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税法基本理论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现实根据历史依据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总结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
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
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就没有税收之公平;具体又包括(1)纳税地位平等原则,(2)赋税分配公平原则,它可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应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应纳不同的税。(3)税收执法公平原则,也称为平等对待原则,即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法时必须公正合理,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应给予相同的对待。
3、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税收收入,并利用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行政效率是通
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率之间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现为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价值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税率。
三、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
对上述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之判定是依据以下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而得出的结论:
1、基本原则法理之构成要件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法理学告诉我们,一项法律原则是否能成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满足此条件:(1)该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指导性;它能够作为该部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得到应用,即该原则在该部门法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性。(2)该原则必须具有贯穿性;原则内容能贯穿该部门法的总则与分则,能贯穿于该部门法任何具体制度。(3)该原则具有独立排他性;该原则须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区别,不被其他原则所吸收。(4)该原则须具有能反映该法本质特征的专属性,反之则不能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5)该原则须具有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该原则的确立须依据宪法,原则的内容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规定的几个条件后,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现实根据
哲学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反应。任何一国的税法基本原则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下构建的,其核心是税收法律关系应适应一定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各项经济活动都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进行。税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经济决定税法,就是要求我们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税收负担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充分发挥税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和发展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必须强调税法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而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税法的灵魂,它必须能够反映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对于税目、税率、课税依据、课税对象、税收的开征、停征、负征、减免、退税、计税以及纳税的程序都必须做出符合经济要求的法律规定,这些均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次,党的政策也强调执政为民、依法行政,而社会主义市场本身是法制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即是公平、正义、效率;因此,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要求税法也难体现正义的精神,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故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涵盖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最后,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需要国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对它进行调整,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国家必须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所以,体现国家意志的税法理应是贯彻这种意图,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更应理当其中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意志。
分析一些发达国家所走过的水利发展道路,我们不难发现,人类活动通过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对大自然的索取,由于索取过度,大自然反过来对人类生存发展形成了反制约,迫使人类活动按照大自然基本规律回报自然。现阶段,我国的水利发展仍然属于向大自然的索取阶段。很多现象证明这种索取在某种程度上已达到了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的极限,有些方面甚至开始向反的方向发展。环境的污染、生态条件的恶化、频繁的洪水或干旱灾害等都预示了这种平衡破坏的情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程设计要考虑宏观综合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的往往是一种无形的效益。以大坝为例,以往人们多考虑它的防洪、灌溉、发电等综合效益,这些都是能够看得见、可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东西,而这个工程对上下游的影响(如对河道演变,生态平衡影响),对左右岸的影响(如水位抬高、两岸地下水位上升),对非经济指标能衡量的行业影响都是应该考虑的。
判断水利发展的合理性、综合效益的可靠性等是我们进行战略决策的重要依据。以往的水资源利用方式,水利工程的布设等是否适合所在区的基本特点,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往往通过完成工程量的多少来衡量,我们经常说这几年建了多少坝、修了多少堤、打了多少井、灌溉面积又增加了多少亩,对于一个区域这些数量指标是否能够保障全区域内系统水环境水生态安全,是否满足一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则不得而知。新的水利发展形势下需要研究更加客观、合理的水利发展判别指标。
综合起来考虑一个区域的水战略问题实质上就是要处理好区域内社会、经济、环境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1.水质与水量的关系
水质与水量是两个相互依存的概念,破坏了水质就等于减少了有效使用的水量;没有充足的水量,保证良好水质就缺乏基础条件。反过来,如果有足够的水量则为水质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条件。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用水还是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用水,水量水质是并重的。然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自然界的总水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提高人类有效用水量的重要手段就是大力改善水环境和供水水质条件。水质的保护将可能是我国水利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
2.防洪与减灾的关系
防洪安全只是一个相对概念,绝对安全的环境是不存在的。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来制定合理的洪水安全标准。但另一方面,就是考虑在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安全问题,这就是减灾。要正确处理防洪与减灾的关系,要双重兼顾,做好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平衡。
3.洪水与干旱的关系
时间上,汛期来水偏多,产生洪水灾害,非汛期来水偏少,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空间上,南方水多,北方水少,东部水多,西部水少。而这种不平衡还时常产生变异。实际上在我国汛期发生干旱、非汛期产生洪水,南方发生干旱、北方发生洪水的灾害情况并不少见。对于发展经济来说,洪水与干旱两者都是灾害。战略决策中要妥善处理好洪水与干旱矛盾的综
合措施,关键在于将时间空间的不平衡调整为相对平衡。
4.局部工程与流域的关系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流域系统内,组成系统的各个因子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之间、左右岸之间的宏观影响长期存在,一个工程在一个流域的作用往往影响到相当大的范围甚至整个流域,工程的规划与建设要特别注意这种宏观影响。
5.工程与管理的关系
人类改造自然,现阶段最重要还是通过工程措施,然而工程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管理来实现的。在一个区域内不同工程措施有不同的侧重点,如何从系统的角度合理调度、发挥工程的综合作用,在这里要避免工程的重复或者工程运用功能的冲突,甚至对流域综合管理产生负面影响。
6.人类活动与自然规律的关系
人类活动所产生的结果不能违反自然规律。以流域内兴修水利工程为例,流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水资源利用方式将改变流域内水土平衡及水循环特征,形成了新的水资源分布特征,这时,人类调控的程度就需要遵循自然资源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大量兴建水库、堤防将流域内一部分水资源更多地拦蓄在河道之内或排洪入海,而使另一部分区域相对干旱或少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湿地流失、湖泊萎缩、植枯等生态恶性变化。因此,水利建设不能盲目满足社会需求,相反要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出发,考虑自然基本规律,综合减灾、环境、域内社会合理利用水资源。
水利发展进程图
7.河道与流域的关系
河道是流域内水体的传输通道,与流域是线与面的关系。大部分水利发展活动离不开河道,河道不畅则通道不畅,但河道不是孤立的,河道的治理作用相当一部分都反映在流域上来,我们在实施治理河道工程时要充分考虑这种全局性影响。
8.水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的关系
一个区域的水资源量决定了其他行业的开发度,这就是水资源承载力的问题。因此进行区域的水战略布局要了解国家在本区域的国民经济发展布局,根据水资源的可能最大承载力考虑水资源配置。超出水资源承载力极限的,要提出建议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进行修正,或者通过必要途径提高水资源承载力。
9.水利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水利发展全局性目标中,关键是要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分析水利开发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实际上,不同区域水利开发程度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有区别的。
10.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水质与水量是两个相互依存的概念,破坏了水质就等于减少了有效使用的水量;没有充足的水量,保证良好水质就缺乏基础条件。反过来,如果有足够的水量则为水质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条件。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用水还是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用水,水量水质是并重的。然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自然界的总水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提高人类有效用水量的重要手段就是大力改善水环境和供水水质条件。水质的保护将可能是我国水利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
2.防洪与减灾的关系
防洪安全只是一个相对概念,绝对安全的环境是不存在的。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来制定合理的洪水安全标准。但另一方面,就是考虑在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安全问题,这就是减灾。要正确处理防洪与减灾的关系,要双重兼顾,做好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平衡。
3.洪水与干旱的关系
时间上,汛期来水偏多,产生洪水灾害,非汛期来水偏少,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空间上,南方水多,北方水少,东部水多,西部水少。而这种不平衡还时常产生变异。实际上在我国汛期发生干旱、非汛期产生洪水,南方发生干旱、北方发生洪水的灾害情况并不少见。对于发展经济来说,洪水与干旱两者都是灾害。战略决策中要妥善处理好洪水与干旱矛盾的综
合措施,关键在于将时间空间的不平衡调整为相对平衡。
4.局部工程与流域的关系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流域系统内,组成系统的各个因子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之间、左右岸之间的宏观影响长期存在,一个工程在一个流域的作用往往影响到相当大的范围甚至整个流域,工程的规划与建设要特别注意这种宏观影响。
5.工程与管理的关系
人类改造自然,现阶段最重要还是通过工程措施,然而工程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管理来实现的。在一个区域内不同工程措施有不同的侧重点,如何从系统的角度合理调度、发挥工程的综合作用,在这里要避免工程的重复或者工程运用功能的冲突,甚至对流域综合管理产生负面影响。
6.人类活动与自然规律的关系
人类活动所产生的结果不能违反自然规律。以流域内兴修水利工程为例,流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水资源利用方式将改变流域内水土平衡及水循环特征,形成了新的水资源分布特征,这时,人类调控的程度就需要遵循自然资源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大量兴建水库、堤防将流域内一部分水资源更多地拦蓄在河道之内或排洪入海,而使另一部分区域相对干旱或少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湿地流失、湖泊萎缩、植枯等生态恶性变化。因此,水利建设不能盲目满足社会需求,相反要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出发,考虑自然基本规律,综合减灾、环境、域内社会合理利用水资源。
水利发展进程图
7.河道与流域的关系
河道是流域内水体的传输通道,与流域是线与面的关系。大部分水利发展活动离不开河道,河道不畅则通道不畅,但河道不是孤立的,河道的治理作用相当一部分都反映在流域上来,我们在实施治理河道工程时要充分考虑这种全局性影响。
8.水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的关系
一个区域的水资源量决定了其他行业的开发度,这就是水资源承载力的问题。因此进行区域的水战略布局要了解国家在本区域的国民经济发展布局,根据水资源的可能最大承载力考虑水资源配置。超出水资源承载力极限的,要提出建议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进行修正,或者通过必要途径提高水资源承载力。
