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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兴起
1.1公共卫生与公共卫生伦理学
公共卫生就是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为保障人人健康的各种条件所采取的集体行动[1]。这是1988年美国医学研究所(InstituteofMedicine)关于公共卫生的里程碑式的定义。公共卫生,是指组织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提供医疗服务,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2]。这是中国首次提出的公共卫生定义,论及首次,仅仅因为中国对公共卫生基本概念的探索和研究较少,但实际上,公共卫生的实践确是极其丰富的[3]。长期以来,公共卫生对流行病学、传染病学、预防医学、政策法规方面的研究较多,而公共卫生伦理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开垦阶段。公共卫生伦理学是探讨与促进群体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行动相关的规范,主要关注群体层次的伦理学问题,特别是政府、公共卫生机构及其成员、医疗机构及其成员、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它一方面用于指导培养公共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精神,以维护公众的信任;另一方面,阐明指导公共卫生政策与措施的伦理价值,以促进人群健康和社会公正[4]。简而言之,公共卫生伦理学是一门旨在探究与公共卫生行动有关的行为规范的伦理学科[5]。
1.2公共卫生伦理学与医学伦理学
公共卫生问题是医学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共卫生的伦理问题也是医学伦理学必须重视的问题。但是,公共卫生伦理学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侧重面不同,因此,应建立不同的伦理框架。传统医学伦理学以医患关系为中心,以个体的生命健康为主题,重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20世纪60年代,人体试验、器官移植、生殖技术、生态污染这些伦理问题扩展了传统医学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医学伦理学进入生命伦理学阶段。生命伦理学仍然以个体权利为中心,强调病患个人的理性自主。1989年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合著《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提出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成为指导医学伦理实践的基本的四原则。传统公共卫生以流行病、传染病的防治为重点,现代公共卫生除了应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外,越来越关注社会、政治、经济因素影响下的健康问题,以及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下的社会政策和法规问题。公共卫生伦理学侧重的是群体健康和社会的整体价值。新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生命伦理学家认识到,医学伦理学的原则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解决公共卫生领域的伦理学问题,开始探索公共卫生伦理学的伦理框架。西方较早的学者有NancyKass[6]和Upshur[7]以及2003年国内《公共卫生领域中的伦理学》一文[8],试图探索公共卫生伦理学的适用原则和伦理框架。2002年美国公共卫生协会关于“公共卫生的伦理实践原则”中,提出12条应该性原则(PublicHealthShould),内容涉及疾病预防、个人权利、社区健康、尊重个人和社区文化、保护环境及公众信任等[9]。在《试论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一文中[10],提出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效用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互助原则和相称性原则。
2公共卫生伦理学的思考方式
2.1适度多元化,避免主义化
功效、自由和平等,这些是公共卫生领域中最基本的、合理的、独立的伦理价值观,当这些伦理价值发生冲突时,应该制约平衡,任何一个都不是绝对优先的。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制约平衡?当功效与自由发生冲突时,要考虑当前获得的功效是否值得牺牲相当多的个人自由。通常,人们会选择最低程度地限制个人自由以取得最大社会功效。功效主义、自由主义或平等主义任何一个主义都不适合解决公共卫生的伦理问题。公共卫生伦理学的相称性原则就是基于这种思考。当人们比较功效、自由和平等哪个更优先时,不能固定化,而是要结合具体的情境,包括医疗资源供给、疾病性质、社会经济发展、公众信任度等。当然,功效、自由和平等并不是所有情境下都发生冲突,三者可以同时取得。
2.2处在关系中的思考方式
处在关系中的思考方式[11]认为公共卫生的伦理问题应该基于关系中的自主、关系下的社会正义和关系中的社会团结。公共卫生的实践需要一种社会团结和互相信任的氛围,特别是得到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们的信任和支持。女性主义和社群主义视角将对个人权利的重视转移到关系中来,公共卫生伦理也需引入这种关系的视角。关系中的个人自主。即使我们谈论尊重个人自,这种自也不是绝对的。个人总是存在于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背景中,只有和其他个人产生互动和关系才能突出个体的身份和权利。个体的健康状态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特定历史、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即便与生物遗传因素相关,也存在于家族谱系的关系之中。关系中的个人是社会结构中的个人,不可能完全平等。建立在关系中的社会正义。不同于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的分配正义,IrisMarionYoung1990年在《正义与不同的政策》书中提出基于社会结构的社会正义,即存在五种不公正的社会压迫形式:剥削(Ex-ploitation)、边缘化(Marginalization)、无权力(Powerless-ness)、文化帝国主义(Cultureimperialism)和暴力(Vio-lence)[12]。这种社会正义是一种对人们处于社会结构中的关系式的理解。人们要尽量去纠正不同关系组群之间的不公正,而不是强化这种不公正。Powers和Fa-den2008年在《社会正义:公共卫生和健康政策的道德基础》一书中[13],提出社会正义是公共卫生最基本的道德辩护,与Young的关系组群不同,他们认为社会正义基于可以衡量人类幸福的六个维度:健康、个人安全、理性、尊重、依恋和自主。这几种不同维度是互相渗透和互相影响的。关系视野下的公共卫生伦理学应该特别重视识别和揭示复杂人际网中处于特权和处于不利的群体。关系中的社会团结。一些生命伦理学家提出团结也是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观。一个社会的法律、机构和习俗就代表着这个社会的行动方式,就像个人行为表达出个人动机一样,社会的行动也表达出社会群体的信念[14]。社会团结强调的是一种利他性和互惠关系,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尤其能从同情和移情的互助中受益。公共卫生中,通常处于社会地位最低和最没有权势的群体的健康风险越大,我们应该更多考虑这些群体。生存、安全是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我们不能把不利的群体或社会当作他们,有优势的群体或社会当作我们,不管我们还是他们,在公共卫生伦理中,健康和幸福永远是人类共同的利益追求。
3公共卫生伦理学研究内容及相关伦理问题
3.1疾病防治中的伦理问题
3.1.1传染性疾病防治与相关伦理问题。
公共卫生一直关注传染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危机事件。人类历史上曾数次爆发过大规模的天花、鼠疫等烈性传染性疾病,数以万计的人在瘟疫中丧生。虽然这些疾病有的已经灭绝,有的只是小规模再发,但新的传染性疾病仍时有发生。在面对传染性疾病时,公共卫生的伦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冲突,即监管与隐私权的冲突;强制疫苗、测试和治疗与是否对医学干预的知情同意权的冲突;强制社会隔离的措施与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政府对公众的义务、管理能力与信息透明性的社会不安定之间的冲突。
3.1.2非传染性疾病防治与相关伦理问题。
近几十年,心脏病、癌症、糖尿病、呼吸系统疾病等非传染性疾病(NCDs)的致死率已占到全世界死亡率的63%。联合国2011年在纽约召开关于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控制大会,这是继AIDS以后联合国大会第二次召开健康疾病相关议题的会议,敦促世界各国做好NCDs的防治工作[15]。除以上NCDs外,美国特别关注肥胖和超重,以及相关的饮食习惯、生态问题[16]。非传染性疾病主要与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环境因素相关,它主要的伦理问题涉及个体健康和行为对他人、社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与个人自由、社会公正。
3.2以群体为单位的伦理问题
3.2.1弱势人群、重点人群的伦理问题。
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自身原因或社会原因造成的出现生活障碍的人群,比如年老体弱者、残疾人、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主要指儿童和孕产妇。在《儿童健康,公共卫生》这篇文章中[17],作者认为儿童应该受到有益的干预措施以保护健康,这些措施包括常规疫苗、新生儿筛查、营养摄入和早期疾病的预防。孕产妇需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和产后访视。这些群体涉及到的伦理问题主要有政府责任与义务、国家父权干涉与家长自由、卫生公平与效率、卫生资源合理分配。
3.2.2特殊人群伦理问题。
这部分群体包括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变性人、双性人(LGBT),他们因为不同的种族、年龄、社会经济地位属于不同的个体,只是因为与性相关的特殊性集合在一起。实际上,LGBT每一个字母都代表不同的群体,他们有各自的健康伦理问题。社会受二元论思想影响,男女两性以及两性结合的思想根深蒂固,LGBT因为动摇了社会主流思想而处于非主流地位,很多人根本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无法享受一般公民基本的权利。LGBT的伦理问题主要有社会公正、尊重与宽容、隐私保护、AIDS伦理[18]。
3.2.3医务人员面向社会服务的伦理问题。
医务人员肩负对病人和对社会的双重义务。在对社会的义务中,医务人员主要承担面向社会预防保健的责任、提高生命质量的责任、参加抢险救灾的责任、发展医学科学的责任。预防保健指向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抢险救灾是指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赶赴现场,提供健康服务。发展医学科学指不断钻研医学知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医务人员提供公共健康服务时主要的伦理问题有医务人员的义务、疫病流行时的资源分配、政府的职能、国际组织的作用。
3.3公共卫生政策制定中的伦理问题
公共卫生政策制定需要对其目标设定和价值取向进行深入反思。公共卫生政策制定一定要兼顾效益与公平。公共卫生政策要提高政府的公共医疗服务水平,使人人都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最重要的是集中公共资源提供真正的公共产品,比如公共卫生与医疗保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公共卫生等措施在内的预防疾病的条件,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解决弱势群体看病难的问题[19]。
3.4生物科学影响下的伦理问题
生物科学的发展也带给公共卫生新的伦理问题。比如,器官移植发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不仅会影响临床治疗,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人类基因组计划(HGP)、生物银行(Biobank)也是医学伦理与公共卫生伦理共同关注的问题。HGP由美国科学家1985年提出,1990年正式启动,2005年完成,是人类为探索自身奥秘迈出的重要一步。然而,一方面HGP企求更深层次地认识人体,通过基因诊断和基因治疗战胜疾病和促进健康;另一方面却引起隐私权、人类尊严的亵渎、基因歧视等伦理问题。近几年来,生物银行获得了公众的广泛支持,但也带来伦理的、法律的和社会的(ELSI)各种问题,包括社会公正、个人自主知情同意、基因咨询和意外发现(IFs)的处理[20]。
3.5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问题
为了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一切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都必须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IRB)的审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最核心的伦理问题是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受试者招募可能是弱势群体,有些研究是针对某特定人群和社区的健康需求,所有人体试验的研究目的最终是为了促进整个人类的健康,这些都与公共卫生伦理密切相关。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伦理问题主要有个人或社区知情同意、风险利益的公平分配、利益冲突、国际合作的伦理审查。
4公共卫生伦理学的未来发展
1.医学伦理学是什么
医学伦理学(MedicalEthics)就国内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有学者将医学伦理学称之为医德学,还有学者认为医学伦理学就是生命伦理学,二者的区别不过是同一个对象的不同称谓而已。由朱贻庭教授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认为,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研究活动中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一门应用伦理学科。据此,李本富教授将医学伦理学划分为医德学、近现代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三大部分,并认为这三部分反映了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不同阶段。
对于医学伦理学的不同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初期阶段,轻率地否定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利于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因为不同的研究视角,有利于丰富和繁荣医学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2.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邱仁宗'研究员认为医学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丘祥兴教授则主张医学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伍天章教授也坚持同样的观点;而孙慕义教授则认为医学伦理学是伦理学与医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既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理论医学的一部分,是医学人文学的学科成员之一。
关于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在不同研究者的视野里’其学科性质是很模糊的,甚至在同一作者的文本里也是模糊的,这必然置医学伦理学在学科地位上处于尴尬困境。目前在全国性的伦理学会议上,甚至在专门讨论以应用伦理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上,几乎听不到医学伦理学的声音;即使在全国性的医学伦理学会议上,也很少听到医学伦理学以外的伦理学界其他学人的声音W。与此相似而又颇为不同的另一个问题是,因医学对医学伦理学的笼罩而形成的医学伦理学好像是寄生于医学之上的、可有可无的、道德说教的阴影。笔者认为,摆脱此种困境,真正确立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对其研究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医学伦理学的研究绝不应是伦理学原理的简单套用,二是必须突出医学伦理学是一门为医学道德立法的价值学科,是医学的精神家园。
3.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医学伦理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医学伦理观是有差异的,就算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医学伦理观念和规范也有所区别。这体现在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方面,在我国的争论也较多,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杨同卫、封展旗等学者认为可以从职业伦理层面、技术伦理层面、制度伦理层面展开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李本富、李传俊、丛亚丽等教授认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医德的基本理论、医德的规范体系、医德的基本实践、医德难题等四大部分。
应该说上述看法都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在我国学界仍然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在研究中总把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混同起来;二是研究仅注重医学伦理中的个体德性,而不是从个体与整体相结合的角度拓展其研究内容。笔者认为,医学既是个体的,也是社会的,因此,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应与时俱进,紧扣医学发展的时代内涵,探讨医学发展各个层面的伦f问题,惟此,医学伦理学才能更好地服务和引领医学实践。
4.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从一定程度上说,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是看其是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科学研究方法,我国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基于学科的性质定位、不同角度的审视等原因,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丘祥兴教授认为研究医学伦理学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李本富教授则认为,研究医学伦理学在坚持唯物史观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基础上,还须运用归纳和演绎法、系统方法、比较法等;而伍天章教授则主张典型案例分析,提倡数据统计法。
当前在我国从事医学伦理学研究和实践的人员,大多分别来自医学和社会科学两个领域,既熟悉社会科学,又从事医学工作的人员并不多,这就造成医学伦理研究要么缺乏“伦理学”理论厚度,要么脱离“医学”实际。笔者认为,在遵循医学伦理学一般研究方法的同时,必须借鉴、引入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
5.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议特别委员会提出与制定了脑死亡的标准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北欧等也先后提出了脑死亡的标准。目前,全世界约有8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脑死亡制定标准。
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也开始了脑死亡判定的理论研讨。围绕脑死亡标准产生的伦理争论,孙慕义教授认为“从医学和立法两方面承认脑死亡标准已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的脑死亡标准是十分必要的。”邱仁宗研究员就脑死亡病人终止治疗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决策的程序也做出了宝贵的探索w。笔者认为,关于脑死亡的伦理之争,从积极方面说,关系到怎样破除陈旧观念以排除对医学科学发展的阻碍;从消极方面说,关系到怎样防止利用脑死亡和器官移植谋杀他人。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无疑表征着脑死亡在我国的实施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6.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由此在全国掀起了广泛的安乐死合法化与否的激烈讨论。456安乐死观念的提出和实施,冲击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使伦理学和法律面临新的问题。当前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主要有四种不同意见。其一,反对任何类型的安乐死;其二,赞成任何类型的安乐死;其三,赞成在严格监督条件下施行“自愿直接”或“自愿间接”两种安乐死形式;其四,赞成被动安乐死。就以上争论的理论依据来说,持不同意见者都不同程度地将人道主义、功利主义、境遇论伦理相对主义作为自己的伦理依据。
我国传统文化认为人的生死都是命中注定的,谁都无法干预。用儒家的观点审视,主动安乐死不仁,被动安乐死不善;道家认为人类生死均受自然规律支配;佛家思想崇尚生命、力戒杀生。安乐死的提倡与这些传统观念有一定的距离,直至现在仍很难为我们的文化所接受。但是,人的出生是无法选择的,能不能给活着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们期待着。
7.克隆人的伦理问题
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问题引起了人类的无限退想,并夹杂着兴奋、不安或焦虑,由此引发的巨大伦理学争论在历史上也是罕见的。当前关于克隆人的伦理争议主要存有三种观点:其一,坚决反对。甘绍平研究员指出,克隆人是人类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其二,无条件支持。其三,审慎理性对待克隆人技术是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何作庥院士认为我们没有理由去妨碍科学的进步,人类应宽容地对待克隆技术。高兆明教授则站在中华民族医学科学飞跃发展的角度客观审视克隆人技术的影响。
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问题所引起的全球范围的激烈论争仍在进行着。我国政府对此问题的立场是:主张区别对待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鼓励和支持以治疗为目的的人胚胎千细胞研究,促进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发展。
8.关于器官移植
充足的、高质量的供体器官是开展器官移植的前提,然而当前器官移植的现状是:供体器官来源匮乏,严重地阻碍着器官移植工作的发展。由此产生的伦理争议有,关于尸体器官和活体器官采集的伦理问题,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商品化和器官的分配的伦理问题。针对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争议,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器官分配的伦理制度上,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认为在选择受体时应把配型相容性排在前列,术后具有良好的存活前景的优先,其他参考项目是:社会价值、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支付能力、医疗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等。
9.基因组研究与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
自2000年人类基因组草图公布后,基因组研究便进入后基因组时代,但由此引发的伦理争论也十分激烈。争论的问题主要有:是否发生基因歧视现象,基因资源的专利与资源争夺,基因决定论还是非基因决定论,基因技术普及带来老龄化社会的压力,基因治疗对个体和人类社会是否安全,基因诊断、治疗是否会造成医疗费用的猛增,体细胞、性细胞及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或基因修饰的难以预料的后果影响等。由于基因治疗不同于一般的药物或手术治疗,其高效性和风险性并存,从国际上看,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_。但是,在基因与伦理的矛盾冲突中,我们的伦理选择应该是什么?这正是当前迫切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10.健康伦理和卫生资源分配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健康伦理已成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有学者指出健康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如何确保全体居民公平地享有卫生保健,尤其是贫困人群的卫生保健问题;二是怎样提高全体居民的生命质量,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在影响卫生保健的诸多因素中,卫生资源分配状况无疑与之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有的学者主张遵循公正原则和效用原则分配卫生保健资源;有学者主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元的公正标准和原则,认为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效益性原则、价值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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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来,科学技术伦理学在中国经历了从引进、萌生到发育、成长的过程,己经成为一门有较高关注度的“显学”,但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有待商讨的问题。一般而言,有争议、有不同见解有利于新兴学科的发展。当前,为了推进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健康发展,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元研究,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进行有效的交流、对话,尽可能地在更多的方面求大同存小异。本文仅就三个基础性问题陈述我们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科学技术伦理学、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的关系
