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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1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214-02
被称为“第三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林业产权,放活了山林经营权,落实了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大大激活了民众对林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森林资源的潜力。森林资源转让、作价入股、合资合作造林、贷款抵押等林木交易活动越来越多,从而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应运而生。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1.1 理论储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新兴行业,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式启动于90年代中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以福建林学院陈平留、陈伯贤和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王永安等一批学者对南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研究和探索。1996年陈平留教授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著《森林资产评估》。
1.2 实践探索
1995年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基层工作者20多人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依据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起草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技术文本,同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于1997年又颁布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至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才真正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予以开展。为进一歩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之后,一些省、市、县也制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1]。
2 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多头管理,体制未理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机构,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主要有2类:一类是由国资系统批准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它们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少,未配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未得到林业部门认可。而根据原林业部及原国资局颁布的国资办发〔1996〕59号文及国资办发〔1997〕16号文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另一类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等问题,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且在林业系统内部,国家林业局是由计资司负责组织资格考试,核发相应的证书和印章,而省级大多是林政处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到地方则又出现国资部门与林业部门双重管理,因而评估中易出现多头管理,势必造成管理重叠与脱节的混乱局面。
2.2 评估“两张皮”,职责难厘清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这样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易出现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拆、高评或重叠评估等不良现象,加之评估行业自身独立性不强,易导致理论上清晰事实上难厘清的评估“两张皮”。
2.3 知识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不同,有其独特的专业性,既涉及到经济学、会计学、市场学、法学、管理学,又涉及到林学中的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目前,国资部门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大都没有配备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专业人才;而林业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又没有配备一般资产评估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学、财会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因此,2类评估机构人员知识结构配制都不合理,均难以适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的需求。
2.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评估人员是实施评估业务的主体,评估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是评估业的生命线,其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上[2]。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林学知识,不懂森林资源特性,或对评估基本理论不十分了解,专业胜任能力不强;有的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责任性认识不足,职业操守能力较弱;有的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制观念淡薄,防患风险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估准则进行公正评估,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关健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forest resources evaluation i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longnan municipal forest resources based on the brie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evaluation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stitutions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ersonnel, puts forward the evaluation system in forest resources, establish and perfect appraisal institution, with the employees of the training requirements; And to intensify the forest resources asset-like management and so on.
Key words: forest resources; Asset appraisal;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S75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森林资源产评估是社会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具有政策性、规范性,综合性、专业技术性,时效性,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责任性和风险性。
陇南市是甘肃省的重点林区之一,境内近40%的土地为森林所覆盖,林地面积广阔,林种资源丰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的转让、抵押贷款以及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济行为越来越多,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2、陇南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随着林业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日趋完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然而陇南市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体系还没有建立,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要求。
2.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规程制定相对滞后。全市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无相应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可以指导。全市也还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参数,相关的林业经营数表也不能完全适应评估工作的需要。
2.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机构缺乏。依据陇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自身需要,部分县成立了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但尚未作资质认定,仅能从事一些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咨询性工作,其组建方式和运行模式是林改产物,很不规范,且不具有专业独立性。
2.3复合型专业人才缺乏。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的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系统的林业基础知识,如对立地条件、地理因素等的把握,同时要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目前在陇南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人员之中之又少,成为了制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
2.4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尚未完善,资产化管理不健全
陇南市的林业改革发展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规模小,发展不完善,资产化管理不健全。森林资源市场存在着一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三原则的行为,导致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3、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的建议
3.1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政策
当前,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采取政府监管下的行业管理模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要依法依规,根据产权变动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管理部门的权限以及评估机构等进行规范。应尽快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评估体系,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规范性的制度平台。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商品化经营的发展。为规范陇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促进林业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建议尽快出台《陇南市集体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草案)》、《陇南市林地管理办法(草案)》,与农村信用联合社衔接出台《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陇南市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低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法规。
3.2建立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目前,陇南市仅有部分县成立了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尚未作资质认定。因此,理顺和规范当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其资质十分必要。另外,应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纳入评估工作体系,按规范重新审核或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可分为甲、乙、丙、丁4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定,并确定每一级的评估业务范围。全市应有1个甲级评估单位, 2个乙级评估单位,县(市)应有丙级评估单位和若干丁级评估单位,形成覆盖全省的评估网络。
3.3加强培训,积极培养评估从来人员
要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认定纳入管理范畴,逐步清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资格工作,培养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林业发展要求,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注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以及大批评估员。同时,结合林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评估人员分期、分批、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针对部分评估人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的现象,建议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其所受奖罚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3.4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周期性长,需要长期、连续地投入生产经营资金,这些投资不能随时变现,而且通常在很长的时间后才能得到回报,因此,要使林农手中的森林资源能及时变现,必须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建议政府加强引导,在《森林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快出台有关森林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市场秩序,并引导林农自愿结成新的林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市场交易。
当前,摆脱林业资源困境的根本出路是对国有林业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即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管理和有偿使用、会计核算、资产转让及评估管理。对森林资源资产从价值上进行评定估算,有利于对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从而进一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的存量,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
(1)张秋虹,张绪成,对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认定考量[Eb/OL],经济时评,2009,
(2)霍振彬,王宏伟,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分析[J].中国资产评估,2007(6):23-26
(3)王宏伟,霍振彬,赵建平,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9(2):31―34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高职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A
目前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已经打破了原来封闭式的模式,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1996年林业部(1998年改为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起,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才逐步展开,直至目前还有不少地区相关的评估体系、评估标准还未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直接服务于生产的高职教育,如何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更好地服务于林业生产及怎样在高职院校教学中开展该课程的教学与实践值得深入研究。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基本要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学习前必须学习过一些相关的课程,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具体讲这些课程包括:森林调查、森林经理、森林经营、森林生态学、林业政策法规等相关课程,因此一般是在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学期开设为宜。
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学模式多样,我校实行的是“2+1”模式,即学生在校学习2年,到生产单位实习1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有限,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所占课时也有限,教学工作者必须对课程的核心、重点内容十分清楚,才能熟练、准确、高效地讲述该课程。笔者在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为86节(包括1个星期的实习),周学时数为6,实训课的比重占总课时的50%以上。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内容安排
