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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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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1篇

同志们:

在迎峰度夏即将到来之时,在公司各项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目的是:一是积极响应上级公司关于开展“百问百查”活动的号召,引导和动员广大员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明确百查百问活动任务,做好部署安排,进一步提升公司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工作水平,确保迎峰度夏取得全面胜利,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刻理解开展“百问百查”活动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是电网企业的核心业务,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始终把握的两条主线,更是我们践行“四个服务”企业宗旨的集中体现。我们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百问百查”活动的部署要求上来。

(一)开展“百问百查”活动是公司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电网公司是关系地方能源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公司工作的价值最终体现在不断提高“四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上。无论安全生产还是优质服务,都是公司的中心工作,都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开展“百问百查”活动是上级公司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历史阶段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开展“百问百查”活动,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工作,有利于通过查问题、摆事实、除隐患,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优质服务水平,确保用户获得可靠、优质、便捷的电力服务,把公司承担的政治、经济、社会责任转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落实到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具体行动中来。

(二)开展“百问百查”活动是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是我们做好其它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虽然今年以来公司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良好的局面,但长期积累形成的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仍然相当程度的存在,安全生产始终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开展“百问百查”活动,就是要以问查的方式,查环节、查流程、查指标,进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细化、强化、优化分析,对各个专业领域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系统梳理查找每个环节、每项工作、每个岗位的薄弱环节和隐患,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培育安全文化,防范和化解各种安全风险,增强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能力。

(三)开展“百问百查”活动是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强化公司内质外形建设的客观需要。

优质的电力服务既是公司内质外形建设的着力点,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既是广大电力客户对公司的根本需求,也是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方面对供电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的要求都在不断提高,电力行业优质服务工作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虽然我们的优质服务已经深入民心,但是必须看到,我们的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需要进一步优化,服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化解。开展“百问百查”活动,就是要通过“问查”的形式,深入查找和解决问题,改进和提升我们的供电服务,进而树立公司认真负责的国企形象、真诚规范的服务形象、严格高效的管理形象和公平诚信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二、把握内涵,全面推动“百问百查”活动深入开展

这次“百问百查”活动的内容不仅涵盖了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工作的各个方面,而且可以延伸到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深刻领会活动的内涵,正确把握工作的重点,切实找准工作的定位,是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的根本保证。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上级和公司的部署要求,及时地、全面地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一)明确一个目标。开展此次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百问百查”活动的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个服务”宗旨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问、查结合的方式,动员全体员工,全面梳理、整改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工作的薄弱环节,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建设顺利推进,为党的十七大召开营造和谐的环境。各单位、各科室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到每一个员工,认清形势,提高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做好部署和安排,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二)抓住六个重点。“百问百查”活动内容十分丰富,涵盖了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的方方面面,延伸到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是一项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性工作。市公司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百问百查”活动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开展“十项活动”要突出“六个重点”,即:抓基础,强素质;抓整改,除隐患;抓管理,促精细;抓作风,树形象;抓制度,求长效;抓对标,保目标。市公司的部署要求全面系统、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统筹实施,从基础抓起,从细节抓起,确保重点内容落到实处。

(三)搞好四个结合。“百问百查”活动是对我们的以往工作的一次大检查、大整改、大落实,涉及到日常工作的各个领域,内涵丰富,牵涉之广、触动之深,前所未有。在具体开展过程中要同我们已经开展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融为一体。

一是要同安全“双零”活动相结合。要注重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意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过程控制,按照“三个百分之百”要求,要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治理,着重查思想、查环节、查行为、查设备,深入持久地开展反事故斗争、反违章活动,力争实现安全生产“双零”目标。

二是要与“优质服务年”活动相结合。要通过百问百查”活动的开展,同落实省公司“细节服务、真情奉献”的优质服务年活动主题结合起来,注重员工服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的提高。要通过活动的开展,努力推进精细化服务,关注细节,重视细节,从细节做起,深刻反思和深入查找我们在优质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力争为客户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总结先进服务经验,树立一批先进的服务典型,营造良好的服务文化氛围,潜移默化地引导员工讲学习、比服务,促使员工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的全面提升。

三是要与“精细化管理年”活动相结合。要把“问查”活动向公司全部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深入思考、自查自问。要结合实际,用“求精、求细、求实、求效”的理念和标准去衡量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具体行为,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查岗位,找问题,深思考,大讨论,全力推进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四是要与“作风建设年”活动相结合。要通过开展“百问百查”活动大力改进工作、改进管理、改进作风。“问”在于明白工作要求并内化于心、见之于行,“查”在于揭示存在问题并整改落实、规范管理。我们要通过“问查”的形式,掀

