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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J].人民论坛,2011,(6).
关键词:石灰石矿山;二坪滑坡稳定性;稳定性评价;机理分析;理正软件
中图分类号:TD8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2-0184-02
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年产高品质水泥140万吨。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其石灰石矿山距离地震震中映秀镇直线距离仅16公里,地震直接诱发了矿山上山公路沿线几十处滑坡、崩塌、路面开裂、沉陷以及大量的滚石次生灾害,给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坪滑坡为其中较大滑坡之一,矿山公路从坡体的前缘通过,其外侧为1、2线矿石皮带运输系统,坡下为白沙河,边坡高陡,地震前曾在道路内边坡设有抗滑墙和单排抗滑桩。抗滑桩高1m;抗滑墙高2m。滑坡一旦失稳,不仅要摧毁该段矿山上山道路和1、2线矿石皮带运输系统,危及过往车辆行人安全,还可能堵塞山下河道,对环境产生危害。为此急需对该滑坡进行防治。
一、滑坡体概况
工作区属温暖、湿润和多雨的亚热带气候。区内多年平均气温15℃;年平均降雨量为1001.9~1600mm,局部地带降水量可达2000mm,多集中在6~8月,占全年降水量的60%~76%。年平均蒸发量为900~1000mm。矿区多雾,湿度大,地下水丰富,植被茂盛。场区位于映秀~北川断裂东侧的龙门山的山前构造带上,地势较陡,区内地层主要为须家河组砂岩、泥岩地层,上覆第四系崩坡积土层。
滑坡体平面形似三角形,横宽200m,纵长80m。滑坡总体坡度35°~55°,坡体后缘高程945.3m,前缘剪出口高程907.1m,均厚6m,复活滑坡体体积约96000m3。
滑床由三叠系须家河组的砂岩夹泥岩,岩体较为破碎,偶有掉块现象,坎脚明显有拉裂缝;钻孔资料和地表地质调查表明,坡体为第四系崩坡积层,坡体组成物质为大小混杂的崩坡积物,以块石土、碎石土为主,间夹粉土、砂土,少量粘土,块石粒径一般为3~35cm,最大粒径1.5m。滑坡体中下部出露小平台,平台长约6m,宽3m,滑动迹象的主要表现:在内侧挡墙有明显剪出口,外侧边坡坡体局部坍塌,坡体上皮带运输系统墩位下沉移位;部分挂网喷浆防护坡面局部钢筋已出露,水泥浆层出现较大变形开裂;滑坡剪出口位于公路以上,高于抗滑桩之上的抗滑墙出现横向开裂,为滑坡体发生越顶所致。在抗滑墙和抗滑桩的立面上,沿道路从8#抗滑桩至最远端的19#抗滑桩,均能够追踪到裂缝呈折线形展布,裂缝宽度普遍为2~3mm。滑坡体内部未见地下水出露,据钻孔资料推断,地下水位埋深大于20m,滑坡体附近水沟常年有沟溪水,其水量及流速受大气降水影响大。
二、滑坡形成机制分析
该滑坡体土层均厚约6m,不整合接触于基岩斜坡上,下伏基岩为T3xj砂岩,5.12地震及余震的震动和震后暴雨导致崩坡积的块石、碎石土层松散,土体抗剪强度降低,抗滑力降低;地下水力面贯通,高强度的大气降水大量渗入及坡体以外的其它水体导入坡体内,使得不整合面上的土体强度降低,形成滑面,在有利的地形条件下,坡体产生滑动变形,滑坡侧壁均出现垮塌,滑体前缘剪出口出现鼓胀,部分抗滑墙有剪切裂缝,造成部分抗滑墙破坏,挂网喷浆坡面鼓胀开裂,为典型崩坡积土质滑坡。
三、滑坡体稳定性评价
(一)定性分析
该滑坡主要诱发因素为地震作用,滑坡体土体失稳后产生下滑,次一级浅层滑移频发。该滑坡属于牵引式滑坡,前缘滑动导致后缘产生错落及裂缝,基岩埋深在14~17m,岩层倾向坡内,滑体坡度在35°~40°,滑坡近期多以局部浅表的土层蠕滑为主,整体处于暂时稳定状态,在地震和暴雨作用下,再加车辆荷载等作用下,滑坡有可能继续产生变形破坏。
(二)定量评价
如前所述,该滑坡体除主要考虑地震+暴雨工况下滑坡体的稳定性外,还选取自重、自重+暴雨两种工况进行分析评价。由于变形体基底形态为折线形面,按简化Janbu法,边坡稳定性计算程序采用具有交互式功能,融稳定性分析、支挡结构设计于一体的理正岩土计算5.11版软件(边坡稳定性分析与治理辅助设计系统),根据代表性原则,选择最能体现滑体形态、规模、滑动方向等特征的主滑剖面作为计算模型的计算剖面,见下页图1滑坡处治设计剖面图。
参数选取:土体天然重度为22KN/m3,饱和重度23KN/m3,砂岩密度2.53g/cm3,泥岩密度2.65g/cm3;抗剪强度c=12kPa、φ=22°,场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0g,水平地震系数:0.20,地震作用综合系数:0.25。 计算结果:根据计算结果分析,在枯季(工况1)时,滑坡Fs=1.15,处于基本稳定状态,连续降雨或持续大雨(工况2)时,滑坡Fs=1.04,处于欠稳定状态,当降雨和地震对滑坡同时作用(工况3)时,滑坡Fs=0.96
四、治理初步设计
根据分析和计算的结果,滑坡在天然情况下其整体稳定性可基本满足边坡稳定性的最低要求。但在在暴雨作用时处于欠稳定状态,在地震和暴雨状同时作用时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仅直接危及1、2线矿石皮带运输系统的安全,而且危及矿山公路、河道的安全,因此必须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根据计算分析,初步设计如下,具体如图1所示:
(一)地表排水工程
对滑坡体侧的季节性冲沟加强防护,建议采用片石浆砌排水沟。
由于该滑坡体整体稳定安全系数不高,且水对该滑坡体的影响比较大,故加强对滑坡体的排水处理十分重要。因此,在堆积体表面设置三道排水沟,并设置内部排水孔以形成内外连通的排水系统。
(二)滑坡体中部采用预应力锚索框架加固
根据计算分析,公路外侧边坡堆积体的厚度相对较小,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梁预应力锚索方案进行处治。坡脚处设置矮挡墙。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框架梁间采用浆砌片石护坡。
(三)公路内边坡预应力锚索肋板挡墙
公路内侧边坡大部经过治理,采用抗滑桩、抗滑墙加挂网喷浆防护,现局部钢筋网已出露,水泥浆层出现较大变形开裂,局部抗滑墙出现横向开裂,宜尽可能利用原有抗滑桩,采用预应力锚索肋板挡墙进行处理。
(四)滑坡体坡面采取喷锚支护
由于边坡高陡,对局部松散破碎的堆积体和已被破坏的挂网、砂浆层宜进行清除,在此基础上滑坡体坡面采取喷锚支护护坡,通过重新挂网喷浆,一方面可以防止坡面碎落,另一方面防止雨水入渗边坡。增强边坡的稳定性。
五、结论及建议
二坪滑坡体整体稳定性差,在暴雨状态时处于欠稳定状态,在地震和暴雨状态时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发生较大规模滑坡。采取排水、挂网喷浆、锚索肋板挡墙、锚索框架加固等措施,对该滑坡进行综合治理,滑坡的稳定性可得到显著的改善,特别是框架锚的使用能解决在软岩上进行锚固时,常因锚头的松动使锚杆(索)的预应力丧失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锚索的抗拔实验,根据现场实验的资料即时修订设计变更,保证锚索的锚固段长度。坡面喷浆后要再喷一层固坡防水剂,以防雨冲刷边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s]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z]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s],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4]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矿山上山公路地震损毁边坡及路基修复整治工程工程地质勘查报告[R],2008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层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等院校;学生管理;依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60—02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大背景下,高等院校应该在依法治校,推动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方面有所建树,但让人堪忧的是,因漠视法治的随意性作为所造成的校方对学生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它促使人们对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
一、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状
(一)教育法规适应性差
从现有法律来看,已有不少法律、法规适用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如《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但是,高校学生管理作为一项特殊的工作还需要有一些专项性法规来加以规范,现行的相关法规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仅为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部委规章,且缺乏明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纷纷变通出台“土政策”。这些校纪校规虽然可操作性强,但由于各高校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及自身情况的不同,院校之间掌握的尺度又有差距,影响了管理的公平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如在学校的管理中,广泛存在着对学生罚款的现象。
(二)程序规则的空白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明显,忽视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偏少,措辞也较为条例、概括和模糊,操作性差;2、在处分学生过程中,偏重体现学校管理者的单方意志,不注重调查取证,没有听证会,学生也少有机会申辩;3、在事后救济方面,学生的申诉权也往往不能有效行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碍于各种利益往往互相推诿敷衍,使学生申诉无门。同时,由于目前法律的滞后性,学生的诉讼权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模糊
《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中对学生权利救济的规定几乎没有,少数几条相关的规定也是模糊不清。有权利,就须有救济方法。当前高校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其救济途径不外乎三条:1、申诉。一般来说,申诉应包括告知事由,说明根据、理由,听取申辩。然而,大部分高校的申诉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忽略或简单化处理的现象,表现为没有申诉机构或申诉机构不能正常运转;2、行政复议。《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学生如果认为高校在行使行政处分权时使自己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条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途径。但事实上,当学生通过这条途径来维权时,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又顾虑到一旦变更学校的决定,会致使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不好开展”,这样教育行政复议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3、行政诉讼。当前大学生对这一救济措施接受程度远大于行政复议,但这一途径也并非尽善尽美。由于在受案范围上还存在着争议,大量案件还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此外,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若非万不得已,学生绝不轻易选择它。
(四)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
由于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并没有引起我们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直到现在,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随处可见。如: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主要表现在入学与退学两方面:1、在入学方面。学生录取工作中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如多年以来,教育部在制定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之间录取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2、在退学方面。主要表现为学校违法处分学生,对违反校纪学生不依其性质,不看后果,不比照法规校纪的相应条款准确处理处分,而是随意顶格处分开除学籍。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大学生管理必须向法治化迈进,“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一)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步入由身份到契约的转轨时期。自从1997年以后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依据其作为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依据契约——与学生达成的契约以及学生之间达成的契约,这二者之间时有交叉。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其出于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
(二)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依法进行。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各种关系都纳入法治范围。高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当然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一种客观要求,因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等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是学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以及高校减员增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三)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管理的国际趋势,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化大学和现代教育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高等教育管理要与国际接轨,应当积极学习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尤其要借鉴他们在大学生管理上的法治理念。
三、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项具体措施
(一)提高师生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管理的学生管理理念,逐步形成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育人环境高校教师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可以促使其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的侵权。高校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特别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等,从而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形成依法管理的学生管理理念。在学生管理中注意划分道德、纪律、法律界限,避免良好愿望下的错位做法,避免想当然、凭感觉、任一己偏好判断、处置问题。应大力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使它贯穿于大学生的整个学习阶段。这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大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自觉意识,方便学生工作者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他们在学期间对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监督,从而推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也为大学生打下牢固的法律基础,养成良好的学法和守法习惯,为他们毕业后步入社会,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推进整个社会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创造条件。
(二)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高校要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条件,并在其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申请补偿和救济的要求权。因此,高校不仅要在规章制度中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