(一)教材的选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目前没有专门的高职高专教材,在其他林业专业教材中略有相关知识的讲述,但不够详细,市场上也很难找到相关书籍。笔者在教学中曾采用中国林业出版设2002年4月出版的,由陈平留、刘健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运作技巧》和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的,由罗江滨、陈平留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两本书。
(二)理论知识内容的安排
以罗江滨、陈平留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教材,结合高职教育特点,内容的安排见表1:
课程内容的安排以生产应用为出发点,着重讲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财务知识、林木资产评估和林地资产评估三大部分,其中相关财务知识是难点,学生比较难掌握,需要一些练习题加以巩固,而在林木和林地评估的理论教学中,评估方法的推倒是重点也是难点,应适当调整讲解速度进行讲解,如讲述收获现值法时,可以画一时间线段轴,分清各时间点的成本与收入,然后转为现值再做加减推倒得出公式,这样比较容易理解。
(三)实训教学内容的安排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涉及的学科较多,评估的项目也多种多样,目前在林业生产活动中主要分为林木评估和林地评估两大类,其他评估如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学生离校工作以后应用较少,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本课程开设了以下实训项目,见表2。在课程实习的一周则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综合实训,要求学生提供完整的图、表及报告。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
(一)教学方式、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教学要与生产密切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因此结合生产是必需的。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教学中结合生产实际的途径有多种,笔者总结如下几点:一是以学生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生产实际。学习改课程的学生中有不少学生是来自农村,可以采用他们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为上课讲解的例子,如果需要还可以在课后帮助他解决实际的问题,从而带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是在实习周带领学生到附近的木材交易市场、资产评估事务所调查收集所需的数据、了解行业特点及了解木材交易情况。三是利用校(下转第52页)(上接第23页)附属林场的独特优势,如在采用市场价倒算法评估成熟林林木价值这个实训项目时事先联系了解林场哪里的林木要砍伐,待做完实训后,将评估的结果与实际价值比较;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幼龄林林木价值时,让学生亲自参加林场的实际造林,然后再用收集的数据进行评估,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评估的准确性都可以有很大提高。
同时为让学生更注重实践环节的质量,在期末成绩中实训项目的成绩与期考的卷面分所占比重为4:6,还可向学校申请采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考核代替笔试的方法提高学生的操作水平。
(二)生产实例在教学中的应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实例在采用的教材中有,为了让学生更加对改课程感兴趣,可以用本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报告和相片作为例子(需注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内容一般是保密的,例子应用时要对数据进行修改),学生也可以用例子作为模板在实习和以后的工作中都可用于参考。在实训过程中也可按照学生的兴趣要求对目前流行的树种如速生桉树进行评估,收到不错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综合性强,技术性高、发展快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密切的联系,对教学的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教学工作者来说除不断学习理论知识外,参加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实践中总结丰富的经验,教学中才能够抓住重点,解决难点,从而使学生更好地掌握这一门课。
【参考文献】
[1]陈平留,刘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运作技巧[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国家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国林权改革需要,提高评估师胜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能力,中评协针对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福建、江西及东北等森林资源大省的特点,8月下旬在四川成都对所属区域的评估师进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题培训。培训班安排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林业基础知识、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生态价值评估实务与案例分析等内容。通过近几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培训,培养了一大批能够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人才,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提供了专业支持。
9月上旬,中评协在甘肃兰州举办了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专题培训班。主要针对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山西、辽宁等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特点,对所属区域内的评估师进行了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专题培训。安排了我国固体矿产勘查、程序和标准,矿山建设程序、采矿选矿专业知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矿业权评估理论与方法等内容。本次培训深受学员的欢迎,学员对培训班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中评协、地方协会继续多办类似的培训班。
9月中旬,中评协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评估执业风险防范专题培训班,主要安排了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评估执业风险案例分析、评估机构风险管理、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相关问题讲解、评估机构经营风险与项目风险控制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了评估师的风险控制意识和防范能力,对保证和提升评估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帮助。
近两年绩效评价工作和生态评估已经在评估行业全面展开。为深入贯彻落实谢旭人部长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发挥评估行业的职能,提升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更好地服务财政中心工作,10月中旬,中评协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评估新业务专题培训班,针对财政绩效评价和生态评估两个新领域,重点安排了绩效评价相关政策讲解、绩效评价方法讲解、绩效评价实务操作及案例讲解、生态价值评估实务与案例讲解等课程。为学员们深入了解和全面掌握财政绩效评价和生态评估的政策和操作流程等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学员们表示,一定要把握机遇,深入学习绩效评价和生态评估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掌握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充分运用所学成果更好地服务于财政绩效评价和生态管理工作,提升行业公信力。
关键词:森林资源;森林资产;流转
中图分类号: S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67-03
1 引言
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资源资产流转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基础,合理的流转方式和完善的流转程序是保障,相关的配套服务是手段。
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流转时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合法的原则。但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现实操作中,不按合法程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事件时有发生,并造成了许多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引起了许多相关的纠纷与群众的不满。切实做好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有利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有利于促进林业新一轮的飞跃。
2流转前的准备工作
2.1流转范围的控制管理
拟进行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是已取得林权证书且权属确定无争议的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及森林资源。具体而言,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但在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没有权属证书的时,不可以进行流转。
2.2何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其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备案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为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有效技术方法,有利于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等活动中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森林资产评估,准确掌握森林资源实物量,正确体现森林资产价值,对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科学管理和合理流转都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森林资源资产涉及的地域极为广阔,内含的森林资源资产多种多样,各具特点,它们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复杂的森林资源资产系统。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要求评估机构人员具备经济学、财务会计、法学和森林资源资产专业等多方面的知识,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科学评估,得出客观的公允结果。
2.3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操作
在评估中,要聘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
要依据评估的特定目标进行评估,如在商品用材林资产价值的评估中就不能将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特定生态效益价值量化为资产的价值。
要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使评估结果合理。
要了解林业政策法规,特别对国家的采伐限额政策要了解清楚。
要认真核查评估对象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要求专业评估人员最好能实地核查,并将核查过程用录影等形式将相关资料进行保存。
要认真调查市场等各方面条件,评估中所采用的相关对照参数要符合实际情况。
此外,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创新,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保障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流转管理
3.1流转申请
转让人在流转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和其他材料。对于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只有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可进行流转。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才可流转。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2流转过程管理
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转让、抵押、承包、转包、出租、作价入股等)进行。并且应进行全程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并进行规范管理和市场化操作。如参照江西的作法。一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林业要素市场可为社会提供林业办证、信息查询、林权登记、资源评估、木竹检量、政策咨询等“一站式”的系列服务。二是规范化管理林业要素市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批程序、评估办法、交易场所、公示要求、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强化内部管理。三是市场化运作林业要素市场。如建立林业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定期产权交易、林产品价格、劳务供求、林业技术、林产品价格等综合信息。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公告、监督制度,林木产权交易要按规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和要素市场、林业部门等上进行规定期限的公告外,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3.3流转合同及权属更改
森林资源资产成功流转后,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其合同应当包括流转双方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址、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合同完成后,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批后进行权属变更。
4 相关问题及对策
4.1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无序流转。许多流转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未经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就实施,流转后未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2)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具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较少,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不愿交评估费。流转交易双方基本采用双方议价方式进行。许多还掺杂着行政干预、暗箱操作行为。
(3)受采伐限额和采伐技术规程等政策限制,经营者未能掌握采伐主动权。
(4)因流转引发的山林纠纷不断。包括有的流转出让方无林权证,流转后相关方才提出权属争议,有的因流转收益的各利益方因分配意见不一,如行政村与组之间就因流转收益分配问题发生山林纠纷。此外,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属没及时变更登记等产生相关纠纷。
(5)对流转后的后续跟踪管理欠缺,对流转后的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没有进行相应的跟踪和监督。部分地方简单地把森林资源的流转管理简单理解为“卖林卖地收资金”,卖完之后就不再过问经营情况,有时还造成林地变成非林地。
(6)流转资金管理混乱问题。
4.2应采取的七项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有效的对策。
(1)加快林业要素市场建设,尽快实现流转的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山林资源流转的统一管理,规划建设好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公平交易,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从机构建设上加强,从人员队伍素质上提高,从业务上提高,从管理上规范。
(3)三要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配套服务工作,加强正确的引导。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健全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流转方法与相关规定,深入基层,有效满足流转双方的需求,提供“一条龙”式服务。积极引导林农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搞好造林营林,防止炒买炒卖、低卖贱卖山地,防止过多过快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
(4)预防因流转产生纠纷。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好对流转申请的审核批准关,加强对流转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关。对已发生的纠纷应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积极调处,保护相关方的利益。
(5)要严厉打击流转中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主要针对黑箱操作、行政干预、串标等进行打击。
(6)要加强流转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检查相关的经营开发是否依法正常开展,林地的用途是否改变,流转合同是否得到执行等。
(7)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确保权益分配合理合法。
参考文献:
[1]梁丽媛. 生物资产计量属性选择初探[J]. 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8(10)
[2]国凤兰,刘庆志. 生产性生物资产会计核算问题及改进[J]. 财会通讯, 2009(1) .
