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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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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概念

第1篇

【绪论】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与启示绪论

【第一章】医疗保障基本概念与研究理论基础

【第二章】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现状

【第三章】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四章】粤港医疗保障制度差异性的根源分析

第2篇

【题目】广东医疗保障体制的优化探析

【绪论】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与启示绪论

【第一章】医疗保障基本概念与研究理论基础

【第二章】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现状

【第三章】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3篇

关键词:镇江;医疗保障;医保改革模式;镇江医改特色

自1994年11月18日,国务院给镇江市批下医疗保障改革试点的批文起,镇江医疗保障改革已经度过了20年的风雨历程。在这风雨20年里,镇江市靠自己摸索,一步步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形成了自己特色的医疗保障改革模式。作为全国医疗保障改革试点,镇江市的医疗保障改革是全国深化医疗保障改革的可靠借鉴样本。因此,本课题立足于镇江市医疗保障改革的探索工作,多角度分析镇江医疗保障改革模式的特色及实际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基于镇江市对医疗保障改革的不断探索,目前学界对镇江医疗保障改革给予积极关注,比较有代表性的作品主要有:《镇江医保探路账户改革》(2009.06.12《上海报道》)、《镇江医改,丰盈的民生追求》(2010.07.03晏培娟)、《越走越畅的“镇江医改”之路一江苏康复医疗集团公立医院发展纪实》(2010.08.10《新华日报》)、《镇江医改:集团化列车驶向公益化站台》(2011.03.29孙西娇)、《医改试点:镇江“分级医疗”能否复制》(2011.05.20林培董超标)、《大医改:团购的力量》(2012.11.05《凤凰大视野》)、《大国医改》(朱幼棣)等。

但是,以上作品的观点对镇江市医疗保障改革探索工作的分析还不够全面,角度也有所片面,本研究课题以镇江市医疗保障改革的探索工作为立足点,从镇江市医疗保障体系人手,全方位分析镇江医疗保障改革工作的发展,多角度剖析其中体现的模式特色,以此为其他地区的医疗保障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镇江医疗保障改革模式的特色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全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演变

面对广泛存在着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满足每个人的医疗保障需求并非易事。镇江市运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险于2002年建立实施,任何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甚至重大病患者都可以参保,不以人群的身份来区分险种,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公平性与兼容性。

2.实行以“就诊人头”指标为核心,以“总额预算”为基础的复合式计算办法

按照镇江市的规定,医疗保障基金按一套指标考核后一揽子支付,包括均次费用、人头人次比、门诊和住院工作量、药品比例等。这一科学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方案,促使医院不得不提高医疗质量以建立信誉,树立医院间的良性竞争,有效控制医疗保障基金的过度消费且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实现了“低廉的费用享受优质的服务”的医疗保障改革目标。

3.开通与上海、南京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2009年6月和10月,镇江市分别开通沪镇医疗保险双向异地直接结算和宁镇医疗保险双向异地直接结算,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可同时享受到方便、快捷的门诊和住院结算。对于改善该市人才流动环境,促进与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4.延展个人账户功能,启动家庭账户

个人二级账户的结余资金,可用为参保人自己以及其直系亲属缴纳参保费用、支付医疗费用,以及参与医保部门定点监管的健康维护项目。把个人账户资金投入预防和保健,不仅有利于较少疾病和医疗费用的产生,更有助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效率,分散、化解医疗风险。

5.“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就医模式

医疗保险投入也向社区就诊者倾斜,明确社区主要承担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重点是高血压、糖尿病等十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控制和管理,而像疑难杂症、手术、住院等“大病”,则由二、三级大医院承担。充分利用社区医院的地理优势,一改过去社区医院的“门可罗雀”现象,有效分配就医,解决“看病难”问题,实现社区和大医院双赢,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三、研究和分析镇江市医疗保障改革模式的现实意义

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障体系;保险机构

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发展重要保证。医疗保险的存在免去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能够使其安心工作生活,进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体、心理健康,使劳动力正常再生产得到保证。同样,补充医疗保险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结构不太完善,医疗保险发展困难重重,大力推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

我国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较低水平的基本医疗需求,且覆盖面很窄,农村人口尚在覆盖范围之外。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需求可以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予以补充。显然,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它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

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方式:(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2)大额医疗费救助。(3)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4)公务员医疗补助。(5)商业医疗保险。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补充医疗保险不经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来自愿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并不重叠冲突,而是互为补充,不可相互替代,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进而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

二、补充医疗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发展状况

第一,补充医疗保障体系框架架构实现基本构成,补充医疗保险在中心大城市发展较快,基本框架基本覆盖二线城市,企业和个人投保积极性很高。但是,在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偏低,加上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着主要问题,补充医疗保险保障的发展水平慢慢要适应社会发展的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特色补充医疗保险体系。

第二,补充医疗保险成效初步显现。相比之下,新农合融资不到八百亿,支出不到四百亿,受益人大概是4亿左右,新农合的参保人大概是8.5亿左右,平均以后就会发现,新农合人均一年受益是100多块钱,靠国家举办的医疗保险去治疗大病、特种病是不现实的,况且也不符合保险中的关于报销的相关规定,那么靠的是补充保险这条途径,自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以来,无论是融资还是支出受益还是在大病、特种病医疗报销上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的逐步建立,伴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推进,各个省市地区也都相应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充实了经办人员管理队伍,并且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和联网结算。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68号令“第四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另外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补充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更好的保障。由于经济发展产生收入差异,我们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方面,尤其是中心城市,像上海、北京、深圳等发达的城市做得比较好,其他城市做得也不太好。在农村可以说补充保险基本是零,农村现在虽然有一些少量的商业医疗保险,但是可供选择的也是非常少的。我们国家的保险密度是人均1.5个保单,农村几乎是零,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补充医疗保险毕竟是商业保险,农民要买商业保险的经济能力、消费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和目前我们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解决的办法就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急需大力发展,农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二,对于控制医疗费用来说对全球都是个棘手的问题,对各国保险公司而言都是一个挑战。补充医疗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相比,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做起来比较难,利润率比较低,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不大,导致补充医疗保险的第二支柱难以发展起来。

第三,道德风险难以控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保险操作规范不完善。

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第一,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提高补充医疗保障水平。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多种补充医疗产品,满足不同个人和企业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利用先进的健康管理技术,提高参加保险人员的就医服务水平,改善参保人员健康状况。

第二,要完善支付结算方式,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有关方面,给予商业保险机构在做医疗补充保险的时候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他们更多地去举办生产、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适应社会的需求这也是商业保险机构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既有利于商业保险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的需求,有利于满足农村的医疗补充保险的需求。

第5篇

【关键词】医疗保障;公共产品;政府定位

一、引言

主流经济学认为医疗保障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该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问题。因而,政府全面介入医疗保障领域,为全民提供医疗保障和服务是必须的,也是明智的。

本文将从奥地利学派的视角出发反思医疗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并试图对此领域中政府应扮演的角色予以重新定位。

二、质疑医疗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产品”理论是建立“完全竞争市场”和“一般均衡”前提假设之上的。如果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角度看,这些假设是与现实过分偏离的。“市场是一个过程。它在趋势上朝向均衡发展,但是却很难达到均衡的状态。”即产品供需无法达至一般均衡状态是市场中所有产品面临的一种常态,而不仅仅是所谓的“公共产品”面临的困境。以假设中的“一般均衡状态”、“完全信息”等标准来把产品区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显然是禁不起推敲的。

另外,划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通常依据的标准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前两个特征其实说的是产权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产品的产权可以得到绝对明确的界定的。正是市场过程、正是对利润机会异常敏感并能迅速做出反应的“企业家”,才使得不同产品的产权逐渐明晰化。因此,产权不明确并不能成为界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依据。

