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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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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关键词】 短期借款; 利息调整账务处理; 适用范围

一、“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账务处理

(一)“短期借款”的概念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和贷款人进行明细核算,借入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偿还时则做相反的分录,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

(二)“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引入

经济的发展和公众对财务报表披露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是使得企业会计准则不断完善的原动力,很多走在会计领域前沿的人士不断地进行改革,并体现于教材书或论文里。短期借款的二级科目“利息调整”在《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级会计实务》以及《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应试指南》的出现,就是将“实际利率法”引入“短期借款”核算的一种会计革新。

稍加分析就可得出,“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主要是应用在应收票据贴现中的。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通常分为不附追索权的贴现和附追索权的贴现,由于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所产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没有分歧,因此在此只对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进行研究,进而引入了“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三)“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账务处理

企业由于急需资金等原因而将应收票据贴现给银行,票据承兑人拥有付款人的商业承兑票据,如果付款人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则作为票据贴现人的企业就很可能被追索,这种票据被称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严格地说,这是用票据抵押贷款。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同时,将所产生的贴现费用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里,而不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这是因为贴现时还不能确认承兑汇票到期是不是完全可以承兑,所以贴现费用要先通过中间科目“短期借款――利息调整”入账(类似“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的方法),再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按照摊余成本对短期借款进行计量。即在摊销期间按短期借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并将相同的金额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贷方。现通过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A公司于2009年3月1日收到B公司签发的票据,面值为100万元,票面利率10%,期限为3个月,A公司由于急需资金,4月1日拿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率12%,此票据附有追索权。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4月1日向银行进行贴现

借:银行存款100.45 (102.5-2.05)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2.05(100×(1+10%×3/12)×12%×2/12)

贷:短期借款――成本102.5 (100×(1+10%×3/12))

2.5月1日计提利息费用

设实际利率为r,根据题可得:

102.5×(1+r)-2=100.45

则:r=1.02%

借:财务费用 1.02 ((102.5-2.05)×1.02%)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1.02

3.6月1日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1.03 ((100.45+1.02)×1.02%)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1.03

4.偿还短期借款时

借:短期借款――成本 102.5

贷:银行存款 102.5

二、“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账务处理出现的原因剖析

通过对“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账务处理的介绍,不难得出该种账务处理就是实际利率法在短期借款中的具体应用,其出现是有一定原因的,下面结合实际利率法的特点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跨年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的存在

对于没跨年的附追索权票据贴现只是影响当期的费用,不影响当年总费用和利润总额,但对于跨年的贴现若是一次性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则影响了利润表,大大提高当年的费用,降低了当年的利润总额,从而少交了所得税,所以对于这种跨期的贴现费用而言,最好就是使用实际利率法计量,再在一定的期间里进行摊销,这样的损益处理才比较合理,这样更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本来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先通过“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进行处理,再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而目前在短期借款中跨年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的情况明显多于以往,才使得实际利率法在短期借款中的应用成为一种趋势,“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账务处理才能得以存在。

(二)贴现票据金额的增加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收到的票据金额增加,那么贴现时所产生的费用也会增加。此时若按照旧的做法将所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将会导致当期财务报表中的费用金额虚增。但若将当期所产生的费用分期确认,先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再在一定的期间进行摊销,就可以避免费用核算不合理情况的发生。因此,有关“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账务处理才会频频出现在许多很有权威性的教科书或资料里,这种变更正被更多的人所认同。

那么,在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将其所产生的费用一律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改为分期计入相关科目里,即采用“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账务处理,这样做更加科学稳妥。

三、“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账务处理的适用范围

显而易见,实际利率法在短期借款中的应用,使得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与长期资产或长期负债的账务处理趋同,那么,会计人员只需掌握同一种核算方法处理类似的经济事项,而不必再记忆适用范围较窄的名义利率法,更省去了在账务处理之前进行方法选择的麻烦,也避免了选择错误的情况。但采用实际利率法成本较大,会计处理也比较麻烦,这会大大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在短期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很小,且借入的款项是没有跨年的情况下,出于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短期借款”并不需要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将符合费用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费用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的方法更为经济。

综上所述,“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账务处理只适用于“跨年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的存在”和“贴现票据金额的增加”这两种情况。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第2篇