(三)注重落实,实现程序法治化
从法理上讲,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中,实现法治化的重中之重在于程序,甚至可以说实现了程序的法治也就实现了管理行为的法治。现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程序法治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为学校管理者设立了程序义务,要求学校做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告知、送达、时限等规定;另一方面赋予学生某些程序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等。各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应当落实这些程序规定。
综上,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高校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建立一套长效的监督机制,通过高校、政府、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来保障法治的实现。
参考文献:
一、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状况
法治能力包含学习法治知识、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三个要素。笔者从上述三个角度设计问题,在对北京市某区下辖行政村进行调研后,得出对该区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状况的基本认识。
1.部分村级干部法治知识掌握程度有待提高。
党的十以来,特别是随着“四个全面”重大战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深化,村级干部对法治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干部自身学法、用法的热情也随之高涨。调查显示,89.9%的村级干部认为法律在基层工作中重要或很重要,96.5%的村级干部愿意参加提高法治能力的讲座或培训。
然而,对法治知识的渴望和热情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对于法治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调查显示,对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村级干部的掌握程度差强人意。例如,“村民委员会三年一届,任期届满须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不得提前或超过六个月”这一问题,仅有33.1%的村级干部能够正确回答。78.1%的村级干部认为“法律知识缺乏制约村级干部法治能力”。 具体而言,目前村级干部的法治知识呈现出“两个不够”。一方面,表现为村级干部法治知识的储备不够。乡村工作涉及领域多、内容杂,法律法规储备需求量大,相当一部分村级干部认为所学法治知识不足以完全用于指导日常村务工作。另一方面,表现为村级干部对法治知识的理解深度不够。这突出反映在大多数村级干部对法治知识的掌握程度仅停留在能够知道某条法律法规的层面,但对法律法规具体应用的界限和程序等方面的认识略显不足。
2.一些村级干部实际工作背离法治方式的现象有待改善。
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村级干部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根据问卷调查显示,90.3%的村级干部非常同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3.4%的村级干部不认同“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说法,72.8%的村级干部认为只有依法定程序,政府才能征用农民土地。
然而,村级干部在处理实际工作时,却往往容易偏离遵照法治方式的轨道。比如,69%的村级干部表示“遇到法律规定与领导意见相左,听从领导的意见”;处理群众问题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80.8%的村级干部表示这比较符合或非常符合工作实际。但这并不是说村级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完全脱离法治方式。面对繁杂的农村基层工作,村级干部在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基本按照法治方式来解决的。例如,在涉及诉讼案件时,62.4%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不会“给法官打电话、递条子”;对于征地补偿款问题,66.4%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不会“怕农民一夜花光,暂时扣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跟现行宪法与法律相抵触时”,52.5%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会坚持法律规定。
3.村级法治环境有所改善,提高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具备一定条件。
从调研结果来看,大部分村级干部能够正视自身法治能力的实际状况,在积极参与教育培训的同时,主动寻求法治资源,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在该区,61.2%的村级干部表示, “肯定会在项目实施前主动咨询法律顾问”。同时,笔者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到,法律服务进村在该区农村基本实现全覆盖和常态化。每个村都配备法律顾问,定期进村开展法律咨询,为村级干部和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村级干部通过洽询法律顾问、建议当事人前往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解决等方式,不仅实现了对法治资源的整合,而且对弥补自身法治能力的不足、推动乡村建设不断朝法治化方向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促进作用。
二、制约村级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的因素
1.传统“村民社会思想”制约法治权威的树立。
目前来看,在广大农村地区宪法法律的权威地位尚待进一步巩固,不敬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相比之下,传统“村民社会思想”在乡村治理中影响更为深远。调研中,村级干部不敬法现象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内心不拥护法律,将法律视为“绊脚石”;有的奉行“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观念,忽视民主集中制;有的认为按法律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不利于干事创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村级干部对法治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回答“对工作来说,只要目标合理,可以不计手段”一题时,有近82%的人认为这是非常符合或比较符合实际工作的。这显然与我国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理念相悖。另一方面,更为深层的原因是,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出现问题时,习惯依靠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用地位和情感解决。虽然有相当比例的村级干部已经初步具备用法律思维去认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但处理实际问题时,村级干部更多的却是希望凭借自己的身份和威信去解决问题。
【关键词】高等教育 治理现代化 法治思维 依法治校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6-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高校治理现代化”正是为顺应这一时代主题在教育领域提出来的一个重要课题。高校实行依法治校,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众所周知,要善治必先立良法,立善法于教育,则教育治。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高校要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战略目标,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要求,将法治化治理理念引入高校治理各环节中,使高校运用法治思维推动高校的各项管理,发挥法治在高校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动高校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一、法治在高校治理现代化中的必要性
(一)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法治思维,在高校领域是指领导层在长期分析解决问题时以一种法律逻辑和法律精神的思维模式来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从“人治”到“法治”不仅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从主观性、随意性和无序性向合法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转变的内在要求。高校主体本身对追求平等、遵守规则、维护权利等有着强烈的需求,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或法治方式是推动高校治理现代化最有效的理念或途径。高校全面实施依法治校,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办学主体与政府、社会的新型关系,规范办学主体部各项治理行为,维护办学主体与师生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浓郁教育环境,其本质就是要让高校治理行为在法律轨道内,对个性为主体的权责利能做出法律规定,确保高校推进治理过程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是高校进一步完善内外部治理结构与环境、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高校也正悄然地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变,而现代高校的治理模式从根本上讲就是“依法治校”。而依法治校就是突出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提升高校管理法治化水平,处理好办学主体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协调好学校与师生之间各方的利益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都迫切需要依法治校作为规范与引领,提升学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由此可见,高校治理现代化不仅强调在治理过程中微观方面的师生权利的保护,而且强调和突出治理过程中宏观方面的制度建设。因此,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既要加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为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和谐融洽的新型关系提供法治保障,又要健全高校各项体制机制,为维护好学校、教师、学生各方面合法权利保驾护航,最终达到教育治理能力的有效发挥,化解教育治理现代化进行中碰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
(三)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各领域的改革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高校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并通过法治来保障高校治理结构内部各项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要合理配置这些权利,保障与畅通学生、教工民主参与途径,进行突破性的改革,都需要在法律法规、大学规章等框架内进行,确保改革的成果得到有效维护,改革的顺利推进得到可靠保障。高校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通过依法治校,把法治精神与理念渗透到高校治理实践当中、把法治原则与方法贯穿到高校治理过程的每一环节,逐步形成高校各项事业的治理都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治理,切实提高高校治理法治化水平 。由此可见,依法治校与高校治理现代化在诸多方面存在共同性,依法治校既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为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
二、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困境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在制定与完善上已取得了初步成效,高校治理方面的改革也不断推进,突出地表现在:针对高校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高校内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各项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不断完善。但是,在依法治校的时代背景下,高校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还存在诸多法治困境。
(一)国家法治层面: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组织系统,与外在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传统“象牙塔”式的高校已不复存在,高校治理逐步从与社会隔离的“自治领地”转化为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高校治理中,来自政府与社会的介入和限制成为必然趋势,而这种介入和限制需要在依法治校、依章治理的框架下,通过系统共治以增进理解、促进合作。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突破性成效,初步形成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架构,但是对于高等教育来说,立法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教育法制建设在国家整个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不仅在数量上需要增加,在质量上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使教育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可诉性明显增强。目前,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尽管对高等教育的活动进行了规范,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不能与时俱进地适应高等教育活动不断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教育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教育改革进行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后对其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与高等教育改革的不相适应或者滞后性的事实,必定要求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制度层面:高校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强调,加强大学章程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必要条件。凝聚大学精神与治校理念的大学章程和具体规章制度,是实现高校内部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准则,是处理高校与社会、政府、市场等外部关系以及高校党委、行政、教学、管理等内部关系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高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完善,制定了较为系统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为高校依法自主k学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回答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提供了科学指南。但纵观这些内部“法”,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高校章程在高等教育法制体系的地位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只规定了制定依据,且在制定依据的表达上各执己见。由于章程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势必导致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错位或者越位现象,影响高校法治秩序的构建以及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章程的执行力度不够。大学章程作为高校依法治校的主要依据,其制定的目的在于形成既“有章可循”又严格“依章治理”的法治局面,但是目前很多高校指定的大学章程条款未能真正全面贯彻执行,势必影响高校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管理者层面:管理者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高校管理者既是“依法治校”方略的具体实施主体,又是大学规章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因此,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贯彻执行。影响高校治理环境的重要因素既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又包括管理者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水平。换言之,在大学章程的制定上,法律素养高的管理者与法律意识淡薄的管理者相比,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会更规范与科学。众所周知,在高校行政法制体系内,章程即校内“宪法”,大学校规制定应以学校章程为立法依据,是章程的具体化或细腻化。由于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管理层法律思维或意识不强,混淆大学章程与校规的定义,因此很多高校存在校规与章程相违背的现象。再者,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根深蒂固,高校治理过程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然比较严重,很多高校“轻法治、重人治”的思想仍然存在,领导者在工作过程中,主要以领导的文件为主导,而不用法律来表达诉求或寻找解决问题的依据,丧失了法律的权威,这对高校依法治校势必产生消极影响,不仅阻碍了高校和谐校园的构建,而且制约了高校内部治理现代化的推进。
