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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EB/OL].中国财经网.http://.cn/roll/20160808/3849444.shtml.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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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形势;土地规划;调整完善
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政治、保护的一系列统筹措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是经济发展中的一项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更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中人类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新形势下,土地是否合理利用也是土地使用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面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做好关于耕地和建设用地的规划,消除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客观实际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一、新形势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经过了三次大的调整,这三次全国性的土地编制工作,从上至下,每一层级都进行了调整。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更注重对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建设是现在土地合理规划的重要目标。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面临的问题
(一)耕地保护面临巨大问题
耕地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土地使用方式之一,耕地是确保我国能够有能力维持国民粮油生产和使用最主要的手段。耕地是我国农业经济创收的最重要的保障。但是在我国现今的发展之中,耕地的使用和保护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生产模式还没有从粗放型完全转化为节约型,对耕地的保护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建设用地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使耕地的数量不断减少,一些地区过于追求退耕还林的政策,也导致耕地数量的减少。所以,现阶段我国耕地的保护的形式非常严峻。
(二)建设用地规划使用缺乏平衡
建设用地规划使用缺乏平衡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区域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不均匀,由于每个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建设用地的指标也不相同,一些地区的指标已经接近或者突破了建设用地的目标,另外一些地区却有着非常充足的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建设用地的指标无法平衡就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另一方面,建设用地的布局也不合理,从一些城市的建设用地使用中可以看出,建设用地多集中在城市的中心附近,并且在建设用地的使用中,水利和交通这一重要方面,往往被忽视。
(三)公众参与率低下
参与是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手段,参与是社会公众共同的责任,但是现在在土地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公众并没有被完全赋予参与的权利,或者是被赋予权利的公众很少,覆盖范围不大,都是导致公众参与力低下的原因。公众参与力低,土地分配合理程度就会受到影响,社会监督力也会减弱。
(四)为经济效益盲目决策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但是在经济的发展中,土地也是获得经济效益的一大来源。在国内的一些地区,没有理清土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土地的使用无法进行合理高效的分配,过度强调经济发展,增加建设用地,或者是过度强调保护土地,保护林地和耕地,没有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在我国发展的情况中可以看出,过度增加建设用地是主要的原因,一些官员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将耕地与林地转化为建设用地,造成了土地的损耗。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一)适当调整耕地保护
在新形势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基本的任务就是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这就要求各个部门首先要做好耕地数量的把关工作,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在数量上可以达到标准。一些地区对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增加的耕地,除国家生态退耕及新开垦用于建设项目“占一补一”之外其他的耕地在现有的基础上都应该被保护起来。各地区“占一补一”要切实到位,不能将土地占为建设用地之后,没有对耕地进行补充。在确保耕地的数量之外,还要注重耕地质量的保护,达到数量和质量的双重标准。而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中,除了要做好基本农田的基本保护之外,还要认识到,城市道路周边一些被忽略的优质土地,可以将这些土地划归为基本农田,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二)建设用地协调发展
根绝建设用地发展中的问题可以看出,建设用地协调发展也是需要对建设用地的指标和建设用地的布局进行合理化的调整。在建设用地的额指标方面,对每一个地区的基本土地情况进行调查,清楚城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剩余可规划的土地数量,再根据具体的调查结果,合理进行建设用地的指标分配。在建设用地的布局分配上,应重视该地区内部的土地利用结构,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的目标,布局中要充分考虑到环境的承载力,布局要建设出适合生产、生活、发展的土地,统筹建设用地与环境发展相适应。
(三)加大公众参与
加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就要建立起公众的参与机制。公众参与到土地规划使用中来,是规划者和公众相互交流的一个重要方式。一般来说,这里的公众是指土地规划能够影响到的土地使用者、利益相关者和感兴趣的团体。参与并不是这些团体或个人简单的对此进行了解,更重要的是赋予他们分担分享的权利。并且参与不是某一部分的参与,参与要体现在过程之中,从信息的搜集、整理,再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调整和确立,都要在各方的参与下进行。
(四)科学决策
发挥科学决策的作用主要还是要做好土地的分配使用决策。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中,科学决策对于土地的使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科学决策主要应做到两点,一点是要正视土地决策的重要性,从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做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还有一点就是要提升土地各部门人员的职业素质,能够在土地决策中理性合理的做出土地规划,规划在最小耗费的基础上,达到土地最佳的利用效果,才是科学决策真正的含义。
(五)精确土地利用数据
一个地区的土地使用,都可以在土地利用数据上显示出来,政府和机构再根据调查数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可见,数据是基础,基础出现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不能更好的得到完善。所以土地的利用数据在调查中一定要做到精准,耕地和农田用地数量是否达标,建设用地的分配是否协调。我国的主要土地数据的调查部门是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土地使用情况调查时,不仅要做到精细和实事求是,还要发展新的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再此基础上还要强调土地调查中人员素质的提高,让土地调查工作高效,高标准的完成。
结语:我国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是未来发展中一直都要重视的一点。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土地得到更加有利的使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也能够影响到土地资源,但是要想土地得到最有效的,最安全的利用,还要依靠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发挥规范和引导的作用,促进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1]刘波. 新形势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探析[J]. 安徽农学通报,2015,10:1-2+53.
