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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几年来,户外运动作为一种新兴的运动形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认可。事实上,如果能将户外拓展运动以合理的方式引入民办高校的体育教学的话,不仅仅能够有效激发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有助于体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文章以“民办高校户外拓展与体育教学融合”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对其展开深入、细致的探讨与分析,希望能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户外拓展运动对体育教学的积极促进作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户外拓展 体育教学
一、引言
近几年来,大学生体质的连年下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事实上,高校的体育课程对于增进学生健康,增强学生体质是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的,然而,从目前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是很高,而终身体育意识的养成与培养更是无从谈起了。户外拓展凭借其自身的诸多优势,恰恰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事实上,从走访和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学校已经开始尝试将户外拓展引入到体育教学的实践中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如何真正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等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由此可见,对民办院校户外拓展与体育教学融合的探讨与分析尤为重要。
二、民办院校户外拓展与体育教学融合的策略分析
要想真正实现户外拓展与体育教学的有机融合,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户外拓展的引入必须符合体育教学的目标
户外拓展虽然有着诸多的优势,但是如果真正要将其应用到体育教学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必须要符合体育教学的目标,不能盲目照搬,否则很难真正达成预期的效果。众所周知,户外拓展训练中有一些非常新颖和富有意义的游戏方式,这些游戏无论是在培养学生的集体意识、团队的凝聚力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应用的时候,一定要围绕既定的体育教学目标,以相应的教学内容为有力依托,去选择最为恰当的拓展方法,为充分发挥其应用的积极效用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
与此同时,户外拓展的引入是为了更好地激发学生们参与体育运动的兴趣和积极性,因此一定要以学生的实际需求为基础,切忌不要过分强求学生去完成那些训练内容,只要学生能够主动参与进来,在活动中有所体验就可以。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因材施教。
(二)户外拓展的引入对体育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户外拓展训练的项目种类繁多,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将这些项目引入到体育教学的实践中来,对于体育教师而言,可以说也是一种挑战,这不仅仅需要教师要充分了解并掌握所要引入项目的特点、目的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等,更为重要的是要针对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例如教师是否应该介入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在哪里介入等,如何去加以评价等等。上述诸多目标的达成都需要教师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不断加强学习,实现自身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为充分发挥户外拓展对体育教学的积极促进作用提供保障。
为此,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都要更加努力。从学校的层面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准入体系,招收具有良好专业能力的体育人才,严格准入;与此同时,要做好新教师入职后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教师的继续培训活动,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以此来达到提高体育教学的拓展训练水平和教学质量。
从教师个体的层面而言,教师一定要不断加强学习,不仅仅要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同时也要掌握必要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以便保证户外拓展与体育教学有机结合的实际效果。
(三)户外拓展的引入一定要面向全体学生
在传统的体育教学中,教师往往会将时间和精力过多地集中在那些所谓的体育尖子生身上,这样不仅仅无法实现体育教学质量的提升,甚至还会挫伤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引入户外拓展后,教师一定要做到让每一个学生都参与进来,充分尊重学生们的主体地位。为此,在体育教学的实践中,教师一定要特别注意学生的体验,在整个过程中,教师应该是教学活动的发起者,用20%左右的“导”为学生们提供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进而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够积极参与进来。
(四)做好对拓展训练结果的评估
拓展训练作为一种新兴的运动,活动形式多样化,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所能够产生的教育意义也不尽相同。为此,在体育教学实践活动中引入户外拓展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对拓展训练结果的评估工作。这种评估既可以通过学生对体育课程的评价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教师之间的交流,来总结拓展训练活动的方式,总结本校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对不同形式的拓展训练活动的感受特点,这样就能够使拓展训练更加有针对性地应用到高校的体育教学当中,使拓展训练的教学作用发挥到极致。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将户外拓展引入高校体育教学的必要性,但是我们也必须要认识到只有恰当地引入才能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效果。为此,教师一定要树立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进而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为充分发挥户外拓展对高校体育教学的积极推动作用提供坚实、有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凌寒.拓展训练在高职院校体育教学中的应用[J].科教导刊.2015.01:110-111.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注册招生;学生管理;新特点
1高考招生新形式
自2011年,江苏省高考招生首次采取二专批次院校注册招生的新形式。所谓注册招生,即凡是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未被统一录取批次录取的文、理类考生,均可向注册院校申请注册入学。它是一种以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为特征的招生方法改革,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
2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的新特点
不可质疑的,作为高校招生的最后一个批次,民办高职院校的生源相对来说都是成绩比较靠后的学生。加上民办院校学费相对较高,能够愿意参加注册入学的,大多数都是家庭相对富裕,平时衣食无忧,但学习不努力,成绩不突出,在高中阶段几乎垫底的学生。这些学生有他们自己的特点。
特点一,从小就是在宽松的环境里长大,家长对于孩子比较溺爱,学习上的事情过问不多,造成学生自我约束能力差,玩世不恭的心理比较突出。
特点二,学习成绩长期处于中下游,缺乏成就感和自信心,长期的低分和垫底使他们逐渐丧失了学习的信心,而中学的某些行为也伤害了他们,如分好坏班等,使他们感到学校放弃了他们,他们成为真正的“差生”。
特点三,能力相对偏低,精力过于分散,注意力不够集中。并且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
特点四,学习不勤奋,意志薄弱、毅力差,在长期内形成了懒散、松懈的缺陷,忍耐性差,易受外界引诱。有些学生跟家长和老师交流时谈理想、谈计划,头头是道,可是每次只坚持了几天,最终还是一事无成。
特点五,对集体漠不关心,我行我素。尽管这类学生数量并不多,但在班级里负面的影响却很明显。给班级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他们往往不尊重别人的人格,对班级缺乏热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和兴趣,对于集体凝聚力的建设有很大的阻碍。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学生并非一无是处,他们有自己的优点。比如,对于除了学习以外的事物往往投入的精力比较多,兴趣点比较多元;在某些偏科领域拥有一定知识储备;参加除了学习活动之外的课外竞技或体育活动,相对积极踊跃。这些都是目前注册入学的新生所体现出来的特点。
3面对新特点,开拓新的学生管理思路
对于新生的特点,我们在做学生管理时,也要及时调整思路,面对新的问题要能够积极对待,敢于改变原有的风格,不能一成不变。
3.1正确、正面对待学生
正确对待学生,不能因为学生的学习成绩差,有了管理难度就将责任完全归结到学生身上。作为老师,该做的一定要做,该管的一定要管,不能总在学生面前提“差生”,“无可救药”等等的字样刺激学生,那样只会使他们更加抵触,对学习更加的没有兴趣而失去信心。相反的,我们要给予学生更多的鼓励和表扬,引导他们往积极的心态上靠拢,多给他们机会去发挥自己的所长,表达自己的心愿,让他们成为主角,创造机会帮助他们建立信心。
3.2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改革
对于学生厌学的状态,要充分了解原因,摸清学生是因为对所学的课程不感兴趣还是真得听不懂。如果是不感兴趣,那么作为教师,要提高和改进教学方法,多用一些案例和显而易见的形式把课堂内容表达出来,从与学生有关的生活经历中去发掘案例,让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体会深刻。如果学生普遍反映听不懂,那么作为老师,则要敢于面对自己的问题,从教学方案和课程体系上找突破口,用简单实用的教案来教导学生,不能过于依赖课本知识。
3.3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培养双师型教师
不管是任课教师还是辅导员,都要向双师型方向发展。作为教师,只有具备更多的社会企业历练的经验,才可以将课堂知识更加生动形象的表达出来,才能对课本知识有更实际的深入的解读,才能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作为辅导员,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各种知识储备,不断完善自己,从学生角度考虑问题,吸收更多的新科技、新理念、新名词,从而实现比学生懂得更多,比学生了解的更透,力争做到“学生知道的,我们都知道”,以个人魅力引导学生。
3.4多举办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学生之所以厌学、厌管,是因为在他们目前的大学生活中,只有课堂和宿舍,过于平淡和单调。作为学校各级组织,要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课外活动,创造条件让学生活跃起来,不能因为搞活动会耽误本职工作或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而不敢作为,要大胆尝试,把学生课外活动是否丰富的开展也纳入到工作范围之内。
3.5培养学生干部,带动其他同学
在高校,学生干部的重要性尤为明显。好的学生干部往往能够在学习上、生活上、管理上发挥极大的带动作用。有时候,学生干部的魅力甚至不比老师差。他们来自于学生,更了解学生想要什么,想做什么。所以,培养好学生干部,不仅能够深入了解学生动态,最关键的,可以把教学管理思路通过学生干部传递到普通同学当中。应该把学生干部管理纳入到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来。
3.6增强校外实训能力,提供更多机会使学生参与实践
目前各高校的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有限,对社会现象的很多认识是有误区的。所以,作为民办高职院校,应该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比如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让更多的学生参与企业的兼职行为,体会工作;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校外勤工俭学岗位,让他们知道冷暖;帮助企业策划和举行一些公益性活动,通过活动提升自己的能力等等。
参考文献:
[1]吴作武.“高三学生的心理特点分析及对策”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9年第05期.
