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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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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第1篇

加强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能够为经济的发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资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下面,将对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发展瓶颈、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进行详细地阐述。

1.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发展瓶颈

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概括,具有众多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且监管的内容比较简单,有的规定与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的需求不相适应,有的监管部门在具体实践中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执行监督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无法保证金融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

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工作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四个部分组成的,制定了明确的分工体制,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的监管结构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各自设置了分支机构,如果金融业只是在传统的经济业务领域中开展工作,这种专业的监管体制的效率还比较高。但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升级,经济业务出现了许多交叉,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此时分业监管的效率在不断下降。产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各个监管结构的监管范围受到限制,一旦监管内容出现交叉,各个监管部门则会相互争斗权力或者是相互推诿责任,对于一些跨业违规的问题,不仅会导致监管领域出现真空和摩擦,同时也会给被监管对象带来可乘之机。另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够严格,一项金融创新从设计到实施需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层层审批,如果在审批时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结果一般都是一些应该改革和创新的业务无法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或者是由于审批的时间过长导致业务的创新失去了先进性和实际意义,从而直接影响着监管工作效率以及监管效果。

合规性监管对金融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合规性的监管主要是以金融监管为核心,对金融创新体系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监管的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以及经营的合规性上,没有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进行全面监管,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现行的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经济业务、轻表外经济业务以及其他的创新业务等诸多问题。金融创新开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当时的金融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金融创新是建立在放松金融监管的基础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管理以及风险监管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导致监督管理发展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无法对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有效性受诸多外部因素制约。兼任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首先国有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比如,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没有落实到位,改革发展滞后,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建立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先进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其次,没有建立与防范金融风险相配套的社会配套体系。比如,我国尚未建立国际通行的与监管相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同时,行业自律的金融同业公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 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建立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良好的金融环境是金融监管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金融法律体系则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比如,我国目前虽然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有所规定,还没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个领域出现法律的真空状态,当出现金融机构风险时,则只能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消除金融危机。为了有效地改善这一局面,需要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制化建设,不断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另外,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创新发展迅速,如果限制在目前金融环境制的条件下制定法律制度,则颁布的制度有可能与所处的环境不相适应,严重制约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处理好短期和中长期之间的关系,站在长远的、整体的、积极的角度上分析问题。

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经济业务,主要职责是进行风险性监管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根据国际监管办法,再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我国的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充分保证金融产业资金的安全性以及盈利性;二是建立科学的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三是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加强不同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是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共赢的局面,这是所有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我国实施的多头监管增加了监管者之间的协调成本,经常由于重复监管或者是监管出现冲突导致大量的监管资源的浪费,同时,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出现交叉的情况更加普遍,如果简单地以金融机构作为对象进行分工的监管体系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因此,在进行金融机构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对各个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分工,不断强化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尽可能减少监管交叉的信息成本、协调成本以及实施成本,逐渐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体系。另外,也需要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取必要的监管信息,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从而促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第2篇

一、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分析

(一)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薄弱,中央银行忙于外部监管,其结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不明显。此外,社会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运行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机构恶性竞争多,规范化的金融互律机制不健全,一个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2.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当前机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方式的情况下,稳定的市场退出和保障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破产关闭程序等)没有建立起来,导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总体而言,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基层中央银行尚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具有被动性,监管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现代监管方法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从现场监管情况看,检查走过场、应付上级行任务、工作主动性差等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违章的机构和人员,有的没有依法严肃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4.金融监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问题,系统性和持续性监管不到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仍然是分层监管,没有实现按法人的集中监管,无法全面系统掌握金融机构经营的整体情况;人民银行内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工作孤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同时,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手段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监管标准随意,监管操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并表监管等持续性监管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系统监管。另外,分业监管使各监管机构自成系统,缺乏配合,存在监管工作漏洞,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经营的矛盾。

5.金融监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四个层次。

1.人民银行监管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金融监管职能是一种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行政主管机关。因此,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理当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等等。

2.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而市场约束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或者所有者对银行的监督约束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称之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实现自我约束的保证,因而是市场约束的实质。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要求加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能。因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总分银行体制下,分支行是总行或上级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总行或上级行作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负有监管责任。

3.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补充。行业自律是指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金融同业协会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论文EC?2sy(,fe_ei29=sH

4.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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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在监管操作的各环节上,要注意建立规范化的监管操作文本规范。金融监管文书体系包括:(1)《金融监管操作手册》。内容包括监管组织体系、监管职责、监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现场分析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3)金融监管报告。同时,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趋势的要求,要不断加强监管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逐步实现监管操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要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为金融监管提供安全的现代化的技术保障。

3.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建立不同的预警指标体系。对于政策性银行,重点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对作为非法人机构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重点监测信贷投向和资产质量、流动性、效益性,不考虑资本充足性指标;对法人机构包括城乡信用社实行全面监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风险性和合规性指标。非现场监管部门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业分析法等,对上述指标进行单一和组合分析,并根据预警指标在不同的变化区间所预示的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作出评价,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师制度,实现非现场监管分析预警的专业化,为金融监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监管数据库是风险预警、处置、补救等风险防范体系的前提,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基础。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数据库,必须实现预警指标的数据采集、汇总、加工、传递的电子化、网络化。金融监管数据库要在金融统计数据库的基础上,按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的内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统计部门负责建设。条件成熟后,连通人民银行监管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人民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经营情况,使风险预警更加客观。三是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要建立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4.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分层次的早期预警信号,现场监管据以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层次不同的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辅相承,互为补充。非现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和其他信息,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对金融机构风险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作出评价,提出预警报告,传递给相应的专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初步评价和风险信号,通过质询、谈话、现场检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风险进行确认核实。同时,结合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场风险水平等的分析评价,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分析预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强化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对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或非常规检查。全面现场检查要涵盖被检查金融机构的各项主要业务和风险,以及管理内控的各个领域,要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专项检查要针对金融机构的一项业务或几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性全面检查应定期进行;非常规或专项检查的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关注的高风险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应更高。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要注重与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踪监控工作制度,要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和集中监管,逐步克服当前分层监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带来的监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综合的问题。

5.建立灵敏快捷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按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预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号传导和风险控制处置体系。监管部门要在风险综合预警后,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对一般问题警报,应采取巩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某一业务领域的风险控制,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业务结构及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等,由专业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所采取的监管行动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机构发出信函、备忘录和协约等,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备忘录没有产生明显效果,特别是银行管理层未给予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监管行动,包括正式签发停止办理有关业务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资本、调整主要负责人等。对重大问题警报,要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组,政府出资,动用存款准备金,资金拆借,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人民银行接管。二是市场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购,行政关闭、破产。

6.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在完善金融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的报表、报告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处罚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其中包括有关部门的处罚记录;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资料;金融监管报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重要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有关信息管理责任人员对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领导批示、重要调研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档案、市场准入监管资料、有关数据,均应科学分类,建档保存。原件需送出的,应复印保存(规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须注重监管资料的积累,保持监管资料的历史连续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统一口径,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调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在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情况互通信息,就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7.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努力提高金融运行质量。金融监管指标应根据辖区金融风险情况,按“立足现状、区别对待、简单明确、突出重点、全面实用”的原则设立。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要根据上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本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值,作为本年度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目标,制定本年度监管措施规划,根据规划展开本年度金融监管。