关键词:小城镇;土地利用;问题与对策
1土地利用调整的含义与特点
1.1土地利用调整的含义一个完整的土地利用调整含义必须包括:优化土地自然条件,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其基本内涵为:在一定区域内,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产权调整,达到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维护的一项整体性、综合性的土地利用调整措施[1]。
土地利用调整的目的就是在不同部门、不同用途之间分配有限的土地资源,并在微观层次上与其它的经济资源有机结合,使得地尽其用,达到生产、生活、生态质量的改善。
1.2土地利用调整的特点
1.2.1社会性。土地利用调整不单单是一项涉及土地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利用改良过程,更重要的是,在土地利用调整过程中所涉及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只有存在于社会中的人,才是各项调整活动实施的能动主体。所以,协调发展土地关系的同时,也不可忽视人的作用。
1.2.2动态性。土地利用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目的、任务和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不断变化,不同的社会经济阶段具有不同含义的土地利用调整。
2小城镇建设中土地利用的基本现状与存在问题
2.1规划严重滞后、缺乏科学合理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引导和控制用地的重要手段,其显著特征是超前性、控制性和指导性。我国小城镇的大发展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而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却是在198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才开始的[3],其间相隔了8年之久,失去了前瞻指导作用。
不仅如此,许多地方的小城镇发展和建设缺乏科学、长远、严密的规划。在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忽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忽视城镇体系规划;规划体系不完善、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差,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土地利用规划缺乏应有的权威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2.2用地粗放
小城镇的发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聚落规模的扩大。但是目前在小城镇建设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统一规划,盲目追求超规模,加之项目、资金和第二、三产业集聚规模不到位,必然导致粗放用地。
我国许多小城镇人均用地量均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人均100m2的标准。据统计,1995年我国村镇人均建设用地155m2,建制镇149m2,分别为设市城市现状人均用地水平的1.53倍和1.47倍,城镇人均建设用地远远大于设市城市。此外,全国城市中,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00 m2以下的城市占38%,其人口占全国设市城市人口的63%,人均建设用地高于120m2的城市占46%,其人口占全国设市城市人口的24%。这其中77%为小城市,占全部小城市数量的60%[3]。
2.3大量占用耕地
在小城镇的发展进程中,无论是城市人口比重日益增加,或集聚程度达到城市规模的居民点数目增加,还是城市自身规模的扩大,都必然伴随着城镇建成区的扩大和耕地面积的减少。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把农村城镇化错误地理解为土地非农化,造成小城镇扩展一般以所在地为中心,逐渐向外蔓延。这种重外延、轻内涵的小城镇发展模式,使小城镇的用地规模无限制的向外扩张,耕地占用面积迅速增加。
另一方面,我国小城镇的发展绝大多数依靠农民自发形成,城镇建设资金的严重匮乏是制约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小城镇发展初期,只能采取低成本扩张政策,以地生财,以大量占用耕地为发展的代价。有的小城镇没有落实建设项目,就先圈地占地;有的盲目兴建各类市场,造成有摊无市;有的随意修建商业一条街,沿路线型扩张;占据的大多是耕地,造成了新的土地闲置和浪费。
2.4用地结构不合理,空间分布不均衡
用地结构的合理程度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侧面,也是衡量土地集约程度的重要标准[3]。小城镇由于其发展的诱致因子不同,其土地利用结构表现也不一致。目前,我国大多数小城镇在用地结构方面普遍存在居住用地比重过大,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化比重偏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等问题。
小城镇土地利用的空间分布,是小城镇职能和空间分布土地资源的结果。一般而言,小城镇土地利用的空间分布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宏观和微观层次。宏观层次指的是小城镇体系的空间分布,受地方局部利益的驱动和行政区划的影响;微观层次指的是小城镇内部的土地利用[1]。
我国小城镇体系的建设还远不完善,小城镇的设立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往往不是从区域经济整体出发,而是地方官员急功近利的体现;城镇人口规模普遍偏小,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产业结构趋同,集聚效益降低,生态环境较差,城市的自然人文景观特色缺乏;乡镇企业、村庄和小城镇布局过于分散。还有许多小城镇的兴起是依托过境公路发展起来的,其空间分布多为轴向发展,纵深不够,空间形态不合理;城镇内部道路建设不规范,功能分区不明显,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低,建筑物布局零乱。此外,由于用地缺乏硬性的预算约束,地价对用地分布缺乏制约,导致各类用地混杂,特别是工业用地分散,缺乏明确的分区。
2.5土地利用效率低
目前,我国许多小城镇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较低,具体表现为:集镇住宅以低层为主,农民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城镇农民住房建新不拆旧;工业用地布局混乱,大部分按照有求必应的方式进行供地,没有很好地按照企业的行业类型、生产特点、投资情况、产出状况进行用地定额把关和合理布局,许多企业把占地作为企业资产投入增值的主要目的来考虑,大面积圈地。导致一方面城镇规模快速外延扩张,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新的闲置土地,使得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中建筑容积率不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较低。
2.6土地市场管理制度不严
土地管理部门受体制因素的制约,基层土管人员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不够,执法难。土地未批先用、征而未用、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企业和部门受眼前利益驱动,私下交易土地资产,导致城镇区不是按“退二进三”的良性发展.
3小城镇规划进行土地利用调整时应采取的对策
3.1完善科学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
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小城镇土地利用调整,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作为指导。小城镇发展,也要严格按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进行,并做好这些规划的相互衔接。最好把小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落实到一张图上,便于土地利用调整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的实施[4]。
首先,要从区域的角度来规划城镇体系。小城镇的发展不是小城镇本身的问题,而应把小城镇纳入一个地区的人口、资源、环境、经济总盘中通盘考虑,要从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功能定位和农村城镇化等方面处理好小城镇的发展与农村、城市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区位优势、资源条件、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控制小城镇发展的数量,形成合理的小城镇区域布局。
其次,要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小城镇的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结合经济发展的预期对小城镇的规模、发展方向、发展时序做出统筹安排。因而规划不仅要有预期性、还要有弹性,为小城镇的发展留有余地。通过规划的实施,引导小城镇各项用地的优化配置, 形成良好的功能分区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
3.2积极推进产业聚集、实行集约用地
产业聚集是指主导小城镇发展的二、三产业的多个生产部门集中于某一区域,共同投资建设,形成较大的产品供需市场,从而带动就业人口的聚集和相关投资、服务与消费活动的集聚。产业聚集可以带来经济规模的增加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降低交易费用,其过程实质是用地集约的过程[1]。
由粗放型利用转为集约用地,一方面,可使城镇二、三产业向工业小区和商业区集中,从而发挥其规模和协同效益。另一方面,在主导产业的选择上,注重与当地的自然资源优势相结合,与国家大型项目的建设相结合,使得其产业保持持续的经济活力,充分发挥小城镇的极化效应,推进各种要素的聚集,从而实现土地利用的调整优化。
3.3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保护耕地,提高小城镇土地利用效率
小城镇发展用地要贯彻“积极发展、量力而行、依托老镇、滚动前进、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4]。为彻底扭转城镇建设无止境的外延,保护十分有限的耕地资源,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农用地转用的重要内容,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同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提高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4]。有计划地、科学合理地加强对工矿废弃地、农村河滩地和荒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的复垦利用,正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在注重耕地数量增加的同时重视新增耕地的质量,以寻求真正意义上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此外,还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
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实施,都将从根本上促使企业自我抑制用地需求和限制地方政府土地的自我供应,决定了今后小城镇发展用地主要以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为主。
3.4合理布局小城镇
小城镇的布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交通条件、区域位置及城镇的功能作合理的安排,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实现小城镇和乡镇企业两大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5]。在规划时必须考虑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严禁污染项目进入小城镇;还要规划好各种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的建设,增加小城镇对乡镇企业和农民的吸引力。
小城镇的合理布局、功能分区,首先要加强乡镇企业用地规划,要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用地,划出乡镇工业园,使其集中连片、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其次是要合理布置居民点和商业区,居民区和商业区的配置要“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居民区以环境为本,辅以便利交通;而商业区作为城镇土地利用中单位面积产出最高、利用强度最大、最活跃的一类用地,一般应布局在城镇中心、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结合小城镇的旧城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适当进行用地功能转换。
3.5规范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加强对小城镇建设中土地问题的政策调研,及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主动为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提供土地政策咨询,提前介入、热情服务,积极协助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管地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又要严格土地管理、依法批地、管地、用地,加大对小城镇建设中违法用地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打击土地隐形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从而保证小城镇建设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江爱成.土地整理与小城镇建设[EB/OL]. 省略/jac.htm.
