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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以偏概全的概念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逻辑学以偏概全的概念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逻辑学以偏概全的概念

第1篇

冯丽亚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中学,江苏  常州  213100)  

 

摘  要:在语文学习中,高中学生因逻辑思维能力的欠缺,已影响到阅读与表达的质量,这应引起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必须从两方面来加强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第一、加强逻辑思维训练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第二、加强逻辑思维训练 提高语言理解能力。

关键词:高中学生;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语言理解

目前上海正使用的一期课改和二期课改的三种语文教材中,只有一期课改的S版教材编排了十九项逻辑知识要点,虽略嫌简单,但为能在高中语文教学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提供了方便。我们在使用的一期课改H版语文教材时,为了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特意将分散在S版语文教材各册中的十九项逻辑知识要点汇集起来,作为逻辑思维训练的教材印发给学生,通过专门安排课时教授和日常授课时的补充,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有所提高。

一、加强逻辑思维训练 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汉代扬雄,因著文章垂世,而不善说话;唐朝李善,以讲《文选》留名,却不擅作文。他们或许已掌握有关知识,但肯定缺乏相应的训练,以至说写不能两全,造成缺憾。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似乎是两码事,实际都是将语言组织起来表达思想感情。语言是按一定逻辑关系组织起来的,要能说会写,就操作层面而言,除了语言学方面的技能外,就要掌握一定的逻辑学方面的能力,主要就是逻辑思维能力。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以及概念、判断和推理知识在语言的表达中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记叙性文章的写作,着重记叙人物的命运、事情的过程,主要运用叙述和描写的表达方式,语言要求生动形象,有感染力;议论性和说明性文章重在剖析事理、说明情况,主要运用议论和说明的表达方式,语言要求准确简练,有说服力。无论是记叙文或论说文,都应有明确的主旨,并围绕主旨组织材料由词生句,积句成篇,做到脉络分明,语意清晰,令人看得明白。审题是学生写好作文的首要环节。命题作文的题目如果是概念性的,那么概念要确定,不能违反同一律。我们从逻辑角度专门对审题进行了探讨。

立意是学生写好作文的关键环节。立意就是作者的写作意图,在读者便是主旨,虽然这两者不尽然一致,这里且不作探讨。立意(有的题目就体现了立意)往往是判断,不完整的推理不多。记叙性文章即使是主题先行,有时也会看不出所立之“意”是否违反逻辑,因为这类文章意在写个别的人、偶然的事,只要作者不出来说理或说理概括得正确即可。但学生常在升华主题的习惯驱使下,学《伊索寓言》做法,为自己的记叙内容说理,弄不好会出逻辑问题。议论性文章任务就是说理的,出逻辑问题的情况要多。如将 “勤奋出天才”作为文章的“意”。根据逻辑判断原理,“勤奋”是“天才”的必要条件,但一些学生常会误将“勤奋”当作“天才”的充分条件,甚至当作充要条件。那么,许多“勤奋”者而不能成为“天才”,便无法作解释了。在这样的虚假的违反逻辑的说理中,学生无法正确认识“勤奋”的真正涵义,一方面会滋长了说假话的习惯,一方面会形成放弃“勤奋”的意念。在立意上有这样的问题,在文章的行文时也有这样问题。我们在学生的作文中,发现大量类似问题,S版语文教材的逻辑知识没有涉及充分、必要和充要条件的三种判断,在数学中作为数理逻辑学生曾学到过,却无法移用到语文学习中来,我们在作文讲评中数次作了这方面的讲解和分析。

议论文的归纳和演绎两种论证方法就是两种逻辑推理形式。在实践中,完全归纳法很少用,在议论文的论证时更少用,而经常用的是简单枚举推理。但运用枚举归纳如果选用材料不妥,极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蛮横之理。因此,在材料准备上要选择各类有代表性的尽可能多的材料,然后再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几个材料进入文章。演绎推理在使用时,最多的是三段论。学生在学过三段论知识后,深有感触地认为,原来我们经常在使用三段论。事实上,无论是学过还是没学过逻辑的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三段论说理,只是更多用的是省略形式。懂得三段论概念、公理、规则和规则可以更自觉地掌握说理方式,有利于提高议论文的写作水平。

