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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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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特征

第1篇

关键词:行为监管;政策工具;FCA;比较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确立了由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FSA)“三驾马车”共同负责英国金融监管的体制。但金融危机之后,英国政府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大力推动了金融监管改革。依据《金融服务法案(2012)》的设计,英国取消了FSA,建立了类似“双峰”模式的金融监管架构。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局(PRA)是英国的微观审慎监管部门,负责英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系统重要性投资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监管,而直接向财政部和英国议会报告的行为监管局(FCA)则具体负责约26 000家从事零售或批发金融服务的银行、投资、证券、保险公司的行为监管,以及约23 000多家金融服务类公司的审慎监管。该架构从201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 FCA行为监管的政策工具

FCA行为监管由三大支柱或三大模式构成,一是前瞻性机构监管,强调对单家金融机构或按照某种分类条件对某类金融机构实施提前介入式分析,评估该机构消费者保护的状况,对可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因素在未产生消极后果之前进行提前干预。二是专题和产品线监管,侧重对涉及多个金融机构、领域、行业的业务和产品进行功能性监测和分析,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研究和揭示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三是基于事件的响应式监管,即通过消费者反馈、事件受理等渠道,获知金融机构经营中出现的有损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竞争的行为,并进行快速而果断的干预和处理。与前两者强调防患于未然的提前主动干预方式不同,基于事件的监管往往出现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后,是一种被动但强调快速果断的响应。对于每种监管模式,特别是前瞻性机构监管和专题和产品线监管,FCA发展出了专门的政策工具,从而确保不同的监管模式能够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

1. 金融机构系统性评估框架(Firm Systematic Framework,FSF)。金融机构系统性评估框架是FCA行为监管的核心工具,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诚信摆在核心位置,即通过采取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行为来赚取利润,而不是利润的取得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该框架强调从商业模式、产品、服务、企业文化等多个维度对金融机构是否具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和态度进行提前介入式的结构化评估,对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因素进行提前干预,防患于未然。FSF大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商业模式和战略分析(Business Model and Strategy Analysis, BMSA)。目的是了解一家金融机构是如何赚钱的,即从行为的角度分析一家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策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主动识别有哪些可能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诚信产生侵害的风险点。二是深度评估(Deep Dive Assessment, DDA)。主要是全面评估消费者保护理念和态度是否嵌入到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行为之中。具体包含4个模块:“公司治理与文化模块”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识别、管控和消除行为风险的企业文化和组织架构;“产品设计模块”评估金融机构的产品或服务设计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对不同的金融消费者人群有所区分;“销售流程模块”评估金融机构的产品宣传、销售等行为的流程和内控制度;“售后和交易处理模块”评估金融机构在售后,包括投诉处理环节保障消费者得到公平对待的措施。

BMSA和DDA两类工具的运用没有严格的先后之分, BMSA工具多用在机构准入阶段,主要是评估金融机构设立时是否达到设立的门槛条件(Threshold Conditions),特别是经营行为的门槛条件。以往经验表明,一些共性的指标和行为特征往往与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诚信构成侵害的高风险相关,因此,FCA尤其关注这些异常的指标和行为特征。DDA工具一般在金融机构持续经营期间的日常监管中使用。对于已经批准设立并经营的金融机构,FCA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接受零售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数量、市场影响力以及风险水平等因素,将实施行为监管的约26 000家机构分为四类。以零售金融消费者数量最多、市场影响力最大的11家金融机构为例,在一年的监管周期中有两次DDA评估,每6个月进行一次。在FCA看来,尽管产品设计、销售以及售后处理作为经营行为的直观表现,对于消费者保护和市场诚信具有现实意义,但DDA工具中“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模块”的评估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董事会和高管层对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经营战略和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而企业文化则是员工能否以正确的态度看待消费者,以合适的行为对待消费者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在DDA工具的运用,“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评估被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2. 专题审查(Thematic Review)。专题审查是FCA3种监管模式之一的“专题和产品监管”中常用的政策工具。与“前瞻性机构监管”和“金融机构系统性分析框架”主要以金融机构为对象不同,专题审查实际上是一种以某一特定主题(Issues)或一类产品为对象的功能监管工具。专题审查目的是要了解跨机构、跨市场或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业、领域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对消费者权益或市场诚信造成危害的风险,现实或潜在的危害程度如何,通过分析找出形成风险的深层次原因,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一般而言,对消费者权益或市场诚信构成危胁的原因,或者是金融机构没有按照监管当局要求的行为规则行事,或者是特定的经营领域尚没有明确的行为规则。为此,专题审查往往倾向于从行为规则层面给出政策建议,而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产品或服务,FCA强调要从产品设计、宣传等产品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采取干预措施,防止现实风险的形成和扩散。

3. 市场分析(Maket Analysis)。市场分析也是FCA“专题和产品监管”中常用的政策工具,只不过主要用于评估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正如前文所述,在FCA看来,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选择,促进创新,最终对消费者有利,这种结果上的有利是对消费者最根本的保护。因此,FCA对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估是整体性的,不是对某个参与者竞争的金融机构进行分析。市场分析一般从金融机构的市场势力、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等市场参与者信息公开的充分程度和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消费者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选择产品或服务的转换率,以及产品价格和与消费者需求匹配状况等几个方面,分析当前市场是否存在抑制或扭曲竞争的市场失灵,从而评估采取干预措施的必要性。

4. 其它工具。除了上述最主要的工具之外,FCA常用的行为监管政策工具的还包括神秘消费者(Mystery Shopping)和独立评估人评估(Skilled Persons Review)。前者要求监管人员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强调以消费者体验的方式来判别现实和潜在的行为风险,作为系统性分析框架、专题审查、市场分析等政策工具的补充。后者是FCA借助外部市场力量实施监管的政策工具,FCA以政府采购的形式“购买”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管服务,即要求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与经FCA认可并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协议,由独立专业机构对金融机构某一特定的产品线或主题进行专项外部评估,提出包括风险状况和预防或补救措施在内的评估报告,作为FCA官方监管的补充。

二、 FSA的监管框架

作为FCA的前身,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金融服务法案(2012)》批准设立FCA之前是英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既有审慎监管的职能,也有行为监管职能。为了更好地实施监管,从2003年开始,FSA便推出了用于风险评估的监管框架,即AAROW(Advanced,Risk-Responsive Operationg FrameWork)监管框架。该框架是FSA“原则导向”监管理念指导下“风险为本”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一直沿用到金融危机之后。AAROW作为组织FSA监管行动的统一的框架,并没有区分所谓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

“风险为本”是AAROW监管框架设计的主要思想,对监管当局监管目标明确而可行的表述是FSA实施风险为本监管的基础。FSA认为,所谓风险是指有可能对其监管目标产生危害的事件或问题。但作为监管当局不可能消除对其监管目标构成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因此,需要把有限的监管资源配置到对其监管目标影响等级最高的风险领域。具体而言,在ARROW监管框架下,风险被认为是“事件发生后的影响”与“事件发生概率”的乘积(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影响×事件发生概率)。对于事件或问题所产生“影响”的评估,包括“事件”和“机构”两个维度,既要考虑诸如受影响消费者的数量、财产损失额度等定量因素,也要考虑事件和问题的性质等定性因素。比较而言,对于事件“发生概率”的评估,则是建立在FSA对风险的主观分类基础上,通过运用特定的模型来评估一家机构发生某事件的概率。FSA从整体上将一家机构分成10相互独立的“风险组”(Risk Groups),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被包括在这10个风险组当中。对一家机构发生某一事件概率的评估,实际上就是对10个风险组相互作用结果的评估。ARROW模型中,10个风险组又被分成业务风险、对风险的控制以及监督和公司治理3个版块,其中,业务风险是风险事件的主要来源,又细分外部环境风险组和若干经营方面的风险组,例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典型的风险事件都可以归入其中。3个版块、10个风险组的相互作用最终得出一家机构的“净风险概率”(如图所示)。净风险概率再与影响大小相乘,即得到一家机构的风险状况。FSA将风险状况分为低、较低、较高和高四个等级,根据风险等级的排序确定相应的监管行动和相应的监管资源配置。在风险为本的思想指导下,FSA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和确认的风险的处置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是补充性的。“一般而言,即使那些风险等级很高的业务风险,只要其内部控制足够应对这些风险,我们也不会采取行动或寻求风险缓释。但如果对内部风险的评估也是高的,那么我们会采取风险缓释行动。如果监督和公司治理的评估是低风险的,那么风险缓释的行动会在很大程度上由金融机构本身承担。如果监督和公司治理的评估是高风险的,那么相应行动会由我们或者第三方独立评估人来负责”。

在ARROW 监管框架指导下,FSA的监管行动实际上就成为了在主观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运用数据分析、问卷、现场核查等获取信息的手段发现和确认上述风险类型是否存在及其大小和发生概率的过程。整体上看,这种按图索骥、填表打勾(box ticking)、侧重风险计量的监管方法仍然是审慎性的,适用于审慎监管,即使ARROW框架中也包括了消费者保护、产品和市场分析等行为监管的对象,但其以发现和确认风险为主的方法论和模型对偏离行为或者说行为风险并没有起到有效防范作用,这也是金融危机之后FSA之所以广受诟病以及单独成立FCA负责行为监管的原因之一。

三、 FCA行为监管特点评析:与ARROW监管框架的比较

首先,从整个监管方法的取向上看,与FSA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有所差异,FCA的行为监管更强调“判断为本”(Judgement-based Approach)。正如上文所言,FSA风险为本的监管,强调事先主观地归纳出各种可能的风险类型,并通过构造模型阐示风险的逻辑关系,监管行动特别是日常监管环节则是对主观分类的风险进行发现、确认和计量的过程。风险的后续处置更多地是对已经暴露的风险或经评估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潜在风险采取措施。而FCA对偏离行为即行为风险这一特定风险类型的监管,不仅关注金融机构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有关经营行为的条文规定,更注重金融机构是否理解了条文的精神实质,保护消费者和确保市场诚信是否嵌入到企业文化从而外显于经营行为之中。因而,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对某些事件、因素、条件等能否形成偏离行为进行判断,行为监管的过程也就变成了对风险因素的判断过程,而不只是对即定类型的风险进行发现、确认和程度高低的衡量,也就是说,FCA所实施的行为监管,不是侧重对风险表象的发现,而是强调对风险形成原因的综合判断。

其次,对风险因素和偏离行为的早期干预是FCA的行为监管的另一大特点。这一特点在其所奉行的监管十条原则中被表述为,“坚持前瞻性和先发制人,主动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在产生严重结果之前采取行动”。正是由于坚持“判断为本”的指导思想,因此FCA在实施行为监管过程中,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主要是围绕那些可能形成偏离行为的风险因素展开,并对风险因素的发展变化保持敏感,尽量在各种风险因素演化为现实的偏离行为之前,采取控制、干预和矫正措施,最大限度地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体而言,在准入环节,运用BMSM工具重点分析对形成偏离行为具有决定影响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战略,如果商业模式和经营战略不可持续,即赚钱是以牺牲消费者利益或市场诚信为代价,那么机构不可能获批设立,从源头防范有行为风险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日常监管阶段,运用深度评估、专题审查、市场分析、神秘消费者、独立评估人等工具,从企业文化、产品设计、销售流程、售后管理等多个条线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前瞻性评估,对各类议题、事件、市场外部条件的变化可能对经营行为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发现风险苗头及时进行预警,防患于未然。

最后,与FSA相比,FCA对行为风险的处置更加严厉而直接,采取有效遏制策略,确保偏离行为切实能够得到矫正。有效遏制策略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及时处置。不论是潜在的偏离行为还是现实的偏离行为,FCA都强调对风险处置的及时性,特别是对出现危害并正在蔓延的行为风险,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干预措施,遏制风险扩散的势头。在坚持“消费者适当责任”的前提下,确保消费者的损失及时得到补偿,金融机构出现偏离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得到及时分析和控制;二是严厉处置。FCA指出,与FSA相比,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诚信的偏离行为将保持更低的容忍度,对有过错的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包括刑事责任在内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使其为自身行为过错付出更大的代价;三是公开处置。与FSA不同,《金融服务法案(2012)》赋予了FCA公开处置信息的权力,授权FCA从启动采取强制措施程序开始就向全社会公开,直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惩处结束,使出现偏离行为的金融机构在接受民事甚至刑事处罚的同时,接受市场纪律的约束,最终回归到正常行为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FSA.Journey to the FCA.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publication:25.

