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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民间融资风险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民间融资风险

第1篇

一、民间融资“繁荣”下的陷阱

案例一:一个粉条作坊的融资神话。

林口县有一个村因盛产粉条而闻名,而张某更是因自家的粉条质量上乘闻名全县,尽管只是一个手工作坊,但还是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在想把事业做大的愿望下,他开始借钱。因为他的信誉很好,到期还钱付利息,加之粉条销路畅通,很多人都愿意把钱借给他。但是,毕竟这个农民没有现代经营意识和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借来的钱并没有给他带来更大的利润,反倒增加了利息负担。他陷入了借钱还钱,再借钱再还钱的恶性循环之中。但是人们并不知道他的真实情况,也不知道他负债的规模,还是源源不断地把钱送到他的手上。最后,一个小手工作坊竟然制造了融资近千万元的“神话”。当他实在坚持不下去的时候,竟然选择了自杀。在众多的债权人中,有6户农民,他们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总额30万元。

案例二:一个村委会主任意外死亡后的债务。

从前几年开始,穆棱市一个村的许多村民就将从涉农金融机构借到的贷款交给该村的村委会主任使用,以获得该主任许诺的高额利息。这样的“合作”一直很顺利,村民到期得到了相应的利息,银行的贷款也能按时归还。该村主任把这些钱一部分用于自己与别人合伙的企业,另一部分则用来放“高利贷”。直到有一天,该村委会主任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意外身亡,这场资金游戏戛然而至。在该村主任名下的贷款虽然只有50万元,但是通过村民融到的资金却高达近千万元,涉及到农户贷款70余户560多万元,这560多万元就成了银行的坏账。

实际上,这样的民间融资非常普遍,在房地产业更是严重,“路跑”、自杀的屡见不鲜,最后,债务大多都变成了银行的坏账。

二、银行资产不良率加速攀升

由于民间融资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贷款违约率也随之相应上升。以牡丹江的某县为例,2012年年末报表体现的不良贷款总额为19471万元,不良率为8.5%;到了2013年5月末,报表体现的不良贷款总额为22200万元,增加了2729万元,不良率为8.9%,比年初增加了0.4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的增加非常明显,而且还有快速上升的趋势,到年末不良率很有可能达到两位数。

三、银行信贷资金因民间融资链条断裂面临损失

银行不良率的上升与民间融资关系密切,这主要与民间融资资金来源有关。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除了居民个人手持现金和储蓄存款外,大部分还是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三:

来源一:企业贷款。

许多企业利用自身良好的资产负债表和信用记录获取银行贷款,然后再投向股市和房地产早就不是什么秘密,而把资金转移到民间融资领域也不是什么秘密。某企业在某开发区经营几年了,尽管资产有一定规模,效益也不错,但是因为企业自身注册问题始终没得到银行的贷款,生产无法满负荷,更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后经多方协调,该企业很快获得了270万元的贷款。但出乎意料的是,该企业仍然没有满负荷运营,而是把到手的贷款全部转移到小额贷款公司去了。原来,该企业本身就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来源二:商户贷款。

近几年来,商户贷款业务迅速上升,成为多种融资渠道中手续最简便最易获得的信贷业务之一。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和新成立的银行,他们出于迅速扩张和抢占市场份额的需要,推出了许多诸如商户贷款的新产品,这些贷款中的部分资金往往被用于民间融资。

来源三: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主要有三种:一是二手房贷款,二是消费贷款,三是农户贷款。

融资方式:

一是直接融资,供需双方直接交易。资金需求方直接在社会上半公开筹集资金,供需双方只需确定利率和期限即完成交易。

二是间接融资,需求方通过个人中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获得资金。这种方式的风险比直接融资的风险还要大。一则是中介人所凭借的只是他在业内的名头,本身并没有偿债能力;二则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注册资金有限,主要依靠在社会高息吸收存款;三则担保公司违规直接放款,资金来源同样是公众存款。

另外就是银行的管理人员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进入民间融资“黑市”获取暴利。

从中我们看出,民间融资的资金有相当一大部分来自银行,一旦资金链断裂,银行将承担巨大风险,面临巨大损失。

第2篇

民间融资的双刃性必须得到我们的深刻认识,必须得到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充分发展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作用,消除其负面、有危害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3]李锐,李宁辉.农户借贷行为及其福利效果分析[J].经济研究,2009.12.

第3篇

关键词:民间 融资 风险

现阶段,各地区政府大力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民间融资活动应运而生。部分融资活动能够充分利用百姓手中的余钱,进行资金的流转与利用,为百姓创收的同时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一部分民间非法融资的现象成为了威胁百姓们财产安全的潜在隐患。

一、民间融资与民间融资风险的必然性

何为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

基于民间融资独立于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在资金的监管与管控方面缺乏有效的保障,许多不法分子从中找寻空隙,进行违法的融资集资活动,故而民间融资存在难以避免的风险问题。

二、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民间融资市场运作不够规范化、透明化

通过对一些民间借贷结构的调查与了解,发现目前民间融资市场非常混乱。很多融资机构在签署相关合同时,所列内容不合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标准,内容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清楚,导致很多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甚至有部分融资项目是通过亲朋好友间的口头宣传,对于融资项目、资金流向均不清楚,为不法分子导钱、洗钱留下了可乘之机。例如,2011年发生于H市某县城的一个案例。张某以投资鱼塘为借口发动亲朋好友融资10万元,承诺利息为1分5厘。然而张某拿到钱后见到鱼市惨淡,私下将钱投入到非法赌博活动。最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查处时难以归还当初的借款。

(二)越过国家机关监管埋下资金安全隐患

民间融资之所以盛行,其主要原因是越过国家正规金融机关的审核程序,且承诺的利息要远远高于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所给出的收益。于是,许多投资者怀着侥幸心理将血汗钱投入到民间融资借贷的项目中。这种自发性的民间融资,缺乏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的保障,成为了融资领域的灰色地带。如若融资成功,投资得到收益,则双方共赢;若投资失败,集资人落跑,投资人的血汗钱则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4年湖南省某监狱的一位王姓犯人就曾交代过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真实案例。为了能够负担母亲的医药费,他为民间融资项目担保。但是投资失败后集资人落跑,投资人打上门来。王某面对着来势汹汹的投资人,不得已许诺代集资人还款。之后就发生了王某因抢劫运钞车而犯罪的惨剧。

(三)融资项目缺乏多样性,融资市场秩序混乱

购买金融产品进行长短期的投资,是国内近几年才兴起的一项投资活动。目前国内有关融资项目主要分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融资,即P2P、余某宝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即购买债券、基金等;保险类投资等等。民间融资也主要是利用网络的便利,进行大范围的融资活动。但目前国内融资市场的产品项目较为单一,投资风险难以转嫁。此外,混乱的融资市场,虚高的收益率,令人眼花缭乱的项目内容,都让投资人难以分辨真伪,难以抉择出适合自己的融资项目。

三、有关控制民间融资风险的建议

(一)意识先行,加大对民间融资风险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宣传

人们之所以会盲目相信民间的融资机构,无非是贪图其中较高的收益,受了坏人的蛊惑。所以,一定要加强投资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各地区、各基层组织应当有计划、有行动地加强有关民间融资风险相关知识的宣传,提升大家的防范意识。唯有在潜意识中时常鸣响警报,人们才能在不法分子进行活动时竖起防范的高墙。

(二)完善法律,尽快完善有关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与监管流程

国家有关机关与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尽快完善有关民间融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尽量做到让民间融资行为能够有法可依,按章办事。此外,各地区政府可尝试建立专门负责民间融资项目的监管部门。对民间的融资项目进行详细的把关与掌控,有关集资人的融资资格、偿还能力、资金流向、合同细则、借贷时间等,都能够建立一项专门的系统存储,以备集资人与投资人进行查找。一旦出现问题,也可迅速找到症结点,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三)不断创新,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融资市场稳定

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业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且落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小型企业成为贡献GDP的最大助力,但却受到融资瓶颈的制约。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不断尝试,不断创新,拓宽融资渠道与新的平台,增加不同形式的融资项目,给予投资人更多、更安全的投资选择。此外,可以建立集资人的贷款征信系统,为投资人的投资选择提供参考。此方法能够过滤掉许多妄图钻融资流程漏洞的不法分子,能够有效维护融资市场的有序与稳定。

四、结束语

民间融资,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之一。民间融资所存在的风险,将严重影响到人民的生活水平与社会稳定。本文列举了现阶段国内民间融资行为所存在的风险,市场运作不够规范、透明,越过国家监管部门所存在的资金安全隐患,以及融资项目单一、融资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并给予了相关的建议。唯有建立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强对融资风险意识与知识的宣传,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才能切实推进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为国家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戴又有.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问题的思考[J].金融纵横,2014,09:22-24

第4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 原因 防范

一、我国民间融资风险产生分析

(一)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运作不规范

由于民间融资来源广泛,存在不规范,极易造成洗钱。用途上不透明,很难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另外,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清晰,隐藏了融资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通常民间融资债务信息无披露,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债务情况无法查证,完全靠借款人自己声明,但资金用途难以保障。

(二)缺乏相关立法和政府监管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难以紧跟国家步伐。同时,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少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使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以及监管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民间融资变成非法融资。由于存在缺乏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使得借贷双方在引发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各自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三)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促使民间融资风险加大

国内金融产品的创新,总体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层次较低,创新体制不健全,数量和种类较少。一般地,我国金融品吸纳性多,原创性少,金融产品结构严重失衡。

