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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数民族对婚姻法变通这一规定,应该从上世纪50年代说起,该法规定在少数民族密集地,省市地区和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具体状况,对本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变通。随着婚姻法的不断改革,后来的一些法律法规,婚姻法也开始确定在民族地区内实施变通。近年,我国共建立了多个民族自治区、自治县和自治州等,其中有1/3的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做了新的变通。婚姻法的多次变通,也使得国家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越发完善,从而受益于更多需要被婚姻法保护的人群。
一、变通在民族地区婚姻法中的应用
万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所谓变通,就是在保持基本原则的同时,要打破常规,放眼看待一些事物。变通是理性的认识,是根据具体的目标,通过合理的变通达到所预期的效果。我们国家民族地区在婚姻法的变通上,应该依据当地民族的各种政治文化等进行必要的变通,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更好的适用于各民族和地区。我国婚姻法的种种条例规定,虽然在婚姻法开始实施时就确立了它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能同时应用在人民的现实生活中,白纸黑字没错,可是与彻底的实施通用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没有真正实现婚姻法带来的改变和革新。传统老套的婚姻家庭观念,仍然存在于这些民族和地区,甚至会越来越明显。所有的规定在出台以后,都是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过渡,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效果,婚姻法的变通实施的过程,也是需要时间的,我们国家对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这一规定,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和依据,也具有比较深刻的意义。我国是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有着56个民族和诸多的民族自治地,因此,针对于民族和地区的法律变通,是相当必要的。每个民族都有其自己的特色和宝贵的传统文化,民族地区的变通,就起到了维护少数民族自身特点的作用。这种特点主要是关于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更多的是关于人民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风俗。所以,婚姻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变通次数最多的法律,就是为了能全方面的维护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
二、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法理可行性思考
民族地区的婚姻法变通主要依据几个方面来完成:
(一)婚姻法的变通要有哲学依据
凡事都有一定的共性,做任何事情的同时,都应该从实际出发,理论结合实际,体现出马克思唯物主义的中心思想。然而我国的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也是根据当时社会的特点和汉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共同制定的,而对于少数民族的种种风俗习惯、地域文化、社会发展等不能详细考虑,因为某些内容根本不适应少数民族应有的特点。所以,我国婚姻法在变通时,首先考虑到的是民族地区的风俗人情等特点。
(二)婚姻法的变通要有法理依据
法律是衡量人类道德标准的唯一手段,法律是最公平公正的,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群分散广,要想做到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对少数民族来说,更是不可能完全公平,我国少数民族大都集中在偏远、条件恶劣、经济发展缓慢的闭塞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对落后,公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思想较为薄弱,对于传统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意识等,长时间的保留,而这些传统的东西会严重的阻碍公民接受和适应国家法律。国家在这些地区的法律变通上,也一再追求实质平等,尽可能的使少数民族公民与汉族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力。
(三)婚姻法的变通有法律依据
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的规定,民族享有婚姻立法的权力。民族地区还可以根据地方情况执行法律,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也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足以证明我们国家法律的变通是受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保护的,这些法律和宪法的名门规定都是婚姻法变通的主要依据。婚姻法变通还来自于自治权。自治与他治不同的是,制定团体章程不是通过不相干的外人,而是由团体内部的成员根据本质来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民族自治机关还可以根据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权限来充分行使自治权。自治区是国家法定的,为保障少数民族、行政区实现平等而制定的有利措施。法律变通权也是自治权的重要部分和核心内容,法律变通权是通过自治权产生的,法律所赋予自治机关的权力就是变通,这是与地方机关不同的一个标志。民族地区在婚姻法上的变通,也有着其漫长的发展过程,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众人平等。
三、婚姻法变通的部分变通规定
我国婚姻法的变通除了那些重要规定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变通规定。
(一)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变通
我国最早的婚姻法曾规定的法定试婚年龄是男20岁,女18岁,那时的经济文化水平都还相对落后,人民群众对于这种规定的接受能力与当时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后来,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提高自己的自身能力,和计划生育工作等;再者考虑到自然因素和农村实际情况,不适合将法定试婚年龄提的太高,所以规定了男22岁,女20岁。但在很多少数民族和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早婚私婚等现象,这就是残留在部分民族地区的传统婚姻习俗。要想婚姻法实施在民族地区内,必须做出变通。在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只有一个地区还坚守着男22女20的规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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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多数民族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变通为:男20岁,女18岁。但由于使用面不同,很多都用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部分偏远县城等。
(二)是关于不准近亲成婚的变通