[2] 傅应铨.小城镇建设中土地利用探讨[J]. 财经科学,2000,(5).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构调整目标、生态足迹
1引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 [1]。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土地资源的环境问题更是尤为突出,因此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关系重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发展战略、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的实施可能对环境带来影响做出预测、分析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本文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角度,利用生态足迹法对临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2生态足迹评价模型
2.1生态足迹法简介
生态足迹理论是由Rees和Wachernagel提出并完善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生物物理评价方法[2]。该方法通过测算人类对自然生态服务的需求与自然所能够提供的生态服务之前的差距,评价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情况并较准确地判定评价对象的可持续发展程度和状况[3]。其基本思想就是把消费与支持消费需要的各类土地联系起来,把物质消费转换为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以此来度量人类消费对生态资源的占用和对生态环境的冲击[4]。
2.2生态足迹法的基本假设
生态足迹的概念和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假设:人类消费的大多数资源和产生废弃物的数量是可以确定的;这些资源和废物流可转换成相应的生物生产面积;每单位土地面积转化为全球均衡面积,每单位全球均衡面积代表着相同的生物生产力;各类土地在空间上是互斥的,即一块土地只能有一种属性,这样就能对各类土地进行加总;自然系统能够提供的生态服务量也可以表达为标准化公顷为单位的生态生产面积;人类对土地面积的需求可以超越自然可提供的土地面积。
2.3生态足迹法的计算模型
4措施建议
综合以上的分析结果,本文认为临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结构调整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该市的生态承载力,改善其生态环境,但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使方案的实施更好地降低临湘市的土地生态压力。第一,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第二,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增加耕地的产出率;第三,保护林地并适度开发利用林业资源;第四,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空间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参考文献
[1] 王万茂,韩桐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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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__年3月27日9:00时
地点:__镇发展中心四楼会议室
主持人:__*
出席人员:
1、听证员:
__*(__镇党委委员、副镇长、__市国土资源局__分局局长)
__*(__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
__*(__市国土资源局__分局副局长)
__*(__镇人民政府农业管理办公室办事员)
__*(__镇规划管理所所长)
2、书记员:
__*(__市国土资源局__分局科员)
3、建设单位代表:
__*:(__市环境保护局__分局局长)
4、相关村村民代表:
吴__:(__村支委副书记、__村委会副主任)
罗__:(__村罗屋村民小组长、__村村民代表)
__:(__村委会主任、__村村民代表)
__*:(__村五三村民小组组长、__村村民代表)
这次听证[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会就____合建污水处理厂项目__部分所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事项进行了听证。____合建污水处厂项目选址__*两镇的交界处__*(土名),位于__的部分总用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由于该地块不在__镇规划期建设用地圈内,需要调整为建设用地。调整土地利用的方案是:拟将污水处理厂项目选址中属于__村的农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同时将属__镇__村位于该村东南角__*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调整为农用地。
听证会上,__镇环保分局局长__*代表建设单位横沥镇人民政府陈述了此次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他认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规划建设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体现的是大众的利益,其规划和选址是经过严格和科学论证的,因该项目的规划建设而需要调整用地规划既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同时调整方案也是符合相关村的发展规划的。
本调整方案主要为土地确权分配调整。
一、分配原则
尊重历史、统筹兼顾、整体顺延、等量配置。即是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兼顾顺延土地的整体性、顺向性和可生产性,按各村民组原有的实际区域面积(含水塘面积)按比例扣除公共用地部分即为各村民组调整土地面积,等量足额配置。
二、分配方法
1、以规划点为中心,边缘向心实施。即从项目区的最边端开始,以规划点为中心,最终将土地集中到主规划点附近,补充主规划点村民组的耕地。
2、公摊面积的处理:主规划点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按选房户数均摊,其他公共设施(干、支道路、支、斗渠道,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工设施、公墓等)占地,按区域面积均摊。
3、塘坝的处理:在土地顺延过程中会出现塘坝或塘坝受益面积的移位,在调整土地时塘坝移位在哪个村民组就纳入该村民组面积计算,受益面积移位后仍以塘坝受益区域用水,各村民组可根据实际,按受益面积均摊塘坝面积,以耕地补平。
4、耕地面积的确定:以区域面积为基数,扣除公共建设面积(包括主规划点、道路、渠道、公墓)塘口面积、机耕路面积即为各村民组实际耕地面积。各村民组内部耕地的调整,原则上按二轮承包耕地分配的面积比例进行调整。
5、顺延土地区域的留置:顺延的土地留置于主规划点周边,补充新村建设所占村民组的耕地。
6、按图以组分配,实际踩界。
三、分配步骤
1、召开动员会:9月10日召开项目区动员会,宣布苏小项目区土地调整工作正式启动。
2、核定面积:9月11日至9月12日,由乡土地所、农经部门、农办、司法所根据原土地现状图结合土地整理规划图确定各村民组的实际面积及占主规划点的面积。
3、图上分配:9月12日至9月14日,在图上分配并标注各村民组的面积和界线。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土地使用者因改变用途、利用现状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的补充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实现政府的土地收益权,促进廉政建设。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完善市场配置机制。
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坚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工业、仓储、市政公用、交通、教育医疗等非经营性用地,按照规划须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实行公开交易。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盈利性的非自用办公用房,街道社区居委会盈利性的对外服务用房,均要按照出让方式供地。
(二)维护土地供地条件的严肃性,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条件具有法律严肃性,约定的各项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不应随意调整。除政府要求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之外,都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建设项目规划调整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因规划条件调整产生的土地增值属于级差地租,归地方政府所有,防止土地使用者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非正当途径获取额外利益,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下列五种情形:
(一)原为国有存量经营性用地,须进行翻扩建,改变原土地利用状况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
(二)原国有存量非经营性土地,保持工业或其他非经营性用途不变,须进行转让、翻扩建的;
(三)原国有存量工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机关办公用地等非经营性土地,利用原有建筑物现状,暂时不进行翻扩建,但实际用途转变为经营性用途的;
(四)协议出让的土地,通过公开交易取得的土地,调整规划利用条件的;
(五)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企业抵债、拍卖行拍卖的土地。
三、处置方式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对土地资产确定不同的补充处置方式:
(一)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宗地未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才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宗地已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且土地使用者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使用者不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二)非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一致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建,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的,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则土地使用者不得进行翻扩建,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三)利用现有建筑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在2001年7月我市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完善相应手续,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调整土地用途。对于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后改变土地用途的,若是行政划拨土地,则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精神,根据规划批准意见,按年度收取改变用途土地年租金;若是出让土地,则按年度收取土地收益。
采取交付土地年租金或年度土地收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原用途不变。
(四)司法裁决、他项权利实现、拍卖行拍卖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若宗地已纳入规划改造范围,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依法收购。涉及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五)原协议出让土地、公开交易的经营性用地,改变原出让约定的规划条件的,报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程序和要求
根据各种情况及相应处置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提高容积率的项目。
1、规划方案的审核批准。规划部门受理土地使用者申报的规划方案,审核并报经政府批准后,书面函告国土部门。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函告,对土地容积率提高需补缴地价的项目,书面函告发改、建设、房管部门,并同时根据规划审定的具体方案,核定补充土地处置意见,报经政府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次书面告知发改委、规划、建设、房管部门。
3、土地使用者到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后,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正常基建程序。
(二)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项目。在规划方案审核批准前,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进行会办,会办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后按照上款的程序进行。
(三)司法裁决、他项权利实现、委托拍卖行拍卖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对土地权属不合法、土地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不一致,以及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明确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应在裁决、处置、拍卖前先完善法定土地手续;确因债权处置需要,须在完善法定土地手续前裁决、处置、拍卖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依法完善土地手续,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补缴地价
对于经营性土地,具体处置时应根据调整原因、时间、幅度和规划用途、土地性质等因素按市场价确定地价补差。对于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以规划方案批准时间为同一时点,对照新旧不同的规划条件土地评估差价,作为地价调整和补缴土地收益的基数。
(一)容积率改变的,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超过原出让时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2、自行降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原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3、由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原批准的容积率不能实施,以及政府要求降低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可以相应调整出让金。
4、定销商品房项目用地容积率改变的,按原出让公告确定的房价、成交楼面地价以及调整容积率后的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用途调整的,按照评估差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进行翻扩建的,根据原利用现状补办出让手续,按照规定比例收取原利用现状下的土地出让金,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划调整的具体情况,由土地使用者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建筑物将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2001年7月前已发生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依据经营性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按规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按照不同用途评估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2001年7月前已改变用途,但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施以后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改变用途年租金标准征收,出让土地则根据不同用途评估地价差额,还原折算成每年土地收益,逐年征收。