三、法治导向下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在大力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面临多重法治困境,制约了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运行。笔者结合目前我国高校的具体实际,以法治为导向,从高校外部治理环境、内部章程构建、校园文化营造等方面探究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一)以建立高校外部治理环境为基础,健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人们的法治意识与法治理念整体增强,但自觉主动去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还有待加强,这势必对高校治理现代化产生或多或少的消极影响。我国高校的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与多元的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高校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校的实现,必然依赖于整个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因此,健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提升依法治教整体水平,为高校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必然增强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成效。另一方面,我国高校的建设发展是在政府的干预与推动下进行的,高校的办学未能脱离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从而导致高校治理的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行政权力对高校的影响比较深远。尽管我国已初步建成教育法律体系,但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能完全与国家法治的整体推进相适应以及不能紧跟教育改革步伐与发展需要。因此,制定、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高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已成为迫切需要。
(二)以构建学校内部章程为核心,完善大学制度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要把大学章程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在高校内部,章程即大学之“宪法”,是大学履行各项工作的最高行动纲领,是高校立规建制的基本依据。然而,当前我国很多高校仍然没有摆脱传统官本位的管理理念,在其影响下高校制定的章程蜕变成行政管理的工具,方便了管理者权力的运行,而忽视了师生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高校依法治理已成为时代的主题,高校章程的制定必须始终遵循法制统一,必须把充分反映广大师生员工的意愿与着力规范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利运行结合起来,凝练成广大师生员工共同认同的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高校章程的制定应始终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收集来自各方面利益群体的意见,确保师生的意见能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章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遵循章程在高校内部作为“宪法”的主体地位,既要确保章程成为建规立制的基本规范依据,又要发挥章程作为“宪法”的规范引领功能,完善高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高校内部办事、议事等各种运行机制,形成以高校章程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统一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
(三)以营造校园法治文化为重点,提升师生法治思维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高校来说,高校构建法治文化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培养师生知法、守法以及提升师生法治思维整体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法治文化建设是依法治校的灵魂。营造浓郁法治文化氛围,首先必须从师生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入手,加大培养力度,把法治精神的培养作为衡量师生整体素质提升的一个重要依据,作为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让法治精神渗透到高校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内化于心,外化于高校师生的自觉行动,才能让法治成为师生共同自觉践行的生活准则。其次,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高校教师及其管理者应注重平时法律知识的积累,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习惯。同时高校教职工必须树立学生为中心的法治教育理念,在对学生法律知识传授中,不断创新授课方法,与时俱进,切实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提升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再次,不断优化校园法治环境。高校师生处在优良的校园法治环境熏陶中,对他们法治文化的培养必定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渗透作用。因此,一方面,高校必须充分发挥校园官网、广播、宣传橱窗等媒介的作用,对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进行宣传报道;另一方面,高校必须充分利用法治课堂或法治宣传日等平台,对学生进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活动,使法治文化氛围渗透到校园的每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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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平.迈向现代化的高校治理――《高校现代化治理与运行机制研究》评介[J].山东社会科学,2016(3)
【基金项目】广西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基于法治思维视角的高校治理现代化问题研究”(KY2016YB581)的阶段性成果
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和依法维权意识。
二、选题背景
我局以“四下基层转作风、强化监管迎改革”主题实践活动和“加强五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调研活动为载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服务基层大走访”等方式,征求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群众反映的“多举办业务知识培训讲座,加强学习沟通、建议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经研究,确定2014年民评选题评议的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和依法维权意识”。
三、工作目标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和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为重点,不断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健全社会普法机制,大力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在传承发扬的基础上,要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创新举措,推动案例普法、联动普法、阵地普法全面发展,形成法制宣传形式丰富、气氛热烈、城乡统筹、群众受益的生动局面,为推动我县食品医药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四、工作任务
(一)深化“法律六进”宣传活动。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扩大“法律六进”覆盖面,让法律渗入食品药品监管的各个层面。
(二)加强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加强《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尤其要加强对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新颁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监管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普及。
(三)积极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并充分利用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大节点以及各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组织形式多样的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扎实开展。
(四)发挥媒体法制宣教作用。巩固发挥简报、电视等大众传媒的独特优势,加大媒体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推进网络、移动通讯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运用微信、QQ群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普法。
(五)加强学法用法工作力度。抓好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相对人的质量意识、守法意识、责任意识以及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食品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培训,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结合“法律六进”及日常检查,加大新版GSP认证指导力度,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听取企业需求,对实施新版GSP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六)推进普法依法治理活动。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专项普法依法治理活动,采取张贴法治警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法治文化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法治文化六进”活动,努力取得让广大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普法依法治理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普法依法治理机构职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食品药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利用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一、主动服务企业经济建设。
企业治安保卫人员要更加自觉的把治安保卫工作放在企业总体布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围绕企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着力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企之要。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找准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服务发展的切入点,更加重视依法保障和完善企业改革、改制,保障和促进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和经济结构,保障和促进企业经济增长和事业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和预防在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有效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生活秩序。
(二) 着力保障企业文化建设。要密切关注企业意识形态领域中复杂形势,坚决打击国内外一些不健康的文化思潮渗透企业文化,保障企业文化事业、产业健康发展。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安保的重要价值追求,促进提升职工群众公民道德素质。着力保障企业生态、生产文明建设。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突出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治安保卫工作要深刻认识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有效预防和推动解决损害职工群众健康环境问题,为建设美好企业作出贡献。
二、积极参与平安企业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保卫工作要紧紧围绕做好维护企业社会稳定各项工作,确保职工群众安居乐业、企业社会安定有序、企业长治久安。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确保企业大局持续稳定。要切实增强安保工作意识,高度警惕和坚决打击各类损害企业建设发展的违法犯罪,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的新特点,新动向,紧紧抓住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积极参与治安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突出打击各类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治安保卫部门要加强自身素质学习提高,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主动融入社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治安保障作用,促进企业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措施,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源头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不断拓展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促进企业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依法公正合理对待职工群众诉求,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建设平安企业的重要目标。要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积极推进法治企业建设。
