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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衍生品;股票指数;股票指数期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股指期货逐渐成为风险管理、交易、投资和促进市场流动性的重要工具,被誉为二十世纪“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股指期货交易对完善股票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健全股票市场价格机制以及为股票投资者提供价格风险规避机制等方面均有积极的作用。200年4月6日,历经四年多的等待与煎熬,我国首批四个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概念
股指期货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我们有必要先行探讨并明确股票指数、股票指数期货的概念。
股票指数tock Index即股票价格指数,是由金融管理机构或者股票市场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市场行情变化的一种供参考的指示数字――即股票市场上某一时刻股票价格的平均数与某一基期价格平均数的比值。股票指数综合反映整个股票市场上各种股票之市场价格的总体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的一种指标,是证券市场的基准,也是市场趋势的表征。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发展,股票指数成为现代金融技术和投资管理实践的基础工具,部分著名的股票价格指数,如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恒生指数等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晴雨表。
股票指数期货tock Index 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指以某个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股票指数期货属于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它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所谓期货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当事人依法在期货交易所以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形式买卖实物商品、金融商品和期货选择权的行为。期货交易当事人双方以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化期货合同为基础,期货合同成为期货交易形式上的交易对象,实质上的交易对象是期货合约中载明的期货商品。与之相一致,股指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设立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款项的协议。
美国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C编制的《派生市场、产品和金融中介的国际管理:共同分析框架和管理规定提要汇总表993)》,不仅把期货、期权交易规定为派生产品交易,还认为“派生物是规定以某此基础手段、投资、货币、产品、指数、权利或服务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派生物本身并不授予或转移基础权益;当基础权益到期或履行时,才产生基础权益、权利的转移。“转移是作为一项单独交易的组成部分而发生的。
988年日本《金融期货交易法》第2条第4项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依循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之基准及方法,于金融期货市场中,为下述交易:a.当事人于将来一定时期内,约定接受通货等及其对价之买卖交易,而于转卖或买回该买卖标的之通货等时,得接受差额以为结算之交易。b当事人约定,就作为金融指标之数值,预先约定之数值下称约定数值,与将来一定时期该金融指标实数值之差,而基此差额计算金钱接受之交易。c.当事人授予他人金融选择权,而他方支付对价之交易。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因此可见,国债期货交易是通过国债期货合约买卖的形式以实现买卖国债的最终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金融期货交易虽然在形式上是金融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选择权的买卖实质上却是金融标的、金融选择权的交易。与之相应,股指期货交易虽然形式上是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实质上是对指数标的的买卖。不难理解,股指期货合约具有双重身份:其一是股指期货交易据以进行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所订立的合同形式;其二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形式上的对象,而事先约定的标的物才是实质上的交易对象。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紧密相联,交易制度也颇为相似。因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不同,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又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都是证券市场交易的组成部分,具体交易技术手法几乎一致。但鉴于股指期货的期货特性,其又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交易标的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是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股票交易是以上市公司股票为交易标的。股票交易目的在于投资,获取收益;股指期货交易目的主要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或投资获利。
2.资金杠杆率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一般为5%―0%左右,投资者只需按合约价值交付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交易,具有杠杆效应。股票交易则为实盘交易,即“一分钱,买一分货,不存在资金杠杆操作。
3.交易风险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可以只交纳很少一部分保证金即参与交易,交易风险被资金杆杠效应无限放大。股票交易的风险以投入的资金为限,交易损失不可能超过投入资金。
4.信用机制不同
由于风险巨大,与股票现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多重信用保证机制,如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多项风险管理制度。
5.交易流动性不同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必须在交易所中进行,期货合约、交割期限标准化;同时,因股指期货交易比股票交易投资额小,可以吸引市场外的游离资金积极入市。从各国股指期货市场实践来看,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
6.结算方式不同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实行每日盈余结算、当日无负债制度,如果账面金额不足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会强制卖出合约。股票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股票后,卖出前账面盈亏无需结算。
二股指期货交易与商品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原理与商品期货交易类似,均是关于某一标的物的未来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但由于交易标的不同,二者的具体交易规则又有所不同。因此,与商品期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基础标的物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属于金融期货合约交易,其标的物为无形的股票价值指数;商品期货交易的基础标的物为相应商品,基础标的物会发生相关仓储费用。
2.交易周期不同
商品期货交易的价格容易受季节影响,具有季节周期性,比如大豆期货,每年的9月收获月时,大豆期货的9月合约价格一般都较低;商品期货的季节周期性是投资者对商品期货的价格走势判断的重要因素。股指期货交易不存在周期性。
3.风险控制不同
相对来说,商品期货市场更容易出现逼仓情况,即如果该期货标的物属于小品种,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强大,其可以通过在现货市场上的囤积居奇操纵期货市场价格。股指期货交易中,因股票指数包括几十种乃至上百种股票,且每只指数股的流通数量都较大,使得投机者很难操纵股票指数;股指期货交易实行现金交割,买卖双方是资金的对抗,不存在交割时货源不足的问题,因而基本可杜绝交割月逼仓现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4.交割方式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交割采用现金结算,因股指期货交易标的物为无形的股票指数,无法进行现实资产交割,实际交易时,只需把股票指数按点数换算成现金进行交易,合约到期时以股票市场的收市指数作为结算标准,操作方式简捷灵活。商品期货交易实行实物交割,一旦买方被迫接货,将会收到大批量现货商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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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学森. 论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独占权. 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第期。
一、制度背景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随着第三次“并购热潮”,现行法律法规已不能全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为了确保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1968年应运而生了英国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和美国的《威廉姆斯法》。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随后出台的新《证券法》,应中国证券市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之需要,更加符合规范市场的要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股票交易行为,收购人和公司股东是股票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收购人应当是公司股票持有人或已持有或依协议将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股东购买所持股票或发出股票收购要约,并向其支付收购价款的投资者。严格的说,股票买卖是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公司收购制度并非排斥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而仅在于规制投资者大规模的股票买卖行为,以稳定股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收购应具备的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要成功的完成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具备客体条件、市场条件和目的条件等。客体条件即为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即由上市公司发行的我国特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市场条件即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完成。目的条件,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
最小报价单位研究的文献综述
关于最优最小报价单位研究文献,从研究方法上分类,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在理论研究中,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类认为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起源于流动性的提供者之间类似Bertrand的价格竞争模型所描述的竞争导致的市场摩擦(Anshuman和Kalay(1998),Bernhardt和Hughson(1996),Kandel和Marx(1996))。第二类研究将最小报价单位等同于协商的观点模型化(Brown,Laux,Schachter,1991,和Cordelia,Foucaultl996)。第三类研究最小报价单位与为委托单流所支付的成本(paymentfororderflow)之间关系(Chordia和Subrahmanyam,1995,Battalio和Holden,1996)。第四类研究认为,尽管较小的报价单位将降低价差,但是同时也降低了深度(因此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原因在于提供流动性的边际利润下降(Seppi,1997和Hams,1994)。
对最小报价单位的实证研究一直是市场微观结构研究中的重要领域。随着日内数据库(intra-daydata)的建立和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的提高,研究人员已可以从事这项工作。而在10年以前,这样的工作几乎不可能进行。
对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的研究是与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对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美国证券交易所等世界主要交易所而展开的。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对纽约证券交易所的$1/8报价单位进行了研究。事实上,所有的研究人员都同意报价单位越小则报价价差(quotedspread)越小的观点。如果价差减小,投资者买卖股票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同样,研究人员也赞同随着买卖价差的减小市场深度可能会下降。这样,如果报价价差缩小但交易量也同时下降,那么市场的流动性如何变化还是不确定的:一般来说,对小额交易的投资者有益;而对大额交易的投资者则未必。Harris(1994)指出,NYSE和AMEX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有显着影响。他分析了最小报价单位变化对相对价差、交易量和市场深度的影响,并且估算了将最小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的效果。研究结果发现对股价低于10的股票,降低最小报价单位将导致相对价差减少36%,交易量增加30%,深度降低15%。由于交易成本与深度成反比关系,很难确定是否一个较小的报价单位能够增强总的市场流动性。Hams的结论得到了接下来的一系列实证研究,例如Harris(1996、1997),Bacidore(1997),Porter和Weaver(1997),Goldstei和Kavajecz(1999),Jones和Lipson(1999)的支持。
1997年7月2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把最小报价单位从1/8调整到1/16,这是有两百多年历史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第一次降低最小报价单位。Goldstein和Kavaiecz(2000)研究了1997年6月2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最小报价单位从1/8减少为1/16后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报价价差平均减少了38%,深度减少了15%。研究还表明价差和委托单簿上的累积深度的同时减少使得流动性的需求者进行小额交易时有利而进行大额交易时不利。
1997年7月2日,纳斯达克改革了它的报价单位,即对股价在10美元以上的股票的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一份关于纳斯达克的研究报告(1997)表明:对于那些成交活跃且股价在10—20美元之间的股票,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17,9%;而股价在20美元以上的股票,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16.2%。深度也分别下降了13.9%和12.4%。
Ahn,Cao和Choe(1996)研究了1992年9月份美国证券交易所股价在1-5美元之间的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时的情况。大部分交易活跃的股票的交易成本下降了18.9%,这样每年可节约640万美元。1995年2月,美国证券交易所把股价在5—10美元的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从$1/8调整到$1/16.Chakravarty和Wood(2000)对2000年8月28日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小十进制报价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选取13只股票(美国证券交易所6只、纽约证券交易所7只),分析它们在最小报价单位采用十进制报价前后市场的变化情况。采用的数据为该组股票在十进制报价之前15天和十进制报价实施后10天的实时交易数据。研究结果表明,在十进制实施后,买卖价差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平均下降了47%,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平均下降了38%。同时,他们也发现地区性的交易所(如辛辛那提、波士顿、芝加哥)的报价频率(quotefrequency)显着上升,平均上升了54%。而对深度而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分别下降大约19%和15%。
