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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研究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金融机构研究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金融机构研究

第1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自律;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着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

    (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执法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赴英国、瑞士金融监管考察组.英国、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及启示[M].

    [2]谢平.自律理论启示金融监管[N].国际金融报.2002.7.2.

    [3]冯祯林,李胜华.行业自律:中国金融监管的理性选择[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4]刘毅.论金融机构自律的基础[J].北京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9.

第2篇

随着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影响力不断上升和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顺应世界新一轮产业大转移趋势,国际金融机构近年来加速将业务重心转移到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并外迁或新设全球(地区)总部、办事机构或代表处。北京、深圳、天津、广州等兄弟城市纷纷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发展。因此,加快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集聚,是上海顺应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竞争形势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增强上海金融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和争夺国际金融话语权,并巩固上海在国内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现状和问题

1.主要成效。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和上海金融全球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进程明显加快。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沪银行类功能性总部持牌专营机构总计七大类12家,非持牌专营机构达到34家。其中,大型商业银行第二总部持续推进,继中国银行率先在上海设立人民币交易总部之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也占全国一半以上。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方面,上海积聚了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财富里昂、海际大和、东方花旗等证券公司,以及光大、国投中谷、新湖等期货公司总部。全国161家期货公司中28家期货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占总数的17.4%。在保险业金融机构方面,太平洋保险、中国大地财险、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劳合社再保险(中国)、丘博保险(中国)等保险公司总部,以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落户上海。在新型金融机构方面,集聚了中银消费金融、农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上汽通用汽车金融、纽银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资基金、方源资本等新型金融机构总部或业务总部。在金融监管和市场功能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联等金融机构落户上海。

2.基本特点。一是外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总部集聚特征明显。截至2011年末,累计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来沪设立机构,机构数量占全国一半以上,资产规模占全国48.8%,从业人员占全国逾40%。二是金融机构总部能级不断提高。众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将中国、大中华乃至亚太总部设在上海,并不断升级总部管理权限和扩大业务范围。如花旗银行除了将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在亚洲新设的首个亚洲拉美贸易服务处也落户上海。三是金融机构总部辐射带动效应较强。如中国银联总部落户上海,充分发挥组织枢纽作用,推动了支付产业资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术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集聚速度加快。近年来,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科技银行、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资信评级、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村镇银行、企业财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区并逐步向扩散。金融机构总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等中心城区。随着中心城区商务成本不断提升,新型金融机构和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向城区集聚。

3.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统一的统计口径。全市层面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关于金融机构总部认定的明确标准,导致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口径和准确的金融机构总部数据。二是金融机构总部数量和能级与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较大。与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数量还是能级都相差甚远。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显优势,国家级的金融监管决策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金融集团企业总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临着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竞争。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体系还不完善。调研中普遍反映比较突出的是与人才引进相关的户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出入境等问题。目前的人才政策针对企业高管居多,核心专业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难以享受。由于供给能力有限,引进人才在享受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务意识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调研发现,政府在政策宣传和主动对接企业上做的不够,很多被访企业都反映对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这些政策、应该找谁办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环境对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形成一定制约。在金融国际化程度、金融会计准则体系、金融人才数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税收制度、信用体系建设等软环境方面的不足制约了外资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六是上海商务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压力。随着上海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写字楼租金、人力资源和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给企业带来较大压力并导致很多企业向外转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对策建议

1.明确金融机构总部认定标准。(1)明确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范围。建议将银行(含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集团财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中外资营利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功能机构、国内外金融组织和金融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金融机构都纳入本市总部认定范围。(2)明确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条件。由于金融机构类型复杂多样,在资产规模、业务性质、组织架构、税收贡献、企业人数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宜采取统一的总部认定条件。对于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建议针对金融细分行业(如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信托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股权投资机构类等)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认定条件,如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管理基金规模、市外下属企业或机构数量、纳税额等指标。对于非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可综合考虑功能属性、管理级别、社会影响力、行业地位等,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认定。(3)针对不同总部级别制定差异化政策。明确各类金融机构不同总部级别(全球性总部、亚太区或亚洲区总部、中国区或大中华区总部、地区性总部)的认定条件,并给予差别化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升格总部级别和扩大管理权限,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4)合理界定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和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在加大对新注册和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扶持的同时,要继续保持和完善对现有金融机构总部特别是本地金融机构总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衔接性、长期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殊需求进行针对性的扶持,防止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外迁。妥善设定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和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划分的时间节点。(5)明确金融机构总部的认定机构和程序。金融机构总部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建议在全市层面成立金融机构总部联合认定小组,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金融机构总部的认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开总部认定工作会议。建立健全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颁证、考核、统计等制度,明确办事流程,确定最长申报审批时限。(6)加强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总部统计体系,建立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构建属性指标(如登记注册所在地、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总部类型等)和数量指标(如机构数量、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计、增加值、利润总额、上缴税金等)等分类统计指标,建立金融机构总部数据库,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破产、解散、撤销、迁移等重大调整的,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本文来自于《经济师》杂志。经济师杂志简介详见

第3篇

文章来源文秘站

一、顺应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竞争形势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影响力不断上升和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顺应世界新一轮产业大转移趋势,国际金融机构近年来加速将业务重心转移到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并外迁或新设全球(地区)总部、办事机构或代表处。北京、深圳、天津、广州等兄弟城市纷纷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发展。因此,加快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集聚,是上海顺应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竞争形势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增强上海金融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和争夺国际金融话语权,并巩固上海在国内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现状和问题

1.主要成效。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和上海金融全球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进程明显加快。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沪银行类功能性总部持牌专营机构总计七大类12家,非持牌专营机构达到34家。其中,大型商业银行第二总部持续推进,继中国银行率先在上海设立人民币交易总部之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也占全国一半以上。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方面,上海积聚了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财富里昂、海际大和、东方花旗等证券公司,以及光大、国投中谷、新湖等期货公司总部。全国161家期货公司中28家期货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占总数的17.4%。在保险业金融机构方面,太平洋保险、中国大地财险、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劳合社再保险(中国)、丘博保险(中国)等保险公司总部,以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落户上海。在新型金融机构方面,集聚了中银消费金融、农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上汽通用汽车金融、纽银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资基金、方源资本等新型金融机构总部或业务总部。在金融监管和市场功能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联等金融机构落户上海。

2.基本特点。一是外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总部集聚特征明显。截至2011年末,累计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来沪设立机构,机构数量占全国一半以上,资产规模占全国48.8%,从业人员占全国逾40%。二是金融机构总部能级不断提高。众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将中国、大中华乃至亚太总部设在上海,并不断升级总部管理权限和扩大业务范围。如花旗银行除了将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在亚洲新设的首个亚洲拉美贸易服务处也落户上海。三是金融机构总部辐射带动效应较强。如中国银联总部落户上海,充分发挥组织枢纽作用,推动了支付产业资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术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集聚速度加快。近年来,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科技银行、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资信评级、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村镇银行、企业财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区并逐步向扩散。金融机构总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等中心城区。随着中心城区商务成本不断提升,新型金融机构和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向城区集聚。

3.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统一的统计口径。全市层面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关于金融机构总部认定的明确标准,导致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口径和准确的金融机构总部数据。二是金融机构总部数量和能级与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较大。与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数量还是能级都相差甚远。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显优势,国家级的金融监管决策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金融集团企业总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临着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竞争。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体系还不完善。调研中普遍反映比较突出的是与人才引进相关的户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出入境等问题。目前的人才政策针对企业高管居多,核心专业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难以享受。由于供给能力有限,引进人才在享受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务意识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调研发现,政府在政策宣传和主动对接企业上做的不够,很多被访企业都反映对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这些政策、应该找谁办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环境对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形成一定制约。在金融国际化程度、金融会计准则体系、金融人才数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税收制度、信用体系建设等软环境方面的不足制约了外资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六是上海商务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压力。随着上海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写字楼租金、人力资源和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给企业带来较大压力并导致很多企业向外转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对策建议

1.明确金融机构总部认定标准。(1)明确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范围。建议将银行(含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集团财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中外资营利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功能机构、国内外金融组织和金融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金融机构都纳入本市总部认定范围。(2)明确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条件。由于金融机构类型复杂多样,在资产规模、业务性质、组织架构、税收贡献、企业人数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宜采取统一的总部认定条件。对于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建议针对金融细分行业(如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信托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股权投资机构类等)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认定条件,如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管理基金规模、市外下属企业或机构数量、纳税额等指标。对于非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可综合考虑功能属性、管理级别、社会影响力、行业地位等,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认定。(3)针对不同总部级别制定差异化政策。明确各类金融机构不同总部级别(全球性总部、亚太区或亚洲区总部、中国区或大中华区总部、地区性总部)的认定条件,并给予差别化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升格总部级别和扩大管理权限,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4)合理界定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和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在加大对新注册和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扶持的同时,要继续保持和完善对现有金融机构总部特别是本地金融机构总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衔接性、长期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殊需求进行针对性的扶持,防止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外迁。妥善设定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和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划分的时间节点。(5)明确金融机构总部的认定机构和程序。金融机构总部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建议在全市层面成立金融机构总部联合认定小组,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金融机构总部的认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开总部认定工作会议。建立健全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颁证、考核、统计等制度,明确办事流程,确定最长申报审批时限。(6)加强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总部统计体系,建立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构建属性指标(如登记注册所在地、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总部类型等)和数量指标(如机构数量、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计、增加值、利润总额、上缴税金等)等分类统计指标,建立金融机构总部数据库,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破产、解散、撤销、迁移等重大调整的,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本文来自于《经济师》杂志。经济师杂志简介详见

第4篇

有的学者认为, 反担保是指与本担保相对的, 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立的担保; 有的学者认为,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 它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 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 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有的学者认为, 反担保是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担保人约定, 在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追偿权不能实现时, 尤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 还有的学者认为, 所谓反担保, 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由此可见, 在我国, 几乎所有的学者均将反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 二者存在种属关系。

