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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J].人民论坛,2011,(6).
关键词:石灰石矿山;二坪滑坡稳定性;稳定性评价;机理分析;理正软件
中图分类号:TD8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2-0184-02
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年产高品质水泥140万吨。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其石灰石矿山距离地震震中映秀镇直线距离仅16公里,地震直接诱发了矿山上山公路沿线几十处滑坡、崩塌、路面开裂、沉陷以及大量的滚石次生灾害,给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坪滑坡为其中较大滑坡之一,矿山公路从坡体的前缘通过,其外侧为1、2线矿石皮带运输系统,坡下为白沙河,边坡高陡,地震前曾在道路内边坡设有抗滑墙和单排抗滑桩。抗滑桩高1m;抗滑墙高2m。滑坡一旦失稳,不仅要摧毁该段矿山上山道路和1、2线矿石皮带运输系统,危及过往车辆行人安全,还可能堵塞山下河道,对环境产生危害。为此急需对该滑坡进行防治。
一、滑坡体概况
工作区属温暖、湿润和多雨的亚热带气候。区内多年平均气温15℃;年平均降雨量为1001.9~1600mm,局部地带降水量可达2000mm,多集中在6~8月,占全年降水量的60%~76%。年平均蒸发量为900~1000mm。矿区多雾,湿度大,地下水丰富,植被茂盛。场区位于映秀~北川断裂东侧的龙门山的山前构造带上,地势较陡,区内地层主要为须家河组砂岩、泥岩地层,上覆第四系崩坡积土层。
滑坡体平面形似三角形,横宽200m,纵长80m。滑坡总体坡度35°~55°,坡体后缘高程945.3m,前缘剪出口高程907.1m,均厚6m,复活滑坡体体积约96000m3。
滑床由三叠系须家河组的砂岩夹泥岩,岩体较为破碎,偶有掉块现象,坎脚明显有拉裂缝;钻孔资料和地表地质调查表明,坡体为第四系崩坡积层,坡体组成物质为大小混杂的崩坡积物,以块石土、碎石土为主,间夹粉土、砂土,少量粘土,块石粒径一般为3~35cm,最大粒径1.5m。滑坡体中下部出露小平台,平台长约6m,宽3m,滑动迹象的主要表现:在内侧挡墙有明显剪出口,外侧边坡坡体局部坍塌,坡体上皮带运输系统墩位下沉移位;部分挂网喷浆防护坡面局部钢筋已出露,水泥浆层出现较大变形开裂;滑坡剪出口位于公路以上,高于抗滑桩之上的抗滑墙出现横向开裂,为滑坡体发生越顶所致。在抗滑墙和抗滑桩的立面上,沿道路从8#抗滑桩至最远端的19#抗滑桩,均能够追踪到裂缝呈折线形展布,裂缝宽度普遍为2~3mm。滑坡体内部未见地下水出露,据钻孔资料推断,地下水位埋深大于20m,滑坡体附近水沟常年有沟溪水,其水量及流速受大气降水影响大。
二、滑坡形成机制分析
该滑坡体土层均厚约6m,不整合接触于基岩斜坡上,下伏基岩为T3xj砂岩,5.12地震及余震的震动和震后暴雨导致崩坡积的块石、碎石土层松散,土体抗剪强度降低,抗滑力降低;地下水力面贯通,高强度的大气降水大量渗入及坡体以外的其它水体导入坡体内,使得不整合面上的土体强度降低,形成滑面,在有利的地形条件下,坡体产生滑动变形,滑坡侧壁均出现垮塌,滑体前缘剪出口出现鼓胀,部分抗滑墙有剪切裂缝,造成部分抗滑墙破坏,挂网喷浆坡面鼓胀开裂,为典型崩坡积土质滑坡。
三、滑坡体稳定性评价
(一)定性分析
该滑坡主要诱发因素为地震作用,滑坡体土体失稳后产生下滑,次一级浅层滑移频发。该滑坡属于牵引式滑坡,前缘滑动导致后缘产生错落及裂缝,基岩埋深在14~17m,岩层倾向坡内,滑体坡度在35°~40°,滑坡近期多以局部浅表的土层蠕滑为主,整体处于暂时稳定状态,在地震和暴雨作用下,再加车辆荷载等作用下,滑坡有可能继续产生变形破坏。
(二)定量评价
如前所述,该滑坡体除主要考虑地震+暴雨工况下滑坡体的稳定性外,还选取自重、自重+暴雨两种工况进行分析评价。由于变形体基底形态为折线形面,按简化Janbu法,边坡稳定性计算程序采用具有交互式功能,融稳定性分析、支挡结构设计于一体的理正岩土计算5.11版软件(边坡稳定性分析与治理辅助设计系统),根据代表性原则,选择最能体现滑体形态、规模、滑动方向等特征的主滑剖面作为计算模型的计算剖面,见下页图1滑坡处治设计剖面图。