治安保卫部门作为企业党委领导下的维稳队伍,是建设法治企业的重要力量,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自觉把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治安保卫工作全过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企业作出积极贡献。带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努力提高治安保卫部门自身严格履职工作水平,治安保卫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对国家、对企业、对职工群众、对法律高度负责精神,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真履行职责,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弘杨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引导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促进企业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推动实现企业各项工作法治化。
五、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对“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继续增强我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法制在我县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20__年法制宣传工作宝贵经验,特制定2013年法制宣传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逐渐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使决策的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就我县当下的发展形势,需重点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宪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各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干部职工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全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学法用法遵法的好习惯。
一、积极部署,安排全县法治扶贫工作
县依法治县办、县扶贫办、县组织部、县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扶贫“五个一”活动的通知》,安排部署全县法治扶贫工作。
二、落实措施,发挥法治扶贫的作用
(一)全面推进“三定一免”制度,确保法律顾问有效助推精准扶贫。一是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印发《关于调整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通知》,全县26个贫困村均已指派法律顾问(其中有5个贫困村已于去年摘帽),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二是积极主动服务贫困村群众。从2016年7月至今,法律顾问开展“法律顾问进万村”、“法律大讲堂”、“以案说法”等普法宣讲活动29次,帮助调解贫困村矛盾纠纷31件,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受教育群众3600余人次。
(二)大力培养贫困村“法律明白人”,发挥其带头引领作用。一是以村两委干部为主体,动员贫困村文化程度较高的群众参与,每个贫困村均组建一支看得懂法律、讲得出道理、用得来政策的“法律明白人”队伍,为贫困村脱贫发展提供法律人才支撑。二是加强“法律明白人”的选拔与培训,邀请法律顾问、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等法律专业人才对其进行集中培训,讲解《人民调解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讲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案例,帮助他们掌握与生产生活相关的必要的法律知识,截止目前,培训“法律明白人”100余人次。三是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的带头作用。截止目前,贫困村法律明白人参与化解常见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190余次,带动村民自觉学法用法,提升贫困村法治水平。
(三)严格把好合法性审查关,助力《村规民约》制定修改。积极与民政局沟通协调,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指导、监督村规民约制定200余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200余份,有效避免了村规民约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文,确保村规民约程序合法,内容贴近群众生活实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简明扼要,易于操作,使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四)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提高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一是开展结对认亲法治帮扶工作。积极组织法官、检察官、民警、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才,深入贫困村民家中,开展结对认亲,为贫困村群众送去温暖的同时,做好三农、扶贫帮扶等政策和农村生产生活中常用法律知识的宣讲,使贫困村群众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二是印发《法治“五个一”知识卡》4000余份,让群众明白法治扶贫的含义,了解本村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以及法律维权途径等相关内容;三是开展经常性“法律进乡村”活动。结合宣传节点,前往贫困村开展“三下乡”、“以案说法”、“法治电影放映”、“法治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群众性强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36次,解答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宣传用品4100余份,积极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培养贫困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意识。
(五)下大力气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助推扶贫攻坚。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重要节点滚动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常见多发的山林土地、邻里、婚姻家庭、财产分割、人身伤害等矛盾纠纷的排查,按照“事前预防、事中反应、事后研判”的原则,有效化解精准扶贫政策和扶贫项目在贫困村落地推进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16年7月至今累计排查化解贫困村矛盾纠纷21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100%。
三、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宣传效果不明显。个别乡镇、村不重视法治扶贫工作,组织参与法治讲座人数少,加之贫困村大部分青壮年外出务工挣钱,家中老、妇、幼留守,由于文化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程度不够,导致法治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
(二)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不够。由于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参与法治扶贫活动时间较长、次数较多、服务事项较复杂,缺乏相应经费保障,工作积极性不够。
“与其他办案部门不同,社区检察不触及正向程序办案,那么它设立的意义在哪里?在于通过逆向监督实现检察职能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社区检察的设立初衷便是将检察职能在法治轨道上延伸。我们现在谈的创新思维、科技引领也都是为了更好地辅佐检察人员提升专业化能力和监督水平,将检察职能长效发挥。”
在10月26日召开的上海市社区检察部门“依托检察职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专项工作交流会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指导处谈剑秋处长对社区检察的释义简明有力。
2010年6月,上海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派驻社区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了基层。社区检察室是基层检察机关向街道、乡镇派驻的,在社区群众身边的检察机构。目前,上海全市已设立45家社区检察室,建立了由处、科、室三级机构组成的独立条线,也成为全国唯一一家有完整派驻基层检察部门机构序列建制的省级单位。并基本实现对全市公安派出所和街镇司法所监督的全覆盖,既监督派出所受理、立案等刑事执法活动,也监督监外执行。
当然,构成社区检察重要职能的还包括――基层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以及依托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应当是通过发挥检察权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体制的良性运作,进而参与并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因此,社区检察部门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定位,便主要集中在检察监督职能上。
“我们推进这项工作,要聚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用社区检察室扎根基层的优势,着力发现问题,依托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前端治理和后端整治,立足监督定位,促进相关机构职能履行,加强法律服务,引导矛盾化解。”说这话时,谈剑秋的眼神透出坚定。“当然,我们承担了这份职责,开展了这项工作,就要与时代并行,不断探索创新,积极提升我们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其实,在基层设立社区检察室,本身就是检察机关检力下沉,延伸触角,依托检察职能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创新举措和有效手段。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纷争矛盾,惩罚犯罪,引导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规范守法,就是检察机关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
在年初的条线会和专项工作会上,市院社区检察指导处就对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做了新形势下的重点部署,提出了“适应改革发展,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内部联动,形成检察工作整体优势;把握监督定位,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着眼法治化建设,积极建言献策”的工作要求,各区社区检察科也结合检察建议回访监督或自选主题开展了专项工作。
10月26日,全市社区检察部门的负责人再次共聚一堂,交流探讨社区检察部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切入点和方式方法,如何更好地发挥联动融合作用,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真正有所作为,并展现更大成效。
融入基层,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
社区检察工作的“社区属性”,不仅仅指检察室设在社区,或者能为地区老百姓提供多少法律上的支持,更重要的应该是主动融入社区建设,在灵活变通的专项工作中,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价值,发挥“监督触角”的作用。
这些年来,全市社区检察部门逐渐熟悉了街镇治理模式,检察室除了面向所在地街镇,更主动辐射区域内其他对应街镇。和各乡镇“稳定办”、“综治办”、街道“平安办”等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宣传社区检察面向社区开展法律监督、保障法律一体实施的工作职能,及时掌握社区治理状况。并且,在街镇综治中心、网格中心等窗口,公开设置社区检察职能介绍和联系方式的公告牌,通过窗口指引妥善处理和检察职能相关的涉法涉诉问题,及时发现法律监督线索。
“咦,奉城镇这几年好几个村书记都‘出事’了……”通过横、纵比对各种数据材料,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的检察官们发现,位处该区的奉城镇从2012年以来,50个村居就有5个村书记发生职务犯罪,都是通过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犯罪领域也集中在村级工程建设领域,比如协助政府管理村庄改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
结合社区检察室近年来法制宣传进村居活动的开展情况,检察官们了解到奉城镇的基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对村干部的监督、教育和管理方面非常薄弱,大量村干部本身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洁意识,存在“你拿我也拿”、“不拿白不拿”的效仿心态,导致村干部腐败问题接连发生,甚至同一个村的多名干部相继发生问题。
经过研判,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锁定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专项治理主题,并立即联合本院反贪、案管、公诉部门,通过网上办案软件查找历年案件,借阅卷宗材料,向案件承办人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分析查找专项检察的工作切入点。最终形成了有效的村级工程建设领域村官职务犯罪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同时与奉城镇纪委联合开展专项检察,并陆续走访当地党委、政府、案发单位等,从权力配置、权力监督、财务管理等方面分析案发原因,逐一找出管理症结,提出基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章立制,堵漏防患,并对必要的回访也做了安排。
不仅如此,促进辖区综合治理,要从社区、村镇、基层、老百姓身边最常发生的问题入手。基于从检察建议回访监督中提炼出社会治理工作项目的经验,奉贤社区检察科强化了这项认知,主动加强了和街道各相关部门的联系,从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社区矫正监督,以及行政案件申请监督、受理等多种渠道,探寻其中常见、多发、影响地区老百姓生活和社会治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于今年,结合区域刑事案件,延伸开展了跨境赌博衍生社会问题、电瓶车盗窃防范等多个社会治理专项。“我们的主动拓展就想使社区检察工作变得更富有生命力,并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找到支撑点,充分体现社区检察的‘社会属性’。”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科长向记者介绍。