从上,我们看到将市场上的产品归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是不恰当的。现实市场中是不存在钦定不变的公共产品的。医疗保障纵有其独特的一面,但也不应将其归为“公共产品”。

三、奥地利经济学视角下政府在医疗保障中的定位

下文将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和政府干预的方式两方面阐释医疗保障领域中政府的定位。

(一)医疗保障领域中政府干预并不具有绝对的必要性

“医疗保障是公共产品”、“医疗保障具有正外部性”、“医疗保障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论断常作为政府干预医疗保障领域的正当理由。但是,从奥地利学派的视角审视上述理由,将发现它们的说服力是微弱的。关于“医疗保障是公共产品”的论断,上文已经做了质疑,得出医疗保障并不是所谓的“公共产品”。下文继续审视“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如果从严格的主观主义角度来看,“医疗保障具有正外部性”这个论断是经不住推敲的。因为“外部性”理论本身就遭到了批判和质疑。主流经济学将“外部性”定义为“私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为提高效率,政府要么作为具有外部性产品的提供生产者,要么实施矫正性的税收和补贴。但是,布坎南认为:“庇古的分析框架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最典型的混淆客观成本概念与影响个人选择的主观成本概念的区别的例子。”因为,在选择理论中,成本应该是以效用维度进行计算的、是主观的。对于受到外部性影响的人来说,由于没有参与导致此类“成本”的决策过程,他们对本可避免的效用损失的评价就没有办法来确定。

另外,即使医疗保障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不应该诉诸于政府的全面强力干预。“分立的知识观”认为每个人不可能掌握所有他所需要的信息,政府也不例外。信息不对称在现实市场中是普遍存在的,医疗保障的提供者无法准确掌握参保人的全部信息并非特殊个案。政府不应以“信息不对称”为借口深层次介入医疗保障领域。“市场过程理论”认为市场行为主体可以在不断的学习、实践和纠错的过程中发现未知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有限理性”观点指出人不是全知全能的,政府亦如此。政府也应保持理性的谦卑。也就是说,医疗保障领域中的问题,政府没必要全面干预。一方面因为市场对于各种问题有其自身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因为政府并非全知全能的中立者。

(二)政府干预医疗保障过程中应扮演好市场的“配角”

上文论述的政府没必要干预医疗保障领域,并不是极端的指完全不需要国家的干预,而是指政府没必要强制性地去替代市场、大肆全面干预。医疗保障领域中,政府仅需要扮演好市场的配角。具体如下:

首先,在医疗保障市场的总体制度设计和规划过程中,政府可作为一个导向者。例如,政府可以在宏观上为医疗保障的发展指明方向,并用法律形式对医疗保障三方地位、权利、责任和相互关系等做出总体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绝不应是决策者凭空设计出来的,而应是医疗保障市场长期演进的结果。决策者要做的只是将符合医疗保障发展规律且符合其政治目标的规则固定下来而已。

其次,在医疗保障的筹资阶段,如有必要,政府可作为一个强制者来保证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在必要时,我们接受政府强制参保缴费的要求,一方面是因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指望从医疗保障中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服务和补偿,而这些服务和补偿对我们的价值又远大于对我们提出的付款要求,那么服从强制也是符合其自己利益诉求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接受了政府的统治性职能。但是,接受强制参保缴费的要求并不意味着赞成政府对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的提供施以管制或支配。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赞成“提供和生产相分离”,即政府在为医疗保障和服务筹集到资金后,生产的事情应当交由彼此竞争的组织或企业去实施。这样,在接受参保缴费的要求后,参保人可通过比较公共和私人保险公司以及各种医疗基金,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并且还可以从竞争性的公共和私人提供者那里选择购买保健服务。如果条件暂时不具备,需要由政府垄断提供和生产,服从“政府临时性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政府的提供与生产而禁止私营机构去尝试和寻求其他解决办法。一旦人们找到一些新方法,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与此前无法得到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部分或全部就应该交由市场提供。

最后,在医疗保障的生产过程中,政府应作为一个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竞争者介入。同时,这种介入还要永远被置于一种动态的检验之中。之所以不赞成医疗保障领域国家所有和控制的垄断,而是希望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协调机制之间展开竞争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个人自主性、效率和投资风险。鼓励多种形式的机构竞争性存在,是对个人自和决策权的尊重,是试图将自主决策权更大比例地交到相关个人手中。这样的机制被保险人既可以选择由国家机构提供服务,也可选择从非政府部门获得。关于效率,科尔奈曾指出:“哪里没有竞争,哪里就没有足够的激励来刺激节俭和效率”。平等的竞争将会置所有的机构于优胜劣汰的动态检验之中。另外,为预防疾病而将资金投入到医疗保障中,也是一种投资。将这笔资金仅仅交给官僚政府风险是巨大的、是错误的。其对该资金低效或不明智的管理都可能使投保人陷入巨大麻烦之中。而分散化的投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此类投资风险。通过历史性的比较制度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以私有和竞争为基础的分散化投资占支配地位的制度,比集中化和计划经济的制度更有效率。

参考文献:

[1]卡尔·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M].刘絜敖译.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9.

[2]詹姆斯·布坎南.成本与选择[M].刘志铭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69.

[3]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102.

第6篇

关键词: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研究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更多人开始关注自身的身体健康。体育休闲产业以健身和休闲为主,成为人们的不二选择。与此同时,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也为人们的身体健康提供了保障。所以构建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不仅对广大人民群众有积极作用,而且还可以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本文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相结合,形成一个以“人———健康———休闲———产业”为主线,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业之间优势互补,整体规划,共同发展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以达及满足民众的生物、心理、社会的多种需求,进一步推动河北省地域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目的。

1.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相关内容概述

1.1体育休闲产业概念阐释

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需要使其中的三个要素都得到发展,即资金、技术和物质资料,三种要素中任何一个要素欠缺都无法使产业实现长远的发展[1]。第一,产业的产生必然需要一定的社会分工,也自然存在相应的投入;第二,产业想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需要提供满足人们需要的服务和产品,对于体育休闲产业来说就需要提供满足人们休闲需求的服务。当前这种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体育休闲产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必然十分良好。体育休闲产业自然不再是之前那种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发展模式,而是实现了生产化和产业化,这种转变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一些体育休闲产品的大量出现。

1.2医疗保障体系概念阐释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整体构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们构成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部分,为受众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底横”主要是指低收入或困难群体,对于这个群体的医疗需求主要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进行补充。“顶横”部分主要是针对更高医疗服务需求者,可通过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来满足。目前,我国在制度层面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辅以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为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儿童、没有收入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者);农村居民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2.当前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研究现状

2.1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国外发展现状

国外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与其相关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律体系等密切相关,尤其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外的体育休闲产业组织特征表现产生重要影响,也正是由于这种自由市场竞争体制,使体育休闲产业在国外的门槛比较低,也就说相关的企业只需要持有一个从业执照就可以开办相关的体育休闲企业,政府的企业评估机构也没有对从业的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注册资本等作出具体的要求,因此在国外,不少的体育休闲产业都是由中小企业来经营的[2]。中小企业数量的增加,使得相关市场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加,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最终对消费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他们的消费性价比大大提高。由于国外体育休闲发展水平较高,所以和医疗体系之间的结合模式也较为完善。