9.水利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水利发展全局性目标中,关键是要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分析水利开发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实际上,不同区域水利开发程度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有区别的。
10.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关键词:税务会计;基本理论;理念体系
1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研究
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的时候并不长,尚处于发展之中。目前为止,人们对税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还不成熟,这里仅对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以探讨。
1.1税务会计的概念结构
1.1.1税务会计的目标。税务会计的目标是由国家财政、国家税法以及财务会计交互作用而形成的,这是因为税务会计受国家税法目标以及现代会计理论、技术的制约。税务会计目标有两个,一是为税务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二是为纳税企业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1.1.2税务会计的职能。税务会计的职能主要体现为:一是贯彻税法的职能。企业运用会计方法核算其生产经营活动时,必然依据税法进行账务调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有利于税法的贯彻实施。二是税务筹划的职能。税务会计会寻求最佳的途径减少纳税,纳税人通过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破产清算的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
1.1.3税务会计的特点。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其他会计相比具有以下明显特点:一是税务定向性,税务会计应用于税务这一特定领域。二是法律约束性,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税法随着国家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而改变。三是目标双向性,税务会计既要服务于国家,也要服务于纳税人。
1.1.4税务会计的要素。税务会计的输入是财务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的会计要素在税务会计中也是适用的,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同时,税务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会计,还有其自身所独有的要素,如:应税收入、应税增值额、应税所得、计税差异、税款费用、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等。
1.1.5税务会计的原则。从税务会计行为来说,税务会计具有合法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调整性原则、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原则、经济性原则、合理确认扣减项目原则;从规范税务会计方法来说,税务会计具有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的原则、可预知性原则。
1.2税务会计的方法
要实现税务会计的目标,必然采取一定的方法。根据其用途的不同,主要可分为纳税调整方法、计算税金方法、纳税筹划方法和纳税报告方法。
1.2.1纳税调整方法。一是账簿核算法,对账簿记录的企业收入与费用项目进行核算,从而计取应税收益。二是差异调整法,对所得税的总分账簿或辅账簿进行调整,以合理计算税费。
1.2.2计算税金方法。税金的计算方法因税种不同而有差异,但基本的方法是在课税对象乘以适用的税率,乘积减掉扣除的税额或应退的税额,便得出应纳税额。
1.2.3纳税筹划方法。纳税筹划是企业经济性纳税原则的贯彻落实,纳税筹划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结果不外乎减免纳税和延缓纳税两种途径。
1.2.4纳税申报方法。纳税申报主要是填写并送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书面报告,完成申报纳税,接受税收机关稽查。
2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目的是对我国税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情况进行探讨,找到其不足和薄弱之处,从而确定下阶段税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2.1构建税务会计理论的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以及税务会计的特点,税务会计理论的构建应确定以下原则:客观性原则、逻辑性原则、总体性原则、历史性与动态性原则,以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一致的、富有战略性的、发展的税务理论体系。
2.2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遵循上述原则,以税务会计环境为逻辑起点,以税务会计的管理属性和会计属性为左右翼,可以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大体框架图(见图)。
“税务会计环境”是一个经过高度抽象的会计基本概念,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税务会计环境(仅指外部环境)。在这里,税务会计环境是指税务会计的内外环境息息相通,不断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共同构成税务会计发展的整体环境。
“税务会计的会计属性”是奠定税务会计的基础理论,而“税务会计的管理属性”则是税务会计的应用理论,二者并行为税务会计的最重要方面。其关系具体表现为:税务会计的会计属性通过会计的专门方法为税务会计的管理属性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管理属性中所需的历史资料大部分来自于税务会计实务。
“税务会计原则”是从税务会计基本前提出发,对于实现税务会计目标提出的根本性要求,是税务会计工作的指针。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规范税务会计行为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调整性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原则、经济性原则(税务筹划)和合理确认扣减项目原则。二是规范税务会计方法的原则.包括谨慎性原则、实质与形式并重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原则和可预知性原则。
税务会计方法。方法是实现目标的工具,为完成税务会计报告和提供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信息,税务会计必须有一套自己的方法体系。税务会计方法包括:纳税调整方法、计算税金方法、纳税筹划方法和纳税报告方法。税务会计报告是税务会计信息的载体,表现为纳税申报表和说明书。其使用者对外为税收机关,对内为纳税人管理当局。
总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还有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王锦凤.浅析中国税务会计[J].经济研究导刊,2011(30)
【关键词】税法 税收 法规讲解 会计学
一、税法教学的重要性
税法教学的重要性是由税法的重要性和市场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决定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便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税收活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经济运行,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一个企业的管理活动,无外乎是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以最小的耗费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而纳税本身是企业的一项必要支付,如何用好、用准、用足税收政策,便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公民个人的角度看,随着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和收入总量的增加,纳税日益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如何做到依法纳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愈发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高等院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和法学类各本科专业普遍开设税法课程,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税法教学,使各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这样,既可以为财税部门培养税收专门人才,也可以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培养纳税管理人才,满足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对人才的需求。
二、教学内容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
教学内容是为培养目标服务的。目前本科阶段的教育是本着“宽口径、厚基础、重应用”的原则,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税法教学应顺应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展开。目前,法学教育界对财税法教学内容的研究比较多。在税法教学上,讨论的焦点是“法”多一点,还是“税”多一点。但笔者认为,税法教学内容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学不是税法。税收学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税收学的内容一般包括:税收的本质,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职能与原则,税收水平,税收负担,税收与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以及税收结构等,阐述税收分配的基本理论,揭示税收发展规律。税法是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规范,解决的是实际操作问题。但是两者也有联系,讲授税法必然涉及到税收,所以要把握好两者的“度”,对于本科阶段学生,主要应以实务为主,理论为辅。
2.税法教学应突出税收特色。从法学的角度看,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法教学应从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上展开,对于税款的计算问题可以一带而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税法”后面冠以“学”字,使税法变成税法学,似乎就注重了法学色彩而淡化了税收特色。实际上,税法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的。从税收实体法上看,每个税种都要涉及到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款计算、纳税环节、减免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实体要素,其核心问题是解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问题。国家要从纳税人那里取得多少收入,纳税人应保留多少收入,需要税收实体法予以明确。从税收程序法上看,主要是解决税务管理、纳税程序、法律责任、税收救济等问题,所有这些,必然涉及到数量关系问题。如果抛开数量关系,一味讲究法学色彩或理论意义,税法教学将不能适应实务工作的需要。
3.税法教学应重在应用。本科阶段的教育应把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培养应用型人才,缩短学校教育与实际工作的距离。税法本身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课程,如果只注重法学原理而忽视其实践性和应用性,则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因为市场需要的并非都是理论家,而是众多业务上的能手。无论是财税部门、企业单位、税务中介组织,还是司法部门、律师行业,需要的大都是精通税收业务的应用型人才。所以,对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包括案例分析的选择,不能忽视实际操作问题。因此,税法教学内容应该包括税法基本理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在教学中,既要注重理论教学,更要重视业务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应以法规讲解为主,并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
讲课关键在于“讲”,“讲”的基本形式包括讲解、讲述和教学讲演。讲解是以解释、剖析的形式传授知识,讲述是以叙述的形式讲授知识,教学讲演是以演说的形式讲授知识。
1.税法教学应以讲解为主,讲述为辅,讲解立法背景、立法意图和实际操作问题。讲好税法课,需要教师具备法学、税收、会计等相关知识,否则,会出现照本宣科、宣读法条的现象,或者漫无边际地讲些所谓理论性的知识,致使学生似懂非懂,逐渐失去了对税法的学习兴趣。另外,教师应精选讲授内容,选择那些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的内容进行讲解,如税法基本理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收征管法等内容。对于其他税种,学生可以凭借已掌握的税法原理进行自学。
2.税法教学应采取以法规讲解为主、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有些法学教育者提出,税法教学应先提出典型案例,然后进行法学理论分析,对照讲解税法条文;典型案例的选择要注重税法与司法的联系,突出案例分析的法学意味和过程的逻辑性,不要只注重税款的计算问题。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完全适合税法教学,尤其是本科层次的税法教学。从法系上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与法国、德国等国家相类似。各项法律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法律结构比较完整,内容比较严谨,条款比较原则。不同于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亦称判例法系),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法定架构,其具体内容以大量的法院判例作为补充。这就决定了税法教学不宜采取以案例教学为主的方法,只能采取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讲解与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在讲授税法条文时,可从立法精神讲起,讲解税法的内在规定性和应用问题。然后,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应用税法条文,增强实际操作的能力。如果不先讲税法的基本规定,直接以案例开篇导入教学过程,难以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税法内容。就像在讲授数学时,如果教师不先讲定理和计算公式而直接讲授计算题的话,学生很难听懂,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另外,在税法案例的选择上应贴近实际,突出税收业务特色,以培养学生税收业务能力。
四、教师和学生的知识储备是开展税法教学的基础
教学过程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统一。有效开展教学活动,需要教师和学生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
1.税法教师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税收是分配范畴,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一项政策的颁布和实施,都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经济学和税收学等方面的知识。税收产生于纳税人经济行为及其结果,需要教师熟悉各行各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特点,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常识。税收与会计密切相关,企业应纳税款的计算离不开会计所提供的资料,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税收的征收与缴纳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否则,税法教学只能停留在税法条文简单解释的低水平状态,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税法教学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有必要进行进修、深造和社会实践,扩大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税法教学的需要。