二、加强逻辑思维训练 提高语言理解能力

读《孟子》会被其雄辩所折服,孟轲生活在战国时代,逻辑学还没成为一种系统的学问,但用形式逻辑知识分析,正是其逻辑思维的语言体现了强大的论辩力。无论是议论性、说明性还是记叙性文章,要真正读懂,不仅需要语言学方面的知识,还应具备逻辑知识。

第2篇

 

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考研的考试内容是一样的,现在大家可以依照大纲重点复习了。

 

  考试性质

 

管理类综合能力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管理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攻读专业学位所必须的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培养潜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所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的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专业上择优选拔,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考查目标

 

1.具有运用数学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强的分析、推理、论证等逻辑思维能力。

3.具有较强的文字材料理解能力、分析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200 分,考试时间为180 分钟。

 

▐ 二、答题方式

闭卷,笔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  三、试卷内容与题型结构

1.数学基础75 分,有以下两种题型:

(1)问题求解15 小题,每小题3 分,共45 分

(2)条件充分性判断10 小题,每小题3 分,共30 分

 

2.逻辑推理30 小题,每小题2 分,共60 分

 

3.写作2 小题,其中论证有效性分析30 分,论说文35 分,共65 分

 

  考试范围

 

▐ 一、数学基础

综合能力考试中的数学基础部分主要考查考生的运算能力、逻辑推理能力、

 

空间想象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通过问题求解和条件充分性判断两种形式来测试。

 

 试题涉及的数学知识范围有:  

(一)算术

1.整数

(1) 整数及其运算

(2) 整除、公倍数、公约数

(3) 奇数、偶数

(4) 质数、合数

2.分数、小数、百分数

3.比与比例

4.数轴与绝对值

 

(二)代数

1.整式

(1)整式及其运算

(2)整式的因式与因式分解

2.分式及其运算

3.函数

(1)集合

(2)一元二次函数及其图像

(3)指数函数、对数函数

4.代数方程

(1)一元一次方程

(2)一元二次方程

(3)二元一次方程组

 

5.不等式

(1)不等式的性质

(2)均值不等式

(3)不等式求解

一元一次不等式(组),一元二次不等式,简单绝对值不等式,简单分式不等式。

 

6.数列、等差数列、等比数列

 

(三)几何

1.平面图形

(1)三角形

(2)四边形、矩形、平行四边形、梯形

(3)圆与扇形

2.空间几何体

(1)长方形

(2)柱体

(3)球体

 

3.平面解析几何

(1)平面直角坐标系

(2)直线方程与圆的方程

(3)两点间距离公式与点到直线的距离公式

(四)数据分析

1.计数原理

(1)加法原理、乘法原理

(2)排列与排列数

(3)组合与组合数

2.数据描述

(1)平均值

(2)方差与标准差

(3)数据的图表表示直方图,饼图,数表。

3.概率

(1)事件及其简单运算

(2)加法公式

(3)乘法公式

(4)古典概型

(5)伯努利概型

 

▐ 二、逻辑推理

综合能力考试中的逻辑推理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各种信息的理解、分析和综合,以及相应的判断、推理、论证等逻辑思维能力,不考查逻辑学的专业知识。

 

试题题材涉及自然、社会和人文等各个领域,但不考查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试题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念

1.概念的种类

2.概念之间的关系

3.定义

4.划分

(二)判断

1.判断的种类

2.判断之间的关系

(三)推理

1.演绎推理

2.归纳推理

3.类比推理

4.综合推理

(四)论证

1.论证方式分析

2.论证评价

(1) 加强

(2) 削弱

(3) 解释

(4) 其他

3.谬误识别

(1) 混淆概念

(2) 转移论题

(3) 自相矛盾

(4) 模棱两可

(5) 不当类比

(6) 以偏概全

(7) 其他谬误

 

▐ 三、写作

综合能力考试中的写作部分主要考查考生的分析论证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通过论证有效性分析和论说文两种形式来测试。

 

1.论证有效性分析

论证有效性分析试题的题干为一段有缺陷的论证,要求考生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选择若干要点,评论该论证的有效性。

本类试题的分析要点是:论证中的概念是否明确,判断是否准确,推理是否严密,论证是否充分等。

文章要求分析得当,理由充分,结构严谨,语言得体。

 

2.论说文

论说文的考试形式有两种:命题作文、基于文字材料的自由命题作文。每次考试为其中一种形式。

第3篇

[关键词]“艾斯特”定义;隐喻;语词定义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3)07-0082-08