(二)建立以央行监管促进、所有者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夯实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3.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人民银行每年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遵纪守法、金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个人处罚记录、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其股东、董事会,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能够被其上级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强化监督约束。

4.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对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同时,对违规程度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监管部门起草《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书》,与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经行党委(组)讨论决定,由行长签发,送有关违规责任人的任用机关。同时,要求任用机关反馈处罚措施。

5.将商业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独立出来。即在金融机构总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将金融机构各级行内部稽核部门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该审计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的内审或稽核人员由上一级内审或稽核委派,其人事关系不受分支行行长领导,工资待遇由上级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内审或稽核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

6.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从而逐步强化债权人和股东单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要在各省范围内分别成立银行同业协会,各地市分别成立,接受省协会指导。银行协会可以比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形式建立。建立人民银行对同业协会指导监督关系。银行同业协会作为民间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同业协会应积极监督、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人民银行对有关违规机构的行为及时通报同业协会,要求其监督解决。人民银行不干预同业协会正常的自律行为,但自律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或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除外。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规章应征求人民银行意见,接受人民银行指导。

第3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起因的分析和我国金融业现状的考察,总结出本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金融监管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金融创新过度,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中国在发展金融产品时应建立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实际约束力和行为规范。

关键词 国际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现状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透析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机理,可知次贷危机并非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缺失才是罪魁祸首。有鉴于此,我国在大力发展现代金融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应该强化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监管机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高效、健康的发展。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响及主要原因分析

从2006年春季开始美国逐步显现次贷危机,并最终在2008年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波及到美国的抵押贷款业、投资银行业、保险业、银行业,并导致美国经济的衰退。欧洲、日本、韩国、中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甚至于出现负增长,直接投资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严重受损,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等等。

纵观中外典籍文献,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起因的描述有很多种。本文仅从制度层面上分析造成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金融监管的缺失,即金融产品创新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相应的监管措施未能及时跟上,造成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监管机构本来的职责是有效地保护个人消费者和投资者,降低经济对不适当的风险融资来源的依赖性以及阻止过度的冒险活动。然而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监管体系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披露和防范收效甚微,主要监管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牵制,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较低,尤其是分散的监管体系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低效的(GAO,2004)①。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的法律比较概括、笼统,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求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容易产生随意监管现象。执行监督者缺乏监督,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

(二)合规性监管仍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难以对金融创新体系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变革。然而金融创新的发展确实以放松金融监管作为代价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应有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一个的难题。

(三)多机构多部门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最终确立,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目前我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但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可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了各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

三、我国构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途径分析

美国次贷危机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金融监管制度及其运行绩效的考虑。相关国际研究揭示了美国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指出金融监管这一道最后的堡垒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金融风险有机可乘②。我国在发展现代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基于此,作者尝试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我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银行控股公司进入和退出的条件和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为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历史背景下,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正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制度

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困境,可以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国家金融管理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风险性监管和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参照通行的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第三,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四,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试行存款保险金制度。

(四)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首先,量化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灵活监管和市场监管的有机结合。高效的金融监管应该是全过程的、持续性的监管。要规范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同时,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的内容,以保证监管的准确与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监测、预警机制,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的预测性,应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最后,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科技创新。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方法系统,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机构透明度

随着世界金融的发展,各种金融控股集团成为市场主体,因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断加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信息披露的管理,树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仅要披露内部关联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仅要实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变化发生之后都应即时披露。另外,要定期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六)建立起国家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构建国际立体化的金融监管网络

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要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蔓延,然而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各国应通过逐步实现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的统一③。

四、结语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强国肯定离不开一个发达的、具有合理结构与完善的功能、能够高效安全运行的强大金融监管体系的支撑。在后金融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与我国现实发展过程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①恩格尔曼等.高德步等译.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②赵静梅.美国金融监管结构的转型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7(12).

③霍华德•戴维斯.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不应“一刀切”.中国金融家.2009(09):74-76.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改善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北京大学学报.2009(4).

[2]黄含遐.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经济纵横.2010(6):75,76.

[3]刘伟.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及警示.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7).

[4]张仿龙.关于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的几点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9.

[5]朱坤林.我国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商业时代.2009(7).

[6]刘振威.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创新的启示.中国商界.2009(172):19.

第4篇

1、金融调控体系既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健全传导机制等。

2、金融企业体系,既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现代金融企业,也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革等。

3、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监管与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等。

4、金融市场体系包括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等。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任务和权益分拨的方法和组织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谁来负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按照何种方式监督和谁将负责监管效果和如何负责的这个问题。因为列国在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系、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别,所以他们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类

(一)统一监管体系

为了实现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的全面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分业监管体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联合承当监管责任。同时,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在此基础上又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不完全监管体系

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牵头式"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峰式"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监管机构之间发生监管冲突的时候,能有一个带头监管机构出面协调,来解决监管时出现的问题。“双峰式”监管体制:其在监管时会先定下两个监管目标,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一类机构是针对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另一种类型的机构是专门管理金融机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中国金融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分业监管有效的促进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当时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机构就是银监会。它充分的与证监会、保监会进行了紧密有效的的协作,成为了当时最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金融法规的有效建设,完善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使监管目标变得明确,不断地开发金融监管手段,使金融机构可以平稳有序的发展,还渐渐的加强了金融机构中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力逐渐增强。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的,分别是市场准入、经营运作以及市场退出。同时,在落实监管职责的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的对经营情况做出风险评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当出现金融风险时,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降低损失。但是,我国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发展的相对缓慢的,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较晚,所以在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就明显落后了,在法律监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业在某些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金融监管也无从下手,大大的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法规大多都太过于形式化,缺乏实用性,导致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律的实际作用。

(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金融体系并不能有效的发展,这不仅没有良好的发挥金融市场监管效果,还使金融监管资源被浪费掉了。除此之外,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目前还停留在行政监管方面,属于一种领导性的监管,过多的干预了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一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得监管效果不好。

(三)分业监管方式存在着不足

分业监管有很强烈的“地盘意识”各自独立的监管着一块地盘,对于在自己监管的领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强的保护意识,不愿意他人对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干预,在其他领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参与,这样就阻碍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使得其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分业监管模式,成本比较高,监管较分散,监管意见很难统一。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整体情况和我国的国情进行立法,要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删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规,以免妨碍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出具可以涵盖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尽量的适应金融市场新形势将法律法规细分化。不仅如此,在执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强,对于金融诈骗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不法集资与在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予以监管。争取在立法、程序的调查、多部门协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民事赔偿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采用新型的监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了。还可以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风险,加强与国际间的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学的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并有效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这些努力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定期的沟通、交流协调好两种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场,对其进行综合性监管。为了防范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监管漏洞获得盈利,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损失,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方面的联系,获取最新的金融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并从中获取经验。

