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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思路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金融监管思路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金融监管思路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存在问题 监管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81-01

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如何采取应对策略,有效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经营安全,避免因金融动荡而引发经济危机,危及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已成为金融及其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影响

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十分深远。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都是现实存在的。这种挑战,除了加剧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在于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

1.在监管理念上,要求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阶段。在国外,许多国家改变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监管的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研究,由原来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走向二者的协调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监管走向鼓励金融创新,体现市场主导和自担风险原则,金融监管也越来越借助于市场对参与者约束,即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约束。

2.在制度安排上要正确处理业务与创新的关系。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尽管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的界线逐渐模糊,金融创新日益多元化、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冲击。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转变观念,加强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体制下适时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正确处理好分业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3.在手段上要向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从国外来看,西方国家监管部门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同时,为适应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和处置风险的需要,监管部门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我国,金融监管手段还比较单一,电子化水平还不高,尚未做到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信息共享。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向纵深推进,监管部门面临着监管对象复杂化和监管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因此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现代化目标迈进。

4.在组织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职业监管队伍。一方面,基层监管机构中监管人员占比过低,且现有监管人员大多没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统的专业金融理论基础,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普遍缺少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在把目光瞄准国内金融机构的同时,也会积极争取国内监管人才的加盟。在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条件面前,现在我国监管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面对压力,只有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改变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1.更新监管理念,突出风险监管。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做指导。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形成对策。目前,监管部门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普遍缺乏安全、效率观念,导致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风险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监管理念问题,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改变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安全、效率相统一的协调环境,达到安全和效率的最佳平衡。

2.坚持人本管理,实施依法监管。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关键问题在于人才。人才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问题解决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求稳怕乱、瞻前顾后的思想,树立任人唯贤、用人之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观念,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训网络,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应对各种挑战。因此,对监管部门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新的监管法规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增强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依法监管思想。

3.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经济全球化使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在监管手段上,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在监管路径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在成效检验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核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在监管方式上,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在改进和提高现场监管的效能上,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同时借助外部审计师、外部会计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等中介力量,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建设思路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很多人即使了解其中的风险,但为了丰厚的利息报酬,还是会不惜以身犯险,从而损失的更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个人的不理智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不理智行为

个人的不理智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例如在购买一些基金或者股票,在投资人出现一些情况急需用钱时,会出售一部分,平台或者其他的消费者会购买和回收,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恐惧发生经济损益,就会将所具有的所有投资产品进行转出,投资者自身处于一种保护自己的理,但是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来转出投资产品,进而对于平台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链条的一部分。

(三)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发展,对于市场建设是比较松弛的。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性,互联网本身的风险性指数也很高,并且更多的情况下都是隐形风险,而政府很难在问题出现时就发展问题,因此有的时候难以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而金融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所给投资者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而资金链条如果断裂的话,影响的就是整个金融体系,而市场本身是制造风险,不负责解决风险,没有及时进行解决,那么对于国家,甚至与之相关联的国家都会是一场灾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思路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的时间并没有很久远,但是发展形势十分迅猛,这就导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没有监管的状态,风险很大。而面对我国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十分紧迫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健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必尊的状态。而我国正处于发展状态,不了解其中的运行,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业所涉及的项目十分广泛,虽然同为一大类,但其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因此,仅仅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学习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分开监管和综合监管共进,我国可以建立不同的监管部门,将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分归到不同的类别中,进行明确的分类管理,这就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部门的优点,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律管理系统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本质上还是身处在互联网内部的自律性,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一般的自律组织都是地方性的,比如我国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并不具有规模,但是对于一些金融主体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毕竟号召力没有那么强烈,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自律系统建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在下面的自律协会设立多个监管委员,从而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和互联网合作的不断深入,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良性的状态,但是新型产品,肯定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有识之士应该不断深化认识,不断对其进行深化改革,实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林洁然 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马晔.资本账户开放背景下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及监管模式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2015(7):27-29.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央行;风险

