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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重组委托审计的主体及目的
重组目的不同,资产重组形式也各不相同。资产重组形式一般有控股兼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参股投资等。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因此,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为股权收购方与转让方,并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因目标公司原股东单方增资或目标公司吸收新股东,为新的出资价格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审计,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对合并各方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为合理确认合并各方净资产,作为计算合并各方原股东在新公司中股权结构的依据,所以其委托主体应为各合并主体董事会。
二、资产重组的审计范围及采用会计制度基准
1、审计范围
为准确反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合理确认资产重组价格,一般应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分别进行评估和审计。资产重组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运用一定的评估确定目标公司某一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而资产重组审计并非只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收购方为全面评估目标公司,准确进行效益和收购成本估算,更看重的是目标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资产价值,所以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便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另外,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资产重组中应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和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利润表)。因此,资产重组审计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
资产重组从目标公司性质上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我国除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外,其他企业执行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对企业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的计算较大。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五年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行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或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各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如果收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目标公司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明确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当一个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目标公司通过吸收股份,使拟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方时,收购成功与否尚不得知,故对目标公司应按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另外,收购方在受让国有股权时,按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故采用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较妥。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
由于资产重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因此,在审计中应结合委托方确定的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在审计前期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方明确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在按收购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与目标公司原会计制度基准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在一般年报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审计,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模拟追溯调整。
四、审计报告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基础基准和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其审计报告形式应是专项审计报告形式。
1、收件人:资产重组审计收件人一般应为拟收购方与出让方;若收购方受让国有股权对目标公司达到控制程度、收购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则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应为目标公司董事会。
2、因资产重组的审计报告是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故在报告引言段应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该基础进行公允表达。
3、应在报告的说明段说明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专项报告仅供委托方可能实行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五、资产重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一、资产重组委托审计的主体及目的
重组目的不同,资产重组形式也各不相同。资产重组形式一般有控股兼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参股投资等。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因此,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为股权收购方与转让方,并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因目标公司原股东单方增资或目标公司吸收新股东,为计算新的出资价格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审计,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对合并各方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为合理确认合并各方净资产,作为计算合并各方原股东在新公司中股权结构的依据,所以其委托主体应为各合并主体董事会。
二、资产重组的审计范围及采用会计制度基准
1、审计范围
为准确反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合理确认资产重组价格,一般应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分别进行评估和审计。资产重组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确定目标公司某一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而资产重组审计并非只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收购方为全面评估目标公司,准确进行效益分析和收购成本估算,更看重的是目标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资产价值,所以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便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另外,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资产重组中应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和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利润表)。因此,资产重组审计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
资产重组从目标公司性质上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我国目前除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外,其他企业执行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对企业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的计算影响较大。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五年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行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或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各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如果收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目标公司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明确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当一个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目标公司通过吸收股份,使拟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方时,收购成功与否尚不得知,故对目标公司应按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另外,收购方在受让国有股权时,按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故采用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较妥。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方法
由于资产重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因此,在审计中应结合委托方确定的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在审计前期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方明确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在按收购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与目标公司原会计制度基准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在一般年报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审计,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模拟追溯调整。
四、审计报告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基础基准和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其审计报告形式应是专项审计报告形式。
1、收件人:资产重组审计收件人一般应为拟收购方与出让方;若收购方受让国有股权对目标公司达到控制程度、收购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则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应为目标公司董事会。
2、因资产重组的审计报告是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故在报告引言段应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该基础进行公允表达。
3、应在报告的说明段说明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专项报告仅供委托方可能实行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参考用,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五、资产重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1、审计范围
为准确反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合理确认资产重组价格,一般应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分别进行评估和审计。资产重组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确定目标公司某一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而资产重组审计并非只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收购方为全面评估目标公司,准确进行效益分析和收购成本估算,更看重的是目标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资产价值,所以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便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另外,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资产重组中应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和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利润表)。因此,资产重组审计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
资产重组从目标公司性质上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我国目前除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外,其他企业执行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对企业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的计算影响较大。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五年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行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或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各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如果收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目标公司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明确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当一个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目标公司通过吸收股份,使拟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方时,收购成功与否尚不得知,故对目标公司应按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另外,收购方在受让国有股权时,按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故采用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较妥。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资产重组委托审计的主体及目的
