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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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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

第1篇

论文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不仅强调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但作为西方文明产物的法治有着深厚的西方文化基础,体现出人权、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国传统文化并不具备民主法治的文化精神。因此,本文从中国传统文化入手,探讨了我国法治进程中应正视和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困境:中国传统文化对推进民主法治的消极作用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冬的政治和经济。本文在使用文化这个概念时,仅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所内化而成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评判标准,并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思维与行为的方式。简言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同具有的观念与标准.即观念文化。

作为近代西方文明产物的法治,体现出了人权、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国传统文化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秉承儒家“内圣外王”的指导思想,经封建君主专制的固化长期沉淀而成的。契合中国传统文化的是“德治”或“人治”,这便成了在中国推行法治之艰难的社会心理因素。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基于血缘纽带的宗法伦理导致了权力绝对化

宗法伦理是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公社成员之间的亲族血缘关系和社会政治关系密切交融的产物,其直接表现为等级制和礼教。根据宗法制原理,与国君血缘最近的、辈分最近的在政治上地位最高,相反则政治地位低。而礼教则把宗法人伦等级制度以文化的形式正式固定下来,成为维护等级制度的精神工具。“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基于血缘纽带的宗法伦理,只承认人伦关系网络的存在,而否认个人可以独立于这种关系之外享有的民主权利,整个社会就分成尹命令和服从两个等级。个人毫无权利可言,没有公平、正义,只有绝对的服从,权力由此而绝对化了。

宗法伦理形成的文化,导致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时,总是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使当权者的利益受损,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或是法律。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反过来必然导致对普通民众权利和法律规则的视而不见。权力的绝对化还会导致对权力的绝对崇拜。权力本位的社会结构中,人的个体主体意识丧失,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匾乏,不能形成追求正义、公平、权利、自由的行为模式。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致使对法律权威的信仰难以树立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法律权威信仰是民主法治社会人们普遍守法的情感基础。在西方文明中,这一信仰己凭借宗教对上帝权威的信仰而内化为每个成员的文化基因。正是基于对上帝的忠实信仰,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得到巩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由于古往今来强烈的法律工具主义性质和意识,使得人们难以产生神圣的法律情感,而法律情感恰恰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作为人文精神载体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宗法伦理”,而非“宗教伦理”,它的目的是为了纯粹的实用,因政治而生,又被所利用,文化的价值观念体系本身缺乏对公平、正义与公正的追求。法律只是一种统治手段,不体现公平和正义,人们也只是敬畏法律而非信仰法律,法律权威的神圣性并不存在,因而社会心理中也就难以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了。

(三)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使人们长期意识不到对社会的独立性,不能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专制政治的目的是为专制统治的稳定和统治者利益的实现服务,强调整体为本位,把整体看做起点、核心和目的,整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体没有任何地位,个体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绝对整体主义的道德要求个人无条件服从整体,为整体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要求个体完全融于整体之中。个人不得有个性和人格,更谈不上独立、权利、价值和尊严。

从文化发生学的角度看,人类建立个性主体观念走过了两个历程:一是人类摆脱对自然的依赖,二是摆脱对社会(家庭、组织)的依赖。后者在中国至今尚未完成,而且其进程也是缓慢的。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关于文化的两对范畴:民主与法治论题下的中国传统文化

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确实对推进民主法治产生了消极影响和一定程度的阻碍。但如何才能突破困境,找到由中国传统文化通向民主法治的出路呢?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两对范畴:一是文化的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一是学术思潮与社会心理。

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是文化的两个基本层次。道德层面的文化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它以一些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为内核,来指导和制约着人们的个人行为,因而也具有社会规范的作用。法律层面的文化与道德层面的文化不同,往往带有国家意志属性和广泛的约束力,调整的强度也要大于后者。但某些情况下,二者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某些公认的社会道德也可能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层面的文化渊源之一。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前者体现的是国家强制的普遍性;后者体现的则是意志自由与自觉的个体性。二者调整的范围与方式均有所不同。

