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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足球;特征变异;规则演变;辩证关系
足球运动的起源
足球运动是一项古老而又源远流长的体育活动,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一种球类游戏“蹴鞠”。现代足球起源地是在英国,是来源于12世纪前后他们和丹麦发生了一场战争,战争结束后英国人看到地上有丹麦士兵的人头,当时,由于英国对丹麦士兵非常痛恨,便踢起了那人头。到19世纪初叶,足球运动在当时欧洲及拉美一些国家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英国已经相当盛行。
足球运动的特征变异与规则演变的辩证关系
2.1足球技战术与足球规则辩证关系的具体体现
足球比赛中,球队技战术的运用是根据双方的客观情况而采用个人的行动和集体配合的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战胜对手。而规则制定的目的就是保证足球比赛合理顺序的进行。如果比赛中出现不平衡的情况,赛后,就需要通过修改规则、附加条件使之平衡。规则中“越位”的产生,就是随着场上球队使用的战术而产生的。1862年,对采用“九锋一卫”之阵型,也就是进攻队员大大多于防守人数,造成攻守的不平衡,严重阻碍了足球技战术的健康发展。为了达到攻守的平衡,限制进攻队员的进攻,这样“越位”规则应运而生。
足球比赛中点球规则的制定和金银球制胜规则的实施也都是为了有效的实施足球技战术,而进行的规则演变。
2.2裁判员与足球规则辩证关系的具体体现
足球裁判是足球规则在绿茵场上的解释者和执行者,在比赛中,判罚的结果一般具有不可逆性,是足球场上的“法官”。从起源阶段的简单控制比赛时间、是否进球,一直发展到现在,对足球规则精神的体现与规则发展方向的指导,体现的是一种公平,公正,合理的判罚尺度。
现在足球比赛中误判、漏判会时常发生,这些判罚的出现会扭转整个战局,甚至还会造成球迷暴乱发生流血事件,如在比赛中,领先一方会采用拖延时间战术,若此时裁判放宽判罚尺度就会造成比赛的索然无味,而如果此时裁判能够果断警告领先方,就会使比赛更加精彩激烈。另外伤停补时规则的出现也是对裁判的一种控制,以免造成裁判无休止的延长比赛。
现在足球比赛中增补了比赛监督和第四官员,就是为了适当的控制裁判的执法尺度的水平,维持公平,公正,合理的执法原则。另外国际足联又规定执法国际A级比赛的裁判必须在45周岁以下,就是考虑到足球是一项体能消耗很大的运动,执法一场好的比赛需要强大的体能作保证,这样可以减少误判和漏判的产生机率。
2.3运动员的体能与足球规则辩证关系的具体体现
足球比赛产生之初并没有对比赛时间进行特别的规定,一般是比赛进行到双方队员没有体力再继续踢球为止,这样做的结果是:比赛既不精彩,又使运动员在长时间的剧烈运动中伤害到自己的身体。根据现代运动生理研究表明,对于一个健康的成年人来说,进行剧烈运动所能承受的最大极限时间是大约在120~130分钟之间,而持续过渡的超负荷运动,则会有害于身体。因此,现行规则规定,全场比赛为90分钟,分为上、下各半场(45分钟/半场),中场休息15分钟,如果90分钟内(实际上,足球比赛中的有效时间远低于90分钟)。没有决出胜负,则须再进行30分钟加时赛。虽然,除去受伤倒地进行治疗、发球、捡球的时间,实际比赛时间不足120分钟,但据研究表明:一个足球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场上的跑动距离是将近万米,这是其它运动项目难以相提并论的。
足球规则还规定,足球比赛时,每队只能更换三名队员(除友谊赛,特殊比赛外)。在第14届意大利世界杯赛上,由于许多场次进入了加时赛,最后又进入残酷的“点球大战”这样国际足联又作出了一项新规则:规定互罚点球的队员,只能是在加时赛结束时还在场上的球员,其中包括守门员。这样对运动员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4科学技术发展与足球规则辩证关系的具体体现
当今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就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为与足球相关的器材提供了技术的支持,也使规则对运动器械的规定,不得不提出更高的要求
足球比赛中最主要的用具就是足球,起初的足球比赛对球的重量、大小、材质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要是能充气的囊就可以,但是随着足球比赛的不断发展,球已经成为比赛的焦点。因此,在规则中规定足球的规格也就成为必然。所以,为了适应比赛的需要,就必须对球的重量、周长、压强进行有效的规定。目前,比赛的用球具备了不吸水,能在强大外力的作用下不易变形的特点,更能使球产生强烈的旋转有利于进攻。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运动员的自身装备也不断发展,比如:球鞋、球袜、护腿板等,这些物件既能有利于运动员技术的发挥,又能对运动员起到保护作用,但同时也对对手形成了一定威胁。
同样现代的高科技产品也用到了裁判的执法当中,比如:裁判的耳朵上戴有耳机,其主要目的就是可以及时与边裁交流,对于一些主裁看不到的“盲区”,边裁可以给予提醒,有利于主裁的正确判罚。
结论
任何一项运动都有其特有的规则和运动特征,只有遵循了它的比赛规则和运动特征,才能使此项运动得到长久发展。足球就是遵循了它自己独特的专项特征和游戏规则,才成为“世界第一运动”,为世人所爱戴,所崇尚。从古代“蹴鞠”运动是为宫廷官员享乐,而组织的活动,到现在为全球人类都带来欢乐和激情的比赛,足球无不把其自有的特征展现在人们的眼前。
参考文献:
[1]卢元镇.体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关键词 NBA 篮球比赛 观赏性 规则演变
一、前言
在篮球运动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由最初的5项原则和13条篮球规则发展到现在的国际篮联规定的50多条详细的比赛规则。在成长过程中,规则在以公平为原则,保证攻守均衡为前提的基础上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我们本文中称这种规则变化为“规则的演变”。在篮球运动中,NBA作为一项顶级赛事,它也是最热门的观赏运动之一。由于观赏性的要求,NBA比赛规则的演变比国际篮联规则修改更新的速度要快很多,例如:在1954-1955赛季,NBA就引入了限制进攻时间的24秒规则;而国际篮球直到2000年才将30秒的进攻限制修改为24秒。NBA之所以这么吸人眼球,是因为它有着高强度的对抗和高质量的攻守转换,规则的演变保证了攻守均衡,使整个比赛更具观赏性。
二、观赏性与规则演变的概念界定
(一)观赏性的定义
观赏性是指能使人们产生兴趣,吸引人们投入精力,具有观赏价值的活动。观赏主要是指在观看体育竞赛和休闲体育表演过程中,人们会表现出赞赏、激动、惊叹、沮丧、愤怒等各种情绪,心理压力得到充分的释放。观赏性是所有体育运动项目所具有的共性,运动项目的观赏性不仅是使运动过程中产生了观众,更为重要的是观赏性是运动项目存在与发展的直接原因①。
(二)规则演变的解释
规则的演变是指在组织范围内相互关联的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问题做出响应从而发生演变②。NBA规则的演变是在时间的推移中,运动员自身身体条件的变化与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使运动员在原有的规则下难以表现出更好的能力水平或是已有的规则不足以限制个别运动员的完全优势,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地对比赛规则进行公平、均衡、无利的合理修改,就形成了规则的演变。
三、观赏性与NBA规则的演变的关系
(一)比赛的观赏性要求修改规则
1.限制优势,扩大三秒区
1951-1952赛季:为了削弱湖人队乔治•麦肯在篮下的强大优势,将3秒区宽度由6英尺扩大为12英尺。
1964-1965赛季:由于张伯伦超强的篮下能力无人能敌,再次扩大三秒区的宽度,由12英尺扩大为16英尺③。
先后两次对三秒区的修改都是为了限制强大中锋在篮下的完全优势,以期达到公平、均衡的状态,保持激烈的对抗,从而提高比赛的观赏性。
2.限制犯规次数,提高比赛流畅性
1953-1954赛季:为了防止各队采取故意犯规而干扰比赛,规定每名队员每节只能有两次犯规,第三次犯规将被罚出场(这条规定现已被废除)
1954-1955赛季:明确规定,任何一队,任何一节比赛,只要全队单节累计犯规满5次后如果再犯规,则对方罚球。
2002-2003赛季:规定每节发生4 次全队犯规后,罚球两次;个人犯规6次离场。
为防止各队故意犯规干扰比赛,NBA对犯规次数的先后做出三次修改。加强对犯规的判罚,禁止防守队员用手和前臂推阻罚球区域之外的进攻队员,也不准推搡无球的进攻队员。其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进攻,减少粗野防守和增强进攻的流畅性。限制个人的犯规次数,或者当全队在每节的犯规累积到一定次数时让对方罚篮。每场比赛中,每个球员最多6次犯规,即“6犯离场”,这与国际比赛中的5犯离场不一样,这个规则是为了不让球员过早陷入犯规麻烦而导致比赛失去观赏性。这样对规则合理、人性化的修改既规范了比赛秩序,保证比赛情节流畅性,又很好地提高了比赛的观赏性。
3.引入防守三秒,缓解拥挤,限制优势
2001-2002赛季:规则增设防守三秒。
NBA比赛中增设了防守三秒的规定,有效地缓解了比赛变成人海肉搏战,使得高大队员在3秒区内的防守得以限制。使比赛场上内、外线的进攻和防守更加均衡合理。
(二)规则的演变有助于观赏性的提高
1.规定进攻时间,增加攻守转换次数
1954-1955赛季:引入限制进攻时间的24秒规定。
1999-2000赛季:改动24秒规则,以往,对在前场的任何违规被判罚后,进攻时间又重新启动为24秒。现在,在相同条件下,如果进攻时间不少于14秒,则不变;如果不足14秒,则调至14秒;增设5秒规定,进攻队员背对篮筐进入罚球区后,必须要在5秒内或投篮或传球,否则违例。
2001-2002赛季:进攻方运球过半场的时间由原先的10秒缩短为8秒;
攻守转换是篮球比赛中一个重要环节,对进攻时间规则的演变有效地提高了进攻速度,增加了整场比赛的攻守次数,以使篮球比赛中双方的争夺更为激烈,使比赛情节更具观赏性。
2.走步和非法运球的宽松的判罚尺度
NBA比赛中对于走步和非法运球的判罚很松,只有明显的违例才判罚。这是因为现代篮球比赛速度加快,球员启动快,运球变化多,传球隐蔽,防守严密,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是否走步或非法运球,这样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比赛中断和对球员情绪的影响。同时,也为队员即兴表演与技术创造性的发挥提供了方便,从而增加了比赛的精彩程度和观赏性。
3.暂停次数的规定,有效提高比赛的灵活性,增加比赛的悬念
1980-1981赛季:取消22秒受伤暂停时间。无论受伤与否,两队现在每半场均有一次20秒短暂停时间。
1984-1985赛季:在5分钟加时赛中,每支球队可叫暂停数从2次增加到3次,该次数不会受此前比赛所叫暂停次数的影响。
NBA规则中允许的暂停次数明显多于FIBA的规则,其灵活性也得到了有效地保障,比如:每场比赛暂停次数7次,最后两分钟暂停次数4次,决胜期短暂停次数3次,20秒短暂停上下半场各一次。同时下半场未使用的短暂停可用于加时赛。这些都是能有效的缓解球队因比分落后而产生低迷的状态,为有效保证比赛的观赏性提供规则上的支持。
四、结束语
篮球规则不是一层不变的,它随着篮球运动本身的发展和人们观赏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地变化。针对NBA这种产业化、商业化的职业联赛,观众是值得他们取悦的,所以,他们为了提高比赛观赏性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比赛规则。而随着篮球运动本身的发展,NBA的比赛规则向着更加公平、合理、均衡、人性化的方向演变,给篮球爱好者们提供了一个高速度、强对抗、大悬念具有较高高观赏价值的顶级篮球赛事,也推动了篮球在全世界的快速发展。NBA规则的修改促进了其比赛观赏性的提高;反过来为了追求观赏性又对规则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比赛观赏性的提高要求规则不断地向更好的方向演变,规则的不断完善也促使NBA比赛更具观赏性。总之,规则的演变和观赏性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
注释:
①金赛英.论篮球比赛的观赏性[J].体育与科学.2003(06).
②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周雪光.规则的动态演变[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③张树山,崔秀馥.世界经典职业赛事竞赛与欣赏[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27-30.
参考文献:
[1]冯健.论现代篮球运动的观赏[J].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05(04).
[2]金赛英.论篮球比赛的观赏性[J].体育与科学.2003(06).
[3]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周雪光.规则的动态演变[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张树山,崔秀馥.世界经典职业赛事竞赛与欣赏[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27-30.
[5]黄迎乒,张振东.体育锻炼与欣赏[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9-14.
[6]扈伟,王嵊海.从观赏性角度析CBA与NBA之差距[J].浙江体育科学.2004(02).
【关键词】词尾变化;词干;元音;辅音;收音
1. 绪论
朝鲜语,韩国称韩国语,是一种流行于东北亚朝鲜半岛及其附近区域的语言。以朝鲜语为母语的人在全世界约8060万人,其中朝鲜2470万人,韩国4890万人,其他地区约700万人。
朝鲜语的文字,由李氏朝鲜第4代世宗大王亲自创制,被称为“训民正音”。1443年创制成功,1446年正式颁布使用。过去被称为“谚文”,20世纪初期,学术界开始称之为“韩文”。二战后,半岛北部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称之为“朝鲜文”,半岛南部的大韩民国称之为“韩文”。
中国与韩国自1992年建交后在经济、贸易和人文方面取得了长足性的发展,两国成为了重要的贸易伙伴。在此种背景下,急需大量的韩语人才。因此,国内许多高校纷纷开设韩语专业培养韩语人才.