2.学生应具备学习税法的基础。税法课程与法学、税收学、经济学、会计学等课程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税法课程应在学生已经修完上述课程之后开设。否则,势必会造成教师不知从何处教起、学生总是处于一知半解的困惑状态。尤其是会计课程没有开设,学生不懂什么是资产折旧或摊销,不懂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就无法深入学习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由于学生缺乏必要的会计知识,学不懂税法,也使得有些教师不愿讲授税法课程或者只讲解税法原理而避开税款计算问题,直接影响了税法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理顺关系
会计准则作为会计规范的一种形式,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是在一定经济环境下而确定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然而,在丰富的会计业务中,目前企业所运用的会计准则与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做到互补互融,协调一致。
一、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来加以调节的。但是,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之间很难协调一致。
1.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由于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所以处理原则为:不得调整会计账薄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会计制度及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后,调整为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2.对于经济活动的确认具有时差性。按会计准则,对企业经济活动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予以确认的,而税务部门对于增值税是按收付实现制加以确认的。由此而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从而形成会计信息相对的虚假性。
3.会计与税收计征对于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处理问题。会计方面对于资本权益交易不计征任何税,只对资产经营征税,如房地产交易应属于资产经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契税。一些经营者为了逃税,则利用会计手段变资产为资本后再进行交易。
会计方面对于所得税认定是以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为基础,不以经营形式或方式的变化为依据。如对于近些年普遍存在的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会计核算以企业法人为前提,税务征税以会计核算期为征税期,而承包人却以承包期为计算依据,三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承包人围绕纳税多少做文章,会计难以据实核算,税收自然缺少真实基础,从而导致国家、企业、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目前,对于上述矛盾认识不一。一种观点是税法应与会计准则一致,税收征缴建立在会计准则基础之上;另一种观点是建立税务会计学,将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的处理及纳税申报作以系统完整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处理应充分考虑我国企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小规模企业多,如果把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有利于这些企业简化会计核算,也有利于税收征管,更有利于会计信息成本的降低。对于那些大型企业,为保证会计信息更好地为经营决策服务,会计准则与税法应适当分离。
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问题
所谓两者之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种观点上:一是取消会计制度,统一执行会计准则;二是按照不同的企业状况进行分类,即一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一部分企业暂不执行会计准则而执行会计制度。坚持后一种观点的理由是:
1.我国企业所有制形式不仅多种多样,而且小型企业较多,尤其是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营经济的推进,小型企业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这些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及经营方式更加复杂化、多样化,无法适应统一执行会计准则的要求。
《关于会计准则及相关问题的探讨-管理体制》这篇精彩文章由范文搜收集于网络或会员供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短,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多数地方计划经济观念仍然较浓,还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
3.大多数中小型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偏低,会计核算水平不高,统一执行会计准则有实际困难。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入手,帮助企业尽快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并分别建立行业会计制度。对于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的公司制企业,则运用统一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既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又便于人们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
上述观点虽符合实际情况,但两种观点都有偏颇,尤其后一种观点不符合竞争规律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国现行会计规范体系(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层次互补互融的要求。为使企业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不仅要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更要创造条件,推行会计准则的全面执行。
三、会计准则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会计理论包括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会计基本理论、会计准则基本概念、会计应用理论等,正是由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构成会计理论体系的每一项内容既是相对独立的,又是相互间紧密相连的,尤其是“会计准则基本概念”,与会计准则理论和会计基本理论更有密切的关系。
1.从会计准则基本概念来看,主要包括会计的基本前提、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及其特征、计量、记录、报告等一系列内容。这是制定会计准则的依据和基础。
2.会计准则基本概念具有中介性质。因为会计基本理论是抽象的、具有浓厚的学术性质,一般不直接用于会计准则的制定,更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和规范会计实务。会计理论能够对实践有用并发挥其理论作用,只有借助于会计准则基本概念的中介性质来实现,也正是有了这个“中介”,才能将会计基本理论与会计应用理论自然的衔接起来,实现会计基本理论向会计应用理论的过渡,从而在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统率下,使会计理论体系浑然一体,前后贯通。新晨
四、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之间的问题
当前,两个准则之间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协调配套。
1.目前采用会计准则的原则是先上市公司后一般企业,但审计准则是面对所有的企业,两者之间的差异是不言而喻的。
2.会计准则对表外信息披露不足,不能充分反映无形资产及其创造力,缺乏公允性。
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在培养高技能的会计专业人才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税法课程的教学研究和实践中,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改革方面的意见。然而,面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试点等税收新形势和学生需求的多样化,进一步探讨现行税法课程的改革,培养税收理论知识扎实、税务实务操作能力强的会计专业人才,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迫切要求。
一、新形势下会计专业税法课程的特点
(一)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教学难度大
为适应国际化和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作为调节经济重要手段的税收,正不断发生着变化,税法体系中的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调控的目的不同而频繁变动,如“营改增”、房产税的试点、遗产税的讨论等,必然导致税法课程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加上现有税法教材的滞后性,要求教师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动向,及时更新现有教学内容,这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加大了税法课程教学的难度。
(二)内容复杂、关联性强,学习难度大
税法课程涉及的税种多,实体法就有十几种,包括各税种的税法构成要素、税款的计算等;此外还有税收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等。各税种之间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强、学科跨度大,同时涉及到税收、财政、法律、财会、国际贸易、经济等多学科的知识点。因此,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既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课本知识,对比各税种间的异同,还要掌握好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点。而这对相当一部分学生而言,学习难度较大。
(三)理论枯燥、实践性强,兼顾难度大
不论从税收实体法的各构成要素到税款的计算,还是从税收基本理论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都是理论枯燥的法律规范,如果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实际,这些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表面上看税法是税收法律理论,实际上它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只有联系实际进行教和学,才能真正掌握税收理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践。然而,由于税法内容复杂、关联性强、更新快、时效性强,在有限的课时内,要兼顾二者难度较大。
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学生重视不够,学习动力不足
除了准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学生外,与其他的会计专业课程如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相比较,学生主观上普遍地没有同等重视税法课程的学习,加上税法内容繁杂,实践性强,学生畏难情绪严重,学习动力不足,直接影响到税法课程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教学内容缺乏关联性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注重讲解各税种的基本内容,但是往往孤立静止地讲解,忽视了从各税种之间的比较和联系的角度进行教学。例如流转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进口环节既涉及到关税,还涉及到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前后有关联。同时,一个纳税人、一种经济业务往往也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如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各税种之间借助于纳税人或者经济业务发生了联系;另外,税法与会计学、财务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关联性也很强,唯税法而税法的教学,带来的是教学效率低,学生联系实际和动手能力得不到较好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
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仍然采用传统的以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等较少采用,使学生难以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特别是在各税种的比较、各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等方面,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学生大多还是被动地接受,不能达到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目的。
(四)理论联系实际不足,实践教学欠缺
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同时贯穿于税法教学的全过程。然而,许多院校没有税法模拟实验室,也没有比较实用的实践课教材,不能进行有效的实践教学,如填制纳税申报表、税款入账、电子纳税系统的使用、企业纳税筹划案例的讨论等。尽管目前有些学校开设了纳税申报实务实践教学课程,有配套的《纳税申报实务》教材,然而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在时间安排上难以最优兼顾,税法课程设计基本上是要求学生完成税款计算到税务处理,然后是纳税申报的处理过程,而且通常是各个税种的单项模拟训练,即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某个税种的税务处理过程。这样就容易使学生只是停留在根据所给的数据去计算某个税种的应纳税额,而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企业涉税业务的处理过程。实践教学的欠缺,不利于学生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难以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
三、改革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更新教学内容,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密切关注税收动态,搜集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既保持各税种之间的联系,又兼顾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同时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一致。对于会计专业学生,选择基本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注重税法课程内容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在加深学生对理论理解的同时,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保证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满足学生需求多样性的要求
