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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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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

第1篇

关键词:林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生产;作用;问题;对策

生态环境逐渐恶劣,森林资源短缺,水土流失速度加快,空气质量下降,PM2.5值逐渐提升,雾霾天气频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所以,如何加强森林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是新时期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提高林业发展,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下面从林业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物质保障、社会基础以及有着决定性作用等方面展开重要作用分析,并提出实现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几点可行对策。

1林业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作用

1.1提供物质基础保障

森林资源作为林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管理对象,其规模庞大,是一项具有循环性的经济载体,随着近年来我国对林业管理的重视越来越高,对林业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也有了新的要求,不断进入科学技术的融合,实现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模式,主要管理形式为机械化模式,不仅能够获得了良好的劳动生产效率,还对林木资源有了更好的运用以及产出计划,从而森林资源走向科学经营、合理开发的发展渠道,并且在林业快速发展下,生态系统的可循环高效率作用愈加明显。使得林业发展在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同时,还能够满足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发展要求。

1.2满足生态环境社会基础要求

生态环境平衡发展的基础条件就是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并主动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阵列中,而这种保护理念与支持意识并不是从嘴上宣传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经过实际的林业文化建设,利用有权威性的宣传条件进行保护意识传播。林业发展能够有效的提高森林资源价值,促进生态林业可持续发展,并将森林资源功能以循环式的形式发挥出来,让人们真确的意识到森林资源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不由自主的传播生态理念,相互感染、相互影响,进而形成“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美好家园”的意识。

1.3对生态保护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湿地与森林已经成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生态环境有着保护与维持的作用,可以说承载着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与主导性的重要作用,在森林中,有近70%的产业已参与到地球化学循环中,并对生态系统中生物界与非生物界之间的交换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是促进生态系统稳定、平衡、合理发展的关键。而要想提高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水平,首先就要加强林业发展,实现净化空气、水土保持、降低自然灾害、供应工业化生产、节能减排、提高经济,让人们清楚地意识到森林资源存在的重要性。

2林业发展中生态保护存在的问题

2.1森林资源短缺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森林面积占用量非常少,已经与国家相关规定的人均森林占用面积标准不相符,据目前森林覆盖面与人口数量统计,我国人均森林蓄积量仅在世界的百分之十,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已成发展滞后状态。我国森林资源的短缺并不是一时引起,而是经由长期森林管理不当,林业建设不积极,森林保护意识淡薄做引起,因此,解决森林资源短缺问题是促进生态平衡发展的关键。

2.2林业生态建设保护政策不完善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态建设保护意识非常薄弱,并且重视度也不高,因此相关的生态环境建设保护体制也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区认为生态环境建设只需要自然林的生长就可以,人缺少对林业建设、生态保护的环节,并且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也不充足,建设体制过于简单、敷衍,也没有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致使乱砍滥伐行为频现,不仅保护不到位,反而破坏成分还非常大,没有完善的管理政策,缺乏健全的生态保护激励机制,更没有对生态系统所能创造的经济价值看重,不注重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浪费资源,致使最终管理工作一塌糊涂。

2.3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实施力度差

我国草原植被不断遭受破坏、水土流失情况越来越严重、森林资源浪费现象明显、土地沙漠化、植被再生能力差等情况越来越普遍,这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也提出了立即整改的要求,并制定一系列改进方案,在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也作出研究,并对改善生态环境提出加强林业生态建设要求。而实际上,各地区对林业生态环境建社工作缺少的是落地实施,所以,就算有相关的改善政策与计划,而不去有效实施,也就属于形同虚设。同时在林业建设管理中,对森林植被结构的搭配与规划也缺少科学性,管理中问题诸多,解决能力有相对较低,进而导致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效率低。

3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3.1依靠科技发展林业

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就意味着要实现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资源基础要有保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科学造林、育林、养林,改变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加强信息化营造林的实现,让森林结构更加合理化,促进多样性生态发展;第二是经济基础要有保证,加强林业发展,不仅要保证资源的充足,还要让森林资源有利用价值,并且具备循环性高效率价值效果,借助科学理论知识,提高节能环保的木制产品研发与生产,以满足绿色、环保的健康社会发展要求;第三是生态平衡发展基本要求,在促进经济效益提升的同时,还要考虑生态系统的平衡性、稳定性发展,借助科技发展的优势,加大对生态系统中有利资源的开发,在开发资源的同时,要着重考虑资源的再生要求,使之形成良性循环的生态发展,同时要注重森林生态系统结构的多样性发展,避免单一树种的大面积培育,完善群落,实现合理的生态大系统。无论是在森林管理中、还是木制产品生产与利用中,都要加强科技的运用,实现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形成经济生态共同发展的趋势。

3.2优化林业经济结构

在第一产业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竹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在第二产业方面,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以低层次原料加工向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转变的步伐;在第三产业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发展。调整生产力布局,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重组,解决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调整林产工业产品结构,努力开拓木材林产品的新用途,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解决林产品结构不合理和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问题。

3.3注重林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二者之间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在既重视经济效益又注重生态效益的时期,不仅当时的经济快速发展,而且后期的经济增长也能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当然,我们应注意,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注重,并非消极的注重,而是积极的注重。如果采取消极的注重,即单纯注重生态环境而放弃必要的经济增长,那么,终究会因没有必要的经济增长而导致经济效益滑坡,缺乏强有力的经济实力支撑会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失去现实意义或物质基础。“生态效益经济”这一概念,便充分反映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卫雄.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障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意义研究[J].农家科技旬刊,2015(10).