无独有偶。松江区院结合地区实际选择辖区工业园区的大型企业作为调研对象,会同街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园区及企业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在专项工作的选择上也突出了贴近重点工作和现实需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中心城区制造业溢出,松江制造业规模不断壮大,在大量外来人口导入的同时,社会管理和治安问题也日益凸显。全区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口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发生在大型企业厂区及周边生活区的案件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其中,世界最大的笔记本电脑生产商、长期位列上海市出口创汇榜前列的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丰公司”),更是长期受到刑事案件高发的困扰。坐落于松江出口工业区内的达丰公司,厂区和生活区占地达100万平方米,现有员工约4万人(高峰期时有近8万人),月入职、离职人员达两千人。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在达丰公司厂区及生活区范围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逾4500件。虽然治安情况有逐年好转的趋势,但像达丰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仍然是松江区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在松江工业区中也具有代表性。
针对这一区域特点,松江区院社区检察科将开展综合治理的重点聚焦于辖区大型企业,选取案件多发的典型企业,从分析案发原因、查找防控短板和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入手,探索社会力量和厂方合力推动厂区综合治理。尤其对达丰公司这样的松江出口工业区龙头企业,推动落实好“厂区+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对带动区内其他大型企业完善综合治理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对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也有积极意义。
松江社区检察科以推进达丰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为重点,根据前期与相关职能部门达成的共识,发挥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街镇和工业区综治部门等各自的职能优势,在预防犯罪法制宣传、劳务市场招聘监管、企业周边环境综治等多方面入手,推进“厂区+社区”综合治理模式,多管齐下营造企业发展和地区平安的良好社会环境,受到辖区内企业一致点赞。
无缝对接,源自内部联动
从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和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社会管理问题,是社区检察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和有效思路。通过加强和区院各部门特别是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沟通,亦可了解到一段时期内区域发案特点和社会治理盲点、难点,并从区域内有影响、有典型意义的案(事)件中捕捉线索,由点及面挖掘优化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点。
2016年1月31日,闵行区临沧路某码头发生了一起事故,犯罪嫌疑人张某无证驾驶大型自卸货车运载建筑黄沙,在倒车时与行人廖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区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张某工作至今从未取得过驾照,所驾驶的货车系拆车场买来的报废车辆,经过鉴定,该车制动、转向、灯光信号均不合格,张某供称码头老板在明知其无证的情况下仍雇佣其工作了近三年。
由于闵行区毗邻黄浦江,水域面积较大,区内沿江码头较多。对于本案反映出的问题,闵行区院的检察干警第一时间联想到,类似情况也可能存在于其他码头,如果码头内无证驾驶情况不少,车辆又得不到及时监管,将对本码头安全生产埋下系列隐患……没有犹疑,闵行区院社区检察科立即派员与辖区内有沿江码头的街镇沟通,联合对码头进行抽样走访调查。经排摸发现,闵行辖区内共有39个码头,其中16个为私人承包码头,上述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这些私人承包的码头内。
检察干警兵分两路,一边前往事发地深入调研,另一边将“私人承包码头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第一时间汇报给区院分管检察长和市院业务处。“码头堆场内无证驾驶车辆监管问题”专项综合治理方案也在市院业务处的指导下出炉。很快,辖区内码头数量最多的吴泾检察室被点名负责开展各码头的实地调查、找出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综治工作。
为确定监管责任归属,干警们先后走访了市政建设养护公司(涉案码头的出租方)、安检所、交通委及航务所。通过梳理法条,最终确认了区航务所对码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之后,闵行社区检察科立即召开工作现场会,联合码头、区航务所等单位,通报专项检察情况,以案论法,制发《检察建议书》以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依托与本院办案部门的信息联动、案件筛查机制发现类案问题,闵行区院社区检察科还开展了法制宣传进村居、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纳管宣告、公安派出所受案立案等专项检察活动。
不得不说,以问题为导向,利用好立足社区的优势,单独或会同办案部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既凸显了“社区检察”的检察特性,又能体现“社区检察”对检察办案工作的延伸,努力实现“打一案,防一片”,成效显著。
检察+科技:
法治思维糅合创新思维
不同于以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运作模式,社会治理将法治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
“有别于东部”体现在“五个突出”
突出环境保护:牢固树立“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的理念,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自然环境,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进项目、发展产业时,注意算环境账、算长远账、算综合账,防止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让“多彩贵州,拒绝污染”成为全省上下的共识和行动。
突出绿色循环: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规划产业、建设项目,运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制造设备提高资源加工利用水平,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集中处理,形成低耗能、低排放、可循环、可持续的绿色生产模式。
突出协调共享:强化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政策激励机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联通化、居民收入均衡化、要素配置合理化、产业发展融合化,发挥自然、人文优势建设山水田园城市和美丽乡村,让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多的发展成果。
突出集聚集约:集中发展工业园区,规范建设标准厂房,搭建研发和转化平台,引导企业入园区、进厂房、用好平台,改善产业协作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项目配套组合、企业集聚共生、产业集群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和粗放式增长。
突出民族文化:发挥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优势,深度融合和充分展示地域和民族文化特色,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建设民族风情城镇,开发民族传统商品,做强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提升“走遍大地神州,醉美多彩贵州”文化品牌。
走新路的四个方面含义
这是一条奋力后发赶超、加快缩小与全国发展差距的新路,要发扬追赶、领先、跨越的精神,大力推进“四化同步”,促进总量、均量、质量“三量提升”,加快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一条坚守两条底线、正确处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新路,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确保加快发展和生态环保须臾不分开、时刻不松懈。
这是一条以开放倒逼改革、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新路,要用好改革开放关键一招,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引进先进生产力和生产要素,通过深化改革开放释放后发优势、实现后发赶超。
这是一条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路,要坚持经济建设、社会治理两手抓、两手硬,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营造安定团结、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体现在“五个注重”
注重以构筑“精神高地”引领干事创业。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营造团结和谐、共创事业的良好政治生态,通过深入推进解放思想“十破十立”和大力整治“庸、懒、散、慢、浮”,点燃广大干部敢想会干为人民的创业激情,构筑“自觉自信自强、创先创新创优”的“精神高地”,增强冲出“经济洼地”的底气和信心。
注重以主基调主战略引领赶超跨越。围绕实施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主战略,以实施“5个100工程”为抓手,完善增比进位的业绩激励机制,强化项目观摩的实地考核办法,增强内生动力,聚集外部要素,补齐工业化、城镇化的短板,确保实现高于全国、高于西部的发展速度。
注重以高端定位引领创新转型。顺应时代趋势,发挥比较优势,敢于无中生有,摆脱对能矿资源的过度依赖,大力培育和发展大数据、大健康等具有领先意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体现贵州名片的特色优势产业,在创新驱动发展、构筑现代产业体系上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实现弯道取直、后发先至。
我国现行的环境治理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现状,抑或从财政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来分析,这些治理手段不能满足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总体要求。《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同时明确“建设法治中国”与“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并重。由此可见,新形势下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决定》指出,当前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强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设定,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见开征环境保护税具备现实的紧迫性,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要尽快将现行排污费等环境污染费改革为环境保护税,从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第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经济因素。党的十以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内容,即是由不可持续性发展转变为可持续性发展、由粗放型经济转变为集约型经济、由高碳经济型转变为低碳经济型、由忽略环境型转变为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生态环境保护是辩证统一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积极发挥环境保护税的引导功能,有助于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有助于推动企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和节能技术的釆用,有助于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从而加快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三,建设法治中国、实现财税法治化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法律因素。当今,税收法定主义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最高法———宪法的认可,在其宪法文本中专门对税收法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凡作出(不论直接或间接地)以下规定的法案或修正案……,(1)制定或增加任何税收,或者废除、削减或豁免任何现行税收者”;“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约旦等国宪法均有类似规定”[9]。除此之外,多数法治国家或者地区、若干发展中国家先后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法律。财税法治化包含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前者强调税收应当有法律依据,后者关注税收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正义性等法律价值。故,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协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我国财税法治化奠定法治先例。
第四,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社会因素。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一路径来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其一,改革现行财税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改革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此外,可以开征必要的环境保护税新税种,如能源税、大气污染税(主要是碳税和二氧化氯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其二,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让环境污染者履行其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自行承担污染成本,并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行为人的环保积极性,从而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开征环境保护税能够筹集大量税收收入以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目标。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1.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第一,现行税收体系中未规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由此导致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缺乏明确性和规范性。国家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目的是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财税手段。相比环境直接管制措施,环境保护税具备公平、高效、方便、简洁的优势,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我国目前并未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于其他税目中,未能建立较为完善的专门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标的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与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
