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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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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

第1篇

论文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不仅强调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但作为西方文明产物的法治有着深厚的西方文化基础,体现出人权、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国传统文化并不具备民主法治的文化精神。因此,本文从中国传统文化入手,探讨了我国法治进程中应正视和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困境:中国传统文化对推进民主法治的消极作用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冬的政治和经济。本文在使用文化这个概念时,仅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所内化而成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评判标准,并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思维与行为的方式。简言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同具有的观念与标准.即观念文化。

作为近代西方文明产物的法治,体现出了人权、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国传统文化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秉承儒家“内圣外王”的指导思想,经封建君主专制的固化长期沉淀而成的。契合中国传统文化的是“德治”或“人治”,这便成了在中国推行法治之艰难的社会心理因素。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基于血缘纽带的宗法伦理导致了权力绝对化

宗法伦理是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公社成员之间的亲族血缘关系和社会政治关系密切交融的产物,其直接表现为等级制和礼教。根据宗法制原理,与国君血缘最近的、辈分最近的在政治上地位最高,相反则政治地位低。而礼教则把宗法人伦等级制度以文化的形式正式固定下来,成为维护等级制度的精神工具。“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基于血缘纽带的宗法伦理,只承认人伦关系网络的存在,而否认个人可以独立于这种关系之外享有的民主权利,整个社会就分成尹命令和服从两个等级。个人毫无权利可言,没有公平、正义,只有绝对的服从,权力由此而绝对化了。

宗法伦理形成的文化,导致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时,总是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使当权者的利益受损,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或是法律。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反过来必然导致对普通民众权利和法律规则的视而不见。权力的绝对化还会导致对权力的绝对崇拜。权力本位的社会结构中,人的个体主体意识丧失,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匾乏,不能形成追求正义、公平、权利、自由的行为模式。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致使对法律权威的信仰难以树立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法律权威信仰是民主法治社会人们普遍守法的情感基础。在西方文明中,这一信仰己凭借宗教对上帝权威的信仰而内化为每个成员的文化基因。正是基于对上帝的忠实信仰,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得到巩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由于古往今来强烈的法律工具主义性质和意识,使得人们难以产生神圣的法律情感,而法律情感恰恰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作为人文精神载体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宗法伦理”,而非“宗教伦理”,它的目的是为了纯粹的实用,因政治而生,又被所利用,文化的价值观念体系本身缺乏对公平、正义与公正的追求。法律只是一种统治手段,不体现公平和正义,人们也只是敬畏法律而非信仰法律,法律权威的神圣性并不存在,因而社会心理中也就难以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了。

(三)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使人们长期意识不到对社会的独立性,不能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专制政治的目的是为专制统治的稳定和统治者利益的实现服务,强调整体为本位,把整体看做起点、核心和目的,整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体没有任何地位,个体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绝对整体主义的道德要求个人无条件服从整体,为整体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要求个体完全融于整体之中。个人不得有个性和人格,更谈不上独立、权利、价值和尊严。

从文化发生学的角度看,人类建立个性主体观念走过了两个历程:一是人类摆脱对自然的依赖,二是摆脱对社会(家庭、组织)的依赖。后者在中国至今尚未完成,而且其进程也是缓慢的。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关于文化的两对范畴:民主与法治论题下的中国传统文化

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确实对推进民主法治产生了消极影响和一定程度的阻碍。但如何才能突破困境,找到由中国传统文化通向民主法治的出路呢?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两对范畴:一是文化的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一是学术思潮与社会心理。

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是文化的两个基本层次。道德层面的文化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它以一些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为内核,来指导和制约着人们的个人行为,因而也具有社会规范的作用。法律层面的文化与道德层面的文化不同,往往带有国家意志属性和广泛的约束力,调整的强度也要大于后者。但某些情况下,二者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某些公认的社会道德也可能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层面的文化渊源之一。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前者体现的是国家强制的普遍性;后者体现的则是意志自由与自觉的个体性。二者调整的范围与方式均有所不同。

著名学者梁治平曾经指出中国古代法律隐含了“一个绝大的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法往往包括礼仪、伦常等的道德内容,刑罚制裁与道德礼教互为表里,道德的内在要求被赋予法律的形式而得以表现。这就形成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特征之一的泛道德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表现,而泛道德主义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性格形成有着全面而深远的影响。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使得法律与其本身所固有的确定性相冲突,另一方面也阻碍了道德的理性化。道德产生于人的思想,必须以自由为前提。但“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的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困。因此,以执行法律的方式来强调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压制了道德,从而使得思想的自由没有发展的空间。

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是文化的两种静态划分,而学术思潮和社会心理则是文化发展过程中两个密切相关而又各具特色的阶段。学术思潮是某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在学术界内引起了多数人的共鸣而形成的思想潮流:而社会心理是指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性格、感情、爱好以及习惯等心理特质的总和。一般来说,一种文化的发展与变化以学术思潮为先导,而变化发展的结果则体现在社会心理上。

从社会心理的层面来看,决定一个人思维与行为方式的主要因素是内在趋利避害的本性和外在环境的某种规律性。对文化所作的任何结构性解释,也是按照个体心理作出的解释,但他既依据心理学,也依赖历史。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决定一般并不是以所谓“文化”为取向,而是以现实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为依归。而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聚,经过世代相传从而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社会心理,成为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因此,学术思潮本身与民族文化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而民族社会心理才是民族文化存在的基础。那么很明显,不管古代典籍中存在多少体现民主与法治的成分,不管其记载的学术思想有多么先进,如果它没能转化为社会心理,则仍旧不能说它是民族文化的体现。

三、出路:在传统文化与民主法治之间

基于以上两对范畴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寻求从中国传统文化到民主法治的出路之时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为法律和道德正位,抑制泛道德主义的影响,推动法律成为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

法律与道德将人区分为外部行为与内在精神世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制是直接的、强制性的,制裁力度较大;而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间接的,非强制性的,制裁力度与前者相比也较小,只能通过自我良心、社会舆论等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因此,法律的规制才是客观的、确定的,并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其约束效果明显优于道德。再次,道德的作用需要权威的支持。在其它一些形式的社会中,宗教组织、社会组织常作为支撑的力量。但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唯一的权威,道德规范对人的有效约束必须借助法律的权威方可建立。

所以,中国传统文化的泛道德主义是不能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需求的,也不可能产生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的新文化。实现民主法治的过程,必须完成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传统文化更新,而传统文化的更新和进步也并不意味着完全驱除道德对法律的作用。换言之,法律和道德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是两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控制方式,我们要做的只是摆正二者各自的地位和关系。由此,笔者提出“法主德辅”的思路,即以法治为价值目标,以法律和道德为共同手段,来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具体的现实途径主要有:

1.客观评价道德的规范作用,加强以法制为支撑的制度建设。不可否认,目前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过分高估道德的规范作用的倾向。在某些领域,对个人行为依靠道德进行自律的方式寄望过高,实际效果也不尽人意。这实质上是传统“人治”遗留下来的影响。而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认为,人是“经济人”,不仅会作出“利己”的选择以实现个人福利和效应最大化,而且还会作出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因此,必须重新客观评价道德约束的实际效果,改变过分倚重个人道德自律的现状,加强以法制为支撑的制度建设。该用法律规范的地方坚决壁律,该用制度规范的地方坚决用制度,这样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个人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约束。

2.充分利用利益激励,正面引导遵纪守法的行为。从心理学的角度上讲,动机“是指引起个人行为,维持该行为,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目标(个人需要的满足)的动力”。它体现着所需要的客观事物对人的行为的激励作用,并把人的行为引向一定的、满足其需要的具体目标。个体利益动机的形成和发展既有个体内在因素的作用,也有客观环境的制约。在我国,要使大多数人主动遵守客观上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就要大力加强其对形成个体利益动机的内在因素的作用,特别是对个体需要和个体价值观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来强化个体的法治观念。如此,个人在按法律规范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能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利益。例如,国家为了鼓励人们消费之后索要发票而推出了有奖发票,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索要发票的人较之以前普遍增多,有效地减少了逃税漏税现象。这实际上是法律对是非的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向也个体传达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如果个体接受了这种观念,并反复实施法的规范要求,其价值观就在个体意识中逐渐得到强化。

(二)促进先进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转化

事实上,不管社会心理在多大程度上与传统文化相一致,都与积极维护传统文化认识的努力基本上不相干,其原因在于从学术思潮到社会心理的过渡缺乏一种有效的转化机制。“认为西方与中国之‘精华’的结合将产生一种很好的新文化的看法将是错误的。因为,那些能被现代人重新肯定的中国的传统价值,将依然是符合现代人各自的标准的价值,其中包括甚至对传统一无所知的人所肯定的价值。社会心理中所遗留的传统性糟粕与这种努力同样无关,而只是由于这些糟粕产生的外在条件目前还未彻底改变。

文化是政治、经济的集中体现,其形成和积淀只是果,而非因。文化在政治与经济的长期作用下自然形成,而不是由专家直接设计出来的。因此,即使中国传统文化在今天依然给民主法治事业造成了影响,也不能(其实也不可能)通过就“文化”论“文化”的方式来消除这种影响。要使得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有效转化,笔者认为主要途径有两个:

第2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孝”文化;作用

一、我国古代“孝”文化的起源与发展

古人云:人之行,莫大于“孝”,百行“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大致经历了“孝”行、“孝”德、“孝”道、“孝”治等几个阶段,最终走向成熟,成为中国社会最普遍的理念。

“孝”的概念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朴素的自然情感。在虞、夏、殷商时代,“孝”尚未上升到理论层面,更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处于散在的、自发的“孝”行状态,是中国“孝”文化的发展初期。进入西周以后,“孝”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个人行为,而是人人必须都具备的美德。推行“孝”行,是周人施行德政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进入“孝”德的发展阶段。到了东周,“孝”发展到了“孝”道阶段,春秋乱世,礼坏乐崩,但在这乱象四起的时代,人们对“孝”却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在反复论述,研讨的基础上将“孝”提升到理论层面,成为“道”。这一时期的关键认为是孔子,“孝”道形成的标志性成果是《孝经》的出现。《孝经》是古代世界唯一的一部系统论述“孝”道的文献,深受执政者的青睐。汉魏及以后历朝,则为“孝”治阶段。“孝”治,即将“孝”道转化为治国的基本理念,“孝”治始于汉初,强化于魏晋,成熟于唐宋,贯穿至明清。

二、“孝”文化世代传承的原因

(一)“孝”文化适用于封建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封建社会在政治上大多主张实行大一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封建君主强调“天人感应”和“君权神授”的思想。儒家“孝”文化中的“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的思想主张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提供了封建君主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合法化的基础。因此封建君主大多主张“以“孝”治国”。正是因为儒家“孝”文化的主张迎合了封建君主统治的需要,才使得“孝”的思想上升到国家意识的高度,并促使这一思想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得以迅速推广。总之,“孝”文化的官方化,政治化和正统化使“孝”的观念深入人心,保证了“孝”文化世代相传和经久不衰。

(二)“孝”文化适应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

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决定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催生和促进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观念,这些观念的核心就是“孝”。同样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观念反过来又强调和突出家庭的作用,进而决定了封建社会适于实行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这些观念又进一步强调和巩固了“孝”的思想。因此“孝”文化与封建经济的相互适应保证“孝”文化延绵不断,得以传承。

(三)“孝”文化确定并巩固封建宗法等级观念,有利于封建文化建设

《管子》认为“孝”论主要包括三大系统,“血缘”、“师承”和“君臣”。这三大系统涵盖广泛的人物群体,凡是自然人,不可能脱离这些人物群体而独立存在。这三大系统以“血缘”为基础。“师承”和“君臣”是“血缘”的延伸。按照血统的远近和亲属,封建国家形成了封建宗族制。封建宗族制,不仅有利于小宗即家庭宗亲的延续与稳定,还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同时,在封建宗族制的基础上,“孝”文化形成了严密的封建等级观念,这一观念,更加有利于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和统治,因而受到统治者的极力推崇与宣扬。有利于封建社会的文化建设。

三、“孝”文化的作用

(一)古代“孝”文化的积极作用

从个体来讲,“孝”道是修身养性的基础。通过践行“孝”道,可以完善个体的道德。倡导“孝”道,可以很好的培育下一代,具有修身养性的作用;从家庭来说,实行“孝”道,促进长幼有序,规范人伦秩序,促进家庭和睦,具有凝聚家庭的作用;对社会而言,“孝”道思想规范社会行为,建立礼仪制度,调节人际关系,从而具有凝聚社会,促进天下一统的作用;对国家而言,“孝”道推崇忠君思想,倡导报国敬业。儒家认为,实行“孝”道,即在家敬父母,在外事公卿,这其中蕴藏着的报效国家和爱国敬业的积极思想;对文化而言,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深,中华文明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同化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孝”道文化。“孝”的思想始终统领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方向。

(二)古代“孝”文化的消极作用

不可否认,“孝”文化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具有封建性、愚民性和不平等性,这些时代局限性具有消极色彩。首先,儒家思想本质上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意识形态。在封建制处于上升阶段,相对于奴隶制来说,具有进步性。但是,在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封建阶级处于没落趋势时,儒家思想的封建性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其次,“三纲五常”的思想,其目的是为了实行愚民政策。孔子曾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历代统治者也是在“孝”道思想的掩盖下,利用“孝”道思想的外衣实行封建愚民政策,为其封建统治服务;再次,儒家“孝”道思想及封建等级观念使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合法化。不平等的关系中长永远在上,幼永远在下,强调下对上,卑对尊的单项的绝对服从,增强和加剧了社会奴性。家庭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都充斥着不平等的价值观念。总之,对于古代“孝”文化的社会作用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既看到其积极的作用,也不能忽略了消极作用。

四、弘扬“孝”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的现实意义

(一)“孝”文化是调节代际关系,实现家庭和睦的一剂良药

“孝”是“众德之根、诸善之源、立身之本、齐家之宝、治国之道”。“孝”表现为尊老爱幼、父慈子“孝”、夫敬妻贤、兄友弟恭。一个和谐的家庭必然是一个有“孝”道、有爱心、有亲情的家庭。“孝”道,则是处理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两代人成长的时代不同,经历不同,观念不同,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都有差异,因此不可避免地在代际之间存在隔阂。因此,家庭要和睦,就必须协调好代际关系,最基本的就是要传承弘扬以“孝”道为核心的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孝”文化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增强全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推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风尚的形成,不仅能够调节和谐人际关系,更能够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协作,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我相信,强大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比想成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必然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第3篇

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有着丰富的文化特质,其中,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被国务院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在道德风尚形成中具有独特价值。北京市第一六六中学作为一所百年老校,历来重视对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博雅课程中的雅行课程正是传承传统文化的载体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教师们认真分析了时代要求和学校情况,自2013年起,开发了“过好民俗节,永葆中国心”传统民俗节系列德育课程。该课程将传统民俗节知识、文化传递给学生,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并在这个过程中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学生的博雅素养。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学校注重系统性、自主性、融通性、思想性,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系统设计,完善课程体系

民俗节课程紧紧围绕五个主要的民俗节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冬至节面向全校学生开设。课程开设时间为节日当天或放假前一天、前一周(如课程需要,也可延展到一个月)。五个民俗节都是文化内涵深厚的重要节日,文化知识、民间风俗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丰富,因此,每个民俗节日都能作为一个单元进行深入学习。而这五个民俗节日的课程又在一年内完成,从而形成了一个循环,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民俗节课程系统。

每个民俗节日的文化内涵不同,因而相应的民俗节课程内容各有侧重:清明节重在追思先人,祭奠英雄先烈;端午节重在挖掘内涵,增强爱国情怀;中秋节重在以文抒怀,感悟团圆亲情;重阳节重在爱老敬老,提升孝顺意识;冬至节重在感念师恩,培养责任态度。这五个民俗节日课程的学习点串联在一起,将中华民俗文化中的精华传递给学生。

融通学科,丰富课程内容

学校在设计课程时,以民俗节日的相关文化为基础,融合多个学科,从文学、音乐、绘画、动手实践等多个方面综合提升学生的博雅素养。这种融通的综合课堂的课程学习模式受到了学生的欢迎,利于学生在自己擅长的领域里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例如,2015年端午节课程在2014年端午节课程的基础上,增加了“文综大课堂”环节。在这节课中,地理、历史、政治老师围绕端午节文化,融合各自的学科内容,共同完成一节文综课。也就是说,在一节课程里,学生可以从文综的角度学习到更为综合、更为全面的知识。这就增大了课堂的知识容量,提高了教学效率。

提倡自主,增加课程情趣

与其他的课程不同,“过好民俗节,永葆中国心”传统民俗节系列德育课程自始至终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注意调动学生的兴趣,在课程各环节体现学生的自主选择性。这增加了民俗节系列课程的趣味性,使课程深受学生欢迎。

1.年级承办,自主设计

每次民俗节课程都由一个年级的学生承担,从课程设计到组织、实施都由学生来完成。这就改变了学生被动接受课程、拒绝深入课程的尴尬局面。两年来,每个承担课程设计的年级都是师生齐行动,群策群力,结合年级特点,深入开发课程。大到课程方案、实施流程,小到背景视频、主持文稿,都由学生完成。例如,2015年“品味端午,传承文化”端午节课程由初二年级学生设计实施,分为“话说端午”“诗诵端午”“书绘端午”“端午倡议”四个篇章。其实,这个过程就是学生自育的过程。

学生自主设计课程,还使得每个民俗节都亮点纷呈:初中学生设计的课程更具趣味性,高中学生组织的课程更具思想性。

2.自查资料,分享交流

为了能够使课程内容受到全校同学的欢迎,所有承担设计的年级学生都利用业余时间积极查阅资料,主动分享交流。经粗略地统计,每个年级为民俗节课程准备的资料、文稿都在万字以上。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通过阅读历史文献资料、优秀诗文作品等,经历了一次完整的自主学习过程。同时,课程中的演讲、对话展演等环节,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锻炼与提高。