起抓安全、讲服务的工作氛围,坚持抓问题与促管理并重,坚持抓工作与促作风并重,抓出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抓出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抓出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抓出实实在在的效果。三、强化落实,确保“百问百查”活动的开展取得实效。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效”。全面开展“百问百查”活动就是要知行并重,务求实效。各单位、各科室必须对活动予以高度重视,要在统一思想的前提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紧扣重点,抓好落实,强化考核,确保活动圆满、高效地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三个到位

一是确保领导到位。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公司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活动的领导,要成立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百问百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促进“百问百查”活动有序开展。二是要确保宣传到位。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次“百问百查”活动的重要性,广泛宣传发动,注重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度和广度,确保人人参与。要按照公司要求大力开展“百问百查”活动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利用悬挂标语口号、宣传栏、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突出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力求形成强大的声势,营造强烈的活动氛围。三是要确保认识到位。要迅速传达上级公司会议精神到每一个位员工,深刻领会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把思想行动迅速统一到各级的部署要求上来,深刻领会开展“百问百查”活动的重大意义、活动的具体要求,准确把握形势,明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全员思想意识,确保全员参与、认识到位。

(二)认真制定方案,确保三个结合

一是确保集中式活动与日常工作结合。坚持把“百问百查”集中式活动融入到各单位工作的全局之中,与全年其他活动、其他日常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协调安排,有机结合,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任务。二是确保百问百查活动与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相结合。要通过活动的开展,查思想、查流程、查行为,最大程度地揭示出员工自身行为及意识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促使员工主动调整、主动去适应,自觉地融入到提升员工专业素质中去。三是确保百问百查活动与提高安全作业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相结合。要对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流程、每一项指标,进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细化、优化分析,力争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在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方面始终存在的意识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推动精细化管理向纵深发展,确保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的每一个细节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强化安全作业能力和服务执行力建设,促进公司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和作风建设的进一步改进。

(三)详细制定措施,确保层层落实

各单位负责人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责任体系,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活动有目标、有重点、有层次、有步骤的开展。要深入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一线,检查督导“百问百查”活动的开展情况,认真贯彻“边问、边查、边改”的工作要求,有问题查问题,没问题要加强防范。要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强化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工作薄弱环节作为主要目标,结合实际,不断深化、细化活动方案,切实增强活动的针对性,集中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真问、真抓、真改,不走过场、不做表面文章。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活动中涌现的好做法和典型经验,不断丰富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要力求通过领导巡查、专职督查、班组自查、员工问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问查活动质量,促进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供电服务水平提升及员工素质全面提高,确保“百问百查”活动收到实效。

(四)强化督导考核,确保收到实效

第2篇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第3篇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总的来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较好地得到了法律保障。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我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甚至生命为代价,剥夺、限制、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权利保护的广度和力度不够。二是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护权利的意识较差。许多从业人员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一些业主利用有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故意规避法律,剥夺、侵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的老板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实为非法的形式剥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四是侵权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难以依法监管。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因此,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社会问题极多。《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没有关于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事项,没有关于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规定。由于对事故受害者的抚恤、善后等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投保,现行的抚恤标准较低,不足以补偿受害者伤亡的经济损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拿不出钱来,就是开支没有合法依据。许多民营企业老板一走了之,或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把“包袱”甩给政府,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的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或者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工伤赔付的权利。受害者除了依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彻底否定了所谓“生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生死合同”的实质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严重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和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着各种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譬如接触粉尘、顶板、突水、火险、瓦斯、高空坠落、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如果从业人员事先知情,就可以加强自我保护,遵守规章制度,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也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其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问题熟视无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和人员伤亡;有的竟对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针对这些问题,《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自觉照章指挥,保证安全。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由于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危险情况。譬如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露、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首先要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个问题: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该项权利不能滥用。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所谓“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譬如飞机驾驶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规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设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的必要性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引发责任事故的最多,其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从业人员的法定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无法可依。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违章违规操作。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追究的依据不足。四是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较轻,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因此,有必要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四个作用: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二是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违章违规摔作。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为事故处理及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义务

《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主要有四项: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实施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服从。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但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事故。比如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等。有的从业人员虽然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但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而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也很多。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