1、引言

近年来,旅游学科建设日益成为学术界重点关注的问题。在当前关于旅游学科建设的诸多问题的探讨中,如何认识、评价“艾斯特”定义在旅游学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比较引人关注的问题。

本文认为,认识“艾斯特”定义在旅游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必须以认识其自身的性质为基础。由于“定义”是逻辑学中的一个术语,因此首先应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以明确其基本属性,在此基础上思考其在旅游学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

基于此,本文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工具对以下6个问题展开陈述:“艾斯特”定义的起源和传播过程、性质、作为语词定义的历史意义、与相关定义之间的关系、对国内部分观点的再认识、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如何认识这一定义。希望对以上几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客观认识“艾斯特”定义在旅游学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艾斯特”定义的起源和传播

1942年,两位瑞士学者亨泽克尔和克拉普夫(Hunziker&Krapf)用德语提出了一个关于“旅游”的定义,即“Fremdenverkehr ist somit der Inbegriff derBeziehungen und Erscheinungen,die sich aus demAufenthalt Ortsfremder ergeben,sofern durch denAufenthalt keine Niederlassung zur Austibung einerdauernden oder zeitweilig hauptsachlichenErwerbstatigkeit begrtindet wird”

1954年,“国际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将这一定义翻译为英文并在国际上推广,即“Tourism is thesum of the phenomena and relationships arising fromthe travel and stay of non-residents,in so far as theydo not lead to permanent residence and are notconnected with any earning activity”,也就是当今所谈论的“艾斯特”定义。

我国旅游学者将“艾斯特”定义引入中国并将之翻译为汉语在国内传播,通常表达为“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

3、“艾斯特”定义的性质:语词定义还是真实定义

笔者曾经按照形式逻辑中关于定义的相关规定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发现其难以达到真实定义的标准,更像是语词定义,即名义定义。近来,国外也有学者提出这一观点(指“艾斯特”定义的德文版)。这就引发出关于“艾斯特”定义的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即“艾斯特”定义是真实定义还是语词定义。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对“艾斯特”定义性质的确定,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相关探讨。国内存在的关于“艾斯特”定义的质疑也与这一问题有关。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基于逻辑学的理论存在两类定义——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但是对于如何判断一个定义是真实定义还是语词定义,逻辑学中并不存在明确的标准和方法。虽然关于定义有4条必须遵守的规则,但这4条规则是指一个真实定义应达到的标准,并非判断一个定义是真实定义还是语词定义的标准。因此关于“艾斯特”定义是真实定义还是语词定义这一问题,笔者只能先判断其是否达到真实定义的标准,然后判断其是否具有语词定义的特征来说明这一问题。

3.1 “艾斯特”定义不是真实定义

所谓真实定义,也称内涵定义或者内包定义,是指能够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本质属性的定义,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3部分组成,定义项的结构是“属加种差”。逻辑学中规定,下定义(指界定一个真实定义)必须遵守4条规则,即“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同一关系”、“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定义项中不能使用比喻或含糊的语词”、“定义一般采用肯定的形式”。实质上,这4条规则也是一个正确的定义应遵守的规则。本文运用这4条规则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达到一个真实定义的标准。

由于“艾斯特”定义的结构比较复杂,为便于运用前述4条规则对其进行分析,在不改变其原义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表达形式修改为“旅游是由那些不会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的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改写后的定义与“艾斯特”定义的意义基本相同,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更符合一个定义的常规形式。将其作为一个真实定义进行分析,可以初步判定其被定义项为“旅游”,定义联项为“是”,定义项则是“由那些不会长期定居……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定义项中的种差是“由……引起”,属概念是“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运用定义的4条规则以及逻辑学中关于定义的相关规定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会发现其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疑点一:脱离定义项无法判断被定义项的外延

前述关于定义的4条规则之一是“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是同一关系”。运用这一规则对一个真实定义的被定义项和定义项进行判断的前提是——即使不存在定义项,做判断的主体也能够确认被定义项的外延。换言之,确定被定义项的外延不应该根据定义项的内容进行,被定义项可以独立于定义项而存在。