Bacidore(1997)研究了多伦多股票交易所1996年4月15日最小报价单位转为十进制报价后对市场质量的影响。他发现,对那些最小报价单位从1/8美元减为5美分的股票,采用十进制后价差减少了,但是流动性却没有受到影响,同时,这些股票的交易量也没有增加。对那些最小报价单位从5美分减少为1美分的股票,采用十进制后对市场质量几乎没有影响。Ricker(1997)对平均节约的交易成本进行了量化,他通过几种方法测量出每股节约1.7美分,总计每年2160万美元。
1994年12月,Niemeyer研究了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一些比较活跃的股票1991年11月3日到1992年1月17日期间交易日的交易数据。研究发现,首先,较高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应着一个较大的买卖价差,因而对市场流动性是有害的。其次,随着最小报价单位的增大,市场深度相应增大,从而市场的总体流动性的影响效果是不确定的。最后,他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较高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应着较低的交易量。该发现类似于Harris(1994)对NYSE的实证研究。Niemeyer的研究还发现,尽管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是委托单驱动型的交易制度,但是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报价驱动型的交易制度相比;最小报价单位在委托单驱动型市场中同样重要。而且最小报价单位的降低总会对小额交易者有利,因为他们会从减小买卖价差中获益。然而,较大的买卖价差的负面影响可以被大额交易者的市场深度增加而抵消。当然,降低最小报价单位显然有利于公司,因为这降低了他们的筹资成本(交易成本降低);也有利于证券交易所,因为交易量会大幅上升。
总之,关于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一直是一个公开争论的问题。一个大的最小报价单位会使买卖价差人为地扩大,由于较大的交易成本,减少了市场参与者交易的意愿,结果减少了市场流动性。减小最小报价单位将有助于增强流动性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这将有利于流动性的需求者。但是,一个较小的报价最小单位会产生较高的协商成本(negotiationcosts),或者对采用限价委托单交易的投资者不能提供足够的价格保护,从而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结果减少了流动性提供者提供流动性的动机。较大的报价最小单位之所以能够减少协商成本是因为它减少了可能的交易价格的范围,投资者为了获得价格优先必须对其价格进行显着的改进。结果,尽管较大的最小报价单位人为地扩大了买卖价差,但同时也减少了协商成本,增加了对限价委托单的保护,从而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
尽管如此,Aitken,Frino和Madhoo(1995)对澳大利亚股票市场的研究却认为增加报价单位会减少市场的流动性,而减少报价单位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总之,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最小报价单位的增加能够减少协商成本,使得即使买卖价差较大但是却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
世界主要交易所最小报价单位情况简介
1.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92年。最初,报价单位是根据股票票面价值的8%定价的。1915年,定价基准从票面价值的百分比调整为美元,即增量为1/8美元。形式上,调整到1/16定价需要修改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第62条,该条规则规定股价在1美元以上的所有股票报价单位采取1/8定价。很多研究人员提倡实行十进制,这些人包括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他们长期以来辩论说,1/8定价显得过于粗糙,阻碍了股票市场的竞争,并人为地导致了买入和卖出之间过大的价差。既然交易成本是买卖价差的函数,那么改革1/8定价就可以改善交易成本过高的现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ltl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在1991年第一次参与了辩论,并在1994年1月的美国资本市场“Market2000”全体人员研讨会上更多地卷入这场辩论。相关人员赞同十进制的倡议,并建议立即把证券市场调整到1/16定价机制,然后在稍后的某个时间采用基于美分的十进制定价机制。这次研讨会从证券交易者协会(SecuntlesTradersAssociation)等组织那里听取到大量批评意见。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十进制并没有正式表态。1996年9月,SEC委员Wallman再次挑起了十进制的辩论,并发表了意义深远的讲话——《技术和我们的市场:十进制的时代已经到来》(Wallman,1996)。在证券业的一次讨论会上,Wallman继续通过论文、会议、新闻报道等行动阐述实施十进制的证据。
在同一时间,与美国相邻的加拿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表明十进制可以很好地运作。1996年4月15日,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摒弃了使用长达144年的1/8股票定价机制,现在的股票交易采用5美分增量。据称,这次变换很成功,大量的研究表明股票交易趋于繁荣。这在很多程度上证实了十进制、缩小价差以及更低的交易成本的好处。
1997年上半年,1/8机制开始削弱。首先是美国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在3月13日批准所有股票采用1/16定价机制。随后,纳斯达克理事会在3月25日批准采用1/16定价机制。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了世界上唯一一个仍然使用1/8定价机制交易的主要股票交易所。
美国国会曾经采取行动试图改变纽约证券交易所。1997年3月13日,议员Oxley和Markey提出“H.R.1053”法案,督促SEC规定没有最小的报价增量限制。4月10日和15日,国会举行了该法案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Ricker以及其他许多学者、交易商和投资者出面作证。来自于不同股票交易所的官员也作证,他们中的许多人赞同更小的报价增量是有益的;某些人支持十进制。纽约证券交易所再一次充当了独自为自己钟爱的1/8机制辩护的角色。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受到来自其他市场的竞争,一些地方性的市场也宣布了向1/16机制转换的计划。
到1997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面临着美国国会两院关于十进制定价机制的未决法案。Oxley的法案在议院财政委员会未通过,下一步是全体商业委员会委员投票。更多的压力来自于SEC、学者、一些交易专家和投资者。这时候,关于定价机制的争吵成了各大报纸的头条新闻。
2000年8月28日,7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6只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开始尝试采用十进制的报价方式。该实验性计划标志着华尔街结束了其采用了超过200年的分数报价的历史。接着又于9月25日增加了数十只此类报价的股票。这些股票中包括大型的、交易活跃的股票,如美国在线,也有知名度较低的股票。试行计划的下一阶段将增加美国家用产品公司等股票。
2000年12月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扩大其十进制报价的试行计划,增加94只股票以十进制进行报价和交易。2001年1月29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的所有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交易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股票不论其股价大小,均采用1美分的最小报价单位。
2.纳斯达克市场
步纽交所的后尘,纳斯达克市场于2001年3月12日开始对15只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2001年3月26日,又增加了199只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2001年4月9日纳斯达克开始对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十进制的报价。
一份早先的研究报告指出,买卖价差的降低不会增加日内的波动性。尽管交易次数下降,但是平均交易的大小增加了。十进制报价的倡导者认为,采用一分的增量将增加竞争,同时也将降低交易成本。至此,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股票交易所,地区性的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全部采用十进制报价。采用十进制报价使得美国的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都采用十进制报价,相互协调一致。
3.主要交易所的最小报价单位比较
在表1中,我们对世界土要交易所的最小报价单位进行了比较,并且考虑了交易所对不同价位股票最小报价单位的细分情况。
关键词:投资者 股价波动 信息协议 归纳博弈
引言与文献综述
股市频繁而剧烈的波动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在很大程度提高了投资风险,使投资者闻风丧胆,失去投资消费信心。因此,“股价异常波动之迷”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研究股价异常波动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股价异常波动之迷”的研究,研究理论依据、方法、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处于争议之中。De Long等(1990)用市场噪声理论研究发现,投资者的正反馈交易增加了资产价格的波动性。Jegadeesh等(2001)认为投资者的“过度自信”会导致“过度交易”,“过度交易”推动了资产价格波动。Leuz(2004)认为投资者因不能从价格中获得有关股票的完整信息,只能从其他人的行为、决策中获得信息,这种行为加剧了股价波动。国内学者有关股价波动的研究,主要关注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波动的影响。赵涛、郑祖玄(2002)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通过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方式提高该股业绩、制造炒作题材改善股票基本面信息,使散户投资者跟风,加剧股价波动。李竞(2008)通过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发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法制不完善,在不担心违规受到惩罚下,机构投资者可能联合坐庄,一起操纵股价,加剧股价波动。王静涛(2006)认为股价是政府、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相互之间博弈的结果,许多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的资金、信息、人才、技术等优势,在股市上大肆炒作,加剧了股价的波动。
回顾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文献可知,从博弈论角度分析投资者对股价波动的影响的文献较少,存在的文献大都用经典博弈论来分析,没有学者运用信息协议下归纳博弈来分析;而且,经典博弈论假定参与人对其所进行的博弈形式拥有充分的认识,是在外生给定的博弈形式下进行博弈,这不符合经济现实中的参与人,主观博弈或归纳博弈更符合假定参与人对博弈形式的客观认识是有限的、主观的,每个参与人在各自的主观博弈模型下学习对手的策略并通过策略互动来学习主观博弈规则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博弈(黄凯南,2010)。此外,经典博弈论虚构了博弈树中的博弈分枝、决策节,而这些在现实经济博弈中是不存在的,信息博弈下的归纳博弈有形的信息碎片和行为代替无形的博弈分枝和决策节,更加科学合理(M. Kaneko and J.J.Kline,2008)。
因此,本文运用信息协议下的归纳博弈理论来初探股价波动的机理,探析投资者对股价波动的影响,更加符合经济现实,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信息协议下归纳博弈的基本分析结构
(一)归纳博弈论的基本假定
1.博弈参与人对客观博弈认识的有限性和主观性。在博弈中,参与人是有限理性的,不可能完全掌握所进行博弈的相关知识,对客观博弈的认识带有主观性;参与人在博弈的时候,最初并不知道他们所进行博弈的博弈规则,对其他博弈参与人的数目、信念、博弈策略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知;参与人通过个人积累的经验、教育以及从其他博弈参与人那里学习客观博弈的知识,并进行归纳推导得出自己关于客观博弈的认知信念(Mamoru Kaneko and J.Jude Kline,2008)。
2.博弈参与人对客观博弈认知信念的不断完善性。归纳博弈论区分了客观环境和参与人对博弈的个人认知观念,参与人被假定为最初博弈时拥有对客观环境的认识很少,不断地重复面对给定的客观环境,通过选择可行的行为来积累经验,从经验中构建对客观环境的认知观念,再通过下一次相同或相似的博弈来完善这种认知观念,以此类推,不断地进行博弈,不断根据以前认知观念的记忆来完善对客观环境的认知(Koji HASEBE and Ryuichiro ISHIKAWA,2011)。
3.博弈参与人对客观博弈认知信念的差异性。在同一个博弈中,每个博弈参与人在个人认知观念的构建过程中,因经验不同,即使面对完全相同的客观环境,也会形成不同的客观环境认知观念;而且,每个参与人用以前形成的并能记住的经验不断修正对客观环境的认知观念,每个参与人的记忆能力不同,以记忆中的经验修正后的认知观念自然不同。因此,博弈参与人对客观博弈认知信念的差异性(Koji HASEBE and Ryuichiro ISHIKAWA,2011)。
4.博弈参与人博弈行为的规律性。参与人在博弈时,倾向于遵从一些有规律的行为方式;在短期内,博弈参与人对客观环境的认知观念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他以之前形成的观念进行博弈,认知观念没变,博弈行为也就不会变;除非当博弈参与人掌握更多新信息或客观博弈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博弈参与人认为改变博弈方式进行博弈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不改变的收益的可能性较大时,才会修正之前的认知观念并进行博弈(Mamoru Kaneko and J.Jude Kline,2008)。
(二)用信息协议表述的归纳博弈
1.信息协议的定义。在经典博弈论中,客观博弈形式是给定的,用博弈树来描述博弈的过程,博弈参与人对博弈树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参与人在决策的任何一步都知道自己所处的决策结在博弈树中的位置,即在博弈树中的哪一个分枝和哪一个决策节,并清楚地记得上一次决策节和下一个决策节是什么。然而,这并不符合现实的决策行为,在动态博弈过程中,这些博弈树的分枝和决策节是不存在的,参与人对自己所进行的博弈处在连续博弈的哪个环节也不清楚,他只是了解博弈的一些信息片段,并以这些信息片段进行决策。为了克服经典博弈论的这个缺陷,归纳博弈论提出信息协议,用有形的信息碎片和行为代替无形的博弈分枝和决策节,进而简化拓展博弈。信息协议由信息碎片、行为和因果关系构成,具体描述如下:信息协议Π=(W,A,),其中,W是信息片段的有限非空集合,A是行为的有限非空集合,是因果关系,为U∞m=0=((W×A)m×W)的一个子集。将W分为决策碎片(Decision Pieces)WD={w∈W:[(w,a)]u,a∈A且u∈W}和末尾碎片(End pieces):WE=W-WD(M.Kaneko and J.J.Kline,2008)。
2.用信息协议描述的归纳博弈。如下所示:
参与人、记忆与行为。具体的操作过程是:将信息协议Π=(W,A,)拓展为Π=((W,A,),π,h),π为参与人函数,h=(h1,...,hn)为支付函数。假定每一个决策信息碎片WD只能由一个参与人接收到,而每一个末尾信息碎片WE,所有参与人都能接收到,参与人在接收到末尾信息碎片后取得支付。m=(m1,...,mn)表示参与人的记忆函数,参与人的行为由其记忆函数描述的记忆决定。参与人在(Π,m)的行为模式σi在是被限定为i的函数,i为对于一些u,有σi∈{a:∈i};mi=mi隐含σi=σi,这意味着参与人的行为模式函数给其分配一个符合信息协议Π=((W,A,),π,h)和记忆函数mi的行为(M.Kaneko and J.J.Kline,2008)。
客观环境和经验域。归纳博弈论认为,记忆函数和记忆的积累域决定了参与人的归纳推导观念,在支持完美记忆函数的同时也考虑一些积累域,用信息协议Πo=((Wo,Ao,o),πo,ho)来描述客观博弈环境。假定参与人通常会遵从特定的行为方式σo =(σo1,...,σon),但是有时也会偶尔偏离这些给定的行为组合,每个参与人在不断重复的客观环境博弈之后,不断通过试误和其他所回忆得起来的记忆来学习客观环境。每个参与人以小的概率进行试误,两个或更多的参与人同时尝试偏离他们行为模式是罕见的事,而且罕见事的记忆可能会在参与人的思维中消失或被遗忘,但是来源于一些经验的其他形式的记忆可能会保留下来成为长期记忆。将参与人的经验域分为积极经验和混合经验(包括积极和消极经验)两部分,积极经验来自参与人自己的尝试,消极经验来自其他参与人的尝试,参与人就是通过自己尝试以及学习其他参与人的尝试来积累经验,并以此形成客观博弈形式的个人认知观念,进而进行博弈(Kaneko M.and J.J.Kline,2008)。
(三)归纳博弈过程与主观博弈均衡
首先,当博弈参与人最初接触到博弈的客观环境Πo=((Wo,Ao,o),πo,ho),通常依据其记忆函数mo =(mo1,...,mon)从特定的行为方式σo=(σo1,...,σon)中选择符合客观环境的一种行为进行博弈,积累记忆内存(TDi,YDi);其次,通过积累的记忆内存归纳推导个人观念Πi =((Wi,Ai,i),πi,hi);再次,用形成的个人观念进行决策,选择主观策略σi;最后,用决策制定过程积累的经验修正客观环境Πo=((Wo,Ao,o),πo,ho)并形成新客观环境 ΠoN=((WoN,AoN,oN),πoN,hoN),并以此为基础再进行新一轮的博弈,如此反复,不断通过重复的博弈,不断修正自己的个人观念。依此类推,每个参与人在每次博弈中都按以上步骤进行博弈,当所有参与人都以个人观念进行决策且其选择的博弈策略是最大化效用的,此时便达到主观博弈均衡。当客观环境Πo =((Wo,Ao,o),πo,ho)发生重大变化或观察到其他博弈参与人选择某种行为获得更多收益时,更可能改变个人观念Πi =((Wi,Ai,i),πi,hi),完全尝试新的行为σN=(σN1,...,σNn),通过博弈积累记忆内存(TDi,YDi),归纳推导形成新的个人观念∏Ni=((WNi,ANi,Ni),πNi,hNi),导致新主观博弈均衡的产生(Kaneko M.and J.J.Kline,2008)。
