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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共同发展
一、现阶段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关系
一些实施市场经济的欧洲国家,比如法国、德国,其会计准则由国家主导制定,特别注重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会计核算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其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关系模式逐渐趋于高度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以此增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很接近,资产负债表里存在比较少的递延所得税项目和金额。国际上,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民间的会计组织的发展程度很高,投资者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此为依据做出更好的决策。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呈现出既高度分离,又相向统一融合的双模式倾向的态势。
二、优化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关系的必要性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不断放权,由实施管理慢慢向提供服务转向。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就越来越要重视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此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与决策相关的财会信息。近年来,证监会越来越重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管。企业应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加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明确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的差异,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更有效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所得税的计量方面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税务部门要用更多的资源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核查,增加了成本。而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者需花费更多的时间来获得更可靠的企业会计信息,导致其不能及时做出投资决策,而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优化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关系,可以提高信息的传播速度,降低信息需求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正呈现出既高度分离又相向统一融合的双层倾向态势。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在改革中遇到了一定阻力,改革的成本相对较高。协调税会关系可以明确现阶段两者之间的问题,降低改革成本,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企业的财务处理工作以及税务部门的税务管理工作的效率。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之间在目标和原则方面有差异,因此企业和税务部门都要进行纳税调整。举个例子,对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和计量,企业要仔细比对当年的相关事项使其符合税法规定,对报表进行第二次修改,而税务部门要审查企业上交的材料,这就加重了双方的工作量。协调二者关系可以防止税收的流失,弥补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盲区。协调二者关系,明确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防止企业人为制造税收盲区和延迟纳税,以及相关特殊业务税务处理,防止企业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漏税及迟延纳税,预防税务流失。
三、改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关系的措施
(一)重视协调两者的关系
分析和明确两者之间的分歧和差异,以弥补空缺和盲点,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修改不明确的法律法规时,把重点放在两者的差异处理上,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尽量减少差异和分歧,明确差异的处置及税会信息的衔接和转换。政府部门在制定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应该让多方参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在会计制度的起草阶段,要设置专门的评审来进行监督,评审应该由各个部门的人员组成,比如企业界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审计人员、税务官员等,使其提出更广泛地建议和意见。
(二)以成本效益为原则
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应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要以节约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为原则。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分歧与差异,以降低由于差异带来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的难度,减少企业进行纳税的成本。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质量,使需求者可以及时获取信息并做出决策。推动改革的高效平稳进行,降低改革成本,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我国的财会信息系统
现阶段,我国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有待完善。要建立完善的会计与税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财会与税务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社会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畅通,加速信息传递,使市场主体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适时把握最佳的投资时机。实现会计信息与税务信息的对接,使税务部门和企业更顺利地开展工作。
四、结语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这成为了当前会计工作与税收征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差异与分歧的缩小需要做很多工作,也需要很长的时间,需要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也必将随之不断改进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强,王丽琪.浅析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J].财会研究,2014.
[2]谢凌艳.浅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J].财税研究,2015.
Abstract: Researching and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and between the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hav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a market economy. Through elaborating the fundament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tax model as well as the reason difference and goals difference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according to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appropriate collaboration ideas and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collaboration and development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s and tax regulations.
关键词: 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协作发展
Key words: accounting system;tax regulations;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810.42;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3-0173-02
0 引言
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协作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关系曾经有过统一,但是这种统一是短暂的。随着我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进而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步走向分离。共享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两者存在差异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1 税会关系及模式选择
1.1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两个不同分支,二者之间一方面存在着紧密关系,另一方面又各自独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与税收有着各自的侧重点和作用范围,并且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会计侧重微观但是影响宏观领域,主要面向企业又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产生联系,税收侧重宏观层次并且作用于微观领域,对具体的企业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上实施税收管理。
1.2 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分离和统一是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关系的主要表现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税会模式,注重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统一,税会职能服务于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对于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税会模式,侧重于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分离。在我国分离模式往往是税会关系选择的主要倾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便于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提供服务。
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原因差异
2.1 税收和会计政策差异的原因 ①我国分别在1993年、2001年实行了“两则两制”和《企业会计制度》,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分离,也就是统一性和独立性逐渐在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中出现。根据相应的会计事项,对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分别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的需要。所以,导致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和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或目的不同。②为投资人或潜在的投资人提供服务,这是实施会计政策的根本目的,进而便于对所投资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性进行了解,通过实施会计政策一方面对资产和利益不进行相应的高估,另一方面对负债或费用也不进行相应的低估,是盈利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干净性与稳健性,所有者权益不明晰这是会计政策的缺点所在。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是会计政策的依据。③在公平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这是实施税收政策的根本目的所在,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这是其制约的出发点所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利润的真实、合法、有效,防止利益方人为调节税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2.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收入类业务差异 对于会计制度来说,通常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为出发点,会计制度的侧重点通常情况下是实现实质性收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在近年来,通过研究分析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其成为会计处理的重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在收入确认方面,税法出现了减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实现国家税收收入。税法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尊重业务的实质,但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是重点,而不完全以会计制度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相对的征税处理。
2.3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分析 ①增值税方面的差异分析。例如,在确定销售额差异的分析过程中,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金额,或者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金额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销售商品的收入进行相应的确定。②消费税方面的差异分析。在确定销售额方面,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认定方面,税法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通常情况下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关于销售额的定义,会计方式是指商品的售价,在售价当中没有包含价外费用;在税法中的定义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需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相应的价外费用。③营业税方面的差异分析。例如,确定营业总额方面,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的相关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金额进行相应的确定。对于税法来说,按照税法的规定,关于营业额纳税人需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
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3.1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相互协调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比,会计制度往往要先行,虽然不同的业务之间其协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在制度层面,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需要与会计制度协调。
3.2 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在制订会计与税收法规的过程中,以及实施日常管理时,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者之间容易在制订和执行法规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的立法取向。
3.3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会计在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的过程中,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需要与会计制度进行协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会计原则进行适当的协作。
3.4 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 我国在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时,需要制订具体的业务规范,同时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
4 结论
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差异与协作,通常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是不断博弈的过程。所以,需要对现阶段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完善和优化,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协作,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发展的研究中走出一条道路。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J].会计研究,2005(1).
[2]戴书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差异[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0(06).
[3]黄爱玲.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005(4).
[4]谢荣富.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财会研究,2005(4).
[5]邓春霞.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J].民营科技,2009(07).