由对中国知网(cnki.net)中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搜索可知,“科学伦理学’|1]121、“技术伦理学”131、“科学技术伦理学”(含“科技伦理学”)141这三个术语,在期刊文章篇名中出现的时间分别是1981年、1987年和1988年。在近几年的学术讨论中,有学者提出,科学是价值中性的,不存在伦理问题,因此“科学伦理学”这个术语是不能成立的。还有的学者认为,以基础学科为核心的“科学“其伦理性不足,探讨其中的伦理问题似无必要”151,只能以“科学技术伦理学”之名进行相关的伦理学研究。
这里,涉及一个科学是否存在“伦理性”或“伦理维度’的问题。如果我们认同“伦理”是指处理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界相互关系所应当遵循的道理和规则,那么科学活动也必然存在着日渐复杂且不可回避的伦理问题。很显然,人们对“科学伦理”问题是不能视而不见的,科学伦理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或一门学科也有存在和发展的理由。
就研究内容而言,科学技术伦理研究在总体上有两种思路:一是综合式研究,即以科学技术整体的伦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一是分析式研究,即分别以科学的伦理问题、技术的伦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前者的研究成果集结为科学技术伦理学,后者的研究成果分别集结为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
科学技术伦理学、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转化为科学技术伦理、科学伦理、技术伦理三者的关系,甚至可以归结为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三者的关系。按通行的理解,科学技术与科学、技术之间存在着包容关系,科学技术伦理与科学伦理、技术伦理之间存在着包容关系,科学技术伦理学与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当然也应当存在着包容关系。因此,我们讨论科学技术伦理学、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可以转化为重点讨论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之间的关系问题。
1982年陈昌曙发表《科学与技术的差异和统一》161—文,对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最早做出了清晰的阐释。此文被视为中国学者研究技术哲学的始点。此后,还有一些学者著文讨论科学与技术的差异或区别问题171。通过20多年的思考和辨析,人们在科学与技术的关系上己经形成基本的共识,如在两者的差异方面,都承认科学与技术是有着不同内涵的两个范畴,分属认识与经济两个领域,有认识自然界与改造自然界两种基本目的,有真理性与实用性两种评价标准,等等。既然科学与技术存在差异,当然就可以而且也应当分别进行研究,于是就分别形成了科学史与技术史、科学学与技术学、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等几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学科。由于科学与技术还存在着不能绝然分隔的联系,科学史与技术史便可以综合成为一门学技术学,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便可以综合成为一门科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史、科学技术学、科学技术哲学的存在,并不排除科学史与技术史、科学学与技术学、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的独立发展。
同样的道理,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发展也不应拒斥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分立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的发展就没有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发展,科学技术伦理学只能与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携手并进共同发展。一般而言,科学伦理学研究科学活动范围内的各种伦理问题,技术伦理学研究技术活动范围内的各种伦理问题。正如科学与技术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一样,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也是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的。因为科学活动的伦理本质、道德关系、道德实践、道德规范体系与技术活动的伦理本质、道德关系、道德实践、道德规范体系还是有所不同的,对前者的专门研究是科学伦理学的使命,对后者的专门研究则是技术伦理学的任务。
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关系,可以类比为两个有部分面积重合的圆。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有重合的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深化演进,这个重合的部分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但是,科学伦理学的圆心与技术伦理学的圆心却是永远不会重合的,因为作为科学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科学伦理与作为技术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技术伦理只可能出现部分重叠,亦即科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核心课题与技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核心课题永远不会重合。
建立在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基础上的科学技术伦理学,并不是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简单加和。
一方面,科学技术伦理学要包容科学伦理学、技术科学技术史科学学与技术学便可以综合成为一门科伦理学的内容.当然也包容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重叠部分;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伦理学还需要有一些超出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的“溢出性”研究内容,如科学技术视角的人与自然界的道德关系、科学技术进步与道德进步的互动机制、科学技术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关系等。
二、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基础性课题
2007年4月初,笔者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1981~2006年的期刊进行检索,共搜得以“科学技术伦理”(含“科学技术的伦理”、“科技伦理”)、“科学伦理”、“技术伦理”作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293篇。这些论文的内容,涉及科学技术伦理思想、科学技术伦理意识、科学技术伦理观、科学技术伦理基本范畴、科学伦理精神、技术伦理原则、科学技术伦理与公共理性的关系、科学技术伦理与法的关系、科学技术伦理规范、科学技术伦理社会化、科学技术人员的伦理责任、科学技术人员伦理态度、科学技术伦理价值系统、科学技术伦理建构原则、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建设、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生物技术伦理、企业信息技术伦理、科学技术伦理教育、科学技术伦理学元研究等诸多课题。同期,笔者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还搜得以“医学伦理”作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199篇和以“医学伦理学”作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455篇。这些论文的内容同上述论文的基本内容是大体对应的,主要涉及医学伦理思想、医学伦理意识、医学伦理观、医学伦理原则、医学伦理决策、医学伦理模式、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建设、医学伦理(学)教育、医学伦理学元研究等问题。
依据20多年来科学技术伦理学在中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可以将其主要研究内容概括为如下八个基础性课题。
—科学技术伦理思想的历史发展。技术的产生先于科学,因此技术伦理思想比科学伦理思想有着更久远的渊源。目前,学者们在中国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史和国外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史的研究方面,都不够系统和全面。今后,我们既要对自古洎今的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做通史性的整体爬梳,理清其纵向演进的脉络,又要对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做断代性的局部剖析,准确把握每一个历史时期科学技术伦理思想的基本特征,另外还需要对某些代表性人物和重要著述的科学技术伦理思想进行有深度的评述和解读。
—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多年以来,围绕着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观点:(1)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2)善与恶的关系问题;(3)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4)人的道德责任问题19;(5)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关系问题10。在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同样会有多种多样的议论或声音。科学技术指向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活动和改造活动,因此探讨科学技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根本意义,在于确认其研究基点或着力点,明晰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伦理关系。
—科学技术伦理的主要范畴。科学技术伦理的主要范畴依附于伦理学的主要范畴,是伦理学主要范畴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具体化、应用化。在科学技术伦理学中,对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不公正、平等与不平等、权利与义务、道义与利益、群体与个体、价值、责任等主要范畴的阐释,必须立足于科学技术领域的实践。
—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原则。伦理原则是能够影响并制约科学技术项目的责任选择、科学技术活动的道德进阶、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评价的准则。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原则,其实也是对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要求。在近年的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等若干条伦理原则。科学技术活动到底应当确立哪些原则,这些原则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实质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科学技术的伦理预见和伦理评价。科学技术的伦理预见,是指在科学技术项目的定向、选择阶段,人们对该项目实施后和完成后将对人类社会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所做出的推测。科学技术的伦理评价,是指人们运用某些伦理原则对科学技术活动过程、己经出现的科学技术成果所进行的价值判断、责任判断。今后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伦理预见与科学技术决策的关系、伦理评价与伦理原则的关系、伦理预见与伦理评价的关系等。
—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调节系统和调节机制。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调节是对市场调节、政府调节的必要补充,目的在于对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取向进行有效的诱导,调整或化解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利益冲突。科学技术活动伦理调节系统的构成、调节对象、调节机制的形成条件和作用方式等,应当成为今后重点研究的问题。
—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规范建设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伦理责任。科学技术伦理规范的作用是引导、酬学娜动主体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使他们摆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所遭遇到的伦理困境和道德困惑。科学技术伦理规范建设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伦理责任教育应当同步进行。目前需要探讨的问题,包括科学技术伦理规范建设的内容、途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伦理责任的本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及其培养过程等。
同行评议或审稿是医学科学的基石之一。同行评议的期刊依靠专家的专业和客观的评审意见以确保刊出论文的质量。甚至可以说,专家给期刊的评审意见和给作者的建议构成了该学科的标准和规范。此外,不仅他们的意见而且包括他们的语气和措辞都可能会影响到学科的学术氛围、行为方式和伦理道德。因此,不管是在收到稿件时决定是否审稿,还是在审稿中如何对待稿件,以及撰写评审意见,甚至在审稿完成后,审稿的同行专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医学论文评审中涉及到多方面的伦理学问题。
1 是否决定审阅稿件的伦理学原则
审稿人应具有审阅稿件所需的专业背景。如果审阅的稿件与自己正在进行的研究内容有重叠,审稿人应该放弃审稿。因为无论该研究的内容是否值得发表,都会使审稿人的决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稿件质量值得发表,审稿人自身工作再发表的可能性就变小,如果不值得发表,审稿人的意见也会使编辑无法判断审稿人是否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而拒稿。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和编辑联系,回避审阅该稿。其他有可能的利益冲突时也应声明并选择放弃审阅,如作者是自己的老师、同学、同事、家属,或者与自己有经济利益联系等等。当然,存在利害冲突的情况多见且复杂,最合理的方法是一旦审稿人不能确定是否有这种利害关系,应该立即向编辑声明并进行沟通,这也是对审稿人的利益和声望的保护。医学期刊的审稿人应该了解并熟悉生物医学所涉及的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对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伦理学原则应有较好地掌握,如赫尔辛基宣言、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等。
2 审稿过程中的伦理学原则
所有待审的稿件都属于保密文件,审稿人不得向其他人出示稿件,使得其他人有可能了解到稿件的内容,也不能和其他人提到或讨论待审稿件的内容。审稿人也不能未经期刊编辑部同意即与作者联系,同时,不得剽窃或抄袭审阅稿件的数据或内容,这是对审稿人最低的伦理道德要求。如果审稿人有更合适的人选审阅该稿件,审稿人应征得编辑的同意后再将该稿件提交给其他审稿人进行审阅。事实上,期刊编辑部是欢迎审稿人推荐更合适的审稿人的,这也使得期刊编辑有可能发现更多的学有所长的专家。审稿人一旦接受审稿,有及时审阅稿件的义务,审稿人有义务向作者提供他够提供的改进意见。审稿人应尽量客观、公正,重要的观点,无论是赞成或反对稿件内容,均应提供文献佐证。审稿人还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意见对于期刊甚至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阴性结果的论文也应该积极推荐发表。
法医学鉴定涉及活体以及检验尸体的检验,进而做出一个科学的判断,提供法医学证据和审判依据给侦破刑事案件、调解民事纠纷,同时,法医学实践也经常涉及到与伦理有关的问题,处理不好容易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文阐述了法医实践中伦理学的运用,以期为类似的案列提供参考及经验。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伦理学
一、引言
法医学是一门交叉性学科,是法学和医学的融合,同时又是一门密切联系社会科的自然科学。在现有的司法鉴定与法医学检验过程中,法医学和伦理学有很大的联系,司法鉴定工作以及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是涉及医学伦理学最多的问题。因此,社会开始更加的关注医学伦理学,与此同时,我国国内学者对于探讨法医学实践中涉及的伦理学问题也十分的积极。而在法医学实践当中涉及的方面比较的多,如被鉴定人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尊重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之类的,如何在法医实践中运用好伦理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法医学及法医伦理学
法医学指的是使用医学方面的知识来解决一些法律问题的一门科学,在民事纠纷调解以及刑事案件侦破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为案件提供医学证据。法医学是一门独立学科,其性质和其他医学学科有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医学有独特的鉴定方法、明确鉴定对象、明确的鉴定范围,为法律提供医学证据是法医学的基本任务。相比而言,法医伦理学没有十分明确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对于法医伦理学的研究以及实践应用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尝试着将法医伦理学的概念概括为运用伦理学的知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有关人身死伤时的道德题。法医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分支,是伦理学的发展与外延,是综合运用司法伦理学以及医学伦理学所得产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医职业道德是法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对人体进行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主要手段,而其任务就是据此将死亡时间以及致伤工具给推断出,进而得出死亡原因、鉴定损伤程度以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信息,为案件的侦断提供线索。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与被鉴定人、司法机关、社会各界与家属打交道,法医工作者的品德以及语言的表达能力等行为规范对于能否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取得当事人的合作与信任能够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所以,在性质上,鉴定人在法医工作当中一定要具有了伦理学的基本知识。
三、伦理学在法医实践过程中应用原则
(一)保密原则
在进行鉴定时,法医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被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伤残情况以及法医工作人员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信息给他人,这就是保密原则,所谓的不良后果指的是一旦泄露法医工作人员的隐私,或者被鉴定人的情况,可能会间接或直接对法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造成损害,使其尊严、心身健康及人格、声誉等受到伤害而产生的不良后果。除了与鉴定有关人员,不能够将患者的隐私向他人。被进行法医鉴定时鉴定人所需的有关患者的相关信息,以及被鉴定人的疾病、伤残隐私等等信息。
(二)知情同意原则
对于法医鉴定的方法、过程以及鉴定所使用的依据,被委托方与鉴定人有权了解,被委托方对于鉴定人的情况有权进行了解,进而选择鉴定人。这就是知情同意原则。在法医学鉴定中运用知情同意原则,具体是指当法医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测或者检查时,鉴定人需要先向被鉴定人鉴定方法、提供鉴定费用等方面充分、真实的信息,特别是鉴定结论的依据以及鉴定方法的使用,要让被鉴定人和委托方自主做出选择,选择拒绝或者接受所提供的鉴定方案,鉴定人才能开始进行鉴定。另外,要在鉴定中运用好知情同意原则,法医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民族风情,因为法医病理学鉴定中,器官取材以及尸体解剖会和当地的一些民族习惯与风俗有悖,对此,鉴定人要以合理的方式向其家属说明原因,以征得同意、求得理解,应该让家属了解需要留取的检材、尸检的过程以及操作方案。
(三)鉴定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指的是在法医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公平的对待案件本身、被鉴定人以及与鉴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法医工作人员实际的工作中,在法律范围内,对被鉴定人不管在是在心理上还是在具体的工作中有在一些的倾斜,这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中都是不合理的、错误的,法医工作人员不应当把被鉴定人当成案件的弱势群体,这是不合法的。值得明确的是鉴定机构处以及鉴定人都是在中立的第三方位置,不作为诉讼所涉各方的授权代表,不作为委托方及其关系方,鉴定活动的开展不能受到来自行政、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干预及影响。鉴定活动依法接受国家、社会、主管部门和委托方的监督授权代表,不能从事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业务。
(四)尊重原则
人与人以及人在社会中最基本的权力就是尊重,尊重对每个人都是一种基本的需要。尊重原则在法医鉴定中有尊重被鉴定人以及其人格,尊重被鉴定人的权利以及尸体等。在选择权上尊重患者,对鉴定双方关系不对称性以及不对等性的特点要进行着重的注意,是的被鉴定人有被动变为主动,主动提供有关鉴定程序的信息给被鉴定人和其家属,坚持与被鉴定人进行协商,向被鉴定人提供更加多的自主机会,对鉴定过程,被鉴定方有权对其进行了解,对于鉴定人,其拥有选择权以及投诉权,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或者投诉对鉴定服务,这些都是尊重原则的具体体现。尊重原则是无条件的,无条件的前提下,对任何被鉴定人鉴定人员要对其人格进行尊重,将一些服务上的不当情况给避免掉,减轻两者间的矛盾。另外,在法医鉴定中践行尊重原则,要被鉴定人或者死者的隐私权利有绝对的尊重,例如,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时,通常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这时,对于被鉴定人身体缺陷的秘密以及疾病,鉴定人要对此进行保守,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进行透入,对被鉴定人的隐私进行严格的保密,因为一旦泄漏被鉴定人的秘密,很可能伤害到被鉴定人和家属。
四、案例
一个案例中被鉴定人赵某在肺胸上有着比较严重的疾患,表现为肺大泡破裂;自发性气胸并双肺重度萎陷;支气管扩张症;双肺多发性肺大泡形成并灶性肺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并慢性支气管周围炎;间质性肺炎伴急性肺淤血等。除此之外,本例还检见脑、心、肝、肾、肾上腺的急性应激改变和慢性阑尾炎改变、脾等脏器的急性缺氧性改变。本例在分析死因原因,发现死者有着严重气胸所致的双肺萎陷程度,可能会造成急性的呼吸功能障碍,进而导致其死亡。本例对于暴力性因素致死改变、体表及暴力性因素致死改变内脏组织器官的中毒性改变并没有进一步的发现,因此本例在鉴定死亡原因时为“系在肺部疾患的基础上因肺大泡破裂导致自发性气胸以及由之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但是。对鉴定结论死者家属持怀疑态度,因为对鉴定结论家属不承认,最后,本例演变到了对簿公堂的状态。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法医学的司法鉴定时,会涉及到很多伦理学问题,因此需要做好法医实践中伦理学的研究和探讨。同时法医鉴定纠纷以及投诉因为伦理学的问题所造成的也要进行多加的注意。对法医学鉴定中涉及的一些伦理学上的问题要理解精准却全面,这对鉴定业务质量能够起到一定的提升作用,可提高法医学鉴公正、科学以及严谨性。
[参考文献]
[1]王学文.法医工作与伦理[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01):78-79.