汉语和韩语有着很深的渊源,在韩语词汇系统中汉字词占总数的60-70%。但韩语汉字词和中文词汇在语法结构及词语含义上差距大,不管是汉字词、韩语词汇的语尾变化无穷。因此对于中国的韩国语学者来说正确理解韩国语的词汇语尾变化是较有难度的。
本论文主要谈论带着特殊收音‘?,?,?,?,?’的词汇与语尾结合时的不规则变化。
2. 本论
学韩语时会发现韩语和汉语有很多相同点,但也会发现有不少不同点。主要是语法方面。
第一,韩语有时是通过一些介词来表示各个词的语法关系的,这时介词是加在词的前面的,但韩国语则用词尾来表示各个词之间的语法关系,而词尾都必须加在词的后边。第二,汉语的词序一般是宾语在谓语的后面,而韩语则是宾语在前,谓语在句子的最后,如:主语-宾语-谓语。第三,韩语在口语中根据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的辈分、上下级、年龄、性别关系,表现出严格的礼节关系。不掌握阶称关系就会造成失礼,产生不良影响。第四,韩国语主要用词尾变化来表现说话者对听话者所表明的意图、方式。如:陈述式,疑问式,命令式,共动式 等等。第五,汉语的词没有词尾变化,主要依靠词序来表示句子中各个词之间的关系,即每个词在句中的地位和语法功能。而韩国语则依靠词尾来表示每个词在句中的地位和语法功能。
从以上的不同点可以看出学韩语的难点是词尾的变化。
下面主要谈论‘?,?,?,?,?’的不规则变化。
1) ‘?’的不规则变化。
词干的收音‘?’和以元音开始的词尾连用时,变成 ‘?’。这类动词还有‘??, ??, ??’ 等。
?. ??? ?? ??? ???. 民洙正在听音乐。
?. ?? ??? ?????.多走的话会健康起来的。
?. ?? ??? ?? ???? ?? ???.不知道路的话,请问别人。
辅音开始的词尾连用时是没有变化的。如:?(?, ?, ?, ??, ??, ?, ?…)
但是有的词汇是都没有变化的。这类词有‘??(收), ??, ??, ??(闭), ??, ??, ??(埋), ??, ??, ??, ??’等。
如:?(?, ??, ??, ?, ?, ??, ?…)
2) ‘?’的不规则变化。
词干的收音‘?’后接以元音开头的语尾时,变成 ‘?’或 ‘?’。这类动词或形容词有 ‘??, ??, ???’等。
?. ??? ??? ?? ???. 今天天气很冷。
?. ?? ??? ?? ?? ?? ???. 互相帮助的话活很快就干完的。
?. ???? ???? ??? ?? ?? ??. 韩国语难,应该多学习。
现代韩语中只有‘??帮助’和‘??美’两个单词的收音‘?’变成‘?’,成为‘??,??’的形式,其他的都变成‘?’。
辅音开始的词尾连用时是没有变化的。
如:?(?, ?, ?, ??, ??, ?, ?…)
但是有的词汇是都没有变化的。这类词有‘??(狭), ??(曲),’等。
如:?(?, ??, ??, ?, ??, ?…)
3) ‘? ’的不规则变化。
词干的收音‘?’ 接在以 ‘?, ?, ?, ?, ?’开头的词尾前时脱落。
由于词干的‘?’脱落,所以称之为‘? ’脱落规则。这类动词有‘??, ???, ?? ’等。
?. ?? ?? ??? ????. 我在做玩具。
?. ?? ? ??? ???? 您是否认识那个人。
?. ???? ? ??? ??? ??? ???? ??????. 孩子们在房间玩, 我们在客厅说话吧。
但是有的词汇是都没有变化的。这类词有‘??(磨), ??(游), ??(长), ??(鸣),’等。
如:?(?, ?, ??, ?, ??(??), ??(??)’
4) ‘?’的不规则变化。
词干的收音‘?’接在以元音开头的词尾前时的脱落。这类动词有‘??, ??, ??’ 等。
?. ?? ??? ?? ??? ?? ???. 病好的话想去欧洲旅行。
?. ? ?? ?? ????? ?????. 这栋房子是我爸爸建的。
?. ? ???? ??? ?? ?? ? ???.把这些环连接起来能做成绳子。
但是有的词汇是都没有变化的。这类词有‘??, ??, ???, ??, ??, ??’等。
如:?(?, ???, ??, ???, ??…)
5) ‘?’ 的不规则变化。
形容词词干未音节‘?’与辅音‘?, ?, ?’相连时‘?’音脱落。
如:???(??+?->??, ??+?->??, ??+?->???)
由于‘?’脱落元音‘?/?’和后面的‘?/?’结合变成‘?’,‘?/?’与‘?/?’相连变成‘ ?‘。这类词有’???, ???. ???, ???‘等。
?. ?? ?, ??? ?? ???. 英玉, 你的脸好长白呀。
?. ?? ?? ??? ??? ???? ? ????. 我一喝酒就脸红,不喝了。
?. ????? ??? ?????. 冷吗?嘴唇都青了。
?. ?? ???. 一般般。
形容词词干未音节‘?’与‘?, ?, ?, ?’开始的词尾相连时没有变化的。
如:??(?, ?, ??, ?…)
3. 结论
综上所述,韩语和汉语在语法上有不少不同点。韩国语是词尾的变化比较复杂的语言。词干的收音‘?,?,?,?,?’的词汇词尾变化的教学在韩国语教学中,既是重点, 亦是难点。在韩国语的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很重要的,教师应该采取句法、语义、语用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学生的语法掌握能力,以语言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为基础的教学理论,增强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保险标的 转让规则 演变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一、旧《保险法》第34条的立法目的及不足的检讨
2002年《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转移将会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按照原《保险法》的立法基础及立法目的,该条规则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旧《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标的失去了保险利益,自然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第二,传统理论认为,保险人基于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信任而订立保险合同,因同一保险标的在不同的人占有、控制下会产生巨大的风险差异,保险标的转让不会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三,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保险标的转让引起的保险合同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的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依合同法的规定须经当事人一方同意,因此,在保险标的转移的情况下,未经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不发生转移的效力。
但从实践来看,我国旧《保险法》属人主义的做法有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的利益上,存在重大瑕疵:
第一,不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的利益。在保险标的转让后,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由于某种原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以保险合同未经批注变更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第二,保险人利益不当增加。在旧《保险法》有关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中存在着一个“真空期”,即投保人转移保险标的后至投保人或受让人通知保险人进行批注变更之日止,保险合同处于终止的期间,在这一期间中,保险人享有缴纳保险费的请求权,却不承担保险金的赔付。
二、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重大突破
《保险法》第49条对旧《保险法》34条进行了修改补充,将原来的属人主义改变为从物主义。保险标的转让由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将保险标的的转让由当事人意定主义改为法定主义,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当然转让。
这一规则具有很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标的与保险合同同时转让,使保单得以充分利用,提高了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被保险人、受让人免去了再通知的义务,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效率。
第二,消除保险标的转让后的真空期,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从物主义下,受让人于保险标的风险转移发生时,就有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使保险人无法利用法律的漏洞获得额外的利益。受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
第三,为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规定保险人的抗辩权。《保险法》并未完全采取从物主义,而是赋予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危险显著增加时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同时保护了保险人的权利。
三、我国《保险法》第48条与49条结合适用的分析
目前《保险法》第48条以及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该规则仍然有一些漏洞,在实践中引起了一些争议,比如,受让人承继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范围、保险合同承继的时间等。
首先,一般来讲,受让人承继的保险合同的范围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包括原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合同的所有权利,当然包括保险金的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另外,受让人也承继了保险合同的义务,包括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以及第52条规定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其次,根据不同国家关于保险标的转让规则的不同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时间点可以分为“所有权转移说”和“风险转移说”。所有权转移说是指只有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保险标的才不是转让人的财产,转让人不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转让人对于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可言。风险转移说认为转让不是指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占有或危险负担的转移。只要危险负担已经转移,即使所有权还未发生变化,也构成保险利益的转让。
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以交付主义为通说。因此,保险标的转移以风险转移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中的风险是指某一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意味着财产合法占有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在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发生的时间不一致时,财产的合法占有人仍然承担着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
第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保险财产,也即具体的物的风险,而非所有权的风险,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影响保险合同保障的物的风险。
四、结论
我国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则由属人主义向从物主义转变,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作为保护的核心,体现了倾向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理念。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自动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时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同时保险标的转让应采取风险转移说,将保险标的的交付作为保险标的转让的时间点。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法硕专业在读研究生)
注释: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责任豁免
2008年12月11日,由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突破性地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强制性义务修改为承运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合法地进行无单放货。这一新变化改变了过去一味的将无单放货的责任归于承运人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承运人和其他无单放货相关人的利益。
一、 无单放货责任认定变化的动因
㈠平衡承运人和其他无单放货相关人的利益
凭单放货是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基本规则。但是,随着现代航运技术的逐渐提高,出现了大量货物先于正本提单到达目的港的情况。如果此时承运人坚持凭单放货,那么承运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传统三大提单公约都将凭正本提单放货作为承运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不分具体情况,将无单放货的责任全部单方面的归责于承运人,这其实对承运人是及其不公平的。无单放货并非全部基于承运人的过错所导致,在某种情况下承运人也是无单放货的受害者。《鹿特丹规则》制定者明确提出,一味强调承运人凭单放货的强制性义务,把无单放货责任总是推在承运人头上,不能反映交货现实。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全部后果有违公平,应由海运和贸易相关当事人共同分担。1
㈡现有公约对提单法律制度的构建与提单实践操作出现矛盾和错位
传统三大提单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规定,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承运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不允许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无单放货。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受让提单就像购买货物一样,占有提单如同占有货物,转让提单也就同时转让了提货权,处分提单也就等于处分了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谁占有提单谁就有权在目的港提取货物。2所以三大提单公约都在极力保护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利益,不允许承运人无单放货。
然而在提单的实践操作中,出现了大量的无单放货的情况。就某些货物运输而言,无单放货正在成为一种习惯性做法,已是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传统三大国际提单公约对无单放货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和现实需要,甚至出现了相背离和矛盾的一面,《鹿特丹规则》顺应了时代的发展需要,创造性地改变了传统提单公约对无单放货之承运人的强制规定,分情况地具体区分承运人的无单放货之责任。
二、无单放货责任认定的变化
《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责任集中规定于第九章“货物交付”的第45到47条,主要涉及到的是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无单放货责任认定、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无单放货责任认定和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无单放货责任认定。该公约较之前的传统提单公约关于无单放货的责任认定更加细致化和体系化,其核心的改革之处在于承运人可于一定条件下合法的进行无单放货。
㈠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无单放货责任认定
公约第45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而不承担责任,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此条款规定的前提是承运人没有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而不包括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根据此条规定承运人只要完成了第45.1条的必要的收货通知义务后,在收货人适当表明其收货人身份后,承运人便可以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而无需收货人提交运输单证。如果收货人没有适当表明其收货人身份,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并根据第45.3条,在依次通知控制方、托运人或者单证托运人对货物进行指示交付时,承运人基于这种指示交付而交付货物时无需收货人提交运输单证,也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该第45.3条同时也适用于收货人未及时提取货物或者承运人经过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收货人而基于指示交货完成交货义务的情形。
㈡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无单放货责任认定和免除
公约第46.1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承运人在签发有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必须凭单放货,否则将承担无单放货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承运人签发了一个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并且上面载明“必须交单提货”时,承运人有权利要求收货人提交单证,收货人在未提交单证时承运人应当拒绝交付,如果承运人在收货人未提交单证时交付货物将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承运人签发了一个不可转让运输单证,而单证上面未载明“必须交单提货”时,承运人只需要在收货人适当表明其身份时便可交付货物,而无需收货人交付单证,此时承运人无单放货将不承担责任。
公约第46.2条和第46.3条则是对第46.1条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例外性规定,即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在收货人未及时提取货物、未适当表明其收货人身份或者未提交单证时被拒绝交货或者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收货人的情况下,基于托运人或者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货货物的,那么承运人将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根据是托运人或者单证拖延人的指示而非运输单证,该条款便规定了承运人合法进行无单放货的规则。
㈢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无单放货责任认定和免除
