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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经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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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经验

第1篇

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经验 启示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需要进行一系列观念的更新与重建,其中最主要的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需要,构建一种适应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新型治理理念。只有真正更新社会治理理念,尊重各方各类利益诉求,才能认识和把握社会治理创新的意义与作用,带动社会治理方法和手段创新。社会组织对于提供服务,拓展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区、乡村基层自治,践行新型社会治理理念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要树立社会化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依托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等治理主体,尊重自治,推动社会自律,使社会治理政府化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化,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成了一件至关重要的工作。

一、主要做法和经过

贵阳市观山湖区秉着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精神,构建了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三者良性互动的“三社联动”工作机制,在实践中践行“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缓解社会矛盾、融洽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有组织地引导群防群治,构建社会和谐。

(一)落实发展政策,引导发展方向

贵阳市观山湖区通过深入调研,分类发展,倾斜政策,加大扶持等措施,重点发展志愿服务、社区服务、公益慈善、文化体育和自治维权等五类基本型社区社会组织。截止2015年12月,全区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共有79家,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58家,社会团体21家。平均每万人拥有1.6个社会组织。虽然没有超过江苏省现代民政示范区要求的每万人拥有8个的标准,但是全区社会组织业务范围覆盖敬老养老、幼儿教育、文体娱乐与艺术、社区卫生服务、助残助孤、志愿者服务、环保、社会工作等方面。

具体做法:一是降低准入门槛。通过广泛宣传,多层次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观山湖区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工作方案》和《观山湖区社会组织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视情继续适当放宽会员数量及开办资金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对备案组织已达到登记注册的协助其到民政局注册登记;二是扶持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深入各社区调研,指导基层挖掘社区好的服务项目,选好项目带头人,把项目社会组织化,对社会组织中开展活动好的从专项扶持资金给予支持。同时挖掘社区热心公益人士、骨干分子带头成立社区社会组织;三是积极开展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是社会组织生命力的源泉,我区注重引导各社会组织开展贴近居民、满足群众需要的各类活动;四是加大财政投入,对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基地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组织数量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二)实施公益创投,提升能力建设

2015年起贵阳市观山湖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公益创投实验活动,依托社区搭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服务,通过创新机制、资金保障、培育与孵化等措施,助力初创期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通过公益项目为抓手,引导社会组织挖掘社区居民需求、设计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并逐步实施满足社区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与此同时,以项目化管理为抓手,针对社会组织实施开展项目活动经验欠缺大多没有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支持,期望得到更多专业力量的指导的需求,贵阳市观山湖区组织专业社工与实施公益项目的组织对接,全程督导公益项目的活动策划、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促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顺利实现有关项目目标的同时,也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水平,扶持壮大初创期社会组织。

(三)凝聚社工力量,激发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为解决。

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人才缺乏这一瓶颈,云龙区民政局采取多渠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养建设社工人才队伍。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唤醒社会组织的活力,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治理功能。

一是提升现有社工队伍能力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良性互动。不定期邀请专家、专业人员开展系列社工人才培训、社工户外素质拓展训练、建立成长支持小组等活动,提升现有社工队伍能力水平。组织社工人才与社会组织对接,参与社会组织活动,引导社工能把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运用到社会组织服务中,达到“发展社会工作,增强社工素养,提升服务水平”的目的。

二是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社会组织团队成员、志愿者的专业化培训,积极引导他们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贵阳市观山湖区积极探索,把开展志愿服务与推进“三社联动”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信息收集、记载、保存机制、志愿服务星级评定与回馈激励机制、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等各项制度。将社工与志愿者这两部分人力资源有效结合,实现互动合作,资源互补,以社会组织为平台,“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公益项目联动运作”的方式,推进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在公益领域的深入合作,产生“1+1+1”大于3的效能,在全区引导形成了“专业社工引领志愿者、优秀志愿者组建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共同开展社区公益服务”的良好局面。

三是引导优秀社工人才领办成立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理论和技巧服务于社会有需要人群和社区,创造最佳社会服务效益,推进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专业化进程。

二、经验与启示

贵阳市观山湖区在实践中进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探索,在践行新型社会治理理念,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初步形成了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互相促进的良好格局,并探索出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指导,实施公益项目为抓手,达到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培育发展新的社会组织、培养一批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倡导公益和社会治理新理念的目的。

贵阳市观山湖区在2015年社会治理和群众工作满意度调查中,群众满意度达89.38%,同比增长0.74个百分点,位列全市第一。

由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事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征,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依然面临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困境,需要各方协力解决。同时新的社会治理理念在民众的心里还不是很清晰,人们还需要一个认知、理解、接受到实践的过程。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不仅要增加社会组织的活动频率,还需加强社会治理理念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培育发展特色品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治理,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度等方面做进一步尝试。

通过从实际出发,贵阳市观山湖区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在探索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反思不足,提出下一步发展建议,即:社会治理理念的教育宣传常态化,监管社会组织构成要素常态化,弘扬公益精神常态化,社会组织内部结构设计规范化,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现代化,培育自筹资金能力强的专业经济协会重点化。以明确理念、大胆设计、开拓创新、突出重点、鼓足精神、合法实践来规划新一轮社会组织的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与作用。

随着“小政府、大服务”管理模式、“政社互动”的试行,政府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发展必将呈现前所未有的内生动力。社会组织扎根于社区的土壤,以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通过“三社联动”,倡导“以人为本,慈善为怀”的社会互助精神,增强全社会“助人、互助、自助”的公益意识,吸引社区居民更多的热情参与,树立了良好的道德风尚,以治理现代化助推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和改变整个社会。

参考文献:

[1]郑琦.社会组织监管: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社会主义研究,2013(2).

[2]吴津,毛力熊.公益组织培育新机制――公益组织孵化器研究[J].兰州学刊,2011.

第2篇

1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社会管理的现状

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较好的地区多为一线城市,一些经济欠发达区域在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环境污染严重、社会管理能力薄弱,制约着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如下:

1.1存在“两种模式”的弊端

所谓的两种模式。一是在资金投入上存在困难,费用花费较大。二是,相关治理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过关,地区之间的治理和管理也具有双重标准,无法保证城市污染建设的正常运转。

1.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有限

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单一的治理手段,无法保证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也不能发挥管理的效力。例如,我国南京在2012年治理水污染中,虽然运用了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治理对策,但是却没有形成制度规范,在实际管理中缺乏效用。

1.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

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但是从中国大环境上着眼,很多城市的认识还相对薄弱,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都有待提升。

2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应该采取的有效方式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在设施建设与社会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不足,我国相关单位一定要做好建设工作,根据污染设备建设的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对策,从多方面入手解决问题,实现城市的快速发展。

2.1加强社会城市环境污染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法律是规范行为的基准,是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建设问题的核心,也是引导工作积极开展的重点,有助于规范运营单位的工作流程。因此,我国相关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鼓励城市开展环境污染治理,通过法律的制定明确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为城市环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

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必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例如,国家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城市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方法,形成良性竞争的机制,充分发挥治理功效,为相关机构提供一定政策上的优惠。

2.3强化监督职能

有效地监督监管是保证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良好运转的保障,也是做好管理的有效环节,对此,环保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运营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保证管理运营朝着专业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2.4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

环境污染治理要注重双赢,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另外,治理机构还要确定合理的、科学的运营经费,这项经费的开支必须要低于排污企业自身的运营成本,从而取得运营市场的最终认可,实现运营公司与排污企业的双赢。

3结语

第3篇

一、公共管理形式的具体概念分析

(一)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具有广泛性的公共特点的管理组织,而且在社会中不以经营利益为目的的事务组织活动都是公共管理模式范围内的,例如,广泛社会自治力量组织的活动、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它们都是由公共管理主体管理范畴内的,这些组织通过与政府一同进行合作,有效开展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并且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管理目标进行相关公共管理工作。但是近几年,在公共管理工作中,有效人认为可以将公共事务交给私人自主进行公共管理,进而出现了将公共事务管理内容包给私人组织管理工作的行为,但是这样的行为是错误的,由于私人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与公共管理思想不符,所以不可以将公共事务交给私人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共事务能够正常实施。

(二)公共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服务于公共事务,主要是通过提高社会治理活动效率来体现的,它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社会发展,也确保我国共享社会的成就发展。公共管理目标体系是具有多层次特点的,它最终的目标是提高我国社会发展速度和促进我国各个利益发展,所以在实施公共管理体制时定要注重社会公平,有效提高社会发展效率,并对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力给与不断的支持,保障健全的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发展带来帮助,良好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三)对于公共管理形式来说,其管理手段和管理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围绕的范围是政治、法律(政策)和管理几个方面构成的公共管理形式。现今我国社会治理过程由于过分追求专业化要求,已经脱离了政治、法律(政策)和管理的手段,而在工作是只运用其中一种手段进行工作管理,但是随着公共管理形式的崛起,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长,所以的公共事务都需要将政治、法律和管理的手段进行结合,这样才能有效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因此,公共管理的手段是法治基础之上,在通过公众参与而提供的高质量公共服务形式,通过依法治理、民主行政、科学管理三个基本方面所形成的公共管理手段。

(四)公共管理體系是通过多元社会治理主体所形成的,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合作关系形成的纽带,也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为主要目标,传统的社会治理活动多数有政府来管理,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民主也逐渐的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机构,但公民权利也受政治途径所局限,民主治理形势完全没有发挥其作用,依然是政府垄断社会治理形势。而公共管理形式属于非政府组织和不同类型的自治力组织的管理范围,这样使得政府垄断社会治理形式受到的不小的>中击,所以政府现今已经融入到一个更大的治理体系中去了。这样公共管理系统就会表现出良好的结构体系,有效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良好增强多元治理体系的互动形式。

二、公共行政形式到公共管理形式的变革过程

公共行政转变为公共管理的主要因素是由于公共部门管理的生存环境受到影响,这样才导致公共行政形成公共管理形式。我国的公共行政在工作中一直承受着社会治理的负担,并且在工作时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二十世纪末,发达的市场体系与先进的私有部门管理意识的衬托中,我国社会主流的公共部门出现管理效率逐渐下降,活力也渐渐匮乏等问题,而且因此还引发了一系列的财政危机事件、管理危机事件和信用危机事件,由于这些因素迫使人们对公共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发展进行从新审视。