投资者对个股股价波动影响的归纳博弈分析
(一)投资者买卖股票的交易—信息协议下的归纳博弈
1.股票交易方—归纳博弈参与人。股票市场中的参与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证券机构、交易所和政府监管机构;其中,投资者是股票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李竞,2008)。公司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发行后,虽然证券机构、交易所和政府监管机制对股票的交易有一定影响,但是,股票的价格及波动主要由二级市场中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决定。因此,股票买卖博弈的参与人是股票的交易方。交易方在买卖股票时,对其交易的股票的业绩、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对其他交易方类型、交易策略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主观的,不可能完全掌握这些所有真实信息,只能用以前通过经验积累形成的个人认知观念去认知股票买卖交易,通过不断的交易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对股票交易的个人认知观念。在不断的股票买卖交易过中,每个交易方经验不一样,对交易的个人认知观念也就不一样,这就导致了股票交易各方个人认知观念的差异性。此外,在短期内,股票交易方对股票交易的个人认知观念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依此选择的交易策略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除非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其不得不改变个人认知观念,不然会遭受更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他是不会改变投资策略的。综上分析,股票交易方满足了归纳博弈参与人的基本假定,可以用归纳博弈对股票交易进行深入分析。
2.股票交易中信息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买卖股票成功与否,通常不在于一次交易的成败,而在于在较长时期的多次不断交易,这种多次交易可以用动态博弈来表述。然而,在每一次交易过程中,每一个交易者只知道自己交易在自己交易计划的哪一步,只掌握了有关整个动态博弈的某些信息片段,并不知道自己处在整个动态博弈的哪个位置,也不知道其他交易者处在哪个位置,就不存在博弈树中的决策分枝和决策节,也就不能用经典博弈论中的博弈树来分析,用信息协议来描述更加合理。
3.股票交易—信息协议下归纳博弈。投资者在进行每一次股票买卖时,并不完全了解他所交易的对象—公司股票,并不清楚公司业绩、经营管理能力等基本面的真实信息,也不知道有多少投资者会进行交易,也不清楚每个投资者的类型及其投资策略,对这些信息,由于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投资者只掌握有关信息的某些片段;而且,当股票投资者刚从事股票投资时,缺乏投资经验,只能通过观察其他投资者交易股票的行为和有关股票投资的理论知识,凭借自己的记忆归纳推导形成股票投资的个人认知观念。
首先,最初面临股票市场,即股票投资的客观环境Πo =((Wo,Ao,o),πo,ho),通常会在其个人认知观念中认定的投资组合σo=(σo1 ,...,σon )中选择一种符合客观环境的方式进行投资,积累记忆内存(TDi,YDi);其次,通过积累的记忆内存归纳推导个人认知观念Πi =((Wi,Ai,i),πi,hi);再次,用形成的个人观念进行决策,选择投资策略σi;最后,用决策制定过程积累的经验修正客观环境Πo =((Wo,Ao,o),πo,ho)并形成新客观环境∏N0=((WN0,AN0,N0),πN0,hN0),并以此为基础再进行新一轮的博弈,如此反复,不断通过重复的博弈,不断修正自己的个人观念。依此类推,每个投资者进行每次股票交易都按以上步骤进行博弈,当投资者都以个人观念进行决策且其选择的博弈策略个人主观认为是最大化个人效用的,此时便达到主观博弈均衡。当股票市场Πo=((Wo,Ao,o),πo,ho)发生重大变化或观察到其他博弈参与人选择某种行为获得更多收益时,股票投资者更可能改变个人观念Πi=((Wi,Ai,i),πi,hi),完全尝试新的行为σN=(σN1,...,σNn),通过博弈积累记忆内存(TDi,YDi),归纳推导形成新的个人观念∏Ni=((WNi,ANi,Ni),πNi,hNi),导致新主观博弈均衡的产生。因此,可以认为,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即进行信息协议下的归纳博弈。
(二)股价形成、波动机理
在股票市场中,每一次个股股票的交易,并不是所有的股票持有者都会出售股票,只有投资者对个股的个人认知观念发生了变化,认为继续持有该股票不会获得更多的收益或受到更多的损失时才会选择交易股票,也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会认为该只股票值得购买持有,因此某只股票某次价格的形成是该只股票的该次交易方进行信息协议下归纳博弈的结果;当有新的投资者愿意购买该只股票或该只股票的部分持有者改变个人认知愿意增持更多股份,同时其他股票持有者改变个人认知观念愿意减持或抛售所持股份,就会进行新的交易,再次进行归纳博弈,形成新博弈均衡价格、新的股价,如此不断交易,不断进行归纳博弈,旧的均衡价格不断破裂,新的均衡价格不断形成,也就导致了股价波动。此外,投资者买卖股票成功与否,通常不在于一次交易的成败,而在于较长时期的连续多次不断交易的结果,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股票交易是动态连续的。因此,个股股价是股票交易方进行信息协议下动态归纳博弈形成的均衡价格,个股股价波动是信息协议下动态归纳博弈均衡更替的结果。
(三)股价波动的原因分析
1.投资者个人认知观念的变化是股价波动的内在驱动因素。在公司未发行新股前,股票发行后其供给量就由股票的持有者决定,如果个股持有者的个人认知观念没有发生变化,仍然看好所持有的股票,是不愿意交易所持股票的,同时,股票市场上没有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对该股的认知观念也没有发生变化,也仍不看好该只股票,仍不愿意购买该股票,也就没有人愿意交易该只股票,就不会进行交易。除非,股票持有者个人认知观念发生变化,部分持有者愿意增仓,部分持有者愿意减仓、清仓;或股票持有者都愿意减仓、清仓,市场上的其他未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个人认知观念发生变化,愿意购买;只有出现这两种情况时,个股股票的交易才会进行,否则就不会有交易,个股股价就维持上一次交易价格。因此,投资者个人认知观念的变化是个股股价波动的内存驱动因素,是决定性因素。
2.股票市场环境的变化是股价波动的外在驱动因素。股票市场环境,会影响投资者个人认知观念的形成,通过使投资者个人认知观念的变化而导致股票交易方进行新的一次博弈,形成新的博弈均衡价格,从而影响股价波动。但是,股票市场环境变化对股价波动不起决定性作用,他只能通过改变投资者个人认知观念来影响股价波动,即使股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对股票认知观念没有发生变化,股价也不会发生波动,它会保持上一次的博弈均衡价格。只有当股票市场环境发生的变化足以使投资者改变其个人认知观念,股票价格才会发生波动。所以股票市场环境的变化是股价波动的外在驱动因素,不是决定性因素。
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投资者角度运用信息协议下的归纳博弈理论来初探股价波动的机理,分析投资者对股价波动的影响,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投资者进行的股票交易实质上就是信息协议下的归纳博弈。第二,股价是股票交易方进行信息协议下动态归纳博弈形成的均衡价格,股价波动是信息协议下动态归纳博弈均衡更替的结果。第三,投资者个人认知观念的变化是股价波动的内存驱动因素、决定性因素。第四,股票市场环境的变化是股价波动的外在驱动因素、非决定性因素。
本文的结论对稳定股价波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一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减小投资者因所掌握的个股信息的变动而不断改变个股的个人认知观念。二是遏制投机的投资者,培育价值投资理念,稳定投资者的个人认知观念。三是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创造稳定的、健康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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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喊价交易到电子交易,证券市场在经历了深刻的技术变革后,其交易的速度与效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与加强。而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闪电指令” (flash orders)交易可以说目前最新颖、最时尚的一种交易工具。这一比人类眨眼速度还要快1000倍的交易手段在过去三年中受到了美国许多交易所的狂热追捧和大型投资机构的尽情追逐,不过,由于存在着诸多的市场诟病,其应用前景和未来命运正面临着生死之考。
“闪电指令”与其他
一般而言,在电子交易技术的环境下,普通投资者通过网络从一笔交易下单到完成可能最快需要10-15秒;如果打电话给营业员或交易员,从接单到完成交易大约需要20秒,在此期间股票价格可能已经跳动一两格了。但是,如果现在有一种交易工具使你的交易速度比别人快,而且你的交易量不小,券商还肯给你折让部分手续费,那么投资者就可能通过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既买进又卖出来赚钱。这种交易工具就是目前华尔街热议的 “闪电指令”交易。
所谓“闪电指令”交易,就是某些券商可以利用高速计算机在交易公开之前获取和发出买卖股票的指令,由于其要比一般投资者早0.03秒获得市场交易的信息,因此券商可以向支付了一定费用的大型投资机构提供更优的买卖价格,相应地,他们是不会在同一时间将客户的买卖指令发送到公共交易平台上的,而是“扣压”最长0.03秒的时间。
股票市场中的“闪电指令”交易大约于3年前由美国证券交易商Direct Edge开创,而为了争夺客户市场,BATS和纳斯达克OMX等后来也采用了flash orders。资料表明,目前这种指令应用于大约2%的美国证券交易。其实,先于证券市场的“闪电指令”交易,美国证监会(SEC)早在2004年就批准了波士顿期权交易所采用了闪电交易,因此,证券市场的“闪电指令”只不过是复制了期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而已。
“闪电指令”交易之所以引起这交易商和投资机构的关注,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高频交易” (High-frequency Trade,简称HFT)的迅速发展。所谓“高频交易”是指大型投资机构利用自己的高速计算机,在极短的时间内判断出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先于市场的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而且这种交易的特点是大量不停地买卖。按照纽约泛欧交易所的估算,该交易所每天有46%的成交量使用的是高频交易策略,而美国股市上“高频交易”占了日交易量的一半以上。某种意义而言,闪电指令被专家们认为进一步强化了高频交易的信息优势,甚至可以说闪电交易是高频交易的一部分。
与“闪电指令”交易相关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暗池”(darkpool),所谓“暗池”是指那些不显示公开股票报价的电子交易场所。一般而言,暗池应用于交易大宗股票(根据SEC第600条规定,最低1万股或20万美元的交易才称为大宗股票交易),而且只在成交后才会公示价格。“暗池”于5年多前兴起于美国,最近两年在欧洲也得到了发展。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在常规市场上执行大额交易指令变得越来越困难――电子交易把交易指令分成了更小规模的指令,导致大额交易指令能够轻易被竞争的交易员看到,而“暗池”交易则可以防止这种现象。不过,相当多的资料已经显示,一些高频交易员也已开始使用“暗池”,而且在“暗池”中也自然可以使用“闪电指令”交易。
现实中的是与非
自金融危机之后,热衷于在金融领域不断创新的华尔街似乎在反省中进行着自我否定和纠正。因此,对于仅仅在市面上才应用了3年的“闪电指令”交易,华尔街也发出了强烈的质疑,不过,与反对派立场鲜明相反,支持与看好“闪电指令”交易的市场人士也不在少数。
从纯技术的角度审视,电子交易代替喊价交易无疑是交易手段的一个重大进步,而在股票市场上,行业参与者运用新技术和新的交易工具进行创新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某种意义而言,“闪电指令”交易可以看作是电子交易技术的的又一个显著进步,或者说电子交易技术本身良性的扩展,其结果必然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而有利于整个股票市场的发展。基于此,纯技术派认为,对于“闪电指令”交易不能进行简单地批判,而应该支持其发展。
从市场交易的角度分析,不少人士指出,“闪电指令”交易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活跃程度,如以高频交易为例,过去三年,HFT推动美国股票交易所成交量增加了150%以上,相反,根据咨询公司Aite Group的数据显示,美国的平均交易规模已从10年前的逾1000股下降到目前的250股,而通过“闪电指令”交易可以提高或者恢复市场交易的规模化程度。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支持者认为,由于“闪电指令”交易通过系统下单完成只需要几毫秒就能传递到一组交易员,由此产生的好处包括更低的买卖价差、更低的交易成本、以及更多的选择,实际上降低了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丰富了市场的多样化安排。
然而,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闪电指令”交易也出现了许多值得诟病甚至为市场规则所不允的环节和方面――
首先,“闪电指令”交易影响了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参与“闪电指令”的大型投资机构是在一般投资人并不知情的情况运用高速计算机向交易员下单,而券商也是在背对着普通投资者获取指令并完成交易任务的,自然,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都不能及时公开,尤其是在“暗池”之中进行的闪电交易,其透明度就更加式微了。
其次,“闪电指令”交易有违市场的公平原则。在“闪电指令”交易中,由于交易信息是在0.03秒之后才向公共信息平台公开,大型投行就可以率先获得更好的价格,低价的卖盘以及高价的买盘都将由他们的买单或卖单成交,长期而言,累积的回报则非常可观。另外,闪电交易需要高速计算机作支持,而在一般投资者和交易商没有相应硬件支撑的情况下,其即便可以提前进入证券买卖集合中,但也无法快速地获取信息。不仅如此,为了增大交易量,美国很多交易所都提供了很多优惠条件吸引高频交易商入驻,而交易所会对那些主动报价的交易商支付业务回扣,并向被动接受报价的一方收取费用。而闪电交易的存在,往往能让交易商成为主动报价方,从而获得交易所支付的回扣。正是如此,2008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克鲁格曼指出,闪电交易是一种违背交易所公平原则的交易方式,这样的方式使得其它投资人的报酬率明显下降。
再次,“闪电指令”交易制造了券商与交易所之间的不平等的竞争。许多人认为,“闪电指令”已经将美国证券交易机构分割为两部分:以Direct Edge为代表的券商凭借高频交易获取了更多的客户,而以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传统交易市场则遭遇到了客户的流失。事实也正是如此,自从三年前实施“闪电指令”交易后,Direct Edge在美国日平均股票交易量中所占的份额已从1%攀升至12%,而金融服务研究公司Tabb Group的数据显示,去年高频交易为相关交易所创造了210亿美元的利润。
最后,“闪电指令”交易有可能加剧市场动荡。由于参与闪电交易多为机构投资者,而且多是大额交易,加之频繁的买盘与沽盘,必然令市场处于剧烈的起伏之中,从而可能扭曲市场的正常运行。
未来的存与废
尽管“闪电指令”交易存在着不少的合理化因素,但它毕竟是少数人能玩的游戏,而且许多软肋为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所不容,因此,目前在美国对其的反对声音超过支持声音。
三股力量正成为“闪电交易”的打压者。一是美国国会部分议员。来自纽约州的联邦参议员舒默一直在督促SEC调查并禁止“闪电交易”,他甚至称若SEC不行动他就直接撰写法案禁止该规则。二是SEC。目前,美国不少投资者公开指责美国证交会两年多年一直对闪电交易所持的放纵与懒散态度,同时,迫于舒默的压力,SEC主席玛丽・夏皮罗日前称,美国证交会正在草拟提议,旨在令交易员无法发送闪电指令。三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机构,由于在竞争中利益受损失,特别希望SEC禁止闪电交易规则。
值得注意地是,美国证交会已经就与闪电交易有关的“暗池”展开调查,并正在考虑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同时,SEC日前明示准备对期权交易所内的闪电指令做法进行调查。无独有偶,欧盟即将对2007年底实行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该法规让Chi-X欧洲(Chi-X全球与Chi-X欧洲均为日本金融服务集团野村证券子公司极讯所有的另类股票交易平台)等新交易设施得以发展,刺激了“暗池”的发展,并触发了与老牌交易所的竞争。
也许是屈服于强大的“围攻”力量,目前使用“闪电指令”交易的三家美国证券交易所中,BATS和纳斯达克OMX已于日前正式宣布将自今年9月1日起主动停止这项操作,而率先推出闪电交易、并因此扩大了在证券交易方面市场份额的Direct Edge交易所则未表明任何态度。
当然,美国监管机构对于闪电交易所采取的打压态度也引起了许多市场人士的不满和质疑。第一,不少人指出,“闪电指令”交易在美国证券市场中所占的交易量非常小,如6月份的“闪电交易”量只全美股票交易的2.4%,如此小的规模并不会对市市场形成明显的影响;第二,禁止闪电交易很可能阻碍许多由科技推动、促成市场买卖差价缩小而流动性增加的交易程序,其对市场的负面效应不能不察;第三,随着更多竞争者的加入,类似闪电交易的新兴交易模式的利润空间也越来越小,而且随着股市不再像去年那样剧烈波动,闪电指令和高频交易的优势也不再那么明显,其对传统交易所的冲击也逐渐式微。
引言
我国证券法和有关法规规则对证券交易、指定、交易申报、清算交收、损失赔偿等,已有明确的规定。文中证券公司已经向证监机关承诺赔偿股民损失,而有关法院却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证券公司过错,岂能股民买单?违法者得利,守法者损失,社会诚信何在?