二、我国金融担保业的现状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具有促进增长、扩大就业、推动创新等重要作用。但是,中小企业自身信用不足,以致于银行惜贷,这也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内银行一般要求借款人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或其他物的担保。除此之外,放贷的条件中还增加了要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对其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对除了融资担保机构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也负有债务时,融资担保机构的债权与其他人的债权一样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使融资担保机构债权有悬空的可能,这无疑使融资担保机构面临很大的风险,限制了融资担保机构对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积极性。

因此,通常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或被担保企业寻求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三、小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的运用

( 一) 银行要求保证人放弃物保优先抗辩权的必要性分析

在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过程中, 为了提高借款人的清偿能力, 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 在抵押值不足时, 往往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进行弥补, 这样, 使银行的债权上既存在物保①也存在人保。首先,在物保和人保的担保范围上, 应当承认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效力, 法律没有必要强制当事人按照一定的模式承担责任; 其次, 当事人之所以同时设定物保和人保, 显然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便利和增加债权的保障, 在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前提下, 规定债权人的自主选择权更加符合设定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的本意。债权人有权按照与保证人之间的约定, 要求保证人放弃物保优先的抗辩权、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实现债权的做法, 在《物权法( 草案) 》中得到了肯定②。

( 二) 实践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处分抵押物的法律障碍

在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 部分或全部) 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 由于债务人已无力偿还贷款, 通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追偿, 保证人只能通过处分借款人提供给银行的抵押物寻求救济。但处分该抵押物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其一, 同一债权既有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保证人在物的担保范围以外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按照与债权人的约定先行就整个债权范围承担了保证责任后, 只能依据《担保法》的规定, 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依照我国担保物权消灭理论, 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随之消灭。当保证人就债务人的整个债务余额履行保证义务后, 银行的债权获得全部清偿, 主债权消灭, 此时抵押权也归于消灭; 当保证人部分履行保证义务的, 该部分债权消灭, 其对应金额的物上优先权也随之消灭。因此, 严格来说, 保证人无权对该抵押物行使物上优先权。

其二, 保证人能否通过债权转让而获得债权人原来享有的抵押权。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因履行保证义务而对债务人具有追偿权所产生的债权, 两者法律内涵不同。前者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产生, 债权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可以与受让标的不相等,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后, 取得了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得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可以理解为约定之债; 后者则基于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 债权数额上必然与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款项相当, 只能以追偿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一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追偿权而直接享有, 由此可以理解为法定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01]12 号) 第9 条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 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 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该司法解释从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出发,为避免重复登记造成的成本加大和抵押权顺序利益受损, 规定了属于法定登记抵押权的, 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但必须注意的是, 该司法解释将无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因债权受让而直接取得抵押权的主体严格限定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保法》明确规定, 不动产抵押严格实行登记生效主义, 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属无效抵押。即使按照不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 一般认为, 普通民事主体因债权受让而取得抵押权的, 仍须办理抵押登记方可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是否需征得抵押人同意还是仅凭债权人出具的保证人已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证明即可办理, 还未见法律的进一步规定③。(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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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物的担保包括典型的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以及其他非典型担保, 为叙述方便, 本文以物的担保之典型―抵押为例进行阐述。

第5篇

[关键词]碳金融;碳交易;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 2)05-0095-03

2009年12月全球瞩目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未如人们所愿达成共识,但是低碳经济为全球各国愈加重视,使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空间日益扩增。作为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碳金融是指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一切金融活动,如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等,是对碳排放进行规制社会中的一种新型金融运作模型。

历史很短的碳金融,被认为是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出现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近几年国际碳金融市场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从2006年10月巴克莱银行率先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到2008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登银行开发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紧接着投资银行开始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金融市场,涉足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减排项目,随后,韩国光州银行作为新兴市场机构也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对于我国来讲,碳减排资源极其丰富,碳减排市场极具潜力,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这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碳金融市场具有可持续发展空间。

一、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发展中国碳金融体系,对我国意义重大。一方面,对我国经济转型意义重大,有助于我国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有利于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另一方面,低碳经济的巨大前景对金融业而言,同样意味着历史性机遇的到来。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创新的载体,有利于我国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提高我国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水平。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对碳金融这一新的金融模式进行了积极尝试,在金融层面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创新。2007年,我国推出了首个中国绿色碳基金,之后,碳基金在北京、山西、大连、温州等地相继启动,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碳金融有关业务,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如兴业银行进行的绿色信贷业务创新。不过,尽管国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其发展仍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业务类型比较单一,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此时,研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碳金融市场上如何进行产品设计、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由兹维·博迪(zvi Bodie)和罗伯特·莫顿(RobertMer-ton)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的审视金融机构的“功能观点”,对应到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这一理论的要求便细化为紧跟这一交易市场的现状与前景,在提高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推动金融体系的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例,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巨大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优化收入结构。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需要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客观上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而且,CDM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另外,碳交易的兴起和新能源的巨大市场正成为助推货币多元化的绝好契机,构建碳金融体系将有助于我国在人民币国际化中掌握更多筹码。

二、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全国性的碳交易所。目前全球碳交易所全为发达国家所主导。2008年成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我国最早的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和武汉、杭州、昆明等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碳交易体系雏型初现。但目前国内碳交易主要是针对欧洲市场制定的规则而进行的一些买卖行为,真正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尚未出现,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所尚未建立。

其次,目前我国相关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目前我国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最后,国内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对碳金融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成熟,一系列的风险与困难成为阻碍碳金融业务创新步伐的因素,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金融机构只有兴业银行等少数几家商业银行。

第6篇

关键词 金融控管 国际化 现状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要实现金融业稳步的发展目标,必然要对金融业进行即为有效的管理,在世界金融危机日益严重的国际环境下,如何实现国际金融也发展的控制管理国际化是一个现实且棘手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控管基本现状分析

在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都实现了国际化发展的基本路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对于风险的管控以及对整体的国际化发展思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金融机构国际化管控观念较弱。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受到长时间的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仍然存在计划经济的影子,在发展战略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畏首畏尾的现象,在管理方面,国际化手段不能有效的应用,在应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手段上也存在一定的障碍,因为现阶段我国多数的金融机构在国家的整个发展蓝图中面临一定的优势,政府等机构对其管理的手段较多,并且较为强硬,这就对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国际化留下了隐患。

其次,金融机构管理体系不健全。我们知道,任何一个行业的管理都必须在一定的体系范围内运作,金融机构设计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动脉,其发展必然不例外,但是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金融机构管理国际化程度较低,管理体系扔不健全,无法与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进行完美的衔接,也就是说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措施中,任何先进的或者落后的管理措施都不能收到国外良好机制的影响,不能进行有效的改进,这种恶性循环的发展对于金融机构管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极为不利的。

最后,金融机构控管环境恶劣。金融机构的发展应该建立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中,这种环境既包括市场竞争的自发的影响,也包括在市场经济下的国家宏观调控环境。从我国金融机构管控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是低下的,甚至可以说是恶劣的,恶性竞争广泛存在,各种权力无法达到衡平,在这种机制的影响下,金融控管措施达不到其基本目的。

二、金融机构控管国际化的完善路径

金融控管存在上述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内部体制问题,同时也存在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衔接方面,因此,要实现金融控管的国际化方略顺利落实,应该进行多方面的探索。

首先,完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健全和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是金融机构有效运营稳定可靠的基础。我国各种金融机构应该在业内率先采用经济资本限额、经济资本占用率、风险价值、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等先进的风险管理指标来对各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考核。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充分完善、发展先进、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追求风险可控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金融控管提供良好的内部发展机制。

其次,提高金融机构管控治理的有效性。金融机构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并实现经济利益的前提先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就必须对我国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掌握,充分了解自身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进行自我调节,同时也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实现国家调控的有效性,为金融机构的管理提供良好的运作空间。

最后,建立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环境。我们知道,任何机制的建立健全都必须以一定的环境为依托,金融机构的管理也是如此,要实现金融机构控管的国家化,提升国际化水平,就必然要对其风险管理环境进行优化,这种优化既包括金融业内部管理的环境的优化,同时也包括与金融管理相关联的行业的环境优化,如对金融管理立法的完善,司法环境的优化等等,同样还包括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与国外金融控管机制的衔接,充分运用国外先进的管理机制,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

总之,要实现金融机构管控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在进行内部机制健全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要积极应对各种经济发展突发状况,实现金融机构管理的常态化、科学化发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金融业管控的国际化操作,提升发展的空间,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专业103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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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指标法;市场法;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2-001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2.04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概念

为遏制金融危机的持续发展,2009年4月主要国家央行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在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组织下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旨在识别“过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并对其提供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方面的监管。2010 年FSB首次将这些由于自身业务规模较大、复杂性和系统关联性较强等原因,如果经营失败一旦倒闭将会给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实体经济带来显著破坏的金融机构[1],定义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SIFIs)”。并根据其影响范围划为两个层次: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D-SIFIs)。如若按照行业则可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简称SIBs)、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Insurances,简称SIIs)和非银行非保险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Non Bank Non Insurance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NBNI SIFIs)

金融机构是从事风险经营的部门,此项业务本身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这是导致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最关键性原因。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负债资产来从事风险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决策时,只会考虑自身的最优风险偏好,而不会考虑社会预期成本。因此,当金融机构因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或其他原因破产倒闭时,导致的社会成本会远远高于机构本身付出的私人代价。巨大的社会成本将带来较重的税收负担,导致民众生活水平下降、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也正是基于此,政府往往不会任其“自生自灭”,而是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其不断注资进行救助。政府实施救助的结果,一方面导致国民财富分配不公,引起公众不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其高风险经营行为不能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将导致道德风险加剧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建立相应的约束、监管机制。

正是由于SIFIs的“大而不倒”的老问题,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纷纷对其展开研究,本文就目前我国在SIFIs的评估和监管两方面展开的研究工作进行梳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研究

目前,对SIFIs的评估和界定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际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状况特点提出的指标法;另一类则是学术界以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实时数据为基础开发的市场法。