正因为正规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创新的功能和作用较小。居民在正规投资渠道回报率较低,投资风险不能转嫁。在这些情况下,纷纷转投于民间融资,以求高额回报。但是这样使得民间融资的行为往往会因为逐利从而加剧了风险隐患。

(四)民间融资市场秩序混乱,缺乏正确引导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进入了发展时期,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民间融资的逐利性很容易诱发金融风险的发生。民间融资规模较大,涉及主体面广,极易引发秩序混乱、非法集资等现象。这些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很容易形成灰色经济。

二、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成立民间资产监察机构,让资金流向规范化、阳光化

在国务院下达的十二项温州金融改革主要任务中,第一条就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根据规定,可以成立民间资产监察机构,通过记录每笔民间的融资活动。如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合同等文件,到资产监察机构备案登记。在中心登记备案的交易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内的利率。还可将信用保证体系纳入其中,为每位客户建立信用档案。尤其是借款规模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进行特殊备案。让每笔民间融资交易行为彻底变得透明,以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降低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相关法律体系

由于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给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者以可趁之机。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制订《放贷人条例》。但还应尽快制定出台和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以完善民间金融法制体系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2009年6月,根据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符合转制标准就有机会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这说明了国家对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认可。

完善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督约束机制还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以防范金融危机出现,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加快发展金融产品创新

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和居民特点的融资产品。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减轻民间融资市场压力。

创新金融产品,也是衡量国家经济能力的指标。完善正规金融体系及其创新能力,科学开发新型金融产品,特别是储蓄替代型的低风险产品来满足居民需求,同时,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客户的市场战略,以保证社会合理流动的资金需求和风险的控制。

(四)创建新型金融组织平台

民间融资和正规融资其本身都有局限性,民间融资不规范、风险高等自身条件的限制,使得投资者对民间融资风险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对正规融资而言,门槛要求,回报率较低,使得近些年来正规融资处于两难之地。建立新型融资组织,是以第三方平台为基础,使其具有民间融资的优势特点和正规融资优势特点,能够扩大服务范围,对资金实现有效利用和风险防范,从而替代当前停滞不前的融资组织。新型融资组织的出现,符合民间市场的长远需求,同时,应对融资风险的产生,可以做到提前防范。

参考文献

[1]沈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J].时代经贸,2011(12).

[2]郭晓玲.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08).

第5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处置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4)-0068-03

一、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

(一)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区在民间融资风险爆发初期,都采取措施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预警,及时提示各单位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为非法集资,防止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同时,在应对民间融资风险时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负面舆论引发公众的恐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提高投资者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二)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一是鄂尔多斯市于2012年6月5日的《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我国首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即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设立由民间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二是温州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就是创新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模式。此外,《条例》和《实施细则》还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三)建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资本阳光运作。一是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于2012年4月26日正式挂牌开业,以公司化形式运营。实行免费备案登记制度,规定民间借贷金额超过1万元都应登记,除在登记中心的配对借贷交易要在登记中心备案登记外,如果借贷双方是朋友等私人关系,私下已经约定好利率,并且约定的利率不高于4倍银行贷款利率,都可自愿来借贷登记中心登记。

二是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于2012年11月18日开业并运营,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子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和服务项目有:收集和借贷供求的各类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本市不同时期的民间借贷指导性利率;邀请银行、小贷、担保、典当、公证、法务、评估、支付结算等组织机构入驻中心,根据借贷当事人意愿,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为借贷当事人提供规范借贷合同文本、合同公证、交易支付结算和登记备案服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各类信息的安全。

三是陕西神木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运行,工作职能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加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宏观把控,为地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信息依据;提供资金利用率,加大对支柱产业、朝阳产业的支持力度;运营神木金融网,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国内民事经济证明服务;开设中小企业服务区,帮助解决中心企业融资困难。

(四)分类对待,科学处置,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鄂尔多斯市根据民间融资关系实行分类处置措施,第一类是进入崩盘的,即资金链临近断裂的融资人,摸清大部分资产,掌握其活动状况,在适当时候作为典型打击,要求扣押其护照,冻结资产,清偿本金,特别是对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者进行“居住监禁”,防止其外逃。第二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将其列为融资“黑名单”,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定期、不定期进行查账、询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一般的,列为融资重点调查对象,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限期缩小融资额度和规模,监控资金去向。

二是榆林市按照“区分性质,分类处置,一案一策”原则,对非法集资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第一,对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享受、中饱私囊、侵害群众利益的,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和处理;加大资产追缴力度,帮助参与集资的群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对采取暴力和变相暴力手段讨债或以高价抵顶财物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二,对具有生产能力的融资主体,加强对其服务协调,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和资金链条状况,提高银企对接的履约率,引导企业帮扶等措施,协力度过难关。第三,对一些讲诚信、有偿还能力的借贷主体,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引导其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妥善处理好借贷问题。第四,从严查处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司法机关对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又背后煽动群众群访以达到个人目的、影响稳定大局者依法严惩。

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难点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零散、笼统、模糊,使得相关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极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现行法律法规仍然难以界定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无论是《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还是《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基本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整合,对如何区分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上依旧没有突破,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常的民间融资仍然难以界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又明确“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虽然扩大了“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对象”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大特征,但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理解和把握具有很大的弹性。但对如何界定“特定”关系,依然存在许多困惑,容易在案件审判中出现同类型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使得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导和监测、监督,到头来发生风险,只能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处于到处“救火”的状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际情况是场内交易冷清,场外交易登记备案的也寥寥无几。《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同时,该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优先受理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当事人案件。但这些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因为即便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因此该暂行办法有关民间借贷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约束力并不强。继温州、鄂尔多斯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全国一些地方也成立了类似机构,但整体效果有限,突出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对登记备案积极性不高,进场登记的民间融资笔数和金额均较少,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和强制登记备案的依据不足,借贷双方未能从中受益,且考虑隐私信息被公开等因素。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融资主体既有民间资金又有银行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归还债务,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了解到,其大部分业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放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然后个人或企业再从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实现信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双重目标。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对策建议

(一)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方式,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制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方面的立法,应对民间融资活动重要事项,如借贷主体、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以便确定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是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基层创新的作用。鉴于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差异性,由各级地方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区间、融资方式、资金投向,多少金额以上的民间融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等,制订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起完整的民间融资管理法规体系。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管架构,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制。一是树立分类监管的理念,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实现监管的无缝隙对接。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整顿”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权责,完善风险问责机制。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监管方式转变。按照合法性和审慎性原则,完善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定。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三是加强民间融资自律管理。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式,作为法律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提高民间融资行业的自律意识和水平。

(三)优化民间融资运行环境,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实体经济。一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或股权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二是加快存款利率改革步伐,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金融机构与社会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进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三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导向,引导民间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提高居民、企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加大对民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规教育,引导其科学理性投资,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树立融资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1]成宏亮.民间融资风险迁移模式与缓释机制研究[J].西部金融,2014,(6):71-74。

[2]孙明涛,童中文.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性研究[J].特区经济,2013,(4):43-45。

[3]杨兴坤.民间借贷风险与治理―以鄂尔多斯市为例[J].特区经济,2012,(12):265-269。

[4]张春子.经济下行期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J].中国金融,2012,(14):48-49。

[5]邹焕聪.民间融资监管:价值、问题与制度创新[J].中国流通经,2012,(10):21-25。

The Study on the Disposal of the Private Financing Risk under the New Normal

WANG YongFei LIU Xiangming LIU Changyan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

第6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05-02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贷款人依约定将一定数量货币的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融资是正规融资渠道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近8 000亿元。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一)民间融资需求巨大

现有的正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外源资金需求。首先,中小企业利用现有直接融资方式有许多的困难。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大多没有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达不到发行债券的资格要求,基本上排除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实际表现为主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高门槛要求,虽然有中小企业板,但其设置的准入门槛依然偏高,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利用股权融资困难重重。其次,在间接融资渠道中,从银行获得贷款常常受阻。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常常达不到银行要求的融资标准,银行也基于风险产生惜贷现象。就连标榜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主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愿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多做开拓,而是与大银行一起争夺大企业、政府项目的业务市场。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显示出优势,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在温州、东莞、深圳等民营经济发达、小企业大量聚集的地区,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在资金面趋紧时,求贷若渴的许多小企业为渡过暂时的难关,会主动寻求民间贷款,民间融资需求巨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交易额达1 132亿元,此规模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1/5;2011年第一季度达396亿元,是上年平均数的1.4倍,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

(二)民间融资资金供给充足

随着近些年经济繁荣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但在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的同时,个人投资的发展速度没有跟上收入增长速度,个人的投资渠道少,风险大。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正规投资流向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二是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但其高风险性使许多投资者不愿接受。在私人投资渠道缺少且投资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居民大量的闲散资金为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充足的供给储备,民间融资的规模和范围均得以扩大。

(三)民间融资风险显现

2011年,中小企业因为还不起高利贷而关门,或者小企业老板潜逃的事件层出不穷,更是集中爆发了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温州民间的信任体系,势必拉高企业的融资成本。温州企业过去在融资中普遍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但温州市政府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0月底,87家问题企业涉及银行贷款15.86亿元、票据9.06亿元。这些问题企业的一级担保链企业达153家,涉及银行贷款50.75亿元;二级担保链企业达353家。目前,受87家问题企业的直接影响,一级担保链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张。担保链上的企业即使主业没有出现问题,但它们既要承担关停倒闭、企业主出逃企业的连带债务,又由于失去此前互保的支持,难以再从银行获得新的贷款。在双重压力下,这些企业依然存在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来源