第2篇

关键词:林业生态保护;建设;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地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森林是林业经济的重要载体,林业是生态保护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时,应树立正确的发展思路,并据此采取有效的发展策略,使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在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中更好地发挥效用,从而促进地区经济水平的大幅提升。

1 案例分析

选取洞口县的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对其展开案例分析。本林区总面积为3600hm2,建筑面积为1200m2。在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生态林建设面积为3600hm2。在生态林中引入各种兼具生态效用和经济价值的植物,包括食用菌类、中草药等多种作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大型鱼类养殖基地和生态型加工厂。该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于2012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分析这一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生态效益水平。至2013年7月,本地区的人均gdp水平增幅为14.63%,由于林业生态工程而带来的经济增长占整个经济增长量的43%;森林覆盖率也从53.75%上升至57.03%,空气质量也有显著提高。林业生态工程对于本地经济水平的增长和生态效益的提高,均表现出明显的促进作用,为洞口县生态经济水平的提高作出了极大贡献。由此可见,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对于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对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作用分析

2.1 是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生态保障

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可在当地形成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的形成,不仅能有效改善该地区的空气质量和小气候环境,还能很好地保护当地的生物多样性,使该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上述案例中,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后,本地区的水土流失现象得到明显改善,气候条件更加宜人,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得到大幅改善。同时,森林生态系统的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功能,能为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有效改善田间小气候,使气候条件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发展。这一事实表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够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顺利构建提供生态保障。

2.2 是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资源供体

林业生态保护所形成的森林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经济潜力,是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重要经济来源。森林生态系统中的木材资源、多种生态经济作物、动物养殖基地等资源,共同构成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重要资源基础。木材资源在我国的各项生产事业中应用广泛,在铁路建设、交通事业等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林业工程的有效建设不仅能为该地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还能为国民经济的建设提供木材来源。在上述林业生态工程案例中,林业工程中的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均具有充足储备。林业生态工程中的多种高经济效益植物和动物资源,不仅能大幅提升当地的农林经济收益,还能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真正形成生态环保型经济。此外,政府还可以在林业生态工程的基础上发展生态旅游,充分挖掘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经济潜力,使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更有效提升。

2.3 是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环境基础

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够有效改善当地的空气质量和发展环境。绿化面积的不断增多,能够促进植物更好地发挥其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降噪吸尘等多方面功能,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整体提升。上述案例的分析结果表明,随着林业生态工程的有效运行,本地区空气中的颗粒物含量、氮氧化物水平均表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与此同时,绿化面积的增多,也对这一地区的整体环境规划起到积极作用,使该地区呈现出良好的环境风貌。优质的生态环境是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能促进优质生态环境的形成,进而为生态环保型经济

架的顺利构建提供有利的环境基础。

3 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发展思路

3.1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中心指导思想,也是实现生态环保型经济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发展思路中,应始终秉承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将环境保护建设与经济发展建设相结合,使2者相互促进,进一步提高当地的整体经济效益。该地区在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过程中,可逐步扩大生态环境建设的范围,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构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而建立起优质的林业资源管理保护体系,真正实现环境、经济、资源及社会多方面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3.2 实现产品分类经营

当地政府在利用林业产品实现经济效益增长时,可将林业产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为不同类别,例如可按照经营目的的不同,将林业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在产品经营过程中,可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市场现状,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并根据前期的经营结果规划不同产品的种植面积,使林业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实现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经济效益的提高。另外,在产品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可实现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经济体系的有机结合,使2个林业体系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在提高林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的有效提升。

3.3 引入先进科学技术

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不仅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还应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工作效率。为此,要从林木良种选育入手,通过科学造林、科学营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来增强森林的生态能力,实现森林最佳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应鼓励工作人员将先进科技应用到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中,逐步提高科技技术在林业经济效益增长过程中的地位,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更好地服务于林业工程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整体提升。

3.4 加强林业工程管理

良好的管理机制在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地方政府在进行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时,应做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落实工作,例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有关工作人员应以相关法律为立足点,结合当地林业发展现状,建立科学有效的林业生态保护体系,做好林业生态工程的管理工作,使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在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中的效用得到更好体现。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工作效率,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构建工作提供便利。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构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是各地区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升的有效途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使林业生态工程在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按照湖南林业发展新思路做好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健康森林”建设,打造出天蓝、地绿、水净、宜居的绿色城市,进一步促进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形成,从而实现当地社会效益的整体提升。

参考文献

[1] 马文学.伊春国有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2.

[2] 王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产业生态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3.

[3] 刘志颐.内蒙古农牧交错带化德县生态经济模式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第3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工作;作用

一、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分析

(一)在排污统计与征收排污费的工作中环境监测所起的作用,通过相关的统计,对一个单位或一个地区的排污量进行估算,根据单位具体的排污情况来征收排污费。

(二)在制订环境标准中环境监测所起的重要作用,其主要基础就是生态基准以及人体健康的基准,制订此标准主要是依据环境目标的需求及各种环境的不同功能与技术的可靠性。

(三)在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中环境监测所起到的作用,通过相关的监测,国家有关部门就能对一个地区的功能区的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发放排污许可证,实行的原则是超量减排,削减交易。

(四)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主要是监视与监督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便对环保的法律法规进行落实。除此之外,环境监测还把一个地区的环境状况充分的反映了出来。

(五)在纠纷仲裁中环境监测所起的作用,在生产的过程中,也是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事故,这需要相关的仲裁监测来处理,进行实地的取样并加以分析,才能对污染来源作出准确的判断,才能有效的避免生活或经济上的损失。

二、环境监测的发展趋势

(一)实现环境监测领域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使得各种新的技术不断地应用于环境监测中。环境监测鼓励各级监测部门在监测工作中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之前要经过验证后方可使用。

仪器创新是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监测中使用的仪器相对落后,监测仪器不足及老化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仪器多为中小企业生产的中低档仪器,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监测仪器寿命、降低监测仪器的制造成本、保证其使用性能,是环境监测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方面。

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法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实现动态监测,动态监测可以掌握各种污染物的变化动态及趋势;其次,提高预警应急监测能力;同时,单纯的地面环境监测与遥感环境监测相结合;最后,现场快速分析技术和连续自动化技术将得到广泛应用;五是生态监测技术的研究将进一步加强。