关键词:会计;税收;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和税收之间的矛盾开始日益突出,如果不能够协调这两者的关系,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的影响。税收是会计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会计人员所代表的执行纳税人所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税收从政策的角度会对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会计方法的选择都会有一定的参考和引导的作用,而且会计也为税收征管提供基础性的信息,为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可以借鉴的依据,正是如此要承认税收和会计这两者之间的独立性同时,还要搭建宏观和微观、法和理的通融、征税和纳税的自然融合的桥梁,从而让会计和税法实现有机融合,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税法改革要从会计理论中汲取先进理念
会计准则先行,税收法规在制度的层面上要立足于税法改革,从先进的会计理论中汲取成果具体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了解会计和税收差异来源的基础上进行协调。会计和税收目前最为重要的矛盾之一就是税收法规的通常会涉及到会计方法问题,此时如果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就会给会计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实践中带来困难。因此,当国家出台某些税法法规,当涉及到会计方法时,就要尽可能的明确化和规范化。同时还要建议税服务和会计主管部门要建立起日常互通和对话的机制,进而联合行动,消除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影响。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要想从根本上了解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的体现二者之间的协调性,就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革新,对会计和税收的差异性进行分析,以便于更好的了解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双向协调关系,同时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适当放宽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限制。目前税法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采用了限制措施,其目的就在于纺织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偷漏税或者延迟纳税。但是会计工作人员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往往采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会计准则,这种选择不会是一种造假行为,而且一般来说会计准则的选择并不会对税收产生多达的影响,所以根据这一点为了让会计工作人员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放宽对企业会计准则政策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能够实现保障企业利润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增加了国家税收来源,而对于认为的避税动机,则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来进行完善。
(三)汲取先进方法用于指导税制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个方面也都在不断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为会计和税收方法提供了更多的指导方法,因此,我国需要在现有的方法基础上进行革新,以便于推动二者的发展。从目前来看,我国会计准则是一种面向市场经济且能够逐步完善的信息系统,同时对于税收制度来说,应结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制定税收法规的同时要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良影响,这就需要从会计准则中的先进理念中汲取营养,让税收改革和会计准则呈现相对的稳定的发展。
三、会计准则应用要和税法相协调
(一)落实会计目标要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广大投资者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会计工作目标非常重视,因为它反映了会计信息,同时还具备了内在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见在会计日常核算中要注重明细的核算工作,对于涉及到税收的业务,则要以会计准则执行的同时,还要将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以明细账户等方式进行提现,这样就能够为纳税申报以及税务稽核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可以说,国家宏观调控是对国家经济的一种调节,在进行二者之间相互协调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国家税收政策为根本性的指导,进而保证国家税收政策与会计行为、会计目标的结合。
(二)尽可能的缩小会计选择范围。会计准则选择过多,但是税法却相对单一,虽然税法在体制上要尽可能的放宽会计准则的选择,但是这并不能够彻底解决会计和税收之间的矛。因此作为企业机关,在本着成本和效益的原则,当发现税法和会计相关政策所产生的信息存在不一致,同时也不能够增加多少信息含量,也就是说对投资者的决策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时,就不要过分追求会计的精确性而和税法相抵制,而是尽可能的实现税法和会计的一致。
(三)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通过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展现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以及相应的分析结果,能够有效的协调税收和会计之间的统一。目前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明显不足,这让会计不能够为税收提供必要的信息,与此同时税收也不能够将信息需求反应道会计信息系统,这就导致了信息沟通的不畅,在这个背景下就会加大税务部门的运营成本。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也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参与因素,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带动信息披露与会计行为之间的有效沟通,可以说不断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将有效的保证我国税收和会计之间差异性,并能够在保证差异性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协调。对于解决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化具有很好的辅助作用。
(四)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不同企业要不同对待。对于上市企业来说,由于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所以要通过强制的方法来执行新会计准则,这能够有助于对上市企业的监管,包括企业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是对于中小企业且不属于上市企业,那么纳税就成了唯一的目的,但是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专业的能力,所以在纳税申报中又回胡乱添加新科目,从而导致会计和税收的巨大差异,对此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让中小企业的会计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执行,从而缩小中小企业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四、总结
总而言之,强化会计监管,缩减会计和税收的人为差异,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和审计,同样也是能够有效的规避会计和税收的差异,促进会计和税收的关系协调的重要方式,唯一从这些方面进行革新,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侯立新.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协调研究[J].会计师,2012(24).
税收法规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它可以调节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可以以此来调节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保护税收利益。会计制度也是一种基本制度,它是对企业的交易行为以及财务往来的监督调节,它能对会计账簿中的数据进行分类、记录、分析以及账目核实以及上报。本文就目前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制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情况进行了相关阐释。
【关键词】
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协作;影响
1 我国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在企业中存在的现状分析
税收法规是一种基本法律形式,它能指导纳税人的行为,协调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税收制度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国家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监督纳税人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规章制度,它能对企业的财务往来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企业会计账簿的记录、分析以及最后的核实。会计制度的制定,能为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提供依据,真实、全面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为相关部门展示企业发展的全貌,为决策部门提供依据,保证经济决策的有效性及科学性。
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并没有相互分离。二者在目标上基本趋于一致。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时为了对企业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了解,会计处理有时会脱离税收法规指导,所以有些会计记录内容需要单独阐释,加重企业的负担,所以从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来说,会计处理应该尽可能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税收制度作为会计处理方式的依据。
按国际市场的惯例来说,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有着一定的关联,但是企业与国家的税利却关系不大,纳税是企业应该承担的义务,但是企业的利润是获得的相应回报,两者之间相互矛盾。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款越多,盈利就相应减少,就容易出现与税金抵消的现象。现代市场环境变幻莫测,国家对企业的运营情况及发展需求都做了精细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了税收政策。新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费用以及计量标准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使得税收政策出现了较大差异。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所以企业根据个人所得税计算出来的应交税金以及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出来的利润金也会不同,所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成本、利润以及损失等严格计算程序,严格依照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程序办事。假如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计算,当与国家的税收法规不一致的时候,要以税收制度的标准为计算依据。
2 税会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2.1 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税收和会计是经济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会计工作能为税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税收工作的开展要以会计核算的数据为依托,税收征纳的处理结果会及时反馈给企业会计,能为企业的利润计算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
会计制度是以会计目标作为支撑的,会计目标的制定又能影响到会计制度的处理程序以及核算原则。近年来,我国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逐步强调谨慎原则,会计工作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偏重于对经济实质的重视,但是目前还有许多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原则相抵触。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条文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行为,是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法规的制定,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起了导向和调控的作用,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政策,纳税人缺乏自我选择权。
2.2 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由于微观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理论存在差异,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统一与分离两种基本模式。税会模式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它强调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统一,税会职能侧重于为政府部门提供控制与管理服务,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相应的会计准则;但是以微观经济模式建立的税会模式,强调二者的分离,而我国的税会关系一般表现为分离的模式。要正确处理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必须实事求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相一致。目前,我国的税收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会计制度的确立应该遵守“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原则,另外,制度制定应该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税收工作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反馈作用,指导企业的会计工作,进一步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良好协作。
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3.1 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企业的会计制度是这样定义“收入”的,收入即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情况,但是税法对“收入”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但是它对与收入相关的“营业额”、“销售额”等概念却作了具体阐释,而且税法对收入的定义较为宽泛。会计制度更注重形式,而且特别强调谨慎性原则,较注重实质性收入的实现,而且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力。相较于会计制度,税法对主观判断、不确定性以及选择性等基本不予考虑,以此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充分实现,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税法虽然重视业务的实质,但是更注重相关法律文献的规定。一旦发生应税行为,就必须开展征税处理。我国会计制度对费用及成本进行了相应阐释。但是会计计算的方式以及税法中的销售额并不直接对应。会计制度也同样遵循谨慎性原则,但是税收法规却不一定遵守此原则,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
税收法规以及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类的业务处理以及收入类的业务处理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而各项规定间的差异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针对差异间的协作,要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各项关系。同时,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往来,会计处理方式应该不断完善和规范。税收处理能够充分实现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实现成本控制。相较于税收政策,会计制度对具体事宜的规定并不明确,它为会计人员提供了自主判断的空间,但是税收政策具备一定的强制性,纳税人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3.2 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我国目前缺乏健全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导致会计核算工作缺乏规范性。例如,跨国公司在处理税收法规以及会计制度转移业务的相关内容时,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会计工作需要解决各关联方的利益,妥善解决税收障碍,促进会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会计制度在企业价格转移以及定价会计报告等方面与税务信息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大信息获取成本,进一步协调相关的定价纳税。除此之外,加大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在其它业务中也至关重要。由此可见,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应该重视差异的分析,并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总结税务信息与会计工作的差异,保证会计信息得以充分、全面、准确的披露,使税务部门获取真实的会计信息,充分发挥会计对税收的推动作用。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进一步减少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成本,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良好协作。
