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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一个粉条作坊的融资神话。
林口县有一个村因盛产粉条而闻名,而张某更是因自家的粉条质量上乘闻名全县,尽管只是一个手工作坊,但还是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在想把事业做大的愿望下,他开始借钱。因为他的信誉很好,到期还钱付利息,加之粉条销路畅通,很多人都愿意把钱借给他。但是,毕竟这个农民没有现代经营意识和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借来的钱并没有给他带来更大的利润,反倒增加了利息负担。他陷入了借钱还钱,再借钱再还钱的恶性循环之中。但是人们并不知道他的真实情况,也不知道他负债的规模,还是源源不断地把钱送到他的手上。最后,一个小手工作坊竟然制造了融资近千万元的“神话”。当他实在坚持不下去的时候,竟然选择了自杀。在众多的债权人中,有6户农民,他们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总额30万元。
案例二:一个村委会主任意外死亡后的债务。
从前几年开始,穆棱市一个村的许多村民就将从涉农金融机构借到的贷款交给该村的村委会主任使用,以获得该主任许诺的高额利息。这样的“合作”一直很顺利,村民到期得到了相应的利息,银行的贷款也能按时归还。该村主任把这些钱一部分用于自己与别人合伙的企业,另一部分则用来放“高利贷”。直到有一天,该村委会主任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意外身亡,这场资金游戏戛然而至。在该村主任名下的贷款虽然只有50万元,但是通过村民融到的资金却高达近千万元,涉及到农户贷款70余户560多万元,这560多万元就成了银行的坏账。
实际上,这样的民间融资非常普遍,在房地产业更是严重,“路跑”、自杀的屡见不鲜,最后,债务大多都变成了银行的坏账。
二、银行资产不良率加速攀升
由于民间融资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贷款违约率也随之相应上升。以牡丹江的某县为例,2012年年末报表体现的不良贷款总额为19471万元,不良率为8.5%;到了2013年5月末,报表体现的不良贷款总额为22200万元,增加了2729万元,不良率为8.9%,比年初增加了0.4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的增加非常明显,而且还有快速上升的趋势,到年末不良率很有可能达到两位数。
三、银行信贷资金因民间融资链条断裂面临损失
银行不良率的上升与民间融资关系密切,这主要与民间融资资金来源有关。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除了居民个人手持现金和储蓄存款外,大部分还是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三:
来源一:企业贷款。
许多企业利用自身良好的资产负债表和信用记录获取银行贷款,然后再投向股市和房地产早就不是什么秘密,而把资金转移到民间融资领域也不是什么秘密。某企业在某开发区经营几年了,尽管资产有一定规模,效益也不错,但是因为企业自身注册问题始终没得到银行的贷款,生产无法满负荷,更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后经多方协调,该企业很快获得了270万元的贷款。但出乎意料的是,该企业仍然没有满负荷运营,而是把到手的贷款全部转移到小额贷款公司去了。原来,该企业本身就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来源二:商户贷款。
近几年来,商户贷款业务迅速上升,成为多种融资渠道中手续最简便最易获得的信贷业务之一。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和新成立的银行,他们出于迅速扩张和抢占市场份额的需要,推出了许多诸如商户贷款的新产品,这些贷款中的部分资金往往被用于民间融资。
来源三: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主要有三种:一是二手房贷款,二是消费贷款,三是农户贷款。
融资方式:
一是直接融资,供需双方直接交易。资金需求方直接在社会上半公开筹集资金,供需双方只需确定利率和期限即完成交易。
二是间接融资,需求方通过个人中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获得资金。这种方式的风险比直接融资的风险还要大。一则是中介人所凭借的只是他在业内的名头,本身并没有偿债能力;二则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注册资金有限,主要依靠在社会高息吸收存款;三则担保公司违规直接放款,资金来源同样是公众存款。
另外就是银行的管理人员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进入民间融资“黑市”获取暴利。
从中我们看出,民间融资的资金有相当一大部分来自银行,一旦资金链断裂,银行将承担巨大风险,面临巨大损失。
民间融资的双刃性必须得到我们的深刻认识,必须得到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充分发展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作用,消除其负面、有危害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3]李锐,李宁辉.农户借贷行为及其福利效果分析[J].经济研究,2009.12.