(一)高投机性埋下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房价和一些资源价格的暴涨,参与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炒作的资金越来越多,暴富的效应导致民间闲散资金逐渐都流入到这些投机领域,投往实业领域的民间资金比例大大减少。《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调查》显示,当前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而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即220亿元,包括一些人以融资中介的名义,或者由多家融资中介联手,在社会上筹集资金,用于外地房地产项目投资,另外有20%由一般社会主体(个人为主)借给民间中介。这种民间融资的高投机性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极易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震荡,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其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利率攀升带来财务风险

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标准就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但实际上,在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催生其利率节节攀升,从2010年底开始,民间融资年利率普遍超出24%。目前,虽然各地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一,但总体月利率在2%―8%左右,最高甚至达到20%。不断攀升的民间融资利率无疑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许多从事实业经营的中小企业虽然从民间借贷中取得货款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却因为难以支付如此高利息,只有缩小规模或半停工,甚至当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常常又被迫用新吸收的高息本金偿还到期负债,如此背新债还旧债恶性循环最后导致破产。

(三)不规范性引发信用风险

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互助资金会、当铺等。但是,无组织的直接民间借贷融资所占比例较大。民间融资一般不需抵押担保,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低,这既是吸引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优势,但也同时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良莠不齐,特别是一些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中介机构嫁接经营“信用”之名,不履行“担保”之实,违规办理垫资业务,一次性收取的高额的垫资佣金及利息,隐含的信用风险较大。以温州为例,温州目前有1 000多家担保公司,运作资金高达200多亿元,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放“高利贷”的现象在温州非常普遍。

(四)短期化隐含资金链断裂风险

民间融资多为短期融资,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各种可能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渡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及较高的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五)政策及法律缺失暗藏风险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状态,没有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定零散,在操作中以司法解释为主,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法律效力较低、操作性差,对民间融资的保护不利。从法律层面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致使借贷双方只能靠口头约定维护各自的利益。而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资金并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其中的风险不可小视。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一)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实际。针对当前现状,应抓紧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民间融资法》,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合理界定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从法律上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融资活动予以确认,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启动。2011年底,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只有以立法的方式逐步把民间融资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轨道,才能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二)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对苗头性问题要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银监局、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于放高利贷行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放贷、暴力讨债等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净化民间融资市场。而对于合法化的民间融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在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可考虑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隶属于银监会,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实行合规性和审慎性相结合的监督原则,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进行监管。

(三)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由于缺乏在全国范围内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没有统一的信用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做出正确和全面的信用评估和判断,这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使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还应该发展再担保机构,由政府的政策主导其发展,为我国的民间融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构建一个诚信、安全、活跃、创新的金融市场。

(四)加强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

民间融资资金和银行存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中间业务,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金刚,师国敏.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分析[J]. 特区经济,2009,(6).

第7篇

2011年以来,伴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民间融资的繁荣,我国温州等地方的企业先后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现象,企业破产并给债权人造成很大损失,民间融资环境恶化。因此,有必要研究民间融资各阶段的风险,进而提出控制各阶段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形成机制

企业民间融资过程中各阶段的风险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民间融资过程中各阶段的风险

(一)逆向选择风险

“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企业在民间融资前,由于债权人同企业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即债权人处于信息的劣势方,企业处于信息的优势方,在民间融资中,不少债权人在出借资金之前难以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在资金出借过程中有较大风险,因此债权人为了补偿风险就会要求企业负担较高利率,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风险。

(二)道德风险

民间融资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资金出借者不能观察资金借入者的行动或当观察(监督)成本太高时,资金借入者行为的变化导致资金出借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企业在获得资金后,是否有效使用资金,做好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在民间融资中目前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因此债权人能否收回资金的不确定性较大,容易给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恶化融资环境,使企业再融资难以有效进行。

(三)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部分企业在筹集资金以后,由于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追求“热门”项目,对投资项目缺乏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单一等原因,导致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投资收益,企业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四)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与企业经营有关的风险,尤其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利用经营杠杆而导致息税前利润下降的风险,由于营业杠杆的作用,当营业收入下降时,息税前利润下降得更多。息税前利润的下降,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按期还本付息,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五)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与筹资有关的风险,由于负债筹资而引起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的风险,尤其是指在筹资活动中利用财务杠杆可能导致企业股权资本所有者收益下降的风险。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当息税前利润下降时,税后利润下降得更多。由于财务风险的存在,使企业可能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期还本付息,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六)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借款者在贷款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也即为借款者违约的风险。由于违约风险,在融资结束还贷时,企业无法还本付息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二、 企业民间融资风险的控制措施

图2 民间融资风险的关键控制点

(一)逆向选择风险的控制措施

为了保证借款能够按期收回,债权人在与企业签订融资合同前,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水平。因此,为了防范企业在民间融资前遭遇逆向选择的问题,企业需要向债权人披露财务信息和信用信息,这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1.完善企业财务信息

完善企业财务信息,需要企业规范和完善财务制度,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因财务制度规范性不够,财务信息难免会有遗漏和不真实的情况。因此,企业必须规范和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透明性和可信度,从而使企业的财务信息能及时地提供给债权人。

2.建立企业信息披露平台

政府、民间机构等权威机构应牵头建立当地企业融资信息披露平台,如搭建企业财务信息、信用信息网站,通过网站把企业的财务信息、信用信息公布出来,减少在民间融资中企业和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二)道德风险的控制措施

1.签订融资合同

在民间融资发生时,债权人应与企业签订融资合同,从保护信贷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在与企业法律平等的基础上,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对企业使用信贷资金的用途及经营活动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约束,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及时收回,从而维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2.建立信息交流的监控机制

融资合同签订后,债权人需要对企业使用借款的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防企业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依照合同约定对企业使用借款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外,企业也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及盈利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等资料。

(三)投资风险的控制措施

1.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

投资可行性分析是通过对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投资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投资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分析方法。投资可行性分析可以降低投资决策的随意性、主观性、盲目性和独断性,降低投资风险。

2.进行投资组合

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为减少投资风险可以把资金分布在不同的项目上,进行不同项目的投资组合,既不把资金全部投资在一个项目上,而是分散在多个项目上,这样就可以把投资风险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投资项目上。成功的项目就可以补偿失败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避免孤注一掷,保证企业在整体上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以降低投资风险。

(四)经营风险的控制措施

1.增加营业收入

经营杠杆的作用具有两面性,当营业收入减少时,经营杠杆会发挥消极作用,使息税前利润比同期营业收入减少的速度更快,产生经营风险;当营业收入增加时,经营杠杆会发挥积极作用,使息税前利润比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的速度更快。因此,增加营业收入是降低经营风险的主要手段,通过促销、增加广告费的投入等手段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营业收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

2.控制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的降低不仅可以有利于利润的提升,还可以降低经营杠杆系数,降低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应控制成本费用,尤其是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对构成成本费用的项目进行的规划、控制和调节,及时纠正偏差,控制成本费用超支,把实际耗费控制在成本费用计划范围内。

(五)财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1.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总资产报酬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正效应;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总资产报酬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负效应,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合理负债筹资,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适当增加负债筹资的比重,以带来财务杠杆利益,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尽量降低负债筹资的比重,以防范财务杠杆风险,减少利润的损失。

2.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编制现金流量预算,建立短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就短期而言,企业能否维持下去,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现金用于各种支出。通过滚动式现金流量预算的编制,预算企业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如果现金流入量低于现金流出量,可为企业提供财务风险预警信号,使经营者能及早采取措施。

构建现金流量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构建基于现金流量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指标体系,把企业的各项指标与同行业企业的指标对比,判断企业各项能力的强弱,把企业的各项指标与历史时期指标对比,判断企业各项能力的变化情况,可为企业提供财务风险预警信号,以便及早采取措施。

(六)违约风险的控制措施

1.签订抵押或担保合同

为了防范在还贷时因企业无法还本付息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在融资前签订融资合同时,也应同时签订抵押或担保合同,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签订抵押或担保合同时,抵押物可以是厂房、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担保人可以是民间融资担保机构和其他企业等。抵押或担保合同扩大了借款企业的责任范围,可以减小企业在违约情况下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

2.进行债务重组

第8篇

――绍兴民间融资现状调查与风险防范研究(项目编号:125448)阶段性成果

摘要: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融资、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融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满足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民间融资却存在着诸如风险高、缺乏国家监督管理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绍兴市民间融资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现实与理论相结合,对民间融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企业 民间融资 风险

近年来,中小民营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也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回顾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可以发现制约中小民营企业战略选择和战略实现的因素有很多,而融资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本文选取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为调查对象,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现实与理论相结合,对民间融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绍兴民间融资现状调查分析

(一)民间融资规模分析。绍兴市民间融资总规模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手续相对复杂,成本较高,等待周期较长,即中小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难度较大,加上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供给不足,所以中小企业不得不开展民间融资以解决资金上的需求。调查显示,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在2010-2013年的3 年间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到2013年,被调查中小民营企业中过半数存在民间融资行为。

(二)民间融资影响因素分析。通过对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调查分析显示,影响民间融资的主要因素依次为“企业资金需求”、“银行信贷松紧情况”、“市场利率变动”及“民间融资政策因素”,选项占比分别为63.8%、54.5%、36.2%和20.8%。由此可见,其中“企业资金需求”及“银行信贷松紧情况”是影响民间融资的最主要因素。

