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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11-0184-02
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凸现。由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国家、对企业的影响日益深刻,学术界有必要通过透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的约束,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原则、措施作出探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经济法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石”,经济法是竞争政策的核心,是确立竞争秩序的前提。
知识产权的滥用应受到经济法等公法的规范和限制。我国经济法应采取的对策主要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制定和完善有关服务业的法律制度,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法、外贸管理法等。需要注意的是,要发挥经济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还要使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相互协调,体现在立法目标、法律原则、调整手段、作用与体系等的协调。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协调,首先保持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协调,即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纵向关系的协调。其次,要保持知识产权法立法与实施之间的协调。再次,要保持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协调。
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由附属向主导转化。为维护自由竞争,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识产权滥用需要经济法的调整,一方面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创造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动力机制,并通过经济立法进行法律制度支持。
一、经济法调整知识产权社会关系是维护竞争
和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需要
首先,知识产权滥用适用经济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的需要。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会妨碍和限制竞争。由于“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仅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而且也极易与民法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与知识产权自身维持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之间也有抵触”,知识产权一旦被滥用,就会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有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和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不仅有法理依据,还有立法依据。对于许多类型的知识产权,民法、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都存在着局限性,而通过经济法却具有合理性。为了遏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我国国家、企业的利益,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定已经迫在眉睫。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一般是纳入反垄断法中。我国在将要制定的反垄断法中应该把知识产权滥用纳入反垄断法的范围,吸收美国、欧盟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协调的经验,从而达到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
其次,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是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需要。外国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一是外国企业在我国高薪技术领域“布阵设雷”,申请大量相关专利,以期对我国形成技术壁垒。二是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方式,强化新的贸易壁垒,以期降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外国企业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并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对此,一部分人主张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论,认为知识产权的实质就是“利益”,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均衡”;“利益均衡”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的根本途径。但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利益平衡”论属于恶意侵权人的强词夺理,相反,我国应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2004年“两高”关于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力度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说明不完全到位的保护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问题都有待解决。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
对知识产权反垄断来说,它终究是由国家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进行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都涉及国家对变革世界的认识和对国家利益的把握。由于对经济全球化的反思性认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利弊得失已经昭然若揭。由于反垄断法是一种国内法性质的重要的经济法,它是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工具,同时它肩负了一些非经济的政治使命,因此各国的反垄断法在具体目标上都会有所不同,这决定了各国反垄断法的特殊之处。在保护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方面,借鉴外国经验,采取内外有别的知识产权立法,使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主动权。面对外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诉讼陷阱,要采取法律、行政、政策等多种手段积极应对。我国当然可以利用反垄断法立法来维护我国国家、企业的利益。对知识产权大国、外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要利用立法,利用民法基本原则、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例或暂行规定,尽快制定我国反垄断法,在不违背知识产权公约的情况下进行有力回击,从而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被动的局面,从制度层面上为发展我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保证。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政策性,是竞争政策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执法将随着意识形态、科技和经济、政治环境而变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知识产权上,国际技术引进协定中关于外国企业利用专利权的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会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问题。如在版权保护上,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不能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无须跟随这种版权扩张的潮流。
三、我国要创造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
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动力机制
我们要认识到,最终解决摆脱知识产权被动局面的出路,不仅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我国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发展中国家经常听到为了发展而应当采用专利制度,这种看法表面上有利于技术转移,实际确是本末倒置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还未达到一定水平,专利制度并不能发挥作用。”对于我国来说,更重要的是我国在鼓励知识创新、技术和信息创新上还存在着问题,这才是真正危害我国科技创新的根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确立知识资产的所有权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因此,我们要创造一种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激励机制。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长期缺乏私有产权保护的理念和制度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建立了产权制度的西方世界的兴起恰好映衬和伴随着东方世界的衰落,即近代中国等东方国家的衰落缘于私有产权法律观念和机制的缺失。……在这种权利严重缺失的社会结构下的人们无法实现发明创造的利益回报,发明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无疑受到极大的遏制。”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所指出:“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播种。而且,在一个没有专利的世界里,发明活动也严重地偏向于可能被保密的发明,正像完全无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
参考文献
[1]沈木珠,周倩倩.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J].政治与法律,2005,(4).