(一)指标法

指标法是依据国际组织界定出的SIFIs核心特征,构建出评估SIFIs的指标,测算出不同的指标值,以此为依据列出SIFIs的名单。指标法的优点是:快捷、透明,能比较清晰地识别SIFIs,是一种对SIFIs 较为直观的理解和判断。其缺点是:指标的设置以及赋权更多地依靠研究者的经验和主观判断,不能客观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

针对如何评估SIFIs的问题,IMF、BIS和FSB三大国际组织早在2009年就联合文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指引》。建议采用基础指标与辅助指标相结合的方法识别SIFIs,随后又将该评估指引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评估指标体系。FSB主张从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和全球活动四大类指标考察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1],并于2011年了首批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见表1)。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又分别有不同的标准: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专门针对银行颁布了《G-SIBs: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要求》,从具体的评估方法和监控工具等方面提出了G-SIBs的评估框架。另外,在2012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则针对保险机构了《G-SIIs评定方法》(征询意见稿),以辨别潜在的G-SIIs。该评定方法主要包括规模、全球活动、金融体系内关联、非传统与非保险活动和不可替代性五大类指标、十八项详细指标、三步鉴定步骤及五条政策推荐。

国内关于SIFIs的评估研究成果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证分析。在早期学者进行的研究重点集中在理论方面:刘凯(2010)主要对SIFIs的测度方法分危机前后两个阶段进行了总结[2];王胜邦(2010)对如何识别SIFIs提出了具体的指标分析[3]。学者徐超(2011)的研究工作相对比较全面,分别从指标和市场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方法,指出了已有方法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4],强调在评估过程中应该注意识别的偏差,并对方法进行不断创新,进行动态分析。陈军(2012)则系统分析了FSB关于SIFIs的评估标准,指出数据的可获取性以及指标的解释力是甄选评估指标的决定因素[5]。同时作者还强调,当评估面临数据获取方面的困境时,可以考虑以定性分析为主,此时应将定量分析作为辅助分析的手段。胡海峰和郭卫东(2012)通过分析G-SIFIs评估的制定过程,建议中国监管部门借鉴国际标准,采用“简约金融”模式,结合定量计算与定性分析合理评估,尽早科学地确定我国SIFIs名单[6]。在监管时,依据金融机构在关联性、规模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实施差异化监管。刘兴亚、王少群和陈敏(2013)分析了G-SIIs的指标评估法,希望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向结合,评估保险机构的系统重要性[7]。特别地,高珊(2014)分析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具有多维冲击性和跨域传递性,据此指出应该采用指标法度量我国保险机构的系统风险性[8]。

在实证分析方面,张强和吴敏(2012)的研究工作开展较早。认为在我国应用模型法针对金融机构评估其系统重要性时,存在数据信息不完善等局限。因此选取规模、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关联性四个指标13个子指标建立指标体系,采用熵值法对指标进行赋权,利用16家上市的商业银行相关资料,对其系统重要性指数进行打分、排序[9]。巴曙松和高江建(2012)通过构建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国民信心五大类指标和相应的子指标,对我国的上市银行进行系统重要性打分,对比研究了危机前后我们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问题[10]。郑境辉(2013)依据银监会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参照G-SIBs的评估方法,结合我们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D-SIBs的评估指标,对我国上市的13家商业银行就其在2010年和2011年的系统重要性进行打分排序[11]。王巍(2013)通过简化指标,仅从规模、关联性和可替代性三个大指标及其子指标,并对各指标采用平均赋权的方法,来分析16家样本银行在2009―2011年的系统重要性指数。研究表明,应尽快出台量化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可操作性,以便评估和监管我国的SIBs[12]。郭卫东(2013)采用国内和国际两套标准,分别对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得出的结论显示即便是同一家银行,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也会影响其系统性风险的贡献程度[13]。严兵、张禹和王振磊(2013)通过设计EVT模型,选取14 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评估其系统重要性。借助样本银行在股市上的每日收益率数据,分别测算银行的CDI指数和SII指数,通过对比不同年份的测度值分别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14]。最终结果表明,在我国银行业中系统重要性排序情况基本与其规模呈正相关。

(二)市场法

贾彦东(2011)在系统性风险测算中借助于金融网络结构模型,构建“系统风险曲线”。利用银行间支付结算数据和建构的模型,重点对银行的系统风险进行了测算,并分析了单家机构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此结果既有助于进一步研究银行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又为将来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15]。陆静和张佳(2011)通过改进的系统重要性指数,采用多变量极值模型对函数进行非参数估计[16]。应用此结果,针对国内16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测算分析,同时也指出该方法的缺陷是无法应用于非上市银行。严兵、张禹和王振磊(2013)通过选择在险价值VaR设计EVT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彭建刚和马亚芳(2013)针对我国10家上市银行,考虑在系统内、外的双重作用下,评估银行的系统性风险[17]。在给出某一具体阀值的情况下,计算银行的脆弱性指数来体现其系统性风险,而Sharply Value的大小则体现单个银行对整体性风险的贡献强弱。该研究巧妙地解决了系统重要性和银行规模之间非线性关系的问题,还有利于分析单个银行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程度。

市场法以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实时发展数据为基础,衍生出很多种模型,其优点是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考察其系统重要性。但是由于市场数值获取难度较大,且数值不稳定易受市场行情变化的影响,因而各监管部门在实务中极少采用。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研究

目前来看,在国际层面上相关的金融组织已经就SIFIs的监管构建了基本的框架体系。FSB提出应该对SIFIs实施更高的资本附加要求,使其具有比BaselⅢ更高的吸收损失的能力[18]。国内关于SIFIs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参考欧美国家的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构建我国的监管框架。

毛奉君(2011)针对SIFIs的主要风险表现形式及传递方式,提出了监管问题的改革动态及评价,建议监管部门分行业且以规模为主要评估指标,动态调整SIFIs的名单,利用完善的、有效的监管工具对其进行监管。严婷(2010)、李文泓和吴祖鸿(2011)为完善我国SIFIs的监管,依据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监管目标构建了有效的政策框架,指出金融机构自身应该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机构要做到事前限制、事后监管、危机处置,从而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19-20]。潘林伟和吴娅玲(201

1)指出我们应该更多地借鉴美国、英国及欧盟的监管改革经验,由于微观审慎方面的监管已不足以控制系统性风险,应该重点关注金融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原因,从宏观角度出发对SIFIs加强监管,以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21]。关于SIFIs的道德风险问题。丁灿(2012)指出政府对其的极力救助,反而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原因在于政府此举可能会强化公众或金融机构“过大而不倒”的预期,强化监管才是根本之计[22]。张琦(2011)从SIFIs的判断因素、识别框架、评估方法论等方面参考国际经验,对我们银行业的监管框架提出了政策性的建议,重点强调监管信息的获取和监管范围的适当扩大是加强监管的有力保障[23]。汤柳和王旭祥(2012)强调对SIFIs的监管重点仍旧在于通过各种途径保证其吸收损失的能力。杨军战(2014)对G-SIBs和D-SIBs分别阐述评估方法、监管强度以及具体的监管政策要求:其中G-SIBs强调常态化监管,而D-SIBs则强调要满足附加资本的要求[24]。钟震、郭立、姜瑞(2014)指出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后,政府对于SIFIs的监管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包括监管主体和监管政策。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多角度进行监控,尤其保持监管的前瞻性[25]。

特别地,鲁玉祥(2012)借鉴国际金融组织对G-SIIs的识别方法并参照其制定的特殊政策,主张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针对SIIs的监管框架,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发展[26]。高姗和赵国新(2014)借鉴当前金融系统性风险度量框架和方法的最新进展,结合保险业实际,探索建立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度量框架。刘兴亚等(2013)根据FSB和G20的要求,研究了G-SIIs的评估方法,得到了要将指标评估法和辅助评估法要结合运用的结论。宋莹(2014)、宋莹和宋晶(2014)对于非银行非保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了研究,主要分析了其机构范围、特殊的评估方法和步骤,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27-28]。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展望

纵观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关于G-SIIs的研究工作正在不断深入,在理论和实证层面均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由于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的初步阶段,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目前对中国G-SIIs的评估研究还不够深入,内容还不够丰富。比如对我国SIFIs的内涵发掘不够,还没有找到能更科学合理评估我国SIFIs的指标体系,缺乏对中国G-SIIs评估的动态分析工具。

针对目前D-SIFIs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今后的研究工作应重点做好如下方面:深化理论研究,挖掘适合我国国情的SIFIs识别和评估方法;加强实证分析,多维度、动态地测算我国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完善全方位审慎监管,减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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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发展形势;发展出路

前言

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指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和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其主要包括国有和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其最初的服务对象是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而对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支持作用。目前,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业务也延伸到了大银行所经营的一些业务。目前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已举足轻重,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量的75%,中小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各占60%和40%。但是,从目前金融市场的结构来看,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并不理想。

一、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现状

中小金融机构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发展中的障碍,主要表现为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信誉低,容易受到股东的不当操纵,因此风险要高于大银行。

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实际我们可以看出,其贷款规模发展的潜力并不够大,而其面临的主要客户群体,中小企业由于公司规模小,企业人数少等原因,其资金需求量也不大。另外中小金融机构想做出重大项目也要捡国有大银行挑剩下的,而大银行并不会主动让中小金融机构来与他们分享这份大蛋糕,所以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陷入狭缝之中。

暂且不说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力度如何,就中小金融机构自身来说,其资金运用效率就相对较低,当然这个有客观因素的存在,比如说产品种类少、业务范围窄、资金周转速度慢等。然而除了许多大企业选择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中小企业也是更倾向于从资金丰沛的大银行贷款的,这更加大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难度,加上其本身的贷款利率高,许多中小企业只能望而却步。

另外,中小金融机构人员素质问题和法人约束性问题也比较棘手。由于民主管理、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及其他部门的监管都没有完全到位,中小金融机构的人事决策、信贷决策及其他的管理决策随意性很大,经营管理上粗放、不规范,效益很难提高。

这种不公平环境和自身固有的缺陷,一方面遏制了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难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中小金融机构的顺利发展。