[2]汤家全,罗良鸣.伦理学在法医学实践中的举隅[J].医学法学,2014(12):352-353.
[3]汤家全,陈德京.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初探[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06):173-174.
关键词 道德难题 人道主义 功利主义 义务论
Medical Moral Perplexity: the Conflict between Utilitarianism and Deontology
Abstract: The disputing between utilitarianism and deontology is basic conflict in ethnics’ theory, with the same so as the modern medical ethnics. Medical humanism is always the basic spirit of medical ethnics, confronting the utilitarianism and axiology, how to resolve the controversy has different attitudes. Among them, the general viewpoint is to meditate the conflict; someone even attempts to use urelative ethnics, eclectic ethnics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at all. This attempt is actually in vain. The utilitarianism led into the modern medical ethnics or bioethics cannot displace the medical humanism in token of deontology. In modern persified medical moral theories, how to pursuit “reasonable balance” based on medical humanism is the fundamental outlet of the contemporary bioethics.
Key Word: moral dilemma; humanism; utilitarianism; deontology
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一直是国内研究的薄弱环节。作为应用的规范的伦理学,道德理论与原则体系的研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而作为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最基本理论的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是各类相关著作与论文提及最多的概念。但在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与作用方面,存在不少误区。
1.义利之争:生命伦理思想的基本对立
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兴起的一个基本背景就医学道德难题的涌现。可以说该学科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动力是现代医疗生活面临着大量的医德的难题,需要有这么一门学科,这么一群人着力研究,寻找合理的道路,正如首次提出生命伦理学的Potter所说,“生命伦理学是为人类更好的生存开处方”。
现代医疗生活的复杂性使得伦理学进退维谷,使得分析或判断的结论往往莫衷一是。所以现代医学伦理的焦点演变为解决医德难题。美国上一个世纪70年生的“爱琳案件”可以看作一个起点[1]
爱琳案件:美国迈阿密布曾发生一起不寻常的诉讼案。一个女孩刚出生就被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是让她自然地死去还是使她尽可能长久地活下去?她的父母和医院方面请求法官公断。晕个名叫爱琳的女婴一离娘胎,医生便发现她的背部有个红色肿瘤,如果不动手术,脊髓液流到脑中就将造成致命感染或畸形发育。即便实施了手术,让孩子自生自灭。可是医院方面不同意,说手术有成功的可能,爱琳可能长大成人。医生们同时也承认孩子将终生瘫痪,但他们坚持要为孩子动术。
该案例道德冲突的焦点是义务论的生命神圣与功利主义的生命价值。由此我们考察一下现代医学伦理学的道德难题,大多数与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相关。
其实义利之争始终是伦理学的一个焦点问题。古今中外的伦理思想史均有描述,只不过传统的伦理学在理论的冲突中,更多地将天平倾向与道义论。
现代医学面对的最大的伦理学挑战是道义与功利的冲突。几乎所有的生命伦理学难题均与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有关联。例如人体实验、安乐死、优生学、残废新生儿处置。
其实,面对许多涉及义利之争的道德难题,伦理学只有永远面对,而无法根本化解。
传统的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的往往是“舍利取义”的选择,那么,是否现代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必然是“舍义取利”?
2.功利与价值: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理论特点
功利主义与价值论的应用,显然是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区别与传统的医务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特点。没有该理论的存在,无法构建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理论框架。问题是功利主义以及相关的原则能否替代义务论、人道主义以及相关的原则?作者考察了一些著作、教材、论文,发现在这两个基本理论的关系上存在不少缺陷,具体说,就是功利主义与价值论应用存在大量的误解。
根据作者多年的体会,中国医学伦理学理论的最大误区,就是功利主义与价值论的不恰当的使用。在此,简单举几个实例:
笔者曾经出了一个简单的医学伦理学问题:一项医学研究,可以拯救200万儿童的生命,但不可避免地要伤害20名儿童的健康乃至生命,这项研究是否可行?在没有学习过医学伦理学的学生中测试,回答有些困难。但是对于一些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工作者,回答竟然也令人吃惊:可以讨论或可以做。
该问题实质上是医学研究中伦理学“义利之争”的极端化与尖锐化,但回答应该是十分明确的。人道主义的原则必须绝对压倒功利主义或有人主张的集体主义。
在对待生命的态度方面,是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与价值论冲突最尖锐的领域。国内的一些论著在讨论该问题是问题较多。
作者出过一道考题:现代医学伦理学对待人的生命最基本的态度应该是A、生命价值论 B、生命神圣论 C、生命质量论 D、生命质量与价值论。绝大多数学生回答的是“D”或“A”。
作为人道主义的“生命神圣论”有局限性,但并不意味可以用功利主义的“生命价值论”替代其地位。人类古往今来对待生命的最基本态度应该是对生命神圣性的尊重。生命价值论只能是对生命神圣论的补充与完善。
国内的一些论述在两种观点中制造了太多的模糊结论。例如“人的生命之所以有神圣,就在于它是有价值的,即有价值的生命是神圣的,毫无价值的生命,即使延长1小时,也并不神圣。”[2]在这里,“生命价值”成了“生命神圣”的前提条件,如此伦理观如何人道?试推理,任何时候人的生命价值均有不同,那么人的生命权利是否也有所不同?
对于安乐死的伦理学证明,也表现出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安乐死的出发点是人道主义还是功利主义,是一个生命伦理学的大是大非问题。从解除病人的痛苦,尊重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出发是人道主义的立场;从生命的质量,生命的价值,以及避免医疗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等,是功利主义主义的立场。前者是安乐死的正确立场,而后者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据此当生命呈现负价值,在消耗医疗资源的病人均应该安乐死。这时的安乐死道德吗?只有从人道主义出发,符合病人权利的安乐死才是道德的,其他根据均不是安乐死的出发点。
3.医乃仁术:并没有过时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基础
“医学人道主义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却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其内容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使得我们难以摆脱医学伦理学困境,因此,人道主义的伦理学显然不适应新的情况了。”[3]
医乃仁术是中国古代医学家对医学的定性,对于现代医学同样如此。医学是人道的事业,人道主义的精神始终是医学灵魂。
医学人道主义一直就是医学界坚持的最基本的道德思想。除去古代包含在各种医家道德思想里隐含的人道思想,就近代医学道德文献中处处均可以看到“人道主义”字眼。
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的《日内瓦协议法》中指出:“我庄严地宣誓把我的一生献给人道主义的事业......决不利用我的医学知识违背人道法则。”
1975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东京宣言》中指出:“实行人道主义而行医,一视同仁地保护和恢复躯体和精神的健康,去除病人的痛苦是医师特有权利,即使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也对人的生命给予最大的尊重,并决不应用医学知识作相反于人道法律的事。”
1977年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通过的《夏威夷宣言》就是针对“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做出违反人道原则的事情”,提出了精神科医生应遵循的10条道德标准。
面对医学道德难题的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仍然应该将人道主义作为最主要的理论或指导思想。医乃仁术对于现代医学并没有过时。
作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出版的《现代医学伦理学》一书中,坚持将医学人道主义作为最基本原则,而在原则指导下的大部分医学道德原则,均来源于人道主义的理论思想:例如尊重生命、有利无伤、自主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病人权利等等。与功利主义相关的原则有生命价值原则、公益原则等等[4]。国内其他的许多教材延续了这一规范理论构思。
考察以下当代中国医学伦理学教学与研究,缺少的不是功利主义和价值论,而是人道主义与医学人道主义。
4.消除两极:医学中“人道功利主义”的谬误
人道功利主义是上个世纪90年代国内医学伦理学界提出的一个道德理论的新概念,认为:人道功利主义原则是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用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观点,用道义与功利相统一的观点去看待人的生命的问题,去解决人的生命的问题这是人道功利主义原则核心要求,也是人道功利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属点。人道功利主义原则的理论点是“德”“得”相通,“义”“利”统一;理论机制动机与效果的统一;理论取向是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基本信条是人道必须顾及功利,功利必须以人道为前提。人道以功利为内容,功利以人道为目的。在各种生命利益冲突时,坚持个体生命利益服从群体生命利益,暂时的生命利益服从长远的生命利益。[5]
人道功利主义主要误区在于奇迹般地化解两个完全对立的道德理论。我们可以作这样的假设,一个对立的理论,均可以如此化解的话,这个世界既简单又美妙。但是对立的化解,可能是极端的出现。
两极存在的重要价值在于维持一种必要平衡。而且每一种道德理论均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例如理想主义与悲观主义是一种思想的对立。通常我们鼓励积极的理想主义,但是悲观主义对于人类的思想也有积极的价值。就以生命伦理学建立的基本背景为例。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人类生存的困惑,均是生命诞生的重要背景。但是,真正的生命伦理学确立的思想背景与悲观主义有直接关系。可以说,生命伦理学建立的重要背景不是理想主义,而是与其对立悲观主义。如果我们没有对人类生存的忧患,没有对科学技术发展深刻担心,又和谈“为人类生存开处方”?罗马俱乐部是一个以悲观主义为思想基调的学术组织,曾因发表《增长的极限》为人类敲响警钟。西方的生命伦理学恰恰是在以悲观主义为思想基调的对人类生存的忧患与困惑中诞生的。
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对立不可避免。在现代社会这种对立更为尖锐。这就要求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坚持人道主义思想,坚持医学人文精神;此外,还必须用伦理学的智慧,在对立中寻找“合理的平衡”。
5.合理的平衡: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出路
就医学传统来看,医学人道主义显然是医学实践中行为选择的一个最重要的根据。这是由于医学亘古不变的本质所决定的。此外,现代社会是一个多样化、多元化的社会,道德思想也不例外。例如对前述“爱琳案件”的看法,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一定很多,但没有绝对可以说服他人的伦理学根据。统一的、一致的道德规范体系在现代社会成为了一幢空中楼阁。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伦理学不在需要统一的理论体系,只是说这种统一性下面必须具有一定的包容能力。[5]
道德理论的多元化是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的境遇。单一的理论与多极理论是区别传统与现代伦理学的重要标志。多极必然导致冲突,因此生命伦理学面对困惑并不奇怪。
医学人道主义的确在多元化道德理论的挑战,但绝不是放弃人道主义的基本点。道德理论在应用中有的策略问题,道德原则也可能在应用发生变形。但基本点不会改变。例如国际生命伦理学的权威,恩格尔哈特在其《生命伦理学原理》中主张的“允许原则”。[6]该原则在规范伦理背景应该是“人权”或“病人的权利”。涉及到人的权利理论更靠近人道主义,而不是功利主义。
现代医学人道主义的基本精神主题为:生命、人性、权利。[7]无论怎样去够建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的理论框架,一个基本点无法根本改变,那就是只能是人道主义的生命伦理学,而不是其他。
医乃仁术是医学的精神,也是生命伦理学永恒的精神。我们可以用更多的道德理论来“合理地平衡”我们的选择,但绝对不是替代。多元理论并不意味着混乱的理论体系。在国内的许多医学伦理学著作突出的特点就是理论的混乱。
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应该建立的是以人道主义为基本点的多元理论平衡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薛影,何伦,施卫星.医德困惑与选择.南京,东出版社南大学,1993.