所谓近亲结婚,就是指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两个男女不可成婚。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的山区或边疆地区,交通不便,使得人接触外界的能力有限,通婚的范围也就特别的小,很多民族就规定只与本民族的异性成婚,导致了近亲结婚的人数居多,有的地方更是有表兄妹成亲的习惯。后来,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在近亲结婚上做了变通规定,像内蒙古、贵州苗族、甘肃某自治县等地方,就明确的规定不可近亲结婚,而且有的提倡四代或七代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回族更是推迟时间执行本规定的。这些例子就是根据少数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来完成婚姻法的变通。
(三)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和变通
国家发展到今天,人名的文化素质也都在随之提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对于不同的地区和民族,国家也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有关的区域自治法就规定,民族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实行适合于本民族或自治区的规章制度。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稀少,关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也是党和国家比较重视的人口政策问题。各少数民族有其各自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包括不同的信仰和文化,要想形成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有一定困难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国家采取的相关措施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的对待,民族人口不足千万的可以生二胎或三胎,个别地区和人口实在较少的民族地区,可以生育四胎或是不限制生育问题。这样的方针策略,既照顾到国家的利益,又照顾到各民族特点,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法变通具有深刻而长远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变通,很好的维护了少数民族和地区的婚姻问题,公平的对待每一个民族地区和每一个公民,56个民族真正是一家,坚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实现全民统一。少数名族在我国人口非常少,并且其风俗习惯等都独具特色,然而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正是代表一个民族的宝贵历史遗产,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年代,一点点积累发展而成的,具有深刻的意义。说到风俗习惯,就不得不想到文化,文化既是一个民族最显著的特点,也是一个民族最优良的传统美德,文化是最具民族尊严和价值的产物,每一种文化,都应该被世人保存和尊重,发展文化也是每个民族地区所特有的权利,是整个国家整个人类都为之崇拜的。而实行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变通,必须遵循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人文特点,在不破坏其特色的基础上实行必要的变通措施,变通后的婚姻法能真正受益于每一个民族地区的公民,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多民族和地区具有不同于汉族的传统习惯,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一个重要问题,婚姻法就是维系一个家庭和谐关系的有利保障,只有民族地区在婚姻法上做好变通规定,为了更好的维护每一个人民群众婚姻关系。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文风俗习惯,在婚姻法上做出相关的变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结语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承;现代化
我国拥有五十六个民族,除人口基数最大的汉族外,其余的都是少数民族,各个民族在不同的地域中各自发展,形成了风格迥异的少数民族文化,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资源。由于少数民族的人口较少,所以不具备较强的文化调节功能,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与主流文化的交流和碰撞促使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开始与现代社会融合,并且加速了少数民族文化的迁徙。在现代化背景下,如何有效传承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成为现代人民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保护生存空间,提高生活水平
站在文化生态学角度进行分析,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风貌主要是受到地理环境的整体属性的影响,因此不同的环境造就了不同民族的生产和生活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多样的风俗习惯。我国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大多集中在边疆地区、山区和沙漠等,受到自然环境和文化条件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形式。例如在草原上诞生的蒙古族,正是拥有辽阔的草原和牧场的环境基础,才形成了蒙古族特色的蒙古包以及那达慕,才有了蒙古族嘹亮的歌声。蒙古族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了包含自身特色的草原文化,若是改变了蒙古族的生活环境,那么如何能够有效保护蒙古族的草原文化,若是失去了大草原,如何形成威武雄壮的蒙古人民,所以生存环境对文化的影响是深刻的。[1]
少数民族文化是在相对封闭的生存环境中形成的,拥有独特性特点,同时也受到生存环境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当地人民的人均收入普遍较低。大部分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在茅草房和危房当中,缺少基本的生存条件,人民的生活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并且也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与外界的文化交流。
虽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条件落后,但是我国大部分的文化和自然资源都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内,形成了资源丰富、经济落后的现状。随着全球现代化的发展,多数地区都开始大力发展工业,希望通过现代化的工业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却破坏了当地人民的生存环境,对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冲击较大。例如广西政府针对南丹县开展的扶贫行动,通过现代化的建设来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虽然提高了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却产生了消极的作用。若是在展开扶贫计划的过程中,充分了解民族的文化,熟悉扶贫群体的真实需求,那么项目的开展就是成功的,反之则会起到破坏。所以在现代化背景下,要想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就需要符合当地的自然环境,传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通过文化背景来挖掘现代经济建设。