(二)创新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监测预警系统

要解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环境和保持当地可持续性发展,需要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监测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多种举措并举,全面带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在改革发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中要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各岗位上的职责,加强质量监督和考核。要以严谨的态度投入工作,确保数据监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判断监测范围的环境危害是环境监测的重要任务,监测需要依据危害的大小作出判断。对危险信号的预警是监测工作效率的重要体现。要健全和完善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根据危害等级做好预警等级分类。工作中要善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预测警报,为做出处理方案,采取正确治理措施提供第一时间的依据。

(三)建立完善的国家级监测网络

国家级环境监测网络应包括环境各要素监测业务网络(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土壤、固体废弃物等监测网络),环境管理监测网络(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测网络)以及监测信息网络(包括在线监控、数据报告、数据传输等)。

构建国家级环境监测网络,有助于环境监测工作向着全面化、精确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其次,监测网络的构建能够更好的掌握环境质量情况,对于及时发现环境问题、积极治理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状况起着积极作用。

(四)实现环境监测队伍专业化

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水平、实现环境监测事业的科学发展,离不开各种先进的仪器设备,更离不开掌握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的专业人员。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加强对环境监测专业人才的培养,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加强综合分析、实验室分析等方面的技术骨干。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努力在培养方案上创新并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反应迅速的环境监测队伍。首先,要求监测队伍提高应变和机动能力,能够对突发重大环境事故做出迅速响应;其次,要求监测队伍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科学性、准确性以及真实性。環境监测是技术执法和技术监督的过程,监测队伍是否具备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五)改进环境监测技术方法

我国环境监测的工作任务比较重,且工作量很大,如果单靠使用现在的设备和手段难以满足,只能通过深入地改进相关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要求,使其更加简便、灵敏、快捷,才能够从根本上改进和提高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水平。

第4篇

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第5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第6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第7篇

1.1 农业资源短缺

我国耕地、淡水、森林和草地资源仅在世界平均水平的32.3%、28.1%、14.3%、32.3%。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于农村思想观念的转变,纷纷进程务工,加之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得不到有效改善,致使农业资源大量浪费或流失。

1.2 农业生态环境逐步恶化

当前,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呈逐步恶化的趋势,如水资源分布与人口、耕地分布不协调,总体出现短缺、污染严重的问题;耕地资源分布不均匀,总体质量较差,存在耕地面积连年减少的现象;森林资源不足,湖泊水面积不断缩小;水土流失加剧,因水土流失而减少的耕地面积已经达到266万公顷;土地沙化严重,因荒漠化而导致的草场退化高达1.38亿公顷,耕地退化已达773.33万公顷。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违背了可持续发展应遵循的持续性、公平性原则。

1.3 生态系统功能破坏加剧

近年来,由于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的日趋严重,使得土壤中的养分大量丧失,导致土地日渐荒废;农业水资源被严重污染,影响农业的正常生产;对森林进行无节制的滥砍滥发和对草地的盲目开垦,致使农业生态系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止荒漠化的能力弱化;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加之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不合理、不适度使用,致使农业生产用地大面积板结,最终导致农业生态系统功能失调。

1.4 自然灾害频频发生

由于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致使洪涝干旱、沙尘暴、暴雪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使得我国受灾、成灾面积逐渐扩大,对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2.1 建设良好生态环境

我国应采取多种措施建设良好生态环境。首先,加强工业企业“三废”治理工作,做好城乡工业布局规划,改善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防止新污染的发生;其次,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治理,积极探寻除填埋、焚烧以及露天堆放之外的垃圾处理做法;再次,大力发展沼气,提倡资源循环利用。一方面有利于净化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能源消耗压力,为绿化植物增加有机肥料;最后,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建立水资源循环利用设施,增强人们节约用水意识,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2.2 切实保护农业资源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资源,对耕地资源实施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是防止耕地资源进一步退化和缩减的有效措施,从而实现耕地资源的持续利用。所以,政府应在加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将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建设,严格限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所占用的耕地面积,确保有限的耕地资源得以高效利用。此外,加强保护水资源的力度,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的管理。农业部门应积极推广节水技术,构建节水型农业生产体系,转变传统的大水灌溉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灌溉利用率。

2.3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科技

现代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有利于缓解我国农业资源短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我国可以利用现有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动植物品种资源等,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转化率,逐步转变片面追求农业生产量的传统观念,从而缓解生态环境被不断污染和破坏的现状,使我国农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4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转变人们环境意识淡薄的现状,增强人们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这也是有效改善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首先,有关部门应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森林法》、《土地法》、《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使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加深人们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理解,逐步培养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将环保意识上升到生存意识、民族意识以及可持续发展意识的高度;再次,政府官员和环保干部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决策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去做落实。

3结语

总而言之,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我国发展现代农业,既要考虑生态资源的保护,又要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外在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平.探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J].大观周刊,2011(14).

[2] 庄小朱.浅谈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C].福建省科协第九届学术年会—— “应对挑战创新服务三农”分会场论文集,2009.

[3] 陆旭蕾.生态农业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必由之路[J].现代农业科技,2007(9).

[4] 关文涛.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J].吉林农业:下半月,2011(5)

第8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9-0154-02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明确提出要使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建设生态文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什么是生态文明

建设生态文明,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生态文明。对生态文明的概念认识不清楚,就不可能充分认识建设生态

文明的重要意义。对于生态文明的概念,人们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生态文明就是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一种人与物的和生共荣、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文明。有人则认为,生态文明并不是指自然生态的“文明”状态,而是指用文明的方式对待生态。生态是各种力量相互制约的结果,也是各种力量协调共生的结果。有人还认为,生态文明不仅仅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包括人与人的关系 [1]。

综合各家的看法,可以对生态文明作出这样的界定:

第一,生态文明首先是指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这种文明形态是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第二,生态文明是人类发展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的基本宗旨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 [2]。生态文明的产生,是基于人类对于长期以来主导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的反思,自然资料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物质财富的有限性,人类必须从追求物质财富的单一性中解脱出来,追求精神生活的丰富,才可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无疑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