第二,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在制度设计上缺陷重重。(1)目前我国环保相关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普遍较低,未能发挥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一些属于限制消费、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其税目税率却不高,如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过低,甚至一些产品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增值税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目减免计算方法过于繁多,在税收征管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多重减免方式易导致税收流失。(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给予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异常苛刻、优惠期限过短、优惠形式单一,且大多限于对排放的废物利用采取直接减免等优惠形式,而对绿色产业设备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或免税政策难以落实。除此之外,资源税存在一定缺陷,对此有学者认为,消费税在税收功能定位上体现出“单一征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瑕疵[10]。
第三,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已不符合社会变迁之需要,存在诸多弊病。其一,排污收费制度立法价值存在错误的利益导向,使得一些污染企业和个人认为,只要交纳相应排污费后,就可以无所顾忌地排放未经处理过的废物。其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依据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规范性文件仅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排污收费体系极不规范,这降低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力度,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三,排污费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缴费主体仅限于企业,使得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在收费项目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仅包括污水、废气、超标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而未将国际通行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且未将间接污染纳入排污收费制度之中。
其四,违法法律责任与违法收益不匹配。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概处以罚款1至3倍,但在现实执法中,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处罚不公。即使相对于3倍的环境污染处罚,企业的违法所得收益仍远远高于其处罚,造成大量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宁可认罚也不愿采取切实措施以治理污染。最后,排污费征管难度大。由于排污费征收立法层次低以及征收手段缺乏强制执行力,导致大量排污企业存在拖欠排污费的现象。2.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困境首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难度大,尤其体现在新税种的确立上。笔者认为,构建环境保护税体系必须着眼于当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新形势之下。简言之,开征环境保护税,即将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造成负面影响的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其征收范围。故此次改革,尤其是环境保护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涉及领域广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巨大,制度设计难度大,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其次,环境保护税税制设计及征收难度大,尤其表现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与社会变迁的契合。目前,学者在讨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时,多从一般均衡模型这一理论层面设计次优环境保护税率。但是,我们看到环境保护税在实际征收中还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利润与实际负担能力、环境治理成本等外部因素。故,笔者认为,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来实现环境保护税税制的优化,在确保环境保护收入、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后,我国缺乏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先进经验。当前,我国税法理论研究多停留在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以求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较少关注国外对税收款项的市场化运作。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多采取基金方式,其做法是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开征,再纳入生态基金或专用基金,并全部用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开支。
三、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首先,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法治范畴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决定》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见,加快环境治理法制建设,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是构建环境保护税的逻辑前提和制度保障。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随后,我国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30余部有关环境、资源、能源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对控制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环境法治之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税法治建设。其一,加强立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以构建独立、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环境保护税税收法律关系、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分别确立自然资源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碳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硫税法律制度、垃圾税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税法律制度等其他税法律制度。其二,修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相互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主要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等规范性文件。其三,废除与环境法治化不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以费代税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加快改进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
(1)改进消费税,发挥其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力度。一是适当提高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的税目税率,如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二是适时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以充分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三是改进消费税计税方式,采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价外税”形式,以加强我国市民的税收法律意识。
(2)改进资源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以实现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扩大到与自然资源使用与保护息息相关的非矿藏资源,同时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从而增加资源税税负。
(3)简化《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如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扩大优惠期限、增加优惠形式,从而推动企业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再次,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已远远不符合当前国际环境法治化的要求,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的国际形势下,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必然趋势。
具体而言,我国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设计。一是征税对象及税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为大气污染、废水、固体污染物、垃圾、噪声等5大类。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征费范围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等5类。故应将部分排污费直接改制为排污税,同时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适时、适度地将居民生活废水废物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纳税义务人。污染排放税由污染行为者承担,其中主要以企业为主。污染产品税、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以使用该污染产品者承担。三是税基。污染排放税和碳税依据实际排放量计税,污染产品税依据税目从价计征。四是税率。环境保护税税率既要体现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又要对于同一类产品依据环境友好程度区别设计税率。按照税收财政学普遍共识,环境保护税率的最低水平应当维持污染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五是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技术或技术改造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居民垃圾税实行“阶梯价格”,即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计量收取和超定额累进制。
(2)税收征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可见,防治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笔者认为,为兼顾效率与规范,环境保护税统一由国税局征管,再按一定合理比例返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最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与机制建设。
(1)改革创新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体制。鉴于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笔者认为,可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为国税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定期监测污染源,为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计税资料,再由国税部门计算征税款。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主体方面,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环境保护税收司,各级国税局设立环境保护税收科(室),负责本地的环境保护税征收与监管工作,并负责与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协调工作。
一、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必须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又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贯彻落实好《意见》,推进“四化”建设,首先要抓好教育。要使大家懂得推进“四化”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和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其次要明白相互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关键是要搞清楚相互间的关系。要真正明白“四化”建设中制度化建设是核心,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关键,法治化建设是根本。“四化”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课题。再次要认真贯彻。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四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推进“四化”建设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转化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改革发展的思路,抓紧抓实。
二、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必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进公平准入”、“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等战略任务,是我们工商部门履行职能的奋斗目标。大力推进“四化”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个具体举措,也是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一是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要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在规范、提高上下工夫,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深入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推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巩固“两个100%”和“一个彻底解决”的目标任务。要认真抓好专项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深入开展社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以点带面,不断扩大覆盖范围。要以食品生产市场、大型超市、商场为重点,全方位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二是进一步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工作力度。要以食品、药品、农资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商标和奥运标志商标为重点监管对象,以利用企业名称侵犯驰著名商标权益行为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假冒行为为整治重点,加强商标执法办案,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力度。要以医疗、保健品、药品、化妆品为重点,分季度、分阶段、分品种开展重点整治,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媒体的监测力度,增强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敏感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四是进一步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要加大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各种仿冒和“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拓展执法领域。重点加强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垄断行为的整治,坚持查处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五是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力度。要重点打击“拉人头”、“团队计酬”和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严格规范直销企业行为,重点抓好直销员的招募、培训、计酬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和打着“直销”等旗号从事传销的活动。六是进一步加大查处无照经营和打击“黑网吧”力度。要逐步建立政府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扎实抓好校园周边治理,坚决取缔“黑网吧”,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扫黄打非”等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七是进一步加大对高端市场监管方式探讨力度。要重点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以网上购物和网络广告监管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网络跟踪平台和对网络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扩大高端市场监管领域。