4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第一,要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必须实现二者的协调。通常情况下,会计制度先于税收制度,尽管二者由于不同的业务需求存在差异,但是税收法规应该不断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合作;除此之外,会计制度应该时时关注税收监管的相关信息需求,充分发挥会计制度对税收法规的支持作用,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
第二,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合作关系。税收的法规制定和会计的日常管理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由于各自利益的不同,其立法取向也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税务部门以及财政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从源头上保障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制度的协作。
第三,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应该根据不同的差别制定不同的标准导向,实现业务上的协作。有的企业对会计处理的方式较为规范,所以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要实现协作,必须保证税收的主体原则,适时与会计原则实现协作。另外,有的企业的业务类型在会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所以首要的工作是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妥善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协作。
第四,会计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对税法提供必要的支持。我国的会计制度要不断完善,实现具体业务的制定,同时还要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会计信息得以具体、充分、全面的展示。税收能依据会计信息披露出来的不足,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会计系统的建立,解决信息不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除此之外,税务信息由于自身的非公开性,也加大了数据搜集的难度,使得税务工作的开展面临巨大的压力,所以税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其数据优势,加强税务管理,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4]
5 总结
总而言之,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良好协作,能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的运营状况,进一步强化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互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周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J].经济研究,2012(03)
[2]侯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3(10)
税收与会计,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
税收与会计的“合与分”,虽然受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相互分离。
税收给会计增添了无尽的烦恼,但税收也提高了会计的地位,拓展了会计的执业范围。试想,如果没有税收,会计的复杂程度就会“惊人地降低”,会计就不再是具有系统会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的“专利”,社会中介服务也将会少一大块“肥肉”。
对会计来说,税收是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如何应对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正确的选择就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税务会计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
自从税收产生以后,税收与会计(本文所指“会计”均系纳税人一方的会计,而非政府一方的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就成为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不同,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也有所不同。人类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不论会计还是税收,都应该向着国际协调与趋同的方向发展,在如何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上,也应该走国际协调与趋同之路。
一、税收与会计:漫长而曲折的“关系史”
纵观各国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一般都经历了两者从各自为政、到两者试图适应对方、再到两者适当分离这样漫长而曲折的历程。虽然各国税收与会计“关系史”的具体划分时间不会相同,但大致都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各走各的路──走不通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税收与会计是各自为政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政府征税都是为了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税,政府有政府(税收)会计记录和报告;财政预算支出,有政府(预算)会计记录和报告。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税法的制定与修订,没有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记录、如何反映的,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纳税人会计的支持(基础)。随着以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的不断法制化,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财务目标),注册会计师受托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发挥社会公正会计的作用。“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税收”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事实证明,各走各的路是走不通的。
2.保持一致──难以适应各自目标
星移斗转,税收与会计之间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对方的阶段,两者力图缩小差异、协调一致。税收与会计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彼此较为一致的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两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间,由于税法借鉴会计的合理思想内核和程序、方法,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会计,如果没有美妙的复式记账,体现现代文明的现代税收、追求利润等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实务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但由于征纳税双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标不同,在税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讨税收与会计从互相模仿的初级阶段到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最优的关系模式,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至今都在关注的问题。
3.适当分离──各自完善之上策
税收与会计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在目标、内涵概念、计量所得的标准、计量的依据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因此,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与和谐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财务)会计的牺牲、迁就(降低质量)为代价,但这又不符合(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税收与会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又显强弱之差
(一)会计对税收的影响
会计成功地影响税收的最典型、同时也是最早的案例发生在1909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的特别交易税法案,规定对公司5 000美元以上净收益征收1%的税款。该法案是对采用公司特权形式进行经营的企业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由于事先未听取会计职业团体的意见,忽视了当时的企业会计计算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当时美国税务机关一直是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税款,而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提出现代意义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会计开始采用应计制、对设备计提折旧、对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等,有时会造成应税所得额大大超过其账面利润),激起了美国会计职业界的强烈反响。同年7月,12家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公开信,指出国会所通过的《法案》中存在“错误”,认为它是“绝对不宜采用的”,“违背了所有正确的会计原则”(迈克尔。查特菲尔德着:《会计思想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美国财政部对此极为重视,于当年12月正式发文,允许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益,还允许公司估算会计年度的期末库存,这是会计界第一次成功地动摇了所得税法。作为纳税人的会计── 企业会计,当然不可能不反映各种税款的计算和缴纳及其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这就说明,税收与纳税人的会计不可能互不相干,关键是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
1913年,美国国会重新修订了所得税法案,规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将会计业务和税务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经营费用、税金、利息、损失、坏账、折旧等允许做相应扣减,其基本思想沿用至今。1916年,美国税法第一次规定,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使税收与会计密不可分,同时,也扩大了职业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同年,美国联邦岁入法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纳税人采用同样的办法编制纳税申报表,从而改进了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1918年的联邦岁入法第一次以商业会计实践为基础,确立了纳税准则。1918年以后的各项法律都有这样类似的说明:“根据采用的标准会计方法,一般都能够明确地反映所得收入。”所得收入应该“依据记账时通用的会计方法”计算。这些税收法规都说明了准许采用会计基本方法,特别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会计年度,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库存盘点。法院的判决也开始倾向于支持确认收入的会计方法。1921年联邦岁入法允许使用坏账备抵、净损失移后扣减以及合并收益的做法。它还第一次给出了资本收益的优先处理方法,并通过确认通货膨胀会抵消所得收益的部分价值而明确了收入与资本的划分。
最初的美国联邦收入法就是由于借用了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如应纳税额的计算),而以后的税法因采用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方法才使其愈来愈趋向成熟。可以说,税收制度是借助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主要归纳为两点:⑴由于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计算税金是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因此,计算应交税款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⑵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
进入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规范的逐步建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和租赁业务、企业合并等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方法。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借用、认可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地方也随处可见。
(二)税收对会计的影响
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持续至今的。可以说,对会计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税收法规,从企业筹建伊始至企业破产清算为止,均不能摆脱税收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
1.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税收和会计是经济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会计工作能为税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税收工作的开展要以会计核算的数据为依托,税收征纳的处理结果会及时反馈给企业会计,能为企业的利润计算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会计制度是以会计目标作为支撑的,会计目标的制定又能影响到会计制度的处理程序以及核算原则。近年来,我国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逐步强调谨慎原则,会计工作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偏重于对经济实质的重视,但是目前还有许多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原则相抵触。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条文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行为,是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法规的制定,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起了导向和调控的作用,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政策,纳税人缺乏自我选择权。