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自身在金融市场中的定位模糊

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来看,其对自身的定位很想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保持水平,但其自身的信用保障程度、制度结构、流动资金规模、网络覆盖面积等,都很难与大银行相比,甚至差距悬殊。其对自身的定位,完全与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和生存的环境与发展战略相不符。由于自身的定位不准确,致使其对区域定位、客户定位以及产品定位等都存在偏差,不具备严密性,不能取长补短,在市场竞争中难免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威胁自身的生存。

此外,由于自身的定位不清晰,也导致了众多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选择大同小异,没有自身的特色产品,客户难免出现混淆,无法做出想要的威望和树立起市场形象,这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二)内部调控缺乏力度和规范性

内部调控的规范性和管理力度是企业有条不紊运行的基本保障,中小金融机构内部普遍存在管理组织机构不规范、管理力度不足的现象,这在一方面也促成了其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差,评估能力弱的局面。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基础和前提,企业要在市场中立足就要具有快、准的风险控制与决策能力,全面掌握银行各类风险。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的控制能力弱,缺乏规范性是不争的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信息在金融机构上的交流和反馈,影响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导致中小金融机构自身无法快速而准确的得到有效信息,更不能规范的做出控制、避免风险,结果只能是蒙受损失。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

在中小金融机构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上,其远没有大银行一样的规范化要求。中小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和董事大会之间缺乏有效的关系,而董事和董事的产生及成员机构的建立并不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职业化的标准,董事与董事会之间的责权问题并不明确,没有全面的平等原则。中小企业自身的管理机构部合理,往往造成法人治理结构的不严密,是内部管理缺乏权利机构、监督机构。没有有效的经营班子,就不会与长远的发展,这是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面临的最根本问题。

(四)大银行的冲击

造成中小金融机构夹缝生存的因素很多,其中大银行的冲击对其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国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是最具实力的国有大银行,其经营规模是中小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除了占据大城市、大企业的区域外,其发展规模也开始逐步扩展到了市级下县城、城镇,导致本来发展空间就少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加陷入发展空间的局限性。此外,大银行的金融产品丰富多彩,资金充沛等,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发展需求。中小金融机构只能在独木桥上缓慢前进。

三、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出路

(一)国家给予支持政策

中下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需要市场的包容。根据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市场发展中的左右和服务对象而言,国家需要对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相对于大银行来说,中小金融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政策上的企业只能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越来越局限,甚至导致灭亡。不但是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就其服务的对象来看,国家更应该给予优惠政策,让他们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服务。

(二)中小金融机构自身要明确其在市场中的定位

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保障程度、制度结构、流动资金规模、网络覆盖面积等,都与国有大银行相差较大,因此,要明确自身的优缺点,给自身制定一个合理的地位,科学的扩展自己的业务领域、客户系统以及产品方向,不盲目与大银行竞争。

(三)做出自己的服务特色和品牌

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创出自己的服务特色和品牌,不断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中小金融机构服务的最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因此,要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特点,要制定自身业务特色,如增加短期融资的速度、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小额及时放款等,来满足客户群体的需求。此外,要在业务发展、资产保全、人事管理、分配制度等方面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新路子,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做出属于自己的品牌。

(四)规范法人机构

首先,要规范股东大会的运行机制,防止“一股独大”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其次,要建立和规范董事会的运行机制,这是改善治理机制的关键环节。二是建立董事会下属的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商业银行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三是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有效防止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错位。如若一家金融机构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话,任何外部的监督管理都难以长期奏效。若一家金融机构有真正的风险意识.愿意进行自我控制的话,监管者会是十分轻松的。要使金融机构有真正的内控能力,必须做到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台理,政策引导适当。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却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五)提高内部控制力度,实施规范调控

首先,中小金融机构要建立一个有力度的控制环境,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革新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内部控制文化。其次,要提高内部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能力,建立有能力的风险调控组织,成立风险业务监控和评估预警系统。此外,还要健全企业内部的控制措施,增加控制的规范性,建立通畅的信息传递系统,防止控制信息出现偏差。

(六)建立专业的金融人才队伍

中小金融机构有必要建立一支现代化的金融人才队伍,培养、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基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针,请国内外专家前来讲课,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利用现有的条件,定向培养适应现代化金融企业管理的尖端人才,或者改善自身条件,吸引更多人才。这样,才能在抵抗大银行冲击时,做出有力的反击。

(七)加强法制和信用基础

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约束和保护,而信用基础是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的另一重要保障。可以说,法制和信用是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左右臂。市场经济本身也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缺少了法制和信用,市场经济就是一个被掏空的外壳,也失去了市场经济的意义。全球《财富》50强在上海聚会,指点中国21世纪发展的时候,就有人指出中国最根本的问题是信用基础不行,法制基础不完善,茅于轼先生也曾撰文指出:中国当前经济萎缩的根本原因不是消费不足,而是信用不足。靠信用生存的金融业离开信用更是寸步难行,离开法制则难以维护信用。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软约束.法制是硬约束,“软、硬”配合,则相得益彰,若偏废一者,则两者俱失。从长远看,不辅设好信用和法制这个市场经济快车的路轨,我们任何的经济金融改革都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环境、金融业务发展的空间和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确定重点服务或者合作对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走特色化的市场定位之路,也即遵循求异型为主,跟随型为辅的特色化市场定位战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市场细分,同时结合各行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寻求“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特”的特色化的市场定位战略,更多地采用求异型市场定位形式。

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本来就举步维艰,加上金融危机的冲击,其发展道路更加受阻。整体来说影响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因素是多样的,要解决众多因素,开拓自身的发展空间,提升竞争实力,中小金融机构就要积极改变自身的经营理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抓住机遇,适应挑战,处理好外部环境和自身不足带来的问题,也许出路就在下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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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韩志远,高永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整合问题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08(12).

第9篇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资本市场的开拓上有了长足的发展,直接融资的比例不断提高,但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融资模式仍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由于我国绝大数非上市企业无法从资本市场上直接获得融资机会,因此就决定了其经营发展的主要融资方式是金融机构贷款。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人民币贷款利率已经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已经拥有了充分的贷款定价权限,为确保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定价水平,同时也为企业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对贷款定价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贷款定价影响因素分析

为了进一步研究金融机构企业贷款定价水平变化的深层次原因,本文选取了某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的贷款数据,对影响企业贷款定价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

1、被解释变量。贷款定价水平(DDS)。本文选用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它以企业贷款利率高出或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为标准,单位为百分比。

2、解释变量。(1)贷款金额(DJ)。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倾向于资金量较大的贷款。贷款金额越大资金的成本就越低,金融机构贷款定价的利率水平可能就较低,单位为亿元。(2)贷款期限(DQ)。贷款期限越长,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就越多,金融机构收回资金本息的风险就越大,企业贷款的利率上浮的水平就越高,单位为月。(3)企业规模(QG)。按国家相关的统计标准,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企业划分问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并分别以1和0表示。(4)信用状况(XZ)。目前金融机构都建立了相应的客户信用评价制度,基于当前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将金融机构评定信用等级在A以上的企业信用状况确定为1,其他企业信用等级为0。(5)行标企业授信客户(SX)。金融机构对授信企业进行一系列的资格审查后确定为授信客户,为了研究的方便讲授信企业用1表示,将非授信客户用0表示。(6)企业类型(QL)。将企业是否上市分为两种类型,将上市企业用1表示,非上市企业用0表示。(7)担保方式(DF)。根据企业贷款是否提供担保及其抵质押物,将企业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及抵押等其他方式贷款,其中信用贷款用1表示,担保及抵押等其他方式贷款用0表示。(8)企业的财务指标。以流动比率(LD)代表企业的偿债能力,以资产报酬率(BC)代表企业的盈利能力。(9)资金的供求状况(ZG)。本文选取企业贷款业务发生时金融机构前一月份末的存贷比来反应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供求状况。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越高,企业贷款定价的利率浮动水平越高。

三、企业贷款定价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对样本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如下:(见表)

从企业贷款的期限来看,企业贷款的期限越长,相应的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水平就越高,反之浮动水平就相对较低;贷款金额与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的水平相关性较低;从贷款企业的的特征来看,企业的规模影响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金融机构倾向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实施相对优惠的贷款利率;从企业的信用评级来看,信用较好的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相对较低,表明企业的信用评级越高,企业就会获得相对优惠的贷款利率;从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来看,信用担保所得到的金融机构企业贷款利率相对优惠,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大多数是资质较好或者信用评级较高的大型企业,所以企业贷款利率相对优惠;从企业是否授信客户的角度看,授信企业获得的企业贷款利率相对较低,授信客户一般是资质较好的企业,是经过金融机构一系列的考核评价等最终确定是否授信; 同时,企业是否上市对企业贷款定价的利率浮动水平显著,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多种融资渠道获得资金,与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较强,同时上市企业一般具有较好的企业资质,这就决定的上市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较低。

金融机构发放企业贷款前的月度余额存贷比对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有关,但相关系数较低;从企业的财务信息来看,企业的财务指标与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相关性很低,说明企业的财务指标对企业的贷款定价水平影响很小,其原因主要是企业的财务信息是评价企业信用评级的主要参考依据。

四、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

(一)研究结论。通过数据分析,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影响金融机构贷款定价的因素较多,企业贷款利率的变化主要是贷款期限,企业规模、企业信用评级、企业贷款担保方式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贷款定价水平与企业的财务指标缺乏相关性,金融机构资金的供求状况对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影响较小。

(二)相关建议。为促进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贷款定价机制,促进企业的发展,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第10篇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防范

1引言

金融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金融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加大金融体系改革,完善金融制度建设,防范信贷风险,既要加大中小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也要采取合理措施防范信贷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正处于新常态形势下,中小金融机构面临更加严峻的经济形势,信贷风险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中小金融机构做出了更多的努力和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总体而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形势依然严峻,不良率依旧居高不下,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相关研究,了解造成信贷风险的原因,对防范风险,提高中小金融企业经营效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当前金融形势出发,对信贷风险加剧的原因进行论述,进而提出一些防范风险的建议,力图为中小企业化解风险提供参考。