参考文献:

[1]刘清宝.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9.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6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02

0 引 言

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各个领域也在不断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在不断的发展中,我国在国际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均有不小的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依然对多个国家有着不良影响,尤其是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其也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必然也会受到影响。如今美国已经积极做出了调整,并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了改革,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为了使我国尽快摆脱此种局面,加强对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1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金融行业在发展中需要以相应的法律体系作支撑:一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发展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相应消费者的权益;三是为了规范金融行业的发展。然而纵观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其在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目前不具备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存在的法律法规有漏洞,难以在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中发挥作用,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行业在发展中规模不断扩大,但其规章制度的应用范围却十分狭小;②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衍生品方面;③相关监管制度的制定缺乏针对性,更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我国金融行业今后的发展。

1.2 缺乏完善的宏观审慎性框架

宏观审慎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够发挥出良好的作用,但我国缺乏此方面的建设,且已存在的审慎监管机构不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如,其在进行市场调查时过于片面,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同时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也不足,尤其是处于分业监管模式下时,此种情况更加明显。另外,在此方面也存在跨时间维度的问题,即其在逆周期监管方面缺乏执行力,而当非传统金融得以发展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会有所提升,导致整个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长期得不到提升。

1.3 分业监管模式下缺乏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

金融发展中金融监管体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金融监管体制整体的质量又决定于国家经济政治体制、金融业发展程度两个方面,因此,在判定金融监管体制是否合理时,可以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作出分析,获得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在当代金融发展中发挥作用。事实上我国在此方面已做出了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已经有了明显的规定,其能够在监管机构与银行业之间起到调节作用,无论在金融共享方面,还是在金融监管法律、货币政策方面均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此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很多细致的问题仍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 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O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2.1 树立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

不难发现,传统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已难以适应后危机时代下金融发展的现状,对其进行创新和改革已成为势在必行的事情,美国在处理该方面事宜中有较为显著的成果,如,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宏观审慎监管是其主要的工作,具体可以分为:①防范金融危机;②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③调节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使金融发展能够趋于稳定。鉴于我国各方面的发展与美国不尽相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监管理念薄弱且落后的情况,因此,我国应积极树立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并对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以其能起到有针对性的作用。

2.2 对金融衍生品实施审慎监管

美国一直奉行自由的理念,在金融发展方面也有体现,而此种理念也促进了美国金融的飞速发展,并在发展中衍生出了许多相关产品,此类产品进入金融市场后,虽然对金融市场产生了短暂影响,但美国将审慎监管贯穿到此方面后,很快解决了一些问题。如今我国金融在发展中也逐渐出现了衍生品,虽然目前在金融发展方面并没有产生过大影响,但鉴于已经有了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避免或减少再次出现金融风险的情况,加强对其的监管十分必要。在此方面,我国应做到科学合理,通过法律监管使其在金融发展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同时,又不会对金融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3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方面有着高度重视,并为其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便于更大程度地保证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这种情况不仅保证了人们的权益,也对金融机构起到了约束作用。相比而言,我国在此方面的建设并不完善,如,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其自身缺乏维护权益的理念和能力,而这种情况也助长了不法金融机构的滋生。因此,今后我国应积极吸取美国的宝贵经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改变。

3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的措施

3.1 更新金融监管理念

任何事物的发展均具有一定的理念,金融监管亦然,然而我国的金融金融监管理念已难以适应时展的步伐和要求,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完成对金融监管理念的创新,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转变监管模式,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一直沿用规则监管,今后可以将其转化为目标监管;②法律监管下我国的金融监管过于重视机构监管,现在可以将其转化为功能监管;③如今金融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局部监管难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也难以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因此,可以将各个局部监管进行统一,使其实现全面监管。

3.2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与机制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若没有完善的监管体制势必会对其的发展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针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情况而言,若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与机制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②在审慎监管框架方面作出改变,使其能充分实现宏观审慎;③金融发展中往往会涉及多个领域,而全新的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涌现,此种情况下必须要做好金融监管协调工作;④强化逆周期资本监管;⑤信用评价方面对金融监管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这方面进行完善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⑥如今影子银行迅速崛起,虽然在此方面国内、外并没有达成共识,但其发展也已在金融发展中起到了作用,因此也应对其实现监管。

3.3 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为了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我国应建立其专门机构,并为之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使消费者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使金融机构依法发展。另外,我国公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相对较为薄弱,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利用媒体渠道,或其他渠道来加强相关方面的宣传,使消费者可以对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方面有更多的了解,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迅速找到相关部门进行寻求帮助,而不是默默承受此项损失。

3.4 重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创新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之一,金融创新可以有效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还可以使金融发展与当代社会发展相融合,但在创新的过程中要考虑到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可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增加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方面也是一项不小的挑战,为了解决和避免此方面的问题,我国在进行金融创新时应做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考虑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在衍生品方面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并成立相应的监督部门,指派专人负责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协调工作。

4 结 语

研究关于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方面的热菥哂惺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更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金融行业在不断的发展中虽然有了很大的突破,但随着社会理念的转变,金融危机的爆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已经难以发挥其作用,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针对金融监管改革方面注入更多心血,不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规划,也应积极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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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袁忍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及其发展趋势――金融法的现在和未来[J].法学杂志,2012(7).

[5]黎四奇.后危机时代“太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2(5).

第7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十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等关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尽快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金融创新产品与市场监管齐头并进。

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体系的建立并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从一无所有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可观、产品繁多的金融市场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在2万亿元的基础上翻了数倍,融资结构也呈现多元发展,金融对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在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往往最为庞大,衍生品的种类和数量远超过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积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对金融行业意义深远,对国家实体经济的增强,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开始关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情况,同时由于金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如注重保护金融系统各层级的参与等,但是效果并不显著。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金融衍生品由于其形成的特定机制决定其具有前所未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对资本追逐利益与规避风险等多种要求均能很好地满足,是扩展投资渠道,引进投资的重要金融工具。但是目前我国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及监管体系以及相关的宏观调控等各个环节出现脱节,导致一些金融机构有机可乘,随意开发金融衍生品,加大了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金融衍生品行业混乱、缺乏创新

目前国内金融衍生品行业状况混乱,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严重不足;大多数国内平台因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时间不长,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也没有完善的风险度量体系和评估体系;很多从业人员不具备专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知识和技能,无法利用有效的手段对企业所面临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进行防范。

2.监管主体过于分散

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形成了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而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交叉业务的增多,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开始显现。首先,在这一监管制度下,不同的监管部门只能对自己权限下的问题进行监管,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单一部门是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但是由于部门和人员众多,需要大量时间沟通合作,往往不能第一时间控制住风险态势,造成监管效率低下的后果。其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主体各自为政,往往导致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管目标不明确、职责模糊,造成金融监管冲突和空白的不良后果。

3.行业自律水平比较低

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自律性组织主要包括各行业协会和4大交易所(包括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但其发挥的监管作用比较有限。究其原因是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旧不够成熟、仍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阴影,使金融衍生品的自律组织难以形成,并且也使现有自律组织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基本沦为政府部门的附庸。