2.2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国内发展现状

体育休闲产业是体育产业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参与人群广泛,活动形式丰富多样,也具有明显的娱乐特征,也有不少相关的关联产业[3]。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体育休闲产业给国民经济带来的作用也逐渐加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经济发展质量的现代新型服务业。美国经济学家曾经提出了著名的经济增长理论,得到了不少国家的认同,以该理论来评判我国的体育休闲产业,可以对其进行一个大体的把握,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水平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的体育休闲产业还处于起飞阶段,对于这样一个新兴产业而言,国民经济所起到的支撑力和拉动力都不够。因此体育休闲产业不管是在质量、结构还是规模、效益等方面都比较落后。根据相关研究发现,我国的国民经济进入成熟阶段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60-70年代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和美国经济的发展相吻合。我国体育经济之所以在国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状态下得到发展,最主要的原因是国民收入结构中“二八现象”的存在,也就是说有一部分的人已经率先进入到追求生活质量的阶段[4]。总体上而言,我国当前的体育休闲产业仍然处于起飞阶段,整体的发展水平仍然低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这也就意味着其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就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之间的结合来看,我国虽然已经有相关文件下发,但是具体实施较少,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积累经验。

3.研究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必要性

3.1研究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符合国家的发展需求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政府在2015年5月29日颁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2015年5月29日)。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中的第二条“主要任务”中的第五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文案中指出:“促进康体结合。加强对群众运动健身的科学指导,发挥体育锻炼在慢性病防治及健康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讲座和健身指导。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运动康复科。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康体、体质测定等各类机构。发挥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鼓励在健身场所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这一“促进康体结合”的精神为本课题研究提供了政策依据。2014年2月26日,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将京津冀协同发展正式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开启了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新篇章。这一战略也为京津冀的休闲体育产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据此,河北省体育局面向全国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广大群众,着力打造和培养的户外体育健身休闲项目特色品牌。目前已命名扶持了73个极具品质和发展潜力的户外健身活动基地,带动了环京津地区户外健身运动和体育产业的发展。“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初具规模,为本研究奠定了环境基础。

3.2研究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符合河北省的发展方向

本次研究是将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相结合,形成一个以“人———健康———休闲———产业”为主线,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业之间优势互补,整体规划,共同发展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以达及满足民众的生物、心理、社会的多种需求,进一步推动河北省地域的经济和文化发展之目的。本研究具有以下意义:①疏通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脉络;优化产业,改善民生,提高民众幸福指数;②建立人与社会、社会与政府、政府与人的联动机制;③拓展系统科学前沿理论在休闲产业与医疗体系战略研究领域的运用;④为河北省乃至中国重大产业发展与医疗战略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4.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路径探讨

4.1转变传统发展观念,创造合作发展机遇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式在我国得到确立,加之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使一些在计划经济发展下形成的体育模式不能适应新经济环境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必须要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体育界对于体育事业就发生了两次不同的认识,一次是思想解放之后人们不再将体育运动看做是消费活动和福利事业,第二次则是体育产业观念的建立[5]。这也为体育产业赋予了新的价值,从而决定了体育休闲事业不仅需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国民身体健康的需求还需要增强国民的身体素质,这就和近几年我国所倡导建立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相吻合。就河北省的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结合而言,必须要转变传统的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理念,对其核心理念框架进行重构,积极寻找和医疗保障体系之间的共同价值,进而实现有效整合。

4.2优处产业内部结构,构建两者发展体系

经济学上认为一个产业如果出现了问题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有效化解和解决的,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领域则需要通过内部结构的优化来实现,建立相关的内部结构优化政策。通过内部优化政策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的增进国民的身心健康和福利水平,这就使体育休闲产业的公益性大大增加,和医疗保障体系所具有的公益性相互连接,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健康保障体系,实现“人———健康———休闲———产业”协调发展,使医疗保障体系和体育休闲产业之间可以更好互补。在充分发挥内部产业结构政策的引导作用下,使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实现结构升级,进而变得更加合理化。

4.3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加大支持优惠力度

不管是体育休闲产业还是医疗保障体系都是和国民身心健康相关的事业,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更需要相关政策作为保障。对于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发展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税收优惠力度。就河北省支持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经费支出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因此无法支撑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更无法促进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融合发展。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减免、返还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形式使两者之间得到更好的融合发展,提高体育休闲产业的扩张能力。另外对于一些个人、企业或者团体为体育休闲和医疗保障体系融合所提供的设施方面的赞助要将其纳入公益性的捐助范围之内,比如用赞助额抵消个人或者公司应该交纳的所得税等。与此同时河北省的各级政府也要认识到经济结构变化对人们消费方式带来的影响,加大新闻宣传力度,推广体育休闲和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相关项目,为整个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

5.总结

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国民的身心健康,因为目标的一致性为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针对河北省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需要认清当前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发展现状,转变传统的核心发展观念,优化产业内部结构,制定相关的扶植政策,促进两者之间的有效结合。

参考文献:

[1]汤龙斌.环桂林市旅游圈“农庄式”休闲体育的发展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14.

[2]张森.中美两国体育休闲产业比较分析研究[D].苏州大学,2013.

[3]张建华.我国休闲体育研究动态评析[D].上海体育学院,2013.

[4]肖端.创建新型社区体育模式的研究[D].西南大学,2011.

第7篇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责任缺失。第一,政府主体责任不明确。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来看,农村医疗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它是促进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是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根本前提,承担农村医疗保障责任的主要是国家,其次是社会。如果农村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平均缴纳的费用,这就不是社会保障而是“自我保障”。然而,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导责任是缺位的,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医疗保障体系的结构失衡。以2000年为例,农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88.6元,城市居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710.2元,前者仅为后者的1/4。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2%。同时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极不合理。2000年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医疗费用总数的比重已达到60%以上,而农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则达到90%。第二,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中央政府主张“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然而,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由于财政有限,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医院的建设,对农村卫生院的投资很少,所以农村卫生院的设备简陋,人员素质不高。

(二)农民对制度的不认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试点中取得的成绩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很多问题也随之出现。第一,农民主动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较低。合作医疗提供的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水平低,无法为大多数参加者提供较高的补偿。由于乱收费、乱集资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民对主管部门不信任。很多农民怕交了钱不能受益,也害怕出现“领导干部吃好药,农民群众吃草药”的现象。另外,农民对合作医疗政策、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也是原因之一。第二,农民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国家规定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这就体现出其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身体健康状况差,疾病风险大的农民,倾向于参加合作医疗;而身体健康、疾病风险小的农民,利用医疗服务的概率低,预期效用低,因而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如果参与合作医疗的多为健康状况差的人,那么医疗基金的使用必定加大,可能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抗风险的能力更小,整个制度将难以正常运行。第三,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困难。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农民自己筹资,但农民大多数位于贫困地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其经济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几乎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入到合作医疗中。第四,许多基层干部本身对医疗保障制度在认识上有所偏差,还有一些干部甚至对合作医疗制度有畏难情绪,认为收费难、管理运作难、使群众满意更难,所以在推广合作医疗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这些问题致使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仍然抱着观望的态度,影响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只是正在一些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意见。如,2003年1月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及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2003年12月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肯定了创建新型合作医疗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作用,并提出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但是上述意见只在宏观层次具有指导意义,本身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势必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仅仅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则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机制相当薄弱。例如,筹资机制,尽管中央政府明确表示将对农村医疗给予资金扶持,但关于扶持比例是多少、资金如何到位等这一系列问题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是地方政府使用其行政手段加以实施。而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为农村医疗保障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经济资源,致使政府投入资金常常不能到位,这就使得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失去了最基本的保证。由于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管理与监督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运作效率不高,透明度低,出现了诸如挪用、截流医疗保障资金的行为,导致农民对以新型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热情。