我国的公共管理形式是直接通过公共行政形式中转变而形成的,公共管理还没有出现时,政府一直以公共行政为基本社会治理形式,可以说公共行政形式通过改革形成的公共管理形式,而公共管理形式的出现就意味着,以工业社会治理模式为代表的公共行政形式的终结,但这并不代表公共行政问题的完全消失,公共管理形式一定要根据公共行政形式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提高我国社会发展速度。公共管理形式是具有多元治理主体合作而成的形式,这样也使原有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分化和分离形式进行转变,逐渐向融合统一的形式发展。而且相关公共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要与私人管理部门的管理形式相同,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项目,有效确保我国公共管理形式的良好发展。

三、结束语

我国公共管理形式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形式,它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具有广泛性的公共特点的管理组织,公共管理形式的主要目标就是服务于我国公共事务,建立健全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公共管理制度能为社会发展带来有利帮助,而且管理手段和管理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有效保障公共管理制度的正常实施,为我国社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4篇

“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

普法的核心环节是法治的宣传教育,法治的宣传教育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是否存在着一个关联关系呢?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找出它们之间的影响,对我们科学地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这一点正是本文的指导思想。

首先,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是该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其经济等的集中反映,并为其服务;那么该社会的经济等是其经济基础,是决定该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这是经典作家的经典理论,根据这一经典理论,社会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一对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法治的宣传教育是为法律制度服务的,所以这种行为也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范围;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本身的发展都是社会的实体内容,是经济基础的范围;所以我们可以根据经典作家的理论知道,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但是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和产生它的经济基础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作为它们的主体都是人民,所以两者在代表利益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两者的价值取向是同构同向的。那么基于此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本身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过来也一样,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越是发展的好对我们的法律制度走向完善就越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性保障;当然有了更加有力的基础性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也就会更有物质基础,也就会做得更好;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一种矛盾统一关系,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明白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虽然相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是一种务虚性的工作,但它同样重要,也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的一种促进;同样道理,做好社会的经济发展是我们的现实需要,对不断地完善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一种物质前提,两者都很必要,都很重要。

我们认为,法制的宣传教育是法律制度落实执行的观念实现途径。也就是说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内容,只有向全社会广泛地宣传和教育,才会在全社会中产生对该法的了解,知晓,才会在人们的观念中树立起该法的观念,才会在人们的意识中以之为规范,从而去自觉自为的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个过程我们看到它其实就是法的执行和落实的一个观念上的实现过程。当然法律一旦经过合法程序产生,并不以社会某些成员是否了解其内容为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也不以某些成员不了解该法的内容而对该成员不产生拘束力;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用来维护人民的利益的,所以不希望任何人糊里糊涂地受到制裁。我们的法律不是以事后的惩罚为唯一目的的,所以法律的观念实现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我们的法律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秩序,在观念上实现为最高境界。法律在观念上的实现,是在社会成员中形成自觉自为地守法,以良好的社会秩序规范成员的行为。所以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实现法制观念实现的有效途径和手段;社会更多成员自觉自为的守法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内在积极因素;社会更多成员的自觉自为的守法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性条件;所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构成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种环境动力,具有积极的意义。比如,我们的行政执法以往的做法都是一种被动性的执法,也就是当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产生以后才去给与惩罚的,但是这种惩罚(来源:文秘站 )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同类违法现象,为什么呢?就是这些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人人都从观念上形成了一种自觉自为的守法意识,从而没有内在的拘束力,当然也不排除某些行政相对人根本就不知道相关法律的内容,当然也就不知道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被动执法的结果是:同样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执法工作量很大,效果不明显。我们的行政执法体系,对象多,领域广,具有源头性,如果在这里使我们的对象能够自觉自为的去守法,那么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本身的发展都会大有改观的。

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强化社会法制环境的有效手段,依法治国不仅仅需要把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司法工作做好,更重要的是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法制环境;因为不管是执法,还是司法,这些工作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事后性,也从而使之具有被动性;但是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后,这种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对社会成员具有矫正力。我们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不仅使社会成员树立起法制意识,还会在这种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法制意识,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人们的言行就会受到环境的制约,同时这种环境的强化还会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无疑是一种推动力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制环境,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高效有序地运行就是一种不可能,所以我们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5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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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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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名称|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依据| 从事的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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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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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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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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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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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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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它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它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职工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并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女职工还应带劳动合同书。

第6篇

关键词 社会组织 居家养老 参与方式

鼓楼区是南京市人口集中、商贸发达的主城区之一,辖七个街道,六十五个社区,根据南京市人口普查报告,该区是老龄化相当严重的地区。积极的养老服务举措、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全社会的共治既是应对老龄化趋势严重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该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以该区社会组织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例,阐述其参与的机制。

一、 研究设计

1、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南京市鼓楼区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案例,透视其作为一个典型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当中的运行机制,便于调查对象、或是和本文调查对象同属一种机制的其他社会组织反观自身欠缺之处,有效地改进使组织得以更好的发展,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也为当前在我国发展得并不完善的社会组织提供理论参考。

2、概念界定

社会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国内也称为民间组织、中介组织,由于它既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企业经济组织,所以又被称为第三部门,简称NGO。

居家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

3、研究对象

本文所调查研究的对象是登记注册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下的一个民办非企业组织——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成立于1998年,于2003年正式加入到鼓楼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的构建当中,是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典型代表。

4、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是实证研究中的个案研究法。实际调查的过程当中,采用了半结构式访谈的方式,前期搜集资料数百篇,完成访谈11个。(见表1)

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机制

统计数据显示,鼓楼区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0多万人,占全区人口比率约16%,其中空巢、独居、高龄、困难老人占老年人口的近50%。为了解决养老难、养老贵的问题,鼓楼区政府决定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顺势而入,进入到鼓楼区的居家养老服务领域。

1、参与养老服务的方式

鼓楼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是由政府购买或补贴、社会组织运作、老人受惠的创新型社区养老模式。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唯一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以承接项目的方式参与该网的运作。

社会组织和政府是服务网中的两个重要主体,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的参与可以分为竞争性参与和非竞争性参与两种方式。

(1)非竞争性参与——项目委托。在这部分非竞争性的参与中,整个服务被塑造成一个项目的形式,鼓楼区政府是购买方(即项目发包方),通过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心贴心”作为项目的承办方,组织一支专业护理团队为符合困难条件的老人(名单由政府提供给机构)提供免费服务(对于老人来说免费,实际费用由政府支付),为自行购买的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因每小时服务仅为10元,远远低于一般劳动行业所得,属于福利性质)。

(2)竞争性参与——公益创投项目。近些年来,鼓楼区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养老服务方面出台新举措,即大力推广公益创投项目,在众多社会组织当中公开招标,每个项目着眼点可大可小(由于还处在试水阶段,大多为几万元的小项目),根据工程量大小设定一定额度的资金,分配给中标组织去具体开展实施。“心贴心”多年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丰富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强大的品牌公信使其在和区其他社会组织的角逐中非常有竞争力,拿下了不少项目的运作资格。

2、提供养老服务的方式

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作为一个多年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根据鼓楼区老人的实际需求,结合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为老人们提供形式多样、种类齐全的服务。

(1)按照服务费用划分。上门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网的主要工作形式,按照每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划分,“心贴心”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可分为无偿的和低偿的两种类型。

(2)按照服务形式划分。上门提供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网的主要工作形式,但除此之外,“心贴心”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还提供多种形式、种类齐全的服务,可分为托养服务、援助服务、紧急求助服务、膳食服务、精神关爱、老年大学和助老职业培训六大类。

3、养老服务的评估机制

科学的监督评估机制是确保项目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所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各个项目受到一系列监督评估机制的检测和制约。

鼓楼区政府的做法是建立具体的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三级评估网络,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网”进行前期需求、中期实施、后期效果的系列评估。

4、参与养老服务的效果

自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2003年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以来,鼓楼区从未发生过老年人非正常死亡或去世多日无人知晓的事件,众多孤寡、独居、空巢、困难老人在服务网络的覆盖下享受到了生活照料。

(1)老人得到实惠,项目满意度较高。最初老人们对服务人员的上门是十分排斥的,凭借长期不懈的坚持和优质专业的服务,老人们感受到便利和实惠,逐渐接纳了这样一种新型的服务模式。项目实施之后,政府、第三方机构包括“心贴心”自身组织过多次针对老人满意度的调查,结果均显示老人对“心贴心”提供的各项服务满意的占绝大多数。目前居家养老直接受益的老人近1600人,间接受益的家庭约7000户。

(2)分担社区压力,获得认可。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参与曾经受到过基层组织——街道和社区的怀疑、基层工作人员的抵触,认为他们在和社区“抢饭碗”。“心贴心”秉持着为老人诚心服务的理念,积极和社区配合,以实际行动向社区表明态度。看到“心贴心”在养老工作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感到担子轻了,态度也由原来的“怀疑”变成“大力支持”。

(3)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鼓楼区老年人口数量大、需求层次广,养老压力非常沉重。在原本的需求和供给难以得到平衡的状况下,鼓楼区政府首创性地通过项目委托的方式购买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打开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渠道,改变了这种固有局面。民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对“心贴心”有很高的评价。

(4)带动区域内下岗职工再就业。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所招募的服务团队,其成员绝大多数都是鼓楼区四五十岁左右的下岗女职工,这部分群体往往是支撑一个家庭的核心力量,却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再就业难度很大。“心贴心”于是将她们招募进组织中来,由下属的协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进行统一的专业培训,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

(5)完善区域内共治框架。在“心贴心”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当中,我们明确感受到了社会组织的参与给公共事业管理带来的新的活力。这种新生能量的注入,推动着新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建立。社会组织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召集志愿者等方式,有效地积聚人力、物力,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发挥促进社会福利、平等互惠的作用,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社会共治框架。

三、问题与思考

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参与鼓楼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为区域内老人和其家庭带来了丰厚的实惠,但是在笔者的走访调查中,也发现这种机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组织发展、影响服务层次提升,现提出和大家共同探讨。

1、服务购买方的问题

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方——鼓楼区政府没有出台一套制度化的购买政策。目前的情况看来享受鼓楼区政府专项财政补贴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只有“心贴心”一家,其参与方式是非竞争性的,且接受的评估机制并不完善。

除此之外,机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心贴心”服务的项目不符合任何非应税项目,不能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社会组织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制度,看上去很完善,实则漏洞很大,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被当做一般营利性企业看待,税收名目一项都没少。且政府针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资金常常不及时到位,这时为了工作能够维持下去,只有组织自己先贴钱做。

有鉴于此,政府方面当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对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引导,加快制度建设,支持真正有生命力的社会组织出现,鼓励不同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投标。并且购买资金应及时快速到位,给予社会组织的政策优惠应落到实处。

2、服务提供方的问题

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在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当中,面临很大的经营压力。一方面由于上文所提到的不能享受各项福利政策,另一方面政府补贴的标准偏低,常常不得不挪动机构养老的收入用以填补运营亏空。

