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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 A
一、关于文化遗产
1.文化遗产的定义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72年召开的第十七届会议上,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将“文化遗产”正式确定为直接保护对象。公约的第1条对“文化遗产”一词进行了界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考古物体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即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然而,该条并未对“文化遗产”的内涵加以明确规定,仅用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公约保护范围内的文化遗产”,我们只能从其列举的范围看出,公约所认定的“文化遗产”都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的大型不可移动文化财产。
2.国内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2014年6月召开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世界遗产的总数已达47项,继续稳居世界第二位。作为文化遗产大国,中国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对于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在城市的规划与发展中,也强调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国务院把对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城市,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截止2014年8月17日为止,国务院已将125座城市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二、申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1.历史文化名城数量不断增长的原因
自国务院1982年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共计24座城市以来,申报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数量在不断增长。实际上,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道路对于许多拥有悠久历史的城市来说,是非常不易的。金华市的“申名”之路走了整整十年,邯郸市连续申报了两届,位于丝绸之路上的金城兰州自2002年开始申报至今未能如愿。笔者总结了申报城市的申请理由:
首先,这些城市具有悠久的历史及文化传统,有一定数量的实体文物和史料记载可以证明。其次,申报成功后有助于扩大城市影响力,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有助于增强城市的竞争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再次,许多历史悠久的城市在建设发展中,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忽视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使得许多历史遗存消失殆尽。文物保护机构为了保护仅存的文化遗产,得到相关经济与舆论支持。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为契机推动当地文化遗存保护工作获得政策及经济上的支
持。
2.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遗产保护
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多了一张珍贵的“名片”,带来很多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促进了对文化遗产的进一步保护。然而,近年来一些名城的文化遗产被破坏的消息却也屡见报端。
在申请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中,有一条硬性规定倍受争议即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必须有两个历史文化街区。这项标准让很多“申名”的城市因为历史街区的数量不够迟迟得不到认可。但是根据媒体统计,全国100多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将近20个没有历史文化街区,18个仅有一座历史街区,近一半历史文化街区不合格。我们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很多名城的文化遗产被破坏,也会看到一些申名的城市不惜重金“打造”历史文化街区。这样的结果当然不是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初衷。鉴于现阶段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反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局限性。
3.还在申报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
非常遗憾的是,像辽宁的辽阳市、山西的临汾市、江西的九江市、湖南的常德市、甘肃的兰州市等都不是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由于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至今国务院没有承认他们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为了申报历史文化名城,许多申报条件不充分的城市开始进行长达数年的准备。例如兰州,由于历史文化街区数量没有满足申报条件,当地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可以“成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方进行“保护性”改造。类似的情况在中国本土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屡见不鲜。从前几年被专家和媒体批判的“假古董”街区,到最近几年某些地方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对当地百姓进行大规模强制性移民安置或实施大规模改造的做法一样,这种以保护之名的改造方式始终倍受争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总体上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着巨大促进作用的,但与此同时暴露出的问题也表明了保护方法的局限。
三、关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中出现的保护方法的局限性
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现有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的局限性。关注点逐渐从关注遗产物质本身转向考虑与其周围环境所构成的完整的遗产体系。特别要考虑文化遗产本身与城市其他要素以及当地文化认知的关系。
在很多城市的申报理由中,我们经常看到该城市所总结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省级文保单位、各类珍贵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以及是否被收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等。
不难看出,申请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大量的“物证”。因此,出现了一些孤立片面的对历史遗产的价值判断。例如把文化遗产分为各种等级,注重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往往会出现保护方式的“偏心”与过犹不及。在缺少系统保护方法以及缺乏提升保护城市整体风貌的意识之下,往往是国家级的文保单位倍受重视,级别不高的难逃被破坏拆毁的命运。
在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中,申请的时间短则一个申报周期,长则十多年。在这样的申报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城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努力,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1.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出现偏差
历史文化名城的申请条件中第一条就明确表示需要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文化遗产(文物)的价值评定是由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的,评选条件无外乎是强调文化遗产的完整、独一无二与历史悠久。然而这些自上而下的评选条件是由专业人士认定的。并不是文化遗产自身价值决定的,这种评选条件将文物本身视为唯一保护对象,忽略了其周边社会环境与人文风俗。脱离了社会环境的文化遗产,与当地文化传承者以及日常生活逐渐远离。反而不利于文化遗产的继续发展和传承。
如图1中的文物保护单位,虽然在高层住宅区旁边得以被保存下来,周边修建了护栏,但是它所传达给人的信息除了这是一个文物外,无法得知关于它的文化历史背景或是场所意义。这样的保护做法很常见,在很多历史文化名城中也会看到这样的现象,但是这种做法忽视并且破坏了文物本身内在价值以及与社会活动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样的保护均是在破坏了周边的环境和日常居住形式后产生的,往往忽视了文化遗产本身价值存在的合理性与社会意义。由于已经失去了文化遗产存在的精神意义,这样的文化遗产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不再是城市生活的一部分,便失去了它最本来的价值。
2.忽视了地域文化的认同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丹尼斯拜恩Denis Byrne[1]认为当我们评价场所的社会重要性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这个场所)对当地人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会从当地人的角度保护好这个场所以及它被赋予的意义,而不是为了一些显而易见的原因而保护这个场所。
曼森[2]特别指出,在评估过程中最需要被了解的问题包括哪些是需要被保留的文化资源和集体记忆,以及它们对当地人而言的意义。
大卫・楼恩索Lowenthal, David[3]指出现如今的文化遗产是所有我们个人和集体的认知。被认为是每个个体合法的遗产。
“名城”申报条件中强调该城市在历史上的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但是在实际的保护中,注重历史影响的前提是历史价值,往往忽略了地域文化认同或者是集体记忆与身份认同。一些对当地人赋有意义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极强的的文化遗产并不能作为申报依据。举例来说,作为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兰州,所拥有的白塔山历史建筑群,其历史意义(为纪念觐见成吉思汗而病故在兰州的一位喇嘛而建造),时代意义(白塔山在上世纪50年代还是是荒山,现在的植被茂盛郁郁葱葱见证了兰州人民辛勤植树造林历史),但是他却并不能成为申报的依据。因为评判者并不会从身份认同或者是集体记忆的角度出发去衡量文化遗产的价值。
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文化遗产价值的评定中主要关注
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然而历史与未来的划分点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动态的过程,一味的保护年代久远的文化遗产忽视近代或者现代的具有特殊价值的文化遗产,忽视地域文化以及当地百姓身份的认同成为大多数城市的通病。那些动态过程中的建设都代表了特定年代的传统或特色。更有当地居民的认同感和身份感。不同时代的建设也有成为未来城市遗产的组成部分。这些新的建设同样是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积极的保护方式不应当是只保护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更要关注文化遗产的不断动态发展以及当地群众的身份认同。
3.忽视了遗产的场所精神并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丹尼斯拜恩Denis Byrne认为:当一代人继承了被上一代人塑造的场所,他们不会直接的接纳,而是会重新阐释这个场所的意义。所以,场所的重要性会随时间而变化。换句话说,一个场所的社会意义不应该被理解成是一个社会事实,而应该是一个社会过程。例如,中国很多城市中城隍庙的演变。中国古代县级以上城市毫无例外都有祭祀城隍的城隍庙,但是保存到今天的寥寥无几。现如今的城隍庙其建筑形式大多保留着历史建筑的形式和格局,虽然不同城市的城隍庙在如今都承担不一样的功能。但是人气始终不减。这是因为建筑遗产的生命力依赖于当地文化以及场所。但在“名城”申报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城隍庙都能够被认定为文化遗产,申报条件要求建筑应该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仅仅是出于对物质形态上和产生时间上的要求,却没有去评判它的社会意义和场所精神。
文化遗产的价值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它的价值不是简单的定义或者是固定永不改变的。例如城隍庙的价值不是永远的被固定在它的历史意义中(历史上城隍庙是城市的守护神)随着时代的变迁涵盖了宗教、商贸交易、集会、文化传播等多种价值。不同城市的城隍庙现在所承担的功能各有不同,例如兰州的城隍庙现如今是工人文化活动中心,上海的城隍庙现在是传统的商贸集会市场。这些不断演变的功能并没有丧失城隍庙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在变化中它见证了社会的发展并一同演进,自身的变化展示了文化遗产的动态性与时代性。这些文化遗产的珍贵之处在于它们始终拥有场所精神并不断动态演进发展。
“名城”的申报条件忽略了文化遗产的场所精神与社会发展过程,也致使失去固有价值但还保存场所精神的文化遗产不能作为评判标准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结语
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审视现阶段的保护方法的局限性。文化遗产不应只代表着固定的历史,更应该是和社会、环境以及文化活动互相作用的产物。并且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持续的孕育社会文化与环境。在对文化遗产的涵义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下,才能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不仅拘泥于遗产本身,更应当去着眼在当下和未来。同时也需要注重地域文化的认同以及文化遗产保护中场所精神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丹尼斯・拜恩:《遗产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载贯汉姆・法尔克劳福、让德尼・哈尔斯、约翰・杰姆森、约翰・斯格菲尔主编:《遗产文集》,如斯莱格出版社,2008年,第149-174页。
2)阮岛・曼森:《保护规划中的价值评估:方法和选择》,载贯汉姆・法尔克劳福、让德尼・哈尔斯、约翰・杰姆森、约翰・斯格菲尔主编:《遗产文集》,如斯莱格出版社,2008年,第99-124页。
3)大卫・楼恩索:《身份认同,遗产和历史》,载约翰・吉利斯主编
4)约翰・吉利斯:《记忆和身份认同:这种关系的历史》,载约翰・吉利斯主编:《纪念:国家认同的政治性》,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24页。
Gillis, John. R. (1994). Memory and identity: The history of a relationship. In J. R. Gillis (Ed.), Commemorations. The politics of national identity, pp.3-24.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5)赛塔・娄:《场所的文化保护》,载玛丽・哈佛特主编:《文化保护:一种新的有关遗产的讨论》,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6-77页。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主要方法
[作者]李荣启,中国艺术研究院文艺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29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8)02-0185-006
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把这项工作视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经过几年来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成果。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成效显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与措施,使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
(一)本真性保护原则
“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它的英文本意是表示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神圣的、而非亵渎的含义。上个世纪60年代“本真性”(也可称为“原真性”)被引入遗产保护领域,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理解和共识。1964年的《威尼斯》奠定了本真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1994年12月在日本通过的关于本真性的《奈良文件》肯定了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本真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并要求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明确提出被登录的遗产不能是按照今人臆想过去历史情况重建恢复的东西。这就是说,本真性是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一项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是来自原初的可以留传的一切之整体,从物质形态上的持续、文化环境的“本体真实”到它的历史见证性。坚持本真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坚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和实践,有效地防止“伪民俗”和“伪遗产”占用可贵的保护资源和财富。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坚决反对那种混淆真伪,在所谓遗产保护背后隐藏的种种非保护动机。尤其是反对把文化遗产的价值简单等同于旅游经济效益而由此造成的急功近利行为和对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我们还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假活动,如有些人把民间口头故事的简洁和单纯美,误认为是单调枯燥,随意地添加些情节或内容,人为地把故事拉长,使一些民间文学作品面目全非,搞得真伪难辨,可谓“假作真时真亦假”,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得不到保护和传承。事实证明,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整体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是由无数具体的文化事象构成的。因此,这些文化遗产不是某些“代表作”和零散的“文化碎片”所能涵盖的。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倡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所以,整体性是我们坚持的一个重要保护原则。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说要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首先是保护其自身的完整性。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多种技艺、技能共同构成的,只保护其中部分技艺,是不能将其完整地传承下来的,必须对其全部程序与技能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其次,我国民间许多习俗都与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其生态环境。譬如,要保护民歌演唱传统,使之流传下去,只是整理歌词、录音、录像是不够的,必须设法保护民歌演唱活动最基本的生态环境,只有坚持活态保护,才能使之继续活在民间。再次,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虽然在具体形式、内涵、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中华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是同源共生、休戚与共的文化整体,我们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当同时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继承完整的中华文化传统。
(三)科学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行为方式。它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化、更新,不可能一成不变。为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即客观地去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化,承认它的发展和流变。同时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演化规律,实行活态保护,不能人为地将其“化石化”。以文物的博物馆式保护方式来保护,也不能以违背其自身演化规律的方式人为地改造,促使其脱离自身轨道去发展演变,失去其原有的文化基础和文化神韵。
坚持科学保护原则,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主体,保护工作离不开人的作用。如果忽视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要尊重人(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保护遗产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代价。实施的保护方式与方法,一定要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环境的和谐。还要尊重不同民族与人群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乃至,在保护他们的精神意志不受侵犯的同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本民族的文化遗产,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保护工作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与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关系,既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光大,又能利用文化优势促进经济增长,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实现文化与生产力的同步发展。
