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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务公司 定位 利率市场化 发展方向
引 言
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本企业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产融结合的产物,在企业集团经营发展过程中,通过发放贷款、定期大额存款、经销证券、保险、买卖外汇、财务咨询等金融服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财务公司的业务,大体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三项。融资业务包括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投资业务包括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成员单位的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中介业务包括对成员单位的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成员单位担保,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与贴现,以及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等。
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经营管理中的作用集中表现为:一是能够使企业集团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升值。通过集中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零星的、临时性的闲置资金,形成期限较长、数额较大的闲置资金,进行整体运营获得较高的收益。二是整体行使外部融资职能。财务公司依靠母公司良好的商业信用,集合众多成员单位的贷款需求,形成大额贷款的需求,达到规模效应,容易申请到较低成本的贷款;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通过财务公司进行融资,丰富了融资的途径,相应的将外融变成了内融,降低融资成本。三是形成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监督机构申请发行财务公司债券,进行股票融资、债券融资,以较低的成本,帮助企业集团进行整体的资金管理、有效配置,在企业集团内部发挥准银行的作用
目前,随着中国企业集团经营发展不断深入和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不断提速,财务公司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文通过分析国际上财务公司的主流定位和业务类型,结合中国目前金融发展趋势和当前国企改革的实际,试对我国财务公司的未来发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财务公司概况
(一)美国财务公司
美国的财务公司主要承担以下金融功能:一是清算和结算功能;二是资源配置功能,虽然美国不允许财务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但美国的财务公司以较高的专业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形成与商业银行的差异化业务,发挥其资源整合、股份分割、资源转移功能;三是风险管理功能,美国财务公司利用美国金融市场的高水平证券化及全球化风险对冲等独特资源,在风险管理方面独树一帜。
美国的财务公司按照资本来源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公众拥有型财务公司,其资本由众多个人或零售商提供,一些大型连锁商业银行的财务公司属于此类。二是附属企业集团型财务公司,其资本来自母公司,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分为内部型和外部型两种――内部型财务公司主要服务于母公司业务,以促进母公司产品服务销售为目标对客户和经销商提供融资,如通用汽车财务公司;外部型财务公司业务基本上与母公司的业务产品无关,更多的是利用母公司的规模经济和竞争优势,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互通,以实现母公司多元化经营战略,业务范围往往广泛涉及资金管理、银行、租赁和保险等领域,如通用电气财务公司。
(二)德国的财务公司
德国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导向,实行混业经营,银行业务宽泛,功能强大,金融监管及资信体系非常完备。在这种金融环境下,德国的财务公司采取的是“类银行化”经营模式,在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充分发挥了其“产业属性”和“金融属性”,利用其既熟悉行业和企业情况又了解金融市场的优势,发挥其资金管理和资本运作的金融功能,支撑企业集团的发展。其金融功能主要包括:一是资金的结算和清算功能,与美国不同的是,德国财务公司可以经营银行业务,并且能够通过结算业务的标准化、电子化加速企业集团资金周转和运营效率;二是资源整合和转移功能,通过“资金管理池”、“零余额账户”等技术手段,有效整合企业集团内外部资源,快速完成资金的归集和支付,实现企业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资金集中管理;三是风险管理功能,德国财务公司具有较强风险管理意识和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一般都按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标准,通过全球市场将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扮演者企业集团风险管理者的角色。
德国的财务公司按照业务服务范围和是否领取银行营业执照分为外部型和内部型两类。外部型的财务公司一般由大企业集团投资,领取银行业营业执照,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如大众和宝马的汽车银行等;内部型的财务公司不用领取银行业营业执照,但其业务严格限制在企业集团内部,不与企业集团外第三方发生借贷关系,基本不会受到银行业监督,如西门子金融公司。
(三)英国和日本的财务公司
英国的财务公司大多都是信用型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是向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分期付款等银行信用,分为工业财务公司和租购公司两类:工业财务公司主要是向工业企业提供融资,协助工业企业发展计划的执行,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租购公司主要是经营赊销、租赁、融资租赁、等业务的财务公司。英国的财务公司可以吸收公众和机构存款的,其中银行等同业机构的存款能够占到英国财务公司存款数的40%.