六、转让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二)缴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涉及改变土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资产补充处置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证明。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四)已经建有房屋转让时,应当持有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后需续建或新建厂房的,受让方须提供新的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
(六)凡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地价,低于市场评估地价20%以上的,政府实行优先收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经营性土地分割转让的,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原整体规划方案建设开发。
规范以土地资产为股权的转让行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2年未开发的土地资产,不得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政府将依法收回。
七、土地登记
(一)进一步细化土地登记。除根据现行土地分类和登记规程,土地使用证还须根据出让合同或补充处置意见载明具体的规划利用条件。
(二)严格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初始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成时间,注明土地证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换发土地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土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和延期申请。
(三)土地分割转让实行许可制度。除在土地公开交易公告中明确可分割销售以外,对于宾馆(包括公寓式酒店)、超市、各类交易市场、经营性的物流用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销售。对于经营性的打工楼、文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院、养老院、艺术馆、博物馆等项目用地,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四)对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项目,在未完善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前,不办理土地抵押、变更和分割登记手续。
八、建立协调机制
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需要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规程,规范申报和流转程序,便于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土地资产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在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用地审核、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采取通过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和会办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部门各自职责到位。
(二)规范土地评估行为。土地资产的处置及转让,都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涉及上缴政府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应由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规范开工报建程序。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开工报建项目未取得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严格房屋销售制度。土地开发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用途调整和改变利用条件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材料。
(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各自单项验收时,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指标要严格审核,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的,房管、国土部门方可办理房产证和土地分割登记手续。
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土地使用者因改变用途、利用现状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的补充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实现政府的土地收益权,促进廉政建设。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完善市场配置机制。
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坚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工业、仓储、市政公用、交通、教育医疗等非经营性用地,按照规划须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实行公开交易。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盈利性的非自用办公用房,街道社区居委会盈利性的对外服务用房,均要按照出让方式供地。
(二)维护土地供地条件的严肃性,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条件具有法律严肃性,约定的各项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不应随意调整。除政府要求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之外,都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建设项目规划调整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因规划条件调整产生的土地增值属于级差地租,归地方政府所有,防止土地使用者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非正当途径获取额外利益,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拨或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下列五种情形:
(一)原为国有存量经营性用地,须进行翻扩建,改变原土地利用状况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
(二)原国有存量非经营性土地,保持工业或其他非经营性用途不变,须进行转让、翻扩建的
(三)原国有存量工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机关办公用地等非经营性土地,利用原有建筑物现状,暂时不进行翻扩建,但实际用途转变为经营性用途的
(四)协议出让的土地,通过公开交易取得的土地,调整规划利用条件的
(五)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企业抵债、拍卖行拍卖的土地。
三、处置方式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对土地资产确定不同的补充处置方式:
(一)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宗地未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才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宗地已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且土地使用者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使用者不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二)非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一致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建,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的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则土地使用者不得进行翻扩建,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三)利用现有建筑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在年7月我市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完善相应手续,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调整土地用途。
对于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后改变土地用途的若是行政划拨土地,则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政办发[]50号精神,根据规划批准意见,按年度收取改变用途土地年租金;若是出让土地,则按年度收取土地收益。采取交付土地年租金或年度土地收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原用途不变。
(四)司法裁决、项权利实现、拍卖行拍卖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若宗地已纳入规划改造范围,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依法收购。涉及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五原协议出让土地、公开交易的经营性用地,改变原出让约定的规划条件的报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新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程序和要求
根据各种情况及相应处置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提高容积率的项目。
1规划方案的审核批准。规划部门受理土地使用者申报的规划方案,审核并报经政府批准后,书面函告国土部门。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函告,对土地容积率提高需补缴地价的项目,书面函告发改、建设、房管部门,并同时根据规划审定的具体方案,核定补充土地处置意见,报经政府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次书面告知发改委、规划、建设、房管部门。
3土地使用者到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后,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正常基建程序。
(二)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项目。
规划方案审核批准前,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进行会办,会办,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后按照上款的程序进行。
(三)司法裁决、项权利实现、委托拍卖行拍卖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对土地权属不合法、土地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不一致,以及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明确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应在裁决、处置、拍卖前先完善法定土地手续;确因债权处置需要,须在完善法定土地手续前裁决、处置、拍卖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依法完善土地手续,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补缴地价
对于经营性土地,具体处置时应根据调整原因、时间、幅度和规划用途、土地性质等因素按市场价确定地价补差。对于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以规划方案批准时间为同一时点,对照新旧不同的规划条件土地评估差价,作为地价调整和补缴土地收益的基数。
(一)容积率改变的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超过原出让时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2自行降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原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3由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原批准的容积率不能实施,以及政府要求降低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可以相应调整出让金。
4定销商品房项目用地容积率改变的按原出让公告确定的房价、成交楼面地价以及调整容积率后的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用途调整的按照评估差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进行翻扩建的根据原利用现状补办出让手续,按照规定比例收取原利用现状下的土地出让金,此基础上按照规划调整的具体情况,由土地使用者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建筑物将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年7月前已发生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依据经营性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按规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按照不同用途评估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年7月前已改变用途,但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施以后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改变用途年租金标准征收,出让土地则根据不同用途评估地价差额,还原折算成每年土地收益,逐年征收。
六、转让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文件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二)缴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涉及改变土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资产补充处置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证明。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四)已经建有房屋转让时,应当持有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后需续建或新建厂房的受让方须提供新的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
(六)凡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地价,低于市场评估地价20%以上的政府实行优先收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经营性土地分割转让的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原整体规划方案建设开发。
规范以土地资产为股权的转让行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2年未开发的土地资产,不得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政府将依法收回。
七、土地登记
(一)进一步细化土地登记。除根据现行土地分类和登记规程,土地使用证还须根据出让合同或补充处置意见载明具体的规划利用条件。
(二)严格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初始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成时间,注明土地证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换发土地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土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和延期申请。
(三)土地分割转让实行许可制度。除在土地公开交易公告中明确可分割销售以外,对于宾馆包括公寓式酒店超市、各类交易市场、经营性的物流用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销售。对于经营性的打工楼、文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院、养老院、艺术馆、博物馆等项目用地,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四)对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项目,未完善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前,不办理土地抵押、变更和分割登记手续。