公约第47.1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在签发有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应该严格凭单放货,否则将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第47.2条则规定了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的例外性规则,这是公约关于无单放货合法化的尝试,也是新公约的创新所在。该条款的前提性规定是,承运人签发有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并且载明了可以不提交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交付货物。如果没有载明可以不提交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那么承运人仍然应该严格凭单交货,否则将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如果承运人交付货物是在持有人未及时提取货物、未适当表明其身份或者未提交单证时被拒绝交货或者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持有人的情况下,基于托运人或者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货货物的,那么承运人将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该条款还规定了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保护,即在承运人根据托运人或者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成为单证持有人的人,如果其成为持有人时不知道且理应不可能知道此项交货的,其有权取得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所包含的所有权利,该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而上述发出交付货物通知的人应该补偿承运人由此遭受的损失。该条款试图平衡因承运人合法无单放货可能给善意单证持有人带来的风险,维护传统可转让单证本身的信用和可流通性。而此条款也改变了传统的将无单放货的责任全部归责于承运人的做法,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转嫁到了托运人和提单托运人的身上3,试图尝试平衡分配船货双方之间无单放货的责任和风险。
三、无单放货责任认定变化的评析
㈠《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责任认定的例外性规定削弱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在传统的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被誉为“推动国际货物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4,谁持有提单谁就持有货物,这就保证了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控制权,维护了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贸易支付的安全性。1978年《汉堡规则》将提单定义为: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然后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被弱化了。根据公约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
可以基于托运人或者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而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将传统的凭正本提单这一唯一凭证放货的依据改变成一定条件下可以基于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货,改变了传统的“认单不认人”的做法。虽然公约规定了善意提单持有人仍享有提单所载有的权利,并可以要求承运人进行赔偿,但是此时的提单下面所有的货物已经被提取,提单作为货物权利的凭证已经沦为一张废纸。而且提单作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融资担保方式,也使得提单的信用度大大折扣,使得银行在提供融资服务时承担更大的风险,很可能陷入钱货两空的局面。
(二)《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责任认定的某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公约第47.2条规定在承运人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如果单证上载明可以不提交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记录交付货物的,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无单放货。虽然此条款在公约制定过程中争议很大的,也旨在给现实中存在无单放货找到一条解决路劲,但是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完全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价值在于其可以将单证作为货物进行买卖,谁持有单证谁就持有对货物的所有权。没有一个单证买受人愿意接受一个单证上载明有可以不提交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记录交付货物的单证,因为这将给提单持有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而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也不会冒险为这一个运输单证提供资金融资。
其次,公约第47.2条规定了承运人在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持有人时,可以依次通知托运人、单证托运人就货物的交货进行指示。也就是说承运人在请求就货物交付发出通知前承担了确定持有人的义务。但是可转让运输单证经常作为买卖合同的客体进行流转,只要货物尚未交到承运人手中要求取货,运输单证便有被继续流转的可能,也就是说运输单证可能一直处于流转过程中,承运人作为负责运输的一方根本不可能去时时关注运输单证的流转情况,在确定单证持有人是谁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虽然公约同时也规定了承运人只要“经合理努力”确定持有人,但是公约却并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具体认定,而这就减损了承运人对无单放货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承运人即便在此种情况下通知托运人对货物发出交付通知,可是,托运人往往也只知道自己的后手是谁。要托运人知悉此刻提单流转到哪里并发出正确的指示也是不现实的5。
关键词:服务外包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图分类号:F74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7-0034-05
一、全球服务外包贸易的兴起及其发展现状
1990年后期以来,信息和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知识与信息数字化、标准化和物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原先许多服务的不可储存性和不可运输性特征。于是,以知识和信息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便可以被进一步分解成更小的单位,通过生产地的重新配置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实现规模经济。正是通过这种服务的离岸外移(offshoring)形式,计算机信息服务外包(IPO)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成为了当前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基于信息数字技术支持下的服务外包贸易正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
目前,越来越多的欧美国家大型IT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服务型企业在尽量不降低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业务流程服务外包使企业资源得到最佳分配、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经营风险,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面对蕴含大量商机的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越来越多具有接包能力的国家也正在成为欧美企业理想的海外转包地。国际服务外包业市场已经形成了以印度为核心,同时,包括诸如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新兴服务外包市场的整体格局。
在市场发展方面,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转向服务业》估计(2004),未来几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将保持30%-40%的增长速度,2007年的服务外包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服务外包发包最多的是美国,约占全球项目外包市场的2/3,欧、日约占1/3。承接最多的是亚洲,约占全球外包业务的45%。印度、墨西哥、东欧分别成为亚洲、北美和欧洲的外包承接中心。
而来自中国商务部提供的资料也显示,全球离岸服务外包市场规模已经达到4650亿美元,其中IT应用服务、业务流程外包、IT基础设施服务物和设计研发服务潜在市场分别为900亿美元、1700亿美元、850亿美元和1200亿美元;到2010年潜在市场规模可望增长到6000亿美元(国家商务部,2007)。
中国作为世界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经济体,其稳定的政治环境、较好的法制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巨大潜力以及大量低成本的具备基础技术和语言能力的人才均预示出中国在发展服务外包贸易中存在明显的比较优势。根据统计,2006年中国软件出口达60亿美元,实现超过50%的年复合增长率(2001-2006年),并发展一批本地领先的外包供应商,建立了超过50个高科技园/软件园,在北亚服务外包市场树立了相对的领先优势(国家商务部,2007)。我国上海、北京、大连等城市积极承接全球服务外包贸易,并已逐步出现产业集聚(张磊等,2006)。
二、服务外包贸易对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提出的新挑战与新要求
(一)服务外包贸易与全球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基于服务贸易自身的特殊性质,对服务贸易的全球统计一直被各界视为难题。但另一方面,无论从贸易管理或是经济研究的角度出发,对服务贸易进行科学统计的需求伴随其贸易量的增加而日显重要。
《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后,全球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基本供应模式达成了基本一致,这为全球范围内制度化的对服务贸易量进行统计奠定了基础。2002年,由六大国际组织(联合国、欧共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共同编写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出版标志着国际公认的服务贸易统计框架的基本形成。这一统计方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确定以四种供应模式作为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并以居民与非居民间的服务贸易(国际收支项下的服务贸易)和通过国际附属机构实现的服务贸易(FATS)两条主线进行统计(见表1)。
但上述方法对于服务外包贸易的统计却存在着较多问题。首先,虽然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具有一定的部门性,可归入统计体系中商业服务部门的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分部门,但具有更大发展潜力的业务流程服务却是跨部门的。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电子商务与发展报告2003》的分析,商业业务流程外包主要常见于金融(包括银行和保险)、资产管理、保健、客服、人力资源、营销及与互联网有关的其他服务中,涉及部门相对分散(见表2)。
而制定于1991年的GATS服务部门分类表(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虽经两次更新(分别为1998年的CPC1.0版和2002年的CPC1.1版),但目前还无法与日益细分的众多业务流程服务相互对应。其次,即便是对于可归入部门统计的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也依然存在着如何区分一般形式的服务贸易与具有离岸外包性质的服务贸易的统计难题。作为一种服务业态形式,服务外包交易会在四类供应方式中均有体现,如何将一般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带有加工贸易性质的服务外包贸易进行区分,成为了当前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所需要考虑的新问题。
由此导致的另一个问题是,多边成员仅对列入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部门承担开放义务,而这些部门往往是根据现有分类来划分和定义的。在多边成员的减让表中,可以找到对计算机服务的承诺,但却没有关于虚拟主机服务的承诺;可以找到诊所和医疗服务,但却没有病历抄写服务。而如果由于技术进步产生的新服务和中间服务不能够体现在WTO成员已经做出的承诺分类当中,则这些服务就将面临遭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危险。
(二)服务外包贸易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
1、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PO)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究竟属何种供应模式尚难确定。服务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贸易形式,主要做法是将国外客户某一部分的业务内容通过互联网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处理,以降低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但是,这种基于电子媒介和网络载体跨境交付和消费的服务交易究竟属“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的模式1(跨境交付),还是属于“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模式2(境外消费);或者是一部分属于模式1(跨境交付),一部分属于模式2(境外消费),目前均尚无定论。
由此产生的潜在问题是,由于各成员在某一特定部门或分部门对这两种模式可能会做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承诺(如对模式1“不作承诺”,而对模式
2“无限制”),服务外包交易双方对供应模式的不同理解就可能会引起相关市场是否应当开放的争论,甚至引起争端。例如,根据我国人世承诺,在电信服务流域,我国对模式1的承诺属于有一定范围或者有预设条件的限制,而对模式2的承诺却是“没有限制”。
就实践情况来看,由于服务外包贸易正处发展时期,其形式往往表现为企业内部贸易,上述状况所引起的潜在问题还并未在实践中显现。但是,根据货物贸易发展的以往经验,一旦服务外包贸易量达到一定层级,各方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冲突必然会引发贸易保护主义争端,而当前服务外包贸易供应模式的不确定将会增加争端解决的复杂度。
2、《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成员对模式1(跨境交付)既有承诺的有限性可能导致服务外包贸易自由化的不确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主要是基于四种供应模式就服务业开放做出了承诺。但是,由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期许多服务尚不存在跨境交付和消费的技术条件,因此,许多成员或以“缺乏技术上的可行性”(lack of technical feasibility)为由,或出于不确定性和监管审慎,对模式1(跨境交付)未做承诺或仅做了有限承诺。
目前,随着发展中国家基于模式1(跨境交付)的服务出口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已有所抬头。例如在美国,至2004年年中,至少有36个州提出了100多项议案要求从两个方面限制服务对外发包:一是禁止承接州政府合同的公司雇佣外国劳动力和将工作机会移至国外,二是要求对呼叫中心和数据处理中心离岸外移的规模和方向进行规范(UNCTAD,2004)。
3、对模式4(自然人流动)的过多限制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在四种供应模式当中,作为全球主要的劳务输出方,自然人流动不仅会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非技术劳动力,而且将越来越影响到与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技术带动的业务流程服务出口相关的技术劳动力流动。但目前各成员对模式4的承诺大多与商业存在(模式3)挂钩,而且主要对管理人员和专家开放(张斌等,2003),这不仅限制了非技术劳动,而且也限制了一般技术劳动力(如软件工程师)的流动。而软件出口的在岸服务(onshore service)比重尽管在下降,但仍有相当部分出口需要通过程序员暂时流动到海外客户所在地实现(Aaditya Mattoo et al,2004)。进一步放开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将会有力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
(三)服务外包贸易与全球电信业市场开放
世贸组织自1995年成立以来,一直在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各成员电信业市场的开放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要组成。目前,《服务贸易总协定》下与电信市场开放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附件被称为电信市场准入的“总保单”,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电信市场准入标准;《基础电信协议》则明确了WTO成员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关于电信管制的基本原则。其中,《基础电信协议》对于当前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敦促各成员向外国公司开放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传真、电话、电报、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企业租用私人线路以及个人通信等各项电信服务。
由于《基础电信协议》促进了电信垄断的逐步取消,各成员电信服务业的竞争必然加剧,有利于现有通信技术的更新改造,促使电信服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而服务外包作为一种依赖于全球信息网络环境产生的新型服务业态形式,各国电信业的开放与竞争无疑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例如,印度在20世纪90年代就加入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这使印度的电信业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开放的市场之一,从而推动印度成为了世界上呼叫中心服务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印度被公认为全球发展离岸服务外包的代表性国家。
但是,《基础电信协议》作为一项诸边协议,未加入或后来加入该协议的发展中成员往往都在本国电信行业存在较为严重的保护主义倾向。这不但阻碍了全球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进度,客观上也使这些发展中成员白白丧失了在早期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大好机会。
以我国为例,中国电信行业的对外开放始于人世之后,并伴随过渡期逐步推进。而恰恰是在这段时期,我国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贸易方面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反观印度。尽管其经济发展程度不及我国,但由于其电信行业实现了较早的全面开放,因此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当中抢占了先机。
三、结论与初步建议