[3]刘爱民. 财务会计发展与环境成本管理[J]. 财会月刊, 2009(3) .
2011年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开的第三年(即是本文所称的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以下简称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也是改革后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的时期。同时,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引进了新的资本和资源,也使得林农的收入和行为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抵押(质押)融资,作为有效解决林权制度改革中,森林资源资产有关问题的两个关键点,理应得到更多地关注和思考。
一、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不同体制的国家对森林这个特殊资源的管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外的研究现状更多的是从整个森林资源资产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角度去探讨,并没有做详细的划分。而且在评估的过程中,不管是国有林,还是私有林,都更注重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同时,国外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方法也是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值得重视的是,自2003年以来,国外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注重参与式的方法在其中的运用,其精髓就是重视当地小区在其中所发挥的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同时注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信贷融资领域的前置环节应用和评价。
目前,我国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管理和现状问题研究。主要是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投融资管理建议;二是区域性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主要是针对某区域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分析该区域森林资源评估存在的问题;三是案例研究。针对某个实践案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不可否认的是,自200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尤其是在全国全面推开以来,引起了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新一轮热潮,引起了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总结我国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评估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针对性不强、偏重于理论”。针对性不强主要是指目前的研究范围太宽,虽然也有某些区域性的研究,但是提的政策建议或者结论在其它地方几乎全部可以适用。偏重于理论主要是指理论性较强、实践性较差,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流转增加,作为新型的评估形式更需要实践性较强的措施去指导各个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林农森林资源的评估。二是忽略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集体林地的“三重”特殊性。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与国有林地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三点就是地块分散、面积较小、集体林地流转面对的对象为单个的林农(有的地方是针对村民小组)。总体而言,我国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存在不少问题,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更为滞后,因此,建立一个适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资源评估标准显得十分重要。
二、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与林权抵押贷款
随着林业事业的大力发展,林业的生态作用越来越被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林业市场要素逐渐成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在平衡相关利益者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也受到政府各个部门的重视。但是根据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实地调查,总体认为后集体林权制度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以下问题:
1. 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目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是森林源资产评估的重要行政规章,其中,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前者需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后者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审批,并下发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盖章的专家资质证书。而对于森林资源,一般都处于偏远的地方或者深山,对集体林权的森林资源进行评估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如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话,一是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远远不能满足现在评估的需求,二是在评估时需要考虑很多专业评估员不所知的地方因素。
2. 评估结果多样性,偏离市场的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求客观、真实、公正,然而目前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由于受人为干扰和评估理论、方法的局限,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现象。
3. 评估标准不统一。集体林的评估标准灵活性较强,用林农夸张的说法是:“在一个大的框架下,怎么评估、评估出来多少价值都是评估人员说了算”。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评估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需要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如何掌握“度”成为评估的难点。
4. 评估时没有考虑一些隐形的因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流转日益活跃,流转出去的用途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利用集体林地的特殊性开展农家乐在某些地区成为最主要的方式,也为当地的农民增收和经济增长带来了有利的条件。此类的集体林在评估时就要考虑一些外在的因素,例如政府对当地的投资(水利、交通、电力等等) 。
5. 集体林地评估费用高。目前的森林资产评估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按此标准,集体林地的评估费用堪比房地产的评估费用,没有充分考虑到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用和农户收入较低的现实条件。以价值最少的100万元的森林资源为例,评估费用至少都是几千元,这对农户来说是笔不小的开支。评估费用高增加了集体林地流转的难度。
6.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滞后。长期以来,由于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滞后发展,加之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滞后,使得林权抵押(质押)融资在支持“三农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方面也大打折扣。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二是贷款利息偏高;三是贷款抵押范围狭窄;四是林农办理抵押登记不便;五是资产评估机构少,收费标准偏高;六是林业资源变现困难。
三、建议
关键词:混交林;树种组成比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方法;评估模型
中图分类号:S7252;F316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168(2012)06-0055-04
收稿日期:2012-07-11
作者简介:杨超本(1967-),男,云南双柏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及森林资源评估。
1混交林分
11林分结构特点
混交林是南方林区常见的森林植被类型,在现实林分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除人工营造纯林外,一个小班中往往有2个以上或多个树种同时存在。在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中,一个树种(组)蓄积量(已郁闭但未达起测径阶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即为纯林,反之,若一个树种(组)蓄积量(已郁闭但未达起测径阶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则为混交林。所以,树种组成多样、林分结构复杂、各树种年龄差异大是混交林分的主要特点。
12树种组成比例的确定
在混交林分中,各组成树种均占有一定的蓄积量。按照森林资源调查相关规定,以“十分法”确定各树种蓄积比例,如:某一树种蓄积占林分总蓄积的3%~5%时以“+”表示,小于3%时以“-”表示,超过5%则按1成计算。如:某一混交林分树种组成为8云2栎+阔,表示在评估林分中,云南松为优势树种,其蓄积量占总蓄积量的80%;栎类为次要树种,蓄积占总蓄积的20%;伴生阔叶树种蓄积量占总蓄积3%~5%。由于混交林林分中各组成树种均有一定数量的蓄积,因此,评估混交林分资源资产时,根据混交林分结构特点准确测定各组成树种的蓄积量是一项很关键的技术工作。
2评估技术思路
为了提供准确的资源资产清单,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必须对混交林分各树种进行清查。所以,在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一个独立的评估小班中,只要有2个以上乔木树种,无论各树种所占比例大小,都应视为混交林。因混交林分中不同树种的经济价值不同,各组成树种年龄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同混交林分评估方法也不一致。为确保混交林分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在对混交林分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各组成树种的蓄积量确定树种组成比例系数之后,根据各树种龄级结构,采用表1中相对应的评估模型评估混交林分资源资产价值,各组成树种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之和即为待评估混交林分资源资产总价值。
林 业 调 查 规 划第37卷第6期杨超本,邓光华:混交林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研究
3混交林分资源资产评估
31资产核查
在接到评估委托申请后,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源资产清单对拟评估的混交林分进行资产核查。首先要清查和核定待评估林分面积(以“S”表示),并采用样地调查法对待评估小班林分进行调查,取得待评估林分单位蓄积(m3/hm2)、林分总蓄积(M)等相关基础数据资料。最后,根据林分总蓄积量及各组成树种蓄积量确定树种组成比例系数。
32资源资产价值评估
321确定各组成树种龄组结构
在拟评估的混交林分中根据各树种蓄积所占比重的大小,分别确定一个主要树种和一个次要树种,并调查林分各组成树种年龄、龄组,将主要树种、次要树种按年龄分别划分为幼龄组、中龄组、近熟龄组及成过熟龄组。采用与龄组对应的评估方法、评估模型即可评估资源资产价值。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在现实混交林分中,将对应产生如表1所示的16种混交林分评估模型。
322不同混交林分类型评估方法
对照表1中不同的混交林分类型,依据评估林分总蓄积(M)、各组成树种比例系数(f1、f2),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将对应产生如表2所示的16种评估模型。
。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按当地现行的工价、物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相类似的林木所需的成本费用,以作为被评估资源资产的评估值。此法适用于幼龄林分评估,计算公式为:
En=K×∑ni=nCi·(1+p)n-i+1