没有组织竞争的现状导致“心贴心”没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实际垄断地位,造成鼓楼区的养老市场中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和固定程序,缺少共同认同的行业规范。后果就是机制运行的效率低下,工作改进的动力不足。

因此,笔者建议服务的生产者——即心贴心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力图向一个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社会组织发展,增强竞争意识,制定严格系统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同时,应当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强融合社区各种资源的能力,包括吸纳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与层次。

第7篇

关键词:PM2.5;联防联控;综合治理;机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67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尤其是中心城市PM2.5浓度频频超标,引发了公众对“生态危机”史无前例的担忧和对“大气污染防治”空前热切的关注,加强资源环境管理,齐心协力治理PM2.5已成为了刻不容缓、任重道远的重大现实问题。

1 PM2.5划区域联合治理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类型已由燃煤型污染转变为燃煤一机动车一工业排放多类型污染、高负荷共存的重度复合大气污染类型。大气污染逐渐转化为区域性复合型污染,波及范围扩大,频率逐渐增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由此,对PM2.5问题的研究与治理刻不容缓,PM2.5资源环境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1.1 PM2.5治理具有紧迫性

PM2.5影响范围广,情况较严重,具有紧迫性。近年来,我国许多省份雾霾天气频发,区域性的大气污染愈演愈烈。整个2015年,北京有179个污染天,而全年的最后46天,北京的PM2.5浓度比起去年同期要高出75.9%以上,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已成为PM2.5重灾区,每平方公里的污染物排放量是国内其他地区的3倍之多。

1.2 PM2.5治理具有长期性

PM2.5治理是一项任重道远、需大量投入的项目,具有长期性。我国雾霾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呈现出成因复杂、排放源分散、区域互相输送等特点。这意味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各主体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共同参与各区域的联动治理。

1.3国际经验:国际间跨区域合作见效快速并且成果明确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类国际合作日益增多。其中,由政府主导的气候与清洁空气联盟(缩写:CCAC)通过搭建开放式国际自愿合作伙伴平台,倡导并支持见效快速且成果明确的区域合作,取得显著进展。借鉴CCAC的先行实践,结合我国各个区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跨区域合作的PM2.5联防联控,是一条治理PM2.5高效可行的道路。

2 PM2.5联防联控对经济社会影响效应分析

2.1有利于开展区域合作,加强联防联控,快速启动防治行动

PM2.5治理刻不容缓,开展区域合作,有利于每个区域立足本地防治大气污染的同时,积极主动地联合兄弟省市,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尽快开展能快速见效的节能减排行动。

2.2有利于理顺合作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协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协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有利于各个区域在兄弟省市加快建立健全贯穿区域合作各环节的长效机制,促进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从而确保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的有序、持续、高效开展。

2.3有利于明确防治重点,理清任务优先级,规模化开展联合行动

开展联合行动,有利于各个区域在加强本地治理的同时,进一步积极地与兄弟省市开展紧密型合作,抓紧明确亟待治理的重点污染物、重点领域以及防治工作的优先级,协力推动量大面广的减排控污项目。

2.4有利于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区域行动计划,配套监管评估

国家首次明确地方政府责任,有利于各地方政府出台配套细则,提出目标以及具体行动计划。有利于各个区域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并加大工业企业、移动源的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升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建立健全区域、省、市级联动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然而,一系列复杂性公共问题的起因和解决方案是多元的,需要不同组织协力应对。所以,发展积极的相互依赖关系,已经成为横向地方政府间关系的重要趋势。对于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只有通过各种强有力的措施大量削减各种类型污染物排放量,加强PM2.5区域治理。

3国外先进的治理措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今国外一些空气质量较好的城市,也曾经历过严重的空气污染时期,其资源环境管理经验对区域联防联控的PM2.5治理值得借鉴。

3.1完善立法,转型能源

各国政府颁布相关法律,依法治理污染。如,英国于1956年颁布了世界首部《清洁空气法》,其立足点在于减少煤炭用量。美国在1955年通过了《空气污染控制法》,环保机构有权立法、执法、处罚,并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开展工作。

3.2区域联动,双管齐下

美国政府打破州的界限,依据全国地理和社会经济的差异,将国家划分为十个地理区域,并设立区域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对大气污染的应急处理和长期双管齐下。

3.3监控严密,信息公开

英国政府官方网络及时伦敦地区每天实时空气质量数据和一周趋势图。美国环保署从2006年开始就对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实行24小时的监测,并及时在公布当天PM2.5监控数据和次日的预报数据。

3.4依靠“从量”,控制污染物

在美国,企业每生产一个单位的产品都有与之对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违背标准,将接受环境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者从其他企业购买污染物的排放指标予以抵消。另外,在限制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可开展排污权交易。

4总结

加大PM2.5的联防联控,首先应继续加大行政力量震慑空气污染行为,并建立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搭建协作的团队共享信息平台;采取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现“委托治理”与“托管运营”,并依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或托管运营的费用。

第8篇

[关键词]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多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 F06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9-0048-06

一、引言:当前我国区域合作面临的困境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区位优势异同、资源禀赋不一等各种原因,造成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多元”结构。有的省区富可敌国,有的省区尚处于温饱阶段,有的则位居其中,通过区域合作,建立区域间协调互动机制,是解决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央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区域经济协作和技术、人才合作,形成以东带西、东中西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区域合作进展并不顺利,仅有的少数几个区域合作组织大多是形式重于内容,实际上还是“各自为政”,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合作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导致我国区域合作面临着重重困境。

首先,区域合作中存在着“集体行动”困境。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Olson.Mancur)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认为,在集体行动中,尽管成员的行为目标具有一致性,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不容忽视。因为在一个较大集体中,利益冲突带给合作的破坏力往往大于利益一致带给合作的凝聚力。原因有三个方面:其一是在区域合作中,可以预见的收益对于合作者来说是模糊的、笼统的。这种具有不确定性的远期收益,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使地方政府自愿地支付一定的成本来参与合作;其二是缺乏合理的“选择性激励手段”。无论是“中心-”理论,还是“轴心-辐条”理论均表明,市场机制不但不足以改变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现象,反而会强化这种不均衡。不均衡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区域合作构成了较大的威胁。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意味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意味着合作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摊也是不均衡的。在缺乏合理的“选择性激励手段”的情况下,合作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摊的不均衡会使一部分合作者失去合作的兴趣和动力。[1]第三,缺乏一套完整的具有约束力、自动实施(self-enforcing)的制度。目前我国区域合作主要采取非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参与合作的地方政府间的协议往往缺乏法律效力和稳定性。这种非正式制度的协调机制一般采取集体协商的形式,没有固定的、正式的谈判机制,一旦涉及到实质性的利益时,就会因为分歧太大而无法合作。[2]

其次,区域合作中存在着“囚徒博弈”困境。“本来区域合作应该是有利于避免有限资源的浪费和无序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优势互补而实现更高收益,但是各地区的个体理性按市场法则所得到的结果却并不是经济的,有时会发生类似‘囚徒困境’的情况”。[3]在区域合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两种角色――地方管理者和区域合作的参与者,不过,他们所扮]的这两种不同角色是有根本区别的:在其辖区内,地方政府是辖区内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参与区域合作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又是本辖区内公民利益的代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具有“经济人”特质。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区域合作中的博弈的原则是“趋利避害”;博弈策略是“先利己而无论利他”。地方政府的这种理性的微观抉择必然会导致非理性的宏观结果。

第三,区域合作中存在着“公地悲剧”困境。美国科学家格雷特・哈丁说:“在信奉公用地自由化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被锁在一个迫使他在有限的范围内无节制地增加牲畜的制度中,毁灭是所有人都奔向的目的地”[4]对于区域合作来说,许多资源如水资源、大气资源等的使用均不具备排他性,即便某一地区实施对自然资源保护性措施,该地区却无法保证和促使相邻地区也采取同样的保护性措施,更不能阻止别的地区分享实施该措施所带来的收益。另外,如果某地区自觉地限制对特定的自然资源的使用量而受到损失时,不仅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相反,该地区还会给那些不限制使用资源的地区带来额外的收益。这些都会导致区域合作中“公地悲剧”的发生。

虽然导致我国区域合作中出现种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是我们认为,缺乏顺畅的协调机制应该是其中的原因之一。鉴于此,本文将在吸收现有文献精髓的基础上,试图从多层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的角度,借鉴欧洲联盟的成功经验,探索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并尝试以我国“长三角”为例构建一个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二、多层治理:一种新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多层治理理论是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以欧洲过去分合的历史和当代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实践为依据提出来的,从治理模式的角度揭示欧洲联盟内部国家间如何协调利益冲突,以至形成一个运作有序的共同发展整体的理论。

1.多层治理的基本内涵

多层治理的思想源于治理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把多层治理看作是治理理论在国际合作或区域合作中的运用。在政治学领域,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5]在区域经济学领域,治理被定义为:“内生于一个有共同利益的群体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形成群体的正式或非正式组织,实现组织主体的集体活动,设定并实现组织的功能和目标”。[6]从上述治理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治理主体间的协调主要局限于横向协调,而缺乏纵向协调。欧盟的多层治理模式则是兼有横向和纵向的双维度的治理模式,因此,多层治理理论除了具有一般治理思想的基本内涵外,还具有自己特定的内涵。

多层治理最初是盖里・马克斯(Gary Marks)于1993年在对欧洲共同体的结构政策进行分析时提出的,随后经过马克斯本人和里斯贝特・胡奇(Liesbet Hooghe)、贝阿特・科勒―科赫(Beate Kohler-Koch)、彼特斯和皮埃尔(G. B.Peters and J. Pierre)、艾德伽・葛兰德(Edgar Grande)、弗里茨・沙普夫(Fritz W.Scharpf)等多位学者的发展,该理论日臻完善。他们把多层治理定义为:“多层级治理是在以地域划分的不同层级上,相互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诸多行为体之间所形成的通过持续协商、审议和执行等方式作出有约束力的决策的过程,这些行为体中没有一个拥有专断的决策能力,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固定的政治等级关系”。[7]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多层治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参与行为主体的多元性和决策主体的多层级性。在多层治理这一治理模式构架下,有多种行为体共同参与。在多种行为体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决策权限由不同层面的行为体共享,而不是由成员国政府垄断,治理的进程也不再排外性地由国家来引导。从决策权分布的领域来看,欧洲治理并非仅仅局限于国家政府或某个超国家机构手中,而是散布于以地域为界的不同层级之中,超国家行为体、国家政府、区域行为体(如地方各州政府)以及拥有执行权力的机构等都可以成为决策主体,直接参与决策。尽管不同层面的行为体、影响力和决策方式不尽相同,但是各个层面之间并不是彼此分离,而是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职权上交叉重叠、在行动上相互依赖、在目标上协调一致的,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集体决策模式。