二、重构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一)差异化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模式主要有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通过较少的资金筹集,解决日常普通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即“保小不保大”;风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集中有限的资金对因病遭受重大损失、面临因病致贫危险的农民予以帮助,其抗风险能力强,能减轻高额医疗费用对农民家庭的负担;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这是在福利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引进机制形成的一种合作医疗形式,它可以解决多数人的小伤小病,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受到大多数农民的拥护。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模式建立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形式:其一,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已经不只满足于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对医疗保障的福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采取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的模式。同时,可以将农村的医疗保障纳入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取消城乡之间的界限,这样可以拓宽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其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在我国中部地区,适用风险型医疗保障制度,可以使用和推广以乡村卫生院为中心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其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村集体卫生保障基金、农民个人互助和国家投入的基金。其三,风险型合作医疗制度。西部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农民收入水平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大病、重病对他们的打击。因此,采用风险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明确政府责任。首先,基于在低水平的经济发展条件下要迅速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考虑,国家为解决工业化所需的资金问题,不得已采取暂时牺牲农民利益的做法,待国家实现了工业化以后再来解决农民问题,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城乡差别巨大的客观现实,短期内不可能使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完全统一起来,城乡之间医疗保障范围与水平的差距是长期存在的。但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的医疗保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城镇居民,更要面向广大农村。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比城镇职工更需要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支持与保护。这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使整个社会都能获得最大收益的公共投资。其次,建立面向全体国民尤其是农民的医疗保障体制,也有利于维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随着我国不断向城市化发展的趋势,农村人口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迁移,如果不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势必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影响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所以,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上,政府不仅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更重要的是应引起政府对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将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

(三)基金筹集与管理机构设置

第8篇

关键词:城乡统筹;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在政策的扶植下发展了起来,农村却长时期的停滞。城乡差距逐步拉大,城乡居民生活出现巨大反差,收入差距、生活环境差距、社会保障差距、受教育和民利差距等,这些差距的拉大不利于全面小康建设目标的实现,不利于社会的繁荣稳定。为了化解日益紧张的城乡关系,破解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难题,城乡统筹作为一种解法被提出来。

1 城乡统筹的概念

关于城乡统筹的渊源,我们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社会主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学者“和谐社会中是没有城乡差别和城乡对立的,城市不是农村的主宰,乡村也不是农村的附庸,二者是平等的”观点上设想未来的社会不是固化城乡的分裂,而是城乡在新的基础上的平衡、协调,即实现城乡融合。所谓的“城乡融合”,就是指“结合城市和乡村生活方式的有点而避免两者的偏颇和缺点”。

城市和农村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两类空间载体各具特色,分工不同,功能上也有差别。人口密度、自然景观、居住环境的差异,这些反映了城乡特色,也是区域多样性的体现。城乡统筹应当是在允许区域多样性的前提下,城乡之间的和谐发展,良性互动,城乡公平的分享公共资源,分享社会公共服务,是一种追求城乡之间,人际之间公平和谐的一种发展理念和政策导向。

2 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

我国传统体制下,实行的是城乡完全不同的保障模式,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城乡分割和身份差别,城乡居民各自群体内部的平均主义和城乡群体之间的极不公平同时存在。这种隔离式的社会保障模式极不合理,却又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符合二元社会结构的要求。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转型,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市场化的运作力度加强,我国的经济体制乃至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大的经济社会背景之下,重新审视城乡社会保障结构成为一种必然。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含义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层次,即由哪一级来承担资金的筹集、管理并分配使用,如常见的省级统筹、国家统筹;二是指通盘考虑全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筹划,不再割裂单独进行。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终极目标。从现有条件来看,一步到位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很不现实,必须整体规划,分阶段进行。现阶段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的目标应是:基本上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规划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让城乡居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乡居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我们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个关系。首先,远期目标与近期规划。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最终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人人有保障。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必须分阶段实现,近期规划应是优先解决民生最为紧迫的问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农民看病就医,困难救助等。其次,公平与效率。社会保障的筹划必须与国情相适应,保证人们的生活水平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居民获得保障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让国民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3 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推进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近年来,快速工业化、城镇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财力不断增强,对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投入明显增加,解决一些需要财政拿钱的问题有了相对雄厚的财力支撑。

其次,坚持科学发展和民生工程为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奠定了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把“病有所医”列为民生问题的“五有”之一,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第三,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还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标准甚至在一个省内部也不统一;各地城市政府对医疗保障项目的待遇水平也不相同。

4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社会保障的最初设计者是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风险防范的措施,在一国内,是没有地域、性别和身份区分的。在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作用下,社会保障也二元性明显,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专注于城镇,而在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失,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土地和家庭。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因此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的重点在农村。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是城乡政治统筹的要求。医疗保障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其人权地位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也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现有医保制度将城乡居民分为三类人,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规定城镇居民享受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只能享受低水平合作医疗,忽视农民平等享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的国民地位,违背宪法精神。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讲,需要构建更为公平、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城乡经济统筹的保证。要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的经济互动,实现人才、技术、资金的充分流通,资源的互补利用,必须有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后盾。构建更为公平、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保障具有纠正市场失灵、减少收入差距和促进社会正义的功能。可以说,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没有农村社会保障这一风险防范的后盾,所谓的经济统筹很难实质的进行下去。

总之,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改革。应从改进民生和提高政府治理水平、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改进收入分配状况、从促进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从促进全面建设小康和部分地区率先建设现代化、从保障人权和维护宪法尊严等高度来看待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与建设:应尽快放弃以城乡身份决定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类型和福利待遇的做法和重城轻乡、挖农补工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理念,以公平而不是效率作为医疗保制度建O的首要价值追求,尽快整合医保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发挥医保制度在促进公平、改进民生、促进社会稳定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统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姜作培.统筹城乡发展:主要矛盾和出路分析[J].理论前沿,2003(22).

第9篇

在英国“残障”研究中,关于“残障”有一个明确概念:它是指由于当代社会组织不重视物理残损人士,由此将他们排除在社会主流活动之外,而导致的在参与各项活动中的限制。由这种概念导出的“弱势群体”,就不再是通常意义上因为身体、精神上的疾病与残损导致的自给能力不足、社会贡献弱小,而是因为相关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机会缺失以及起点不平等。

这一概念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即一个健康、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个什么样子?它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老有所终,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篇》)的理想,而应该是一个人人都具有平等起点的社会模型。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人生而就应该拥有相同而平等的起点,国家各项政策对某些群体的倾斜,并不是为了对他们进行单纯意义上的救助,将他们独立于社会主流之外供养起来,而是为了使他们拥有与社会大众相同的机会。

也许有人会说,目前对罕见病患者医疗保障难以实现,是由于国家经济能力有限,社会模型的探讨并没有实际意义。但事实上,在很多时候,经济上的短缺并不是一项政策无法落实最为关键的原因,最为关键的是观念。

如果我们觉得没有经济能力去负担罕见病患者这个群体的医疗保障,那是因为我们只看到了这是一项庞大的支出,却没有看到这个群体的价值,没有看到这种保障机制带来的不仅仅是对罕见病患者个人命运的改变,更是让他们由“弱势群体”成为可以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群体。即便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国家对罕见病患者这一群体的医疗保障,带来的经济效益虽难以量化,但结果却是清晰可见的,这就是他们对整个社会的贡献。而如果我们一直不给予这个群体医疗保障,他们便永远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不仅无法实现个人的价值,享受社会低保等显性或隐性的消耗,对整个社会资源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不给予保障就只能是一个只有投入而没有产出的消耗模式。

我们应当认识到,罕见病患者这一群体并不仅仅是对社会发展的消耗,而是整个社会发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这个社会发展的助推力量。今天他们之所以没有办法对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是因为我们当前制度的缺失,使这一群体成为了“弱势群体”的结果。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北京:特困医保报销后再救助60%费用

近期,北京市民政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城乡特困人员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对于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60%给予救助,个人只缴纳应承担的治疗费用。个人全年累计享受救助不超过3万元。

救助制度同时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对于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不含自费部分)。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对于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的医疗费用(不舍自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三分之二给予救助,个人只缴纳应承担的治疗费用。个人全年累计享受救助不超过3万元。