式中: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Ci为第i年的以现行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的生产成本;P为投资收益率(一般为10%)。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在对Ci进行测算时,只能采用基准日的物价指数,而不能采用年均数和综合物价指数。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由保存率调整系数K1和林分平均高调整系数K2来确定,在实际评估中K= K1×K2。
当保存率r>85%时,K1=1;当保存率r≤85%时,K1=r。
K2=现实林分平均高/标准林分平均高。
2)收获现值法
收获现值法是采用当地的收获表预测的被评估森林资产在主伐或收益时的折现值,扣除评估后到主伐期间所支出的营林生产成本折现值的差额,以作为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值的一种方法。在实际操作时,主要针对中龄林、近熟龄林分的评估,计算公式为:
式中: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U为主伐年龄;n为林分年龄;
Au为参照林分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Da、Db为参照林分第a、b年的间伐单纯收入;P为投资收益率(一般取10%);Ci为评估后到主伐期间的营林生产成本。
在实际评估时,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是影响评估准确度的主要因素,应作如下确定:
K=mn/mu
式中:mn、mu分别为评估林分第n年、第u年时的每公顷蓄积量。
3)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将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一次性皆伐后所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过程所消耗的成本及应得的利润后,以剩余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此法主要适用于成熟林及过熟龄林分的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n=W-C-F
式中:W为木材销售总收入;C为木材生产经营成本;F为木材生产经营利润。在实际评估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准确确定待评估资产的各树种出材率。
(2)合理确定木材平均价格。
(3)合理确定相关税费。
(4)合理确定木材生产成本。
(5)合理确定木材生产的利润。
4结论与讨论
混交林中分布有多种树种,林分结构较为复杂,在南方林区大量存在,并占有很大的面积比重,在实际评估中应体现混交林分的结构特点,而不能采取与纯林相同的评估方法。混交林分评估的关键是要准确测定混交林分总蓄积量及各组成树种的蓄积量,并合理确定树种组成比例系数,确定一个主要树种和一个次要树种(这是与同龄林分评估的不同点),最后根据各组成树种的年龄、龄组的不同,科学合理地选择评估方法及评估模型。
根据实践经验,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混交林分有3个或3个以上的组成树种,如8云2栎+旱、9云1栎-桤等混交林分类型,对于由3个以上树种组成的混交林分,由于树种类型多、树种年龄及林分结构差异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评估方法也较为复杂,但评估技术原理与2个树种的混交林分类似,只是评估计算过程相对繁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宜尽量简化、合并,参照2个树种的混交林分评估方法即可。
参考文献: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S]
1.1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根据我国森林资源相关质量等级的评定标准,可以将生态景观综合调查因子主要内容归纳为景观质量评价因子、环境质量评价因子、开发条件评价因子。以森林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为例,内容如:地文、水文、天象、生物、人文资源的评价(典型度、自然度、吸引度、多样度、科学性)及其等级,相关组合和旅游特色的评价;大气、水质、土壤质量,空气负离子、空气细菌含量,公园面积、区域条件、交通、基础设施、适游期等。固碳作用。对森林固碳效益的测度分两个部分:年积累量和现存储量。固碳作用的具体测算也分为两部分:①要测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固碳总量;②要考察其释氧总量。对两部分的评估值加和方为森林的固碳作用总经济效益。
1.2生态景观综合评分及分级通过蒸发量、森林固碳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综合效应来测定被评估森林对当地气候的影响。也可采用机会成本法,即通过对地形相似地区为维持与本地区相似的气候环境所付出的成本来测算被评估森林对气候调节的经济效益。依据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参照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对各项指标的评价等级进行数量化,依据数据化得分值确定评估区生态景观资源质量等级,从而起到调节气候的作用。此外,还可以维持生物多样性。其经济价值的确定,采用机会成本法:通过对每种动物的生活密度、人工饲养成本、成长周期等数据的计算得出被评估森林维护物种生存降低的人工支出,再考察被评估森林物种多样性情况对其进行折现,可得因被评估森林存在降低人类维持生态多样性的成本,即森林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2森林资产核查方法
2.1传统的资产核查方法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有效的森林资产清单应依据规划设计调查、作业设计调查、林业部门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的档案资料编制。因此,森林资产核查方法可采用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全面核查法。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重点将转向以林农为主体的小范围资产评估,在生产实践中全面核查法将广泛使。
2.2新形势下森林资产核查方法新形势下森林资产核查方法是在传统方式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对生态和社会效能的核查。如植物生物量、植物贮光能系数、土壤侵蚀情况、土壤理化相关数据、森林调蓄相关数据、森林旅游相关数据等,以及风景等级评定相关的核查内容,如森林景观质量、环境质量、开发条件等相关资料。在评估调查范围内,新增森林资产核查内容存在以下特点:核查内容不可能全部小班同时存在,小班内分布情况不均衡,部分因子没必要全部核查。针对此特点,资产核查方法也应作出相应变化,除传统资产核查方法外,设置调查样点和布设踏查线路等典型调查是非常必要的。样点核查内容主要有:大气、地面水、土壤、负离子、空气细菌、土层厚度、枯枝落叶厚度等。线路踏查的核查内容主要有:景观资源质量、环境质量、土壤侵蚀类型等。
3森林资产价值评估
3.1生态效能价值森林景观资源在环境、生态和美学上都有极高价值。森林景观属公共商品,没有交换市场,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可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其进行核算,或采用模拟市场价格进行核算。评估依据森林生态小班资产明细统计内容、评估时期各种生态效能单位价值、评估时期资本化率、其它相关部门资料调查数据,按照国内外评价森林生态价值的流行方法,可测算“政府层面”森林生态价值,视具体项目评估此价值可同林木商品价值同时计入林木价值。以生态损失评估为例,其生态效能“政府层面”评估结果如:森林吸碳、放氧、保土保肥、调蓄、贮能、净化大气、生物多样性保护、减灾、生态旅游等价值。
3.2社会效能价值该指标测定应通过对被评估森林的科研贡献大小折算成经济效益,对其折现并加总即可得被评估森林的教学科研价值。对相关科研成果的统计工作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等方式进行。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生态旅游方面。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娱乐和休闲的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渴望亲近自然,调节紧张的工作节奏,舒缓心情,使身心放松。对该指标的测定可直接通过其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所获得的营利收入确定森林资源资产的收益能力,对其折现求和,即被评估森林的生态旅游价值。
4结束语
一、基本情况
耿马县金融机构自2005年开始试办林权抵押贷款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林权抵押贷款由最初的橡胶林木抵押扩展到以橡胶、茶树、桉树及杂木等经济林木为抵押;贷款发放对象由林木公司扩展到茶叶公司、农户、国营农场等。截止2010年12月末,耿马县金融机构累计投放林权抵押贷款23398万元,其中:累计支持农户1040户,金额14677万元;累计支持企业18户,金额8721万元。
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亩
随着耿马县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耿马县当年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0196万元,占全年贷款投放数的15.22%,是2005年试办林权抵押贷款的204倍,贷款余额14538万元,是2005年的316倍。2009年和2010年为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快速增长期,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05.9%、40.48%。
林权抵押贷款增长趋势图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相关制度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各行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初步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贷款用途及期限
在对贷款对象、贷款条件作细致规定的同时,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限制,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中低产林改造等生产流通费用;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放、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等生产经营资金;农户传统农业种、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资金。根据借款用途、信用状况、林业生产周期、林地类型、林权经营性质、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最长期限为10年。
(三)评估和抵押
耿马县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林权评估中介机构,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由金融机构实地调查后自行评估。根据不同林木制定出不同的评估标准,主要分为橡胶树估价标准、茶树估价标准、经济林果估价标准、其他可用材林估价标准等四类。评估时,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价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评估为动态评估。拟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原则上应座落在耿马县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法的林权证明,即《林权证》书,应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使用期限等相关资料供承贷金融机构审核。金融机构在确定抵押比例时,把不同的抵押物分为三个抵押标准,即: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产期的经济林(果树、茶叶、橡胶等)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5%;用材林和竹林的成熟林不超过评估值的60%。并明确了不得作为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范围。
(四)落实贷款三查制度
按照贷款程序,金融机构在受理贷款申请后,派出两人以上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和林权资产评估,形成调查报告,送审贷机构审议,审贷机构根据资料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事项,通知被授权负责人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双方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才办理放款手续,一旦贷款发放后,放贷金融机构,根据规定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三、存在问题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不完善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确定,是贷款金额核准的重要依据,需要中介机构来认定。虽然,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评估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规定,但对照边疆欠发达地区实际,很难运作。目前,耿马县还没有符合《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这不仅制约了林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也严重挫伤了林农发展林木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同时,没有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严重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经济林木市场波动大,如果按经济林木市场价格作为林权评估价值,金融机构在核定贷款额度上会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金融机构林权抵押信贷风险的防范。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管理有待规范