2信贷风险加剧的原因

2.1越来越大的销售压力。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上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多,在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一些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企业也提供信贷服务,信贷客户拥有多种选择,中小金融企业受到实力等限制,营销能力薄弱竞争力不强,再加上我国总体经济态势,对资金有需求的企业越来越少,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更少,有的企业需要贷款却满足不了贷款条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却不需要贷款,贷款结构不合理,这都加大了中小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难度,另外受到相关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影响,中小金融机构对市场了解不够,没有根据市场需求研发合适的产品,贷款产品不合理。2.2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企业不良贷款反弹。受到经济形势的影响,市场萎靡,企业的销售业绩下滑,很多投放的贷款出现了不良,再加上企业盲目扩张,在取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后,企业又通过其他渠道寻求借款,争取获得短期规模的增长,使金融机构受到很大影响。受到原材料价格和贷款的影响,企业资产缩水,中小金融机构的惜贷和拒贷,给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贷款不良的发生。2.3信贷道德风险增加。一方面企业道德风险加大,企业透过财务信息造假,虚构合同等方式进行骗贷行为,给中小金融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中小金融企业内部员工由于赌博、购买股票基金、投资实体经济等原因造成资金亏损,通过与外部人员勾结进行骗贷,形成道德风险,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3对策建议

3.1提高贷款质量。中小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发放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贷款风险控制流程,提高管理能力的科学化和专业化,确保风控能力和经营模式的相互适应,首先要做好产品定位,抓好市场机遇,大力推广市场需求的产品,不断提高信贷产品的质量和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其次要增加对客户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审核门槛,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盲目放贷,提高客户贷款质量。3.2严格信贷授权制度。按照不兼容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在组织架构中建立分离的授权审批制度,建立独立的风险制约系统,提高信贷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优化部门设置,强化岗位制约,设立专门的信贷监督岗,在实际工作中严控风险。3.3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想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必须成立高素质的信贷队伍,加强员工素质的培养,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竞聘上岗,规范岗位设置,形成高素质的信贷队伍,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机制,加强各个岗位的技能和知识培训,并采取措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4全面提升社会信用。目前,社会上存在不少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国家和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让讲信用、守信用的观念深入人心,并通过法律法规对人民的守信行为进行约束,严惩不守信的行为,防止信贷风险。3.5加强对健康风险文化的培育。为了实现对于信贷风险的有效控制,企业应积极打造健康信贷文化,增强全体员工的爱岗敬业的意识,具体实施以下几点内容,首先,企业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中应将风险文化建设作为重点内容,强化对风险文化的宣传,深化员工对总体风险控制目标的认识,其次,增强中小金融机构员工的改革意识,推进金融业的改革,使其认识到自身的市场定位,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4结语

综上所述,可见,面临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中小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减少信贷风险。一方面,中小金融企业要从自身出发,提高自身信贷体系建设,做好员工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双提升工作,同时要做好信贷客户的审查,严格控制信贷发放条件;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对不守信行为要依法严惩,促进信用社会建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进步与发展。

作者:肖飞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

参考文献

[1]王淑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分析——基于浙江省湖州市中小企业的调研[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7(3).

第11篇

关键词:宁城县经济 贷款业务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国内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能够促进业务发展和提升生活质量的贷款消费理念逐渐被企业和居民接受。赤峰市宁城县紧跟改革开放的步伐,各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开展适合当地企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各类贷款业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开展各类贷款业务可以得到利息收入和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对于宁城县经济发展来说。贷款业务可以推动生产、扩大内需,使经济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满足居民有效消费需求,解决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并未按已有的标准对宁城县现存贷款种类进行划分,只是就目前与企业及居民生活最密切相关的几类贷款进行分析、研究,阐述各类贷款业务对宁城县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宁城县经济发展现状及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概述

近年来,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坚持实施“工业强县,产业富民”的发展战略,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除大力发展农牧业经济,还注重工业经济的发展。宁城县还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型企业,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工业。

宁城县经济发展保持着良好的势头,2009年上半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实现26.6亿元,增长12.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408元,增长18.1%。农民纯收入达到3488元,增长14.6%。2009年1-8月,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实现总产值51.1亿元,增长10.4%。这与宁城县政府实行的经济政策和宁城县人民共同努力息息相关。另外,宁城县金融机构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支持作用。

目前,宁城县银行分支机构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5家。其下设储蓄业务网点112个,开展的各项贷款业务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信托贷款、融资租赁等。2009年宁城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营业。截至2009年8月末,宁城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60.7亿元,贷款余额268359万元,比年初增长56653万元。

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举例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一)农业贷款

宁城县农业人口多达46万,占总人数的89%。据统计,在宁城县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业务中,农业贷款所占比例最大,约占各项贷款余额的50%以上。以2009年5月为例,宁城县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24.6亿元,其中,短期贷款约为20.9亿元,其短期贷款结构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在农村居民开始进行农作物春耕备耕的5月份,农业贷款占该月短期贷款余额的54%,农户所需农业贷款除满足基本的衣食、建房、治病的需求外,40%的贷款都用于生产成本的投资,如图2所示。

在宁城县金融机构信贷的大力支持下,宁城县农业生产形势良好,农村经济成果丰硕,2009年全县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达143.2万亩。此外,宁城县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民贷款发展温室蔬菜生产。据统计,2007年以来,宁城县金融机构已累放贷款7.2亿元支持温室蔬菜生产建设。目前全县蔬菜种植面积已达到27万亩,产值高达6.7亿元。

(二)工商业企业贷款

在世界经济发展深受金融危机冲击的时候,宁城县工业生产中不同行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程度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宁城县食品工业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程度很小。截至2009年8月末,6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实现产值13亿元,比同期增长10%,拉动全县经济增长2.6个百分点。宁城县食品工业之所以能够安然度过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宁城县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据调查统计,宁城县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投放贷款约3.1亿元。约占全县贷款总额的15%。其中,食品工业企业贷款约2.1亿元,

(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2004年7月,宁城县委县政府出台《下岗事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截至2009年8月末,宁城县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731笔,累计2110万元,贷款余额1556万元,直接带动就业和间接带动就业人数1000余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压力,解决了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出路和再就业问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热情受到激发。由此为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服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宁城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宁城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天义镇成立。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只贷不存,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汇款、中间业务等,同时提供担保、资产租购等业务,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均可优先获得贷款。自2009年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以来,共发放贷款28笔,贷款余额494万元,累计3306万元。宁城县众信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对充分引入农村金融竞争机制,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贷款难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宁城县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由于宁城县金融机构成立较晚。各项贷款业务开展起步较慢,导致金融机构业务网点覆盖面低,贷款业务种类较少,且地域性差异较大。在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具体问题。

(一)农业贷款偿还周期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

宁城县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业务存在明显的流程问题:由于金融机构对信贷人员贷款收息实行按季考核,导致农业贷款按季或按月对农民进行结算。对广大农民来说,一般是春耕备耕时向银行贷款,冬季作物丰收售卖后,才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很难做到及时按季或按月还款。这种借款流程违背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初衷,

宁城县金融机构应改变此种按季对信贷人员贷款收息考核管理办法,取消按季或按月结息,采取按半年结息或利随本清结息方式。这样不但可以减轻金融机构会计和信贷人员的工作量,还可以为借款人减少许多不必要的负担,有利于培养借款人守信信用观念,使按时结息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真正体现“农业贷款为农民”的作用。

(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雷声大雨点小”

虽然宁城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局也拨付10万元担保基金正式启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程序,但苦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压力,难以满足所有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担保要求。同时,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程序复杂,金融机构对此项工作的意识比较淡薄,惧怕承担风险责任。导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积极性不高,工作进展缓慢。

宁城县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同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金融体系,简化贷款手续,为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构建适应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弱势群体的金融合力。

(三)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户对贷款产生误解

第12篇

(一)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是其拓展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的内在需求类金融机构作为贷款零售企业,贷款对象一般是小微企业或个人,担保方式大多为信用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判定主要是采取与客户面谈或其财产进行核实的方式。随着业务需求量的扩大、经营范围的拓展,评估贷款对象的成本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极大地增加了类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难度。同时,类金融机构如果贷前调查不充分,就会导致获得客户信息与商业银行获得信息不对称,存在多头授信的潜在风险,直接导致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增加。类金融机构想要持续健康发展,在同业竞争和长远发展中占有优势,必须采取更加简便、有效、低成本地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方式,因此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便成为其首选方式,即通过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人信息,加深对借款人的了解,提高甄别效率,减少“信息租金”,降低贷款调查成本。而且对于类金融机构来说,将拖欠贷款的客户信息录入征信系统,还可以达到催收的目的,从机制上增强了对客户的约束力,保护类金融机构的利益。因此,从防控信贷风险、节约人力、降低贷前审查成本和欠款催收等方面来说,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已成为重要的内需动力。

(二)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是完善国家征信系统的现实要求按照国际惯例划分,社会信用包括金融部门的信用和非金融部门的信用,而非金融部门的信用是公共部门的信用和私人部门的信用,即非金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之和。类金融机构作为商业性贷款组织,其发放贷款而形成的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一部分。从发达国家征信系统看,征信系统数据库基本上涵盖了社会信用总量。相比之下,我国信用体系正在建立,已收集的企业、个人、社会信用数据还不能涵盖社会信用总量。类金融机构收集借款人的信用资料,是国家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类金融机构加入征信系统,提供收集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使游离于征信系统之外的信贷数据进入系统中,有利于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

二、甘肃省类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接入条件和接入意愿

(一)类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截至2014年末,甘肃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72家,已经开展业务的小贷公司基本利用自有资金(股本金)发放贷款。贷款主要以支持中小企业、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为主,贷款发放采取联保、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主要采取整贷整还、等额本息、按期还息、到期还本等多种形式。甘肃省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共346家,担保客户主要为辖内中小企业、三农服务组织及其他创业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学生等群体。担保公司的业务主要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截至2015年3月末,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6521笔,合计145.53亿元,其中不良贷款(逾期)有0.25亿元。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220亿,支持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数额达228.8亿元,累计担保中小企业1.3万余户,支持“三农经济”担保数额65.5亿元。