第10篇

[论文摘要]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和“全民医保”制度的推进,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民医保”。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研究逐渐升温,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依然是政策研究的关注热点。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全民医保目标的建立及其实现途径;医疗保障的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理论研究现状;各地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实践研究;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方面。国外关于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城乡统筹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以及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最后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相关评述。

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和“全民医保”制度的推进,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民医保”,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研究逐渐升温,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依然是政策研究的关注热点。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建立及其实现途径方面

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全民医保”已达成了共识,全民医保是实现医药卫生事业社会公益性的钥匙,是医疗体制改革的突破1:3(顾昕,2008);在未来的改革中,必须打破城乡、所有制等界限,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葛延风,贡森,2007);要建立重健康和重持续的绿色医保制度(褚福灵,2008)。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医疗体制改革困境和二元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全民医保的实现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全民医保尚未成功(顾昕,2008)。但对于如何实现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改革方案。通向全民医疗保险的可行之路是一条渐进之路,将会扩大现有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面。此外,政府通过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贫困家庭参加公立医疗保险,从而构成一个制度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这一路径已达成了广泛共识并已在逐步推进。强化政府责任,构建与目标体制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医药分开,建立并逐步完善筹资与组织管理体制(葛延风,贡森,2007;翟祖唐,2007;唐钧,2007;胡大洋,2008;万筱明,陈燕刚,2008;刘晓晖,2008;李明强,2008)等宏观策略方向也逐步得到了认可,但在具体实现途径上还存在的分歧与争论。如强化政府筹资责任方面,有的专家强调“补需方”,即新增政府财政医疗卫生投入的主要流向是医疗保障体系,政府应该在其中扮演鼓励者和资助者的角色,通过补贴吸引和鼓励广大农民参加医保,同时资助弱势群体(尤其是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顾昕,2008)。但也有的专家从国情出发,认为补供方,由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直接提供基本免费的服务是更为现实可行的选择(葛延风,贡森,2007)。这些理论争论和政策建议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了参考与启迪。

二、关于医疗保障的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理论研究方面

随着“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国内学者对于社会保障城乡统筹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如火如荼,从多个角度探讨医疗保障的城乡衔接和统筹发展问题。

1.从二元经济社会角度出发,探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与衔接问题。在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中国医疗保障制度表现为二元医疗保障体系,二元保障制度使其自身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衡的问题,医疗社会保险服务呈低效率状态,难以体现国民医疗保障权益的公平性(鲍震字,王智广,2007)。打破二元结构势在必行,从而提出了城乡保障制度衔接的目标模式——“从二元到三维”(王国军,2005)。

2.四大板块问的相互整合衔接的研究。在全民医保这个大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专家们各抒己见,提出了不同的统筹整合路径:“一个制度、多种标准”为医保改革的突破15(刘继同,2006);在“托低就高”的途径下实现城乡医疗保障整合管理(周寿祺2007);采取“三支柱”促进城乡医保一体化的实现(孙祁祥,2007);依托“新农合”编织全民医保网;医疗保障制度要分层次(唐钧2008);实现全民医保需要配套改革(吴成,2008);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医疗保障的城乡一体化(顾昕2008)。同时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亦日益受到重视。农民工是一特殊群体,他们多数流动于城市和农村之问,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鉴于两者的保障程度有限,近期不宜作出硬性规定,两者的结合可以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程度(胡务,2006)。

3.城乡医保统筹发展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垄断,使得该领域供方的道德风险发生频率高且规避难度大,导致了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进而损害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基础(王保真,2007),并且是对诚信建设和信任系统的破坏(王建,2008)。应严控道德风险,重建信任机制。具体途径:加快医保覆盖面,缩短其自费患者与参保患者之间的“双轨制”与“价格差”;约束与限制不合理的医药行为,做到既能使患者看好病,又能促使与激励供方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还能有效控制供方的不合理开支,形成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风险共担的合作博弈机制(王保真,2007)。对医疗服务供给方、医疗服务消费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各种制度调整,在强化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建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以及对专家的信任(王建,2008)。

三、各地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实践研究方面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总结和探索各地的模式,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对制度创新大有裨益。各地关于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制度创新和付诸实践的模式探索日趋增多,例如全民医保标向性探索的“石狮实验”:石狮市五个试点村以整村的形式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合约,试行新型全民医疗保险(尹海涛,2005);上海浦东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发展策略——城乡阶梯式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田文华,梁鸿,陈琰,曲大维,许非,2005);河南舞钢市全民医保的“破冰之举”:舞钢市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合作医疗3种形式,初步形成了全覆盖、无缝隙的全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仇雨临,2006;杨力勇等,2006);厦门市欲在全国率先实现“全民医保”(郡芳卿,2006);湖南省石门县在在进行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时所采取的措施被称为降低或取消新农合起付线模式,也称为“零门槛”方案。湖南省石门县为了搞好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和封顶线的有效衔接,除对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不分病种和农村低保对象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线”外,还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实行了“零起付线”(李钢,盛学庆,2006)。昆山市农村城乡一体化医保(金健宏,2006),全民医保试点:安徽金寨县的成功与其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以及财政支出顺序优化等密切相关(中国卫生产业,2007),珠海模式的试水:通过建立“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三道医疗保障防线,旨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袁泽春,2008)。镇江的成功经验是把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相结合,实施一系列医保社区创新配套政策,打造“l5分钟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圈”,增强了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陈新中,2008)。浙江省和江苏省在处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过程中,在解决两个制度覆盖人群的交叉问题上,地方政府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一是自主选择,规定城镇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可自助选择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重复参加,浙江省采用了该种方式;二是按居住地划定覆盖人群,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县城以上城区内的城镇人口,新农合覆盖县城以下的非农人口,江苏省采用了该种方式。此外,在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已无户籍划分的地区,部分地方政府也作出了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城乡合作医疗的探索(,汪早立,张西凡,程念,2008)。重庆市在进行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时所采取的措施被称为综合补偿模式,也称“三明治”模式,“重庆模式”的核心是一个“三明治”式的政策组合版块,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体现得更为突出。这块“三明治”的夹心层是制度的中坚即“新农合”,底部和顶部的两层是制度的辅佐即“医疗救助”(赵小艳,2008)。这些实践探索为本研究提供了实证支持和对照样本,增强了本研究的可行性和价值。

四、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方面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和建议。宏观层面的经验借鉴主要有:乌日图(2003)分析研究了西方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4Jr雨4~(2oo3)评述了针对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医疗保险支出过度膨胀、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和医疗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世界各国采取了增加税收和医疗保险费收入,增加病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重,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管,社会保险机构自己办医院等措施。这些对正在实施中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孙浩(2006)、郭小沙(2007)、王雁菊(2007)分别介绍了澳大利亚、墨西哥、德国、英国的全民医保制度,认为应建立适合中国基本国情、承认地区发展不平衡并逐步实现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障体制;丁润萍(2007)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廖明(2008)评述了印度的全民医疗体系;李莲花(2008)通过比较分析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全民医保过程,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教训,探讨对我们全民医保的启示。李明强(2008)主要研究了泰国、新加坡和墨西哥等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创新上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讨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以及实现医疗保障全民覆盖的实施路径。杨红燕(2008)选择了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巴西和墨西哥等典型国家,采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实现全民医保的经济、社会、人口等条件进行了总结。认为强大的经济基础是实现全民医保的前提,人口结构的变化是建立全民医保的非决定性影响因素,政府关注与社会形势是建立全民医保的关键因素。并得出结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条件;但中国可以利用职域保险、地域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等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在“全民医疗保障”的层次上实现“全民医保”。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整理,可以得出的经验是,医疗保障要关注穷人和弱势群体,城乡一体化及普遍覆盖,特别是印度农村的三级医疗保健网、泰国的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对于中国更具有启示意义。

国外关于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城乡统筹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以及对农村合作医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上。