(三)民间融资成本分析。根据对绍兴民间信用状况调查分析显示,在存在抵押物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年利率大约为12%左右,在无抵押物的情况下,有些民间融资年利率可能上涨至40%。在目前的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年利率为20%左右虽属正常,但仍然远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法定贷款利率的1.5-3倍。至于民间出现的高利贷等形式年利率一般在6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民间融资成本较高,利率约定具有随意性。民间融资虽然给融资企业带来资金上的便利,但也增加了融资主体的财务费用。

(四)民间融资期限分析。民间融资期限由资金供需双方共同确定,时间长短取决于融资者对资金的需求,融资期限在1个月以内或者1年以上均可,非常灵活,其中融资期限普遍是1年内。从调查分析来看,87.6%的民间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并且期限在6个月以内民间融资占41.5%。民间融资多数采取短期融资方式,显示出资金的“救急”功能更为明显,企业筹集资金需求主要应用于流动资金需求上。同时,资金供给方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也使融资期限趋于短期。

(五)民间融资来源分析。民间融资随着规模的不断增长,资金提供者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民间融资除了向个人和其他企业进行资金借贷外,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也成为民间融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民间融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调查分析显示,企业通过民间筹集资金时,其他个人(不包含企业股东和内部职工)为主要的借贷渠道,所占比例大概为42.6%,而中介机构筹集资金所占比例为26.2%,向企业股东和内部员工融资占比22.4%。总之,向个人和中介机构筹集资金是民间融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六)从协议方式上分析。从企业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来看,有80%的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签订借据,16%的企业签订正式借款合同,而仅有4%的企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民间融资。从协议方式上可以看出,目前民间融资主体法律意识较强,多数能够采取契约化的借款方式。而且,从担保角度来看,采取“财产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方式所占比例为58%,无担保方式所占比重为44%,从而可以看出借款人风险意识较强。

二、民间融资存在原因分析

近年来,民间融资无论是贷款主体还是融资主体都开始向着多元化发展,针对中小民营企业近期融资问题状况,可以发现银行融资手续繁琐、企业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及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偏高、中小企业抵押不足、国家缺乏相关政策和信息不对称等造成了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见图1),其中对企业融资产生影响最大的是银行贷款手续繁琐。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得不到满足,进而转求民间融资,导致民间融资规模迅速增长。

(一)银行融资手续繁琐。中小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佳,加上中小企业自身存在许多财务问题导致银行不愿意将资金借给中小企业。企业从银行融资往往需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而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较急、需求频率较高、所需金额较少,银行融资远远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民间融资解决了这一问题,一般无需任何手续,即使有手续也是简单列明借贷资金双方、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或借款利息的简单凭据。

(二)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债务担保,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偿债风险,因此,只有在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基础上,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才愿意为企业进行担保。由于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健全,业绩不够理想,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导致担保人或担保机构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其担保。此外,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收取的费用相对较高,中小企业出于对担保费用的考虑也不愿找担保人或担保机构。

(三)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偏高。由于银行具有规避风险性及获取收益的本性,其向中小企业贷款收取的利率往往比国有企业高。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经营的项目无论是否成功,都由政府买单,银行承担的风险性相对较小。而中小民营企业往往没有专业的担保和政府承诺,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需要承担较大风险。所以银行势必会通过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来增加其收益性。

(四)中小企业抵押不足。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产较少,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非常有限,并且提供的抵押物往往变现能力不足。目前,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可以为存款、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中小企业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是中小企业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动产无法进行抵押获取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狭窄导致中小民营企业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且办理抵押登记费用较高,大大增加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

(五)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现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缺乏后续配套制度,我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缺乏相应实施条例,使得该法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上有限,我国法律执行环境较差,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出台的相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也不够全面,系统落实不到位。

三、民间融资的建议分析

(一)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在中小民营企业的众多融资方式中,民间融资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国家而言,应当认识到民间融资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宽容地接受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并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及降低税负,让民间融资能够维持较低运行成本,为民间融资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以促使民间融资能够健康的发展。同时,民间融资机构应当考虑将行业内或区域内的中小企业纳入到民间融资对象中,通过行业内的资金互助方式,进行资金筹集,这样可以促进行业内或区域内的中小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二)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民营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大力推进中小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的发展。加快城市中小银行的发展,将其职能明确定位为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明确其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对中小银行和贷款性金融机构采取特殊监管要求,允许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灵活的信贷评审和贷款,允许中小金融机构间相互拆借资金。

(三)扩大担保标的物范围。适当允许动产抵押,具有价值的商品可以贷款抵押。这样,企业资产盘活起来,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为规范担保标的物的抵押行为,对动产、知识产权、经营权、宅基地、各种权益、未来收益等等进行属地化的统一登记管理。

(四)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不断完善,也可以尝试借鉴国外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模式的不断创新,从而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国外的研究成果及从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自身因素,可以尝试利用国外先进的动产融资、典当融资和供应链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来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筹资难的问题。

第9篇

一、民间融资的风险分析

1.宏观调控风险

作为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的资金,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趋利性,并且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管制。在这种情况下,资金流向极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并不一致,使得民间融资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若民间融资集中于某个利润空间较大的行业时,将会导致行业的生产过剩,继而造成经济结构性风险。而民间融资对行业利润的过度追逐,则将造成行业内的竞争加剧,因而造成社会投资边际效益降低。此时政府将难以掌握具有一定隐匿性的民间融资,并且无法把握本地资金的供求情况和现金流量,继而无法制定合理的宏观政策。因此,在民间融资仍旧处在体外循环状态时,央行将无法准确预测信用和资金总量,继而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风险的出现。

2.局部金融风险

就目前来看,民间融资虽然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是也容易使中小企业陷入高息负债的恶性循环中。实际上,国内一些地区的民间融资利率的高位运行已然超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同时也超出了融资方的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从而导致我国局部金融风险的出现。如福建周宁县民间融资问题导致的信贷危机就是如此。周宁县钢贸商在2009年到2011年进行了频繁的合作,其在上海地区的钢贸企业贷款余额曾高达2000亿元,企业在大量获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以民间融资的形式将资金融出,从而获得收益。在此期间,只要有五个周宁人的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上亿元。而在这种融资的刺激下,上海钢贸商仅2009年在外地投建的钢材市场就多达150家。然而到了2011年,钢材产业发展过剩使得供求关系失衡,引发了钢材价值的严重缩水,从而导致了民间融资资金链的断裂。到了2013年,福建周宁县的几百家钢贸商彻底陷入了信贷危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总额达到了251.92亿元。而到了2014年,336万的闽东人全部被纳入到了金融服务黑名单,使福建陷入到了局部金融危机中。

3.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

民营经济是民间融资的主体,而国内的民营企业多为小制造和小加工业,因此呈现出了风险高度集中的问题。并且受限于经营者的素质与陈旧的财务制度,民营企业的运营水平较为僵化,缺乏规范严谨的制度,加之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使得民间融资成为了民营企业营运资本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对国家经济政策的足够了解,无法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变化,民间融资将承担更大的资金运作风险。同时,相较于其他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大,容易导致借贷资金的损失,而民间融资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则企业需要承担的财务风险也就越大。

4.道德风险

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资金提供方并没有设立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因此无法对民间融资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借款者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管,将会使得其对融资资金的使用不够慎重。一旦有负债潜逃的行为产生,将导致资金供给方无法收回资金,甚至导致资金链的断裂。此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约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融资行为多为私人交易,缺乏规范的手续和完善的担保制度,因此时常发生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现象,容易导致民间纠纷的出现。由于民间金融的秩序主要依靠于个人道德约束维持,因此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道德风险。

二、民间融资的发展路径研究

1.建立正规金融机构

为了促进民间融资的发展,政府可以建立能够为民间融资提供支持的正规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民间融资,资金的来源则以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为主,并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制的发起方式。此外,也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或接收个人的信托存款,并将资金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另一方面,可以设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管理制度、注册资本上需要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以便合理利用农村裕余资金,在合理发展民间融资的同时减少非法集资的产生。再者,也可建立投资资金较少的社区银行,以便为民间资金的融入提供路径。而这一金融机构的资金需要在本地市场运用,以便为本地市场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2.加强与正规机构的合作

为了控制民间融资的风险,各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加强与正规机构的合作。民间融资机构可以参股到正规金融机构中,以便使民间资金融入到农信社、券商基金和城商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使得市场的资金压力得到缓解。另外,企业可以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因为担保机构可以系统、集中地承担数倍于资产的担保责任,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完成资金和商品流向的引导。因此,在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政府应该设立更多的组织合作担保机构,并使当地产业集群企业成为机构成员,以便让民间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得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加强民间融资与典当业的合作,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更加规范化。

3.设立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预防,还需要设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需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以便及时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在民间融资形成的初期,相关部门就需要完成借贷规模、资金流向和利率水平的分析,以便为风险的防控提供指导,继而引导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从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这四个方面完成民间借贷的指标设置,以便进行各类民间融资风险的控制。比如,流动性风险指标就应该包括风险赔付金比率、保证金比率和短期贷款比率等。此外,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民间资本风险预警体系的预控模型,以便做好民间融资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预警。