服务外包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业态形势,其的出现实质上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传统的贸易分工模式出现了变化,利用劳动力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将有可能进一步细化分工,从而为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同构竞争创造了条件。目前,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行动起来,要求在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谈判中讨论外包问题,并以此推动服务外包地发展。
当前,对中国而言,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既是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融入全球经济的战略需要,也是新形势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优先选择。中国应当同其他发展中成员一道要求对现行的服务贸易规则进行调整,预防发达国家可能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推动服务外包贸易发展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
(一)借鉴货物加工贸易的统计经验,在现行服务贸易统计框架内构建服务外包贸易的统计体系
相对于货物贸易的统计,国际上对服务贸易的全面统计才开始不久。在客观上加大了就服务外包贸易展开全球统计的难度。笔者认为,目前有两项工作急待推进:
1、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原则对服务外包贸易进行行业分类。由表2可见,目前,国际机构在统计服务外包时并未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下的行业分类原则。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根据货物贸易统计中的经验,则将来就可能出现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机构所统计的服务外包数据无法比较的窘境。另一方面,服务外包作为一种具有加工性质的贸易方式,只是一种新兴的服务业态,散布于既存的各类服务行业。因此,将服务外包统计放入国际标准的行业分类目录是完全可行的,可以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将服务外包贸易与一般的服务贸易在统计中进行区分。服务外包贸易目前的主要做法是将国外客户某一部分的业务内容通过互联网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处理,以降低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其形式与货物贸易当中的加工贸易有相似之处。而对于货物加工贸易,目前,我国进行管理和统计的一般做法是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企业申报进行管理和统计。在各国对服务外包均尚无
统计经验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尝试对服务外包企业展开类似的统计管理制度,并在同其他国家交流经验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国际通行的区分规则。我国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已在尝试推行企业申报方式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
(二)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调整,改善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的制度环境
为使多边成员在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的自由化承诺能够惠及服务外报部门,相关谈判应当考虑发出一个具有商业意义而且明确界定服务外报部门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清单,该清单应该能够反映出服务外包部门出现的各类新的服务活动。依据此清单,成员之间应该就承诺的性质达成一个集体谅解(洪晓东,2006)。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利用多哈谈判及《服务贸易协定》下的其他机会,尝试对既有谈判内容和模式进行微调,争取发达成员对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的支持。
首先,在对模式1(跨境交付)和模式2(境外消费)的谈判中,考虑到目前信息技术条件的快速进步,各方应当对模式1下的开放承诺进行深入研究,使用模范减让表(有称为示范样本)的方式帮助成员在模式1方面做出承诺;此外,应要求各成员改善对跨境服务的管理方式,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
其次,应进一步提升模式4(自然人流动)的承诺水平,争取对独立于商业存在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例如创设专门的服务提供者签证:削减限制自然人流动的签证手续、数量限制、资格限制和技术标准等国内措施。
(三)积极推动《基础电信协议》向深入发展,促进发展中国家电信市场的开放
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项下的谈判中,由于各方成员存在着较大分歧,服务贸易中最具潜力的金融、电信等行业仅达成了诸边性质的自由化协议,且未参加者多为发展中成员。
尽管上述结果是多种原因所致,但实际情况是,加入《基础电信协议》的印度在后来的全球服务业产业转移中拔得头筹,抓住了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的先机。目前,甚至有人将中国比作“世界的工厂”,而把印度比作“世界的办公室”。
笔者认为,上述实例再次印证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条宝贵经验: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作为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凡是开放就有发展,凡是竞争就有活力。目前。尽管已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后来加入了《基础电信协议》,但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一些国家电信业市场的开放却并不尽如人意。以我国为例,中国在人世时即加入了《基础电信协议》,但从五年过渡期后的情况来看,目前,外资对国内基础电信行业依然鲜有进入,国内电信市场依然垄断严重(WTO秘书处,2006)。而这种情况导致的电信服务质量差、收费高、业务限制多等弊端已负面影响了我国服务外包贸易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承运人 义务
一、《鹿特丹规则》产生的背景分析
1999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召开的第32届大会上,UNCITRAL将统一国际海上货物立法的前期工作交给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担任;2001年UNCITRAL成立了“运输法工作组”即第三工作组,以酝酿拟订运输法公约草案;2001年底,CMI小组委员会完成运输法框架最终文本草案,并将有关工作转交UNCITRAL继续进行;2008年在UNCITRAL第41届大会上,全称为《联合国有关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公约文本得以通过,并在其后的联合国大会上获得批准。历时近十年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终而让这一成熟的文本呈现在国际视野面前,公约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港举行供成员国签署的开放签字仪式,因而一般将该公约称为《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 。
二、《鹿特丹规则》涉及的承运人义务新规定
(一)责任期间扩展―“门到门”
从《海牙规则》规定货物运输期间为“钩到钩”,到《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港至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呈逐渐变大的趋势,而《鹿特丹规则》进一步明文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1]”。同时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收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2]。根据上述规定,只要采用了跨国的海上运输方式,即使货物的接收或交付采用了非海运方式,依然可以适用《鹿特丹规则》,可见该规则已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展至“门到门”。
但这种“门到门”的责任期间并非绝对,《鹿特丹规则》对这一问题秉持和回归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允许当事人就合同的责任期间进行一定范围的修正。这种修正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重新约定接交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只要接收时间在据运输合同开始最初装货之前、交付时间在据运输合同完成最后卸货之后;二是当事人可以就某段运输订立单独的运输合同,并且该段运输有强制的专门国际公约予以调整,《鹿特丹规则》则会让位于该公约。
(二)适航义务加重
随着海上运输朝着简约、统一的模式发展,集装箱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海上运输,且一般由承运人提供,为了避免因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存在问题导致不适航从而给托运人造成损失,《鹿特丹规则》因此增加了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应当适航的新规定;同时,《鹿特丹规则》继承了《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开航前和开航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还将这一注意义务的期限扩展至整个“海上航程”,相对于前三个公约,这一扩展规定加大了承运人的义务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扩展有其合理性,因为当今承运人的航海技术已经得到空前的进步,相对于货方,在专业技能甚至资金上有自己的优势,公约在此对货方进行合理的倾斜是必要的。但公约同时又允许承运人与托运人自行约定由托运人履行管货义务,在此情形下,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贯穿于整个航海过程,可能造成与管货义务的重叠,当发生货损时,双方极易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托运人的管货义务产生争议,从而给纠纷的解决增添技术上的难题。
(三)取消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国际海上运输实务采纳,这一规则有其历史合理性,在航海技术落后,航海事故高发的情形下,为了发展国际海上运输的需要,不得不在制度上对承运方作出偏斜。但当今的航海和造船技术已有了空前的进步,承运人已具备较高的抗风险能力,因而不能再一味地偏袒承运人,应当反映货方的利益和诉求,采纳更为公平的归责原则。《鹿特丹规则》取消了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原则,使得原先过于倾向保护承运人利益的归责原则向公平地分担船货双方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展。
在新的归责原则下,承运人对于自身过失和火灾造成的损失不能主张免责,反而应当负担因此给船方造成的损失,无疑加大了承运人的运营成本和风险。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应作何对策?除了进一步提高船舶性能、选择和勘测安全的航线以及对船长和船员进行更严格的选拔和训练,承运人可以通过光船租赁的方式降低风险、向互保协会投保分摊风险或提高运输价格转嫁部分风险。
(四)责任限额提高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75SDR(比《海牙-维斯比规则》提高了31%,比《汉堡规则》提高了5%),或者每毛重公斤3SDR(比《海牙-维斯比规则》提高了50%,比《汉堡规则》提高了20%),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相当于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所涉货物全损时所确定的限额[3]。
《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责任限额已经涵盖了全部货损的90%,《鹿特丹规则》将这一限额再次提高,使得承运人几乎没有机会援引责任限额,或者援引责任限额已经没有意义,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对货方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五)诉讼时效延长《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在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部提讼,则承运人被认为已解除这种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责任。《鹿特丹规则》和《汉堡规则》一样,均规定上述诉讼时效为2年,货方拥有更多时间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将承担更多时效上的法律风险。
注释:
[1] 《鹿特丹规则》第12条第1款.
[2] 《鹿特丹规则》第5条.
关键词 非法证据 人权 法治 公安边防部队 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Application of Exclusionary Rule in China's Public
Security Border Enforcement
YU Zhaosong
(Luoyang Border Check Station, Luoyang, He'nan 471000)
AbstractAs a modern democratic rule of law, should establish an important rule of evidence, the exclusionary rule in its meaning, scop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etc. in the world there is a different debate. This article from a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on the rules of practice in the use of the current issue of border enforcement to interpret and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s around the border public security issues that exist in some of their own ideas and proposals.
Key wordsillegal evidence; human rights; thr rule of law; border police; concept of law enforcement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
在中外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根据对非法证据范围界定的不同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简而言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采纳其作为定案根据的一项证据制度。
2 非法证据的涵义
对于非法证据的涵义,在理论界和实践界是存在争议的,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人员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证据资料。包括四种情形:(1)证据内容不合法;(2)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3)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4)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只要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就是非法证据。狭义说仅指第四种情形,即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另外,根据证据资料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3.1 保障人权
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指人基于其为人的属性而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当今,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的道义原则,一国法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经成为该国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集中体现。那么,司法机关在其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案件的侦查取证阶段,有可能因为限制或者剥夺违法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采取专门的调查手段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些行为都可能侵犯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一方面,使那些非法取得的对违法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予以排除,降低其被非法定罪或定重罪的可能;另一方面,该规则也是对相关非法取证行为的否定,从法律和道义上对该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既有效地遏制了取证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又使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3.2 维护法治尊严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 “依法办事”等治国方式和制度,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是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律主治”等价值和原则。亚里斯多德曾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因此,一国欲确立法治,就要既制定完善的立法,同时,也要强调国民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这个原则运用到司法、执法领域里,为了保障人权,在立法上就应该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使其不至于在运行时因侵犯公民人权而与法治的初衷相悖。在此种情形下,通过在司法、执法领域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消除违法取证的动机,从而杜绝违法取证行为,有助于维护一国法治的尊严。
3.3 促进发现案件实体真实
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与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相比,非法取得的证据不真实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下,违法嫌疑人很有可能为了避免遭受刑讯或折磨而编造谎言或是嫁祸他人,从而导致案情复杂化,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这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律程序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会避免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根据虚假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从而使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得到公正的对待,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促进案件实体真实及时发现。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法考察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指出:“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从世界范围来观察,出于对于“人权”的尊重和对于“法治”的重视,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基本都在立法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体现。然而,因受文化传统、价值取向和犯罪形势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立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还存在差异,比较分析如下:
4.1 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裁量排除,即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自由裁量是否将该证据排除。二是自动排除,即凡是能够证明为非法言词证据的,就必须无条件地排除在诉讼之外,而无需法官进行裁量。
4.2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不同,各国立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裁量排除;二是自动排除;三是自动排除加例外。第一种方式主要为德国、日本、等所采用;第二种方式主要为法国、俄罗斯等所采用;第三种方式则为美国所采用。
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宪法和法律对保障人权、禁止非法取证行为等也作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设置了具体制度措施。例如,《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又如,《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与之相应,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项规定,在作为公安边防执法依据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有体现,例如,该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执法过程中有关人员违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还对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6 我国公安边防执法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和衡量一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风向标。如前所述,该证据规则的确立和适用对于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以及促进发现案件实体真实都存在着重要意义。并且,考虑到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三大政治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公安边防部队在其执法活动中应当正确、合理地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层面入手:
6.1 选择适当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
如前所述,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却不尽相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衡量不同的诉讼价值,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立法上的经验、教训,作出自己正确的选择。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安边防执法主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实行自动排除。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此项证据规则的价值与功能;二是此种模式同时也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认可。
(2)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应当实行裁量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方面由实物证据的性质所决定,采纳该证据有助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取证能力还很有限,如果完全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那么将会致使我们大多数案件侦破不了,使司法机关的工作陷于被动。考虑到目前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的取证能力和社会治安局势,综合权衡比较秩序与自由这两个法的基本价值之后,笔者认为,现阶段,在秩序与自由这个法的价值天平上,立法者以及司法者应当选择适当地向法的秩序价值倾斜。并且,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在我国司法、执法活动中实行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定会是法治与历史的必然选择。
6.2 建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确立,还要求建立起与之相应的相关机制,从而保障该规则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与执行。笔者认为,为了能够合理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建立边防部队内部的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对边防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对那些由于非法手段、非法程序等各种违法方法得到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使其作为对当事人裁判的根据。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执法监督机制。由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对其部门的执法民警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于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做到及时纠正,如果查明执法民警所掌握的证据确系非法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2)建立实名点评通报制度。对存在严重执法问题的个案由执法部门及时开展点评通报,使办案民警能从中吸取教训,及时改正自己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行跟踪督办制度。对一些重要案件(如容易引发投诉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应对民警的办案过程实行跟踪监督,确保执法民警能够做到依法执法办案。
6.3 加强执法主体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安边防执法任务日益繁重,执法职责日趋明确,对民警执法能力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公安边防执法主体能否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进而公正、合法地执法办案,与执法主体的能力素质息息相关。因此,在公安边防部队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今天,大力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为了确保公安边防执法的质量,杜绝违法取证、执法犯法行为的发生,应当建立民警执法上岗制度。民警是否能够取得执法上岗的资格,应当与现行的边防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制度挂钩。对于未取得相应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使其参与公安边防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6.4 强化执法思想建设
正确的执法思想体系的建立,无疑对边防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能够采取正确、规范的调查取证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排查整改现存的边防执法错误思想。目前,边防执法中存在的错误执法思想主要有:①执法就是的思想。有些民警在执行过程中总是轻易地把违法嫌疑人当作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野蛮的手段执法,特别是、刑讯逼供等,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②执法就是管人的思想。一些民警在执法管理过程中,总是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态度蛮横,甚至刁难、打骂,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③执法就是执权的思想。一些民警权力至上,特权思想严重,甚至恃权枉法,不惜践踏法律,践踏公民权利。
内容提要: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引言
抵押人在其物之上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一则以物之担保的优先受偿性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二则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占有,仍可就抵押物创造价值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为周全的制度安排,抵押权并因之被誉为“担保之王”。在传统民法上,抵押权的上述特征和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相契合,与基于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而架构的质权相对称,形成了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约定担保物权二分格局。[1]10学说上,抵押权是抵押物之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抵押人仍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也就有了逻辑前提。但抵押物之上毕竟有了权利负担,其转让规则与一般物的转让规则自有不同,同时,抵押物的转让,除了关乎转让行为的当事人(抵押人与受让人)的利益之外,还涉及抵押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无疑增加了抵押物转让规则设计时利益衡量的难度。各国均采取不同的方法规定了上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165-170[3]361我国物权法亦不例外。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2款)这一规定语焉不详,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诸如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学界观点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我国《物权法》在抵押权的体系安排上采取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类型化方法,虽然将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规定在一起,但就其制度设计而言,大抵沿着不动产抵押权的路径展开其逻辑。因此,本文仅讨论不动产抵押权,就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本文作者另有专文探讨。)。
二、抵押人是否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是否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是分析相关问题的第一步。如果抵押人保有处分权,抵押人自可转让抵押物,而无须践行其他相关手续;如果抵押人欠缺处分权,抵押人则须使其处分权事先或事后得以圆满。
就《物权法》第191条的解释论,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抵押权设定后,即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让渡给了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无异于鼓励“一物二卖”。[4]其言下之意在于,抵押物上一旦设定抵押权,抵押物即丧失交换价值,抵押人对抵押物自无处分权可言。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第一,依《物权法》第40条、第170条、第179条的体系解释,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性质上属于在他人之物上所取得的定限物权,亦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其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9条所定所有权的内容和效力,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自可对其抵押物为使用、收益或法律上的处分,并可在抵押物正常使用收益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抵押人的上述权利“实为抵押权本质上之当然结果,且可依物权优先效力定其效力之先后,应不待法律之明文规定”。[5]471准此以解,抵押人并不因为抵押权的设定而丧失抵押物的法律上的处分权,抵押人无须等待抵押关系消灭后再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亦不得因此而主张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所有权移转无效,且在其他债权人就该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时,抵押权人亦不得阻止其执行,而仅能就抵押物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第二,在承认物权的支配性以及抵押权的物权性之下,抵押权具有支配性成了符合逻辑的推论,由此而形成了抵押权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之学理通说。虽然有学者已对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提出了质疑,[6]482[7]但笔者无意在此就抵押权乃至担保物权的性质展开研究,仅就《物权法》第179条而言,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际支配的时点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而并非前述论者所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即让渡给了抵押权人。交换价值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或比例,在交换之前只可能预测而没有实际发生,因此,抵押权人不可能在此前支配本来不存在的东西。[8]359
第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有转让的必要和可能。在我国信贷实践普遍低估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除去贷款本息,仍有剩余,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仍有可能就此进行磋商谈判,达到转让合意,以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此时,当事人之间的转让价金已经考虑到了标的物之上的抵押负担,自无所谓“一物二卖”。至于抵押人隐瞒标的物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最终导致转让价金高于标的物剩余价值的,受让人本可以通过查询相应登记簿而知悉标的物之上的权利负担,从而控制交易风险但却怠于查询,疏于知悉,由此引发的风险自应由其承担,而不应归咎于抵押权人。
综上所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之间并无冲突,只是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直接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实现抵押权而已。
三、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抵押物主张抵押权,此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关于《物权法》第191条是否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并未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该条第2款的文义至为清晰;[9]468第二种观点认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物权法上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定显然否认了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追及效力,从而该规定构成了第191条第2款的一种例外。[10]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并未正面否定抵押权有追及效力,只不过因为同意转让提前实现抵押权也好,代为清偿也罢,均以抵押权消灭为转让前提,故要不要追及、能不能追及已不重要。[11]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已经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符合逻辑的推论。《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4条、第16条已就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规定有明文。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设定并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191条“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仍未具明文。在此法律背景下,抵押权人维护自身权利则需诉诸抵押权的对抗效力,依赖抵押登记的公示作用,对抗抵押物的受让人。”[12]244登记作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依法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可信赖登记簿,并与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第三人此时的信赖应受法律和其他人的尊重。由此可见,就受让人而言,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已有担保负担,而仍与抵押人从事交易,其权利的保护应劣后于抵押权人,此时,依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即可解决问题。抵押权设定在前,抵押物转让在后,抵押权人自可以其是在前设立的抵押权对抗抵押物的受让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自属当然之理。