重组目的不同,资产重组形式也各不相同。资产重组形式一般有控股兼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参股投资等。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因此,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为股权收购方与转让方,并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因目标公司原股东单方增资或目标公司吸收新股东,为计算新的出资价格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审计,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对合并各方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为合理确认合并各方净资产,作为计算合并各方原股东在新公司中股权结构的依据,所以其委托主体应为各合并主体董事会。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方法
由于资产重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因此,在审计中应结合委托方确定的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在审计前期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方明确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在按收购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与目标公司原会计制度基准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在一般年报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审计,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模拟追溯调整。
四、审计报告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基础基准和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其审计报告形式应是专项审计报告形式。
1、收件人:资产重组审计收件人一般应为拟收购方与出让方;若收购方受让国有股权对目标公司达到控制程度、收购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则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应为目标公司董事会。
2、因资产重组的审计报告是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故在报告引言段应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该基础进行公允表达。
3、应在报告的说明段说明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专项报告仅供委托方可能实行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参考用,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五、资产重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李保良
摘 要:并购作为企业扩张的重要形式已被许多企业所应用,专业的中介机构介入并购审计成为必然趋势。与传统意义上的审计相比,并购审计的范围和内容都有所扩大,所带来的审计风险也相应增加,如何防范并购审计风险,是并购审计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并购;审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2010)11-025 -02
一、并购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并购审计是一个贯穿并购活动全过程的专项审计工作,为并购意向确定、并购决策制定、并购操作完成、并购整合成功提供充分的信息和科学的建议,从而降低并购风险、保证并购效益。在并购活动的不同阶段,并购主体对审计有着不同的需求。总体而言,并购审计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目标收购公司综合状况的审计此方面内容主要指对目标公司产业方面的审计。如果是同业的横向兼并或相关产业的纵向兼并,目标收购公司从事的是收购方所熟知的领域,则对它的审计相对简单。如果属于混合性并购,目标公司所处行业并非收购方所熟悉的,那么,对该行业的前途及目标公司的竞争地位就需要进行详尽的了解和分析。对该项内容的审计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并购的经营风险。
(二)对目标收购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此方面审计的内容类似日常的财务报表审计,只不过重点放在确定目标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状况上。作为专项审计和一般的财务报表审计其侧重点是有所区别的。要分析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例、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目前的市场价值;揭示其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金额以及偿还能力;初步估算其帐面资产净值及其市场价值,为下一步资产评估结果的审计做准备。
(三)对人力资源的审计在实际并购之前,要充分了解目标收购公司管理、技术等主要人力资源的主要情况。收购方需要考虑到并购后企业的整合问题,同时由于企业道德水平主要取决于高层管理人员的道德水平,因此收购方可以通过对企业过往事件的分析去考察其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企业的人力资源其实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目标企业管理层管理水平的差异也会影响到目标企业价值的确定。
(四)对目标收购公司制度条款的审计对目标收购公司的组织、章程及招股说明书中各项条款应加以详细的审计,尤其是对其中的重要决定应予以特别注意。对于目标收购公司对外的各种重要合同、契约,过去及目前涉及的诉讼案件更应详细了解。这些内容相应的反映在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揭示事项中,审计人员要尤其关注其股权的构成、或有事项的披露等。
(五)对并购协议的审计。并购双方所签署的购并协议是否公平、严密,也是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审计人员通过对并购协议的审核,可以有效的督促并购双方将重要的细节体现在并购协议中,从而有效减少事后纠纷的产生。
(六)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计。在并购过程中,评估机构会对目标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按照规定,从事评估工作的机构和审计机构应当相互独立。审计人员要对评估过程和结果加以审计监督,检查评估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评估的结果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在并购行为下,应当强调企业的资产并不是记账准确、实物完好就行了,收购方在决定购买企业资产时更重要的判定条件是这些资产必须是必要的、有效率的资产。
二、并购审计风险的防范
(一)理顺审计关系,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在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中人员广泛,中介机构必须保持其第三方的独立性,对并购案作出一个公正的评价。对于中介机构而言,保持其独立性是尤为重要的。在涉及到多方利益时,审计人员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严格遵守独立审计的原则,从而保证审计的质量,降低审计的风险。要做到这一点,在市场中就必须具有完全市场化的中介机构选择机制。将中介机构完全市场化也是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保证。
(二)健全审计实务规范审计实务规范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依据,在我国,并购审计准则并没有作为独立的准则体系来加以规范。对企业并购审计的实务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并购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对企业并购审计专项的法律或法规,更没有形成企业并购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企业并购审计的法律法规规范应尽快形成健全和完善的企业并购审计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二是企业并购审计准则,以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为主体的审计准则体系在我国己经建立起来了, 指导某些特殊事项的具体准则也在陆续出台。但规范企业并购审计的具体准则目前还没有制定,审计人员现在在从事审计工作过程中,虽然依据有关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但是应该注意到并购审计作为专项审计在一些内容上和一般的审计存在偏差,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具体的并购审计的实务操作规范和具体的审计准则,使审计人员有法可依,以降低审计风险。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要求
1、在2018年1至3月,我主要在总师室于诸位复核老师之前核对底稿中报表与报表附注中的数字。
2、在2018年4月,我初次出外勤,参与了**镇审计,**财政审计,主要编辑一些Excel表格,查阅,复印凭证。
3、在2018年5至7月,我参与了**项目组,对金山**镇下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具体有上海**有限公司,**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水稻合作社),**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水稻合作社),上海**有限公司,**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水稻合作社)。我主要负责盘点现金,固定资产,做一些统计表,并负责其中3家水稻合作社。
4、在2018年8至11月,我参与了上海**公司净资产审计。在此次审计中,我负责了上海**公司的往来账款,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底稿编制,上海**公司浦东分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科目的底稿编制,**公司的往来账款,其他流动资产等科目的底稿编制,并在之后的复核后做了一些其余7家子公司函证收发的工作。
5、在2018年12月,我参与了对上海**大学承担的“**”项目进行财务验收专项审计。我主要做了一些统计预算和档案整理工作。
6、目前,我正在参与**有限公司的年报审计,负责其中的往来账款,收入成本科目。
在对企业实施改制时,母体企业除了与改制单位签定国资委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件外,我们认为,在改制单位完成新公司的工商注册后,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还需要与改制单位签定“财务移交清算备忘资料”,以进一步明确改制单位相关的债权、债务及会计档案的处理等其他改制事项,同时可作为财务改制移交清算会计处理的依据之一。
下面举例说明母体企业与改制单位财务移交清算的会计处理。
假设甲公司下属改制单位乙公司的改制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5月31日,此时乙公司整体资产账面值4 200万元,账面审计调减值50万元,评估减值150万元,整体资产评估值为4 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4 100万元,评估基准日乙公司的账面累计利润为100万元;改制后乙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日为2004年9月1日,持续经营期间的账面亏损为160万元,经过效益审计后,应调增利润40万元,这样经核准的持续经营期间实际亏损为120万元;假设乙公司改制职工带资额(含经营者激励股)为4 300万元,不参与改制的职工获得的现金补偿额为16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可确定2004年8月31日为改制移交清算时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持续经营期间的效益《专项审计报告》,首先甲公司应编制“财务移交清算备忘资料”,并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在一般情况下,“财务移交清算备忘资料”需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1、双方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乙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持续经营期间的效益《专项审计报告》无异议,一致同意其评估、审计结论:
(1)评估基准日乙公司整体资产账面值为4 200万元,账面调减值50万元,评估减值额150万元,审计后乙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值为4 000万元。
(2)经审计确认,乙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应调增利润40万元,经调整后乙公司持续经营期间的亏损为120万元,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乙公司的实际亏损20万元。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认定的乙公司持续经营期间亏损120万元由甲公司补亏。
3、按改制分流实施方案的批复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审计情况,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后,评估基准日乙公司净资产评估值4 000万元与改制职工带资产置换的股权额(含经营者激励股)4 300万元的差额300万元由母体企业甲公司补足。
4、乙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日2004年9月1日前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均在持续经营期间的效益中消化完毕,不存在遗留事项。
5、双方经过以上处理,截止到工商注册登记日,甲公司需要支付乙公司资金580万元,包括持续经营期间的亏损120万元、职工协解补偿金160万元、改制资产不足款300万元。
6、关于会计档案:为了改制后的乙公司年度审计的需要,同意将原乙公司2004年1~8月份的会计档案暂时存放在乙公司一年,以备查阅,至2005年8月1日移交回甲公司(附会计档案清单)。请乙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熏保管期间发生会计档案丢失、损坏等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003年12月前的会计档案乙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后,送归母体企业甲公司归档保存。
7、根据改制分流文件的有关规定,乙公司在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处置给经营者之前,如发生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经营者岗位激励股由甲公司收回处置。
8、从工商注册登记日开始,乙公司账面上的债权债务以及经营损益由改制后的乙公司承担,与母体企业甲公司无关。
甲公司(母体企业)改制移交清算时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1、根据《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核销账面审计调减值额50万元,