第二,各个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是非等级的。也就是说,超国家机构并不凌驾于成员国之上,并且成员国、次国家政府与超国家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8]虽然像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这样的超国家机构在其政策管辖范围内具有特定权限,但这种权限的效力范围毕竟是十分有限的,同时,各成员国对欧盟决策的影响是通过集体决策机制体现出来的。在此过程中,单个成员国对决策的控制能力正在逐渐下降。此外,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模糊了国内与国际的界限,许多欧盟成员国甚至直接将欧盟政治看作是国内政治而不是单纯的外交政策。尽管如此,欧洲政治和国内政治不是相互隶属的关系。各成员国政府既不能垄断欧盟政治,也不能垄断国内各政党和利益集团等非国家行为体与欧盟政治的联系。也就是说,多层治理强调权力非集中的、开放的运用。

第三,多层级治理体系具有动态性。我们不能准确界定各层级在欧洲治理中的功能,因为它会随着时间和政策领域的不同而变化。也就是说,多层级治理的参与主体和层级会因为它们所面临的政策任务和治理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不同层级进行协商时,多层级治理体系采用的是非多数同意(non-majoritarian)的谈判协商体系。[9]由于体系具有非等级特性,不同等级的行为体之间显然缺乏实行多数表决机制的条件,而一个非多数同意表决机制有助于多层治理形成一个灵活的、动态的协商体系。

2.多层治理:一种新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传统意义上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主要有市场机制、治理和等级制(政府)三种。其中市场机制是最为常见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也最为自由主义倡导者所推崇。他们认为市场机制通过“无形之手”(invisible hand)可以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10]但是外部性、垄断、公共产品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表明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局限性,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仅凭市场并不能确保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改进。自从马克思和凯恩斯以来,政府计划的调节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人们对政府在矫正“市场失灵”方面给予了厚望。但是,政治腐败、权力寻租和低效率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由人们所期望的“援助之手”(helping hand)变成了“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鉴于存在着市场和政府双失灵现象,越来越多的人期待着以治理机制来更有效地协调社会、经济等领域的事务,但是正如鲍勃・杰索普所说的那样:“虽然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或国家协调存在的失败,我们仍不应当忽视一种可能:以治理取代市场或等级统治有时也会是失败的”,这是因为“治理替代市场并不能消除影响资本主义顺利运行的深层次障碍,原因是治理没有用非资本主义原则取代市场原则”。[11]杰索普还认为治理机制与现行政治体制之间存在着兼容问题,治理机制与政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其协调效果往往取决于人们对政府的评价。另外,治理机制本身也存在着诸如治理对象界定不清等问题。如此种种原因导致了“治理失灵”。

在上述几种区域合作协调模式中,虽然它们各有优缺点,但是人们对治理协调机制却偏爱有加,因为人们常常将“治理失灵”的大多数原因归咎于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或许正是对治理协调机制的偏爱,促使人们继续完善和修正治理协调机制的不足和薄弱之处。对于欧洲联盟这个高层次的区域合作,有关专家学者虽然从各个角度,运用各种理论(如政府间主义、超国家主义、功能主义和联邦主义等)对此进行解释,但是均未获得一个完全令人信服的结果。不过自从盖里・马克斯于1993年提出多层治理理论以来,这一理论不仅在大多数学者中间引起了巨大反响,而且还被欧盟的官方机构所认可和采纳,成为欧盟的官方语言。[12]这种现象标明,多层治理已经成为了区域合作的一种新的协调机制。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多层治理”作为区域合作的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承载了超越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的内涵,它在本质上是一个意图解构和软化政府的概念,即针对僵硬的国家机器和官僚组织进行制度设计的改造。“多层治理”当中“超越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的内涵,为我们讨论区域合作构建一套灵活的协调机制安排提供一个理论平台。区域经济合作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货物和资本在区域间流动和交易,如何发展“没有政府的治理”[13]来协调不同国家、不同区域、不同行为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合作成为重要的命题。“多层治理”范式适宜于协调区域合作中的矛盾,而采取政府或者市场机制来协调将面临诸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多层治理”便是特别适宜的协调方式。它们的典型逻辑是进行谈判和协商,谋求通过谈判和协商实现共同目标。

目前,有的学者将多层治理理论广泛应用于欧洲一体化、新型民主模式的形成等方面的研究,并形成了一个以多层治理理论为支持系统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建构过程,[14]相对而言,本文所谓的“多层治理”主要是针对区域经济合作中,政策形成、运用及资源配置跨越行政区划边界的问题而提出的,是一种区域合作层面的多层治理。引入这一概念旨在强调:区域经济合作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约束,突破不同行政区划的政府各自为政的“囚徒困境”;建立一种“软化”行政区划政府的“超政府”合作管理组织协调机制。在这方面,欧盟一体化就是应用多层治理协调机制的一个成功范例。

三、欧洲联盟:多层治理的一个成功范例

1.欧盟经验

当今世界区域合作的成功范例莫过于欧洲联盟。在纵向上,欧盟区域合作的组织体系形成了超国家、国家、跨境区域、地方等多个等级层次,实现了各个层次的权利平衡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畅通。在横向上,欧盟的区域协调组织机构名目繁多,在整个区域合作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反馈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日益彰显出公共部门、私营机构与第三部门的“合力”作用。在这些组织群体中,区域协会、银行、利益团体、政策联盟、政党、公共舆论等成为协调区域合作利益冲突的几股重要的力量。总结欧盟区域合作经验,有利于我们在区域合作中引进和构建多层治理协调机制。

第一,决策过程的多层次性兼顾了各方的利益,有效地破解了区域合作中存在的“集体行动”困境。从国际关系理论“政府间主义”的视角来看,欧洲联盟呈现出一种“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这一国际组织是为了实现成员国之间共同的特定目标而成立的,其行动的合法性来源于成员国之间共同达成的协议和政策。欧盟政策的创议和形成过程都有多层行为体的参与和介入,协议和政策的形成采取相互调整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各层级和各个成员间没有共同行动的义务,每个层级和成员都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地支配自己的行为。然而,每个层级和成员的政策选择都是在判断其他层级和成员的行为后作出的,各层级和成员的政策也会因其他层级和成员政策的调整而不断调整,并最终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政策。这种多层互动决策模式兼顾了各方各层级的利益,使得每个层级和成员的利益在集体行动中均能得到保障。

第二,完善而严密的多层协商制度保证了信息的通达,有效地破解了区域合作中存在的“囚徒博弈”困境。欧盟在协调各方利益时,为了确保各行为体的意见及利益诉求及时准确地在参与者之间进行传递,他们采用了公开协调方式。这种协调方式最早应用于《阿姆斯特丹条约》中有关就业问题的条款的制定。[15]其主要做法是:首先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共同的政策目标,并将这一共同目标以“国家行动计划”的形式加以确定,然后由委员会组织评估各国的行动结果并由理事会向各国传达,再根据成员国的客观要求确定执行标准,对各国行为起指示和约束作用。通过制定具体目标和适应不同国家地区差异的措施,将指导路线转化为国家或地区政策。最后由监督机构对成员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定期评估并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学习。[16]公开协调方法是一项更加具有分散性和多元性的治理协调机制。由于成员国在不同政策领域采取不同措施,而在欧洲层次上进行一致的政策协调,从而使得各种分散的政策能够有效衔接,避免随经济一体化发展而带来的政策摩擦;同时,它还能拓展成员国的活动空间、增进它们之间的密切合作,并使成员国各自的国内政策有机结合起来。[17]总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避免了区域合作过程中“囚徒博弈”困境的出现。

第三,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约束了成员行为的随意性,有效地破解了区域合作中存在的“公地悲剧”困境。相关的政策制度不仅是行为主体制定的,而且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构成制约。在欧洲一体化的渐进性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欧盟法律体系,多层治理的法律保障体现在欧盟法律对超国家机构和国家在欧盟治理中权力分配(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界定,以及欧盟法律在欧盟整体层次、成员国国家层次和地方政府层次的适用性。欧盟法律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性原则保证了欧盟超国家机制的行为能力,欧洲法院是欧盟多层治理法律保障的实施主体。[18]国家层次和次国家层次是欧盟政策执行的主要行为体,但要受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监督,欧盟层次的治理也受制于成员国层次的约束,从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权力制衡关系。欧盟多层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欧盟的制度表述和制度实践的统一提供了基础,有效地约束了行为体决策和行动的随意性,并成为推动欧盟多层治理发展的重要前提。

2.欧盟经验的启示

第一,在区域合作中需要广泛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区域合作大多限于政府层面,居民和企业只能在政府间达成的协议框架内被动参与。其实政府并没有足够的力量来获取全部居民和企业的真实信息,也就是说,在区域合作中居民和企业的利益仅仅通过政府是无法得以充分表达的。实际上,居民和企业不仅仅和政府一样是区域合作的重要的参与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居民和企业才是区域合作逻辑起点和微观基础,政府只是他们公共利益的代表。另外,居民和企业通过主动参与区域合作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也改变了以往过去那种区域合作政策“自上而下”单一通道。因此,在区域合作中,拓展居民和企业的参与范围,充分体现他们的利益,将会提高区域合作的效果。

第二,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区域合作的参与者既掌握不同的资源和权利,也受到不同的约束,他们之间便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这些关系中既包括一致利益,也有利益冲突,建立协调机制便成为必要了。由于区域合作参与者之间所存在的持续、复杂的利益关系,产生于合作的终极目标,合作目标又是经过所有参与者共同认可的。因此,当参与者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不应通过频繁地修改总体目标来协调利益冲突,而应通过设立协调机制来时时协调这种冲突。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体制的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法治的第一个经济作用是约束政府,约束的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法治的第二个经济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等。[19]法治的这两个作用在区域经济合作问题上不仅存在,而且它还增加了一些特别的内涵,即约束参与合作的地方政府对经济合作的任意干预、约束参与者行为、减少甚至杜绝合作成员“搭便车”的行为,以及合作组织机构偏离公平原则的权力运用行为。因此,法治是确保区域经济合作稳固与发展的基础。