著名学者梁治平曾经指出中国古代法律隐含了“一个绝大的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法往往包括礼仪、伦常等的道德内容,刑罚制裁与道德礼教互为表里,道德的内在要求被赋予法律的形式而得以表现。这就形成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特征之一的泛道德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表现,而泛道德主义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性格形成有着全面而深远的影响。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使得法律与其本身所固有的确定性相冲突,另一方面也阻碍了道德的理性化。道德产生于人的思想,必须以自由为前提。但“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的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困。因此,以执行法律的方式来强调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压制了道德,从而使得思想的自由没有发展的空间。

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是文化的两种静态划分,而学术思潮和社会心理则是文化发展过程中两个密切相关而又各具特色的阶段。学术思潮是某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在学术界内引起了多数人的共鸣而形成的思想潮流:而社会心理是指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性格、感情、爱好以及习惯等心理特质的总和。一般来说,一种文化的发展与变化以学术思潮为先导,而变化发展的结果则体现在社会心理上。

从社会心理的层面来看,决定一个人思维与行为方式的主要因素是内在趋利避害的本性和外在环境的某种规律性。对文化所作的任何结构性解释,也是按照个体心理作出的解释,但他既依据心理学,也依赖历史。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决定一般并不是以所谓“文化”为取向,而是以现实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为依归。而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聚,经过世代相传从而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社会心理,成为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因此,学术思潮本身与民族文化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而民族社会心理才是民族文化存在的基础。那么很明显,不管古代典籍中存在多少体现民主与法治的成分,不管其记载的学术思想有多么先进,如果它没能转化为社会心理,则仍旧不能说它是民族文化的体现。

三、出路:在传统文化与民主法治之间

基于以上两对范畴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寻求从中国传统文化到民主法治的出路之时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为法律和道德正位,抑制泛道德主义的影响,推动法律成为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

法律与道德将人区分为外部行为与内在精神世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制是直接的、强制性的,制裁力度较大;而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间接的,非强制性的,制裁力度与前者相比也较小,只能通过自我良心、社会舆论等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因此,法律的规制才是客观的、确定的,并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其约束效果明显优于道德。再次,道德的作用需要权威的支持。在其它一些形式的社会中,宗教组织、社会组织常作为支撑的力量。但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唯一的权威,道德规范对人的有效约束必须借助法律的权威方可建立。

所以,中国传统文化的泛道德主义是不能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需求的,也不可能产生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的新文化。实现民主法治的过程,必须完成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传统文化更新,而传统文化的更新和进步也并不意味着完全驱除道德对法律的作用。换言之,法律和道德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是两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控制方式,我们要做的只是摆正二者各自的地位和关系。由此,笔者提出“法主德辅”的思路,即以法治为价值目标,以法律和道德为共同手段,来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具体的现实途径主要有:

1.客观评价道德的规范作用,加强以法制为支撑的制度建设。不可否认,目前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过分高估道德的规范作用的倾向。在某些领域,对个人行为依靠道德进行自律的方式寄望过高,实际效果也不尽人意。这实质上是传统“人治”遗留下来的影响。而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认为,人是“经济人”,不仅会作出“利己”的选择以实现个人福利和效应最大化,而且还会作出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因此,必须重新客观评价道德约束的实际效果,改变过分倚重个人道德自律的现状,加强以法制为支撑的制度建设。该用法律规范的地方坚决壁律,该用制度规范的地方坚决用制度,这样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个人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约束。

2.充分利用利益激励,正面引导遵纪守法的行为。从心理学的角度上讲,动机“是指引起个人行为,维持该行为,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目标(个人需要的满足)的动力”。它体现着所需要的客观事物对人的行为的激励作用,并把人的行为引向一定的、满足其需要的具体目标。个体利益动机的形成和发展既有个体内在因素的作用,也有客观环境的制约。在我国,要使大多数人主动遵守客观上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就要大力加强其对形成个体利益动机的内在因素的作用,特别是对个体需要和个体价值观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来强化个体的法治观念。如此,个人在按法律规范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能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利益。例如,国家为了鼓励人们消费之后索要发票而推出了有奖发票,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索要发票的人较之以前普遍增多,有效地减少了逃税漏税现象。这实际上是法律对是非的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向也个体传达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如果个体接受了这种观念,并反复实施法的规范要求,其价值观就在个体意识中逐渐得到强化。