3.自创精品,展示才能

在承办课程的过程中,或是在学习之后,学生们纷纷将自己的思考、收获融入各类的原创作品中。例如,在“清明时节话清”中,师生创作朗诵诗歌,共同抒发对先烈的缅怀之情;在“端午文化我传承”中,学生自制端午文化书签,演唱原创歌曲《端午・纪》;在“爱在中秋,情满校园”中,学生绘制个性化的兔爷造型;在“重九敬长辈,登高祭故人”中,学生创作《敬老爱老歌》并诵读;在“冬至情长,感谢有您”中,学生通过演讲自己的文学作品抒发对老师们的感谢。这些原创作品中不乏精品。总之,民俗节系列德育课程给学生的才艺提供了充分的展示空间。

4.主动实践,体验风俗

每一次民俗课程,学生都亲自参与其中:端午包粽子、中秋舞龙狮、重阳系香囊、冬至开始绘制“九九消寒图”……这些实践项目让学习内容不再停留在书本上,而是融入学生的生活中。学生们亲自去实践,感受自是不同。

注重思想,探索课程深度

如果课程只有外在热闹的形式而没有深刻的内涵,就不是一门成功的课程。在民俗节系列课程中,学校注意引导学生深入挖掘民俗节蕴含的文化内涵,在课程中融入自己的思考,不断拓展课程的深度。

1.发掘节日文化内涵

吃月饼、赛龙舟等民间习俗,只是民俗节日的一些外在形式。民俗节有着深刻的内涵。例如,冬至节的文化内涵除了祭祀祖先外,还在于感恩天地万物。因此,在设计冬至节课程时,学生们充分把握住了“感恩”这个内涵。学生们将自己对教职员工们――任课教师、年级组长、职员老师和保安、保洁人员的感激之情,浸润在文字里,寄托在演讲中。可以说,他们关注到了所有帮助自己成长的人们,在冬至这个寒冷的日子,送上了他们最真挚的祝福。

2.结合现实各有侧重

我们不仅发掘民俗节的历史文化内涵,更注重其现实意义。2015年是胜利七十周年,结合这个年度主题,2015年的重阳节课程的设计重点突出、意义深远――“敬老爱老”成为“重九敬长辈,登高祭故人”课程的主题,而敬老爱老的主要对象则是抗战老兵。这就使得课程的内容从简单地传递民俗知识上升到爱国主义教育。同时,此课程与学校之前开展的“关爱老兵校园义卖”结合起来,让学生们对抗战老兵不只停留在精神仰慕阶段,而是将关爱与敬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3.引导思考启发深思

第4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岭南舞蹈;传承;发展

中途分类号:G7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068-01

岭南传统舞蹈源远流长、悠久灿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舞蹈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承载着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使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广东人走出国门,将岭南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同样带动岭南传统舞蹈的传承与发展。岭南传统舞蹈除了现如今大家最常见的“狮舞、龙舞”还有很多颇具名族特色的舞蹈形式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已经失传的艺术文化我们无法挽回,如今应该做的是如何将千年流传的岭南传统舞蹈与现代艺术相融合,促使岭南传统舞蹈能有效的传承和稳步发展。

一、岭南舞蹈的概述

1.岭南舞蹈的起源。据考古发现,在新石器时代古南越族的先民在岭南就有舞蹈活动。岭南舞蹈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一是独立发展时期。远古时期的岭南舞蹈我们已经无法看到,只能从考古发现中去寻找舞蹈形象。二是汉越舞蹈文化融合时期。这时期的舞蹈我们除了能在考古发现外,还有文字资料记载中去展开想象。三是岭南舞蹈的传承与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很多舞蹈形式都保留到了现在。

2.岭南舞蹈的多元化。岭南地区多名族聚集,形成了多元化的岭南舞蹈。其中除了汉族的“狮舞”、“龙舞”、“采茶舞”、“闹花灯”、“钱鼓舞”还有黎族的“招福舞”、“草笠舞”、“钱串舞”、“跳娘舞”、“清音舞”;壮族的“绣球舞”、“扁担舞”等等。岭南舞蹈形态各异,内容丰富多彩,有表现期盼丰收、喜庆的酒歌舞,有表现辛勤劳作的劳动舞,有表现爱情的情歌舞。这些舞蹈都蕴含着岭南各族人民的生活和梦想、快乐与哀愁。这些千百年流传下来的艺术瑰宝我们要重视、保护、传承并将它发扬光大。

二、广东岭南舞蹈的传承与发展

广东岭南人经历了岭南舞蹈文化和中原舞蹈文化相融合的过程,创造了绚丽多彩富有 广东特色的岭南舞蹈。广东民间舞蹈,多数是农时节令、婚丧礼仪、岁时节日、等民俗风气中展开。

1.广东民间传承的岭南舞蹈

1.1.傩舞:50年代在钦州发现傩舞“跳岭头”,随后在海康发现“走成伥”,湛江市郊发现“考兵”,化州县发现傩舞“跳花棚”,吴川县发现傩舞“舞六将”、“舞二真”。从广东“考兵”等几个傩舞特征考察,舞蹈动作和面具比较古朴,内容主要都是祭神驱鬼。流行于海康县等地的舞具有戏剧性的特点。

1.2.宗教舞蹈:佛教在广东历史悠久,香火旺盛,信佛拜佛者甚多,族中和家中做香花佛事也很普遍。在民间常可看到的较有代表性的有:“打莲池”舞蹈源自“目莲救母”的神话传说。是宣传佛教慈悲为怀、驱难报恩、普度众生。舞蹈时气氛严肃悲凉,低沉哀切,舞姿轻盈回转。

1.3.民俗舞蹈:岁时节日,是人们相互祝愿、共同娱乐、交流感情的重大民俗活动,而民间舞蹈在这些节日喜庆活动中,成了最活跃、最能宣泄人们情感的活动内容。在春节和元宵节的传统节日里,“英歌舞”、“钱鼓舞”在潮汕地区盛行。以及佛山“十番”等,这些几百年历史的舞蹈直接反映人们的生活,抒发人们的美好情感和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这是一种表演性较强、艺术价值较高的民间舞蹈,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2.岭南舞蹈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2.1.专业舞蹈演员不足,岭南舞蹈在日常的生活中演出机会很少,农时节令、婚丧礼仪、岁时节日这些时候才会展开,所以岭南舞蹈的演员薪资收入就较少,导致岭南舞蹈的演员严重不足。

2.2.观众对岭南舞蹈认识不足,岭南舞蹈不像电视上常见的歌舞表演,喜闻乐见,岭南舞蹈演出的机会比较少,所以观众对岭南舞蹈认识不足,喜好程度不深、受众群体太窄。

2.3.专项制度不健全,目前岭南舞蹈传承与发展中面临着专项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只有一小部分人在为这一传统的舞蹈表演的传承和发展努力,没有相关部门对它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更好的传承与发展岭南舞蹈办法

1.加大媒体推广,电视台和广大新闻媒体是信息传播最快、最广的途径,岭南人想要把岭南舞蹈推广到全国乃至全世界,让广大观众都了解岭南舞蹈、接受岭南舞蹈、热爱岭南舞蹈就要加大媒体推广。政府也要成立相关部门扶持岭南文化的传承,多推荐优秀的舞蹈演员参加电视台的娱乐活动,加大电视台及广大媒体对岭南民族民间舞蹈的传播,发挥媒体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在观众欣赏岭南舞蹈的同时,加深对岭南舞蹈的了解及认可,促进岭南舞蹈的全面发展。

2.加强专业舞蹈人才培养,岭南舞蹈由于历史悠久,岭南日常生活中岭南舞蹈影响深远,岭南人对于基本的岭南舞蹈有所了解,但岭南舞蹈的技巧、内在情感和表现力,岭南人民了解甚少。因此,要想岭南舞蹈在当代社会中继续传承,就必须加大专业舞蹈人员的培养,重视舞蹈教学,对舞蹈人员的基本功、专业技能、美感意识、情感表演等进行专业的培养。才能感染观众,加大观众对岭南舞蹈的认可。

3.追求创新,岭南民族民间舞蹈文化底蕴,它以各名族各时代的意识为主体,传扬一种具有精神内涵的文化状态。由于岭南地区,是沿海地带,也是我国贸易出口的重要地区之一,国外丰富的文化、商业文化、科学技术引进丰富及文化的传播,岭南民族舞蹈在创作新品时,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同时,学习西方先进的舞蹈形式。岭南民间舞蹈在社会文化历史之中,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传承文化的同时不断的探索创新,激发人们潜在的想象和创造力,促使岭南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

4.社区平民化推广,现在广场舞、健身操已经普及到全国各个乡镇。岭南舞蹈的专业演员有志之士也可以组织在一起编排一套适合广大观众学习的健身舞蹈,这样可以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岭南舞蹈的热情及欢乐,营造活跃的氛围,把岭南舞蹈传播到神州大地每个角落,促进岭南舞蹈平民化、大众化。

参考文献:

[1] 崔英美.岭南舞蹈的传承与创新.《南方论刊》 2011(06)

第5篇

全球化大潮风起云涌的今天,面对西方国家的文化输出策略,作为东亚文化圈首席代表的中国,亟需关注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以便在世界文化同质化的格局中保持文化自觉,以中国经验与中国智慧为维系健康和谐的世界文化生态贡献力量。