而对于当时的“艾斯特”定义而言,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定义,与在其之前的对“旅游”的定义均不同。如果根据其出现之前的关于“旅游”的定义确定其外延,然后与“艾斯特”定义的定义项的外延相比较,则显然不相同。因此关于“艾斯特”定义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脱离定义项“由……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被定义项“旅游”就失去了其所要表达的含义,即脱离定义项则无法判定被定义项的外延。这一情况显然无法支持“‘艾斯特’定义是一个真实定义”的判断。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国著名已故逻辑学家金岳霖先生指出,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同这一规则不适用于规定的语词定义,因为“一个规定的语词定义的被定义项,是靠定义项来确立它的意义的。一个规定语词定义的被定义项,如果独立于定义项,是没有意义的。”

疑点二:定义中存在隐喻现象

关于真实定义的规则之中还包括一条,即“定义项中不能使用比喻或含糊的语词”。对于“艾斯特”定义的定义项而言,最容易引起质疑的就是其中的表述——“现象与关系的总和”。

“总和”这一词语是根据定义中的英语单词sum翻译而来。在《高阶牛津英语词典》中,sum一词作为名词有4种含义:“(1)金额、款项;(2)和、总和、总数;(3)全部、一切(尤指数量不大);(4)算术、(数字的)简单计算。”显然,除第二种词义“总和”之外,其他三种词义均不适合用于理解“艾斯特”定义中的sum一词,因此翻译非常准确。

根据《辞海》中的解释,“和”这个汉字可以表达很多种含义,其中之一为“若干个数相加的结果称为这些数的‘和’”。相比较于“和”字的其他含义,在“艾斯特”中理解“总和”只能根据这一释义。如此一来,则“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一表述是一个隐喻。其原因在于,根据这一释义的“和”字所表达的概念是数学中的概念——若干个数相加的结果,使用其表达两个社会科学中的概念“现象”和“关系”之间的某种关系,是借用数学概念来表达未知的对象,是一种隐喻现象,属于比喻的范畴。这就违反了前述关于真实定义的规则之“定义项中不能使用比喻或含糊的语词”。

笔者进一步认为,在“艾斯特”定义中之所以存在隐喻现象并非是此定义创造者的无心之失,而是无奈之举。其原因在于,“现象与关系的总和”所真正要表达的显然不仅仅是“现象”和“关系”的简单加总,即“现象”和“关系”仅仅是两种孤立的、没有联系的构成“旅游”的要素。此定义的界定者所真正要表达的是“现象”和“关系”之间存在各种联系而形成一个“整体”,即“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所表达的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此定义出现后的旅游研究成果也证实了这一点)。但当时只能观察到存在各种“现象”和“关系”,并不清楚由它们构成“整体”的机制,因此只能借用数学概念“和”来比喻这种机制,同时也指出了这种机制的存在以待其后的学者进行研究。

疑点三:定义中存在负概念

定义在一般情况下不应使用负概念,其原因在于负概念只表明事物不具有哪些属性,没有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而在“艾斯特”定义中则使用了负概念进行表达,如“非定居者”、“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是疑点之三。

就“艾斯特”定义而言,使用负概念并非直接说明“旅游”所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只是为了限定“非定居者”的范围,是间接为说明“旅游”的含义服务。但也表明在下定义时,对于“非定居者”所具有的本质特征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否则应直接使用表示其本质特征的陈述来限定其范围。而“旅游”是由于“非定居者”的活动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如果对“非定居者”的本质属性没有明确的认识,那么对“旅游”的本质属性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和空白。

综合以上几点分析可知,“艾斯特”定义违反了逻辑学中关于真实定义的相关规定,并且存在一些疑点,不能将其视为一个真实定义。

3.2 可以将“艾斯特”定义认定为语词定义

虽然在逻辑学中存在“语词定义”这一概念并且关于这一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即语词定义是指“规定或者说明语词的意义的定义”,但是在逻辑学中并没有关于如何判断一个定义是或者不是语词定义的标准或者规定。因此,判断一个定义是不是语词定义还需要结合关于语词定义的相关认识进行具体辨析。首先,康德(Kant)认为,“一切定义都是语词定义或者是真实定义”。即一切定义不是真实定义就是语词定义。并且在形式逻辑中只有这两种类型的定义。因此,如果已经将一个陈述句作为定义来对待,那么它就只能是真实定义或者名义定义。其次,对于语词定义的作用,目前较为普遍的认识是:“严格地说,语词定义并不是为概念下定义,它不同于揭示概念内涵的属加种差定义,而只是一种说明词义的类似定义的方法。”“语词定义……不是揭示概念的内涵,而是规定或者说明语词的意义”