关键词:民办高校;大学生;择业观;就业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101-03
引言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日益增多的民办高校毕业生融入就业队伍,因其自身存在的弊端,使之在择业就业竞争中面临更多的挑战,因而使其面临更大的择业就业压力。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分析民办高校毕业生择业问题的根源,对民办高校大学生择业观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对民办高校大学生的择业就业状况做出更新的阐释,也为民办高校毕业生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提供参考和学习。
从就业、考研、创业、公务员、西部计划、基层服务等方面设置问卷,对755名应届毕业生进行就业意向调查,从中探析现在大学生的择业观。基本信息显示,参与调查的男生占75%,女生占25%。从数据来看,毕业生中男生数量是女生的3倍,就目前的就业市场来看,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还是非常有利的。民办高校通过对毕业生开展“创新人生”训练,针对就业技能、面试技巧、专业技能培训、考研冲刺、基层服务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毕业生的综合素质。
一、就业意向调查问卷情况
在学生希望毕业后的去向问卷中,选择出国的占3%,选择升学的占28%,选择就业的占54%,选择自主创业的占13%,选择暂不就业的占2%。数据显示,近一半的学生选择直接就业,这就要求民办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和就业信息,帮助毕业生更快更好的就业;升学类占28%,也是一个不小的群体,所以民办高校要积极为升学类的学生做好各项基础服务和升学辅导,提高升学率,为学校的整体升学率和就业率再创新高。
学生在就业时优先考虑的主观因素的问卷中,选择社会地位的占23%,选择发展机会的占58%,选择实现个人理想和价值的占33%,选择满足自身兴趣爱好的占31%,选择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20%,选择经济收入的占36%。数据可以看出一半以上的毕业生选择工作主要考虑发展机会,所选择的工作对自身有发展空间,有利于自身的能力培养和个人成长。
在学生就业时优先考虑的客观因素选项中,选择薪酬待遇的占55%,选择工作地点的占40%,选择专业对口的占22%,选择解决户口的占8%,选择工作性质的占26%,选择稳定性的占36%。以上数据显示,学生就业有一半以上会考虑工资待遇,这是学生的生活基本需求,也是经过多年的求学,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变得更好的出发点;40%左右的学生选择工作地点,主要是学生适应的问题,有部分学生不喜欢在陌生的地方工作,大部分学生选择工作的地点都是自己的熟悉的地方或是有亲戚朋友的地方工作,还有一部分学生选择工作要看自己的稳定性。
在学生认为,最理想的是在那个地区就业的问卷中,选择京、津、沪、渝直辖市的占17%,选择沿海或东部发达地区的占29%,选择内地省会城市的占29%,选择中小城市的占8%,选择国家急需人才的边远或农村地区的4%,选择家庭所在地的占10%,选择学校所在地的占3%。数据显示,近30%的学生选择沿海或东部发达地区和内地省会城市就业,学生认为这些发展较好的大城市能够提供较好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也更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选择西部计划的相对较少。下一步要加大“三支一扶”和西部服务计划的宣传和动员,并积极的给学生灌输思想,服务西部,在西部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就业机会。
在您最想进入的行业的选择中,选在IT与通讯业的占44%,选择金融、证券、保险业的占18%,选择商贸业的占14%,选择电力、石化等能源业的占4%,选择新闻出版业的占1%,选择房地产业的占7%,选择医药食品业的占2%,选择旅游交通民航业的占1%,选择建筑业与制造业的占2%,选择政府机关的占3%,选择教育行业的占4%。从数据分析,有大部分学生想进入IT与通讯业,这和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有关,不仅表明学校能够主动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同时体现出该行业的市场和前景也是相当的广阔。
在您首选的就业方向的问卷中,选择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占17%,选择学校及科研单位的占11%,选择自主创业的占13%,选择国有企业的占17%,选择外资企业的占11%,选择私有制企业的占13%,选择参军入伍的占1%,选择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占4%,选择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占1%,选择其他事业单位12%。从数据来看,学生选择的就业方向有一大部分市政府机关或是国有企业,其他各个行业也都有选择,说明学生都有自己明确的择业标准。
在您选择就业地区的原因问卷中,选择生活条件好的占36%,选择有较大的发展机会的占52%,选择良好的人才政策的占40%,选择看重创业环境的占25%,选择回报家乡的占12%,选择其他的占16%,数据显示学生选择就业区域的主要因素是较大的发展机会和良好的人才政策。
在对于首份工作,您预期的月薪的选择中,选择1 000—2 000元的占17%,选择2 000—3 000元的占50%,选择3 000—5 000元的占15%,选择6 000元以上的占5%,选择没有绝对的预期,根据求职情况可做适当的调整的13%。数据显示,50%的学生选择的月薪是2 000—3 000元之间,这说明,大部分学生还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位的。
在如何看待专业是否对口问题的选择中,选择专业不对口则不予考虑的占14%,选择先找份工作以后待机向专业方向发展的占35%,选择不喜欢现在的专业想转行的占14%,选择不在乎专业是否对口,关键是有发展机会的占32%,选择其他的占4%,数据显示,大部分学生是选择先就业再择业,以后根据工作的发展空间及其他情况再选择。
二、根据问卷探析民办高校毕业生择业观
民办高校毕业生的择业目标能否实现,除了个人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机遇等就业能力外,还要看自身的择业观是否积极,职业期望是否合理。大学生求职时的择业观是大学生选择职业的心理基础,直接影响着大学生求职的行为与结果,影响着大学生的职业地位获得。因此,探析大学生的择业观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影响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正确对待就业
就业难是目前客观存在的事实。面对史无前例的毕业生就业大潮,引导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从基层的工作做起,放低身段,先谋生后求发展,先就业再择业,这才是当代民办高校大学生较为合理的择业就业标准,千万不要仅仅看到眼前的利益,以薪酬来作为择业的标准。鼓励民办高校学生毕业之后继续深造学习,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为更高层次的就业打好基础。民办高校大学生应该正确认识就业,以积极向上的心态对待择业,大胆地参加实践创新活动,不要因就业难而退缩,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自己的就业目标和择业标准[1]。
(二)定位择业期望
学生在选择单位过程中过多地考虑发展机会、酬薪待遇、工作区域等因素,在择业的过程中无形地给自己增加了枷锁,缩小了就业的范围,反而不利于自身的良性就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不要过多考虑酬薪待遇,个人的价值是通过工作创造出来的,在工作的过程中个人能力的培养和出色的工作业绩是提升酬薪待遇的砝码。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观念上存在“误区”,眼高手低,希望到大城市或沿海发达城市工作,期望到条件好、待遇高的地方工作,即使待业也不愿意到国家需要的基层和艰苦地区服务。造成一些中小企业和技术岗位急需人才,部分毕业生不愿去一线、到基层,有业不就的错位现象[2]。面对当前就业难问题,大学生首要调整就业心态,进行合理的择业期望定位,客观评价自己。把握和利用一切提升就业能力的机会,主动参与就业市场的竞争。
(三)调整心态、积极适应
择业、就业毕竟是大学生自己的事,所以只有靠自身主动调整、积极适应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首先,改变传统的就业观念,积极主动寻找就业机会[3]。彻底根除“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和观念,要主动适应就业市场变化和社会岗位的需要,适应就业格局和用人机制的变化;改变倾向于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的观念,把就业意向的重点放到微型、中小企业中去;改变到沿海发达地区就业的误区,选择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实现自己的理想和追求;改变传统的一个职业定终生的观念,适应以灵活就业为主的趋势,适时规划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其次,调整好就业心态,立足从基层干起。克服好高骛远、好大喜功等不切实际的想法,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激励自己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从基层干起,让自己历经困难考验,等待时机成就大业。最后,要苦练内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社会竞争在不断加剧,能力和实力是生存的可靠法宝。特别是民办高校大学生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备扎实、深厚的本领,才能不断增强就业竞争力,才能在就业中立于不败之地[4]。
三、思考及建议
通过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大学生的择业意识明显增强,风险意识、竞争意识、创业意识也有所增强[5]。首先,大多数大学生能够面对挑战,接受社会的选择,同时也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扬长避短,主动出击。在择业过程中,大学生更加关注社会的需求,注重自身素质全面发展和综合能力的提高,渴望在竞争中找到自己理想的单位、理想的职业,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其次,大学生就业目的明确,多数大学生在择业中不再盲从,而是有自己的判断和意愿,看得远,在择业中把发展空间和发挥特长放在首选地位。“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展示个性”,已成为大学生追求的目标,因而,在职业类型选择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多数毕业生也能处理好社会需求与个人择业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个人就业与服务社会的关系,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其择业就业的主流是健康的、积极向上的。
(一)拓宽实践创新渠道,增强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方面,要增开一些应用性、技术性强的课程和实践环节,有针对性地提高民办高校大学生实践能力特别是动手能力,加大在这方面的师资、设备和场所的投入;另一方面,要通过组织形式多样、层次不同的社会实践活动,扩充实践内容,增强实践能力培养的实效性。
(二)完善就业指导,转变大学生的择业观念
要不断调整和更新就业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在做好求职技巧、求职心理辅导的基础上,重点向大学生介绍国家社会转型、人才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就业格局的变化趋势,使大学生认清当前就业形势;帮助大学生转变择业观念,引导大学生结合就业市场和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就业目标,鼓励他们到中小企业以及中西部地区就业。
(三)注重职业规划
大学生在高校中应对自身职业生涯和整个人生进行持续化和系统化的设计,根据自身性格、兴趣、特长、专业等条件以及外部就业环境、政策和形势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寻找与自己的知识水平、性格特征和能力素质等相匹配的就业能力结构,进一步明确职业目标,设计职业个人通道,进行职业生涯的选择和定位,并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的养成进行定期调整,为就业选择理清思路,把自己打造成用得上、下得去、留得住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
(四)强化求职技巧
一个具备了较好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大学生,能否顺利择业和就业,和其掌握的求职技巧多少是有很大关系的。首先,要根据择业目标,有针对性地收集信息,准备求职材料;其次,要掌握面试的技巧和方法,进行有效的面试;最后,加强自我推销能力,轻松又自信地向用人单位展示自我,为用人单位所了解和赏识,从而实现高标准择业和顺利就业。
参考文献:
[1] 滕文庆,杨大伟,颜海鹏,等.民办高校大学生择业意向研究[J].南方论刊,2011,(2):67-68.
