产企业A购入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款为40000元,A企业计划将该批原材料全部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各类费用,总计10000元。当月,A企业将生产的货物全部销售,并取得100000元的收入(不含税)。根据上述案例,计算中日两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注:中国的增值税相当于日本的消费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日本的法人税)。(一)中国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40000)*17%=102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0200*2%=204(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0200*3%=306(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200*7%=71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204-306-714)*25%=12194(元)企业的税负率=(10200+204+306+714+12194)/100000*100%=23.62%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农产品专用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40000*13%=8500-2600=118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1800*2%=236(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1800*3%=354(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800*7%=82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236-354-826)*25%=12146(元)企业的税负率=(11800+236+354+826+12146)/100000*100%=25.36%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40000*3%=158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5800*2%=316(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5800*3%=474(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800*7%=110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316-474-1106)*25%=12026(元)企业的税负率=(15800+316+474+1106+12026)/100000*100%=29.72%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上述三类以外的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000*2%=34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0*3%=51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00*7%=11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17%)-10000-340-510-1190)*25%=10290(元)企业的税负率=(17000+10800+340+510+1190)/100000*100%=29.84%假设采购的原材料未取得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000*2%=34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0*3%=51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00*7%=11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10000-340-510-1190)*25%=21990(元)企业的税负率=(17000+340+510+1190+21990)/100000*100%=41.03%(二)日本应纳消费税=(100000-40000)*5%=3000(元)应纳法人税=(100000-40000-10000)*35.64%=17820(元)企业的税负率=(3000+17820)/100000*100%=20.82%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发票类型较多,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根据企业的发票种类和对应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日本的食品生产企业拥有自行设置票据的权利,发票种类少,计算难度大大降低。在税率方面,我国的税率分类较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分为3%的小规模税率、13%的低税率以及17%的一般税率。日本则采用5%的单一税率形式,其中包含了1%的地方税和4%的国税。此外,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将国税和地税的计算分离开来,企业的增值税需要上缴国税,而企业所得税则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和成立时间来分别上缴国税或是地税,营改增之后,仍存在部分企业需要通过地税局来上缴企业所得税。在日本,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上缴国税和地方税相对较为简单和明确。不仅如此,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则需要计算税上税,如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该类税种在日本并不存在。

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改进建议

(一)适当减少发票种类;如果能够适当统一全国的发票种类,不仅可以减少虚假发票产生的机会,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规避能力,也为企业财务人员减少了不小的工作量,合理优化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最为关键的是,有利于避免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二)合理缩减税收种类;每个税种的存在都要消耗企业的办公资源和人员,这种资源浪费会随着税收种类的增多而扩大。如果能够实现税收种类的合理缩减,将会减少企业的计算负担和错误,进而控制由于违法操作而产生的税收风险。缩减税收种类也会降低国家对税收的管理成本和征纳成本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防范成本。(三)尽量避免税上税;税上税的制度本身存在较大风险,任何一个税目出现计算错误,都将会引起连锁反应。而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增值税的征收机关不同,一旦附加税计算出错,将会严重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核查工作,牵动国税和地税的联合执法行为,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压力。

参考文献:

1.张小军.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影响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6)

2.郭宇梅.中日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比较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11)

第14篇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2011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略)

2.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2011年9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15篇

目前,我国的快餐连锁企业,各门店规模不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末单个门店平均人数为51人,平均年收入为75.5万元,大部分都符合小微型企业标准。连锁快餐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将已过开业期、持续稳定盈利门店设立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充分利用国家对小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一些亏损门店,特别是新成立的门店,因为存在门店装修和开办费,容易形成亏损,可以设立为分公司,以抵消总公司所产生的盈利。[例1]某全国快餐连锁企业C公司在各地有连锁门店100家,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利润总额为3400万元,总公司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80家盈利门店利润总额总计为3000万元,50家亏损门店亏损额总计为600万元。1、如果将盈利门店设立为子公司,亏损门店设立为分公司,则C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为: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子公司缴纳所得税=3000×20%×1/2=30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按照20%的税率减半征收。总、子公司共缴纳所得税为100+300=400(万元)。2、如果门店设立为分公司,则C公司及各分公司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全部所得额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每年应纳所得税=(1000+3000-600)×25%=850(万元)。纳税筹划纳税类39此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多纳税款450万元,纳税额是第一种方案的2.13倍。可见,通过不同经营情况设立分、子公司,可以使企业获得较大税收优惠。

二、业务分立模式

连锁餐饮业为保证食品质量,打造“放心厨房”,往往会延伸其发展产业链,开展种植、饲养为主的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幅度也比较大,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获取较高税收利益。1、自营农产品。连锁快餐企业一般将自营生产的农产品,用于中央厨房生产加工食品后配送至连锁门店。[例2]连锁餐饮C公司需要向全国分子公司餐饮配送,成立了一家中央厨房Z公司,负责加工食品和配送,本年自产农产品成本价为600万元,市场价为1000万元,加工后配送价格为市场价格加成20%,即1200万元,C公司因自产农产品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计算如下:增值税销项税=1200×17%=204(万元)。企业增值税进项税=0,自产农产品在种植期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属于免税产品,不能获取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应纳增值税=204-0=204(万元)。企业所得税=(1200-600)×25%=150(万元)。自产农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属于内部存货转移,计算所得税时,只能扣除实际发生成本600万元。Z公司应此项业务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为354万元。2、分立经营。将农产品种植、饲养等业务与生产加工食品业务分立,投资新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H公司负责农产品的生产,成熟后再将农产品以销售形式卖给中央厨房,接上例,H、Z公司因自产农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将大幅降低,具体计算如下:H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000×0%=0(万元),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H公司增值税进项税=0元,销售免税产品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应纳增值税=0-0=0(万元)。所得税=(1000-60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Z公司增值税销项税=1200×17%=20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1000×13%=130(万元),购买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应纳增值税=204-130=74(万元)。企业所得税=(1200-1000)×25%=50(万元)。计算所得税时以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成本扣除,增加了税前扣除成本。由于该方案充分利用了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享受了税收减免,因而H、Z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的税款合计仅为124万元,比筹划分立前减少230万元,约为分立前纳税额的三分之一,税收效益非常明显。

三、销售变加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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