2.王军,第八章安乐死,孙慕义,马家忠主编 新医学伦理学概论。哈尔滨出版社,1997:158
3.马家忠,导论 传统的继承与超越 孙慕义,马家忠主编 新医学伦理学概论 哈尔滨出版社,1997:158
4.何伦,施卫星,主编.现代医学伦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53
5.施卫星,何伦,黄刚主编.生物医学伦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36
1.社区干预试验中的伦理学问题
社区干预试验是一种在社区范围基础上加人干预措施的试验,它以人群作为整体进行实验观察,常用于评价某种预防措施或方法的效果。
1.1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干预措施实施之前必须向预的人群充分阐明研究的目的、方法、步骤以及干预可能产生的结果,使其对干预措施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激发他们的自愿参与意识,获得较好的干预效果。绝不能强人所难,任何强加于研究对象而又不告知其试验的事实及可能结果,甚至采取欺骗和隐瞒的手段来达到研究目的的做法都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1.2 有利与无伤原则干预措施对预人群应该是有利的,应尽量避免干预措施给人群带来有害的影响。这就要求干预措施必须在科学依据的指导下进行,应该有足够的理论或实践依据表明干预措施对人群是有益的,并以科学的、周密的和可靠的研究设计为前提。当然,任何诊疗手段或措施都有可能对研究对象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因此,这里的有利与无伤原则实际上是要寻求一种最优化原则,即以最小的损伤为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所以,对于干预措施的利弊应有足够的估计并提出有效的预防弊端的方法,如果某项干预措施的有利作用与伤害作用均衡或难以确定其利弊关系时,则应该谨慎从事。总之要做到干预措施的安全和有效性。
1.3公正与公益原则社区干预试验涉及的人群广泛而复杂,社区中的每个对象都应该有同等的接受或拒绝干预的权力,而不应该以研究者的主观意愿决定干预措施的实施对象。此外,干预措施应遵循公益原则,实验后的结果应使公众普遍受益,即应该一切从人群的健康和利益出发,从当前的卫生资源及存在的重大卫生问题出发,努力追求最好的社会效益和最大的经济效益。
2.临床试验中的伦理学问题
临床试验是以病人作为研究对象的试验,属于流行病学实验的范畴,其目的是检验和评价某种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事实上就是一种涉及人体的试验。因此,极有可能存在一般人体实验所具有的某些伦理学问题。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阐述了在人体实验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对医务卫生工作者从事包括以人体作为试验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起到了指导作用。
2.1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人体实验中受试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赫尔辛基宣言》指出除非受试者已被说服同意参加,对在实验工作进行过程中所遇风险或出现偶然性事故是可预报的情况有所了解。否则,参加这项研究计划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就应弃权。”这就要求实验前使受试者清楚地了解试验目的、方法、过程及试验中可能遇到的危险或后果,甚至包括试验所致损害的赔偿及其治疗方法,并签订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如果受试者因年幼或病情严重而没有能力签订同意书可由其监护人或人代签。即使如此,受试者仍拥有中途退出试验的权力,而不应因此影响其原来的治疗措施的执行。
2.2 有利无伤原则即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赫尔辛基宣言》指出科学研究的正义性服从于他或她的完整,这个原则必须永远受到重视。”研究者所采取的试验措施必须是对受试者有利的,实验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措施,保证受试者身体上与精神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验过程中如査明或发现研究因素有可能给受试者造成损害,则应及时停止试验。
2.3 科学性原则所谓科学性原则是指试验前应该进行严密的实验设计,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并以充分的科学的动物实验结果作为依据,同时对受试者要有周密的医学监护和对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赫尔辛基宣言》明确规定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应该建立在足以胜任地履行实验室任务和动物实验的基础上;并且,对于有关的科学文献,要有详尽的了解。”一种缺乏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的临床试验无异于随意将人体当作实验品的非人道行为;同样,未经严格动物实验就直接实施临床试验更是一种对研究对象极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况且,由于人体与动物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种属差异,一种新的药物虽然已经过多次动物实验,仍有可能在人体试验中产生不同的作用。倘若不经过小范围的临床试验,而贸然将其直接广泛地应用于临床,势必给人类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严重的灾难。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教训。如美国在1937年将用二甘醇配制的磺胺酏直接用于临床,结果导致353人发生急性中毒而至肾功能衰竭,其中107人死亡。另外还有大家熟知的反应停药物中毒,都是未做动物实验而产生灾难性后果的例子。此外,还有做了动物实验而未做人体实验的例子。1942年美国西部军营中由于接种黄热病疫苗而引起传染性肝炎流行,但之前已通过动物实验表明不会引起肝炎,原因是多种动物对肝炎病毒不敏感,所以未能发现问题。另外如国内曾盛行一时的“鸡血疗法”、西欧的“反应停”事件都使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因此,动物实验绝不能代替人体实验,只有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及临床试验验证确实无害而且有益于人类疾病的治疗时,才被认为可以正式推广应用。
2.4 安慰剂的使用问题在严格的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双盲法和安慰剂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消除病人主观感知和心理作用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以客观地反映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
双盲法是临床评定疗效时常用的观察方法,即指受试者和观察者均不知道受试者所试何种药物。这种情形表面上似乎与知情同意原则相矛盾,但从保护病人、维护更大范围人群的根本利益上说又是不相矛盾的。另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可采用1979年Zelen提出的临床分组方案,即Zelen设计。首先将合格受试者随机分为两个大组,第一大组不征求患者意见而直接给予常规疗法(A组),第二大组则征求受试者意见,让他们自己在常规疗法与新疗法两者中选择,选择用常规疗法者为B组,选择新疗法者为C组。Zelen设计既可比较新疗法(C)和常规疗法(A+B)间的差异,又可比较常规疗法A与B之间的差异,进而评价心理因素对疔效的影响,较好地解决了知情同意与双盲法之间的矛盾。
安慰剂是一种外表形态与所试药物相似,但不含药物有效成分的中性制剂。使用安慰剂对照可以保证对照组保持其固有的特征,从而清楚地看出处理因素的作用。但是,在危重病人和病情发展变化较快的患者中使用安慰剂显然存在伦理学问题。因此.安慰剂的使用应严格掌握适应症,不宜将重症、危症病人作为安慰剂对照。所研究的疾病应是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或有明显自愈趋势,而病情又相对稳定,短时间内不治疗对预后无明显影响的疾病。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则不宜采用安慰剂对照。若两组的效果已达到统计学显著性意义,则可终止安慰剂的使用,当受试者的利益与科学研究发生冲突时,应以病人的健康为重。
总之,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应遵循目的性、科学性、知情同意、维护病人根本利益等伦理学原则。
3.现场调査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流行病学以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现场调査是重要的流行病学研究方法之一,是获得准确、真实的科研资料的重要途径,是保障研究质量的重要前提。现场调查中常存在如下伦理学问题。
3.1知情同意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现场调查研究的质量,避免某些社会心理因素对被试者的干扰,以便获得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研究者不得不将真实的研究目的隐藏起来,这就产生了欺骗问题。研究者应当正确看待和恰当处理这种“欺骗”问题。首先,课题所研究的问题应对保护人民健康有重大意义,即具有较髙的研究价值。其次,这种“欺骗”的目的必须只是为了获得真实的资料,而不应对被调查者的身心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并应将其他无损于资料真实性的事实尽可能告知被调查者。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尽力取得被调查者单位领导及组织的理解和积极配合,这样才能在不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的情况下获得更真实可靠的研究资料。
3.2 保密原则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详尽地获得调查对象的个人资料,这样才能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这就必然涉及到被调查者的隐私问题。尤其是向被调查者询问诸如性知识、性行为等敏感问题以及个人婚姻、家庭状况等问题时,很可能由于被调査者的刻意掩饰而使研究的事实被歪曲,这就要求研究者遵守科学研究的保密原则。首先,应向被调查者充分说明研究的目的、内容和意义,使其解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其次,在与被调査者交流的过程中,应持和蔼、热情、坦诚的态度,以取得其信任。同时,可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如无记名问答的形式,并向被调査者言明将对其姓名及个人身份进行保密。这样既避免了对隐私的侵犯,又保证了所获信息的可靠性。
4.队列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队列研究将特定人群分为暴露与非暴露于某因素两组,追踪观察一段时间,比较两组人群中某病的发病率或死亡率的差异,以检验暴露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队列研究所选择的起始人群并未患所研究的疾病,若研究肆意或强行将研究人群暴露于某病的可疑病因来研究疾病的病因学则是极不道德的。因为大多数暴露因素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这就违背了有利与无伤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人们已不自觉地暴露于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之中,如吸烟、饮酒和职业接触等。前苏联核能废料泄露后附近的居民即可能暴露于相应的危险因素,通过队列研究即可达到探寻这些危险因素的有害作用的目的。因此,在进行队列研究时,暴露的分配与确定应遵循相应的道德准则,绝不能为了达到研究目的而人为地使研究人群暴露于危险因素之中。
一、呼唤医患共情的体验
医学人文精神把追求至善至美为最终目的,强调要把人性的价值和人的情感结合起来放在第一位,注重尊重患者的临床体验、依照医学整体观念、遵循仁术的信条,理解患者的客观感受,把追求人性化服务作为目标,加强情感因素的注入,在整个的医疗环节中,把病人的感受和生命的价值意义始终放在突出位置。
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使得医院越来越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是否具有良好的人文关怀素养成为衡量医务人员从业优良的标准。医术和医德也被称为“仁术”。被誉为“西方医学之父”的希波克拉底把人文知识作为医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他在着作中指出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医生应具有哲学家的所有品质:博爱、谦逊、善良、理性的判断、必要的知识,以及崇尚科学。唐代医学家孙思邈则指出,“欲为大医,除医学知识外,还需涉猎五经三史、诸子庄老。纵观古今中外,医学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与人文素质教育的目标和内容始终在实质上保持一致,而这种一致性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持续的更新和衍化。
二、倡导现代医学人文关怀的必要性
现代医学人文关怀的核心思想是始终把人放在首位,把人的需求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医学与人的生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在众多学科中医学所蕴含的人文性是其他学科无法比拟的。具体体现在对人的生命、健康、人格的尊重,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带来“社会转型期”,另一方面也使得现阶段成为了“矛盾爆发期”,在全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直接导致对现实利益的片面追求,严重背离救死扶伤的行医宗旨,出现了某些医院和医生见利轻义的行为,藐视职业道德,把医疗技术视为换取个人利益的手段。导致医疗纠纷事件逐年增加,甚至部分医患纠纷演化为暴力伤医等恶性事件,不仅严重丑化医护人员的社会形象也降低了群众的认同感,致使医患关系陷入不易调和的境地。
三、人文关怀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应用
人文关怀在当代医学界既是对患者本身的关怀也是对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心理需求的关注。纵观在整个医疗服务中医学人文关怀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患者躯体的关怀;二是对患者心理层面关怀;三是对患者生命的终极关怀。将医疗服务从“精致利己型”转向“人道追求型”。时常保持和患者的良性沟通,想患者之所想,除患者之所及,开展全程医疗,从而更好地把优质服务贯穿于整个治疗工作的全过程。
四、医学伦理的具体内容
医学伦理学是从属于医学道德的一门学科,也可以称为研究或从事医学实践的执业人员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是在医疗工作者调整医生与病人、医生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贯穿整个医德规范体系的一条主线,是衡量医务人员品行的基本道德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尊重原则。尊重原则既体现在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也体现在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是在尊重病人自主性的前提下要向患者提供正确,易于理解的信息。
第二,自主原则。自主本意是指思想以及行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不受他人外在的限制和威胁。第三,有利无伤原则。有利无伤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应该在维持自己现有的医疗水平的基础上,谨慎進行医疗实践。以确保护病人的利益、促进病人健康为目的,同时,尽量避免让患者承担任何不当的风险和身心伤害。
第三,公正原则。在医疗实践中,公正不仅指形式上的类似,更强调公正的内容,公平原则要求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能平等的享受卫生资源,或享有相对公正的基本医疗权利。
五、遵循医学伦理学原则与医务人员的服务要求
1 在医疗实践中人文关怀体现了医学伦理价值所在, 要求医务工作者在患者的自主性选择方面给出必要的尊重, 同时也是西方人权思想在医疗领域的另一种体现。
2 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 、保守患者隐私等是对医务人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但是这一原则的实施相当困难。例如,前些年被媒体炒的火热的北京朝阳医院产妇, 因其丈夫拒绝在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结果母婴死亡的事件, 最具有代表性。 对于在治疗对象确实丧失或缺乏自主性的前提下 , 他人是否有责任和权利代为作出决定, 矛盾尖锐又复杂。
3 医务人员的工作使命在于对大众健康的一种承诺, 实际也构成了他们承担的最主要义务。 自主性并不意味着仅仅是患者权利,当我们在关注患者的权利时, 也不能忽视医生具有的权利。 比如:一位晚期癌症患者及其亲属, 按照当地人死前返乡才能进村的风俗, 坚决要求医生放患者出院, 并拒绝在出院告知书上签字。 结果, 患者在返乡途中死亡。 事后, 患者亲属以告知不足为由, 多次到医院滋事, 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拒绝履行这种与职业宗旨相悖的要求的权利, 成为当今社会对医学实践活动提出的尖锐而突显的问题。
关键词:神经伦理学;脑神经科学;生命伦理学;情感与冲动;道德判断;行为决策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6.011
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从2002年正式在美国学术界提出之后,其研究与发展开始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美国也出现了神经伦理学研究的热潮。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主要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两大领域。随着国际人类脑计划在上世纪末启动,各国政府与科学家越来越重视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认知神经科学研究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国学者也必然越来越重视神经伦理学的研究。
一、神经伦理学出现的背景
神经伦理学的出现首先是得益于现代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早期,人们就开始探索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对人的神经系统有了初步的认识。20世纪30年代以后,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使有关神经冲动机制的研究取得突破。例如,1939年,美国学者柯勒和柯蒂斯以及英国科学家霍奇金发表了有关神经冲动离子机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引起科学界同行的广泛重视。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研究范围扩大到神经肌肉接头点。1952年,法特和卡兹阐述了神经肌肉间的神经冲动传递的离子机制。1954年,帕达赫和帕雷,罗伯特斯和班尼特分别发表了脑与神经肌肉接头点突触的电子显微图。同年,纳塔和吉盖斯发明的追踪法使研究者能准确了解神经细胞间(特别是远隔神经细胞间) 的相互联系。这些对后来的研究都有重大影响,为现代神经科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62年,施密特在麻省理工学院发起神经科学研究计划,并首先使用了“神经科学”这一词汇,也标志着现代神经科学的正式诞生[1]。随着脑与行为研究的日益增加,1960年国际脑研究组织(IBRO) 和1969年美国神经科学学会等机构相继成立,认知神经科学也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为了推动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美国神经科学学会于1972年成立了一个社会问题分支委员会,旨在向会员和公众宣传神经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这也标志着神经科学家开始关注和重视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2]。从此,不仅人文学者开始认识到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科学家觉得他们有义务和责任关注甚至研究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这种从观念上确立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不仅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交叉与融合。而且,自1983年以来,美国神经科学学会每年都要举行神经科学社会问题的圆桌会议,主要讨论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这些会议已经讨论了以下主题:大脑的性别差异,脑死亡,神经治疗,神经增强,使用胎儿组织治疗神经疾病,食品添加剂的神经毒性,神经科学研究对控制吸毒的作用等等[3]385-391。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国会的技术评估办公室(OTA)也进行了一项神经科学研究的潜在影响的社会调查。1984年3月OTA的研究报告《神经科学的影响》主要从医学影响和社会影响分析了神经科学的潜在影响。医学影响是指神经科学研究不仅对神经疾病、精神疾病和遗传脑疾病有巨大的医学贡献,也对其他非神经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和寄生虫病)等有较大的医学价值。社会影响主要是指神经科学研究对医药产业、犯罪与暴力、司法体系、学习障碍、性别差异等的潜在影响。在该研究报告《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中凸显了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及其未来神经科学研究面临的诸多伦理与社会挑战[4]。美国神经科学学会举行的神经科学社会问题的圆桌会议和OTA的神经科学的影响的调查研究报告为美国后来制定神经科学发展的科技政策提供了重要的调查数据和理论依据,使得美国在注重发展神经科学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这也是为什么神经伦理学这一研究分支学科首先在美国提出并得到了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也资助了一个脑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的项目。其中Sandro Gindro等学者的《脑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报告主要对脑研究与神经疾病、神经移植、大脑控制、心理分析与心理治疗等方面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报告特别指出了大脑控制、神经干预和增强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脑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同脑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一样重要,它有利于神经科学的研究与发展[5]。科学家、学者和公众日益认识到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也促使了神经伦理学在美国诞生。
二、神经伦理学的概念
神经伦理学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一词汇是由威廉•索菲尔于2002年在《纽约时报》上首次正式提出的[6]1。神经伦理学的出现是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及其应用引发诸多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必然结果。当然,神经科学家和伦理学家的共同推动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何给神经伦理学的概念进行科学的定义或者解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威廉• 索菲尔认为“神经伦理学是研究人脑治疗和增强以及对人脑的干预的对与错,好与坏”的交叉学科[7]5。索菲尔先生主要基于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对与错,好与坏”来对人脑干预和控制的神经伦理学概念进行阐释,突出大脑在神经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价值,彰显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脑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在他看来,“神经伦理学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独特部分,思考医学实践和生物研究的好的和不好的后果。但是,神经伦理学的特殊性在于我们研究的是大脑这个特殊的器官,它与我们的意识、自我息息相关,是我们作为存在的核心,是控制我们行为和人格的思维器官”[7]。由此可见,索菲尔把神经伦理学看作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同时也富有洞见地看到了它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人脑作为人身上最特别和最复杂的物质器官,它是和人的思想、意识以及行为密切相关的。在一定意义上,人脑是人的意识和精神的家园。二是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是以前生命伦理学研究很少涉及的内容。它主要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研究道德问题和道德现象,为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
威廉•默布雷指出:“神经伦理学作为一个新的学科,主要研究神经科学发现及其对人类福祉的影响,探讨好与坏,平等与不平等,公正与不公正。神经伦理学的研究有利于建立参与脑研究,评价研究申请,决定这些申请的相关规则,有利于管理神经科学发现的应用。” [8]威廉•默布雷的神经伦理学概念与索菲尔先生的定义具有相似性,但威廉•默布雷在探讨神经科学发现及其应用的好与坏、平等与不平等、公正与不公正等基本的伦理问题的同时,重视神经伦理学对于建立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规则和管理政策的建立。这不仅是当前神经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们研究神经伦理学的重要目的。