借:资本公积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 000
2、根据《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核销评估减值额150万元,
借:资本公积1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 500 000
3、权益法核算乙公司2004年1~8月实际亏损20万元,
借:投资收益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 000
4、补给乙公司2004年6~8月实际亏损1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1 200 000
5、支付乙公司的协解补偿金16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1 600 000
贷:银行存款1 600 000
6、甲公司核销乙公司的协解补偿金160万元(预处理),
借:资本公积1 6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1 600 000
7、补足乙公司改制资产不足额300万元(评估基准日乙公司净资产评估值4 000万元与改制带资额4 300万元的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000
8、最后核销乙公司改制带资额4300万元(预处理),
借:资本公积43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43 000 000
以上会计事项用表格表述具体如下:
一、目前常见的会计处理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收到的创新基金的账务处理五花八门,有的将收到的科技创新基金计入“专项应付款”,同时,把发生的科技创新相关费用包括购置固定资产费用直接冲销科技创新基金,结果使科研扶持项目的研发费用及国家专项拨款的实质未在企业账表上正确反映,没有真实反映会计事项;有的将创新基金计入“专项应付款”,不管是购置固定资产还是科研费用,均计入管理费用,待验收后创新基金全部冲销管理费用,未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购置,影响企业损益及净资产的正确核算;有的企业将收到创新基金直接作为国家拨款,计入资本公积;有的企业将收到创新基金拨款直接计入当期收入。没有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影响创新基金使用效果经济指标的评审结果。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的定义为:“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因此,上述对企业以拨款资助形式、贷款贴息形式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属典型的政府补助项目,应按照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与计量;至于国家投入资本金形式的扶持方式,则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的方式,按照一般投资准则确认与计量。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一般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立项申报的项目核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该补助资金或基金使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做出撤销或更改补助金额,补助资金将予全部或部分收回。因此,对企业的拨款资助形式、贷款贴息形式的科研补助属于附条件的政府补助。
下面按照新会计准则分别探讨这三种形式创新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1、拨款资助形式
拨款资助形式的创新基金一般含科技部的创新基金及地方配套基金。创新基金的管理部门在拨付基金前要与企业签订协议,要求创新基金使用在与指定的研发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研发及中试费用,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要求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完成诸如销售收入、净利润、缴税、创汇等经济指标及相关技术指标,在项目执行期后,创新基金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评审,若验收不合格,将收回基金。因此,拨款资助形式的创新基金是典型的附条件的政府补助。
按照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确认与计量。当企业能够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可在账上确认该补助收入。
当企业取得的创新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或直接取得国家无偿拨入的长期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即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取得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外的政府补助,则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当企业收到拨款,尚未确定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或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只能是一项暂收款,或理解为递延收益,按照实收金额,暂挂“专项应付款”;项目执行期间,企业用该基金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计提折旧等,按照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期末,原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基金,按照使用寿命平均分配,转入“补贴收入”,而非转入“资本公积”;原用于研发费用的,直接转入“补贴收入”,而非抵消“管理费用”。
项目执行期后,经过项目验收合格,不作账务处理。“专项应付款——科技创新基金”期末余额反映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递延收益,在长期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每年平均摊销。
若项目验收不合格,需要缴回创新基金的,则“专项应付款——科技创新基金”有余额的,先冲减,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这样,在“专项应付款”的贷方可反映该创新基金的来源,借方可反映该创新基金形成资产逐年转入收益部分及未形成资产直接转入当期收益部分。创新基金的来龙去脉在会计核算上很清楚。
另外,如果国家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如无偿拨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形式给予企业补助的,则要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则以名义金额计量,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情况下,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贷款贴息方式
即国家对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则收到时,计入“专项应付款”;期末,按照当期贷款利息部分,转入补贴收入,而非抵销所发生的“财务费用”;若该项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也是转入补贴收入,而非冲减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
这样,企业的会计账表上可真实反映企业研发支出的实际成本费用或购建研发设备的实际价值。按照资产负债观,政府补助会引起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但又不是直接来自股东的资源(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符合收益的确认原则,因此,把政府补助作为扶持企业已发生的科研费用的补贴,直接确认或分期确认为企业的收益,与相关费用或损失相配比,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资本金投入
国家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补助,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其他资本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若国家以投入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补助,则不是“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事项,不按照该准则处理,而按照一般投资准则处理,企业在收到资本金投入时,计入“实收资本”。
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经济指标评审结果的影响
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签订的经济指标,往往包括执行期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税收、净利润、创汇等,项目验收评审,根据的是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与合同指标进行对比与评价,而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又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如果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关于创新基金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没有统一的口径,而是就企业提供的数据确认,则对评审结果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评审结果是不准确的,对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采用何种账务处理方法是正确的,首先应明确创新基金是否计入企业的应完成的经济指标,含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税收指标等。创新基金的目的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对项目执行结果评价的经济指标应该是该基金投入使用后产生的实际结果,应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结果评定,创新基金计入补贴收入而不计入销售收入,影响企业净利润及所得税指标,同时影响资产总额指标,但不影响流转税与创汇指标。
以下对此问题举例说明:
例:某科技型小企业原有资产总额为100万元,负债50万元,所有者权益50万元,A项目得到科技创新基金40万元,其中,用于购置固定资产15万元(使用年限5年),用于研发费用25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研发费用30万元。项目执行期应达到的经济指标为:资产总额150万元,销售收入50万元,税收7万元,净利润10万元。该项目执行期的实际销售收入为35万元,税收6万元。
则按照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资产与净利润的确认结果不一样:
1、按照新准则(16号)确认与计量的结果:
科技创新基金40万元的投入,形成固定资产15万元,折旧3万,则固定资产净额12万元,专项应付款12万元,补贴收入28万元,管理费用28万元(研发费用25万元,折旧3万元)。
项目运行结果:
企业增加资产17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2万;货币资金5万元〕,增加负债12万元(专项应付款余额),净利润为5万元(35+28-55-3,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即增加净资产5万元。验收时,企业资产总额为117万元,完成合同78%;销售收入35万元,完成合同70%;净利润5万元,完成合同50%;税收6万元,完成合同86%;负债62万元,净资产55万元。
这种核算结果真实反映企业销售收入及补贴收入,反映实际研发费用的支出,而政府补助部分则作为投入研发费用及新增折旧部分的弥补,增加企业的净利润。
2、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结果(设销售收入35万元,税收6万元不变):
(1)如果将固定资产购置也计入研发费用,而将研发费用40万元在发生时即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创新基金,则结果是净利润为20万元〔35-(55-40)〕,完成合同200%;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50万元,净资产70万元。
(2)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直接计入当期收入(补贴收入),则企业净利润为20万元(35+40-55),完成合同200%;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70万元(与(1)结果一样)。
(3)如果将15万元购置仪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提折旧3万元,将该部分创新基金15万元转入资本公积,而将研发费用25万元在发生时即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创新基金,则结果是净利润为2万元〔35-(55-25)-3〕,完成合同20%;资产为114万元,完成合同76%,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64万元。
(4)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固定资产,则企业净利润为-20万元〔35-55〕;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70万元。
(5)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挂账“专项应付款”未处理,将15万元购置仪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提折旧3万元,研发费用25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则企业净利润为-23万元〔35-55-3〕;资产为117万元,完成合同78%;负债为90万元,净资产为27万元。
可见,对该创新基金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结果的反映结果是大不一样的,对企业项目执行结果的验收评价也是大不一样的,不统一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经济指标评价就失去可比性,变得毫无意义。
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核算及使用效果预测的建议
一、目前常见的会计处理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收到的创新基金的账务处理五花八门,有的将收到的科技创新基金计入“专项应付款”,同时,把发生的科技创新相关费用包括购置固定资产费用直接冲销科技创新基金,结果使科研扶持项目的研发费用及国家专项拨款的实质未在企业账表上正确反映,没有真实反映会计事项;有的将创新基金计入“专项应付款”,不管是购置固定资产还是科研费用,均计入管理费用,待验收后创新基金全部冲销管理费用,未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购置,影响企业损益及净资产的正确核算;有的企业将收到创新基金直接作为国家拨款,计入资本公积;有的企业将收到创新基金拨款直接计入当期收入。WWW.133229.cOm没有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影响创新基金使用效果经济指标的评审结果。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的定义为:“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因此,上述对企业以拨款资助形式、贷款贴息形式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属典型的政府补助项目,应按照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与计量;至于国家投入资本金形式的扶持方式,则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的方式,按照一般投资准则确认与计量。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一般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立项申报的项目核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该补助资金或基金使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做出撤销或更改补助金额,补助资金将予全部或部分收回。因此,对企业的拨款资助形式、贷款贴息形式的科研补助属于附条件的政府补助。