4.制定配套的市场监管制度

就目前来看,政府应制定配套的市场监管制度,以便使民间融资得到规范的发展。首先应该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以便完成对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即根据各地区的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设定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按照机构的管理要求完成管理人员选用标准的设定。其次需要设立市场退出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设定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标准,使不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尽快退出市场,推进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制度,借款者需要向信用担保机构上交一定的担保费用,而借款者如果无法偿还贷款,则由担保机构支付需还款数额,并向借款人追讨违约金等费用。

第10篇

一、组织部署情况

(一)领导重视、迅速部署。我1行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深刻认识到本行员工一旦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可能形成的风险和不良后果,各支行行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排查方案,采取从上向下,层层负责的排查方式。

(二)深入贯彻、加强教育。要求及时将此次排查的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位员工,使员工深刻认识到参与民间融资等行为的危害性及开展排查工作对于保护员工职业生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我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等活动的重大风险隐患,在工作和生活中真正树立合规经营、合规操作、合规办事的观念。

(三)明确责任、严格排查。

二、排查开展情况

(一)宣传到位、理解到位。为考察前期准备工作的效果,通过调查,全行职工对此次排查工作的内容和监管部门、本行相关文件精神的知晓率为100%,对相关政策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

(二)手段多样、多向排查。

(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涵盖所有业务流程的全部重点岗位。

(四)责任到位、书面确认。

第11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融资风险;规范化;国际经验。

近年来,江苏泗洪、浙江温州、广东东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相继爆出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民间融诉讼案激增事件,暴露出民间融资的风险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引发了社会对于民间融资风险的高度关注。 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壮大,其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暴露出的风险性问题也越来越显著,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在研究我国民间融资现状的基础上,旨在分析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风险成因,并试图探索降低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措施。

一、文献综述。

Andes Isaksson(2002)认为,民间融资活动的存在是由国家金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所致。 正规金融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持有诸多偏见,往往不愿对那些资质条件差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市场的存在有效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满足了民间市场的资金需求。

Mehnaz Safavian (2007) 对 29 个国家的 3564 家企业调查发现,有 57%的企业需要从企业外部融资,其中有 53%的资金来自正规金融部门,有 42%的资金来自民间融资。 企业选择民间融资与当地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税收、法规等。

高峰(2001)认为,国家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放松对民间金融机构过于严厉的管制,对于用途合法且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民间金融业务创新应当给予鼓励,以扩大我国金融创新的空间范围。

陈时兴、蔡祖森(2007)认为,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诸如利用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洗钱、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以上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现有研究更多的是从狭义视角对民间融资的某种风险进行研究,而从制度这个视角研究民间融资风险的文献较少。 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试图从制度这个视角探究相关风险的成因, 同时寻求推动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发展之路。

二、民间融资概述。

1.民间融资的含义。

世界银行将民间融资活动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一国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金融活动。 我国中央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通俗地讲,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地带、未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完全监管的,不以银行等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现状。

①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经济体系对金融市场的需要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增长势头,但是受现有运作模式和信贷规则缺陷的制约,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数量远远无法满足经济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民间融资成为了正规金融领域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其规模越来越大,发展十分迅速。中国人民银行 2011 年对民间融资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至 2011 年 5 月底,我国民间融资总量已经达到 3.38 万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民间融资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参与主体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 民间融资的形式的也由最初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借贷发展到当前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根据发展研究中心 2011 年调研报告,鄂尔多斯流入民间融资的资金有 30%~40%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风险性越发突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领域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式, 未被纳入到金融监管和国家信用控制管理系统,几乎不受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正是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2011 年以来,江浙一带发生了多起中小企业因无法偿还高额民间借贷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被迫选择关门、企业主“逃跑”事件,企业倒闭、员工讨薪问题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冲击。

④融资利率水平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相对于正规金融领域的借贷成本, 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借贷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得多。

我国经济近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引致社会资金需求旺盛。 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正规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水平进一步下降,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民间融资利率成本也不断上升。 温州作为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风向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统计数据,民间融资利率水平要远远高出正规金融领域的水平。 如图所示。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及其成因。

1.民间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①社会风险。 民间融资由过去个人之间发展到现在的个人、企业、中介、正规金融机构参与,覆盖广泛。 由于民间融资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人员众多,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多家庭将面临无法承担的巨大损失。 由此产生的风险极易产生链锁反应,在社会上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这将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将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②法律风险。其一,高利借贷风险。根据 1991 年 8 月 13 日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民间借贷月利率通常维持在 2%~8%之间,但自 2010 年底,民间借贷年利率时常超过 24%。如此高额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和还款负担,容易诱发借贷违约风险,同时,超出正常借贷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贷款方的资金安全也就得不到保障。

其二,违法经营风险。 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同时也有着与生俱来的隐蔽性,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 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 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③信用风险。 民间融资多以亲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信用是维系其运转的关键所在,往往缺少正规的借贷合同。 民间融资是一个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的领域,受专业水平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缺少必要的风险调查、 风险评估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借款的用途通常缺乏全面客观公正的了解和必要的监督。 当前的民间融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也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 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

④政策风险。 受房地产价格和部分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居民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进行炒作。 据调查,在浙江温州 1100 亿元的民间借贷资金中,仅有 35%的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20%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行业的投资, 另有 20%左右的资金由一般社会主体供给民间中介。 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以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对资源性行业的整合, 房地产和资源价格将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调整。

民间融资市场会出现大幅震荡,必将对民间融资链条产生冲击。

⑤资金链断裂风险。 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根据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的研究报告,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 800~1000 亿元, 其中短期贷款的规模是正规金融部门的 3.9~4.3 倍。 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贷双方都是基于短期的经济视角, 对于未来长期的市场变化问题缺乏必要的考虑。

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 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 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融资风险的制度性成因。

①行业因素。其一,正规金融门槛过高,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 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民营资本要进入金融领域,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 1 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 其中,单一境内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0%。 2009 年 6 月,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因而,在十分有限的投资渠道背景下,民间资本只能进入房地产、资源型行业,甚至于盲目地进入其他高风险行业逐利。

其二,银行利率双轨制,催生民间融资高利率。民间融资利率高是引发民间融资风险的重要诱因,而利率双轨制是民间融资高利率的重要推手。 利率双轨制问题会造成价格混乱,使得价格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 利率双轨制在存在,使得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存在很大差距。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正规金融领域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分别设置了上下限。 近几年,我国货币政策当局频繁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工具治理通胀,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快速攀升。 2012 年 6 月中旬,银行间市场 7 天回购利率升至6%的高位。 面对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它们只得转向民间融资市场筹集资金。 民间融资市场融资利率高出官方利率 5~7 倍, 部分民间融资年利率甚至高达 30%~50%。

②法律因素。其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 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做整体全面的规范和调整。民间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只能参照涉及民间融资的现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导,然而,针对错综复杂的民间融资环节,这类法律法规尚缺少准确的细则。而且,现存法律法规之间往往缺乏逻辑性和统一性。尽管《宪法》赋予了市场主体借贷自有资金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是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某些民间融资活动,仍可能被《贷款通则》等定性为非法融资活动。

其二,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PBC)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是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当前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涉及到民间融资的监管,但却没有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作明确的规定。 监督管理主权的缺失导致民间融资活动不能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判定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间融资缺少有效约束,违法犯罪率显著上升,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四、推动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1.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

针对当前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民间融资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准确定义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民间融资活动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规范民间融资的合同内容,从而使民间融资逐步规范。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完善一行三会对正规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从而有效解决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对接。

采取合理措施去除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种种障碍,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 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构建中,应当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 此外,应当允许资金互助社等民间组织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适度贷款,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可用资金不足的瓶颈。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也是民间融资市场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民间融资监管部门应当对民间融资交易活动尽快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通过采集民间融资活动的相关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民间融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监测系统获得的相关监测指标数据,应当及时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为相关监管部门、机构、学者研究制定政策提供真实的数据支持。

4.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针对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化发展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日本通过颁布《无尽业法》(Mujin Finance Law),承认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此外,还有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治理民间融资问题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借鉴各国民间融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模式,对于实现我国民间资本市场规范化、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本文获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CJY108)、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0YJC790241)资助。

参考文献:

[1]Michael Aliber. Informal Finance in the InformalEconomy: Promoting Decent Work among the Working Poor.Working paper on the Informal Economy,2002.