第三,生态文明包含了社会价值、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内容。从社会价值方面看,生态文明摒弃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物之间存在的权利是平等的,是相互依存、协调共生的。承认地球上每个物种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人类必须尽可能地保持地球上生物的多样性 [3]。从生产方式方面看,生态文明强调人类的生产劳动要节约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物质产品生产从原料开采、制造、使用至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要注重降低消耗和再生循环利用。从生活方式方面看,生态文明强调以实用节约为原则,在不影响人自身生存的前提下,注重生活方式的实用性。以适度消费为特征,追求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改变人类自身生活方式,减少对自然不合理的需求。

二、为什么要建设生态文明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搞清楚为什么要建设生态文明。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就不可能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自觉投身于生态文明建设中。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建设生态文明是人类进一步生存与发展的强烈要求。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人类文明的进步也影响着自然的结构、功能与演化。工业文明的出现,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统治变成了对自然的掠夺和破坏,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大规模消耗带来污染物的大量排放,最终造成自然资源迅速枯竭和生态环境日趋恶化,能源危机、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气候变暖、荒漠化、动植物物种大量灭绝等灾难性恶果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也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证明,如果生态系统不能持续提供资源能源、清洁的空气和水等要素,物质文明的持续发展就会失去载体和基础,进而整个人类文明都会受到威胁。

第二,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继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虽然总体上完全称得上是地大物博、资源富饶的国家。然而,中国又是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无论哪种能源、资源,人均拥有量都非常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同时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但由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基本建立在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上,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出现,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相对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环境容量不足,逐渐成为中国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果不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不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不加大保护环境的力度,不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生产生活环境会越来越恶化,这不仅将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而且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

第三,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在规划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时,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使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重大战略决策。

三、怎样建设生态文明

建设生态文明,关键是要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十七大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两个字的改动,寓意深远,意义重大,针对性和指导性更强,有着深刻内涵。经济增长方式是指通过不同要素投人和技术组合获得经济增长的方法和模式,强调的主要是提高经济增长效益;而经济发展方式除了涵盖前者的含义外,还对经济发展的理念、战略和途径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的不仅是提高经济增长效益,还包括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成果合理分配等内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第二,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以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的方式进行生产、以节约的方式进行消费为根本特征的社会。它不仅体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发展模式,它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以节约使用能源资源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通过人与自然的和谐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具体说来,它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遵循自然规律为核心,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合理进行功能区划分,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追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4]。

第三,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要充分考虑人口承载力、资源支撑力、生态环境承受力,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此必须转变关于发展的传统观念,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第四,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通过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大幅度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物排放、提高劳动生产率。努力促进资源循环式利用,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形成能源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必须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更加科学利用自然为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决禁止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坚决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做法。把祖国建设成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美好家园,既是亿万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葛悦华.关于生态文明及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综述[J].理论与现代化,2008,(4).

[2]潘岳.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J].绿叶,2006,(10).

第9篇

一是环境侵权立案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原告都必须与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环境侵权情况的特殊性,其损害结果往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才会显现出来,还可能一个损害结果涉及多个污染源。因此,有不少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复合型的环境侵权则使受害者难以准确找到侵害方。这便是为什么环境污染事件不少,却鲜有能成案进入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案件事实认定难。环境侵权诉讼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原告只需对存在污染事实和损害结果进行举证,但由于其损害所具有的长期性、隐蔽性和致害原因多重性等性质,加上原告一般都是缺乏环保专业知识、技术的自然人,要求其提供准确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损害情况实在有点勉为其难,提供出来的证据也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加上有的污染物具有挥发特性,在污染发生到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之间可能就已灭失,鉴定机构自然无法就其因果关系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

三是适用法律存在困惑。如,在环保案件原告资格、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民事责任形式等问题上,民事法律与环保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侵权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许多污染被告人因此以不违反环保某项具体排放标准为由要求免责。

环保法则规定,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就有责任消除危害、赔偿损失。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四是法律规定滞后于环保需求。环境被污染、资源遭破坏,惩罚犯罪自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更重要的是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没有针对涉生态环境犯罪的破坏性特点,设定恢复性刑罚种类。这一立法上的滞后,一方面使很多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另一方面,还让保护生态环境急切、步子迈得快了些的地方,出现了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情况。如某基层法院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对一些盗伐、滥伐林木等罪行较轻的案件,在判处罪犯刑罚时直接责令其补种树木,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家和省有关机构必须加强生态环境恢复、生态补偿等领域的立法研究,尽快启动环保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订,从立法层面上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依据。最关键的有二:文/武东坡陈渊一是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发现所处的环境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生态资源受到破坏,针对有关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或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讼的制度。

第10篇

关键词:初中生物教学;环境教育;思考实践

正所谓,环境保护,教育为本。因此,对初中生物教学中强化环境教育的思考与实践的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立足于教材,强化环境意识教育

在初中生物教学中,要结合教材,增强课堂上的生态环境意识教育,将环境教育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中。例如,在进行《生物对环境的影响》这节内容时,教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首先,在教学之前,教师可以先展示一下黄土高原的景观图,让学生通过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请用简短的语言概括该高原的地表形态特征:黄土高原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什么?导致这种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的主要自然原因是什么?你认为治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教学引导:黄土高原沟壑纵横,水土流失严重。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的主要自然原因是黄土高原土质疏松,植被稀少,夏季暴雨多等,黄土高原的地表特征是沟壑纵横,黄土高原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是水土流失严重,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的主要自然原因是黄土高原土质疏松,植被稀少,夏季暴雨多等。

然后,教师让学生针对问题,分析具体的治理措施。治理的主要措施有,如,上游:建设大型水库;中游:在中游黄土高原地区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下游:加固黄河大堤,进行就导入到课堂教学中。

通过这样的教学,既可以考查学生对生态环境问题等知识点的掌握,又切实有效地强化了学生的环境意识。

二、通过习题教学,渗透环境意识

在习题教学中,教师可以渗透环境教育,适时引导学生的环境意识,进而强化学生的生态环境意识。在这里我们通过案例说明一下:

教师可以让学生通过举出以下各种做法中,让学生从中找出哪些有益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哪些会破坏环境。

①若想吃得好,就吃蛙蛇鸟;②绿化荒山,鸟语花香;③用剧毒农药消灭病虫害;④长期使用含磷洗衣粉洗衣服;⑤吃饭要干净,筷子一次性;⑥要致富,大砍树。

教学引导与分析:蛙蛇鸟是野生动物,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我们应该保护这些动物,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而不能吃它们;绿化荒山,植树造林,防风固沙,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有益于改善生态环境,建造一个鸟语花香的生态家园;用剧毒农药消灭病虫害,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还会通过食物链危害其他动物及人类,故该做法破坏环境;长期使用含磷洗衣粉洗衣服,造成水体污染,可能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发生赤潮等严重后果;一次性筷子的使用,要耗费大量的木材,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树木能够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大量砍伐树木,只能破坏环境。

三、利用社会实践,渗透生态教育

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了使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让学生拟定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计划:

首先,在拟定计划前要对当地的生态状况进行调查或通过图书馆、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咨询,也可以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台或互联网站收集资料。

其次,让学生选择一个当地存在的问题后要详细写出具体实例和近些年来采取的措施,进一步收集和学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知识,以便加深理解,进行评价并写出调查报告。

第三,结合当地情况,分析在生态环境方面出现问题的原因,指出有关部门和公民在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方面应当如何做,并写出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计划。

第11篇

一、××乡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东南部山区,境内崇山峻岭,沟壑纵横,土地面积345平方公里,辖4个村委会,13个自然村,总人口3174人,20__年人均总收入1050元,是省级贫困乡镇之一。××乡与我省四大林区之一的××岭林区接壤,共有天然林12.91万亩。××拥有全省独有的热带石灰岩原始雨林,野生维管束植物1409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海南孔雀雉在内的多种珍贵野生动物,珍稀的陆生贝类资源。

长期以来,××乡由于交通不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群众的环保意识较淡薄,当地村民砍山烧山种植山兰、上山捕猎等行为,对森林保护和生态平衡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乡群众在艰苦的条件下,一方面要努力发展生产,一方面要担负起保护原始生态系统的社会责任。保护和开发的矛盾困扰着××乡。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20__年,××县委、县政府新一届班子上任伊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审时度势,把××乡列入重点天然公益林生态保护区,实施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__年3月起,全乡享受生态补偿的农业人口2968人,户数615户,每人每月补偿33元,全乡每月发放生态补偿资金97944元,全年共计1175328元。主要做法是:

(一)开展调查论证,确定对象和标准。县政府抽调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乡农业人口情况展开调查摸底,确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对认定为重点公益林区,禁止商业性采伐、垦山耕种而造成林区农民利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参照农村低保标准,确定补偿对象2968人,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33元。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为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关于××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标准和管理机构,将××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每月按时拨付,××乡财政所负责把生态补偿金发放到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户。××乡相应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生态保护领导小组,由上到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层层负责,包点干部包到村,村干部包到户。做到乡、村干部个个任务在手,人人责任在身,确保天然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生态补偿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县林业局会同××乡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以张贴标语、发传单、悬挂横幅、早晚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教育,共张贴标语500多条,发宣传单20__多张,悬挂横幅8条,出动宣传车25车次,广播220次,召开村民会议20次,上法制课10次。通过声势浩大地宣传生态保护法规和生态补偿政策,让群众了解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意义,对生态补偿政策有所了解,提高群众的环保责任意识,扭转了××乡垦山耕植的局面。

(四)跟踪服务,加大监管力度。县财政局、林业局按照《××县关于××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补偿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每月检查1次,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林业局招了66名专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加强监控管理力度。乡政府、村委会、自然村、农户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分片看守,形成严密的森林资源监控管理网络,确保管护范围内的林木不被破坏。

(五)强化培训,从严执法。对乡、村各级干部和管护员进行培训,学好法,懂用法,切实提高贯彻执行生态保护的执法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今年,乡政府把有抵触情绪的10多名群众集中起来办班学习,加强教育;

对环保意识淡薄、非法砍伐的2名群众,从严处罚,实行“三停一追回”(即停止发放退耕还林款、停止发放生态补偿金、停止发放低保、追回先前发放的生态补偿金)。如果情节严重者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以法治林、违法必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遏制人为生态破坏,鼓励生态保护与建设。发放生态补偿金,群众尝到生态补偿的甜头,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烧山砍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扭转了森林保护工作局面,从而保护了当地森林资源。××乡××村委会村民韩××一家4口人,主要靠退耕还林款和种水稻维生,他说:“我们祖祖辈辈都住在大山里,没有柴火就上山砍,想种果树就上山开荒,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前不久政府派人下来开展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叫我们不要随便上山砍树了,说要给我们生态补偿金。有了补偿金,我们以后不会再上山乱砍树了。”××村村民张××也说,他原来还想上山开一小块地种山兰,有了补偿金,他决定不再上山开地,安心管好自家10亩橡胶。

三、存在问题

我县生态补偿工作刚刚起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经调查了解,归纳如下:

1、宣传教育力度不足,群众观念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实施时间太仓促,宣传工作尚未做细做实,短时间内对群众进行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个别人还存在一些情绪。靠山吃山、刀耕火种的旧观念转变需要一个过渡,砍山烧山的隐患依然存在。个别村干部素质不高,领会政策不透,甚至发生明知故犯、以身试法、毁林开垦的现象,影响恶劣,增加了生态保护的难度。

2、管护工作缺乏可靠的法律政策保障。生态补偿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管理的发展速度,许多新的管理和补偿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确认,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范不到位,使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具体补偿工作缺乏依据。乡政府在实施生态保护过程中,要从严执法,违法必究,却没有可靠的法律政策依据。如村民上山乱砍伐搞开发和生产,实施“三停一追回”处罚,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将会导致不和谐的现象发生。生态林管护工作中的法律行为缺失,乡政府依法行政没有法律依据,严格执法有一定难度。

