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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11-0184-02
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凸现。由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国家、对企业的影响日益深刻,学术界有必要通过透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的约束,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原则、措施作出探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经济法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石”,经济法是竞争政策的核心,是确立竞争秩序的前提。
知识产权的滥用应受到经济法等公法的规范和限制。我国经济法应采取的对策主要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制定和完善有关服务业的法律制度,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法、外贸管理法等。需要注意的是,要发挥经济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还要使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相互协调,体现在立法目标、法律原则、调整手段、作用与体系等的协调。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协调,首先保持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协调,即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纵向关系的协调。其次,要保持知识产权法立法与实施之间的协调。再次,要保持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协调。
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由附属向主导转化。为维护自由竞争,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识产权滥用需要经济法的调整,一方面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创造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动力机制,并通过经济立法进行法律制度支持。
一、经济法调整知识产权社会关系是维护竞争
和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需要
首先,知识产权滥用适用经济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的需要。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会妨碍和限制竞争。由于“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仅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而且也极易与民法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与知识产权自身维持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之间也有抵触”,知识产权一旦被滥用,就会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有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和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不仅有法理依据,还有立法依据。对于许多类型的知识产权,民法、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都存在着局限性,而通过经济法却具有合理性。为了遏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我国国家、企业的利益,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定已经迫在眉睫。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一般是纳入反垄断法中。我国在将要制定的反垄断法中应该把知识产权滥用纳入反垄断法的范围,吸收美国、欧盟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协调的经验,从而达到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
其次,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是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需要。外国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一是外国企业在我国高薪技术领域“布阵设雷”,申请大量相关专利,以期对我国形成技术壁垒。二是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方式,强化新的贸易壁垒,以期降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外国企业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并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对此,一部分人主张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论,认为知识产权的实质就是“利益”,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均衡”;“利益均衡”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的根本途径。但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利益平衡”论属于恶意侵权人的强词夺理,相反,我国应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2004年“两高”关于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力度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说明不完全到位的保护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问题都有待解决。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
对知识产权反垄断来说,它终究是由国家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进行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都涉及国家对变革世界的认识和对国家利益的把握。由于对经济全球化的反思性认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利弊得失已经昭然若揭。由于反垄断法是一种国内法性质的重要的经济法,它是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工具,同时它肩负了一些非经济的政治使命,因此各国的反垄断法在具体目标上都会有所不同,这决定了各国反垄断法的特殊之处。在保护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方面,借鉴外国经验,采取内外有别的知识产权立法,使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主动权。面对外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诉讼陷阱,要采取法律、行政、政策等多种手段积极应对。我国当然可以利用反垄断法立法来维护我国国家、企业的利益。对知识产权大国、外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要利用立法,利用民法基本原则、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例或暂行规定,尽快制定我国反垄断法,在不违背知识产权公约的情况下进行有力回击,从而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被动的局面,从制度层面上为发展我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保证。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政策性,是竞争政策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执法将随着意识形态、科技和经济、政治环境而变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知识产权上,国际技术引进协定中关于外国企业利用专利权的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会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问题。如在版权保护上,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不能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无须跟随这种版权扩张的潮流。
三、我国要创造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
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动力机制
我们要认识到,最终解决摆脱知识产权被动局面的出路,不仅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我国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发展中国家经常听到为了发展而应当采用专利制度,这种看法表面上有利于技术转移,实际确是本末倒置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还未达到一定水平,专利制度并不能发挥作用。”对于我国来说,更重要的是我国在鼓励知识创新、技术和信息创新上还存在着问题,这才是真正危害我国科技创新的根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确立知识资产的所有权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因此,我们要创造一种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激励机制。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长期缺乏私有产权保护的理念和制度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建立了产权制度的西方世界的兴起恰好映衬和伴随着东方世界的衰落,即近代中国等东方国家的衰落缘于私有产权法律观念和机制的缺失。……在这种权利严重缺失的社会结构下的人们无法实现发明创造的利益回报,发明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无疑受到极大的遏制。”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所指出:“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播种。而且,在一个没有专利的世界里,发明活动也严重地偏向于可能被保密的发明,正像完全无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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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关键词:知识经济;政府创新;政府治理;经济法实现机制
时下,政府创新无疑是一个全球性的关涉政府治理模式改革的问题,该问题在早发的现代化国家主要是围绕克服现代政府官僚体制中的现代性问题而展开的,在后发的民族国家(如我国)则主要是围绕增进政府治理中的现代性因素而提出的。在政府创新过程中,知识经济极大地改变了现代政府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并现实地影响到现代社会中政府治理的秩序。中国经济法作为我国政府治理的有效方式,也必然会对知识经济影响下我国的政府创新做出回应,进而使政府创新的目标得以实现。在本文中,笔者即拟对知识经济影响下我国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作一初步探讨。
一、知识经济时代政府创新的缘起
1、知识经济时代的政府治理问题
自195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革命引起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随之而来的是知识、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增强。1990年代,世界经济向着知识经济转移,发达国家引领世界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此处所谓的知识经济,根据世界银行的介绍,其含义是指“企业、组织、个人及共同体等,为了更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而更有效地创造、获取、使用知识(符号化了的和默认的)的经济。而且,在各种经济活动上有效地应用技术知识、政策知识及社会知识的经济”。从这一定义中不难看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的价值在于“为了更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因此,能否支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并推进人类未尽的现代性事业应当是评判知识价值的重要标准,同时,这也是评判政府能否利用知识真正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标准。从这一定义还可看出,在知识化社会中,“技术的人道化”将“把道德问题逐渐引入人类与人化环境之间的,现在还主要是‘工具性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人类与人化环境之间的协调。并且,知识还将增进“温和、柔韧、具有人情味”等知识化社会中的“重要的品质”。“在这种社会中,温和的人、温和的企业、温和的政府、温和的社会、温和的经济政策等,显得格外重要”。
值得指出的是,以上知识经济的含义中所反映出的知识价值的内涵和政府角色与职能的定位实际上体现了当下人们对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的反思。这一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就是在专家系统的管理下,因官僚制政府治理模式的运作而引起的治理问题。具体而言,在现代社会中,为防范陌生人社会的交往风险和确保分工协作中的利益需求,人们必须给予对专家和专业知识的信任,进而获得专家系统的保护、支持或服务。由此,即突显了非专业人士对专家体系的依赖性以及专家系统依靠官僚体制来治理社会的现代性制度特征。事实上,由专家所掌控的官僚制政府组织模式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等级化、集权化、法制化等特征是与工业化生产相适应的,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官僚制更是体现效率与进步的标志。然而,也就是这一专家所掌控的官僚制模式的运作引发了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进言之,随着社会的变迁,官僚制模式也暴露出如下问题:官僚组织在以工具理性为社会提供服务和进行管制时,使人成为了程式化组织的附属物,限制了人的人格、情感和心智,最终造成了人的异化;官僚制强调组织效率、强调科层控制和集权化,这就容易牺牲公民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并使得正义、自由、平等这样的价值难以实现;官僚制具有单项式权威的特征,这种权威等级既限制了低层和中层职员的智慧和自我实现的机会,又阻碍了上级及时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在官僚组织中,被赋予特定管理职权的专家品行并非绝对可靠,由此即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的问题。综上可见,政府在垄断强有力的知识之后,其权力不断扩张,政府官僚组织已俨然成为一个规训机构,它以自身所掌握的信息来控制人们的生活。故此,面对官僚制政府垄断知识、管制社会所造成的现代性问题,民众要求改革官僚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官僚制的改革主要是通过政府创新的办法来实现的。