[2]邹昆仑,尤雅。我国民间融资研究最新进展及述评[J].山东财政学学报,2010,(06)。

第1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资本;风险

一、民间资本及江浙两省中小企业概况

民间资本又叫做私有资本,是相对于国有资本而言,根据《浙江统计年鉴2004》,民间资本被定义为非政府拥有的资本,具体说来是指中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我国民间资本的形式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包括手持现金、债券、股票和保险等金融资产)、住房、农民的耕地等。广义的中小企业是对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而狭义的中小企业则是不包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即本篇文章所指。

民间资本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贡献,浙江省作为中小企业的集中地,当它从一个资源匮乏的穷省一跃成为继京、津、沪之后的经济大省时,就足以展现中小企业对于一个地区经济贡献的程度了;而江苏省的中小企业虽然没有浙江省多,民营经济也不很发达,但是江苏省也逐渐认识到中小企业对经济贡献的重要性,所以比重也在逐渐增加,通过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对比(见表一),会发现中小企业产出的经济总量都超过当地总量的一半以上,并且每年还在快速增加。

表一:江苏省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对经济的贡献

表一:根据《2010年中小企业年鉴》整理所得

二、民间资本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如:规模小、寿命短、经营不确定性以及财务不稳定性等使得其在金融界中常常出现融资困难的现象。

深证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有给这些非公有企业提供融资的平台,但是进入证券交易板块的要求非常高,程序比较繁琐,只有达到严格审核标准之后才能进行公开融资,目前中小企业板中上市企业的数量是686家,创业板上的数量是334家2,而据估计2012年中国共有5000万家中小企业,上市的比重还不到1%,所以说只有很小一部分中小企业能够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而绝大部分仍然面临融资困难的现状。

当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融获资金,就会向小额贷款公司或地下钱庄(俗称高利贷)借钱,据媒体报道这些机构给予放贷人的利率一般会高出银行的10倍左右,据调查,地下钱庄的借贷利息年息可以达到30%—40%,短期的月息甚至能够到达50%—120%。尽管利息如此之高,但是根据国家审计署对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调查中显示,有746家企业2011年底民间借贷余额134.85亿元,相当于其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规模的50%,企业有50%的融资来自地下融资,这一比例还是非常大的。很多企业由于无法负担如此庞大的利息,只得宣布破产或者直接不负责任的卷款落跑。

资金对于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就如同人体的血液系统,一旦系统出现问题,人体机能就会发生崩溃,企业也是如此。

虽然有学者认为温州这次大面积出现企业家落跑的现象是他们咎由自取的结果,因为资金没有用在实处,只一味投资于虚拟经济,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加上房地产泡沫,这些资金被套牢,最终导致没有资金进行实体经济才会出现企业纷纷倒闭的现象,如果他们不改变这种投资观点,就算解决了它们的融资问题,得到的资金还是会继续进入虚拟经济,恶性循环,仍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当然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这些企业就是看中虚拟市场存在巨大的快速获利的潜质,才会选择冒险进行房产股票投资,为的也是迅速获得资金来弥补经营缺口,所以根本还是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只要他们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活动,利用闲钱进行虚拟投资也无伤大雅,反而还会促进国家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风险

政府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确实出台了很多政策,比如说让各大商业银行开发出多种适合中小企业特性的金融产品、成立和中小企业相符的小型金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但是由于改制条件严苛而且审核过程繁琐,所以至今仍没有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

(一)过度投资风险

受到金融业利润的诱惑,大量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导致金融投资服务行业的盲目投资,大量小额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成立,金融服务领域可能会饱和,彼此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一旦造成恶性竞争,处于竞争弱势的金融企业为了实现保本经营,可能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如通过各种变相手段高息吸收储蓄、发放高风险贷款以寻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可能导致经营失败,造成社会公众的存款或投资利益受损,这将不仅是经济问题,还会产生社会问题。

(二)关联贷款风险

一些民间资本持有者投资于小额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企图通过控股小额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操纵它们的决策、经营活动来缓解资金压力,为关联企业提供不当的融资便利,这种通过所有权对金融机构施加控制的关系贷款若得不到限制,将会危及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对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成熟,应该要避免大量民间资本过度投资于某一个热门行业,或者投资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范围,一旦这类金融机构进行了违规操作,就有可能会丧失其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本质,利用牌照吸引客户,以合法业务为幌子,私自聚集资金再放高利贷。

(四)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举步维艰

小额贷款公司只是属于有权从事房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它最大的特点就是“手续简单、放款迅速”。虽然它能够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但是有些地区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和风险变大等现象,政府为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或中小企业,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村镇银行是能够在提供贷款的前提下,吸收公众存款,受银监会、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的约束。把小额贷款公司转变成村镇银行能使其有更大的业务平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愿意转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1.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要成为村镇银行,必须找一家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同时还必须交出控股权。原本由自己独自控股的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后,竟然要和其他股东分享利益,获利减少加上不同管理理念的冲突,抑制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的意愿。另外虽然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杨少俊在“2012陆家嘴论坛新闻会”上透露,村镇银行在经营若干年之后,银行业的持股和其他资本持股的相对比例是可以调整的,根据运营状况、管理状况的需求,银行可以减持甚至全部退出村镇银行。可以理解成在正规金融机构把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以及稳健谨慎的经营方法传输给该家小额贷款公司,使其进入正常运营阶段,就逐渐退出控股,将该村镇银行完全由中小企业家管理,我想这其中是有很大风险的,当正规金融机构退出后该村镇银行实质上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区别,但是却做着比小额贷款公司更广泛的工作,中小企业家有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私自提高贷款利率;并且管理者可能没有关于金融行业以及风险控制的知识,不能够自如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因此没有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后盾,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2.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会发现对于村镇银行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这其实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多大差别,所以笔者认为不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有可能会为了价值最大化以及风险最小化,不愿意考虑贷款人的利益,会尽量减少贷款或者将利率抬高;而且村镇银行尽管是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是农信社、大型银行的分支机构都是村镇银行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老百姓对于“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银行是否有信心将钱存入其中,是需要打个问号的,万一银行经营不善,存款人连本金都拿不回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愿意舍弃信誉好的商业银行而将积蓄存于毫无保障的村镇银行?

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风险对策

(一)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为了防止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出现过度投资的现象,可以建立相应的投资导向和风险预警系统,引导民间投资流向,监管民间投资行为,降低投资的系统风险;同时还可以建立投资评价体系,投资评价模型以及反馈调节机制,把民间资本流动与政府服务联系起来,建立一种沟通渠道,将民间资本诉求与政府诉求有机协调。

(二)建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投资基金和退出机制

由于民间资本具有规模小、分散性和单个性的特点,可以将分散的民间资本聚集起来,建立较大的民间投资基金,并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确实维护民间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另外民间资本投资者具有自,可以选择退出该投资基金机构,所以应该要建立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保证在原有投资效果不减的情况下,使单个资金安全退出。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多元化金融监管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民间资本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来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要规范政府与民营之间的投资经营契约,强化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约束,实现真正保障民间投资经营权益的目标,把政府授予民营经济的特许经营权益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且允许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享有同样的待遇,认真清理歧视性民间投融资政策与法规。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亟须构建中央牵头监管、地方协同监管、机构内控监管、社会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五位一体”多元分层的立体型民营金融监管格局,从而避免单一主体监管下的利益重合、监管真空、监管过度等问题,保障民营金融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

(四)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让民间资本安心进入金融领域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投资于中小企业的风险有很大一部门在于中小企业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而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转制成为村镇银行也是因为其中存在利益受损的风险,如果政府能够承担一部分风险,承担未来的部分损失,或者财政拨款“救济”村镇银行,那么村镇银行的压力会小很多,就会尽量按照政策要求多去考虑中小企业企业贷款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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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亚娟,石恩杰,郑芳龄.温州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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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孙婷,宋志彬.温州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1(12).

第13篇

民间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间接融资风险防范与信贷配给

民间借贷不是中国甚至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金融形式,事实上,发达国家如美国,依然有民间借贷的身影。而日本和台湾地区则将民间借贷以及具有一定组织程度的民间借贷逐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具有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示范意义。

即使在没有政府管制、正规金融不够发达与开放的情况下,信贷配给仍然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信贷配给如同劳动力市场上始终存在的失业现象一样,表面上是由超额的资金需求供给引起(如同超额劳动力供给对劳动力市场),但更深层次原因则是长期失衡与短期失衡。

所谓短期失衡,是指经济受到外部原因冲击,利率具有刚性,在经济由失衡向均衡回复的过程中,自然会出现信贷配给;所谓长期失衡,则是指正规金融信贷市场参与者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贷市场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与贷款利率间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单调递增关系,正规金融机构只能采取信贷配给保障自身收益。

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包括两方面:资金价格(贷款利率)和贷款风险(借款者违约概率)。理想状态下,贷款风险独立于资金价格,当市场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时,利率提高,商业银行会增加资金供给以提高自身的收益。但在现实情况下,商业银行难于观察借款者风险特征与投资风险,此时由商业银行决定的贷款利率具备两方面作用:第一,资金价格成为一种甄别机制,利率提高使低收益低风险借款者主动退出市场,这种逆向选择效应使资金价格与贷款风险一同上涨。第二,资金价格成为一种激励机制,利率提高迫使借款者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增加借款者违约的概率,因而利率对贷款风险本身具有激励效应。利率提高可能产生的两种效应均增加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反而降低了商业银行期望收益。基于这一悖论,商业银行会选择相对较低利率水平上的信贷配给,而不是市场出清。

民间借贷声誉机制与节约交易成本

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会从两方面对小微企业进行约束:一方面是与授信额度相关联的实物抵押品(硬约束);另一方面是申请程序、审批周期、还款期限等标准(软约束)。这两方面约束不反映在商业银行公布贷款价格中,但对小微企业来说,却成为融资成本的一部分。

而且对商业银行而言,小微企业克服交易成本越高,意味着对企业约束越严格,贷款风险越低,因此越乐于发放贷款;而当这一成本高于小微企业愿意承受的最大限度时,企业将放弃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设置“隐性约束”对小微企业产生挤出效应。这就是不管金融体系有多么发达,商业银行多么乐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始终都有小微企业无法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原因。这种企业与银行之间无法解决的悖论,是双方基于自身特征做出合理的个体选择之后最终产生的无理组合。

与商业银行“隐性约束”的挤出效应相反,民间借贷将人情、关系、面子等无形成本有形化,而地域、血缘、亲缘等先天关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小微企业所有者或管理层的性格特征、行为偏好、财务状况等等信息体现在资金价格当中。民间借贷通过降低小微企业交易成本,减少了名义资金价格高于银行贷款的部分,反而使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