[2] Allen & Overy. 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An overview. 1 April 2013:17.

[3] FSA.The FSA's risk-assessmetn framework.The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2006:13.

[4] FCA. The FCA's Approach to Supervision for C1 groups,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March 2014:8.

基金项目:天津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天津市民营企业协同创新能力提升路径”(项目号:TJGL13-028)。

第2篇

一、引言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虽然与过去历次危机有些不同,如滥觞于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但仍表现为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并且这次危机凸显了系统性风险的巨大杀伤力而令世人侧目,于是系统性风险成了国内外学者和监管者们的热门话题。近十年来有关系统性风险的研究也取得了积极的新进展,与传统观点相比,新观点对于近年来的系统性风险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新观点认为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过程远比引发危机的导火线更重要,而传统观点认为金融体系具有与生俱来的脆弱性,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过程;新观点认为风险爆发始于金融机构持有共同的风险敞口,而传统观点认为风险爆发始于单个金融机构倒闭;新观点认为系统性风险本身就是内生的,包括冲击事件和扩散过程,而传统观点认为风险扩散机理是内生的,但初始冲击是外生的;新观点认为风险扩散通过多种渠道,如资产负债表效应、盯市计价的交易计价规则、心理的恐慌和信心的崩溃等,而传统观点认为风险扩散的核心通道是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高度关联。

基于对这次金融危机的系统性风险认识,无论是G8、G20、金融稳定委员会亦或各界学者,普遍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因此,Caruana(2010)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表述为“通过控制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和顺周期性来降低系统性风险”。虽然国内外学者从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范围、政策工具等方面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不同研究,但比较趋于一致的看法是,应该从两个维度实施系统性风险监管。一是跨行业维度,关注单个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风险是在金融体系内的分布及其关联性,进而针对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制定更高的监管标准,提高监管的覆盖范围等。二是时间维度,主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演进,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系统性风险还是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对于二者的结合研究更是甚少,本文更多地是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理顺以系统性风险为基础的宏观审慎监管的缘由、今后的发展趋势等问题,以其抛砖引玉。

二、系统性风险的新特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本次金融危机所暴露出来的“合成谬误”问题,即对所有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健的监管不能充分防范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从微观层面上看对单个金融机构是审慎理性的行为,但如果成为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在宏观层面反而可能引起巨大的风险,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其二,在金融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内在关联性大大加强的条件下,如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风险的传播将更加迅速并在全球漫延而难以监管。而这种系统性风险的新特征是和以下制度安排与金融机制有关的。

(一)金融体系的顺周期制度安排

1. 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顺周期性体现为:在经济上行时放松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鼓励银行的信贷供给;在经济下行时收紧,银行要么减少信贷供给造成信用紧缩,要么“减价出售”(fire sale)资产,使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这与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有关,因为资本充足率计算中的风险权重来自内部模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经济高速增长时,风险权重通常较低,资本充足率因而较高;而在经济衰退时,风险权重通常较高,资本充足率则较低。因此,金融机构倾向于在好年景时提高杠杆率,而在年景不好时则降低杠杆率,从而促进了繁荣期的泡沫积累,以及衰退期的信贷紧缩与资产抛售,导致周期性波动上升。

2. 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盯市原则的顺周期性。公允价值被定义为一种资产或负债能够与有意愿的交易对手以有序方式进行交易和清偿的价格。现有国际会计准则(IFRS)和公认会计准则(GAAP)两种会计框架,都提供了分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层次1,在活跃市场有可观察的价格,因而采用市价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价值计量,也称盯市原则或者按市值计价(mark to market);层次2,没有活跃市场时可采用模型来估值,但需要输入可观察的参数,称为按模型估值(mark to model);层次3,类似盯住模型的方法,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参数和模型假设进行。GAAP和IFRS都要求对公允价值方法的运用、特定假设、风险暴露、敏感性进行披露。公允价值暴露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允价值较之于历史成本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公允价值虽比历史成本更能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实时价值,但也加剧了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并通过公允价值计价工具的损益变动加大了收益的波动性。在此次危机中,各金融机构由于持有大量抵押类证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便出现了大量未实现且未涉及现金流量的损失。这些损失仅具有会计意义,但这种天文数字的“账面损失”却会扭曲投资者的预期,形成了“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二是因缺乏在非活跃市场运用公允价值的指引而加剧了市场的动荡。有序交易是公允价值运用的一个前提,可是在危机中,大量机构被迫变现资产,形成的价格并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前提,而会计准则中又缺乏对此类情况的具体指引,使得会计主体不得不按照不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进一步增加了“账面损失”额,加剧了“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

3. 贷款损失拨备的顺周期性。Borio et al(2001)对1980年以来1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研究表明,拨备与经济周期表现出明显的负相关性。会计准则中的拨备计提准则是导致其具有顺周期性的主要原因。其原因是:会计准则要求基于事实依据和管理层判断,确认贷款组合存在恶化时计提拨备,而不能以未发生的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银行只能对引致损失(incurred loss),即由已经发生的损失事件等确切、客观的证据表明未来可能发生并能有效估计的损失计提拨备,而这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经济上行时,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尚未完全体现出来,拨备计提就少。而在经济下行时,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体现出来,应计提的拨备就多,但此时银行的利润和资本压力很难为提高拨备留下足够空间。危机发生后,经济环境恶化,企业信用等级下降,相应的违约率增加,各金融机构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大幅增提拨备,造成巨额的资产缩水。这些“账面损失”不仅大大限制了银行的放贷能力,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致使危机进一步深化。

4. 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全球金融体系在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时高度依赖外部信用评级,但是信用评级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几乎垄断了全部重要的评级服务,且相关性较高,它们叠加在一起会产生强大的周期性力量。众多市场参与者使用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作为业务操作和内部考核的标尺,在机构层面便产生了大量的“羊群行为”。加之金融机构的内控系统及其同行人士和交易员在内部评价、风险控制中所使用的技术路线模型类似,在同一时间产生的方向性结果也类似,模型结果高度相关,这一切会使金融体系产生强烈的顺周期性:资产价格繁荣和衰退的波动就会被加剧。此外,由于市场参与者行为的高度同步,从而产生了系统性风险。第二,由发行人付费的评级机构的经营模式使评级过程存在很多利益相关性(发行人还给评级机构支付产品结构设计方面的咨询费用,从而产生更多的问题)。第三,与抵押贷款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评级模型也存在不少缺陷,在本轮由次贷问题引发的危机中,评级机构曾给予很多次贷类产品较高的评级,后来又在短期内大幅降低其评级而导致金融机构大规模减计资产。

(二)金融创新让场外交易系统性风险增大

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的基石之一,是资本市场效率的生命之源。丹尼尔森、泰勒和齐格兰德三人都认为,金融创新之一的对冲基金的操作可以提高市场效率,改善价格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空间,还有利于降低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冲击(Danielsson,Taylor & Zigrand,2005)。例如:发生危机时,监管当局通常强制银行遵守最低风险加权资本要求,导致其不得不放弃高风险投资,而不受监管的对冲基金则不受这些限制,因此可以在最需要的时候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但是,随着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加剧,彼此间业务渗透和交叉越来越广泛,金融产品的创新使得金融机构本身趋于同质化,这使得金融机构规避风险能力增强的同时,也带来了评估和控制风险的挑战。还有,CDO、CDS等金融创新产品属场外交易,没有交易场所,没有集中的清算系统,也没有信息披露,交易不透明,产品流动性差,交易者又按照各自不透明的数学模型来精算未来收益。在全社会信用履约率大面积、大幅度下降的时候,监管机构根本无从评估场外市场隐蔽的巨大系统性风险。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倒闭的案例就是一个警示。

(三)金融市场同质化使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欲使金融市场维持稳定性和合理流动性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大量具有稳定预期且不同目标的市场参与者,也就是市场具有异质性。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美国银行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所规定的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分离,也就是说在金融领域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不同目标的市场参与者,但是在利润的追求和金融创新的动力推动下,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试图突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进入对方的传统领域。1987年,美联储允许商业银行承销之前被禁止的证券种类,意味着分业经营的状态已被打破,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直接宣告了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时至今日,全球混业经营已蔚然成风。混业经营意味着不同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和对象的趋同性,服务产品的一致性;而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与国际化,使跨市场的关联度急剧上升的同时,也为混业经营提供了便利,不可避免地加速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同质性。此外,金融管理的职业化、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信息技术的发达性以及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依靠类似的计算机模型进行风险管理,都使金融市场的同质化趋势加强。这种市场同质化的后果是,当所有金融机构都采取相似的方式来应对某种风险暴露,则风险敞口很难覆盖,而且问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性都会面临着断裂的风险,金融市场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局面,这种现象通常称为“拥挤交易”(crowded trade)。例如,某个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集中于房地产等特定行业时,一旦房地产行业受到外部冲击,房价下跌,则该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风险暴露。如果多家金融机构都对房地产市场的贷款和投资具有特殊的偏好,则整个金融体系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故市场同质性一旦增强,尤其是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增多,必然增大系统性风险(李妍,2009)。