2、政府创新:求解政府治理问题之道
作为求解政府治理问题的现实路径,政府创新是指公共权力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增进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创造性改革,这种创造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部门自身的效率和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增进公共利益。通过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府创新,政府的角色与职能可以得到重新塑造,从而使官僚制治理模式的弊端得以克服。换言之,通过政府创新,既能够使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专业政府和效能政府等理想的政府治理模式或政府角色得以实现,也能够使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得以落实。
在考察政府创新问题时,我们除了可以看到存在着克服官僚制政府治理的问题这一动因之外,还应当看到存在着因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这一重要动因。这即是说,在知识经济时代,政府创新也是为满足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实施而采取的一项政府治理模式改革措施。在实践中,发达国家一般通过确立新的政府治理理念、采用新的政府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来塑造高效、开放、透明的政府形象,加速政府由“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以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
与此同时,知识经济也为政府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这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着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促使政府进行角色和职能的创新。在知识化社会中,电视、网络等信息媒介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性增强,信息来源多样化和信息传递即时化对政府封锁信息和暗箱决策构成了冲击,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增强了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和就国家行为做出反应的能力,这些因素均促成了政府向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和参与式政府等角色转变。(2)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着公民权利的行使范围和方式,这也推动了政府治理模式的创新。在知识化时代,通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自由主张及自由发表意见权利”的实现方式,同时增强了公民行使知情权的意识,这些深受数字化影响的公民权的发展促使政府作出角色和职能上的转变。(3)在网络经济时代,政府并不一定比企业、社会中间层组织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使得政府在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权时需要与其进行协商,而企业和社会中间层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约束政府权力,也有必要与政府合作,共同对经济社会进行治理。由此,也会促使政府作出角色和职能上的转变。(4)在当代社会,政府创新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知识经济正好为这一转变提供了技术条件。这即是说,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信息技术特别是电子政务能帮助民众了解和选择服务项目、增强顾客对政府服务的参与性、确保政府提供阳光服务、保证民众对政府服务质量进行测评,由此,可降低政府与客户的交易成本、提升政府服务的品质。由是观之,在当今时代,政府创新应当借助知识经济的条件来克服政府运作中官僚制模式存在的现代性问题,促进政府效能的提高。就此而言,这一重要的发达国家政府创新的经验对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创新仍然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二、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及其经济法实现机制的现状
1、转型期我国的政府治理及其知识化际遇
当代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其间,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着全面的结构性转换,如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封闭的单一性社会向开放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等等,本文所探讨的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无疑也是这一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说来,转型期我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始自1980年代初期,及至今日,我国已多次对政府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调整,从而适应了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要。
在此,若从总体上加以考察,即可看到转型期我国的政府治理变革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这就是政府治理的理念实现了“从重效率到重公平”的变革,政府治理的战略实现了“从重经济发展到重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变革,政府治理的结构实现了“从竖直化到扁平化”的变革,政府治理的体制实现了“从单中心到多中心”的变革,政府治理的风格实现了“从行政管制型到公共服务型”的变革,政府治理的人员管理实现了“从传统人事管理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变革,政府治理的技术实现了“从人工型到电子型”的变革,等等。然而,从我国现行的政府治理模式来看,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要求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主要表现为现实中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机构和治理手段的不尽合理,如在治理理念方面,某些地方政府还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的误区;在治理机构方面,某些地方政府的治理机构仍然臃肿、运转低效;在治理手段方面。还存在着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有效供应不足、某些地方政府不必要或者过多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权力寻租、政务不公开等情况。由此,即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包括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滞后,投资盲目扩张、重复建设严重、乱占耕地、破坏矿产资源现象屡禁不止,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知识经济;政府创新;政府治理;经济法实现机制
时下,政府创新无疑是一个全球性的关涉政府治理模式改革的问题,该问题在早发的现代化国家主要是围绕克服现代政府官僚体制中的现代性问题而展开的,在后发的民族国家(如我国)则主要是围绕增进政府治理中的现代性因素而提出的。在政府创新过程中,知识经济极大地改变了现代政府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并现实地影响到现代社会中政府治理的秩序。中国经济法作为我国政府治理的有效方式,也必然会对知识经济影响下我国的政府创新做出回应,进而使政府创新的目标得以实现。在本文中,笔者即拟对知识经济影响下我国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作一初步探讨。
一、知识经济时代政府创新的缘起
1、知识经济时代的政府治理问题
自195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革命引起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随之而来的是知识、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增强。1990年代,世界经济向着知识经济转移,发达国家引领世界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此处所谓的知识经济,根据世界银行的介绍,其含义是指“企业、组织、个人及共同体等,为了更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而更有效地创造、获取、使用知识(符号化了的和默认的)的经济。而且,在各种经济活动上有效地应用技术知识、政策知识及社会知识的经济”。从这一定义中不难看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的价值在于“为了更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因此,能否支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并推进人类未尽的现代性事业应当是评判知识价值的重要标准,同时,这也是评判政府能否利用知识真正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标准。从这一定义还可看出,在知识化社会中,“技术的人道化”将“把道德问题逐渐引入人类与人化环境之间的,现在还主要是‘工具性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人类与人化环境之间的协调。并且,知识还将增进“温和、柔韧、具有人情味”等知识化社会中的“重要的品质”。“在这种社会中,温和的人、温和的企业、温和的政府、温和的社会、温和的经济政策等,显得格外重要”。
值得指出的是,以上知识经济的含义中所反映出的知识价值的内涵和政府角色与职能的定位实际上体现了当下人们对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的反思。这一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就是在专家系统的管理下,因官僚制政府治理模式的运作而引起的治理问题。具体而言,在现代社会中,为防范陌生人社会的交往风险和确保分工协作中的利益需求,人们必须给予对专家和专业知识的信任,进而获得专家系统的保护、支持或服务。由此,即突显了非专业人士对专家体系的依赖性以及专家系统依靠官僚体制来治理社会的现代性制度特征。事实上,由专家所掌控的官僚制政府组织模式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等级化、集权化、法制化等特征是与工业化生产相适应的,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官僚制更是体现效率与进步的标志。然而,也就是这一专家所掌控的官僚制模式的运作引发了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进言之,随着社会的变迁,官僚制模式也暴露出如下问题:官僚组织在以工具理性为社会提供服务和进行管制时,使人成为了程式化组织的附属物,限制了人的人格、情感和心智,最终造成了人的异化;官僚制强调组织效率、强调科层控制和集权化,这就容易牺牲公民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并使得正义、自由、平等这样的价值难以实现;官僚制具有单项式权威的特征,这种权威等级既限制了低层和中层职员的智慧和自我实现的机会,又阻碍了上级及时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在官僚组织中,被赋予特定管理职权的专家品行并非绝对可靠,由此即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的问题。综上可见,政府在垄断强有力的知识之后,其权力不断扩张,政府官僚组织已俨然成为一个规训机构,它以自身所掌握的信息来控制人们的生活。故此,面对官僚制政府垄断知识、管制社会所造成的现代性问题,民众要求改革官僚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官僚制的改革主要是通过政府创新的办法来实现的。
2、政府创新:求解政府治理问题之道
作为求解政府治理问题的现实路径,政府创新是指公共权力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增进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创造性改革,这种创造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部门自身的效率和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增进公共利益。通过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府创新,政府的角色与职能可以得到重新塑造,从而使官僚制治理模式的弊端得以克服。换言之,通过政府创新,既能够使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专业政府和效能政府等理想的政府治理模式或政府角色得以实现,也能够使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得以落实。
摘 要:经济的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之间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两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互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的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着经济法的完善,而反过来讲,完善的经济法又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本文就当前环境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之间的互动进行探究。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法;互动;再分配
一、引言
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也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在短时间内进行了转变。事实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与经济法之间有着密切不可分的关系,两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互动关系。面对当前的市场机制,要加强政府的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带动经济法完善,并以完善的经济法带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积极发挥两者的互动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经济发展方式的概念