(四)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依据我们现有的国力、财力、人力,不可能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并对待并统统保护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将那些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有效地实施抢救与保护,避免“人亡艺绝”的事件和“人间国宝”的消失。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意义非常重大。“抢救”是目
前迫在眉睫的工作。随着现代化的迅猛发展,农耕文明正在迅速瓦解,传统的民间文化逐渐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环境;伴随着人类经济的全球化,西方强势文化畅通无阻地扩散,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商业行为的侵蚀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无数珍稀罕见的民俗技艺和民间文艺伴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销声匿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器物正在毁灭。如根据已出版的一些音乐辞典、乐器志等资料的记载,我国的民族乐器至少在500种以上,但目前人们经常使用的各种民族乐器(包括打击乐器)却不过几十种,这意味着大部分古老的民族乐器正在被人们所遗忘。1982年我国有文字记载和演出活动的剧种尚有394种,但目前能演出的仅剩267种,有些剧种只有一个专业剧团在支撑着。民间剪纸、年画、皮影、傩戏等民间艺术随着它们生存环境的改变而日渐式微。与此同时,过去搜集整理的图文资料、音像资料也面临着“再度抢救”。因为,有些图文资料已开始霉变、虫蛀,多数录音、录像带开始脱磁、变质。为了使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减少因抢救与保护不及时而造成的遗憾与损失,我们就要坚持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法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我国政府不仅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而且注重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主要采取的保护方法有下面几种:
(一)全面、扎实地推进普查工作
为了摸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化部于2005年6月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于2008年底完成。这次普查工作,是我国21世纪之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第一次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全面、深入调查。为了给予普查工作全面科学的指导,2005年底,文化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该《手册》由100多位民间文化领域的专家合作而成,第一次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6大类,即民族语言、民族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民间信仰、民间知识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针对目前各地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普查标准不统一、普查方法缺乏科学指导、思路不够清晰等共同问题,给予了比较准确和规范的梳理,这是迄今为止第一部全面、准确、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指南性工具书,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指挥棒”。
这次普查工作做到了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各地的普查工作按照三个步骤(普查准备阶段、实地考察阶段、总结评估阶段)正在积极稳步地推进。在普查准备阶段,各地区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普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了普查任务,确定了普查目标、方法、步骤,落实了人员配备,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在实地考察阶段,许多地区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如重点采访、抽样调查、开小型调查会、观摩民间艺术家的表演、参与民间手工艺制作及民俗节庆活动等。在实地考察中,考察人员不仅止于文字记录、文本及实物资料的收藏,而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数字技术、多媒体、录音、摄像等多种新技术引入其中。随后再将采集来的大量资料整理成档案,输入电脑,建立数据库。例如: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河南郑州大学建立了中原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数据库;北京、浙江、湖南等地致力于将动漫技术应用到把口头文学转换成卡通片的工作并卓有成效;天津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与有关部门合作,1994年启动的京剧“音配像”工程,历时21年终于完成了一整套《中国京剧音配像精粹》,抢救留存下来115位著名艺术家的460出京剧,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范本。
在普查工作全面展开后,各地区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有些地区注重以点带面,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渐铺开,工作步步深入、成绩显著。但也有的地区领导重视不够,人员投入不足,对相关人员缺少系统培训。虽然有计划和方案,但不能狠抓落实,普查工作不够全面深入。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还应该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重视交流和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使普查工作得以有序、有效地顺利完成。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体系
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是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重要举措。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十个门类共518个项目,涉及758个申报地区或单位。同年10月,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每两年申报一次的国家级名录,2007年开展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审,评审结果将于2008年公布。在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基础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逐步完善。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据统计共有3832项。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宝塔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初步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
由于各级政府对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重视,各地相继掀起了前所未有的“申遗”热潮,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各省都希望有更多的项目入选国家级名录,这是一个值得赞许的好现象。但是,在目前的“申遗”热潮中,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和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近年来的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情况来看,有些地方政府官员重申报而轻保护、重开发而轻管理,习惯于走“申遗”的过场,把各项“申遗”活动搞得轰轰烈烈、有声有色,把“申遗”的成功当作目的,以此来积累政绩、扩大影响。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成功,感到皆大欢喜,但欢喜之后,却没能把保护工作做深做细,甚至把“申遗”混同为直接保护。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由于尝到过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他们发展旅游产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便想借水行船,把当地拥有的杰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转为“文化资产”,使其商业化、产业化,成为赚钱的工具。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他们只是想把本地荣登国家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发展本地经济的品牌,急于开发利用而淡忘了管理保护,致使一些地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工作比保护工作更快,甚至把某些名录出售给企业家,被冠名和大肆宣传,而在开发过程中很多保护工作却未能落到实处,短期的现实利益压倒了长远的文化关怀。这些做法实在是令人堪忧。如何把“申遗”的热情转化为正确的保护理念和积极的保护行动,从而切实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使那些经过层层甄选出来的杰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弘扬光大,这是文化界、学术界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三)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它的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为了有效地传承和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五大类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级文化部门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对首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给予支持,正在着手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制度化,文化部已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此办法对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和资助等做出了规定,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不久将会正式下发。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不少省都已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如云南省已经命名了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开展了第二批民间艺术家、优秀民间艺人评选工作。江苏、陕西、河南等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一些省市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为他们发放生活补助费,安排他们授课带徒,展演、展示他们的优秀作品,对他们的传承活动进行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等。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已得到了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目前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都是个人,没有代表性传承团体。据调查了解,一些民间艺术如木偶、昆曲等,个人无法担负起一门艺术的传承使命,只能由有诸多优秀艺术家组成的团体来进行传承,而且在这样的团体中很难确定谁是代表性传承人。在“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的分组讨论会上,泉州木偶剧团团长王景贤就指出,木偶剧是集体演出和传承的艺术,很难确定团里谁是代表性传承人。因此,在评选认定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是否能考虑增设代表性传承团体的问题主管部门应给予重视。其次,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该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传承人评选标准的专门文件,各省都是按各自的标准操作。由于标准不尽相同,认定的传承人就有差异。对此,有专家指出:“必须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评选传承人的标准,各省才能根据这一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操作。建议文化部尽快出台一个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其中应包括传承人的定义、传承人的覆盖面、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奖惩制度、享受生活补助的界定方法、传承人的评选方式等内容。”为此,期待文化部尽快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应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机制。要以人为本,加强科学管理。各级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跟踪评价考核,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和成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总结。及时淘汰不合格者,确保传承人的优秀性和使命感。
(四)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为了使民间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下来,我们就应该重视与其紧密相依的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虽然在广大时空背景中,要把活态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使之不发生变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一个局部的特殊环境中,采取相应措施,使原生态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较长时间,并扩散其影响,是完全可能的。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每个民族文化又有与众不同的特色。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村),既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最安全的屏障,又能将民族文化遗产真实状态地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之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从1988年起,文化部开始命名“民族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十几年来,全国涌现出一大批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艺术风格的艺术之乡,促进了当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事实证明,划定文化生态区(村),认真加以保护,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生存的有效方式。
目前,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活态、整体性保护的新阶段。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古建筑、历史街区与村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建立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2007年6月9日,文化部正式批准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包括福建的泉州、漳州、厦门三地,这里是台胞的主要祖籍地,也是闽南文化的发祥地和保存地。到2020年左右,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体系。目前,全国不少地区也正在根据当地的民族和地域特点,积极探索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方法。如安徽省和黄山市立足于历史悠久的徽州文化,对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常重视,设立了徽州文化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出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已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正积极将“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编制了《关于建立国家级生态保护区的报告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中国红水河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有关《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由文化部起草完成,正交由社会各界广泛讨论,修改完善后会尽快出台。
[关键词]:文化遗产; 可持续发展; 保护
[引言]: 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化模式的呈现,就使得表征文化遗产的要素分类化、系统化,其结果使文化遗产体系的熵值降低,使体系趋于条理清楚。社会化模式的呈现,就使得表征文化遗产的要素分类化、系统化,其结果使文化遗产体系的熵值降低,使体系趋于条理清楚。博物馆是文化遗产社会化模式设计成功范例。根据文化特点和地域特点选择建设博物馆,这是一种文化创新,随后中国出现了大批遗址博物馆,为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注入了活力,是公认的文化遗产保护、展示、研究、扩展和关联等可持续发展措施的典范。
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可持续性是指在人类时间和空间尺度上以及支配生存空间的生物、物理、化学定律所规定的限度内,环境资源对人类福利需求的承载能力。可持续性是指系统发展过程中具备一种通过自身的改革不断保持和完善其组织机制的能力。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的满足及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观视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为一个有机整体系统,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生态与经济的共同繁荣,追求“自然-社会-经济”相互协调,形成良性循环的持续发展目标模式。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人类发展理论上的一个突破,把发展与环境有机结合起来,使人类站得更高、看得更广、计划得更远,有利于科学地审视社会发展进程。
2 、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是把文化遗产的特有规律融入可持续发展思想体系中,使文化遗产发具有规范性、持久性和扩展性。同时,又极大地丰富了可持续发展思想,使可持续发展体系更加具体化。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文化遗产资源越来越具有稀缺性和唯一性,将成为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也是在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体系之一。
3 、 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陕南文化遗产资源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越来越具有稀缺性和唯一性,它们将成为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陕南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将对陕南宏观经济发展具有推动和协调作用,对陕南文化遗产事业担当起保护、研究、弘扬、传承和创新的宏大任务。文化遗产资源要恰当地、持久地、保o性地使用,要克服经济作用对其历史价值、审美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的冲击作用,使陕南文化遗产事业走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3.1 营造陕南以及周边地区优良的投资文化氛围取决于其综合竞争力,关键的作用是民族凝聚力、城市凝聚力。凝聚力主要取决于对城市人文文化、人文精神的认同。历史已远去,其神韵却凝聚、沉积于文化遗产之中,它不仅能够满足人民“求真”的需求,而且能满足人民“求善”、“求美”的欲望。陕南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将指导资源项目开发,呈现陕南特色文化,吸引投资。
3.2 对中国西部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陕南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战略文化平台建设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起到示范作用、引导作用。实现陕南政治、文化、经济一体化良好的发展局面,对西部的环境治理、生态治理、交通建设都产生持久地促进作用。
3.3 对陕南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协同效应陕南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战略文化平台的建设是对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陕南文化资源相对丰富,文化遗产资源耗损与日益增长文化需求矛盾日益尖锐,已成为制约陕南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因素。实现陕南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提供系统的科学利用、管理和研究平台,将是实现陕南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我国政府不仅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而且注重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主要采取的保护方法有下面几种:
3.3.1 面、扎实地推进普查工作
3.3.2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体系
3.3.3 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3.3.4 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摘 要】通过对近十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文献的分析,文章概括出基本研究框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特征、意义、现状和保护方法、措施等五大方面对目前国内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介绍,并通过总结国内各科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为今后的研究奠定一定基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一、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文献概况
通过对国内权威知识文献库(中国知网)的搜索,检索到近十年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相关度较高的文章约39634篇(包含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及报刊),并且随着时间推进而逐年增多。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方法的分类和统计可看出,在保留和传承方法上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和教育政策措施研究较多,而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是遗产发展研究的趋势和重点,研究的学科涉及较广的是民族学、社会学、艺术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建筑学和法学等。
二、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方法分析
通过对文献的综合分析,发现多数学者均采用了资料搜集和文献综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较和综合分析法,如陈华文和普丽春等学者从不同时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理论、方法进行对比研究。也有王冉、柏贵喜、黄文等众多学者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不同民族遗产保护的个性到共性进行分析探究。
三、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研究内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畴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根源于联合国2003年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其定义和内涵的界定。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内涵是总体上针对的是整个国际社会,要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站在本国的角度从更深的层次上进行挖掘。而连冕、刘玉清等认为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包括两个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行为文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价值研究
国务院从2006年起,设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可看到我国日益增加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总理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王宁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不同难度,保护过程中要注意其高度的个性化、传承的经验性、民族性等特点。张世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具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三)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研究
田阡认为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建立科学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依法保护的道路。乔晓光认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缺乏自觉,民俗流变冲击大。且政府文化部门缺乏对民族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缺乏文化规划。汪立珍认为取得一定成绩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创建了第一批六个口头传统研究基地。同时,建设全国首个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资料库,将有关文字、音像、图片和实物资料运用数码技术、光盘等现代手段加以保存,经验值得借鉴。
(四)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措施的研究
1、不同部门承担保留研究
(1)政府立法研究
我国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并探寻民间法规中有效的保护规则。黎明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律制度的渊源:《宪法》,《民族区城自治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和法规,部门法中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体规范,国际条约。马洪雨,姚艳等探讨了民间规则和公众参与对保护非遗的可能性,提出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立法并应挖掘和研究民间规则以弥补法律。何星亮,李宗辉等认为知识产权法使拥有遗产的团体或个人获得一定的权益,并适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利用,显现非物质遗产的经济价值,从而避免遗产的灭失。姚艳,郭璠则对该问题做出了实例研究。
(2)政府做好普查、建档和名录申报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要是做好普查、建档然后才是进行不同级别的名录申报工作。金文杰认为档案工作:一方面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化利于其保护保存,一方面也利用了档案本身的特质体现民族文化在发展演变过程中的规律。彭梅玉,徐开芳等认为做好普查,建立各级保护名录,有助于查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并对不同分类的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商业利益的驱使,使许多“申遗”项目在保护措施健全之前便受到损害。覃美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等一系列程序以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都应以《档案法》为行为准则。
2、政府及民间做好教育传承
教育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张卫民,黄文伟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形式分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同时我国非遗教育工作主要内容有:构建非遗教育目标、教育课程、教材内容体系、教育活动组织形式和师资队伍五方面。而孙露晞,张血玲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幼儿教育课程开发做了初步阐述和尝试[28]。普丽春认为个人、家庭、社会和学校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四种不同形式,各形式又互补,构成完整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教育渠道。
3、在发展中保护
(1)宣传保护
媒体宣传促使人们内心深处产生文化认同和保护意识,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大环境,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路径。政府要在宣传方面起主导作用。蔡群,任荣喜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数字化保护技术越来越先进,数字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保存记录,还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广泛宣传。
(2)产业化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介入较多的产业是旅游业和文化产业。李昕提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可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遗产,可经营的非遗通过产业化运作模式进行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
徐赣丽认为旅游业具有使文化遗产得到保护的可能性,旅游有义务有条件保护资源。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得好的地方,旅游开展越成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与民俗旅游开发等产业经济形式结合起来,调动各方积极性及争取资金,降低保护成本。
四、结语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正在广泛深入展开。从研究趋势看,采用的研究方法更多样化,研究内容更实证化。未来应该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保护发展的思考。
不足之处是研究的学者多为民族学,社会学或教育学专家,其他领域学者介入较少,不同学科角度下保护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够深入。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的理论分析不够,很多措施没有规范的理论指导,就很难对其现状归纳总结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评价体系较少。定量分析做得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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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2)03—0091—9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的昆曲在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进入国人视野。2004年,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开始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引起学界关注,众多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相关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对以往的研究做回顾和总结。
在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用高级检索项搜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检索项为“关键词”)+并且(关系)+“旅游”(检索项为“关键词”),检索年份从2003年至2011年11月,结果显示共有文章854篇。从下表可以看出,2006年以后的研究成果数量激增。学者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辨证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评价、开发方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理论研究
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适宜性,旅游开发的方法、对策及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
1.旅游开发对物质文化非遗产保护起到的积极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旅游开发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旅游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经济支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宣传,提高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使一些衰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恢复和振兴;可以提高政府和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等。袁力还提出旅游、游憩街区的开发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载体。姚玲玲认为开展旅游业可以使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重要意义。
2.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对旅游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谭宏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提高旅游资源品味,打造旅游项目品牌,帮助旅游景区、景点再造,增加旅游审美体验。王汝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民族村寨旅游中,可以满足产品差异化需求。宋河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在旅游中心城市的有形化利用可以增加城市旅游吸引力,增加城市对区域旅游的向导作用。田青刚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业态创新的重要元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适宜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适宜类型
有学者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而曹诗图、鲁莉提出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进行旅游开发,表演艺术类、工艺美术类和民俗类旅游开发适应性更为理想。
2.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特征
夏玢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与可移动性并存,观赏性与无季节性并存,综合型与非永续性并存的特征n引。宋河有认为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具备存储上的易逝性,利用上的可持续性,时间上的历史传承性与演变性,空间上的地域性与蔓延性和形式上的多样性等特征。
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和开发潜力
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和开发潜力大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科学、合理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学者们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审美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考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和谐价值等方面。孙九霞则强调遗产价值并不等同于旅游价值。
一些学者采取了定量研究的方法,以期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陈金华、张艳等采用昂普(RMP)分析模式,分别对泉州南音和河南省进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价值评价的实证研究;顾金孚、王显成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遗产影响力、遗产开发潜力、遗产生态敏感度、遗产旅游开发条件为主要指标体系,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价值进行了定量评价;郭剑英提出采用模糊总和判断方法来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对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价;苏卉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价值的多层次灰色评价模型,并对河南3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实证研究1,23);代凌枝等运用特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AHP)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对潍坊市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了分级评价;尹华光、彭小舟尝试采用专家问卷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潜力评估指标体系。这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多借助已有的统计分析方法,但这些基于评价体系建立的个案实证性研究为其他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价提供了范本。
这些定性和定量的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提供了理论支撑,也是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规划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以往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的适宜类型和前提条件等问题关注较少,研究尚且薄弱。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路径
于力 北京永安商业公司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档与遗产保护和利用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通过接收征集、
整理分类和鉴定保管环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记录保留下来,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效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和灭绝。另
一方面在建档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展览、开展编研等方式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努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和精髓发
扬广大,以达到传承文化的最终目的。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既是全面
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及其保护工作历史演变和发展状况的
重要记录,又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非常必要的工
具和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建档是一种非常重
要的方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文
件的要求。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与遗产保护
和利用的关系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
目前,档案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概念的认识有广义和狭
义两种观点。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由记录非物质文化
遗产本身和反映其保护与管理的阶段性和全过程的所有成果及
相关资料组成的信息载体集合。狭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非
物质文化遗产在申报、审批和复查等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倾向于前者。可以认为,非物质文化遗
产档案是见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演变过程及其各个阶段文
化的特征,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演变和发展状况,记录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各项活动,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及典型传承群体自然状况、文化背景、文化活动等
的各种类型记录材料的总和。具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
案、申报与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和传承人档案。
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深入研究,目前学界尚处
于探索阶段,还没有确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定义。本
文分析认为,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档
案管理的含义。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是一种理念,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它是以档案管理的理论为指
导,以档案工作的思维、方式和途径为参考,结合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特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进行的各项管理活动。
狭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