下面按照新会计准则分别探讨这三种形式创新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1、拨款资助形式
拨款资助形式的创新基金一般含科技部的创新基金及地方配套基金。创新基金的管理部门在拨付基金前要与企业签订协议,要求创新基金使用在与指定的研发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研发及中试费用,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要求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完成诸如销售收入、净利润、缴税、创汇等经济指标及相关技术指标,在项目执行期后,创新基金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评审,若验收不合格,将收回基金。因此,拨款资助形式的创新基金是典型的附条件的政府补助。
按照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确认与计量。当企业能够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可在账上确认该补助收入。
当企业取得的创新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或直接取得国家无偿拨入的长期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即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取得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外的政府补助,则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当企业收到拨款,尚未确定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或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只能是一项暂收款,或理解为递延收益,按照实收金额,暂挂“专项应付款”;项目执行期间,企业用该基金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计提折旧等,按照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期末,原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基金,按照使用寿命平均分配,转入“补贴收入”,而非转入“资本公积”;原用于研发费用的,直接转入“补贴收入”,而非抵消“管理费用”。
项目执行期后,经过项目验收合格,不作账务处理。“专项应付款——科技创新基金”期末余额反映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递延收益,在长期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每年平均摊销。
若项目验收不合格,需要缴回创新基金的,则“专项应付款——科技创新基金”有余额的,先冲减,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这样,在“专项应付款”的贷方可反映该创新基金的来源,借方可反映该创新基金形成资产逐年转入收益部分及未形成资产直接转入当期收益部分。创新基金的来龙去脉在会计核算上很清楚。
另外,如果国家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如无偿拨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形式给予企业补助的,则要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则以名义金额计量,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情况下,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贷款贴息方式
即国家对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则收到时,计入“专项应付款”;期末,按照当期贷款利息部分,转入补贴收入,而非抵销所发生的“财务费用”;若该项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也是转入补贴收入,而非冲减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
这样,企业的会计账表上可真实反映企业研发支出的实际成本费用或购建研发设备的实际价值。按照资产负债观,政府补助会引起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但又不是直接来自股东的资源(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符合收益的确认原则,因此,把政府补助作为扶持企业已发生的科研费用的补贴,直接确认或分期确认为企业的收益,与相关费用或损失相配比,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资本金投入
国家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补助,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其他资本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若国家以投入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补助,则不是“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事项,不按照该准则处理,而按照一般投资准则处理,企业在收到资本金投入时,计入“实收资本”。
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经济指标评审结果的影响
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签订的经济指标,往往包括执行期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税收、净利润、创汇等,项目验收评审,根据的是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与合同指标进行对比与评价,而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又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如果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关于创新基金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没有统一的口径,而是就企业提供的数据确认,则对评审结果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评审结果是不准确的,对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采用何种账务处理方法是正确的,首先应明确创新基金是否计入企业的应完成的经济指标,含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税收指标等。创新基金的目的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对项目执行结果评价的经济指标应该是该基金投入使用后产生的实际结果,应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结果评定,创新基金计入补贴收入而不计入销售收入,影响企业净利润及所得税指标,同时影响资产总额指标,但不影响流转税与创汇指标。
以下对此问题举例说明:
例:某科技型小企业原有资产总额为100万元,负债50万元,所有者权益50万元,a项目得到科技创新基金40万元,其中,用于购置固定资产15万元(使用年限5年),用于研发费用25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研发费用30万元。项目执行期应达到的经济指标为:资产总额150万元,销售收入50万元,税收7万元,净利润10万元。该项目执行期的实际销售收入为35万元,税收6万元。
则按照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资产与净利润的确认结果不一样:
1、按照新准则(16号)确认与计量的结果:
科技创新基金40万元的投入,形成固定资产15万元,折旧3万,则固定资产净额12万元,专项应付款12万元,补贴收入28万元,管理费用28万元(研发费用25万元,折旧3万元)。
项目运行结果:
企业增加资产17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2万;货币资金5万元〕,增加负债12万元(专项应付款余额),净利润为5万元(35+28-55-3,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即增加净资产5万元。验收时,企业资产总额为117万元,完成合同78%;销售收入35万元,完成合同70%;净利润5万元,完成合同50%;税收6万元,完成合同86%;负债62万元,净资产55万元。
这种核算结果真实反映企业销售收入及补贴收入,反映实际研发费用的支出,而政府补助部分则作为投入研发费用及新增折旧部分的弥补,增加企业的净利润。
2、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结果(设销售收入35万元,税收6万元不变):
(1)如果将固定资产购置也计入研发费用,而将研发费用40万元在发生时即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创新基金,则结果是净利润为20万元〔35-(55-40)〕,完成合同200%;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50万元,净资产70万元。
(2)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直接计入当期收入(补贴收入),则企业净利润为20万元(35+40-55),完成合同200%;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70万元(与(1)结果一样)。
(3)如果将15万元购置仪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提折旧3万元,将该部分创新基金15万元转入资本公积,而将研发费用25万元在发生时即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创新基金,则结果是净利润为2万元〔35-(55-25)-3〕,完成合同20%;资产为114万元,完成合同76%,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64万元。
(4)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固定资产,则企业净利润为-20万元〔35-55〕;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70万元。
(5)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挂账“专项应付款”未处理,将15万元购置仪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提折旧3万元,研发费用25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则企业净利润为-23万元〔35-55-3〕;资产为117万元,完成合同78%;负债为90万元,净资产为27万元。
可见,对该创新基金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结果的反映结果是大不一样的,对企业项目执行结果的验收评价也是大不一样的,不统一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经济指标评价就失去可比性,变得毫无意义。
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核算及使用效果预测的建议
一、目前常见的会计处理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收到的创新基金的账务处理五花八门,有的将收到的科技创新基金计入“专项应付款”,同时,把发生的科技创新相关费用包括购置固定资产费用直接冲销科技创新基金,结果使科研扶持项目的研发费用及国家专项拨款的实质未在企业账表上正确反映,没有真实反映会计事项;有的将创新基金计入“专项应付款”,不管是购置固定资产还是科研费用,均计入管理费用,待验收后创新基金全部冲销管理费用,未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购置,影响企业损益及净资产的正确核算;有的企业将收到创新基金直接作为国家拨款,计入资本公积;有的企业将收到创新基金拨款直接计入当期收入。没有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影响创新基金使用效果经济指标的评审结果。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的定义为:“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因此,上述对企业以拨款资助形式、贷款贴息形式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属典型的政府补助项目,应按照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与计量;至于国家投入资本金形式的扶持方式,则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的方式,按照一般投资准则确认与计量。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一般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立项申报的项目核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该补助资金或基金使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做出撤销或更改补助金额,补助资金将予全部或部分收回。因此,对企业的拨款资助形式、贷款贴息形式的科研补助属于附条件的政府补助。
下面按照新会计准则分别探讨这三种形式创新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1、拨款资助形式
拨款资助形式的创新基金一般含科技部的创新基金及地方配套基金。创新基金的管理部门在拨付基金前要与企业签订协议,要求创新基金使用在与指定的研发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研发及中试费用,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要求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完成诸如销售收入、净利润、缴税、创汇等经济指标及相关技术指标,在项目执行期后,创新基金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评审,若验收不合格,将收回基金。因此,拨款资助形式的创新基金是典型的附条件的政府补助。
按照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确认与计量。当企业能够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可在账上确认该补助收入。
当企业取得的创新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或直接取得国家无偿拨入的长期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即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取得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外的政府补助,则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当企业收到拨款,尚未确定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或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只能是一项暂收款,或理解为递延收益,按照实收金额,暂挂“专项应付款”;项目执行期间,企业用该基金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计提折旧等,按照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期末,原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基金,按照使用寿命平均分配,转入“补贴收入”,而非转入“资本公积”;原用于研发费用的,直接转入“补贴收入”,而非抵消“管理费用”。
项目执行期后,经过项目验收合格,不作账务处理。“专项应付款——科技创新基金”期末余额反映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递延收益,在长期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每年平均摊销。