经济发展方式就是指所有可以实现经济增长的方法与模式,主要包括经济的增长方式,结构变化以及发展质量和发展效益、收入分配指标,甚至环境保护等几个方面。所谓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就是指以投资、出口等方式来带动经济增长,并以消费、投资以及出口相协调的方式来带动。另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可以以第二产业为主,以拉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以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相互协调的方式来带动经济增长。此外,还可以将物质的增加和资源的消耗为转变,转变为以技术投入、提高员工素质和创造性管理的方式来带动。
所以说,改变经济发展的观念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所以应将经济数量的发展与劳动者劳动状态的提升转变成为以人为本、有科学技术指导以及协调统筹为核心、改善环境为目标的协调、全面的可持续发展观。这也是充分证明经济方式的转变是决定我国经济有质的转变的重要前提,也是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竞争力的重要动力。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互动的战略意义
就我国原有的经济发展方式来讲,大多表现为投资过高、能源浪费严重、物质损失超高、不够环保等等情况,而这种粗放型的经济方式的重要结果。而在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中,这种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会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从而加社会的阶级冲突。这也是反映社会背后发展不协调,投资与消费不协调的重要体现,会直接给我国经济发展的收入与投入造成不协调,且会拉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差距,激化矛盾。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不仅是经济数量的增长,更多的已经扩展到了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中。只有利用政策指导转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缓解这些矛盾,以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益,稳定好市场。
而针对这一点来讲,经济法作用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基础性法律上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是实现我国经济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的重要措施,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结合起来也成为了主要任务。作为直接反应经济发展的经济法来说,其有着调整的不要醒,不管从制定还是执行上来讲,其都对经济方式的转变起到了指导的作用。尤其在科学技术的投入与劳动素养的提升方面得到了结构优化,不仅增加了经济效益,更降低了环境污染,进一步实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
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互动关系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全球化发展已经是必然趋势,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不断的将经济发展转变为以科学技术和人才创新为目标的方式,以提高企业与国家的实力。一方面,通过转变员工素质、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要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加以强调国家干预,使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法的互动关系足以表现在基本理论上。另一方面,实施与完善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经济法,进而增加经济效益,并实现经济发展。
比如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很早就有了通过经济法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自此之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法律概念被纳入经济法中施行。此外,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保护也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得到了以体现与确认,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内容的提出,其已经发展到了注重脑力劳动的培养上,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体力能力。作为劳动者劳动能力保护的基础性法律,经济法必须要在理论政策与制度上得到相应的完善。而我国的经济法则指出,要加强国家对经济市场的干预,这种制度指导实践直接带来了经济实际与法律之间的分裂,不但降低了法律对市场经济的真实反映,更局限了法律代表民众真实意愿的功能。所以,必须要减少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使得法律更加真实的反映出劳动者的想法,并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以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还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理论与制度,构建经济法律透析,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规范,在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以及多种社会保障法中得到体现,以此来不断推进经济的发展。
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实施的互动关系
1、完善对利益主体的调整。
由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对于提高利益主体的经济效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其能提高民众的收入水平、增加国家的社会经济效益与财政收入,但也会导致我国经济发展失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如果过分的追求经济数量的增加,对于经济发展的质量没有足够重视,则会带来很多的环境问题,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更会使得经济发展过分拘泥于表面,缺乏创新,最终出现产业结构布局问题。因此,想要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须使得经济法实施以不断实现利益主体的留意平衡,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2、加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实施互动。
经济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实是相互影响、相互衔接的,完善的经济法必须要在发展方式的转变实践中得到实现,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与改进,以提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另外,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不仅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更是加快经济运行速度的重要前提。从理论上来讲,经济法因市场调控和政府主导所以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而从实质上来讲,完善的经济法体系,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是以市场实际情况为导向的必然趋势。
六、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之间有着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互动关系,这种配合与衔接不仅关系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更与我国财政和社会经济收入有着重要的关系。运用这样的政策使得我国经济更加完善、科学,使得经济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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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 教学策略 内容处理 教育技术
由王永吉、吴春一主编的《经济法基础知识》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其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合同法等。虽然要求为“基础”,但中职学校的学生要学好这门课程并非易事。为了达到这一要求,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采用了如下几点策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重视对教材中必学内容和选学内容的处理
《经济法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经济法)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目的有:重点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基础知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为学生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打下一定的基础。为了达到这两个目的,教师应先熟悉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编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然后结合本教材的教学目的,确定必学和选学内容的重点章节。确定必学内容应作为教学重点,因为本课程一共十四章必学内容就占了十二章。在对必学内容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把“合同法”、“会计审计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作为重点章来学习。在对选学内容的学习过程中,应该对“金融法律制度”一章进行重点学习。学生对以上这些重点章内容的掌握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可见这些章节的内容是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中之重。
二、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过程
随着教学的改革,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正不断融入课堂内外的教学活动之中,不但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兴趣,而且有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与运用。教育技术在中职课堂教学中的应用主要是根据课堂教学的特点,将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等新的教育技术应用于教学,用来改进课堂教学方法,达到充实课堂内容、优化教学过程及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现代教育技术是指将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中活动相结合的理论和技术。现代教育技术利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教学过程进行设计、开发及应用,实现教学现代化的目标。
现代教育技术集文、声、图、像于一体,使教学知识的来源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形象生动。在给学生创造一个宽松、充满创造力的学习环境的同时,还能够有效拓宽学生的学习范围,使得学生的学习视野更加开阔。尤其是对中职学校的学生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现代教育技术的教学手段主要以多媒体教学方式为代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仅仅依靠教师和教材的单调的教学方式,教学活动中学生面对的不再仅仅是文字教材和教师的板书,还包括图文并茂的音像教材、丰富多彩的多媒体教学环境及通过信息网络实现的灵活生动的现代教学系统。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能充分发挥学生的视觉和听觉功能,通过对大脑产生多重刺激,达到增强学习效果的目的。
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有许多章节可以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教师可结合电子教案,认真研究教材、收集素材、精心设计教学过程。例如:在学习“第八章合同法第八节违约责任”时,教师不仅要把知识点制成幻灯片,还要补充更多民事活动中违约的案例,以文、声、图的形式展现给学生,课后要求学生利用网络回答复习思考题(有的题目答案在教材中没讲完整)、从而极大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欲望,彻底改变学生以往被动学习的状态。
三、重视对教材中“小资料”、“链接”和“想一想”的利用
在经济法的教材中,编者安排了一定量的“小资料”、“链接”和“想一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对其的利用。“小资料”不仅能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为它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所要学习的知识点;对于“链接”知识,要把前面学过的知识与现在所学的新知识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至于“想一想”的知识,多数都是为了让学生加深对相近概念(或问题)的理解。现就以“第八章合同法的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为例:在本节讲到“自然人”这一知识点时,编者就安排了一个“小资料”(其内容是: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分为三类: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旨在学生自己阅读或者在教师讲解后,对法律上的“自然人”有深刻的理解;在本节讲到“委托人”时,编者设计了一个“链接”(其内容是:关于“法人和法人制度”请同学们复习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的相关内容;关于“委托人”请同学们复习第二章第四节“经济行为”。),旨在学生通过这一链接,对“法人和法人制度”、“经济法律关系”、“委托人”、“经济行为”这四个概念有更到位的理解;在本节讲到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要约”时,编者安排了一个“想一想”(其内容是:想一想两对相关概念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旨在学生通过“想一想”的思考,找出这两对概念的区别,加深对概念的理解。