上述研究表明,顺周期机制、金融创新、金融同质化的加速和加剧,使得系统性风险的联动性、广泛性及灾难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故着眼于单个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健的微观审慎监管已远远不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理应成为金融监管领域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当交易主体过多,产权不清晰时,税收是解决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方法,这即庇古税的核心意义。在金融领域,如果让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承担问题金融机构外部成本,无疑会刺激风险承担行为,诱发系统性危机。故金融风险的负外部性问题的关键是让问题金融机构承担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外部成本。所以,宏观审慎政策旨在使金融机构行为的溢出成本内部化,抑制系统性风险承担动机,进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一监管思路的关键是要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杠杆率、拨备规则、信用评级、会计标准,等等。

(一)提高资本要求

作为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和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在危机后,资本要求首当其冲地被加以改进。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应当通过引入针对宏观系统性风险的具有逆周期特征的资本要求,促使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增加资本,建立资本缓冲,供其在经济下滑、贷款损失增加时使用。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信贷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放大作用,同时进一步抵销新协议的顺周期效应;二是缓解因金融失衡而形成的潜在系统性风险,降低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概率,从而在以新协议为主要内容的微观审慎监管基础上,增加一项宏观审慎监管手段;三是在上行期比下行期更容易筹集资本,其成本也相对低(李文泓,2009)。

不仅要提高资本数量,还需要强调提高资本质量。商业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不同层次的资本吸收风险的能力不一样,吸收风险能力最强的是作为一级资本的普通股,而附属资本吸收损失能力不足,此次危机充分暴露了这个问题。因此,要扩大核心资本的比重,提高普通股在总资本的比例。按照巴塞尔协议III,新资本要求分为以下五个层次:一是最低资本要求。最低标准仍为8%,但其中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工具)由4%提高到6%。二是资本留存缓冲。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2.5%的普通股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使普通股资本加上留存资本缓冲达到7%,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三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增加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由普通股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构成)。主要是根据信用 / GDP偏离其趋势值的程度进行测算。四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额外资本要求。SIFIs应在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吸收损失能力,方式之一就是增加额外资本要求。五是应急资本机制。在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自救债券可部分或全部按事先约定条款自动削债或直接转换为普通股,以减少银行的债务负担,增强资本实力,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应急可转债(contingent convertibles简称Cocos)是应急资本机制的核心。当银行资本低于某一最低要求的时候,要求Cocos强制性转化为普通股(周小川,2010)。

(二)控制杠杆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引入了全球一致的杠杆率要求,来作为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杠杆率是兼具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的政策工具,被定义为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或者这一比率的倒数,其特点是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使用补充性杠杆率要求,有助于控制金融体系中杠杆率过高问题。在微观审慎层面,杠杆率指标所要求的银行风险暴露不经风险调整,将其纳入巴塞尔协议III第一支柱,可以弥补内部评级法下风险权重的顺周期效应,形成更有效的资本约束。在宏观审慎层面,可以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杠杆程度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和高杠杆率既是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系统性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还可以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设置一个资本下限,这样即便具有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大幅度降低,整个金融体系也能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G20(2009)在2009年伦敦金融峰会后的《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报告中,将杠杆率作为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降低新协议顺周期性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

(三)解决流动性错配

Basel Committee(2009)引入了两个流动性指标,以推动银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第一个是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简称LCR),主要用来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水平,其核心是测算各项负债的净现金流出与各项资产的净现金流入之间的差额,目标是保证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第二个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简称NSFR),为可用的稳定融资金额与要求的稳定融资金额之比。其中可用的稳定融资包括四项:一是资本;二是期限在1年以上的优先股;三是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负债;四是活期或剩余期限在1年内的定期存款中预期在压力情景下不会被从银行中提走的部分。具体计算时,前三项的权重是100%,第四项可为50%、70%或85%。要求的稳定融资涵盖全部表内和表外资本,计算时应根据资产的期限和风险水平赋予相应权重,期限越长或风险越高,权重越大。NSFR作为LCR的补充,其目的是测算银行负债和权益类业务提供的资金是否能满足资产类业务的长期资金需要,用以解决更长期的流动性错配问题,鼓励银行使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资金来源。

(四)提取适时拨备

虽然对拨备的规则还未正式出台,但围绕动态拨备、前瞻性拨备已开展了大量的国际经验交流,并明确了原则上应采取“向前看”的预期损失拨备制度。按照西班牙2005年以来采用的动态拨备计算公式,如下:

动态拨备=α×Ct+β×Ct-专项准备

其中,Ct为贷款余额,α为跨周期的贷款损失率,α×Ct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准备,β为长期平均损失率,β×Ct为长期平均准备专项,专项准备即为根据会计准则扣除的专项准备。α、β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来确定。当经济处于上行期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的专项准备通常较少,公式表明,银行需要增加动态拨备,相当于从当前利润中为未来经济衰退期的损失预提拨备,有利于抑制银行的信贷扩张行为,缓解经济过热。当经济进入衰退期时,专项准备大幅上升,动态拨备相应下降,甚至为负。虽然动态拨备和专项准备会随着经济周期而波动,但每年计提的总拨备等于α×Ct+β×Ct,其波动性大幅减小,具有明显的顺周期缓解作用。尽管这种监管工具已经提出来并在实践中,但要普遍实施这种拨备,还存在一些困难。其一是它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有冲突,会计准则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只对既有的已发生或者有确切证据表明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拨备,如对未发生的损失计提拨备,会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其二是拨备计提带有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可能给银行创造认为平滑或操纵利润的机会,影响投资者对银行真实状况的判断。

针对第一个问题,中国银监会财会部动态拨备课题组(2011)提出的可变通动态拨备计入成本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其思路是:首次计提动态拨备应从所有者权益项下的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在所有者权益项下设置“动态拨备”科目反映余额情况;以后各期动态拨备调整变化在利润表中反映,设置动态拨备后利润反映动态拨备计提对当期利润影响,从而使动态拨备既平滑了商业银行各期的利润水平,也调节了过高的股东收益率。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可实行“规则”与“监管”有机结合的思路。其实动态拨备既是监管问题,又是会计问题,牵涉到制度设计中监管要求与会计规则的兼容问题和导向问题。规则导向的拨备制度是将动态拨备视为会计政策,对拨备计提的范围、标准做出详尽的规定,在规则作用下自发进行动态调整;监管导向的拨备制度是将动态拨备视为一项监管要求,银行仍然按照会计准则提取减值准备,但监管部门会对拨备情况进行检查和认定减值准备是否达到动态拨备的要求。单独实行规则导向则灵活性不强,单独实行监管导向则对监管要求过高。而“规则”与“监管”有机结合的思路,就是以规则导向的动态拨备制度为主,同时保留监管部门在经济处于特殊情况时采取“相机抉择”方式予以处理的权力,这既可发挥规则导向的信息更加透明、易于银行操作和便于市场解读的优点,也可发挥监管导向拥有足够的灵活性的优点。

(五)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和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有几个方向,其一是减少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其二是证券发行人应全面、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使投资者能独立作出投资判断并评估证券的信用风险;其三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发达国家主要通过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监管,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资质认可、评级执业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监管、信息披露和保密要求等方面,确保其有稳健的政策和措施。而对于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BIS(2009)等提出在监管资本计算公式的输入端建立缓释机制,即采用跨周期法来计算PD、LGD、EAD等参数;在资本监管计算公式的输出端建立缓释机制,即通过缓释参数对监管资本的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六)完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尽管对于公允价值准则的顺周期性人们有目共睹,公允价值目前依然是最恰当的资产计价方式。缓解公允价值顺周期的重点在于对其具体运用进行改进和完善。首先,进一步明确在不活跃市场运用公允价值准则的指引,特别是明确对流动性不足的复杂金融产品的估值方法。因为会计准则中缺乏对市场强制价格和有序交易的明确定义,使得会计主体不得不按照极低的市场价格对复杂机构性产品进行公允价值及计量,结果加剧了账面损失,也加剧了市场跌势。其次,恰当、合理地使用公允价值。因为交易不活跃的金融工具需要参考同类产品或运用模型进行估值,使得公允价值有较强的主观色彩,而估值模型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可靠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允价值准确性。再次,对使用公允价值存在困难的金融工具进行估值调整或估值储备。对于使用公允价值计价难度大、估值不确定性高的金融工具,特别是处于第二三层次的金融工具,可以考虑通过建立估值调整或估值储备的方式,把估值过程与收入、利润确认的联系弱化,从而避免初期表现为利润但事后证明是高估的公允价值,影响到收入和利润,造成对利润的高估。

四、金融监管新趋势:宏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与国际监管的合作

(一)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

虽然这次危机表明,仅凭微观审慎监管难以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有必要从经济活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行为之间相互关联的角度,在宏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审慎监管,但我们认为,如果偏废则过犹不及,而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

首先需要明确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各自不同的定位和区别。微观审慎监管针对的是个体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针对的是系统性风险。早在2000年Andrew Crockett(2000)就指出,“微观和宏观审慎性监管的最大差别在于影响经济的方式和实现的目标不同,与实现这些目标所使用的工具无关。”他认为微观审慎监管排除了在个体理性前提下的集体不理性的可能,还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应关注的两个方面及其不同的政策:一是风险如何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演变(即后来所说的“时间维度”),对此应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二是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在任何时点是如何分布的(即后来的“横截面维度”),要关注系统内具有相似风险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此以后,巴塞尔委员会的博利奥对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进行了较详细的比较(Claudio Boria,2007),如表1所示。

实质上,微观审慎监管是基础,宏观审慎监管是保障,离开任何一方都难以确保实现金融体系稳定。具体而言,在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也不可忽略了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政策制定者需要在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基础上,树立掌控全局的意识,在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的时候,要尽量发挥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互补作用,缓解二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这需要对金融监管的长、短期目标进行协调,更需要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不同区域的金融机构实行多样化监管。因此,我们应该在更广阔的视角下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而国际合作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长期追求。

(二)国际合作监管的必要与困境

随着世界各国、各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相互交往和协调、相互渗透和扩张、相互竞争和制约已发展到相当水平,进而使全球金融形成一个联系密切、不可分割的整体,金融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条件决定了金融监管是一个宏观的国际性问题,而不仅仅是简单的一国问题,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本是题中之义。但是,每个国家的金融法规、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保护原则却存在差异,混业经营的模式不断扩大了监管范围,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发展的全球化与监管水平的本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国际监管者所面临的许多挑战单靠某个委员会的一己之力已经无力解决。

有经济学家表示,应建立“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旨在确保救市参与者和各国监管机构集中注意力,紧跟经济危机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形势,推动信息共享、加强彼此交流,提高政府间协商决策的效率(方家喜,2009)。也有人主张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权威,比如设立一个“世界金融监管局”。但目前把涉及各国主权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起来还为时过早,而且鉴于目前大规模的变革很难实现,也没有迹象表明业内对于改革国际监管架构逐渐形成共识。因此,时至今日,不论是国际监管组织,还是区域合作组织,所展开的国际监管合作都仅限于监管原则、监管理念和技术性的探讨,没有任何一个权威组织具备实际跨境性的监管职能,我们仍缺乏一个建立在制度化和持续性基础上的全球沟通机制。