[2]汪渊智,王继军,李江敏,张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乔生,陶绪翔.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J].现代法学,2005,(1).
[5]孙颖.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2004,(6).
[6]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关键词:知识经济;政府创新;政府治理;经济法实现机制
时下,政府创新无疑是一个全球性的关涉政府治理模式改革的问题,该问题在早发的现代化国家主要是围绕克服现代政府官僚体制中的现代性问题而展开的,在后发的民族国家(如我国)则主要是围绕增进政府治理中的现代性因素而提出的。在政府创新过程中,知识经济极大地改变了现代政府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并现实地影响到现代社会中政府治理的秩序。中国经济法作为我国政府治理的有效方式,也必然会对知识经济影响下我国的政府创新做出回应,进而使政府创新的目标得以实现。在本文中,笔者即拟对知识经济影响下我国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作一初步探讨。
一、知识经济时代政府创新的缘起
1、知识经济时代的政府治理问题
自195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革命引起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随之而来的是知识、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增强。1990年代,世界经济向着知识经济转移,发达国家引领世界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此处所谓的知识经济,根据世界银行的介绍,其含义是指“企业、组织、个人及共同体等,为了更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而更有效地创造、获取、使用知识(符号化了的和默认的)的经济。而且,在各种经济活动上有效地应用技术知识、政策知识及社会知识的经济”。从这一定义中不难看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的价值在于“为了更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因此,能否支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并推进人类未尽的现代性事业应当是评判知识价值的重要标准,同时,这也是评判政府能否利用知识真正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标准。从这一定义还可看出,在知识化社会中,“技术的人道化”将“把道德问题逐渐引入人类与人化环境之间的,现在还主要是‘工具性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人类与人化环境之间的协调。并且,知识还将增进“温和、柔韧、具有人情味”等知识化社会中的“重要的品质”。“在这种社会中,温和的人、温和的企业、温和的政府、温和的社会、温和的经济政策等,显得格外重要”。
值得指出的是,以上知识经济的含义中所反映出的知识价值的内涵和政府角色与职能的定位实际上体现了当下人们对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的反思。这一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就是在专家系统的管理下,因官僚制政府治理模式的运作而引起的治理问题。具体而言,在现代社会中,为防范陌生人社会的交往风险和确保分工协作中的利益需求,人们必须给予对专家和专业知识的信任,进而获得专家系统的保护、支持或服务。由此,即突显了非专业人士对专家体系的依赖性以及专家系统依靠官僚体制来治理社会的现代性制度特征。事实上,由专家所掌控的官僚制政府组织模式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等级化、集权化、法制化等特征是与工业化生产相适应的,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官僚制更是体现效率与进步的标志。然而,也就是这一专家所掌控的官僚制模式的运作引发了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进言之,随着社会的变迁,官僚制模式也暴露出如下问题:官僚组织在以工具理性为社会提供服务和进行管制时,使人成为了程式化组织的附属物,限制了人的人格、情感和心智,最终造成了人的异化;官僚制强调组织效率、强调科层控制和集权化,这就容易牺牲公民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并使得正义、自由、平等这样的价值难以实现;官僚制具有单项式权威的特征,这种权威等级既限制了低层和中层职员的智慧和自我实现的机会,又阻碍了上级及时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在官僚组织中,被赋予特定管理职权的专家品行并非绝对可靠,由此即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的问题。综上可见,政府在垄断强有力的知识之后,其权力不断扩张,政府官僚组织已俨然成为一个规训机构,它以自身所掌握的信息来控制人们的生活。故此,面对官僚制政府垄断知识、管制社会所造成的现代性问题,民众要求改革官僚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官僚制的改革主要是通过政府创新的办法来实现的。
2、政府创新:求解政府治理问题之道
作为求解政府治理问题的现实路径,政府创新是指公共权力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增进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创造性改革,这种创造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部门自身的效率和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增进公共利益。通过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府创新,政府的角色与职能可以得到重新塑造,从而使官僚制治理模式的弊端得以克服。换言之,通过政府创新,既能够使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专业政府和效能政府等理想的政府治理模式或政府角色得以实现,也能够使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得以落实。