由此可见,人们运用语词定义的目的并非在于揭示某个概念的内涵,而在于确定一个语词的词义。其所使用的方法类似于下定义,即可能采用“属+种差”的形式或者运用类似的思路。因此,语词定义实质上就是词义,其功能在于说明一个新语词的词义或者为一个已有的语词规定新的词义。并且由于语词定义只是基于约定的定义,其目标应该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认同,并非得到普遍性的承认。

可见,判断一个定义是不是语词定义的标准也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类似于语词定义本身。本文并不探索判断一个陈述是不是一个语词定义的普遍性标准,仅只结合相关的具体情况对“艾斯特”定义的性质进行判断。首先,就“艾斯特”定义而言,作为“国际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这样一个学术组织所推广的定义,已经在一定范围内确立了其作为一个定义的性质,由于前文已经分析了其不能作为一个真实定义的原因,因此只能将其认定为语词定义。其次,“艾斯特”定义的语言表达并不存在语法或者用词方面的错误。使用隐喻以及负概念并不违反相关语言规则,因此其表达的正确性可以被认可。作为“国际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所认可的定义,其内容的合理性也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再次,将“艾斯特”定义判定为语词定义后,前文所分析的诸多疑点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第一,由于词义本身就是对词的解释,因此二者所指代的对象必然是相同,离开词义当然无法得知词所指代的对象。“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定义项的外延是同一关系”的问题则迎刃而解。

第二,由于语词定义的本质是词义,是对一个词的含义的阐释,并不需要严格遵守真实定义所需要遵守的准则,因此使用比喻、使用负概念等情况均可以视情况而定。

综合而论,可以将“艾斯特”定义认定为是语词定义(名义定义)。由于Fremdenverkehr(旅游)以及tourism(旅游)在当时并非是新的语词,“艾斯特”定义只是为其规定了一种新的词义。因此“艾斯特”定义属于规定的语词定义而不属于说明的语词定义。

3.3 关于定义项的一个说明

不同学者可能会对“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部分内容在定义中的功能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这部分内容的主要功能是约束、限制和说明“非定居者”。如果“非定居者”的行动涉及了“长期定居或者赚钱的活动”,那么由于这一部分人的旅行和逗留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就不再成为“总和”中的一部分。因此,“艾斯特”定义的定义项应该包括“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一部分,之所以将其后置,应该是出于使表达更加顺畅的目的。

仔细考察“艾斯特”定义的德语和英语表达方式也可以发现,德语定义中sofern与英语定义中inso far as之前是逗号而不是句号,这说明逗号之前的叙述并未结束,逗号之后的内容应该是对逗号之前内容的有机补充。并且两者均表达“假如、只要”的含义,表示其后所叙述的内容是其前述内容的限定条件。就笔者的理解,“艾斯特”定义中所涉及的这部分“非定居者”实质上就是“旅游者”。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表达方式,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出现“旅游者”这一概念,而又无法通过描述旅游者的活动的方式来区别旅游者与其他非定居者,因此需要运用排除法(使用负概念“不”)来限定“非定居者”的范围。

4、“艾斯特”定义作为一个名义定义的历史意义和学术价值

4.1 “艾斯特”定义是对当时主流认识的挑战

“艾斯特”定义的德文原版于1942年出现于欧洲,由两位瑞士学者提出。根据申葆嘉先生的研究,在其出现之前,在当时的欧洲,关于如何认识由于外来的非定居者的旅行及其影响这一问题至少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即将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或者经济活动认识,主要研究其带来的经济效应。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有罗马大学的马里奥蒂(Mariotti)、奥地利的施拉德(Schllard)等。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认识由于这一部分人的活动所带来的全面的社会、文化、经济效应,如德国柏林大学葛留克斯曼(Glticksmann)提出了一个在当时遭到了批评的观点——“旅游是在旅居地短时间旅居的人与当地人之间各种关系的总和”。

时至今日,大量关于旅游社会文化影响的研究表明第一种观点存在严重的局限性,但其在当时的学术界占据主流位置。“艾斯特”定义属于第二种观点,比葛留克斯曼所阐述的“各种关系的总和”的观点更加明确、全面,在客观上是对当时的主流认识的有力挑战。虽然,“艾斯特”定义在当时可能并未在较大范围内受到认可或者重视,但无疑加强了第二种观点。后来这一定义得到了“国际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其价值。

