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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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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

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在全县建立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机制,健全完善安全发展保障制度,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及善后处理的资金保障,提高事故防控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实施范围

鼓励全县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燃气、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自愿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承保选择

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1家保险公司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工作。公开招标方案由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县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实施,每3年招投标1次。生产经营单位也可自行选择承保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参保方式

参保工作本着广覆盖及满足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需求设定参保标准,按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参保率不得低于75%,其中必须包括所有的安全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且每人投保死亡责任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的主险,并可自主选择伤残责任赔偿等其他附加险。因生产安全事故伤残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执行,并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金额;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费用在合同中按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责任约定内容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执行。

五、费率标准

本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执行标准。具体的保险费率标准根据公开招标的方案和结果确定,费率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一年一浮动。

六、防损减灾费用

为加大对事故的预防力度,切实提供事故预防资金保障,承保单位每年需按照保费收入8%的比例提取防损减灾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安全生产宣传与培训、安全生产奖励等。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程中,要规范提取和使用防损减灾费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管好用好防损减灾费用。

七、保险方式

(一)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机制,促进参保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参保单位通过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规模以上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2.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亡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连续2年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亡事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连续3年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亡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30%。参保单位上年度发生工亡事故且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工亡事故且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发生工亡事故且属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上调、下调总幅度均不超过30%。

(二)做好定期统计上报和督导工作。承保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报制度,每季度末将参保情况报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掌握好参保工作进度,搞好督导推动。

(三)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保公司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1.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检查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3.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援,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承保公司制定具体服务工作方案,报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县安监局负责对承保公司实行动态考核和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同时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优选机制。

八、保障措施

(一)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办理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审查)时,将企业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三)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过渡,所有企业不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方案实施后按规定足额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律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各载体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2篇

促进安全发展和平安建设,为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按照市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推进安保互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保〔〕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协力推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领导。全面实施安保互动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推进安保互动工作由区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协力推进,不简单替代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基础上,引导企业积极投保责任保险。

对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督促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为确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或暂缓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作模式,促进安保互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机制。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探索创新。全面推进安保互动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因此,必须锐意创新,大胆探索实践。按照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和市政府有关方向性政策规定要求,制定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规范有序运作投保和承保事宜。纳入推行安保互动范围的高危高风险行业领域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单位,1.建立完善投保承保机制。投保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缴纳责任保险保费,不得缩小应保范围。为防止承保工作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由保监局会同市安监局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和具体承保方式。一个保险期限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保公司和承保方式进行调整。为方便投保方办理责任保险手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责任保险工作,帮助投保方设计合理的投保方案,降低保险成本。

实施责任保险是提高抗风险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建立完善足额保险机制。高危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具有易群死群伤、损失大、善后处置费用高等特点。因此。必须保足保全,最大限度地化解事故风险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利益。按照现行有关伤亡事故赔付标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足部分通过购买责任保险保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责任保险足额投保。

根据行业和企业风险状况的差异,3.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通过费率调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作用的基础上,4.建立完善防灾防损机制。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要积极介入事故预防及安全管理,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提出整治建议服务。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保险公司应按相当于保费的10%比例建立防灾防损基金,统一纳入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照《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保监局制定的市安保互动防灾防损基金管理办法》规范防灾防损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统筹用于全市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

督促企业投保,5.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之中。确保责任保险落到实处。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保险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在安保互动工作中违规经营的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保监局依法进行查处。

有序推进。年初,全面启动。制定出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全面启动安保互动工作。年10月底前,基本建立起高危高风险行业及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建立保险业参与事故预防机制和安全投融资机制,增强风险控制及风险管理功能;开发研制保险产品,形成服务安全生产的专业化责任保险产品体系;提高保险服务覆盖面,力争达到应覆盖面的100%

二、实施模式

一)推行范围

1.高危行业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建筑企业、民用爆破品生产、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的6个高危行业企业。

2.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企业:道路客运企业、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

3.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影剧院、游乐、娱乐和中小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单位。

二)确定以共保体的方式承担高危高风险行业及公众聚集场所有关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市目前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可参与安保互动工作。为便于安保互动工作的组织推动。统一条款费率,统一单证印制,形成行业合力,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确定各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如下:

大地财险分公司、安诚财险分公司、平安财险分公司、利宝保险分公司、华安财险分公司等保险公司为共保商。1.煤矿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2.非煤矿山企业: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3.道路客运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4.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5.建筑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6.公众聚集场所: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7.学校:太平洋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8.烟花爆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保商。