如果说当前在金融全球化作为一种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金融联系日益紧密的现象已成为事实,那么提供金融全球化制度保证的金融一体化却还处于萌芽状态。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之所以大大滞后,主要是因为世界各国情况千差万别,各国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都要极力维护、扩大各自的利益份额。要找到各国利益的共同点或“交汇点”,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契约、建立全球一体化组织,实非易事。即使各国间达成某种契约和建立起某种组织,仍然免不了矛盾斗争和利害冲突。

阻碍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根本矛盾实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很高,生产社会化已经达到全球化的高度,但是生产关系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个矛盾表现在:(1)各企业特别是各大跨国企业内部的组织极其严密,管理高度科学化,但世界市场仍然是无序的,世界经济充满混乱和动荡;(2)各国经济是有一定计划的,但世界经济则基本上是无计划的;(3)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利害冲突,发展不平衡使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激化;(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水平的巨大差距,由于不合理、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存在,而存在着根本的矛盾;(5)生产能力无限扩大的倾向和世界市场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周期性的经济衰退和危机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必将逐步加强,从而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也将愈益强烈,一体化已经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上述种种矛盾,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必然是艰难和迂回曲折的。

五、结论与启示

虽然中国在这一轮危机中并未实质受损,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存在缺陷和漏洞,而且中国的国情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宏观经济政策有更为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因此,总结这次危机的教训,引出有益的结论和启示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完善逆周期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在我国,信贷仍是最重要的货币投放方式,信贷波动是银行顺周期性的主要表现,也是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因此,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更科学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调控方式、方法,加大政策取向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进行适时、灵活的逆风向调控,在支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同时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2.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提高监管的动态适应能力。人民银行作为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职能的法定承担者,应借鉴国际经验,除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市场之间的潜在连锁效应分析,对微观审慎监管的风险管理手法及其演变、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杠杆水平及金融市场或金融产品的变化等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作出评估外,还需要更多地关注宏观经济金融发展中可能出现的过大波动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以降低金融体系和监管中存在的顺周期和系统性风险(陈志强,2011)。中国银监会2011年10月12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引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不低于100%。这对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管,对于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宏观审慎监管的良好施行。

第3篇

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要求

为了实现行政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在“十二五”期间应实现三个转变:

1由缺乏特色到金融特色鲜明转变

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虽然国内绝大部分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仍无突破性变化,但已经有部分高校进行了非常务实的探索。例如,大连海事大学的行政管理专业,注明为“港航行政管理方向”,突出航运特色,旨在培养满足航运企事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2]。浙江海洋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的全永波提出,海洋类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完善可以将海洋行政管理人才培养作为一个重要方向,开设海洋科技概论、海洋管理学、海洋法律、海商法等课程,体现海洋特色[3]。东北林业大学的刘百惠提出,农林院校行政管理专业应突出农林公共管理特色,应与农业、林业紧密结合,依托农林学科优势,以农村事务管理为主要发展方向,培养具有农林特色的行政管理人才[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开设的相关课程有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WTO与行政体制、比较政治制度、涉外经济法、国际商贸制度、国际政治学等,充分体现了学校特色[4]。金陵科技学院的行政管理专业设有“行政法”和“高级秘书”两个方向。根据上海金融学院校情,按照错位竞争的要求,应打造金融特色鲜明的行政管理专业。目前,我们已经在课程设置、论文选题、科学研究等方面迈出了步伐,今后还需在师资力量、教材建设、科研方向等方面进行探索。

2由重理论知识学习到重实践能力培养转变

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强调学生对宏观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忽视实践能力的锻炼,“用非所学”现象比较突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相脱节,行政管理专业也存在这一共性问题。目前,上海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体到行政管理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实践能力包括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其中,沟通能力(包括书面写作和口头表达)是最基本、最核心的能力;创新能力是对学生的最高要求,而学习能力贯穿在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之中//图1。

3由以公共行政管理人才培养为主向以企业行政管理人才培养为主转变

从社会需要出发,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应当从行业和职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着眼,行政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不能囿于公共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应当放眼于社会对文员、行政助理、商务秘书和人事行政等管理类人才的需要。从专业发展来看,行政管理的英文名称叫PublicAdministration,即公共行政,公共行政管理和企业行政管理原本就具有共同的渊源。管理大师德鲁克认为,“管理”最初并不是应用在企业上,而是应用在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机构里;经理人(manager)这个名词……最初也不是应用在企业里,最早被称为经理人的职业是城市经理人。但是在美国大萧条时期之后,因为对企业的敌视和对企业主管的不满,管理与企业管理才开始有所区分。为了不与企业界挂钩,公共部门的管理开始自称为“公共行政”,主张不同的原则———在大学里自成科系,有自己的用词、自己的升迁方式[5]。随着20世纪末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由于管理本身具有相通性,西方国家在行政改革实践中广泛引进企业管理的方法,并用企业管理的理念来重塑公共部门的组织文化,把源于私人部门管理实践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估、战略管理、顾客至上、人力资源开发等融合到公共部门管理中去。在这一背景下,一些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不断强调打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界限,已经突破了一般意义上的“PublicAdministration”(公共行政)。例如,山东经济学院的行政管理专业偏重企业行政管理,主要特色是在政府管理与企业管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既研究政府的“企业化管理”,又研究企业的行政管理[6]。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把行政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掌握扎实的现代行政管理理论知识、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较强英语应用能力、熟悉商务运作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外向型和复合型企业行政管理人才[4]。有学者也提出,“我国的财经类大学可以侧重于企业行政管理”[7]。这样的转型也符合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提出的能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以及科研工作的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实现“三个转变”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学科”与“专业”的关系。“学科”与科研密切相关,“专业”与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相关。因此,不应当以学科渊源来要求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系统掌握公共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理论,不应当以它们的学科体系来架构行政管理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8]。当然,根据“复合型”人才的要求,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就业方向也不能囿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岗位。

实现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转型的措施

人才培养模式从根本上规定着人才特征,它不仅直接反映着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和工作思路,决定着专业发展和就业方向,而且关系着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实现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需要在课程体系、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1完善课程体系

为适应社会变化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10年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在课程体系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综合性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沿袭了传统的课程设置,课程的“公共”色彩(或“政治学”色彩)明显,如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西方政治制度、行政法学等课程都属于专业必修课,而我校把这些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相比而言,我校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行政”色彩(或“管理学”色彩)突出。目前我校开设了公共管理学(双语)、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共部门项目管理等打通公私界限的公共管理类课程,并开设了公共关系学(双语)、组织行为学、领导科学与艺术和管理沟通等跨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一般管理类课程,同时也开设了秘书学、行政文书写作、社会统计与社会调查方法、公关礼仪、档案管理学等实务技能类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体现金融特色方面,开设了财政学、财务管理学、金融学、投资学、金融法学、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市场学等课程。在未来的课程设置上,要注重引进企业实训课程、职业资格证书课程和国外的课程。同时,要紧盯学科发展前沿,及时更新、补充、优化教学内容。

2突出实践教学

为了充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人才,我们已经形成了“以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目标,以课内实践和校内实验为基础,以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为重点,以公民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为特色”的全过程、全覆盖的实践教学体系//图2。目前,校内实验室开设有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人力资源管理实务、SPSS和ERP沙盘课程。在社会实践方面,组织大一、大二的学生深入社区进行调查,到福利院、民工子弟小学进行志愿服务,让学生有机会将理论应用到实践。大三结束后的暑假,我们积极为学生联系暑期专业实践。进入大四后,安排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此外,根据专业的特点,我们成立了瞻远行政人协会,以协会为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包括演讲比赛、策论大赛、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大赛、公益创业计划大赛、瞻远论坛和社会调查等,同时鼓励学生参加学校和其他学院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

3优化师资队伍

没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目前,行政管理专业的师资队伍虽然学缘结构、专业结构比较好,学历层次比较高(全部为博士),但还存在结构性短缺的问题:一是缺乏高职称、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二是缺乏“双师型”的教师,这给整个专业的发展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带来了挑战。今后,一方面可利用各种进修、培训、见习和挂职锻炼的机会,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教师也可积极做好科研和教学工作,争取多拿课题,多出成果,为职称评定和团队建设打造奠定坚实基础。在做好“内部提升”的同时,也需要做好“外部招募”的工作,一方面可以聘请实务部门人员做兼职教师,为学生开展专题讲座;另一方面也争取引进高职称、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优化职称结构。

4探索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连接教师和学生的“桥梁”,是教师把自己的知识“渡”给学生的“船”,是教师锻造学生能力的“工具”。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组织形式,并积极采用案例教学、项目教学、情景教学等教学方法。近两年,已经发表了《项目教学法在高校创新创业课程中的应用》《LBL—CBL—PBL—RBL四轨模式在管理教学实践中的整合与运用》等教改论文,承担了“高峰体验理论在创业课程案例教学中的应用”、“人才培养创新考核方法研究”等教改课题。今后仍需对案例式、启发式教学进行深入研究,并举行教学研讨,把各种教学方法纯熟地运用于教学之中。

5抓好教材建设

教材是教学的基础,是教师授课和学生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的必备参考。为突出我院的金融特色,我们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金融和行政管理的结合,以实现错位竞争和特色发展。我们即将出版《金融行政管理》,并为学生开设了金融行政管理课程。该教材主要介绍政府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企业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政府的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企业的行政管理。该教材在介绍理论的同时,重视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让学生毕业后能更快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上海金融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发展规划,我们不仅在课堂上更多地采用案例式教学,同时还积极筹备案例教材建设,力图将案例教学作为行政管理专业的特色。目前,我们计划编写的案例教材包括《公共管理案例教程》《领导学案例教程》《政治学案例教程》《公共政策案例教程》等。

第4篇

关键词: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金融监管改革框架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美联储

一、监管体制改革背景及原因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从20 世纪初的货币危机、1929- 1939年的大萧条、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及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海外市场的竞争冲击,在晚近百年来的历史时空里,这些事件促成了为应对这些危机和市场变化而构建的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呈现出一种“碎片式”的特征。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2006年底又重新成为热议话题,由于次贷危机的逐步爆发并扩大,有四份比较鲜明的建议,分别来自Glenn Hubbard 和John Thornton(2006);Michael Bloomberg和Charles Schumer(2007);USCC(2007);FSR(2007),四个建议反映了当时美国监管体制的如下两点缺陷:陈旧、严格、束缚: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由于上世纪30年代建立并且无大幅修改的监管框架而束缚,并且在2001年前后安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颁布的为监管欺诈公司以及证劵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监管环境和法律法规严格,而且让人难以无法揣摩使美国市场公开发行股票(IPO)下降,美国资本市场竞争力遭受挑战,外国对美国资本市场望而生畏。目标多元、易冲突的结构性缺陷:“碎片式”特征纵向上表现为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在横向上则体现为各专业机构的分业监管,是一种典型的“多边监管”。FSR的“美国金融竞争力的蓝图”分析了产生一系列监管冲突、监管套利的原因,联邦和州监管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产生的想法不一就容易发生冲突,严重影响到了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竞争时的实力,使其竞争力处于弱势地位。美国在实行新资本协议比欧洲国家迟两年时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现代金融监管改革历程。