4.与国际监管合作有待加强

虽然目前我国在与国际上的金融监管合作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是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中,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情况进行合作,其他组织合作过少;同时在立法上,我国在金融衍生品的国际合作中只有总括条款,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开放程度的扩大,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与国际监管方面的合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1.加强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发展

政府应该积极寻求增加新的融资渠道,通过金融衍生品行业的发展,扩展投资渠道,合理地利用金融市场上庞大的资金资源,同时建立多层级的具有更为丰富的金融产品的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品行业的立法,使参与者有法可依,有法可守,用法律来规范整个金融行业,通过立法来明确行业责任,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权益,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

2.建立明确的金融市场监管和管理体系

整合目前金融市场监管资源,理顺各监管部门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及目标,同时积极与国内外知名金融集团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引进国外专家及相关研究人员,进一步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并且应该结合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推动金融衍生品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与发展,顺应现代金融业多元发展要求,使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架构清楚、脉络清晰,推动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3.推动金融衍生品行业的从业资格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方面,应严格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的认定和资格审核,推行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上岗。同时,重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机制;重视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锻炼实际操作业务,并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审查和认定。另一方面,引进国外先进的资格认证体系,通过系统地讲解金融衍生品管理理论,要求从业人员在保证日常工作开展同时,从战略角度认识和了解金融衍生品市场,努力培养服务型、监管型从业综合人才,使其成为长期拥有领先的核心战略竞争能力和不竭的金融创新能力的人才。

作者:乔琳 单位: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沈翔.国际金融危机下的温州金融行业发展对策浅析[J].时代金融旬刊,2010,(11):72-73.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理念;入市;金融监管制度;体制改;风险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使之能够更好的发挥金融监管对我国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树立一套正确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有效地指导金融监管实践已经成为目前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我们的理念必须从传统的控制风险转变到隔离风险上来,建立完善对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一套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自从我国加入WTO世贸后,金融监管当局在市场上的竞争对手除了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外,还有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优厚的待遇,丰富的业务培训机会,完善的升职制度等等都是中资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无法比拟的。培养一支精职业队伍,只有走精英监管、专家监管这样的道路,我们的监才不会被长期地被牵着鼻子走,最终也一定能够实现真正意义的有效监管。

一、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情况分析

我国目前的监管情况可以总结出这么几方面:首先是目前行政管理色彩太过浓厚,而监管效益和监管的成本不对称“重监管,轻效益”的观念十分根深蒂固,所以导致了监管效益与监管成本的不对称,还有“重常规性监管,轻创新监管”的思想还有待改变。同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就是一种对前期已出现的问题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都没有制定具备前瞻性的监管制度。这样存有求稳怕新的监管思想,绝对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其次就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力度不够。可能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章的金融机构人员,还不能够严格的依法处理,这就导致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而大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性。最后就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健全。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发展还有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要求都还有相当大的一段差距。其中一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不符,最终就会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够规范。还有一部分就是金融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各地的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中内定的各种金融制度相对规定较多,而且庞杂且不系统,但是他们中的多数又都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所以在监管过程中就经常会出现一些因为对某一问题认识的不同而产生的定性上的争议,其实这些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目前我国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连接起来,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世贸的新的环境下,如何做好与WTO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已经显得尤为必要。再有就是我国有效监管的基础还没有被建立起来,因而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改革建议

具体的体制改革建议可以总结为一下几点:

1.树立正确的的监管理念

运用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到金融产业,并按照市场原则引入竞争。

2.完善金融机构监管的理念

效益监管的核心就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中心操作环节就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

3.加强政府对银行的外部监管

加强我国银监会对各个银行的监督管理,改进和提高监管效能,以风险性的监管为主,真正的重视风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的规范化的监督体系。

4.建立风险评定机构

建立这个机构可以增加我国对金融监管风险预测的准确性。可以建立评估机构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公布标准。

5.强化市场约束力

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制定信息准则等措施,使这些商业银行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和及时性,这样可以加强社会的监督力度,从而促使金融机构的执行力,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

6.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规模还小,所以应该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完全实现与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

第9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次贷危机;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4-0006-03

在次贷危机的重压下, 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于今年3月31日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全面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计划。这一改革方案对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所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做出了重要调整,提出了短期、 中期和长期的建议, 以整合联邦监管部门。 笔者认为,此改革方案若被批准实施将有助于美国尽快从次贷危机的泥沼中脱身,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也富有启示。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的背景:现存体系的缺陷及次贷危机

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基于权力分散制衡理念建立起来的, 其最大特点是存在多种类型和多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监管体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及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 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 这样的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多头监管、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同时并存。一方面,监管体系不仅机构众多、 职能不分, 而且权限互有重叠,相互扯皮,存在竞争关系、监管标准不一致,规则描述过于细致的问题。例如,当前有多个部门负责银行业的监管。监管部门为了获取更多的监管对象,存在放松监管要求的动机。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监管领域里的空白不断增多。由于银行业的监管分散在5个联邦机构中, 监管对于市场的反应缓慢和滞后, 没有一个联邦机构拥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风险监管无法得到全方位的覆盖。同时,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资金庞大, 是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主要形式,也是投资结构性产品的主力,但却处于监管真空区。此外,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当采取政策干预时,政策都事前被市场参与者所了解、预期,达不到预期效果。

这种监管体制表面上看起来每一业务领域都有专职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但在当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金融机构多种业务交叉,金融创新业务往往同时涉及银行信贷、证券、保险、投资银行等多个业务领域, 单一领域的监管往往使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管和协调,导致监管缺失和效率低下。舆论普遍认为,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密切相连的情况下,这种监管体系正在导致美国的资本市场日益丧失全球竞争力。并且,金融监管的混乱导致了近年来抵押贷款的过度增长,并引发了次贷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计划改革的特点:向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转变

美国财政部此次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议, 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

1. 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长期最优监管框架的一种过渡。 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具体包括:(1)成立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 监管机构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货币监理署、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2)成立一个新的联邦委员会,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3)在联储流动性提供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联储决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给联储的信息必须充分。

2. 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重要的是,在现有监管框架下,使得某些金融服务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监管体制更加现代化。 具体包括:(1)废除联邦储蓄章程,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章程,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2) 研究联邦储备银行角色的变化;(3)联储应当承担支付清算系统的主要监督责任, 有权设计对于金融系统非常重要的支付清算系统,全权负责制定监管标准;(4)在财政部下成立国民保险办公室, 负责监管按照联邦保险章程从事保险业的公司;(5)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合并,对期货和证券行业提供统一的监管。