理过程中, 将利用各种途径获得的, 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
声像等各种载体进行立档保存的管理过程,一般包括非物质文化
遗产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鉴定、保管、编研、信息化利用
等环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的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主要包括接收征集、整理分类和鉴定保
管三项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接收征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专门的接收和征集的途径,把分散在民间的自发传承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资料、各组织已收集整理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
案以及其他有关档案,集中到档案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事
业机构进行保持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接收征集工作是
建档的基础,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流程的首要环节,有
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对象的
质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分类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方
法,将接收征集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科学组合、排列和
编目,使之有序化、系统化的过程。整理分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
产建档的重要部分,是对接收征集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必
要延续,同时又是鉴定、保管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前提
和基础。 接收征集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如不加以整理分类,
则处于杂乱、无序状态,无法保管利用,也不能有效发挥非物质
文化遗产档案的价值。因此,需要在正确的原则指导下,使用科
学、 有效的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整理分类, 使之系统、
有序,为之后的档案保管、服务利用以及档案信息化奠定坚实的
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具有类型多样、来源广泛、管理者情况
复杂、内容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的存在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
案鉴定有着与一般文书等类档案不同的鉴定原则与方法,我们不
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鉴定方法,而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的特点,按照全面性、历史性、发展性、效益性以及一般性和特
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管同
样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长久流传的一个重要方面。离开了
科学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在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面前难
以永久留存。档案馆、文化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档案的保管就是在各个机构现有的模式下,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
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材料进行
科学有效的保存和维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促进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作为中国各个民族智慧和才能结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全人类关注和重视的珍
贵文化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已成为我国当代文化
保护与发展的热点问题。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
代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受到了猛烈的冲击,部分
正在不可避免地走向消亡或濒临灭绝。保护工作严峻,如何对非
物质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档案”,是特定集体、个人
在政治、经济、宗教、艺术、教育、文化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并传
承后世的各种非物化形式的历史记录,其载体往往是人。作为档
案的一部分,其基本功能是保存和再现文化的真实面貌。但人的
记忆并不能忠实反映文化历史和社会生活,它会因记忆能力欠缺
而丢失、因想象干扰而重塑、因载体生命消失而失传。因此,必
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规避人的记忆失误或生命终结而
造成的损失,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准确性、形象的具体性
和内容的真实性。通过档案构建社会记忆,积淀丰厚的历史文化
营养,使得后人通过传递文化和后天的学习,借以吸纳和传承优
秀的文化传统,进而创造新的文化。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
要早提,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
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但由于非物质
文化遗产是一种非物化的、活态的和无序存放的财富,容易流变
丢失。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作为一种独特的档案,其价值
显得非常珍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档案工作,是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直接反映了文化活动项目的基本面貌、传
承情况,也是文化发展、历史发展的间接见证。作为一种珍贵的、
重要的档案文化资源,本身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不仅有助于完
善现有档案资源,建立特色档案馆藏,更有助于保护与传承非物
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 培育民族精神, 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
近几年,全国各地各级档案部门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行列中,正是基于此目的。实践证明,通过笔录、拍照、录音、
录像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和挖掘,同时建
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无疑是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
有效措施之一。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有利于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脆弱性导致其非常容易失传,为
保存需要,人们利用各种各样的技术手段,以合适的载体将它们
的核心内容整理、 记录下来, 这样便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作为档案家族的新成员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是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并不是保护
工作的终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只是一种暂时存在形态,
接下来更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研究、开
发和利用,如举办展览、开展编研等,开发出蕴藏在非物质文化
遗产档案中的精髓和灵魂,将固态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原为活态并
以活态的形式传承发展。
而利用恰恰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建档则是利用的前
提和基础。档案利用是档案管理部门以库藏的档案资源为依据,
通过特定的方法与途径,提供档案信息给用户,服务社会各项事
业的一类业务活动。它的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了解和熟悉库藏档案
资源的内容和成分及各类档案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预测和分析
社会对档案资源的需求特点,掌握档案利用需求的发展规律;向
各方面用户介绍和说明库藏中的相关档案资源线索,主动开展档
案咨询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和方法,迅速、准确地向档案用户提
供他们所需要的档案文献。
从档案管理不同业务环节和流程之间的关系来看,利用服务
的重要基础是除其之外的包含接收征集、整理分类和鉴定保管环
节的建档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利用服务虽然在整个档案
管理过程中位于主导地位,但必须依靠于建档工作,没有建档工
作便不能进行和发展。如果建档工作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和鉴
定保管环节开展得不理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利用服务就会
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很容易陷于衰竭的境地。同样,如果
不根据社会各方面用户的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服务,而只
是闭门造车,埋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
和鉴定保管环节,那么建档工作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
此,必须通过加强建档工作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利用工作
的开展,确保服务成效;以搞好利用服务工作来促进非物质文化
遗产建档工作的完善,夯实资源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智为,邓绍兴,刘越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2]程齐凯, 戴旸, 周耀林等[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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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J].档案学通讯,2012(2).
[4]王云庆,陈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展览研究[J].档案学通
讯,2012(4).
关键字:文化遗产;问题;可持续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G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156-03
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面临被忽略而衰败、故意拆除、不协调的新建设等危害。一方面,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缺少保护资金和技术支持,文化遗产未得到充分保护。由于缺少必要的维护与修缮,每年有大量的古村、古镇正在消失。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由于对城市现代化的片面认识,以为高楼大厦、马路宽阔就是现代化。一些城市拆除了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的建筑物甚至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代之以崭新的现代建筑。衰败和拆除两方面的原因已经致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20多年的经验和教训也让我们逐渐认识到文化遗产的珍贵,留存不多的文物占迹已被各地视为重要资本,“千城一面”遭受了广泛的批判。现在,我国日益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整体环境以及历史风貌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新形势下,一些问题和挑战应引起注意。
(一)缺乏科学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
目前,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其价值日趋突显。文化遗产作为文化旅游的资源主体,正逐步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苏州古典园林、平遥、丽江、周庄等遗产地的门票收入以为所在地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文化遗产保护已被越来越多的地区纳入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计划之中。但是,由于过度的旅游开发或是不合理的旅游组织,遗产地遭到破坏的事例不是少数。表面上看,这些破坏大都缘于经济利益驱动。事实上,缺乏科学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才是根本原因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并未纳入国家科学技术整体发展战略之中。《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提出我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六个领域展开: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及能力建设。在这六个方面的详细论述中,未见提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文化多样性。可见,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多与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对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还未引起足够重视。经济发展状况与自然生存环境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而文化遗产对人类延续性与稳定性的作用却不那么明显,容易受到忽视。
此外,各地的保护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与地方发展的联系考虑也不够。上海、杭州等地的法规己认识到保护历史环境能够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但具体的规定重保护控制、轻合理利用,并未进一步阐述如何以文化遗产促进社会发展。
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的缺乏致使文化遗产地区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引导当代建设与进行适当的功能干预也是保护的有效方法并未得到认识。大面积拆除历史街区的行为刚得到遏制,新区的蔓延扩张又给历史城镇景观带来直接威胁;不少老城区虽然“保”住了,却存在建筑日益老化,基础设施难以得到改善的问题。
(二) 文化遗产地的社会功能未受到足够重视
目前,整个社会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逐渐深刻,大规模的建设性破坏行为己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文化遗产地的社会功能并未如遗产本身受到重视,原住居民等社会因素、遗产地的无形文化遗产都不同程度地遭到忽视。
在各个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中,不少文件提出统筹考虑格局和风貌,以确保文化遗产本体在物质结构方面的完整性,如北京、广州、苏州等地。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也提出应保护原住居民的民风民俗,鼓励原住居民在丽江古城居住(第9条),却没有明确具体的保护方法和鼓励措施,更多的法规甚至完全没有涉及到居民等社会因素。
在遗产保护实践中,不少历史村镇在实利主义原则的指导下过度且不当地进行旅游开发,不少历史地区被改建成时尚文化空间供人消费,遗产地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和意义遭到忽视和破坏。在熟悉的历史环境中觉得安全是人的本能,精心打造而成的“历史文化空间”在视觉上能让人们觉得欣喜。上海新天地在商业运作方面获得了巨大成功之后,全国各地乐此不疲地建设“新天地”。有人认为新天地采用大量经过仿旧处理的新砖代替破损不堪的旧砖,这种做法无论从场所还是精神,都具有历史风貌街区保护改造的示范意义。处于良好的区位并把握了人们对文化遗产所代表的某种“情调”的兴趣,新天地创造了让众人惊叹的经济价值。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成功的旧城更新案例。但是,将新天地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典范加以推广实在危险。这些精心设计的空间经不起时间和情感的推敲,飘浮于时尚空间之上的石库门仅仅只是一个片段、一个符号,它无法给予人们快乐的记忆。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在于复兴一个曾经充满活力的环境,新天地却改变了这个环境,使得上海里弄住宅的生活不复存在。
另外,无形文化遗产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也是社会功能遭到忽视的表现之。长沙、广州、魏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等地的名城保护条例对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做了规定,但大多地方法规的保护对象集中于物质遗产。在保护实践中,整体性保护物质与非物质遗产的思想还有欠缺。节日、意识等无形文化遗产是遗产地区社会功能体现的重要载体之一。无形文化遗产脱离了所植根的环境,其价值与意义必然受损;而失去了无形文化传统的历史环境,其社会功能也难以维持。
(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遗产地的管理涉及工商、林业、建设、宗教等许多部门,形成“条”的组织格局;同时,由于遗产地具有独特的区域性特点,地方政府设立管理机构并规定遗产地内的权力、投资等方面都应由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形成了横向的“块”的序列。这些“条”、“块”部门管理职能交叉,利益冲突,各部门间的协调非常耗时费力,从磨合到实施联合的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行政成本极大。2002年4月,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一方面能够说明我国已经意识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多头管理的繁琐。这种多头管理体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极易造成“各行其道,独行其事”的局面,还可能引起有利益蜂拥而上,有责任争相推楼的混乱状况。
此外,对遗产地缺乏有效监管也不得不引起注意。不少遗产地在发展文化旅游的时候,对遗产地进行商业化、公司化运作,世界遗产平遥古城,江南水乡朱家角、乌镇等地,采用了投资公司、发展公司等运作形式。这些运作方式在有效利用旅游资源、筹措遗产保护资金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公司化、商业化的运作难免陷入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危险。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三孔”于1999年划归曲阜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00年底接连发生了文物损毁事件,;武当山遇真宫主殿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一家私立武术学校,后来在2003年被大火烧毁。究竟采用何种管理方式最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有待探讨,但缺乏有效的监管却直接导致文化遗产遭受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四)公众参与程度低影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尽管公众是文化的真正缔造和传承者,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仍是政府和专家推动,公众较少参与其中。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制定、管理往往只是政府和专家的专利,缺乏公众参与,尤其缺乏文化遗产使用者的参与。在各地的保护法规与实践中,缺乏鼓励和开展多方合作、公众参与的措施。部分保护法规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但多数法规却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规定,对于如何鼓励大众参与保护工作却少有涉及。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动很有限。造成这种局面一方面在于缺乏足够的教育与宣传,公众认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我国长期的自上而卜的行政主导体系,也造成如今彼此缺乏对话、沟通的现实。国内有种看法是,我国全民文化水准不高,开展历史保护不符合民众意愿,是超前行为。文化遗产不能等同于一般消费品,是否有能力进行保护不能决定是否进行保护。也许,大多数的民众还没有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必要性,这给保护工作的展开带来了定难度。但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保护文化遗产无法等待“时机到来”。
当大众对于自己的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深刻,没有足够的保护意识时,对遗产价值的判断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就不得不依靠一些精英。但是,文化遗产的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保护工作若缺乏群众基础,必然会影响到保护的效果。所以,文化遗产保护在一段时间内会由专家推动,但其长久的发展不应该是精英们拯救遗产的行动。
二、以完整性指导我国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策略
(一)以完整性指导我国遗产保护实践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政策制定、规划引导、管理实施三方面均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在政策制定方面,缺乏科学的保护与发展观念;在规划引导方面,未能认识到引导当代建设与进行适当的功能干预也是保护的有效方法;在管理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与监督机制,公众参一与程度也有待提高。