二、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为了增强监管的灵活性,放松过细的监管规则,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较为复杂、严格的《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该蓝图针对上述的两个缺陷中,关于缺乏有效竞争缺陷,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更好的管理金融风险。

在长达218页的蓝图中,提出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目标改革:短期目标主要是针对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抵押金融市场监管缺失,除了强化对金融监管系统的风险监测力度,还要注意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前面的保护,实现金融与市场的完美结合,提高美国金融市场在国际上市场的竞争地位,还赋予了Federal Reserve system监管权力,对其他不从事银行工作的机构进行实地监管,当信贸市场出现停顿贸易危机时,对于银行开放的具有流动性业务的“贴现窗口”联邦储备银行利用上调贴现率来规范了这一借款现象行为,保障了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最后为了实现高低押贷款过程中信息的公平性、安全性,以及加强联邦法律机构在进行房贷时运用法律的规范性力度,《改革蓝图》提出了预制这一现象的组织。在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中期,实现了美国金融管制体系的不重复性,加大了金融体系管制在市场上实施的可靠性。由于抵押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发展迅速,储蓄章程(Thrift Charter)显得十分陈旧,予以废除,纳入国民银行章程,根据联邦对存款的保护以及监督来对保险业制定规章。构建最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一个比较长远的奋斗历程,这就需要增强美国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提升美国在金融界的地位,体现在设立的三个不同的监管当局:Market Stablility Regulator(市场稳定监管部门);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审慎金融监管部门);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商业行为监管部门),三部分的建立使金融领域中的市场监管较为严格,交易所获的信息完全,商业之间的经营有条不紊,充分体现出了其公正、公平性。

由于对其的重视,G20峰会即将召开以及迎接金融危机冲击、增强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在蓝图的长期目标——即对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基础上,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以及在随后3个月后出台的奥巴马政府公布的“金融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这是自193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仅次于2010年《金融改革法案》的出台)奥巴马政府在次贷危机中所提出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根据不同的机构所做出来的方针政策都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显得结构不完整。从监管机构的重新定义和职能分配来看FRR,我们不难发现这次改革有两大核心内容,一方面是将美联储打造成一个“超级监管者”,另一方面是要在消费者金融体系上建立安保机构,使其在监管机构上具有一定的地位,拥有能超越美国联邦储蓄的监管权力。FRR政策可总结出几点监制管理方向,一方面是加大美国联邦储蓄的监控范围,对所有可能构成金融危机的机构都要进行监管,甚至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能放过,增强其监管的力度;然后就是对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例如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在商业经营方面要求严格遵守行业行为标准,商业产品制作要做到安全,无欺骗,监管严惩非法金融机构;再者就是监管部门的建立,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实现部门与部门的相互协调来对银行进行监管,再建立一个银行专属的监管机构,只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两个部门相互依靠,相互互补,对美国如今的组织进行缺陷上的弥补;最后就是加强政府在金融危机上的使用权力,使政府在遇到金融危机时可以独自策划危机处理方案,提高财政部门的决策地位,废除旧体制在金融危机上的使用,全面提高金融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干预能力,使政府能独立决策,自主运用反危机政策工具,使财政部在反危机中拥有比美联储更高的决策地位。美国金融监管此次改革后框架图(如图1)

从FRR中可以发现,美国监管体制改革虽然是以美联储为“中枢神经”,赋予美联储极大的权利,跨行业监管机构,但是始终是由奥巴马政府财政部制衡,变成了一个整体的监管当局。很显然,FRR的改革方案一定会带来很多不同意见的讨论,储蓄银行是否应该授予美国联邦过高的监管权力以及过分监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是其议论的对象。次贷危机的发生,部分原因归结于银行采用的低利润制度,使美联储没有实际经济的支撑,造成房地产的破产,引发了全球的金融危机。美联储在监管上不能行使好自己的本职,现如今更加过度授权,央行的独立性将会被剥夺,容易构成通货膨胀,会对美联储的低通胀构成威胁。2010年6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通过,核心内容仍然是延续奥巴马政府白皮书的政策,并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交易高风险产品,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过大,但是也对白皮书以及蓝图都协调了监管权限,例如:美联储的监管权限有所调整,加强了对美联储权力的监督和审计。另外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也进行了改革:新设了四个金融监管机构;为表1所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其中包括对《银行控股公司法》(BHCA)修订,授予美联储system risk regulator(系统性风险者)权力,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Tier IFHC)制定规则、标准;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三、美国监管体系改革简析

《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个突破,说明了其机构的监管在进行一个很大的转变,行为规则逐渐走向监管目标的导向,监管系统设置细到业务服务理念上,对监管体制进行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改革蓝图中美联储监管权力的合并是其最明显的一个特点,使美联储具有跨业监管的权力,加强了美国政府重视对监管重叠改善的意识。

在我看来,金融监管改革一系列的计划是三方博弈的结果,这三方分别来自奥巴马政府、学界,私人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得到重大改变的部分一方面是美联储方面:虽然说在监管方面美联邦赋予的权利比较大,其监控范围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美联邦在消费者保护上所制定方针意味着其某些权力就不能再使用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要及时对美联邦出现的状况提供资金,要经过财务部的同意,这样美联邦的独立性将会被损害。对其监管权力扩大同时又紧缩,说明了在次贷危机后,人们对美联储丧失了一部分信心,但又不能在某种程度上的依赖美联储的矛盾心情,美国的监管改革虽然仅经历时间不长,但确有实效,在联邦体制下,美国现行的监管体系虽错综复杂,但原存在于其结构中的缺陷——目标重叠以及严格束缚,都得到了改善。美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还需跟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继续改进。

参考文献:

[1]包明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路线解析[J].中国金融,2009

[2]陈斌彬.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多边监管抑或统一监管[J]法商研究,2010

[3]张岳.浅谈金融危机对金融创新监管的启示[J].中国学术期刊,2009

[4]全先银,闫小娜.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

[5]王松奇.矫正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公共失灵——简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J].中国学术期刊,2009

[6]陈柳钦.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循序渐进[J].武汉金融,2010

[7]祁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程、内容、影响和借鉴[J].金融发展评论,2010

[8]毕吉耀.重塑美国金融监管体系[J].中国金融,2009

[9]刘喆.中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对比分析[J]中国市场,2011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案;美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43-01

1 新法案施行的必要性

2007年的次贷危机由美国发生,进而蔓延到了世界上的很多经济体。在这场危机结束后的四年后,当我们回头仔细思考会发现一个导致次贷危机具体的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华尔街金融巨头们的监管不力,而这种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的缺失与落后。

由于大公司对于信息的账务与控制明显强于中小客户,为了消除这种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公众的影响,政府应当在复杂金融活动中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鉴于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强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

2 新法案的特点

2.1 更加宽广的检查范围

从新推行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法律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全面。该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中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教训,将一度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曾经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视角。

2.2 明确了风险评估方式

新法案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到的。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效应,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美国金融业一贯依赖自由主义力量形成金融体系,虽然这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忽略了系统本身的风险。

2.3 注重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导致2007年次贷危机一个相当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于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足。美国政府深刻反思了自身在经济危机中的疏忽之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如提高信用卡的信息披露,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增加消费者保护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

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3.1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特征,使得个体消费者常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无法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得评估,从而无法谨慎的判断交易风险,甚至遭遇金融欺诈。也正因为如此,此次美国政府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写入了监管法案。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需要保证金融监管接近市场,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非常重要。

3.2 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制度是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虽然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评级公司,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3.2.1 消除信用评级行业垄断

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信用评级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积极意义。受到垄断的评级体系是不公正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

3.2.2 市场主导机制与国家扶持机制相结合

市场经济迫切要求尽快解决我国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完全靠市场力量不可能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所以构建我国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之初还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

3.2.3 建立信用信息法律体系与财产权利法律体系

我国信用信息立法在目前只有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保密规范,应尽快修订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信用信息公开不相适应的地方,规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第6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经验

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1.自由开放的监管模式

世界上对于金融市场几乎不加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制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主要凭借其发达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美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监管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和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属于美联储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该系统专门服务于监管职能,因此,只有美联储的监管人员能够进入和使用。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的最大特点是数据的共享性强,通过一些新的功能设置能有效地增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有助于监管人员对不同机构的同种业务类别和风险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2.适度约束的监管模式

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属于这一模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已经过渡到放宽管制,甚至完全取消管制。

a.英国金融监管

在0多年的经济变革浪潮中,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始终书写着三国鼎力的鸿篇巨制。面对金融市场的动荡,被推向风口浪尖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的压力下,终于迈出了向“中央集权靠拢的艰难一步。

新的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统一。他认为,英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在混业经营潮流中树立起来的,其益处在于能顺应当时混业经营潮流,有利于英国金融业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其弊端则是政府放松了管制,“亲商变成了放纵,导致金融业败德行为泛滥,英国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策源地。英国央行对金融集中监管,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反馈信息,避免了多方监管的低效和疏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并降低金融风险。

b.日本金融监管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权利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各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其目的是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严格管制的监管模式

这一类国家大多实行外汇金融的严格管制,对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外汇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且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不可兑换。这些国家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历史上都经历了或仍处在资金短缺的阶段,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僵硬,不容易适应国际新情况,相应的配套法律及设施也很不完善,需要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很多。中国也曾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分析学习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匈牙利原来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分配呈集权状态,因而整个金融体制以中央计划为基础,在金融结构方面,实行大一统的银行制度。最近几年,外国资本在匈牙利银行业的股权已经占到了65%左右,保险部门中外资参与程度达到了90%,70%的投资基金受外资控制。在匈牙利,外资控制金融机构已经完全合法化。这对匈牙利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消除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也就变得更加重要。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才能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金融和经济有序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导致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的变化。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际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类:分业经营、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这是中国内地采取的模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金融监管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以杜绝随意性,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国普遍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在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对此,笔者拟提出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六点建议:

1.直接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型监管;

2.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3.要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

4.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5.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

6.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有关市场规则、金融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社会信用观念,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基础。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历经25年缓慢发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现在提出的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被接纳,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用了25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还是与我国金融的发展程度和监管的水平相适应的、相符合的。这次的改革,应该会于当初的“一行三会的分离改革和当前的“分久必合一样,同具“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性质,因为不论结果如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晓.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当代金融.2009