摘要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冲减的会计处理,由于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小企业已做纳税调整,所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减值准备时,小企业财务人员要做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键词 减值准备 所得税纳税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3年1月1日起,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从税法和简化核算的角度出发,为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会计准则。正确的运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好由《小企业会计制度》过渡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调整和纳税调整,是小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基础。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差别之一是不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没有相关减值准备科目。根据有关规定,小企业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三项减值准备的,执行新准则时将已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需要冲销。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会计政策变化,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对因执行新的准则冲销减值准备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账务处理。 在2013年1月1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状况不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小企业在2012年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公允的反映资产价值,流动资产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要计提减值准备。在执行新准则时,有的资产减值是长期不能恢复的,如存货中款式已过时的服装,已为新产品代替的功能落后的老产品等,需要冲减资产的原始价值,才能公允的反映资产的价值。有的资产的减值已恢复,需要冲回减值准备,减少管理费用。对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导致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不同。

坏账准备 1.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对于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小企业有三种处理方法。 ①小企业计提坏账只是为遵循相关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小企业往来款不存在坏账损失的问题,可直接冲减坏帐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而且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小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下列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企业应冲减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剩余应收账款,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③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存在坏账损失,但尚不具备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条件,根据未来适用法的原则,小企业可直接冲减收不回来的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剩余的应收账款,暂不做任何账务处理。等到企业取得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证据时,再做账务处理。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对坏账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小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已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故在冲回坏账准备时要调减与冲回坏账准备相等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往来款项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企业在税前列支坏帐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列支,故小企业在完成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核销的坏帐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的已成坏账的法律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已冲销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③尚未取得税法规定坏账核销证据或向税务机关申报未批准的已冲销坏账准备,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不做纳税调整。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经批准后,在批准当年所得税汇算时调减已冲减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对于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会计处理 ①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市价已恢复到投资成本,则应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②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投资成本,应就市价低于成本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短期投资。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大于市价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2.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在短期投资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短期投资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三、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是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的。对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处理: ①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计提的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已销售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于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计提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继续为企业持有,并且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应就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贷跌价准备大于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 管理费用。 2.对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存货账面价值的,在该项存货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该项存货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存货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对于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不大,直接冲回对小企业利润影响不大的,最好直接冲回减值准备,不做冲减资产账面价值的账务处理。如果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较大,对利润影响大,小企业财会人员须冲减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价面价值,并做上述所得税纳税调整。

第3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纳税调整 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时,应按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科目;按非货币性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果投出是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清算时,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帐面价值)―[累计折旧(摊销额)―税法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税成本=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ABC 公司2009年12月1日以一批成本为1500万元,销售价格18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的库存产品和一台设备向C公司投资,该设备取得时的成本为 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9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为750万元,该公司为该设备计提了200万元的减值准备,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假设C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000万元,该公司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占C公司表决权资本的30%。该公司2009年会计利润2000万元,所得税税率 33%,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如果采用原准则应付税款法核算,其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1900

累计折旧 9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

贷:固定资产 3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 410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00

主营业务收入 1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1800*17%%)

营业外收入100

(3)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贷:库存商品1500

(4)期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00―750)+200]=350(万元)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000+350=2350(万元)

借:所得税 587.5(235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87.5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税成本为4106(万元)

如果采用新准则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1900

累计折旧 9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

贷:固定资产 3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 410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00

主营业务收入 1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1800*17%%)

营业外收入100

(3)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贷:库存商品1500

(4)期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00―750)+200]=350(万元)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000+350=2350(万元)

借:所得税 500(2000*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87.5(35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87.5(2350*25%)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税成本仍为4106(万元)。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在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应按应分担的份额,作相反的会计处理。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实际收到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如果被投资企业分配投资以前的利润,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或用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企业不作会计处理。因被投资企业接受捐赠、关联方交易、增资扩股、外币投资折算差额及专项拨款形成的资本公积,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分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按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

近年来,财政部颁布了许多新的会计准则,而税收法规没有跟上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对于一些新的经济业务,税法没有规定纳税处理方法,本文只能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纳税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纳税处理时存在重复纳税。例如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已缴纳了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不能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因此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按表决权资本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没有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显然违背了税法公平、合理、不重复纳税的原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