若项目验收不合格,需要缴回创新基金的,则“专项应付款——科技创新基金”有余额的,先冲减,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这样,在“专项应付款”的贷方可反映该创新基金的来源,借方可反映该创新基金形成资产逐年转入收益部分及未形成资产直接转入当期收益部分。创新基金的来龙去脉在会计核算上很清楚。
另外,如果国家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如无偿拨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形式给予企业补助的,则要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则以名义金额计量,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情况下,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贷款贴息方式
即国家对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则收到时,计入“专项应付款”;期末,按照当期贷款利息部分,转入补贴收入,而非抵销所发生的“财务费用”;若该项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也是转入补贴收入,而非冲减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
这样,企业的会计账表上可真实反映企业研发支出的实际成本费用或购建研发设备的实际价值。按照资产负债观,政府补助会引起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但又不是直接来自股东的资源(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符合收益的确认原则,因此,把政府补助作为扶持企业已发生的科研费用的补贴,直接确认或分期确认为企业的收益,与相关费用或损失相配比,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资本金投入
国家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补助,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其他资本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若国家以投入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补助,则不是“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事项,不按照该准则处理,而按照一般投资准则处理,企业在收到资本金投入时,计入“实收资本”。
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经济指标评审结果的影响
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签订的经济指标,往往包括执行期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税收、净利润、创汇等,项目验收评审,根据的是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与合同指标进行对比与评价,而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又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如果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关于创新基金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没有统一的口径,而是就企业提供的数据确认,则对评审结果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评审结果是不准确的,对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采用何种账务处理方法是正确的,首先应明确创新基金是否计入企业的应完成的经济指标,含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税收指标等。创新基金的目的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对项目执行结果评价的经济指标应该是该基金投入使用后产生的实际结果,应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结果评定,创新基金计入补贴收入而不计入销售收入,影响企业净利润及所得税指标,同时影响资产总额指标,但不影响流转税与创汇指标。
以下对此问题举例说明:
例:某科技型小企业原有资产总额为100万元,负债50万元,所有者权益50万元,A项目得到科技创新基金40万元,其中,用于购置固定资产15万元(使用年限5年),用于研发费用25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研发费用30万元。项目执行期应达到的经济指标为:资产总额150万元,销售收入50万元,税收7万元,净利润10万元。该项目执行期的实际销售收入为35万元,税收6万元。
则按照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资产与净利润的确认结果不一样:
1、按照新准则(16号)确认与计量的结果:
科技创新基金40万元的投入,形成固定资产15万元,折旧3万,则固定资产净额12万元,专项应付款12万元,补贴收入28万元,管理费用28万元(研发费用25万元,折旧3万元)。
项目运行结果:
企业增加资产17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2万;货币资金5万元〕,增加负债12万元(专项应付款余额),净利润为5万元(35+28-55-3,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即增加净资产5万元。验收时,企业资产总额为117万元,完成合同78%;销售收入35万元,完成合同70%;净利润5万元,完成合同50%;税收6万元,完成合同86%;负债62万元,净资产55万元。
这种核算结果真实反映企业销售收入及补贴收入,反映实际研发费用的支出,而政府补助部分则作为投入研发费用及新增折旧部分的弥补,增加企业的净利润。
2、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结果(设销售收入35万元,税收6万元不变):
(1)如果将固定资产购置也计入研发费用,而将研发费用40万元在发生时即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创新基金,则结果是净利润为20万元〔35-(55-40)〕,完成合同200%;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50万元,净资产70万元。
(2)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直接计入当期收入(补贴收入),则企业净利润为20万元(35+40-55),完成合同200%;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70万元(与(1)结果一样)。
(3)如果将15万元购置仪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提折旧3万元,将该部分创新基金15万元转入资本公积,而将研发费用25万元在发生时即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创新基金,则结果是净利润为2万元〔35-(55-25)-3〕,完成合同20%;资产为114万元,完成合同76%,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64万元。
(4)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固定资产,则企业净利润为-20万元〔35-55〕;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70万元。
(5)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挂账“专项应付款”未处理,将15万元购置仪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提折旧3万元,研发费用25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则企业净利润为-23万元〔35-55-3〕;资产为117万元,完成合同78%;负债为90万元,净资产为27万元。
可见,对该创新基金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结果的反映结果是大不一样的,对企业项目执行结果的验收评价也是大不一样的,不统一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经济指标评价就失去可比性,变得毫无意义。
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核算及使用效果预测的建议
一、放宽登记条件,支持企业上市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上市,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外,对企业从事的领域、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都允许企业进入。
(二)放宽经营范围核定。试行以概括性用语核定企业兼营范围,除主营项目及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可以申请不核定具体范围,而以概括性用语“其他法律、法规未禁止及无需经过前置许可的项目”作为其兼营范围。
企业为上市申请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如原企业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允许企业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时沿用原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改制(变更)登记后,企业再重新办理或变更前置审批许可证件。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或冠“省”的企业名称,对无行政区划名称申请,由该企业登记机关直接提请省工商局受理,转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为企业提供快速登记通道;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四)放宽法定代表人资格。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投资(任职)的关联企业逾期未办理年检被登记机关吊销列入黑名单的,允许保留该上市后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五)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资本规模,做好上市前期准备。鼓励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者小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低于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它出资方式补足;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高于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允许把超过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企业为改制上市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其以不超过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验资,验资报告中可同时体现经评估和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国有企业为上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需注销下属企业和规范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全体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六)支持企业解决遗留问题。支持用专项审计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历史遗留的实物出资问题,凡年底前设立的上市后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其股东以实物出资且已实际移交、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过户手续的,企业可凭专项审计报告和股东会确认权属关系已转移的决议办理实物出资备案,以确保企业符合上市条件。
二、强化扶持引导,助推企业上市
(一)大力宣传引导。发挥工商部门信息资源以及直接服务联系企业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广泛宣传《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努力营造浓厚的企业上市氛围;依托各级个私协会,开展资本市场知识辅导培训,引导企业创新发展理念,增强上市融资意识。
(二)培育上市资源。利用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管理和企业经营信息,积极做好后备资源摸底和培植工作,建立全市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和拟上市企业名录,重点围绕我市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将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长性强的龙头企业及时充实到上市资源库,尽快形成“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
(三)强化行政指导。充分运用工商法律法规对企业资产、股权、结构重组和公司设立审批等方面逐项开展指导,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组织制度,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当中涉及的工商业务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其规范和发展。对进入资源储备库和上市程序企业实行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活、用好工商部门各项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早日进入上市发展轨道。
(四)实施商标战略。全面推行“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法律告知书”等指导制度,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育、发展商标品牌的规划,提升企业商标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积极指导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及时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变更和使用许可;指导拟上市企业适当进行商标防御注册、国际注册,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主打商标;把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驰名、著名商标以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重点推荐对象,在企业创品牌过程中给予全程、全方位服务,提高上市后备企业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和辐射力;加大上市后备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构建与企业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必要时派专人协助企业跨区、跨省维权,保护上市后备企业的驰、著名商标免遭侵权假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支持企业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后备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设立新公司或参股,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降低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支持上市后备公司开展股权出质登记,促进股权由“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指导企业运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充分发挥抵押登记职能,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激活企业存量资产。