四、构建中国区域合作“多层治理”体系:以“长三角地区合作”为例

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各省区市间经济发展各成体系,缺乏必要的联系。改革开放后,随着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飞速发展,我国逐渐融入到国际社会中,区域合作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欧盟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欧盟经验并不能完全套用到我国区域合作中,但是如果把我国的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看作一个利益主体的话,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来加强我国的区域合作。本文将以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长三角”为例来说明如何构建“多层治理”视角下的区域合作。

长三角地区地跨东、中部两大经济板块,是全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但是却长期面临着“整而未合”(联合早报网讯,2007-12-02)的尴尬境地。如何形成一个协调有序的地区经济共同增长的机制,以合理利用资源,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呢?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改变长三角 “整而未合”的不利局面,而且对其他区域合作组织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根据欧盟一体化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区域合作的多层治理体系应该包括:各级参与合作的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区域合作组织机构和相应的法律基础设施等(见图1)。

1.设立多方参与的合作机构。欧盟经验表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区域协会、利益集团、政策联盟、居民和企业在多层治理协调机制中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就目前全球经济形势来说,区域合作已经不是单纯的政府行为,已经不是紧紧依靠政府指令就能完成的事情,它需要多方共同参与、沟通和协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以往区域合作主要通过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协调方式进行。在长三角区域合作中,这种协调方式至今仍在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但从区域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治理纷繁杂芜的公共事务尤其是区域性公共事务,没有绝对的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此,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区域合作问题,必须借助于等级制、市场机制、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来对其进行“多中心、多层次”治理,形成纵向政府间以及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等通力合作的组织间网络机制。这种机制的形成可以通过设立合作机构来实现。

2.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欧盟在一体化的每个阶段都制定相关法律,成员国依此实施了一致的对外政策,既加强了内部的合作与交流,又使一体化不断地向更高的形式发展。省区与省区之间或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经济合作更应如此。在国家宏观的地区政策框架下,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一方面有助于加强长三角内部合作的基础和相互间的利益协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加强对外合作,尤其是推动中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需要指出的是,长三角地区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着力于该地区的资源利用和区位优势,而国家性地区政策主要着力于全国资源的利用、产业结构的协调并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寻求相应的经济增长点。

规范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这一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它所要界定的利益主体及其所协调的范围、区域协调的总体规划与进度、区域协调发展基金的来源及其使用标准、专门的区域合作协调与促进机构的职责与任务、区域协调效果的评判与纠正等等。这些对长三角区域合作具有长远意义。

3.设立一个区域合作的协调和促进机构。以谈判机制为基础而建立的区域经济合作,客观上需要有一套紧密的制度性组织机构为各成员提供一个经常性的谈判和仲裁场所。欧洲经济一体化制度性合作色彩较浓,因而其组织化程度和规范强度较强。为保证制度性组织机构行使权力,欧盟要求各成员让渡部分经济,由超国家机构统一调控。从关税同盟开始,随着一体化的深化,各成员让渡的相应增加,欧盟已逐步建立起了一套结构紧密的“超国家共同体机构”。

我国各大经济区域(包括长三角地区)为实现一体化的目标,也可以尝试成立一个在中央政府协调下的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使用区域合作协调与发展基金(即类似于欧盟的“聚合基金”和“结构基金”)。中央政府对区域内大型建设项目的拨款可直接拨至该机构管理;二是中央政府明令区域内地方政府以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协调管理机构。

五、结语与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多层治理是在欧盟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是欧洲人应对全球化挑战、探索改善自身生存环境的尝试。它在决策过程中实现了主体多元化,形成了超国家、国家、跨境区域、地方等多个等级层次的合作体系,这样做的目的不但增大了集体利益,还兼顾了各方、各层级的利益,提升合作方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为了合理和及时处理合作者利益冲突,多层治理模式中还包含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总结和借鉴欧盟的多层治理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区域合作顺利进行,并有利于解决区域合作中面临的体制矛盾。

由于多层治理从其发端到现在仅有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尚处在发育成熟时期,其中的很多内容还未定型,诸如“多层治理”重视治理的协调机制的作用,而对非国家机构和社会行为体的参与却未作充分的探讨;再如,多层治理强调治理而非统治,要让多种利益主张、多种利益集体在缺乏权威统治的情况下,实现和谐自治,是否会走入乌托邦的世界等问题均值得作进一步的研究。不过对于一个正在兴起的新型理论来说,存在缺陷和不足也在所难免,或许正是这些不完美的存在,才激励着我们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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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Regional Cooperation:Theory of Multi-level Governance and EU Experience

Wang Zaiwen1,2,Li Gang3

(1.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4, China;2.School ofEconomics,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Beijing100048, China;3.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Bengbu233030, China)

第9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牢牢把握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总要求,以解决县域内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持的社会治理体系。

在全面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中,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确保我县城市公共环境和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建引领。以提升党员队伍素质为中心,开创“城市守护者”党建品牌,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以党建引领市域社会治理,整合各方资源公平公正、务实高效进行城市管理。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围绕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优化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聚焦全面小康城市品质,科学合理规划,突出时代、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

三是坚持依法治理。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

四是坚持科学管理。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领域,具体实施范围,增强城市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坚持创新发展。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优化管理流程,逐步推行城市管理数字化的原则,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六是坚持社会共治。制定相关公共政策和管理服务政策,加强公众监督,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开展城镇居民卫生意识教育、环境意识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提高广大居民整体素质。

七是坚持科技创新。为城市治理和决策提供支持,加快推动云、网、端等数字基础科技方式,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治理、民生服务深度融合结合,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三、总体目标

推动城市管理的数字化、精细化和智慧化,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城市管理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解决社会治理中重大矛盾问题的资源和能力,有效的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在城市管理方面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通过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到2022年,基本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理念、目标、布局、体制、方式、政策、能力现代化。顿利通过中央、省委审核验收,获得“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称号。

四、工作任务

创建试点城市工作任务包括“共性、区域特色、特色和负面清单”四个方面,其中,城建中心共涉及共性工作任务中3个板块、8项重点任务、15项分解任务、23项基本要求:

1.治理体制现代化板块:4项重点任务、6项分解任务、16项基本要求。

2.工作布局现代化板块:2项重点任务、3项分解任务、3项基本要求。

3.治理方式现代化板块:2项重点任务、3项分解任务、4项基本要求。

五、实施步骤

创建试点城市历时三年时间(2020年—2022年),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工作有序开展。

(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市创建全国首批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县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小组。

(二)是根据《市创建全国首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县任务分解表》,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和特点对实施范围明确的工作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围绕分解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流程。

(三)是按照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实施创建,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建相应机构或专班,制订工作方案、政策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为全面创建试点城市提供助力。

(四)是严把工作进程,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任务分解阶段制定的落实措施和思路,全面实施创建,针对创建遇到的问题开展专项调研,遇到难以解决问题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映,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五)积极配合上级创建试点城市考核办法、工作月调度季通报等制度,根据时间节点形成汇报材料,进行工作汇报;根据上级部门督查检查意见,针对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六)要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政法委验收办法、评分细则等文件要求,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查漏补缺,就创建试点城市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我考评、材料归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自评得分情况,全面做好迎检准备。

六、保障措施

第10篇

关键词:流动摊贩影响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984.1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流动摊贩,又称流动无照商贩、无照游商、流动小贩等,是指无固定摊位,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这样一种“三无”人员,流动于城市街头,具有流动性、变化性和兼营性等特点,靠经营小本生意维持生活。

一、流动摊贩成因

(一)流动摊贩已经成为就业主要谋生手段。

据统计2007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77.7元,而流动人口的平均工资尚不足千元。流动摊贩主要构成有三类人群:一是随部分失地农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农转商居民;二是下岗工人;三是周边地区的农民或季节性打工人员。这几类人群文化水平不高,无法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谋求一份糊口的工作,满足日常的生活需求。流动经营既不需要专长,也不需要固定的时间,相较其他工作,流动商贩这份职业更加适合弱势人群。

(二)现有的农贸市场、超市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业网点布局不能满足居民需要,给居民购物带来不便,使流动摊贩有了市场。如有的居住区没有规划农贸市场,或农贸市场布点少,市民购物不便,市民对流动摊贩产生依赖。

二、流动摊贩对于城市的影响

(一)体现城市独特人文风貌

许多城市都存在自己独特的风土人情,其独特的人文风貌存在于喧闹的小街巷中。这些街巷中往往长期驻扎着大量流动摊贩,他们卖地道的小吃、当地特色的纪念品、无一不体现出当地民风民俗。流动摊贩可以让人们了解更多的民间文化,不但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使这些文化得以延续。

(二)缓解城市就业压力

从事流动摊贩这一职业的多为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及季节性务工人员,他们在城市当中并无固定工作。而从事流动经营恰符合他们的自身特点。同时,城市个体摊贩不仅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解决了家庭的生存问题,同时也缓解了城市的就业压力。

(三)损害城市的形象。

凡有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地段,就有废弃物满地、塑料袋乱飞,污水横流,极大地影响市容面貌、污染环境卫生,直接损害文明城市形象。有些摊位甚至产生会对道路、硬化路面不可逆转的影响。 摊贩占道挤占人行道甚至机动车道,常引起纠纷,环卫清扫保洁工作难以操作。

(四)存在食品卫生及安全隐患。

夜市占道、乱接乱拉电线,油烟乱排、气罐随意放置等是普遍现象,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还有其它多种安全隐患:饮食、烧烤摊的从业人员既未体检也无卫生证、健康证,原料来源也十分可疑,存放不卫生、餐具不清洁更无消毒,影响人们健康;噪音扰民问题突出。

三、国外流动摊贩治理经验

(一)泰国: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优先

泰国首都曼谷的流动摊贩遍布全市,但政府的理念是: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远比城市的市容及交通便利更重要。泰国的流动摊贩只需要缴纳低额费用便可从政府相关部门处换得一张期限一年的许可证。对于想要店前设摊的摊贩,需要同店主协商并缴纳部分金额补偿。

(二)韩国:划区域管理,城市美观和弱势群体生存权利两不误。

韩国政府在认识到弱势群体生存权利需要保障的前提下认为城市形象同等重要,因此将市区划分为“绝对禁止区域”、“相对禁止区域”、“诱导区域”三个等级。在不便摆摊的交通流量较大、城市形象要求较高的“绝对禁止区域”全天禁止流动商贩摆摊设点。在对城市美观和交通影响较小的“相对禁止区域”实行摆摊时间和摆摊区域双项管制。在车辆较少行驶和远离市中心的“诱导区域”提倡摆摊,经营范围和时间有一定的限制,但较“相对禁止区域”宽松。

(三)法国:依法治理与灵活管理相结合。

法国政府对流动摊贩的治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条例。政府采取宽容的态度对在规定区域内摆摊设点、不影响交通及居民生活的摊贩。既保障了摆摊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又不妨碍居民日常生活及城市交通。