2.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由于微观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理论存在差异,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统一与分离两种基本模式。税会模式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它强调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统一,税会职能侧重于为政府部门提供控制与管理服务,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相应的会计准则;但是以微观经济模式建立的税会模式,强调二者的分离,而我国的税会关系一般表现为分离的模式。要正确处理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必须实事求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相一致。目前,我国的税收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会计制度的确立应该遵守“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原则,另外,制度制定应该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税收工作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反馈作用,指导企业的会计工作,进一步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良好协作。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1.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企业的会计制度是这样定义“收入”的,收入即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情况,但是税法对“收入”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但是它对与收入相关的“营业额”“、销售额”等概念却作了具体阐释,而且税法对收入的定义较为宽泛。会计制度更注重形式,而且特别强调谨慎性原则,较注重实质性收入的实现,而且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力。相较于会计制度,税法对主观判断、不确定性以及选择性等基本不予考虑,以此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充分实现,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税法虽然重视业务的实质,但是更注重相关法律文献的规定。一旦发生应税行为,就必须开展征税处理。我国会计制度对费用及成本进行了相应阐释。但是会计计算的方式以及税法中的销售额并不直接对应。会计制度也同样遵循谨慎性原则,但是税收法规却不一定遵守此原则,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收法规以及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类的业务处理以及收入类的业务处理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而各项规定间的差异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针对差异间的协作,要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各项关系。同时,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往来,会计处理方式应该不断完善和规范。税收处理能够充分实现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实现成本控制。相较于税收政策,会计制度对具体事宜的规定并不明确,它为会计人员提供了自主判断的空间,但是税收政策具备一定的强制性,纳税人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2.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我国目前缺乏健全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导致会计核算工作缺乏规范性。例如,跨国公司在处理税收法规以及会计制度转移业务的相关内容时,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会计工作需要解决各关联方的利益,妥善解决税收障碍,促进会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会计制度在企业价格转移以及定价会计报告等方面与税务信息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大信息获取成本,进一步协调相关的定价纳税。除此之外,加大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在其它业务中也至关重要。由此可见,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应该重视差异的分析,并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总结税务信息与会计工作的差异,保证会计信息得以充分、全面、准确的披露,使税务部门获取真实的会计信息,充分发挥会计对税收的推动作用。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进一步减少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成本,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良好协作。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第一,要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必须实现二者的协调。通常情况下,会计制度先于税收制度,尽管二者由于不同的业务需求存在差异,但是税收法规应该不断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合作;除此之外,会计制度应该时时关注税收监管的相关信息需求,充分发挥会计制度对税收法规的支持作用,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
第二,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合作关系。税收的法规制定和会计的日常管理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由于各自利益的不同,其立法取向也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税务部门以及财政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从源头上保障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制度的协作。
第三,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应该根据不同的差别制定不同的标准导向,实现业务上的协作。有的企业对会计处理的方式较为规范,所以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要实现协作,必须保证税收的主体原则,适时与会计原则实现协作。另外,有的企业的业务类型在会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所以首要的工作是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妥善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协作。
第四,会计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对税法提供必要的支持。我国的会计制度要不断完善,实现具体业务的制定,同时还要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会计信息得以具体、充分、全面的展示。
税收能依据会计信息披露出来的不足,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会计系统的建立,解决信息不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除此之外,税务信息由于自身的非公开性,也加大了数据搜集的难度,使得税务工作的开展面临巨大的压力,所以税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其数据优势,加强税务管理,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四、总结
1.1目标的不同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处理的目标存在差异,其中税务会计它主要是遵循税法的规定来进行纳税、计税以及退税等工作,从而来实现税收遵从,最大限度降低税收成本。通过税收会计,税务人员能够把握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根据相应的税收数据来制定税收计划,做出正确的税收决策,最终达到税收会计管理目标。除此之外,税收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实现税收收益,并向高层会计使用人员提供给相应的会计信息,保证税收质量,为以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相应的税收依据。财务会计主要是记录和核算相应的经济业务,从而能够更好实现其经济目标,例如制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资金流量表等。通过财务管理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当前相应单位的经济状况,可以向财务报告使用人员提供企业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从而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为企业以后的发展奠定财务基础。因此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最终目标存在差异,管理人员需要做好两者之间差异性分析,才能够达到其管理目的。
1.2两者核算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不同,管理人员在会计信息处理时需要做好相应的区分,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其数据处理质量,最终达到其管理目标。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其核算对象主要是企业的经济事项,它可以反映出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同时也可以从中分析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投资人员提供科学的数据,因此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财务会计会将如资金投入量、资金周转、循环、退出等过程纳入其中,从而保证资金链条的完整性。税务会计核算范围主要包括资金计价、成税款缓解、税收减免、收益分配、纳税申报以及税收筹划等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只有做好两者之间核算范围的分析,才能够认识到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差异,最终为企业和国家赢得更多利益。
2.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发展方法
要想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相关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研究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管理目标,在增加企业经营利润的同时也可以保障国家税收水平。在协调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时,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让两者之间的差异性逐渐扩大,不断坚持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相分离的原则。管理过程中可以实现两条线,减少两者间的交叉性,这样才能够达到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目标。第二,要协调好税收政策、财务政策以及会计政策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项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操作流程,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在长期的发展中,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已经基本确定,在处理时要保证两者关系的协调性,尤其是在处理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时,要尽量控制好时间性差异,保持两者时间上的一致性,从而达到会计处理目标。
3.总结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税收征纳
作为我国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税收对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缩减贫富差距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对于税收征纳效果具有很强的影响。我们必须不断地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提高税收征纳的质量和水平。
1.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关系
1.1关联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两者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税收征纳凭借对税收收入的再分配起到调节社会经济、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从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稳定。而财务会计规范简单来说就是对财务会计的相关活动和流程予以规范。财务会计规范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在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推动企业和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从最终目的来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是相同的。第二,税收征纳是依据我国税收法律政策严格执行的,而税法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基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制定必须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并以税收征纳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从而为我国的税收征纳提供便利,提高税收征纳的效率。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必须与我国的税收征纳相适应,满足税收征纳的需要。而税收征纳必须在参考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同时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由此可见税收征纳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是相互依存的。第三,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会计相关活动时,不但要满足税收征纳的要求,也要同时符合财务会计规范。所以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在其调整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1.2差异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存在着联系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差异。从立法前提方面来说,税收征纳的主要力量来源于国家法律,具有极强的强制性。财务会计规范则维护的是主体的利益,主要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实现一定的强制力。从处理方法和核算基础方面来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而税收征纳除此之外还要注意收付的统一,确认收付的实现。比如,对于商品房的买卖来说,税收的征纳就是以实际收付款时间作为核算的标准。从成本费用计算方法方面来说,税收征纳是较为严格、具体的,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相对宽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变化和调整。比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货存计价的计算来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有多种核算方法。而不同种核算方式导致了不同的核算结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损益。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货存计价方法。从法律关系方面来说,作为税收征纳主体的纳税人和税收征纳部门之间虽然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极大的差异,其中税收征纳部门是纳税人的管理者,纳税人是被管理者。与之不同的是,财务会计关系主体有会计事物办理者和相关部门两种,其中会计事物办理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而财务部门之间是不平等的,主要体现为主管部门对于附属部门起到管理和约束的作用。
2.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通过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关系的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具有极强的影响力。一方面,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是紧密相连的,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财务会计规范的建立提高税收征纳的效率和水平。此外,通过财务会计规范在实际财务会计活动中的应用,税收征纳部门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促进税法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差异性提高了税务核算的复杂程度,增加了财务会计的工作量。而且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差异性极易造成漏洞的出现和对责任划分的混乱,不仅造成税收的流失,而且阻碍税收征纳的进一步发展。针对差异性导致的不良现象,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方法,但是较为单一,难以满足税收征纳的需求。比如,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来说,规定了不同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税率。而应纳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收入额与应税所得率的乘积,最后应纳税收入额为收入总额与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项目金额之差。这种计算方式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核算的步骤,提高了核算效率,但是对于不同企业税率的划分过于单一,难以真正体现和计算出各单位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纳的公平性。所以为了推动财务工作和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制定与税法一致的财务会计规范。现阶段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不断提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基础上,推动财务会计规范和制度的完善,提高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一致性。比如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中要求会计进行核算的时候采取收付实现制,从而缩减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差异。第二,建立统一、科学的公允价值计量。将先进的理论知识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具备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法律政策,并对各种价值计量建立科学、合理、统一化的标准,促进公允价值计量的国际化,减少人为因素对于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赵兴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分析[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7(36):98-99.