一、证券公司清算数据出错拖延三天不处理
2007年5月30日,GT证券公司内部交易系统出现批量清算数据错误,导致包括股民王某在内的一批股民当日的股票交易清算交收失败。2007年5月30日王某的账户资金余额为231万余元,通过GT证券公司当日成功买入振华港机7.4万股、民生银行6.5万股及浙大网新1万股,用去资金人民币230万余元。次日,建设银行某支行告知GT证券公司因发送的清算数据有误致5月30日清算未成功,该证券公司在核实后当日向建设银行某支行补发了更正后的清算数据。建设银行某支行依据该补发数据对5月30日的交易进行了补充清算,但包括王某在内的部分客户因其账户情况不符合清算条件,致使该部分客户的账户补充清算未能成功。5月31日,王某卖出振华港机9.61万股及民生银行6.5万股,共计金额人民币178万余元,该款项通过当日清算于6月1日早上转入王某的账户,当时其账户资金余额为409万余元。
2007年6月1日,股民王某卖出振华港机及民生银行股票若干,之后买入部分上港集团、深天马股票。通过当日清算,6月2日王某账户资金余额为26万余元。GT证券公司于6月2日对王某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6月4日,王某发现自己的股票账户中,除合法买入一笔2.8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之外,又多出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当即通知GT证券公司进行处理。后来,由于GT证券公司只承诺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但客户要求该证券公司造成客户资金损失部分全部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6月7日,GT证券公司发函通知王某在其公司的资金账户已经透支人民币230万余元,我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卖出账户内部分证券;2.将相当于透支额度的资金划出您的账户;3.在采取前述两种措施后,仍无法补足透支金额的,我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在该通知函中,已经不难看出:第一,GT证券公司存在违反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的违法行为;第二,GT证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及以后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卖出该违规申报透支的股票,或者在其控制的王某的账户中划出相应的资金;第三,GT证券公司为牟取佣金收入违法侵权,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对付股民。当日,GT证券公司同样通知了申报数据错误的一批股民。
上述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属于GT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行为造成的,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股民王某所有,王某遵守诚信,无权自行处理,只能由造成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证券公司处理。证券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业绩,从中非法牟取了包括王某在内的一批股民大量的佣金收入,对此后果拖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只能由造成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证券公司承担。
二、证券公司向上海证监局承认赔偿客户损失
前述情况表明,GT证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知道其电脑操作系统清算交收失败,当日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银行继续冻结相应的保证金。而GT证券公司在5月31日应当收回230万余元保证金却不收回,进而对5月31日王某卖出股票款178万余元也不进行扣减,反在6月1日再划转到王某的银行账户。GT证券公司的不作为和反作为,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规则规定的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的嫌疑。
中国证监会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证券营业部出现的技术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避免由此引发的;对于因技术风险导致营业部不能正常经营的重大事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妥善处理事故的同时向客户通报有关情况。《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网上委托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在技术和管理上要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网上委托系统应包含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异常突发事件,其法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应当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及时向客户通报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依照证券交易规则,证券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受理委托程序:1.验证 ;2.审单 ,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3.验资,核对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或实际资金余额是否相适应。证券商在接到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委托单后,如果证券商没有按证券交易规则行事,直接向交易场内申报,造成透支的,证券商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证券商在证券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负有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正常工作的义务,证券公司未认真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GT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与股民王某签订的《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第六条“有关证券交易、清算、交割及代收印花税、手续费等事项,遵守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GT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造成的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不是股民合法所有的股票,股民不能擅自处理,股民的部分资金被混入了违规申报的股票,股民的账户已经无法正常使用,在该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股票未处理之前,股民合法购入的2.8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也无法动用。股民王某多次要求GT证券公司处理未果,无奈之下,遵纪守法的股民王某于2008年11月6日向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查处G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违法违规造成客户王某证券和资金账户重大资产损失的报告》,等待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为此,GT证券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写给上海证监局的《关于原银证通客户王某投诉情况的说明》中,该证券公司已经明确陈述称:“事发之后,分公司立即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要求客户卖出股票还清透支款,公司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但客户要求按40万股的损失赔偿,不予认可我司的赔偿方案。”直接证明GT证券公司承认其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依法赔偿。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2008年12月18日沪证监办访复字【2008】108号告知书,告知王某:“你所提出的关于要求GT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不能让证券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害让客户买单
在股民还没有提起民事诉讼之前,GT证券公司却先行以“垫付”和“返还不当得利230万余元人民币”名义股民王某,股民王某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该证券公司赔偿损失。原判决将GT证券公司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导致的损害后果,判决股民王某买单,与法律规则和合同约定相悖。
原判决认定GT证券公司为王某垫付资金230万余元,而2007年5月30日购买股票当天,王某的账户资金余额有231万余元,不存在透支事实;本案纠纷发生之前双方无透支协议及透支行为,法律不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垫付资金购买股票,原判决的垫付资金认定,违背事实和证券交易法律规则的规定。
原判决已经查明:“2007年5月30日,因GT证券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有误致使当日清算未成功。次日,根据GT证券公司发送的更正后的清算数据银行进行了补充清算,包括王某在内的一批客户,因其账户异常致使补充清算未能完成。”证明GT证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当天,已经清楚该公司发送的大批清算数据有误致使当日清算未成功,次日,即5月31日上午就应当通知银行将冻结该批客户的保证金转入该公司的账户,不应当为多获取交易佣金而违背职责,该证券公司的过错十分明显, 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既然GT 证券公司连续三天都明知自己的清算数据错误,就应当及时将已经冻结客户的保证金收回到该公司账户,原判决对该证券公司违背职责的过错责任不进行认定和判决,违背了证券交易法律规则的规定以及该公司与股民王某等一批客户签订的《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
根据证券交易规则,2007年5月30日王某购买股票被冻结的保证金230万余元在未完成清算交收之前,不能解冻再次交易,这是股票交易的基本程序。GT证券公司连续三天不把其清算数据错误的后果及时处理好,原判决将GT证券公司连续三天违背职责和违规申报的过错行为导致的错误,认定为王某的自主交易行为,不符合事实。GT证券公司只有把已经冻结的保证金230万余元解冻,才能再次进行申报交易,因此,违规解冻和违规申报并导致6月1日的股票数据混乱的错误,责任完全在该证券公司。
GT证券公司的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的事实,证据清楚,其交易系统后全是该证券公司直接控制和操作,客户的所有买卖交易行为完全由该证券公司,原判决缺乏该证券公司连续三天对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的后果进行尽职的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王某构成不当得利,缺乏证据证明,定性错误。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产生的直接后果是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2007年6月4日王某发现后立即电话通知该证券公司进行处理,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一直在该证券公司的控制范围,王某并没有合法取得该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的所有权,不存在王某不当得利的事实。原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证券委托合同关系,已经否定了一审不当得利的认定。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产生的损害后果,属于该证券公司违反证券交易规则和委托合同的行为所引起的,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规定。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以及2007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连续三天未尽职责的违规申报过错给客户王某造成的损失,过错责任在该证券公司,而不在王某。
发生争议的标的,是GT证券公司的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连续三天未尽职责及其违规申报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客户王某的部分资金被混入该证券公司违规申报的错误股票中不能处理及其证券和资金账户不能进行正常交易的财产损失数额。在证据中,GT证券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写给上海证监局的《关于原银证通客户王某投诉情况的说明》,该证券公司已经书面承认:“事发之后,分公司立即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要求客户卖出股票还清透支款,公司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但客户要求按40万股的损失赔偿,不予认可我司的赔偿方案。”直接证明争议标的是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错误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原判决认定不当得利现金230万余元,在各方发现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错误时,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不存在不当得利现金标的物证据。相反,GT证券公司提交上海证监局的书面报告文件证据,直接证明该证券公司同意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只是对其造成客户资金等部分损失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因此,诉讼标的客观上只存在原审反诉请求的赔偿损失依据,而客户所有的股票和GT证券公司的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形成的股票都在该证券公司的系统控制下,客户王某没有主张该证券公司的错误股票归王某所有,客户王某没有取得不当利益,不存在原判决返还不当得利的现金标的物,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此外,原判决认定案件为股票交易纠纷,亦缺乏证据证明,定性错误。股票交易纠纷,是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范围,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适用于证券所有人将已经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股票交易纠纷适用于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易股票而产生纠纷的案件。本案事实,属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即适用于证券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而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发生纠纷的案件,并非股票交易纠纷案件。
上述情形,原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判决,原二审判决已经否定了一审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认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判决无关联。因此,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在实体上,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不能有法不依、无法乱依。
在中国司法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原一审民事判决书上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严重违法情形,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程序。原一审判决对GT证券公司称银行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银行称该证券公司发送的大批清算数据有误的利害关系人建设银行某支行,不依法追加,亦违反法定程序。原判决在原、被告之间明显存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而不存在不当得利事实,不存在与股票出卖人一方的股票交易纠纷事实的情况下,审理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和股票交易纠纷,不审理已经存在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原二审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项,不进行审理和改判,违反法定程序;对已经否定的原一审判决不当得利的错误认定,以及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错误和不依法审理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错误,不进行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违反法定程序。
上述情形不难看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十分明显。
据媒体报道,国家有关审计部门于4月16日和17日,对国开行和工行相关领导进行了约谈。因为在短短一个月内,接连有五起债市老鼠仓被曝光,牵出五家知名的金融机构,由此债券市场的监管漏洞引来各方的关注。
据悉,此次调查由审计署发起,公安部、证监会等部委也介入了调查,范围囊括银行、券商、基金,甚至还涉及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主要针对“场外协议式回购”(俗称“代持”),一种带有杠杆风险、帮助机构掩藏利润或亏损的交易模式。
这场震惊中国金融界的债市风波,使我不禁想起,其实古今中外,资本市场从诞生的第一天起便充满了争议,资本逐利的本质背后,所展现的实际上是人性贪婪的弱点。比如美国著名的《梧桐树协议》,就是由1792年北美股市大恐慌所致,其始作俑者是个名叫威廉・杜尔的人。他利用财政部助理的职权之便,用“别人口袋里的钱”进行股市投机,导致股市大崩溃。
一个杜尔的破产就摧毁了整个市场,什么原因呢?纽约的股票经纪人后来意识到,这与无序的场外交易有关。杜尔那个年代,美国没有股票交易所,也没有所谓的“证券从业资格认证”,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成为股票经纪人。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
首先,股票价格谁说了算?没有交易所,没有报价牌,股票价格完全由买卖双方相互商定,这是场外交易的特色。但“讨价还价”也总得有个参考价吧。于是,普通股票交易者往往会参考“权威”。比如,杜尔买这支股票出这个价,人们便会在这一价位上谈交易。在场外交易中,“主力”起到了价格标杆的作用。当然,这也为其操纵股票价格大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谁能保证经纪人的信用?通常来说,股票经纪人发挥着两个作用。一是作为交易“中介”,找到股票的买家和卖家并撮合成交;二是提供市场信息。最重要的是市价,买卖双方需要知道一个“价格区间”。
由于经纪人同时扮演着“中介”和“看盘”的双重角色,为了撮合成交,他们存在着提供虚假消息的动机。当时美国股市并未建立一套约束股票经纪人的信用机制,导致“黄牛”泛滥,骗完了上家又骗下家。这些人本来就没什么声誉,当然也不在乎名声受损。
杜尔投机所引发的金融混乱,使得美国股市的发展一度陷入停滞,民众谈股色变。市场急需一套能够挽回人们信心的股市交易规则。1792年5月17日,24位股票经纪人在华尔街68号的一棵梧桐树下,签署了著名的《梧桐树协议》。
协议约定:所有股票交易都在他们24个人之间进行,且股票交易佣金不得低于0.25%。24位经纪人全都具有良好的信誉,而且报价都放在场内统一进行,再也没人能够在价格上欺骗散户。
最初的场内交易,位于华尔街和沃特街交界的唐提咖啡屋,这正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1817年3月8日,交易者联盟在《梧桐树协议》的基础之上草拟了《纽约证券和交易管理处条例》。1863年,纽约证券和交易管理处正式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今天,这里已经发展成为全世界最重要的股票交易中心。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知道股票是怎么交易的:账户有了,现在要研究下怎么交易的问题了,股票这个东西呢,和一般的东西不一样,你不能今天买来,马上就卖掉,必须要等到明天才可以。
安排好合适的资金:有了买卖的账户,也知道了交易的规则,下面就是准备钱了,当然先存进去,别急着交易,先研究研究,不要盲目的就去买卖了哦,一定要谨慎。
分配时间看盘:好了,接下来就是研究股票这个东西了,为什么价格会涨上去,是因为买的人多,什么时候应该卖,你需要有看股票的时间,这很重要。
学习股票的指标:除了看分时图之外,我们还要研究很多的指标,新手朋友们都要留意哦,比如K线,又比如非常适合新手学习的MACD和KDJ,结合起来一起参考。
把握好交易的心态:研究了那么久,终于找到一个合适的机会了,这个股票的公司也非常好,甚至产品也是自己熟悉的,觉得很有希望,那么就耐心等待机会,不要一个风吹草动就吓得不行哦。
让私人股票流动起来
在2月16日的一条国外媒体报道的消息中称,于私人股票交易市场SharePost日前举行的一轮股票拍卖中,Facebook的潜在估值跌幅接近5%,但仍有980亿美元左右的估值。Facebook大家很熟悉,那么SharePost到底是何方神圣?