第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优先效力符合逻辑的推论。同一物上有多数能相容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13]44[14]45《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准此,在抵押物上先存在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后有抵押物受让人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受偿。在《物权法》第170条之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只受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第170条所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并不包括《物权法》第191条,而主要包括: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第25条、《民用航空法》第19条、第22条);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税收债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46条)、划拨土地出让金收取权(《担保法》第56条)、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司法费用的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21条)。[15]299同时,第189条第2款又特别规定了抵押权无追及效力的例外情形,从另一个角度证成了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一般性。
第三,就《物权法》第191条的文义而言,尚无法得出抵押权无追及效力的结论。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此时,自无所谓追及效力可言。该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果没有抵押权在已经转让的抵押物上的继续存在,亦即抵押权没有追及效力,又何来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反而推之,抵押权必有追及效力。
第四,我国相关规范已经承认了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可见,即使抵押物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抵押权人仍可依法追及至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举重若轻,抵押物被强制转让时,抵押权尚有追及效力,抵押物被协议转让时,抵押权亦应有追及效力。也就是说,抵押物被强制转让当属转让之一种,本着相同情况作同一处理的基本法治原则,抵押物合意转让时亦应作相同的解释。
综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这也是物权追及效力符合逻辑的推论(虽然学说上对物权是否具有独立的追及效力尚存争议,但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应无争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不论抵押物的所在,追及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受偿”。[16]498
四、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人同意有何法律意义?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回避了转让效力问题,[17]学者间就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意义见解纷呈。第一种观点认为,第191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规定,违反此款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无效,[18]118[9]467或处分行为无效。[19]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此,我们显然不能将其解释为有效。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抵押人违反本规定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呢?从理论上说,这样解释并非不可行,但考虑到本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将其解释为未发生效力更为恰当。”[17]第三种观点认为,“第191条并没有明文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在解释和适用该条文时,也不应当认为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20]291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第一,就《物权法》第191条两款之间的关系而言,第1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情形;第2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未同意转让的情形。就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者,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同时坚持物上代位(也有学者认为,本款仅仅只是对抵押人法定义务的规定,并不能当然解释为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参见孙鹏、王勤劳、范雪飞:《担保物权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但笔者认为,转让价金与《物权法》第174条所规定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并无二致,均是在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对于抵押人而言即不存在)的情况下保障抵押人的权利的手段。),抵押人“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进行提存”,并未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又兼顾了买受人的交易安全,很好地实现了三方利益之平衡(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本款提前清偿的规定使抵押人丧失期限利益;提存的规定造成抵押人的资金闲置,浪费社会资源。参见本文参考文献[21]第505页。)。[15]299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即足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自无须借道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就抵押权人未同意转让的情形,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自不得使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此时,受让人也不能依《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其已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所有权,抵押权人自得依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但为维护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亦可在抵押权人向其主张抵押权时代为清偿主债务而涂销抵押物上的担保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追及效力可以有力地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涤除权制度实现了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从而实现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15]299-30
第二,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解释为效力性规定,抵押权人的同意界定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前提条件,损害了抵押人作为所有人的处分权。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已如前述。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本属抵押人行使处分权的正当行为,如缺乏抵押权人的意思表示,则抵押物转让不生合意,必然以抵押权人的意志左右所有人自由处分,违背了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所有物的应有之义。[11]“一个正常的经济制度下,财产的流通性或曰财产权的让与性是健康的社会范围的经济流转所必需的,也是财产权名副其实甚至增值的前提和表现。”[21]503同时,在抵押物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理性的受让人绝对不会代位清偿担保债权而消灭抵押权,如将抵押权人的同意理解为抵押物转让的前提,此时,抵押物的转让完全取决于抵押权人的意志。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抵押物几无转让的可能。
第三,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解释为效力性规定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基本前提之上的:抵押物转让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其转让必须经抵押人同意。[17]实际上,抵押权设定后,抵押权人所注重的并不是抵押物的转让,而是抵押物的价值是否有贬损之虞。因为抵押是典型的物的信用,抵押物价值的变化影响着抵押权最终的实现,而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当然影响抵押权的作用,只是被请求实现抵押权的对象不同而已。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将抵押物转让行为认定为无效相对于认定为有效并无效果上的优势。[2]171在抵押权人的角度,转让行为有效抑或无效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客观上都表现为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主张抵押权;从受让人的角度,转让行为有效抑或无效也无实质上的差别:在主债权未获充分清偿的情况下,抵押物均可被抵押权人追夺。
综上,抵押权人的同意仅仅是抵押物不受抵押权追及之要件,并不构成对抵押物转让行为效力的独立影响。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时,在第191条第1款之下,受让人取得的是无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在第191条第2款之下,转让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只是受让人所取得的是有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下,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上存在担保负担而仍愿意受让,自应受抵押物之上既有担保负担的约束。
五、《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是否规定了受让人的涤除权?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承认无疑强化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也无疑减损了受让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22]521抵押物的受让人如何对抗抵押权的行使,国外立法例规定有四种办法:其一,瑕疵担保请求权。抵押物受让人可以依照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抵押物的出卖人除去抵押权,即善意第三人享有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23]190其二,代位清偿或替代清偿。抵押物受让人可代替主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全部债务,通过消灭主债权的方式消灭抵押权。[2]166其三,代价清偿。抵押物受让人经抵押权人的请求以其受让抵押物的代价(代价金)向抵押权人清偿;[1]173其四,涤除权。抵押物受让人估定抵押物的价值,并以此向抵押权人清偿,从而使抵押权消灭的权利(参见[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页。2003年7月日本对其担保法进行了修改,以往在修改前的民法中有争议的涤除制度(修改前的《民法》第381条)的名称被改为“抵押权消灭请求”,可以提出抵押权消灭请求的只限于取得了抵押不动产所有权的第三人(新《民法》第378、379条)。参见[日]汤浅道男:《日本担保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李又又译,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219-220页。)。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涤除权制度;[24]572-573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受让人是必须在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抵押人方可转让抵押物。这种规定更像一种义务的赋予,而非权利的授予,因此这种所谓的权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涤除权。[25]
笔者认为,这里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涤除权以及代位清偿之间的区别,就前引涤除权的概念,我国法上自无所谓涤除权的规定,相关论述实际上说明的是代位清偿,因为第191条第2款的表述是“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代位清偿制度“一般来讲抵押权人通常是不选用的,当不动产抵押的债权额大幅度上升时,根据拍卖得到受偿,当债权额下降时,在代位偿还中收回债权也是不能预料的。所以,抵押权人,在拍卖几乎不能期待满足的情况下,想用这种价格来满足的时候才被使用”。[1]173而涤除权则是挑战抵押权人的制度,一方面,买受人有机会取得无负担之标的物;抵押权人也可以涤除价不合理为由,拒绝买受人的不合理低价涤除;另一方面,涤除权关于增价拍卖的规定,既可以防止买受人以不合理低价涤除,又可以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拍卖申请权。有学者据此认为涤除权是最为合理的制度。[26]
笔者不以为然。就前文所述,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受让人所取得的是附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对于受让人而言,其欲取得清洁的、完全的所有权,自是需要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以涂销其上的权利负担。如仍需要按涤除权模式支付抵押物价值,在我国通常在抵押权设定时均低估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受让人需在清偿担保债务之外再行支付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显然不利于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就抵押物的转让,受让人可能已经支付以下款项:第一,受让人不知道抵押负担情形下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第二,受让人知道抵押负担及情形下抵押物超过担保债务的价值。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要求受让人清偿担保债务之外的款项,均对受让人不利。
应当注意的是,抵押物受让人的代位清偿,是法律赋予其的一种保全自己权利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受让人完全可以不行使代位清偿权,但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追及)即可。
六、结语
在解读《物权法》第191条时,大量的论述均集中于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将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并认为坚持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将破坏抵押物受让人的交易安全。这实际上是关注了问题的一面,但却忽视了另一面。在由物债两分而构建的民法体系之下,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限制抵押物的流转,貌似保护了抵押权人和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保护了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但不可否认的是,否认抵押权追及效力本身,也否定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在抵押物转让中的应有内涵,违背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破坏了由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所构建起来的交易秩序,从另一个方面损及了交易的安全。由此看来,唯有在体系解释、利益衡量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的合力之下,才能合理地破解《物权法》第191条之谜,还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应有内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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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BP制辩论赛 文化因素 思辩能力
引言
辩论赛是辩手们思想的碰撞,语言的交锋,赛场上的辩论体现辩手的团队合作以及辩手的思辩能力、语言表达,更体现辩手的文化素养。BP制辩论赛是British Parliamentary(英国议会制)的简称,是仿照英国议会开会议事模式而设计的一系列辩论赛规则的总称,是全世界范围内使用最广泛的辩论规则。目前,国内很多大学生英语辩论赛采用的都是英国议会制辩论赛规则。
英语语言文化与BP辩论赛
美国语言哲学家Grice在1967年哈佛的讲座中指出,谈话是受一定条件制约的。辩论赛是围绕某一话题展开辩论的一种特殊的谈话方式,同样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Nancy V. Wood 在其著作《辩论面面观》中,提出辩论需客观上的满足以下6个条件:“1)an arguable issue,2) a person who will argue,3) an audience that will listen,4) some common ground between the arguer and the audience,5)a forum in which the argument can take place,and 6) some changes in the audience.”同樱在英国议会制的辩论赛中,也需要满足以上六点;1)一个可辨的话题 2)辩手 3)听众 4)辩手与听众之间的共同背景 5)辩论的平台 6)听众的变化。可以看出,必须与对方辩手或听众之间存在共同背景,这样双方才能架起沟通的桥梁,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思想交流。共同背景的实现首先是依赖于语言表达,双方需要一种共同语言来传达自己的信息。遵守相应的辩论规则,对辩题中或者辩论过程中的专业术语有基本的了解,对相应的文化背景,有基本的理解和尊重,也就是说辩手之间或是辩手与听众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共同的“知识背景”。
在共同的知识背景中,辩手的文化背景直接影响着辩手的辩论,BP制英语辩论要求英语语言形式与英语思维的结合,这一模式才能能够更好地展示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也是目前我们英语教育迫切需要实现的一个目标。刘亚猛曾说:“我觉得就国家当前的发展而言,我们急需的是那种能使用外语应对和说服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尽可能改变对方的看法和态度的人才。”但是应对和说服对方,仅仅依赖于语言方面的表达是完全不够的,支撑语言表达的背后的强大武器应该是辩手的知识框架,是滋养语言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土壤。目前,很多大学生认为只要能认真学习英语,就能进行英语辩论,殊不知要更好地进行辩论,更应该建构承载语言的文化框架。文化是一个比较广而宽的范畴。与英语辩论相关的文化内容包括需要了解说英语国家人们衣食住行等生活习惯,更多涉及的是操英语国家人们的语言表达习惯和思维方式。英语语言表达习惯于“小头大肚”,从点到线再到面的表达方式。学生需熟练掌握英语语言表达习惯,才能更好地运用英语这个语言工具进行辩论。否则,英语辩论赛就会像中国人穿着洋服表演,无法达到英语辩论的目的。