(六)规范中介行业。加强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加强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服务机构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通过工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采集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发挥好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积极作用,推荐和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
(七)创造宽松环境。推进建立以企业“经济户口”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经营守信、监管风险等级低的上市后备企业,除专项整治或举报外,免予日常巡查,营造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着眼事前规范,预防上市后备企业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对企业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力争将违法经营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慎用行政处罚,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引导、劝导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免于行政处罚,使拟上市企业“一身清白”接受证券部门的审核。
三、优化工作机制,服务企业上市
继3月27日公司与特锐德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后,6月15日公司终于将所持有的广西中电新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中电”)股权以1873.08万元予以转让。作为沃尔核材重要参股公司之一,广西中电以良好的业绩为公司带来了参股收益;同时该公司也是沃尔核材旗下众多参股公司、子公司中极少实现正收益的公司之一。公司突然转让广西中电,把“会下蛋的鸡”拱手送给他人,沃尔核材打的是什么算盘?背后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
“来去匆匆”的广西中电
3月27日,沃尔核材与特锐德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转让公司持有的广西中电新源电气有限公司43.56%的股权。经进一步沟通,6月15日,沃尔核材、北京瑞通科讯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刘先生与特锐德签署了《关于广西中电新源电气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股权收购合同》,特锐德受让沃尔核材、北京瑞通和刘先生分别所持广西中电公司43.56%、45.33%和11.11%股权(合计广西中电100%股权)。合同各方确定100%股权转让最终对价为人民币4300万元,其中沃尔核材所持股权对价为1873.08万元。
资料显示,广西中电为2005年1月注册于广西南宁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研发生产H-GIS高压组合电器,经营电气、电力自动化设备等。注册资本人民5500万元。记者了解到,广西中电是沃尔核材2008年通过增资收购的。当年公司以自有资金1470.3万元增资广西中电,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广西中电49.01%股权。对于增资重组的意义,公司当时表示“将扩展在电力设备领域的产业布局,提升公司电力产品的区域性竞争优势,为公司长期可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在参股广西中电的几年里,广西中电的业绩保持良好,根据沃尔核材年报披露的数据显示,2008-2010年广西中电分别实现净利润385.79万元、24.88万元和121.1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在沃尔核材众多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广西中电为数不多实现正收益的公司之一。可以佐证的是,2010年公司旗下的深圳市沃尔电气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出现亏损;香港沃尔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未实现营业收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公司还曾为广西中电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担保,由此看得出公司对广西中电未来发展寄予后望。
然而,虽然给公司带来了稳定而良好的回报,但广西中电还是未能逃脱被公司“抛弃”的命运。公司称转让股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整合公司资源,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集中优势发展核心业务,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无论是收购,还是转让广西中电股权,公司都一再提到了行为“有利于持续稳定发展”,短短4年时间,公司对“持续稳定发展”的理解和决策出现如此大的偏差,令人费解。
离奇的审计数据
根据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广西中电2010年总资产6200万元,净资产3378.48万元,营业收入2432.65万元,净利润-216.52万元。记者发现,这一数据与沃尔核材2010年年报披露的广西中电的财务数据相差甚远。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新工联集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可以概括为:一是实施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与国际趋同的必然选择;二是以会计准则替代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改革的发展方向;三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是新工联集团的战略思考与发展定位的需要,是一种自觉与自主的管理行为。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已得到国内外广泛认可,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在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企业集团得到平稳有效实施,准则体系不断完善、不断走向成熟,对我国非上市企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系列会计政策很好地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以此形成的财务报告促进了投资者投资和完善资本市场,实现了会计作为“国内和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的功能,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进行投融资奠定了会计基础,也可以帮助外国投资者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新工联集团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十二五”规划期间对外投资预计达到18亿元,集团经营范围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对财务会计信息提出更高的要求,就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之相适应。新工联集团投资地域分布较广,在长三角、珠三角及香港都设有子、分公司,投资行业类别多,涉及现代服务业、房地产业、商业零售业、进出口贸易、非银行金融业等领域。《企业会计准则》对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都作出了统一的会计处理规范,弥补了现行会计制度的不足,使企业在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2007年12月6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了中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并建立了持续等效机制,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已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认同。我集团控股子公司申海公司就是设立在香港的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集团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与申海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就可以相互一致,为便于将申海公司财务报表纳入集团合并报表创造了条件,进一步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了财务会计信息。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准备
新工联集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从2010年就开始作准备,通过委托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确定首次执行日,2011年将“新工联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证研究”列入集团战略中心研究课题,课题小组模拟了新工联集团2010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编制了《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模拟财务报表,集团上下财务人员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推行《企业会计准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010年11月22日,委托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出具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规范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的建议”的管理建议书。
2.2011年2月22日,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李敏为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董监事、部分企业财务负责人作了题为“新会计准则的新变化”的专题讲课,为统一高层管理人员思想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思想保证。
3.2011年12月7日,邀请了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市会计学会,上海《新会计》杂志,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的专家、学者,召开了“新工联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证研究”的主题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课题相关内容具有前瞻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新工联集团快速发展壮大的需要,可以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根据新工联集团是员工持股的新型集体经济的特点,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作广泛宣传,取得企业和员工的共识,为2013年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指引。
4.2012年8月8日,集团党委中心组通过《新工联集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分析和思考》专题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党政班子成员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和认识,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的经验,新工联集团经过研究分析和对比,我们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相关原则在核算方式选择上尽量采取谨慎计量模式,减少公允价值计量对损益波动的影响。其中对长期股票投资采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短期股票投资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将香港申海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对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模拟执行结果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对当年净资产及总资产的影响较大并且有波动性,2010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及2010年12月31日净资产及总资产的变化主要是受香港申海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影响和长期股票投资采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格核算影响。对净利润的模拟执行结果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对当年净利润影响较小,净利润差异主要是申海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引起的,如申海公司净利润为正数,合并报表利润增加,呈正比关系;如出现亏损则合并报表利润减少。短期股票投资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对当期损益影响极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对当期损益无任何影响。如若剔除申海因素,合并报表净利润与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下合并报表净利润基本一致。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后,每年末公允价格变化对净资产及总资产波动性较大,对此在财务报告中作了充分揭示和说明,以提请投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认识。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展望
新工联集团坚持走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之路,解放思想,创新理念,继续以现代服务业引领优化产业结构,着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着力推进新工联南方总部建设和各类人才引进与培养,着力提高各类员工群体的生活水平,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确保新型集体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发展。未来的新工联集团将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南北互促联动,产业基础扎实,体制机制完善,人力资源优化,员工生活殷实,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跨区域企业集团。