[2] 罗毅华.大学生的择业观及职业道德教育[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
[3] 魏雪东,刘怫翔,魏秀芳.对大学生择业观的调查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6):194-19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擅自集资,拖欠教师工资等管理混乱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民办高校未经批准擅自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有的擅自招生抢揽生源,对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有的片面地理解发展民办教育,甚至把本应政府承担的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也推向民办教育。有的对民办教育存有歧视态度,有关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引导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发展中搞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精神,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特别是民办高校和规模较大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数量较多的地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有以下几项重要工作:
(一)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
(三)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要按照最近国家关于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高等学校要配备保卫人员,负责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要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八)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审批的学校名称要规范,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由省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九)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
(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四)把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帐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教育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传民办教育为*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氛围。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擅自集资,拖欠教师工资等管理混乱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民办高校未经批准擅自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有的擅自招生抢揽生源,对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有的片面地理解发展民办教育,甚至把本应政府承担的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也推向民办教育。有的对民办教育存有歧视态度,有关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引导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发展中搞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精神,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特别是民办高校和规模较大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数量较多的地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有以下几项重要工作:
(一)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
(三)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要按照最近国家关于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高等学校要配备保卫人员,负责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要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八)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审批的学校名称要规范,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由省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九)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
(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四)把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帐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教育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关键词:民办高校 困境 发展 应对建议
我国的民办高校历经三十余年的努力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国的民办高校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民办高校的发展,既满足了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也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和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一个有效途径;已逐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然而,过往的辉煌并不能掩饰日益加深的窘迫。由于教育政策和环境的限制,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尤其是作为独立法人的民办高校,发展空间呈现出越来越小的趋势,这种状况与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的状况极不相称。尤其是随着生源市场的日益减少,民办高校出现了“倒春寒”的现象,民办高校的报到率平均不到80%,个别学校不到50%,许多基础设施薄弱的民办高校面临着倒闭的命运。那么,目前的民办高校到底出现了哪些危机?但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五种困境。
一、民办高校面临的五大困境
一是教师队伍难以稳定。由于民办学校教师没有编制,教师以兼职为主,外聘教师比例较高,教师年龄结构是两头大、中间小,未能形成梯队结构,整个教师队伍青黄不接,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在待遇上无法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的待遇,民办教师参加的社会保险,只能按照企业单位标准参保;一些档案在学校而不在人才市场交流中心托管的教师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导致高水平、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不愿意进入民办学校,近年来,尽管民办高校花了很大的财力和精力,效果还是不太理想。兼职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一种临时雇佣关系,流动性很大;专职教师普遍存在打工心态,缺乏安全感,流动性也大。导致民办高校教师队伍不稳定,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是招生生源难以保障。很多地方实行保护主义,对本地直属公办学校指令完成招生计划,对民办学校实行招生封锁,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招生方面得不到平等对待,特别是近年来招生的歪风愈演愈烈,学校间的竞争愈白热化,民办学校不堪重负。加上社会观念的偏见,而学生上民办高校之后,即使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仍然无法获得同等的对待。在这种观念和作法的影响下,学生很大程度上就不愿意就读民办高校。由于师资队伍质量和生源质量之间存在明显关联,民办高校的低生源质量就很容易使民办高校陷入“低生源质量——低教学质量——低生源质量”的恶性循环中。
三是国家政策难以实行。近几年,国家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对民办学校土地征用、基建手续、财力资助、税费免征等方面优惠政策,但到地方因种种理由,层层受阻,很难及时落实到位。
四是贷款融资难以落实。多数民办高校走的是“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道路,主要依靠收取学费来维持其运转。民办高校融资都是保证贷款,基本上没有信用贷款,贷款年限较短,审批非常严格。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但由于民办学校的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使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难上加难。民办学校常因资金不足,建设和发展承受着很大的生存压力,学院发展和建设步履艰难。
五是办学环境难以优化。一方面,民办高校的周边环境复杂,校门口乱搭乱建饮食摊点现象严重,简陋小餐馆林立,水果摊、书摊等、小吃店、电游室、溜冰场、网吧,一家挨一家。房屋建筑千姿百态、经营项目我行我素、无证经营比比皆是、娱乐场所遍地开花、来往车辆狭道相迎、安全设施一无所有。一些不法分子把民办高校作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明目张胆地到校园内寻衅滋事、调戏女生、敲诈勒索。另一方面,校园基本建设外部干扰严重,如学院发展建设、引进项目,校园扩建等基建项目,当地村民都要强行包揽施工,否则就违法无理取闹、极力阻工。
二、应对困境的五点建议
一是切实保障民办高校作为民办事业单位的实际法律地位。在法人登记上,要由民政部门改为人事编制部门;在教师编制上,要将民办高校人事编制纳入教育人事编制部门的统一管理,解决公民办之间教师合理流动问题;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上,要建立统一的教师职业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民办高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完全一致。
二是切实落实国家给予民办高校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扩建、升格的民办高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优惠批拨建校用地,特别是出资人员只图教育报国,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其建校用地应作为“无偿划拨”,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政策;定性“有偿划拨”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的征地价,并可以用于融资抵押,政府应予征地贴息。
三是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支持力度。各个省级财政部门从2008年起都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扶持力度,并按20%-25%的幅度逐年增加,同时,各个省政府要加大对市、县落实对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督查力度,以奖励支持一批优质的民办学校做大做强。
四是切实整顿治理招生环境。招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教育的和谐发展,关系到稳定,关系到教育中的形象,关系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应该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彻底改变过去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政策现象,整顿治理招生环境,切实加强招生过程管理,在招生管理上,市、县教育部门要取消对所辖中高职的指令招生计划,对民办高校真正作到一视同仁,彻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五是切实加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是完善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操作性、具体性、实践性更强。二是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界定董事会和校长的权力职责范围。三是完善民办高校的管理执行机构,特别要建立健全与校长相关的制度。建议推进校长职业化制度,培育成熟的民办教育校长市场。四是完善民办高校内外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总之,民办高校走到今年这一步已很不容易。应该正视困难,积极应对各种挑战,抢抓发展机遇,及时调整发展思路,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教学质量中起到示范作用。
以促进全国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东海县中心小学(25所)、中学(31所)、民办学校(11所)的校医和保健教师。
1.2方法
为了保证此次专项调查的质量,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采用自行编制的“学校医务室(保健室)调查表”,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
1.3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学校类别、在校学生数、校医或保健教师人数、年龄结构、性别、技术职称、文化程度、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年限、所学专业、接受学校卫生相关内容培训情况、日常工作内容等。
2结果
2.1卫生室及校医、保健教师配备情况
本次调查的92.0%小学、77.4%中学、72.7%民办学校设置了卫生室。8所小学配备了专职校医,占32.0%;在校学生数与专职校医比例平均为3415∶1。21所中学配备了专职校医,占67.7%;在校学生数与专职校医比例平均为2069∶1。8所民办学校配备了专职校医,占72.7%;在校学生数与专职校医比例平均为1164∶1。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要求600∶1比例配备专职校医的学校仅有2所,占3.0%(2/67)。在学校编制的专职校医23名,占专职校医的54.8%;专、兼职保健教师在学校编制100%。见表1。
2.2校医和保健教师年龄构成
专职校医、保健教师30岁以下10名,占22.2%;31~40岁22名,占48.9%;41~50岁11名,占24.4%;50岁以上2名,占4.4%。兼职保健教师30岁以下6名,占33.3%;31~40岁5名,占27.8%;41~50岁4名,占22.2%;50岁以上3名,占16.7%。
2.3校医和保健教师学历、职称及专业构成
专职校医、保健教师中专及以下学历占46.7%,大专46.7%,本科6.7%;兼职保健教师中专及以下学历占33.3%,大专44.4%,本科22.2%。专职校医、保健教师初级职称占64.4%,中级11.1%,无职称占24.4%;兼职保健教师初级职称占50.0%,中级44.4%,无职称5.6%。校医中校医专业毕业的16名,占38.1%;临床、护理等相关卫生专业毕业的21名,占50.0%;其他专业毕业的5名,占11.9%。专职、兼职保健教师师范专业毕业的19名,占90.5%;其他专业毕业2名,占9.5%。见表2。