4.2 “艾斯特”定义界定了新的认知对象

虽然“艾斯特”定义是一个语词定义而不是一个真实定义,但其意义却不容忽视。基于哲学语义学的理论,一个词的词义就是其所指的对象。由于规定的语词定义所赋予词语的通常是一个新的词义,因此“艾斯特”定义界定了一个新的对象,即定义项所表述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从认知的视角而言,就是指出了一个新的认知对象。历史的发展表明,这一认知对象吸引了大量来自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对其研究并建构出一个规模庞大的知识体系,这正是其学术价值之所在。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这一认知对象就是一种社会现象。由此也奠定了旅游学的社会科学地位。

5、基于逻辑学视角对“艾斯特”定义与其他关于“旅游”定义的比较

无论是在“艾斯特”定义出现之前,还是在其出现之后,关于“旅游”的认识都未曾达到统一。根据国内学者张凌云教授的研究,国外关于“旅游”的定义至少在30种以上。对“旅游”定义的比较和辨析时常见诸论文。但是在对这些定义进行比较之前,必须确定这些定义是否是关于同一个概念的定义。为便于分析,暂且不论这些定义是真实定义还是名义定义,统一将其作为真实定义对待。

5.1 当前定义并非关于同一个概念

当前所存在的关于“旅游”的定义至少可以被分为两类,实质上是关于两个概念的定义。如英国萨利大学的两位享有一定国际声望的旅游学者伯卡特和梅特利克(Burkart&Medlik)认为,“旅游是人们离开其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前往某地的旅行和在该地逗留期间的各种活动。”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对其进行分析会发现,定义项中的“属概念”是“活动”。因此,虽然这个定义也被称为是关于tourism的定义,但实质上其所界定的是一个人的某些活动,是关于“旅游活动”的定义。在历史上所出现的大多数关于“旅游”的定义属于此类定义,从各个角度阐释人的旅游活动所具有的特征或者规定旅游活动所包括的内容。而“艾斯特”定义实质上是对“旅游现象”的界定,与伯卡特和梅特利克所界定的定义是关于两个不同概念的定义,不宜简单地相互比较。

5.2 对关于“旅游现象”的不同定义的分析

即使同是关于“旅游现象”的定义,也存在由于研究者的主观认识不同而选择的属概念不同的情况;即使选择了相同的属概念,也存在由于观察的视角不同而存在所确定的“种差”不同的情况。因此需要在不同的定义之间进行审慎的比较。比如可以将“人”定义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也可以定义为“人是由蛋白质构成的有机体”(且不论这两个定义的内容是否正确,仅为说明问题)。这两个定义都是为“人”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但属概念不同,不能根据其中某一个定义判别另一个定义的正误。

张凌云认为,“旅游现象是由于人们在非惯常环境下的短暂生活而引发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种观点与“艾斯特”定义虽然界定的都是“旅游现象”,并且所使用的“属概念”基本一致,但是由于所选择的“种差”不同,因而仍然有所区别。不能简单根据其中之一判断另一个定义正确与否。无论是“艾斯特”定义还是张凌云的定义,只要其遵守了关于真实定义的4项规则,并且依据其定义项能够将“旅游现象”与其他概念相区分,就可以认为这个定义正确。

定义项的内容不同反映了研究者的主观认识不同,同时也从多个侧面揭示了“旅游现象”这一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至于两个定义项的内容之间存在的联系则需要经过进一步的研究才能确定。然而可以预见,在此之后仍然会出现关于“旅游现象”的新的定义,其内容可能与已有的定义均不相同,也可能综合了已有定义的内容。无论哪一种情况,对于推动对“旅游现象”的认识都具有积极意义。

5.3 正确的定义均有其价值

无论是关于“旅游活动”的定义还是“旅游现象”的定义,只要是一个正确的定义,就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本文仅以谢彦君、张凌云所界定的“旅游”定义及“艾斯特”定义为例,简要分析其对旅游业发展、旅游学术研究的意义,以说明各个不同的定义都可以具有独特的作用,因而均具有存在的价值。

张凌云认为,“旅游就是人们对非惯常环境(unusual environment)的体验和在此环境下的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谢彦君认为,“旅游是个人利用其自由时间并以寻求愉悦为目的而在异地获得的一种短暂的休闲体验。”