传统文化的教育价值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虚怀有容,其中包含的仁义忠恕、刚毅有为、博文明允、明道济世的人格理想,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和而不同的矛盾观,贵和尚中的处世观、智识通变的发展观无不体现着宽厚仁和的气度,济世明理的责任,厚德载物的胸怀,奋发向上的担当,自强不息的毅力。中国儒释道经典作品是承载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通过对经典的阐释和学习无疑可以帮助国人维系文化认同、坚守文化自觉,提高道德境界,完善人格修养。

形成坚韧意志。刚毅有为、百折不挠的执着毅力中华民族生而有之,《周易》有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孔子也曾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我国古代的神话传说如《女娲补天》、《后羿射日》、《精卫填海》、《夸父逐日》、《大禹治水》、《愚公移山》不体现抱定宗旨、坚韧不拔、锲而不舍、百折不系募嵋闳瘸溃磺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李白“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呈现了挫败面前不屈不挠、义无反顾的豪迈情怀。学习中国文化经典,时时处处可见志存高远、矢志不渝的形象和训诫,势必对读者坚韧意志的形成起到濡化和引领的作用。

增强理性思辨。中国传统文化中彰显出的智慧具有强烈的理性思辨色彩。以先秦为例,譬如儒家崇尚理性,道家崇尚思辨,墨家注重探究,名家注重逻辑。

道家思想中蕴含的深刻哲理、辩证思辨、逆向批判赋予我国古典哲学以理性思辨色彩。老子“道法自然”、“虚静无为”等思想以清醒的理性态度参悟自然、了悟人生,思想中充满了自然而为的气度和朴素而不失智慧的思辨理性。

墨家学派注重对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的观察与探究,不仅观照自然万物,而且对生活中的技艺和现象也卓有研究,在数学、力学、光学、经济学、心理学方面都有建树。

名家思想有鲜明的逻辑学倾向,注重界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划分概念类别,分析概念之间的关系,内容涉及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研究,具有思辨哲学特征。

培养博雅精神。在中国古代,通常八岁入小学,学习“洒扫应对进退、礼乐射御书数”等文化基础知识和礼节;十五岁入大学,学习伦理、政治、哲学等“穷理正心,修己治人”的学问。自古以来,我国教育的目标就在于培养德才兼备、具有广博学识、通融识见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通达之人。《易经》有“君子多识前言往行”,《淮南子》有“通智德而不劳”,《中庸》指出学人应“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论衡》有“通人胸中怀百家之言”,“博览古今为通人”,“读书千篇以上,万卷以下,弘扬雅言,审定文牍,以教授为师者,通人也”的训诫。

中国古代人文精神中,“博”“雅”并举是较为完善的人生境界。“博”指向外,是不断拓展,通自然人为,晓古今之事,博学多识,通情达理,兼备多种才能;“雅”指向内,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养身心,塑造高雅品格。

阐释尺度

曾经指出“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作为其核心的思想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中国先秦诸子百家争鸣、两汉经学兴盛、魏晋南北朝玄学流行、隋唐儒释道并立、宋明理学发展等几个历史时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阐释应把握好历史、现代和辩证尺度。

历史尺度。对我国传统文化经典的研究和阐释不应道听途说、人云亦云,以免引起以讹传讹的误读误解,正确的态度是以史为据,认真研读原典,从历史和思想渊源着手,运用中、西阐释学方法,视通万里、思接千载,对文化原点做深入细致地思考和研讨。譬如,通过深入研读四书五经,把握儒家的思想智慧,并遵循历史脉络考察儒学的兴起、两汉儒学独尊、宋明儒学复兴、现代新儒家,以纵横交错的时空维度衡量和解读原典。

现代尺度。中国传统思想和学说都是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的,顺应中国社会发展和时代前进的要求而不断发展更新的,因而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譬如“道法自然”、“天人合一”、“天下为公”、“大同世界”、“自强不息”、“厚德载物”。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道德理念等充满哲理,饱含智慧,能够为个人和群体解决当下问题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当前,解读传统文化经典应引入全球化视角,做现代性解析,做到以古鉴今,推陈出新。

辩证尺度。由于时代的差距和历史的局限性,传统文化经典中难免出现一些陈旧过时、不合当代时宜的思想和观念,这就要求我们保有正确态度,结合新的实践和时代要求进行正确取舍,而不能一股脑儿都拿到今天来照套照用,应革除流弊,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去粗取精,结合当前语境,结合时代特征,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

解读方法

解读传统经典可以采用中西合璧的方式进行,运用中国传统的“语境论”和“时空论”对经典作品的思想内涵和启发意义做整体性把握,由对作品的认知而领悟而致用,进一步从审美陶冶与思想启迪两个维度深度研讨。譬如《诗经・秦风・蒹葭》篇的解读,首先了解《诗经》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秦地诗歌的特征,进而探讨《蒹葭》一诗的意象与意境,最后从审美韵味与思想意义两方面探讨《蒹葭》诗的现代性和当代价值。

第6篇

[关键词]中国传统知识系统 知识分类 文献分类法 知识系统转型

[分类号]G250

1 引言

传统图书分类至明清已形成以四部分类为主体的理论体系。四部分类的作用不只限于整理图书,对于传统学术研究也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使得经、史成为我国古代学术研究的中心和重点,学术思想多以解经方式提出。以后,西风东渐,动摇了延续千年的中国传统学术体系。时代的发展和传统学术体系的转型,强烈要求图书分类突破四部法的窠臼,特别是《杜威十进分类法》传人中国后,出现了近代图书分类法编制的热潮。

本文着重研究文献分类法和近代中国学术转型的关系,目的是为了厘清分类法在这一个多世纪中的演变对应着怎样的学术轨迹,它是如何历史地建构起来的?其中的内在理路是什么?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对于图书分类法有哪些认识上的差异?

2 中国传统学术与典籍分类的关系剖析

春秋末年孔子六艺分科授学,并演变成“孔门四科”:德行、言语、政事、文学。这是对先秦以来知识分类的一个总结。汉代《七略》将典籍分为六艺、诸子、兵书、数术、方技、诗赋六大类,加上辑略,构成秦汉时期的学术体系及知识系统。刘国钧先生认为“这是最早运用学术性质上的差异来作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法”。汉以后,官修、私撰分类目录不断涌现,分类方法也有所改进。西晋苟勖的《晋中经簿》将六略改为四部,由此奠定了四部分类的基础,《隋书・经籍志》开始正式标注经、史、子、集四部,并进一步细分为40个类目。但这种划分是模糊的,经学中包含史学,子学又包括部分经学,“集”部则是不分科的“个人专辑”,体现出一种对综合修为的全面培养,四部内容互相涵盖,相互包纳,反映了传统学术注重“会通”的特征,与西方日见精细的分类思想相形见远。

历史上也曾有过对四部分类的质疑和探索。宋代郑樵曾作过十二类经、礼、乐、小学、史、诸子、天文、五行、艺术、医方、类书、文类的创新。王重民先生认为,郑樵分类体系是“我国分类学史上的一大突进。可惜后人没有继续发展,直到西方的分类表输入,才建成了更完整的体系。但郑樵实际上已经进入那种完整体系的大门。

18世纪末,随着国家衰弱和西方文明侵入,中国开始了漫长而痛苦的现代化过程,就其本质就是按照西方的知识体系进行学术转型的过程。以“四部”为框架的中国传统知识系统,向以“学科”为主的西方知识系统的转变,从表面上看是将“四部”分类体系下之典籍,归并到以杜威“十进法”为代表的图书分类体系中,但实质上是打破四部传统分类体系,转而采用以学科为分类标准的西方图书分类法,重新建构新的分类体系及知识系统。

3 文献分类与中国历史上的三次外来文化冲击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曾经历过两次外来知识的传人,但其结果却并没有出现如晚清西方外来学术对四部体系稳定性的影响,这是值得深思的现象。

3.1 东汉佛学传入

汉朝后期,长年战乱,民不聊生,佛教乘势传到中国。在经过中国文化的排拒、筛选后,终于被传统知识结构所同化。表现在图书分类方面,就是对释书的目录整理,如刘宋、王俭在《七志》中将道教、佛教经典附在第七部后,稍后,阮孝绪在《七录》中列外篇《佛法录》和《仙道录》两部。《隋书・经籍志》把佛、道作为附录置于四部之后,形成实际的四部六类,力图把这些佛教文化吸纳到自己的知识系统中来。从《隋志》至《四库总目》,释家类的设立基本是在子部,其排位历经反复,前后不定,反映出各朝代对佛教的不同看法。但不管如何变化,古代官修目录一直试图纳释书于传统知识体系中。

3.2 明末清初的西学传入

明末清初,西学在中国已露端倪,内容涉及天文学、数学、地理学、舆地学、炮术、艺术、语言等领域。但当时西学并未突破中国传统的分类结构,反而被四部体系融贯、调适和同化了。如明艾儒略《职方外纪》、清南怀仁《坤舆图说》、《坤舆外纪》、《西方要纪》等被归入《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明利玛窦《乾坤体义》、熊三拔《表度说》、阳玛诺《天问略》、利玛窦与徐光启合译的《几何原本》、《新法算书》、《测盘法义》等均被归入《四库全书》子部天文算法类,熊三拔与徐光启合译的《泰西水法》等被归入《四库全书》子部农家类。