教学方法是税法课程改革的关键。由于税法课程内容复杂而枯燥,在发挥传统教学法优势的基础上,为满足学生需求的多样性,激发学习动力,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一是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主动性。二是情景教学法,通过给学生营造不同的问题情景,以及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三是比较教学法,根据各税种之间以及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将相关税种的要素内容进行比较,或者将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抓规律,找异同,培养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五是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任务驱动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按照实际工作中办税员的业务工作场景模拟教学场景,要求学生完成税款的核算、申报和缴纳等任务,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最后利用税法教学软件、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平台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使课程更贴近生活和学生的实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1.加强税收模拟实验。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按照税收征管程序,让学生轮流模拟不同岗位人员,如模拟税务人员、税务会计,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模拟税务法庭等,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动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带领会计专业的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熟悉经济业务及纳税业务全过程,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弱的状况,为理论和实践良好的结合打下基础。
3.手工操作和计算机操作相结合。随着会计信息化和税务信息化的广泛应用,要求学生手工操作完成纳税申报实务,并利用税务软件进行计算机操作,熟悉原始资料的录入、记账凭证的打印、账簿登记、纳税申报表的生成,并根据实训资料进行税务分析,编制税务情况说明书,提高学生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又掌握了完整的税务业务流程。
4.安排一定的实习时间。可安排学生去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局进行中短期实习。通过税务登记、代领发票、申报纳税、建账、制作涉外文书,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完善考核内容和方式
税法课程的考核应侧重学生运用知识的熟练程度、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充实考试内容。结合不断变化中的税法内容,增加税法新知识点、难点及热点问题和实践性的考试内容。比如,设计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要求学生填制增值税申报表和涉税记账凭证,登记涉税账簿等,使学生掌握最新、最有用的知识。
2.增设考试形式。在传统闭卷考试的基础上,设立开卷、半开卷以及单科论文、调查报告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并增加其在最终成绩中的权重,使考核方式更加科学,有助于学生提高灵活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更新考试题型。在题型设计上摒弃填空题、名称解释、简答等死记硬背知识的题型。设计包括判断题、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在内的能够体现学生理解、灵活运用能力的题目。
【关键词】《国家税收》课程 教学问题 优化探析
《国家税收》是财会专业的必修课,政策性和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证和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内容。课程相关内容掌握得好不好,直接影响会计毕业生的素质,也必将影响日后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在中职会计专业教学理念和实践中,普遍存在诸多误区和问题。现对常见现象做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和优化对策。
一、将税收专业知识与依法诚信纳税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相分离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一些教师认为:《国家税收》课程包括税收基本理论、中国现行税种税制、税收管理三部分内容,在制订教学计划和备课时很少关注与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联系。其实税务是所有企业非常重要的业务,合理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费用;相反如果处理不当,多交税款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少交税款则使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合谋偷逃税款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比贪污受贿、会计造假等比例更高!所以,依法纳税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诚信纳税职业道德的修养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必须贯穿于《国家税收》课程教学的全部过程。从更高的视野看待、实施此课程,增强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将税收知识与会计、管理知识相分离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很多人将《国家税收》视为一门孤立的课程,在制订《会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时欠缺考虑与其他课程如《法律》《企业管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务会计》《财政与金融》等的逻辑关联性。企业成立时要交资本印花税;经营过程中要交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终止注销时要交清算所得税等。大量经济业务和活动都和税法相关,任何一个企业或人都会遇到税法问题。本人认为,《国家税收》应该安排在《企业管理》《法律》《基础会计》之后。因为学习《国家税收》要求学生对企业运营、法律常识和会计原理等有个基础的知识。《国家税收》又应该安排在《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等之前。因为学生只有详细深入学习税务税法,才能更好的掌握会计实务,更好地理解财务管理的知识和技巧。《国家税收》这门课程,除了要求学生掌握税收基本理论和观念、税收征管实务之外,还必须掌握企业常见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关课程必须统筹安排、相互协调。本人认为三年制计划中一般应安排在第二或第三个学期,考虑到课程的重要性和内容的丰富性,每周6节课为宜。
三、教学方法上重理论灌输,轻技能培养;重细节知识,轻宏观视野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对学生进行列举讲授,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有教师在向学生介绍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初级职称等考试相关税法内容的备考经验时认为主要靠背,关键是“会背”。教学内容面面俱到,各个税种平均有力,将教学重点放在税额计算上,其实是缺乏对《国家税收》课程精髓和结构体系的准确把握,不得要领。
本人认为,应该从国家财政、企业管理、诚信守法、会计核算等角度引导学生认识《国家税收》这门课程。教学内容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税收基本理论,包括税收的概念、特征、职能和税法体系;二是我国企业常见的税类、税种;三是税收程序法和征管法。第二项是重点,其中又应重点讲授流转税和所得税。各税种的第一重点是征税对象;其次是税额计算;再次是申报税流程;最后是会计核算。相关税类、税种在教学上类比延伸,触类旁通。教学安排上一定要突出重难点,有的放矢。中职学生由于时间和基础原因不需要也不可能对所有税种知识和税法细节进行讲授和记忆,这样会适得其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四、教学考核手段单调、教材内容落后陈旧的误区及对策
有些教师没有适应时代进步,还是采用传统的“一本教材、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份试卷”等传统的教学和考核方式,课堂上照本宣科,本来重要而生动的课程变得烦躁乏味。2007年以来我国主要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均进行过重大改革,小型的税法修改完善每个季度都在进行,但国内大部分教材更新改版不及时,存在很多滞后错误的内容。
教师首先要加强自学和培训,及时更新税法知识,掌握税法和税务管理的最新动态。课堂上尽量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教材的知识点、实务中的发票凭证、申报表等还有相关案例制作成课件,立体化有条理地展示给学生。教学上可以采取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实训课等形式。近年我国大部分地区税务管理申报纳税开票抄税认证等业务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而且税务机关都有相应的模拟操作教学软件,故课堂上要开通网络,对学生进行讲授、演示、模拟操作。课外要求学生上网搜索最新的税法条文,登录网上办税或开票大厅;带领学生到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局办税大厅进行观摩体验。
最后,本人认为中职《国家税收》的教学不能以会计证等考试为导向,而应该以构建良好扎实的职业理念和专业基础为导向。不能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记忆,而应更多强调学习兴趣、专业思维、实践技能和自学能力的培养,掌握在日后专业工作过程中学习税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魏小文. 《国家税收》课程的课堂教学优化策略. 教育,2012(5).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 law)是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其基本范畴与基本理论尚处在形成时期,关于国际税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如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性质、基本原则、体系与地位等等,学界尚未取得一致观点。我们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度,对国际税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予以评述与研究,以期能推动中国国际税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形成与成熟。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法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国际税收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因此,探讨国际税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从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税收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它是一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体现的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对于他国的人与事无权行使课税权。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与各国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投资、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出现了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使得税收关系也突破一国领域而形成国际税收关系。
关于国际税收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大分歧。第一个分歧是国际税收是否包括涉外税收,在这一分歧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凭借政治权力对从事跨国活动的纳税人征税时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该观点严格区分国家税收与国际税收,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不论其涉及的纳税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涉及的课税对象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是该国政府同其本国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应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而排除在国际税收概念之外,即国际税收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收。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除了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外,还包括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即国际税收除狭义的国际税收外,还应当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
关于国际税收概念的第二个分歧是间接税是否应包在国际税收的概念之内,关于这一分歧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只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而不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除所得税和财产税外,还应当包括关税等间接税税种。
通过考察国际税收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或者说是跨国经济活动;(2)各国政府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税收协调,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税收利益的分配”,而且在于通过税收协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并进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3)对商品税的国际协调也是国际协调的重要内容;(4)国际税收协调最终是通过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国际税收的概念理应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国际税收不能脱离一国的涉外税收而单独存在,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
(二)学界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分歧
理论界对国际税法概念的分歧与上述国际税收概念的分歧是直接对应的,即也存在两大分歧,而每种分歧中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关于国际税法是否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法仅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调整国家与涉外纳税人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关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应当包括间接税,狭义说认为仅仅包括直接税,广义说认为涉外性质的关税等间接税也包括其中。
纵观目前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观点,主张纯粹狭义说的学者已经基本没有了,所谓纯粹狭义说,是指既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又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商品税法。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国际税法包括涉外税法,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包括商品税法。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但所涉及的税收不仅仅局限在直接税领域,商品税领域只要存在国际税收协调,同样属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2]
(三)界定国际税法概念的出发点