伯德在《神经科学百科全书》的神经伦理学部分说:“神经伦理学是一个全新的学科,是神经科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探究行为研究标准和道德判断的哲学领域。神经科学也同其他哲学领域诸如美学、认识论、形而上学、身心理论相交叉,但这些学科和神经伦理学并非直接相关。神经伦理学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两个研究领域。前者主要研究神经科学实践或者应用的伦理问题,后者主要研究道德和伦理思考以及决策的神经生物学基础。”[3]385伯德的神经伦理学的定义是比较全面的,他不仅强调神经伦理学的学科交叉性,指出了它与其他哲学的相关性,还明确指出了神经伦理学的两大研究领域,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也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可。
基于上述学者对神经伦理学的阐释,我们可以归纳出神经伦理学的一些基本特征: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主要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两大领域。神经伦理学和一些传统的哲学问题(如身心问题)有紧密的联系,它可为传统哲学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深化这些传统哲学问题的研究。从学科性质来讲,神经伦理学与基因伦理学具有相似性,大致可以看作生命伦理学的一个研究分支,但也有其特殊性。
三、神经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神经伦理学主要有两大研究领域,即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前者主要是探究一个可以规范神经科学研究行为和应用神经科学知识的伦理框架,后者主要是探究神经科学知识对我们理解伦理学本身的影响[6]1。这两个领域既各自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支撑,共同推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
(一)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
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主要是探讨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中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ELSI――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重点探究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神经科学应用的ELSI以及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
1.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主要关注神经科学研究的行为本身、神经科学家的研究规范和阻止意外发现的伦理规范等等,是属于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的范畴[6]1。即在神经科学研究的设计和实验中,研究人员应该遵循哪些伦理道德和研究规范,用什么样的机制和方法来促使或者确保研究人员遵循这些伦理道德和研究规范。神经伦理学中的有些问题是属于传统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畴,我们对此也比较熟悉。例如,在选择受试者时,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和原则;在脑成像技术的临床研究和试验中,我们应该如何确保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权;在神经增强药物的研究中,我们应该怎样评价其风险-受益;等等。同时,也有些问题是神经研究伦理学自身所特有的伦理问题,这不仅对传统的研究伦理学提出了挑战,也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一些新的伦理问题。在传统的研究伦理学框架下,我们可能很难解决这些新的和特殊的伦理问题。例如,在当今的民主社会和注重人权的时代,我们强调我们拥有不可侵犯的知情权。但是,对于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精神疾病患者,赋予他们知情权或许是难以正确行使的。因为这些疾病患者本身缺乏知情同意和自我决策的能力。例如,老年痴呆症和脑损伤等患者等对问题的理解和决策方面都存在许多认知和理解障碍,这些患者本身不可能具有自我决策的能力,也不可能作出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的决策。在此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赋予他们知情选择权?如果应该赋予,我们又该如何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得到实施?对患者的治疗或实验又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伦理准则和管理规范[9]? 基于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中既有传统的研究伦理学问题,也有特殊的伦理问题,一方面,我们既要探究现有的研究伦理学对神经科学研究的指导价值与意义,把研究伦理学理论和规则灵活地运用到神经科学研究伦理规范的建立中,同时需要探究有哪些伦理原则是适用于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则,哪些伦理原则不适用,并对它们进行修正和补充;另一方面,我们要研究和解决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解决其与现有的研究伦理规则的冲突,确立神经科学研究学的伦理规范,促进神经科学研究向“善”的方向发展。
2.神经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这是神经伦理学研究的核心,也是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的基础,对神经研究伦理学和神经科学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这一部分研究内容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第一是神经伦理学理论之源的探索。现有的生命伦理学框架或者伦理学研究理论是否能满足神经科学技术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探讨,尤其是面对一些新的伦理问题更需要我们思考现有伦理框架和研究进路是否有局限性。哲学家、伦理学家都需要思考和探究:我们应该运用什么样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来评价、分析甚至解决神经科学前沿中的伦理问题,现有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是否能够解决神经伦理学的挑战,面对这些新的伦理问题和新的挑战,是否应该需要新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如何建构这些新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并为之进行伦理辩护。对神经伦理学理论之源作进一步的思考可能有助于伦理学理论的突破,丰富伦理学理论。第二是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及其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及其可能解决的途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神经科学技术也不例外。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及其应用对个人、群体和社会也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例如,神经增强药物对于那些需要服用又能购买得起的消费群体有积极的价值,可以提高记忆力,可以取得好成绩或者更好的工作业绩。但是,对于那些担心增强药物的副作用或者长期累积的不良效用而不愿意服用的群体或者购买不起的群体是不公正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服用神经增强药物的群体将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就显然破坏了社会公正。而且,使用神经增强药物获得好成绩、好业绩在本质上是一种欺骗,是在鼓励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对我们已经确立通过个人勤奋与努力来获得好成绩、好业绩的价值观带来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神经科学技术前沿中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就成为神经伦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第三是神经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在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基础之上,根据神经科学发展的动态和国家神经科学的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相应的伦理原则与管理建议,为政府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的制定献言献策。例如,我国已经把脑科学和认知科学作为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基础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我国学者研究神经伦理学,必须在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神经科学的总体方针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目前脑科学和认知科学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研究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再提出我国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神经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是政府部门制定神经科学研究与发展的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
3.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它包括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宏观政策主要是指我们需要从总体和全局上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包括神经科学研究项目的审批,神经科学研究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分配,是否也需要按照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要求把研究经费的3%~5%用于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神经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受益-风险评估,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长期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等等。微观政策是指各个神经科学分支领域的研究与发展的公共政策。各个分支领域的公共政策是在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宏观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自领域的具体特点和特殊性,制定出各自领域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例如,脑成像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新型的技术条件下保护人的隐私。谁有权使用这些脑成像信息?是医生、病人,还是法官、保险公司,还是雇主或者国家安全机构?这些问题在脑成像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中必须明确。宏观政策是制定微观政策的基础,为制定各个神经科学分支领域的微观政策提供发展方向和政策指导。微观政策是宏观政策在各个领域的落实,它有利于宏观政策的进一步巩固和修正,有利于进一步制定更好的宏观政策。只有把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有效实施,神经科学才能健康、安全和有序地发展。
(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
伦理学的神经科学是研究自由意志、道德推理、道德判断和责任等道德概念或理论的神经科学基础,主要研究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科学机制,探索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的作用,阐释大脑同记忆、意识和自我的关系。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是属于神经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特殊领域,越来越受到学者特别是一些神经科学家的青睐。
1.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机制。脑成像技术表明,我们在进行道德推论时,分布广泛的大脑区域被不同程度地激活,这些区域包括和高级认知功能(比如,前额叶皮层和联合区域,以及边缘结构:杏仁核、海马、扣带皮层和丘脑,这些区域被认为是关系到情感反应)相联系的皮质区域[10]。这说明我们的行为和大脑皮质区域是紧密联系的,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是大脑不同区域激活之后相互作用的结果。一些神经科学家基于脑成像技术和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提出,我们的行为不是由我们的目的、信念和意愿所决定的。自由意志是一个虚无缥缈的东西,它根本不存在,大脑才是决定性的物质器官,是大脑决定了我们的行为[11]。神经科学家认为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是大脑内部的神经机制在起决定作用,而不是所谓的“自由意志”在起作用。神经科学家的观点对我们已经建立起来的以理性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道德责任标准和法律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里就进一步提出了以下问题:神经科学提供的证据在何种意义上是可信的?哲学家、伦理学家该如何看待神经科学家提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机制?大多数哲学家、伦理学家一般都认为人作为自主的有目的的理性行动者,应该对他的行为负责。他们相信自由意志是存在的,而且与决定论是一致的。但哲学家、伦理学家的观点似乎与神经科学家的观点相互矛盾。 那么,到底谁的观点更合理一些?笔者认为,人是理性的道德责任者的立场是不能动摇的。毕竟,道德责任本身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而不是在人脑中主观存在的个体产物,是人们为了更和谐地相处而确立的社会规则,这些社会规则是通过社会中的人与人的相互作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12]95-102。人的行为和决策主要是由人的目的、信念和意愿决定的。当然,笔者也不否认大脑尤其是脑损伤或者精神错乱等病人的大脑对我们的行为决策和道德判断有重要影响。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是问题是:大多数遭受盖格类型的前额叶损伤或者脑损伤的人并没有表现出法律所关注的行为。精神分裂症病人也是如此,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好斗的犯罪行为并不比正常人的高多少。如果诸如盖格类损伤的人或者精神分裂症者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并不高于其他人,似乎仅仅只是这些类型的大脑疾病或者认知缺陷并不足以用来消除责任[12]97-98。因此,神经科学家需要进一步研究来确定到底前额叶受损多少是大脑阻止其正常功能丧失或者停止的必要条件(这样可能减少责任)。同时,哲学家伦理学家需要研究和思考神经科学证据在何种意义上和在多大程度上为我们使用的问题。
2.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的作用。传统的观点认为伦理道德决策是理性思考的结果,但最近的神经科学研究表明,情感在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否与伦理作为理性思考的观点有所相悖呢?如何更好地探讨伦理道德认知和行为的神经科学基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以哲学观念为核心的,例如意识、自由意志、自我控制、个人同一性、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等。这些观念都可以从脑功能的角度进行探讨,即用当代的神经科学来探讨这些传统的哲学问题,赋予这些传统哲学观念或理论一种全新的甚至可能是颠覆性的解释[9]。例如,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是以理性和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但是,当代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由意志根本就不存在,而情感、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中起决定作用,这就对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带来严峻挑战。如何看待这些挑战?是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有问题还是神经科学研究的解释不可靠?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到底起决定作用还是非决定作用?我们如何解决神经科学研究与现有的道德责任标准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都需要仔细研究和深入探讨。
3.大脑与记忆、意识和自我的关系。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都同大脑的结构和功能有密切的关系,人脑是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的物质器官,是研究记忆、意识和自我的逻辑起点,记忆和意识是要借助大脑来打开自我认知和世界万事万物理解的逻辑通道。那么,记忆和自我又是什么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 我们可以通过记忆来确定一个人的身份。一个人可以和以前的人被看作同一个人,如果他能保留(至少部分)那个以前的人的独特记忆。即人的记忆和人的身份、人的同一性又有紧密的联系。但无论怎样,我们最终还是要通过对大脑的结构和功能的认识记忆同意识、自我的关系。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我们进一步提出以下问题:大脑和道德推理、道德判断以及价值观念之间的内在机理和逻辑关系是什么? “自我”的神经基础又是什么?大脑能否作为个人的身份标志?改变了的大脑会不会改变自我?[9]要研究这些问题,就需要从神经科学和哲学的双重维度研究大脑的结构和功能的互动关系的实现机制及其对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的作用,阐释大脑同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的逻辑关系,分析大脑如何对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产生决定作用,从而为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神经伦理学作为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会日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泛关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不仅有利于神经科学的规范研究和有利于增加人类福祉的应用,也有利于丰富科技伦理和生命伦理的研究内容。因此,神经科学家和伦理学家都有义务和责任推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毕竟它对神经科学和伦理学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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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liminary Study of Neuroethics
MAO Xin-zh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WUT,Wuhan 430063,Hubei,China)
对于医学的哲学反思同医学以及哲学的历史一样古老,诸多哲学家和医师都对此有着独到的见解。20世纪中叶,美国的医学人文运动方兴未艾,促发了许多学者对医学的哲学探索。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有:马赛尔(Marcel)、梅洛庞蒂(Merleau-Ponty)和斯派克(Spicker)对身体哲学的研究;斯特劳斯(Straus)等对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哲学基础的反思;恩格尔哈特(Engelhardt)对健康与疾病观念的关注,以及对医学伦理学的哲学基础的研究;拜谈迪克(Buytendijck)对生理学和人类学的融汇;莱因恩特格(Lain-Entralgo)对医患关系境遇的分析;瓦托夫斯基(Wartofsky)对人类本体论和医疗实践的质询;甄纳(Zaner)在一系列文章中,深入地研究了人类自身的本质属性、人际间的纽带(尤其是在医学语境中)以及“促因”在医学教育中的含义。到了晚近出现了是否存在这样一个领域即医学哲学的争论。如果存在的话,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能将其与科学哲学相区分吗?它与刚刚出现的生命伦理学是什么关系?这些区分会引发什么样的实践后果?佩里格里诺肯定医学哲学的存在,指出医学不是纯技术的科学,他认为置于科学与人文之间的医学,是一种人类增进个人和社会福祉的最有力的潜在工具。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医学必须对当下的潮流有所回应,并在其科学的、伦理的和社会的视角下建立起一种新的联合。如果达到这一目的,医学就拥有了世界急需的新人文主义的能力,即,使技术服务于人类的目的。而医学哲学能够成为新的联合的载体。在《医疗实践的哲学基础》一书中,佩里格里诺和托马斯马提出了一种医学哲学观点,即医学的核心在于医患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目的则直指治愈。当然,这不是否定来源于还原论的科学技术能力的重要性。正如佩里格里诺和托马斯马指出的,“如果不能充分的满足技术上胜任的预期,那么,医疗职业行为必将是虚伪和谎言。”技术上的胜任,对于治疗行为而言,只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胜任本身必须服从于医疗行为的根本目的,即为特定的病人提供正确的和良善的医疗行为”。佩里格里诺的医学哲学直接而清晰地来源于他对这一学科的本质与目的等基本问题的探讨。临床医学这门学科并不是科学、艺术或者手艺,它是一门完整的、实践的学科,植根于不变的医患之间存在的治疗关系这一事实。换句话说,临床医学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一方是寻求治疗的个体,另一方是承诺运用知识、技艺、经验以及为了病人的利益而进行治疗的个体。那么,这种关系的目的或目标便是为病人提供正确的、善意的治疗措施。佩里格里诺认为医学哲学要解决两个问题:除了回答“是否存在,由哪些成分构成”这个基本问题,还要探究其构成的模式。因此,他比较、对比和区分了四种不同的对医学进行哲学探究的模式,即医学和哲学、医学中的哲学、医学的哲学以及医学哲学。第一种关系型式,医学和哲学(PhilosophyandMedicine),医学和哲学仍然是完全独立的学科,每一个学科都从另一个学科的内容或方法中吸取某些东西来阐明自己的事业,例如,精神哲学家利用神经病理学的经验资料提出身—脑—心关系这一概念;或者,医生利用形式逻辑这个工具建立一个诊断或治疗的符号或算法系统。
第二种关系型式,医学中的哲学(PhilosophyinMedicine),哲学家们运用哲学探究的形式工具,如逻辑、形而上学、价值论、伦理学和美学,来考察作为研究对象的医学本身的问题。探究的对象是一组认识论的和非认识论的问题。第三种关系类型,医学的哲学(MedicalPhilosophy),后者与其说是一种哲学类型,还不如说是一种写作风格。充其量它包括对医学的职业状况作了一些富有见识的研究,这些研究纯化了其气质,提高了其志向。但就它最糟的方面而言,医学的哲学就是一些个人的意见、离题的争论、或对逝去的荣华和特权的挽歌。即使在它的全盛时期,医学的哲学也没有对医学作集中的形式考察,以使自己有资格作为哲学而存在。这一类型,以当下的术语来定义的话,是最为含混和松散的,包括任何非正式的对医疗实践的反思。主要是由临床中的医生基于自身临床实践而产生的反思。当然,这一类型的医学哲学是善于思考的医生的临床智慧,对那些尽责的医生而言,这些始终是灵感和实践知识的来源。第四种关系类型,医学哲学(PhilosophyofMedicine),集中对作为医学的医学进行哲学探究。它力求界定“作为医学的”医学的性质,建立医学和医学活动的某种一般理论。在这个标题下,经受医学中的哲学考察的一系列问题,要被综合成为某种自洽的医学理论。在佩里格里诺看来,一门学科或一种活动不论它是科学、法学、政治学、还是医学的哲学,探究这一学科或活动的性质——它的发现事实的程序、它的逻辑和它赖以建立的形而上学预设。把一门学科的逻辑学、美学或伦理学同这门学科分开,可能比把它的本体论的、认识论的或价值论的方面同它分开更为困难。但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学科的哲学都是运用一些方法并从超越该学科本身的观点出发,从该学科外部来考察这门作为探究对象的学科。看来佩里格里诺主张的是一种范围更小更为集中的医学哲学,旨在探求医学本身的哲学化知识。也就是,关于医学是什么和如何将医学同其他专业和学科相区分的知识。在他的视野中,医学哲学就是“对终极性的寻求,通过研究去掌握事物的实在根基,而这种研究本身超越了学科自身的认识范围。”综合上述所做的分析可以看出,佩里格里诺认为医学哲学应当定义为第四种关系类型。也就是说医学哲学是一门可定义的学科,并拥有其独特的俯瞰医学的视角。医学哲学的主题与目的同以科学为基础的医学迥然相异。对于佩里格里诺而言,医学哲学能够拓展我们对临床医学的认识,以及帮助我们如何将其与其他学科相区别。医学哲学通过审视患者疾病的本质和影响、治疗的概念、临床决策的复杂性、医患关系中的道德层面、谬论、人类生命的局限以及更多层面来达到上述目的,从而帮助我们认识到临床医学与哲学之间辩证关系的重要性。佩里格里诺在其学术生涯中一直以此主题为圭臬,从而展开他的整个哲学计划。他的哲学计划有两个主要目的:其一,发展系统的医学哲学;其二,揭示医学的道德基础,即一些能够限定特定的医疗行为中人际关系道德性的不可消减的理论资源。
二、需要什么样的医学伦理学?