在创业型公司中,不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总会听到这样两个词汇――股票、期权。这是因为刚创业的公司不能提供很高的工资与奖金,就希望用股票和期权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只是并非所有的公司都有机会能够通过上市实现财富梦想,那么这些创业型公司的股票、期权如何能够转化为现金、融资?sharePost就希望可以帮助这些公司,借助网络平台,为企业搭建私下的、未上市的股票交易平台。
布洛格创立的SharesPost上线于2009年6月,其宗旨是:让私人股票流动起来,通过创建一个临时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让企业、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个人等都有机会通过SharesPost进行公开的股权交易。目前,在他的网站上已聚集了88000名天使投资和机构投资人,涉及的资本高达10亿美元,其间买卖频繁的全是最炙手可热的股票,比如Facebook、Yelp等等。
2008年,Facebook的首位广告销售主管文森・汤普森曾向纽约投资银行的朋友提出能否将自己手中持有的Facebook股份进行对外出售,那时人们都认为这是个天大的玩笑。但仅仅一年之后,布洛格的SharesPost就将此变为了现实。“SharesPosI就是pre-ipo(上市前的上市)”,《纽约时报》如此评价道。
从汽车销售到股权销售
“SharesPost”的点子不光属于布洛格,他还有一个创业伙伴斯科特。“严格来说,布洛格既是企业家、又是风险投资家,还是一个创意孵化器的发起人。”斯科特如此评价他的伙伴。
布洛格与斯科特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校友。1993年,斯科特大学毕业之后开始了创业。他酷爱汽车,此后创业的十几个公司无一不围绕着“汽车”。5年之后,布洛格和斯科特相遇了,两人一起创立了一个网站叫zag.省略是一个在线购车网站,布洛格和斯科特在网站上创立了两大平台,一个技术平台,通过专家和发烧友把全美各种车型全部罗列出来;一个销售平台则囊括了1500个经销商。zag.省略改变了传统的汽车销售模式,很快就在全美风靡。
在网站的运营步入正轨后,天生爱冒险的两人很快又开始寻觅新的点子,于是SharesPost就这样诞生了。
斯科特有着丰富的创业经验和傲人的成绩,他帮助近29家初创企业不断成长直至最终IPO公开上市,然而自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很多风险投资机构、银行都收紧了钱袋,更不用谈能够在纳斯达克上市了,初创阶段的企业融资越来越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布洛格与斯科特创立了SharesPost,在公司不容易获得融资、员工希望期权变现的情况下,希望搭建一个类似股票二级市场的网络平台,能够出售、购买这些私下的、未上市的公司股票或期权。
布洛格说:“我们发现私人公司股票的销售方式,居然还是1930年的方式,对于私人股本交易,人们大多还在通过电话、古老的经纪人协议,一单一单地做着生意,我们认为机会来了,改变时刻到了。”
股权交易要真实、有效
登陆SharesPost网站,便可以看到,在这个网站用户的活动主要有3项,可视化的企业信息、股票信息(比例、报价等)、签订合同。此外,SharesPost允许用户匿名发表股票买卖信息,匿名用户的股票同样可以便捷地交易。
SharesPost依据股票登记信息的先后顺序,排列股票资讯,最新登记的公司股票信息会出现在首页上,而且还有类似的已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参考。
在这些交易中,一个必须让SharesPostW视的问题就是,真正发生买卖交易的时候,SharesPost如何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验证的平台,从而保证保证交易是有效、真实的,而非虚构、骗人的。于是,SharesPost分别在买家和卖家两方面做了相应要求,以期避免这种风险。对于买家,SharesPost要求股票交易的最低价值为25,000美元,并且针对公司、个人分别提供不同的服务;对于卖家,SharesPost也有特别要求。能够认购股权的风险投资机构、VC、养老基金等机构必须有至少一亿美元的资产,作为个人的认购者也需满足100万美元以上的净资产或在过去两年里年薪超过20万美元。
当用户通过SharesPost达成购买意向,签订电子合同,符合一定的手续外,就可以通过美国银行(US Bank)处理接下来的正式交易手续。而SharesPost目前则除了每月34美元的月租服务费外,所有活动都免费――包括交易信息,甚至达成交易等。
2011年9月,SharesPost宣布,已帮助美国汽车网站TrueCar完成2亿美元的股权和债权融资。这也是SharesPost首次扩大服务范围,以帮助创业公司从投资者手中获得后期成长资金。
【关键词】学生;证券开户;法律纠纷
近年来,高等院校对实践教学越来越重视,某些财经职校在开设证券投资课程时,往往会要求学生开立模拟账户进行股票操作,甚至有的院校鼓励学生以少量资金进行实盘操作,但是部分教师忽视了少量高校学生在开立证券账户时,还没有年满18周岁,在民法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惹出一些法律纠纷。
李某是某职业学院金融系的学生,现年满17周岁,在证券投资课程上,老师要求学生在某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实训,李某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偷出,并请来好朋友王某的母亲,冒充自己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和李某一起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股票账户。很快,李某偷偷投入股票账户的1万元,就发生亏损,只剩下5000元。李某的母亲学校来协商,要求学校赔偿这5000元,学校应该赔偿吗?李某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赔偿损失吗?
面对这个问题,在高职院校和学生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不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应驳回。
理由是:李某投资于股票交易,应该知道股票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是股票交易的正常风险,并不是由于证券交易所的过错造成的,且证券交易所并不清楚李某是未成年,证券交易所主观上没有过错,赔偿李某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应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应返还李某所受损失5000元。
理由是:李某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证券交易所未能阻止李某从事证券交易,但应当返还李某所受损失5000元。
第三种意见是,李某开户的证券公司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
理由师:在上述案件中的关系人,应该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交易所。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只有证券公司才能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交易席位。个人必须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证券公司股票交易事宜,才能从事股票交易。能为李某办理开户手续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所以和这件案例相关的是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全没有关系。其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开户时必须确认客户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格,证券公司有义务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级一致性,如果个人资料不符合条件,或是不完整的,证券公司不能为其开立账户。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并未年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同学的母亲假扮其监护人,但证券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其真伪,并为其开了立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在这个案例中承担主要责任,应该赔偿客户的损失。
作为一名大学教师,同时也是一名从业律师,本人认为,学生和老师的上述三种意见,有正确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人认为:本案应该由李某的母亲、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5000元的损失应由二者分担。
首先,承担证券开户审核责任的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交易所。因为个人不具备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的权利,只能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能为李某办理开户手续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所以本案承担责任的是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全没有关系。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修改公布的《证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本案中,证公司对李某假冒母亲身份的开立交易账户的行为,未能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的李某为17岁的在校学生,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在本案中,作为17岁学生的李某,其年龄和智力尚不足以理解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风险,因此这一开立股票账户的行为应征得他的法定人同意。现其法定人――母亲并不同意其行为,则李某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其法定人当然可以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是,李某偷拿母亲身份证和户口本,欺骗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欺诈,有违《证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所以对于5000元的损失,自己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在本案中,李某为17岁的在校学生,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行为的后果当然由其法定人承担。
第三,学校不应该承担这5000元的损失。因为财经类高等院校在开设证券投资课程时,要求学生开立模拟账户进行股票操作,甚至于鼓励学生少量资金进行实盘操作,是基于对实践教学的需要。学校也已经进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在股票买卖的理论上给予指导、并只要求少量资金实盘操作。所以,在法律上,学校并无任何过错,也不构成任何的侵权行为。李某的母亲不应当要求学校赔偿5000元的损失。
最后,在证券公司和李某的母亲共同承担5000元得损失的同时,有一个人的行为也应引起注意,即李某的好朋友王某的母亲。王某的母亲明知李某在未经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偷出,还冒充李某的母亲,欺骗证券公司,帮助李某开立股票账户。其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李某的母亲并未向王某主张赔偿责任,基于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中王某的母亲对5000元损失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由此可见,从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之日起,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就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1]此类行为属于一种证券不当行为,[2]基本特征集中表现为:流通股票合法所有人所拥有的股票及相应的资金,在本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形下,被他人强行地处分、划转或提取。虽然此类行为的个案涉及面并不太广,但由于证券案件的特殊性,往往也成为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对此类行为法律性质的确认、权利救济具体方式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都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就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专题对股票窃用交易的讨论也寥寥无几。[3]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本质是他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以及股票交易的无纸化,使此类行为的法律适用与侵害有体物财产权的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拟运用民法基础理论,结合具体案例,重点从侵权法的角度对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考察,尤其将对因证券公司融资纠纷引发的股票窃用行为(即证券公司强行平仓行为)进行分析。
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概念、特点和法律性质
(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概念
正常的股票交易中,普通投资者的股票买卖行为总是委托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来进行,后者在接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后,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报单撮合,最后完成交易。交易过程中,直接处分股票的是证券公司,而其处分的合法性则来源于股票合法所有人的有效委托。证券公司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有效,会要求委托人在自己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确认相应的账户密码。然后,证券公司将制作并发放资金卡和股票账户卡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凭借相应证件和密码进行股票委托买卖[4].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就是发生在前述股票交易中的委托环节,窃用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股票合法所有人的密码、账号后,指令证券公司进行委托交易,然后再利用伪造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证件从相关账户提取现金。
因此,本文所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指加害人在未经股票及资金合法所有人知晓或同意的情形下,非法处分该合法所有人所拥有的股票或者处分股票并提取、划转其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的行为。此处所指股票窃用交易,既包括股票盗买、盗卖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从相应资金账户的划转或提取现金的行为。窃用者既可能实施其中一个行为,也可能实施多个行为。考虑到窃用者的目的一般是为了非法获得现金(股票统一登记托管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窃用者不可能提取),最终都要通过卖出股票变现提取,因此统称为窃用交易。
(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特点
如前所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本质是加害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人财产权的侵犯。但是,与侵害有体物财产权的行为相比,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在于:
第一,股票交易的无纸化,使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并不能实际占有股票和相应资金,其对股票和相应资金的控制力仅仅依赖于有效证件和密码。一旦合法所有人的证件或密码落入他人控制,则股票所有人的股票和现金就可能陷入被他人非法处分或划转的危险中。因此,在处理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纠纷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合法持有股票交易所需的有效证件和密码的民事主体身份、对该等有效证件和密码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到相关证件和密码的人。
第二,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使股票被盗卖后的损失计算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显示出其不同的特点。一方面,股票价格瞬息万变,以何种价格作为损害计算的确认点,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说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股票价格下,金钱赔偿和原物返还对于当事人的赔偿意义显然不同。因此,有必要确认一些一般的原则。
第三、证券交易中实际发生的透支交易、集体委托交易,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变得复杂化。典型的情况如:投资者对证券公司透支,证券公司为减少损失,强行对投资者的股票平仓;多人利用同一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一人实际操作其中属于另一人股票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资金的所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一种股票的所有权和另一种股票的所有权往往联系在一起,由此导致对窃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变得异常复杂。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使其在法律适用中的个案处理也显示出不同特点,对这些特殊问题的探讨,容在后文详细阐述。
(三)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一种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既涉及到当事人对该行为寻求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也涉及到具体的请求权成立要件和救济方式。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委托交易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也可能确立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如果窃用行为是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则股票合法所有人与证券公司因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基于合同权利主张请求权;如果股票合法所有人与窃用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则其只能基于其对股票的所有权向窃用人主张请求权。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可能构成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形,股票窃用交易必然会发生侵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责任竞合问题。学界对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讨论甚多。就目前所通行的理论而言,请求权基础竞合说似乎取得了通说的地位。根据该说,责任的竞合是基于不同规则形成的请求权基础的竞合,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择一行使其请求权,该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请求权则当然消灭;但在适当情形得限制或扩张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如限制当事人仅可行使某一特定请求权,或允许当事人在一请求权未得法院认许后,得行使另一请求权。[5]而且,竞合既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一个程序问题。在实体法上,竞合的核心是请求权基础,而在程序法上,竞合的核心是诉的识别。[6]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竞合问题的解决,应首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达成一致,法律的适用才可能统一。