四、流动摊贩问题的治理建议

从地域上看,流动摊贩大多集中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而流动摊贩本身的“脏、乱、差”和流动性强等特点,对于城市管理提出巨大挑战,严重影响城市社区的整体形象和品味。

如何解决流动摊贩的管理问题,结合上文提到的国外治理经验,有以下几个建议:

(一)提供相应的辅助政策

由于流动摊贩多为弱势群体,为了方便管理,可以为流动商贩办理简易营业执照,在办理费用、手续上予以帮助。流动商贩可凭借简易营业执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我们可以将管制的重点集中在食品安全的方面,以避免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二)执行宽松的管理手段

可根据营业性质划分出摊贩市场的经营区域及经营时段,借鉴韩国对流动摊贩的治理模式,对流动摊贩实行规模限制、区域限制和时间限制。为避免公共卫生受到影响,可以对摊贩经营者收取一定清洁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容市貌、交通阻塞问题。

(三)实现双方利益的最优化

摊贩适应性强、灵活度大,能在不同时段将服务输送到各个街道角落。由于居民中也存在着一些收入不高的群体,他们的收入不能支持从大型商场中采购日常所需,流动小摊、夜市得出现则更能满足他们的消费所需,相同商品价格更加低廉。

五、结语

有人说流动摊贩是城市中一道独特的风景,也有人说流动摊贩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与生活品质,这种两极化的评价将这个群体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的治理、疏导措施才是治本之策,才能最终实现城市的繁荣与发展。剖析流动摊贩的问题,发现在整个城市治理的过程中需要两个重要角色共同起作用,即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和摊贩自身。只有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彻底地消除流动摊贩给城市带来的危害,进而促使城市治理有着明显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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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关键词】 流动;困境;对策

一、引言

当前我国城管与摊贩之间的暴力冲突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话题,已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已成为政府治理的中心议题。围绕这个问题,学术界各位专家作出了以下评价。

王锡锌教授认为,在直观层面上,执法困境表现为规则受到行动者的规避和拒斥,但问题的缘由往往需追溯到规则所代表的立场、这种立场与生活世界中真实的协调程度、以及民间对政府立场的态度。流动摊贩的执法困境出现,其根源在于政府立场与经济理性、社会价值观以及传统习俗上存在着很大的偏离。流动摊贩往往是农民进城打工人群或者是失业下岗工人,属于社会低下层,被社会视为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得到社会的同情,另一方面他们又能满足城市中的中低层消费者的需求,从古至今,摊贩行为都被人们广泛接受与认可。因此,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需构建成一个由政府、城管、社区、市场、摊贩为一体的模式。社会就是一个多元化的生活空间,优劣共生兼容并蓄是有它的应有之义。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古已有之,论证了这一职业的历史合法性;弱势群体、不偷盗、不抢劫、不伤害他人,描绘了这一职业的伦理合法性,也是国内外个体经济的共享形式。梁波分析了国外相对成熟的管理思路和模式,主要突出人性化的特征,为我国的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些启示。而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都是以城管对流动摊贩实行打游击战的粗放型的传统管理。赵英军等人用博弈论进行了分析,认为摊贩和城管一般的情形是(摆摊,打击)与(摆摊,不打击)。而政府进行打击,成本大于收益,所以摊贩的最优策略是摆摊。实践证明,我国的这种打游击战的管理方式是不可取的,日益增多的暴力抗法更是血淋淋的教训。

厉以宁教授主张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放松对摊贩的限制。何兵教授总结了近年来城管与摊贩的冲突,并分析了导致城管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行政决策体制方面的顽疾。面对社会的压力和学术界的引导,流动摊贩治理模式的转型势在必行,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以促进市场经济、摊贩经济和城市市容的和谐发展。

本文从城管与摊贩矛盾日趋深化这一问题出发,剖析流动摊贩治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同时从实际出发,结合国内外治理经验和管理制度对城市流动摊贩治理提出一些建议,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达到城市和谐发展。

二、城市流动商贩治理的传统模式利弊及原因

1、城市流动商贩治理的传统模式

随着中国社会的城市化发展,城市流动摊贩犹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产生了许多城市问题,比如城管与摊贩的暴力冲突问题,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焦点。摊贩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看到城管来了就逃,久而久之,它们之间就形成了“猫捉老鼠”的局面。长期的“打游击战”模式,使城管失去耐心,“一脚定乾坤”即“抄摊”就成了城管治理流动摊贩的必备技能。这种非人性化的治理模式不但没有缓解和解决流动摊贩的现象,反而激化了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更是恶化了城管形象。正如曾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弱者在没有得到同情重视反而遭到暴力执法时,同样以暴力反抗,然而,以暴制暴越演越激烈。城管部门因而加大了执法队伍,花费了更多时间精力整顿流动摊贩。然而,实践证明,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因此得到井然有序的生活,我国对于摊贩治理采取的方式是适得其反。为了更好地管理,城管采用了文明执法的方式,但收效甚微。其中“微笑执法”、“眼神执法”、“静默队列式围观”这一系列手段缺乏法律效力,有冷暴力之嫌,是一种变相恐吓。从执法对象的角度看,虽然避免了直接的暴力冲突,但内心对城管的形象可能根本没变,对“违法”的认识也可能没变,未来的矛盾冲突隐患依然存在。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旁观者、顾客并不违法,城管创意执法在将冷暴力施加给执法对象的同时,也施加给了旁观者、顾客,这不仅不利于城管树立新的社会形象,更涉嫌侵犯旁观者、顾客的合法权益。实质上违背了长效机制原则,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没有解决本质问题。

2、城市流动摊贩治理困境的原因探析

(1)摊贩身份的特殊性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城市就业市场无法供应如此多的劳动力,相对而言,农村人口大多是文化素质较低人群,加之城市失业人口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城市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导致城市流动摊贩也与日俱增,城市流动摊贩是这一时期的特殊现象。从经济角度看,流动摊贩的存在既是谋生手段,也是满足了一大部分消费者的生活所需,方便了居民生活,满足了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从社会角度看,流动摊贩是城市繁荣与发展的必备条件,美国作家简・雅各布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一书中指出,街头小摊贩的存在,也是城市无处不在的眼睛,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的发生,他们是城市的安全哨。有谁能说城市安全系数的提升不是一种城市福利呢?从历史文化角度看,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而且流动摊贩带有深厚文化特色,点缀了城市的街道风景。总之,城市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长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特点。

(2)非正规的商业对社会的良性运行带来负面影响。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也不能忽视它给城市良性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流动摊贩没有营业执照无需支付店面费,营业成本较低,它的商品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吸引了大部分消费者,对于正常实体商铺而言,无疑是给他们造成了一定冲击,损害了持照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性原则。在利益驱使下,持照经营者在竞争压力下,也会加入到流动摊贩中,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3)城市社会秩序遭到破坏。非规范化的占道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城市交通带来堵塞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而且往往伴随着“脏乱差”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摊贩都没有办过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食品来源都存在质疑,这对消费者来说严重影响到身体健康问题,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同时,摊贩的噪音对城市居民也造成困扰。但从摊贩的角度看,他们一方面认为自己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是社会底层,获得自身道德上的正义感;另一方面也认识到自己的摆摊行为是影响市容的,但不得不继续以此谋生。

(4) 城管执法范围广,心理压力大。城管执法范围广,涉及面宽,无法全面顾及。在暴力冲突事件发生时,不管是网络媒体上的评论报道,还是社会舆论通常都倾向于同情弱者,即就是城管执法人员遭受暴力,出现城管被打情况,就很少有人为城管鸣不平。而一旦出现城管打人事件,网民攻击城管的言论就满天飞,大多市民对城管执法群体带有偏见,城管人员执法心理压力很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执法质量。这种相互论战可以表明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冲突已经不限于当事人之间,而演化为弥漫在整个社会中的对立紧张情绪。如果协调解决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由城管执法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冲突事件便是明证。另外,执法人员很多都是临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随时没有保障,让他们产生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三、国内外城市摊贩管理的制度和经验

1、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服务化管理

从国情来看,东南亚地区与中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贫困人口数量上都较为相似,所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政府都允许摊贩的存在,而且将流动摊贩先作为“服务对象”,然后对其进行管理。摊点都被规划管理,通常集中于某一区域或者集市,并允许他们办理经营证件,而且必须保证持证者才能进行摆摊。政府还定期组织摊贩进行培训,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教育,淘汰业绩较差的摊贩。既为摊贩提供就业又保障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公众的生态环境。

2、韩国的区域化管理

在韩国,流动摊贩式被允许的,前提是他们加入“小摊业主协会”。韩国政府在管理流动摊贩时,采用了分区域管理。主要划分为三个区域:第一类“绝对禁止区域”,第二类“相对禁止区域”,第三类“诱导区域”。在划分区域后政府限制了时间和范围,按不同的时间段进行管理,有效地避免按区域管理带来的操作不足,同时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摊贩自觉遵守。

3、南京的十二分制管理

“十二分制”顾名思义就是实行记分制度,类似于驾照12分考核法。2007年在南京正式实施。首先通过批准对摊贩进行统一批准并实行亮证经营。再进行每周一次考核,发现一次违章就扣除对应分数,第一次扣完12分停业整顿,第二次扣完12分就取消其经营资格。实施前后有很大的改观,这种管理模式既提高了摊贩自我约束力,又提供了就业机会,减少了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对于管理者而言,更容易监督管理摊贩,自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暴力冲突。

四、城市流动摊贩治理模式的创新

1、转变管理理念,使其合法化、法制化,实施“许可制”

首先,管理部门应认清城市流动摊贩存在的长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对流动摊贩实行禁止的政策是不可行的。流动摊贩不仅能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更能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其次,大力扶持弱势群体,将“以人为本”思想切实落到实际中,鼓励支持和保护流动摊贩的就业和谋生手段。由以往的打击向帮助和引导转变,促使流动摊贩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营的权利,逐步实现流动摊贩经营合法化,时刻关注弱势群体的状态。最后,我们第一步要采取“许可制”制度,要求摊贩办理营业执照,杜绝无照经营者的现象产生。但同时提供良好的摊贩摆摊环境以及设施,并对其进行统一培训来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若是摊贩不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就对其进行处罚,真正尽到城市服务职责。在美国、欧洲以及日本,他们的城管执法权威性强,均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支撑,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授权充分、翔实。但是,执法人员一般没有最终裁定权,相关违法案件的终极裁定在法院。中国地区太大,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又各不相同,一直存在管理难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体系支撑,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得不到推广。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法治化,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是治理摊贩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