总之,在《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明确教学重点,确定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充分挖掘教材中的信息,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以学生为根本,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兴趣,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发展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有序性成为了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诈骗问题和黑恶势力在市场经济领域进行渗透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欺行霸市等严重社会问题,已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针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活动所表现出来的次生问题,法制经济模式的构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主体制约作用,为国家提供良好的市场秩序。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市场经济向法制经济的转变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转型期所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
1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及其关系概述
1.1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
从国家的发展来看,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是与国家的资源配置问题有关的两个重要问题,从二者的本质来看,经济主体的多元性、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宏观调控性是二者之间的共同特性。因此,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的监督作用下的一种市场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模式[1]。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市场经济向法制化市场经济的转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立法工作与经济调控机制的完善,可以让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1.2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关系
在对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进行比较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在经济领域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从国家的经济主体问题来看,企业、政府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力量,针对这三大群体在经济领域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发挥这些因素的制约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因这些关系的失调所引发的市场混乱问题。从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格局来看,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出现,让商品在国际市场流通过程中所面对的限制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在国际商品流通贸易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立足海外市场也成为了民族企业在自身发展中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让国家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体系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利用法律手段对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规范,才能让国家更好地应对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因此,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性与市场经济在全球化格局下所表现出来的开放性,是法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推动因素[2]。
2导致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的要素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开展已经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市场经济中的一些不利因素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从司法机关所受理的经济类案件来看,诈骗案件和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不完善的一种表现。以诈骗案件为例,表1、表2是国内某个网络诈骗举报平台所的一些与诈骗问题有关的数据。从表1中所表述的内容来看,2013年~2015年该平台所接到的诈骗案件举报信息呈现出了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人均诈骗损失量的上涨,说明诈骗问题已经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表2的数据来看,虚假兼职诈骗是最近一段时间内举报数量最多的诈骗类型。从诈骗案件给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来看,这一类案件的高发,对市场经济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会带来较为不利的影响。与金融理财产品有关的诈骗案件的出现,会对投资市场的投资信心带来一定的冲击。诈骗问题的出现,是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人治化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从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来看,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是引发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我国的法律体系现状来看,一些与市场经济问题有关的法律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在现行的市场管理体系中,政府部门要在市场管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以人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监管体系之中,的出现会成为市场经济规范化发展的一大隐患。在一些容易产生经济利益的经济领域,以人治化为主要表现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也会为黑恶势力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渗透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太原地区公安机关查处的以张志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就是一个一度控制着太原万柏林区装饰市场、建材市场的恶势力团伙。法律队伍力量的薄弱也是影响市场发展的因素。一些地区存在的以经济处罚替代行政处罚的管理方式,并不能对一些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问题起到震慑作用。从人们的社会生活实际来看,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执法问题就是司法体制不够完善的一种表现[3]。
3市场经济走向法制经济的必要性
3.1经济联系带有复杂性
法制经济模式的构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经济产品的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和消费环节领域所表现出来的复杂性,是市场经济联系的复杂性的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联系的复杂性因素的影响下,对经济主体的生产行为的规范,是促进市场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因素[4]。
3.2经济行为带有市场性
由于我国长时期处于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与计划经济模式有关的经济发挥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格局的发展,在生产行为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支撑的情况下,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因素会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行为所包含的市场化表现,是当前市场经济模式向法制经济转变的一大必要性。
3.3市场经济带有国家性
从前文中的论述来看,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下,国际化公司和国际贸易影响下的国际经济交流问题已经成为了促进消费发展的重要因素[5]。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市场经济的国际化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带来的新要求,需要国家通过法律调控机制的应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规范,因此,全球化市场经济模式所带来的市场经济国家性问题,也需要让国家对现有的市场经济体系进行调整。
4市场经济走向法制经济的对策
4.1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完善性,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已经让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关的法律体系得到了优化,针对税务领域“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所带来的新问题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内容的完善,是国家目前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为了对城管执法工作在市场经济管理机制中的作用进行发挥,国家可以通过建立诸如“市容与城市管理执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城管执法问题进行规范。
4.2强化执法力度
为了对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问题进行整治,与执法人员切身利益有关的执法机制的构建,是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也是保证政令畅通的一种有效措施[6]。在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针对诈骗、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敲诈勒索等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也需要通过专项斗争活动的开展,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以对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黑恶势力团伙的打击工作为例,2015年以来,西安警方加大了对地下出警队、黑保安、村霸、沙霸、市(市场)霸和恶霸团伙的打击力度,截至2016年10月,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共打掉了5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团伙、消灭了168个恶势力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23人。在2016年山西省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活动中,山西全省公安机关打掉了220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1218人(数据截至2016年11月)。广东省在“骄阳2”专项行动中,共破获了3077起涉黑涉恶案件。这些涉黑案件的破获,社会经济大局的稳定发展,有着较为积极的促进作用。
4.3做好法制观念建设
在市场经济向法制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法制观念建设工作的完善,也是促进市场经济模式转型的有效措施。普法工作的优化,是对法制观念建设进行完善的有效方式。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信用观念等问题,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讲座活动的方式,促进法制观念建设的完善。在对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进行提升的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也需要对一些科学的执法观念进行普及。
5结语
对市场氛围的公平性和有序化特征进行强化,是市场经济法制化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对执法队伍形象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对经济发展的整体环境进行优化,是让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的重要措施。
作者:张冰宇 单位:北京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煜.关于市场经济如何走向法制经济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2).
[2]赵学升.关于市场经济如何走向法制经济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1(02).
[3]李五星.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J].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01).
[4]梁燕雯.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J].东方企业文化,2014(24).