佩里格里诺认为,医学哲学不只是对医学特有的现象进行哲理探究,即不只是医学中的哲学。它力求理解和规定医学现象的概念基础。医学哲学是具有实践后果的不可缺少的事业。我们认为医学是什么促成医学做什么,我们如何塑造医生角色,以及或许最重要的是如何构造医生伦理学。尽管在医学领域的哲学家们已经扩展了我们对于当代医学中的伦理学问题的理解,但很少有人把他们的伦理学论述建立在医学理论的基础之上。随着伦理学问题变得更加困难和对医学应该是什么的理解变得更加歧异,迫切需要形成作为一种活动的医学的某种自洽的理论。一种医学哲学有助于建立解释医学活动的性质的命题库。提出这些命题,对它们进行批判性考察并综合为一种自洽的理论整体,乃是这种医学哲学的任务。无疑,佩里格里诺是在独特的历史背景中提出这种主张的。在谈及二战前美国医学伦理学的情况时,佩里格里诺回忆道:“以我为例,我并不记得什么时候医学伦理学被关注过,除了在学生和住院医师之间的一些非正式讨论以外。天主教的学生对涉及产科实习的一些难题有所关注。在极大程度上,我们要发现怎么做是正确的。对于天主教学生以及非天主教学生来说,堕胎和安乐死都是被谴责的。同样,企业化运营的医学,追求利益的医生所开设的医院也是被谴责的。”二战后,医学伦理学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主要有两个根源:首先是科学进步为医学所带来的非凡的能力扩张;其次是我们时代所特有的社会经济力量和政治权力的融合。第一点促进了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发展。第二点则为医学伦理的发展,即医师对病人特有的责任,或者说是作为真正的医师(physicianasphysician)的伦理,提供了契机。在这样的背景下,他清醒地认识到大多数医学伦理学实际上只是医学道德,表现为一系列的缺乏伦理辩护或论证作为根基的道德规则和断言。没有伦理辩护作为根基,这些道德规则将是无效的,很容易被挑战、否定或者折衷。正是由于充分地认识到了原有的作为医生职业道德规范的医学伦理学的不足,如希波克拉底誓言中的规范没有以确凿的伦理学或哲学为基础进行证实,佩里格里诺积极撰写医学伦理方面的著作,探索以医学哲学为基础的医学伦理学。医学伦理学建立在对医学哲学的概念进行历史的回顾与梳理基础之上,佩里格里诺指出,医学事业是具有其自身的合理内核的,这种实在的内核是基于医学中的三种现象而建立的。即:
(1)生病或疾病作为一种存在的因素;
(2)由为陷入疾病困扰的病人提供帮助的医生所做出的允诺或表白;
(3)治疗的行动,即由医生领会到的并做出的技术上正确、道德上为善的并满足病人需要的决定。这三种普遍现象的紧密关系——生病、承诺治疗和治疗本身——为现实世界中医生与病人的相互责任提供了基础。从而,他成为最早认识到医学伦理学必要性的主要人物之一,并宣告了一个时代的来临,即严肃、批判地理性思考医学道德的时代——医学伦理的时代。当对医学伦理学进行深入的、严肃的探究时,历史学的和社会学的批评解构了希波克拉底的道德规范与方式,古代普遍的医生守则也被严重地蚕食了,当下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更加适应时代和道德多元性的伦理规则。于是涌现出大量的将现有的哲学或神学体系运用到医学的情况。这些体系被“应用”,或者说得好听点是被有条理地应用到医学及其实践中。医学的伦理规范没有从医学的本质出发,即将医学视为一种特殊的人类活动,进而审视医学中的实际道德境遇。与这一潮流相左,佩里格里诺不同于其他理论家的是他主张医学伦理学研究应当采取“自下至上”的方法,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方法。他认为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应当是首先审视医学本身,然后再从头建立起一套医学伦理学理论,而不是把一套现成的但可能存在很多争议的一般理论拿来然后应用到医学实践中。医学伦理学要想摆脱这样一种存在道德纷争的研究进路,只有对医学本身进行阐释,对医学实践有一个更清晰的理解,然后再努力寻找医学的道德义务。换言之,医学伦理学应当是医学哲学的一部分,而不是简单地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在医学问题中。佩里格里诺一直认为,医学伦理学应当建立在医疗关系的本质上,即医学哲学之上。“我的论点是,并且仍然是,医生所特有的义务是从患病的人和他寻求医治的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本质而来的。作为结果的这一关系有着一定的特征并使由此而来的相互之间的道德责任具有了独特的属性。”鉴于当今社会的异质性和科学医学的普遍化特征,任何一种坚实的医学道德哲学都必须植根于医学的“内在”之中。不能如既往一般,单单从外在的哲学化体系中抽取而来。这种道德哲学应当建立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基础之上:人类疾病的现象;医学知识的独特本质;临床决策的道德特性;对于医学作为一门职业的强调。直到晚近,职业伦理中仍包含了大量的道德断言和阐述,并以此定义医生应当如何行为。这些断言往往是在缺乏清晰的和正式的道德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些构成了希波克拉底伦理的骨架,并在其后继者中得以延续。大多数情况下,与这些道德论断相符的哲学预设都是来源于外在于医学自身的哲学体系。上个世纪60年代末,几个世纪以来一直被奉行的道德主张出现问题时,作为一门正式学科的医学伦理学才真正出现。这也是首次,这些道德主张受到正式的分析,并作为普遍伦理的特殊情况加以对待。那些长久以来忽略了医学伦理的职业哲学家,开始以初确原则(primafacieprinciples),即行善、自主和无伤来澄清医学伦理学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次级原则,包括保密、讲真话和信守承诺。这是英美伦理学的分析路径,其主要哲学基础来自于休谟,康德和密尔。佩里格里诺认为这种原则主义的思想进路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学的全部需要,因此美德在他的医学伦理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它所关注的是迈向理想目标的进程。佩里格里诺颇为认同亚里士多德的美德观,尽管大多数情况下,他认为美德是一个具有多个方面的“概念”,而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他采用了美德即“具有良好行为的习惯”这一定义,但反对亚里士多德将美德视作极端的平均。他将美德定义为:“美德是一种品格特性,是一种内在倾向,习惯性地追求道德的完美,生活中遵守道德规范,并且在高贵的思想和公正的行为之间追求一种平衡。”事实上,在佩里格里诺看来,医学对于道德行为需要一套更高的标准,而选择这一个行业的人就应当追求美德,并构成一个新的道德共同体。
三、生命伦理学走向何处?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是由生物学(biology)和伦理学(ethics)这两个词合成而来的新词。其中的一个术语,“伦理学”,传统上被视为哲学的一个分支。然而今天,许多自称为生命伦理学家的人却不认为他们的工作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他们中许多人认为哲学不足以涵盖道德生活的复杂性,更有甚者将哲学视为一种障碍。他们认为哲学的伦理学过于理论化、抽象并且对语境的、实践的和复杂的道德选择行为不够敏感。对生命伦理学,他们持有一种更加扩大化的视角,认为它应该包括更广、更多的学科,并假定这些学科可以弥补哲学伦理学的不足。今日之生命伦理学,已经介入到司法与立法的决策、公众的争论、伦理委员会和临床会诊之中。这些形形的大量的“生命伦理学”实践暗示了一种权威性和可信性。新生的“生命伦理学家”这一职业为技术专家提供对“道德困境”的分析与决议,这些“道德困境”包括临床、政策信息以及日常生活等方面。佩里格里诺认为生命伦理学应该是各学科之间交互的。需要考察的问题是:在不丧失伦理学中心学科位置的情况下,哲学怎样和其他学科(比如,文学、法律、历史、神学、语言和语言学),还有以人文为目的的社会科学(人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相互发生联系。他说:“我认为生命伦理学意味着广阔范围的质询,但我更意图指出,在这些领域中,哲学有着独特的地位。哲学化的伦理学必须与其他相关学科对话,但它不能也不应该被它们涵盖或取代。”佩里格里诺在其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始终围绕临床境遇展开,他致力于定义临床医学,而非预防医学。他主张临床境遇应当包括:科学知识,医生的推理过程,人际关系,以及针对每一个病人的治疗。这一定义暗含了医生应当做什么,应当知道什么,以及他们如何被教育。他认为临床伦理学中的医疗道德之核心是治疗关系。这是由三种现象——疾病这一事实,作为职业的行为和作为医疗的行为——所定义的。第一种现象将病人置于一种脆弱的依赖地位,并导致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第二种现象意味着对帮助所做出的承诺,第三种现象则包含了做出医疗上合理的治疗决策的行为。因此,临床伦理学关注的核心是作为个体医生和病人所做出的决策。而生命医学伦理则是一个更宽泛的学科,涉及伦理学原则的应用到所有生物医学知识,并将伦理学分析从临床境遇拓展到法律和政策层面。临床伦理学关注的焦点比生命伦理学更为集中:旨在通过明确、分析和解决临床实践中的伦理学问题提高卫生保健的水平。临床伦理希望为病人寻找一个更好更合理的治疗决策和行为并成为医生的工作和医学实践固有的一部分。临床伦理学总是被用于一种非常迫切和紧迫的情况。通常是在急诊室或者情绪纠结的氛围中使用。它需要我们具有扎实的临床语言和临床知识。需要面对和处理医生、病人、家庭、法律、社会习俗和宗教信仰方面价值观的冲突,从而做出临床决策。临床伦理学与治疗的标准有关。在过去家长制的医学形式下,照顾的标准主要是医生为病人做出的技术层面的决策,如今的照顾标准越来越代表了有能力的成年病人的决策,当然这是在医生根据技术方面的考量向他们提供一些建议之后。因此,尽管伦理学的考量一直在发挥着作用,但所强调的重点已经发生了转移。之前,医学的最高伦理学标准是医生的能力和良心,而现在则还要兼顾对患者价值观和自我判断的尊重。显然,佩里格里诺坚持认为生命伦理学应当回归临床,并且关注病人的尊严与价值。与过去不同的是,当代医学常在科学与人文的对立之间震荡。尽管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应当将人看作科学的客体,但绝不能忘记人还是有思有感的人文主体。因此,医学必须总是权衡事实与价值。如果,医学过于极端,那将变得不可靠,甚至危险。而关注病人的尊严与价值恰恰体现了人文学在医学领域中的作用,这种作用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理解当今临床境遇中伦理与价值问题的本质需要;对职业本身考察和批判的需要;以及将这些态度赋予那些有教养的而不仅仅是受过训练的人。人文学是处理伦理学、哲学、历史学、法学与神学中的关涉人类价值的本源性问题,医学科学和技术作为工具不足以应对人类价值与目的问题,人文学才能够教导医生们敏感且有信心地面对无限的人类存在现象。可以看出,佩里格里诺主张在哲学反思的和各医学人文相关学科对话基础上发展生命伦理学,同时,他指出生命伦理学应当回归临床,关注具体临床境遇中具体的那个病人的尊严与价值。对于当今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而言,这无疑是中肯的建议和明确的方向。
四、结语
关键词: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三生教育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161-01
1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最主要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它以人们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价值为基础。根据国内外人们关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及人们的生命伦理实践,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影响较大的还是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提出的“四原则”说,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1)尊重自主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表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其中包涵知情同意原则、隐私权等内容。自主原则强调患者和受试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力,认为施以他们的任何措施和行为,都应作真实全面的说明,由他们自主作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原则上必须尊重。尊重原则指尊重一个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对于大多数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自由他们自己行使,当然也承认了该个体拥有了基于个人的价值信念而作出自己的选择,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权力。对于缺乏自主能力的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其自受监护人的保护,但监护人也要对患者负责地采取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最大限度的尊重患者权力的时候,这个时候才能够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以积极的精神状态配合各种治疗,取得良好的效果。
(2)不伤害原则。
什么是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伤害和伤害的风险。风险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伤害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不伤害原则主要内容是个人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比如其他患者身体的疼痛、功能的损伤以及其他患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医务人员必须注重病人的健康、关切病人病情变化,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努力防止和避免各种因为不必要所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采取“两权相重取其轻”的原则。同时也要防止患者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任何伤害,在医疗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自身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3)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比伤害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不仅要求预防和避免伤害,而且要求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帮助患者增进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利原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帮助他人以促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有利原则分为积极有利原则和效用原则。积极有利原则要求对患者确实有利,包括阻止、去除以及增进人类福祉。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从病人的生命角度确定自己的道德观念,而且要考虑生命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就是要求把患者的生命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既要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4)公正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医疗保健资源的公正分配,要求每一位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性别、民族、职业、地位、信仰、党派、肤色、血缘和国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满足每个患者的需要,这时候在利用医疗资源方面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患者使用资源越多,必然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治疗效果。因此,在生命伦理学研究的过程当中,广泛的涉及到医疗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医疗资源应遵循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具体就是要求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公益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2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有着一致性。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三生教育”的基本价值导向,同时也是深入实施“三生教育”提供了参考标准。
(1) 尊重自主原则与“三生教育”。
尊重自主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使受教育者认识到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尊重生命的自主性,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利。人无论就肉体生命的求生意志还是心灵上的情感依恋、理智领悟而言,都深深地执着于生命、执着于生活。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生命的权利,轻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三生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它不仅强调单个人的发展,更强调个体生命和人类生命,种生命和类生命的整体发展。理解生命的本质,把握生活的规律,挖掘生存的本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既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力,不干涉他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 不伤害原则与“三生教育”。
不伤害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对他人生命的敬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敬重,求生欲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求生欲也是自爱在自己生命方面的表现,是对自己生命的爱,是对生命自我的爱。因此。在现今教育的过程当中教育者要运用恰当的方法使得受教育者能够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同时要减少和制止对他人生活的干涉和阻碍他人生存发展道路的行为。那种“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严重的干扰了别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我们既倡导自己能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发展。如果以牺牲他人的生存、生活、生命为手段来博得自己的发展,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3) 公正原则与“三生教育”。
公正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能够充分认识 到生命公平的重要性,并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能够真正实现不同生命个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不同生命个体价值的平等、不同生命个体的发展机会平等。“三生教育”就是要通过生命教育、生活教育、生存教育帮助受教育者确立正确的生命观、生活观、生存观。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人的个体生命权利、生命价值和发展机会都受到各种因素的阻碍,不能够得到充分而自由的实现。人类历史的发展都是基于生命个体的价值实现、生命个体权利的尊重以及个体生命发展机会的均等,这也是人的发展程度和自由程度的一个重要表征,同时也是个体生命价值实现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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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最主要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它以人们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价值为基础。根据国内外人们关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及人们的生命伦理实践,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影响较大的还是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提出的“四原则”说,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1)尊重自主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表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其中包涵知情同意原则、隐私权等内容。自主原则强调患者和受试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力,认为施以他们的任何措施和行为,都应作真实全面的说明,由他们自主作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原则上必须尊重。尊重原则指尊重一个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对于大多数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自由他们自己行使,当然也承认了该个体拥有了基于个人的价值信念而作出自己的选择,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权力。对于缺乏自主能力的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其自受监护人的保护,但监护人也要对患者负责地采取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最大限度的尊重患者权力的时候,这个时候才能够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以积极的精神状态配合各种治疗,取得良好的效果。
(2)不伤害原则。