[2] 李然.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刍议.金融家.2007

第7篇

一、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路理念相同。金融业务的融合,使得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难以准确实施。所以,各国都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重新整合,以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能力分散、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监管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并通过建立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监管体制,协调不同金融行业、部门的监管,达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二、实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都设置了新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则蜕变为只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保持国内货币稳定及在金融监管局的部分高层代表权。英国财政分担了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的确定和金融立法的责任。

三、加强了存款保险制度,并重新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监管权力。如在英国标志着统一金融监管制度正式建立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正式生效以后,原有的对于投资、存款和保险业务的补偿计划将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所替代。如果金融机构违约,“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将是零售客户寻求补偿的惟一渠道。它和原来的金融服务补偿安排相比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申请补偿人的资格条件的变化,二是对存款和一般保险的补偿限额有所提高。申请补偿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不会因为获得补偿而得到额外的好处。金融监管局还建议提高补偿的限额和对存款、非法定保险的补偿比例。这一改变主要是为了提高对那些最不富裕人群的保护程度。新计划显著改善了对普通消费者和小企业的保障,符合金融服务局提高市场信心和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定目标。

第8篇

一、支持集中监管的观点

(一)有利于实现

一致性监管,减少监管套利。上世纪80年代兴起至今的金融创新活动,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是伴随着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应用,通过对传统金融基础资产和衍生产品的复制、捆绑、分拆和重新包装组合,银行、保险和证券各金融产品间的界线日益模糊,而对风险的定价这一所有产品的共性则被不断彰显。在此情况下,传统基于机构类型而不是风险类型的分散监管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管政策不一致性,由此产生的监管套利活动对监管有效性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二)有利于对金融集团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目前,多数国家或地区金融系统开始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通过复杂的内部交易,集团内各个金融部门形成了一个利益休戚相关的共同体,集中或合并监管成为金融集团监管的基本方法。在以金融集团为主体混业经营方式下,集中监管有利于增强各行业监管的协调与沟通,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团业务交叉的本质,更好地制定金融集团的风险管理政策,从而减少监管盲区、提高金融集团合并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从整个金融系统看,集中监管能更好地理解和监督不同金融机构在各市场的风险转移情况,更好地评估各种变化对宏观金融体系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调整或完善金融监管政策。

(三)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管时滞。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最及时、最完整地获取整个金融系统的信息,并通过内部各部门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出快速反应,从而减少监管政策的内部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提高监管效率。

(四)有利于强化监管部门责任。良好的外部监管问责、充分发挥市场纪律约束作用对建立监管机构履职硬约束至关重要,是监管治理的基本内容。但在不完全契约下分散监管产生的监管盲区,经常导致监管责任不清、责任推诿等问题,难以有效实施外部问责。集中监管将监管权力赋予一个机构,有利于增强外部问责的刚性,这对于改善当前的监管治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五)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集中监管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共用服务基础设施以及高效的内部架构,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集中监管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上报,降低管理成本,并节约监管成本。

二、反对集中监管的观点

(一)实现一致性监管还存在困难和挑战。集中监管的前提是,将所有同质性金融活

动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内。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存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管理上的难题,很难将所有同质性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内,并对其实施统一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流程。而将金融监管活动简单叠加在一起的集中监管只能流于形式,同时还会造成监管套利已经得到有效制约的错觉。况且,监管当局在建立统一监管框架时,必须考虑不同金融业务本身的特点,要取得两者之间的平衡,存在很大困难和压力。

(二)集中监管可能加剧监管目标的冲突。监管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金融稳定、投资者保护与市场诚信。在集中监管机制下,约束机制弱化使得监管部门具备为了一方面的利益而牺牲其他监管目标的便利,从而导致这些监管目标在一定情况下产生冲突。例如,在投资者保护目标下,监管机构往往会姑息问题机构,从而在长期内损害金融稳定。

(三)集中监管不是解决沟通与协作问题的唯一方式。对集中监管的另一个有力的反驳理由是,通过在各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高效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的及时、完整共享,同样可以完成对金融集团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而不一定必须借助集中监管的形式。不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可以有效替代集中监管的部分功能。目前,各国乃至全球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的包括由银行(BIS)、证券(IOSCO)与保险部门(IAIS)组成的联合论坛在内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对解决跨市场风险监管问题就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

(四)集中监管的规模与范围经济不明显。研究表明,集中监管的规模与范围经济并不明显。目前,只有FSA等极少的监管机构认为集中监管减少了他们的运营成本。集中监管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与一国的金融总量密不可分,集中监管更可能是一国金融业高度发达或一国金融总量较小下的产物。

(五)庞大的集权机构不利于良好监管治理结构的形成。集中监管一般是将原来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庞大的监管机构。这一庞大的金融业集中监管机构可能形成监管集权,一方面可能加剧监管信息的不透明,使外部监督约束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使工作流程过于官僚化,不能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做出反应,或将延长监管时滞。

三、我国金融业监管治理体制的选择

Martínez&Rose(2003)通过跨国抽样分析认为监管治理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金融监管模式,只有结合一国的金融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水平建立的监管治理体制才是最有效的。根据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产业发展趋势和水平,分业监管应当是我国目前比较理想的监管治理体制选择。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结构不平衡、水平

参差不齐。国内银行业“一业独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建立集中监管体制,一方面容易导致某一部门监管在整个机构中占绝对优势,例如银行监管部门可能拥有最多的职员和资源,使得机构整合可能演变为银行监管机构“收购”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过程,从而造成非银行金融部门监管的倒退。另一方面,容易加剧现有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发展的更加不平衡。监管治理体制科学与否的最终评判标准应是该种监管模式在实现监管目标方面体现的效率。实践中,Freshfields(2003)的一项调查表明,全球实施完全集中监管的国家占比仅为29%,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占比为38%,处于两者之间监管模式的国家占比为30%。由此可见,监管治理体制应当建立在各国金融产业发展的现实水平基础上。

(二)金融业综合经营刚刚起步且具有较强的血统性。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很强的血统特征。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因此,对我国金融综合经营业务的监管,完全漠视“路径依赖”的思路并不“经济”,完全漠视综合经营金融集团“血统性”的思路也并不“科学”。因此,当前我们更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主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

(三)监管机构“才分即合”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监管治理体制从一种模式转向另外一种模式,必须进行机构整合以及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这使得该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成立一个新机构面临的不确定性还可能造成一些有经验人才的流失和士气低落。另外,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如果从分散监管体制转向集中监管体制,整合前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定位与监管文化,一些IT和数据库等基础设施也存在差别。一份调查统计显示,完成机构整合至少平均需要1~2年的时间。2003年,我国才最终确立了分业监管的格局,仅仅是法律文书的修订直到今天也没有彻底完成,我们应该珍惜这刚刚建立起来的稳定局面,避免短期内再次经受机构整合的阵痛,这也有利于维护监管机构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四、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管治理体制的建议

尽管我们当前应维持分业监管的基本格局,但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显和规模不断扩大,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治理体制,重点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北京签订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从本质上看,这种机制是在

第9篇

关键词:危机 金融监管 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85-03

一、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

1.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2)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3)强化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4)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5)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6)赋予联储更大的监管职责,同时对其实施更严格的监督。(7)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以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2.英国金融难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包括三个新机构的建立。第一,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掌握宏观政策工具。第二,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下属机构——审慎监管局 (PRA),以促进金融公司的稳定性。第三,成立一个金融行为监管局(CPMA),以保护消费者和管理金融市场。2011年6月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将金融服务局原有的微观监管职能划分给新成立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同时着重规定了各类法定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

3.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全面的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要给与风险管理部门应有的地位和优先性;更加关注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状况与资本充足率适应性;督促综合性金融集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2)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约束和改进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强化了对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查。提出基于金融风险的薪酬调整机制,避免金融高管过于重视短期利润而忽视长期金融风险。(3)加强信息披露,增强市场诚信度和透明度。特别是增强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改进会计准则。(4)扩大监管范围,着眼于系统性风险。改变以往注重保护储户利益,重点监管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做法,将监管范围扩大至保险证券银行等所有金融机构。(5)实施全面审慎性监管,并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

4.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创设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其主要由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主要职责包括控制欧盟信贷总体水平和抑制“泡沫”,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提出应对相关情况的措施,以确保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的金融危机。(2)建立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三个超国家金融监管局:一是欧盟银行业监管局,责对银行业的监管。二是欧盟证券与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三是欧盟保险与雇员养老金监管局,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3)把保护消费者作为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成功将消费者保护列为欧洲金融监管局工作的绝对核心。

二、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纵览各主要国家、经济体和国际金融组织推出的监管改革措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仍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从各改革方案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监管漏洞,纠正由于市场过度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失衡状态,而非对市场自由做出严格限制,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环境仍然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

2.强调金融信息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金融是一个信息行业。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还是金融市场主体其工作开展及效果都完全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同以下两方面有关:一方面,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在贪婪的驱使下,在未获得充分的交易相关信息之前就参与了交易,从而产生其无法承担的损失;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未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进而未能作出及时反应。因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重点强调了金融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3.通过设立制度化实体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金融体系中,一般都存在多个金融监管主体。多头监管容易出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变相地降低了监管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也存在很多的优越性:一方面,在金融分业经营格局依然比较清晰之时,分业多头监管的专业性依然具有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可以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监管竞争,为市场提供更有效的监管。权衡利弊,多头监管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

4.强化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各改革方案都着力强化了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这反映了现代经济体系中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之间关系的深化。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大规模介入资本市场,这就使得后者成为了银行体系的重要风险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如果不考虑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将无法建立,货币政策也就无法有效实施。此外,在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困境时,货币当局作为最后贷款人也需要并且最适合于承担救助职责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对于货币当局来说,维护金融稳定就成为了与货币政策制定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职责,其关注的范围和领域也显著扩大,不再局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是涵盖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5.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不断复杂化,系统性风险越来越成为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最为突出的例子。有鉴于此,此次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很自然地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6.加强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在这次危机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极为不力,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危机进程和严重性的误判,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缺乏危机处置的手段与能力。为此,各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监管当局在危机处置中的权限和程序,突出的一点的就是强调建立危机处置的完备预案,同时授予监管当局在危机状态下“便宜行事”的权力。

7.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高度重视。会计准则在反映表外业务风险上的局限性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透明性是此次危机爆发与恶化的重要原因。各个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都对此给予高度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们在相应的监管措施上则缺乏具体内容。这还需要国际协调合作与统一标准,而这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8.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本次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和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因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是各项改革方案中的共同内容。

9.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在各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提出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经济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自己国际地位造成威胁。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选择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地是在实体经济层面而非金融体系层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避免了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与此同时,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的日益增长,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金融市场也将更为活跃,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国应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金融监管改革。

1.坚持金融监管全面覆盖的原则。“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不论是较早改革的英国、日本还是危机过后的美国,其金融改革都明显地反映出这种趋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秉承了全面覆盖的理念,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更应该付诸实践以有效保证这一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2.坚持适度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美国金融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缺位。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避免了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高风险,但是也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阻碍了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现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需求。与此同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相反,必须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