八、建立协调机制
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需要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规程,规范申报和流转程序,便于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土地资产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用地审核、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采取
通过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和会办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部门各自职责到位。
(二)规范土地评估行为。土地资产的处置及转让,都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涉及上缴政府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应由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规范开工报建程序。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开工报建项目未取得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严格房屋销售制度。土地开发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用途调整和改变利用条件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材料。
(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各自单项验收时,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指标要严格审核,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的房管、国土部门方可办理房产证和土地分割登记手续。
关键词 节约集约;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S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0-0131-02
敦化市地处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的中间地带,是物流、商贸、交通和通信枢纽,全市辖4个街道、16个乡镇和1个经济开发区,总人口48万。近年来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以处进长吉图发展为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积极探索适应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城乡同发展共繁荣的良好局面,还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调控,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合理利用
1)尽快编制敦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因此,我们要加快规划的修编工作,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长吉图发展规划纲要有机结合起来,寻求最佳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进行统筹安排,确保规划的实用性;
2)强化和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和制定做到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的调控作用,不但保证长吉图规划中重点项目用地指标,而且科学确定了城市和村镇发展规模,实现了“企业向工业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发挥了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益,提高了城镇品位;
3)地方政府严把土地供应闸门。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坚决杜绝土地违法违规的供地情况发生。合理控制工业用地的盲目扩张,《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项目做到不供或少供地。同时充分发挥土地督察机构的作用,扩大宣传力度并加大惩处土地违法行为;
4)合理分配建设用地指标。合理调控土地利用方式和规模,建立和健全用地机制。一是实行地方首长负责制。二是实行问责制度。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2完善土地调控的手段、方式和机制,节约集约用地
1)尝试扩大有偿使用范围,提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应该控制用地规模,从严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供地,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和数量;加快盘活低效土地,抓紧处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的利用集约度;保持调控政策不放松,继续执行从紧的土地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2009年后敦化市对已划拨的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开始逐步推行有偿使用;
2)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四大节地工程”、推行“节地举措”,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倒逼约束机制、政策激励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以用地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用地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土地利用的效率和集约化水平。
3充分盘活全市存量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整合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是由政府牵头,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等合理方式,走规模经营的路子。在建设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上转变思维拓宽视野,给予优惠用地政策。二是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三是借助“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三个改造项目,合理调整城市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积极配合城乡统筹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规划、计划、审批、供应、执法等手段,引导社会投资向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民生项目倾斜,优化资源在空间上和产业间的配置,以供地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转变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土地利用价值,提升区域经济综合实力。
2)协调处理好闲置土地
按照“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无偿收回的,重新安排使用。”等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批而未用土地调整盘活力度。对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批准地块不能使用、原地类状况未发生改变的土地,要尽快调整用地区位,切实解决当前用地不足的矛盾。
4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新曾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330平方米。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2)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整治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我们在部分乡镇开展实施了土地整理项目,实现田、水、路、林、村“五位一体化“的综合治理,改善了农村土地利用环境,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水平。
5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建立健全规章知制度
依旧《中化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出台《敦化市工业用地预审制度》,促进了我市节约集约用地。
2)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管理
为了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利用动态信息,我们实行每周五录入制,将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供应结果和转让、出租、抵押等二级市场交易的宗地数据,包括位置、出让日期、面积、来源、用途、供应方式、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人、出让价款等指标录入中国土地市场网,接受社会的监督,达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
3)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
各类建设用地严格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4)严格执行批后验收收制度
项目竣工投产时,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总之敦化市节约集约用地一些做法和经验,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要求,也符合长吉图规划纲要实施需要,今后我们将节约集约用地步伐,努力提高敦化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关键词:供给侧;土地宏观调控;战略;设计
一、 引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味着国家宏观政策的重大调整,旨在调整经济结构,增加供给有效性,实现要素最优配置,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在面临高产能、高库存、高杠杆、高成本等存量矛盾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铺平道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希望通过改革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从而避免潜在增速的大幅下行,不仅是从要素领域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内容的延伸和聚焦,还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创新之举。对于土地宏观调控来说,发挥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注重提升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实施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土地宏观调控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内涵
土地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国家以土地作为调控经济运行的措施和政策,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性环节。土地宏观调控集中体现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国家意志,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对土地的数量结构、空间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统筹优化,从而实现社会各方利益在空间上的集合和再分配,实现土地、资本、劳动、技术创新等要素的优化整合,实现公平基础上的土地可持续利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角来看,就是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规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统筹协调能力,处理好政府主导规划与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关系,加强规划的制度供给,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框架设计
战略框架设计如图1所示。
1.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背景。
(1)经济新常态背景。2011年中国经济总量虽然已经居于世界第二位,但已不复过去30多年平均10%左右的GDP增速水平,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与经济下行压力并存,经济发展方式面临从粗放型增长转向集约高效型增长转变,可以说,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已然对土地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把握经济新常态下经济服务化、社会信息化、人口城镇化、产业高端化与发展低碳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推M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要求,为稳增长提供基础保障。
(2)区域协调发展背景。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为经济新常态提供了新的战略支撑,也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将成为推动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主要力量,有利于区域间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形成新的区域经济格局,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需要完善相关领域的制度供给,相应地调整供地政策,加强区域间的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引导,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3)新型城镇化背景。针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和对扩大内需的主动力作用未充分发挥等问题,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新型城镇化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城市群建设为主要载体,把握新常态下的土地资源供需形势,通过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有效性,积极稳妥推进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4)国土制度改革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涉及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以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这五个方面。对于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讲,就是要主动适应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新形势要求,统筹考量土地利用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增加规划制度供给的同时严格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通过改革创新把握土地供给的数量、质量和时序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原则。
(1)服务大局原则。土地宏观调控属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将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 “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要求深度融合,与国土资源改革的各项任务紧密结合,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提高土地宏观调控的统筹管控能力。