世界上许多优秀的城市和街区保存着完整的历史文脉和典型的地方特色,这得益于他们对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扎实探索。在这些城市和地区,也曾面临经济快速发展对文化遗产造成的冲击,也曾面临简单化的旧城改造给历史环境带来的破坏。经过国际社会多年的探索,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已逐渐引起重视,整体性保护作为保护历史环境的先进理念与方法,也已逐渐成熟。结合我国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看来,整体性保护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方面相综合的视角出发,重新利用现有的文化资源,延续遗产地的社会功能特征,保持地方社区结构和居民生活的稳定与发展,最终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并实现地方发展,对我国现阶段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具体策略
1、确立科学的保护与发展观念
遗产保护所遇到的问题,不管来自经济上的不足还是体制上的缺陷,从深层次上看,都是观念与价值取向。所以,确立科学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是解决问题的源头。目前,我国最需要的是正确定位文化遗产保护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建立可持续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城市保护包含对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和利用。在城市环境本身固有的不断变化中,城市保护应该保留历史精华并使其适应于、有助于当今需求的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的现代化建设让许多城市面貌一新,不觉让人精神振奋。这也致使社会对发展的内涵在认识上形成偏差,不少人认为“高楼大厦”才‘是现代化发展。事实上,钢筋水泥的高楼不具备那种曾塑造城市历史的神圣地点的意义,它们很大程度上是私人利益集团为了盈利而建造,不能够维 系道德秩序和社会正义。当然,不少优秀的高楼大厦在塑造城市景观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只是,不能以一种状态否认其他状态。20多年来,我国在自然资源消耗和文化资源破坏方面也付出了巨大代价。“保护与发展”一直是城市建设 面临的基本矛盾,科学保护理念的缺乏导致“保护性破坏”等问题。
完整性原则与整体性方法传达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要的成果,即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而采取的积极行动。保护不再局限于历史、文化意义之上,不只是为了留存历史的见证,而是融合于整个城市的发展与现代化的进程之中, 使历史遗存以其独特的方式以及自身的历史文化优势在城市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应将保护文化遗产作为实现发展的重要方面,而非手段之一。
2、以规划引导当代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
以规划手段引导当代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是有效的保护方式之一,这是国 际保护给予的重要启示。整体性保护的概念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对建设行为的“控制”,还包含对社会功能的干预和引导。
规划的景观控制作用在我国的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划定保护区和进行高度控制作为传统的保护规划方法,有效地保护了不少历史纪念物和历史地区。但是,随着保护对象的扩大,遗产地区的经济发展、功能用途和社会结构方面的持续变化《维也纳备忘录》已经提出,应将这些变化看作是城市传统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单纯以“控制”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为手段己无法应对遗产地区的保护问题,而要求决策者着眼于城市整体,采取前瞻性行动。
规划应该引导当代建设行为。任何当代的建设行为,都应从宏观的城市特色和微观的环境特征两方面加以引导。从宏观上看,城市风貌、屋顶景观、主要视觉轴线、建筑区和建筑类型是城市特色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该是当代规划与设计的立足点;从微观上看,材料、照明、街道设施、广告、植物配置,包括施工质量都应列入考虑的范畴。因为,从《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到《维也纳备忘录》,众多的国际已经表明,这些要素会影响遗产在物质结构和视觉景观方面的完整性。
规划还应引导当代功能变化。相比原真性,完整性原则更强调文化遗产在视觉景观尤其是社会功能方面的特征。首先需要注意,大多数历史村镇都是有人居住的、活的历史环境,延续这类遗产地的社会功能特征必须保护地区的居住功能,保护原住居民的利益。在不少发展旅游的古镇古村,游览区内原住居民被搬迁,沿街的建筑被改造为一个个旅游纪念品商店;游览区背后的民居却很破败,由于缺少生活基础设施,许多原住居民纷纷搬迁出去,一些外来人日迁入暂住。最终,人口结构的改变直接导致许多地方传统丧失。《建筑遗产欧洲》指出,历史中心区和历史地区有益于保持和谐的社会平衡。毫无疑问,这是指社会功能特征尚未遭到破坏的地区。当然,由于社会经济大环境的改变,遗产地的社会功能活动也不可能一成不变。面对这种变化,一方面需要密切关注遗产地所遭到的变化,监测和管理这种变化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则需要引学这种变化,以避免不可挽回的后果,包括采取合适的功能以满足居民社会、文化和经济的需要,或保持贸易、手工业等现有的适当功能,或是采取文化振兴政策复兴遗产地区。
3、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与监督职能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是加强我国政府行政管理能力与监督制能的重要前提之。国际公约和世界己经指出,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行政组织的多样性,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形式。但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调查研究、保存展示、保护修缮、交流合作等多方面的内容,所以需要有专门的公共行政部门负责遗产保护工作,并协调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重点阐述国家一级开展保护工作的程序与方法。针对各个管理机构问的合作问题,建议指出从事保护工作的专门行政部门应与其它公共行政部门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具体的协调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在面对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大型项目时,首先应从研究之初就应制订合作计划的规定,并确定解决冲突的机制;其次应组织专门的行政部门之间的、各种层次的不断合作,以便采取顾及有关各方利益的一致决定。
在管理体制健全的基础上,还应保证足够的行政资源和行政力量。《阿姆斯特丹宣言》就指出,为了增强管理机构的执行能力,有必要审查行政机构的结构来确保负责文化遗产的部门有正确的组织,保证足够的训练有素的人员和从本的科学、技术和经济资源供他们支配。
此外,完善法律制度也是提高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关键。许多遗产地区遭到破坏,人都是“合法”、“合理”地进行。文化管理部门由于缺乏法律的武器,也无法对各种破坏行为采取有效的遏止措施。
只有管理体制与法律法规得到健全与完善后,才能做到只有职责分明、有法可依,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监督职能才能加强。
4、全面的公众参与才能实现全民自觉保护
全社会都能认识到文化遗产的价值,实现全民的、自觉的保护,是保护文化遗产的最终目标。历史地区众多的居民和文化财产所有者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保护能力,这也造成了他们对于历史的不同态度。具体保护措施并没有一个终极的答案,但是否尊重公众意愿和利益将会影响措施的制定。公众参与不是一句口号,需要公众和管理机构双方的努力。提升居民这一主体的文化意识和改善历史城镇的居住环境质量是历史保护工作走向全面自觉的双重前提条件。
首先,个人和团体都应该能够得到与保护工作展开相关的信息,包括保护资金的来源,居民、政府或开发商需要承担的责任,对收益的分配等。《内罗毕建议》指出,这些信息不仅包含美学知识方面,而且还应该包含有关社会和经济政策方面的信息;这种信息应在私人和政府专门机构以及一般民众中广为传播,以使他们知道为什么以及怎样才能按此方法改善他们的环境(第51条)。所以,需要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各种方式,提供有关文化遗产价值认识方面的信息,包括介绍文化遗产的宣传材料等。
其次,应该为各个相关个人和团体建立对话、合作的平台。各个利益团体都能够从自身领域出发提出可实施的、有成效的建议,任何一方面的建议都应该受到重视,这将关系到决策正确与否,还影响各个利益团体在保护过程中的积极性。为了协调不同利益团体间的冲突,政府或者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应该为多方面的专家和代表,构建交流的平台。
最后,公众参与不仅意味着分担责任,还包含分享从中获得的利益。在我国,这点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目标在于保持遗产地的生机,使之更具魅力,并发挥遗产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人们切实感到保护也是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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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代生活
随着全球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从前的手工生产已经被机器取代, 当然也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但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极大影响。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等为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积极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宣传活动,在取得一些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其与现代生活的关系以及保护对策等方面进行阐述,给同行业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参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主要体现在对长期精神文化积累的传递,在整个过程中又以人与人的精神交流为主要传承方式,一般采用言传、身教、观念或心理积淀等方式进行传播,其具有抽象性、无形性等特点。所以不可采用“博物馆”式的静态纪录以及保存的方法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考虑用符合遗产发展以及变化规律的动态方法进行保存,做到与时俱进。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在某个区域来说,居民的生活和活动地域对该区域的文化特征以及非物质文化产生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一定的地域所产生的,但是因该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的独特性、人文文化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水平的不同,以及日常生活的习惯、习俗等不同,从而决定了其产生特点与传承方式有所不同。地域性不仅仅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也进一步强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保护的重要性。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产生到消亡是一个具有动态的过程。大多数时候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进行建构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构,从而使其更加丰富多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需要通过传承人一代代的言传身授,或者需要通过某种高超、精湛的技艺才能被继承者更好的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主要通过地方民俗、音乐、舞蹈、节庆等仪式表现出来,均为动态过程;更重要的是,制作器物、器具的技艺在动态过程中传承下来,从而体现了该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特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
(一)现代娱乐方式及内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
由于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化”的特点,这一个特点使得它极易受到现代娱乐方式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的娱乐方式中显得非常脆弱。随着经济的发展,电话、电视、电脑等电子设备都得到相应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信息的快捷、方便与多元化。很多文化进入中国本土之后,加上土生土长的通俗文化交融,不仅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便利、丰富的娱乐内容以及改变着原有的方式,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娱乐趣味、价值取向等。
(二)生活方式的直接改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
新农村社区化不仅使人们居住环境、居住方式发生了改变,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由传统农耕文化演变,其与该地区人民的地域民俗、生活习惯与方式等有莫大联系。而现在由于新农村社区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很多地理环境差的村落面临拆迁,这一变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到严重影响。生活模式有了极大变化。人们交流的越来越少,甚至很少能够聚集在一起交流。以前逢年过节热闹的聚会、习俗表演等已被严重忽略,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没有群众参与而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从而缺乏相应的保护。
三、现代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一)对非物质遗产进行详细调查,以确定其内容与范围
通过详细的了解使人们加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把那些并非保护范围内的文化进行筛除,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认知,另一方面在进行系统认定、分类后能够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应的保护方案,减少政府资金不必要的投入使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二)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其自身来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无法走向市场,大多数没有其商业价值。由于没有商业价值容易遭到破坏,从而走向消亡,这时候就需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政府的大量资金投入和支持资金补贴以及良好待遇是关键。对于传承人而言,如果没有市场的支持,就没有经济收入,没有经济的支撑,就无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政府或相关单位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补贴,使其继续守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保留精品
随着社会的变迁、时间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的减少。由于资金、人才、政策、环境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我们只能捡一些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护原则遵循其艺术价值、历史价值,是否有潜质得到持续的发展,是否对今天社会生活还有重要作用,是否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四)适应时展需求,创新营销策略
当前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得到保留就需要在某些方面进行变革,不断进行创新。当然在适应新时展要求的同时保留其精髓。在时代的变迁以及自然流变的过程中,要努力保持其工艺、思想、造型艺术等方面的特点。
四、小结
现阶段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严重影响。即使面临巨大的挑战我们也不能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它不仅代表着民族精神的灵魂,还是整个民族文化传统的根基。非物质文化遗产跟人民群众的生活、行动等均关联,在实际生活中,需要人们遵纪守法,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人为的破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尽力的保护它,支持它的发展,使其永远存在于生活中。
参考文献:
[1]吴婵娟,薛春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J].青年与社会,2013.1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掌握者,对其身份的认定将能实现民族记忆、民族优秀文化的延续与传播。不同历史时期带来的发展环境亦不相同,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发生着变化。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程的加快,因保护理念的失误常常造成严重的保护性破坏,另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护环节较为薄弱。各级政府或者其他保护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常取代真正的传承人进行传承内容上的变换,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严重的外部损坏。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极其必要,同时也需促使各级政府和保护团体认识到传承人的意义,从而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原因
我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经济,在文化建设方面较为缓慢,并且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制度的一部分。因国家及民众淡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相关保护制度的不健全,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遭遇困难的生活处境。就目前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出现断层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力量薄弱,不能很好的延续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例如民间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不具备较大的经济效益,在收取学徒时不能有较强的吸引力;传统的中医类技艺因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西医的盛行,几乎淡出人们的视野。而新的一代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只关注外面的世界,对原有的生活方式虽有保存并延续的构想,但因各种阻碍将放弃实现的机会,转而寻求外面的生活;或者对原有生活方式产生怀疑、厌恶的情绪,放弃追求传统技艺的延续与进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巨大压力。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真正认定之后将会给其一定的补助以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的发展。
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传。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时需依据相应的流程进行调查,结合调查数据对符合传承人认定标准的代表性人物评定,最终将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一步确认核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调查内容较为宽泛,
国家政策法规并未明确认定标准,因而各级地方法规应针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传承人调查、认定项目与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可有效应用。例如云南省地方法规确定调查对象后,首先调查其个人基本资料,例如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再调查其所传承的项目、技艺以及当地地方文化的关系,该项目在文化社区、行业中的地位;或其所保存的实物具体情况,搜集传承人的相关作品,以及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状况,并将调查结果详细记录,借助调查结果对传承人有整体的认识。