论文摘要: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合理设置课程,构建科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学期分布不平衡,没有针对性,公共课与专业课比例失衡,忽视学生科研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我国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一所院校中专业同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从各院校为其设定的培养方案来看,他们的选定课程几乎是一样的。虽然同为此专业的学生,但在国际经济法具体领域当中每个学生对其关注度和兴趣是不一样的,有的喜欢国际金融,有的偏爱国际贸易,通过学习每位学生应该都有一个所擅长和热衷的细小领域。但有些培养单位却硬性地为同一专业的学生设置相同的课程,忽视学生的个体性和创造性,培养方案没有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体系中学生的任选课程严重不足,对其进行学分限制。“任选”即意味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这些任选课程的设置是与学生的专业相联系的,虽然是同一专业,但是更应该关注学生个性特征的培养。
4.实践性课程太少,忽视学生实务能力培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涵盖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外,对实务性问题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国际贸易为例,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如何草拟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熟悉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流程等相关问题,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师没有该方面的实践经验,课堂教学就会流为纯理论教学,如此这般学生上课就会觉得空乏无味,不会将知识学以致用。造成此问题的根源在于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师资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实践性课程在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当中都有涉及,相对而言在选修课中占的比重较高一些。实际上实践教学应该贯穿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始终,案例教学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该专业的学生都知道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案例大都来自于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等贸易实务领域,这些案例牵扯到的背景知识有很多,难度很大,有时候把一个案例搞清楚,进行透彻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课时。于是学生为了简单获得相应的学分再加上培养单位、老师的关注度不够,将实践环节进行压缩,模拟仲裁机构、国际法院、争端解决机构等进行案例分析。双方辩论的实践课程与专题研讨更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奢望。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科学设置的建议
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强化科学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思想意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从思想意识上加以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将有效的行动付诸于实践。良好的课程设置是学生习得本学科知识,掌握知识要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说,科学的课程规划能将学生学到的知识从纵向上加以延伸,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整个培养方案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纲领性的地位,是实现高层次教学目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思想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将本专业课程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开展。
2.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从根本上设置一套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习教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开设关注时代前沿的课程,教材编写组应该由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资深专家、教授和学者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针对性的奖励措施,将编写教材的质量优良作为老师评优评先的考核标准之一。另外实务性专家人士也应该参与进来,如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具有较高学习难度领域,在一些案例的编写上应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士来完成,从而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3.全方位统筹课程设置,体现课程设置整体
培养单位应学习先进国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实践经验,如日本的京都大学就是很好的效仿对象。该校研究生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与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之间有明显的难易梯度,研究生阶段课程安排重在开阔学生思维,拓宽学生知识面,给予其较大的自主空间;加大对专业英语的重视程度,英语课程设置应做到与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密切挂钩。
在师资建设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领域专家不但应具有深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对相关实务问题要有丰富的经验,热点问题也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改变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做到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双管齐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学学科的案例来说难度更大,而且相对来说获取权威、经典案例的途径不是很多,如此一来对上课教师的要求就特别高,因此授课教师就必须利用课下时间收集可利用性强的案例,归纳总结,从而不断积累经验;国际经济法专业对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国际贸易领域,使用众多国际贸易术语和大量商务英语词汇,因此教师应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争取各种可以到国外作访问学者的机会,将国外的前沿知识带到国内课堂上来。此过程中也应注意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难度不应太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另外意大利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演讲式”教学模式也是值得借鉴的不错选择,教师应充分开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倡学生们走上讲台。
从学生自身来讲,首先应定期参加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等,活跃学术气氛;其次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课上还是课下都要有针对性去学习。
4.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针对各校具体情况,部分院校应该将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课程安排做一下协调,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内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阶段课程过多的压力,删减与本科国际经济法课程重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时,课程的科学设置要做到对知识结构的优化。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可采取网络媒体教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定期聘请国外的专家、教授进行视频讲学和面对面讲学,此过程中要重视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自我参与意识。再次,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学生应仔细阅读国内外本领域最新的文献、专著,关注国际社会热点问题,课上按专题或者小组的形式进行讲解,把课堂表现作为对学生进行考评的参考标准之一,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后,对国际经济法专业再进行细致划分,针对每个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与擅长领域深度细分课程,培养单位要因材施教,体现专业特色与学生特长。
5.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生阶段与本科阶段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层次,研究生阶段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胜一筹,实践性应该更强一些。但绝大多数院校提供研究生实习的机会很少,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到国际法院、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获得实习的机会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本专业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单位应竭尽全力为学生着想,如可以安排学生在固定时段到一些证券机构或国内比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以上是让学生“走出去”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引进来”的模式,即课堂教学应模拟法庭辩论,将与辨析案例有关的专家、教授、涉外律师以及实务性人士、学者等请到课堂上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战略,将学生所学课堂知识与将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力争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合理设置课程,构建科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学期分布不平衡,没有针对性,公共课与专业课比例失衡,忽视学生科研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我国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一所院校中专业同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从各院校为其设定的培养方案来看,他们的选定课程几乎是一样的。虽然同为此专业的学生,但在国际经济法具体领域当中每个学生对其关注度和兴趣是不一样的,有的喜欢国际金融,有的偏爱国际贸易,通过学习每位学生应该都有一个所擅长和热衷的细小领域。但有些培养单位却硬性地为同一专业的学生设置相同的课程,忽视学生的个体性和创造性,培养方案没有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体系中学生的任选课程严重不足,对其进行学分限制。“任选”即意味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这些任选课程的设置是与学生的专业相联系的,虽然是同一专业,但是更应该关注学生个性特征的培养。
4.实践性课程太少,忽视学生实务能力培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涵盖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外,对实务性问题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国际贸易为例,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如何草拟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熟悉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流程等相关问题,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师没有该方面的实践经验,课堂教学就会流为纯理论教学,如此这般学生上课就会觉得空乏无味,不会将知识学以致用。造成此问题的根源在于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师资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实践性课程在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当中都有涉及,相对而言在选修课中占的比重较高一些。实际上实践教学应该贯穿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始终,案例教学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该专业的学生都知道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案例大都来自于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等贸易实务领域,这些案例牵扯到的背景知识有很多,难度很大,有时候把一个案例搞清楚,进行透彻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课时。于是学生为了简单获得相应的学分再加上培养单位、老师的关注度不够,将实践环节进行压缩,模拟仲裁机构、国际法院、争端解决机构等进行案例分析。双方辩论的实践课程与专题研讨更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奢望。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科学设置的建议
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强化科学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思想意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从思想意识上加以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将有效的行动付诸于实践。良好的课程设置是学生习得本学科知识,掌握知识要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说,科学的课程规划能将学生学到的知识从纵向上加以延伸,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整个培养方案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纲领性的地位,是实现高层次教学目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思想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将本专业课程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开展。
2.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从根本上设置一套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习教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开设关注时代前沿的课程,教材编写组应该由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资深专家、教授和学者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针对性的奖励措施,将编写教材的质量优良作为老师评优评先的考核标准之一。另外实务性专家人士也应该参与进来,如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具有较高学习难度领域,在一些案例的编写上应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士来完成,从而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3.全方位统筹课程设置,体现课程设置整体