3.3 清末民初中国传统知识系统的转型

上述两次外来知识的冲击,最终都把外来知识整合到原来的四部结构之中,形成一种修复性的知识制度变迁。但晚清时期所面临的局面要险恶得多。换言之,是在西方列强的枪炮逼迫下进行的转型。提出的“中体西用”原本目的就是为了修复和弥补旧的知识系统,使之能跟上时代的要求,但是这一尝试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并在后彻底失灵,从而不得不采取颠覆性的知识系统的转型。

光绪24年(1898年)颁布的《总理衙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将全部学科分为溥通学(基础课)和专门学(专业课)两大类。同年康有为刊印《日本书目志》,基本上是以学科为分类标准,分为15个门类,包括:生理、理学、宗教、政治、法律、农、工、商、教育、文学、文字语言、美术、兵书等。这说明晚清学人不仅主观上接受了西方学术分科的观念,而且已经落实于行动。1902年(光绪28年)清廷颁布了《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确立了具有西方意义的学科分类体系及知识系统,分经学、政法、文学、格致、农、工、商、医8科。1912年民国教育部颁布《大学令》,改分7科(文、理、法、商、医、农、工),在这一体系中,已经没有了经学的位置。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从此中国传统学术从传统的“通人之学”,实现了向现代分科性质的“专门之学”转变。1930年,教育部设立了统一的大学科目表,至此,中国学人认识世界的知识基础,脱离了传统学术的经学传统,转换为具有西方意义的学科分类体系及知识系统。

4 传统学术体系转型过程中图书分类法的编修尝试

1904年出版的《古越藏书楼书目》,开启了我国近代图书馆藏书目录的先例。它混合新旧图书为一编,分学、政两部、每部各分24类,共332个子目,这是创造新的图书分类体制的初步尝试。

1910年《杜威十进分类法》传人中国,随即出现了一批仿杜、辅杜以至混合中西的图书分类法。20世纪上半叶共编制了90余种文献分类法,仅1922―1936年,编制的文献分类法就达67部。著名的有沈祖荣、胡庆生的《仿杜威书目十类法》,杜定友的《世界图

书分类法》,刘国钧的《中国图书分类法》,王云五的《中外图书统一分类法》,何日章、袁涌进的《中国图书十进分类法》,皮高品的《中国图书十进分类法》等。

这一时期的图书分类法,对于传统学术的转型和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出现产生了极为深刻和深远的影响。采用近代学术分科体系及分类方法,重新审视“四部”范围之中国典籍,按照这些典籍所包涵之知识内容,拆散归并到新的图书分类体系中,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就如何将“四部”体系下之典籍及其包涵之知识门类,归并到近代图书分类及知识系统,早期图书馆学家在进行许多有益尝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疑问和困惑,其中的某些核心问题,如如何对待“国学经典”的问题以及如何处理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门类划分问题,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5 中国传统学术与近代文献分类法的冲突与矛盾

因此,有必要对近代著名的文献分类法以及目前仍在使用的分类法做深入的分析和阐明。本文选取了20世纪至今具有代表性的7部分类法进行比较分析,如表1所示:

总体看来,民国时期的图书馆学家几乎都认同分类体系应该以学科分类为基础,也基本接受了西方自19世纪以来已经形成的自然科学、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三分体系。这7部分类法,对于自然、社会科学以及人文学科包括哲学、宗教、文学、历史、艺术等类目的设置,虽有重要性或设类思路上的不同,但对于自然、人文社科三分以及相应的类目设立是没有疑义的,体现出非常一致的共识。主要的差别集中在对传统中学的处理上,即“四部”的拆开与归并,以及如何拆开归并等问题。

其中,洪有丰、裘开明、刘国钧法与杜威法的差别最大。但刘国钧法与洪有丰、裘开明分类法又有着较大不同,洪有丰、裘开明两法重旧轻新,以新附旧,刘国钧法“则以近代资产阶级学术来统贯当时的‘新学’与‘旧学’,与皮(高品)、何(日章)诸人的企图是相同的”。这一区别实际上反映了当时对于传统学术的两种不同认识和处理办法:①以洪有丰、裘开明为代表,认为经部应独立成为一大类不宜分散处理。理由是“经籍为我国学术之源”,故而不应轻易更改;②主张将经部拆开处理,按学术性质各入其类。但其主张在实践中其实很难妥善解决。因为中国传统学术的融通特质,使得文史哲基本不分,很难各入其类。王云五编制的《中外图书统一分类法》,用的虽是杜威体系,但为了解决经学典籍的人类,不得不特别创造了三个符号来类分中国图书,用特号表示的新增类目。

关于中国传统中学如何处理的讨论,并未因时间的流失而达成统一认识,其分歧和差别一直延续至今。的分类法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典籍的分类和组织上的差别,恰好体现了三地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基本态度的不同,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造成的对于中国传统文化认识和实际处理上的不同。下面就对《汉和图书分类法》(美国)、《中国图书分类法》(中国台湾)、《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国大陆)这3部具有广泛影响的分类法进行逐一分析:

・裘开明的《汉和图书分类法》。1943年《汉和图书分类法》由哈佛燕京学社出版,该分类法在全美各东方图书馆中广泛使用,包括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东亚图书馆、哥伦比亚大学东亚图书馆、芝加哥大学东亚图书馆、普林斯顿大学葛斯德东方图书馆以及耶鲁大学东亚图书馆等。

《汉和图书分类法》借鉴DDC分类方法,分为9大类,即:①经学,②哲学宗教,③史地,④社会科学,⑤语言文字,⑥美术,⑦自然科学,⑧农林工艺,⑨丛书目录。在学科分类上接受了西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三分体系,但同时考虑到中国传统学问的特殊性,在类目设置上既考虑到新的学科,又照顾到我国古代旧经籍(包括古代日本汉籍)的特点,比较成功地将古今中外图书文献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形式上打破了过去中国历代各种分类法所采用的类目标引方法,代之以号码标记,但对中国古籍与现代图书采用标记区分,即将古籍用三位数字标引,其余图书用四位数字表示。

・刘国钧、赖永祥的《中国图书分类法》。1929年刘国钧编制的《中国图书分类法》,1936年增订再版,是民国时期,使用最为广泛的分类法之一。1949年后在中国大陆逐渐弃用,但在中国台湾地区使用依然。1964年台湾大学赖永祥先生重新修订,注明为“新订初版”,其后30年,先后修订7次。《中国图书分类法》揉合了中国传统四库法和DDC的所长,将中国古代经典与新近之学融合,独创了图书的九分法(总类、哲学、宗教、自然科学、应用科学、社会科学、史地、语文、美术)。对于中国传统典籍,将经部归入各类,“易”入先秦哲学,“四书”人先秦哲学儒家类,但通论群经的著作新辟类目,以090来统一。

赖永祥先生修订后的分类法对经籍部分更为重视,采用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将通论群经者统一归于090,而将六艺等分入各类;第二种方法是将六艺等集中在群经之下,自成一体。各个图书馆可根据各自的习惯和需求选择不同做法,也解决了分类时集中与分散的矛盾。2001年赖永祥增订8版出版,并将《图书法》授权中国台湾“国家图书馆”“维持分类法之修订、解释与推动。”2007年,中国台湾图书馆经过6年的修订,终于推出了《中国图书分类法》2007版。

《中国图书分类法》2007版,继承和发扬了刘国钧先生的分类思想,保留了中国古籍处理的类目。在总类部分设立3个较大的类目,用于分类和收藏中国传统古籍:①001善本;②030国学;③090群经。特别是030类目,又细分为“古籍源流”“古籍读法与研究”、“各国汉学研究”、“汉学会议”、“汉学家传记”等类目,同时与中国文学、中国哲学等作参见。目前中国古籍与国学研究再次成为显学,相关论著激增,如何分类,2007版可资参考。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称《中图法》)。《中图法》1975年第1版,1999年第4版,是中国大陆最通用的综合性图书资料分类法。《中图法》将知识门类分为“哲学”、“社会科学”、“自然学科”三大部分,同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国情,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列于首位。在这一分类体系中,没有人文学科的位置,文史、艺术等齐齐划入了社会科学的范畴。此外,考虑到图书本身的特点和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复杂性,划出“综合性图书”,从而形成了《中图法》的五大基本部类。

对比两岸四地的分类法,可以发现有两点比较重大的不同:①在学科体系的划分方面,《中图法》中历史、文学、艺术等人文学科是纳入到社会科学领域的,这一点与国外以及台湾地区对于分类体系的认识存在较大不同;②对于传统中国文化的认识和处理,其重视程度远远落后于海外与台湾。《中图法》将传统古籍分散到现代知识体系中的各类,既无集中,也无突出的类目,如对于“群经”的处理,仅在z大类设“Z126

旧经籍。

6 关于本土化的新的文献分类体系的思考

清末民初国家积弱,民族危亡,其时的知识分子产生了强烈的对本民族文化的失落和失败感,产生了以“科学”之名否定传统,盲目从外的倾向。在对外来文化和自身传统文化都未及做深入反思和评判的基础上,就已然得出了中学不如西学,旧不如新的结论,而后便是势如破竹的传统知识系统转型。近代虽也有过激烈的“科玄论战”,但从整体上说,知识界对于西方学术基本处于批判意识和批判能力丧失或缺失状态,把西学看成是“科学”的典范,从运用的概念,术语到讨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表达方式和思维方式等都唯西方马首是瞻。这种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们对自身优良的学术传统的无知、偏见和,导致了我国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丰富内涵的中国传统学术的中断。