日本服务于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一般都直接称为银行。日本的企业集团一般都拥有一个核心银行,核心银行通常持有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股份,形成企业集团产业和金融资本的渗透和融合,对成员企业的战略及重大人事调整都有很大的影响力。比如三菱集团的三菱银行、芙蓉集团的富士银行。
二、我国当前财务公司的主要定位和所面临的金融环境
(一)我国财务公司的定位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颁布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和2006年进行两次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我国财务公司的界定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内,财务公司定位于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似于德国的内部型财务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企业集团内部,以加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为目的,以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发挥产融结合的优势,通过融资、结算、、委托以及外汇业务、承销债券、融资租赁等手段,提供内部金融服务;但是与德国内部型财务公司能够开展类似银行业务的业务范围相比,我国的财务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例如不能对成员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和开展境外外汇借款业务等;此外,在风险管理业务方面,与德国外部型财务公司以及美国的财务公司相比更是在经营业务范围和资源渠道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二)当前我国金融环境对财务公司的影响
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管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和票据贴现利率水平,利率定价方式的改变,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自主定价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客户行使选择权,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但是对以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为业务基础、以固定客户群为服务对象的财务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具体表现为:
一是商业银行定价能力增强,对成员单位资金的吸引力增加。国内设立财务公司的基本都是资金业务量大的企业集团,也是风险相对较小的战略级客户,商业银行对这些企业集团的资金业务一直趋之若鹜,利率市场化之后,商业银行凭借资金实力和服务品种等优势,势必通过低成本战略吸引成员单位资金业务向银行转移;而与商业银行相比,财务公司资金规模较小,来源渠道单一,业务品种有限,在竞争中处于相对被动地位。
二是成员单位对财务公司的服务能力要求提高。利率市场化之后,商业银行间的同业竞争会更趋白热化,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会进一步提升,面对金融市场业务水平的整体提升,成员单位理所应当地会要求财务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品种和服务,或者以此为理由脱离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财务公司面临着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服务性价比水平的挑战。
三是企业集团经营效益对财务公司外部融资的影响越来越显著。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将更加贴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和企业经营效益好坏来实行个性化差别利率定价,这些价格真实地反映了考虑风险溢价等因素后最真实的市场利率。而财务公司作为服务企业集团的内部金融机构,也被同业视为企业集团中的一部分,不能单独脱离企业集团来运作。企业集团经整体营状况的好坏、融资利率高低、信用评级等因素都会对财务公司的外部融资带来直接影响。
三、我国财务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国际化和市场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财务公司的经营发展应该牢牢把握两个原则:一是金融功能和业务的准确定位是发展的前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仅是整合集团资源发挥内部信贷市场作用而获取利润的独立法人,更是企业集团总部实现资金战略、财务战略和管理战略的重要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兼具“企业集团总部”和“企业实体”的双重角色,充分认识这一特殊性,对财务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二是差异化的服务和产品是发展的核心。西方发达国家的财务公司是在与其他金融机构长期充分竞争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通过对业务不断地进行创新,建立了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他们在充分发挥母公司企业集团所在行业的特点,利用比较优势建立了自己的服务管理体系,同时,他们也能充分立足于企业集团的产品销售和业务发展,开发出了适合于企业集团实际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我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目前大都处于整合企业集团资金资源的初级阶段,应该认真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充分自己的“产业属性”和“金融属性”的特点,打造出有自己特色的产品和服务,一方面服务企业集团,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得市场认可。
具体而言,我国财务公司需要从“业务集成、服务进阶和产业覆盖”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一是在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集团全能化以及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日趋融合的背景下,财务公司应充分利用其“内部人”的优势,深入了解成员单位业务内容、业务模式、业务前景,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利用在多年市场竞争中积累的产融结合经验,广泛拓展自身金融服务项目和业务范围,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成员单位提供集约化金融服务、集成化金融支持。
二是实现从资金司库管理向“贴身”财务顾问的角色递进,从强调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优势,关注集团资金池、票据池及票据管理,向对成员单位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和支持、成为企业集团经营发展的金融解决方案提供者转变。例如,对外向型成员企业提供境外业务金融服务,结合产业特点开发适合企业集团业务的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对缺乏外来融资渠道但具有发展潜力的成员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产业规律,建立符合市场标准的内部信用体系,开展企业集团内部成员资信管理和金融支持;对承担重大项目成员单位,在充分考虑自身能力基础上,充分利用金融企业有效资源建立企业、财务公司、其他金融企业合作共赢的生态圈,主动谋划项目融资方案;对需要上市、并购、重组的成员单位,提供证券发行、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服务,以及投融资、资信评估等投行业务咨询,同时适当帮助成员单位开展财富管理,协助企业提高价值创造水平。
三是从企业集团产业特性出发,深入地了解集团各运营链条各个环节中的资金特性,充分挖掘成员单位最深层次的金融需求,为成员单位提供最适合的、覆盖经营业务价值链的个性化金融服务。例如,对大型制造类企业集团,应以“生产、制造、销售”的业务链条为延伸,整合资金资源提供资金司库服务,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环节提供全套资信评级和融资、结算、票据、保理等服务,同时,还能够以业务关系为纽带,为上下游相关企业和其它同类型的制造业企业提供类似的金融服务,从而充分发挥财务公司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金融服务功能,有效地提高企业集团的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 王竹泉、孙莹、祝兵.全球化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模式 探析.《中国科技论坛》,201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调整业务范围;
(三) 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 修改章程;
(六)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变更营业场所;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同时废止。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配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