一方面由于林木砍伐、销售需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准,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抵押权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林业投资周期性较长,受自然条件和政策因素影响较大,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后,所抵押的林权管理难度大,增加了信贷风险。
(三)未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平台
虽然,耿马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心”,但自设立以来,交易中心未发生任何业务,根据调查,交易中心没有规范的交易程序和制度,对交易的信息和市场行情也不明晰。由于没有相对规范、专业的林权流转二级市场,目前,耿马县林权转让只是在个人之间进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要将抵押的林权变现存在很大难度,可能会造成抵押物悬空而形成风险。
(四)风险转移机制缺位
耿马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次与保险部门沟通和协商,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愿意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面向林户和林业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大大滞后于林权信贷需求,林权信贷风险转移机制缺位,不仅会给林业可持续发展和银行业贷款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还会影响金融机构继续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的信贷投放积极性。
(五)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
根据调查,2005年至2010年,耿马县金融机构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58笔,其中:贷款期限在3年以下(含3年)的1009笔,占全部林权抵押贷款的95.37%,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49笔,占全部林权抵押贷4.63%。贷款期限普遍较短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容易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而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广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如:应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切合当地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二)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交易、评估等工作
加快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交易、评估服务等中介机构,不断完善森林市场功能,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畅通,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登记、资产变现提供服务。
(三)建立林业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农业保险探索力度,给予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业务政策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二是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建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林权抵押贷款损失,降低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四)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管理
一是林业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林农的技术指导,管理咨询和培训,在银行部门和借款人用森林资源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并对借款人做好林业政策引导,配合银行搞好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监测、管理。二是银行部门应根据借款和抵押后的森林资源资产约束性规定,督促借款人和抵押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确保贷款抵押物安全。
一、森林资源概述
(一)概念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森林的定义是“以乔木为主体的植被类型”。森林资源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以乔木为主体的森林植物组成部分称为狭义的森林资源。而广义指的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
(二)特点
森林资源具有以下特点:
1.森林资源功能的多样性
森林资源不仅具有经济功能、生态功能,而且具有极大的社会功能。例如,森林中的木材、鲜果、树皮可作为木料、食品、香料、药材、薪柴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生活之中,森林能保育土壤、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由于森林资源的系统性,森林的一种功能的实现可能引起其他功能的损失,因此,在评估森林资源时,要综合考虑,使森林资源的功能在整体上实现最佳。
2.森林资源的可再生性
作为一种典型的可再生资源,当森林资源被采伐后,人类可以通过劳动培育其再生,或者花费更长的时间使其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然再生。森林资源的自我更新能力很强,只要不受外力的破坏和超负荷的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可供人类持续使用。
(三)分类
常见的分类有:按森林的树种分类,按用途分类,按照原生程度分类,按照经济用途分类。由于按用途分类能清楚的反映森林的价值归属,有利于建立森林资源核算框架,因此本文将以这种分类为基础构建森林的资源资产负债表。
森林资产的一级科目分别为“用材林”和“非用材林”。在一级科目下按照树种设置二级科目,分别为“针叶林”、“阔叶林”、“竹林”和“其他”。
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核算
遵循资产评估中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这三个基本方法,林木资产的评估方法具体有以下形式:
1.现行市价法,包括现行市价法和市场价倒算法;
2.收益现值法,主要是收获现值法;
3.成本法,包括重置成本法。
每一种估价方法均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对林木进行评估时要根据不同的内部结构,不同的林种,不同的林龄从而选择相适用的估价方法。用材林是森林资源资产中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林种,是林业产业经营的主要对象,也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主要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较为成熟。
三、森林资源负债价值量核算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人大常委颁布了《贵州省森林条例》,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本地区的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对森林的负债项目构建,需要从法律法规、政府规划等方面进行确认。
1、应付管理建设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森林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定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建设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救灾措施等等。由此产生的应付款项应通过 “应付管理建设费用”账户反映。
2、森林的超额采伐
我国森林法中规定:“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我国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年度木材采伐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量。此外,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后才能采伐林木。
故此,对于超额采伐、滥伐、盗伐的林木应作为一项负债进行确认。
3、森林的违法出口
我国森林法规定了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违法出口我国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树木应作为一项负债进行反映。
4、其他应付费用
除了上述费用之外还应该设立“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费用”科目。
其中应付职工薪酬主要指护林员、森林管理人员的应付工资薪金、福利经费等。处理个人间、单位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关于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争议发生的费用可以放在其他应付费用科目中反映。
四、森林资源净资产和报表附注
森林净资产通过资产和负债倒挤的方式得出。遵循会计恒等式如下:
资产-负债=净资产
由于森林资产的特殊性和资产负债表的存在的局限,关于森林资源的许多信息需要通过报表附注解释说明。
在报表附注中要详细注明资产、负债账户变化的原因:比如自然延生、造林、环境保护成效、有益砍伐、灾害、退化、人类活动、超额砍伐等等,以及这些原因造成的后果和影响。
五、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基本框架
关键词:集体林权;林权抵押贷款;制度障碍;策略建议
一、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一)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6月全面启动,涉及39个区县、900个乡镇、8680个村、565万农户、1900余万农民,至2009年底,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分山到户比例为70.6%,分股比例为15.1%,发证农户538万户,发证面积达5110万亩,均超过应发证的90%,全面完成了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巴渝大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起了林业良性发展的机制。同时,配套改革及时跟进,区县启动了林业产权交易市场、森林资源流转、林木采伐、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二)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林权抵押贷款已于2003年开始陆续在福建、浙江、江西等地试点并取得良好成效。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2009年开始试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个人凭林权最高可贷200万元,企业单位最高可贷1000万元,并率先在重庆市发放了首笔25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在两年试点的基础上,林权抵押贷款2011年在重庆全面推开,农行、农发行、建行、邮储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也纷纷推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对象主要是我市范围内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截至2011年5月31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已经累计林业产业授信10亿元,用信1.5亿元,农行已授信16亿元,其他金融机构对该业务未取得较大实质性进展。同时,我市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5亿元,用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林权抵押融资产生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二、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制度障碍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重庆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破解农村资金瓶颈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但是,林权登记、林权交易、风险机制等制度障碍使得信贷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是现实中金融机构贷款不愿、林业经营者贷款不能的根本原因。