【关键词】会计-税收差异,盈余管理,操纵性应计利润
一、引言
“会计-税收差异”(即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的成本与收益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关于会计-税收差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部分学者指出,由于管理层利用盈余管理调增利润时,往往会伴随所得税支付的增加,因此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有利于弱化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从而起到降低盈余管理的作用;另一部分学者则将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为管理层调整非应税损益,调高会计利润的同时而不改变应税损益留下的巨大的可操纵空间,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会刺激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那么,会计-税收差异会对盈余管理产生何种影响?基于我国上市公司2009-2014年的数据,我们实证检验了会计-税收差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发现:会计-税收差异与企业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正相关,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会激励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利用我国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上市公司的数据,探讨了会计-税收差异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是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给出了模型回归分析的结果及解释;最后部分是简要结论。
二、研究假设
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都是企业业绩的衡量指标。经理人每年都要分别向投资者和税收征管部门提供两种不同的财务报告。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报告是依据会计准则额标准而编制的,它反映了企业的会计业绩,而向税收征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则是依据所得税法的标准而编制的,它反映了企业的税收业绩。会计-税收差异不仅仅是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同处理要求的产物,它也是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后果。由于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衡量标准的不同,经理人有动机同时操纵会计利润和税收收入,从而使得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上升和下降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
在资本市场上,公司管理层处于融资、契约和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识地进行盈余管理。一方面,会计-税收差异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税收成本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得到了以下待检验的原假设:
H1: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具有相关关系。
三、 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计
计量模型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考察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因此被解释变量为盈余管理,解释变量为会计-税收差异。依据研究假设和已有的经验型研究(刘行等,2012;叶康涛,2006),式(1)是我们采用的检验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的基本回归方程,具体如下:
模型的被解释变量EM为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BTD为会计-税收差异的衡量指标。根据现有的主流相关研究,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了相关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产权性质等。为了控制年度效应,我们在对模型采用时间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二)指标构建
1、会计-税收差异
本文沿用主流文献中借助财务报告数据来推导应税所得。会计-税收差异的具体推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的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发生额;
应税所得=应纳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计-税收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所得)/总资产。
其中,利润总额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所得税费用。在估计应税所得时,本文选择母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对其进行估计。
2、盈余管理
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企业盈余管理水平的衡量为学术界所普遍采用。文章同样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借鉴刘行等(2012)的研究思路,我们采用Kothari et al.(2005)业绩配比的修正Jones(1991)模型来估计操纵性应计利润,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3、变量定义
我们在表1列示了实证中所有变量具体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为了降低横截面因素的影响,我们采用总资产对相关变量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三)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9-2014年沪深两市A股全部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对各年度样本数据同时执行以下筛选程序:(1)剔除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为金融业的上市公司;(2)剔除应税所得为负的样本;(3)基于计算应税所得的需要,删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数据不连续的上市公司;(4)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我们在表2中列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的平均值为-0.00003,中位数也为负,这说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在从事向下的盈余管理活动;会计-税收差异的平均值为0.01050,标准差为1.02216,为平均值的97倍左右,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非常大;资产负债率(LEV)平均值为0.44975,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总资产中有45%左右来源于负债;股权集中度(TOP1)平均值为0.36856,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约为36.88%;产权性质(STATE)的平均值为0.39315,这说明我们的样本中有39.315%为国有控股。LNTA为取自然对数后的公司总资产。
(二)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我们在表3列示了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表,其中括号中为变量Pearson相关的伴随概率。相关系数显示,操纵性应计盈余(DACC)与会计-税收差异(BTD)的相关系数为0.6074,伴随概率为0.0148,这表明操纵性应计盈余(DACC)与会计-税收差异(BTD)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此外,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均在0.5以下,这说明模型没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多元回归估计与解释
我们在表4中列示了假设的实证检验结果。表4中Model 1给出了无控制变量时的会计-税收差异(BTD)对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的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表4中Model 1的回归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BTD)的回归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表明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也越高。从表4中Model 1的拟合程度(R2)来看,会计-税收差异与截距项对企业盈余管理的解释力为20.07%。
表4中Model 2给出了加入控制变量后的会计-税收差异(BTD)对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的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表4中Model 2的回归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BTD)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也越高。资产负债率(LEV)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一般来看,公司负债率越高,面临债权人监督的强度也越大,公司违法债务契约的成本也越高,为了避免违反债务契约,公司倾向于虚增盈余。股权集中度(TOP1)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股权越集中,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力也越强,公司经营盈余管理的动机也约强烈。公司规模(LNTA)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公司规模越大,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能力也越强,进行盈余管理的倾向也越大。产权性质(STATE)回归系数为负但不显著。
注:括号中未T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五、简要结论
会计准则的不断变迁导致会计-税收差异逐步扩大,一方面,会计-税收差异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税收成本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本文利用我国上市公司2009至2014年的数据实证检验了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与企业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正相关,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也越强烈。会计-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反映企业盈余质量的衡量指标。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 分离
企业会计与所得税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存在诸多不同,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并和谐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会计降低相关性为代价,但这又不符合会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因此,最优的选择就是适当、适度分离,各自完善。
一、企业会计与所得税差异
自从现代所得税产生之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互相促进、互相影响,但两者的差异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
(一)目标上的差异
税法是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会计准则则是保证其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这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1.工作依据不同。税法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原则,根据国家的需要确立征收范畴,对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必须有所约束和控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而财务会计则是按照会计准则和所有者等及债权人的要求,主要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反映纳税人某一时期的利润总额、税后净收益、每股盈余等。
2.出发点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分属于不同的体系,它们所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也不同。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根据国家行使其政治权利的需要,税法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作为其主要特征,并确定应税所得,以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财政收入;而会计准则以服务于企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出发点,目标是确定会计收益,会计稳健性和灵活性是其主要特征,要求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利于会计对外报告的要求,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的依据,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
(二)核算上的差异
1.计量基础与口径不同。税法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税收管理必须公正地对待具有不同支付能力的人。除此之外,税法还应制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以便征纳税双方正确执行、具体操作。这种发展趋势取决于法律上的先例,而不是寻求数据资料在经济业务中的含义。因此,律师与会计师之间关于税收的争议,不仅仅限于简单的司法问题,而且涉及到收益计量的法律方法和会计方法之间的根本差异问题。如税法中应税收入确认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标准,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更偏重于税负的公平性及支出的必要性,在经营性应税收入的确认上主要按权责发生制,在投资性应税收入上按收付实现制;费用扣除实行扣除标准法或据实扣除法。因为税法对纳税人有“钱财支付能力”和“征收管理方便与一致”的要求,故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与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往往是有矛盾的,最主要体现在收益确认的口径和费用扣减的标准上,其立足点为国家对财政收入的要求和纳税人对应税事宜的筹划,一般不会另设独立的凭证、账簿体系。企业会计制度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企业的核算基础,其立足点是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有完整的凭证、账簿体系;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上,通常只按权责发生制。除权责发生制原则外,财务会计的谨慎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等也与所得税法的内含有明显区别。
在现实中,两者的计算口径不同是最主要的表现。这种差异的存在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是税法给予纳税人节税的空间,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如税收优惠期限等;另一种是与国家立法意图相悖的避税。通过税法的不断健全,这种差异可以适当减少,但不会消失。
2.计量标准与依据不同。税法规则和会计准则的最大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上。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混合物,因为计算应税收益是要确定纳税人立即支付现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以及征收税款的必要性,这些自然与会计上的持续经营假设相矛盾,这使税收(纳税)年度自身存在独立的倾向。关于收益,税收概念的中心问题是会计期间,而不是配比,从而使利润逐渐与获利有关的支出相分离。
税收是依据现行税法确认计税依据、计算应税所得,不求理论上的尽善尽美,只求操作上的方便可行,最终体现在符合税法要求的纳税申报表上;而财务会计则是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等。此外,税收制度包括了对争议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或交由法庭作出最终裁决的程序,而会计界则缺乏类似的解决会计实务中差异问题的裁决组织,这也进一步加快了会计向与税法协调统一的方向发展。
二、企业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发展
基于会计与所得税客观上存在差异,二者本应适当分离,但纵观各国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一般都经历了两者从各自为政,到两者试图适应对方,再到两者适当分离这样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一)自然的“分”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会计与所得税是各自为政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当国家由“君主”过渡为“公民”后,税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纳税人的会计也因经济活动、组织结构日趋复杂多样而逐步成熟规范。这就为二者从“分”到“合”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内在的“合”