在实体法上,如果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请求权人是否享有选择权;在一请求权行使失败后,请求权人是否可以行使另一请求权。就股票窃用交易行为而言,本文认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属于商事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如果发生责任竞合情形,法律适用应以股票合法所有人与窃用人的利益达到一般均衡为原则,并无特别理由需要限制或扩张股票合法所有人的请求权选择,因此采一般立场即可,即应允许股票合法所有人择一行使其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项请求权当然消灭。
考虑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所引致的合同责任构成较为显明,其损害赔偿范围虽然与侵权责任不一致,但直接损失的计算则与侵权责任下的情形一样。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但在进行行为类型分析时将就合同责任问题做一些具体的评述。
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主要类型和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股票窃用交易的类型复杂,涉及到不同的主体,而相应股票和资金的所有权也存在一定的混同情况。为了简便起见,本文以实施窃用交易行为的主体为标准,将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分为三类:证券营业部窃用行为;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此处所指第三人,是指除证券营业部以外的窃用交易行为人。这三类行为各自有不同的主要特点: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主要涉及证券营业部的安全保障义务,证券营业部窃用行为则与投资者透支行为密切相关,而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则既可能涉及雇主责任,也可能涉及契约责任,以下具体分析。
(一)证券营业部窃用交易行为
证券营业部的窃用交易行为,即证券营业部在某些情形下强制出售投资者持有股票并划转相应资金的行为。此类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证券营业部为谋求非法利益,利用掌握投资者股票和现金账户的便利,非法卖卖投资者股票的行为;另一种是证券营业部在与投资者发生融资纠纷情况下,强行平仓的行为。前一种形式比较少见,其责任划分也比较明显,证券营业部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后一种形式,则较为复杂,以下详细探讨。
在股票交易市场,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融资行为一直屡禁不绝,而由于融资纠纷引发证券营业部强行卖出投资者股票,进行平仓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专门对股票融资纠纷做出了一些规定。实质上,股票融资纠纷和股票证券营业部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既要考虑融资行为的合法问题性,还要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所有权归属。对于这些问题的认定,涉及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主体的责任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做出的《关于武汉市中南证券部与彭先祥股票纠纷一案的请示答复》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月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均将透支交易定性为非法交易,认为应确认无效。《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融资双方关于强行平仓等约定,也应一并确认无效。这些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中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即无法律约束力的立法精神,应值肯认。
虽然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发生相互返还,所得利益应归国库的后果。但是,投资者利用融入资金购买的股票,其所有权仍应归属投资者本人。因为,一方面投资者融入货币资金后,作为种类物的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其利用该等资金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理应归属本人;另一方面,股票系无因证券,投资者购买的股票也不因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否受到影响。因此,发生融资纠纷后,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侵害了投资的财产权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股票二级交易市场,证券营业部的融资存在合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分。前者是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有明确的融资约定,后者则是投资者利用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漏洞,超出自己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进行股票卖卖,从而发生实际融资的关系。[7]
在合意透支情形下,如果证券营业部为了自己资金安全,强行平仓,出卖投资者股票,应该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因为,一方面,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都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商不得为交易提供融资,证券公司作为股票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透支产生的过程看,证券商对形成透支也起到决定作用。如果证券商不主动提供资金,透支后果就无从产生。因此,发生合意透支,证券商的过错要大于股民。
在投资者恶意透支情形下,情况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年10月《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会员单位在受理委托中发现客户信用透支要求应坚持拒绝,有权在发现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性平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6条也规定:客户未经券商同意,利用券商管理漏洞恶意透支购买股票,券商有权在发现当日或最迟下一交易日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司法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对恶意透支后的强行平仓行为一般均照此处理。但是对其法理依据,仍有必要进行适当探讨。
投资者超出自己资金账户准备金余额购买股票,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该等事实,都直接构成对证券营业部财产权的侵害。因为,在中央净额结算制度下,证券营业部当日必须垫付投资者的资金缺口,以保障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顺利完成。在此种情形,投资者或者出于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基于此,证券营业部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做出的强行平仓行为,应认许该行为为是一定条件范围内的自力救济。虽然现代民法为避免强权凌驾法律,保障“法律的和平”,对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限制颇多。[8]但在此处所探讨的恶意透支情形下,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应能符合法律自助行为的基本条件,即自力救济方存在不能及时得到官方救济,且不及时自助则难以实现的请求权。因为股票交易市场价格变动不居,如果证券营业部不能及时强行平仓,其损失可能迅速扩大化,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空。
但是,对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也应有所限制,一方面,证券营业部应在发现恶意透支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平仓,如果证券营业部未及时平仓,则说明其对该项请求权并不在意,无自力救济之必要;另一方面,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仅限于投资者用恶意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而不可以因该等股票平仓时未能弥补亏空而强行处分投资者其他合法持有的股票。如果证券营业部超出前述限制进行强制平仓造成投资者损失,则同样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二)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
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第三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受害人证券交易的密码,获得受害人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和身份证,进而直接在受托证券营业部或其他营业部进行股票卖卖行为,最后变现提取资金。
1998年以前,此类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的发生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曾经存在的缺陷密切相关,也是早期普遍存在的窃用交易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此做一简要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经历了三个演变过程:[9]早期,交易所实施的是“证券集中托管,交易通买通卖”的交易方式,即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和管理投资者的股票。在此类情形下,只要投资者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股东账户,就可以在任何一个证券营业部的交易席位进行股票委托卖卖。投资者可以任意在任何营业部设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由此导致证券存在被第三人窃用的隐患。典型的情况是,窃用交易行为人非法获得受害人股票交易密码,径行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开立新的资金账户(无需知道原资金帐户密码),从而利用新的营业部并不认识原受害人的漏洞,通过伪造相关证件进行股票盗卖和资金盗提行为。1994年,由于此类窃用交易行为太过普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证券经营部积极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其第五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投资者新开设资金账户并委托卖出从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购入的股票时,应在查验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后,将其复印留底,并应尽量与购入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联系核实后方可办理。该条规定直接针对的就是此类情况。
由于前述“证券集中托管,交易通买通卖”存在的弊端,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4年开始推出“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其独家受托人进行股票卖卖活动,但股票仍集中托管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此项制度实施后,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出于交易方便考虑,并未办理指定交易,由此使得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仍然极为普遍。基于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8年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要求所有投资者在开立股票账户时,必须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其独家受托人。投资者如果需要在新的营业部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则必须撤销前一指定证券营业部,由此大大消除了股票窃用交易的隐患。
1998年后,跨证券营业部进行股票窃用交易的行为基本不再出现。但在同一证券营业部,利用投资者疏漏和证券营业部管理上漏洞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10]
此类窃用交易行为,窃用交易行为人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行为人容易逃匿,投资者很难直接找到,所以引发的往往是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纠纷。其责任的具体构成因不同主体而有所不同。
1998年以前,跨证券营业部的窃用交易行为涉及到投资者的股票卖卖受托营业部和窃用交易行为人设立新账户的证券营业部。两个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受托营业部而言,由于其与投资者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未能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亦构成契约义务之违反,应认许投资者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选择行使请求权。对于窃用交易行为人为盗卖股票而设立新账户的证券营业部而言,如其未能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和有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要求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投资者可以以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而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侵权责任。
1998年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跨证券营业部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基本消失。此后,无特定关系第三人实施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直接发生在受托证券营业部,这些行为往往暴露出证券营业部在业务操作安全方面的不足。在发生纠纷时,股票委托交易和资金提取既涉及到密码、股票账户卡、资金卡以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实际控制情况,也涉及到证券营业部内部的审核和确认程序,因此查明窃用交易实际得以发生的原因,既是确定各方责任的关键,也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考虑到正常的股票委托交易程序和金融机构资金提取规则,我们认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必要区分股票盗卖和现金提取两个不同阶段。股票委托交易以密码指令为主,在此阶段投资者对密码的保护承担主要责任,但证券营业部应提供相应交易记录,以排除其内部利用密码进行操作的可能[11].对于现金提取,考虑到现行金融机构存款提取规则也仅限于大额提款需要身份证,否则只需凭密码即可提取。因此,我们认为,对证券营业部不应苛责过严,在其办理取款业务时,,原则上应以是否通过密码校验为主要的责任划分界限,证券营业部对身份证、股东卡应作常规审核(身份一致性审核),对于其自己制作的资金卡则应承担严格的审核责任(真实性、一致性、有效性)。
(三)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窃用交易行为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有另一些第三人,与受害者存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存在,使得相应的责任划分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这些第三人,典型的有两类,即证券营业部的雇员和投资者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的人。
证券营业部的雇员,利用日常工作便利,窃取投资者股票交易密码盗卖股票并划转现金的行为,也并不鲜见。在此类情况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雇主责任,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关于雇主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针对证券营业部的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仍存在一定疑问。有学者建议,可以扩张解释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雇主对其雇员的利用职务进行的行为承担责任。[12]虽与立法精神比较稍显牵强,但司法实践不妨采纳,以使投资者利益能得到有效救济。
另一类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是投资者委托其在证券经营部以投资者自己名义进行股票交易的人。如果受托人却利用其掌握的密码和账户进行盗卖股票并提取现金,则构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此种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要求窃用交易行为人承担契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实践中,投资者的受托人从事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有可能同时涉及透支行为,进而引发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在此类情形,股票所有权和资金所有权的确认殊为重要,尤其应厘清透支资金买入股票的所有权与原投资者自己持有股票的所有权。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不可侵犯原投资者自己持有股票所有权,更不可划拨其资金账户上的资金余额。