2、发挥市场的引导、制约作用

在治理中,政府起引导性作用,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引入市场机制,采用市场的手段为摊贩提供公共服务和设施,建立配套机制达到节约成本与提高效益。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后,通过企业的参与,由一般行政性管理转变为经营,可能是一条出路。就像日本在城市管理中,涉及市政服务方面的事务一般采用合同承包方式,由民间企业对某些市政服务项目进行社会化、企业化的管理,其效率、成本、人员配置、服务质量均比单纯的政府行为有很大的改进和提高。这种治理模式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城市规划中将摊贩市场进行规划建造和设置,保证环境不被破坏,社会生活稳定的前提下,政府将权利发放给企业统一进行企业化管理,将流动转变为固定,产生歧义时企业代表通过与摊贩的共同协商将问题一一解决并达成一致。

3、充分发挥商贩自治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摊贩的长期存在已是必然,流动摊贩的综合治理亟须探索引入以摊贩自我约束为主、城管部门监督管理为辅的摊贩自治管理新模式。比如摊贩与居委会自觉达成协议,如有违约,摆摊资格自动取消。在互相信任以及互利互惠的前提下,在满足居民的需求时也保证了摊贩的生计,最终达成共赢局面。摊贩与第三方的协商至关重要,免去了监管部门不必要的干涉,又能起到良好的管理效果。组织摊贩成立城市流动摊贩协会,让经营者加入其中,进行统一的意见传递和自我管理。

4、公众参与,非政府治理

公众参与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是暴力冲突事件消失的途径,是提高城市管理的手段。通过鼓励公众参与流动摊贩的管理,既能提高管理效率,又能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更是构建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公众参与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编制规划和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商贩自治中。但目前在我国公众参与缺乏积极性的现象十分明显,主要有以下这些困扰与阻碍:一是形式主义,公民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法在现实中行使,只是走过场,政府决策为主。二是渠道缺失,参与渠道的贫乏,使得公民参与决策存在很多不畅之处。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让公众真正参与其中。首先,大力宣传资源,增强公民参与热情,提高公民公共意识,使公民自觉加入社会管理中来。再者,发挥社区作用,通过社区引导引入市场经营并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

五、小结

摊贩治理中产生的暴力困境中,城管与摊贩都是受害者。由于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正负因素,才引起暴力冲突,使城管与摊贩出现对立。一方面,流动摊贩满足了民间需要,缓解了就业压力,突出了城市文化。另一方面,打乱了市场经济,扰乱了城市秩序和环境。所以,城市流动摊贩的治理变得尤为重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外成功有效的经验,完善创新涉及各利益主体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梁波.国外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J].国际借鉴,2009(8)49-51.

[2] 潘登科.张蕾.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3)56-61.

[3] 郐艳丽.刘尧.当代城管执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城市管理,2014,21(8)114-119.

[4] 何兵.城管追逐与摊贩抵抗 摊贩管理中的利益冲突和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08(5)159-169.

[5] 刘志仁.徐炯.城管执法难的法律根源及其路径创新[J].民主与法制,2009(5)63-66.

[6] 黄耿志.包容还是新的排斥-城市流动摊贩空间引导效应与规划研究[J].规划广角,2012.28(8)78-83.

第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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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Peter Smolianov,Dwight H.Zakus,Joseph Gallo.Sport Developmnet in the United States[M].Routledge 2 Park Square,Milton Park,Abingdon,Oxon,OX14 4RN,2015:184-190.

[19]张士靖,刘硕.美国2010-2020国家健康战略及启示[C].中华预防医学会预防医学情报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会,2011.

[20]孙卓.美国滥用处方药现象有多严重?..

第13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 区域联防联控 问题 建议

一、区域联防联控提出的背景

21世纪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GDP不断上升,国民收入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这种以牺牲环境利益来换取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雾霾”、“PM2.5”、“光学化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给人们的出行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并且随着近年来工业结构的变化,促使污染问题也发生转变,城市间污染物相互影响并逐渐污染加重,通过大气运动等方式,有毒的污染物质传播被到其他地方,在大区域内循环,导致严重的区域环境污染问题[1]。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主要障碍,给大气污染的防治和管理带来严峻挑战。

二、区域联防联控的概念和内涵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指以解决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目标,依靠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对区域整体利益所达成的共识,运用组织和制度资源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以大气环境功能区域为单元,让区内的省市之间从区域整体的需要出发,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气污染控制方案,统筹安排,互相监督,互相协调,最终达到控制复合型大气污染、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共享治理成果与塑造区域整体优势的目的。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主体机制,指关于区域联防联控主体范围的确定以及主体进入、退出等涉及联防联控主体问题的原则和制度体系的总称;第二,目标机制,指是建立某种合作关系必须有具体明确的目标,并保证目标的有效性;第三,运行机制,指为了保证合作既定目标的实现,所建立的包括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所需要的要素、合作规则以及具体运行组织、规则和程序的体系;第四,制度保障机制,即为了保障城市合作的稳定、顺利进行,在其他一切具体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一套明确的制度保障体系。

三、国外区域联防联控的实践经验

(一)美国联防联控的具体措施与经验。

1970年美国国会成立了环保署不久,又在全美建立了10家区域办公室,负责管理10个大的地理区域,些区域与普遍接受的地理和社会经济区域一致,也按各州的州界划分。美国的经验主要体现在:1、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进行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实施过程的管理。2、各区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指定区域内防治措施,同时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3、加强技术的投入和注重在环境治理方面优秀人才的培养。

(二)欧盟联防联控的具体措施与经验。

自1973年以来,欧盟共制定了六个行动规划,内容包括了一系列在规划期内的任务,其实质上是成员国对环境政策目标达成的共识,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规划所需要的措施,即以制定指令为主要方式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可以看出欧盟通过制定法令,以一种强制限制式管理方法,来达到区域联防联控环境改善的目的。

四、我国目前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联防联控的基础研究不足,缺乏有力、高效的科学技术指导,治理工作对于高技术的需求很大。虽然我国环境问题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但是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时间还是很短。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研究,开始较晚,研究结果不突出。区域污染的检测、传输和影响评估报告平台尚未完全构建。使得我国区域环境联防联控的基础不牢固,难以支撑高节奏的区域治理工作。

第二,区域联防联控大多被“形式化了”, 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虽然有相关政策做支撑,但是对于该政策的响应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差。国家环保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明了方向,配以相应的技术指南。但是仅仅是从宏观指导以及规划的基础上,还是停留在理论与思想方面。没有具体的行动与实践,过于形式化。

第三,相应的基础设施不足,配套软、硬件准备不足。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评价系统尚未启动;区域污染排放底数不清,导致区域联防联控规划编制时带有浓重的 “各自为政”的特点,缺乏从区域角度整体的考量,无法实现科学化、目标化和定量化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目标。

五、完善中国联防联控体系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在实施联防联控中的缺点与不足,结合国外联防联控的成功案例,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就完善联防联控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自上而下的联防联控环境监管体制。

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能够有效的改善环保部门“孤军奋战”和“有心无力”的尴尬位置。由中央到地方、由上级到下级,这样层层监督和制约,这样就能够建立一个完整的联防联控监督体系。

(二)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环保部门的监督、执法权力。

就目前来说,环保部门的权限较小,难以针对众多的环境问题给予恰当、有力的惩处,如果我国能够在法律上完善环保部门的权限,保证其执法、监督的绝对性,这样就能在对污染问题的惩罚上取得很好的成果。有利于区域内各环保部门执法的统一性,减少环保工作的漏洞。

(三)设置专门的行政机构,对联防联控的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欧美及我国奥运会等成功经验表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已成为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措施。通过制度的变革和高科技的运用,是推进区域复合型大区污染防控和管理的必经之路。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的发展时期,积极抓住这一机遇,倡导区域之间的协作,不仅仅是解决环境问题,即使对于经济发展,教育等其他社会问题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第14篇

序号 党建创新10佳经验

1 贵阳市云岩区:党建品牌催生聚合效应

2 湖北荆门市:“五个一”推进“带头人”队伍建设

3 江西遂川县:“干部夜访”亲民不扰民

4 深圳市龙华新区:党务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5 海口市美兰区:“五联五促”推进科学发展

6 北京市延寿镇:“五单”工作法与群众心贴心

7 山东诸城市:构建农村“社区化党建”新模式

8 湖南邵阳县:“三廉教育”进家庭提升官德

9 长安汽车:党员“8―MY”承诺践诺

10 东北师范大学:项目管理模式活化高校基层党建

序号 县域治理10佳经验

1 浙江淳安县:不考核GDP的“新治”

2 山东寿光市:全域城镇化

3 山东青州市:特色小城镇助力市域经济发展

4 河北迁安市:大城区建设的品质靓城

5 辽宁海城市:以人为本、产城融合的发展新路

6 江西南昌县:现代城市和秀美乡村和谐相融

7 湖南白沙洲工业园:保姆式服务受好评

8 黑龙江肇东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

9 四川郫县:发展成果共创共享

10 海南定安县:绿色“慢城”

序号 社会治理10佳经验

1 长沙岳麓区:打造社会治理“岳麓模 式”

2 黑龙江大庆市:减少管理层级,突出 公共服务,强化居民自治

3 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探索“数字 涌泉”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4 武汉市青山区:“他乡之家”,让流 动人口找到家

5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型安居模 式的实践创新

6 北京市朝阳区:党政群共商共治工程

7 新疆克拉玛依区:创建和谐社区示范 区

8 贵州市云岩区:大数据全方位激发社 会活力

9 深圳市文明办:“以爱筑城”的生动 实践

10 山西长子县:“为民做主”不如“让 民做主”

序号 民生发展10佳经验

1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的网格化管理

2 云南玉溪市黄官新型专业合作社:企业管理模式下的土地流转创新

3 福建省住建厅:动态打造社会保障房分配的“福建模式”

4 江苏省淮安市:半市场、半保障的共有产权住房模式

5 福建厦门市教育局:电脑派位促进教育资源公平分配

6 上海市:公交优先道解决大城市交通拥堵

7 江苏省苏州市:“五个门”实践开启城乡社保新通道

8 甘肃省陇西县卫生局:让利于民的县乡医疗一体化服务

9 辽宁省政府:“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就业模式

10 浙江省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解决看病贵

序号 生态文明10佳经验

1 天津市宁河县:加大生态保护,为候鸟构建良好的栖息驿站

2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把生态优先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3 山东省菏泽市:林茂粮丰助农增收