培养单位应学习先进国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实践经验,如日本的京都大学就是很好的效仿对象。该校研究生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与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之间有明显的难易梯度,研究生阶段课程安排重在开阔学生思维,拓宽学生知识面,给予其较大的自主空间;加大对专业英语的重视程度,英语课程设置应做到与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密切挂钩。
在师资建设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领域专家不但应具有深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对相关实务问题要有丰富的经验,热点问题也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改变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做到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双管齐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学学科的案例来说难度更大,而且相对来说获取权威、经典案例的途径不是很多,如此一来对上课教师的要求就特别高,因此授课教师就必须利用课下时间收集可利用性强的案例,归纳总结,从而不断积累经验;国际经济法专业对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国际贸易领域,使用众多国际贸易术语和大量商务英语词汇,因此教师应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争取各种可以到国外作访问学者的机会,将国外的前沿知识带到国内课堂上来。此过程中也应注意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难度不应太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另外意大利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演讲式”教学模式也是值得借鉴的不错选择,教师应充分开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倡学生们走上讲台。
从学生自身来讲,首先应定期参加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等,活跃学术气氛;其次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课上还是课下都要有针对性去学习。
4.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针对各校具体情况,部分院校应该将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课程安排做一下协调,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内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阶段课程过多的压力,删减与本科国际经济法课程重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时,课程的科学设置要做到对知识结构的优化。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可采取网络媒体教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定期聘请国外的专家、教授进行视频讲学和面对面讲学,此过程中要重视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自我参与意识。再次,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学生应仔细阅读国内外本领域最新的文献、专著,关注国际社会热点问题,课上按专题或者小组的形式进行讲解,把课堂表现作为对学生进行考评的参考标准之一,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后,对国际经济法专业再进行细致划分,针对每个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与擅长领域深度细分课程,培养单位要因材施教,体现专业特色与学生特长。
5.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生阶段与本科阶段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层次,研究生阶段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胜一筹,实践性应该更强一些。但绝大多数院校提供研究生实习的机会很少,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到国际法院、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获得实习的机会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本专业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单位应竭尽全力为学生着想,如可以安排学生在固定时段到一些证券机构或国内比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以上是让学生“走出去”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引进来”的模式,即课堂教学应模拟法庭辩论,将与辨析案例有关的专家、教授、涉外律师以及实务性人士、学者等请到课堂上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战略,将学生所学课堂知识与将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力争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对内职能
自律的职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首先,自我约束。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机制来约束成员的行为,是成员的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次,自我规范,通过制定并实施自我管理的规范和准则来规范成员之间的活动,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再次,自我管理,行业协会对成员之间的事务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以此提高协会的管理效率、促进协会的发展。最后,自我控制,通过制定公共政策,规定成员的发展方向,将成员自身的利益同社会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的整体发展。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服务于政府干预经济。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影响,行业协会中的会员难免会出现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很难通过政府的管制来到达最优的效果,因此需要一个具有公平公正性的组织来进行监督和约束,行业协会恰好能够承担此任务。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受政府或者是法律的委托,审查协会会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核实会员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并核查报告;协助政府维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二,提供信息服务。行业协会掌握着大量的社会信息资源,通过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能够使会员共同分享外部信息资源,从而避免了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失真问题,在提高信息使用率的同时节约了会员的成本,提高了其经济效益。协调职能是行业协会最为关键的职能。通过建立行业间的利益协调机构,行业协会能够更好地协调成员之间的业务活动,从而避免不同行业或者相同行业之间不同成员的利益冲突,尽最大可能实现利益平衡。行业之所以能够吸引会员加入,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会员可以充分享受协会的外部经济优势和规模效应,即会员能够从协会组织的一系列诸如反垄断竞争、政府游说等集体行动中得到或多或少的好处,比如抵制不正当竞争、降低交易成本等等。但是,行业协会的协调职能的实现是以有利于竞争为前提的,必须要符合经济法的精神和宗旨。
2.对外职能
行业协会的对外职能只要包括沟通职能、参与立法和参政职能。其一,沟通职能。行业协会能够体现和维护协会内部成员的利益,实现协会内部进行的相关活动的秩序性,在遵循经济法及其它法律的前提下,实现国家干预或者是政府管理。当国家干预或政府部门管理出现不当时,行业协会便能够采用正当的方式通过正当的渠道,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敦促政府部门改善管理。同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不抵触政府管理的前提下,行业协会能够要求参与政府召开的机构改革论证会。其二,参与立法。当遇到特定的产业进行立法时,这个特定产业的行业协会便会主动地参与到立法活动当中来,一方面能够尽最大限度的将自己的利益同法律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能够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减少立法的成本。其三,参政职能。这一职能是指在行业协会可以定期开展协会发展状况调查,为政府政府制定立法和有关的政策提供参考和建议。同时还可以在政府的委托下,开展有关行业的统计,从而拟定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在了解行业发展历史、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作出行业的发展规划。
3.反垄断职能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追求的最终目标是竞争。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物,必然会阻碍竞争的进行从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垄断、维护竞争。第一,作为一个具有自律性的组织,反垄断的主观性和意愿与生俱来。行业协会的存在要维护成员的利益同时还要维持行业的长远发展,行业协会要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共利益而非私益,从而实现协会成员公平公正的竞争。同时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承担维护竞争等原本属于政府的职能,又是比政府的运作更有效率。同政府的干预相比,行业协会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市场信息会有更加快速的反应速度,在没有官僚体制制约的情况下,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行业内部出现的垄断问题。第二,行业协会能够促进竞争。行业协会能够收集和整理许多有关市场供求方面的信息,诸如成本、运输价格、声场能力等信息,为成员制定生产计划提供详细专业的指导,以此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产品标准、进行产品研发与生产的手段帮助成员提高技术;利用团体优势为新成员开辟市场提供帮助。但不可避免的是在一定程度上行业协会会产生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经济法对行业协会的这种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制约。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均明文规定竞争行业协会实行的限制成员之间进行竞争的行为。例如日本就专门制定了详细的反垄断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行业协会为了行业和会员利益的最大化而实行的行业或者是价格垄断。德国的经济法以及欧盟经济法都对行业协会的行为和禁止进行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
4.反倾销职能
本文之所以分析行业系会的反倾销职能是在于反倾销职能是行业协会最具有代表性的职能。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有关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与日增加,将行业协会的反倾销职能凸显出来,对于促进协会成员和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并且,反倾销职能所体现出来的特征同经济法的政策性、经济性和政府的综合性特征相一致。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行业协会能够帮助政府实施反倾销政策,它可以参与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充分利用自身的服务职能,监测国际市场上关于商品数量、价格等信息,以此为参考判断市场运行状况,帮助企业和政府一同构建反倾销预警机制。其次,协助政府维持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行业的经营秩序管理可以由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来完成,协调本行业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等。为了避免协会某个成员为了自身利益采用价格策略,通过低价打入国际市场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许多行业协会会积极主动的协调并统一产品的价格,通过自律职能的发挥来协调行业产品的出口,减少在国际交易中遇到的摩擦,确保行业协会成员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再次,行业协会可以担任反倾销诉讼的提诉人。欧盟、美国等制定的反倾销法律中明文规定,不仅仅政府的反倾销机构、批发商等可以担任提诉人,行业协会、商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同样可以担任提诉人。
二、行业协会职能的实现对于经济法的意义
1.行业协会自律秩序的实现是经济法秩序的延伸
行业协会通过其职能的发挥是实现了秩序的自律,自律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自律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业特点,一旦形成便可以提高协会成员之间的竞争效果和经营的效率。同时,协会成员直觉都是主动自觉地维护自律的秩序,这样的行为能够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秩序。在经济法秩序没有完全形成的行业或者领域中,自律秩序的形成能够很好地弥补经济法秩序的缺陷,诸如在空间上的狭窄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此,行业协会通过其职能的实现能在特定的行业或经济领域形成自律秩序,这种自律秩序的形成便是经济法秩序的延伸。
2.有助于更加深层次地了解经济法的本质
行业协会在许多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现出良好的政府无法比拟的协调和组织优势。世界银行在1997年的报告中提到,政府应当将工作的重点集中于基础性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及有效性;除了这些基础性的工作,政府完全可以不再担任唯一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提供者,社会组织、商业协会亦或者是私人协会都可以成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有的学者在出于国家干预同时、经济法需要适度干涉经济生活的理论考虑上,提出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是为了给市场主体的合作引入强制机制,真实目的是促使市场主体间们积极主动合作,进而归纳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合作法”。因此,行业协会职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引导我们对经济法更为深层次的思考。