三、股票窃用交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界基于不同的过错理论,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前者以法国法为代表,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置于过错要件中;后者以德国法为代表,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单独的一个构成要件。[13]笔者认为,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分析,是现代民法中自己责任原则的基本体现。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与否,则表明了对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一种判断。只有二者单独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的反映当事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本文在分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也采四要件说,即加害行为违法性、行为人过错、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当事人与加害行为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委托交易的过程中,因此股票窃用交易的受害人是将股票和资金委托于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人,一般称之为客户或投资者。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则是非法强制处分或转移受害人股票和资金的人,一般有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受委托证券公司的雇员、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与当事人无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在诉讼当中,不同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可能发生不同的证明责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对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一种判断。就违法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可以从结果违法和行为违法两个方面加以考量。[14]结果违法标准,系指如行为结果侵害了他人权利,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标准,系指如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义务之违反,或怠于履行义务,即构成违法。究其实质,两个标准分别从受害人的权利和行为人的义务两方面对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判断,而其本质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或违反了法律所确立的义务。
一般而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盗卖受害人股票并提取现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符合结果违法的标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为对股票和现金的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利,因此不特定多数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该等权利的义务。因此窃用人的行为也符合行为违法性的标准。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也涉及到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合同关系、潜在合同关系或一方当事人提供大众服务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负有的保障该等情形下他人之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15].如果证券经营机构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6月14的《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对各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接受委托、开立和新设账户、办理提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在股票委托交易中,受托保管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在交易场所保证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的义务;提示投资者保护自己的财产信息的义务;交易时核查相应证件和密码真实性的义务;保存股票委托交易资料安全的义务等。
而且,此类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既可能是法定义务,也可能是合同项下附随的约定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被托管的证券经营场所,而该证券经营机构虽未实际从事股票窃用行为,却有证据表明其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应认许受害人基于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选择行使请求权。
关键词:交易制度;t+0;t+l;收益率
一、引言
t+1与t+0之争属于中国特色,所以在国外的理论文献中并不多见。
徐英、竺亚等人(2001)在对上海股票市场稳定性机制的实证研究中认为t+1制度对股票市场的起到了稳定性的作用。宋军、张光毅、曾鹭坚(2003)在对深圳交易所的t+0课题研究中得出结论:(1)t+0可增加市场交易量。这对交易所和券商有益,但对投资者不一定有利,进一步增加交易量不一定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t+0取消了t+1回转交易制度的人为时滞限制,释放目前被t+1压抑的交易需求,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这对投资者有利。(3)t+0较t+1更容易诱发异常交易行为,这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方便,而对中小投资者不利,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4)t+0对市场波动没有显著影响,不会增加市场风险。 陈雯、屈文洲(2004)对深圳股票市场的稳定性进行测度,得出实施t+0可能性的结论,认为t+0会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陈有禄(2008)从我国股票市场的ipo与高换手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有必要实施t+0的结算制度。
交易制度是一个市场的基本规则,其不仅对市场的活跃度、安全度有很大影响,也关系到监管部门是否能有效监管市场的交易。
t+0清算体系,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日当天买卖的股票得到成交确认后,可进行反向交易操作,即买进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委托买入的股票再委托卖出;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用于再委托买进。
t+1清算体系,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日当天买卖的股票成交后,不允许在当天进行反向操作,必须于次日清算交割后,才允许进行反向交易操作。这种清算体系使得股票交易速度减慢,投机性减弱。t+0交易制度,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可以卖,甚至一天可做多次交易,晚上再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交投轧差(对冲买卖差价)。这种交易制度的好处在于增加了市场的交易量,为市场提供了投机空间,但缺点在于市场过度投机会引起价格的过大波动,不利于稳定市场。
为了防止过度投机,现行的t+1制度是指投资者买入一只股票,当天不能卖出。即今天买了,晚上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次日过户交收;只有完成过户交收后才能交易。所以,我国的t+1制度只是t+0.5。
二、检验
首先选取的上海股票市场的时间区间为2006年1月4日至2009年3月18日的日收盘指数,共564个样本点。
有关指数收益率时间序列的一些基本数据如图2所示。根据图中所显示的基本统计资料,上海股票市场的收益率存在比较明显的尖峰厚尾的分布特征,因此,收益率的分布不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
在对上海股票市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后,笔者将通过egarch模型对上海市场进行拟合,从而分析股票市场对非对称冲击的反应。
根据我国股票市场的特点,以下面的模型对市场进行拟合。
从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对于上海股票市场,其波动性对正的冲击的反应系数为-0.052095+(-0.08532)=0.137415,对负的冲击的反应系数为{-(-0.052095)}+(-0.08532)=-0.033225。因此可以看出,在上海股票市场中,负的冲击的影响大于正的冲击的影响力,这反映了我国股票市场长期以来的大熊市与小牛市的基本特征,即上涨过程慢而下跌过程比较快。
三、t+1存在的问题
1.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做空机制,在股票市场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无法获利,而最好的策略就是抛售然后希望能在低位再买进,从而获利。因此,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大量的抛售行为造成下跌过程更加迅速。
2.如前所述,我国股票市场是t+0.5制度,它使交易者再买入股票后收到交易限制,而在卖出股票时却不受限制,因此交易者出于对交易限制的厌恶,更容易做出卖出股票的交易行为,而对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表现出迟疑,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股票价格下行时的下跌。
3.由于跟进者在t+1条件下不能抛出,无法平抑上涨的价格t+1的助涨作用由此显现。而同时这也为以后的下跌蓄积了能量。在下跌市道中,短线当日买进后,只能在次日止损,主力只要利用少量筹码,击破关键价位,就能引导跌势,短线多头只能翻空,另外在t+1条件下做空能量不能累积和释放,往往出现阴跌绵绵,少有反弹的特征。
四、结论与建议
香港证交所行政总裁邝其志曾称t+0是全球市场的发展趋势,但要看市场情况能否适应才会推出。从目前西方资本市场大多呈现出缩短清算时间间隔的趋势来看,随着交易制度和交易设施的进一步提高,加快资金的流动将成为必然的方向,从技术上看实行t+0已不存在任何问题,当然t+0制度也存在诸如增大投机风险等问题,但这可以通过强化监管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弱化。
在香港,股票是千千万万市民和企业家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市民议论股票,是因为股票市价的每一个点数的升跌,都意味着获益或亏损;企业家关心股票,是因为自己公司上市股票市价的升跌,意味着公司信誉的升降,即意味着公司向社会筹措资金是看好还是看淡。为此,香港几家电视台、电台,每日几次报道股票市场情况。通常,早上一开始,即回顾昨天的股市交易情况:中午报道当天正在进行的交易情况和趋势;晚间新闻中,对当天的股票交易做一全面的总结,并介绍世界几个大股票市场的交易情况。
另外,十几份中英文报纸每天都用几个版面报道股票消息。
下面,就香港的股票市场作简要的介绍。
股票(Stock或Share)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股权,并作为分配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依据的有价证券。
发行股票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香港现在大多数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雏形,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BritishEastIndiaCampang)。该公司最初是以航海业为主,每次航海终了就进行清算,将各出资人所出的资本及该航次的利润一并付还给出资人。以后发展到四航次清算一次,制度上也逐渐由个别企业制迈进到合资企业制。所以,现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即“盈利共享,风险共担,亏损或清偿以出资为限”,就在那时奠定了基础。
现代的企业或财团所筹措的巨额资金,都是通过发行股票所取得的,一般能筹措到几千万元,有的甚至能筹措几亿元之巨。
公司为筹措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一般有两种:普通股(CommonShares或OrdinaryShares)和优先股(PreferentialShares)。两者的权益不同。
普通股:是公司股本(SharesCapital)的主要部分,是公司资本的骨干,也是证券市场买卖的主要对象。普通股主要权益一般为:1.可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2。领取相应的股利;3.公司解散时,参加公司资产的分配;4.公司增加股本时,可按持有股票的数额优先认购新股。普通股股东的责任只限于本身所拥有的股份,而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它的股息,取决于公司的业绩,公司业绩好,并派发了优先股股息和债券利息后仍有盈余,就派发普通股股息。因此公司业绩的好坏是做长期投资人士需考虑的因素之一。
优先股:公司配给股东使他们拥有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些优先权在于:优先享受红利分配:优先参与公司解散时资产的分配(在公司面临破产时);优先认购公司的新股等。优先股的股息一般是事先订明的,不论盈利多少。而在公司没有面临破产时(实际上也很少),优先股其性质更接近公司债券。有的公司优先股是累积的,即当年公司因业绩不佳而不派息时,在次年可按固定股息一并派给。而非累积优先股则不享受此种好处。
在股票买卖中,我们还会看到同一种股票分为A或B两类,A股面值较大,B股只占A股的十分之一左右。一般A股上市买卖,B股用于控制公司管理权。象目前太古洋行、联邦地产就是A、B股票同时上市。
按照香港的公司法例,只有公共公司(PublicCompang)才能上市发行股票,而上市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香港的法律,基本上沿袭英国的法律,所以香港的公司法对股票交易的规定,也近似于英国。
进行股票买卖的场所,叫股票市场(StockMarket);经营股票交易的组织,叫证券交易所(StockExchange)。香港的股票交易,最早有记载的在1866年,但在本世纪七十年代以前,规模都不大。其演变过程大致为:1947年3月,由战前两所证券交交易所合并成立的香港证卷交易所开业;1969年12月,成立远东证券交易所:1971年3月,金银证券交易所开业:1972年1月,九龙证券交易所开业。至此,达到香港证券股票交易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香港股票市场呈现一派轰轰烈烈景象,许多公司纷纷入市,股票成交额日日突破,股价上升。按1982年股票市值计算,排到世界第八位,在亚洲位于东京之后,屈居第二。随后在1974年,香港政府通过法令,限制再成立新的交易所,并规定:“凡设立非认可之股票市场者和不在认可之证券交易所经营证券业务者,皆属违法。”当时,四家交易所同时开业,但各交易所规则各异,在市场国际化方面,以及与政府和各界沟通方面,有很多困难。因而到了1980年,香港政府通过了合并四家交易所的法案,成立了新的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交易所)。新交易所位于中环的干诺道中交易广场上,1986年4月1日正式开张营业。
新开张的联合交易所,有1500个交易座位,交易大厅2300平方米,有600多间经纪行的1000多个经纪人出场交易。尽管人头涌涌,但由于采用现代化电脑操作,电视屏幕显示,电话联络,所以并不显得一分拥挤和吵闹。现在共有255家公司上市,交易着388种股票证券,加之采用现代化的交易手段,使香港的股票交易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按交易规模,上市公司数和成交额来说,现仅次于纽约、伦敦、东京,名列世界第四位。发行股票公司获准上市后,股票就可以在市场上买卖了。香港每天的各种证券交易活动不计其数,每次交易动辄几十方、上百万港元,且价格干变万化,令人眼花撩乱。那么,怎样综观和计算各种股票的价格及其变动呢?首先,涉及了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
(厅中上方为交易用电视屏幕,身穿红马甲的是经纪人。每个经纪人柜前有个用络电观终端,显示交易情况;另有两部电话机,一部联接外界,供与投资者联络,一部供大厅内与各经纪人买卖股票联络用。)各国、各地区证券交易所使用不同的指数:伦敦使用的是金融时报指数;纽约使用的是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东京使用的是杜·琼斯指数;新加坡使用的是海峡时报指数;香港则使用恒生指数(简称“恒指”)和香港指数。
恒生指数是衡量香港股市好环的主要标准。
它是由恒生银行有限公司1964年7月31日创立的。产生过程为:选出列入指数计算过程的主要股票,称之为:“成份股”;断定各成份股的相对重要性;把成份股有关数据结合或平均起来。
选入的成份股必须具有代表性,其代表性就是:这些公司为股票价值构成整个股市所有股票公司总值的绝大部分,它们的动向能形成所有瞪票活动的趋势,它们的升跌能带来整个股价水平的升跌。所以成份股多为规模很大的公司股票。
当时选作恒生指数成份股的有33种股票,它们是:恒生银行、汇丰银行、怡和证券、中华电力、隧道公司、电灯公司、电话公司、中华煤气、油麻地小轮、九龙汽车、长江实业、置地公司、信托A、新世界发展、新鸿基池产、大昌地产、和记黄浦、怡和、太古洋行A、会德丰A、会德丰船务A、青洲英泥、港机工程、九龙仓、宝光、永安公司、南联、海港企业、大酒么、美丽华、东方货柜、隆丰和华光船业。它们代表了金融、证券、公用事业、地产建筑、综合洋行、酒店、船运仓坞和工商业各类。
判断各成分股的相对重要性的标准是股票市值,即发行数乘上市价的积,它反映该公司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计算指数首先要选定一个基期,做为计算的标准。恒生银行选了1964年7月31日为基日,把这一天的指数定为100,再求出与这个指数相应的成份股基本总市值。把各成份股当日收市价乘以发行股数,再将各乘积相加,即得到这个基本总市值。以此为基准,可以得到以后每天的指数:先将当天各成份股收市价乘以股数,把乘积加总得到当日总市值,以基日总值,除当日总市值,再乘100,就得到当日恒生指数。指数的单位为点(Point)。现在的恒指已达到2792.89点”。指数每天升落幅度不一,有时只有几点升落,有时会高达几十点。如1987年5月7日这天,恒指升幅近80点。
联合交易所开张前夕,即1986年3月27日,把联合交易所的另一指数定名为“香港指数。”被选中为香港指数成份股的有四十五种。香港指数分为金融、公用、地产、综合企业、工业及酒店六项分类指数。
金融类有: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永隆银行、恰和证券和新鸿基公司,比重为21%。
公用事业类有:中华电灯、香港电灯、中华煤气、电话公司、九龙巴士公司,比重为23%。
地产类有::长江实业、恒隆、恒基兆业、置地信托A、置地、合和、新昌集团、新世界发展、希慎、新城市、信和置业、新鸿基地产、大昌、华光地产,比重为26%。
综合企业有:九龙仓、香港电视、和黄、怡和控股、连卡佛A、宝光、太古A、隆丰国际,占比重23.8%。
工业类有:中华造船、康力投资、青洲英泥、港机工程、南丰纺织、保华、生力啤、南联,比重为27%。
酒店类有:海港企业、大酒店、美丽华、富豪,比重为3.5%。
香港指数在选取成份股时,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的:①股份在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②股份市值的大小,③股份过去的财务表现;④上市不少于两年。
因此,选出的四十五种成份股成交额和市场总值,分别占市场总数86.97%和85·26%。
香港指数以1986年4月2日为基日,1000点为基日的指数。1987年5月7日香港指数为1801.51。香港指数并没有取代恒生指数,现在的香港电视、电台和报纸每天都同时公布两种指数。
从两种指数的成份股看,地产股是香港股市的主力,约占七成左右,这和世界其它几个大交易所的情况有所不同。在纽约、伦敦和东京,股市的中坚是工业股。香港的这种情形,是由香港这个特殊地理环境所决定的。那里人多地少,地价、楼字买卖利润丰厚。1984年,因受香港前途问题困扰,地产市道不景气,地产类股市一落干丈,带动整个股市下跌。到1985年,中英香港前途问题合约草签后,香港前景明朗,人们投资信心恢复,首先地产市道明显好转。因此,当年香港政府几次拍买土地,都以理想价格成交,而大型屋村的楼字买卖,更是出现排队抢购现象,加之当年银行利率降低,更推动了地产股市的蓬勃发展,从而带动整个股市的兴旺。
在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须先经香港政府核准注册。在联合交易所申请,经认可交纳会费后,其股票方可上市出售。一般的股票面额从1元到10元港市不等。买卖时,常以一千股为一单位,一千股称为“一手”,一手以下的称为“碎股”,经纪人大多不接碎股生意。在香港股市的报道中,常见报出四种价,即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开市价是每天上午十时开市的价格,收布价是下午三时半收市的价格。其中收市价最为重要,是人们分析股市,绘制图表的依据。收市价都用恒生指数和香港指数同时报出,并有各分类指数,及每日一大交易最活跃的股票和一种最大成交额股票。如1987年5月7日这天。香港指数1801.51,恒生指数2792,89”。
十种成交额*多的股*:
股票成交额(港元)股票成交额(港元)
①和记黄浦114,172,707⑥恒隆50,632,725
②长江实业111,662,734⑦九龙仓49,784,706
③大酒店82,266,785⑧新世界发展47,259,840
④香港电灯77,084,516⑨太古洋行A46,349,752
⑤汇丰银行67,527,608⑩置地40,373,41
十种成交股过最多的股票
股票成交股数股票成交股数
①国银亚洲20,910,000⑥信和置业11,136,000
②爱美高实业19,591,000⑦汇丰银行8,599,041
③汇丰银行股权14,342,139⑧希慎兴业8,275,000
④爱美高W9013,303,500⑨丽新制衣7,514,000
⑤宝秘矿油11,750000⑩置地6,698,087
公司的股票以面额发行后,经过一段时间,价格会和面值背离,并且有时背离到今人难以置信的程度:既可能一夜腾飞,也会在骤然间一跌千丈。引起股价升跌的原因有哪些呢?或者说,股价升跌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呢?