在考察政府创新问题时,我们除了可以看到存在着克服官僚制政府治理的问题这一动因之外,还应当看到存在着因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这一重要动因。这即是说,在知识经济时代,政府创新也是为满足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实施而采取的一项政府治理模式改革措施。在实践中,发达国家一般通过确立新的政府治理理念、采用新的政府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来塑造高效、开放、透明的政府形象,加速政府由“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以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
与此同时,知识经济也为政府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这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着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促使政府进行角色和职能的创新。在知识化社会中,电视、网络等信息媒介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性增强,信息来源多样化和信息传递即时化对政府封锁信息和暗箱决策构成了冲击,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增强了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和就国家行为做出反应的能力,这些因素均促成了政府向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和参与式政府等角色转变。(2)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着公民权利的行使范围和方式,这也推动了政府治理模式的创新。在知识化时代,通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自由主张及自由发表意见权利”的实现方式,同时增强了公民行使知情权的意识,这些深受数字化影响的公民权的发展促使政府作出角色和职能上的转变。(3)在网络经济时代,政府并不一定比企业、社会中间层组织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使得政府在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权时需要与其进行协商,而企业和社会中间层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约束政府权力,也有必要与政府合作,共同对经济社会进行治理。由此,也会促使政府作出角色和职能上的转变。(4)在当代社会,政府创新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知识经济正好为这一转变提供了技术条件。这即是说,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信息技术特别是电子政务能帮助民众了解和选择服务项目、增强顾客对政府服务的参与性、确保政府提供阳光服务、保证民众对政府服务质量进行测评,由此,可降低政府与客户的交易成本、提升政府服务的品质。由是观之,在当今时代,政府创新应当借助知识经济的条件来克服政府运作中官僚制模式存在的现代性问题,促进政府效能的提高。就此而言,这一重要的发达国家政府创新的经验对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创新仍然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二、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及其经济法实现机制的现状
1、转型期我国的政府治理及其知识化际遇
当代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其间,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着全面的结构性转换,如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封闭的单一性社会向开放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等等,本文所探讨的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无疑也是这一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说来,转型期我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始自1980年代初期,及至今日,我国已多次对政府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调整,从而适应了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要。
在此,若从总体上加以考察,即可看到转型期我国的政府治理变革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这就是政府治理的理念实现了“从重效率到重公平”的变革,政府治理的战略实现了“从重经济发展到重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变革,政府治理的结构实现了“从竖直化到扁平化”的变革,政府治理的体制实现了“从单中心到多中心”的变革,政府治理的风格实现了“从行政管制型到公共服务型”的变革,政府治理的人员管理实现了“从传统人事管理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变革,政府治理的技术实现了“从人工型到电子型”的变革,等等。然而,从我国现行的政府治理模式来看,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要求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主要表现为现实中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机构和治理手段的不尽合理,如在治理理念方面,某些地方政府还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的误区;在治理机构方面,某些地方政府的治理机构仍然臃肿、运转低效;在治理手段方面。还存在着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有效供应不足、某些地方政府不必要或者过多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权力寻租、政务不公开等情况。由此,即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包括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滞后,投资盲目扩张、重复建设严重、乱占耕地、破坏矿产资源现象屡禁不止,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知识经济;政府创新;政府治理;经济法实现机制