5.3.1 对于旅游业发展的意义

张凌云在定义中侧重强调的“非惯常环境”这一概念对于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义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以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某些不文明行为为例,这些行为可能在其“惯常环境”中不会发生。揭示这一事实,对于接待地预先做好接待工作,采取措施以有效防止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并减少由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所带来的消极效应均具有积极意义。谢彦君认为旅游者到异地访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愉悦体验。假设这一论点成立,则此定义对于旅游企业开发旅游产品、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艾斯特”定义则指出,旅游者的活动会对旅游接待地产生各种影响,这对于目的地政府开展旅游宏观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个定义的内容虽不相同,但对于旅游业发展均具有独特的意义。

5.3.2 对于旅游学术研究的意义

“旅游”作为旅游理论体系中最为基础的概念,对于旅游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仅就引导旅游学术研究的方向而言,前述3个定义的作用也体现在不同的方面。张凌云所强调的“非惯常环境”这一概念则首先对旅游者行为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指出对旅游者行为的研究应重视行为产生的“非惯常环境”这一背景。由于谢彦君非常强调“愉悦”这一概念,可能会引领部分研究旅游者心理体验的学者致力于“愉悦”体验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如愉悦体验与满意度、目的地选择的关系等。“艾斯特”定义则强调应以系统的视角理解和认识旅游现象,避免陷入为“唯旅游经济论”的误区。

6、对当前关于“艾斯特”定义几点认识的再认识

自“艾斯特”定义传人国内以来,不少学者在追求真理这一目标的指引下,本着客观、公允的态度对“艾斯特”定义展开学习和探讨,并发表了一些学术性的观点。在这些观点中既有积极肯定的评价,也不乏质疑和批评的意见。就理论发展而言,任何一种观点在客观上都能够促进人们对“艾斯特”定义的关注和思考,这种现象本身就是学术进步的体现。

近几年来,质疑与批评“艾斯特”定义的学术观点日益增多。这些质疑与批评性的观点也促使笔者对“艾斯特”定义重新思考。本文根据所知的几种批评性意见,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工具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提出几点新的判断,请相关专家和学者指正,希望能够促进对“艾斯特”定义的全面理解。

6.1 “艾斯特”定义不是循环定义

所谓循环定义是指“定义项中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的一种情况。如果定义项中包含了被定义项,实质是使用被定义项说明被定义项自身,则无法揭示被定义项的本质属性。因此按照逻辑学的标准,循环定义是一个无效的定义。

曾经有观点认为“艾斯特”定义犯了一个循环的错误。其理由是“艾斯特”定义可以被简化为“旅游活动过程=旅游活动过程+旅游效应之类”这个等式,因此是一个循环定义。本文认为这种观点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在分析“艾斯特”定义的性质之前就先根据已有的知识赋予被定义项“旅游”一个含义,在此基础上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判断和评价,得出了“循环定义”的结论。前文已经论证,“艾斯特”定义是一个语词定义而不是真实定义。这一定义的作用在于赋予被定义项“旅游”一个新的词义,在此之前的关于“旅游”的解释不适用于这一词语,也就不能作为标准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和评价。定义项的内容“由……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就是被定义项“旅游”作为一个语词的词义。所以不存在“循环定义”这一问题。

6.2 “艾斯特”定义不应为相关问题负责

由于“艾斯特”定义产生较早,并且在国际上传播广泛,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对其后的旅游研究以及旅游学的发展产生影响甚至是意义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近年来,有观点认为在国际上出现的关于“旅游”的种种“泛化”的定义在其产生过程中都受到了“艾斯特”定义的影响;也有观点认为,国内旅游研究选题范围过于宽泛、牵强的现象也与“艾斯特”定义有关系。由此推论,“艾斯特”定义似乎应为相关问题负责。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正确理解“艾斯特”定义对旅游研究、旅游理论发展的影响。由于无法对产生某一个定义、形成某一个旅游研究课题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因此难以判断其是否受到了“艾斯特”定义的影响,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影响。因此本文只在一般的意义上对“艾斯特”定义与前述两种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提供几点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