3、奖罚机制不健全,管护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管护工作中,奖和罚是相辅相成的一对法宝。只有罚,没有奖励,无法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参与生态林的管护工作。

4、实施生态补偿工作还有空带。原××乡××村居住深山老林中,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易地扶贫,前几年搬迁到××镇居住,易名为××村。该村搬迁至今没有完全解决生产用地问题,村民在王下乡原居住地种植了一些橡胶,尚未开割,生活十分困难。该村这次没有列入生态补偿和教育移民范围,他们认为失去太多,待遇不公平,经常上访石碌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

5、金融服务不到位,群众领取生态补偿金不方便。王下乡地处偏僻,交通不便,金融服务网络不畅通,群众要乘车到霸王岭林业局驻地领取生态补偿金和农村低保金,开支大,交通不方便,给生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四、建议和措施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息的基础,保护生态是全人类的夙求。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行为,提高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力,解决区域社会公平问题,是解决生态破坏问题的一条根本性措施。调研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分析,交流了意见,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生态保护立法步伐,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生态补偿涉及公共管理的许多层面和领域,关系复杂,头绪繁多。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我县要尽快制定生态保护管理条例或地方法规,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以规范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管理工作的行为,克服多部门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加强部门、地区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态补偿资金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工作跨上新的台阶。

二、加大宣传力度,让生态保护工作进村入户,家喻户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府行为,不是一阵风的活动,它需要全社会人人行动起来支持配合。因此,大力搞好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让生态保护工作深入人心,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早晚广播、发放资料、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生态保护的法律知识。印发有关生态保护的小册子,做到每户一册。在生态保护区各路口、显眼路段设立标识性碑牌,一目了然标明生态保护区,让群众和外来观光旅游者自觉遵守生态保护规定。

三、建立奖罚机制,促进管护工作。要广泛动员全社会人人行动起来,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设立举报和奖励制度,扩大管护面。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增加管护经费,对管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分子给予一定的奖励,做到生态保护人人有责,人人参与,才能切实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参与生态林的管护工作。

四、继续按照政策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乡实行生态补偿工作后,一些低保对象被取消享受农村低保的待遇。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目前,××乡的橡胶尚未开割,部分群众的收入还很低,生活困难。我们要实事求是地按照政策规定,继续实施农村低保工作,每年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和变更,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

第12篇

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生态灌区内沟渠路林布置合理,平畦活野,绿树成荫,是一良好的人工生态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融合体。生态灌区的基本特点表现为现代性、发展性和协调性。生态文明是新世纪经济发展展的必然选择,生态灌区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建设生态灌区要求经济不断发展,同时要求正确处理发展生产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把两者统一起来,并使之紧密结合与相互协调。生态灌区的协调性(生态平衡)是灌区发展和实现现代化的基础。

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生态灌区,要按生态规律办事,创造出比自然生态系统有更高生产力的“人―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生态灌区追求的是生态与经济双赢目标,通过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富庶的农村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与生态形成合理、高效的生态经济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酒泉市金塔县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加之近年来,灌区人口增加,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使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很高,耕地面积不断扩大,节水已是刻不容缓的大事。因此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意识到水资源的有限性和商品性,正确认识目前灌区的农业经济发展和开源节流,实现灌区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使各灌区走向生态平衡和经济良性运行的发展之路。

在以前长时间内,由于多种原因和经费紧张,灌区以追求农产品的产量和产值为目标,走了一条粗放型增长的道路,在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浪费比较大,这种做法短期来看,从经济上是合算的,但从从长远利益看,这种增长方式,造成了水资源的极大浪费,是不利于子孙后代的,是不能让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因此,生态平衡是灌区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经营和管理这个自然和人工融合的复合生态系统,维护生态经济系统的动态平衡,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使灌区能够源源不断地向人们提供各种丰富的农、林、牧、副、渔产品,保障适时适量和安全供水,保障系统内水资源的平衡,为城乡生活和生态环境供水。

“保护生态环境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灌区的开发和繁荣占用了大量的生态水,或者说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来的。因此: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达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已是刻不容缓。要对现有工程设施按照新的功能进行调整,做到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灌区“长藤结瓜”式的工程布局,有利于生态用水的配置,所有的“瓜”不仅是蓄水设施,也要成为生物的乐园。

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生态灌区,必须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从重建设轻管理的观念中转变这来,认识到水资源是有限的,不可替代的的资源。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的同时,加强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保护;认识到水资源是商品,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发挥市场经济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严格审批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把关,规范审批程序,控制地下水开采,实现采补平衡。

三是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资源论证制度,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在审批项目时,首先要考虑水资源条件,项目建设单位要进行水资源论证,没有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破坏水资源的项目可不审批。

第13篇

关键词:生态系统;农田水利工程;协调发展

1 灌溉和排水工程对生态系统影响

1.1 灌溉主要由灌溉系统来完成,有的时候会需要渠道进行灌溉或者使用管道进行灌溉,一般而言,地下输水管它主要是由灌溉泵站,灌溉建筑物组成。要发挥这些管道作用,应该及时修建配套工程建筑物,保障灌溉能够发挥实际作用。进行水利工程修建时,在特定的灌区应该进行有效的控制,尤其是水管理方面。在很多农村地区,灌溉采用的是地面灌溉法,在用水管理方面不系统,不科学,使得大量的水被浪费。而且还会出现过度灌水现象,使得大量的水被浪费,土地的肥力由此下降,大量地面污染物进入湖泊污染水体。在农村地区还出现大水漫灌现象,水资源就此被浪费,灌溉效益还比较低,不均衡灌溉使得土壤肥力下降,局部地区严重缺水。恶性水循环问题严重影响该地区经济发展,而且该恶性循环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加重危害程度。因而,在进行水利灌溉时,应该使用节约型灌溉方式,使得农田中的肥料以及农药都能发挥出作用,保障土壤营养含量,而且还保障了植物根部能顾稳健发展,提升抵抗力。从另一个角度上看,该做法将有效实现资源合理利用,能够保障生态系统和谐发展。因此,在进行农田水利加工时,应该发挥出保障农田生态平衡。