2.4校医和保健教师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年限及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专职校医、保健教师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2年以下6名,占13.3%;2~5年11名,占24.4%;6~20年26名,占57.8%;21年以上2名,占4.4%兼职保健教师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2年以下10名,占55.6%;2~5年8名,占44.4%。专职校医、保健教师参加过市级及以上卫生知识培训8名,占17.8%;参加过县级卫生知识培训31名,占68.9%;没有参加过卫生知识培训6名,占13.3%。兼职保健教师参加过市级及以上卫生知识培训1名,占5.6%;参加过县级卫生知识培训13名,占72.2%;没有参加过卫生知识培训4名,占22.2%。
2.5校医和保健教师日常卫生保健工作情况
全县小学开展诊疗的2所,占8.0%;中学开展诊疗的17所,占54.8%;民办学校8所,占72.7%。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的小学18所,占72.0%;中学21所,占67.7%;民办学校3所,占27.3%。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的小学22所,占88.0%;中学27所,占87.1%;民办学校5所,占45.5%。
2.6学校及校医、保健教师具有诊疗等相关证件情况
全县共有12所中小学取得了诊疗执业许可证,占27所开展诊疗学校的44.4%。17名校医具有执业医师证或助理执业医师证,占33人从事诊疗工作的51.5%;2名专职保健教师具有心理咨询师证。
3讨论
《条例》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本次调查67所学校只有82.1%学校设立了卫生室,3.0%学校按比例配备了校医,所以认为校医配备率与要求相差甚远,与杨建文等[1]的报道相似。按《条例》要求,本次调查的67所中小学应配备148名专职卫生技术人员,而实际在学校编制校医只有23名,缺编125名,缺编率84.5%。其原因主要是有关部门制定学校人员编制时,没有将校医列入学校编制,使学校配备校医困难,有的学校只能外聘临时人员或将学校卫生室对外承包以解决学校缺少卫生技术人员问题。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重视校医、保健教师的队伍建设,增加校医、保健教师编制[2]。目前情况下,可以由乡镇卫生院托管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按学生人数600∶1由卫生院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卫生院人才资源优势,对学校实行诊疗、卫生保健、传染病及常见病防治、宣传教育等一体化服务。学校提供房屋等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密切配合,各自发挥优势,共同促进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本次调查显示,46.7%的专职校医、保健教师只有中专及以下学历,38.1%校医毕业于校医专业,64.4%的专职校医、保健教师仅具有初级职称。主要由于近年高等医学院校或职业卫生技术学校很少设立校医专业,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的学生又不愿到学校从事校医工作,在职校医人员少,工作重,没有足够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建议高等医学院校和职业卫生技术学校设立校医专业,利用自身优势加大校医后备人才的培养,不断充实校医队伍。
一、政策项目
1.扶持民办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政策。根据民办和集体幼儿园的办园现状,对照标准,加大经费补贴和奖励力度,探索和启动配齐人员及设备购买服务计划;积极发挥区域内优质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教师队伍培养、课题研究、教学教研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2.扶持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政策。依法定位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理顺民办学校党建关系;明确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工龄、职称、流动、社会保障的各项待遇;界定民办学校在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细化政府资助和奖励优秀民办学校的办法。
3.在郑创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政策。探索解决在郑外商子女就学、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问题;完善“绿色通道”服务措施,对招商引资入郑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弱势群体办事一律进入“绿色通道”,做到重点指导、跟踪服务。
4.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借鉴义务教育阶段经验,制定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构建既符合政策、又符合教育教学实际的教师招录、试用和入编机制;争取增设聘任教师编制,探索弹性教师编制管理机制。
5.市区中小学用地规划使用配套政策。建立2010—2020年市区(含中心城市)中小学用地的原则和机制体系;编制中小学用地“橙线图”;完善和明晰中小学建设用地使用程序。
二、实验项目
1.学区制改革实验。将学区制实验的范围向郊区延伸,九个城区中小学学区制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立以学区为基本单位的考试评价机制,表彰奖励5个左右的先进学区。在全市培植10个左右的学区管理和运行模式个案,促进学区制改革成功经验的迁移。
2.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实验。以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工作为载体,选派32名校级干部在市直与县区学校交流任职。不断扩大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覆盖面,实施好市直与县区73所结对学校的三年优质共同发展计划。推动城市优质学校一对一托管郊区学校。
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模式实验。以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和学分认定工作为重点,建立高中学生成长记录袋。以道德课堂的构建为主线,培育并推广5—10个课堂教学创新模式。建立教育局长、校长听课评课制度。
4.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实验。确定不少于10所的特色高中和项目特色高中并进行模式研究。建设16个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室。建设2个普通高中专题创新实验室和若干创新教育实验班。
5.双语教学实验。鼓励更多学校与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双语教学试点,全市中外合作办学、办班达到15所(个)左右。鼓励招聘外籍教师并推出更多语种教学,全市聘请外籍教师数量达到150名左右。培训“双语型”学科教师100名。
6.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验。明确校长职级考评内容,组建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制定建立评审程序,完成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长职级的评定工作。继续建立10个校长工作室。
7.高中阶段招生改革实验。普通高中分配生的比例稳定在60%,完善录取程序和办法。探索职业学校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农民、退伍军人、村干部开展教育培训和在企业设立教学点工作。
8.学校基本建设代建制实验。筛选2个以上的市直学校建设项目作为代建试点,抽调专人负责全过程建设,建成后交付学校使用。建立健全学校建设的立项、可研、设计、招标、审批、施工等服务机制。
9.学校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实验。在省级示范性高中开展试点,制定和完善郑州市学校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方案及实施细则,启动创建郑州市教育基本现代化学校活动,年内争取10%的上等级中小学通过市教育基本现代化学校评估。
10.中小学师德考评机制实验。突出师德教育、师德评价和师德监督等重点环节,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工作和考评机制,切实把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面貌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三、工程项目
1.中小学优质资源倍增工程。完成省第二实验中学、郑大一附中、外语中学、郑州一中、郑州十一中等16个强校托管项目;省实验小学、外语学校、外语中学、郑州二中、郑师附小等17个改扩建项目;外语中学、郑州七中、郑州八中、郑州五十七中等15个联合办学项目,新增优质高中学位1350个、优质初中学位4400个、优质小学学位9685个。启动省实验中学、省第二实验中学、省实验小学等15个一校多区倍增项目。
2.中小学新建改扩建工程。市区谋划40所、力争30所、确保25所中小学校开工建设,新增学位3万个以上。加快106中学高中部、101中学迁建、实验高中新建等重点项目进展,推进外语学校、六十三中常规项目建设。校安工程加固校舍3万平方米,新建校舍15万平方米。启动龙湖宜居教育园区建设。
3.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班班通二期工程。六县(市)921所中小学校11137个班级全部建成并开通。为50所市属中学加装班班通录播系统。开展城区区属初中实验室达标活动。
4.公办幼儿园改扩建工程。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06所,增加班数1256个。其中市区26所,增加班数281个;农村80所,增加班数975个。
5.民办幼儿园达标升级工程。扶持民办幼儿园达标升级不少于400所,其中市合格园不少于200所、市二级园不少于150所、市一级园不少于100所、市示范园不少于40所、省示范园不少于4所。
6.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加快推进郑汴产业带职教园区建设步伐,启动上街区宜居职教园区规划工作。争创4所国家级、3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加强市直6个、县(市)4个重点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立项建设1—2个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大楼)。
7.校企合作实习工厂建设工程。为市重点招商项目开办2个校内实习工厂和1个工程技术校企班。全市职业学校共确立10家以上企业作为校外实习工厂,订单式培养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达到40%以上。
8.地方高校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工程。建立地方高校自评和专家评估机制,启动建设5个地方高校专业教学团队。继续建设好13个市级重点专业(示范专业)、5个重点实验室和8个精品课程。
9.教师培养提高工程。梯级培训500名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105名名师、10名杰出教师和200名学校首席教师。培训200名市级幼儿园骨干教师、100名学科幼儿教师、270名幼儿园园长。建立50个名师工作和20个名师网络工作室。培训500名农村中小学教师。选拔首批100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
10.学校优质化工程。继续加强与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的合作,对我市15所优质化工程项目学校进行诊断、指导,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总结推出一批优秀的科研成果。
11.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工程。出台中小学心理咨询室设置标准,市区100%、县(市)区农村50%的中小学建起心理咨询室。新遴选8-10个中小学校外教育实践基地。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体育艺术活动案例评比。
12学生资助工程。加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管。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逐步将学前教育纳入学生资助体系。继续做好国家中职生资助及郑州户籍中职生免学费工作。规范用好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办好“天明博爱班”。
我校——广州市白云区XX小学,是一所全日制民办小学,办学十年来,我校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办学,先后获得“白云区先进民办学校”、“白云区用工和谐单位”, 等多项荣誉。20xx年12月份通过了白云区一级学校的评估验收,同时被认定为“规范化学校”。 现向贵局申请提高学杂费至2800元/生/学期,同时提交托管费2元/天的申请。
一、调整收费备案依据和理由:
1、学校收费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年7月,已有3年时间,可提出提高收费标准申请。
2、我校创办至今,努力提高办学条件,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学位, 近年来不断扩大校园占地面积,还增加了一幢五层综合多功能大楼,为了给学生一个优美的校园环境,20xx年又对校园内部全部进行了翻新,并且斥资配置全新一流的电脑室、电教室、电子阅览室、音乐室、舞蹈室、美术室等二十八间专用室,更新了多媒体教学平台,除了硬件方面的投入,我校在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方面在原有基础上大幅提高,留住优秀教育人才,另外还斥资以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行式对教职工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以上种种的投入让我们看到学校可喜的变化,教学质量在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20xx年12月通过区一级学校评估,并且被评为了规范化学校。但同时也造成学校的教学成本也大幅增加,学校一直负债运行,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涨,负荷不断加重,我校又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发展阶段,未来还将不断加大投资,积极响应上级号召,为创建等级学校而努力。但现有的收费标准与教育成本有落差较大,难以持续发展,为保障我校日常经费的使用以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现向贵局提交本申请。
3、托管业务是家长需要的,考虑到人员成本大幅度增加,2元/天符合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
我校现行的收费标准是:学杂费2050元/生/学期,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全部自愿原则、按实收取,现申请将学杂费提高至2800元/生/学期。同时申请托管费2元/生/天。
三、对家长的负担及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
我校地处越秀和白云区交界处,周围多种大型综合批发市场集结,经济发展迅猛,家长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对孩子的教育投入及期望也很高,家长的观念也逐步由以前的“有书读”转变为现在的“读好书”。提价后不会造成家长的负担。我校将通过提高收费,加大环境的改造,提高教师的待遇,打造优质的教师队伍,给孩子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把学校办成一所高质量的现代化学校。
恳请予以批准,谢谢!