二、正确对待传统文化,合理利用文化资源
虽然少数民族的经济落后,但是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民族文化,有部分人群认为,少数民族的地区发展缓慢是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的,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认定为“落后习俗”,虽然少数民族文化当中存在有部分消极因素,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但是也存在有优秀的方面,需要我们自己去分辨。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当中,蕴含着许多传统的智慧,虽然现代化的发展促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关注民族传统中的积极因素。例如在安顺地区开设了一家作坊式的蜡染厂,其保留了传统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方法,也有效的利用现代化设备改善了生产的条件,合理的扩大生产规模。又如云南白药的生产以及四川刺梨酒等,都是在保留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对传统工艺进行了有效传承。[2]
三、拓展文化传播空间,增强民族自强意识
少数民族要想实现文化传承和发展,就需要依托于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现阶段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教育方面和娱乐方面的设施设备都比较落后,也没有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特定划分文化类别,并且我国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节目的反映也比较少。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广播电视已经深入到我国家家户户,但是对于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而言,还不能很好将自身的文化通过广播电视来进行传播,所以首先要为少数民族创造一个交流展示的平台,真正的为民族文化扩展展示的空间。
受到传播空间的限制,我国的少数人民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向往现代化的生活,认为自身的民族文化是落后的,尽可能的摆脱民族文化对自身的影响。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需要重视民族意识的教育,让少数民族人民感受到本民族文化在社会中的作用,感受大国家对民族文化的重视,从而增强少数民族人民的民族自豪感,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现代化相结合。[3]
四、结语
文章试论了现代化背景下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承,我们不仅要从少数民族人民的民俗文化进行分析,还需要从具体的生活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带领少数民族实现自我发展,有效传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参考文献:
[1] (美)毕加霖,毕洁莲.瑶族社区扶贫与现代化建设[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7(2).
[关键词]共生互补;散杂居民族关系;特点
[作者]岳雪莲,中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2-0055-005
“民族关系是社会交往关系中涉及民族性内容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力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社会关系问题。”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最复杂、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散杂居民族关系在我国的民族关系中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很大一部分发生在散杂居少数民族身上,“在我国民族关系中有70%~80%都是来自散杂居民族关系中的问题”。因此分析散杂居民族关系的特点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关系问题,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尤为重要。
共生互补的理念是由中南民族大学许宪隆教授首先提出的,其基本内涵是指人类的活动及其结果要确保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的和睦共存、和谐共生、取长补短,互利双赢、互助互动、协同进化和发展。它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共生互补,又包括人类世界中的共生互补(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民族与民族的关系等等)。它强调的是:共生单元间优势互补,互相借鉴,以收扬长避短之效;共生单元间互为依存,互利双赢;共生单元间有竞争和冲突,要在竞争中产生新的、创造性的互补性合作关系;存在竞争的共生单元间的相互理解和积极态度;共生系统中的任何一方单个都不可能达到的一种高水平关系;共生单元在尊重其它参与方(包括文化习俗、等)基础上,扩大各自的共享领域。在内容上它包括经济系统的共生互补、文化系统的共生互补、政治系统的共生互补和社会系统的共生互补四个方面。本文在共生互补这一理念的视角下,从民族构成、居住地域、民族意识、社会交往、风俗习惯、民族竞争和民族发展几方面来分析中国散杂居民族关系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民族构成的多样性与分布的广泛性
首先,从民族构成上来看,民族成份的多样性。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中,包括了我国55个少数民族成分的全部。其中,阿昌、基诺、德昂、门巴、珞巴、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赫哲、京、高山等11个民族,尽管人口总和只有16万多,仅占散杂居人口的0.55%,但由于他们没有建立自治地方,因而,在散杂居少数民族中,占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在建立了自治地方的44个少数民族中,满、回、朝鲜、瑶、傈僳、畲、东乡、土等8个民族的散杂居人口接近或超过了50%。其中,满族四分之三的人口、700多万为散杂居人口,居各少数民族之首。回族的散杂居人口占三分之二,近600万。其他各民族也都有部分人口散杂居于全国各地,壮、蒙古、朝鲜等民族的散杂居人口都超过了100万。藏族有20多万人散居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即使居住比较集中的维吾尔族,还有10万多人散居在全国1100多个县市。
其次,从地域分布来看,民族分布的广泛性。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几乎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每个角落。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遍及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台、港、澳未统计)以及全国97%的县、市,但相对集中在西南、东北以及中间的连接带上。云南、辽宁各有420多万,贵州380多万,广西120万,湖南220万,河南110万,河北130万,吉林140万,黑龙江190万,以上9省、区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总和为2200多万,占全国的四分之三。此外,新疆也是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一个地区,有230多万,占当地总人口的15.3%,比例列全国首位。