(2)超前谋划原则。超前谋划就是要处理好土地宏观调控短期与长期目标的关系,通过宏观调控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的有机统一。从短期来看就是要积极落实“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要求;从长期来看要立足于未来,逐步实现规划蓝图的发展内容。
(3)节约集约原则。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因此,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通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土地综合整治和土地内涵挖潜等措施,促进土地利用综合化、减量化、集约化,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4)改革创新原则。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创新,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要围绕加快职能转变,推动土地宏观调控相关审批事项整合,同时并积极开展“多规”试点,促进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构建空间规划体系,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可操作、便实施的规划基础。
3.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功能。
(1)宏观调控功能。土地的宏观调控功能体现在通过严格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在增加规划制度供给的同时处理好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变化,为资源优化配置、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提供规划保障。
(2)规划引导功能。土地宏观调控的引导功能体现在注重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把握规划的宏观性、空间性和综合性特征,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数量、空间和时序要求有机结合,同时守住基本农田以及生态保护两条红线,以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城乡统筹功能。土地宏观调控的城乡统筹功能体现在通过保障城乡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在综合考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需求的情况下,促进土地在城乡实现结构优化、合理布局、效率提高和空间释放。同时,进一步完善基于城乡统筹的土地宏观调控制度,促进城乡土地要素能进行合理的流动。
(4)创新驱动功能。土地宏观调控的创新驱动功能体现在通过创新激发需求进而促进有效供给,通过改革创新把握土地供给的数量、质量和时序要求,实行规划和管理创新,促进合理用地、人口资源疏解、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提升,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4.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目标。
(1)具有前瞻性的未来型战略目标。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侧重于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引导,其本质是前瞻性的未来型规划。必然要立意于未来才能体现规划的价值和主导地位。改革目标和规划蓝图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要通过与时俱进的动态调整,逐步实现最终的宏观规划目标。
(2)具有弹性的开放型战略目标。土地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开放型的战略,必须从区域性的宏观战略视角统筹考虑系统内外的能量、物质、信息和价值的交换和变化规律,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才能做出科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才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土地宏观调控的动态指导性。
(3)具有导向性的资源兼资产型战略目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地域目标不尽相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兼顾土地作为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土地作为资产的社会经济属性,要统筹考虑土地的“资源型”兼“资产型”特点,合理地配置好资源,实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4)具有市场性的调控型战略目标。市场调配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但市场存在一定盲目性,在经济下行压力过大时,通过增加有效土地供给、刺激土地需求以适当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速度,反之则减少土地供给量抑制土地需求以调整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动态要求引导用地需求预期。
5.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任务。
(1)向可持续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是土地宏观调控需要考虑的内容,应做到土地资源配置方向应与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土地资源配置质量应与济可行性、生产稳定性、生态保护性、社会可接受性的综合匹配程度相一致,土地资源配置时序应与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相一致,土地资源配置区域应与地区的资源禀赋特点相一致。
(2)向市场配置资源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土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干预土地利用的手段,应处理好政府规划与市场的关系,将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有机结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在土地资源配置中满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发挥着调节供给与需求的纽带作用。
(3)向城l统筹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土地宏观调控是城乡统筹的抓手和平台,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促进城乡协调健康发展的机制。通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整合和利用结构调整,提高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释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潜力,促进土地利用在规划分配过程中不断优化结构,实现可持续利用。
(4)向多规融合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多规融合”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整体目标一致性和协调性的考虑,是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创新举措。必须通过探索跨区域的统一规划与协同管控机制,实现功能联动、产业对接和区域一体化发展,最终建立统一、高效、可持续的空间规划体系。
6.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措施。
(1)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大生态空间建设力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数量、空间和时序要求有机结合,以土地宏观调控为“底盘”,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2)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节约与合理利用。促进区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山、水、林、田、湖”生态一体化治理,进一步推进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城镇更新工程、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
(3)积极推动城乡统筹,构建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统筹考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数量、空间与时间关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4)释放红利,提高土地市场化配置程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调整产业用地政策,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合理提高农民个人收益,消除土地价格扭曲,探索征地与农转用审批实质性分离的制度设计,优化审批程序,降低土地使用成本,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四、 结论
土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土地资源配置、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市场运行的重要手段,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对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认识,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不可少的基础性环节,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识模糊,就会使土地宏观调控浮于形式,起不到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新常态发展的目的。本文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内涵进行了诠释,并从背景、原则、功能、目标、任务以及措施这6个方面构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框架,并对框架内容进行了阐述,有助于我们在新的时期以全新的视角思考如何对土地宏观调控进行改进和完善,从而满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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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非首都功能疏解的用地规划统筹研究”(项目号:2015016)。
关键词:建设用地 节约 集约 利用 技术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b)-0041-02
1 在技术层面上
一种良好用地管理办法,必须要有相适应的制度和可操作性的规程做保证。
研究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根本的问题就是要应用规划的手段,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用心捕捉能带动城市扩张,又能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基本措施。把土地的开发强度与产出率作为一个因子,扩大研究成果,满足建设用地市场需求,有序实现集约(如图1)。
1.1 坚持从规划入手,提高规划的功能和作用,力求规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实用性,注重规划的前瞻性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完整、长期的系统工程,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是科学利用土地的前提,它是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时序的规划所构成的交互网络系统。要建立健全逐级控制、分工明确、重点突出、衔接统一的规划体系,必须强化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和政策性,提高地(市)级以下土地利用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不论大小,但都不能偏离有理、有据、有序、有效的基本原则。有理就是说编制或修编规划必须从长计议、理由充分、观点鲜明,发展方向清晰,理得清、挑得明、有说服力,可操作性强。有理有据就是说土地利用规划在编制期间必须分析过去发展中的利弊,着眼编制后的发展前景,从战略的高度和对未来发展的深度提出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数据、指导规划编制,体现规划的实用性。有序就是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必须坚持短、中、长规划结合,体现规划的阶段性和实现规划的长效性的有机统一。有效就是说规划不是一纸空文,是付诸实施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编制过程必须把有效性作为发展方向,在编制中注重其土地利用的节约与集约的基本要求,规划在实施过程必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1.2 从产出入手,坚持土地利用的开发强度与产出率挂钩
土地是不能再生的稀缺资源,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加以控制,没有一个定量的经济标准,不仅是浪费资源,严重的说是通过毁灭资源。实施土地的综合利用,必须把开发强度与产出率一并加以研究,力求低开发实现高产出。特别是工业项目的开发,不少地方圈地现象严重,几百亩的用地仅见一层的厂房,建筑密度不到25%,年产值也聊聊无几,给国家提供的税收也很少,这样的开发必须限制,考察土地利用是否集约、节约用地产出率是个基本要求,工业用地是这样,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产业用地、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都必须坚持以产出率为基础,鼓励支持高产出的用地项目,以满足飞速发展的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做到用地节约、产出集约。
1.3 要从标准入手,城乡规划要把用地标准作为土地利用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控制
以人口总量、建设用地的规模为基础,制定规划利用土地标准,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确定合理的城镇用地规模,加强与土地利用相关行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制定出土地利用的标准化文件。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客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宏观方面,城乡总人均用地、城镇人均用地及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分别控制着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城镇用地规模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实现对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要求,合理制定各项人均用地控制指标;微观方面,抓紧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优先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城市、集镇和村庄内部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其中要特别严格把关控制农村宅基地标准,各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用地指标、居住区用地指标及其环境生态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1.4 从空间入手,加大土地利用的节约、集约程度
城乡用地空间的整合,不仅仅是城乡两种地域景观的物质空间整合,它还是包括经济空间、社会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整合。因此,城乡空间规划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用地空间规划,应该是土地、经济、社会和生态规划的结合和统一。需要国土、规划、计划、经济、环保等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建立横向联系机制,避免各自为政,相互制约。然而要实现土地利用的节约与集约,还必须从建筑物用地的纵向来考虑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即开发土地上下空间布局的利用:一要坚持节地升空,出让土地时就要科学提出容积率的标准,让更多的建筑物升向空中,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二要节空伸地。空中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仅是节地的一个方面,同时要考虑向地下要资源,把建筑物能向地下延伸的部分都往地下延伸,开辟地下建筑空间,更多地满足建筑的配套需求。
2 管理层面上