申请单位:广州市白云区XX小学
(一)产权问题在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背景下得到西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加快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的办学格局。在此背景下,大量的民办学校应运而生。进人90年代后又出现了许多介于公立和民办之间类型的学校,如民办二级学院、公立转制学校以及教育股份制学校等。而办学主体多元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个敏感问题是学校产权界定的模糊性,学校财产的归属(所有)问题、学校财产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学校财产运营和管理的形式及体制等问题都未得到很好解决。这种模糊性通过影响学校运作的效率而影响投资者的办学积极性,影响学校的办学水平,从而影响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化背景下的产权问题延伸到了现代学校制度领域
在经济学视野下,学校是生产教育产品的生产单位。无论这种产品的性质如何,学校作为生产单位,其本身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有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即教育产品的生产经营问题。如果学校不考虑这一点,本身就失去了效率的要求。“教育资源作”为稀缺资源就会变得更为稀缺,从而妨碍公民受教育权的真正行使。如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取决于学校制度如何安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的教育不仅要考虑政治上的问题(公平),也要考虑经济上的问题(效率)。而从经济上的角度考虑,教育资源配置最有效的前提就是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作为现代学校制度不可能回避产权制度的挑战。
(三)WTO的教育服务承诺从产权角度挑战我国的教育
加人WTO以后,根据“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规则的要求,我国教育领域的准人条件将逐步对外国资本放宽,教育服务的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大。教育领域内将由单一的内部竞争转化为内部竞争与外部竞争相结合,教育资源组合、配置的态势将发生很大变化。国外教育机构进人我国教育领域,带来的是包括学校产权制度在内的各色各样的学校管理制度。这些产权制度在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中将对我国学校产权构成竞争态势,因为资源总是流向更有效率的教育机构。为维护我国的教育,在教育资源重组中占据有利位置,我们必须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高效的学校产权制度。
二、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提高办学效率的原则
1.产权制度与效率的关系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任何社会的资源相对于人类的需求来讲总是有限或稀缺的,因而必然会导致争夺资源的竞争和分享现有资源的利益冲突。如果没有合理的产权制度来界定资源的归属和使用的原则,那么就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经济增长。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证明:要保持经济的有效率,就必须明确产权,以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国家的产权制度必须能有效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才能把有限的资源和精力用到对社会最有益的活动中去。在我国,教育资源(尤其是义务教育资源)尚具有稀缺性,作为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教育活动,为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也必须讲究经济效益。
2.合理配t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
(1)重视产权的初始界定
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尚具稀缺性,为扩大教育规模,就必须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教育领域。确保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在于对教育产权进行界定。因而必须对教育领域各个投资主体在投资过程中所形成的产权关系进行界定,即一方面区分学校的产权中哪些是国家的产权,哪些是企事业单位的产权,哪些是个人产权。另一方面必需区分哪些是投资者产权,哪些是法人产权(即学校产权)。同时,不同投资者之间权利让渡的方式和费用等也应明确规定。
(2)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根据科斯定理,在竞争条件下,私人产权可以进一步削弱交易摩擦,明确收益预期,强化约束规则,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这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显然是有利的。体现在教育领域,就是国家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教育资源,要让社会资源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参与到学校的教育投资中来。而不能通过行政命令或包办的方式来举办学校。同时,任何资本都存在寻利性,国家所制定的任何政策,都要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二)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体现社会公正原则1.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办学积极性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但作为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在某些地方出现的政府将办学效益好的民办学校收归国有的做法不仅有违我国大力发展非政府力量办学的规定,同时也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在学校产权安排上,必须充分体现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如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职员工的聘任等方面的权利不得随意剥夺,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个人的主观意志。2.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保护学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与教育产权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人力资本产权。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其主要负责人(校长)和教师、员工等通常不会对学校直接投资。那么,学校的产权与他们有关吗?对此,有人认为教育行业的管理者和教师作为维持学校运转的基本要素,享有其自身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收益权等产权。由于学校的发展必须以他们的劳动为基础,因而应当承认他们的人力资本产权并使得其在学校发展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收益。[z1在学校的产权安排中,应充分考虑其合法利益,如让管理者和教职工持有学校的部分股权,建立以人力资本产权为基础的收人分配制度,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等。3.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从40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始,世界各国在促进教育普及与教育公平上做出了不懈努力。许多国家都把平等受教育权作为改善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因而,我们的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决不能因此造成公民受教育权的损害。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用意就在于此。对于以获取高额利润甚至暴利的办学行为,以高收费妨碍学生受教育权行使的行为,国家应予以坚决控制和制止。
(三)学校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1.教育的非营利性与学校产权制度改革
公益性指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性机构的产权应归属社会公共群体而非投资者个人所有。此类机构是不讲求投资回报和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其作用在于产生社会效益。我国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当然,这并不排斥公益性机构的营利行为和投资者正当的获利性要求,关键是如何做到合理和适度的获利(《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各国实际的实际情况看,获利性教育机构是存在的,但绝大多数都是公益性机构,并且国家对不同性质教育机构的管理措施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学校不能完全照搬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模式,在投资者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收益权等方面都应进行适当限制,对学校的管理体制也应和企业的董事会制度加以区别。
2.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规律与产权制度安排
教育产权问题并不仅仅是经济和法律问题。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人,提升人的素质,人的发展问题才是教育最根本的问题。在我国,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因此,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能简单地根据经济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学校的权能作出必要的限制。尽管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会对教育资源及人才资源的分配起某种调节作用,但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及运行机制,不能简单地把市场机制作为教育运行机制,以经济效益代替教育的综合效益。规范产权关系并不是教育的终极目的,而只不过是为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最终培养更多更好的人的一种手段而已。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就会陷人认识上的误区。
三、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参照
1.实践借鉴
在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可以参考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以及我国从80年代以来对教育产权制度改革所作的有益探索。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进人70年代不久,在经济不景气的重击之下,西方各国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各国政府对支付包括教育在内的各种庞大的公共开支感到力不从心,在这种背景之下,教育私立化成为西方国家的一大趋势。[s]这些举措主要包括改革公立学校的办学体制和模式,扩大家长和学校的教育选择权利,探索公立学校的私有化途径,推动私立学校的发展等。[’]尽管这些举措引起了不少争议,但教育领域的竞争,对于提高办学效率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当然,我国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但我们也可以从这些有益的探索中学到不少经验。我国从80年代开始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如企业的资产重组(关、停、并、转)引人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等实践措施,在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企业产权改革“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正常”等方针,以及建立的包括产权界定制度、产权配置制度、产权经营制度、产权保护制度等现代产权制度同样可以成为教育产权改革的有益借鉴。从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教育领域进行了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除原有的国有公办学校之外,相继出现了国有民办、民有民办、民办公助、公民联办、股份合作制办学、公办民助、转制学校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多种新型办学模式。这些不同的办学模式分别尝试了不同的产权形式,其中部分产权形式从目前来看是极具借鉴价值的。
2.理论借鉴
(1)制度经济学理论
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在其《西方世界的兴起》中开宗明义地说:“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他还认为传统经济理论所说的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增长本身,制度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川。我国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对传统的影响教育效率的制度进行改革,因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必然能起到相应的指导作用。
(2)第三部门理论