参数选取:土体天然重度为22KN/m3,饱和重度23KN/m3,砂岩密度2.53g/cm3,泥岩密度2.65g/cm3;抗剪强度c=12kPa、φ=22°,场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0g,水平地震系数:0.20,地震作用综合系数:0.25。 计算结果:根据计算结果分析,在枯季(工况1)时,滑坡Fs=1.15,处于基本稳定状态,连续降雨或持续大雨(工况2)时,滑坡Fs=1.04,处于欠稳定状态,当降雨和地震对滑坡同时作用(工况3)时,滑坡Fs=0.96
四、治理初步设计
根据分析和计算的结果,滑坡在天然情况下其整体稳定性可基本满足边坡稳定性的最低要求。但在在暴雨作用时处于欠稳定状态,在地震和暴雨状同时作用时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仅直接危及1、2线矿石皮带运输系统的安全,而且危及矿山公路、河道的安全,因此必须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根据计算分析,初步设计如下,具体如图1所示:
(一)地表排水工程
对滑坡体侧的季节性冲沟加强防护,建议采用片石浆砌排水沟。
由于该滑坡体整体稳定安全系数不高,且水对该滑坡体的影响比较大,故加强对滑坡体的排水处理十分重要。因此,在堆积体表面设置三道排水沟,并设置内部排水孔以形成内外连通的排水系统。
(二)滑坡体中部采用预应力锚索框架加固
根据计算分析,公路外侧边坡堆积体的厚度相对较小,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梁预应力锚索方案进行处治。坡脚处设置矮挡墙。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框架梁间采用浆砌片石护坡。
(三)公路内边坡预应力锚索肋板挡墙
公路内侧边坡大部经过治理,采用抗滑桩、抗滑墙加挂网喷浆防护,现局部钢筋网已出露,水泥浆层出现较大变形开裂,局部抗滑墙出现横向开裂,宜尽可能利用原有抗滑桩,采用预应力锚索肋板挡墙进行处理。
(四)滑坡体坡面采取喷锚支护
由于边坡高陡,对局部松散破碎的堆积体和已被破坏的挂网、砂浆层宜进行清除,在此基础上滑坡体坡面采取喷锚支护护坡,通过重新挂网喷浆,一方面可以防止坡面碎落,另一方面防止雨水入渗边坡。增强边坡的稳定性。
五、结论及建议
二坪滑坡体整体稳定性差,在暴雨状态时处于欠稳定状态,在地震和暴雨状态时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发生较大规模滑坡。采取排水、挂网喷浆、锚索肋板挡墙、锚索框架加固等措施,对该滑坡进行综合治理,滑坡的稳定性可得到显著的改善,特别是框架锚的使用能解决在软岩上进行锚固时,常因锚头的松动使锚杆(索)的预应力丧失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锚索的抗拔实验,根据现场实验的资料即时修订设计变更,保证锚索的锚固段长度。坡面喷浆后要再喷一层固坡防水剂,以防雨冲刷边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s]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z]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s],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4]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矿山上山公路地震损毁边坡及路基修复整治工程工程地质勘查报告[R],2008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层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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