从历史上看,政府征税都是为了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税,政府有政府会计(税收会计)记录和报告;财政预算支出,有政府(预算)会计记录和报告。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税制不成体系、简单而又多变,不可能也无必要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提出像今天这样的具体要求,而且当时的纳税人也不具备正式会计记录的条件。因此,税法的制定与修订,没有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记录、如何反映的,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纳税人会计的支持(基础)。随着以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的不断法制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财务)会计的不断规范化和会计职业的市场化,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财务目标),为投资人和债权人服务,而注册会计师要受托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发挥社会公正会计的作用。“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进行沟通和协调,互相顾及对方,以降低各自的成本,实现各自的目标(利益)。
会计与所得税之间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对方的阶段,两者力图缩小差异、协调一致。会计与所得税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彼此较为一致的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两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间,由于税法借鉴会计的合理思想内核和程序、方法,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会计,如果没有美妙的复式记账,体现现代文明的现代税收、追求利润等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实务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但由于征纳税双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标不同,在税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讨会计与所得税从互相模仿的初级阶段到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最优的关系模式,是会计理论与实务界至今都在关注的问题。
(三)有机的“分”
企业会计与税收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体系,自从现代所得税产生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通过互相借鉴、有机适当分离,促进了各自的发展。
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上的适当分离。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与国际经济贸易不断扩大,税收的国际协调也在不断加强,国际会计准则、各国会计准则、会计法规的陆续颁布和修订,税法与会计各自的目标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两者偏离呈扩大之势。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首次明确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和确认原则。在此原则下,规定了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的确认与计量,它与财务会计一般原则以及会计制度的规定有诸多差异;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文件规定也说明税收与财务会计的明显不同。由此可见,不论税收还是会计,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会计与所得税的分离(差异)。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求会计与税收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问题是两者的分离应该适当、适度,制度的规范都应该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尽可能降低征纳税双方的制度遵从成本。会计与所得税主管部门应该建立规范的、程序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法规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1)当涉及对方范围时,如何尽可能不增加或不过多增加执行者的遵从成本;(2)当涉及对方范围且规定不一致(有差异)时,对方应该尽快地对此明确其执行意见,以不增加执行者的困惑;(3)如果属于不触及另一方的原则性问题,后者应尽可能地采纳前者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分离,而增加执行者的遵从成本;(4)企业(执行者)在国家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制度允许或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报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内容应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依据法律的存在而产生的,即以法律规定作为前提,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法律关系。税法、会计法等法律规定了会计与所得税的法律关系,是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但国家有对有关法规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又是受法律保护的,即双方都要遵守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具有综合性和互动性。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当分离。会计与所得税的分离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既然会计与所得税的分离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种国际趋势,那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是一种必然。这种分离也是会计为了应对税收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以充分发挥现代会计的多重功能,诸如财务功能、税务筹划功能、管理功能、成本分析功能、经济效益分析功能等。这就要求传统会计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前者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后者则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要做到在财务会计利润的“会计真实”的同时,又要符合税法要求的应税所得(应税利润)的“业务真实”,必须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这既是会计实务的需要,也是会计理论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三、企业会计与所得税有机分离的作用
随着财经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企业会计与所得税的有机分离呈现一种必然趋势,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所得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与企业的盈利水平来确定企业的税负率,高度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财政的要求。而企业会计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进行核算的,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其目标是向外部关系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在众多的外部关系人中,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应税行为的发生情况及应税所得的获取情况;其他外部关系人所关心的则多是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对税款如何计算和交纳并不为他们关心。如果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融汇一体的话,企业会计只能按税法的要求来选择会计政策,其结果必然扭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忽略了其他多数外部关系人的需要。
(二)有利于进行会计体制改革
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套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在收入的确认、费用成本的列支、利润的计算等方面使得企业会计目标与所得税税法目标差异越来越大,此时的适当分离显得更为必要。只有将所得税从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只需接规定计交所得税款,在会计处理上可不考虑所得税法的规定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及经营环境的变化灵活应用会计政策合理计算收入、恰当分配费用、正确计算会计利润,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才能使企业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监督;才能保证企业决策的顺利实施及财务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1.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关系
1.1 关联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两者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税收征纳凭借对税收收入的再分配起到调节社会经济、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从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稳定。而财务会计规范简单来说就是对财务会计的相关活动和流程予以规范。财务会计规范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在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推动企业和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从最终目的来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是相同的。第二,税收征纳是依据我国税收法律政策严格执行的,而税法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基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制定必须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并以税收征纳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从而为我国的税收征纳提供便利,提高税收征纳的效率。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必须与我国的税收征纳相适应,满足税收征纳的需要。而税收征纳必须在参考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同时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由此可见税收征纳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是相互依存的。第三,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会计相关活动时,不但要满足税收征纳的要求,也要同时符合财务会计规范。所以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在其调整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1.2 差异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存在着联系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差异。从立法前提方面来说,税收征纳的主要力量来源于国家法律,具有极强的强制性。财务会计规范则维护的是主体的利益,主要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实现一定的强制力。从处理方法和核算基础方面来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而税收征纳除此之外还要注意收付的统一,确认收付的实现。比如,对于商品房的买卖来说,税收的征纳就是以实际收付款时间作?楹怂愕谋曜肌4映杀痉延眉扑惴椒ǚ矫胬此担?税收征纳是较为严格、具体的,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相对宽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变化和调整。比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货存计价的计算来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有多种核算方法。而不同种核算方式导致了不同的核算结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损益。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货存计价方法。从法律关系方面来说,作为税收征纳主体的纳税人和税收征纳部门之间虽然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极大的差异,其中税收征纳部门是纳税人的管理者,纳税人是被管理者。与之不同的是,财务会计关系主体有会计事物办理者和相关部门两种,其中会计事物办理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而财务部门之间是不平等的,主要体现为主管部门对于附属部门起到管理和约束的作用。
2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协作;差异
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基本问题
1、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延伸为二者相互的支持,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戴德明等,2005)。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2、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历史演变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都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理财的自问题被重新摆在一个突出位置上。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已很明显了。
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2003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了财会[2003]29号《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由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
税务会计模式与经济模式息息相关,既受各国税法立法背景、程序的影响,又受各国会计规范方式、历史传统的影响,但基本上可归为非立法会计(社会公认型)、立法会计(法治型)。
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会计一直是国家的工具(比如为了征税)。在法国、德国等立法会计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即以税法为导向。因此,其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只需对个别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企业会计基本一致,形成财税合一的税务会计模式。在法国,税法凌驾于会计准则之上,税务当局是商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定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高度独立,税务当局不仅可以确定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而且规定了许多关于财务会计及其报告的实务。
而在以英美为代表的非立法会计国家和部分立法会计国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独立于税法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服务于投资人、债权人,税务机关也是使用者,但不是主要使用者(即不是主要服务对象),水发与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有较大差异。因此,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开,形成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不同会计领域,两者分离有利于形成具有独立意义、目标明确、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应是会计发展的主流方向,这种模式为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原则差异分析
1、税法导向原则
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进行纳税调整、纳税申报,在遵从或不违反说法的前提下,寻求企业的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其他会计法规。
2、收入实现原则
税法对收入实现原则的选用因流转税和所得税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流转税从严,所得税从宽,其原因是:流转税主要依靠发票计征,相对独立于会计的账户系统,税法可以较多地考虑有利原则;而所得税则要依据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税法不能对实现原则偏离过多。例如,税法在增值税上规定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他们不适用实现原则,而适用移送原则。而在所得税上,这八种行为只有两种继续视同销售,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
3、历史成本原则