(一)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

首先是对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改革目标研究方面,一个国家的卫生政策虽然不可能完全消除居民问的健康不公平现象,但国家有义务与责任减少这种不公平现象的扩大趋势(Hossain,S.I,1997;Bogg,L,2002)。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中国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WilliamHsiao,2000)。第二:在农民参合意愿影响因素研究方面,AliAsgary,KenWillis,AliAkbar,TaghvaeiandMojtabaRafeian(2004)等采用重复投标博弈法(iterativebiddinggametech.nique)问卷格式,使用伊朗全国2139个农户数据,进行了农民医疗保险参加意愿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B.古斯塔夫森(2005)从构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视角,展开了居民医疗支出不公平性以及健康风险冲击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Cook等(1999)在对中国和亚洲国家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时,提出了依赖性——脆弱性——贫困的概念和分析框架。第三,对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不公平现象的研究:RaviKanbu(2005)分析了中国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卫生保健的不平等现象;BjornGustafsson,LiShi(2004)考察了中国农村卫生服务方面的支出和贫困之间的关系;OfraAn-son,Shi~ngSun(2004)以河北省为例,具体考察了中国农村存在的健康不平等现象;

GuyCarrin,AvivaRon和YangHui(1999)等根据14个试点县的情况,分析了中国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对改善农村健康保障困境的影响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YuanliLiu,WilliamHsiao和KarenEggleston(1999)着重分析了中国卫生体制变化带来的城乡在健康保障领域严重的不平等;ChristopherJ.Smith(1998)分析了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和卫生服务体制,揭示了城乡健康越来越大的不平等缺口。‘

(二)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

第11篇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即个人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共同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医疗保险共付比例。具体的共付比例因在不同等级医院就诊或参保人的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的负担会加重吗?

某事业单位的职工老张,过去一直享受公费医疗。到医院看病,除了挂号费,个人基本不付任何医药费。他担心参加医疗保险后会因支付部分医药费而增加个人的经济负担。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与过去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相比,医疗保险制度将涉及到参保职工个人利益的调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国将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个人账户将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社会统筹基金将用于住院和治疗慢性病的费用的支付。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用完之后,将由自己负担门诊费用。即使使用统筹基金,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这看上去是增加了个人的经济负担,其实不然。理由如下:①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每个职工已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②绝大多数职工身体处于健康状态,个人账户一般都有所节余。即使少数职工患了慢性病,个人账户用完之后还可以从统筹基金中报销一定的比例,个人负担不会太重。③个别低收入的职工患了大病,个人医疗费用开支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可从所在单位的福利费中得到一定的补偿。④从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看,职工的基本医疗确实得到了保障,因病致贫的现象并不多见。由此可见,参加医疗保险后并不会加重个人的经济负担。

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保障水平会下降吗?

小李在一家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过去参加劳保医疗时看病都是实报实销。他担心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障达不到现有水平。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职工的医疗保障水乎是不会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医疗保险制度出台之前,有关专家已经进行了反复的调研、测算和论证,故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不会引起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降。②医改之前,医疗服务市场操作不够规范,有诱导医疗需求的倾向。加上职工的医疗费用意识淡薄,浪费现象十分严重。据估计,医疗总费用中的20%~30%是被浪费掉的。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中,个人交纳工资总额的2%,单位交纳6%,共计8%的筹资水平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不会导致保障水平的降低。③医疗保险具有社会共济的功能,每个职工的疾病风险将由全体参保人员分担。尤其是困难企业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保障水平非但不会降低,反而会有所提高。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卫生资源的状况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国家或地区的基本保障范围内,为全体参保人员提供的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医疗服务。其中所说的基本医疗,主要包括基本用药、基本诊疗、基本设施和基本服务等。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需要,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加以补充。显然,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2篇

首先,由于受家庭条件或个人情况的影响,很多同学对学校医疗保障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多数学生认为,自己身体健康,也不会有什么病,况且一份医疗保险费对于部分大学生来说是笔不小的开支,与其参保,还不如加强身体锻炼,提高自身体质。其次,由于受传统公费医疗体制的影响,多数大学生认为缴纳这笔费用就是重复交费,因为部分省市规定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的大学生不需再缴纳学校的保险,他们一旦有了大病、重病多由社会公共保险来负担,但这项政策只是部分省市执行,在大多数省市仍然存在着制度缺陷。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比如家庭人均收入700元以下的,国家有特殊照顾,这些学生可免交医疗保险,这也为困难学生提供了一些保障,多数家庭困难的学生会依赖国家的这项政策。最后,由于宣传不到位,大部分学生对国家和学校的医疗保障政策不够了解。大部分学生只知道交了保险就有了保障,至于如何保障、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他们并没有真正的了解。如多数医疗保险是指定医院的,而大学生是不考虑这些因素的,他们多数就近医治,对于发票的开具、姓名的准确性,多数学生并没有准确的概念,这样在报销时就会遇到重重困难,或者由于金额不多,多数大学生放弃去报销,这也挫伤了大学生参保的积极性。

二、高校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应然追求

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问题的解决并非一朝一夕,它需要政府、高校和学生三方面通力配合与合作。

(一)明确政府职能,强化政府责任

首先,政府要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财政部门、教育主管单位、民政部门等单位的参与方能完成。政府应发挥其行政职能,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通力配合。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的到位和投入的完整性;教育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监督作用,使各高校对政策的落实都确保到位;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身份审批;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监督,确保医生开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性。其次,政府的监管不可或缺。商业保险存在着营利性质,而高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又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营利的商业机构在高校与公益性恰当融合,是行政监管部门应做的工作和应尽的责任。如商业保险的运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政府对其实施实行层层监督,确保真正实现为大学生服务的目的。再次,要加强宣传。宣传不到位一直是阻碍大学生参与医疗保障的重要因素。大学生自身对医疗保障知识的缺乏,加上宣传不到位,使得大学生对医疗保障制度一无所知,这样就间接弱化了大学生参保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要与学校通力合作,加强宣传,使大学生了解医疗保障,积极参与医疗保障,这样既保障了大学生的权益,也有利于大学生在大病大灾面前,能够正确对待,化险为夷。最后,要明确资金供给责任。大学生医疗保障能否得以实施的决定因素是资金问题。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资金的保障也是空谈。使有限的医疗保障资金投入到高校,并使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价值,需要政府的经济能力作为基础。因此,政府要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在对大学生实施基本政策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弱势群体,对贫困学生、弱势群体实施特殊政策,使贫困大学生能够享受到和普通大学生一样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

(二)加强高校自身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1.要明确校医院的责任

首先,高校医院要从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上同时加强。高校医院要利用现有的资金购买基础性的和必需的仪器和医疗设备,提升硬件建设的质量,使得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能够进行常规的体检和疾病预防。其次,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面对当前高校医院医生和服务人员知识层次、专业素质普遍较低的现象,高校要与医院主管部门协作,加强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水平。最后,要加强大学生疾病防治工作。对大学生要定期体检,早发现早治疗,使病情发现在萌芽状态、治疗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治比治病本身更重要。做好了防治工作,建立了防治机制,也就为大学生的健康把好了第一关。

2.加强大学生心理疾病的预防御与治疗

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已经成为高校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随着大学生中独生子女的增多,性格孤僻、性情抑郁、精神压抑等心理健康问题在大学生当中日益普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应与校医院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理疗中心,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进行有效干预和正确疏导。对于有心理缺陷或单亲家庭学生进行一对一帮扶,使其在身体和心理上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发展。