第三部门理论正逐步引人到教育领域。有学者研究表明,[6]当代高等教育具有越来越多的第三部门的特征,比如非营利性、专业性、组织性、非政府性、中立性等。尽管该学者此处只分析了高等教育,但从世界范围内看,整个非义务教育都具有第三部门的某些特征(当然,是否属于第三部门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作为第三部门的产权制度与第一、第二部门的产权制度具有很大的区别。因而,在讨论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时,我们不能不考虑到第三部门理论的影响。
(3)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分支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具有重要地位。该理论认为,一旦发生公共生产低效率的问题,就应当从行政体制上找原因,从制度创新上去寻找对策,以便从根本上减少政府的失败。从我国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看,尽管已取得了不少成效,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政府失败”上,但改革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能否为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也是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1.学校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与产权相关的学校法律地位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学校如何成为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学校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主体?从第一个问题看,根据我国民法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其责任能力基于法人地位的确立而获得,并根据其法人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显然,学校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关键是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但从我国目前实际看,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l、学校是否具有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资格?因为根据《教育法》第26条规定的设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4个条件,并非每个学校都具备。2、参与学校举办或经营的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第二个问题看,根据我国民法的分类,学校属于事业法人。但该规定在现实中存在着一定缺陷。一是对于民办学校(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学校)无法适用该规定,但目前又没有其他的法律对此问题进行界定。二是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学校属于财团法人,从财团法人和事业法人的界定和我国设立学校的目的看,学校更接近财团法人的性质,西方许多国家也多实行法人财团制度,因此这要求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2.学校的产权组织形式
产权组织形式是指财产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学校各投资主体的权益如何体现,也即以何种形式来安排不同投资主体的权益,是关系学校产权关系是否明晰的关键。学校的产权组织形式包含两个问题:(l)投资者在投资举办学校后,它所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学校拥有是什么性质的财产?(2)不同投资者以什么方式来划分其财产界限?我国目前的教育类法律法规没有就第一个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比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投资者所拥有的是财产所有权,它包括选举权和收益权两个权利。而学校所拥有的是对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即法人财产权。学校的管理者(校长)拥有的是财产经营权,即对资产的使用、支配、管理权。从第二个问题看,投资者的权利划分的组织形式有许多种,如合伙制、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我国教育类法律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目前在部分学校中实行的教育股份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的典型特征就是不同投资者按所持股份的多少拥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责任。学校据此成立学校董事会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而确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3.学校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管理体制是指学校以何种方式组织领导机构,来享有全部法人财产并担负学校全部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前面只界定了学校与外部的产权关系,除此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置各种机构、配备各种人员、明确不同机构和人员的职能、权利、义务和利益,使产权得以分解和落实。这就涉及到学校的管理体制间题。对于实行民营机制的学校,按照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董事会兼有一般公司企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双重权利职能。其成员由投资人及其代表组成,同时可以适当吸收学校的教职工代表等其他相关人员的参与。董事会成员的确定办法可由投资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学校章程或董事会章程中确认。
(三)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1.进行适当的教育产权重组,探索多元化的办学模式
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趋势看,应逐步改变单投资者拥有学校全部产权的情况(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引人新的投资者,使产权格局变为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的方式。通过组建教育集团以及学校兼并、承包、拍卖、托管等多种形式实现教育资源重组;通过实行教育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调动社会各界的办学积极性;通过适度的教育选择权的行使,形成良性的教育竞争氛围;通过学校办学自的确立,充分发挥学校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重新定位政府在教育活动中的角色
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改变政府集教育领域中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于一身的角色。按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政府在教育管理中应主要承担宏观管理的作用:(1)全力办好满足公民基本教育需求的义务教育;(2)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设立教育基金等方式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援助;(3)制定教育领域活动(包括产权运行)的游戏规则(相关的政策和法律);(4)加强对学校办学活动的监督和评估;(5)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指导等。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参见附件二)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参见附件四)。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样式见附件六),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五)。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样式见附件七)。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八)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九)。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七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跳级、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十六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我们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服从服务于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局,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促进全县基础教育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
认真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围绕局中心工作,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门办学,改革和完善教育体制和政策导向,注重结构调整,注重质量和公平,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不断增强教育改革发展的可持续性,推动我县基础教育科学、和谐均衡发展。
二、基本思路
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开展形式多样活动为抓手,以提高课堂效能为核心,以科学评估为动力,以健全制度为保证,打好“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通高中提质进位、课程改革纵深发展”“四大战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三、工作要点及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使学校管理日趋科学规范
1、根据《定南县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实施精细化管理。以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的形式经常深入到学校重点检查校容校貌、环境卫生、学生行为习惯、学校作息时间执行、课程设置等,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
3、继续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在2011年秋季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批转学程序,完善转学手续。
(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升环境育人功能
4、切实抓好校园“一校一品”工程建设。印发《定南县中小学“一校一品”建设方案》,各校做好申报“一校一品”创建项目工作,切实抓好督查,引导学校在校园文化建设中抓好“一校一品”的精品校园建设工作,促进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三)加强德育工作指导,提高德育工作实效
5、加强学校德育工作,规范德育管理。出台《定南县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做到德育内容系列化,方式多样化,提高德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整体构建我县德育工作体系。
6、做好教育关爱工程。建立留守学生档案,完善留守孩工作机制,建立留守孩托管、帮扶队伍,扎实做好留守孩的家访工作,开展好留守孩活动。关注问题后进生的成长,通过关爱工程,使后进生得到转化。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积极联络各种社团组织和关心教育的个人,帮助贫困家庭的子女完成各阶段的学业。
7、深入开展“三别”、“五带”、“五无”活动。 “三别”是:向粗鲁告别、向陋习告别、向坏事告别;“五带”是;把礼仪带进校园、把微笑带给同学、把孝顺带给长辈、把谦让带向社会、把诚信带给别人;“五无”是:地面无痰迹、室内无纸屑、桌椅无刻画、墙壁无脚印、出言无脏话。并充分发挥身边的榜样作用,坚持一般号召和榜样示范相结合,启发自觉与强行入轨相结合,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使基础道德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四)积极实施新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8、开齐开足各种课程。要求学校开齐开足音乐、体育、美术、科学、思品和地方课程等课程。通过这些课程的开设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要在全县开展县情教育,让师生了解我县县情,培养师生热爱家乡的情感。
9、开展好艺术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科和文体竞赛活动。继续抓好“英东杯”中小学幼儿园文体科技竞赛、中小学生电脑制作等竞赛活动,着力抓好特殊教育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着力提高学生的动脑、动手和组织协调能力。
10、加强学生校外教育。探索建立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中小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五)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11、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引导职业中专把招生宣传、组织生源的重心放在农村,重点宣传职业中专的办学条件、教学特点、就业状况和优秀毕业生成长经历;与各初中签订中职招生责任状,定期公告各初中的职校招生完成情况,切实做好职校的招生工作。加强职校内部管理,提升职校管理水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