什么是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伤害和伤害的风险。风险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伤害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不伤害原则主要内容是个人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比如其他患者身体的疼痛、功能的损伤以及其他患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医务人员必须注重病人的健康、关切病人病情变化,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努力防止和避免各种因为不必要所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采取“两权相重取其轻”的原则。同时也要防止患者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任何伤害,在医疗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自身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3)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比伤害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不仅要求预防和避免伤害,而且要求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帮助患者增进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利原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帮助他人以促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有利原则分为积极有利原则和效用原则。积极有利原则要求对患者确实有利,包括阻止、去除以及增进人类福祉。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从病人的生命角度确定自己的道德观念,而且要考虑生命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就是要求把患者的生命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既要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4)公正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医疗保健资源的公正分配,要求每一位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性别、民族、职业、地位、信仰、党派、肤色、血缘和国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满足每个患者的需要,这时候在利用医疗资源方面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患者使用资源越多,必然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治疗效果。因此,在生命伦理学研究的过程当中,广泛的涉及到医疗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医疗资源应遵循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具体就是要求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公益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2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有着一致性。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三生教育”的基本价值导向,同时也是深入实施“三生教育”提供了参考标准。
(1)尊重自主原则与“三生教育”。
尊重自主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使受教育者认识到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尊重生命的自主性,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利。人无论就肉体生命的求生意志还是心灵上的情感依恋、理智领悟而言,都深深地执着于生命、执着于生活。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生命的权利,轻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三生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它不仅强调单个人的发展,更强调个体生命和人类生命,种生命和类生命的整体发展。理解生命的本质,把握生活的规律,挖掘生存的本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既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力,不干涉他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不伤害原则与“三生教育”。
不伤害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对他人生命的敬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敬重,求生欲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求生欲也是自爱在自己生命方面的表现,是对自己生命的爱,是对生命自我的爱。因此。在现今教育的过程当中教育者要运用恰当的方法使得受教育者能够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同时要减少和制止对他人生活的干涉和阻碍他人生存发展道路的行为。那种“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严重的干扰了别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我们既倡导自己能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发展。如果以牺牲他人的生存、生活、生命为手段来博得自己的发展,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生命伦理学诞生和确立的过程,伴随着诸多问题的激烈争论,可以说该学科是在激烈的争论中产生、发展的。美国国家伦理委员会委员、加州大学生命伦理学兼职教授阿尔特■琼森指出:随着新的科学技术在医学领域的运用,“重要的医患融洽关系开始受到损害,什么是'益处’和什么是'危害’不再那么清晰。在一个即将死去的人身上进行试验,创造有利于治好其他病人疾病的较好方式,即使不‘利于’个别病人,这种情况是一种'伤害’吗?医学实践、医学研究与政府、商业和新技术之间的日益増进的亲密关系,该如何处理?如果一些病人付不起医疗费用,谁为他们支付?谁应该活着?谁应该死去?医疗保健的有限资源应该如何公正地分配?应该怎样公正地分配研究成果的益处,研究的负担由谁承担?个人、医生、医药研究者和政府在从事生产科学知识、提供国民生命安全方面能够走多远?当然,还有谁应该决定对这些困难问题的答案”〔1]。这些争论最终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人的尊严问题。于是,“人的尊严”是否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就成为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含混不清,完全可以被其他概念取代,甚至主张废除这一概念。
美国爱因斯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教授麦克林(RuthMacldin)认为:尊严仅仅是一个口号而且含义不清;它的主旨包含于尊重人的自主性这一医学原则中。因此,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消除这一概念,不会带来任何损失W。德国学者赫斯特(Hoer-sterNorber)主张将“尊严”这个概念从伦理学中除掉,用“人权”代替。德国另一位专家鲁墨林(JulianNida—RUmelin堪至认为:具有自我意识和自尊能力的人才拥有人的尊严,所以,应该用个人尊严(persondignity)取代人的尊严(humandignity))〕(这使人想起纳粹的优生学)。国内学者也存在诸多疑问,例如:在2008年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大会上,就有学者质问“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到底有什么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探讨这一概念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不仅有利于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建设,而且在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的研究和治疗过程中,有利于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素养,避免践踏人的尊严和人权等错误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2“人的尊严”的规定及基本特征
什么是人的尊严?2000多年来,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许多学者,对人的尊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仅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对这一概念及其特点进行探讨。人的尊严是西方人文传统的一个重要观念,其经典表述就是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即人不能仅作为手段,而必须作为目的来对待,人的尊严才能因此确立和体现出来。人体器官移植、生殖性克隆、产前诊断等生命伦理问题,受到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人当做手段,侵犯了人的尊严。马克思认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马克思从人的高层次需要来界定“人的尊严”,这样的尊严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获得的。我国学者甘绍平认为:人的尊严来自于一种对人际间基本的相互尊重的普遍需求。……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5]。
本文认为:人的尊严就是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人的基本利益和权利不受侵犯,并得到应有的尊重。要想对人的尊严有一个比较科学的理解,还要对其特点进行必要的阐述。人的尊严有什么特点?第一,“人的尊严”是先天和后天相互作用的结果。所谓先天就是与生俱来的,这意味着只要是人,他就是人这个类的一员,就享有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尊重,不论这个人是什么种族,什么年龄,是否正常,这种天生的尊严,就像空气一样是人所必须的,享有天生的尊严,就像我们利用空气一样,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批准,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尊严(比如:生命不能被无故剥夺)甚至不必用“权利”来界定,这种尊严从生命形成到生命终结一直与人相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备特质。人的尊严也是后天形成的,主要表现为丰富多彩的社会权利(自主、知情同意、不受伤害和侮辱等等)这些权利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会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人的社会尊严甚至延续到生命结束以后,比如:人的尸体同样享有一定的尊严,一般情况下,不能被随意肢解等。第二,人的尊严是分层次的。生命权、生存权是人享有尊严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会实现人的社会权利。自我实现的心理认同权利是实现人的尊严的高层次,马克思对人的尊严的界定就属于这个层次。第三,人的尊严的主体可分为人类尊严、国家尊严、民族尊严、集体尊严和个人尊严等。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日军以及他们所进行的臭名昭著的人体试验都严重侵犯了上述所有主体的尊严。第四,人的尊严具有历史性。原始社会许多部落不会给俘虏起码的生命尊严,俘虏像猎物一样被人吃掉,吃人的部落也不可能感到丝毫不妥。总之,“人格尊严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在等级制社会中,将人分为不同的等级,有贵族,有平民,有贱民。贵族具有尊严,平民亦有一定的人格,贱民则受奴役。平民坚持人格尊严,表现了反对奴役的斗争”〔6]。第五,人的尊严还有一个特点,生命虽然是人的尊严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维护人的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孟子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7]。得到食和羹就能活下去,失去则可能会死掉但如果吆喝着送人,过路的饿汉也不会要,用脚踢着送人,乞丐也不屑于接受。就是说为了保持人的尊严,宁愿饿死,也不受嗟来之食。“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就是肯定人的尊严高于生命,这种尊严更多地体现在人的精神世界。孔子曾经说到孝敬,一些人以为只要给父母吃的、能够赡养父母就够了,可是人们养狗、养马也都要给它们吃的,假如对父母没有孝敬之心,那么养父母与养狗养马就没有差别了。孔子所谓"犬马之养"说明父母需要的不仅仅是儿女供养他们吃、穿、住、行等物质性的东西,还需要孝敬的内心和恭顺的态度,也就是说人的尊严还具有精神性的特点,是精神和物质的统一,精神性的需要对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3人的尊严与生命伦理学的五个层面
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是有用的概念吗?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探讨生命伦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哲学系生命伦理学研究小组对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的阐述在西方具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生命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分支,主要涉及我们对生命理解的道德问题。科学和医学新技术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生、死观念,生命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己经越来越重要。生命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常常涉及人的价值和医疗技术之间的关系。包括生命何时开始,何时终结,用何种手段确保生命延续。我们对身体的功能了解越多,我们越能够干预器官的机能。
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我们希望利用哪一种技术。这些选择不仅与个体的医疗卫生选择相关,而且与社会组织和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的医疗卫生计划相关。像人类基因组计划,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等高技术项目,己经对如下观点产生了深远影响:人类该如何审视我们自身,该如何看待人类在这个世界上的位置。由科学和医学提供的新知识和新机会,己经改变或将继续改变这些问题的传统观念从上述可知,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理论问题、临床问题、政策法律等问题。我国学者邱仁宗先生对国内外的观点进行了总结: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包含五个层面,即:理论层面、临床层面、研究层面、政策层面和文化层面〔9]。下面分析这五个层面和人的尊严究竟是什么关系。
(1)理论层面后果论与道义论是普通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也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当我们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时经常使用这两种伦理学理论。
后果论又称为目的论或效果论,它是以道德行为的后果来确定道德规范最终依据的重要的伦理学理论。它认为确定道德规范的目的是调整人们的利益,通过规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使道德行为取得好的行为结果。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后果论的典型代表,其思想可概括为“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它既支配着人类的一般行为,也同样是人的道德行为的最终动因,所以追求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是所有人道德行为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是道德的,根本的价值评判标准不是别的,只能是该行为最终产生的功利。所谓功利,即是有益于増加道德行为主体幸福和快乐的实际效应。故上述论断又可以表述为: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快乐或幸福效应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道德的最终评价标准,其所带来的快乐或幸福愈多,则其道德善性愈强、道德价值愈高尊严总是和幸福、快乐相联系;羞辱总是和痛苦、不幸相联系。或者说拥有尊严是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前提否则有可能“生不如死”。概而言之,拥有尊严,既是道德主体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也是道德主体追求幸福快乐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认为,人的尊严是幸福和快乐的前提,也是伦理学的一个前提,无疑也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
道义论认为,道德的基本价值表现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而不是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结果。道义原则包括道德义务、道德责任、道德行为规范等,它们必须被社会大多数人认同,并愿意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原则,这样,道义论才能在道德实践中践行。当然,这些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可能是基本限度的道义要求。重视人的尊严在全球己经获得了普遍的道德共识,并被广泛接受。《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把“充分尊重人类尊严,人权,基本自由权”作为指导伦理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也明确指出:人类基因组研究‘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与人权,并禁止基于遗传特征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联合国》、《国际人权宣言》、《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都把尊重人的尊严作为基本原则。这说明“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并取得广泛共识的基本伦理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伦理学分支的生命伦理学也必然离不开“人的尊严”这一最基本道德原则。
(2)临床层面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
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这里仅就安乐死和商业代孕为例进行分析。
安乐死问题的争论离不开对人的尊严的讨论。支持安乐死的一方认为,安乐死对病入霄肓并且难以治愈的极端痛苦的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相反是能帮助他们摆脱痛苦的煎熬,维护其生命尊严。身患绝症的病人承受着常人难以想像的病痛,这种病痛让他们失去了往日健康时的快乐和尊严,让他们痛苦地活着,不仅是对病患本人的精神、肉体摧残,也是对病患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损害了人性尊严,不具有人道性。反对安乐死的一方则认为,维护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尊严,任何人(包括愿意安乐死者本人)都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我们不是也不应该向往和追求“死”,相反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对身患重病绝症的病人放弃治疗,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实施安乐死就是扼杀生命、催促死亡,是反人道行为,对一个人实施安乐死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和践踏。
商业代孕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在世界各地引起广泛争论。支持商业代孕的学者认为,需要孩子者和代孕母亲是否达成代孕合同,他们有自由选择权,只要双方愿意,代孕行为就是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自由允许人们通过交易实现其生殖目的,交易行动依赖于双方的谈判能力和其他决定将要出生的儿女之命运的因素。这种交易确实会让人们感到荒谬:体外胚胎原本是人类生命力的象征,但是在市场的驱动下,生殖和服务成为人们买卖的对象”。尽管如此,“交易的自由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决定和满足自己的福利,从而强于政府的指令。在自由社会里,生殖选择由看不见的手操纵,尽管有人担心这会贬低人类价值,然而,我们必须允许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挥舞”〔11]。支持者虽然承认商业代孕确实带来诸多问题,但是为了自由(这更能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必须容忍这些代价。
反对代孕的学者认为:在代孕活动中代孕母亲被异化、工具化女性价值被贬低,她们的尊严受到侵犯。“代孕就像缺乏互利的奴隶制,事实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动物化的工具’,纯粹充当了他人目的之手段”〔12〕。不仅如此,代孕还构成对婴儿的伤害。“代孕关系强行剥离了孕妇与胎儿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母子亲情,把婴儿当做可移交的产品,这时婴儿己丧失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他们的尊严和利益受到侵犯,沦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像面包一样可以被买卖”〔13]。上述反对代孕的理由可归结为:代孕母亲、婴儿被当做别人的手段,当做了物,根据康德的观点,人只要被当做手段,人就丧失了尊严,因此,商业代孕应当被禁止。