管理是一种制度与行为的统一体。城乡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必须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严控,各地争相寻求建设用地,以实现城市扩张、项目落地而不顾土地在使用上的节约与集约的前提下,不顾影响环境和无序建设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保障体制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为经济的发展找到双赢的路子,着力做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
2.1 加强规划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加强对土地清查、实施土地资源评价的基础上,以节约和集约用地求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合理、节地挖潜、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合理地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上的龙头作用。
加强各规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正确处理好局部和整体、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城乡规划在用地规模及布局上服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修订和实施中保持协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近期各类、各级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互衔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合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规划期年限内各类、各级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比例和开发时序,确保节约和集约用地目标的实现。
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针对当前城乡规划的薄弱环节,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可以采取下面三个方法。
(1)加强城镇体系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加大力度整合土地资源。
(2)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村镇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统筹安排乡村工业用地,严禁零散布局。通过村镇规划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而减少农村建设用地。
(3)加快城乡规划立法,在已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与规划管理工作间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性联系,从而使城乡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的过程能有效地得到保障。
2.2 制定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规划控制标准
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加快制定建设用地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宏观方面,要根据城乡总人均用地、城镇人均用地及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的要求,确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城镇用地规模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从而合理制定出各项人均用地控制指标;微观方面,要抓紧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优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城市、集镇和村庄内部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其中要特别严格把关控制农村宅基地标准、各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居住用地指标及其环境生态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凡不符合节约和集约用地标准的规划,不得审查通过,必须按规定进行修改调整。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外延扩展,实行城乡规划和用地总量管理,即在建设用地规模上要受土地利用规划的制约,在城市用地上要依照城市规划组织实施,从根本上实现城乡建设用地从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的转变。
2.3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布局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客观上要求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也应随之进行调整,特别是城市房地产业,工业用需求的加大,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以实现建设用地的节约与集约。如可以用收取级差地价的方式允许企业用地的变更,达到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同时应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增加第三产业用地实行土地置换。
2.4 建立区域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
全面掌握城镇和开发区存量土地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等状况,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体系,开展城市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定盘活存量土地的实施方案和积极稳妥的政策措施,促进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
2.5 建立和完善规划执法监察制度
建立和完善规划执法监察制度可以通过建立规划巡回执法检查制度,实行规划执法监察公开制度,建立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制度,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完善规划动态监察制度来实施。
2.6 建立规划审查制度和规划调整管理制度
建立规划审查制度和规划调整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下面四项措施来实施。
(1)强化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审查。(2)加强对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查、审核。(3)加强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的审查。(4)完善规划调整的管理、规划调整和修改制度、违反规定随意调整修编规划的责任、规划的公众监督。
参考文献
关键词:权属调整
中图分类号: F301.0文献标识码:A
土地权属调整是指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中,对土地利害关系人重新登记、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一项具体工作。
1.农村土地整治中权属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整治作为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竞争能力、保障经济发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和促进城乡统一发展等意义重大。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满足经济建设用地需求,保障经济发展,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通过农地整理,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提升农业基础的生产作业条件,提高农田的产量产值,在一定条件下降低农田的生产作业成本;还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城中村改造,和对农村居民点的整合,能够有效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农村面貌,提升农村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推动农民居住向城镇和社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大大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2.农村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管理是指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之间、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权属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包括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因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他项权利的调整。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现状调查、土地权属现状调整意愿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测量、土地质量评价、权属调整方案编制、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重新分配土地、地籍档案整理。
以长清区某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例,该项目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机结合,通过4年实施,完成2506.5659公顷土地田、水、路、林、村一体化的综合整治任务,农用地整治可新增耕地101.0675公顷,提高耕地质量面积1940.6483公顷,达到 “田成方、水成网、路成网、林成行、村成排”的建设标准。
在进行总体规划布局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各项工程的规划布局要与交通道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等规划相衔接,摸清需拆除的农村居民点和规划的新村用地布局及范围,对拆旧部分因地制宜开展整理复垦,对新建部分留足必要的发展空间。
其次,围绕项目区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新建和维修农田水利设施,力图通过增强设施对水资源的调控能力,促使水资源时空分布与农业生产与群众生活相适应。
再次,按照服务项目区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规划新建和维修田间道和生产路,构建方便实用、经济可行、安全高效的道路体系。
最后,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设施的规模要满足工程施工强度,尽量减少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
该项目区为平原区,农田灌溉以黄河水、机井水划分片区,并配套机泵、防渗渠、低压管道等,分片构成供水网络。规划在路边新建路边沟排水,于适宜位置排入天然沟壑,经支流汇集后入河沟。在路沟交叉部位兴建桥、涵,桥梁结构形式为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板桥,涵洞为钢筋混凝土管涵。在田间道两侧、生产路单侧布设单排林带,构成生态防护体系。村庄形成六个居民社区,并配套公共设施。
3.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自愿的原则,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
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
可操作性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4.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方式
4.1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方式。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及其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由土地整理工程投资者使用和拥有;也可将新增耕地使用权归当地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由村集体租给种田大户,各租金归集体所有,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由土地整理工程投资者拥有。
4.2土地开发复垦中土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①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②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开发单位协商决定。
③复垦废弃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复垦单位协商决定。
4.3土地他项权利调整方式。根据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调整予以变更登记或因权利灭失而注销登记
4.4集体与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调整方式
①村界两侧,可按等当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整,若干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数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②相邻村间的插花地调整按等当量原则进行调整。
③不相邻村间的插花地调整按等当量原则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
④土地整理过程中,整理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按村村镇规划及土地整理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用计入土地整理费用,土地整理过程中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也计入土地整理总费用。
5. 土地整治权属可行性分析
5.1项目区社会认识程度
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就是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过实施村庄合并、改造,新村建设和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向中心村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按照中央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采取“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统筹规划、整合资金、整村推进”的运作方式,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通过统筹规划和综合整治,既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又极大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搭建平台,实现“政府得土地、农民得实惠、企业得效益”多方共赢的效果。
同样是以长清区某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例,该项目区村庄存在点多、面广,占地面积大,土地闲置现象严重。普遍存在“内空外松”和“脏、乱、差”的状况,而且建设缺乏规划、功能不配套、设施不完备、交通不便利,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通过土地整治、建设用地置换和新农村建设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可有效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环境,同时缓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用地供需矛盾。当地干部群众对此有较高的认识,积极支持这项工作,支持率为100%。
5.2政策措施
为了顺利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各级应政府采取加大宣传、强化责任、整合资金等多项政策措施。
a)加大宣传发动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政策的宣传,提高宣传效果。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土地综合整治政策,介绍各地的典型做法与成功经验。统一干群认识,组织干群到试点村参观考察,让群众亲身感受土地综合整治带来的变化,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打好群众基础。
