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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弊端;完善措施
一.引言
近年来,公务员的报考越来越火热。招考职位由2003年的5400个职位到2013年的12927个职位,增加了接近3倍;而报考人数从2003年的8万多人到2013年的138万人,短短十年时间人数翻了接近20倍。公务员报考职位之所以如此火爆,究其原因主要有就业不景气、公务员工作稳定、待遇福利好等原因。这使得公务员成为一个香馍馍。但随着报考的火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报考资格设置的不合法,面试环节的不公正,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等。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弊端与不足
(一)报考资格设置的不合法
随着近年来公务员职位报考的火热,关于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条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而2007年福州招收公务员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到10级,让人们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条件持怀疑态度:这是否是为某领导亲戚所量身设置的报考条件。对此现象我们称之为“萝卜招聘”。
《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从性质上讲应属于国务院部委规章,并不得与《宪法》、《公务员法》、《立法法》相抵触。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尽管《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但本人认为,从立法的原意来看,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剥夺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的报考资格,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人事管理部门那种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上限它就可以自行作出规定的观念和做法,是歪曲国家立法制度的观念和做法。”[1]
(二)面试环节不公正
我国公务员面试制度存在弊端主要由以下几点:
首先,面试成绩主观性强,感彩浓烈。面试成绩是直接决定一个人能否被录用的关键,所以对每个通过笔试的考生都非常重要。但面试的考官往往都是人事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人员组成,他们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培训,打成绩往往凭借个人的主观喜好而不是根据具体职位要求来决定成绩。
其次,面试的题型过于单一,针对性不强。我国公务员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能力测试,对应试者的价值取向和职业道德素质方面考察不足。
最后,面试的过程不公开。面试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容易导致领导干部在面试过程中、徇私枉法、黑箱操作。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的录用任用逐步走向公开化、民主化和透明化,但监督环节在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中仍然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一套较完备的考录监督系统;二是监督部门不够独立;三是立法工作滞后。[2]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外部监督部门、监督主体、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后果等。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使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作弊现象屡禁不止,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遭到质疑。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
(一)细化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只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两部法律,仅凭这两部法律不可能包含所有问题,《公务员法》只确定大的方向,具体的细节并没有规定,这就为各级招录机关留下了自的空间,为部分人违纪,钻法律的漏洞提供了条件。立法机关应加紧对公务员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议国务院专门出台一部关于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法律,对年龄、专业、学历、户籍方面明出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二)保障面试的公平性
首先,要提高考官的自身素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公务员面试考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自身素质、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经过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公务员面试考官。对已经担任者要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的培训。
其次,形成独立的考官制度。由于我国独特的国情, 与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相比, 具有地广人多的特点。
(三)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
应考人员和面试考官之所以敢铤而走险,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监督体系不健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应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全过程的监督。建议将以下三点纳入条例规定的相关条款。一是组织监督在考试录用全过程中一定要有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加。二是新闻舆论监督。让新闻舆论部门的工作人员以适当方式了解和报道考试录用真实情况。三是应考者监督应考者经历了笔试、面试等程序,对考试录用的组织程序、考官水平、考官回避等情况心中有数,主考部门、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应机制(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认真接受他们的监督。[3]
注释:
[1]刘家海. 公务员录用规定合法性的缺失与补救[J]. 学理论,2010( 4) : 27.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位考试的报考条件(国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