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论可谓针锋相对,支持者注重权利和自由(其实这也是人的尊严的表现形式)反对者则直接强调人作为人的尊严和内在价值。其实,两种观点的出发点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人,都或多或少地承认“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临床层面应该坚守的基本原则,只是这一原则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3)研究层面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生命伦理学界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伦理风险特别是伦理后果难以预料的基因技术时,往往是通过设置伦理条例、制定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来保证人类利益不受伤害,比如颁布禁止克隆人法律,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进行伦理规范等。《赫尔辛基宣言〉就庄严规定:科研人员在研究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任何科学行为,都要以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为前提,当科学研究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人的利益为先。
因此,重视人的尊严,关注人的利益,不仅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内核,同时也成为对转基因、克隆等高新技术研究活动进行人文关怀和伦理引导的主要内容。基因决定论之所以受到广泛批判,除了其科学性受到质疑外,就是因为这种理论藐视人的尊严。这一理论认为,人的健康与疾病与人的基因有着内在的联系,人性的不足、生理的缺陷或者优势可以在基因链条中找到发生的过程或机制,只要修改人的基因,就能改变人的缺陷,使人、人性逐步优化。该理论一旦毫无限制地付诸实践,必将对人的神圣性、人的尊严形成严峻挑战,后果甚至更为严重。“人类一切文明的成就,都有其生物学的基础,利用基因技术变革人性,将会动摇人类文明的基础"〔14]。由此可见,维护人的尊严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工作者应该坚守的伦理底线,对人的尊严的肯定和维护,也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活动具有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尊严问题也自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4)政策层面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面,也会发生在组织结构层面。医疗卫生改革、高技术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和管理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政策、管理、法律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都绕不开对人的尊严问题的探讨。
我们仍以安乐死为例。生命晚期的患者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必须有法律政策的依据。主张安乐死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指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包括生命安全的处分,自愿承受生命危险,如人体器官的捐献与转让;生命本身的处分一放弃生命,如安乐死、舍己救人等。尤其是患者也拥有自己决定是否及如何接受治疗的权利。在安乐死权利诉求者看来,只有当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时,其死亡才是有尊严的。花费巨大而且没有治愈可能的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死亡,他可以选择一种无痛苦的、尊严的死法,让生命在结束时也是喜悦的、体面的;剥夺死亡权,就是对生命尊严的侵犯。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一些国家处理安乐死案件时量刑的指导原则。“面对这痛不欲生的生命,生不如死的生活,为什么不能做点事情让他们安乐地死去,尊严地死去呢?德国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庭长、刑法专家克劳斯。
库策1996年在对一起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进行判决时曾指出:应尽量地使患者体面地、不受病痛折磨地死去,不应只为了让病人多活那么一会儿而让他们忍受那么大的痛苦”〔15]。1994年11月,美国俄勒冈州举行全民公决,以51%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尊严死亡法》,法案规定为了人的尊严临终患者有权请求人道死亡,只要经过两名医生诊断存活时间不会超过6个月即可提出申请。1997年《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明确反对用克隆技术繁殖人。《宣言》指出:应当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在人类基因组研究方面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必须以维护和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为目的,违背人的尊严的作法,如用克隆技术繁殖人的作法,是不能允许的。总之,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国际社会制定与生命伦理学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原则和基本依据。
由此可见,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的内容都涉及人的尊严问题。离开“人的尊严”,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所讨论的问题就难以进行下去。人的尊严问题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人的尊严”理应成为生命伦理学中的基本概念。
4结语
“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生命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中,它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人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不受伤害和歧视、隐私权与保密、人身自由权等无一不体现着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人的尊严概念就像“人权”概念一样包含许多具体的人的权利和内容。从另一个角度看,“人的尊严”却不能被其他概念所代替,因为,任何一个伦理原则和具体伦理要求,都只能表现“人的尊严”的部分内涵,比如,“知情同意”原则在医疗保健领域的运用,就需要医师在治疗病人之前,必须先将治疗计划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病人,并需由病人以自愿的方式做出同意治疗的决定,知情同意的理论基础就是维护人的尊严这一基本伦理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各种利益和负担必须以公平方式分配,在治疗过程中,以平等的方式对待每一位病人,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种族、宗教都不能成为歧视一些人,或者优待另一些人的原因。不受歧视,享有公平对待的权利,也是人享有尊严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或者其它伦理原则都不能完全取代“人的尊严”这一总原则,只能部分地体现这一原则。如果“人的尊严”概念因为部分内容和其他伦理概念相重合,就认为可以被其他概念所取代,生命伦理学的其他基本原则是否也可以彼此取代呢?比如,违反“隐私权与保密”的原则,也就违反了“利益和伤害”原则,是否可用前者代替后者,或者相反。显然,这些伦理原则不能彼此完全取代。
关键词重症医学医学伦理学问题
重症医学是捍卫重症病人生命的重要阵地,随着重症医学的发展发展,ICU治疗也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医疗单元,但是在重症医学发展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的争议。对于病情不可逆转的病人或者脑死亡的病人是否应该放弃ICU治疗,亦或者在患者终末期是都要尊重患者意愿让患者尊严死?这些都是重症医学不可避免所需要讨论的伦理学问题,也是重症医学在实际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医患之间的伦理问题
医患之间的伦理问题,主要体现在病情本身的知情以及资源分配和患者自身治疗意愿上。从医疗领域来讲,医生和患者之间必须要确保信息沟通与共享,让患者知道自身的病情是患者固有的权利。然而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对生命生活理解的差异,现如今临床实践中医生与各种重症患者谈论病情时,都会有所保留。
多数医生认为如果将所有情况都告知患者,尽管患者可能处于插管状态,但依旧会增加患者的心理负担,导致患者出现精神紧张,这不仅会影响患者自身的情绪,还会影响治疗工作的开展,更有甚者会有不少患者拒绝治疗。因此,多数医生都会选择与患者的家属进行沟通解释,而对患者实施保密制度,或者是避重就轻。然而,随着群众文化水平的提升,终末期患者对自身病情的治疗需求发生变化,医生对重症患者诊断告知的状态也有所改变,总体趋势是要有所保留,但尽量告诉患者诊断结果。
资源分配不合理的伦理学问题在于当前,有些有希望救治成功,却因为自身原因或是医疗体制影响而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患者,其所享受的重症医疗服务较少。而一些相对富有或是离退休的公费医疗病人却能够轻易享受到ICU医疗服务,这些都违背了伦理理论的公正原则以及卫生资料的合理分配利用原则。
2护患之间的伦理问题
护理工作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接触更多,其在实际工作中也会面临很多伦理学问题。首先是对患者的心理疏导护理问题,多数患者入住陌生环境,由于严格的探视制度,其多数时间都处于疾病的痛苦以及内心的孤独中。各种管道所带来的不适,各种噪音的刺激都会影响患者的心理。护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与患者进行沟通,但很难及时疏导患者的心理问题,由于对自身疾病的恐惧,患者入住时间越长,其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越大。
其次,人格尊重上的问题。入住ICU的患者都是因为病情危重及随时需要抢救,因此,为了方便时就往往都会将患者的衣服脱去,在操作过程中会暴露患者。呼吸机进行治疗时,为防止患者拔管,护理人员会约束患者的双手,以避免患者坠床。这些护理措施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患者好,但是在没有医学背景的患者及家属看来则是有悖伦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临终关怀护理不到位,导致ICU护理工作备受争议。
最后,护理需求上的伦理问题。在ICU病房中,多数患者都知道自身生命快要走到尽头,所以非常恐惧,各种维持生命的治疗工作如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都会降低患者的生命质量,所以患者所需的是一种舒适宁静的环境,重症医学病房所提供的护理以及治疗工作所造成的身心伤害更大。不少进入ICU治疗的患者,其情绪往往处于消极状态,他们希望的是提高自身生命质量和减轻身心痛苦,且患者作为一个具有道德意识的主体,有选择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多数情况下放弃治疗不能得到理性的道德辩护。但是,重症患者如果明确选择放弃治疗,医生就应该遵守自主性原则,尊重患者放弃治疗的决定,并且尽可能地满足患者的各项需求,将延长生命治疗转变为提高患者生命尊严和质量的护理工作。然而,在实际ICU治疗过程中,医生为了达到挽救患者生命以及延长患者生命的目的,不得不采取各种医疗措施,这些措施给患者带来无尽的伤害,不仅插满各种仪器导管,且身体就像动物一般被摆布,此时的护理与治疗就成为了一种折磨,降低了患者生命质量,其生命尊严遭到了无形的践踏。
3对重症医学中医学伦理学问题处理的思考
就当前所存在的医学伦理学问题来看,想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核心的部分还在于医生。医生不仅是患者治疗的主要负责人,还是重症医学伦理学问题解决的关键,都需要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素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积极学习医学专业化理论知识,在处理繁杂临务的同时还要学习新的技术。因为重症患者常常病情较重且变化较快,涉及到多个系统及多个器官,这就要求医生在治疗重症患者的同时,需要对病情变化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快速作出反应,制定最为确切的治疗措施。
关键词:医学伦理;医疗行为;非合理医疗;医患关系
医学伦理学是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学科。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医疗实践,是对医疗实践中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道德行为的概括和说明,而来源于医疗实践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又对医学活动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医学伦理学为医疗活动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从脑死亡标准的重新制定到高新生殖技术的使用;从医患关系的协调到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保护;从医务人员的伦理培训、考核到伦理查房,伦理在医学中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受到重视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医学从业人员普及医学伦理知识是进行临床实践的前提与内在要求,也是改善医疗环境及医患关系的必然途径。
1医学伦理学及其历史发展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理论、方法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门学科。医学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基本经历了医德学、近现代的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三个阶段,尤其是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基因技术、器官移植、生殖技术和安乐死等带来了诸多医学道德难题,使医学伦理学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对当今医疗行为产生了巨大影响。
古代医学伦理即医学道德。中国古代传统医德中两条规范中医行医的基本原则为医乃仁术和大医精诚。传统医德首先定位了医学作为治病救人的行医观念[1],这是由医学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的。儒家认为医学是"生生之具",医学的目的是仁爱救人。东汉名医张仲景认为,儒家要实现爱人的理想,就应当明了医理,这样才能"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中以保身长全,以养其生。"传统医德确立了医乃仁术的仁爱原则,它要求医生尊重生命和尊重患者[2]。唐代孙思邈说:"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人的生命比任何金钱等外在事物都要贵重"。受儒家推崇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和舍生取义的理想人格的深刻影响,传统医德强调以医济世而非以医谋利,形成了重义轻利、廉洁行医的义利观[3]。
著名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被尊称为西医之父,同时也是西方医德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记载:"无论到了什么地方,也无论需诊治的患者是男是女、是自由民是奴婢,对他们我一视同仁,为他们谋幸福是我惟一的目的。"罗马著名的医生盖伦指出"作为医生,不可能一方面赚钱,一方面从事伟大的艺术--医学"。"印度内科鼻祖"阇罗迦指出:"医生治病既不为己,亦不为任何利欲,纯为谋人幸福,所以医业高于一切;凡以治病谋利者,有如专注于沙砾,而忽略金子之人"。他们对医学本质、医师职业和医学伦理都做了精辟的论述,也对后世的医学伦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医学伦理与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方式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合理医疗是指在医学伦理的指导下,医院为满足患者基本医疗需求,以医院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技术条件为基础,向患者提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最优化的治疗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资源消耗,控制患者最高医疗消费的医疗行为。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合理医疗正受着防御医疗与过度医疗等非合理医疗行为的冲击,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合理医疗行为主要表现为防御性医疗行为与过度医疗行为。"防御性医疗行为"这一概念,源于美国TancredoLR等学者1978年撰写发表在Science杂志上的《Theproblemofdefensivemedicine》文章[4],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它作为一种诊疗程序,并不是严格按照医学本身的需要来执行的,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对可能的医疗诉讼。具体表现为:医生把患者视为潜在责任追究者,为患者开具实际病情不需要的各种化验和检查,多方会诊,以留存证据为目的;医生对风险较大的危重患者,采取拒绝治疗或者避免高风险的诊疗,以避免医疗纠纷[5,6]。有研究人员曾对北京9家三级甲等医院的512名医生的医疗行为进行调查,100%的医生承认自己有不同程度的防御性医疗[7]。
过度医疗指临床上由于多种因素引起的向患者提供超出诊断和治疗所患疾病实际需求的医疗行为或过程。过度医疗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原则,既不能提高治疗价值,又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就已大量出现过度医疗的现象。美国学者Robel1974年研究美国疾病状况,得出美国扁桃体切除手术中16%、植入心脏起搏器手术的20%、子宫切除手术中27%、剖宫产术的50%都是不必要的[8]。Jonathna及一些其他学者2002年联合调查得出美国约有1.3亿人长期服用各类药物,使用药品的人均数量居世界首位,且80%的生化检查没有必要、11%的其他检查也存在明显的过度医疗现象[9]。国内学者刘振红在对137例脑梗死患者的病例研究中得出,医生为62例患者邀请别的专科会诊112次,平均每例患者进行0.82次会诊,其中更是有3例患者的会诊5~6次[10]。
以上数据说明非合理医疗会增加转诊会诊、化验和检查几率,过度用药或者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拒绝进行高危手术,加重患者负担,导致看病贵,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导致老百姓恐惧医疗消费,进而淡化医疗保健意识。医疗技术既可以增进人类的健康,解除人类的病痛,也可能发生医源性疾病,造成对机体的伤害[11]。推崇医疗技术主义的非合理医疗行为,把无创或无伤害的医学能解决的治疗,用高精尖技术代替,有悖医学伦理与临床治疗规范。这就要求每一名医务工作者在医疗临床实践中自觉地践行医学伦理。一方面是用医学伦理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就是在诊疗技术或诊疗方案理性选择的基础上,用伦理的价值尺度进行审视和判断,达到医疗行为中理性尺度与伦理价值尺度的统一。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在当下社会体制及各种客观因素的作用下,医务人员受利益取向、医疗风险、医疗纠纷、法律责任、舆论导向、道德价值观等多重因素的压力,采取了一些非合理医疗行为,因此,运用正确的医学伦理原则规范医疗行为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必然选择。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核心是医患之间的相互支持与理解,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一方,医务人员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树立尊重患者利益至上的理念,抛弃让患者接受更多治疗而获得经济效益的想法,为其提供符合医疗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推荐最优化诊疗方案,要时刻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沟通能力,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进而取得患者的信任,促进医患和谐。
诚信是医患交往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医患诚信的伦理基础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正义论"[12]。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应用到医患诚信上的伦理要求,首先是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体现公正性,以必要的干预形式对强势一方适度约束,对弱势一方给以必要的扶持[13];其次是要求医患双方平等交往,医务人员要平等地对待患者,自觉履行医者义务,维护患者权利,确保医疗质量,弘扬医学人道主义精神,患者也要平等地对待医务人员,信任且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不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自觉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医药费用,理性处理医疗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