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最为肯定的,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制度则不然,当历史成本的相关性很差时,必须代之以公允价值,否则报表使用者就有可能被误导。现代社会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粮食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质疑。西方发达国家在制订会计准则时已越来越多地进入公允价值,这几乎已成为一种潮流。我国近年的“债务重组”、“收入”、“投资”、“非货币易”等会计准则,已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然而几乎均未得到税法的认可,这必然带来大量的差异和纳税调整问题。
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所得税对配比原则基本上认可,但做了许多限制以防税款流失,只是目前所得税差异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在增值税上,税法对配比原则持否定态度。增值税不使用增值额作为计税标准,而是按购进扣税法设计发票制度,从而将增值税的征税控制在流通环节,从总体上避免了对会计核算系统的依赖。然而,增值税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费用支出,不应当越过利润表。而要使增值税费用化,必须实现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核心问题是计算出与本期销售产品相对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为此,需要对增值税进行价内处理,将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额计入销售收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看到大量的增值税差异,有时间性差异,也有永久性差异。事实上,增值税差异远比所得税差异复杂,因为税法在增值税问题上并不认可配比原则,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是顺从税法的要求,放弃了配比原则,从而使增值税费用无法在利润表中得到披露。
5、权责发生制
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业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所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这在所得税上表现得很明显,应税所得是根据会计利润调整出来的。然而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对于其中的某些职业判断,税法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这在增值税问题上表现得很突出。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这样,企业未等到实际收到货款就可以确认其纳税义务。而对于进项税额的计算,税法则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所进行的修订,其用意是递延进项税的确认,这样必然会造成增值税差异。
6、谨慎性原则
会计制度在贯彻权责发生制的同时,必然要实行谨慎性原则。他要求在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为了反映企业面对的各种市场风险,会计制度开始频繁使用谨慎性原则。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原因主要是:(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2)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是持产损失,没有交易凭据,不符合税法的可靠性要求。(3)谨慎性原则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税务部门。
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某些事项的会计估计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谨慎性原则上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可以说,谨慎性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出的企业计算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起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作出合理的调整。协作的过程要依照原则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出以下思路。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三,在协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市场行为主体的意见,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实践来看,税收对会计的制约从内在遵从向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并存形式的转变是由政府主导的,这当然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快对两者差异的协调,但该协调过程一定要充分反映市场力量的要求。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基于税会关系模式与二者差异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5(1).49-53.
[2]邓力平,邓永勤.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与协调[J].税务研究,2004(9):37-41.
[3]邓力平,曲晓辉.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关系之辨析[J].会计研究,2003(9):24-28.
【关键词】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股权特征,应计利润
一、引言
会计-税收差异只要是由制度因素、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三方面导致的,而且盈余管理驱动的会计-税收差异和避税驱动的会计-税收差异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大致可以解释会计-税收差异的50%以上,并且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对会计-税收差异的大小具有直接的传导作用。鉴于不同性质企业的行为方式大不相同,因此我们选择企业股权特征这一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具有直接影响的因素,研究其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是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给出了模型回归分析的结果及解释;最后部分是简要结论。
二、研究假设
理论上,征税行为对于企业股东而言,是一种强制的资源分割。从这个角度来看,股东往往偏好于税收规避以节约所得税这项成本。企业股权集中度越高,规避政府利润分配的动机也更强烈,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力也越强。
国有股比例越高的企业,其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就越严重,企业经理人在税收筹划上表现得更加保守,往往放弃税收节约而追求账面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有股比例越高的经营管理者行为会更多的受到政府的监督和扶持,其降低税收性支持的压力较小。因此,国有股比例越高的企业,其避税动机越小。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得到了以下待检验的原假设:
H1: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国有股权比例越高,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越小。
H2: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股权集中度越高,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越大。
三、研究设计
模型设计
计量模型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考察股权特征与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之间的关系,因此被解释变量为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解释变量为股权特征。依据研究假设式(1)是我们采用的检验股权特征与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的基本回归方程,具体如下:
模型的被解释变量为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TSBTD),解释变量为股权集中度(TOP1),产权性质(STATE)及股权集中度与产权性质的交叉项。根据现有的主流相关研究,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了相关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等。为了控制年度效应,我们在对模型采用时间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指标构建
Desai et al.(2006)基于会计-税收差异中的盈余管理和避暑组成部分,用应计利润对会计-税收差异进行回归,得到残差估计值作为避税动机的衡量指标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认同。本文同样运用该方法从会计-税收差异中分离出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
会计-税收差异
本文沿用主流文献中借助财务报告数据来推导应税所得。会计-税收差异的具体推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的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发生额;
应税所得=应纳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计-税收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所得)/总资产。
其中,利润总额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所得税费用。在估计应税所得时,本文选择母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对其进行估计。
应计利润
从稳健性角度出发,文章选取了总应计利润和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辅助回归的变量。借鉴刘行等(2012)的研究思路,我们采用Kothari et al.(2005)业绩配比的修正Jones(1991)模型来估计操纵性应计利润,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总应计利润定义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减去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为了降低横截面因素的影响,我们采用总资产对相关变量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
Desai et al.(2006)的方法,我们将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定义为以下回归方程的残差估计:
其中,BTD为会计-税收差异,ACC为应计利润(总应计利润、操纵性应计利润)。其中TSBTD1为以总应计利润回归的残差估计;TSBTD2为以操纵性应计利润回归的残差估计。
变量定义
我们在表1列示了实证中所有变量具体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为了降低横截面因素的影响,我们采用总资产对相关变量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9-2014年沪深两市A股全部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对各年度样本数据同时执行以下筛选程序:(1)剔除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为金融业的上市公司;(2)剔除应税所得为负的样本;(3)基于计算应税所得的需要,删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数据不连续的上市公司;(4)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变量的描叙性统计
我们在表2中列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TSBTD1)平均值为0.0102,标准差为0.8643,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TSBTD2)平均值为0.0105,标准差为1.0221,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的差异比较大;资产负债率(LEV)平均值为0.44975,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总资产中有45%左右来源于负债;股权集中度(TOP1)平均值为0.36856,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约为36.88%;产权性质(STATE)的平均值为0.39315,这说明我们的样本中有39.315%为国有控股。LNTA为取自然对数后的公司总资产。
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我们在表3列示了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表,其中括号中为变量Pearson相关的伴随概率。相关系数显示,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TSBTD1)与股权集中度(TOP1)的相关系数为0.02535,伴随概率为0.0052,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TSBTD2)与股权集中度(TOP1)的相关系数为0.02405,伴随概率为0.008,这表明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TSBTD1、TSBTD2)与股权集中度(TOP1)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此外,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均在0.5以下,这说明模型没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多元回归估计与解释
我们在表4中列示了假设的实证检验结果。表4中Model 1给出了被解释变量为(TSBTD1)时的回归分析结果。表4中Model 1的回归结果显示,股权集中度(TOP1)的回归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表明股权集中度与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这与假设2基本一致;产权性质(STATE)回归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负,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避税动机较小,其原因可能在于国有企业与政府一致性较高,自身避税动机不足。产权性质与股权集中度的交叉项回归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负,这表明对国有企业而言,其股权集中度越高,避税动机反而越小,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也就越小,这与假设1基本一致。资产负债率(LEV)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进行避税的动机越强,一般来看,公司负债率越高,公司倾向于避税。公司规模(LNTA)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公司规模越大,其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越小,这与常理相悖。
表4中Model 2给出了被解释变量为(TSBTD2)时的回归分析结果。与model1结果一致。
注:括号中未T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五、简要结论
本文利用我国上市公司2009至2014年的数据实证检验了股权特征与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企业股权集中度与企业避税行为正相关,企业股权集中度越高,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股权性质(国有或非国有)会影响企业的避税行为,国有股比例越高,避税驱动型会计-税收差异越小。
参考文献:
[1]叶康涛,2006,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研究,《中国会计评论》,第4卷第2期,第205-223页。
认识,分析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提出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实行适当分离,并实现财务会计与
税务会计的有效协调。
关键词: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协调
一、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认识
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门记述性、
分析性和信息系统的学科,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活
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
活动。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依据,按照会计准则和会
计制度的基本要求,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对企事业单位
经济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业会计。
通过自己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和参加税务会计师
的学习,我认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以下区别与联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目标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不同的。财务会计目
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
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两者目标不
同,必然使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发生重大差异,并且认
为力图缩小两者差异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核算原则
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而税务
会计核算的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财务会计以权
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
标准,能使收入费用恰当的配比,合理确定各期经营成
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而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