由于地理方式、生产方式等因素的不同,导致东西方的文化不同,因而思维方式不同。思维方式直接体现在语言表达方面。中国人谈话习惯于铺垫;而后讲出重点,而操英语的英美人,谈话习惯于开门见山,直抒观点,而后给予论证。在辩论的过程中,遵守操英语的人们的思维习惯,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英语思辩能力,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国际视野。当然,为了更好地实现BP辩论赛中,还需日积月累英语国家人们的生活习惯、人生观、价值观等等文化常识。这些文化常识无论在辩论赛中还是日后的工作协商中,都能让对方感受到被了解和被尊重,这些因素也是辩论和协商中重要的因素。
结语
语言的积累,尤其是语言所承载的文化的累积,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长期积淀的过程。为了通过英语辩论赛更好地发挥辩论的本质,达到辩论的目的,需要教师的正确指引和学生的积极投入。本文阐述英语语言文化的重要作用,论证、展示了英语思辨能力的核心作用,旨为引起英语辩手及指导教师的注意,以期培养出具有语言素质过硬及思辨能力出色的辩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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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篇5:辩论赛规则【正文】辩论赛规则参考(一):
(一)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发言 (2分30秒左右)
反方一辩发言 (2 分30秒左右)
(注:每方队员在用时剩余 30 秒时,主持人提醒辩手,时光用完时,主持人宣布辩手终止发言。)
(二)攻辩
1 、正方二辩针对反方二辩或三辩提问。
2 、正方三辩针对反方二辩或三辩提问。
3 、反方二辩针对正方二辩或三辩提问。
4 、反方三辩针对正方二辩或三辩提问。
(注意:每一轮攻辩阶段为 1分30秒,攻方每次提问不得超过10秒,每轮必须提出三个以上的问题。辩方每次回答不得超过20秒。用时满时,主持人宣布辩手终止发言,不得再提问或回答。)
(异常注意:问者只能问,答者只能答)
(三)攻辩小结:
正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 ( 1 分 30 秒)
反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 ( 1 分 30 秒)
(注:攻辩小结阶段,在每方用时剩余 10秒时,主持人提醒辩手,时光用完时,主持人宣布终止发言。)
(四)自由辩论
正反方辩手自动轮流发言。每方限时 5 分钟,双方总计 10 分钟。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记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之后发言;若有间隙,累积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光已经用完,另一方能够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下发言。自由辩论提倡进取交锋,不能对重要问题回避交锋两次以上,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不能纠缠不放。
(五)总结陈词
反方团长总结陈词; ( 4分钟)
正方团长总结陈词。 ( 4分钟)
辩论赛规则参考(二):
1、第一阶段(陈词阶段)
(1)立论陈词
正方一辩陈词3分钟,反方一辩陈词3分钟。
(2)立证陈词(进一步阐述本方观点)
正方二辩陈词3分钟,反方二辩陈词3分钟。
2、第二阶段(盘问阶段)
(1)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任何选手(只限一名)选手回答。[由网友投稿]
(2)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任何选手(只限一名)选手回答。
(3)提问用时累计1分钟,回答用时累计3分钟。
3、第三阶段(自由辩论阶段)
由正方首先发言,然后反方发言,正反方轮流发言。共用时10分钟,每方用时5分钟。
4、第四阶段(总结陈词阶段)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用时4分钟。正方四辩总结陈词,用时4分钟。
5、观众提问
观众可分别向正反方提问1—2个问题。观众提问不影响得分。
辩论赛规则参考(三):
辩论赛细则
1、时光提示
辩论各个阶段,每方使用时光剩余30秒时,记时员以一次短促的铃声(举牌)提醒;用时满时,以钟声终止发言。终止钟声响时,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否则作违规处理。
2、开篇陈词
提倡即兴陈词,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引经据典恰当。
3、开篇立论
由于本次比赛辩题大都富于生活化色彩,所以开篇立论无须在理论的层面上过多纠缠。立论要求逻辑清晰,言简意赅。
4、攻辩
(1) 攻辩由正方二辩开始,正反方交替进行。
(2) 正反方二、三辩参加攻辩。正反方一辩作攻辩小结。正反方二、三辩各有且必须有一次作为攻方;辩方由攻方任意指定,不受次数限制。攻辩双方必须单独完成本轮攻辩,不得中途更替。
(3) 攻辩双方必须正面回答对方问题,提问和回答都要简洁明确。重复提问和回避问题均要被扣分。每一轮攻辩,攻辩主角不得互换,辩方不得反问,攻方也不得回答问题。
(4) 正反方选手战立完成第一轮攻辩阶段,攻辩双方任意一方落座视为完成本方攻辩,对方选手在限时内任意发挥(陈词或继续发问)。
(5) 每一轮攻辩阶段为1分30秒,攻方每次提问不得超过10秒,每轮必须提出三个以上的问题。辩方每次回答不得超过20秒。用时满时,以钟声终止发言,若攻辩双方尚未完成提问或回答,不作扣分处理。
5、自由辩论
这一阶段,正反方辩手自动轮流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记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之后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不得出现同时起立发言的现象,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光已经用完,另一方能够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下发言。自由辩论提倡进取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6 总结陈词
辩论双方应针对辩论会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脱离实际,背诵事先准备的稿件,适当扣分。
辩论赛规则参考(四):
(一) 初赛
1正方一辩开篇陈词,时光为两分三十秒;
2反方一辩开篇陈词,时光为两分三十秒;
3自由辩论,时光各四分钟;先由正方任何一名队员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任何一名队员即刻发言,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至双方时光用完为止。在此时光内,每位辩手的发言顺序,次数和时光不受限制。
4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光为三分钟
5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光为三分钟
6评委提问
7观众提问
(二) 复赛
1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时光为两分三十秒
2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时光为两分三十秒
3 攻辩环节,从正方二辩开始,指定对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双方交替进行
每一轮攻辩时光为一分三十秒。双方各计三分钟。
4正方一辩攻辩小结,时光为一分三十秒
5反方一辩攻辩小结,时光为一分三十秒
6自由辩论,时光各六分钟;先由正方任何一名队员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任何一名队员即刻发言,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至双方时光用完为止。在此时光内,每位辩手的发言顺序,次数和时光不受限制。
7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光为三分钟
8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光为三分钟
9评委提问
10 观众提问
(三) 决赛
规则流程同复赛
篇5:辩论赛规则
1、陈词阶段 陈词共6分钟
正方一辩发言(三分钟)
反方一辨发言(三分钟)
2、盘问阶段 共6分钟
(1)提问用时10秒,回答用时20秒
(2)二辨陈词共3分钟,
(1)反方三辩提问
(2)正方一辩回答、提问
(3)反方一辩回答、提问
(4)正方二辩回答、提问
(5)反方二辩回答、提问
(6)正方三辩回答、提问
(7)反方三辩回答
(每人30秒,共3分钟)
3、盘问总结 共3分钟,
正方二辨(1分30秒)
反方二辨(1分30秒)
4、自由辩论阶段
由正方首先发言,然后反方发言,正反方依次轮流发言。(各四分钟)
5、总结阶段共用时8分钟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四分钟)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四分钟)
规则
1、盘问规则
(1)每个队员的发言应包括回答与提问两部分。回答应简洁,提问应明了(每次提问只限一个问题)。
(2)对方提出问题时,被问一方必须回答,不得回避,也不得反驳。
2、自由辩论规则
(1)自由辩论发言必须在两队之间交替进行,首先由正方一名队员发言,然后由反方一名队员发言,双方轮流,直到时光用完为止。(各四分钟)
(2)各队耗时累计计算,当一方发言结束,即开始计算另一方用时。
(3)在总时光内,各队队员的发言次序、次数和用时不限。
(4)如果一队的时光已经用完,另一队能够放下发言,也能够轮流发言,直到时光用完为止。放下发言不影响打分。
3、辩论中各方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稿件或展示事先准备的图表,但能够出示所引用的书籍或
报刊的摘要。
4、比赛中,辩手不得离开座位,不得打扰对方或本方辩手发言。
辩论赛细则
1、时光提示
自由辩论阶段,每方使用时光剩余30秒时,记时员以一次短促的铃声(哨声)提醒;用时满时,以长哨声终止发言。
攻辩小结阶段,每方使用时光剩余10秒时,记时员以一次短促的铃声(哨声)提醒,用时满时,以长哨声终止发言。
其它阶段,每方队员在用时尚剩30秒时,记时员以一次短促铃声(哨声)提醒,用时满时,以长哨声终止发言。终止钟声响时,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否则作违规处理。
2、陈词
提倡即兴陈词,引经据典恰当。
3、开篇立论
由于本次比赛辩题大都富于生活化色彩,所以开篇立论无须在理论的层面上过多纠缠。立论要求逻辑清晰,言简意赅。
4、攻辩
(1)攻辩由正方二辩开始,正反方交替进行。
(2)正反方二、三辩参加攻辩。正反方一辩作攻辩小结。正反方二、三辩各有且必须有一次作为攻方;辩方由攻方任意指定,不受次数限制。攻辩双方必须单独完成本轮攻辩,不得中途更替。
(3)攻辩双方必须正面回答对方问题,提问和回答都要简洁明确。重复提问和回避问题均要被扣分。每一轮攻辩,攻辩主角不得互换,辩方不得反问,攻方也不得回答问题。
(4)正反方选手战立完成第一轮攻辩阶段,攻辩双方任意一方落座视为完成本方攻辩,对方选手在限时内任意发挥(陈词或继续发问)。
(5)每一轮攻辩阶段为1分30秒,攻方每次提问不得超过10秒,每轮必须提出三个以上的问题。辩方每次回答不得超过20秒。用时满时,以钟声终止发言,若攻辩双方尚未完成提问或回答,不作扣分处理。
(6)四轮攻辩阶段完毕,先由正方一辩再由反方一辩为本队作攻辩小结,限时1分30秒。正反双方的攻辩小结要针对攻辩阶段的态势及涉及资料,严禁脱离比赛实际状况的背稿。
5、自由辩论
这一阶段,正反方辩手自动轮流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记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之后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光已经用完,另一方能够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下发言。自由辩论提倡进取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6、观众提问
观众提问阶段正反方的表现算入比赛成绩。观众提出的问题先经2位以上规则评委判定有效后,被提问方才能回答。正反方各回答两个观众提出的问题,双方除四辩外任意辩手作答。一个问题的回答时光为1分钟,如一位辩手的。回答用时未满,其他辩手能够补充。
7、结辩
辩论双方应针对辩论会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脱离实际,背诵事先准备的稿件,适当扣分。
在全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际,为使同志们更好地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我们今天在这里安排了这场辩论会。辩论会确定的“实话实说需要理性思考”、“以人为本就是满足人的利益需求”、“效率高效果就好”这三个辩论题目,紧贴我们日常工作及现实生活,组织本次活动,旨在通过辩论这种思想交锋的平台,培养我们的机关干部,全方位看待事物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更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维,更好地推动和服务于科学发展。
一、出席今天辩论会的嘉宾有:区委书记**同志、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
部长、区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指导检查组(对人大机关)组长**
同志、第三指导检查组(对交通、林业局)组长**同志、第四指导检查组(对区法院)组长**
同志,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同志、**同志,区法院院长**同志、交通局局长**
同志、林业局局长**
同志。与会的嘉宾同志,对我们筹备这次辩论赛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对他们今天亲临现场,指导我们的辩论会,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二、参加本次辩论赛的单位有: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交通局、区林业局
;今天的辩论,由以上四个单位共组成了六个代表队,他们分为三个正方队,三个反方队,分三轮分别对三个辩题展开对抗辩论。
同志们,今天,参加我们辩论会的观众,有区委学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们,第一指导检查组有关的21个区级部门的代表,区人大非驻会委员,由于受辩论会场地限制,我们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交通局、区林业局,还有区审计局,只能派部分干部职工来到今天的辩论现场,所以,对各单位不能前来现场观摩学习的干部职工,我表示深深地歉意。我们安排了今天辩论赛的全场录像,赛后将制作光碟发给各参赛单位,如各单位其他同志有兴趣,可供他们在这次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播放观看。
三、担任本次辩论赛的评委有:区人大机关两位同志,他们是**、**,区法院两位同志,他们是**、**,区交通局两位同志,他们是**、**;区林业局两位同志,他们是**、。由以上八位同志组成本次辩论赛评委组,他们的职责是分别对每轮辩论比赛的团体和每轮正反方各评选一名最佳辩手现场打分,并最后确定本次比赛获奖者名次。
四、下面,我介绍参加本次辩论赛的参赛队员。
以下我点到的参赛人员请站起来,同与会同志见面。区人大机关两个代表队六位同志,他们是**、**组成的代表队,**、**、**组成的代表队,请坐下;
区法院六位同志组成的两个代表队,他们是xx、xx、**组成的代表队,xx、**、**组成的代表队,请坐下;交通局三位同志组成的代表队,他们是**、**x、**三位同志,请坐下;林业局三位同志组成的代表队,他们是**、**、**三位同志,请坐下。
今天的辩论赛将由以上18位同志按每队三人,组成了6个代表队,每两个队将按事先约定的正反方,分三轮对 “实话实说需要理性思考”、“以人为本就是满足人的利益需求”、“效率高效果就好”这三个辩题展开对抗辩论。我提议,我们以热烈的掌声为他们即将展开的辩论竞赛加油,并祝愿他们都取得优异的成绩。
五、现在,我介绍负责本次辩论赛的记分员和计时的同志。
本次辩论赛,我们从参赛的四个单位各抽派了一名同志组成了记分、计时组,负责计分的三名同志是:区人大常委会机关 **同志、区法院的**同志、区林业局的**同志,(请坐下)。这
三位同志将负责收取、统计八位评委对每轮辩论、正反方团体以及评选最佳辩手的打分表,及时计算每轮辩论正反方团体和评选最佳辩手的最后得分,向主持人报告计分情况;同时,记分组还将负责对三道辩论题目、辩论顺序的抽签工作。负责计时的是区交通局同志,他的职责是按辩论比赛规则约定,在每轮比赛各环节中的倒计时,同时,按规则要求及时提醒参赛选手。
六、下面,介绍这次辩论赛的约定规则。
(一)、比赛程序:
1、每轮辩论赛的过程由陈词,攻辩及小结,自由辩论,观众提问,总结陈词六个环节组成。
2、评委组按打分标准公正、公平打分。每轮比赛中,团体总分高的一方为获胜方,每轮
正、反方各评选一名最佳辩手。
3、记分组收集评委组的评分表进行统计汇总。
4、嘉宾对每轮比赛进行点评。
5、记分组将每轮计分结果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公布。
(二)、辩论规则:每轮辩论赛总时间约48分钟;要求辩手均用普通话,但普通话的标准与否,不作为评判的条件,这一点,请我们的评委同志们给予理解;同时,请各辩手注意,在双方问答辩论时,不得中途打断对方问或答(防止形成吵架式),否则,视为违规,评委可适当扣分。
1、开篇立论:总时间为8分钟。先正方、后
反方的“一辩”,各用4分钟,阐述本方对辩题的立论观点。
2、攻辩:
总时间是12分钟。攻辩就是双方的二、三辩手,分别任意选择对方二、三辩手共四个“回合”的问答较量。也就是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方“二辩”在先,“三辩”在后,各选择对方二、三辩手中任意一位提问,对方被选中的辩手必须回答提出的问题,提问次数不限,但每个“回合”问与答的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3、攻辩小结:总时间为4分钟。就是攻辩阶段完毕,双方“一辩”各用2分钟时间, 针对攻辩阶段双方的态势及涉及到的内容,为本队做攻辩小结。
4、自由辩论:总时间为10分钟。自由辩论就是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方辩手各有5分钟时间自动轮流发言。这一阶段,同一方辩手的发言顺序与次数不限;当一方发言辩手落座表示发言结束,另一方则记时开始,若有间隙,累积时间照常进行,所以要紧接发言;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也可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剩余时间; 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总是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予以扣分处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5、观众提问:
总时间不超过6分钟。参会观众同志可针对本轮辩题,举手经主持人同意后,向正方或反方任意提问,被问方辩手可任意作答。正反方各回答不超过两个观众提出的问题,一个问题的回答时间为1分钟,如一位辩手的回答用时未满,其他辩手可以补充。
6、
总结陈词:总时间为8分钟。按先反方、后正方顺序,双方“三辩”各用4分钟时间,针对辩论会的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如若脱离实际,适当扣分
7、时间提示:按每个辩论阶段约定时间,辩手开口发言则倒计时开始,当约定时间剩余30秒时,以一次短促的铃声提醒,最后4秒则每秒铃声警示,最后一秒长声示意规定时间终止,铃声停、发言则必须停止,否则作违规处理。
(三)、打分标准:团体和个人评分均按10分制,评委给团体或个人打分最高为“10分”,保底为“8分”,须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防止评奖时的并列现象)。
2、个人分:语言表达2分,整体意识2分,逻辑推理2分,辩驳能力2分,综合印象2分。
需要说明一下,对于将要开展辩论的三个题目,相对地说,无论正方、还是反方,每个辩题的某一方,虽然辩论空间都是很大的,但是,建议我们的评委同志们在打分的时候,要围绕“个人打分标准”约定的“语言表达、整体意识、逻辑推理、辩驳能力、综合印象”五个方面,根据团队中每个人的具体表现,团队人员团队精神、配合以及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为最终确定辩论双方团体优胜名次,确定本轮交锋正反方的两个最佳辩手投下你庄严的一票。最好不要以辩论问题的最终胜负,来确定辩论过程中的“胜败英雄”。不然的话,就有违我们举办这次辩论会的初衷啦。
(四)、记分办法:每轮辩论结束后,评委将按先正方、后反方,分两轮分别给正、反两方团体打分、亮分;请评委注意,不得为每轮的正方和反方打同一分值或总给最高分,记分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其余6个评委所给分数的平均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为正方或反方的最后得分;同时,为本轮正反方各评选 一名最佳辩手打分,为个人打分采取记分表形式,不亮分、不公布,为保证公平、公正,将采用评委“记名”方式,如某评委未签名或打分表内正方或反方出现两个以上辩手得同一分值,该评委的打分表作废;由记分组收集8个评委的打分表后,按八位评委所给各辩手的平均分,以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为个人最后得分,汇总取平均分最高的为最佳辩手,最佳辩手得分情况,待三轮辩论结束后统一公布。