时下,政府创新无疑是一个全球性的关涉政府治理模式改革的问题,该问题在早发的现代化国家主要是围绕克服现代政府官僚体制中的现代性问题而展开的,在后发的民族国家(如我国)则主要是围绕增进政府治理中的现代性因素而提出的。在政府创新过程中,知识经济极大地改变了现代政府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并现实地影响到现代社会中政府治理的秩序。中国经济法作为我国政府治理的有效方式,也必然会对知识经济影响下我国的政府创新做出回应,进而使政府创新的目标得以实现。在本文中,笔者即拟对知识经济影响下我国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作一初步探讨。
一、知识经济时代政府创新的缘起
1、知识经济时代的政府治理问题
自195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革命引起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随之而来的是知识、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增强。1990年代,世界经济向着知识经济转移,发达国家引领世界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此处所谓的知识经济,根据世界银行的介绍,其含义是指“企业、组织、个人及共同体等,为了更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而更有效地创造、获取、使用知识(符号化了的和默认的)的经济。而且,在各种经济活动上有效地应用技术知识、政策知识及社会知识的经济”。从这一定义中不难看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的价值在于“为了更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因此,能否支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并推进人类未尽的现代性事业应当是评判知识价值的重要标准,同时,这也是评判政府能否利用知识真正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标准。从这一定义还可看出,在知识化社会中,“技术的人道化”将“把道德问题逐渐引入人类与人化环境之间的,现在还主要是‘工具性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人类与人化环境之间的协调。并且,知识还将增进“温和、柔韧、具有人情味”等知识化社会中的“重要的品质”。“在这种社会中,温和的人、温和的企业、温和的政府、温和的社会、温和的经济政策等,显得格外重要”。
值得指出的是,以上知识经济的含义中所反映出的知识价值的内涵和政府角色与职能的定位实际上体现了当下人们对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的反思。这一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就是在专家系统的管理下,因官僚制政府治理模式的运作而引起的治理问题。具体而言,在现代社会中,为防范陌生人社会的交往风险和确保分工协作中的利益需求,人们必须给予对专家和专业知识的信任,进而获得专家系统的保护、支持或服务。由此,即突显了非专业人士对专家体系的依赖性以及专家系统依靠官僚体制来治理社会的现代性制度特征。事实上,由专家所掌控的官僚制政府组织模式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等级化、集权化、法制化等特征是与工业化生产相适应的,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官僚制更是体现效率与进步的标志。然而,也就是这一专家所掌控的官僚制模式的运作引发了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进言之,随着社会的变迁,官僚制模式也暴露出如下问题:官僚组织在以工具理性为社会提供服务和进行管制时,使人成为了程式化组织的附属物,限制了人的人格、情感和心智,最终造成了人的异化;官僚制强调组织效率、强调科层控制和集权化,这就容易牺牲公民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并使得正义、自由、平等这样的价值难以实现;官僚制具有单项式权威的特征,这种权威等级既限制了低层和中层职员的智慧和自我实现的机会,又阻碍了上级及时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在官僚组织中,被赋予特定管理职权的专家品行并非绝对可靠,由此即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的问题。综上可见,政府在垄断强有力的知识之后,其权力不断扩张,政府官僚组织已俨然成为一个规训机构,它以自身所掌握的信息来控制人们的生活。故此,面对官僚制政府垄断知识、管制社会所造成的现代性问题,民众要求改革官僚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官僚制的改革主要是通过政府创新的办法来实现的。
2、政府创新:求解政府治理问题之道
作为求解政府治理问题的现实路径,政府创新是指公共权力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增进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创造性改革,这种创造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部门自身的效率和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增进公共利益。通过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府创新,政府的角色与职能可以得到重新塑造,从而使官僚制治理模式的弊端得以克服。换言之,通过政府创新,既能够使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专业政府和效能政府等理想的政府治理模式或政府角色得以实现,也能够使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