3. 长期的建议是, 向着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方式转变。设立3个不同的监管当局:(1)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当局,由美联储担任该职。美联储将被赋予监管整个金融系统的权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等,并有责任和权利获得适当信息,披露信息,在监管法规的制定方面与其他监管当局合作, 为了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行动, 以确保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 这将是联邦政府的监管部门首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 美国财政部建议由美联储担任该职。(2)负责与政府担保有关的安全稳健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 新审慎金融监管当局可以承担目前的货币监理署和储蓄机构监管局的责任, 并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3)负责商业行为的监管当局。 商业行为监管当局应当为金融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出售其产品和服务方面,提供和制定适当的标准。 这样的监管方法可以在增强监管的同时, 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发展步伐,鼓励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在这个监管框架下,除了以上3个监管者,还有另外两个监管者,一是联邦保险保证公司,二是公司财务监管当局。

美国财政部建议采用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方式, 认为这种方式代表未来最优的监管框架。 相比原则导向监管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分业监管模式, 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注重监管的目标,不再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个行业,而是按照监管目标及风险类型的不同, 将监管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 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第三层次是着眼于和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 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 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的紧密联系, 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 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

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我国未来的监管体系应当是开放式的,能够不断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监管要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出发, 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 任何监管理念和监管框架都应该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和发展。 这是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都需要的选择, 不能使监管模式过多地受到某些过时规则的束缚。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的, 应是寻求有效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动态平衡。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 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当前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是在上世纪末针对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参照美国的监管体系建立起来的, 它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强化各自的监管责任, 对提高监管效率有其积极意义。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集团化的发展, 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正在逐渐模糊,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其弊端日益暴露, 对于交叉业务领域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之间不但缺少有效协调, 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现象,各监管机构争权力、推责任的情况严重存在。特别是在现代金融活动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稳定,需要系统性的考虑和迅速的应对。分业监管体系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问题的监管、 救助和调控等往往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应对, 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一行三会” 的监管体制也使得监管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张,监管运行成本膨胀,监管效率下降。 在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系统风险越来越明显、 金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我们须未雨绸缪,认真检查并及时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防止出现漏洞。

因此,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必须适时推进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 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全球化趋势对统一监管的需要。当前“一行三会”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没有达到及时协调的目标,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时机开始成熟,可以开始做一些局部调整、框架设计等前期的准备工作。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要在发生危机之后才出现真正的进展。 具体设想是:(1)短期而言,借鉴美国的改革模式,在保留现有“一行三会”的同时,建议国务院成立强有力的下属金融监管协调部门作为一种过渡机构, 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对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而不是将现有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起来。这样既可以将证券、银行、保险业务的独立监管职能有效地协调起来,又可以避免机构过于庞大而导致效率缺失。同时,成立下属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金融战略、规划制订,审核监管执行情况, 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非常设机构)。(2)从长期来看,应将“一行三会”合并成一个机构,统管金融监管,执行功能监管,强调金融稳定、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不对具体业务进行监管。

3. 科学划分监管职能,转变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科学划分监管职能,确定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主监管人,强化联合监管力量,加强对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二是转变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变,由事后监管向全过程持续监管转变, 由单一监管向全方位监管转变。

4. 夯实金融监管的微观响应基础。一是建立金融机构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不良资产冲销机制,加强资本充足率约束,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过度扩张,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建立危机救助和市场退出问责制。 二是加强有效金融监管的微观制度性建设, 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和对违规者的追究机制, 建立对金融企业市场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和对金融风险的及时校正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会计准则,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参考文献:

[1]曹红辉等. “美国版”金融大部制能否优化金融监管[N]. 国际金融报,2008-04-08.

[2]皇甫平丽.美金融监管改革浮出[J].望新闻周刊,2008-04-08.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英国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市场约束

一、危机后英国金融改革概况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国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09年2月21日《2009年银行法》(Banking Act2009)生效。与此前的各个银行法相比,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赋予英格兰银行在预防和应对金融风险时以更大的责任和权限;(2)在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会下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职责是判断金融风险的性质,关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金融稳定战略;(3)进一步强化英格兰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4)设立特别应对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对陷入危机的银行进行快速的干预;(5)更加有力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2010年6月16日,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了更为彻底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

二、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英国财政部《改革金融市场》的白皮书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改革建议:一是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ouncil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以取代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在2006年3月设立的“三方常务委员会”(The Tripartite Standing Committee)。金融稳定理事会是一个法定委员会(statutorycommittee),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三方组成,对议会负责,由财政大臣担任理事会主席。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宗旨主要包括:(1)通过定期磋商和讨论,及时发现金融市场上的风险;(2)协调三方制定的金融政策;(3)增加金融市场上各类信息的透明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金融服务局的职能。

然而,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更为彻底,即FSA的职能将由三个机构取代,分别是: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下辖的金融政策委员会,主管宏观经济风险;央行下辖的风险管理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业等的风险。这一方案意味着英格兰银行将从FSA那里接管金融监管职责,成为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而英国财政部则保留最后时刻的否决权。

事实上,这也是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13年后“重回老路”。FSA是上轮英国金融改革的产物。1997年工党政府上台后,决定设立金融服务管理局。自此以后,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就呈现财政部、央行、FSA“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三者并没有明确分工,没人知道究竟是谁负责。”而按照最新的监管改革方案,央行的权威将被重新确立。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白皮书对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明确提出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密切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往往规模非常大,它们的业务牵涉到方方面面,对广大的市场主体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些大型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出现危机,都会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重创。虽然自由市场经济的理念不鼓励政府限制金融企业的规模、不鼓励对金融企业具体业务的干涉,但向这些重量级企业提出适当的要求则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这些企业灌输关于社会责任、市场纪律、资本金要求、危机应对策略的知识。这些知识和理念部分带有约束性、部分只具有引导意义,但这确实可以更好地减少这些金融企业存在的风险,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二是完善防范管理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包括:(1)改进会计制度,增加金融体系的透明度;(2)提高金融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完善批发银行市场的基础设施。

(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笼统来看,国际金融危机对银行业的危害是普遍的和深远的,批发银行业务和零售银行业务都深受其害。但是不同于批发银行业务,普通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更依赖零售银行业务,他们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其利益受损的情况更为严重。白皮书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强调政府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尽量减少他们的风险和损失。

而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则提出了成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局。无独有偶,美国的改革方案要求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为消费者提供简明清晰的资讯,防止“不公平和欺诈易”,并促进公平、有效率和创新性的金融市场服务。英美两国的改革说明了加强消费者保护已经称为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一国的金融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中央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但是在现实运作中,各国中央银行所具有的法定权限大小不一,这既取决于各国立法进程,也取决于各国的市场经济运作机制。例如在崇尚自由竞争的美国,以往是没有中央银行的,充当央行的美联储其历史并不算悠久。但是金融危机的积累和频繁发生,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立法产生刺激,迫使各国强化金融监管机制,从而增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中央银行的职能也在这一进程中逐渐强化,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考虑到现代金融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先考虑到现代金融与其他行业的交叉重叠特性,传统上仅仅关注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不足,迫切需要理念和立法上的创新。再加上传统上央行的监管权限显得过小,受到的限制过多,显得束手束脚,可以调动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有限,难以有效约束银行的行为,在频繁的金融运作中显得力不从心。从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改革来看,中央银行的权限正在进一步扩大,其监管范围狭小的问题正在被克服。具体到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同样存在着监管权限不大、监管范围狭小等问题,这就需要借鉴西方金融业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加强金融立法,明确并扩大央 行的监管权限,只有扩大央行的监管权限,才能增强央行的监管能力,从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加强审慎监管