在财务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它具体要求做到三点。
第一点是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
第二点是结构优化,任何系统都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层级系统,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应注意结构比例优化,从而保证整体优化,如进行资金结构、资产结构、分配结构优化。
第三点是环境适应能力强,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保持适当的弹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2、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控制。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分配计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控制的有效工具。
【关键词】 财务公司; 结算支付; 风险; 控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身份特殊,对企业来说是金融机构,对银行来说是企业。作为财务公司的窗口―营业部,职能具有相应的特色。营业部处在最前沿,不仅是客户与银行的连接点,也是公司利润核算的来源点,所有的业务都要通过营业结算才能实现。因此如何制定有效的营业结算支付流程、控制营业结算支付风险是财务公司稳健经营的根本,也是财务公司源源不断创造利润的保障,支付结算作为财务公司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要环节,其防范风险尤为重要。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付结算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力度较弱
在现代经济环境下,某些企业由于适应了经济形势环境,逐步发展壮大,此时为了归集集团资金,更有效地分配、利用自有资产与社会资金,具有资金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运而生。但由于其是一个新生产物,起步较晚,经营范围往往局限于企业集团内部,部分配套设施、制度不如商业银行健全,人员不能完全配备到位,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人兼任多岗、紧急预案不能完全适应突况的现象,相互制约机制容易出现漏洞和真空,造成上级对下级、监督检查岗位对实际操作岗位监控脱节,使各项检查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目标。
(二)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目标,容易产生支付风险
由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一般由企业集团内各个股东投资成立,因此在经营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财务公司的目标,也是各个股东的要求。此时,上下级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哪些业务品种可以产生利润,哪些业务品种可以出现效益方面,而对最基础的结算支付业务关注度过低,使资金备付率下降,产生支付结算风险。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迅速,人员专业知识不能很好适应业务需要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一路攀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效益越来越突出,因此扩大规模、增加营业网点逐渐提到日程上来。但由于成立时间较仓促,新增营业网点和人员没有经过先期培训而直接上岗,边工作边熟悉业务,出现人员专业素质与实际业务相脱节的现象。
二、目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付结算存在的风险
(一)票据风险
虽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有所限制,但在授权许可范围内,大量的票据也成为日常结算支付的桥梁。因此,部分人员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增加了支付风险,主要表现在:
1.伪造、变造票据、签章骗取资金。由于现在验票手段较为落后,全部为手工验票,部分有企图的人员通过伪造、变造出票人签章、涂改票面记录信息、利用已作废的支票等手段来骗取财务公司资金,因此,如何鉴别票据真伪、防范票据风险成为日常营业结算的首要任务。
2.伪造存款支取凭证骗取资金。由于部分结算凭证是由各个财务公司自行印制,防伪手段不是很好,因此在财务公司办理结算业务时,为了骗取资金,诈骗人员往往提供虚假的存款支取凭证和业务信息,增大了支付风险。
(二)内控风险
内控制度是所有企业发展的有力保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特色也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章,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人员不足、人员专业知识欠缺、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重控凭证保管不力、支付结算手续不规范、结算管理力度不够、重要岗位没有执行分离制度等隐患,使内控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经营风险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政策允许范围之内,有时不顾自身资产状况与经济形势,最大限度地开放准入标准,随便简化结算流程,造成资产质量下降,资产负债比率奇高,资产流动性、安全性达不到安全标准,无形之中加大了发生支付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几率。
(四)系统风险
由于近期各个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迅速,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财务公司,在全国各个地区都成立了营业网点,但配套设施与发展速度不匹配。例如,作为财务公司业务命脉的信息管理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但部分营业网点,尤其是地方业务部,由于没有相关专业人员,只能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日常维护还可进行,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或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将会直接影响到营业结算的进度和营业结算数据的安全,给整个财务公司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结算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一)加强票据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高现有验票手段
现阶段,结算业务量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营业人员在保证支付安全和结算效率的情况下,手工验票时,除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多人、多次进行核对,必要时可利用电话等方式进行查询,对可疑票据建立登记、退票制度,并对办理业务人员建立跟踪档案。
(二)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范支付风险
人员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的,可以从银行借调或公开招聘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充实队伍,但在细节上应注意管理。如凭证、印章的保管应由正式人员担任,定期轮岗,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进行制约;加强业务和思想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管理岗位人员定期对结算手续、流程进行检查并记录,尤其是重要业务操作过程,如大额资金支付,要全程跟踪,看是否执行了逐级审批的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汇报,将风险发生概率控制到最低。
(三)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质量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从企业集团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认真梳理现有资产状况,分析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的可行性,二者是否存在冲突。此外,还应建立日常支付保障机制,确保支付安全。如果支付结算出现问题,势必将在客户中产生恶劣影响,影响公司形象,阻碍公司发展。
(四)强化电子信息化管理,保障电子数据安全
建立健全计算机业务运营系统及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严格规范不同岗位人员的职责,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操作岗位职责规定外的程序、业务,数据、密码按制度要求定期备份、更换,对电子、纸质等不同类型的档案分类保管,做到万无一失。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