一、引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2011年公布了我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成果报告——《我国金融体系稳定评估报告》和《我国金融部门评估报告》。这是IMF对我国金融部门的首次正式评估。报告指出,我国的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但脆弱性在逐渐增加。我国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正在积累,受到的外部冲击越来越多。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结构和金融环境,潜在金融风险很容易被低估。IMF指出,我国的金融部门面临着几个近期风险:快速的信贷扩张导致贷款质量恶化;房价下跌;全球经济形势不明朗。这样的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将带来进一步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监管机制与监管方式改革相对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与交叉融合不断深化,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现实环境比较滞后,明显不适应金融发展形势要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均面临挑战,监管有效性面临质疑。2003年,银监会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全年共查处违规经营机构1242家,直接或责令有关单位对3251名违规人员进行了处分。中国下一步金融改革关键还在于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金融体制变革。这些都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继续推进改革。我国亟待突破既有的金融监管思路,建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新监管框架。

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指出:“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从金融监管改革历史看,虽然各国的金融监管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但总体而言,金融监管改革都可以说是程度不同的危机推动与问题导向的,以事后的完善为主,缺乏前瞻性。对于应该如何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等问题,都需要货币当局有新的未来的管理思路。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央行将更多的承担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的职责。金融监管改革的历史规律决定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更多需要从问题导向入手,需在有较强外部推动力下进行。就目前改革而言,可根据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体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推进思路,确定金融监管改革具体目标。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与改革进展缓慢

金融危机反复证明,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最为危险的因素之一。与发达国家不断加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改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与改革进展缓慢。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应对正在不断加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始终是我国金融管理的首要任务。2003年央行就提出货币信贷增长偏快,将会增大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警示。2005年央行再次指出,我国金融业要注重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染,核心是防范系统性风险。我国“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始终是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关键领域。

(二)金融创新发展受到传统的监管方式制约

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结构的灵活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金融监管仍习惯于行政审批与准入限制等传统的监管方式,制约了金融功能的发挥与金融创新发展。监管机构不能替代行业创新,但必须为行业创新提供服务,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监管改革,围绕市场需求不断开发金融产品,最大限度放大自主经营和发展空间。在政府管制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通过市场准入限制、牌照限制、对创新业务的管制、对直接金融活动严格的行政审批等手段,影响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阻碍了金融结构的灵活调整,制约了金融功能的发挥。例如对民营资本进行金融行业限制,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与活力,也制约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与广度;对股票债券等直接金融工具的发行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约了金融功能的发挥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存在诸多潜在风险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在行政管制的条件下,形成了以机构监管为重心的分业监管框架,这种体制具有监管专业化优势,职责明确,分工细致,有利于达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具有竞争优势。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监管重复、成本高、监管缺位、难以适应金融创新与金融混业发展需要等弊病,监管规则和监管实践中的条块切割、沟通不足,严重影响有效金融监管的实现。我国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二五”规划中虽已明确提出构建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目标,但在目前的“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简称)监管框架下,各家监管部门也难以做到有效协调,没有一家金融监管机构是具备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需信息与权威的。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又难以对混业经营进行实质性突破,监管处于分业的状态,形成了监管体系中的各种潜在风险。

1.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由于业务创新与产品创新逐渐模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常常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按机构类型分业监管容易产生监管标准不统一与监管真空现象,引起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形成金融体系潜在风险隐患。

2.随着理财产品、资产管理等领域的开放和创新,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势不可挡,跨领域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与产品,特别是交叉性产品的创新日益涌现。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间业务交叉与融合程度也不断加深,例如银行广泛参与证券基金与信托产品的销售,并为证券与期货提供资金结算与存管服务,证券与基金为保险资产与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投资服务等。相对分割的监管体制难以识别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跨领域的传递。单独来看,相关业务均为无风险的中间业务或资产委托管理业务,但业务交叉后通过相对分割的金融监管体制难以有效识别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会产生风险传递感染等。

3.为适应金融业务交叉和融合趋势,更有效地发挥协同效应,以控股集团或母子公司等形式开展金融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纷纷出现。而基于独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难以识别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推行综合化金融平台正是目前众多的国内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发展目标。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在为客户提供了一条龙式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的同时蕴含了新的风险,对相对分割的监管体制形成新的挑战。

4.在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过程中,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界限也逐渐趋于模糊,但监管方式上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并未随之提高,金融市场潜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突出。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从投融资双方关系看,银行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定向募集资金,投资风险由产品购买者承担,具有直接金融属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项目融资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而在监管上,对银行理财产品未按直接金融的要求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资金供给方对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因此存在一系列道德风险问题。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不当也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累积,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7.4万亿元,超过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