(一)林权登记不规范
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是国家对林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明确林权权属的法律凭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虽然对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登记发证程序不规范。虽然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有对林权四至部分,但部分登记部门往往填表不够详细具体,也没有附图,致使林权证无法真实反映林权标的物的所在位置。二是林权抵押登记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等一整套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健全的问题,必将影响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二)林权抵押成本高
林权抵押贷款的首要环节是对林业价值实行评估,但目前重庆市有资格对林地价值评估的机构只有2家,评估中介太少,不免收费较高,进一步增加了林业生产经营个人以及一些中小企业的抵押融资成本,阻碍了林权抵押贷款全面推进的步伐。同时,林木价值抵押率通常为林业评估价值的30-70%,限制了林业经营者的用款规模,提高了林权抵押的成本;贷款期限通常为1-8年,而多数用材林需10年甚至20年以上,即使是速生丰产林从投入到产出也需要3-5年,发生林业经营者未见收益就疲于还贷情形,增加了贷款周期成本。
(三)抵押物估值复杂
森林资源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其抵押程序复杂,估值较难。一是抵押程序繁杂,按最简单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一套完整的程序也要经过抵押申请、贷前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登记、抵押物保险、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监督检查、贷款归还等l0个步骤。二是估值较难。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构成复杂,既包括林木,还包括林地;不同林种价值差异大,不同林龄的同一林种价值差异也很大;商品林、公益林价值不同,由于公益林主要功能是生态效益,目前生态补偿政策还未落实,价值一般较低;没有相应的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具有自然增值性和生长的长周期性。
(四)抵押物价值保全难
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导致放款行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森林资源经营管护过程中也面临着雪灾、火灾、水灾、病虫害、污染等自然灾害和人为偷盗灭失抵押物,林业显现为产出不稳定、不确定,给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保全抵押物价值带来较大风险。风险可控是抵押贷款的前提,但目前中国保险机构还没有提供相关的林业险种,重庆市虽然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但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五)林权抵押权实现难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对债务实行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得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则需处置抵押物,使债权得以受偿,抵押权人可通过林权流转变现和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两种途径实现抵押权。但是,重庆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极大地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提高了债务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变现风险;林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有商品价值还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国家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金融、司法部门对抵押物均无权进行变卖处置。
三、重庆市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策略建议
(一)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满足融资支持
1.放宽抵押对象,推进小额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对抵押对象范围限制严格,贷款对象多以林业企业、林业大户为主,忽略了占林业生产经营多数的个体林农和中小企业。在林业发展初期,金融机构可加大对林业发展的配合、对林农贷款的支持,适当放宽抵押对象范围,开发出更多适合个体林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大力推进小额金融服务。
2.因时因地制宜,科学推广产品。从林权抵押贷款试点至今,各省市结合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出了符合林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抵押贷款办法,形成了比较成形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农联保贷款模式、林农+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模式、林农+信用平台+金融机构模式、林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模式等5种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大城市、大农村、农村发展极不平衡是重庆市市情,各(区)县金融机构应结合(区)县特色和林业发展状况,加强与保险公司、保担保公司密切合作,积极开发贷款新品种及金融衍生品,适时推出符合当地林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抵押贷款模式。
3.打造诚信市场,建立退出机制。林权抵押贷款必然会遇到还款违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林权证》抵押贷款退出机制尤为重要。一是加强与林业部门配合协作,对违约、无法偿还银行及非金融机构贷款的,依法对抵押的林权进行挂牌拍卖。二是鼓励林业企业、国有林场等单位发挥收储功能,积极参与投标竞买,遏制买标、围标等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规范并搞活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4.设立专项科目,灵活贷款期限。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大都参照消费贷款、助业贷款等管理模式发放贷款,还没有设置统一的或没有明确的贷款科目归属,变通体现在其他贷款科目中,这直接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的短暂且单一。金融机构可积极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创新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不同林种林业生长生产的特点,推行多元化的抵押贷款期限和放贷额度,设立专门统一的贷款科目,按林种生长周期以及经济价值的不同下设子科目。
5.加强信贷监管,竭力防控风险。金融机构应强化贷后管理,持续跟踪检查林权贷款的使用,对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控。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大林业资产处置和防范不良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和处置力度,确保抵押贷款安全,维护金融资产稳健高效营运。
(二)政府部门:深化配套改革、分散融资风险
1.明确林权权属,规范林权登记制度。林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便于对林权的权利状况进行确认并形成合理预期为目的,必须形成一个集体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电子联网数据管理系统,并非只对林权证作简单的书面记载。在林权实现过程中,林权人和林权抵押权人对林权权属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林权人有可能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从事转让抵押标的物、隐瞒标的物瑕疵等投机行为,登记机关应加强林权登记信息的管理,坚持林权登记的行政管理性与物权公示性并重,对已设立抵押权的林权,从承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
2.完善评估机制,降低林权抵押成本。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所带来的发展紧迫性和产业特殊性,要求政府应尽快建立规范的林权资产评估机制,规范评估服务,统一收费标准,降低林权抵押成本,促进林权抵押贷款正常营运。加快修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指导林权评估机构对于林权的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尽量做到保本微利。
3.培育中介市场,准确评估林权价值。林业资产评估既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的共性又具备林业资产价值评估的个性,专业性很强,即便掌握了一般资产评估方法或技术也难以承担林业资产评估。实践中随意估价和短期流转的现象不仅可能导致林权流转合同出现“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而潜伏法律纠纷,而且不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对林业资产评估的研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允许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林业资产评估业务, 并逐渐发展专业的林业资产评估组织,规范评估服务,增强中介市场有序竞争,准确评估林权价值。
4.完善配套机制,合理分担贷款风险。一是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对承办林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品种给予政府补贴。二是设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资金筹措可从林业发展资金中划拨和对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森林保险所形成的保费盈余进行滚存,对保险公司当年赔付率超过既定限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补贴。三是实行政府贴息,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农户给予适度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
5.完善交易制度,提高处置变现能力。一是调整国家林木采伐限额制度,适度放宽对其采伐的限制,使林业经营者及林权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采取采伐措施,保障投资收益或资金安全。二是建立林权交易体系,成立包括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木竹交易中心、林业法律与科技服务中心、林业劳动力培训中心的要素市场,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林权流转管理与林权抵押管理,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集、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撮合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提供林业科技服务等,促进林权流转良性运作,确保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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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打造全国最大竹凉席生产基地。华安县拥有100多家竹凉席加工企业,是全国最大竹凉席生产基地,竹凉席产业也是华安县促进就业和农民增收的重点项目。金融机构按照“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支持竹凉席龙头企业改进加工技术,扩大市场销售渠道。2012年5月末,全县竹凉席产业贷款余额为3062万元。