关键词:循环经济;体制创新;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循环经济是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为特征,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它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表现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经济增长方式,做到生产和消费“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全面协调发展。而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内涵有一个先天的重大缺陷,即传统的市场机制在大多数生态环境资源配置中“失灵”,致使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成为它难以奏效的领域,扭曲了追求人类自身价值与自然界价值的有机统一,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人类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对传统市场经济进行体制创新,构建一种新的制度框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生产关系进行新的制度安排。这种新的制度框架的核心是要将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新的规制管理,纳入市场运行机制之中,重新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关系,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中,实现经济发展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一、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创新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社会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它通过利益导向、供求变动、价格涨跌优胜劣汰及风险约束的连锁互动,作用于各经济主体,规范其经济行为,并在客观上促使参与经济活动的各要素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使整个社会经济运转趋于有序和高效,从而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增长。然而经济的高速增长并不能掩盖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生态失调、人口膨胀、粮食不足、生活质量下降的严酷现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会内生出非持续性的、非生态化的经济增长。
从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存在固有的缺陷即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意指维持合乎需要的活动或停止不合需要的活动,其价格――市场制度偏离理想化状态,致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出现低效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别是对于生态环境资源这样兼具经济特征与社会特征、市场特征与公益特征的事物,必然存在市场失灵。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以危害长远发展为代价换取当前发展、以损害全局利益为代价换取局部利益、以剥夺他人的发展资源为代价换取自身的发展,必然失去健全的生态基础和协调的经济关系从而内生出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二)市场经济体制创新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要求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就是按照生态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而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型社会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和必然选择。然而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因其制度本身的不可持续性,致使生态存量下降而导致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因此,在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下,要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实施市场经济体制创新。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经济体制创新思考
(一)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创新
从循环经济发展观来看,现代企业不仅仅是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经济实体,同时还是一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现代经济发展的生态基础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生态经济实体。换言之,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观要求的现代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人”和“生态人”。为此,应当进行企业循环经济管理制度创新,推进企业发展的转型。这种新型的企业管理制度运作的主线不仅包括协调企业生产经营诸环节的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同时也注重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将自然生态环境及其保护与优化视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条件。这就要求企业从根本上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资源经济模式,通过企业投入的知识化和管理的知识化,使现代企业逐步从主要依靠物资资源投入转向主要依靠知识要素的投入、生产、分配和应用;从传统的“末端治理”的管理模式转向清洁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进行资源再利用的转化、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逐步形成资源节约、生态优化的企业循环经济管理制度。注重人力资本投入,注重知识价值,建立人本管理理念,主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形象也是竞争力的理念,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只有以这样的经营和管理理念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企业外部不经济性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实现企业内部经济性和外部经济性的有机结合与协调统一,从而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建立健全资源市场
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不完善,资源没有市场化,而作为一种自然财富,因而被随意滥用。为了克服这种现象,必须建立健全资源市场。通过资源市场将资源纳入市场体系,受市场规则约束,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具体做法是:首先,明确界定资源的产权。产权明确是形成市场交易的前提,没有明确界定产权,而建立资源市场是根本不可能的。因而在建立健全资源市场之前,先要界定产权,运用一系列制度来明确环境资源要素的归属,使明确界定的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由于资源环境无价或价格过低过分背离资源价值,使资源恶化现象得不到彻底根治。因此在建立健全资源市场的过程中,要建立有偿使用制度,给资源环境赋予价格因子,通过价格因子来达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环境的有效保护;最后,实行部分资源的有偿转让。在资源产权得到明确界定,价格被确定的基础上,使资源环境的产权能被转让,使资源被用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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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统计分析,格兰杰因果检验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其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1-2]。很多学者认为以专利为代表的技术创新成果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贡献。赵彦云和刘思明的研究表明,发明专利等原始技术创新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作用[3]。殷青伟和翁磊的研究表明,江苏省专利产出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和格兰杰因果关系[4]。武婕和叶春明的研究发现,中部地区的专利综合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关系[5]。刘凌和何伦志认为,专利授权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动态均衡关系[6]。陈雨柯的研究表明,专利授权数量的增加是经济增长的原因,技术进步促进了经济增长[7]。
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从实证的角度深入考察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探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支撑作用。
1 数据来源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概况
本文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报告和资料中[8],查询和收集了1998年-2012年间我国知识产权的数据,同时也查询和参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的统计年报[9]。
1998年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1.4万项和0.2万项,2012年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加至56万项和15万项,分别增长了40倍和84倍,年平均增长率为30%和37%。同期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也都有较快的增长,年平均增长率均超过20%。而同期我国GDP的增长率为9.8%,可见我国各种类型的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的增长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同样,近年来我国商标的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1998的申请量为13万件,注册量为8万件,2012年的申请量达到160万件,注册量超过100万件。
2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
表1给出了1998年-2012年间我国各类知识产权数量与GDP之间的相关系数。GDP与各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数均大于0.9,相关程度较高,都属于显著性相关。
GDP与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相关系数表明我国各类知识产权的增长与GDP的增长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的相关性。为了进一步搞清两者的关系还需要做格兰杰因果检验。首先将相关数据导入Eviews软件做ADF单位根检验。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二次差分,在90%的置信水平下发现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以及商标的注册数量和GDP共6项数据通过ADF单位根检验,另外3项数据没有通过检验,健身人群分析表明在1998年-2012年间这6项数据是平稳的。然后利用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实用新型授权数量、商标注册数量和GDP共4项数据使用Eviews软件作知识产权与GDP的格兰杰因果检验。检验结果(见表2)显示,当滞后期为1时在90%的置信水平下,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量的增长是GDP增长的格兰杰原因,而GDP增长不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量增长的格兰杰原因;商标注册数量的增长不是GDP增长的格兰杰原因,但是GDP的增长是商标注册数量增长的格兰杰原因。
总之,近10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非常迅猛,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尤其是能代表我国自主技术创新成果的发明专利,其授权数量由1998年的世界第12位跃升至2012年的第2位,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同期我国的GDP从1998年的世界第7位跃升至当前的第2位,也仅次于美国。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的激增表明技术创新步伐正在加快,提升了生产效率,促进了GDP的增长。从格兰杰因果关系来看,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主的大量技术创新促进了GDP的增长,GDP的增长带动了商标注册数量的大幅增长。
3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思考
从本文的数理统计分析来看,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格兰杰因果检验表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量的大幅增长促进了GDP的增长,GDP的增长带动了商标注册数量的大幅增长。这说明以专利为代表的技术创新提升了我国的生产效率,通过改进生产方式和发展新兴产业(下转第85页)(上接第64页)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实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为GDP的增长作出了贡献。我国目前大力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正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以此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促使经济增长由依赖资金和物质要素投入转变为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人力资本投入。中国未来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我国政府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增强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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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基层培养初级应用型法律人才,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是其核心教育目标。经济法课程中采
>> 论项目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应用 项目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浅探 项目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试析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案例教学法在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 多元教学法在民航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课程中的优化路径探析 探析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 动态教学法在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策略 浅探项目教学法在电子技术应用专业中的实践运用 我国国贸专业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践反思 浅谈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浅论怀特海教育节奏理论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民法教学中的运用 情境教学法在《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实践中的应用探析 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在经管类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中的应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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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规范;规制;政府;企业;经济法律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1-0160-02
一、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规范
(一)对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
“只有控制政府的权力,使之处于法律结构之下,政府才不至于扭曲市场、破坏市场秩序”。因此对政府干预的控制首先表现为法律规制,即依法规范政府行为、界定政府权力、明确政府责任。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对政府干预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宪法变迁和制度变迁,特别是通过合理的宪法规则约束政府干预。“对政府活动或政治过程加以根本性的有效宪法约束,极为重要”。对政府干预的法律规制应着重通过以下环节予以实现:
首先,建立、健全一个有利于规范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设置合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保证政府干预活动的合理性、正确性、科学性的必要条件。根据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特点,应当着重从以下方面规定政府的经济行为:(1)政府经济行为的来源;(2)政府经济行为的界限;(3)政府经济行为的行使方式;(4)政府经济行为的行使手段;(5)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6)政府经济行为的结果与责任。
其次,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落实依法行政。因为政府干预是通过行政权力的实施来实现的,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是对政府干预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保障,随着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尽管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关于政府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同时由于适用范围太小,造成大量的政府经济法律行为未受行政程序的制约,促生了了行败,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尽快制定统一的国家行政程序法,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案卷阅览制度、时限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制度、委托制度、联合决定制度、紧急处置制度以及行政协助制度等,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进而提高政府经济法律行为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克服,减少行败的滋生空间,提高行政效率。
再次,建立和完善对行政领导与公务员的法律监督体系。制定《国家公务员法》相关法律的配套法规,加快建立和完善对行政主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者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设,同时将责任偏重于法律责任,然后再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对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的程序规范
设置程序来规范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可以更好地实现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以实现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对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进行程序规范,就应该做到:
首先,加强和完善集体领导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在事情的决策过程中,应当着重强调集体决策,依据规章制度规范化、程序化的处理问题,做出决策,一切违反民主、规范和程序的行为都应当视作无效行为。从而避免使“众言堂”变成“一言堂”,以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高职经济法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1.课程设计理念
高职经济法课程设计的理念是指课程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应围绕高职经济法职业本位的课程观和教学观。高职经济专业旨在培养企业市场营销、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层管理人员,课程内容需覆盖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能力技能,教学时要有根据有选择性地进行训练,这就是所谓的职业本位的课程观。
2.课程设计思路
顺应设计理念,高职经济法的课程设计的目标也要紧紧围绕着企业管理专业人才进行,以法律理论为基础,以法律应用为目的。具体而言就是课程学习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养目标依据市场营销管理、企业财务会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岗位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能力,选择对应相关的课程教学内容,设计各方面的能力训练情境,同时也要设计好课程考核评价方案,逐步实现能力培养目标。
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
1.实践性的课堂教学
启发式教学。教师要围绕理论结合案例进行有目的、有针对
性和有技巧地创设问题情境,启发学生参与课堂,并积极发言讨论,从而习得知识。整个课堂看上去就是在运用相关知识点不断地回答和提问的过程。启发式教学必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选择的材料必须要具有典型性和生动性,具有可思考的价值。二是教师创设问题时要具有层次递进性,引导学生层层深入思考,同时也可以鼓励学生用多种角度、不同思维方式思考并解答问题,这样讨论与合作的学习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案例教学。不管是启发法或是其他方法,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多采用不同案例进行教学。教师在选择案例时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选择当前社会影响力大的大案要案;二是贴切大学生生活实际的案例,如大学生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常见的案例。实施案例教学时,教师要留给学生充分的讨论时间,也可以在课堂结尾时留给学生呈现案例,利用课后时间进行思考讨论,在第二次课时,学生呈现讨论结果,教师综合讨论并进行总结。重点是要给学生留有足够的想象空间,有助于培养学生利用创造性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社会化教学。相比较教师课堂教学积极设计的启发式或者案例教学,另外一种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就是让学生接触到真实的社会情境,这就是社会化教学。教师可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的现场,或新选择简单案件在校模拟法院庭审,这样使得学生对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学校还可以多途径地开展社会化教学,如聘请知名法学家、律师或者法官等定期到校进行讲学,增强学生对办案经验和技能的直接感官经验。
2.实践性的专业实习
在校的任何课堂教学或是各种社会情境的模拟最终都要落实到实际的岗位上,学生最终都要进行必要时间段的专业实习。在实训期间,学生可以接触和了解具体案件,熟悉职业人员各个环节的工作,实际感受司法职业人员在司法环境下的实践活动。同时还可以了解并熟悉职业人员从业的资格要求以及职业素养,观察职业人员与当事人在整个执业过程中的关系处理,此外还要了解相关法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熟悉单位法律顾问应坚持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以及工作原则。
基于职业本位的经济法课程考核评价设计
经济法的课程考核与评价设计内容坚持与职业岗位工作要求相结合,同时也要结合学习成果与职业过程,兼顾知识理论和职业操作能力相结合,在时间上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体系,比如采取1+1+1的方式,即课程的总评成绩包括平时学习过程形成的考查成绩、情境训练成果的考查成绩和期末总结性考核成绩的分数累加。平时学习过程形成性的成绩主要考查学生的上课出勤率、上课回答问题的积极性、课堂提问和发言思路以及正确率等;而情境训练成果主要考查学生完成的企业法律事务训练情境实务操作课业的程度,或者学生对企业管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动手处理能力;期末总结性考核方式为通过闭卷笔试考核学生对经济法律理论知识和一定实务操作能力的掌握程度。这三个方面的成绩可酌情参考1∶4∶5 比率分配,或根据不同课程进行调整。
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必然是经济法律主体,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体由法律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也必须由法律赋予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所以市场经济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规范。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建立,建立了主要的法律制度
(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建立
中国按照现代市场法制的共同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参照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管理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等法律。
(二)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
2007年,历经13年酝酿的物权法公布实施。物权法不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更是准确体现国家根本经济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法律保障。物权法对所有权的明晰,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确立市场的交易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1999年前主要集中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之后则是统一的合同法。合同法确立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原则,合同法设立的请求权也是市场主体的重要权利,所以合同法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建立
国家作为管理者从国家、社会的利益出发对经济给予适度干预是必要的,关键是干预的目标和手段。经济宏观调控手段中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调控作用相对于法律手段更为直接,对市场的干涉就越微观,可能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因此,我们已经建立了像价格法、税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法律,完善了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五) 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通过立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我国从1951年起就建立了以劳动保险和公费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国经济市场化及其法制化的特殊性
社会主义的性质使我们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经验,同样,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历程也有我们自身特点。
(一) 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然以保护公有制为主体作为基本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更多的体现把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经历了突出国有资产的保护到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些都与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紧密相连。
(二)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取决于国家意志,所以经济法律制度会伴随经济制度的不同发生转变
资本主义国家市场形成后,按照其规律进行发展,市场的需求上升而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所以这种法律制度更大的反应市场的要求。我国市场化历程决定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更多的是反应国家对市场的要求。所以我国不同经济时期,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也不同,所以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约束,不仅仅反映市场经济的需要,也反映了国家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受到更多的法律约束,法律保护的利益更加多元化。
(三) 我国经济市场化过程首先是个法制化过程
因为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国家是主要的推动力,所以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往往先于市场需要而产生。我国法制历程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基点正好相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是崇尚契约自由,先有了市场主体,交易规则再上升为相应的规范法律。我国是先制订相应的法律然后创建相应的市场主体,制定交易规则。所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依赖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过多反应国家要求而不是市场需求的因子需要迅速改变。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不但要市场接轨,同时也要法律接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但要适应我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更要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成为发展市场经济保护神和推动力。所以,我们更应当通过修订、制定经济法律,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既符合国际标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
(一)制定统一民法典
民法是私法领域的根本大法。它不但调整人身关系,而且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地位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我们以民法通则为统领的民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过于分散,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进一步整合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 加强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立法
当今的世界,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知识产权的价值已经被广泛重视。知识经济的崛起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产业形态的创新发展,更是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计算机、网络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各种信息的价值凸现和传播方式的多样都要求加强法律保护,对知识经济相关的立法还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条约予以加强。
(三) 健全经济法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市场对外开放度越大,与国外经济联系越密切,经济法立法不足受到的损害就越大。相关的法律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另外,我们有些法律不能有效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得不到尊重带来的是市场环境的恶化,市场的混乱。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法律问题。
(四) 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体系
中国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商事法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品类型和交易方式都有了新模式,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我国的商事法律要与时俱进,电子商务立法迫在眉睫。
(五) 进一步修订外商投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