“快、少、密、短”的小微企业融资

民间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的契合不仅仅体现在交易费用的节省,还体现在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融资特征的满足。小微企业经营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机动灵活,时刻跟随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要。二是没有较大的资本投入,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在总资产当中占比不高。三是小微企业中大部分缺乏透明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除非与所有者和管理层熟识,否则难以获得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四是小微企业生产周期短,资金流转迅速。

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可以用“快、少、密、短”四个字概括:“快”是指资金要求快捷,只要有资金需求,一般都非常急切。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决定了这类企业筹资目的主要是用于资金周转,应付不时的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除非有明确且收益确定的扩张计划,这类企业一般不会进行融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偏好通过民间借贷等简便快速的非正规手段获取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少”是指资金需求量小,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并不需要大规模前期投资,也不需要购置大量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因而资金需求规模并不大。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仅仅通过民间借贷等规模有限的非正规手段就获得了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密”是指小微企业或受规模限制、或出于成本考虑,并不会建立完成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出于保护家族利益,企业主并不愿意透露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更多局限于某一区域或某一人际圈子。“短”与“快”相互关联,是指小微企业融资约定的期限很短或者很有弹性,甚至是隔夜或者隔天。如果没有特定的扩张计划,小微企业融资后很快就会归还,即使借入较为长期的资金,企业往往也会在资金宽裕时要求提前归还。

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以规范、技术等制式方法管理信贷的商业银行无法承受满足小微企业需求以后可能的各种风险,反而灵活、弹性的民间借贷成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交易方式。当然,产业与金融互为匹配、互相支撑的一般规律表明,具备高成长性并承担巨大竞争压力的小微企业,往往需要突破现有制度的金融创新相互支持。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民间借贷是突破金融制度的交易行为,本身就存在很高的风险。

民间借贷风险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损害

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的内在矛盾

民间借贷属于风险较高的金融交易,一旦风险爆发,将对小微企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民间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高度契合,但民间借贷风险又与小微企业融资之间存在矛盾:

一是借款者资产信息变化与贷款者信用评价滞后的矛盾。民间借贷中借款者之所以能够获得资金,就在于民间借贷的交易机制可以将借款者相关信息及个人资产转化为声誉,为借款者提供担保;而贷款者之所以愿意提供资金,则源于自己通过借款者声誉给出的借款者信用评价,如果信用水平和风险补偿符合自己的要求,则贷款者就会提供资金。这种内在逻辑帮助借款者获得声誉租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贷款者则获得借款者声誉担保下的风险补偿,并有可能收获人情、关系等隐性收入。但是,在缺乏信息强制披露的情况下,借款者有隐瞒声誉水平变化的动机和能力,而贷款者的信用评价发生滞后。

二是民间借贷资金筹集方式统一与资金用途异化的矛盾。民间借贷总是与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联系在一起,诚然,小微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满足资金需求。但是,资本的逐利性使获得的资金用途异化,而这些非生产途径获得的资金回报通过比价效应进一步推高资金价格,最终成为“高利贷”。试想,哪一个实际生产行业可以获得180%的年化收益率?资金用途异化爆发的风险又反作用于民间借贷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使其受到牵连,正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三是民间借贷交易机制正常运转保障条件的矛盾。民间借贷正常运转需要三个前提条件同时成立,即借贷双方的重复交易、借贷双方信息的有效传递以及借贷双方行为的可置信威胁。民间借贷中,可置信威胁往往来自于现有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这就与法律存在冲突,保证民间借贷正常运转的前提反而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而且在借款者相关信息及个人资产等声誉信息担保下,贷款者往往忽略借贷交易的重复性,出于“博一次”的目的追求一次性的到期还本付息。更为关键的是,贷款者在承诺高收益的诱惑下,忽略了资金风险以及借款者承诺本身的真实性。

四是民间借贷降低交易成本与易于暴发风险的矛盾。无论是数学推导还是案例分析,所能获得的结论始终是民间借贷一方面可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太过灵活和缺乏管理的交易方式会不断积累金融风险。事实上,民间借贷归根结底是资金试用权的让渡,如果为了节省交易成本还省略必要的风险管理和行为监督,那么违约风险会随着资金和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增加。

民间借贷的有限理性和扩张边界

更为关键的是,以“人”为本的民间借贷,因为有限理性而存在扩张边界。一旦超出这个边界,爆发风险几乎是种必然。

基于声誉、信用约束风险的民间借贷,在理论推导看来完美,是一个非常好的福利改进方式。而且,在一定区域和时间限度内,民间借贷配置资金的效率非常高。但从一个更大市场空间和更长期限时间的角度,民间借贷爆发风险并不是新鲜的话题。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台湾地区曾经大面积爆发民间借贷风险。因此可以认为,民间借贷存在合理性的同时,还具有风险脆弱性。

首先是因为民间借贷双方在商议资金价格时,会受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影响,形成较高水平的利率,而项目预期收益率与借贷利率间并非始终同方向变动,因而民间借贷始终都存在利率虚高的风险,即所谓高利率风险。

其次是民间借贷当中无节制的衍生使金融交易逐渐演变成为“博傻”行为。借贷双方商议的资金价格会受到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影响,最典型就是在经济快速上升时期,借贷双方对未来好的预期会使资金价格偏高,吸引其他形式的金融资产(如现金、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等)投入到民间借贷当中。然而一定时期内的金融资产总是有限,于是对经济“好”的预期会演变成为资金投机的“博傻”行为。

最后是市场内外部原因导致声誉、信用等民间借贷风险约束机制失灵。市场内外部各种原因,不仅形成民间借贷较高的资金价格,也对民间借贷风险具有抑制或扩大的作用。在经济快速上升期确定的资金价格,一旦遇到经济放缓或者突发的外部冲击,爆发风险也就属于预料之中了。

在完美的市场条件下,民间借贷当中的声誉、信用等信息可以有效防范借款者的败德行为,降低风险,保证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转。但当民间借贷双方对未来持有好的预期时,只有不断攀升的资金价格才能保证供给方向需求方提供资金。“有限理性”将导致资金价格最终达到投资收益率难以支撑的水平,于是败德行为、放弃信用成为借款者的最优选择――这是一个有趣的悖论,民间借贷从一个节约交易费用的理性起点,到达一个相互“博傻”的非理性终点――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民间借贷风险爆发具有周期性,而且往往爆发于经济快速发展之后的调整时期――这对生产经营本身压力就很大的小微企业而言,无疑需要承担额外更多的金融风险。

解决问题“制度”胜于“数量”

事实上,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是一个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当中的制度问题,而不是流动性短缺或者资金短缺的数量问题。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应采用的方式,“制度”手段优于“数量”手段。

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难归根结底是制度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源自小微企业为减少交易成本,以声誉、信用等无形资产为担保,将交易成本转化为利差的资金借贷。这实际上是对现有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并非社会流通当中的资金短缺,而是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产生的挤出效应。一言以蔽之,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难,需要的是突破性的制度创新。

其次,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都是市场行为,需要市场机制而不是数量支援解决问题。解决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目前采用的策略多为依托商业银行展开。这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是市场行为,不是“扶贫”或“救济”,所以考虑收益和成本的问题。二是即使是“扶贫”或“救济”行为,也要考虑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而国有商业银行归根结底还是依靠政府信用担保。三是如果风险转嫁到政府,那么这既是对“投机者”的鼓励,更是对“老实人”的不公。更关键的是,民间借贷本身是为了谋取利益,是最典型的市场行为。市场的事情还是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而不是简单的数量支援。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要依靠完善市场机制

一是应允许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发挥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特征的契合。正如前文所述,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小微企业融资特征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求两者各自合理选择产生的无效悖论,而民间借贷则是与小微企业融资特征高度契合而产生的制度突破。而且民间借贷有内在的风险约束机制,按照笔者以前的研究,只要“交易重复、信息传递有效、可置信威胁”三者同时成立,那么民间借贷将声誉、信用等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的过程是有效的制度突破。

二是民间借贷本身能够生存并发展,在于能够将借款者社会属性和财产信息转化为声誉,提供资金担保。因此,控制民间借贷风险需要从信息传递和投资者教育等完善市场机制的角度进行管理。对于民间借贷及其风险而言,严格管制将对小微企业融资产生影响,放任自流又导致风险频发、影响恶劣,即“抓则死,放则乱”。所以控制民间借贷风险只能跳脱出针对民间借贷本身,从市场信息传递的有效性角度,尽可能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且,以知识普及、风险警示的方式对贷款者进行教育,减少交易当中的“博傻”行为,有效控制比价效应所产生的“高利贷”。

三是尊重偏好风险投资者的选择。我们必须承认市场当中存在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群体,而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方正是这一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民间借贷始终都是一种市场行为,如果要严格禁止,最终将演变成体外循环且积累巨大风险。因此,需要因势利导,逐渐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适时推出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当中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

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需要政府高度智慧

对于这种完全市场的行为,严格的政府管理没有效果,因为这种市场行为本身就是制度突破的产物。真空的政府管理同样无效,因为市场永远无法达到声誉约束机制所要求的完美状态,所以,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首先,小微企业是弱势的市场主体,需要政府予以帮助。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需要依靠市场机制,通过发挥市场发现价值、优化配置的功能进行解决。但在开展这些工作之前,需要明确小微企业的市场地位。虽然金融中介特别是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信贷配给是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但从整个市场的角度来说,小微企业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因此弱势的地位需要地方政府予以帮助。