(三)加强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1.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首先,建立跨区域的医疗保障体系。鉴于我国当前医疗保障受地域限制的囿限和各区域执行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应立足于地方实际,逐步实现医疗保障全国一体化,保障大学生无论在出生地还是在学校遇到医疗问题都能很好地得到解决。其次,实行灵活的医保政策。如将医保政策结合当地实际与“新农合”联手,这样参加“新农合”的学生就不用再参加城镇医保,就避免了医保的参与者重复缴纳医保费用的问题。最后,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不同的医保收费标准。如经济发达的城市可收取高的医疗保险费用,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或经济落后地区可收取低的医疗保险,同时,国家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2.建立大学生医疗救助制度

大学生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两类学生:一是对贫困大学生的单独救助。把贫困大学生作为救助的特殊群体,设立专项基金,对这批学生因医疗问题产生的费用,按一定的数额给予补助,这样可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悲剧上演。一是对重病在校大学生的救助。对于长期患有重病且家庭贫困、无力治病的大学生,要特殊照顾,设立专有基金,解决其因长期患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令其能安心学习。这需要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的通力合作。

3.健全大学生医疗社会捐赠制度

当前社会捐赠制度的缺陷导致很多捐赠者有心而无力,这是一种社会问题。健全社会捐赠制度,尤其是对社会高知识、高学历大学生的捐赠制度不仅关系到当代大学生的利益,也关涉到对社会的影响。完善相应的捐赠制度和体系是健全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

三、结语

第13篇

【关键词】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模式探讨

2012年8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大病保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病保险的开展,不论是对于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还是对于社会公共管理中政府职能的转变,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有以下基本特点:首先,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结余或筹资。其次,保障范围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第三,承办方式是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第四,覆盖面惠及十多亿农村和城镇居民。这些特点决定了大病保险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是一个准公共产品。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进行积极探讨。

1 承办方式的选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来承办。地方政府卫生、人社、财政、发改委等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对于此种承办方式,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商业保险存在利润动机,不应允许其参与基本医保;另一种意见认为,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承办大病保险,是医改领域的一大重要突破。

政府要实现公共目标,不管是自己提供公共服务,还是购买商业机构的服务,都是需要成本的。通过购买服务可以减少政府机构和人员设置,大幅降低自办成本;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和透明度,提供更好的服务;商业机构则通过提高效率来降低成本,获取法定的利润。从整体上看,公共服务的社会成本是会降低的。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项目经办的实践也表明,政府购买服务的确是做到了医保项目的运行成本降低,服务质量得到提高,医保基金安全运行,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政府公共目标得以实现。

《意见》确定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通过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对接,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参与社保公共服务提供,是贯彻落实医改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医改“建机制”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2 多方共赢的发展模式

政府要实现其公共政策目标,可以自己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也可以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来实现。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市场机制的效率往往高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一定要让其能够有发挥的空间与条件,政府则集中精力进行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和行政监管等工作。这样,可以使得公共产品“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更强”,运行机制具有可持续,从而保证公共目标的长期稳定实现。大病保险是如此,社会公共管理的很多领域也是如此。

从近几年保险业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看,如果制度设计得当,可以实现参保人、政府、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多方共赢。其一,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提高参保人的保障制度,可放大保障效应。其二,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可以降低政府机构的负担,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网络优势应用到基本医疗保障领域,提高对社会医疗保障事务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其三,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可以规范医疗行为,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其四,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发展。一是可积累大量基础数据资料,为今后的长期科学经营奠定基础。二是可培养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的专业队伍,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是可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专业管理、风险控制、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提升商业保险机构的社会认可度和美誉度。

3 准入机制及市场监督

大病保险具有服务人群多、社会影响广泛、管理和服务要求高等特点。从公司角度看,准备进入大病保险业务领域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立足于长期经营,从战略发展角度审慎考虑,要有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限制。从监管角度看,应当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通过资质审核,使有雄厚资本实力、专业管理能力强、业绩优良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其中,形成适度、有序竞争的局面,避免恶性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大病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 部门利益协调机制构建

对于大病保险,进而对整个医疗保障改革,需要一种超越部门利益的战略思维、制度安排和协调机制。其一,对于发展大病保险的目的,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大病保险不是一个行业或部门(保险业或保险监管机构)的事,发展大病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构建更加完善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更好的实现“人人享有健康”这一医改战略目标,是为了使整个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其二,大病保险有其功能边界,应当与其他制度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大病保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病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强调与其他相关制度特别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的配合。其三,对于大病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的部门利益冲突,应有完善的协调机制。大病保险在业务上归保险监管部门管理,但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与国家的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发生联系,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在医改领导小组的框架下,建立更加有效地超越部门利益的协调机制。

5 完善正确的大病定义和制定相适宜的保险政策

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对大病的定义也应该逐步从传统的意识中解脱出来,要用新的理念更新原有的定义概念。目前医学医疗技术无法治愈和缓解的病症、以及治疗费巨额的再不能算是大病了,大病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的工作生活环境、不同的社会贡献、不同的生命价值选择观念来区分和定义;能够以有价值的消耗社会医疗资源和不扩大平均主义、不因为疾病而产生新的贫困为衡量区分标准,最终要以能推进社会资源有效持续利用、逐步形成有司法解释和法律约束的大病界定标准。不提倡也不保障仅靠大量或过度消耗社会医疗资源维持生命特征、也要防止有限的社会保障和医疗资源过度滥用和为特权阶层无偿享用,提倡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全民有偿分级选择使用的大病保险机制,在大病保险的政策设计中首先要杜绝制度中的盲目和漏洞。

6 实践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6.1 可持续性与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基本医保基金结余。目前,城镇居民、新农合基金整体上有一些结余,为开展大病保险提供了较好的财务基础。为实现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大病保险需要在一开始就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可从新增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中予以解决,形成多渠道筹资机制。

6.2 保本微利原则的实现

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兼顾各方的需求,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让商业保险机构保持承办大病保险的动力,实现大病保险制度长期、稳定、持续运行。与纯粹商业保险不同,大病保险是一个准公共产品,体现着社会责任,商业保险机构不应从中获取过高利润,只能是微利。

6.3 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体化

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程度和服务管理上相互衔接,适合采取一体化管理的方式。二者采取一体化管理的方式,有助于减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重复投入和管理,节约运行成本,有助于从诊疗行为的源头开始进行医疗行为监控,最大程度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

6.4 业务核算

为保证大病保险的公益性,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大病经营成果和损益情况,确保政府公共目标低成本、高效率实现。

综合所述,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大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角色和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平衡把握大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监管的关系,并且妥善协调相关部门的利益冲突,使大病保险这一民生工程健康发展,造福于民。

参考文献:

[1]《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模式研究》陈文辉等著,中国经济出版社.

[2]《重大疾病保险》刘经纶著,中国金融出版社.

[3]肖青,项莉.我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界定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07).

第14篇

【论文文章摘要】现代医保制度对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品种、待遇等方面存在着二元对待,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同其他公民一样,农民为国家建设、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难以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实际上不具备公民的地位,至少无法与城市公民相提并论。这与现代社会盛行的人权精神及公民的平等宪法权利是格格不入的。笔者在前期学者研;基础上,提出从现代医疗保障角度论证.平等权,并在平等权框架内重新构筑现行医保制度,提倡“以制度促进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了法学思考

一、关于现代医疗保障制度的讨论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增加农民福利,保障公民权益意义重大。然而鉴于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现代医保制度却显示出其缺陷的一面,即对城镇、农村居民的不公平对待反映了当下中国农民平等权的实现依然差强人意。这与中央的惠农政策、和谐社会理念是极不相符的。笔者本着“以制度促进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的理念,提议实现城乡平等,减少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以保障农民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农民的实有权利与宪法法律规定极不相符。农民平等权需要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概念加以提出。在中国,农民是大多数,只有维护大多数者利益的政府才是宪法上的合法政府,因而政府首先要维护农民阶层的平等权。因此,对于政府,需要转变执政理念,更加重视宪法法律,更加重视实现农民平等权,这样才能巩固自身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社会保障领域,需要本着实现农民平等权的原则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改革,着重体现对农民阶层的社会关怀,彰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理念。