而在传承人方面则需配合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样,在对其进行身份认定时无法形成统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损失。因而各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传承人身份认定时需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弥补规章制度的缺陷进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人亦需自觉上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或者推荐,有效利用国家政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政策。在对传承人身份认定之后还需将之公布于众,以便社会公众对其监督并检验传承人身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显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家及社会各层的认可与接受,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会刺激相关感兴趣的人士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其具有划时代意义。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政策,这在国家文化战略领域是一种创举。传承二字在之前社会存在中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在各大词语工具书中亦未找到,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只给出传授与继承的解释,体现出传承、传承人等词语属于新兴词,但并不代表传承人也为新兴事物。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发展的主体和主要力量,极大的推动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发展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能增强传承人以及社会各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以及传承人的发展,为我国文化建设事业提供坚实的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进程中的关键在于人,对其实施的保护政策离不开重视传承人的保护与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承人的生活状况,为其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以及传承环境,以便其能真实反映民间艺术的活态特性,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目的。(作者单位:潍坊学院幼教特教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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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3-0257-01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就以南靖县为例,它就有闽南芗剧、土楼客家山歌、竹马戏、四平锣鼓乐等十多种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人们的文化、生产、生活、手工艺等各个领域,包括传统表演艺术、民俗礼仪与节庆等等,具有独特的区域和地域特色。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有的越来越不被人们所认知。在新形势下,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地域特色,认真探索做好保护与传承的新路子、新方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活态文化世代传承。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展示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展示,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增强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的有效方法。
(一)要广泛宣传。政府主管部门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一是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通过媒体宣传、开设宣传论坛、建立网站等形式向公众广泛宣传,加深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全民参与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二是搞好节庆宣传。结合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民俗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三是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把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写入普及读物,让学生了解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保护知识,培养全民热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意识。
(二)要做好展示。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力度,通过图片、实物、多媒体视听艺术等新颖多样的展现形式,结合现场表演和观众参与互动等多种方式,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和内涵。如南靖县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展演中心,在土楼旅游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区:集中展演闽南芗剧、土楼山歌等民间民俗节目,让游客能够一睹南靖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采,真实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效果十分明显。
二、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
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人而存在,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没有传承人,就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加强传承人的培养。就目前我国许多地方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偏大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传承人综合素质较低,缺乏明确的目标方向,不能正确做好传承工作。因此,政府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从事传统手工技艺和表演艺术的老艺人招收新的继承人,并赋予他们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使他们能自觉将所掌握的精湛技艺无私地传承下去。学校教育传承是最有影响力、最有价值的传承方式。可在当地中小学开设相关课程,对一些热爱传统艺术技能的优秀学生,可作为艺术特长生招进学校加于培养,以解决目前个体传承所面临的危机和压力问题。
(二)做好传承人的保护。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绝大部分信息都掌握在传承人身上。许多传承人都是具有代表性的、不可复制的,因此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那些具有超高艺术技能和深刻文化内涵的传承人,使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得到必要的保障。对于生活困难的传承人,给予发放适当的补贴,使他们能专心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工作。
三、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记录与内涵挖掘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传承的特性,在历史变革与时代冲击下,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更容易消逝。当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记录和内涵挖掘,显得尤为急需和紧迫。
(一)做好科学记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生产力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农村地区也发生或正在发生着深刻变革。这些变革加速了一些与时展“不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因此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采用多媒体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记录,真实的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让后人更加真切的了解遗产的全貌。
(二)深入挖掘内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是深入挖掘其深刻内涵。由于一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挖掘不够,导致其档次不高,缺乏独特性、吸引力。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当地作家、民间文艺家、音乐家,深入民间,挖掘那些已濒临灭绝,又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民间工艺、技艺及其代表性传承人所蕴含的精华。通过深入挖掘其内涵,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发展。
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刻不容缓。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全力、全面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让这些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与社会的进步相得益彰,同步发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在形成过程中,不仅有着昨天的痕迹,同时还预测着今天的发展情况;从东西方的关系角度来看,新文化和传统文化并不是相互矛盾的,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
一、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表现在几下几个方面: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渐倾向于物质化方向。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较多,这些城市一方面努力朝着国家级遗产名录行列发展,另一方面这些地方对这些文化遗产过渡开发。如:走婚、裸浴等一些特定的风俗本属于一些特定的地方,但是却被很多地方滥用申报。其中在一些旅游区,很多风俗的表演都只是为了满足游客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完全改变了一些特定地方的文化内涵。在经济发展较快的一部分国家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常常是为了快速推动经济发展;其二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渗透的背景下,政府干预态势过强。在近年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打破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为了追求较高的政绩,而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存在的客观性。很多地方政府在发展过程中,因为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而导致保护工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无法真正达到规范化的标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的整体性原则
(一)遵循空间和时间的客观发展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该坚持整体性的原则,不断将重要的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联系起来。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自己客观存在的规律。其中文化遗产不仅有着传统的一面,同时也存在于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仅应该注意到文化遗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合理存在,还应该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发展态势。在社会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存在着自己独特的魅力。在一些特定的时间里,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不可再生的,基本上属于一种静态的文化存在于自然界中。因此,在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仅要加强这些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力度,而且还应该在维护过程中切实维持原有的特色。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们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避免将一些有形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法转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上,避免出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展。
(二)关注和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如:在一些藏区,很多寺庙里或者人们的家中都供奉着“唐卡”。这种艺术品在制作的过程中都应该严格要求,而且还需要进行开光。但是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地方为了追求较高的经济价值,快速简单的制作唐卡,然后将其推向市场,这样就导致唐卡失去了应有的文化内涵。很多非物质文化便主要承载这规范化的生活内涵,是民族人们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再例如:很多民族的文化都通过制作艺术品展现了出来,侗族的“款词”、“瑶族和苗族的“石牌话”都是最好的代表。这些非物质文化能够充分反映出民族文化的价值观,同时也是这些人们的精神寄托。
(三)强化理论联系实际
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该注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同时将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与自身的发展联系起来。同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更应该创新思想,开阔眼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将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有效联系起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不乏出现破坏文化形式的现象,忽视了这些非物质文化自身存在的特有价值。因此,人们必须认识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长久维持魅力。
根据全球化的发展形式,合理的整合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能够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至于出现片面化。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方面,就应该严格根据这种文化的特点制定有效的措施,也就是说,应该创设一个合理的保护环境,让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更加合理的发展。
一、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进程及依法保护实践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是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保障。为全面贯彻《非遗法》,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2014年,文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非遗法》的精神和原则,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完善,起草制定了与《非遗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起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这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表明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工作正在快速深化,并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
依据《非遗法》中规定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表述, 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国家层面完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2014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先后出台。截至 2014年底,我国已有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适应当前国情,适时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面临着变革。这种变革,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原有生活方式和传统聚落空间发生改变,藉此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文化空间及文化形态也面临着不断调适的境况。因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极为关注的问题。
2014年“文化遗产日”围绕“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的主题,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展示活动。 2014年 6月,文化部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新农村建设社区代表等围绕“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广泛地讨论,并就《文化部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纲)》展开讨论。基于湖北武汉江欣苑社区在城镇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会议认为,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但不是根本性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基本规律认知和把握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关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及时出台,能够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
2014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为保证文化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受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 “‘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此课题通过全面、客观地梳理、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提供了学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力度等问题提出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进程
(一)推进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通过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次评审工作,首次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提高了对申报文本、图片以及录像片的相关技术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了申报程序。 153个新入选项目和 153个扩展项目中,包括许多反映中华传统美德、与传统农耕文明和民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加突出了《非遗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意义。
(二)强化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的监管机制
项目保护单位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和核心机构。文化部为了强化对保护单位履职尽责和绩效的监管力度,定期根据各项目保护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条件和绩效等因素对项目保护单位进行适时调整和重新认定。
2014年3月,文化部了《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 )等12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加上 2013年调整和重新认定的 433家项目保护单位,目前文化部已调整和重新认定了 554家项目保护单位,标志着我国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
(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方式全面推进,不断深化
1.抢救性保护全面实施
抢救性保护方式主要针对由于主观和客观、内部和外部等因素,致使面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 2014年,文化部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承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试用稿)和技术标准(草案)已经制定完成。为推动两项标准的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启动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等。制定的《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纷纷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如:内蒙古积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和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江苏省结合省级以上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和高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实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性项目抢救性记录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研究工作;河南省组织实施了“河南省稀有剧种抢救工程”,通过对稀有剧种表演团体的生存状况、剧目生产和演出状况、经费和硬件设施状况等方面进行细致调研,基本摸清了当前河南省稀有剧种的生存现状,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收集了大量剧本和道具等珍贵实物,推进了河南省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2.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立项程序,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经验