(五)、奖励设置:本次辩论会设三个团体优胜奖、六个最佳辩手奖、鼓励奖,优胜团体和最佳辩手颁发荣誉证书。
以上规则,大家如有不明白的,请举手发言,(如有)请讲……,(主持人做相应解释)……(如没有)
七、抽签确定辩题顺序。
我提议,由参加辩论赛三个辩题反方的“一辩手”代表本辩题进行顺序抽签(辩论各环节中基本都是正方先发言,给反方一次优先机会好不好),各代表队有无异议?,(如有,则“请三个辩题正反代表队各推选一名代表抽签”),(如无),请反方“一辩手”三个同志到记分台抽取辩题顺序,辩论赛将按他们各自抽到的顺序进行。(抽签毕),请将抽签顺序到记分员处登记(登记每轮辩那个题目)...
...,请记分员将抽签情况送主持人......。
八、下面,辩论开始。重申一下,每轮辩论赛的过程,按比赛规则约定为陈词、攻辩、
攻辩小结、自由辩论、观众提问、总结陈词
六个环节,每个环节我将给予提示,准备发言的辩手须立即起立、紧接发言,本环节则倒计时开始;按各环节时间约定,允许发言辩手,以“发言结束”或自然落座来示意放弃“剩余时间”,计时
随即终止;当倒计时结束,则必须终止发言,超时则违规,评委将予以扣分,请大家把握好时间。
(三轮题目辩论程序按以下流程循环)
按照刚才抽签的顺序,第一(二或三)轮辩论的题目是,请参加
题目辩论的参赛队上场
下面,辩论开始,请记分员准备计时,每个环节辩手开口发言,则本环节倒计时开始。
请正方“一辩”陈词本方立论观点......;
请反方“一辩”陈词本方立论观点......;
现在,请正反方第二、三辩手按约定规则进行攻辩发言......;
现在,进行攻辩小结:
请正方“一辩”小结
......;
请反方“一辩”小结
......;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请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方各5分钟时间,开始,
......;
现在是观众提问时间。
请观众和各代表队注意,规则约定正反方只分别回答不超过两个提问,所以,观众虽然可任选某方辩手或某一方提问,但不得揪住一方不放;对观众提问,被问方除观众指定辩手外可任选辩手回答,回答时间为一分钟,也可拒绝观众提出的超过两个以上的提问,但没超过两个以上的问题必须作答。
请观众举手提问。(正反方各两问,即不超过4个观众提问。视观众举手情况,确定第一位提问观众,如有两位以上观众举手,为节约时间,可安排工作人员待第一位观众提问后将话筒送第二位观众做准备)
请**同志提问,(如有两位以上观众举手)请工作人员待**(第一位)同志提问后,将话筒送**(第二位)同志做准备。
......;
(如有)请**(第二位)同志提问。(如有第3、4位观众提问,安排送话筒,继续此步骤)
......。
下面进行辩论的总结陈词:
请反方“三辩”总结陈词
......;
请正方“三辩”总结陈词
......;
(本轮辩论结束后),请双方辩手回座位就坐。
......;
下面,请评委为第一(二或三)轮参赛团体和个人打分。先请评委给本轮参赛队正方打分......,
请亮分,(报分)
去掉一个最高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去掉一个最低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为节省时间,准确统计,关于正、反方的最后得分将在嘉宾点评后统一公布。
请评委给本轮参赛队反方打分......,
请亮分,(报分)。
去掉一个最高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去掉一个最低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请记分员收集评委给团体
的打分表,进一步核实、统计汇总本轮团体辩论得分情况,汇总后送主持人;下面,将进行嘉宾点评,请评委利用嘉宾点评时间,认真斟酌,为本轮正反方6位辩手打分,评选正反方各一名最佳辩手。
请在嘉宾席就坐的嘉宾,对本轮辩论情况点评......(建议时间控制在6分钟左右)。
请记分员收集评委给辩手个人的打分表。
下面,我公布题目正反双方辩论得分情况,正方最后得分分,反方得分
分,按辩论赛规则约定,(正或反)方获本轮辩论优胜团体,让我们为获胜队表示祝贺,为正、反方辩手的辛勤努力、精彩辩论,表示衷心的感谢。
(稍停)说明一下,(二、三轮就不再说明)为节省时间,记分组正在汇总个人得分情况,评选优秀辩手结果将在三轮辩论结束后统一公布。
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
(翻回第9页,循环以上辩论程序,进行第二、三辩题)
............
(待三轮辩论结束后)
九、区委领导(点评)讲话:(须提前商议,时间10分钟左右)。
(此时,记分员将及时统计第三轮个人得分情况。待记分员将三轮个人得分汇总表送主持人审查,如无不妥,安排记分员将汇总表送各评委审定,个人获奖名单确定后,交工作人员制作荣誉证书)
十、主持人即席讲话、小结嘉宾点评情况:(10分钟左右)
(待工作人员将颁奖环节准备完毕)
下面,我公布这次辩论赛评选最佳辩手得分情况(逐个宣布18个辩手得分),...
...,(然后公布获奖名单)按比赛规则约定,**、**、...
...6位同志分别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辩手奖,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十一、颁奖:下面,颁奖分三轮进行。
首先,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鼓励奖的同志颁奖,请**、**、......6位
同志上台领奖...
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辩手奖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请**、**、...
...6位同志上台领奖......;
同志们,在前面各代表队的辩论中,每一轮都评选出了一个优胜团体,下面,请在
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
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的三个代表队的“一辩手”代表本队上台领奖,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团体奖的代表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颁奖毕)
十二、主持人总结讲话(请主持人即席讲话.........)
二、活动时间:20xx年11月
地点:机电楼、多媒体报告厅
三、主办:机械工程系团总支、学生会
承办:机械工程系演讲协会
四、活动具体安排:
(1)、10月27日晚自习,在学生会的带领下,由宣传部王慧进系各班宣传此次活动,并向班级发此次辩论赛通知。通知如下:
关于举办机械工程系
第二届“风采杯”辩论赛的通知
机械系专业以理工科为主,学生往往以严谨务实见长,羞于张口,不擅表达,为了提高大家的表达能力,提高大家的思辨能力,挖掘和培养优秀辩论人才,培养团队精神,促进系学生间互动,我系特决定举办机械工程系第二届“风采杯”辩论赛,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机械工程系学生
二、参赛要求:(1)、每人自备一份关于“回顾过去 展望未来”稿件以便在选拔赛时读稿或演讲进入预赛;
(2)、表达流畅、说理透彻,有一定的辩驳能力;
(3)、普通话标准,吐字清晰,音质、音色较好 ;
三、活动方式:(1)、比赛分为选拔赛、预赛和决赛三个阶段;
(2)、选拔赛以“回顾过去 展望未来”为主题朗诵或演讲;
(3)、预决赛前一周,以抽签方式决定正、反方以及辩题;
四、奖项设置:设冠军队一组、亚军队一组、辩手若干名,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关物质奖励,并加相应德育分。
五、选拔赛时间:11月1日(周日)下午6:30
地点:机电楼508
六、报名方式:在各班班长处报名,留下姓名、班级、联系方式,由各班班长在10月30日(周五)晚自习后将名单交到系团总支。
(2)、11月1日下午6:30,机电楼508,由副会长张超主持此次选拔赛!评委主要有系团总支、学生会相关人员及会长刘超,由组织部张玉娇、张义庭组织参赛选手抽签签到及现场纪律维护,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协调配合此次工作。
比赛完后,由秘书处赵曼曼负责统计此次比赛分数并排出名次。结合各评委意见,选出前16名同学作为此次辩论赛选手以及选出10名朗诵较好的同学参加全院的朗诵比赛(注:辩论选手和朗诵选手可重复)。
(3)、11月2日晚自习,把进入复赛的16名选手叫到团总支办公室抽签分组,抽辩题,抽签决定对战组。主要分为4组,每组4人。和他们介绍辩论赛的比赛规则,让他们准备辩题的相关材料。由张超、刘超负责。
(4)11月4日——12日,对16名选手进行培训,教他们相关辩论技巧。并找一个主持人,让主持人熟悉辩论规则。
(5)11月13日在机电楼508举办辩论赛决赛。分为两组,以抽签方式决定比赛出场顺序!邀请系老师、系团总支、学生会的人当评委。当场选出获胜组。
注:根据各组情况,如果各组实力均衡
并较强,获胜的两组进入决赛,不对辩手进行调动;如果获胜组中有辩论能力较弱的人,挑出前8名进入决赛。
一、活动背景:
宗旨:本次辩论赛主要是为丰富同学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气氛,促进班级之间的友好关系,开拓同学思路,体现中专学生风华正茂的精神状态,提高同学辩论水平,发掘培养辩论人才。以“关注热点,追求真理,锻炼口才、发展自我”为宗旨,开展活动传播科学精神,关注社会问题,展现学子风范。巩固学生的专业思想,提高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二、活动时间:
三、活动地点:
四、主办班级:
承办班级:
协办班级:
五、活动流程:(具体事项如有改动将另行通知)
(一)辩论资格赛
在资格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复赛辩题
(二)复赛:
在复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半决赛赛辩题
(三)半决赛
在半决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决赛辩题
(四)决赛:
注: 每场比赛有一位点评嘉宾作现场点评,点评嘉宾由评委中产生。
六、比赛规则
(一)时间
全场总计用时30分钟:
1、陈词共12分钟
(1)正、反方一辩发言各3分钟
(2)正、反方二辩发言各3分钟
2、盘问阶段共4分钟
(1)提问用时10秒,回答用时20秒
(2)各队累计用时2分钟
3、自由辩论阶段共用时10分钟,每方用时5分钟
4、总结陈词阶段共用时4分钟,每方用时2分钟
(二)辩论规则
1、盘问规则
(1)每个队员的发言应包括回答与提问两部分。回答应简洁,提问应明了(每次提问只限一个问题)。
(2)对方提出问题时,被问一方必须回答,不得回避,也不得反驳。
2、自由辩论规则
(1)自由辩论发言必须在两队之间交替进行,首先由正方一名队员发言,然后由反方一名队员发言,双方轮流,直到时间用完为止。
(2)各队耗时累计计算,当一方发言结束,即开始计算另一方用时。
(3)在总时间内,各队队员的发言次序、次数和用时不限。
(4)如果一队的时间已经用完,另一队可以放弃发言,也可以轮流发言,直到时间用完为止。放弃发言不影响打分。
3、辩论中各方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稿件或展示事先准备的图表,但可以出示所引用的书籍或报刊的摘要。
4、比赛中,辩手不得离开座位,不得打扰对方或本方辩手发言。
七:评判标准
1、团体部分:
(1)审题准确把握辩题内涵和外延,对所持立场能多层次、多角度理解,论点鲜明,对本方难点能有效处理和化解。
(2)展开对辩题的理解和论述能在广度上展开,在深度上推进,整个辩论过程条理清晰,能给人以层层递推的美感。
(3)辩驳提问抓住对方要害,问题简单明了;回答直面问题,有理有据。注重针对辩题正面交锋。
(4)配合具有团体精神,队员间相互支持配合,论辩衔接流畅、方向统一,攻守兼备,自由辩论时发言错落有致,体现“流动的整体意识”。
(5)语言普通话标准,语速抑扬顿挫,语言流畅,富于感染力,体现国语的优美。
(6)辩风比赛中尊重对手,尊重主席、评委和观众。举止得体,显示出良好的道德修养。敢于创新,勇于表现,具有本队特有的风格,并贯穿全局。
(7)形象着装整齐,仪表大方,体现出良好的风度和气质。
2、个人部分:由评委根据每位辩手在整场比赛中的表现,给出印象分,可参考:
(1)陈词流畅,说理透彻,用语得体;
(2)提问合适,回答中肯,反驳有力,反应机敏,幽默风趣中寓见解。
(3)台风与辩风。
(三)胜负判定
1、评委的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将其余分数相加取平均值,为该队得分
2、参赛两队中总计得分居高的一队取胜
3、如果两队得分相同,则由评判团另行投票,决定胜负
4、评委的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将其余分数相加取平均值,为该参赛队员的得分. 如果两队员得分相同,则由评判团另行投票,决定优秀辩手和最佳辩手的人选
(四)点评每场比赛有一位点评嘉宾作现场点评。
八、奖项设定
一、团体奖
1、辩论赛亚军奖(一个) 奖品:待定
2、辩论赛冠军奖(一个) 奖品:待定
3、辩论赛季军奖(一个) 奖品:待定
二、个人奖 1、大赛最佳辩手奖:(一个)决赛,参加比赛的辩手中,累积分最高者获得该奖。
备注:本次辩论赛将给冠军队、亚军队及季军队颁发相应的奖状,将会给本次大赛的最佳辩手颁发相应的证书及物质奖励。
三、比赛进程(由主持人执行)
1、开场白
2、介绍参赛队及其所持立场
3、介绍参赛队员
4、介绍评委及点评嘉宾
5、比赛开始
6、评判团递交评分表,等待评定结果
7、嘉宾点评
8、公布结果
9、比赛结束四、辩论赛比赛程序及时间规定(整场共40分钟)
1、开场陈词阶段(共用时10分钟) :正方一辩发言 时间2分30秒反方一辩发言 时间2分30秒 正方二辩发言 时间2分30秒 反方二辩发言时间2分30秒
2、攻辩阶段(共用时4分钟) : 反方三辩提问 正方三辩回答、提问时间1分20秒反方二辩回答、提问 正方二辩回答、提问时间1分20秒反方一辩回答、提问 正方一辩回答、提问时间1分20秒反方三辩回答 3、自由辩论阶段(共20分钟):自由辩论阶段(正方先开始)
4、总结陈词阶段(共用时6分钟):反方四辩做总结陈词 3分钟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 3分钟
五、比赛要求
(1)开场陈词要求:提倡即兴陈词,所持观点清晰,表述层次分明,语言自然流畅。
(2)攻辩要求:此环节为双方一辩、二辩、三辩之间的对话,提问、回答和攻辩小结都必须是这三者。各方三辩至多可提六个问题,对方一辩、二辩必须回答,其他辩手不得代替或补充。提问应贴近辩题,不宜过分刁难;回答应针对问题,切忌答非所问。
(3)自由辩论要求:见规则自由辩论规则
⑴辩论发言必须两队之间交替进行;
⑵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正方的任何一位队员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的任何一位就即刻发言,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到双方时间用完为止;
⑶在此时间里,每位辩论队员的发言顺序,次数和时间都不受限制;
⑷当一方发言结束,即开始计算另一方的发言时间;
⑸如果一队的发言时间已经用尽,别一队还有剩余时间,则该队的一名或多名可以继续发言,直到该队的时间用完为止。
⑹比赛中,辩手不发言时不得离开座位,不得打扰对方或本方辩手发言。
⑺倡导良好的辩风,注重普及知识、启迪智慧和展示风度,不提倡纯粹以节省时间为目的的辩论,切忌人身攻击。
六、总结陈词要求:应针对现场辩论整体态势进行总结,并注意升华辩题内涵。
七、预算:
奖品 约180~200元总计: 约200元
注明:评委自带矿泉水、打分笔
附录
一、活动简介
活动口号:激情飞扬,辩出自我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二、活动目的:
1,为中专生能充分张扬个性,展示个人才能提供一个平台
2,通过本次活动 提高广大中专生的口才表达能力和交际水平
三、活动背景:
1,‘辩响校园’第一届中专生辩论赛取的圆满成功
2,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专生需要培养‘说我所想,辩我所感’的精神
3,提高中专生随机应变的能力和辩论水平
四、活动主要内容:
[一]征辩论题:
1,本次辩题的征集活动,要深入到广中专生中,了解当代中专生所关注的共同话题
2,面向广中专生征集‘积极向上,不落俗套’的辩论题,以便引起参赛选手的共鸣
[二]宣传:
[三]部署具体的活动内容
1,本次活动要吸取办以前活动的经验教训,或类似此类活动的经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2,要制订严格的辩论程序,维持好辩论会场的秩序,实事求是
3,由于本次活动分为初赛,复赛,决赛,过程有点复杂,时间上也长,所以,要做好合理的时间,场地的安排,争取为参赛者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营造激情飞扬的竞论气氛
4,主办、承办、协办要齐心协力,全力以赴,力争把本次活动做好,做精彩,让参赛选手在活动的最后都能有所感,有所获
5,评委有语文组、政治组、各班班主任和专业科老师担当,在做到公平,公正的同时,让选手知道他们的优势与不足
具体事宜:
第一, 抽签事宜
第一条. 初赛:在 月日确认辩题时由各领队抽签分组,确定分组情况及在组序号(具体比赛顺序详见赛程表)
第二条. 抽签分组确定后由各领队抽签决定每场比赛的正反方。
第三条. 每场比赛的辩题由该场比赛的正方领队抽取。
第四条. 各参赛队务必按时到场抽签,迟到或未到者按弃抽签权处理,其赛程由筹办方随机制定。
第八,比赛评委和主持人
暂定.
第九,比赛服务
为评委和辩手提供必要细致的比赛应有的服务,比如相应的评委、比赛记时员、必要的设备、相应的教室、,以便保证比赛的完美顺利进行。
第十,比赛程序(由主持人完成)
1、 宣布辩题
2、 宣布比赛规则
3、 介绍参赛代表队及所持立场
4、 介绍参赛队员
5、 介绍规则,评委及点评嘉宾
6、 比赛开始
7、 观众自由提问(暂定)
8、 评委团评分后退席评议(辩手观众休息时间,播放广告)
9、 评委团入席,由点评嘉宾评析赛事
10、 宣布比赛结果
11、 辩论赛结束
六:比赛程序及用时规定
评分标准
(一)团体分,共100分
1.按辩论阶段评分,计80分 陈词:10分;攻辩:15分;攻辩小结:5分;自由辩论:30分;总结陈词:20分;
2.综合印象分,计20分 语言风度:5分;团体配合、临场反应:15分
3.扣分标准,幅度为0—10分。凡在辩论赛过程中出现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况,按下列幅度适当扣分。陈词:0—5分;攻辩0—10分
(二)辩手个人得分,每场总计100分。
每场比赛的优秀辩手由得分最高者获得。
语言表达:20分 整体意识:20分 逻辑推理:20分
辩驳能力:20分 综合印象:20分
胜负判断
1、团体得分为判断胜负的标准,辩手个人得分只作为个人奖项的评审依据。
2、 每场比赛的胜方由5位评委所打团体分之和高者获得
丁文涛一说起成语来就收不住口,就像刹车坏了的汽车一样,刹不住车。
每周三下午第二节课,是班队活动课。这堂课不由老师上,由班上的中队委轮流上。
下周的班队活动课,要轮到学习委员丁文涛上了,他又准备搞一场辩论会。
“丁文涛,你除了辩论会,还是辩论会。你能不能不搞辩论会呀?”
中队长路曼曼对丁文涛很不满,他上一次才搞了辩论会,这一次他又要搞辩论会。
“辫子长,见识短。长江后浪推前浪,推陈出新,你懂不懂?”
路曼曼不懂。谁知道他乱七八糟说了这么多,是什么意思。
丁文涛还是要搞辩论会。他口才好,只有开辩论会最能显示他这方面的才华,特别是他说成语的才华。
不过,丁文涛这次搞的辩论会,还真的有点创意,是一场关于动物的辩论会——辩论猪和狼这两种动物,谁对人类的贡献大。
辩论会自愿报名参加,分成两组,每组三人,一组为猪辩论,一组为狼辩论。
“当然是猪对人类的贡献大,这有什么可辩论的?”
“肯定是猪赢狼输。”
马小跳哪里肯放过赢的机会?
马小跳去找他的好朋友唐飞:“唐飞,我们去报名参加辩论会。”
“不去。”唐飞是属于那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人,“打嘴仗的事,你去找毛超吧!”
毛超最喜欢打嘴仗。马小跳还没去找他,他先找上马小跳了。
“马小跳,我们就当猪方,肯定赢。”
必须要三个人,现在还差一个人。唐飞已说了不来,好朋友中,只剩张达了。
马小跳说:“我们去找张达。”
毛超笑得直打嗝儿。
马小跳知道毛超笑什么。张达说话结巴,让他去辩论,还不把人急死!
毛超建议另找一个人来做他们的搭档,马小跳不同意:“可张达是我们的好朋友呀!”
马小跳带着毛超和张达,到丁文涛那里去报名。
“丁文涛,我们要为猪辩论。”
“你们?”丁文涛指着张达,“还有你?”
张达涨红了脸:“不……不行吗?”
丁文涛笑得眼镜都滑到鼻子尖了。自从看了电影《哈利·波特》,丁文涛就把他的方框眼镜,换成了圆框眼镜,居然也有人说他像哈利·波特。
“你小看我们?”马小跳看着丁文涛就不顺眼,“你以为戴着这样的眼镜,就可以冒充哈利·波特?告诉你吧,这场辩论会,我们还非赢不可。”
“夜郎自大,妄自尊大,不知天高地厚,口吐狂言……”
马小跳大喝一声:“丁文涛!”
丁文涛这才收了口:“你们怎么赢呀?”
“我们当猪方。”毛超志在必得,“对人类的贡献,猪肯定比狼大。”
丁文涛说他们不懂辩论会的规则。
“说,什么规则?”
“这个规则不是各行其是,不是南辕北辙,不是心想事成,不是痴人说梦……”
“住口!”马小跳大喝一声,“你说谁是‘痴人’?”
“痴人”就是“傻瓜”、“笨蛋”、“愚蠢的人”,他们都懂。
看到马小跳的眼睛里在喷火花,张达也握紧了拳头,丁文涛的心里又冒出一个成语来——“识时务者为俊杰”,再饶舌下去,他就真成“痴人”了。
“辩论会的规则是,猪方狼方,抓阄儿来决定,这样才公平。”
“抓……就抓……”
张达挽起衣袖,马上就要抓。
丁文涛的老毛病又犯了:“欲速则不达,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不许说成语!”
丁文涛这才说他还没有找到搭档。
丁文涛要找搭档不难,都知道跟他一起辩论,根本不用花力气就可以稳操胜券。
丁文涛找的两个搭档,一个是班上最聪明的女生路曼曼,一个是班上最漂亮的女生夏林果。
毛超心虚了:“他们的阵容好强哦!”
马小跳心不虚:“难道我们的阵容不强吗?”
“你们俩很……强,就是我……不强。把我换……换……”
“张达,不许你打退堂鼓。”马小跳斗志昂扬,“我们是好朋友,好朋友就应该并肩战斗。”
抓阄儿的时候,辩论双方的六个人都到齐了。马小跳和丁文涛是双方各推出的代表,由他俩抓阄儿决定:谁为狼方,谁为猪方。
都想抽到猪方,胜出的把握很大。
分别写着“狼”、“猪”的两个纸团,就摆在课桌的中间。丁文涛和马小跳都把一只袖子挽得高高的,像两个枪上膛、剑出鞘的斗士。
丁文涛居高临下:“你先请!”
马小跳最恨别人把他看扁了,谁怕谁呀!他脖子一扭:“你先请!”
夏林果还急着去上芭蕾舞课,没闲工夫看他们在那里假客气:“你们‘石头剪子布’吧!”
“石头——剪子——布!”
马小跳出石头,丁文涛出剪子,剪子剪石头剪不动,马小跳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