(二)促进先进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转化

事实上,不管社会心理在多大程度上与传统文化相一致,都与积极维护传统文化认识的努力基本上不相干,其原因在于从学术思潮到社会心理的过渡缺乏一种有效的转化机制。“认为西方与中国之‘精华’的结合将产生一种很好的新文化的看法将是错误的。因为,那些能被现代人重新肯定的中国的传统价值,将依然是符合现代人各自的标准的价值,其中包括甚至对传统一无所知的人所肯定的价值。社会心理中所遗留的传统性糟粕与这种努力同样无关,而只是由于这些糟粕产生的外在条件目前还未彻底改变。

文化是政治、经济的集中体现,其形成和积淀只是果,而非因。文化在政治与经济的长期作用下自然形成,而不是由专家直接设计出来的。因此,即使中国传统文化在今天依然给民主法治事业造成了影响,也不能(其实也不可能)通过就“文化”论“文化”的方式来消除这种影响。要使得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有效转化,笔者认为主要途径有两个:

第2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孝”文化;作用

一、我国古代“孝”文化的起源与发展

古人云:人之行,莫大于“孝”,百行“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大致经历了“孝”行、“孝”德、“孝”道、“孝”治等几个阶段,最终走向成熟,成为中国社会最普遍的理念。

“孝”的概念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朴素的自然情感。在虞、夏、殷商时代,“孝”尚未上升到理论层面,更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处于散在的、自发的“孝”行状态,是中国“孝”文化的发展初期。进入西周以后,“孝”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个人行为,而是人人必须都具备的美德。推行“孝”行,是周人施行德政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进入“孝”德的发展阶段。到了东周,“孝”发展到了“孝”道阶段,春秋乱世,礼坏乐崩,但在这乱象四起的时代,人们对“孝”却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在反复论述,研讨的基础上将“孝”提升到理论层面,成为“道”。这一时期的关键认为是孔子,“孝”道形成的标志性成果是《孝经》的出现。《孝经》是古代世界唯一的一部系统论述“孝”道的文献,深受执政者的青睐。汉魏及以后历朝,则为“孝”治阶段。“孝”治,即将“孝”道转化为治国的基本理念,“孝”治始于汉初,强化于魏晋,成熟于唐宋,贯穿至明清。

二、“孝”文化世代传承的原因

(一)“孝”文化适用于封建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封建社会在政治上大多主张实行大一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封建君主强调“天人感应”和“君权神授”的思想。儒家“孝”文化中的“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的思想主张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提供了封建君主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合法化的基础。因此封建君主大多主张“以“孝”治国”。正是因为儒家“孝”文化的主张迎合了封建君主统治的需要,才使得“孝”的思想上升到国家意识的高度,并促使这一思想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得以迅速推广。总之,“孝”文化的官方化,政治化和正统化使“孝”的观念深入人心,保证了“孝”文化世代相传和经久不衰。

(二)“孝”文化适应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

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决定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催生和促进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观念,这些观念的核心就是“孝”。同样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观念反过来又强调和突出家庭的作用,进而决定了封建社会适于实行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这些观念又进一步强调和巩固了“孝”的思想。因此“孝”文化与封建经济的相互适应保证“孝”文化延绵不断,得以传承。

(三)“孝”文化确定并巩固封建宗法等级观念,有利于封建文化建设

《管子》认为“孝”论主要包括三大系统,“血缘”、“师承”和“君臣”。这三大系统涵盖广泛的人物群体,凡是自然人,不可能脱离这些人物群体而独立存在。这三大系统以“血缘”为基础。“师承”和“君臣”是“血缘”的延伸。按照血统的远近和亲属,封建国家形成了封建宗族制。封建宗族制,不仅有利于小宗即家庭宗亲的延续与稳定,还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同时,在封建宗族制的基础上,“孝”文化形成了严密的封建等级观念,这一观念,更加有利于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和统治,因而受到统治者的极力推崇与宣扬。有利于封建社会的文化建设。