12、加强特教学校建设与管理,加强随班就读特殊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确保入学率达到85%以上。
13、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做好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经常到民办教育进行调研,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同时为民办教育做好服务。
14、构建学校、社会 、家庭相结合的德育工作体系。继续组织城区的家长参加省家长函授学校的学习,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
(六)勤于调研做好服务,努力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15、启动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随着生源不断下降,乡镇的小学、中学规模越来越小,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难以规范的开展,校舍设施闲置,教育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不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社会效益差。采取学校合并,整合教育资源,适当集中办学的方法,启动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
16、做好相关调研工作。做好城区学校的布局和招生等工作的调研,防止因调整不当造成新的学生流失,为我县教育均衡发展与做优做强我县教育出谋划策。
(七)做好挂点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17、做好挂点学校的服务工作。经常深入挂点学校进行调研、督导,及时传达最新信息。走进课堂,走进师生,掌握学校发展和管理的动态,指导学校科学管理。
18、抓好股室成员作风建设。抓好学习,让各成员坚持学习,经常总结,让善于学习与反思成为一种习惯,通过学习与总结来增强工作的创新力;抓好团结与协作,注重人文和民主管理,注重内部的团结,增强凝聚力;提高办事效率,坚决圆满地完成上级交代各项的工作,增强工作的执行力;勤于下到基层学校调研,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和服务,热情而真诚对待基层学校的师生,增强工作的亲和力,努力树立机关工作人员新形象。
附:定南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股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监利县第一中学;公立学校;委托管理
[中图分类号]G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0)11-0026-04
我国的公立学校改革要走一条什么道路?这是难以用一句话回答的问题,公立学校改革没有一种普适性的模式,也没有一条最佳路径。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会面临自身的需求和困难,这些困难限定了它所能采取的改革方式。本文以湖北省监利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监利一中”)的委托管理改革为案例,从该校委托管理改革的具体背景人手,围绕委托管理改革的价值追求、政策环境、制度规范和技术操作等方面展开论述,同时运用公立学校的公益性理论对改革作出评价,并对如何改进公立学校委托管理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改革的背景
公立学校委托管理是一种市场化的改革方式,但它不是纯粹的市场供给方式,而是在保证公立学校产权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将学校的管理权限外包。湖北省监利县推行此项改革的目的是解决举步维艰的教育财政危机。据报道:2005年的监利初中毕业生是2.16万人,从2006年起,全县初中毕业生将连续3年超过3万人,而全县12所高中最多只能容纳9000多人。更有甚者,监利县的几所高中还背负着沉重的债务负担。2005年,监利一中负债2000多万元,其中银行贷款900万;监利中学负债780万,其中银行贷款500万,教师福利房基建欠款280万。办学经费不足、教师待遇低下、班级过度拥挤和县内外学校之间的竞争,导致监利县的优质生源大量流失,监利县的高中教学质量逐年下滑。2005年8月12日,监利县政府与翔宇教育集团签订了《办学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翔宇教育集团将在监利投资2,2亿元,其中1.6亿元用于建设―个高中新校园,0.6亿元用于新建一所初中和一个现代化体育馆。监利县将原监利中学改制,同时对监利一中实行委托管理(为期15年),翔宇教育集团拥有对监利一中的人、财、物的调配权。
二、改革的特征及不足
不管改革出于什么动机,委托管理作为一种公立学校改革方式,在国外早有先例。美国于1992年启动了特许学校改革,美国的地方学区以特许状的方式授予外部机构或个人管理公立学校的权利,并使之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国内,类似的市场化改革也是早已有之,转制学校就是明证。因此,为了更清楚地认识公立学校委托管理,可以将它与转制学校和美国特许学校作一比较。
第一,改革的价值追求。美国特许学校的出现不是由于教育经费不足,其意图是引入一种新的公立学校模式。巴尔克利(K,Bulkley)认为,特许学校理论包括五个核心内容:创建新学校和对现有学校的重新设计;特许学校比传统公立学校有更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自主性和市场力量的相互作用将使特许学校更富创新与更具质量;特许学校比传统公立学校更有责任感;自主、创新和责任将带来更高的学生成绩和更高的家长、学生、教师满意度。而公立学校转制与监利一中改革类似,主要动机在于寻求更多的办学经费(当然不排除对办学自的追求)。转制学校的核心特征是“经费自筹、自主管理”。北京十一学校原校长李金初将转制学校的特征概括为“五自主”,即“自主筹集日常办学经费、自主招生、自主用人、自主工资分配、自主教育教学实验改革”,毫无疑问, “自筹经费”是获取其他办学自的前提条件。
第二,改革的政策环境。在美国,围绕特许学校改革形成了两大对立的集团:支持者一方被称为“改革联盟”,包括商业组织、社会学科的教授、私人基金会、智囊团、部分民选官员和文职人员,几任总统;反对者一方被称为“传统联盟”,包括教师联合会、学校委员会协会、学校管理者协会以及利益团体联合组织。Iq虽然存在争议,但特许学校在美国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支持者。公立学校转制出现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面临着“穷国办大教育”的不利局面,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维持庞大的公立学校系统,因此转制学校获得了政府的有力支持。 “‘民办公助’学校不但在节约国家有限财政经费的前提下保证了教育教学质量,也给学生和家长提供了选择理想学校就读的机会。”监利一中委托管理改革时,我国的教育政策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政府的立场也由原来的支持转为坚决反对公立学校转制。为了规避政策风险,许多地方的转制学校出现了分化,部分回归公立学校,部分彻底变成民办学校,公立学校转制也急剧降温。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监利一中委托管理改革也受到了很大的非议和批判。 第三,改革的制度规范。转制学校一直受到产权制度不清的困扰,政府始终未能给转制学校一个明确的定位,只是笼统地将之称为“公有民办”与“民办公助”,造成了转制学校发展过程中的产权不清、公立学校公益性退化和教育公平受损等弊端。”相比转制学校,监利一中委托管理在制度规范方面要出色得多。首先,监利一中委托管理不存在产权纠纷,双方的《办学协议书》明确规定, “监利一中被托管后,其公办性质不变,产权所有权不变”“委托管理期满后,如继续委托的,可续签协议,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如取消委托的,双方共同对监利一中进行资产清算认定后将学校归还甲方管理”。监利一中改革也存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办、学协议书》中并没有涉及监利一中的内部管理,也没有规定监利一中委托管理后应该达到的质量目标,更重要的是协议书中没有明确规定监利一中应该单独建制。就这一点而言,监利一中的委托管理不如美国的特许学校。美国各州在设置特许学校之前都先颁布《特许学校、法》,各州之间的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别,但都会涉及这类学校的几乎所有方面,例如学校设置、招生、经费来源、教师聘用、税收减免以及日常运营等。因此,美国特许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很少受到制度本身的困扰。
第四,改革的技术操作。产权不清使转制学校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有研究者认为,转制学校属于“公、民办相互交错的灰色地带,”“占了政府计划经济那一套好处,又占了市场那一套好处”。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委托管理在技术操作上出现了随意性。监利中学为非示范性高中,监利一中则是当地最好的高级中学。协议书中只规定,一‘乙方在监利设立翔宇教育集团监利总校,下辖原监利一中、监利中学和监利新教育实验学校”,并规定在新高中学校建成之前,翔宇教育集团可以租用原监利中学
的校园。事实上,监利中学新校园建成后,翔宇教育集团将原监利中学和监利一中全部迁到新校园进行统一管理。这是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严重后果,其结果是,原监利中学打着监利一中的名义招生(特别是择校生)并使用监利一中的优质教育资源,甚至将监利一中的教师资源“稀释”到监利中学。由于制度的相对完善,美国特许学校在技术操作方面也比较规范,美国的地方学区向特许学校承办者授予特许状,在保证特许学校办学自的前提下,也对特许学校实施了多方面的“管制”,诸如进入管制、定价管制、质量管制、外部性管制和内部性管制等。3~5年的特许经营期满之后,地方学区还要对特许学校实施全面的质量评价,确定它是否实现了最初的办学承诺。
三、改革的公益性及其缺失
公立学校改革的底线是坚持公益性。劳凯声教授在考察现代公立学校200年历程后认为: “公立学校系统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一种为公益服务的性质。”由于公立学校具有高度的公益性,所以美国“公立学校之父”贺拉斯・曼(H,Mann)才会极力说服马萨诸塞州市民(特别是富人阶层)为建立公立学校征税,他说:“建立一个共和国易,而培育共和国民难;国民的无知、自私和激情是共和国面临的最大威胁。”
什么是教育的公益性?尽管人们对此还存在各种争议,但教育公益性的基本内涵是清晰的,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教育是给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政治和经济参与起点的重要途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机会平等。詹姆斯・布坎南(J,M,Buchanan)认为,一个人的成功取决于出身、运气、努力和个人选择,人们无法抱怨因选择、运气和努力带来的“不公平”,但“在作出选择之前,在运气投经济骰子之前,在付出努力之前,人们在进竞争的初始位置时所拥有的禀赋的分配”是造成不公平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运用公共财政资助公立学校是减少起点不平等的一种有效方式。第二,教育的积极外部效应。教育不仅仅是个人获得政治和经济成功的“私”事,教育在达成私事的同时造就了民主、理性和社会友好型的公民,同时也造就了具备生产知识和技术并能遵守生产纪律的劳动者。外部效应决定了市场机制很难满足公共教育需求。但是,适度地引入市场机制还是可能的和必要的。
首先,根据《办学协议书》,翔宇教育集团需要投资建设一个高中新校园、一所初中和一个体育馆,到2009年6月,新高中校园已经建成,建设总面积达到13.1万平方米。这样的校园有助于扩大监利县的公立教育资源。其次,翔宇教育集团为监利县带来了先进的教育理念。该集团内部的学校都十分注重让教师以高效率的方式开展教学和让学生以高效率的方式进行学习,同时,监利一中还十分注重训练学生的日常行为习惯和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品质。再次,获得监利一中的管理权之后,翔宇教育集团“无条件承担监利一中和监利中学现有在校学生的培养任务,按要求保障两校现有规模下计划内学生的招生任务(确保指标不减,收费标准不变,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不变),现有在校就读学生不增收任何培养费用”。翔宇教育集团在管理监利一中和监利中学期间维持了以往的正取生录取数量,正取生的收费标准同当地其他公立学校一样,每年收取1680元的学费,而对于非正式录取的择校生也保持了接管前的收费水平,并没有增加正式录取生和择校生的家庭经济负担。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监利一中委托管理并没有损害公立学校的公益性,反而使之有所增进。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监利一中委托管理在某些方面确实背离了教育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委托管理使监利一中的部分优质教育资源流失。改革之前的监利中学和监利一中虽然同处监利县城,并同为普通高中,但两校在师资水平、社会声望和教学质量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根据《办学协议书》,翔宇教育集团需要投资1.6亿元建设一个占地400亩的高中新校园,双方的原意应该是两校分地办学。监利一中委托管理改革后的4年中,翔宇教育集团一直将监利中学和监利一中放在新建校园内统一组织教学和管理。翔宇教育集团利用监利一中的社会声誉改善了原监利中学的招生状况(尤其是择校生),利用监利一中的优质师资力量提高了原监利中学的教学质量,而原监利一中教师面对几乎多一倍的学生,则很难保证原有的师资力量不被“稀释”。因此,改革过程中监利一中的无形资产(社会声誉)和有形资产(师资)都存在流失的可能性。
四、改革的走向及推进建议
2010年7月29日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 “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叫如何实现高中办学形式多样化,公立学校办学体制的多样化是应有之义。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学校委托管理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可以尝试的道路。监利一中的委托管理陷入困境,并不能表明委托管理本身的失败。笔者认为,如果能从如下三个方面作出调整,公立学校委托管理是完全可行的。