三、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国家工商总局最近下发的《意见》指出:推进“四化”建设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新形势下要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切实做到高效、高质、高水平监管,就必须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把制度建设作为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的基础和重点,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管理,以管理促创新,通过创新机制,确保“四化”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一要加强制度建设。要把制度建设作为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的基础和重点,注重创新性和实效性,以制度化推进监管执法的科学化、长效化。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个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录入制度,确保企业个体信用分类及时准确,利用共享数据加强综合分析,完善黑牌企业数据库,建立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热点行业企业统计制度和市场主体综合信息制度。更好地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服务。要进一步深化商品准入制度改革,积极拓展实施市场准人的商品范围,实施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分类监管,提高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登记管辖制度、受理审查制度和经营备案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登记服务制度建设,建立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制度,正确处理好登记监管效率和严把市场准入关的关系: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加强对工业园区等重点投资领域和外来投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核准名称提示制度、外来投资企业跨县区协调制度、新型企业登记指导制度、名称核准反馈制度。二要加强法治工商建设。要围绕法治工商发展战略,加强法治工商五年规划的宣传培训及实施力度,打造法治工商精品工程。在理清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职责、改革调整执法事权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体系,全面完成执法责任制的部署落实任务。总结巩
固《行政许可法》和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成果,强化解决行政许可复杂事务的处理能力。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构筑行政执法风险防控体系:创新执法争议调解和解制度,化解执法复杂矛盾。明晰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标准,加强行政执法指导的针对性。细化市局、区局、工商所三级法制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基层法制工作力度。健全立法起草、法规协调、文件审核规范制度,完善执法决策、执法事务保障机制,提高法制部门服务全局执法工作的规范水平和保障能力。加强法制宣传培训,开展应知应会的全员培训和专题培训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打下良好基础。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的观念和意识,营造建设法治工商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要以信息化推进制度化建设。高素质的人才加上高科技的手段,才能创造监管的高水平和服务的高质量。要把信息化建设与创新监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融合起来,依托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四化”建设。一方面要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网上登记咨询、网上查询服务、网上名称核准、网上年检、网上登记预审。除个别地方尚不具备条件外,内资企业全部实行网上年检。另一方面要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监管执法科技水平,推动信息化手段在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广告监测、消费维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公平交易执法等方面的广泛运用,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四要建立健全消费维权服务新机制。要运用新的12315行政执法网络平台,建设具有“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进行消费提示”五种功能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管体系。要继续推进12315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活动,构筑更加完善的12315社会维权网络。要建立健全消费者与企业的和解制度、经营者的自律制度、消费纠纷的调解制度和申诉举报制度,努力构建消费维权新机制。
这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县委工作会议、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县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揽,总结去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形成共识,适应新常态,主攻“四个全覆盖”,确保“两个上台阶”,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下面,我代表县司法局作工作报告:
一、认真回顾2014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
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局紧紧服务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切实推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2014年度我局被省司法厅表彰为“农民工维权工作先进集体”、“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局表彰为“目标考评先进集体”,纪泽新同志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邹开兵同志被省司法厅记“个人二等功”,各项业务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法制宣传工作重点突出。围绕“元宵节”、“3.15消费者权益日”、“助残日”、“12.4”国家宪法日等,开展“法律六进”活动60余场次。分3次对全县40多名科级干部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开设电台“法律在你身边”14期,编制报“普法园地”5期,滚动电子屏幕宣传语80余条,发转“普法”微博20多条。加强民主法治村的创建,省级建成率30%,市级建成率98%。二是人民调解工作亮点纷呈。全县累计开展网格排查4670次,累计调处矛盾纠纷3280件,调处成功3277件,调处成功率99.9%。推进调解组织派驻部门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社会矛盾纠纷进入渠道。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累计兑付农民工工资1086.5万。三是法律援助工作再创佳绩。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49件,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咨询11052人次,均位于全市第一。强化案件质量监督,做到案前严格受理审批程序,案中跟踪督办案件,案后进行回访。在交通、工伤死亡援助案件中实行提前介入制,实现快办案、快结案,防止引发上访和集访。四是法律服务工作持续推进。全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各类法律顾问967家,办理各类案件2334件。律师通过参与领导接待、突发事件处置、重大项目认证等,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政府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800件,无错假伪证。司法鉴定所办理法医临床鉴定业务和酒精检测鉴定业务1480件,采信率100%。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五是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学习宣传《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实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手机定位、风险评估和定级管理。强化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和队伍建设,新招录了16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全县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70名,全部得到了有效管理。加强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和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全县1132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率100%,局基层科被省表彰为“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六是队伍建设工作扎实高效。扎实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学习活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月活动和法润春风行动等。成功组织干警参加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并取得了平均分91.58的较好成绩,实现了干警业务素质的提升。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和“12345”政府热线平台服务工作,我局执法质量考评位列全市第一,被省厅和市局评为优秀等次。全年我局信息和新闻宣传两项工作均列全市第一。
二、准确把握新常态下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
201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精神,围绕县委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紧扣“扩量提质、充分发展”主题主线,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以“4+2”工程建设为重点(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特殊人群管控、矛盾纠纷调处“四个全覆盖”和基层基础、队伍建设“两个上台阶”),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导向、基层导向,忠实履行维护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全系统在做好今年司法行政工作时必须树立四种意识:一是强烈的使命意识。张志勇县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5年将进一步强化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我们的法律援助工程也列入了2015年县政府民生十件实事项目,要把上述任务落实到位,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二是执着的攻坚意识。始终保持昂扬向上,锲而不舍的精神状态,牢牢抓住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破解司法所管理体制、公证体制改革、司法行政服务窗口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重点。三是积极的创新意识。要针对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既有年度特点、又满足群众需求的改革创新举措,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社会效益,使行业发展契合大局需要,使工作成果赢得社会认可。四是严明的纪律意识。把从严治警的要求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加大督查力度,启动问责机制,用纪律约束权力、用纪律规范行为,始终心怀敬畏之心,时刻绷紧廉洁之弦。
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抓好全年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着力提升法律服务全覆盖工程质量,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影响
1、巩固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一是强化三级平台建设。在架构上,我县和11个镇已基本建成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9个村和23个社区建成了司法惠民服务站。为使三级平台发挥更大效用,要通过12348、微信、QQ信息网络平台将三级窗口服务互动、工作联动,实现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在机制上,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县、镇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立以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统筹、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服务窗口对外服务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无缝对接。在保障上,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并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二是扩大法律服务项目。项目多少涉及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年内,县、镇两级要拿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政府购买、社会贡献、市场供给等多种渠道,扩大法律服务项目,让法治建设成果更多更广地惠及于民。三是引导法律服务人员进基层。推动服务重点向农村和社区延伸,依托“法律快车村村通”载体,推进一村(社区)一顾问制度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围绕土地流转、水利工程建设、环境治理、征地拆迁、基层自治等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农业的健康发展。