我们这里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学观点,认为国际税法既包括涉外税法也包括商品税法。之所以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观点,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国际税法学是研究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学科,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的问题并推动国际税法的发展与完善。而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并不仅仅局限在各国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离开了各国的涉外税法,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同样,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也不仅仅局限在直接税领域,关税、增值税等商品税领域也存在国际税收问题,一样需要解决。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税收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我们主张把所有与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直接相关的法律都划入国际税法的领域。
(2)从部门法划分的观点出发,一般认为,国际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子部门法,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国际税法也属于税法的一个子部门法。而且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特别是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划分,其标准很不统一,学界也存在众多分歧,把这些分歧全部拿到国际税法领域中来看,一方面根本无法解决这些分歧,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国际税法自身理论问题的发展。所以,我们主张在这一问题上暂时不争论,而是把这些问题留待国际税法发展的实践去解决。为了不束缚国际税法的发展,我们认为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更符合国际税法发展的自身利益。
(3)关于税法,我们一直主张把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法律领域,[3] 同样,我们也主张将国际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法律领域,而不是把国际税法视为一个严格的、纯而又纯的部门法。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与概念并不是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最后解决的问题,即把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都研究清楚以后再来解决的问题,而不是首先就给国际税法限定一个概念和范围。应当是概念符合实践的需要,而不是用概念来限定实践的范围。
(四)国际税法的定义
关于国际税法的定义,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因跨国纳税人的所得而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2)国际税法是对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协调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和;[5] (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各国政府从本国的整体(综合)利益出发,为协调与国际经济活动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跨国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商品)之间形成的征纳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6] (4)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7] (5)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协调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它们之间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
根据我们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能够体现出国际税法的两个调整对象: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与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其次,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体现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局限于直接税,还包括间接税。上述定义有的没有包括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的没有体现商品税关系。因此,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应当是: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
(五)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发展趋势来看,国际税法总是同时对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已经很难明显区分出国际税法只调整其中一种关系而不调整另一种关系。尽管从单个的国际税收法律规范来看,其调整对象的单一性仍然存在,但已显得很模糊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具体征收的每一项税收,其中既包括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征纳关系,也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11] 因为无论如何,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必然最终要在国家的涉外税法中体现并依据这些涉外税法才得以实施;而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国涉外税法时,也必须考虑到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协定以及有关的国际税收惯例,创造本国涉外税收法制与国际税法相衔接的“轨道”,从而使本国的涉外税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国际性”的烙印。
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者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整体的内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这在于: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来看,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出现早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产生,后者是以前者为逻辑前提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我们在表述上总是把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放在前面。然而从关系的本质来看,尽管国家的涉外税法具有鲜明的“国际性”,但同时也是其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与国内税收征纳关系并无本质不同;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则从根本上促成了国际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独立法律分支的最终形成,并成为其区别于国内税法的本质特征。
二、国际税法的性质
国际税法的性质,是指国际税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领域的根本属性。关于国际税法的性质问题,学界尚没有学者深入研究。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性质是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体系和地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直接相关的,国际税法的性质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法律渊源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研究国际税法的概念、渊源、体系和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事物的性质总是在一定的参照系中,在与其他相关事物的比较中体现出来的,因此,我们研究国际税法的性质也要放在一定的参照系中。根据学界讨论法律规范性质所使用比较多的参照系,我们选取了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三个参照系,分别探讨国际税法在这三个参照系中的性质。
(一)公法兼私法性质
公法与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后来广泛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乌尔比安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12] 当时罗马法学家并没有对此问题予以系统阐述,只是企图把公共团体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与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作出区别。自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一直都是以私法为主,但17、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在当代,又出现了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结合的趋势,即所谓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因此,法是否应当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以及划分标准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争论颇多,没有定论。[13] 纵观这些分类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利益论(目的论),认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2)主体论,认为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法为私法;(3)服从论(权力论),认为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14]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任何一种单一的标准都不足以明确划分公法与私法,因此,一般采用综合标准,即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5]
国际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学界尚没有学者讨论,[16] 我们认为这与学界对于国际税法概念的理解是直接相关的。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部门,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只能是纯粹的公法。[17] 但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法规范的综合领域,那么,国际税法就有可能具有私法的性质。广义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在分配税收利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虽然涉及的主体是国家,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但其中所体现的平等互利的原则与私法关系有诸多类似之处,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因此,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在整体上属于公法,但其中蕴含有较多的私法色彩。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纯粹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就转化为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国内税法学界讨论的也比较少,但一般认为由于税法在主体上涉及到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组织,在保护的利益上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具有强烈的权利服从关系色彩。因此,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税法也体现出较多的私法色彩,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制度规范私化法等等。[18] 综上所述,广义国际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兼具私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订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19]
关于国际税法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性质与学者对国际税法的界定具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把国际税法严格界定在国际法的范围内,认为国际税法就是包含财政内容的国际公法,[20] 即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纯粹的国际法。如果认为国际税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目前,中国国际税法学界基本持后一种观点,即国际税法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国际税法的国际法规范源于用以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协定;其国内法规范源于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三)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认为,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为实体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为程序法。[21]
关于国际税法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只能采用间接调整手段,即国际税法只包含冲突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既可以采用间接调整手段,也可以采用直接调整手段,即国际税法既包括冲突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22] 目前,后一种观点为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通说,即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国际税法的实体法规范是指在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程序法规范是指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征收管理程序的规定以及用以确定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规范。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在形式上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将征税权划归某一方,而不象国际私法那样采用反致或转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和选择性的冲突规范两个类别。[23]
「注释
[1]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2]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3]参见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4]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6]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7]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8]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9]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0]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是“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而并不是强调最正确或最科学的国际税法定义,也不强调是唯一正确的定义,主张其他国际税法概念的学者,也有最适合于他们的定义。