(二)类金融机构接入条件甘肃省大部分两类机构注册资本少,其中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270家,占全部小额贷款公司的57.2%,融资性担保公司157家,占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45.37%。大部分两类机构内控水平低,制度不健全,且内部管理松散,人员变动频繁,防范风险能力较弱,也没有征信相关的内控制度,对使用征信系统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应尽的义务认识不足;技术力量相对薄弱,承担接入成本能力有限,所有机构均没有统一的信贷管理系统,无法实现信贷数据的自动提取,也不具备单独开发信贷系统和接口程序的技术能力,配置的电脑多用于文档处理、建立贷款发放及收回等方面的简单台账,或者进行财务管理,对接入征信系统所需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网络使用、系统维护等费用大部分机构表示难以承受。

(三)类金融机构接入意愿经过充分调查,甘肃省类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征信系统能够对信贷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70%的类金融机构表示在办理贷前审查时要求客户提供由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从类金融机构接入意愿来看,50%的类金融机构对征信系统防范风险的功能具有较高的认知度,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意愿强烈;25%的类金融机构其资本金小、业务量少,通过从合作的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或者由客户提供从人民银行查询获取的信用报告即可满足公司对客户信用情况的了解需求,接入意愿一般;15%的类金融机构担心会出现逆向选择,即客户会选择没有接入征信系统的类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担保,以防出现不良信息而被记录,10%的类金融机构表示其客户大多都是熟人介绍而来,对客户的信誉表示放心,无需提供信用报告,共计25%的类金融机构接入意愿不积极。

三、甘肃省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模式的选择

(一)专线接入模式类金融机构通过租用专线直接接入到人民银行为类金融机构接入提供的专用路由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地情况向类金融机构提供专线接入线路类型。在这种方式下,人民银行和类金融机构之间除了进行身份认证外,可以选择是否进行通讯数据加密。

(二)MPLSVPN接入模式人民银行通过专用路由器接入运营商MPLSVPN网络,类金融机构通过本地专线接入到运营商MPLSVPN网络,运营商通过VPN配置实现人民银行与类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在这种方式下,类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之间的通讯数据必须进行认证、加密。

(三)第三方机构接入模式类金融机构借助该第三方机构网络,在省会城市统一接入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类金融机构通过租用专线或采用MPLSVPN等方式,在当地接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通过专线接入到人民银行为类金融机构接入提供的专用路由器。

(四)互联网征信服务平台接入模式互联网征信服务平台(又称类金融机构互联网接入系统)通过互联网接入,类金融机构只需一台电脑、一条互联网线,无需其他环境、维护、升级投入便可以快速接入征信系统。互联网平台接入的优势:一是使用USBKEY+用户名+密码的形式,防止被他人伪造,确保了用户数据的28安全性。二是针对类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流动性大、业务素质低的特点,互联网平台优化了在线填报规则,采用了直观的填报方式,重复内容无需反复填写,复杂计算由系统自动生成。三是互联网和征信系统内网实现物理隔离,每天定点实现两网数据交互,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性。四是类金融机构只需支付报数和查询用户所使用的USBKEY证书、认证服务和信用报告查询等费用,再无任何后期维护费用,接入成本低廉。五是互联网平台接入方式优化了类金融机构测试验收流程,缩短了时间周期。类金融机构只需参加人民银行举办的机构接入培训班,通过上机测试,便可以使用设定用户利用UKEY报数,存量数据报送结束后,即可开通查询权限,省略了测试验收的繁琐流程,极大地缩短了机构接入的时间。前三种模式是实行“一口接入”的传统做法,即以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为单位(以征信中心各省分中心为单位),构建类金融机构虚拟总部,通过运营商网络或自有设备对所有的类金融机构接入线路进行集中汇聚,最后和金融城域网实现一点接入。这种接入方式前期需要搭建专线连通,耗时长、投入大,且技术能力要求较高,众多类金融机构在算“经济账”时,觉得“性价比”较低。在充分考虑辖内两类机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接入方式、成本费用、方便程度上对几种接入模式进行了比较,选择了接入方式简单易操作、成本低廉、查询方便的互联网接入方式,即“互联网平台报数、介质离线导入”的方式接入征信系统。

四、甘肃省类金融机构互联网接入征信系统的做法

(一)开展调研,确定方案征信中心甘肃分中心(以下简称甘肃分中心)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对辖内类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系统建设及网络条件、接入征信系统需求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根据人民银行网络接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类金融机构的现状和业务经营情况等,确定采取通过互联网征信服务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并制定了详细的接入方案和工作流程,确定了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审核资格,完善制度征信中心甘肃分中心与省金融办、省工信委进过反复研究和讨论,筛选确定了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配合人总行做好机构和用户创建工作,指导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组织类金融机构梳理待报送的业务数据,为正式接入征信系统做好准备。

(三)组织培训,现场考核征信中心甘肃分中心组织举办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互联网接入征信系统试点培训班”,组织辖内首批试点接入的53家类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共150多人参加了培训,并进行互联网接入系统数据上报操作培训和模拟训练,最后对类金融机构互联网在线录入上报数据的操作进行了现场考核,并为考核合格的类金融机构发放了USBKEY,开通了征信报数权限。

(四)畅通沟通渠道,加强监督指导设立了“征信系统接入答疑邮箱”、“咨询答疑专线”和“业务交流微信群”等,通过多种通讯手段及时为类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解答在数据录入、信用报告查询以及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做好省金融办、省工信委和人民银行三方沟通,提高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工作进度;建立联络员制度,人民银行和类金融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征信系统接入的各项工作,互相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上传下达。经过多措并举、大胆尝试,2014年8月底甘肃省第一批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53家类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正式接入征信系统。其中,小额贷款公司25家,企业信贷数据实录138笔,个人信贷数据实录2858笔;融资性担保公司28家,企业信贷数据实录1301笔,个人信贷数据实录2396笔。53家两类机构全部开通了查询权限。通过甘肃省类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首家试点,有效验证了互联网接入的规则、性能以及接入流程,发现了接入后存在的问题,为该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五、类金融机构互联网接入征信系统的建议和启示

(一)采用择优选取的方式,适时接入征信系统类金融机构接入要坚持“模式开放、间接查询、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逐步扩大类金融机构接入覆盖面。应该对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提出明确的要求,如经营年限、贷款情况、资本金情况及经营状况等各项指标的标准,符合标准的类金融机构才可能接入征信系统。另外,坚持“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综合考虑类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网络条件和信息安全,根据小微型信贷机构数据上报的质量、网络运行等情况,适时开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循序渐进,推动更多小微型信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二)尽早出台针对类金融机构征信管理与监督的规章制度征信主管部门应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框架下尽早出台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监督和指导性的征信法规或管理办法,对人员培训、上岗认证、日常维护管理、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为基层征信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法规和制度支撑,也使类金融机构在应用征信系统时有章可循。

(三)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证系统信息安全在信息安全管理上,为防止其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在类金融机构接入系统前,监管部门应建立制度约束机制。一是人民银行、金融办、工信委等监管部门应根据类金融机构的特点,建立一整套严格的监控体系,切实保证当类金融机构因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或者信息查询人员变动后,其征信系统查询权限、收集的信息等得到妥善处理。二是严格规定接入机构只能在审核企业或个人贷款申请、担保资格审核、贷后管理、信用卡发放等信贷业务的前提下查询,实行严格的用户管理,杜绝用户兼职和“公共用户”行为。同时,在查询信用报告前,要求类金融机构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业务终止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查询信用报告的相关规定。三是类金融机构对客户档案信息管理时,应参照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纸质档分类存放于档案室内,并根据贷款种类规定保存时间存放,以便于人民银行或国家司法机关需要时查看,对超过保存期,按照要求进行统一销毁;电子档存储于未连接互联网的独立计算机上,并安装防护软件,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业务操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办理业务,明确岗位职能,实行岗位责任制,专岗专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四是类金融机构应引进培养计算机专业人员,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提高业务处理电子信息化水平,做好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防止因计算机故障或维修泄露数据信息。

(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征信系统数据质量为保证数据质量,征信管理部门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暂停用户等方式,规范类金融机构的征信业务管理。加强与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商,建立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确保数据质量达到承诺标准。一是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数据报送、核对纠改和异议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对征信系统错误数据修改工作流程的管理,保证入库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建立自上而下的双向反馈渠道和数据修改机制,将数据核对、数据纠改工作纳入日常业务考核。二是建立定期数据核对制度。保证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与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一致,发现错误数据及时纠改。

(五)完善征信系统互联网平台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平台,通过为类金融机构提供在线录入、表格导入和接口上报等多种信息报送的方式,提高类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类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和需要,尽量缩短查询结果反馈时间,满足类金融机构对信用报告时效性要求;在互联网平台增加人民银行监管统计功能,方便当地人民银行对辖内类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查询合规性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13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 监管 会计信息 质量

1.金融机构监管视角下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性

基于金融机构来讲,金融业具有市场参与宏观调控主体双重属性,其不仅是整体经济发展基础,同时又发挥了一定水平的支配作用,基于有用性决策定位会计信息质量无法充分满足监管金融机构实施管理职能的客观信息需求,令金融监管单位会计信息总体效用不良下降。在全面提升金融机构应用会计信息整体质量进程中,作为使用信息的监管机构一方会对金融单位会计信息特征质量发挥一定的影响作用。金融监管主体包含四类内容,即对市场金融机构准入实施合理监管、控制其日常经营业务活动、处理危机并监管市场退出、进行非现场或现场稽核。上述监管内容中日常业务与稽核管理均要基于金融机构财会信息核心,确保其拥有稳定职能、并令其经营管理状况清晰化、透明化,确保合理控制金融风险。由主体微观财务数据来看则往往能发现相关问题,因而便要求监管单位对金融机构各项财务会计信息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也就是说完整、高效、及时、准确的财务会计信息是金融机构合理监管的有效渠道。由于监管单位同它类相关利益者存在信息诉求中的差异性,监管方可借助调整、管制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实现既定目标。同工商企业相比,基于风险化解与防范目标,监管单位对其管理对象的稳定发展应用了更为谨慎策略,以预防对收益或资产的高估或对费用与负债的低估。在制定相应金融机构经营规律基础上,监管单位对金融机构各类风险状况实施客观评价,进而及时开展风险预警、监测与控制,在这一阶段中充分证明了金融会计、公认会计在信息侧重、认识风险等层面根本存在的差异性。在该类信息需求之上,金融单位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加有利于监管机构充分了解其所监管对象的经营管理状况、流动资产水平与其蕴含的风险状况并及时加以控制管理。