三、“孝”文化的作用

(一)古代“孝”文化的积极作用

从个体来讲,“孝”道是修身养性的基础。通过践行“孝”道,可以完善个体的道德。倡导“孝”道,可以很好的培育下一代,具有修身养性的作用;从家庭来说,实行“孝”道,促进长幼有序,规范人伦秩序,促进家庭和睦,具有凝聚家庭的作用;对社会而言,“孝”道思想规范社会行为,建立礼仪制度,调节人际关系,从而具有凝聚社会,促进天下一统的作用;对国家而言,“孝”道推崇忠君思想,倡导报国敬业。儒家认为,实行“孝”道,即在家敬父母,在外事公卿,这其中蕴藏着的报效国家和爱国敬业的积极思想;对文化而言,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深,中华文明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同化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孝”道文化。“孝”的思想始终统领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方向。

(二)古代“孝”文化的消极作用

不可否认,“孝”文化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具有封建性、愚民性和不平等性,这些时代局限性具有消极色彩。首先,儒家思想本质上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意识形态。在封建制处于上升阶段,相对于奴隶制来说,具有进步性。但是,在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封建阶级处于没落趋势时,儒家思想的封建性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其次,“三纲五常”的思想,其目的是为了实行愚民政策。孔子曾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历代统治者也是在“孝”道思想的掩盖下,利用“孝”道思想的外衣实行封建愚民政策,为其封建统治服务;再次,儒家“孝”道思想及封建等级观念使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合法化。不平等的关系中长永远在上,幼永远在下,强调下对上,卑对尊的单项的绝对服从,增强和加剧了社会奴性。家庭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都充斥着不平等的价值观念。总之,对于古代“孝”文化的社会作用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既看到其积极的作用,也不能忽略了消极作用。

四、弘扬“孝”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的现实意义

(一)“孝”文化是调节代际关系,实现家庭和睦的一剂良药

“孝”是“众德之根、诸善之源、立身之本、齐家之宝、治国之道”。“孝”表现为尊老爱幼、父慈子“孝”、夫敬妻贤、兄友弟恭。一个和谐的家庭必然是一个有“孝”道、有爱心、有亲情的家庭。“孝”道,则是处理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两代人成长的时代不同,经历不同,观念不同,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都有差异,因此不可避免地在代际之间存在隔阂。因此,家庭要和睦,就必须协调好代际关系,最基本的就是要传承弘扬以“孝”道为核心的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孝”文化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增强全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推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风尚的形成,不仅能够调节和谐人际关系,更能够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协作,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我相信,强大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比想成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必然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第3篇

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有着丰富的文化特质,其中,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被国务院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在道德风尚形成中具有独特价值。北京市第一六六中学作为一所百年老校,历来重视对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博雅课程中的雅行课程正是传承传统文化的载体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教师们认真分析了时代要求和学校情况,自2013年起,开发了“过好民俗节,永葆中国心”传统民俗节系列德育课程。该课程将传统民俗节知识、文化传递给学生,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并在这个过程中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学生的博雅素养。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学校注重系统性、自主性、融通性、思想性,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系统设计,完善课程体系

民俗节课程紧紧围绕五个主要的民俗节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冬至节面向全校学生开设。课程开设时间为节日当天或放假前一天、前一周(如课程需要,也可延展到一个月)。五个民俗节都是文化内涵深厚的重要节日,文化知识、民间风俗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丰富,因此,每个民俗节日都能作为一个单元进行深入学习。而这五个民俗节日的课程又在一年内完成,从而形成了一个循环,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民俗节课程系统。

每个民俗节日的文化内涵不同,因而相应的民俗节课程内容各有侧重:清明节重在追思先人,祭奠英雄先烈;端午节重在挖掘内涵,增强爱国情怀;中秋节重在以文抒怀,感悟团圆亲情;重阳节重在爱老敬老,提升孝顺意识;冬至节重在感念师恩,培养责任态度。这五个民俗节日课程的学习点串联在一起,将中华民俗文化中的精华传递给学生。

融通学科,丰富课程内容

学校在设计课程时,以民俗节日的相关文化为基础,融合多个学科,从文学、音乐、绘画、动手实践等多个方面综合提升学生的博雅素养。这种融通的综合课堂的课程学习模式受到了学生的欢迎,利于学生在自己擅长的领域里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例如,2015年端午节课程在2014年端午节课程的基础上,增加了“文综大课堂”环节。在这节课中,地理、历史、政治老师围绕端午节文化,融合各自的学科内容,共同完成一节文综课。也就是说,在一节课程里,学生可以从文综的角度学习到更为综合、更为全面的知识。这就增大了课堂的知识容量,提高了教学效率。