1.2 保障土地养分

众所周知,土壤的养分在灌溉过程中会逐渐流失,养分流失之后,盐碱平衡便被破坏失去平衡,次生盐碱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再进行灌溉时,要控制好灌溉频率,保障盐分能够朝双向运动,提升地表土壤营养含量。然而,在实际灌溉中,时常出现灌溉不正确,这不正确的灌溉方法,使得土地肥力逐渐下降,地表盐碱化程度不断加深,如果得不到遏制,农田会存在大量危机,土地硬化不断加深。因此,在进行灌溉时,应该综合考虑影响因素,根据植物需求量进行灌溉,不断改善土壤情况,保障生态处以平衡境地。这些影响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因素,应该在进行整改中得到调整,提升生态保护意识。在实际执行工作时,将生态保护放置首位,提升生态保护效益。

1.3 节约用水

人们总是这样理解农田灌溉,习惯性进行渠道衬砌,该做法之目的是节约用水,降低水分往地下渗水。但是从节约水资源宏观角度上看,起节水效益不高,而且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节约用水。当前,农田水利建设具有缺陷,这些缺陷再恶性循环,影响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在选址上,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保障工程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还保障周边生态环境。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时,应该着重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要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保障农田水利能够协调周边环境,保障生态稳定。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农业发展规模逐渐提升,水利工程的作用性越来越明显。在进行施工中时,要注意细节问题,注意农业发展影响因素,提升水利工程社会经济效益。

2 综合评价水利工程建设

2.1 做好规划工作

开展水利工程时,应该事前做好规划以及分析,基于实际环境基础上开展施工。建设这些水利工程时,应该考虑其是否能发挥最大效益,是否能够保障生态环境平衡。在进行建设时,应该保障生态和谐统一,使得整体规划符合建设需求。进行水利选址时,应该将利益最大化放置首位进行考虑,尽量降低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水利工程修建时,不仅要考虑该工程是否对农业有作用,还需要考虑工程对环境是否有影响。

2.2 做好选址工作

如果水利工程选址不当,将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进行选址之前,应该充分考虑综合影响因素,做好估算工作。应该基于保护生态环境平衡以及工程建筑效益和谐统一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选址地进行评析,对工程建筑奠定良好基础。农田水利工程时常受到周围环境影响,适当建立起农田防护林,防护林对农田的土壤保护作用比较明显。而且,在防护林保护下,该地区的空气湿度以及气温都会得到调节,降低污染物,提升农作物产量。农田土壤类型以及土地利用类型息息相关,这些土地的利用效率比较高,在一定水平上,它将实现多样化利用。

3 结束语

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时,应该控制工程对环境和谐发展的影响。水利工程施工应该同生态协调发展统一,在实际利用水利工程时,应该注意改善附近环境土壤,应该尽量杜绝大面积平台整地出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开展施工。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应该基于保护农田的基础上,保障生态资源和谐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14篇

在生物学习中,我们首先接触到的是生物教材,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环保内容,通过认真研读生物教材,紧扣教材中生态环保教育因素,学习环境概念、环境发展概念、环境污染和治理、人口问题、环境恶化和改善、环境政策法规、环境道德和价值等,在学习这些基本概念基础上,我们对生物教材中生态环境知识形成最基本的认知,了解生态环保问题,对生态环保有正确的观点和态度.

在生物学习中,我们其次接触到的是课堂讲授,生物课堂是我们学习生物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主场所和阵地,也是我们形成生态环保意识和态度的主战场.老师将生物教材中的生态环保教育知识点整合后,以生态德育教育为教学切入点,渗透生态环保教学,具体如出生率和死亡、细胞生活环境、光合作用等,这些都教会我们怎样利用生态环境,如何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通过学习这些基本原理,了解到生态环境内容,进一步加深自己对生态环保的认知,强化对生态环保的态度.

在生物学习中,我们再次接触到的是生物实验,在生物实验中也涉及到很多生态环保知识,加上我们能够自己亲身参与和体验实验操作,更加深了自己对实验的认知,加深了自己对生态环保重要性的重视.可以说,在生物实验全过程,都渗透着生态环保意识.在生物实验前,为了更好的顺利操作实施,我们需要预习实验内容,把握其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初步构建生态环保意识,注意在实验中节约使用材料和保护环境;在生物实验中,虽然我们都标注了操作中注意事项,但是很多时候仍存在操作失误,需要老师及时纠正和指导,尤其是错误操作带来的生态环保问题,我们印象深刻,也加深了我们对生态环保问题的认识.在《提取和分离叶绿体色素》实验中,操作中因方法不当,导致有丙酮、苯等毒气蔓延在空气,老师及时帮助我们修正实验方案,控制实验操作,避免严重事态发生;在生物实验后,老师也要求我们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注意实验后剩余材料的处理,老师告诉我们如果直接将这些剩余的材料倒入下水道,很可能带来很严重的后果.我们慢慢学会在实验后,将剩余材料分类处理,将废液废渣回收利用,避免、减轻、消除带来的环境污染.在生物实验全过程,老师向我们宣传生态环保教育,我们直观了解生态环保重要性和做法,也切实减少生物实验给环境带来的污染,让我们从生态环保意识上升至新境界,将生态环保意识外化为生态环保行为.

在生物学习中,我们可以接触到的还有课外活动,包括课外阅读和课外实践活动.我们通过阅读课外资料,进一步扩展自己的生态环保知识,将教材中所学的知识可以和实际生活中的状态相联系,深化生态环保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我们也更愿意阅读课外资料,因其内容比教材更丰富、趣味.我们也通过参与课外活动,将生态环保知识和社会实际相结合,如地球日、植树节、世界环境日等节日,老师也举办相应的主题知识讲座,组织课外植树活动等实践,生态环保教育融入到课外活动,大大激发了我们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也锻炼了我们生态环保实践能力,进一步增强了生态环保意识.