整体性保护方式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其实践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情感交流体验和精神追求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基本规律,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目前,文化部以划定特定区域,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 2014年,文化部批复设立了格萨尔文化 (果洛 )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 (鄂西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目前,共设立了 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自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经过 7年的探索实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思路、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10月,文化部在山东省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论坛围绕着“加强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区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主题,通过专家发言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代表的经验介绍,共同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有效途径。
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既要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要重视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兼顾到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具体体现之一, 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的指导意见》,评审了两批共 600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通过 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其中 18个予以补助。目前,文化部会同住建部等部门共同评审了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 994个,三批共计 255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正通过多渠道、多层面不断地深化实践。
3.深化生产性保护,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在活力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的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2014年,生产性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无论是政府、学界,还是传承人都更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活态传承。 2014年10月,由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以“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主题,展示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突出了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果。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育民、惠民、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探索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活态传承。 2014年,文化部命名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59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入选。至此,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100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推动生产性保护, 2014年1月,文化部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政法司、改革办赴江西、贵州、云南开展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初步的优惠政策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通过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内在动力。以山东省为例,截至目前,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户达到 39170多个, 2014年营业收入 196.26亿元,利税 30.1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 265万余人。
4.推进和完善数字化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及数字化保护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2014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论证和修订工作。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10个分类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各地在数字化保护工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在 2013年度完成 6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的基础上, 2014年继续与文化部信息共享工程安徽分中心合作,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采录工作。目前,安徽省已经完成 2014年度 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工作的拍摄任务和专题片脚本的撰写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需要场所等基础设施提供保障,但是之前一直没有得到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选并给予了支持,以改善其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发展改革委将 96个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时期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并下拨了 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2.099亿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 21个省区的 3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传播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种国际活动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交流中占据重要位置。 4月在北京举行的 “2014年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9月在陕西举行的“首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要的国际文化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活动被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文化交流内容。南京“青奥会”期间,中国文化小屋在“青奥村”内最早对外开放,屋内不仅有剪纸、篆刻、泥人面塑、戏剧脸谱绘制等现场展示,还有古筝演奏、京剧演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北京 APEC会议期间,主办方在人民大会堂、颐和园、首都博物馆等都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台。 2014年,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太极拳、书法培训受到欢迎,中国传统年节、民俗活动得到了广泛传播。 2014年6月25日,第48届“美国史密森民俗节”在华盛顿开幕。中国首次以主宾国身份参加并举办“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活动,超过 100万民众到场参观。这是近年来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民俗艺术对外交流活动。 108位民间艺术家作品的集中展示,让美国观众领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亚太中心 ”)在 2014年通过在境内、境外举办培训、研修班以及国际会议等,加强了我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交流。 2014年,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撰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报告》基础上,亚太中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与网络中心合作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报告》,这是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为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做出的切实努力。
随着传播力度的提升和国际交流的深化,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了良好形象,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中国文化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仅得到了巩固和提升,同时,也推动了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社会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所有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与传承者,只有紧紧依靠社会民众的参与,提升文化自觉意识,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2014年6月,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了第三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暨“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颁奖仪式,为获得“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的60位传承人颁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马 (中国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获得首次设立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这一奖项的设立,是为了表彰为支持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了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如,浙江省在 2014年成立了“浙江省企业家振兴民族文化促进会”;河北省与新浪网共同主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之旅”团体自驾游活动,吸纳了车友、文化名人和媒体人参与其中,探访了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坚持创新意识,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
研究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各种理论问题,总结其传承规律,寻求符合其内在发展规律的有效保护措施和方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出的一项急迫任务。
2014年,为调动传承人参与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14年12月25日,受文化部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评审工作会议”。此次评审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及专家提名的候选机构中评选出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议机构 10个,这个过程体现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的密切结合。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视也逐渐凸显, 2014年7月,为充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江苏省文化厅命名了南京大学等14家单位为首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青海省也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八、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人才培养
2014年,我国在传承工作方面继续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传统的传承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增设了硕士学位“传统技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研究方向,聘请多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作为导师。今年,再次《2014年招收 2015级攻读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拟继续招收“传统技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采用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与地方文化部门合作,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提供学术教学,地方负责提供教学场所和组织学员的方式,为地方着力培养一支依法科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 2014年9月1日至 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和自治区文化厅在拉萨主办 “2014春雨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培训班”,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选派 7名专家赴藏对自治区内7地(市)、74县(市、区)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区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人员和部分传承人等近一百二十人进行授课。
(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为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意识到发掘专家学者的智力资源的重要性,以多种形式促成专家与传承人的联系。 2014年,这种合作方式得到进一步加强。如江苏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与贵州省雷山县积极探索校地合作,由美院师生赴雷山考察,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研后,设计出苗族银饰、苗族服饰等作品提供给雷山地区的传承人,由传承人制作出成品。这种合作不仅让师生们汲取了创作灵感,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也让苗族文化走出了大山;林芝地区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一个由设计师组成的学术团队,为林芝地区传统工艺项目提供了既具有国际视野又不失文化情怀的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采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使当地民众在不脱离日常生活的状态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生产,自主性很强,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紧密结合。
(四)采取传承人认定新举措,完善传承体系
2014年,一些地区推出了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2014年1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布的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群体名单中, 10个代表性传承团体、 18个代表性传承群体首次得到官方认可。这是国内率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由个体概念扩展至团体和群体的一次地区性实践,这种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探索
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取得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以传统农业文明为基础孕育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在新的形势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城镇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国未来几十年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是,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如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提出并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始,也深刻地认识到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主要依靠心传口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我国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不少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也带给人们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完善尚需加强,以避免聚落空间变迁造成有些项目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等。在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文化内涵的传承。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开自身存在的文化土壤,这种保护便是无源之水。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各种保护实践方法,更好地实现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新问题、新困难的不断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要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使优秀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更要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为符合新型聚落格局的文化空间建构发挥作用;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发挥作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前形势,一方面需要抢救整理,化无形资源为有形资源;一方面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并保护最适应其生存发展的文化土壤,以焕发其鲜活的生命力。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适时推进《非遗法》的修订完善,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后果,以及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要建立起《非遗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并加强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配套。如与涉及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原材料供应的珍稀物种保护和珍贵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门法律衔接配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队伍需不断壮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及章程自 2006年制定出来,至今已有 8 年。委员会中已有部分成员去世,也有一些委员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扩充专家库储备、优化专家知识结构,并重视补充新鲜血液促进专家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智库职能非常必要且紧迫。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保护理念、方式、措施的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深化,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适时调整。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认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内在动力,重视立法保护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纲领性和保障性意义,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和辛勤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已逐步形成,它与行之有效的保护实践相得益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由于文化冲突带来的复杂局势,并力求在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为维续人类文化多样性,增进世界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赏发挥更好的作用。