二、农民平等权的法学思考

(一)法理之维

在中国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平等的权利意识并不强烈。生活在相对封闭和传统环境中的农民,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尤为缺乏。农民阶层权利意识淡薄,其不会主动主张权利,往往在支撑不下去时会爆发其力量。农民平等意识缺乏和权利意识缺损,却使农民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一没有提出异议的意识、渠道和法律依据。这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空间,并给予了农民不平等顽固的生命力,这是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原因,也是解决农民问题最大的障碍,它使得国家和社会在解决农民问题的道路上举步维艰。获得医疗保障,是公民对政府的权利;增强平等观念、提高权利意识则应当是公民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公民(尤其是农民)权利平等观念的增强,对于增进自身福利,保障自身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平等权是人权的三大支柱权利之一,是一种基本人权,是人之为人的人权意识内要求类的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权作为一切个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的。这种人权的普遍性实质上体现的就是平等权,它要求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反对歧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平等权体现了人权的原理和精神,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要求全面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只有从人权的角度认识平等权,我们的认识才有理论的深度和政治的高度。

(二)宪法分析

权利平等是宪法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条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般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平等权既然作为一种权利,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上的设立,意味着国家负有保障与救济的义务,当平等权利受到侵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实现时,采取保护措施则是国家的应尽之责。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没有平等权的确立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设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民在基本人权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没有平等,则法治失去灵魂;没有平等权,人民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也难以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所以,作为保障人权的国家法律,必须体现平等、保护平等,即立法上要平等。特别对于弱势群体,更要关注其平等权,在法律上更要强调其平等权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我国衣民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权利最易受到侵害,毫无疑问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实现和保护理应受到国家立法的倾斜。在宪法和有关的法律中应予以优先体现和保护农民的平等权,而不应给予广大农民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三)历史根源

现实生活中农民的不平等状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并且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然而从医保制度的架构看,既有平等观念的缺失,又有制度建立的失衡,具体表现在:“挖农补工”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不公正的二元户籍制度在客观上抑制了农民自由、平等发展的可能,而农民在政治参与上的不平等又在主观上消减了农民维护利益、争取公正的机会。最根本的,农民平等观念缺乏和法定平等权利缺损,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空间,并使之获得顽固的生命力,阻碍农民问题的破解。一言以概之,不平等是农民问题的根源。正确地解释农民问题的根源,能增进对农民问题的认识,而且将有利于农民问题的有效解决。

第15篇

命定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社会医疗保险面临时代背景变迁带来的新挑战。卫生医疗服务的模式变化和自身改革使得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卫生医疗领域面临重大调整,而这些变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一定程度的必由之路。社会医疗保险的改革和发展要与这个大背景相适应,重新考虑功能使命定位,在社会发展和卫生医疗体制改革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下三个方面的时代背景变迁将关系到未来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值得重视。

(一)现代健康观和医学模式的变化,对于传统的医疗服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将深刻影响到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的服务模式。第一,医疗服务从治疗服务扩大到预防服务,预防保健的思想贯穿在生命的全过程,重视三级预防。第二,医疗服务从技术服务扩大到社会服务。医生除诊治疾病外,还应当通过社会医学诊断,发现居民的健康问题,进行健康指导和健康促进,指导人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第三,从生理服务扩大到心理服务。现代医学模式要求卫生服务的整体性,在进行躯体照顾的同时,也要对普通人群和病人进行心理服务,了解影响病人的心理因素,加强心理护理和心理康复工作,不断丰富心理服务的内容和措施。这些影响的结果是,各国越来越重视预防和早期治疗,越来越重视健康宣传和咨询服务。 (三)社会发展客观上要求提高国民健康素质和健康指标,而不再满足于患病后在经济上减轻一些负担。1997年初,我国做出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到2000年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到2012年在全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在经济发达地区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欠发达地区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的目标。同时,我国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内在地包涵了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要求,按照小康社会的内涵,国家有关部门曾对小康社会下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标准提出了16个基本监测指标和临界值,其中婴儿死亡率和人均预期寿命等指标与健康水平有直接的关系。由此可见,这些发展目标不仅对治病,更重要的是对防病、对维护居民健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国际经验为不断提升社会医疗保险功能提供了有力证明。全球医疗(健康)保障制度多种多样,但是从保障项目的内容来看,所有类型都可以分为医疗保障模式和健康保障模式两种。一般来说,医疗保障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保障项目仅包括疾病诊治和药品费用,也有一些国家包括疾病津贴,但不包括预防保健项目的支出。健康保障模式的特征是保障项目一般包括预防、保健、医疗和护

理康复以及各种医疗保健补贴在内的“一揽子”卫生健康服务项目。如英国、加拿大、西班牙、以及一些原英殖民地国家,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医疗保障模式多见于不发达国家和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健康保障模式多见于发达国家和实行国家卫生健康服务制度的国家。但是这些已经发生变化,一些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采取医疗保障模式的国家,也纷纷向健康保障转型,将预防内容纳入医疗保险的项目。德国早在1883年实行了疾病保险,至今一直坚持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但医疗保险内容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医疗保险的功能使命定位是增进健康、防止疾病,早期发现疾病、治疗疾病、医疗康复及病人护理等。根据有关规定,依据个案情况,符合医学必需的预防性健康检查项

目由保险公司提供;同时法律规定医疗保险公司必须向国民进行健康教育,所有医疗保险公司用于卫生宣传的经费每人每年不能少于5马克,包括国家医疗保险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都要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询。这些措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韩国的国家健康保险公司也将预防作为使命之一,非常重视健康检查,尤其是督促自雇职业者进行健康检查。免费对40岁以上者提供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符合健康保险目录要求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每年一次的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检查,女性可以申请乳腺癌检查,已诊断有肝脏相关疾病的人可以申请肝癌检查。国家健康保险公司支付常规健康检查的全部费用,但癌症检查费用被保险人需承担50%。日本在应对老龄化方面取得了经验,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老人的健康水平以及预防特殊的生活习惯病。日本制定了“特定身体检查”与“特定保健指导”两大基本方针。各医疗系统将使用保险金开展“身体检查”和“保健指导”。这就意味着,以前仅作为治疗疾病使用的保险金,今后可用于疾病预防,这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改革。该法案已通过,将于2008年开始实施。我国台湾省的全民健保定位为向全体居民提供适时、适度的包括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健康教育等广泛性的医疗服务。以上国家和地区是公认的典型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它们已经由单纯的疾病保障向健康保障转型,这种现象不是孤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应该看作是一种发展趋势。

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功能使命定位和未来发展目标。医疗保障模式和健康保障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保障项目不同,而不在于制度类型和保障水平的高低。提倡健康保障的概念,并不是提倡医疗高消费,也不意味着增加更多的投入,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医疗消费,更加有效地提高健康水平,同时,由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需要得到越来越多的预防、保健、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这些都要求医疗保障模式向健康保障模式转变。

(一)应该实行积极的疾病干预政策。“小病”和“大病”不能截然分开,更不能用费用高低来划分,干预“多发病和常见病”从健康角度和经济角度看是最有效率的,因此,在社会保险领域应该重新审视对卫生医疗的干预政策,按照社会医学所证明的规律,既要干预“大病”,更要干预“小病”,这样才能提高健康水平。

(二)探索在社会医疗保险中引入预防和健康教育的工作机制。社会医疗保险不能只管去医院看病的人、只管得病的人,否则就是对健康群体的一种不公平待遇,是一种消极的干预。现在有了成熟的经验和医学科学证明,一些肿瘤的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是完全可能的,一些简便易行的预防和自检或体检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而晚期发现则意味着巨额医疗费用和预后不良。针对性的预防最有效率,也最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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