2、强化能力建设,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做大做强。一是树立服务大局理念。按照市局要求,依托12348综合法律服务平台,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法律服务团,努力提升法律服务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占比。年内,依托司法局行政网络平台,建好律师法律服务网页,通过律师与市民群众在线互动,拓宽法律服务渠道。二是树立做大做强理念。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努力打造核心业务突出、服务定位清晰、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引导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以规范化促品牌化,在服务提档升级中不断做优做强。三是树立诚信执业理念,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增加培训内容和课时,强化督查考核,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诚信执业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不良记录存档和违规违纪典型案例披露制度。
3、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由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扩展。围绕2015年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落实好法律援助工程,具体要建好“12348”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团,完善援助调解对接机制和联动机制,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0件以上。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扎紧律师管理制度的笼子。按上级要求,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拓宽公证员入口渠道,释放公证行业活力,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落实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推进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要坚持错位发展,严格职业准入,加强执业监管,推动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实施法治宣传全覆盖工程,积极推进法治建设
1.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法律需求收集分析机制。依托社会矛盾排查网格、12348服务平台等服务窗口搜集需求,建立“点对点”普法需求分析机制,提供个性化、精细化、高效性普法服务。二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通过政府采购、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专业性较强的普法产品研发。联合各部门针对矛盾多发领域、重点人群、重要行业实现普法与法律服务的一体化运作。三是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义务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意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履行普法职责,推动“六五”规划圆满收官,“七五”规划顺利启动。
2.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模式不断创新。一是形式创新。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推动法治县创建;将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相结合,营造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风尚;将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建立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以案释法制度,让当事人通过具体案件了解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二是手段创新。研究制定加强和推动各类重点对象学法守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工作考核办法,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三是载体创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广泛地运用“普法园地”报纸专栏、“科级干部法治手机报”、“法治之窗”政府电子荧屏,以及“普法、司法行政在线”微博等现代手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打造普法现代品牌。
3.确保“六五”普法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把争创“六五”普法全省先进作为今年法治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研究考核标准,及早谋划、提前部署,同时深入实施“五大行动”:一是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成果展示年”行动,广泛收集各地、各普法成员单位普法成效,列出普法成果清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展示。二是深入开展“法治六进实践年”行动,结合“法治宣传月”、”“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法润春风行动”、“12.4国家宪法日”等主题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各具特色的“普法路线图”。三是深入开展“法治文化提升年”行动,将普法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大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力度,实施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开展法治文艺演出,创作法治文化作品,激发群众自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四是大力开展“普法志愿者服务行动”。组建志愿者队伍,以普法助力企业行、助学校园行、助民村居行“三助三行”为重点,落实志愿者服务行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推动其有效运作。五是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提档升级”行动,不断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引导作用,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深入实施特殊人群管理全覆盖工程,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1、严格刑罚执行,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一是严格衔接程序。完善调查评估、人员交付、外出审批、接茬帮教等各个流程的衔接程序,防止脱管漏管。推广使用《审前调查及假释前评估量化得分表》,全面施行评估合议制度。研究制订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体系、管理程序体系和综合评估体系,探索建立管理等级升降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加强督查指导。定期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建立完善执法监督内控机制和职务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依托基层工作平台确保完成社区矫正执法环节“规定动作”。三是协调多方参与。不断加强矫正小组,对重点和未成年人全部建立“6+1”模式。加强与村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融合,保证日常教育管理、困难帮扶等任务的有效落实。
2、大力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一是强化衔接管理。加强监地协调协同,做好信息对接、回归评估等衔接管理工作,落实重点人员“必接必送”要求,确保重点帮教对象、一般帮教对象接回率达到100%、98%以上。二是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和社区矫正基地一体化建设。
3、加强工作保障,切实推进特殊人群管控工作规范化。一是推进指挥中心建设。按照新标准完善提升县级监管平台,全面完成“阳光基地”建设并投入使用。二是配强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政法专编专管专用要求,不断壮大专职社工队伍。建立考核评比科学化依据,将改造质量作为重要指标。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经费使用督查,确保省级专项经费使用合理、地方配套经费保障到位,试行评估工作补贴制度。实施科技强矫,建设完善集电话汇报录音、矫务通、生物识别考勤、电子腕带定位等与一体的技防系统,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
(四)深入实施社会矛盾化解全覆盖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机制建设,切实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化水平。一是进一步完善调解质量考评机制建设。要在强化依法调解上下工夫,引导人民调解员更多运用法律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排查分析、研判预警、信息反馈等源头治理机制建设。注重探索矛盾调处规律,善于从苗头性、偶发性矛盾纠纷中发现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发挥好矛盾纠纷调处的提醒、警示、建议作用,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三是进一步完善公调、检调、诉调和访调对接联动机制。积极拓展各类调解机制对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2、加强调委会建设,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一是不断完善群众性的镇、村两级调委会建设。发挥其在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常发、多发民事纠纷的主导作用。二是不断完善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派驻式”调解运行机制,强化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人社、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专业领域的纠纷调解,200人以上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三是积极探索新媒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与新媒体的融合,探索网络调解的新途径。做好《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工作。
3、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一是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完善专职调解员资格准入机制,规范完善个案补贴制度。二是大力推动调解工作社会化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注重运用听证、社会评价、群众议事、心理调解、联合调解等方法开展调解。组建人民调解员协会。三是大力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将调解信息网络向村(社区)及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延伸,实现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五)深入实施“一所三站点规范化建设年”工程,促进基层基础建设上台阶
1、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一是继续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提升司法所的规范管理水平。二是继续推进“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服务半径要求,依托司法所或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继续推进“村(社区)司法惠民服务站”建设,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公里警务圈等现有服务平台,建立起覆盖全市、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司法惠民服务站网络体系。四是继续推进基层人民调委会建设,深入开展村(社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倡导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在全县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个人调解工作室。
2、规范实施基层信息化建设。按照建设以“2+1+N”为总体架构的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的要求,推动形成“全员采集、全员录入、全员应用、全员共享”的信息化应用工作机制。建立规范的基层信息采集机制,运用电子腕带、移动执法设备、新媒体等新型信息载体便捷高效的优势,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网络。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全覆盖,以村(社区)为单位普遍使用移动信息终端进行信息采集上报。
3、大力推进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三站点”要有与工作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办公设备,规范标识标牌,方便服务群众。切实提升基层设施装备水平,改善信息处理、通讯网络等装备条件,年内全县司法行政基层装备配备水平要基本达到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试行)》规定要求。
(六)以“三化”建设为中心,促进司法行政队伍上台阶
1、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一是规范组织机构。加强司法所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等机构设置。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省、市有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文件要求,推动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二是严格岗位管理。建立健全体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不同职责、不同类型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岗位职责说明书,积极推进专职社会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管理。三是严格执法执业。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基本行为准则,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规范体系,加强司法鉴定执业和人民调解工作监督,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服务队伍依法依规执业履职。
2、全面推进专业化建设。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积极推进干部多岗位交流和梯次培养。二是加大专业化培训力度。建立司法行政队伍定期培训机制,分类建立队伍能力要求标准体系及培训大纲。三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工程。研究制定全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重点培养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信息化等司法行政急需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