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创新。人行华安县支行、县林业局及各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了“华安县林权抵押贷款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制定《关于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进一步密切部门协作。近年来,林业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有效确保了被抵押的林权证不能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和用于办理林木采伐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信贷+保险”的林业融资模式解决了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增强了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为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发展,农村信用社制订了《华安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行华安县支行向上级行提出了《关于开办桉树林、茶园抵押贷款的请示》,经省分行审批同意后开办业务,明确了客户准入、资源选择、额度控制、抵押物监管及风险控制措施。有力推动了林权抵押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5月末,全县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6812万元,贷款余额4828万元,支持了18家林业企业和74户林农发展林业生产。林权抵押贷款已成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信贷产品,走上了良性运转轨道。
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林竹产业信贷服务水平。一是延长贷款期限。根据林竹生长慢、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金融机构对用于林木种植的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以上,尽量使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二是可循环贷款。对竹凉席产业资金需求季节性强的特点,给予办理可循环贷款支持,便于生产加工企业在冬、春季及时组织资金进行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储备,在夏、秋季资金回笼时及时归还贷款,减少利息负担,提高了金融支持林竹产业发展水平。
金融支持林竹产业发展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一)多数林农生产者规模小、效益低,导致林业信贷面较窄。当前华安县小规模林农生产者占多数,对生产投入的资金以小额为主。从调查情况看,50亩以下的占比约为90%,林农山场规模太小,经营成本高企,难以获得好的效益。金融机构信贷对象主要针对个别实力强、信用度好的企业及造林大户,林业信贷面较窄,而对大部分拥有林权、急需资金投入的林农,信贷支持较为不足。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困难,抵押率低。据林业部门反映,目前华安县林业资产评估部门尚未挂牌成立,华安县乃至漳州市都没有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多以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为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不具备权威性,其抵押资产价值难以确定。在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的林权价值评估人员、对评估的真实性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只能在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发放贷款。目前华安县金融机构对以林权证质押的林业贷款一般按评估价50%的抵押率发放。林权抵押率低,贷款金额小,导致公司或个人融资成本和代价高昂,不能满足林业发展资金需求。
(三)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抵押物处置困难。目前县级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尚未形成,林业产权交易服务等软硬件设施建设不完善,特别是林权流转“二级市场”尚不发达,致使林权再次流转受到限制,林权人的预期收益受到损害。林权抵押贷款一旦形成不良,抵押的林权资产处置困难,处置程序复杂,限制因素较多。如金融机构通过拍卖取得林业资产,砍伐变现时又需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砍伐证,林木产品价值实现受到政策的管制,影响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四)森林保险不适应林业产业发展要求,导致抵押物的价值难以保障。一是森林保险保额远远低于成林的实际市场价值及评估价值,抵押物保障程度低。二是保险品种单一,除火险外未设立其它险种,当发生冰冻、虫疫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盗伐时,抵押物价值难以保障,导致林业资产保全难,存在信贷风险。
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林竹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及配套改革,夯实金融支林基础。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等环节的管理,普及“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逾期抵押物的处置工作,对于已抵押的山林,不仅可以给予砍伐指标,并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砍伐,促进信贷资金及时回收。
(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尽快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门机构,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确保评估结果依法有效。同时简化评估程序,减轻评估费用,降低林农贷款成本。
(三)尽快建立林权交易流转市场。引导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创办林木交易市场,从事包括林权、林木交易储备等的交易,在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时进行挂牌交易,主管部门每年给予一定的林权采伐指标,专门用于处置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一旦逾期,抵押的林权就可以进入林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拍卖,使林权证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变现,防范贷款风险。
(四)完善金融配套服务措施,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一是建立银林合作定期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林权改革进程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向,沟通林业融资需求信息,及时磋商解决林权抵押贷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林权贷款抵押率,增强林农办理林权抵押的积极性。三是适当让利缓解林业贷款“融资贵”。针对造林贷款期限长、见效慢的情况,对林业贷款执行较低浮动幅度的贷款利率政策,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规定。四是积极开展林业信贷品种的担保方式和信贷模式创新。以林农需求为导向,总结推广林农以林权抵押直贷、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或担保)和林业企业联保贷款等各类信贷模式,完善“公司+基地+林农”等担保贷款方式,扩大林农小额信贷和林户联保贷款覆盖面,让林农手中的林权证变成“绿色信用卡”,将“死本子”变成“活现钱”,为林农生产创业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五)认真落实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加强部门协调,落实贴息资金,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从政策上引导育林、造林,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地经营效率,从而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
关键词:森林资源;流转;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0006402
1引言
在林业行业,涉及资源市场化配置范畴的主要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统称森林资源的流转。这种流转主要是指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使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在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相对流动;当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固定在某一经济主体时,这一经济主体就取得该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所有权和收益权。
2主要流转形式
2.1活立木转让
活立木转让即对符合采伐要求的商品林进行有偿转让。如国有林场为盘活国有林木资产,将林场部分国有林木进行转让,受让方是一些木材经营大户。这种国有林场的活立木转让事前基本经过林木资产简易评估。在集体林,这种活立木的转让就更加常见,程序也更加简单。一般以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为主,也有私下“判青山”的。
2.2国企合作经营
遂昌县林业开发公司和企业合作经营林业基地。如2002年,遂昌县林业开发公司与遂昌绿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速生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在湖山乡、金竹镇等山场合作建设速生工业原料林基地。此次合作经营采用订单农业的形式,由遂昌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垫付苗木款、造林工资,林业开发公司负责造林、培育和管理工作,原料林建成后按协议优先销售给遂昌绿源木业有限公司。
2.3职工承包经营
在不改变国有森林资源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部分山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向林场职工流转。如牛头山林场为解决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于1999年将翁山、油茶场林区部分经济林承包给30位在职职工经营,收益抵偿工资,职工退休后仍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4林地使用权转让
这种流转形式在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中发生较多。如1995年王村口镇桥西村将80亩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村口林业工作站。
2.5景观森林招商
小规模景观森林流转的事实是存在的,如在一些景观林内或旁边开办山庄,供游人休闲、用餐等。从2006年开始,桂洋林场包装了“神龙谷森林旅游”招商项目,向社会招商,被宁波绿客公司取得旅游经营权,通过努力,于2011年景区被评为国家AAAA级景区。
3存在的问题
3.1流转标的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价格一般以协商为主,随意性大,标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尤其是集体所有的,更是不规范。即使有资产评估,也主要采取目估毛测法进行简单的调查,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估测。至于森林景观流转,价格更是不合理,休闲山庄对景观森林的依赖性很强,但往往在流转价格上没有体现景观森林的价值。
3.2流转收益管理不规范
目前,国有林场的流转收益除小部分用于流转地块的调查规划和造林抚育上,大部分都用于解决职工的工资福利。而集体所有的流转收益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的建设,流转后的林业再生产投入难以保证。
3.3景观森林流转存在“两难”
一是大规模开发有价值的景观森林,存在林地所有者无力开发、有实力开发的又无法介入的困境,如白马山森林公园,林场和森林公园都没有实力开发,曾经也有客商愿意介入开发,又逢金融危机、房地产市场疲软而中断;二是小规模开发,存在景观森林不受益、反受害的问题,一些休闲山庄的投资者,尽管在选点休闲山庄时非常注意掌握景致,但保护景观的意识并不强。
3.4流转引发的山林纠纷不断
尤其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发建设的乡村集体林场,权属较为复杂。现在这些乡村林场都已经进入收益期,即流转的高峰期。在流转过程中,稍有不当,就引发山林纠纷。
4对策
4.1完善政策法规,从根本上规范流转
4.1.1尽快制定完善“阳光流转”办法
目前,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视,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皆在抓紧政策调研,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并抓紧试点操作与验证。当务之急是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抓紧政策完善,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1.2研究制定分类经营实施细则
在分类对待生态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细化对生态林的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公益林的生态效益重要程度的不同,划分不同的管理等级。一方面可以提高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生态公益林的流转。在生态补偿上也应视不同的等级来制定不同的标准,即使景观森林依法不能流转,其所有者也不至于捧着金碗讨饭。