在生物学习中,我们最后接触的是社会实践活动,集中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特性,我们在接受生态环保理论教育后,老师让我们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将理论学习真正外化为行为.我们组建“环保志愿小组”,在校园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开展生态环保活动,如我们创办了环保手抄报、环保生态墙,倡导在校园内践行生态环保行动,在全校范围内捡垃圾、分类垃圾,改善校园环境;组织小组参与社会生态环保实践,对学校周边的工厂、社区、河流进行调研,观察和记录考察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动态记录区域天气预报和空气质量数据,以社会实践的方式,深度调查当地生态环境的污染状况,观察当地河流环境变化.通过我们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亲身参与生态环境接触,更加激发我们生态环保的热情,深化生态环保意识.

第15篇

乡村旅游作为一种活动形式变得越来越时兴,为农村经济结构进行优化。不仅能够增加农民收入,还可以对劳动力进行转移。这是农村的一个新的机遇,但是,要想发展就要解决文化、经济、利益分配和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只有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引入文化保护,做到经济循环,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做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乡村旅游;问题研究;可持续发展

乡村旅游近几年来是一个新有名词,在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一种旅游形式出现。是一种高效应、低消耗、生态合理、经济可行的有益活动。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活动的种类也逐渐丰富起来。乡村旅游不仅成为农村经济带来新的经济增长,而且被旅游局作为旅游业发展的主题。可以说乡村旅游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战略。本文通过对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浅谈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

1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

现如今,乡村旅游还是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问题多发生在管理方面,因为管理不当会造成宣传力度不足,限制开发,没有新意等诸多问题,只利用旅游资源和强调经济效应,导致旅游资源的消亡,影响可持续发展。要使乡村旅游实现经济效应最大化,合理利用生态系统,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乡村旅游依赖与传统文化。所以,当地居民也依赖于传统文化,主要矛盾还是生态环境和经济效应之间的冲突。不同的类型有不同的问题原因,下面进行论述。

1.1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生态环境作为乡村旅游开发和经营的重要环节,应该重点保护资源环境。只有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问题为对生态环境不够重视,部分管理部门认识不足,不知道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只看重经济效应,从而利用资源过度。还有就是当地的居民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随意破坏一些传统的文物。最后就是游客的素质问题,一些游客生态意识不足,不负责的旅游,非生态化的旅游行为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1.2文化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乡村旅游的特色应该是本土性,乡村性。因此,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撞。乡村旅游在物质、精神方面与游客的生活水平具有差异,一些农民因为都市文明的诱惑力和影响力放弃了自己的特色文化,乡村旅游的特点就会消失。所以,我们应该在如何保护传统文化,保护乡村文化的本土性和乡村性上下功夫,解决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难点。

1.3利益分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乡村旅游之所以发展迅速,是因为有当地居民做基础。当地居民的贡献不可磨灭。居民不仅造成了特色的民俗文化,地域特征,还为乡村旅游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从而形成了浓郁的文化氛围。所以应该保护居民收益成为了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的又一新的问题。乡村旅游作为一条产业链,涉及了政府、农村集体、经营商、开发商、农民等众多环节,这使得当地居民成为产业链的最底层,可能无法享受成果。如何调节这些环节,达到利益分配最大化,这是目前可持续发展的难题。

1.4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乡村旅游的根本是致富,经济问题与生态问题不统一就会造成旅游周边毫无新意,宣传跟不上等问题,导致无法实现经济效应最大化,走上小康富强之路。所以,在开发乡村旅游时,应该正确预测资源成本,不能只一味的强调旅游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导致本末倒置,外部性大于获得的效应。长久以往会使乡村旅游走向消亡。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经济问题和生态问题协调统一相辅相成,不能一味的保护生态环境,也不能一味的发展经济不顾生态,这样才能实现乡村旅游经济效应的可持续发展。

2如何实现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上面对可持续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要想可持续发展,应该从保护和改善方面下手。要考虑好生态环境的价值,改变传统的发展观念,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本保证。从乡村环境、文化、经济等方面问题下手,解决在建设乡村旅游途中遇到的这几个问题,提出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如何实现。根据以上信息以及乡村旅游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如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乡村旅游,经济效应应该是在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经济目标不断进行宏观和微观的调整,从而更好地发展乡村旅游。在乡村旅游的发展中,应避免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要以保护为主,更不能为了眼前利益粗放经营,要走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这样才能进行可持续发展。应该建立一系列管理、规划等有效举动,使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缺一不可,实现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2.2如何实现人文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的乡村文化有自己的特殊性,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保护自己特有的乡村特色,不能一切都效仿城市文化,应该找准自己的特色,大力发展。发展乡村文化,应该合理开发人文资源,恢复和发扬自己的传统文化,找准自己的特色。乡村文化应该具有自己的神秘性、特殊性、地方性、民族性和艺术性,应该保持特有的民族风情和民俗活动,有自己特色的乡村风格。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当地的风俗民风、风土人情,使游客了解当地的民风民俗。当地的居民应该大力抓住自己的地方文化,以自然统一为原则,使游客了解当地的乡村民族文化,达到可持续发展。

2.3如何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在乡村旅游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为了急于求成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所以在乡村旅游的开发中应该提高当地居民的意识,自然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在生态系统的开发中不能超过自身的恢复阈值,否则就会在乡村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带来环境污染。造成客流量的威胁。因此,要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注重环境保护,要思考怎么做到生态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我们应该制定一系列措施,减轻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不断进行生态系统的调整,达到自然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3总结

要发展乡村经济,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们应该充分保护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制定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生态系统和经济效应协调发展,在发展中,应该让居民参与乡村活动中来,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体,从而实现乡村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有不同的类型,形成原因也有各种差异,但主要总结来说是保护和改善两大方面,要解决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要从这两大方面入手,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当地生活质量,保护当地文化特色,保护自己特有的风俗民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管理,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姜春志.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青年与社会,2013,(16):238.

[2]欧阳晓晴,吴婷婷.湖南乡村生态旅游的环保问题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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