考虑到现代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连锁性,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将监管关口前移,多做一些前瞻性的监测工作,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金融危机出现时疲于应付。从英国北岩银行危机来看,监管部门的疏于防范和是酿成危机的重要原因,正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使北岩银行的风险一步不累积直到爆发。这一案例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有重要启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大多是从央行分离出来的,其分离设置的理念不可谓不明确。但在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水平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金融业在入世冲击下更是显现出竞争力的不足和安全性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多向西方国家学习金融监管经验,让更多具备胜任能力的人走上监管岗位,而不是滥竽充数。同时应在实际工作中将监管关口前移,及早发现隐患、解决隐患,而不是只是在事后寻找补救措施。通过多种措施实现审慎监管以后,我国金融业的风险就能够得到更好地控制。

第11篇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金融监管 对策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管理的简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主管当局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综合性、经常性的管理、检查和督促,以实现金融业的依法稳健发展。广义的金融监管不仅包括了上述涵义,还涵盖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机制、同行自律性组织及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监管等内容。传统的金融监管一般局限于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和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也逐渐扩大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一般来讲,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具体来讲,金融是资金的融通,是随着货币的流通职能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和活动。经过漫长的演变发展过程,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延伸,不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市场成为独立体系后,现代金融业已经成为各国国民经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途径之一,与财政政策的相互配合下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巨大作用。金融监管内容包括了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重点。

一、新时期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金融海啸对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当前,随着各主要经济实体相关统计数据指标的好转,整体呈现企稳向好的趋势,全球经济发展已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然而此次金融危机不论是从波及的范围还是破坏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各国都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实现本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美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一个标榜自由,素来以强调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国家,随着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演变,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减少,监管实质性作用下降。特别是金融监管能力远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创新过度也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毫无疑问,美国次贷危机成为各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的典型反面教材,也更加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最大范围的风险覆盖,既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又能为其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动力。后危机时代,各国充分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开始或正在积极着手准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不可否认,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后危机时代加强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金融市场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现象,如规模不经济、外部性及垄断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正是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纠正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后危机时代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剧增,经济的一体化及全球化更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提高公众金融信心更显必要性,强化金融监督职能实现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其次,后危机时代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应有的作用,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合理化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通过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增进社会福利,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与央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作用,向金融市场传递风险信息和国家调控信息,实现金融监管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二、后危机时代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就,特别是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过程中,我国金融业显示了独特的优势所在。但此次金融危机也给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更深层面的思考,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业安全稳定和良好运作秩序,促进金融与经济的发展仍是摆在面临需高度重视的关键性问题,要给予十二分的关注。

(一)重塑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理念是指贯穿于金融监管整个过程,指导监管实践基本原则和精神。金融监管作用的最大化,需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做为引导和支撑。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上仍是以命令与控制为主导的监管,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处于相互的对立关系,既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难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在遵循市场法则的前提基础上,切实转变传统的惯性监管理念,重塑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相互促进的监管理念,注重加强与培养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两者间脑与四肢式的协同合作关系。准确定位监管者的地位和功能,摒弃政府的市场主事人角色,通过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来达到金融监管的作用。同时,“放松监管、金融自由化”的监管理念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已宣布破产,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将难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其负面影响也会最终反应到经济运行中,影响和破坏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在充满不确定风险性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只有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监管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中的重要作用。再者,过度创新成为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创新的停止只能造成金融业发展的停滞不前。创新作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不可忽视。我国金融监管要秉承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原则,提倡鼓励金融创新,坚持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并重,实现以创新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最后,转变金融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的合规性监管向“事前防范”的风险监管转变,通过集监测、预警与防范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面的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金融市场运作的事前有效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健全监管机制

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由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共同组成的多元化监管机制,实现以国家监管为主的机制向多元化的监管机制转变。注重功能型的专门化国家监管机制的建立,在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领导下,由专业分工、职责定位明确的管理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的问题,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表明,无论外部金融监管制度如何完善、监管程序如何严密,有效金融监管的实施更需要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与国家专门监管机制的相互配合,多管其下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设置内控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并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为内部风险控制和防范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及时化解风险。再者,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不同类型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同业公会,建立完善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行业监管的作用。同时同业组织的自律可以凭借其专业性优势弥补当前监管制度供给的缺乏,更可对监管主体进行约束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金融业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各种金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其为行为的准绳和标准,直接关系到金融健康发展的金融监管活动更不能例外。当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主要体现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金融监管法律建设远远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以行政命令随意代替法律的现象严重。严格的金融立法是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也是金融监管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督法系体系的完善应立足于金融国际化,在准确把握金融监管法系国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加大力度做好金融立法工作,保障金融监管法系体系能够全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需求。颁布实施金融监管具体操作程序及监管人员的守则;及时修订明显过时的法律规定,清除现行法律法规间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的地方;加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新法律;加快出台相关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另外,除继续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范围和力度,保障其独立性外,鉴于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分业经营、分业收管的管理模式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交叉或真空现象,后危机时代更加凸显了监管部门间协调的重要性,要更加积极适应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建立起各大监管机构间的定期交流与会晤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共同监管的效率。积极引进、借鉴和吸引国际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向功能性监管思路的转变,实现对现有金融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风险监管职能。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强化的当前,要更加重视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监管组织,为我国金融业发展中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梅良勇,刘勇,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分析——兼论对我国大型商行的可能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5)

[2]常健,“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思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3]胡妍,论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J],中国市场,2010(9)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英国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市场约束

一、危机后英国金融改革概况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国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09年2月21日《2009年银行法》(Banking Act2009)生效。与此前的各个银行法相比,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赋予英格兰银行在预防和应对金融风险时以更大的责任和权限;(2)在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会下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职责是判断金融风险的性质,关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金融稳定战略;(3)进一步强化英格兰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4)设立特别应对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对陷入危机的银行进行快速的干预;(5)更加有力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2010年6月16日,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了更为彻底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

二、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英国财政部《改革金融市场》的白皮书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改革建议:一是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ouncil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以取代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在2006年3月设立的“三方常务委员会”(The Tripartite Standing Committee)。金融稳定理事会是一个法定委员会(statutorycommittee),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三方组成,对议会负责,由财政大臣担任理事会主席。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宗旨主要包括:(1)通过定期磋商和讨论,及时发现金融市场上的风险;(2)协调三方制定的金融政策;(3)增加金融市场上各类信息的透明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金融服务局的职能。

然而,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更为彻底,即FSA的职能将由三个机构取代,分别是: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下辖的金融政策委员会,主管宏观经济风险;央行下辖的风险管理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业等的风险。这一方案意味着英格兰银行将从FSA那里接管金融监管职责,成为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而英国财政部则保留最后时刻的否决权。