4 江苏谢湖: “产闲”融合的生态文明新样式

5 浙江省安吉县:设“生态日”引领风气之先

6 北京市延庆县:生态文明经济建设双发展

7 河北省唐山市:五行业刷卡排污,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8 上海崇明岛:“造梦”水仙岛

9 西安灞生态区:以循环低碳的理念建设一个生态文明新窗口

10 四川省洪雅县:坚持保护与开发并举 建设生态经济强县

序号 生态文明10佳经验

1 天津市宁河县:加大生态保护,为候鸟构建良好的栖息驿站

2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把生态优先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3 山东省菏泽市:林茂粮丰助农增收

4 江苏谢湖: “产闲”融合的生态文明新样式

5 浙江省安吉县:设“生态日”引领风气之先

6 北京市延庆县:生态文明经济建设双发展

7 河北省唐山市:五行业刷卡排污,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8 上海崇明岛:“造梦”水仙岛

9 西安灞生态区:以循环低碳的理念建设一个生态文明新窗口

10 四川省洪雅县:坚持保护与开发并举 建设生态经济强县

序号 国企改革10佳经验

1 中国一汽:做强做优自主事业的创新之路 撑起汽车强国梦

2 华润集团:多元产业引领老国企的新发展

3 新兴际华:管理创新出效益

4 南方航空:世界航行旅途多一些中国元素

5 中国国电:新能源全面提升

6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使命文化

7 中国移动:新技术履行社会责任

8 中国中化集团:现代农业的新典范

9 中国兵器:高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

10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央企培养自己的卓越带头人

序号 文化发展10佳经验

1 内蒙古乌审旗: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提 升知名度

2 河北滦县:以文化之“心”雕发展之 “龙”

3 开封宋都古城文化产业园区:打造国 际文化旅游名城

4 青苹果数据中心:打造数字出版全产 业链

5 山西广灵剪纸:小窗花剪出大产业

6 安徽再芬黄梅:让黄梅戏迸发出新的 青春活力

7 云南和顺古镇:“保护风貌,浮现文 化,适度配套,和谐发展”

8 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两个效益 双丰收

9 黑龙江五常市:以旅游文化引领文化 产业大跨越

10 河南息县:弘扬传统文化,建设德行 天下第一县

序号 公益慈善10佳经验

1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项目

2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儿童紧急救助项目

3 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麦浪书舍

4 益云(公益互联网)社会创新中心:益云公益地图

5 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心盟孤独症网络

6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龙泉之声倾听热线”项目

7 上海仁德基金会:仁德基金会培育项目

8 北京海淀区五道口:706青年空间

9 春风网 (心理创伤援助公益平台):害遭遇者家庭援助计划

10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小鹰计划

序号 新农村建设10佳经验

1 湖北荆门:突破瓶颈 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2 浙江省萧山区航民村: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新农村

3 山东东平:以土地股份合作为基点破解“三农”发展难题

4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虹桥经验

5 广东佛山:以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

6 浙江省东阳市花园村:十村集并建设的新农村

7 广东省佛冈县大田村:“美丽大田”现代生态村居建设

8 浙江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

第15篇

1、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基础:公共产品理论

生态文明研究较为广泛,在内涵界定上还存在一些歧义。综观所有学者观点,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包含人们用来维护生态环境的相关制度、文化、法律意识等,以此来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是系统化的文明构成形态,这是表现人类多样机能的综合体,以一种多元化的系统体现出来。第三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相对于以前的文明形态而言是一种新型文明形态,通常与自然生态融合一体的文明,表现为较高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阶段。第四种观点认为自然与文明的关系是从崇拜自然的原始文明到依赖自然的农业文明和征服自然的工业文明,正在转化为效法自然的生态文明。就这些观点而言,生态文明其实就是体现人与自然相互和谐的物质与精神积累的成果,其通常由生态物质、生态化技术以及生态化精神累计而成。生态环境变化与生态资源资本化的特征决定生态文明的特性:第一是生态文明难以界定与计量。第二是生态文明的相关建设成效与整个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同时其消费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特征。第三是生态文明建设效益具有较强的外溢性与滞后性。生态文明这三大特点正是公共产品的典型特性。外部性是公共产品的特性,从而使得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生态环境投入资金不足,投资主体缺位现象时有出现。生态文明建设出现市场失灵时,必然会挤压社会资本投资,这样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出现生态产品供给不足。政府的适当介入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有效方式之一,而财政支持政策是最为主要的调控手段。

2、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基础:现实依据

生态环境恶化是全球性的紧迫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尽管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取得长足进展,但生态环境污染代价却非常严重。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经济增长至少有二成是依靠生态资源与环境“透支”获得;同时国家环保总局一项研究结果也显示,我国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占该年GDP的10%左右。这些数据充分显示出我国生态环境的状况,实施财政支持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我国逐渐认识与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投入量逐渐增加。统计资料显示,生态环境投资在“七五”期间占GDP的比例为0.7%、“八五”期间占GDP的比例为0.8%、“十五”期间占GDP比例的1.2%。但其在GDP中所占比例长期低下,与发达国家的生态资本投资比例1.5%-2%的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在经济总量上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2年GDP总量为51.93万亿元、外汇总量达到3.5万亿美元左右、财政收入达到11.72万亿元,这些数据充分显示我国有能力也有足够财政空间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

二、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与困境

1、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

1998年至2007年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建设中的实际投资就已经达到2700亿元(见表1)。统计资料显示,1950-1999年50年间,国家在草原生态建设上的投入仅为21亿元;2000年以来,虽然加大了投入力度,投入总计约100亿元,大体相当于前50年投资总额的5倍,平均达25元/hm2;同时,国家林业投入达1100多亿元,平均630元/hm2,是草原投入的25倍。生态环境投资增加,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起到非常大的作用。1998年至2008年间,造林面积增加40093.29千公顷、增加林地面积3.64亿亩,森林覆盖率增加近2个百分点。生态环境保护性投资对于促进我国森林面积增长以及森林覆盖率的提升作用很大。在草原生态建设方面增长成效显著,统计显示2001年至2007年间,退牧还草面积达到17005.33千公顷,禁牧休牧草原超过13亿亩。在湿地保护方面,主要是利用退田还湖等方式来实现,截至2006年底,已经建立湿地保护区域473处,面积高达4346万公顷。水土流失治理也是生态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十五”期间仅水土流失治理经费达到122.6亿元,经过治理达到较好效果。2007年我国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99.87万平方米,较1998年,已经增加了24.85万平方米。生态建设进展较好,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各级自然保护区2669个,总面积达到14979万公顷;国家自然保护区为363个,面积高达9415万公顷。

2、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困境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其整体实现需要财政支持,但由于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导致生态文明建设陷入“囚徒困境”中,具体体现如下:(1)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需求不断增加,这已超出国家现有的资金投入能力当前投入需求压力主要体现的因素在于:一是当前我们国家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治理的难度也逐渐增强。仅仅以过往简单技术来治理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难达到效果,这就需要环境治理技术创新与推广,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则需要大量资金,这样就促成污染治理投入资金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环境治理的成本不断增大。二是生态环境污染的性质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呈现出新的特征。当前生态环境污染已经呈现出区域性、流域性等新特征,这已经逐渐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新矛盾,而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则需要更多生态环境投资资金。三是由于历史发展原因造成生态环境投资“欠账”过多。一直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方面的投资整体水平比较低,远远低于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水平。就国外开展环境治理的主要经验可以知道,只有当我们在生态环境治理上的投资达到GDP的2%时,整个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过往我国在生态环境投入方面的水平还远未能达到这一最低要求,这样就造成生态环境治理的包袱越来越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整个民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期望与需求也逐渐提高,这也为生态环境投资增加压力。(2)生态环境投入渠道比较单一,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虽然我国在生态环境投入方面逐年递增,但是相比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局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巨额环保资金缺口,往往就会促使生态环境投入力不从心。在目前管理体制下,容易挤压其他生态环境投入资金渠道,这样就导致一部分投入渠道萎缩,而另外一部分投入渠道就显得名存实亡,这样就很难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对于那些跨区域、流域性的大规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在资金的筹措和调度上都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资金问题已经普遍成为环境治理的主要瓶颈。(3)生态环境投入管理方式还比较落后,未能适应市场而创新管理方式由于生态环境产品的公共产品特性,使得生态环境投入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这使我国生态环境投入变成一个国家性垄断行业,使一些社会资金介入生态环境投入领域非常困难。同时也缺乏一套非常严格、具有规范性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表明,仅仅依靠国家财政资金是难以有效遏制环境恶化的,也难以与当前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现状相匹配。因此,如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就需要改革行政管理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对外开放,将生态环境投入领域逐渐向社会开放,以便吸收社会资本的介入。

三、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优化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生态文明的维护需要大量资金的扶持与维护,这些都离不开财政支持。当前的财政投入资金尽管逐年增加,但是投资效率较低、投资环境恶化、投资监管失位比较严重,这就需要不断创新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与思路,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多元路径。

1、构建区域差异性财政支持政策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会导致生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保护呈现区域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形成具有很强的历史原因,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责任方而言,需要关注区域差异性的特性。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的制定,则需要充分考虑到区域差异性,从而形成区域差异性的策略。例如,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较强、市场完善化程度要高些,这就需要在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时要注意适当引入社会资本进入,优化投资结构,以便降低财政支持压力;对于西部地区而言,经济状况较差,市场化程度较差,市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足,这些都会影响生态投资渠道与需求。因此,构建一个区域差异性财政支持体系,尊重区域发展的差异性,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统领生态文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2、建立生态环境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生态环境投入在目前阶段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这就需要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由于历史欠账、经济发展差异性以及民众生态意识等方面的因素导致我国财政生态投资比例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生态投资需要占到GDP的2%左右,而我国还不到1.5%,这说明我国财政投入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而构建财政投入增长的长效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可以借鉴农业财政支出的具体做法,利用《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上规定财政生态环境投入资金比例,将其控制在2%-3%之间。与此同时,还需要强化各级政府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投入方面的监督力度,对不能完成的各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采用问责制度,真正将制度落实到实处。

3、构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对生态环境投入较低,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门政绩考核体系的问题,环境保护在政绩考核中地位不突出,甚至未能纳入考核体系。强化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重新考虑生态环境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中,同时需要突出其权重。构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更能清楚地了解到各级政府实际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与成效,避免定性指标的主观偏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量化指标全面及时地反映出各级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与绩效。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在绩效指标构建中就需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考虑到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因而在指标选择与指标权重的分配上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实际权益,要具有差异性,以此更加科学地反应出实际问题。

4、优化投入渠道,创新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