其次,需要超然于市场的针对民间借贷资金用途异化可能的监督。民间借贷风险的爆发,主要是参与“高利贷”个人或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而将资金投入到实际生产当中的企业,虽有挑战但运转良好。这说明民间借贷风险并不完全在于民间借贷本身,资金用途的异化是更大的风险隐患。这就需要一个超然于市场的信息收集和提供方,保障信息的有效传递,并监督资金用途。

再次,小微企业支付的风险补偿不应超出合理范围,需要法律予以约束。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方愿意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要求一定的风险补偿。如果缺乏客观统一标准评判企业风险,这一溢价往往由借贷双方商议形成。在民间金融行为中,这一溢价会基于比价效应不断攀升,最终超出企业本身成长空间,形成“高利贷”。因此,小微企业融资中的风险补偿,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特别需要打击非法集资,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最后,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需要创新思维。在小微企业自身特征、资金供给方出于风险防范或是要求风险补偿的背景下,寄希望于传统方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非常困难。这就需要跳脱原先的制度框架,通过金融创新将小微企业以金融产品的方式推向市场。债券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一方面,债券可以基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使小微企业实现资金“可得性”;另一方面,债券可以确定小微企业风险补偿的合理区间,避免风险溢价超越企业成长空间,实现资金相对的“低价格”。

第1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成因;防范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去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渐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当比例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从而催生资产泡沫风险。而2012年我国经济形势日趋陷入下行周期,随着经济下行整体出现的流动性风险要远高于银行,而且缺乏有效的流动性支撑。一旦资金链断裂,所引起的信贷危机将极大地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我国民间借贷风险成因分析

通过对部分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存在着利率风险,政策风险,企业风险,监管风险,法制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些风险给银行带来了一定冲击,导致银行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下面简要探讨一下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机制。

(一)利率方面。首先,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低,利率不市场化,一定程度上低于通货膨胀率,使得人们不愿将闲置资金放置银行任其贬值,所以民众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获得更高的利息;其次,银行贷款利率高,对中小企业有严格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因而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再次,民间融资市场利率高,市场不规范,资金虽易于筹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政策方面。第一,融资政策偏紧是导致民间借贷的重要原因。2011年以来,实体经济处于低迷状态,而央行行为了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得信贷资金持续收紧,融资渠道本就狭窄的中小企业因而转向了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第二,我国尚未形成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银行在选择贷款对象时,往往考虑的不是企业的发展前景和企业效益,而是企业的性质和规模,这就使得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很难获得贷款。

(三)企业自身。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四项成本压力。一是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涨压力,二是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所带来的成本压力,三是融资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四是国家税费的负担过重的压力,这些成本压力使得企业负荷过重,不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四)监管方面。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是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外在原因。我国缺少明确的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的管理,监管上的空白使得民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从而使风险难以控制。

(五)法制方面。我国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滞后,相关性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也屡见不鲜[1]。

(六)社会方面。由于制造业利润越来越薄,而能源矿产,金融等垄断性高盈利行业又使得民营资本很难进入,前几年的火爆股市和楼市产生了大量的民间闲置资本,这些资本大量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而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中小企业面临高利率的借贷和破产的威胁。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一)拓宽民间融资渠道,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民间借贷业务,鼓励大中商业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加大正规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减税政策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2]。

(二)中小企业是民间借贷最大的需求者,大中商业银行越是对中小企业贷款严格限制,越是逼着中小企业走向民间借贷市场,从而引发民间借贷超高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金融债券,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再担保机制,减轻中小企业贷款压力,降低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为其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

(三)建立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能力,同时民间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抵抗信用风险的能力,防止民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四)严格限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出一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条例,防止民间借贷向不良方向发展,民间借贷本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应鼓励民间借贷市场交易公开化,阳光化,在融资市场上充分发挥其积极主动的作用。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使自发的民间融资转化为理性融资行为,疏导民间借贷向正规方向发展,尽快将其纳入社会体制内管理,使民间借贷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努力进行金融创新,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多方位借贷服务。

(七)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业务,努力加强我国金融体系抵抗风险的能力,优化社会金融结构,从根本上遏制不良民间借贷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投资市场[3]。

参考文献:

[1]魏澄荣.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经济,2012(6).

[2]范建军.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形成的原因和对策[J].经济纵横,2012,(4).

[3]苏柯蓁.疏导民间借贷 拓宽融资渠道[J].时代金融,2012(4).

作者简介:

刘文(1993-),女,现就读于江苏大学财经学院金融学专业。

第15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利率规范化;风险控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温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调查研究结果,民间金融是民营中小企业主要的间接融资方式,所占比重在70%以上。极高的民间融资利率所产生的高额融资成本已扰乱了市场的有序、合理竞争。目前,被称为“灰黑色金融”的民间金融,因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而难以得到有效监管,产生较大的风险。

一、 文献回顾

1、 关于民间金融风险的现状探讨

伴随着民间金融市场的活跃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不断,风险损失时有发生。以温州为例,2011年3-5月,温州平均每天发生近30起约一千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在缺乏监管的灰色地带,常有拖欠贷款等违约行为发生,甚至引发暴力。

林毅夫等(2003)通过构建模型得出“金融抑制”只是民间金融风险的一个强化因素,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范飞龙(2002)认为,在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根本原因是企业信用能力不足。刘民权等(2006)认为,一些民间金融往往非法运行,因而必然依靠严酷的惩罚机制来保证其合同的有效实施,从而使其部分成员违约。吴正刚(2009)认为民间借贷相对正规金融面临更多的监管风险,利率走高合乎情理。但为追求高风险、高收益无视市场利率的存在,制定过高的贷款利率,将导致高利率风险。徐彩苹,董玉霞(2012)认为民间融资大多采用信用融资方式,因此操作很不规范,法律约束力差,极易引发信用违约,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研究

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但如果能对其加以规范和利用,将一定程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推动我国金融改革。如何正确引导、规范和利用民间金融已成为很多学者探讨的焦点。

Braverman (1986)认为,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等都相对比较了解,因此他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甄别。麦金农和爱德华.肖(1996)认为,发展中国家若要解决民间借贷问题,只能实施金融深化,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山东银监局局长周忠明(2008)指出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有助于解决借贷市场中交易成本过高和道德风险问题。李丹红 (2000)立足于民间金融潜在的巨大风险,从加强金融安全的角度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张艳(2008)通指出应正确引导民间金融扬长避短,以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完善金融体系,进而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王立国(2009)建议制定民间金融的保护法律,强化风险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并培育民间金融市场,以防范风险。

我国民间金融活动非常隐蔽,研究数据难以准确获得,新法律、法规难以在短期内制定,因而通过法律来规范民间金融难度较大。本方通过分析民间金融面临风险,提出民间金融风险利率规范化的建议,以提出有效、合理的监管参考。

二、 民间金融风险分析

民间金融的风险既有内部风险,也有非自身外部的风险。其中,内部风险包括经营风险、高利率风险、违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监管风险等。尽管民间金融有多种风险,但内部风险、政策及垄断的风险、贷款条件风险都会反映在其高利率水平上,产生高利率风险。因此,高利率是民间金融风险的根源。

三、我国民间金融高利率的影响

民间金融利率高有以下诸多不利影响。

1、高利率收益的民间金融将导致存款利率较低的正规金融体系内的大量储蓄外流,从而(删除)造成央行难以把握市场的真实资金供求情况,无法合理制定基准利率水平,从而打破了利率的市场平衡。

2、民间借贷高利率借款者可能没有想过一定如期如数偿还借款,从而引起债务纠纷,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3、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外的“市场利率”反映的仅是局部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央行通过运用利率杠杆的作用效果会受到影响,削弱利率政策的具体实施效果。

4、民间金融处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率不受央行利率政策的宏观调控,借贷资金供应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将极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金融配置资金的效率将降低。

民间金融能通过依靠地缘、人缘等关系直接控制风险,方便跟踪调查整个借贷期间的信用资金情况。但民间金融利率具备灵活的定价机制和利率随行就市的特性,它为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提供参照。

四、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规范研究

民间金融不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因而它的利率大小不能完全透明地、合法成为我国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参考标的。为改善它的不公开性、不合理性及不规范性,建议政府加以宏观调控,通过政府保险担保将民间金融带入“阳光化”的境地,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以规范利率来控制风险,实现“利率决定在市场,调控在政府”的模式。即将民间金融纳入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系统,此时民间金融利率依然由市场供求决定,而不是完全由中央银行控制,政府部门通过间接干预以控制民间金融风险并引导其规范化发展。

政府在规范、监管民间金融利率时,应避免对民间金融的直接管制,应尽量将监管力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里。通过间接干预和直接引导,通过规范的约束措施,促使市场向具体、良性的方向发展,使民间借贷利率能客观地反映借贷资金的价格,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协调发展,给地方经济的发展增活添力。

参考文献:

[1]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秩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Schreiner,M.Informal Finance and the Design of Micro finance[J].Working Paper, 2000a.

[3]张燕,冯营丽.吴正刚.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的分析—以法经济学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4]周忠明.民间融资“阳光化”的五个要点[N].20世纪经济报道,2008,11.

[5]杨茜云.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分析[J]. 现代商业,2012,(07).

[6]倪舰.民间金融风险与控制. 中国国情国力2009(10)

[7]徐彩苹,董玉霞.浅析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及对策[A]. 工程和商业管理国际学术会议论,2012

[8]闵国斌.民间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9]付爱莲.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研究—引入政府保险促进利率规范化[D].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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