1.满足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为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提供了核算依据,确保新工联集团这个员工持股会的新型集体企业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会的作用,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会产生,并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的业务素质,保障董事会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完善了企业内控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基本准则、资产减值、非货币资产交换等的要求,制订新工联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规范,落实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和操作程序,建立资产减值损失责任追究和“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子公司会计政策制定完成后需向集团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加强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加强财务监控和审计监察;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财务状况分析和风险预警与评估方法,加强现金流和资金链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3.维护了广大股东权益。完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企业会计准则》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涉及到新工联持股会股份转让的价格高低,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后的每股收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与上市公司等效,可以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这就既保护了小股东利益,又维护了广大股东的权益。
4.提高了财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企业会计准则》以原则导向为主,会计职业判断比重大幅增加,集团财务人员要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契机,珍惜这次难得机会,在工作中提高会计职业判断和实务操作能力,丰富职业生涯。要加快中高级财务人员培养,通过财务人员流动和挂职锻炼,将具有潜力的中青年同志充实到财务负责人岗位,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适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人才需要。
五、后续保障措施
通过模拟转换的实践,为新工联集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指引,但是,我集团“十二五”规划是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下制定的,2011年和2012年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13年开始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必须考虑到经营者考核口径对比的需要。为此,需要:(1)模拟编制2011年及2012年《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编报;(2)从2013年开始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报告的同时,每年末再按原《小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管理用报表。这样,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既提供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财务数据,又提供了《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告,并将两种数据差异作专项说明,为集团“十二五”规划的有效运行及分析对比提供了制度保证,使经营者考核数据一致有效。
关键词 破产审计 审计风险点 破产审计报告
一、破产审计的概念及目标
破产审计指人民法院依照破产申请人申请,在履行相关程序,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后,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申请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债务人”)进行破产前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目标为审查债权(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的证据是否充分。
二、破产审计相关利益方
(一)人民法院
属于委托和受托关系,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进度,凡遇债务人重大事项和异常交易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法院汇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二)破产管理人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破产管理人关系,必须依靠破产管理人提供审计资料和必要的条件。共同从事债权、债务审核确认、资产盘点清查等工作,对出现的审计难点,应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联系、沟通。
(三)资产评估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资产评估事务所关系,与管理人、资产评估事务所三方协同完成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审计报告应当利用资产评估结果。
(四)债务人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对债务人及其环境进行了解。了解债务人历史沿革和股权结构、管理层和治理层、审计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关联方关系等。
(五)职工、税务、银行等债权人
应当取得申报破产时职工名册,核实入职年月,了解欠薪、社会保障费和职工补偿金,以便充分预估职工内债;应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各项欠税款项;应取得银行等债权人资料,和管理人共同审核、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确定债务人外债。
三、整体评估的主要风险点和化解方法
(一)审计期间的确定
委托审计时,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审计期间一般不作要求,由注册会计师自主确定。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五种特别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为重点审计期间。
但大多数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前一年,均已停业,不再有相关交易发生。如果只审计一年,往往不能取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的充分证据,无法了解债务人面临破产主要原因和相关经济责任。所以,审计期间的确定构成了破产审计一项审计风险。这里建议将审计期间确定为三年加一期,也就是资产负债情况立足于法院破产裁定受理日,损益审计除本年外,再向前追踪三年,必要时,再予以追溯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核算的规范性
债务人面临破产,通常伴随内部管理不善、财务资料不完整、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和负债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等情况,导致审计证据不易取得。建议采取下列策略,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一,如存在会计报表、会计账册和凭证、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缺失的,应评估资料缺失所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注册会计师要善于利用现有资源展开工作,认清破产审计是一种高风险审计。首先,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及其环境,多向治理层、管理层和财务人员了解债务人面临破产的主要原因及相关背景。其次,通过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出现重大错报风险的主要领域和项目。再次,制定详尽审计计划,加大实质性程序检查力度,用详查代替抽查。遇有无法实施审计程序、无法查清的重大疑点和交易事项,应与管理层、治理层充分沟通,必要时向管理人、法院汇报。如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取得审计证据的,应当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问题实质和无法查清的理由。
四、实质性程序审计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审计基准日的确定和基准日报表的形成
审计基准日一般为人民法院破产受理裁定日,债务人应当编制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资产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一,货币资金。注册会计师应核对账面现金余额与出纳保管的现金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函证金额是否相符。对于不相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在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时,还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账外小金库。
第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一是应收款项,应重点关注账龄是否超过二年和关联方往来,查清应收款项形成原因,采用发函询证和检查等手段,并结合管理人债权催收情况,确定可回收金额。同时应关注有无近一年内主动放弃债权的情形。二是预付账款,应询问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已收货未开票情形,可采用发函和检查手段,加以确认。
第三,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可与资产评估师、管理人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执行盘点程序。
一是存货,注册会计师可先将财务数量金额账与仓库数量账进行核对,对出现的差异应分析原因。并索取相关发货单或入账单。盘点前,应先将不属于债务人资产分开,如已开票未提货、客户寄存等,然后逐一仓库按一定顺序全面盘点,粘贴盘点单并连续编号,对明显过时、毁损、过期的,应加以备注。按相同规格、名称汇总,形成盘点清册,再与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注册会计师应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进行会计处理。关注是否存在存放外地的存货,对出现严重盘亏的,应予汇报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若资产评估后,存货账面价值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存货减值准备,以确定存货实有价值。二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首先排除不属于债务人的相关资产,如: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借入固定资产,关注是否有借出的固定资产。然后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与资产评估师和管理人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逐一盘点,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对出现严重账实不符的,应予汇报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应关注固定资产折旧是否足额计提,如未正常提取的,应予补提;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值调整入账。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如果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未完工工程,如账面价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于无形资产出现减值的,应予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三是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抵押情况,有无近一年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存在未登记、未领证情形;重点关注有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近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
第四,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由于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原企业保留下来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直接费用化。
第五,长期股权投资。应索取被投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及财务报表,考察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三)负债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银行借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应重点查证有无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近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
第一,银行借款。可通过发放银行询证函并根据银行债权申报表予以确认所欠本金和利息。
第二,预收账款。应注意检查相关合同,结合存货盘点情况,弄清是否存在已交货未结转收入情形。如需结转收入,应注意补交相应税费。
第三,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一般不发函询证,以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应结合债权申报进行。出具审计报告前,与管理人一道将获取的债权申报信息与账面数核对、确认。对于尚在申报期的债权而企业暂未申报的,应暂保留账面数,对于无需支付款项,予以转出。应重点注意关联方债权申报情况。
第四,应交税费。该部分应以税务部门申报数并结合审计情况予以确认。
第五,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于因败诉、因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预计负债,应与管理人一起重点审查相关文件后确认。
第六,员工工资、养老保险和离职补偿金。充分与人事部门沟通联系,弄清所欠工资、社会保险总额,并依《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职工离职补偿金。
(四)所有者权益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审计。
第一,应结合往来账款的审计,识别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
第二,理清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形成原因及其合理、合规性。
第三,结合多年利润表审计,查核是否存在利润分配,确定未分配利润真实性。
(五)期间利润表审计
利用审计期间收入、成本逐月纵向比较分析情况,结合销售合同、发票、出货单等检查,重点查明有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行为,如有关联方交易,要关注其交易是否在商业上有必要,价格是否公允;结合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审计,查明是否存在虚增收入或隐瞒收入的情形;结合待摊费用、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检查、发出存货计价测试等,查明是否存在少计费用和成本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审计,检查折旧计提是否正常;通过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资产评估结果,分析是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