尽管股票也有价格,并按一定的价格进行买卖,但并不能用一般商品的价格理论来解释。购买股票时所付出的价钱,是以对其未来收益的预测为根据的,因为股票本身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买股票时的心理,就犹如我们评选“十佳”,不仅要从个人的角度进行考虑,还要考虑其它大多数人的看法。并且股价和一般商品价格截然不同,一般商品的价格主要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当供不应求时,商品的价格会上升,别的行业的资金转到这种供不应求的商品上来:而当供大子求时,价格便会下跌。但在股票市场上,却是当某种股票价格处于上升的趋势时,股价越涨,买进的人反而越多,反之,股价暴跌时,人们又争相抛售。
在研究和解释股价的决定因素方面,目前有许多流派,众说纷坛,可谓从太阳黑子,到潮汐的变化都联系上了。然中肯者,却又寥寥无几。是不是股票价格的变动就完全无章可循呢?这里,先撇开人为的因素不说,有这样一些实际的经济现象,对股价的升跌起着明显的影响作用。
在影响股价的各种经济现象中,较明显的因素是,当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趋势看好时,或者说整个上市公司盈利情况普遍良好的时候,股价上升,因为公司的盈利情况好,自然派发的股息就多,股票买到手后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用术语说就是“共同盈利”(CorporateProfits)高时,股价会上升。
除此之外,尚有利息。人们选择某家公司的股票为投资对象时,根据对其未来盈利的预测,并取决于盈利的贴现率(Discountrate)。贴现率是票据未到期或盈利未收成时,打折扣换算成现值的比率。一家公司的股票价值之所以取决于其盈利的贴现率,是因为这种贴现率实际上和银行对票据的贴现利率一样,盈利收成期离现在时间越长,贴现率越高,未来盈利的现有价值就越低。银行利率的高低,是根据银行资本的供求情况规定的。银根紧时,银行便提高利率,以吸引存款,收缩信贷;反之,银行则降低利率,以鼓励信贷。所以利率在香港股票市场是个十分敏感的因素,其升降常在股市中掀起波涛。利率一升,香港股市上那些以股票做抵押贷款再买股票的“子子展客”,马上就会抛弃手中的股票,因为在高利率时,获得的股息还不及付出的利息多;而利率一降,则就有大量的的资金涌入股市,推动股市向好。在这里,银行利率做为金融调节的杠杆作用十分明显。
市价盈利率(PriceEarningRatio),简称市盈率**也是衡量股票价格的一种工具。市盈率由每股一年盈利除股票市价得出:
市盈率=每股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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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盈利
当某股票市价6元,一年的盈利是1元,则市盈率为6。
某种股票市盈率高出平均市盈率时,投资者就会抛出,反之,对此种股票将大量买进。但是,以市盈率做判断时,要从企业的经常性盈利和非经常性盈利来综合考虑。因为香港股市中,最活跃的是地产股,而地产股靠出售楼字住宅盈利,而出售的物业数量并非每年都是均衡的。另外,以当年的市盈率来做判断也不准确,通常使用过去几年的平均市盈率,如选取过去三年的市盈率,并和当年的平均市盈率结合起来作为参考的标准。
除了以上各种经济现象以外,股票市场还是当地社会政治、经济的镜子和晴雨表。这个镜子反映社会的每一个微小的变化,各种有关的消息都会引起股市的波动。导致波动的原因,证券市场上的术语叫做“消息”,会引起股价上涨的消息,叫做“利多消息”;而引起股价下跌的消息,叫“利空消息”;影响个别股票的消息,叫“个别消息”;影响整个股市的消息,称为“一般消息”。
从消息影响股价来说,有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人为的,真真假假,形形,但大致可划分为经济内和经济外的因素。如经济内的变动因素有:
1.景气:世界经济、生产、物价、国际收支、企业收益、通货膨胀、通货紧缩。2.政策:生产、物价、金融、财政、贸易、租税。
3.经济结构:所得结构、储蓄倾向、物价结构、生产结构、设备投资、成长率、技术革新。
经济外的因素有:政治、外交、战争、天灾等。
以上各种叫“消息”会给股市带来直接的影响。如某一股票出现利好消息,用不多久,这种股票市价就会直线上升,甚至可达到“有入无出”的抢购程度。反过来,“利空消息”则会引起股价急速下跌,掀起抛售的恐慌浪潮。
有些消息是某些大户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制造的假消息,如为把手中的股票清货,便放出一个利好消息;或者为了吃掉对方的股票,而故意放出坏消息,以便趁低入货。在香港股市上,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受外来的影响很大。如邻国政治的变化、美英政治首脑的更选,中东的和战状态等,都会造成股市的大起大落。
香港股市往往在大起大落,升中有降,降中暗升的错综复杂的局面下迁回上升。正是由于股价的大起大落,才成为人们趋之若骛的买卖对象。在买卖股票时,除了需参考股价指数、市盈率等因素外,人们最主要关心的是投资能带来多少收益。在股市上,常用投资盈利率来表示。盈利率是根据资产市值的变化和有关期间所收到的利益,如利息、股息、权利及其它来考虑的。这种盈利率是采用连续复算盈利率表示的,即某项投资年终价值对年初价值之比的自然对数。如某项投资为100元,一年后增加到110元,自然对数为0.09531,复算盈利率为9.531%。但若半年就增值10元,复算年盈利率增加1倍。反之,两年才增加10元,年盈利率就减少一半。
投资股票,比投资别的事业,所冒的风险更大。股票市场千变万化,倾刻千万财产就可化为乌有。所以投资股票应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并且根据个人的财力来安排。明智的做法是把多余的资金投入股市,即使失败,也不致倾家荡产。如以闲置资金入市,根据这批资金闲置时间的长短,来决定采用长线投资中线投资,还是短线投资。
长线投资:买进股票后不马上出手,起码持有半年以上,以便享受优厚的股东权益。这种投资方式,是不管股市风云翻滚,不追随股市的大起大落,不求急功近利,而追求的是公司的派息,可形容为“任凭风浪趄,稳坐钓鱼船”。做长线投资,最重要的是对公司的深入了解,了确现状和未来发展,公司结构、经营方针、派息率和市价盈利率等。香港的上市公司一般每年派息两次,一次在财政年度的中期,叫中期息;一次在末期,叫末期息。派息率是市价除年息所得的百分比。若一只股票市价3.5元,一年派息共0.2元,派息率为5.71%。另外还要考虑的是盈利股息比率,即用股息除盈利而得出股息的倍数,如每股盈利16仙,派息8仙,盈利股息比率为二倍。公司一般会保留合理的盈利,以用于公司的再发展,股东也无可非议。若公司保留过多,股东就不免会怀疑董事会为了本身家族私利而侵吞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而对公司股票失去信心。这些都是在做长线投资时要考虑的。
中线投资:把几个月之内不用资金投入市,一般选择中线投资,这种投资风险最小,而在需要资金时,能很快出手收回现金。中线投资,最重要的是选择时机,入货出货若能选准机会,就可达到投资盈利的目的。在中线投资时,除了对公司的了解外,最重要的是参考市价盈利率。如果一个公司几个月内有良好的市价盈利率记录,该公司的股票是中线投资的最佳对象。当然,其他有关因素也应加以考虑。
关键词:交易制度;T+0;T+l;收益率
一、引言
T+1与T+0之争属于中国特色,所以在国外的理论文献中并不多见。
徐英、竺亚等人(2001)在对上海股票市场稳定性机制的实证研究中认为T+1制度对股票市场的起到了稳定性的作用。宋军、张光毅、曾鹭坚(2003)在对深圳交易所的T+0课题研究中得出结论:(1)T+0可增加市场交易量。这对交易所和券商有益,但对投资者不一定有利,进一步增加交易量不一定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T+0取消了T+1回转交易制度的人为时滞限制,释放目前被T+1压抑的交易需求,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这对投资者有利。(3)T+0较T+1更容易诱发异常交易行为,这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方便,而对中小投资者不利,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4)T+0对市场波动没有显着影响,不会增加市场风险。 陈雯、屈文洲(2004)对深圳股票市场的稳定性进行测度,得出实施T+0可能性的结论,认为T+0会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陈有禄(2008)从我国股票市场的IPO与高换手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有必要实施T+0的结算制度。
交易制度是一个市场的基本规则,其不仅对市场的活跃度、安全度有很大影响,也关系到监管部门是否能有效监管市场的交易。
T+0清算体系,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日当天买卖的股票得到成交确认后,可进行反向交易操作,即买进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委托买入的股票再委托卖出;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用于再委托买进。
T+1清算体系,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日当天买卖的股票成交后,不允许在当天进行反向操作,必须于次日清算交割后,才允许进行反向交易操作。这种清算体系使得股票交易速度减慢,投机性减弱。T+0交易制度,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可以卖,甚至一天可做多次交易,晚上再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交投轧差(对冲买卖差价)。这种交易制度的好处在于增加了市场的交易量,为市场提供了投机空间,但缺点在于市场过度投机会引起价格的过大波动,不利于稳定市场。
为了防止过度投机,现行的T+1制度是指投资者买入一只股票,当天不能卖出。即今天买了,晚上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次日过户交收;只有完成过户交收后才能交易。所以,我国的T+1制度只是T+0.5。
二、检验
首先选取的上海股票市场的时间区间为2006年1月4日至2009年3月18日的日收盘指数,共564个样本点。
有关指数收益率时间序列的一些基本数据如图2所示。根据图中所显示的基本统计资料,上海股票市场的收益率存在比较明显的尖峰厚尾的分布特征,因此,收益率的分布不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
在对上海股票市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后,笔者将通过EGARCH模型对上海市场进行拟合,从而分析股票市场对非对称冲击的反应。
根据我国股票市场的特点,以下面的模型对市场进行拟合。
从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对于上海股票市场,其波动性对正的冲击的反应系数为-0.052095+(-0.08532)=0.137415,对负的冲击的反应系数为{-(-0.052095)}+(-0.08532)=-0.033225。因此可以看出,在上海股票市场中,负的冲击的影响大于正的冲击的影响力,这反映了我国股票市场长期以来的大熊市与小牛市的基本特征,即上涨过程慢而下跌过程比较快。
三、T+1存在的问题
1.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做空机制,在股票市场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无法获利,而最好的策略就是抛售然后希望能在低位再买进,从而获利。因此,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大量的抛售行为造成下跌过程更加迅速。
2.如前所述,我国股票市场是T+0.5制度,它使交易者再买入股票后收到交易限制,而在卖出股票时却不受限制,因此交易者出于对交易限制的厌恶,更容易做出卖出股票的交易行为,而对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表现出迟疑,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股票价格下行时的下跌。
3.由于跟进者在T+1条件下不能抛出,无法平抑上涨的价格T+1的助涨作用由此显现。而同时这也为以后的下跌蓄积了能量。在下跌市道中,短线当日买进后,只能在次日止损,主力只要利用少量筹码,击破关键价位,就能引导跌势,短线多头只能翻空,另外在T+1条件下做空能量不能累积和释放,往往出现阴跌绵绵,少有反弹的特征。
四、结论与建议; 香港证交所行政总裁邝其志曾称T+0是全球市场的发展趋势,但要看市场情况能否适应才会推出。从目前西方资本市场大多呈现出缩短清算时间间隔的趋势来看,随着交易制度和交易设施的进一步提高,加快资金的流动将成为必然的方向,从技术上看实行T+0已不存在任何问题,当然T+0制度也存在诸如增大投机风险等问题,但这可以通过强化监管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