二、居住地域的交叉性与生活的交融性
首先,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分布广泛,全国98%以上的县市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成份。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既分布在民族自治地方,又分布在非民族自治地方;既分布在城市,又分布在农村。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在一定的地域内是几个或者几十个民族交错居住的,比如有一大半的省份其民族成份在40-50个,中等以上的城市或地区也大部分有十几个到几十个民族成份。各民族交错杂居,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分布格局,即使在民族自治地方,也往往形成多个民族共同生活居住的局面。比如,在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内有十余个民族交错而居。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散杂居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仍有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的趋势。在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成分与人口数量将日益增加,全国各地多民族共居的现象将会增加。
其次,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居住形式决定了各民族生活上的交融性。散杂居民族与其他民族交错居住,各民族间交往频繁,共同的地域使各民族之间互相了解和学习,加强了民族间的团结,促进了共同的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使各民族间共同的因素增多。同时,民族的独特性也显现出来又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散杂居民族关系中的互融性。比如,居住于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回族,其居住形式、衣饰等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已经和当地的傣族不分彼此了;再比如,随着民族之间交往程度的加深,散杂居民族间异族通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城市中,不同民族通婚尤其是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日益增多,据1990年统计,全国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的有6756042户,通婚户人口29798457人,这分别占全国少数民族户数和人口的42.2%和41.9%。
三、民族意识的自觉性与行为的同步性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共同的心理素质,它不会随着各民族散杂居而消失和淡薄。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相对于聚居区少数民族来说不断增强,具有自觉性。散杂居少数民族进入汉族地区,他们的民族认同感不断加强,即使原来素不相识,只要是同一民族就会倍感亲切,关系自然就会融洽,同一民族之间的亲近感得到加强。散杂居的少数民族居民脱离了本民族的居住与文化环境,在与当地主流文化交往的过程中无意识的暗中比较,两种民族文化的潜意识的较量使得散杂居的少数民族所保留的民族文化传统、反映到心理上的暗示会更加强化,民族自我意识不断增强。
在各民族自我意识不断强化和明晰的过程中,维系着民族群体的思想感情、民族的自我意识使得散杂居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尊严和民族利益表现出心理的敏感性。一般来说,散杂居少数民族,无论是在人口数量上,还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都处于绝对少数,是容易受到伤害的脆弱群
体。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弱势性使得散杂居民族关系非常敏感。人口上的弱势导致了他们心理的敏感以及对周围事件、环境的敏感,在实际工作中,一点小的失误或考虑不周到就会损害到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利益,有时甚至因为一句话,就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居住在城市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多,代表人物集中,他们的联系广,影响大,而且民族意识较强,对落实民族政策的要求较高,对不尊重和侮辱本民族的语言和行为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都十分敏感,因而稍不注意就容易产生摩擦和矛盾。心理的敏感性,往往会表现为行为的同步性。散杂居少数民族对关系他们利益的问题十分敏感,他们要求得到理解和尊重,获得平等权利,如果在某一件事情上触犯了他们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会使他们产生为争取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而采取一些失当或过激的行为。
四、社会交往的联动性与流动的扩散性
首先,社会交往是社会个体成员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相关互动的形式和内容的总和。而民族之间的社会交往就是通过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相处和交往来表现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关系的联动性是由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形成过程所决定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从聚居地或发源地向四面八方流动迁移,尽管迁移后的居住地域很分散,但散杂居地区和本民族聚居区同源同种,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有高度的民族认同。尤其因为散杂居人口的稀少,更使散杂居地区与本民族聚居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既有散杂居地区主动加强和聚居区的联系,更多的是聚居区在注视散杂居地区的发展,所以“发生在本民族聚居地的一些重大事情,很容易传递到各地的散杂居民族中,同样,发生在散杂居民族中的一些事情,也很容易在其本民族的聚居地、边疆地区甚至全国发生影响,引起连锁反应。”前几年的智力抢答赛答题风波、“奇异的性婚俗”出版风波的发生和处理,在全国少数民族同胞中产生的影响,就是很清楚的说明。另外,对于一些跨境民族而言,他们往往和国外的民族有着天然的、历史的联系,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很容易扩及到国外、境外,造成大范围的影响。因此,散杂居民族关系这种联动性的特点,使得个别民族成员、局限于散杂居地区的事件可能会被认为是针对整个民族群体的民族性事件,从而上升为全局性的民族问题,即牵一发而动全身,使散杂居民族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散杂居民族关系的扩散性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同时也与散杂居民族关系的联动性相联系。散杂居少数民族一般都是从相对封闭落后的地区流向较为开放发达的地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造成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众多的少数民族成员流向城市,流向内地,流向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少数民族大量流入城市的原因除了毕业分配、部队转业、工作调动、通婚等途径之外,主要还是务工经商。近年来,我国630多个城市都有少数民族流动,其中以大中城市为最多,并形成了一个个以少数民族经商人员为主的少数民族“聚落”。这些流动人口的增加,不仅使我国各民族散杂居程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而且散杂居的地域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散杂居地区民族关系的覆盖面也向更广的范围发展。