以图书馆学为例,中国图书馆学基本是美国图书馆学的翻版,而中国具有独特内涵和优良传统的古典目录学则日渐边缘。早在1925年6月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大会上,梁启超发表演讲时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中国的图书馆学”。次年,在中华图书馆学会主办的《图书馆学季刊》创刊号上,梁启超再次表明中国图书馆学者在计划吸收西方图书馆学时须结合中国传统的文献收藏传统和学术,“中国从前虽没有图书馆学这个名词,但这种学问却是渊源发达得很早。自刘向、刘歆、苟勖、王俭、阮孝绪、郑樵以至近代的章学诚,他们都各有通贯的研究,各有精到的见解。所留下的成绩,如各史之《艺文经籍志》,如陈振孙、晁公武一流之《提要学》,以至近代之《四库全目》,如佛教之几十种《经录》,如明清以来各私家藏书目录,如其他之目录学专家之题跋和札记,都能供给我们以很丰富的资料和很复杂的方法。我们相信中国现代青年对于外国图书馆学很有根底之后,回头再把中国这种目录学加以深造和研究,重新改造,一定能建设出一种中国的图书馆学来”。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没有给中国图书馆学实现这一理想的环境和契机。以及随后的内战,使得几乎所有的图书馆学家都不得不停止或放慢了研究工作。1949年后又遭遇了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的干扰,分类法的研究存在着重政治轻技术,立类和列类存在着形而上学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在民国时期所有分类法中基本达成共识的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应用科学这样以西方知识系统为母本的学科体系,在《中图法》中消失了;同时,对于中国传统悠久的古代文化也未加重视,中国传统知识系统在《中图法》基本被消解了。至此,1949年之后国内编制的分类法表现出与国外的知识系统以及20世纪以来经过清末民初学人反复试错和讨论形成的近代知识体系都不一致,从而和西方知识系统以及中国古代传统知识系统都拉开了差距。

第7篇

【关键词】特权文化;私法审判;制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17-01

一、探源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贵族官僚的刑法特权

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提出了“八辟之法”,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①也就是说,凡是属于以上述八种人犯罪,不得直接处刑,而需经过特殊的“议”才能定罪科刑。

然而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的刑法特权,商鞅变法时还将太子的两个老师处以极刑,韩非子明确提出,“法不阿贵”不过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并没有真正废除刑法上的特权,他们只是以此废除旧贵族的特权,同时确定新贵族的特权,从赎刑的出现便可看出。秦汉初期,在一定程度上奉行先秦法家“刑无等级”的主张,贵族官僚在刑法上拥有较小的特权。随着“立法合一”的进一步发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作为一项治国的刑法原则被确定下来,其主旨及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逐渐演变成为中国古代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特征。

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西周,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曹魏政权制定新律时,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以周礼所规定的“八辟”之法为基础,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写入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渐法律化制度化。“八议”入律,使一部分贵族官僚取得了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司法特权,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此后历代政权在法典中基本保留了“八议”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前后沿用一千六百八十余年,直到清末修律才正式废止。“上请”制度,源自于汉朝,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由于身份和官品、爵位等级不同,所享受特权的范围也不一样,这突出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公开不平等的特性。在北魏及南陈时期,出现了官吏犯罪可用官爵抵罪的“官当”制度。所谓“官当”,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允许他们以其官职折抵罪责,折当徒刑。自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以来,它一直为隋唐宋等各代政权沿袭,直到元代。总之,中国历史发展到唐朝时,统治者以议、请、减、赎,以及官当等多种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使他们享有的特权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刑法的特权法性质。②

二、统治阶级赋予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必要性

首先,官僚贵族的刑法特权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阶级性是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基本特征,阶级社会中的法律最本质的意义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贵族官僚的刑法特权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自夏启改禅让制为世袭制后,维护世袭的君主专制成为历代统治者的最高宗旨。即使是一个勤勉的君主,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也不可能事必躬亲,他需要百官去服从旨意,执行命令。为了巩固其最高统治地位,更好地管理这个国家,必然需要一套政治体制,而这个政治体系运行的关键则在于官吏。

再者,官僚贵族的刑法特权符合以“礼”为核心的伦理价值思想。每一种社会制度的形成都有一定的思想渊源,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服务于君主专制的封建等级社会的政治制度,无处不体现着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宗法关系是维系中国古代社会的纽带,各种社会制度的制定与运行都以此为基础,宗法观念将人分为士农工商等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人各自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地位,享有各自的权利,并相应地承担各自的义务,各个等级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逾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一社会思想自然会使官僚们享有一定范围的专属权利。

最后,官僚贵族的刑法特权还在于对官职概念特殊理解。官职本来只是一种行政职务,而官吏也只是从事行政工作的人而已,在中国古代社会,官职被理解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有此身份的人,一般被成为“士”。“士”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比较特别的社会阶层,他们是次于君主贵族的统治阶级组成部分。“士”在取得官职的同时,也取得了与官职相应的身份,拿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来说,犯罪的官吏丧失的只是行使一定职权的权力,官吏的身份仍然存在,去职后仍可以享受特权。这也是中国官本位思想的根源所在。

三、刑法特权消亡的必然性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权思想与当时社会贵贱有别、尊卑有序的主流意识是一致的,巩固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然而,阶级特权对古代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准则,是评判是非对错的准绳,而法律的有选择性地执行,严重破坏了法律权威的统一性。特权思想的泛滥,严重破坏了司法审判应有的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八议”“官当”这些贵族刑法特权,使官僚贵族因拥有特殊的身份而逃避法律的惩处,严重地破坏了法律本身应有的内在价值,集中反映了封建法治的不平等性。随着民主、法治思想被人们所熟识和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谁想再要凌驾于法律之上,明显是不合时宜的。封建社会特权法律现象的存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维护阶级统治、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保社会稳定方面起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一种传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其根基的情势或者自身内部盾发生了质的变化时,这种传统如不能改变以适应新的情势则将走向消亡。

注释:

第8篇

普世价值的内涵和实质

普世价值是已经存在的,并不具有广泛争议的公共秩序以及风俗习惯。在哲学等人文科学上,普世价值泛指那些不分领域,超越宗教、国家、民族,出于人类的良知与理性之价值观念。

在一定的条件下,相对存在“普世价值”。全球化造成了世界各个国家普遍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以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的条件下,所形成共同的信任、价值的认同。从的观点来看,并不笼统地否定普世价值,但是必须在具备一定的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存在,如无共同的利益,普世价值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存在。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看,不存在抽象、永久不变的普世价值。当面临全人类面临的共同的自然、环境、反恐安全等问题时,会形成具体的、暂时的普遍共识。

不存在普世价值。以唯物的、历史的方法看,具有属于全人类的精神文化财富,但在阶级社会中,作为意识形态的思想文化的历史性继承,同时是与其经济基础和整个社会发展的要求所进行的文化改造和文化创新相统一的,从根本上看,其实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劳永逸的普世价值。

普世价值与中国的文化的民族性

中国传统的“普世”价值观久已有之。老子的“天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道损不足而不有余”。孔子观点有:“天下大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些哲学命题都是认为任何事物具有多样性和统一性。自古至今,先贤的思想的历史传承,让我们文化的民族性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普世价值”。在今天,用一个“文化自信”向世界彰显着具有我们中国特色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生命力。

中国艺术文化中民族精神传承的重要性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各知识阶层发生重大观念的改变,必须树立民族精神,坚定核心价值观。全球化在改变世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全球化推动了文明的转型,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我国由经典的社会主义向有特色的社会主义转型。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在整个进程中,世界性的联系导致世界的改变,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世界已经离不开中国。在此进程中,中国社会各知识阶层的观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打开国门学习,有这么一部分人,相信“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文化自信方面妄自菲薄,易于丧失传统“真、善、美”的标准,中国优秀的传统艺术文化中所倡导的民族精神亟需传承和发展,坚定中国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我们实现自己的“中国梦“的必要保证。

艺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统一的要求。艺术的美,就是自由,创造规则,改变规则,艺术源于人和服务于人本身,人的情感、感悟的析出,可以创造出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美。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和交往方式,在艺术文化领域,现代科技的手段与传统的艺术相结合,创造了不少展现本民族文化的优秀作品。例如,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开幕式上,2008尊中国古代打击乐器――缶发出动人心魄的声音,2008名演员击缶吟诵“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自古,秦就有击缶而歌,加之高科技多媒体技术的运用,向我们展现了传统艺术与现代科技的完美结合,强大的民族自豪感蕴含其中。但在魍秤胂执的融合,科技工具辅助艺术的过程中,艺术价值理性所追求的人本主义精神,与工具理性也会出现失衡,科学技术盲目崇拜,追求经济利益,作品缺乏精神主体,形式繁杂,在这样的作品中,人的能动作用降低,工具的使用占主导地位。主体和客体相倒置。艺术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失衡。艺术创造被异化,艺术作品的美感降低,作品无法传承艺术作品中优秀的民族精神。所以,对于弘扬中国传统艺术文化中的民族精神,是在科技革命下,努力实现文化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融合统一的重要保证。