事实上,这也是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13年后“重回老路”。FSA是上轮英国金融改革的产物。1997年工党政府上台后,决定设立金融服务管理局。自此以后,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就呈现财政部、央行、FSA“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三者并没有明确分工,没人知道究竟是谁负责。”而按照最新的监管改革方案,央行的权威将被重新确立。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白皮书对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明确提出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密切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往往规模非常大,它们的业务牵涉到方方面面,对广大的市场主体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些大型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出现危机,都会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重创。虽然自由市场经济的理念不鼓励政府限制金融企业的规模、不鼓励对金融企业具体业务的干涉,但向这些重量级企业提出适当的要求则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这些企业灌输关于社会责任、市场纪律、资本金要求、危机应对策略的知识。这些知识和理念部分带有约束性、部分只具有引导意义,但这确实可以更好地减少这些金融企业存在的风险,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二是完善防范管理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包括:(1)改进会计制度,增加金融体系的透明度;(2)提高金融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完善批发银行市场的基础设施。

(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笼统来看,国际金融危机对银行业的危害是普遍的和深远的,批发银行业务和零售银行业务都深受其害。但是不同于批发银行业务,普通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更依赖零售银行业务,他们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其利益受损的情况更为严重。白皮书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强调政府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尽量减少他们的风险和损失。

而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则提出了成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局。无独有偶,美国的改革方案要求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为消费者提供简明清晰的资讯,防止“不公平和欺诈易”,并促进公平、有效率和创新性的金融市场服务。英美两国的改革说明了加强消费者保护已经称为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一国的金融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中央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但是在现实运作中,各国中央银行所具有的法定权限大小不一,这既取决于各国立法进程,也取决于各国的市场经济运作机制。例如在崇尚自由竞争的美国,以往是没有中央银行的,充当央行的美联储其历史并不算悠久。但是金融危机的积累和频繁发生,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立法产生刺激,迫使各国强化金融监管机制,从而增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中央银行的职能也在这一进程中逐渐强化,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考虑到现代金融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先考虑到现代金融与其他行业的交叉重叠特性,传统上仅仅关注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不足,迫切需要理念和立法上的创新。再加上传统上央行的监管权限显得过小,受到的限制过多,显得束手束脚,可以调动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有限,难以有效约束银行的行为,在频繁的金融运作中显得力不从心。从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改革来看,中央银行的权限正在进一步扩大,其监管范围狭小的问题正在被克服。具体到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同样存在着监管权

限不大、监管范围狭小等问题,这就需要借鉴西方金融业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加强金融立法,明确并扩大央行的监管权限,只有扩大央行的监管权限,才能增强央行的监管能力,从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加强审慎监管

考虑到现代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连锁性,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将监管关口前移,多做一些前瞻性的监测工作,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金融危机出现时疲于应付。从英国北岩银行危机来看,监管部门的疏于防范和是酿成危机的重要原因,正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使北岩银行的风险一步不累积直到爆发。这一案例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有重要启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大多是从央行分离出来的,其分离设置的理念不可谓不明确。但在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水平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金融业在入世冲击下更是显现出竞争力的不足和安全性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多向西方国家学习金融监管经验,让更多具备胜任能力的人走上监管岗位,而不是滥竽充数。同时应在实际工作中将监管关口前移,及早发现隐患、解决隐患,而不是只是在事后寻找补救措施。通过多种措施实现审慎监管以后,我国金融业的风险就能够得到更好地控制。

第1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045.6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金融业在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受到政府行为的干预,整个金融业还不存在人为的分与合的划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先后从其它行业中分离出来,之后随着经济、技术和制度等知识的积累,美国自然选择了在竞争上相对更有优势的混业经营。直到1999年美国开始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格局的终结,自此美国打破了分业经营的格局,迅速转向混业经营。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其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多”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在银行监管方面,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3个联邦级的管理机构并存,各州还设有州银行管理机构;证券监管方面,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全国最高一级的证券投资和交易活动管理机构,下设9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助工作;保险监管方面,由州保险监管署(SIC)根据各州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店、中介公司实行限制监督,并成立了全美保险厅长官联席会议。

这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的监管重点较为明确,容易实施监管和落实责任,还避免了对金融机构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劳动。但是,这种模式在金融业总量相对较小时才能发挥最大功效,而且,对于各金融机构不同业务的监管,监管者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对美国来说,美联储的实际权力难以确保其履行所负有的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美联储难以行使综合监管职能。虽然作为综合的监管机构,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如果其他专业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有限。美联储主要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对于证券控股公司和储蓄控股公司则没有监管权力。三是美联储对新的金融产品及机构缺乏管理权限。

二、金融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12月11日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这是美国金融监管又一次里程碑式的发展。

其实美国此次改革所涉及的金融监管模式已被荷兰,澳大利亚所实践,实际上是一种目标导向的金融监管。它是从金融监管的基本层面提出机构设置的依据,一般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由保护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出发,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尽量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乃至金融市场崩溃;二是由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的,针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欺诈行为。

蓝图建议将金融监管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市场稳定监管者、审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监督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和其它金融机构,在事关市场稳定的问题上将有权收集、披露相关信息,与其它监管机构共同制定规章,采取措施,以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控。设立审慎金融监管局,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审慎金融监管局将担负起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储蓄机构监理局(OTS)的现有职责,将针对联邦储贷机构和保险机构建立新的特许体系,以使得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够在合规的前提下展开竞争。此外,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设立商业行为监管局,监管所有类别机构的商业行为。

这种基于金融监管目标来设计监管模式的方法可以更加清晰集中地执行特定的监管目标,正如美国在蓝图中规划的一样,这种模式着眼于不同的监管目标,一是解决市场稳定,二是解决缺乏市场几率的审慎监管问题,三是以广大消费者为保护对象,解决商业行为监管问题。三个层次紧密联系,形成有机整体,改变过去分业监管的模式,避免了因分业监管而出现的一些问题。

当然,这样设立的监管机构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有很大不同之处,必然无法有效地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所以其实现设定的监管目标的能力就会降低,但总体来说,这种监管机制对现在的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

三、美国金融监管之于我国的借鉴

第14篇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反思

随着金融危机后曝露出美国监管体制的种种弊端,美国各界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改革法》)在美国各个利益阶层的博弈和世界各国的关注中最终得以通过。虽然该法的实际实施效果尚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评判,但作为金融危机后美国最为系统和全面的金融改革举措及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体系第一次大规模修正,该法案对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监管模式的影响仍将十分深远,《金融监管改革法》是美国政府和国会对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全面反思的集中体现。

(一)从宏观层面分析。从宏观层面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首先要了解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宏观原因。其宏观原因主要是过多的无监管金融创新等引起的流动性旺盛导致产生资产泡沫从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危机爆发所显现的宏观层面的原因,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制定了多项政策多管齐下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例如该法案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进行监管并对重要机构资本金要求顺周期,这也是美国第一次关注资产泡沫风险。