[11]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页。
[12]参见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1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14]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页;程信和:《公法、私法与经济法》,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15]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6]严格来讲,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不适用于国际法的,但我们所研究的国际税法并不仅仅包括国际法,而且包括国内法,因此,我们对于国际税法性质的讨论准用国内法的讨论模式,并把国际法在整体上归入公法,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公法不同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公法。
[17]其实,国际法也有私法的性质,正如著名法哲学家凯尔森所言,国际法通常归入公法领域,但它几乎毫无例外地符合自治的原则,而自治的原则正是私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18]参见刘剑文、熊伟:《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19]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20]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2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开始被接受。但是税法学在我国毕竟进入法学教育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章简单介绍一下,税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该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是作为法学的必修课程。如果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学的、规范的理论体系。目前,税法学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不规范、内容不稳定,名称不统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约束。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关于税法与财政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开始被接受。但是税法学在我国毕竟进入法学教育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章简单介绍一下,税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该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是作为法学的必修课程。如果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学的、规范的理论体系。目前,税法学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不规范、内容不稳定,名称不统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约束。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关于税法与财政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体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构筑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石之一,它可以被应用到各门具体的法学学科之中,并形成为具有特定内容和意义的该部门法学所独有的基本范畴。 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税法学的基本范畴,由它可以推演出一系列的税法学的重要范畴,由这些重要的范畴又可以进一步推演出一系列更具体的一般范畴,从而可以构筑税法学范畴体系的大体轮廓。因此,税法学可称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2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范畴及其内容的科学性。”3 因此,建立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对于税法学的发展与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于构筑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在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前,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税收关系与税法体系。因为,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而税法体系又在根本上决定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所有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税法部门从而形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有机整体。税法的体系取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体系与结构。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依据税收关系的结构与体系可以构筑税法的体系,即税法可划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类。税收征纳法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4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是指由各种税收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多层次的、内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由税法的体系并在根本上由税收关系的体系所决定的。由上文的论述可知,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所组成。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由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所组成。
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我们探讨税收法律关系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重要前提。同时,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为我们探讨这些基本问题构筑了一个理论平台,只有站在这个共同的理论平台上,我们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学术讨论,否则,从表面上来看,学者们是在讨论同一问题,而实际上,由于他们所“站”的理论平台与所持的理论前提不同,因而所讨论的并非同一问题,或并非同一问题的同一个方面。因此,笔者在此先构筑自己的理论平台是有着极为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税法学界的争议不大,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而前两者又可合称为“税收利益”。5
然而,从整个法学界的角度来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无论是法理学界,还是部门法学界对此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首先,就法理学本身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来说,其观点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如有学者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最为复杂、最为混乱不堪的问题。”6
其次,从部门法学的角度来讲,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也存在众多争议。在民法学界就存在着“利益说”、“行为说”和“社会关系说”三种不同的观点。7 在刑法学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存在不同的观点。8 另外,其他部门法学的学者纷纷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9 、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竞争秩序(也可以理解为竞争机制)”10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11 、“目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控制权便理所当然成为企业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12 等诸多观点。
法理学界和各部门法学界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解上的差异,为本文探讨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制造了诸多障碍,使得税法学界无法直接借鉴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的既有的研究成果,而必须在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现有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法学的特殊研究对象进行创造性地研究。
借鉴法学界已有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之一。因为,从语义上讲,“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13
法律关系的客体既然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是主体作用力所指向之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七类:国家权力;人身、人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人;物;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信息。 这七类客体还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14
本文从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出发认为,在税收体制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中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权,因为税收体制法主要就是分配税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权在税法学界是一个有着不同含义的概念,但通常所理解的税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或税收管辖权。15 本文所使用的税权指的是国家对税收事务所享有的权力,国家所享有的这种税权是一种从国家统治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政治权力,当这种政治权力由法律规范来调整时就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因此,作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权指的是政治意义上的权力,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它由一系列行使国家各项权能的职能机关所组成,它的权力也要由这些具体的职能机关来行使,这样就会出现如何在国家的各职能机关分配国家的某项权力的问题。在这种分配国家某项权力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体制关系,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调整这种关系,就产生了体制法律关系。具体到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合而为一的,其权利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其义务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16 因此,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权,税权充当其权利义务的载体,是其权利义务作用的对象。因此,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权。
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享有税收债权,纳税人承担税收债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税收收入,主要包括货币和实物。
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收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权利是要求纳税人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而纳税人的权利也是要求税务机关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
由于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利益,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高度概括、抽象为税收利益。当然,这里所说的税收利益已不同于学界通常所理解的、作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收利益,那里的税收利益是具体的利益,即货币和实物等经济利益,也就是本文所使用的税收收入。而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统一客体的税收利益指的是广义上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权力利益和权利利益。
本文所述观点与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的区别有四:其一,本文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体系的理论框架下来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显得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可以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问题组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二 ,本文提出了税权是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观点,笔者尚未见到学界有人提出这一观点,其科学性及价值如何尚有待学界讨论;其三,本文所说的“税收行为”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制定、颁布和实现税法的过程中享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17 而本文所理解的税收行为则是指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笔者之所以提出“税收行为”的概念是与本文把征税机关定位于国家税法的执行机关以及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平等的观点相一致的。18 本文这一观点的科学性及其价值同样有待学界讨论。其四,本文概括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税收利益,但这是在广义上来理解的税收利益,而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狭义的税收利益。同时本文主张用税收收入来取代学界一般理解的税收利益的概念。
注释:
1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 参见(日)金子宏 :《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18页。
3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页。
4 参见张守文 :《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页。