传统艺术文化中传承我国民族精神几点想法

利用信息技术为手段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播。乐谱是承载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符号体系,工尺谱是中国传统的记谱法之一。因用工、尺等字记写唱名而得名。它与许多重要的民族乐器的指法和宫调系统紧密联系,在中国古代跟近代的歌曲、曲艺、戏曲、器乐中应用广泛。现在只有部分从事音乐工作和音乐研究的人员能了解和使用工尺谱记谱法为载体的乐谱,大量的传统音乐作品不能译解和传播。目前,已开展对工尺谱的数字化过程和数字处理变换,利用数字化过程和数字处理过程的数据进行存储、处理、转化、识别等,从而提升了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保护了传统剧种如利用工尺谱记谱的昆曲等剧种文化的传播,促进了我国传统的民族文化精神的传承。

发挥现代科技的优势,结合地方特色,丰富传统艺术素材。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提到,“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注重地方文化特色,是艺术作品中饮水思源的表现。就笔者所生活的城市一西安来说,文化积淀厚重,有其独特的生活方式和民俗风情。在作品创编中可以将具有典型的西北民族特色的声音以及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声音纳入音乐创作的基本材料。如流行于陕西以及西北等地的秦腔曲目,将电子音乐创作与电子乐器的演奏结合,在不违背戏曲舞台规律和戏曲美学原则的前提下,老式新用,使当代科技成果在传统舞台上发挥更大魅力。其次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中,以电子乐器演奏者为音乐制作人的音乐工作站可以减免舞台道具繁重、传统乐器难以齐备等因素。电子音乐与传统音乐相结合,通过电子音乐方式创造出来的新声音以及电子音乐与乐器的合作,极大地丰富了音响素材,扩大了传统乐器演奏的影响力,既继承传统又开拓创新,将传统意义上的音乐带入了新的认知领域,满足了人们不断追求新的音乐效果的审美需求。

第9篇

为提高学生书写技能,庆祝建党百年华诞,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传统艺术,***中学举行主题为“传承经典文化 献礼百年华诞”学生书法大赛。

一、活动主题

传承经典文化献礼百年华诞

二、活动时间

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7日

三、活动对象

七年级、八年级、高一年级、高二年级

四、活动要求:

书法作品要求:

(1)软笔书法作品规格为四尺三裁至六尺整张宣纸(46厘米×69厘米至95厘米×180厘米)一律为竖式。硬笔书法作品规格为A4或A3彩色书法纸,学生自行准备。

(2)作品内容要求: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经典诗文、成语、警句或古今名人名言,歌颂建党百年光辉历程,展现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的经典作品。

(3)作品背面右下角用铅笔写清班级、姓名。

(4)每班选送5幅软笔书法作品和5幅硬笔书法作品。

(5)5月6日课间操之前各年级组收齐,七年级交**老师,八年级交**老师,高一交**老师,高二交**老师。

(6)奖项设置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交稿数量和获奖成绩由德育处纳入班级量化考核。

第10篇

【关键词】儒家文化;法治理念教育;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2-0067-02

关于运用儒家文化对大学生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国内早有学者进行过探讨,但如何在新形势下创造性地利用儒家传统文化进行大学生法治教育,提升法律素质,是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这一课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1转变教育理念,做到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并重

高校在办学与教学过程中,要做到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并重,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相互融合。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养不仅需要德育教育,还需要与高校法治教育以及其他学科教育相配合。否则,对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就难以有收获。高校在加强传统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法治教育。因此,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教育应该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高校教学计划,运用文化教育的手段推进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与德育并重。

在当前的大学教育体系中,学生接触法律知识,学习法理念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学校设立的法律课程,但是其单纯作为一门公共课程,很难单独达到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所以必须加强教育内容的课程体系建设,建立起既包含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教育,又通过文化道德学习来互相补充的一个完善的课程体系,力争做到在及时把现行法律、当代法治理念传授给学生的过程中,及时与所学习的传统文化知识相融合。

2合理进行课程设置,完善教学教材编排

在当前很多高校当中,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呈现出完全割裂开来的趋势。高校一般都为低年级学生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但在实际授课过程当中,大多数教育工作者尚未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与法律以及法治教育之间的联系性和相辅相成性,在传授传统文化时只注重文化知识的传播,在传授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时只注重法律方面知识的讲解,没有认识到其中的共通性。并且,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只是机械地将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修养相结合,这种结合的方式在实践过程争议较大,部分教师认为法治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同时对传统文化的传授也不到位,结果只会让学生一知半解。

运用儒家文化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一方面要突破当前大学课程设置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通过系统学习、了解和研究的方式进行有意识的渗透,以突出其目的性和倾向性,增强其积极影响的效应。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课时较短,并且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机械地压缩在一个科目内,不仅使学生学习知识的时间大幅减少,并且没有将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共通性进行研究分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矛盾。因此,建议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同时开设道德文化与法律教育两门或者更多课程来进行学习,并且设置专门的章节和课时对二者的联系性进行讲解。

就学习儒家思想文化而言,其进入高校课程的关键是克服我国高校现有的学科专业限制。把儒家文化作为通识课,面向所有学生开设,提高大学生对儒家文化的理解,并且在文化传输的过程中,力争做到全面、系统,既要传授儒家道德文化,又要重视儒家文化当中关于法治的理念的学习。教材编写要注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真正选择儒家文化的精髓,古为今用。在教学中要把握好思想品德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的界线,教学要适合大学生的特点,做到在学习思想道德文化的同时,传授儒家关于法的认识,寓思想教育于文化传授中,更要注重以古寓今,密切联系当前社会现实,做到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教材要有针对性,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使用的教材要有所不同。这样可以培养学生从学科专业入手研究儒家文化,从儒家文化角度研究学科专业,真正发挥儒家优秀文化的教育功能。

3培育良好文化氛围,加强校园法治建设

校园是一个提供多元文化意识的传播平台,对大学生的思想、意志以及健全人格形成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和教育性。校园文化作为一种环境教育力量,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巨大的影响。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展示优秀儒家文化的途径和方法应体现多样性、开放性、时代性和民族性。而校园文化是在学校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全体人员所创造的,浓郁丰厚的校园文化所渗透弥漫的精神氛围需要高校师生员工的整体努力。作为将儒家文化融入到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教育工作者应通过多方面努力将儒家文化糅合于校园文化建设中,注重营造浓厚的传统优秀文化的学习氛围,培育大学生法治精神,以良好的文化氛围为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首先要强化法治文化与儒家文化理念的融合,把法治文化建设与儒家文化当中的传统精神、理念等全面融合、有机结合,在浓厚的熏陶中使广大学生建立对法治的信仰,营造尊重法律权威的法治氛围。其次是强化法治文化的传播推广,积极推进学校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载体,建设传播法治文化的主阵地。充分利用校园文化广播站、校园网络、校园宣传栏、校报的宣传功能,扩大法制刊物、节目的覆盖面。第三是与传统儒家文化与法治文化联系性的理论研究,切实发挥学生自主研究团体、研究会以及各类学会的作用,通过举办有关儒家文化的学术讲座、书评会、辩论会,开设儒家文化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名著欣赏等活动可以引导学生接触儒家经典,逐渐加深对儒家文化的理解,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传统文化理念研究,探讨法治学校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并在法治实践中加深对儒家文化理论的理解,更好地指导学校的法治实践。第四是强化儒家思想与法治理念的媒体宣传工作,选择学生关注、影响力大、富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的事件,设计和推出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和法治文艺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使学生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治熏陶。

4丰富社会活动,在实践中深化传统文化和法律理念

运用儒家文化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除了加强理论与知识的研究学习外,更要注重社会实践活动,将所学习到的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在社会中得到运用,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内、校外资源,设立学生实践基地,组织义工活动、志愿者活动、参观、社会调查等,用儒家文化精神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体会儒家文化的内涵,使学生做到知行合一,促进知行转化。同时,通过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熏陶让法治理念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满足大学生的内在需要。

在文化与法律知识教育同时推进的过程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阐述基本理论的同时,又要结合社会热点、典型案例进行综合分析,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律教育以充实、延伸和深化课堂教学内容。应当从传统教学模式———被动的填鸭式到实践性教学模式,以主动学习为基础。学校要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传统儒家文化在现实中的影响,法治观念在社会生活中

的运用,并结合自己及身边发生的法律实事进行思考,形成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让大学生把在课堂中学习到的知识充分地加以应用。使学生能在自觉参与、身临其境中得到教育和启迪,同时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对社会现象给予关注的热情和兴趣,增强高校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效性。这些实践活动将加深大学生对法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对大学生法治理念的深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不仅可以丰富大学生的课余生活,同时可以丰富他们的人文知识,提高人文素质,陶冶情操,提升道德品位,使儒家文化精髓产生润物细无声的思想道德教育作用。