9.危险化学品:阳光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安诚财险分公司等保险公司为共保商。10.民爆:平安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三)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参保工作的督促落实责任单位,督促企业参保任务落实部门。为使安保互动工作顺利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为协助单位。

1.煤矿企业。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

2.非煤矿山企业。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道路客运企业。责任单位:区交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责任单位:区交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

5.建筑企业。责任单位:区建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6.公众聚集场所。责任单位:区消防支队;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派出所。

7.学校。责任单位:区教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8.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0.民爆。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四)形成激励机制。各保险公司负责开发创新保险产品。结合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需求,创新保险产品。开发出更多针对行业、区域、企业风险特征的保险产品,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线,为推行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发出更多的可以推行的产品。

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安全状况挂钩,保险费率上实行激励机制。投保企业在保险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的赔付额不足所交保险费10%承保公司在次年续保时,按10%比例降低保费收费标准,以后年度依此类推,直至最低费率标准(降低30%投保企业在保险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赔付额超过所交保险费10%承保公司在次年续保时,按10%比例提高保费收取标准,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直至最高费率标准(提高30%高危行业企业和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责任保险12万元、工伤保险8万元)公众聚集场所单位责任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和投保附加险。

五)保障程度。按照现行伤亡事故赔付标准。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六)加强应急救援。各保险公司要改善保险业传统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日常保险服务的基础上,注重改进和优化安保互动服务流程,特别是要将保险承保理赔与安全风险评价、费率激励机制、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制定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服务相结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安保互动的数据累计和经营核算,力争实现安全生产责任风险领域的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

制定突发重大保险事故的应急预案。逐步将突发重大保险事故纳入《市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管理,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我区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突发事故灾害的抢险联动,发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在事故发生时的救援作用,最大限度控制事发当时出险单位的损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安保互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各职能部门和镇街、园区(风景区)要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为加强安保互动的工作调度。请各职能部门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度和承保情况书面报“区安保互动推进办”

二)严格工作考核。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安保互动工作总体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出推进工作措施,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地区推动安保互动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和行政区域的安保互动工作。

第3篇

关键词: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策略;风险管控

我国开办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可以追溯到2000年以前。在近十年的经营过程中,高危行业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承保面不广、经营效益很差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

2006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第63号文),要求在煤炭开采、非煤矿山等行业推行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同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首先在采掘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在这一过程中,高危行业责任保险适用的保险产品趋于丰富,除了运用传统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外,人保等公司还重新测算费率,开发了专门针对煤炭行业的“煤炭行业雇主责任保险”。2007年初,在山西、重庆等地政府部门的推动下,保险业又将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进一步改良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相关划分标准,“高危行业”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类等四大类行业。鉴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此类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时,有必要采取适度风险管控措施,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本文将从我国近年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影响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的风险因素、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如何管控承保风险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高危行业近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一)煤炭行业近年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状况

资料显示,2007年,我国煤矿事故死亡3786人,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排第一位。根据对煤炭行业历年经营情况的观察,全国煤矿事故的发生呈现煤炭资源条件和技术水平不同的煤矿安全状况差别很大的特点。

1、按地域区分。在中西部煤炭调出区。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高、规模大的煤矿占比高,生产安全事故少。而在南方缺煤地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以中、小型煤矿为主,技术水平低,事故频发,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

2、按煤矿的生产规模区分。在产业结构方面,大中型煤矿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60%,而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23%。乡镇小煤矿产量占总产量的39%,而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却高达76.6%,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的7.9倍。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状况

据统计,2006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1869起、死亡2271人。2002年以来,通过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1、从地区分布看。事故分布比较集中。云南、四川、辽宁、湖北、湖南、浙江、安徽、广西、陕西、贵州等10个省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0人,共死亡1343人,占全国非煤矿山事故死亡总人数的59.1%。

2、从行业看,非金属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居第一位,分别占49.1%和46.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但死亡人数同比上升,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3、从经济类型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居第一位的是私营经济,分别占51.2%和51.1%,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占18.9%和19.5%。

4、从事故类别看,事故分布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物体打击、冒顶片帮、高处坠落、坍塌和放炮等类别上。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状况

2007年1至10月,全国共发生危化品事故84起、死亡133人,同比减少44起、75人。同期,全国共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43起,死亡92人。

二、影响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风险的因素和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影响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风险的因素

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包括两大类:一是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发生事故时,正在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职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对身体造成的伤害影响必须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突然引起的。二是职业病,是指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伤害。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四类高危行业中,职业病高发的可能性不高,主要的赔付风险还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死亡、残疾给付,以及误工费用和意外医疗费用的支付。