5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6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37—538页。
7 “利益说”参见郑少华、金慧华:《试论现代商人法-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新模式》,载《法学》1995年第2期。“行为说”参见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5页。“社会关系说”参见[苏]A.K.斯塔利科维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政法译丛》1957年第5期。
8 如“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说”参见杨兴培:《 论刑事法律关系》,载《法学》1998年第2期。“犯罪人部分利益的载体说”参见张小虎:《论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犯罪人利益之载体》,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9 董保华:《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10 徐士英:《市场秩序规制与竞争法基本理论初探》,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4期。
11 李光忠:《会计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财会通讯》1995年第9期。
12 侯怀霞、钟瑞栋:《企业并购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13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75~179页。
14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75~179页。
15 参见张守文:《税权的定位与分配》,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16 由于其权利义务是统一的,因此,其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是一致的,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关键词:税法;教学改革、思考
对于财经专业而言,《税法》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现行税法教学中,多存在课程内容编排不系统、技能训练缺乏、实践性教学偏少等问题。如何进行《税法》教学改革,使学生充分掌握相关知识,并熟练应用于今后实际工作,已成为高校财经专业的一门课题。
一、《税法》课程现状分析
(一)税法内容广泛、变动频繁,限制学生的学习
税法内容广泛,是集经济与法律一体的学科。掌握税法知识,需要大量的基础知识,如经济学、会计学、法律等。这些知识的积累,需要时间与经验。如果没有系统的引导,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基础知识匮乏,使税法课的教学受到一定的制约。如具体行业营业税的计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等。学生基础知识的匮乏限制了学生对税法的理解和掌握。
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各种问题不断变化,针对税制运行中出现的文,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不断进行调整。如增值税的转型、个人所得税中免征额的确定等。各税种的补充文件、通知等行政行法规非常多,变动频繁,教师如果不及时跟上,则往往将旧的规定传递给学生,造成知识更新的迟缓。学生对不断变化的法规感到应接不暇,无所适从。甚至放弃最初的强烈愿望,转为知难而退,逐渐丧失学习兴趣。
(二)教材水平欠缺、教学方法单一,限制教学的效果
教材市场上,税法教材数量极大,但高质量、高水平的税法教材匮乏,绝大多数教材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理论部分过重、范例分析缺乏或比例很小;二是过分罗列税收政策条款,例题比例过少,且缺乏对应性;三是跟新速度慢,与不断修改、完善的税制不相适应。
从教学方法上看,大部分教师以讲授为主,较少与学生互动。很多情况下,囿于教学计划学时的限制,教师为了完成教材内容,采取满堂灌的方式,不分轻重缓急地将教材内容讲授完毕,不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学生被动地接受,囫囵吞枣,无法消化吸收。结果是,教师追求税法知识的全面性,而学生则是越来越模糊,事半功倍,事与愿违。
(三)缺少实践操作,理论与实际无法结合
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如果得到实践机会,具体操作企业纳税实务,则有助于加强理论知识的掌握。而现实情况时,税法课程一般不安排纳税实务环节,学生无法实际操作纳税实务,税法演变成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
二、《税法》教学改革的一些思考
针对《税法》教学上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以下一些思考。
一是我国税制处于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变动频繁,教师需时时把握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已使法规的掌握处于最新状态,为此,需要教师多多关注与税收法规相关的媒体,包括相关的报刊、广播、网络等,随时更新知识,更新教学内容。
二是在教学方法上,除了讲解法规条款外,应同时结合案例分析。涉及某一税种法规进行讲解时,教师应将该税种的立法背景、意图、条款及相关操作问题做重点讲解。我国现行税种较多,在税种选择上,应对具有重要性的税种进行讲解,如将重点放在基本理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税收征管法,对于其他小税种,不讲解或少讲解,可让学生根据已掌握的基本原理进行自习。在对法规进行讲解时,教师应选取相应案例进行分析。每一重要税法条文,都应有与之对应的案例分析。如此,将枯燥、晦涩的法律条款与实际相结合,即增加知识的吸引力,又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
三是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上,除了理论教学外,还应在具体税种讲解完毕后,安排企业办税业务综合实训课程,尽量创造条件让学生到企业、税务机关做短时实习。让学生得到将理论用于实践的机会,以巩固所学知识。
参考文献:
《税法》是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它主要讲授税收的基本理论、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现在,在财经类的院校中,往往只有会计专业注册会计专业把《税法》作为专业核心课程开设,很多专业会开设譬如《财政与金融》、《财税基础》这类课程来介绍税收的法律法规。
其实,《税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课程,在现代一系列的职业资格考试如会计从业资格、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以及经济师考试中税法相关内容所占比重在逐年上升,在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中《税法》更是必考课程之一。与此同时,高职校正在逐步建设成“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而税法恰恰是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税法》也成为了会计专业基础技能课程之一,要想真正提高学生的业务操作能力,真正走向以就业为导向,就必需对《税法》课程教学的模式加以重视和改进。
2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2.1对税法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
以我们学校为例,作为省财经类高职校,我们的会计专业开设的与税收有关的课程是《财税与金融》和《税法》,《财政与金融》周学时是4,总学时56,在这短短的56学时内,财政、税法、金融相关内容要面面俱讲,所以教师在教学时往往就会将税收作为一个章节内容来讲解,或者将税收相关知识省略,留给《税法》来讲授,而《税法》课程仅仅就56学时,对教师而言,为完成教材内容就会选择多以讲授一些税收的法律条文为主,没有充足的时间采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税收实训更是一片空白,在这种教学安排下,教学效果就可想而知。近两年来,我校对税法教学进行了改革,要求《税法》课程中安排39%的实践学时,但是总学时56不变,以高职校学生的学习能力,要在56学时内将税法总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全部学完, 还要实现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主要税种应纳税额的准确计算及涉税业务的处理的教学目标已经是勉为其难了,还要安排22学时的实践让学生掌握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具体业务的工作程序可谓难上加难,另外,我们都知道《税法》课程一般面对的是有一定知识基础的大二学生,但是在近一两年间,居然还出现将《税法》课程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的现象,这更体现出了对这一课程安排的随意性。
2.2师资队伍经验缺乏
要想提高税法课程教学的质量,实现工学结合,关键之一在于税法课程教师的素质。就现有的师资来看,还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教师的培训上,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有极强的政策性、时效性,税法的内容经常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变化,相关的会计知识也在不断变动,教师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才能适应教学的需要。但高职校由于经费的原因,忽视对教师的培训,很多税法教师是学法律和税收的,没有相关的会计资格证,有的甚至没有会计基础,更谈不上精通,所以即使教师自己再努力学习,还是难以跟上学科发展的步伐,对要求的涉税会计账务的处理还是无法适从。二是实践经验上,很多高职院校的税法课程教师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从书本到书本,在一线工作过有实践涉税经验的教师几乎没有,缺乏了实际工作的经验,教师在教学中就会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2.3教学手段太过单一
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长期以来都是以 “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方法,即“粉笔+黑板+教案+教材+嘴巴”的手段。课堂上,教师从上课铃声响讲到下课铃声响,缺乏实用性和互动性,加上学时紧,没有充足的时间给学生提供丰富的例题、案例,就连启发式教学和课堂讨论等教学方法也很少用上,使得原本抽象的税收理论更加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在自己计算应纳税额和涉税问题时就无从下手,更不要说培养出有税收从业技能、有现实分析处理能力的教学目标了。
3税法课程改革的思路
3.1加强对税法课程的重视
3.1.1 以人为本,设置相应的课程
会计与税收是紧密相连的,税收是会计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从我们学院看会计专业是最大的一个专业,学生人数也比其他财经类专业多,但是税法的教学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这与重视程度是有关的。税法课程的设置应该与《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等课程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但是,往往在课程设置上是由会计专业的老师来安排税法课程,一方面会计老师在安排时会重会计课程而轻其他课程,这在实际安排中很明显可以看到会计课程的理论学时加实践学时要比其他经济类课程多的多,在我们学院03级、04级高职会计中《财政与金融》课程就安排了84学时,还单独开设了《税法》课程,但后来的年级慢慢将《财政与金融》缩减为56学时,直至这两年来取消了该课程,和税收相关的知识全部由《税法》课程来承担,而《税法》课程就必须由税收的基本理论开始讲授,在56学时里要讲完我国开设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税收稽查和税收筹划,直至现在不仅要在56学时里讲完理论课程还要安排22学时的课内实践,所以,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认清税法课程重要性,在安排课程时应更多地听取实际讲授课程的老师的意见,教师以纯理论讲授还是以“理论+实践”的方式讲授,可以适量安排不同的学时,而不是简单的削减理论学时来安排几次课内实训。否则教师没有了充分的时间安排理论教学,没有时间在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加强理解,学生也不能很好的学习理论知识,没有扎实的理论做后盾,学生怎么可能很好的完成课内实训项目。
3.1.2 以就业为导向,细化税法课程培养目标
《税法》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对会计专业的学生,《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就是通过课内外教学活动,使学生全面了解我国税收发展的概况,明确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主要规定及政策精神,掌握各种税收的基本知识,学会从事税收工作的基本技能,以加深学生对税收作用的认识,树立专业思想,适应工作的需要。也就是,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税收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税收征管的有关内容,弄清税务机关组织税款收入入库程序的知识目标;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计算各种业务活动的应纳税款,运用已学过的税收学理论知识,分析现实中的一些经济问题的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自觉的纳税意识,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注重职业道德教育的思想道德目标,这样的目标只是泛泛的目标,没有针对性,也不能体现税法课程的重要性。会计专业下设有很多的子专业或是方向,有注册会计,有涉外会计,有会计电算化,也有税务会计等,不同的会计方向对税法内容的掌握程度和要求是有差异的,但共同的是这些专业在高职层次上培养的都是企业从事一线工作的财务人员,作为企业一名基本的财务人员,就必须要掌握并且熟知各种税收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为企业办理涉税业务的能力。所以我们在安排税法课程时首先就要以就业为导向,要以岗位能力为依据来确定教学内容,时刻牢记税法是为了让学生去适应其就业的企业,在企业财会部门能做好企业涉税处理,或是担当办税员业务岗位亦或税务岗位办税业务的需要,明确了这样的教学目标,在组织教学内容过程中,应按照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融合的方式,而税收理论就在于各种税种的法律规范中,如果一味地按照传统的先讲理论后讲实践的方式,等讲到实践学生就忘了理论,由于没有感性认识,学生也就很难深入理解理论。但如果先实践技能教学再讲理论,则学生在做实践项目时又会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要将相关实践教学的内容嵌入到各个理论教学的学习中,将理论知识穿插到企业各项办税业务的操作过程中,这一方面能为学生日后考取相应资格证打好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学生在进入企业从事财会工作做好铺垫。
3.1.3 因材施教,加强教材的建设
一本好的教材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税法课程的教学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主要税种,而对于这些税种除了要掌握其构成要素,包括税种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收优惠外还要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要进一步指导学生熟练掌握各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并且还要培养学生能够处理相关的涉税事宜。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既要保证内容的最新最全面性,又要考虑到高职校学生的接受能力,还要兼顾课内实验实训项目的开展,教材必须既要注重对税法理论的阐述,又要配有相关的案例、例题来加深学生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我院税法所采用的教材是王曙光编写的《税法》,与其配套的税法习题考虑到学时的安排问题和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征订,更谈不上让学生去练习,所以,我们要利用校内的资源,结合学院开设税法都是会计专业学生的现状,加强校本教材的编写工作,每个学院学生的特点和课程设置是不一样的,适时的编写教材,以最新的条例为参考,由于学生毕业前都会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多数学生也都会进入各行各业从事财会工作,对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所得税这些税种要有侧重,要注重企业经常性业务涉税的处理,把会计和税务工作结合起来,尤其是现有的教材理论性强而实践性弱,只能给教师提供政策法规的参考,教师应该针对本院学生课后的问题,有侧重地选择教学内容,更要加强对学生走入企业工作岗位最常遇到的实践性项目比如增值税发票的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填开、进出口退、减、免税等的编写。