其一,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人是各种社会实践的主体,并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旅游研究属于科学实践的一种。因此,导致目前在旅游研究领域存在或者出现诸多问题的最根本的因素应该是人——科学实践的主体,而不是“艾斯特”定义——科学实践的结果。就“艾斯特”定义之后出现的若干关于“旅游”的定义而言,界定其中任何一个定义最起码需要经过研究者观察社会现象、搜集资料、整理加工等环节(基于严谨的科学流程的视角)。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客观事实所提供的资料会对定义的结果产生影响,研究者自身的哲学立场、分析资料时所采用的理论视角以及理论工具都会对结果产生重要的甚至是关键的影响。“艾斯特”定义仅是影响因素之一,并且其发挥的具体作用尚有待考证。

其二,形成一种科学认识通常是一个由模糊走向清晰、由宽泛走向具体的过程,一个学科的成立也是一个类似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研究问题比较牵强等类似的问题。这恰好提供了将旅游研究的“真问题”与“伪问题”相比较的机会,只有经过“去伪”才能“存真”,将真正属于旅游研究的问题分离出来,进一步建构旅游学的知识体系。

其三,较为全面地判断一种理论的价值需要站在历史的角度认识其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发挥的作用。仅仅根据某一个历史的横断面来判断一种理论的价值,往往会忽视这一理论在其他历史阶段所发挥的作用,难免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

7、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如何认识作为语词定义的“艾斯特”定义

7.1 “艾斯特”定义:真假问题还是妥当问题?

随着世界旅游组织(UNWTO)将旅游活动界定为“人们出于休闲、商务以及其他目的,短期(历时不超过一年)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前往他乡的旅行活动以及在该地的停留访问活动”,“艾斯特”定义似乎就受到某种质疑。其原因在于旅游活动的类型之一商务旅游与“赚钱”发生了某种联系,与“艾斯特”定义中“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一陈述似乎出现了矛盾,突破了“艾斯特”定义所包含的限定条件。表面看来,这是两个定义之间的冲突问题,但世界旅游组织所界定的定义是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根据新的事实确定的定义。因此,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新事实”与“旧理论”的关系问题。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处理这一类问题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批判吸收,即扬弃已有理论中所包含的不符合新事实的内容,继承其合理之处,结合新事实推进理论的发展和创新。这一基本原则是普适性原则,但对待“艾斯特”定义——一个语词定义,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金岳霖先生曾经指出,“规定的语词定义虽然有妥当不妥当、可接受性大小的问题,但是却没有真假的问题。”所谓真假,即是否与事实相符合。由于规定的语词定义只是一种约定,并不是针对某种事实做出判断,因此不存在是否与事实相符合的区别。比如“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一命题是对“人的生命”的某种判断,根据目前的事实这是一个真命题;假若将来人的生命变成无限,则可以认为这一命题是个假命题,因为它与新的事实不相符合。

但不能运用类似的方法处理新事实与“艾斯特”定义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规定的语词定义并非是对某个事实做出判断,因此不存在真假的区别。基于逻辑学的视角,只是这一定义的创立者认为当使用“Fremdenverkehr”一词表达由于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所形成的现象和关系时应如定义所陈述,是一种“约定”而不是“断定”。当社会现象发生变化时,“艾斯特”定义是否还适用,无关乎真假问题,只是一个是否妥当的问题。

7.2 如何认识“艾斯特”定义的“不妥”之处

本文认为,理解“艾斯特”定义应该从两个关键点切入。首先,这一定义是关于一部分非定居者的行为及其影响的陈述;其次,这一定义认为由于这一部分非定居者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涉及多个方面,并且各种影响之间存在联系。认识“艾斯特”定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是否妥当应从分析所出现的新事实是否支持以上两点内容切入。

就“商务旅游”所引起的相关问题而言,即使承认“商务旅游”与“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一表述相矛盾,也只是突破了“非定居者”的范围,扩大了非定居者的数量,并未否定由于非定居者的行为所引起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是相互联系的这一事实。

就本文所未提及的其他事实而言,恐怕也难以否定由于非定居者的行为所引起的效应涉及相互联系的多个方面这一事实。而这一点恰恰是“艾斯特”定义与在其之前所出现的关于“旅游现象”的定义的不同之处,也是其进步的表现。

另外,就国内旅游学者李天元的阐释,“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强调了“旅游活动的非就业目的”,其表达的真正含义应是“不以就业为目的”。由此则商务旅游与“艾斯特”定义并不相互冲突(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因此,对“艾斯特”定义的认识还有待于研究。即使出现与新事实相冲突的情况,也不宜全盘否定。适当吸取其合理之处对于旅游学术研究、旅游理论发展以及旅游业的实践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8、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