罗 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关键词]文化遗产;遗产保护;旅游利用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与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起步比较晚,目前很多方面还不成熟,保护理念与利用策略还需要提高。因此,我们从事这方面的人员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加大保护力度,合理利用开发,从而找到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结合点。
1.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世界遗产是人类古文明的见证,我们能够经过它知道我们祖宗长辈的种种事迹,通过励志的事迹来告诉我们的子孙后代,因而加入世界遗产名录,是有效,科学,完好的将历史遗存和大自然的造化,保护和谐的自然人文环境。可是文化遗产保护,不反对合理开发;前提条件是我们需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这样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例如龙门石窟在申报世界遗产之前,门票年均收入在1000万元左右,申报世界遗产后,年均收入达到2700万元。在进行开发利用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过度商业、旅游开发,这样不仅对周边地区的自然环境造成破坏,而且还会对遗产的保护造成严重的威胁。因为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假如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不够”或“过度开发”等人为造成对遗迹的破坏,将取消世界文化遗产的资格。总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关系至始至终是伴随着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与发展的,只有我们更好去理解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才能更明白国际规则的变化与趋势,去防止违规或不利于文化遗产的行为。
2.法规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定位
国际法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是遗产的保护.。从一开始文化遗产的利用就视为遗产的保护的对立面的,并受到国际关注。随着社会多样化发展,我们该怎样处理好保护与利用这基本矛盾成为了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规指定的基调和重要目的。通过《威尼斯》我们可以看出:古迹的保护与修复的目的在于把它们当做历史的见证,也可视为艺术品给予保护,而古迹的保护最重要的一点是永久性保持下去的,那么为社会公用为目的的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只符合需要,只要不更改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同时,通过了解《巴拉》,它也认为:遗产的保护建立在尊重现存结构、利用、关联和意义的基础之上,但是尽可能少做出改变的方法,对遗产重大的利用进行延续,修改或恢复原貌可能是合适的,甚至可以成为更受欢迎的保护形式。
3.国际法规对文化遗产利用方式的定位
在早期国际法规中并未说到文化遗产的利用,在1964年的《威尼斯》才出现“利用”一词,并将其确立为合法。目前用于最多的是旅游的利用,如何将旅游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重要课题,需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随着文化遗产地益膨胀,展示与利用活动作为旅游的重要途径。过分的或没有管理的旅游发展,可能将威胁到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旅游发展与遗产地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矛盾,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及旅游管理的发展成熟,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旅游业在保护与发展文化遗产地中的重要角色。其中主要包含了承担着公共教育的重要功能,其次是能为东道主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显著的经济和文化利益。通过实际证明,旅游正是成为文化保护的积极力量。
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进行了有益的指导,它对遗址的维护、展示和解释做了详细的说明及游客管理,主要对如何满足参观者的需要,如何避免认为破坏和损害及如何接待参观者等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与此同时,《国际旅游文化》也为文化遗产地重要的旅游管理提供了指南,它为处理旅游发展与文化遗产地保护间的关系、管理与促进遗产地旅游业合理发展及协调利益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给予了重要的指导。
通过近百年来的文化遗产国际法规的变化,文化遗产保护一直是国际法规指定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从文化遗产的有利于保护到重要的保护方式的转变,从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展示发展到文化遗产的阐释与展示,这些都说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的角色从忽视到逐步重视。
总体来看,文化遗产的“利用”的态度是积极的,对保护的意义、对公众的教育意义都在不断的提升,此外,全球性的文化遗产保护财政投入,随着对“利用”的积极也不断的提高,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遗产保护工作就是“利用”的价值与功用,更多的是需要批判性的接收与规划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与方法,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挑战与完善相关法规,让法规来指导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文化遗产;公众参与;管理;经验;历史
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发展方向是以政府制定的法律为前提,在以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团体,自发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宣传等手段,从而提高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吸取国外的经验,创建完善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
一、国外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
由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势必成为其主要发展方向,而其独有的非盈利性质更能重视文化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基本属性入手,公正、客观、公平的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国外的许多发达国家因保护文化遗产公众参与较早,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下文将对欧美国家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进行分析。
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具有渊博的文化遗存,而人们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化水平相当高。这些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主要包括教会、社团、学校等等领域。由于民间组织人员各有不同,其主要保护的侧重点与管理的方式也略有不同。例如,有的侧重于保护,而有的则侧重于理论研究,还有的侧重筹集资金等保护的重点。英国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是“古建筑保护协会”建立在1877年,这个组织的侧重点就是对古建筑的保护。其宣传工作促使了英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立法活动的实行。美国史上第一个公共团体保护了沃农山住宅遗址,其保护文化遗产举措的成功,开创了美国公众保护遗产的先河,而其社团的主要贡献就是促进了保护文化遗产功能的立法活动实行。
这些组织的成立,增强了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认识,使得文化遗产得以保全,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发达国家在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时,是以立法为基础,进而推广全民保护的发展形势来实施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国家获得监督管理权,从而以法律的武器打击任何破坏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有民众自发组织参与的保护行为也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的坚实的后盾。
二、国外经验对中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启示与建议措施
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不仅要使各方积极的参与其中,还要强化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而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不单要靠政府的扶持,还需要各个组织或群众的参与,共同开拓出保护文化遗产的道路。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遗产政务的公开化
管理文化遗产不仅关系到群众个人的利益,也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偶给你工作时,要保证群众能够行驶自身所具有的权利,如监督权、知情权等。保障遗产信息的透明化与公开化,逐步的开展参与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方法与道路。要让群众能够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使政府对文化遗产管理的实行情况公开、透明的展现给群众知晓。
(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决策
公众参与文化遗产是充分反映群众需求的制度,必须落到实处,就应该创设公众参与管理的模式和道路。如在遗产地的居民,他是地域资源的使用者,政府对其所具有的权利也应进行保障,使居民能够发表自身的意见,对文化遗产的管理的决策提出相关建议。
(三)加强保护遗产教育,提高群众参与效果
教育是加强文化素养的主要手段,也是使群众加强文化遗产意识的有效方式。我国长久以来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差,认知不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文化遗产教育工作的匮乏。加强保护遗产教育,不仅能使群众意识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培养对文化遗产的情感,了解遗产的重要性,还能提高群众参与保护工作的效果。使更多的文化遗产得以保全。与此同时,遗产教育的实行还能为文化遗产事业培养大量的可用之才,壮大保护遗产的队伍,也使得技术、知识水平等层面得以提升。
(四)照顾遗产周边居民的权益
使群众积极的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不能只从教育单方面入手,还应保证群众在遗产保护管理中得到权益,特别是遗产周边的居民,保障其居住空间的使用权,使其不受限制,实现以保持遗产地生机为主要目标的保护遗产工作,并发挥出其所具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结束语
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在政府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在以组织或个人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宣传等手段,从而提高群众的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吸取国外的经验,创建完整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群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效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使得人人了解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强化保护意识,促进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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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郝士艳.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与启示[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
中途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9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相比于文化遗产有着较大程度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捉摸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和载体的活态流变性,也因此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的保护方法从总体上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而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提出,有利于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强化物质的载体、规范保护过程、扩大接受的范围以及增强保障的真实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档案保护是在新型保护领域上的探索,而对于档案学来讲,也给档案理论以及档案事业带来全新的挑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等。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如下。
(一)社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是指非物质自始至终都不可能脱离人类社会,起自身的形成过程到以后的存在以及传承都是在人类社会的基础上加以实现,因而能够从某些方面体现出人类社会的创造力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程度上以来人们的各项实践活动,它起源于人们的生活,并扎根于人们的活动中进而不断发展,最终才有了各民族所独有的民族文化。因而,文化的社会性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也具有社会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有其独特的一面。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主体是多种多样的,但主体成分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人们生活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非物质文化的形成也与当地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例如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以及当地的的地形、气候、人文环境等。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交流等都离不开人的作用,传统的手工工艺需要一代代的延续,表演技巧的传承需要人们言传身教,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旦离开传承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将会发生破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保护方式、保护手段等都是以人为媒介来进行选择,人们的强烈保护意识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发展。
(二)历史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比喻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其中所蕴含的丰富历史信息以及存在的价值显而易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本身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人文等历史信息,更是历代传承者智慧的结晶。从不同方面反应着人们的感情、思想、信仰以及审美、价值观。例如戏曲艺术的形成是经过表演者一次又一次的实践,一次又一次的观摩改进,从每个细节入手直到整体的完美表演,无处不凝聚着表演者的智慧以及心血。人们对戏曲艺术的研究不仅仅局限在舞台上的表演,而且还要研究它的起源、兴起和演变、发展的过程。被誉为“百戏之祖,百戏之师”的昆曲是我国现存的最古老的的剧种之一,它起源于明代,经历了六百多年的历史沉淀依然吸引着广大爱好者。
(三)地域性。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都因其所处地域的不同而具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明显的地域性,深刻影响着本地域的文化,同时地域性的存在也与当地的经济状况、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等息息相关。
(四)多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主要体现在存在形态上。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种多样的存在形态贯穿于人们的生活生产活动中,清晰的展现着人们的生存状况。
(五)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其本身所蕴含的价值都是不可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其目的在于促进人们活动的开展,表达出人们的某种情感、信仰等。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会较大程度的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概述及其原则
通过实施保护可以使得物质文化遗产和档案工作得以联系。档案化,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无形到有形的重要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作为一种系统性的保护方法,就是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档案纳入档案管理范围,以档案管理的系统要求来对其实施保护,以此来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传承的目的。其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遵循分类、依项建档的原则。以项为大类进行建档,即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切忌分项不清,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项复杂性,在分项过程中很难做到分项的准确无误。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和整理又是一项极具科学性的工作,其中,坚持系统的有序化则是此过程的重中之重。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对较为散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安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有效的整理。如果分类立项,建档的不合理将很大程度上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立。
(二)遵循分级建档的原则。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的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里的“分级”即是在价值和管理层次的划分。我国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人文价值大小,将其分为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相应的有效的管理。可参考国家文物的“多级保护制度,依据遗产名录级别,划分档案管理的价值级别,以便于系统性的管理以及重点保护。
(三)遵循抢救性原则。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面临严重的考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每一时刻都可能面临消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要紧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步伐,尽可能做到抢救一项建立一项,保证档案情况的真实、完整。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值得人们深究的话题。如何使其完好的保存下去,更应该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执行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作为一种新型保护方式有利于非物质文化的发展,应作为保护任务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理论初探[J].湖北档案.2011, (4):9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