当然,通过儒家文化学习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理念的学习不能仅靠学校单方面的努力,它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如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培养他们健康的心理素质、加强校园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充分发挥教育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职能等。建立和规范利益协调、矛盾处理、权利救济等机制,针对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回应学生的新期待,全力推进法治建设实施工程,让广大学生真正感受到法治建设带来的实惠。简言之,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大学生发展的环境,大学生才能通过学习取得自身道德意识与法治理念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梁启超,儒家哲学 [M],湖南:岳麓书社,2010

[2]许建良,先秦儒家道德论[M],江苏: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

第11篇

为了跟上时代步伐,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利用黑衣壮民族传统体育在中小学体育中的开发和运用,更好地为学生的三维健康观服务。民族传统体育资源的开发,有助于形成特色的体育课程,在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活动项目时,有的需要改造,不能拿来就用;有的则不需要改造。改造的目的是为了适合学生的身心特点。

案例1:“滚铁环”是壮族传统体育活动,参加者均为男子。比赛时,参加者手顶推一直径30CM的铁环,快步疾走,赛程为100―200米。疾走时铁环不能倒,以先到达终点者为胜。如果要把顶铁环作为课程内容,我把它改造为:参加者男女学生均可,赛程改造成50米-100米。(可根据学生年龄确定距离)、此项目较适合低年级学生活动,操作起来既简单又安全。

案例2:“抛绣球”是黑衣壮体育活动不可或缺的项目。抛绣球是在宽广地里互相扔打。为了让绣球穿过上方小圈洞,须做奔跑、跳跃、投掷等动作,达到增强体能,培养意志能力的目的,根据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队,以绣球穿越上方小圈洞的次数多少定胜负。因学校没有精美、价格不菲的绣球,我在进行此项教学时,把“绣球”改造成轻便、不伤人的小球如:沙袋、纸团球、毛线球、海绵球等,并引导学生自己动手自制教具,这样通过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投掷技能技巧,又培养了学生动手、动脑的能力。

案例3:“黑枪舞”是黑衣壮民族体育活动项目。参加者人数不限,分两队排队报数,每个人记住自己的号数,然后两队围成一个圆圈坐在地上,圆心放一把黑缨枪,选一人站在圈外喊号,喊号后,两队同号者一起跑向圆心抢黑缨枪,其余的人拍手唱歌,抢到黑缨枪者沿圆圈快速奔跑,未抢到者在后面紧追。如果在唱歌结束前,追上了,就将黑缨枪交接过来给被夺者,夺枪者得1分;如果在唱歌结束后还追不上,则抢到黑缨枪者得2分。然后各回自己的位置坐下来,循环反复进行,最后以得分多的队为胜。此项体育活动,深受少年儿童欢迎,不需要改造。

我认为通过开发和利用一些地域性民族体育项目,开展传统体育教学活动,既可以展现不同民族的个性风貌,又有利于学生了解“本土体育文化”,参与民间体育活动,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培养学生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进而可为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体育文化精神,开发和利用这些项目,既具特色,又具有独创性,符合新课程改革的理念。

第12篇

相比较之下,西方法律文化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就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中,就可以看出其差异。西方人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指导应该做的事,禁止不该做的事。”(西塞罗语)。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自君出”、“法即罚”、“法即刑”的概念截然不同。由法的概念引申出的关于法的性质和功能的描述中,中西法文化也有着当然的差别。西方认为,“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法律所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及法律确定所保护的利益”。“法律的目的在于达到一个科学管理、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的理想状态”。

②西方法律始终贯穿着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原则,与中国封建社会奉行的专制、特权、宗法、家族主义传统形成鲜明对比;在法律体系方面,西方法律一开始就被划分为公法与私法,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由于公私法不分而缺乏西方法文化所具有的独立人格、个人自由,个人地位只能存在于家族群体与等级之中;西方法律注重法治,重程序,而中国传统法律重人治、重实体公正;在法的价值取向方面,“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在“正义”价值目标的引导下,西方社会主体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及法律信仰,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是人治(专制),“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传统中国,法律就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质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法律工具与礼教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使人们形成“忍为尚”的法律心态,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与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在讨论法律移植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一论题下,上述对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列举与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并非画蛇添足。传统文化是一种最为柔韧、最为坚强的存在,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改革的进程,中国的法制已经完全打破原有的封建法律体系,法制现代化也初具成果,对传统的非良性的法律传统习惯我们也做到了尽可能的扬弃。但是,“传统法律习惯以及在那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念,仍然深刻地存在中国社会,规范着中国社会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③这些影响表现在:

(一)传统的法律心理的影响在儒家法传统下,强调家庭本位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并由此引申出“鄙讼”、“贱讼”的法律心理。中国人一向喜欢以道德教化人而忽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人们视诉讼为畏途,尽量避免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尽管随着中国社会及法制的变迁,人们上法庭来解决纠纷更加正常,④但不少调查和研究报告也都从正反两方面表明,当代中国人仍然趋向于私下解决各种纠纷,无论是民事的、商事的、有时甚至是刑事纠纷。即使在知道有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而且不存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人们也并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的法律来解决纠纷。⑤尽管苏力教授认为这“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来说更大、更确定的利益”。但在笔者看来,除了这种解释之外,更大的原因在于传统法律心理的作用,在传统法律心理的支配下,即使存在再完美的法律,如果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就不会被遵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所移植进来的法律再先进、再完备,但如果没有融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去,高高在上的法律保护不了人们的切实利益,法律就得不到尊重(最多仅是畏惧而已),就不被遵守,而是被千方百计地规避。可以说,法律规避是由于被移植的法律不适应现实社会生活和传统法律心理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法律的不适应现实生活更加加剧了人们规避法律的心理,使得人们更有理由去规避法律。

(二)传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习惯的影响一方面,在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当今的法律观念仍然存在传统法文化的思维模式。在法的理论上,尽管学界都采用西方的观念,认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引作用。公民在守法过程中对法律的态度,没有将法律视为行为规则,更多地理解为处罚,是一种处罚手段。另一方面,是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历史上的市场经济不发达,从来没有形成过统一的大市场,因此,商业习惯全国不统一。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原来就不健全不完整的商业习惯更加零落。中国传统法律中没有与法治相配合的统一商业习惯,甚至各种习惯存在多重冲突。中国传统法律缺乏现代民商法律发展应有的统一商业习惯基础。在这种情况之下,本土资源无法构建现代法治。另外,在当前中国法制建设中,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的人治主义、国家主义、成文法主义以及重实体、轻程序、重道德教化的传统习惯在当今中国社会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法律移植过程中,若不对这些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与西方法律文化进行协调与融合,法律移植将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三、法律移植过程中,如何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文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历来有两种,一种是将传统文化视为糟粕,扔进历史的故纸堆。另一种则是重塑传统文化的价值来克服现代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应该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通过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融合,来构筑我们的现代法治。移植外国法和吸收传统文化的有益部分都是必须的,两者不可偏废。完全依赖移植外国法或仅靠“本土资源”的发展进化来构建中国的“法治”,都是不可取的。我们不能在一片废墟上构筑我们的现代法律文化。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既有守旧消极的因素,也有积极进取的一面,我们要善于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事实上,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华法系包含许多合理的因素。例如,中国传统文化有的人文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及廉洁奉公,上下合作、社会参与、团结和睦、崇尚礼仪、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民间调解等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即使在今天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也是有益的。⑥

(二)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的转化法律移植本身就是外来文化向接受国的横向流动。当异质文化的移植成为必要时,若受到传统文化的抵制,则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是必需的。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的转换,要把一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习惯和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传统法律文化变成有利于发展和进步的因素。同时,在法律移植中使其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到今天,随着旧体制的消灭,旧的文化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摆脱传统法律观念的精神束缚、消除某些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法律意识的影响,形成新的法律价值观念,就成为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也为这种要求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我们要把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出现代法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教化、人文主义、崇尚礼仪、尊老爱幼等精神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赋予传统法律文化以新的形式和生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⑦完成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三)促进中西法文化的融合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冲突并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基本的价值观念,在法律移植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促进中西法文化的融合是提高法律移植效果的关键。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融合并非不可能,以日本为例,在明治维新前的日本古代社会曾移植朝鲜法和中国法,之后很快被日本的固有法同化,融入到固有法当中。这些从朝鲜和中国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原本属于外国法,但是到了明治维新移植西方法时,已经成为日本的“本土资源”,成为日本的“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传统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是精神契合的,两大传统法制在解决国家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时采取的解决方案是大致相通的,中西法文化之间的差距并没有我们从前认为那样大”。⑧比照日本明治维新时自上而下的法律文化改革,当今中国更适合移植西方法律,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法律趋同现象也在快速发展,当今中国社会,随着政治改革的发展,民主政治、自由经济、平等、自由、人权的观念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我们应当利用好这些现代西方法治观念,把传统法律文化与这些观念进行很好的糅合,把移植进来的东西变成“本土资源”。

第13篇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是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尤其是清代成文法、判例法几乎是交互使用的,律和例甚至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引用,“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许多合理的因素与现代法治有不同程度的相容相通。这些因素都是我们进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的资源。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观念都具有两重性,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认真地甄别,去其封建性的糟粕,取其合理性的精华。更需指出的是,传统法律文化虽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因素,但它们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它们并不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而是要根据时代的需要,赋予其新的内容,使之随着时展而更新,从而更具生命力。

第14篇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第15篇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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