2.提升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科学策略

2.1强化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意识

金融机构要想提升会计信息真实性,首先管理层应科学重视会计信息相关工作,充分意识到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所带来的危害,通过认真研究合理解决失真会计信息问题,有效、自觉的对其准确、真实、完整性进行维护,进而为激发会计职能、提升会计信息综合质量创设了良好优质环境。同时我们应强化金融机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与专业知识教育,提升会计工作人员业务与思想素质。在强化会计人员法规法律意识,令其自觉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维护真实性会计信息的基础上,我们应对会计人员组织针对新型处理业务流程、新会计准则与核算的教育培训,促进金融创新与会计核算的相适应。另外我们应强化对信贷工作人员分类贷款的科学培训,令其掌握正确的分类标准、参考特征,进而提升分类贷款准确性。

2.2创设合理科学的金融考核机制

金融机构考核机制应科学立足于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依法进行自主独立的经营,以市场发展为导向,基于效益目标构建自下而上的金融机构考核管理机制,扩充基层自主经营管理权力,准许下级单位在权力范畴中合规依法实施业务经营。在设立经营计划目标阶段我们应综合各项指标实施全盘统筹考量,不仅应观察总量变化,还应核查比率变化,采取层层自下而上方式制定策略,而非层层自上而下的加码与硬性下达,应对各类硬性指标考核进行精简,选择更为合理、科学的指标进行基层单位业绩考核。

2.3优化内控体制建设、合理构建金融机构会计监督体系

内控体制建设阶段我们应继续优化预算控制、强化各项环节综合管理,对实际执行与控制预算进行及时的差异分析,进而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在预算外的不合理性支出。同时我们应科学完善授权批准体制,明确规定相关会计工作批准授权范畴、程序、权限与责任内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畴中合理承担责任并行使职权,经办人则应在此权限范畴中进行业务办理。同时我们应科学促进分离职责管理,依据职务不相容分离原则适应性设置会计与他类工作岗位,实现不同岗位、机构间的权责分明、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并构建互相制衡机制。另外我们应科学落实岗位职责体制,令金融机构全员科学明确具体工作责任与职权范畴。对金融机构内部来讲,其可进行会计委派主管体制尝试,由上级面向下级进行逐层的会计主管委派,对下属单位各项经营业务活动与核算财务状况实施直接的监管。委派主管会计待遇隶属上级主管单位,而不必直接同派驻单位发生利益关系,进而强化其超脱性与独立性。从外部监督层面来讲金融监管机构应强化会计综合监督职能,对金融机构各项会计制度科学性、健全性实施检查与监督,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科学作用,合理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对金融机构数据报表等各类会计信息展开独立审计,并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单位构建一种实时沟通联动机制,进而全面实现各类价值化信息资源的共享。

参考文献:

第14篇

关键词:银行业;银行利润;经营效益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146-02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润的构成

(一)存贷利差,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存款利率规定上限,贷款利率规定下限的做法。以2011年7月的存贷款利率为例,1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为3.5%,而1-3年期的贷款利率为6.65%,这使得商业银行可以从中获得至少3%的利息差。

(二)手续费和佣金,银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和佣金收入,日益成为其利润的重要来源

目前银行的各类服务项目共有1 076项,其中有226项免费,免费项目占21%,收费项目850项,占79%。其中个人业务服务项目共计276项,其中80项免费,免费业务占比29%,个人有偿服务主要集中在结算、、银行卡、电子银行等7大类银行业务上,收费项目共计196项,占比71%。

除了以上最主要的两个利润来源之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基金、国债和保险等中间业务获取利润。值得注意的是,中间业务所占比重已成为衡量一个银行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而我国大部分银行的中间业务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老牌商业银行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从2003年末的12.8%上升到2011年9月末的18.5%,中间业务所带来的利润收入也随之上升,而国外老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一般在50%左右,差距仍相当明显。

二、论“银行业暴利”说法的不合理性

虽然中国的银行业利润水平这些年快速增长,并且在2011年利润水平历史性地突破了万亿元大关。但很多人以此作为依据认为银行业存在着“暴利”,这是不合理的。银行业的资产利润率较低。根据2011年数据显示,我国银行业2011年的资产总额为1 132 873亿元,利润为12 500亿元,其资产利润率仅为1.1%。与金融市场其他行业相比较,证券业2011年的资产规模为15 700亿元,利润总额为400亿元,其资产利润率为2.55%。保险业2011年的资产规模为60 138亿元,利润为908.16亿元,其资产利润率为1.51%。可见在金融行业中,银行业的资产利润率是明显低于保险业和证券业的。

再将银行业的资产利润率与国民经济的39个大类行业相比较,2011年39个大类行业的资产总额为658 000亿元,利润总额为54 614亿元,平均资产利润率为8.3%。其中38个行业的资产利润率高于银行业,仅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的资产利润率为0.4%低于银行业。

我国银行业的净息差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银行净息差指的是银行净利息收入和银行全部生息资产的比值,这是银行利润的最重要来源。央行《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银行业净息差约为2.8%,略高于上年水平,但低于2007年的2.9%和2008年的3%,处于国际中等水平,明显低于其他“金砖国家”,也低于美国、韩国,但高于日本、德国等国家。相关数据显示,2003-2010年中国银行业的平均净息差为2.46%,金砖四家其他三国数据分别为,印度3.05%、俄罗斯6.4%、巴西11%。由此可见中国在新兴经济体中的银行业净息差是最低的。

银行业不存在“为富不仁”的情况。虽然银行业的利润总规模较大,但是却真正做到了利益共享。银行业的利润分配分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分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利润留存补充资本。2010年银行业的净利润为10 400亿元,其中用于补充资本金就达到8 000亿元,因而银行业的利润并非像外界所想的用于自身员工分配。再看对投资者分红这一块,国内上市商业银行的现金分红比例长期保持在40%-55%,即使2011年下调了现金分红比例,但是这一比例仍然高达35%。更重要的一点是,银行业历来是纳税大户,2011年银行缴纳的税收占全国企业所得税的27.6%。由于国有股占银行总股本的比重较大,银行利润很大一部分也归国家所有,有效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最后,银行业利润的增长并没有影响其他行业的发展,相反,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银行业的支持。农业银行行长张云曾指出,从2009年至2011年的数据来看,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是13.02%、53.58%和25.4%,同期银行业利润增长率是15%、35%和36%,和工业企业基本一致。这说明,银行业的利润增长与实体经济并没有过多背离。很多人指出,银行业利润增长的同时,很多中小企业却由于无法从银行贷款或者被迫接受高利率贷款而出现了经营困难的局面。在此必须指出,受这两年国家实行稳健货币政策的影响,银行业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导致可贷金额的减少,因此很多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于过去宽松货币政策下容易获得贷款的状况必然大大减少。中小企业贷款难一方面由于国家的货币政策影响;另一方面源自于自身的条件状况,不能归咎于银行业。那么,因为银行业利润增长而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艰难同时并存而批评银行业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三、高利润背后不能忽略的问题

首先是银行收费项目过多的问题,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也是许多人对于银行高利润持仇视眼光的根源所在。银行业制定收费项目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垄断地位,随着国家进一步开放银行金融市场,银行业间的竞争势必会越来越激烈。各大银行必然会以较低的收费率和较少的收费项目来吸引顾客,手续费和佣金收入也将随之减少,为银行业带来的利润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占如此大的比重。银行业想要继续保持利润的增长,必须考虑这一块收入的减少所带来的缺口。

其次,民间融资的进一步开放也对银行业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银行业所发放的贷款都是由居民存款储蓄而来的,我国居民的高储蓄率支撑了银行这么多年来的贷款资金来源。然而随着温州的民间融资试点改革开展并取得不错的效果,将来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肯定会进一步开放。由于民间融资的收益率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很多居民或者企业会将存款取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这将会减少银行的存款来源并传导给可贷资金,缩减银行利润。同时,很多中小企业将会放弃银行贷款的融资渠道转头通过民间融资来满足资金需求。虽然这对于很多大型商业银行的利润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将业务重心放在中小企业的小型商业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的利润影响较大。民间融资机构将会和这些小型商业银行、农信社形成直接竞争关系,争夺这一块的利润。

最后,银行业必须解决自身内部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随着新巴塞尔协议的颁发,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我国将会尽快实行这一规定。新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水平对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约束也将日益体现。有研究认为,如果未来五年主要上市银行贷款增速维持在14%~15%的水平,资本金缺口可能超过5 000亿元,这将会成为银行利润增长的主要约束。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要积极改善自身的问题,如提高资本充足率、改善经营结构、提高金融创新服务意识等。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真正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经营的良性循环,推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文武.理性评估商业银行盈利水平[J].中国金融,2012(7).