首先,重塑价值追求。如果质问公立学校的使命是什么,回答可能是人言人殊,但大致范围是清晰的,即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单就公立学校的经济功能来说,贺拉斯・曼曾雄辩地指出:“公立学校能完善人们的智慧水平,提高人们的生产能力,进而使更多的民众由消费者转变成生产者。”他认为政治经济学应更多关注公立学校的需求和发展。因此,公立学校至多具有一种间接的经济功能。从一开始,监利一中委托管理的目标就存在不当之处,解决教育财政问题和“招商引资”成为监利县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完全背离了教育改革的根本价值追求。公立学校委托管理如果要继续推进,教育决策者、管理者和教师必须转变自身观念,公立学校改革必须遵循教育规律,以引进新的管理机制、增强自、改善教育教学质量为出发点。
其次,确立合法性根据。哈贝马斯(J,Haber-ma8)认为: “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个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积极支持的政策环境对公立学校改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赋予改革者及其行为一种政策上的合法性。监利一中的改革始终处在不利的政策环境之下,因而倍受质疑。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公立学校改革已经处于“十字路口”,应该何去何从,需要国家教育政策的明确指引。公益性应该是公立学校的重要属性之一,转制学校之所以广受质疑,就在于改革过程中侵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学校的办学自主性已经异化为个别学校追逐私利的工具。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推行公立学校办学体制的多样化应该是我国公立学校改革的基本走向。
再次,规范制度安排。教育改革实践中有三个要素至关重要:目标、制度和技术。在保证目标合
理的前提下,实现三者之间的协调一致是行动成功的保障。监利一中委托管理改革过程中存在一个明显的症结,即制度缺陷以及制度与操作之间脱节。进一步规范委托管理制度,保持制度规范与技术操作之间的一致,是公立学校委托管理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基本要求。公立学校委托管理以增强办学自主性、提高教学成绩为主要目标,那么委托办学协议需要明确管理方承担必要的教学绩效责任。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效仿美国的特许学校,在委托协议中规定年度进展目标以及协议期满后的总体绩效,目标达成后可以延续委托管理,反之可以中止合同。[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9年度教育科学重点课题“教育改革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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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托洛尔缓释片;高血压;心力衰竭;内皮生长因子;高敏C-反应蛋白
目前我国高血压患病人群不断增大,老年人居多,占65%左右。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老化,脏器功能下降,因此病情复杂,常常伴有很多其他的并发症[1-2]。心力衰竭(心衰)是心脏病的严重阶段,也是高血压常见的并发症,研究发现,高血压会增加心力衰竭的发病率和危险性,而心衰患者的67%以上伴有高血压或既往有高血压的病史[3]。老年高血压合并心衰患者具有独特的血压波动,临床症状多变,需要采用针对性治疗方法,进行积极处理[4]。本研究主要研究美托洛尔缓释片对老年高血压伴心衰患者的疗效及与血管内皮生长因子、高敏C-反应蛋白的相关性,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1月~2013年10月我院收治高血压合并心衰的老年患者168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84例。对照组男45例,女39例,年龄62~76岁,平均(68.7±5.4)岁,收缩压(166.81±18.52)mmHg,舒张压(88.63±9.42)mmHg;观察组男47例,女37例,年龄64~77岁,平均(69.1±5.8)岁,收缩压(168.36±19.33)mmHg,舒张压(89.21±8.86)mmHg。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以及血压等方面无显著性差异,具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保证卧床休息、吸氧、镇痛、抗凝等常规治疗,同时视病情给予利尿剂和强心剂进行治疗。对照组在以上治疗基础上应用氨氯地平片,1次/d,治疗2w后,若效果不理想,则根据患者情况适当增加服用剂量;观察组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应用美托洛尔缓释片,2次/d。
1.3观察指标 所有患者均在治疗前、治疗3个月、6个月以及12个月时监测并统计血压、高敏C反应蛋白(CRP)和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水平。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6.0数据包进行统计学处理,数据以样本均数±标准差(x±s)的形式表示,计量资料进行t检验,P
2 结果
与同组治疗前相比,两组患者治疗后血压、CRP、VEGF水平均有所降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6个月、12个月,观察组患者CRP、VEGF水平明显低于对照组同时期,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VEGF早期亦称作血管通透因子,是血管内皮细胞特异性的肝素结合生长因子,可在体内诱导血管新生,已有研究表明,VEGF在血管和淋巴内皮细胞的生长、分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正常和异常血管新生的重要调节因子,在生理和病理性血管新生中起重要作用[5];CRP是人体重要的急性期反应蛋白,是一种重要的炎症介质,临床作为检验炎性的标志物,其对于临床上很多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6];β受体阻滞剂是治疗心衰的重要药物,具有对抗自主神经系统和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生物学效应,能够降低心衰患者的病死率,在临床应用中广泛用于治疗心衰,且远期疗效显著。美托洛尔是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在有效降低患者心率的同时可以降低血压水平,减少心肌耗氧量,改善心脏功能。
在本次研究中,与治疗前相比,两组患者治疗后血压、CRP、VEGF水平均有所降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使用美托洛尔缓释片治疗老年高血压伴心衰患者具有良好的疗效,可以明显降低其血压、CRP和VEGF水平,值得临床上进一步研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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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人口流动;义务教育
中国一直存在着外地子女在流入城市的教育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为重要。较前些年来看,国家重视的一直都是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而流入城市政府关注的也一直是这个问题。上海是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之一,其面临的外来人口子女的教育管理问题也较为重要,而且近几年上海针对这方面的改革走的比较靠前,本文是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进行简单分析。
一、上海外来人口子女教育管理的问题
1.部分学校产权不明晰
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并不全部是新建的,像南汇的淮南小学是购买的原有村校,南汇的博奥小学,则是租赁的厂房之后改建的,还有一些则是在村中集体土地上建造的。这些学校的产权并不明晰,对后期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后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留下麻烦。
2.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配套管理制度需要逐步规范
目前一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存在集权管理的倾向,因为其举办者和管理者同属于一人,而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董事会,但几乎从不开会,重大问题有一个人说了算。大部分的学校不具备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没有正规的管理体系,学校的经营以及管理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3.教师素质整体偏低
对上海市9个区县的抽样调查显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偏低,调查的1958名教师中,拥有本科学历的不到10%,大专以下学历的教师占到34.42%;没有任何专业职称的教师1010位,占到教师总数的51.58%,其中,包括假学历,假教师资格证、假职称等问题也同样存在,而且此类院校教师发展机会和途径有限,教师业务水平提升困难。
4.教学质量缺乏有效监控
根据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各地调研区县也确实都在考虑将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到整体教研活动之中来,但是课程教材的不同、教学进度的不一,教研人力资源紧张等等现实因素的存在,使这一项决策始终没能得到完美的解决与实施。所以,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教学质量的把握仍然还是靠其自己,要想提高学校教学的质量,在缺乏来自政府部门以及第三方的质量监督和评价始终是非常困难。
二、面向未来的对策建议
1.明晰学校产权并确定合理租赁标准
当前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存在部分学校产权不明晰、举办者要求回报等现实问题。建议政府组织第三方对学校进行资产评估,明确学校的Y产归属,并且进行另行登记。学校资产明确规定属于学校。在确定举办者明确的薪酬情况下,举办者不得以投资者的身份要求回报,不得以任何租赁形式赚取费用。对于闲置的公办学校校舍的租赁,政府对于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租赁价格应给与降低或是减免,鼓励并促进学校加强文化内涵建设。
2.健全民办农民工小学管理制度并逐步规范办学行为
当前我国大城市的外来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相对应的民办农民工小学数量也相应增加,所以,针对民办农民工小学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当前学校管理制度仍不够完善,建议以区为主加强管理:首先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辖区内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学制;建立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质量监管体系,并且要将其纳入区县教研等专业机构的指导范围,为其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提供积极相关的服务;统一辖区内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使用的课程以及教材,对民办农民工小学要配备足够的教师,监督并督促其落实课程实施计划,完善教师的备课、考试、评价等常规管理的指导工作;因当前所有政策的实施可能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所以作为一种过渡期,在特定条件下,并且在教育部门的审核与监督之下,允许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合办初中部,已解决生源过多但公办学校资源不够的情况。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对教师的审批执行严格的上岗证制度,优化教师队伍,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并且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并激励毕业大学生到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任教;区县教研室要给予民办农民工小学教师足够的重视,将其教师培训、教学研究等纳入工作计划,加强民办农民工小学的教师业务能力和教育水平,逐步实现常规化、实效化和制度化;大力鼓励公办学校以托管、支教等形式帮助提高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教师队伍素质;对于各个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之间进行教学评比、先进教师评选活动等等,加强教师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从而促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的提高。
4.完善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常规管理
首先,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校长任职资格审批要加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和档案,并且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
其次,县区行政部门将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招生列入义务教育招生计划,并把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学生纳入学籍管理范围,在招生环节上,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妥善安排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
再次,在树立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良好形象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过程管理。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差的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相关处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