3.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金融信息联通与共享。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在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提供背景。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4.建立实体化、法治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5.突出消费者利益保护这一金融监管目标。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所以,要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6.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在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与传导机制存在着差异。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所处阶段和金融体系的特定结构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综合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当前发达国家进一步趋同,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会快速发展。为了应对金融业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应在明确系统性风险标准的前提下,确立监管系统性风险的专门监管机构。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这一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牵头监管”模式,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解决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区”。

7.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监管,改进监管手段。随着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表外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张之中。为此,中国必须加强资产负债表的监管。首先,完善资产负债表的编报规则,使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风险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其次,监管当局应当及时、充分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情况,为微观审慎性监管提供依据。再次,监管当局应该在考虑到金融体系内部复杂联系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上对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水平作出评估,在出现问题时发出预警。最后,监管当局需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要求和会计标准的改进,消除或削弱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顺周期性,平滑金融体系运行中的波动,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8.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与国际金融发展步调一致。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回应国际社会舆论的要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主要监管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中国经济时报,2012.10.8

2.何德旭等.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上海金融,2011(1)

3.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中国证券报,2009.10.20

4.史建平,高宇.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研究综述.国际金融研究,2011(8)

第10篇

法律学者对金融监管的研究必须更深入地进入宏观经济领域并与之产生更紧密的联系。2008年金融危机后,人们认识到单个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定不足以确保整个金融系统稳定,诸多国家确立了以货币政策制定机构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并强化其监管职能。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协同问题正在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1.金融监管的货币维度。金融监管制度在预防、刺破或缓和资产价格泡沫方面是有成效的。比如经济学家在实验中发现,在实验性资产市场中,对投资者进行信贷限制可以缓和泡沫的严重程度。更准确地说,当实验性市场中的经验交易者可以借用基金来购买股票时,泡沫的级别显著地变大了。能够用信贷进行投资使得资产价格比基本价值高出很多。这些实验证明了限制信贷对缓和泡沫严重性有效果。因此这些经济学家们在阐释资产价格泡沫时,将限制投资者信贷的监管方式列为最有希望的政策工具。研究货币政策影响的宏观经济学家描述,更高的利率可以对付资产市场的通胀。资产市场上任何特定通胀的发作是否都构成泡沫?尽管对这个问题争论已久,但如果泡沫形成,用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可以对付它们,这一点在宏观经济学家中已取得广泛一致。

此外,在金融监管中,增加金融机构杠杆和金融工具货币化都会导致货币扩张。加大货币有效供应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第一,货币供应会在下述情况下扩张:当金融机构持有更低的准备金或增加其有效的杠杆效应――也就是说,出借更多的钱或收取更少的资本金,来支持他们的投资。金融机构的杠杆效应能够增加货币有效供应的能力,使金融机构的杠杆效应有着货币性影响。当杠杆效应增大时,它可以引起资产价格膨胀,引发泡沫。在增加货币有效供应的第二个方法之中,金融监管也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即赋予新的金融工具以“货币”的经济特征。通过给予金融工具某些监管偏好,政策制定者可以使金融工具或多或少地实现货币的功能。

2.整合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法制。不管是货币政策还是金融监管都是宏观经济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杠杆率、金融机构风险承担行为以及促进金融稳定都有关联。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并建立了相关的管理体系和程序,即所谓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该法案中,成立了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此框架下,现有的货币监理属和储蓄机构监理属合并,以监管全国性银行机构;由美联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银行;同时保留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能。在事前预防方面,该法案建立了新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之下,并对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进行了一定的直接限制,即所谓的“沃尔克法则”。从美国法案看, 货币政策制定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承担更多的系统性风险监控职能, 这将可能成为一个全球趋势, 因此有必要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重新进行探讨。

从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制度变迁过程来看, 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紧密结合成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无论是货币政策制定部门身兼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项职能, 还是独立行使货币政策职能, 都十分注重发挥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货币政策制定机构均被赋予宏观审慎监管权。在英国, 英格兰银行内设金融政策委员会, 负责宏观审慎分析与政策出台,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在美国,美联储将所有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受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委托,制定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资本和流动性要求,适用于给金融体系带来风险的所有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与监管体系虽然复杂,但欧洲央行一直支持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拥有监管权。

在金融监管法制中必须高度重视整合宏观经济政策。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途径主要有:(1)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的责、权、利以及相互合作的原则和方法,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2)建立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核心和关键。(3)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银行建立和完善危机预警和处理机制。

中国应谨慎面对金融业“大部制”

2016年3月31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制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表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提上议事日程,并初步形成几种主要改革方案。方案一:“委员会+一行三会”。方案二:“央行+金融监管委员会”。方案三:“央行+行为监管局”。方案四:“央行+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

无论采用哪种方案,中国政府都有可能设立一个超级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实地考察资本市场统合法制国家,笔者认为中国应谨慎面对金融业“大部制”。金融业统合监管模式尽管顺应了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需要,克服了原来分业金融监管模式无法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一体化保护的不足;同时统合监管模式可以减少摩擦成本,降低了监管成本和信息的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从现实的数据来看,1999-2000年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预算要比前两年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预算少。同时也可以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并弥补因分业监管所造成的监管真空,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和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但是,金融业统合监管模式还有其他一些弊端。第一,权力过于集中,易滋生权力滥用。虽然统合监管模式具有规模效益,能降低监管成本,但是,一个机关集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大权于一身,恐有权力过大之虞。第二,虽然统一监管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责任推诿的问题,但同时产生了名誉牵连的问题,即其内部某一个监管部门出现的问题都会影响到监管机关的整体声誉,从而连累其他部门的监管声誉。第三,统一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非常广泛,监管事务繁多,可能导致其高级管理层不堪重负,从而降低监管效率。第四,统合监管模式仍然保留了传统的行业分类,即内部分别设置了监管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不同部门。因此,统一监管机构实际上只是将多个金融行业监管者置于一个共同的管理体制下,从而增强他们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而已,而没有真正建立一个针对大型金融集团进行整体风险监管的新型机制。第五,统合监管模式容易导致因价值目标判断的不同,不同监管部门处理同一事件,有时会得到不同的监管结果,影响监管权威,增加不确定性。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不是一劳永逸的,没有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适合于同一时期的所有国家或同一国家的所有时期。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及相应的金融法制变革是一个动态过程。此外,现有金融监管模式也忽略许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金融监管探索。这与中国目前所处的新兴加转轨的历史阶段存在一定差异。这客观上要求在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同时,必须发展和中国转型经济国情相结合的新型金融监管理论,从而正确引导中国金融法制的构建。如何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并创建资本市场金融立法的新模式,是目前中国不可回避的严峻课题。

中国在引入外部新监管架构和规则时,其面临的多重困境常常被漠然置之,新的监管规则和模式往往被以“自上而下”的“批发”方式灌注其中。所以,金融业的“大部制”改革和对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借鉴必须要和中国既有的政治、金融、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环境相吻合,中国应保持相当的犹豫和深思熟虑,谨慎面对金融业的“大部制”,逐步实现金融规则现代化的大变革。

构建统合式金融监管与目标式金融监管相结合的“双保险”模式

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及相应金融法制的变革,从表面上看是决策当局相机抉择的结果,但实际上,金融监管模式的净收益与可持续性决定了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具有内生性特征。金融立法的价值及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尽量做到目标明确单一,要尽量避免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和抽象化。

目前,全球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行业监管、多重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或目标导向性监管以及金融业的统合监管。其中,目标式金融监管是依据主要监管目标来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和对不同金融业务行为的规范运作进行市场监管。澳大利亚和荷兰就是目标式监管模式的代表。比如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理事会是一个合作主体,其成员主要由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三个金融监管机构组成。三个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并共同组成了金融监管理事会,进行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持金融体系的高效性、竞争性与稳定性。

金融业的统合监管模式则是指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进行统一监管,把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的监管权均交由一个单一监管机构负责(当然,与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同时存在的还有负责金融立法和总体金融政策的财政部及负责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支付体系的中央银行)。金融业统合监管模式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业务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在风险性质上存在重大区别,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将金融监管统一于一个机构,可能难以应付,甚至出现内部冲突。鉴于此,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的目标式金融监管模式找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平衡点,能尽量避免金融监管中价值目标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利益冲突。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 有效性 监管体制

中国金融监管在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之后,已经在市场准许进入方面开始放松管制手段,并逐渐地落实国民待遇的实行。这样将使得中国的金融行业的竞争环境变得干净、公平,对于金融业的整体经营效率的提高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今的金融大背景是金融开放,我们研究和思考的重点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怎样营造一个公平的、健康的金融环境并实现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以增强防范本国的金融风险以及抵御外来金融风险的冲击的能力。

作为当代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金融业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朋,但是同时作为一种风险较高的行业,金融体系又存在着与生俱来的脆弱的缺点,随着金融风险的日趋累积和膨胀,爆发大规模的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也随之大大增加。如今的金融大环境是要走金融全球化的道路,在这种背景下,唯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临管体制,才能保证我国金融业的高效、快速、安全地发展。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状况简介

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它以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相结合为特征,这也是中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三者进行分业监管,监管对象分别为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于2003年分离之后,我国中央银行决定把对商业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交由银监会负责。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主要监管对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外汇市场、各类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短期货币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非存款货币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货币银行和保险业等等。

二、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及不足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及不足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够具体

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就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认识和确定金融监管目标将会直接决定或影响金融监管效率,并且对具体监管制度和政策的指定与实施也起主导作用。监管目标的明确性程度也是上文有效性评价标准的第一项。截至到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银行业的监管目标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从一定程度上看,中国的金融监管目标都在法律方面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显得过于抽象和宏观。制定好了金融监管的目标,就要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并确保其被严格执行,因此简答不具体的目标通常不能具体实施而可能造成目标自身被忽视。

(二)金融监管控制力度不够,自控性较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目前的控制模式过于集中,所有权力由金融监管机构单独控制,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控制的力度不够。长此以往,很可能出现监管越位的现象,甚至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行政干预,并且很容易就形成监管的依赖性,即完全不存在自我控制而只依赖于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现实中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控制对于形成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自我控制不仅能有效地防御风险,避免因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的原因而酝酿出金融风险,而且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的正常运行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信息不透明,公开制度不合理

信息公开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向社会大众该金融机构有关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信息。信息及时公开并被公众知晓,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系统安全性,并从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它信息公开会大大增强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状况的透明度,从而加强了来自市场方面的制约,对于存款人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得利益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金融机构一般不会主动公开经营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四)金融监管立法不完备

我国目前对金融监管的立法依然不够完备。虽然此前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此前的立法规定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问题,而非实际的可操作的问题,监管的内容也过于简单化和理想化,相对于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来讲比较滞后,因为金融业处在不断创新的进程当中,原有的立法不能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做出相应的规定。另外,现行的大量的行政法与金融监管的基本法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有的甚至相互抵触和冲突。