一般来说,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某一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业务风险高低的因素,可大致概括如下:(1)投保行业的整体风险程度:承保的高危行业的资源分布,生产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生产条件,内部安全管理情况。(2)投保企业的历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3)赔偿限额金额、保险费率、免赔等承保条件的设定。(4)保险条款的制定和适用。(5)承保手续的完善性,是否做到全员投保、记名承保,是否做到验险承保。(6)能否积累到一定的承保数量,通过大数法则降低偶然发生的重大风险给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带来的重大影响。

其中关于赔偿限额的设定,目前全国各地高危险行业工伤造成死亡的,基本遵循赔偿20万元限额的约定,同时各保险公司普遍使用的新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单也设置了每人赔偿限额,较好地解决了赔偿限额设定的风险控制问题。

(二)保险行业在开展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事故频发,整体赔付风险较高。从目前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看。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事故频发,整体赔付风险较高。其中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居第一位,特别是重特大矿山事故频发,导致保险公司综合赔付率高企。

2、多家保险公司各自为政开展业务,尚未建立有效的业务开展、事故处理协调机制,导致各公司赔付标准不统一,降低费率无序竞争,增加了保险行业经营风险。目前,仅有重庆、山西等个别省市由国家安监总局出面,与人保、平安、太保、大地、阳光、安诚等六家财产险公司进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作签约,建立了一定程度的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协调管理机制。其他地区高危行业强制责任险的推进形式虽不尽相同。但是基本都表现为政府部门从政策、制度上进行强制要求,各家保险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各自为政处理事故理赔,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直接后果:一是各家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不一、个别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发生赔付纠纷后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二是无法实现赔付数据共享,部分

不掌握投保单位以往事故发生情况的保险公司容易以较低的价格承接高赔付业务,在造成自身经营亏损的同时,拉低了整个市场费率,导致保险行业经营风险大大增加。

3、重理赔,轻预防,防灾防损工作基本无投入。各家保险公司在开展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时,短期行为比较明显。具体体现在保后管理上,比较突出的是不舍得在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产生承保效益的防灾防损工作上投入费用。各家保险公司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展业和理赔上,防灾防损工作流于形式,这样就使保险的促进高危行业防灾防损水平提升、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概率的社会职责基本没有体现。

4、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产品良莠不齐。部分公司保险条款不够严密,容易引起保险纠纷:大多数保险公司承保的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没有单列,混合在其他行业的雇主责任保险中统计,不利于进行后续的经营分析、盈亏核算。

三、加强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承保风险管控的策略

(一)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加大防灾防损的投入

保险在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雇主责任保险的费率浮动机制;二是保险公司在事故预防即防灾防损方面的直接投入。在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方面,保险公司要通过保险费率与工伤事故发生率挂钩的有效机制,真正发挥费率浮动机制在增强高危行业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杠杆作用。

在保险资金防灾防损投入方面,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目前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保险公司尤其需要加大高危行业防灾防损的投入。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改变目前“重事故处理,轻事故预防”的被动局面。

(二)根据不同的高危险行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承保策略

据统计,我国煤炭采选业目前总从业人员大约为400万人,2007年煤矿事故死亡3786人,生产事故死亡率大致在94人/10万人;金属、非金属矿山有700多万职工,2006年事故死亡2271人,生产事故死亡率大致在32人/10万人:制造烟花爆竹的100万人,2007年1~10月死亡172人。年生产事故死亡率大致在21人/10万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每10万人死亡率更低。上述数据基本上反映了高危行业的风险分布。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得出结论,在高危行业中,承保风险最高的是煤炭行业,其次是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行业,危险化工行业最低。

保险公司在开办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时。可针对不同行业采取相应的经营政策,在承保风险较高的煤矿企业和非煤矿山的雇主责任保险时,要采取审慎原则,坚持一定费率底线。对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在整体承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当然,上述数据中因为没有包含伤残和轻伤的人员数据,可能与实际赔付情况略有偏差,例如其中非煤矿山中的采石矿由于露天作业,发生群死群伤的可能性不高,小额意外医疗和误工费赔付较高,但是可通过设定较高的意外医疗免赔额的方法控制风险。

(三)根据资源地域分布和企业性质、投保单位历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数据,有选择地开展业务

1、根据地域选择性开展业务。例如,在开展煤炭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时,可尝试在历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较低的河南、山西、重庆、甘肃等中西部地区试点开办业务,同时控制发展湖南、湖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等地业务。

2、根据企业性质选择性开展业务。重点发展大型国有煤矿和非煤矿山、大型化工企业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较好的企业;严格控制发展乡镇小矿、小化工企业、私营企业等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单位等;尤其是控制承保个别投保业务。防止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