提倡自主,增加课程情趣

与其他的课程不同,“过好民俗节,永葆中国心”传统民俗节系列德育课程自始至终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注意调动学生的兴趣,在课程各环节体现学生的自主选择性。这增加了民俗节系列课程的趣味性,使课程深受学生欢迎。

1.年级承办,自主设计

每次民俗节课程都由一个年级的学生承担,从课程设计到组织、实施都由学生来完成。这就改变了学生被动接受课程、拒绝深入课程的尴尬局面。两年来,每个承担课程设计的年级都是师生齐行动,群策群力,结合年级特点,深入开发课程。大到课程方案、实施流程,小到背景视频、主持文稿,都由学生完成。例如,2015年“品味端午,传承文化”端午节课程由初二年级学生设计实施,分为“话说端午”“诗诵端午”“书绘端午”“端午倡议”四个篇章。其实,这个过程就是学生自育的过程。

学生自主设计课程,还使得每个民俗节都亮点纷呈:初中学生设计的课程更具趣味性,高中学生组织的课程更具思想性。

2.自查资料,分享交流

为了能够使课程内容受到全校同学的欢迎,所有承担设计的年级学生都利用业余时间积极查阅资料,主动分享交流。经粗略地统计,每个年级为民俗节课程准备的资料、文稿都在万字以上。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通过阅读历史文献资料、优秀诗文作品等,经历了一次完整的自主学习过程。同时,课程中的演讲、对话展演等环节,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锻炼与提高。

3.自创精品,展示才能

在承办课程的过程中,或是在学习之后,学生们纷纷将自己的思考、收获融入各类的原创作品中。例如,在“清明时节话清”中,师生创作朗诵诗歌,共同抒发对先烈的缅怀之情;在“端午文化我传承”中,学生自制端午文化书签,演唱原创歌曲《端午・纪》;在“爱在中秋,情满校园”中,学生绘制个性化的兔爷造型;在“重九敬长辈,登高祭故人”中,学生创作《敬老爱老歌》并诵读;在“冬至情长,感谢有您”中,学生通过演讲自己的文学作品抒发对老师们的感谢。这些原创作品中不乏精品。总之,民俗节系列德育课程给学生的才艺提供了充分的展示空间。

4.主动实践,体验风俗

每一次民俗课程,学生都亲自参与其中:端午包粽子、中秋舞龙狮、重阳系香囊、冬至开始绘制“九九消寒图”……这些实践项目让学习内容不再停留在书本上,而是融入学生的生活中。学生们亲自去实践,感受自是不同。

注重思想,探索课程深度

如果课程只有外在热闹的形式而没有深刻的内涵,就不是一门成功的课程。在民俗节系列课程中,学校注意引导学生深入挖掘民俗节蕴含的文化内涵,在课程中融入自己的思考,不断拓展课程的深度。

1.发掘节日文化内涵

吃月饼、赛龙舟等民间习俗,只是民俗节日的一些外在形式。民俗节有着深刻的内涵。例如,冬至节的文化内涵除了祭祀祖先外,还在于感恩天地万物。因此,在设计冬至节课程时,学生们充分把握住了“感恩”这个内涵。学生们将自己对教职员工们――任课教师、年级组长、职员老师和保安、保洁人员的感激之情,浸润在文字里,寄托在演讲中。可以说,他们关注到了所有帮助自己成长的人们,在冬至这个寒冷的日子,送上了他们最真挚的祝福。

2.结合现实各有侧重

我们不仅发掘民俗节的历史文化内涵,更注重其现实意义。2015年是胜利七十周年,结合这个年度主题,2015年的重阳节课程的设计重点突出、意义深远――“敬老爱老”成为“重九敬长辈,登高祭故人”课程的主题,而敬老爱老的主要对象则是抗战老兵。这就使得课程的内容从简单地传递民俗知识上升到爱国主义教育。同时,此课程与学校之前开展的“关爱老兵校园义卖”结合起来,让学生们对抗战老兵不只停留在精神仰慕阶段,而是将关爱与敬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3.引导思考启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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