五、风俗习惯的相容性与信仰的重叠性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体反映,在不同程度上表现了该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和心理情感。散杂居少数民族由于远离了民族聚居区,在风俗习惯上变化比较大,入乡随俗,与周围民族在风俗习惯上同习共俗的较多。风俗习惯的彼此了解不但能够加强民族之间的联系和交往,也会增进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与合作,对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同时,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是交织在一起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历来都是民族问题最敏感的因素。在散杂居地区,随着各民族相互交往的频次和深度的增加,不同宗教之间的容忍度也相应增加。宗教之间的客观差异虽然使各民族在认同方面有一定的界限,但是并没有因为的不同而导致或出现民族之间的隔阂。因为无论什么宗教、什么民族,作为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在接受他人的过程中取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一点在散杂居地区又尤为明显。所以说,在散杂居地区,宗教差异不再是民族关系融洽和谐的障碍,也不是社会成员划定交际圈、生活圈的参照。虽然散杂居民族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有所变化,但仍具有本民族特点,因而,在民族交往中,仍然需要了解、尊重、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了解他们的吃、穿、住、用、婚仪、丧葬、信仰等,不触犯少数民族的忌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别是占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多数的回族等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他们的特征比较明显。
六、民族竞争的互惠性与利益的协同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变得更为直接和尖锐。发展差距和贫富差距在迅速扩大,同时也导致了民族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促进各民族联系日益密切的同时,也大大激发了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积极寻求发展、缩小与先进民族之间发展差距的愿望和要求。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和公平竞争来调节经济活动,这强烈刺激起了各民族成员发展的愿望,使得各民族之间的竞争意识普遍得到加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民族之间的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被动”为“主动”所取代。
散杂居地区不同民族之间既有竞争、又有互助,通过竞争和互惠,加深各民族间的交往程度,加强不同民族间文化的沟通、理解、认同,催化民族文化的更新与创造,进而达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同步,形成新型的民族关系。各民族在获得各自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互助的关系,随着各民族关系的日渐加深,培养出各民族间深厚的情感,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因此,散杂居少数民族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下,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加深了民族之间的理解和交往,最终达到利益的一致和协同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七、民族发展的层次性与目标的一致性
散杂居少数民族大多数居住在高寒山区、偏僻地区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地方,自然条件较差,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由于自然条件较差,目前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水平与汉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即使是在散杂居少数民族内部,其经济发展也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在不同区域的这种不平衡表现的比较明显。一般来说,城市少数民族的经济状况较好,平原地区的良族乡和其他的农村相对次之,山区、丘陵地区的民族乡和农村状况较差。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由于底子薄、不适应等原因给散杂居少数民族带来了诸多困难,地区之间的差距、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拉大。
一般来说,民族平等状况主要是通过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接近程度反映出来的,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良好的民族关系也是建立在民族平等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之上。民族之间的经济结构状况及发展水映民族平等的实现程度,对民族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不同民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当中,不可避免的因历史基础、自身及客观条件不同而出现差异性。在散杂居地区的经济发展上,少数民族和汉族是相互依赖的“谁也离不开谁”,所以少数民族与汉族要优势互补,汉族和少数民族必须把各自的优势、长处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加快民族间资本、技术、信息的交流,共同发展经济,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因此,虽然目前散杂居各个民族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经济和文化发展存在差距,具有层次性,但我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指引下,最终会实现同一目标,即各个民族共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小结
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是全方位的,具有广泛性,它既涉及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少数民族之间和少数民族内部的关系;既涉及城市民族关系,也涉及广大农村地区的民族关系;既涉及到十一个未建立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也涉及到建立了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中聚居人口与散杂居人口之间的关系;既涉及政治平等权利问题、风俗习惯和的自由权利问题,也涉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权利问题。总之,它涉及到所有少数民族、全国所有地区以及民族生活的所有领域,因而,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关系极其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