(四)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存在较大问题

自2003年农村信用社管理和风险处置交由地方政府负责,2008年又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交给省级政府后,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从最初的风险处置向推动地方金融、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方面拓展。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已成立了省级金融办公室。截至2012年底,全国283个地级以上的城市中已有近240个成立了金融办,许多县或县级市也成立了金融办。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法律依据空白,监管方式与手段落后,难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部分地方政府面快速增长的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的新挑战,依然采取事后补救手段。与此同时,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职能分散、职责定位宽泛而矛盾、风险监控不力、人才严重缺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我国各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地方性股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迅猛发展,很多新型金融机构实际上部分扮演了“影子银行”的角色,承担了地方企业与政府融资信用中介职能,部分股权交易市场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备金融市场属性,但目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由于监管力量的限制,难以对众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与分散的地方性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由于法律依据的不足以及监管方式与手段的落后,重视准入环节的审批监管而轻视行为与风险监管,可能成为潜在的金融风险的累积点。

三、改革的思路

(一)明确金融监管改革具体目标

1.增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更好地适应金融混业发展要求,有效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为应对金融混业趋势与金融综合化经营发展要求,金融监管改革需要降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成本,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并确定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共同监管目标,对金融功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采取统一监管标准,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

2.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流动的变化,中央银行要进一步丰富和强化逆周期调节手段,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应当强化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近年来,银监会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包括加强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计提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引入杠杆率这一新的监管工具;实施动态拨备以及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逆周期信贷政策等。构建适合我国金融体系特征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通过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明确宏观审慎监管责任主体,并赋予识别、早期预警、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对应权限,明确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职责。

3.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新型地方型金融机构监管职责,弥补监控空白,防范风险。通过立法或授权制度安排,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统一监管目标与监管标准下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例如组建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强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成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查支队和金融法庭等等举措。充分发挥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分散与灵活性的特点,平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责任。

4.形成有利于金融结构灵活调整的监管方式。金融监管改革应放松管制而加强监管,逐步取消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金融业务与产品的审批,放松或取消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金融行为的行政审批,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与事后处罚,通过推动建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形成有利于金融结构调整的监管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发展需求。

5.打破金融监管行政分割的格局,构建有利于金融创新发展的监管体系。为适应金融改革重心转换以及跨领域金融创新发展要求,金融改革需要打破金融监管的行政分割与利益保护的格局,构建有利于金融市场创新的体制,促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应对金融市场开放面临的挑战。

(二)从体制、方式以及产品监管三方面推进改革

1.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调整立法与监管等外部层面,还是从产品、服务等金融机构内部进行调整,都会面临一些难题。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对外的逐步开放和资本管治的开放以及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体制也将面临从机构型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型统一监管模式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与适应性;金融系统的结构性风险有一部分是由内而生的,比如道德风险上升为弥漫全系统的普遍现象,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上升等,由于金融体系特定的机制和体制安排,特别是创新因素,致使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下降。因此也应加强对包括资本充足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等金融体系的监管,从而有助于从内部增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2.从市场准入监管到行为监管转变,从合规导向型监管向风险导向型监管转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注重事后监管处罚与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通过放松市场准入限制提升金融结构调整的灵活性,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弥补放松管制后的监管空白,防范金融风险。

3.从注重产品审批转移到注重信息披露监管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结合。金融产品的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密切联系。过去习惯于忽视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而通过对金融产品的严格审批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结果大量不适当的投资者在缺乏透明的市场中盲目投机,严重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未真正保护到投资者的利益。建议逐步取消直接融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保参与主体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促进市场定价效率提高和配置效率的优化,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信息披露监管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上来。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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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海涛,孙祁祥,张楠楠.论金融一体化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J].保险研究.2003(8)

[3]王自力.应赋予人行 再监管权力[J].银行家.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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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牛永涛.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3)

[7]李江华.论银监会的有效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7)

[8]李静.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时期的金融监管[J].金融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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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琴.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D].西南财经大学.2006

[11]阮玉洁.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思考[D].北方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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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敏.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研究[D].厦门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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