关键词:民间 融资 风险
现阶段,各地区政府大力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民间融资活动应运而生。部分融资活动能够充分利用百姓手中的余钱,进行资金的流转与利用,为百姓创收的同时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一部分民间非法融资的现象成为了威胁百姓们财产安全的潜在隐患。
一、民间融资与民间融资风险的必然性
何为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
基于民间融资独立于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在资金的监管与管控方面缺乏有效的保障,许多不法分子从中找寻空隙,进行违法的融资集资活动,故而民间融资存在难以避免的风险问题。
二、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民间融资市场运作不够规范化、透明化
通过对一些民间借贷结构的调查与了解,发现目前民间融资市场非常混乱。很多融资机构在签署相关合同时,所列内容不合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标准,内容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清楚,导致很多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甚至有部分融资项目是通过亲朋好友间的口头宣传,对于融资项目、资金流向均不清楚,为不法分子导钱、洗钱留下了可乘之机。例如,2011年发生于H市某县城的一个案例。张某以投资鱼塘为借口发动亲朋好友融资10万元,承诺利息为1分5厘。然而张某拿到钱后见到鱼市惨淡,私下将钱投入到非法赌博活动。最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查处时难以归还当初的借款。
(二)越过国家机关监管埋下资金安全隐患
民间融资之所以盛行,其主要原因是越过国家正规金融机关的审核程序,且承诺的利息要远远高于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所给出的收益。于是,许多投资者怀着侥幸心理将血汗钱投入到民间融资借贷的项目中。这种自发性的民间融资,缺乏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的保障,成为了融资领域的灰色地带。如若融资成功,投资得到收益,则双方共赢;若投资失败,集资人落跑,投资人的血汗钱则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4年湖南省某监狱的一位王姓犯人就曾交代过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真实案例。为了能够负担母亲的医药费,他为民间融资项目担保。但是投资失败后集资人落跑,投资人打上门来。王某面对着来势汹汹的投资人,不得已许诺代集资人还款。之后就发生了王某因抢劫运钞车而犯罪的惨剧。
(三)融资项目缺乏多样性,融资市场秩序混乱
购买金融产品进行长短期的投资,是国内近几年才兴起的一项投资活动。目前国内有关融资项目主要分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融资,即P2P、余某宝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即购买债券、基金等;保险类投资等等。民间融资也主要是利用网络的便利,进行大范围的融资活动。但目前国内融资市场的产品项目较为单一,投资风险难以转嫁。此外,混乱的融资市场,虚高的收益率,令人眼花缭乱的项目内容,都让投资人难以分辨真伪,难以抉择出适合自己的融资项目。
三、有关控制民间融资风险的建议
(一)意识先行,加大对民间融资风险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宣传
人们之所以会盲目相信民间的融资机构,无非是贪图其中较高的收益,受了坏人的蛊惑。所以,一定要加强投资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各地区、各基层组织应当有计划、有行动地加强有关民间融资风险相关知识的宣传,提升大家的防范意识。唯有在潜意识中时常鸣响警报,人们才能在不法分子进行活动时竖起防范的高墙。
(二)完善法律,尽快完善有关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与监管流程
国家有关机关与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尽快完善有关民间融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尽量做到让民间融资行为能够有法可依,按章办事。此外,各地区政府可尝试建立专门负责民间融资项目的监管部门。对民间的融资项目进行详细的把关与掌控,有关集资人的融资资格、偿还能力、资金流向、合同细则、借贷时间等,都能够建立一项专门的系统存储,以备集资人与投资人进行查找。一旦出现问题,也可迅速找到症结点,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三)不断创新,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融资市场稳定
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业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且落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小型企业成为贡献GDP的最大助力,但却受到融资瓶颈的制约。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不断尝试,不断创新,拓宽融资渠道与新的平台,增加不同形式的融资项目,给予投资人更多、更安全的投资选择。此外,可以建立集资人的贷款征信系统,为投资人的投资选择提供参考。此方法能够过滤掉许多妄图钻融资流程漏洞的不法分子,能够有效维护融资市场的有序与稳定。
四、结束语
民间融资,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之一。民间融资所存在的风险,将严重影响到人民的生活水平与社会稳定。本文列举了现阶段国内民间融资行为所存在的风险,市场运作不够规范、透明,越过国家监管部门所存在的资金安全隐患,以及融资项目单一、融资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并给予了相关的建议。唯有建立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强对融资风险意识与知识的宣传,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才能切实推进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为国家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戴又有.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问题的思考[J].金融纵横,2014,09: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