制为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
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在我国,由于税收政策
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一个"口子",这种核算原则上
差别的协调体现的更为充分。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程序
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账簿、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
辑关系。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以遵循这个程序,但没
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
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要素
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
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大要素进行的;而
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
得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
中的收入、费用不一定相同。在确认的时间、范围、计
量标准和方法上也可能发生差异。
5、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
财务会计主要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
会计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法。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
固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
益与应纳税所得的重大差异,为分别核算和反映这种差
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适当分离。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二者
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
行核算与监督。在会计主体、记账基础、核算方法等方
面二者具有相同之处,税务会计植根于财务会计,是会
计与税收共同发展的产物;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
提、基础和依据,税务会计则是对财务会计记录的合理
加工和必要补充。在我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
关系显然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既是企业的所
有者,又是企业的债权人,同时又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指
挥者和国家税收的征收主体。企业与企业之间也是同属
于一个出资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注定我国会计更强调
协调统一,强调服务于税收工作的需要。《会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反映了财务
会计和税务会计高度重合,财务会计的目标服务于政府
税收工作需要的特点。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度分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过度分离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项目过
多,加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许多规定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和WTO规则不协调,因此可以
断定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过度分离的现象。
1、税法对财务制度的强化以及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罚
的加重与税收宏观调控功能不匹配。
2、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的存在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3、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过度使用谨慎性原则的
现象,为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4、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应注意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度分离对税
收监管的影响
首先,从企业角度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度
分离带来会计信息的复杂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
度分离不仅加大了纳税人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规
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
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
规定进行处理,而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收法规、法律中
规定的税收政策要求进行处理,由于存在大量的政策差
异,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成为一件难度较大的工作。
与此同时,有的企业还利用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
差异偷逃税收,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减少纳税,导
致会计失真现象蔓延,社会财务诚信危机,税收流失。
其次,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
计的过度分离加大了征税人监管的难度。财务会计与税
务会计的过度分离加大了征税的成本,使税收监管的专
业化要求愈来愈高。纳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和应纳税额计
算,一般都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之
间存在大量的差异时,税收征管如稽查的首要任务是在
大量的会计信息中鉴别其真实性,如果还采用过去的方
法,偷逃税的查获率会大大降低。这不仅仅对税务人员的
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制度
建设,管理的程序以及征税的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实行分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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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分离应该适度。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实行适当分离
为了实现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当分离,保
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有必要改进现行的企业会
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制度。
1、适当改进企业会计制度
首先,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有待完善,资本
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企业会计舞弊行为比较普遍的情况
下,暂时取消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
值准备的做法,倡导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
法,改进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不失为明智之举。
其次,应对企业贿赂支出及因违法违规而支付的
罚款、罚金和滞纳金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2、适当改进企业所得税制度
首先,改进税前扣除项目中限制性项目的标准和禁
止性项目的范围,取消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的工薪
支出及"三费"计提采用外资企业现行办法较为可行,企
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应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相协
调,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列支标准应尽可能简化。
其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消除内外资企业
间应税所得计算的差异,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
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三、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有效协调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协调的基本思路
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
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会计目标是多元
化的,强调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相关利益
人服务,而会计信息对税收提供支持,仅仅是其目标之
一。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在
会计制度的建设中应强调会计信息的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职能,而不仅仅是为投资人和债权人服务。所以,我国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处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等发
达国家的做法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
协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制不完善的现
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
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
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
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作。 (二)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方式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提出的企
业计算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二者协调的一个起
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
协调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做出合理
的调整。协调的过程要依据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
标准,在差异分析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
提出以下思路:
1、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
的过程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与税收都
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做出各自相应的调
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
业务有不同的协作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
极谋求与企业财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
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
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2、要加强财务会计制度与纳税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
合作与配合
会计与税收的法规制定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
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
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章制度制
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会计
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不同的是,我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
制定,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之间
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
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
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两者的合作,
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与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
介,也可以提高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3、会计要加强必要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
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
外,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
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税务
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
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该利用数据分析优
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进一步深入。
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
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两者的协作要使税收
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调。
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
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
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
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则这些业务类型协作中的
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目前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与税
收法规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
对企业并购,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
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四、结论与建议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与协调所要求的现实基础
表明:会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会
计制度和税法知识。会计相对于税法而言,分离是实质
性的、内在的;协调则是形式化的、外显的,我们必须
认识理解,加以领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对外
部审计和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使
会计师们可以凭借其职业优势对这种观点实施更多的判
断,即所谓"公允表达",这显然有助于弥补企业会计
对于会计原则认识和税收法规知识的不足。
总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然会为财务会
计与税务会计的切实分离与有效协调提供良好的运作环
境,也必然促进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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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研究,会计研究,2005,(1),50~54
[2] 魏朱宝,我国建立税务会计的理性思考,税务
研究,2005,(5),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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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收监管,税务研究,2004,(11),65~67
[4] 王华明,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
离,税务研究,2007,(11),62~64
[5] 于振亭、贾丽,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
离初深,财会月刊,2008,16~17
关键词:税收会计 结说会计 税务会计 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会计目标不同
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
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而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
(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
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会计体系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