3.2创新教学团队,建立“双师”队伍
要满足高职会计专业工学结合教学改革的需要,必须构筑起一支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并举的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一方面,可以多渠道地鼓励专业教师利用业余时间或寒暑假到相关企业、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挂职锻炼或到税务部门进行调研,了解社会和行业的现状,搜集各种原始数据和财会、税务资料,这样教师接受最新的理论知识的同时可以将理论更好地融入实践,提高教师实验教学的实践水平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现今税法教学的教师很多是学经济出身,自己有相应的经济师证书,学院或者系部有时因为经费的原因认为经济师就可以了,但是从教学来看,这些教师在涉及到账簿的涉税稽查中往往会无所适从,所以应鼓励这些专业教师参加各种税务、会计执业资格的考试,如: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对获取证书的教师也应当予以适当奖励。还可以从社会引进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专任教师队伍中。但是从实际情况看,通常因为时间和待遇的问题很少能够找到,多数都是从企业一线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能工巧匠来担任兼职教师,让这些教师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直接将他们的会计工作实际经验传授学生,能够很明显地提高学生的办税技能。
3.3积极尝试多种教学手段
3.3.1 利用传统的“粉笔+黑板+教案+教科书+嘴巴”教学
传统的教学手段有它的长处,以讲授为主,尤其是一些基本的理论和条例。教师可以通过选择典型案例,配合教材中的相应内容,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先分析,再通过现场讲解,加深学生对条例的理解。在选择教学时和现实相联系,选择相应的案例,帮助充分感知教材中的条例的含义,这样会使得概念更加清楚,结论更加准确,记忆更加深刻,在课堂中既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又增强了学生主动分析案例的兴趣。
3.3.2 利用先进教学技术手段,为课程教学改革提供教学资源支持
税法课程知识更新的快,法律条例多,案例穿插的多,如果运用多媒体、实训室或者网络等这些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就等于以鼠标来取代粉笔,学生在课堂上就可以获取更多的教学信息,这样能弥补税法课时不足的现状。同时,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还同时配有文本、图形、图表、图像、音频、视频、动画等多种形式,有利于增强课程的直观性、可视性和趣味性,能直观展现税收收缴过程、税法案件审理过程以及纳税申报等实际工作场景,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
3.3.3 利用现有的场地,设置情境,模拟教学
在现有的教室、座椅、板凳和人员的条件下,可以结合课程的教学内容,设置一定的情境,分组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税款征纳的过程,模拟企业核算的过程,让学生有真实感。如企业的供应、生产、销售的过程发生以后,当月需要缴纳的税额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发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此外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还要进行印花税的计算贴花等,这样学生在学习中了解整体的企业税金的核算过程,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果,但是需要的学时也必然要增多。 3.3.4 建立校内、校外实践教学条件
高职学生从高中进入学校,缺乏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缺乏对社会的了解,加上实践环节的薄弱,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不强。走上工作岗位以后,往往都需要一个比较长的适应过程和重新学习的过程,这与工学结合的教学要求及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极不适应,这就要求每一个高职院必须建立相应的校内、校外实践教学条件,在我们现有的实验实训室条件下,可以开发建设税收模拟实验室,让学生在税法模拟实验室中利用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会计和税务资料等,进行办理各种税务登记流程的实际演练。学生还可以按照税收征管的流程模拟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定期不定期实行轮岗制。通过校内模拟实验,能够很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动手能力,顺利走上一线工作岗位。
另外,要实现真正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教师不仅要传授课本上的知识,还要让知识有实际意义,最重要的是能解决社会生产、企业中的实际问题,学院、系部可以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一些企业达成校外实践协议,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到这些管理比较完善的企业参观,经过几次参观,学生对企业经营的观念提高,知道税收对企业资金的影响,通过走访参观可以调查到企业实际缴纳各种税的情况和征纳税的现状,这样调动了学生对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学生深入企业了解之后,才会意识到自己专业知识的匮乏,可以增强学习的信心。
【关键词】财政 税收 课程 教学
导言
财税,即财政、税收的简称,主要包括财政、税收、纳税筹划、涉外税收等内容。目前,随着市场经济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提高自身企业的竞争力与信誉度,开始注重各自企业内部的财税管理工作,因为它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内容,通过财税管理工作,能够帮助企业在其合理的范围内,通过财政与税收相关法律降低自身的生产经营成本,因此财税管理能力也日趋成为会计专业学生在专业学习中需要具备的一项基本能力。
1.高职高专财税课程设置
财税课程是高职高专会计专业的基础课程,包括财政学、税法、税务会计、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筹划、国际税收等课程。会计专业学生在开设财税课程时需要注意开设的顺序,保证学生在学习本门课程的时候有前沿知识作铺垫。如第一学期可以开设财政学,学习基本财政理论与税收理论;第二学期开设税法课程,系统学习税收法律制度,了解我国税制建设与各个税种的计算缴纳方法;第三学期开设税务会计,在学习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与税法课程的基础上,将税收课程与财务课程相结合,学习如何在计税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第四学期开设纳税筹划,在学习了如何计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为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帮助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得到更多的经营利益;其余学期开设涉外税收等课程,进一步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财税体系中的其他基本理论。
2.高职高专财税课程师资建设及教材选择
财税课程是高职高专财务专业中较为综合且较为具有连贯性的一系列课程,因此在师资的建设上就要注意培养全方面的教师、培养具有综合知识素养及实践能力的教师。例如税务会计课程对教师的要求就比较全面,这门课中不仅包含税法的基本理论,还包含会计核算的方法,因此就需要教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同时掌握税法与会计的双重知识。
财税课程中有很多课程是具有实效性的,很多理论依托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教材选择上必须注意更新换代,已经脱离时代的教材不能用,已经不符合现状的教材不能用。除此之外,在教材选择上还要注意必须符合高职高专的教学特点,不应选用纯理论化的研究性教材,应选择实践性较强、能够进一步锻炼学生动手能力的教材。
3.高职高专财税课程教学方法与实训方法
(1)高职高专财税课程教学
在高职高专财税课程教学中,必须注意如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如何让学生参与到课程建设中,因此在课程设计上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课程导入。在《税法》的第一节课上,我就向学生提过一个问题:“你觉得‘税”离你有多远?”以这个问题为导入,举出生活实例如购物会有增值税、旅游会有营业税、中奖会有个人所得税、买房买车会有契税和车辆购置税等,让学生发现自己的生活中其实离不开税收,之后再通过具体事例让学生看到我国的税收制度中都有哪些内容。通过这样的课程导入,让学生觉得税收并不遥远。
注意引导学生总结。在《税法》中消费税一章的讲解中,为了让学生了解为何有些消费品需征消费税,我用女生购买的化妆品、过年会购买的鞭炮焰火、高端消费的高档手表、游艇、平时小餐馆会见到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例,让学生自己总结为什么这些消费品需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征一次消费税。经过学生讨论,得出了结论:有些属于奢侈品、有些属于不可再生品、有些属于对社会和人身造成危害的产品等等。这样经过学生自己的总结,学生能够对这些问题了解得更加清晰。
注意展开讨论。在《纳税筹划》一课中,针对任何一种需要筹划的情况,都可能产生好几种纳税筹划的方案,在教学中,我会给学生一个既定情境,让学生分组为其策划筹划方案,例如我给学生设定了一个情境是: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每年发生的运输费用都非常多,那么该企业该如何对运输进行筹划来减少税收负担?在筹划结束之后,每个小组向大家展示为何要这样作筹划、这样筹划的目的是什么、筹划的方法是什么,全班同学发现不同的小组给出了不同的筹划方案,有的认为应该确保每次支出的运输费用都能取得运费结算单据来抵扣进项税,有的认为应该自设一只运输队来减少额外的运费支出,有的认为应自设一个独立的运输公司,于是全班针对不同的方案一起讨论这些筹划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可行、是否有弊端、是否游走在法律边缘或者是否违背法律意愿,是否减少了税法负担但是增加了企业整体支出,是否减少了一个税种的负担但是反而增加了另外一个税种的负担。通过这样的分组讨论,每一小组都能对自己的筹划方案进行反思进行修正,从而进一步掌握税法基本理论和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注意引入实物。在《税收征收管理》课程中发票管理一章中,为了让学生能够看到发票的票面构成、发票的种类及发票的开具方法,我让学生从生活中收集发票,如在超市购物要求开具发票、外出用餐要求开具发票等,并且在上课的时候要求学生将自己拿到的发票带来向大家展示,说明自己这张发票是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行为取得的发票,那么这张发票的发票印制章上刻印的是“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学生所取得的发票是如何填写的,手上拿的这样发票是发票的第几联,和之前基础会计与财务会计中作为原始凭证的发票有什么区别。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帮助学生依靠发票实物学习到什么样的发票属于增值税发票、什么样的发票属于营业税发票、国税和地税分别负责哪些税种、发票的开具方和取得方的发票是否是同一联次、开具方的发票对其有何意义、取得方的发票对其又有何意义等等问题。
注意引入情境。在《税收征收管理》一课中涉及到税务检查及税收法律责任相关内容,如果只是单纯依靠课本讲授,对学生而言有些枯燥而且非常难记。在这一章节的讲授中,我给学生提供了大量的案例,通过多媒体形式展示给学生,让学生在具体情境中了解为什么这个案例中的纳税人违背了税收法律法规,为什么另一个案例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违纪处理。在系统讲授过相关内容后,我让学生分组自创情境,通过自创情境展示给全班一个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实际情况,由其他学生讨论在这个自创情境中谁违背了法律又该接受怎样的处理或者情境中给予的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合适。
注意更新知识。财税课程的任何一门课程都与政策紧密联系,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必须时刻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所颁布的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何变化、如何变化的。例如我在2009年讲授《税收征收管理》一课中,所用的教材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纳管理仍然按照4%和6%的征收率进行税款征收,但是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因此所用教材中相应内容必须对学生进行修正。我在今年讲授《税法》和《税务会计》课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时,在课程导入之前,首先向学生提出个人所得税已经进行过修改,让学生自己查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什么时候改革的?改革之后和改革之前有何区别?学生在自行查阅资料之后得出结论,于是通过课堂讨论的方式我们就一起进行了知识更新,对教材上的内容进行了替换,将税率等内容进行了修正。另外,教师在教学中还必须清楚一些地方税的逐步改革,例如资源税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从量征收的,但是以新疆地区为试点,我国已经逐步对原油及天然气的资源税进行了从量至从价的变更。不仅如此,教师在教学之外应该经常查阅相关资料,掌握税收改革的方向,可以在课堂中对学生进行灌输,让学生清楚将来我国的税制可能发生怎样的变化,如我国目前将以上海为试点进行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这些税制的更新是教师在教学之中及教学之外都必须清楚掌握的。
(2)高职高专财税课程实训方法
高职高专的教学目的主要是实践,因此在教学中必须注重学生的实训活动。财税课程的实训活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通过学生手动计算进行实训活动。这类型实训活动主要应用在《税法》及《纳税筹划》课程的讲授中,因为税法的侧重点主要在于让学生掌握税法基本内容、计算各个税种应纳税额,而纳税筹划的侧重点主要在于让学生通过计算帮助企业合理减轻税收负担,因此学生在本门课程中的实训重点会放在如何进行计算应纳税额,如何设计不同方案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税务教学软件进行实训活动。这类型实训活动可以应用在税务会计、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等课程中,常用软件包括税务会计实训软件和电子报税模拟软件等。税务会计实训软件可以针对不同税种设计不同难易程度的企业案例资料,学生通过不同的案例进行模拟训练,包括计算税额、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及填制纳税申报表,这也刚好构成了一个税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流程;电子报税模拟软件是针对现在大部分的企业都通过电子申报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系统中设计了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申报的不同情况,针对不同税种设计不同案例,要求学生进行纳税申报,另外系统还针对可能发生的个人申报进行了相关内容的设计,帮助学生了解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如何进行个人纳税申报及企业纳税申报。
不同类型的实训活动可以应用在不同的课程中,教师可以根据自身讲授课程的不同进行合理选择,实训活动能够帮助教师进一步将所讲授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更能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所学课程,因此实训活动是在财税课程教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在财税课程的讲授中,笔者发现很多课程的方法基本类似,因此在讲授中必须注意到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么多门不同的财税方面的课程整合在一起,如将税法与税务会计可以整合为一门课程,系统讲授如何计税如何核算。作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的基础课程,财税课程的学习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学生在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知识储备之一,因此讲授过程中如何调动学生积极性,如何让学生真正参与到课堂中来,是每一个财税教师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邵瑞珍.教育心理学[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2]徐孟洲.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