第15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金融和大型金融机构的金融改革成效显著。以国有银行重组上市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场活力明显增强;股份制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构建机构网络,竞争能力日益提升。在我国,面向发达地区、面向高端客户、面向大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却没有明显改进。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改革侧重于存量机构的内部修补,如四大国有银行改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撤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置换等。大型金融机构未能针对农村小额分散的经济结构做出调整,而是将业务重心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抽水机”。农村金融机构绩效差、生存较为艰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优先发展的城市金融与滞后的农村金融的巨大反差造成了我国金融体系日益突出的结构性矛盾。

20世纪70年代以来,微型金融作为一种为农村中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帮助其脱贫和发展的有效手段,在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东欧转型国家、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际迅速兴起。微型金融结合了正规金融的信贷技术和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传统金融长期难以实现的“农村金融广覆盖”和“贷款偿还高回收”,比较成功地解决了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了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形成了一批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从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改革取得的成就和现实的瓶颈制约来看,面向农村、面向低端客户、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将成为下一阶段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领域,但理论研究上却未对服务农村中低收入者的微型金融给予应有的关注,特别是对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较少。本文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文献,以期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微型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有所启迪。

一、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内涵

(一)微型金融的定义

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是与传统的商业性金融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世界扶贫协商小组CGAP(2003)认为:微型金融是运用抵押替代方式向中低收入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服务;Churchill(2006)对微型金融的定义是为弱势小微企业提供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Perera(2010)将微型金融的概念扩展到向传统金融排斥的贫困人口提供的小额信贷、储蓄、保险和转账金融服务。Tang(2012)则把理财规划纳入微型金融的研究内容。

国内学者对微型金融的定义一般是基于小额信贷概念的扩展。汪小亚(2010)认为:农村小额信贷(Microcredit)主要是为农户提供小额度、无抵押的信用放款;微型金融则侧重对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的包括存贷、汇兑、支付、保险、结算等金融服务。杜晓山认为:小额信贷是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3],小额信贷与常规金融服务、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差异主要是中低收入的客户群体以及追求机构可持续性(杜晓山2004);微型金融是在小额信贷概念上更宽的金融服务,包括了存款、贷款和汇款,还有一些银行业的服务以及小额的或者微型的保险(杜晓山2009)。张伟(2011)认为:小额信贷是向广泛的低收入群体、贫困群体和微小企业提供的小额度的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服务;微型金融是在小额信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小额信贷平行但范围更广泛的概念,是指对低收入群体、贫困群体或微小企业提供的一揽子的金融服务,比如小额信贷、小额储蓄服务、小额保险、小额租赁和小额的支付交易。

(二)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微型金融机构是为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这些金融服务机构形式多种,在法律结构、宗旨、信贷管理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微型金融机构打破了传统意义上扶贫贷款机构的概念,强调机构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1992年,Yaron提出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性的衡量指标―“补贴依赖指数(SDI)。补贴依赖指数为正,表示该机构必须依赖补贴才能生存;补贴依赖指数为零或表示该机构已经实现完全的可持续性;即使取消所有的补贴,也能财务自立,保持机构可持续发展。

其中:

A = 借入的贴息资金的年平均余额

m =如果取消优惠贷款的话,该机构应该为贷款所支付的利率。通常用经过储备金调整和管理额外储蓄所需的管理费用调整后的市场存款利率

c =农村金融机构为其平均年优惠借款实际支付的加权平均年利率

E= 年平均所有者权益

P = 报告的税前年利润(经过对贷款损失准备金,通货膨胀等的调整)

K = 农村金融机构所接受的所有年度补贴合计(如国家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操作费用)

LP = 机构的平均年贷款余额

i = 机构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年利息收入/平均年贷款余额

补贴依赖指数的最小值是-100%,但没有最大值界限 (Benjamin 1994)。

对于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界定,国内外学者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世界银行(2002)把取消所有的补贴仍能维持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运转定义为持续性,并通过剔除补贴后的财务指标作为利益相关方对农村金融机构实现持续性的过程进行长期计划和监测的工具。国际专业小额信贷研究组织沛丰协会把财务可持续性(FSS)定义为微型金融机构的财务自负盈亏能力,是指该机构有足够的收入支付所有行政开支、贷款损失、潜在损失和资金,财务可持续性(FSS)与营运可持续(OSS)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是否能覆盖坏账风险拨备、是否能够覆盖对通货膨胀调整后的资金成本。2006年,Vento 提出:从财务角度来看,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在不断扩展,主要体现在对所覆盖成本的不同理解上,并根据收入对成本覆盖的不同程度,把微型金融机构划分为完全财务可持续型、财务可持续型(FSS)、营运可持续型(OSS)和补贴依赖型四种类型。

国内对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比较零散。许桂红(2002)认为:商业性农村社区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主要是指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即能做到自负盈亏。曾刚、万志宏(2009)认为,小额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状况主要应从财务可持续角度来衡量,即营业收入能够弥补相关成本,实现独立生存和发展。杨迪航和罗荷花(2011)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分为不可持续、操作可持续和财务可持续三种类型,其中操作可持续性,是指其获得的全部收益能够弥补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操作管理成本,但不能完全覆盖机构的资金成本。

二、抵押品替代机制对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在农村,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有价值的财产通常包括小块农地、房屋、农机工具、耐用消费品等类型,无法满足银行对抵押品流动性、安全性和权益归属的要求。Besley和Coate(1995)研究表明:当农户没有能力提供正规担保时, 小组连带责任和停贷威胁是两个解决抵押品缺失问题的创新。Armendariz 和Gollier (2000)认为:连带责任下,低风险借款人不会选择风险高或不熟悉的借款人组成小组,同质性小组配对能够帮助银行区分高风险和低风险借款人,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抵押品的作用。Karlan和Xavier (2009)比较分析了团体贷款和个人贷款,Weber(2012)研究了坦桑尼亚的农户团体贷款,Karlan和Morduch(2010)研究了微型金融机构95%以上的还款率,都认为抵押品替代机制是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重要原因。Takashi(2012)对1998-2007年巴基斯坦45000笔小额信贷研究认为信贷约束技术比团体贷款机制更能解决抵押品缺失问题。Hamp(2011)进一步分析指出:小额贷款相当于把本应一次发放贷款本金拆分多期发放,通过重复博弈中本期违约导致下一期贷款机会的丧失,抑制了借款人故意拖欠的道德风险。Nyamsogoro (2010)研究了坦桑尼亚98个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面板数据,发现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得益于递增贷款、次序贷款、停贷威胁等信贷约束技术创新。Raghunathan(2011)研究了印度100个团体贷款的样本,认为连带责任加大了农户挪用贷款被及时发现的概率,组员横向监督起到了抵押品替代的作用。Sofia(2012)指出:抵押品替代机制在不同国家效果不同,一国的基尼系数、贫困线以下人口所占比例等因素与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还款率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密切相关。

沿着国外学者的分析思路,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微型金融的信贷技术和抵押品替代机制。洪正(2011)认为抵押品是银行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基本手段,鉴于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抵押品,农村融资机制设计的关键在于发展抵押品替代机制 周天芸和周彤(2012)采用Probit模型分析了人际圈层关系与显性抵押、隐性抵押之间的替代关系,认为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越紧密,越倾向于依靠人际关系而不是抵押品进行约束。张皓(2011)构建了一个违约追缴的利益博弈模型,分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贴近当地的优势对农户履约还款的约束作用,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缓解农户抵押不足导致的贷款难问题上具有优越性。

三、利率定价机制对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在贷款的利率定价上,Fernando(2006)认为比较微型金融机构与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是不公平的,单笔额度大的商业金融实现规模效用相对容易,而微型金融则劳动密集且高操作成本的金融运作方式。Hudon(2007)认为除了成本较高外,微型金融机构收取高利率的原因之一是竞争不足,特别是微型金融的客户都是议价能力不高的弱势群体,必须通过引入竞争提升效率来降低利率,如果利率高到让中低收入者绝望并离开市场,微型金融机构就完全违背了其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服务的初始目标。 Sundaresan(2008)认为劳动密集型的微型金融机构费用支出大,高利率并不代表高利润;小额分散的微型金融缺乏规模效益,在资金成本上加收10-15个百分点的利率仍属正常(Yunus,2008;Rosenberg,2009)。Getaneh(2008)研究表明能否自主定价和利率市场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Adrian(2011)认为:竞争带来的成本消减及利率降低带来的客户面扩大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鉴于我国利率管制的特殊背景,国内学者探讨利率定价问题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刘锡良和洪正(2005) 建立了多机构条件下的小额信贷重复博弈模型,研究结果表明机构可持续发展与利率水平的高低密切相关,能否自主地指定合理的利率对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非常关键。何广文、李莉莉(2005)认为: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足够的市场空间,其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利率设定非常重要,要立足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又不能搞成高利贷。小额信贷要实现自负盈亏和持续发展,利率必须高于同期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利率。国内信用社利率为10%,则小额信贷组织要想盈利,利率必须维持在16%以上。

四、国外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最新趋势

近期,国外学者对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探讨主要基于三个方向: 第一,信贷机制灵活性趋势。Collins(2009)发现信贷约束解决的是客户还款意愿而不是还款能力问题;Schicks(2010)指出僵硬的信贷约束使穷人过度负债;Cadena(2011)认为发展的趋势是正向激励而非负向惩戒;Atkinson(2012)指出激励可以同时提升还款意愿和能力。第二,新技术开发趋势。Jack(2011)分析了加纳推广手机银行的效用,Demombynes (2012)研究了加纳偏远客户使用的移动电话储蓄,Chanda(2012)研究了Kisan信用卡在印度的应用。第三,个性化服务趋势。Collins(2009)的案例研究表明金融对低收入者更重要,农户收入的季节性波动尤为需要贴身定制的信贷安排,Laureti(2011)将行为经济学引入微型金融研究, 提出要根据农户家庭收支模式推出个性化产品;Hamp(2011)建议以产品创新匹配客户需求的复杂性;De Nicola(2012)认为应针对不同农户组合不同保险、信贷和储蓄产品;Alain(2013)的研究表明多样化产品对分散机构和客户的风险至关重要。

五、研究简评

鉴于微型金融机构对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国内外学者对有关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及机理、可持续的衡量与评价等方面。国外学者的理论研究集中于对可持续发展影响机理的经济学分析,抽象了微型金融机构运行的外部环境和个体差异;实证研究则倾向于使用大量的时间序列数据或面板数据进行数量模型的检验。国外学者丰富的研究成果和成熟的研究方法,为研究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城乡差距巨大、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国家,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不可能脱离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目前,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内学者对其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同学者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界定、衡量方式的理解各不相同,没有形成一套具有理论支撑、实践导向特征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及基础的数据积累十分有限,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际出发,探讨促进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和方法,使金融服务不断延伸到更偏远的地区和更贫困人口,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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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毛一萍(1976―),女,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金融与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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