4.1.3调整完善现有商品林采伐利用政策
大的宏观政策全国要统一,但应该南北有别,在南方集体林区,主要是把握依法凭证采伐和采伐后及时更新上。商品林经营要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要赋予利用经营者采伐经营权,让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经营情况和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采伐。林业主管部门则是靠引入利益驱动机制来促进商品林的发展,而不是依靠行政手段来管死现有林木。
4.1.4完善相关支持流转的配套机制
如建立健全林业建设资金保障和抵御经营风险制度。在林地流转以后,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农村人民银行要积极扶持。保险部门也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资产保险规则,加大对森林资产的保险力度。
4.2搭建市场平台,从体系上服务流转
4.2.1搭建资产评估平台
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组建具有社会公证服务性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
4.2.2搭建资产价值核算平台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特性和价值构成,构建以林木、林地、森林环境、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核算体系,制定相关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相关的核算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做到正确反映处在某一时点上森林资源资产运作状态和存量。
4.2.3搭建林业要素交易平台
林业要素交易平台也是林业要素交易中心或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中心。其中心任务是为社会各行业、部门、单位和个人办理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它可以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也可以作为遂昌县招投标中心的一个工作平台,视工作需要和经济实力而定。
4.2.4搭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
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经营、管理、营销等方面的科技与信息服务工作。可以建立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专题网站或在遂昌林业信息网上设立专栏,以此为载体,促进林木、林地流转市场主体的信息交流。
4.3抓紧落实工作,从基础上促进流转
4.3.1加快政策调研
加快调研工作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一些可行的、好操作的措施会进入决策层的视野,为决策层的科学决策打好基础。
4.3.2做好山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遂昌县山林延包工作已经通过省级验收。在此阶段,要加强对历史形成的山林纠纷的调解,切实保障集体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3.3建立流转备案制度
抓紧出台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备案制度,以此促进流转的规范和流转双方自律意识的提高,加强行业管理。
4.3.4加强对已流转资金的监管
对国有林场,要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对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的所有者,要在完善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的同时,加强对流转收益等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参考文献 :
林权抵押贷款的创新做法
出台制度,规范运行。崇义县农村信用社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崇义县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试行)》,将有林权证,山林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列为贷款抵押物,经现场调查及评估登记后,对借款人可以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
现场调查核实,合理确定抵押率。信贷人员与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到现场核实林权证所确定的山场、面积、林种准确无误后,根据不同林种、不同林龄区别确定抵押率。对处于幼林龄阶段的用材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确定在30%以内;对处于中、近熟林龄阶段的用材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确定在50%以内;对成熟、过熟的用材林、竹林,抵押率确定在60%以内。
科学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中、近熟林以上抵押的,可发放2~3年期贷款,并要求贷款户制订分年还款计划;对幼龄林的贷款期限确定为2年以内。利率执行现行同期限、同档次抵押贷款利率。
搭建林权抵押贷款中介服务平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需要林业部门的保驾护航。林权制度改革后,该县林业局于2006年6月成立了林权交易中心,为农村信用社和林权人之间搭建了第三方中介服务平台,做好以下工作:证实并确保林权证标明的山林与申请借款人拥有的合法权属真实一致;林权在抵押贷款期间,确保对该山场不批采伐证,不办理流转变更手续;确需采伐、流转的,必须告知信用社,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方可进行采伐、流转。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抵押物受损风险。一是林农滥砍滥伐山林行为难以杜绝,抵押物价值缩水可能性大。二是贷款抵押物保管防护不力。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基本上由贷款户自行管理,没有专业的农技人员进行维护,尤其是发生灾害后林权抵押物损失严重。三是抵押物未投保,转移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差。由于保险部门没有开办林木自然灾害险种,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均未投保,使受灾林农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按时收回。四是抵押物面临自然灾害风险。2008年1月份的持续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经济林大面积受灾,全县累计受灾总面积196.48万亩。其中抵押毛竹、杉木林受灾面积37083亩,受损面积23935亩,占林权抵押物总面积的72%。据初步统计,该县近30%的林权抵押贷款户难以按时还款,目前已有20%的林农口头提出延期还款申请。
抵押值被高估风险。一是对评估行为缺少法规约束,评估标准不明确,确定评估值的随意性大。二是存在评估技术风险。森林资源评估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技术指标繁杂,评估方法较多。有关规定要求,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但该县林业部门却由不具备评估资质的工作人员兼职办理。
抵押物登记风险。2006年6月前,由于未成立林权交易中心,基层农村信用社仅把抵押人的林权证、林木经营权证收归自己保管,就发放了贷款,这样做无任何法律效力。据统计,这部分贷款共9笔、190万元,分别占林权抵押贷款笔数、余额的12.86%和4.23%。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出具了地方林业局制发的《森林资源抵押登记申请书》和《崇义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资产评估报告》,据统计,这部分贷款共43笔、2930万元,分别占林权抵押贷款笔数、余额的61.43%和65.21%,由于林业部门未核发抵押登记证,其抵押登记不规范,存在着风险。
抵押物变现难风险。林业的特点是周期长,采伐指标计划性强,未到采伐期或没有采伐指标,抵押物的变现就很难实现,因此林木的采伐指标就成了变现的关键。虽然县联社制定了《崇义县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试行)》,但实际上对林业部门没有任何制度约束,风险一旦产生,林木指标的不确定性将给贷款人带来到期不能还款的风险。
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建议
实行林权抵押贷款强制保险制度。引导保险部门开设林木自然灾害险,规定林权抵押贷款涉及林木必须投保林木自然灾害险,以减少自然灾害引发的信贷损失。
完善森林资源评估制度。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故意抬高林木评估价值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防止评估环节出现道德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的创新做法
出台制度,规范运行。崇义县农村信用社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崇义县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试行)》,将有林权证,山林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列为贷款抵押物,经现场调查及评估登记后,对借款人可以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现场调查核实,合理确定抵押率。信贷人员与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到现场核实林权证所确定的山场、面积、林种准确无误后,根据不同林种、不同林龄区别确定抵押率。对处于幼林龄阶段的用材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确定在30%以内;对处于中、近熟林龄阶段的用材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确定在50%以内;对成熟、过熟的用材林、竹林,抵押率确定在60%以内。
科学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中、近熟林以上抵押的,可发放2~3年期贷款,并要求贷款户制订分年还款计划;对幼龄林的贷款期限确定为2年以内。利率执行现行同期限、同档次抵押贷款利率。搭建林权抵押贷款中介服务平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需要林业部门的保驾护航。林权制度改革后,该县林业局于2006年6月成立了林权交易中心,为农村信用社和林权人之间搭建了第三方中介服务平台,做好以下工作:证实并确保林权证标明的山林与申请借款人拥有的合法权属真实一致;林权在抵押贷款期间,确保对该山场不批采伐证,不办理流转变更手续;确需采伐、流转的,必须告知信用社,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方可进行采伐、流转。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抵押物受损风险。一是林农滥砍滥伐山林行为难以杜绝,抵押物价值缩水可能性大。二是贷款抵押物保管防护不力。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基本上由贷款户自行管理,没有专业的农技人员进行维护,尤其是发生灾害后林权抵押物损失严重。三是抵押物未投保,转移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差。由于保险部门没有开办林木自然灾害险种,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均未投保,使受灾林农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按时收回。四是抵押物面临自然灾害风险。2008年1月份的持续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经济林大面积受灾,全县累计受灾总面积196.48万亩。其中抵押毛竹、杉木林受灾面积37083亩,受损面积23935亩,占林权抵押物总面积的72%。据初步统计,该县近30%的林权抵押贷款户难以按时还款,目前已有20%的林农口头提出延期还款申请。
抵押值被高估风险。一是对评估行为缺少法规约束,评估标准不明确,确定评估值的随意性大。二是存在评估技术风险。森林资源评估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技术指标繁杂,评估方法较多。有关规定要求,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但该县林业部门却由不具备评估资质的工作人员兼职办理。抵押物登记风险。2006年6月前,由于未成立林权交易中心,基层农村信用社仅把抵押人的林权证、林木经营权证收归自己保管,就发放了贷款,这样做无任何法律效力。据统计,这部分贷款共9笔、190万元,分别占林权抵押贷款笔数、余额的12.86%和4.23%。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出具了地方林业局制发的《森林资源抵押登记申请书》和《崇义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资产评估报告》,据统计,这部分贷款共43笔、2930万元,分别占林权抵押贷款笔数、余额的61.43%和65.21%,由于林业部门未核发抵押登记证,其抵押登记不规范,存在着风险。抵押物变现难风险。林业的特点是周期长,采伐指标计划性强,未到采伐期或没有采伐指标,抵押物的变现就很难实现,因此林木的采伐指标就成了变现的关键。虽然县联社制定了《崇义县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试行)》,但实际上对林业部门没有任何制度约束,风险一旦产生,林木指标的不确定性将给贷款人带来到期不能还款的风险。
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