三、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与建议

针对以上缺点和不足,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总共分为四点:

(一)强化监管目标的具体化实现

我国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进一步确定金融监管的目标,最好能将目标量化,比如可以制定多层次的目标监管体系,这些目标可以分为对外的目标和对内的目标,近期的目标和长远的目标、简单的目标和具体的目标等,并尽量做到使监管目标透明化,最好能让市场参与者和一些社会大众参与监督,让他们多多关注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进度和形式,从而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

(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体系

为了加强对金融监管的控制,必须完善金融监管协调体系。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整合监管委员会,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都纳入其中,中央银行的负责人也参与其中进行管理,该整合委员会从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力,必要时进行行政干预,运用法律手段调解各监管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分歧与冲突。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执行力度。

(三)培养优秀监管人员.加强信息透明度

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必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优秀监管人员。只有优秀的监管人员才能使金融监管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另外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信息透明度,例如规定必须定期汇报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让公众参与监督,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透明。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建设和改进

为了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现,必须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我国的金融领域也对世界全面开放,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方面的理论基础,从一些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当中学到立法对策。另外要根据我国金融监管将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规划,使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得到明确具体的分配,各方之间进行相互合作帮助,消除一些监管不足和相互重叠的现象,力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相对稳定和正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四、总结

总之,随着金融深化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业务正变得越来越复杂,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也不断加大,中国金融业将面临不少挑战。中国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在发现问题之后,要积极地为解决问题寻找途径和方法,以达到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与金融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目的,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地运行。虽然目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现在发现问题并对症下药及时改正还为时不晚。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使得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渤中国金融监管一风险、挑战、行动纲领I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第12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 统一监管 监管模式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ternationalization's rapidly expand,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transaction has become in the money market most to have the vigor and the influence financial product. In view of financial deriv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so on transaction's complexity, high release lever, hypothesized, noble character danger,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financ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takes each measure in abundance, improves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law supervision asthenia diligently the condition. Althoug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still occupied the development initial period, but the market supervision question actually may not belittle, the author believed that develops our country finance derivation market to choose the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pattern.

key word: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官僚主义,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第1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写作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第1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巴塞尔协议;监管主体独立性

一、金融监管法概述

长久以来,国内外关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直存在着反复交替的争论。鉴于金融业的特殊战略地位以及金融市场普遍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时的强烈的负外部性,依法对金融业采取适度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已经越来越占据主流,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它反映并确认了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与金融监管的目标分不开。简单而言,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目标的关系表现为原则是为目标所服务的,而目标又在原则的出现过程中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金融监管从本质上而言就是风险监管。这种风险表现为三点,其一是内部脆弱性,其二是危机发生时的超强的传染性,其三是高昂的社会成本。因此金融监管的目标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且降低危机发生时的损失。具体表现为: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信心;促进和规范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提高金融业的竞争能力。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根据金融监管的目标,结合我国现行的金融立法和国际通行之惯例,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原则应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权力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证券法》、《保险法》里面的相关规定都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确认了这一原则,概括为五点: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的接受监管;二、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职权的获取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三、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监管活动应依法进行;四、监管活动双方有一方违法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金融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

(二)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适度原则涉及到监管机构的自身定位的问题。监管机关的定位准确与否,关系到适度原则在监管环节中的表现是否充分。首先,监管行为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市场自身约束双失效的外部规范和约束。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原理,作为一种外部性的矫正措施,监管本身存在着局限,因此政府的外部矫正(即监管措施)也存在着两面性。综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是否合理科学,事关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及其与市场机制的兼容性。其次,就实现金融目标而言,金融监管也并非万能。随着金融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和内部治理,不应当是替代,而应当是配合和补充。由此表明,当市场约束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够产生有效作用的时候,金融监管应当及时退出。监管机构定位模糊往往会导致监管职权的不适当履行,这就要求监管机关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首先必须要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主,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其次,监管者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上应以宏观监管为主,尽量避免直接微观监管。一些人认为,只要每一个金融个体能够实现稳定,那么整体上就一定会实现宏观金融的稳健,这是个错误的认识。在利益相互关联的金融市场上,每一个金融个体的个体稳健纵然是宏观金融稳健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此两点,才有可能确保适度原则在监管环节中自始至终的发挥作用。

(三)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以下几点: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监管职能的划分不清;二、政府干预监管决策频繁;三、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强。以上三点导致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不高,行政色彩浓厚的特点,而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四)协调性原则

这里的协调性应该做三方面的认识:其一、指各监管部门的内部协调,即监管主体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正在逐步打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虽然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禁止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却已增加“但书”。如果实施严格的分业监管,不顾及现实混业的趋势,将会导致监管混乱、真空的问题。因此,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强调监管主体的内部协调性是具有前瞻性的。其二、鉴于金融的高风险性和超强传染性,加强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协调和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传统金融监管的特点十分明显,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增强,金融机构跨国业务的增多,国别金融监管也出现了很多制约。因此如何在确保金融完整的情况下,逐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最终形成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又是当今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任务。其三、对于微观、宏观监管的监管力度的协调。以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来说,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是整体金融稳健的前提条件,但侧重于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对宏观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关联性的评估、预测和管理,并不能确保金融业的整体安全。所以,坚持宏观审慎监管是应对金融危机的必要方向。对此,“一是要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中进行考虑;二是要突出中央银行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维护系统性稳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要加强对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市场、工具的监管,防范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传递;四是要调整金融机构资本管理和风险拨备等制度,抑制其顺周期效应,保证金融体系在经济周期变化中的稳健。”

(五)效率原则

法律上的效率,指法律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比率关系。金融监管效率包括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运行状况都会影响到金融业竞争和创新以及成本控制,从而最终影响到金融业的安全。英国在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里规定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都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对金融业影响的的收益大于成本。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应该逐步转变行政性监管色彩浓厚的作风,更加注重自身的服务功能,在制定和实施监管过程中,更多的考虑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从而确保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此外,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监管主体还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确立合理的竞争机制;二、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三、鼓励专业机构发挥服务功能,加强社会监督;四、必须建立对监管主体的监督体制,确保决策和监管方式的严格审慎。

参考文献

[1]寇俊生. 关于金融监管法原则的思考[J]. 金融研究,2003年04期.

[2]朱志权,李国献. 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3]孟凡生. 关于金融监管法原则的思考[D]. 天津财经大学,2010年.

第15篇

【关键词】 金融全球化;新要求;缺陷;金融监管

一、金融全球化

1.概念。金融全球化不仅是一个金融活动越过民族国家藩篱的过程,还是一个风险发生机制相互联系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有明显阶段性的自然历史过程。有学者提出:“全球化或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和最新特点就是金融全球化”,此观点将经济全球化比喻成经济金融化,并指出“经济金融化”是指金融关系在经济关系中不断扩散和渗透,金融作为经济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金融政策逐渐成为经济政策核心的一种趋势和过程。

2.金融全球化的特征。一是金融国际化。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录是金融国际化走向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1991年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则是金融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目前,世贸组织的一百多个成员作出了在金融服务部门开放市场的承诺,全球金融化市场的开放程度将会进一步提高。二是金融自由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放松法律对金融的管制为特征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在主要的发达国家不断深化,并带动了拉美和亚洲的主要新兴发展中国家先后走上了方式不尽相同的金融自由化道路。三是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的标志就是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建立,不仅确定了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还确定了对金融业全程监管的核心原则。最近更是提出了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及执行程序的评价,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来促进银行运行的安全、高效的新的监管协议。四是金融政策协调国际化。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所执行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和国际储备的管理营运,都会对其余的国家产生较大影响。五是金融市场一体化。由于电讯技术的发展,遍布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遍布全球的金融中心和金融机构正在形成一个全时区、全方位的一体化金融市场。六是金融信息全球化。这是指随着金融中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在进行决策时不能仅仅依据国内的经济和金融信息,必须广泛的考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信息。

二、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1.概念。金融监管是指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监管法律或其他规范,利用其职权对监管对象(包括被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2.重要性。(1)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则是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这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3)信息的不确定性、不完备性和不对称性。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式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原因之一。金融体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备现象,导致即使主观上医院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4)潜在的金融风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发生多起恶性金融事件(举例如下),在现在这个金融全球化的时代,金融风险仍然潜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98年,1991年问题初现,1995年期下属公司原糖走私案发,1996年出现债务危机和群众集资款支付危机,1997年1月4日被关闭,中央银行成立专案组。广东恩平市关闭20家城乡信用社事件。在1995年上半年建行恩平市支行因帐外高息存款出现严重金融风波,建行总行为此调集26亿元保障支付,1997年春节前后农村信用社爆发支付危机,社会秩序混乱。1998年7月,建行恩平市支行被撤销,农行恩平市支行停业整顿,20家城乡信用社行政关闭,损失国家资金68亿元。广西北海城市信用社整体关闭事件。1986年成立首家城市信用社,后增至12家,95~98年,城市信用社普遍出现经营困难,直至出现严重的行业性支付危机。98年10月关闭了12家,并吊销了2家金融营业许可证,城市信用社全部退出当地金融市场。

三、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新要求及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1.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外资银行具有很强的国际性,金融交易技术复杂,实行混业经营;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交叉融合趋势也日益增强。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以防止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这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2.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央行如何对这些不熟悉的业务进行监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有专门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公布该国所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国际协定等。这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律依据和监管程序不很透明提出了改进的要求。

4.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高科技的广泛应用在提高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毛病有: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

1.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2.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

3.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当前说假话成风的环境中,法不治众,导致央行监管局以及下属的各分行、支行监管处的人不会在监管过程中严格执法。

四、金融全球化给我国的启示

1.设立专门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根据目前国际上通常做法,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外乎这么四种情况:其一是中央银行兼行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其二是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一金融监管委员会,由其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其三是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其四是中央银行兼行金融监管职能,但仅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保险业、证券业则另设专门机构实施监管。其中第二种模式,既能有效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又不会出现监管机构独立性、协调性弱化的问题。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组成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由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我国金融业行使集中统一全面的监管。

2.明确监管目标,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总的来讲,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主要有两个,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需要通过金融监督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就维护金融稳定而言,一方面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内在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风险本身又具有较强的连带性和易传播性。为了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国家需要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这两个目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并购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使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因而目前我国基本上应将维护金融稳定放在首位,同时也要兼顾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改进监管方式,使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都被运用着,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非现场监测的作用更加有限。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监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健全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监测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4.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考虑组建隶属国务院的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其初始资金由财政部出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参保银行支付。鉴于我国己逐渐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应建立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在内参加的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要建立充分、合理、公正、透明的法律规范制度,并严格执行。

5.加强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从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主要集中于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市场运作监管较弱,市场退出监管几乎是空白,而且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

参考文献

[1]曾筱青.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叶陈刚,贺祖泽.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目标[J].金融与保险.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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