(二)从微观层面分析。主要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微观层面的漏洞如何弥补,其改革逻辑的微观层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以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导火索的引爆机制。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对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管。加强了对贷款方的要求,要求他们在做任何贷款之前对借款方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加强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法案要求在美国证监会内新设评级机构监管部,以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的精确度和保证评级不受利益冲突的影响。二是对于导致美国金融体系脆弱的传导机制方面的改革。导致金融体系脆弱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某些金融机构特别巨大、特别重要,它的倒闭就可能导致整个体系跟着倒,雷曼兄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这样的问题也提出了对策。包括定义一批大而重要的机构为系统重要性机构,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但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了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我们还要分析一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便根据这些问题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对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挑战。按照机构性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有效监管,多机构监管易导致监管冲突。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将使得以监管银行为主的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三、值得借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针对宏观层面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启示。后危机时代防范系统性风险将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最重要和最突出的表现是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比过高,使得大量金融风险集中于商业银行,这一现状亟需改变。为了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我们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快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测和防范机构,化解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二)针对微观层面上的启示。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中国应建立自己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对场外衍生品监管方面,我国要构筑一套完善的衍生品监管体系,应确立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基础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与市场需求适当引入场外衍生品充当补充,但要重视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并与其他金融业务隔离,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我们应当参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明确规定所有评级机构必须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在证券监管部门内建立专门负责评级公司的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尤其是对外开放战略步骤;对改革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我们应优化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强化独立性与外部性,即对巨额薪酬发放方案进行合理监管又不抹杀其积极性。

第15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危机;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一、审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从某种角度来看,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确实给世界范围内方兴未艾的金融创新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但我们也可以从中能得到某些启示。我们要合理利用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

第一,我们必须对金融创新利弊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透过此次美国次债危机发现,金融创新中类似衍生产品的创新工具确实存在着事前不为人知的巨大杀伤力。我们注意到,次级债在很大程度上的确满足了美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要求,尤其是有些中低收入者也希望通过房价的不断上涨进行博利。尽管美国承受了此次次贷危机的巨大压力,但美国也通过金融创新方式将次贷风险成功地向全球输出。因为,美国通过金融创新将次级债的收益与风险转嫁给全球资本市场投资者,次级债引发的投资风险自然要由全球资本市场来共同承担。

对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行为是应当充分肯定还是予以彻底否定?或许,我们难以做简单评判。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所引起的诸多负面影响,放弃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决心或推迟我们的金融创新脚步。

第二,我国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不能脱离中国国情。

事实上,金融创新永远也离不开一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如美国次级债就产生于“9・1l”事件之后的那个特殊年代。因此,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国情变化的几个基本特点:一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形成气候并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我国股票和基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规范,以及普通老百姓对这个新兴市场认知的不断加深,传统的银行业务必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即便资本市场发展还很难从根本上颠覆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垄断地位,但将会动摇银行主要依靠存贷款利差过日子的基础。二是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和财富结构已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二十多年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城镇居民长期以来的金字塔型收入结构,正在被“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取而代之。从国际经验来看,伴随着这种橄榄型分配结构的形成,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队伍也将逐步壮大起来,此时不断满足投资者各不相同的投资风险偏好要求,既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实现其业务转型、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三是社会主流消费群体以及消费观念也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受第三次“婴儿潮”的影响,与前代人相比,无论是价值取向、生活方式还是消费观念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中,如何适应这样的一种新变化,同样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个既紧迫又十分艰巨的任务。

第三,尽管借鉴或引进是金融创新的有效途径,但不能迷信更不可盲从境外的金融创新工具。

从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中,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不能迷信,更不可盲从所借鉴或引进的国际金融创新工具。通过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式,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银行的信贷违约及房贷的非流动性风险问题。但证券化不等于没有风险,将风险从银行内部转移到社会并不等于风险并不存在。此外,本次美国次债危机的爆发,对于当前我国到境外投资于金融创新工具也有积极意义。

第四,金融创新一定要有视野开阔和高瞻的战略眼光。

由美国次贷危机显示,金融创新工具能把本该属于本国的经营或投资风险,通过风险输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因此,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们进行金融创新,一定要坚持视野开阔和高瞻的战略眼光。鉴于此,我们要特别突出地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把金融创新的目光投向国际资本市场,精心设计一套体系完整、应有尽有的创新操作工具,将游资裹进风险投资之中;二是必须突破传统狭隘经营理念的束缚。可以把除房屋抵押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延伸进中高端客户群体中。三是要把金融创新的目光指向混业经营。从国际经验及长远来看,混业经营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且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关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启示

金融创新的本来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运营的效率,而金融运营效率的提高借助于金融深化来实现。金融深化的实质就是利用金融创新来增强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即通过利用银行体系适度的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杠杆效应,达到推动实体经济有效增长、加快社会财富积累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中除去金融制度和组织创新以外,微观层面的金融工具创新其实是通过节约资本的使用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并实现风险的对冲、管理、缓释和转移,这个过程必然涉及金融杠杆的使用、涉及结构产品的使用,涉及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风险的相互转移。但是当其中的杠杆率被随意地、过快地放大,风险在不同市场之间的转移得不到有效管理和监管的时候,就有可能导致金融泛滥。

关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我们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金融监管应该处理好安全和效率的辩证关系。在金融体系中,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永远不能够被忽视,金融市场本质上是对风险进行管理和定价的市场。新金融产品的出现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但金融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创新的过程中不能忽视金融安全,要把握好安全与效率的平衡。若处理不当,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目标归根到底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到它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果片面追求创新效率而忽视了安全,一旦发生危机,不仅会欲速不达,降低金融创新的效率,还有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伤害,影响经济运行效率。

其次,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次贷危机证明,面对日益繁复的、频繁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创新产品,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不够充分。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加大,投资者越来越难以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因此,监管者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完全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不够。同时,由于金融体系中相互传导的原因,监管者如果只关注一个产品表面上的风险,也是远远不够的,要求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做到见微知著。

对此,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者在事前的监管中,应当对创新产品有更深入的

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产品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应当将其相应的监管环节前移,深入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

第四,随着市场发展变化,金融监管的不断调整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将成为一种常态。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市场参与者为了提升盈利的能力,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推动产生创新的同时,必然会不断挖掘现有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而这些行为的存在也促使监管者不断地对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客观上推动了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

三、结语:

尚福林说,一些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正是一个规则被不断突破甚至破坏,又不断得到修补和完善的过程。此次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剧烈的动荡,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开始重新思考和审视资产证券化产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和协同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在总结我国二十多年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有效的金融监管能使金融创新减少风险,而且能提升到比较高的层次。如果像美国那样失去金融监管,那么金融创新就会过度,就会引发金融风险,就会危及整个金融业和社会的稳定。所以,今天的题目有意义就在于金融创新、开放和监管是一对矛盾,也是一种平衡。我认为,在中国,之所以银行业没有受到这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和长期把握这个平衡是有这个关系的。

参考文献:

[1]经济学动态

[2]辛乔利.次贷危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 008

[3]冯博.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监管[J].商业时代,2008,29

[4]孙倩.从美国次贷危机看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J].商业时代,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