广泛征询财务、采购、销售和行政等部门,理清破产受理日止的应付、未付费用。逐月分解期间费用变化情况,重点检查大额异常费用支付的合理、合法性。
五、破产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企业破产审计虽然广泛存在,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审计指引,因此破产审计报告并不像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具有专门的报告格式。下面介绍一种常见的审计报告格式(详式报告)。
(一)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可为“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二)引言段
说明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xx公司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表和xx期间利润表进行了审计。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等。
(三)债务人概况及破产受理情况
第一,披露债务人注册登记情况,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经营情况和历史沿革。
第二,法院破产受理情况。
第三,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情况。
第四,审计资料接手情况等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主要说明受审计资料不完整、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限制,注册会计师未能审查清楚的问题、未决诉讼及财产抵押等事项,针对问题和事项性质,必要时,提请管理人和法院另案追究和审理。
(五)保留意见
除上述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外,审计后债务人资产总计为xxx元,负债总计xxx元,所有者权益总计xxx元,其中:实收资本xxx元,未分配利润xxx元。
(六)审计后资产负债表注释
由于破产审计主要关注审计后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因此建议仅对审计后资产负债表进行注释。
破产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附件:审计前后资产负债表、审计前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审计调整汇总表和审计前后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清单等。
(作者单位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
参考文献
[1] 邓青.破产审计风险及控制[J].三峡大学学报,2006(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加强对荣巷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干部廉政建设,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用的透明度,根据《省内部审计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现对荣巷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计的范围和对象
凡荣巷街道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性拨款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及部门均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审计对象为单位审计和个人审计:
1、单位审计
(1)社区及下属的有关集体经济组织;
(2)街道直属集体经济组织;
(3)行政事业性拨款、差额拨款的单位及部门;
(4)使用集体资金进行投资的各类工程项目(单独出审计意见);
2、个人审计
街道各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主要领导的任中及离任审计。
二、审计的任务和内容
1、主要任务
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摸清家底,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审计监督的内容
(1)国家财经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3)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增值情况;
(4)建设项目的概算、招投标、预算、决算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5)民主理财及其公布、公开情况;
(6)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7)财政拨款、拆迁安置及附着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对主要领导干部任中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另加如下内容:
(l)任期内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2)任期内净资产变动情况;
(3)任期内社区级可用财力变动情况;
(4)任期内一、二、三产业发展情况(经济总量、引资办企业、投入等);
(5)任期内群众收益分配变动情况;
(6)任期内社会事业建设及社会保障情况;
(7)个人廉政规定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街道审计组和审计工作人员审计的职权和程序
1、审计的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册、资产情况,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5)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6)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2、审计的基本程序。
(1)由街道审计组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2)对主要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街道党工委向财政所下达审计指令,财政所按指令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3)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作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必要时审计小组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跟踪审计;
(4)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应当征询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征询意见之日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5)审计组将征询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街道行政负责人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分别送达被审计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报送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6)落实整改情况,检查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的组织和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部门有纪工委、监察室、财政所、农村工作办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财政所,由财政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
2、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街道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注重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街道纪工委、监察室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指导督促和上下沟通,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财政所作为审计工作的专业部门,要抓好审计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审计岗位职责和制度规范,按照街道的要求,调配好审计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审计活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农村工作办公室要针对街道各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要求,经常性的开展调研分析,提出强化审计监督的建议意见,并配合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搞好内部审计。各社区、直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积极配合街道审计组执行对本单位、本部门或有关当事人的审计任务,以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加强对太湖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干部廉政建设,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用的透明度,根据《省内部审计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规范太湖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计的范围和对象
凡太湖街道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性拨款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及部门均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审计对象为单位审计和个人审计:
1、单位审计
(1)社区及下属的有关集体经济组织;
(2)街道直属集体经济组织;
(3)行政事业性拨款、差额拨款的单位及部门;
(4)使用集体资金进行投资的各类工程项目(单独出审计意见);
2、个人审计
街道各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主要领导的任中及离任审计。
二、审计的任务和内容
1、主要任务
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摸清家底,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审计监督的内容
(1)国家财经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3)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增值情况;
(4)建设项目的概算、招投标、预算、决算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5)民主理财及其公布、公开情况;
(6)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7)财政拨款、拆迁安置及附着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对主要领导干部任中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另加如下内容:
(l)任期内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2)任期内净资产变动情况;
(3)任期内社区级可用财力变动情况;
(4)任期内一、二、三产业发展情况(经济总量、引资办企业、投入等);
(5)任期内群众收益分配变动情况;
(6)任期内社会事业建设及社会保障情况;·
(7)个人廉政规定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街道审计组和审计工作人员审计的职权和程序
1、审计的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册、资产情况,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5)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6)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2、审计的基本程序。
(1)由街道审计组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2)对主要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街道党工委向财政所下达审计指令,财政所按指令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3)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作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必要时审计小组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跟踪审计;
(4)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应当征询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征询意见之日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5)审计组将征询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街道行政负责人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分别送达被审计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报送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6)落实整改情况,检查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的组织和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林烽任组长,纪工委书记谢立华任副组长,成员部门有纪工委、监察室、财政所、农村工作办、重点办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财政所,由财政所所长何志宏任办公室主任。
2、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街道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注重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街道纪工委、监察室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指导督促和上下沟通,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财政所作为审计工作的专业部门,要抓好审计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审计岗位职责和制度规范,按照街道的要求,调配好审计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审计活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农村工作办公室要针对街道各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要求,经常性的开展调研分析,提出强化审计监督的建议意见,并配合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搞好内部审计。各社区、直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积极配合街道审计组执行对本单位、本部门或有关当事人的审计任务,以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