b) 强化共同责任
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国土部门应牵头协调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业产业化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资金和项目的整合,建设部门负责新村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监理,交通部门负责村村通路,供电部门负责农村供电保障。同时要明确镇政府的基层协调职责,积极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
c) 整合各类资金
各级政府要整合各类资金,建立专门账户,把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水利配套、村村通工程以及扶贫、发改委等部门的涉地、涉农资金全部或按年度投资比例整合,拼盘集中投向,发挥资金的叠加效应,做到建设一片、改造一片、成功一片。
5.3资金保证措施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资金保障是关键。
应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和建立内部制约制度,按规定进行原始记录审核及凭证账册的登记,按规定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并编制各项财务报告。
本项目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即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出现侵占、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现象。强化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5.4效益分析
实施项目,要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于满足经济发展中建设用地的需求,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都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率、林木覆盖率应得到提高,各种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既要改善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又要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促进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6.潜在风险分析
6.1潜在风险类型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前期投入资金量一般较大,一旦出现什么不可预测的风险发生,对整个项目所带来的损失也将是非常大的,所以就必须对有可能发生的隐藏的风险作出提前预防,并加以严格管理。
还是以在长清区某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例,在项目实施中潜在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自然条件潜在的风险主要存在于水文气象方面,表现为异常天气的出现,如暴雨雪、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和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条件潜在风险主要针对区域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不确定性,致使项目实施可能带来的生态变化和对环境的影响;工程条件潜在风险主要存在于地质地基条件方面,表现为项目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与实际出入很大,处理异常地质情况或遇到其它障碍物导致的工作量增加和工期延长等;技术条件潜在风险表现为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差异以及特殊工艺的处理等。
7. 公众参与分析
在项目的确定、论证和规划过程中,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给予大力配合和支持,项目区所在镇村的农民群众要积极参与,踊跃提出土地综合整治的建议和想法,并表示愿意配合项目工程做好地块重划等工作。要结合农民群众盼望政府多投资,改善农田设施,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的心理将工作做实。
为确定整治类型和范围,广泛征求当地农业、林业、水利、城镇规划等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项目方案制订后,即得到当地市直有关部门、镇政府和广大村民的普遍赞成与支持,社会各界也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
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的决策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农民群众全程参与项目的决策、实施、监管和验收。在项目规划、住宅设计、农田整理方案等方面,实行了听证制度,力争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代表分别陈述意见和建议,详细询问了项目建设的具置、如何规划、新村建设、项目资金如何管理、田块统一分割后如何分配等相关问题。主办单位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分别作了解答。所有参加听证会的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均表示全力支持该项目建设,听证无意见分歧。
在项目规划期间,村委及农民群众也要发表意见,要取得村委及农民群众同意实施本项目,全体村民要对此进行签字确认。
参考文献:
《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材料汇编》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中国人事出版社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分析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意义
1.1 “盘点”规划“家底”的需要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已过半,主观上需要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就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规模、布局、使用、剩余情况,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土地供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利用效果,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生态用地保护,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盘点与评价,掌握基本情况。
1.2 规划修改的需要
随着我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稳步推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开启,各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环境保护的也压力进一步加大,客观上需要对规划进行适度调整与修改[1]。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文件精神,对规划修改有强烈要求的市、县(市、区),必须对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为下一步的规划修改打好基础。
1.3 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需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文件,其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第三条工作任务第一款指出:在已经形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完善规划中期评估成果,进一步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2]。一是以二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二是对耕地减少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地方,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三是分析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促进区域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等措施对土地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四是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二次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基础工作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成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等来看,从工作方案制定、政策与业务知识学习、规划回顾与分析研究等工作内容与程序着手,依序分步扎实推进,对于理顺工作思路,顺利完成实施评估工作,是大有帮助的。
2.1 制定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
编制规划实施评估的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进行组织准备、工作培训、技术准备,合理安排时间进度,落实工作经费、工作场地、承担单位等。
2.2 政策与业务知识学习
要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必须充分了解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程规范及相关要求等。否则就无法统筹全局、高屋建瓴,最后必然会造成工作被动。
2.3 回顾、研究与分析
2.3.1 对规划修编、调整与修改情况的回顾、研究与分析
包括对规划修编决策过程的回顾,对规划修编成果的分析研究,对历次规划调整/修改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规划数据库图层的分析研究,对规划下达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规划落实情况的分析研究,对挂钩周转类建新指标与规划落实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分析研究,对历次规划评审、修改与批复情况的分析研究,分析计算至评估时点的主要规划指标/目标等[3]。
2.3.2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及基本农田依法核销情况的梳理与统计汇总
通过这一步,要分指标来源,全盘了解各类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含挂钩周转类指标等)的落实与使用情况,剩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类型、面积与布局情况,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历年土地供应情况等。
2.3.3 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情况进行梳理与统计汇总
通过这一步,要全盘了解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及建设情况、耕地开垦情况、建设用地复垦情况(含各类挂钩复垦区复垦情况)、生产建设过程中的破坏土地复垦情况等。
2.3.4 对历年地籍变更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通过这一步,要全盘了解各类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等的变化情况,了解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情况,归纳、总结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及其变化特点。
2.3.5 其他
主要是对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变化情况、建设用地投入产出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等的分析研究。
通过以上步骤,工作任务与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制定好了,与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程规范等领悟透彻了,对规划编制与实施也进行了回顾、研究与分析,就基本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 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
近20年,我国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张远远超过城市化的进程,城市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但另一方面,我国对已占有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较弱,导致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城市水平。土地规划就是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调控和指导意义的综合性规划。
1土地规划的概念和意义
土地规划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和土地利用协调组织的综合措施。
2我国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规划编制后,如果单纯的强调稳定性,不能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就很难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必然会对经济的发展起阻碍作用。
2.1规划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规划的制定和现实相脱节。
土地利用的动态决定了土地规划的灵活性,但灵活性并不意味着调整的随意性,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环境,土地利用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但是许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依据并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用地的科学预测,而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做的表面文章。使得土地规划在实质上成了一成不变的东西,从而导致了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滞后,规划的制定和现实相脱节。
2.2没有能很好的保护耕地。
在县乡级规划制定过程中,把交通方便、条件好的耕地留作一般农田,把条件差的、位置偏远的农田作为基本农田。这种做法背离了土地利用总规划保护耕地的初衷。
2.3信息的不充分使得土地规划与现实背离增大。
信息不充分往往会造成指标分配的依据不足的严重后果。合理的分配指标能够很好的协调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矛盾,但必须建立在充分掌握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并能够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在一定时期经济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突发问题,考虑到这些突发性因素带来的影响,规划就会偏离现实。信息的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指标分解的科学性,土地规划就会存在先天不足。
2.4土地利用规划缺乏必要的稳定性,调整的随意性很大。
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又一个问题是规划调整频繁,随意性很大。在我国不少地方土地利用规划知识一种形式,当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用地时,若该土地不是指标用地时,只要通过国画调整就可以实现。规划的随意调整既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又无法达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规划目的。
3新时期的土地管理工作需要土地实行利用规划
3.1土地利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土地利用规划报告是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成果的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和方案说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源分析、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导言、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各部门用地需求量的预测、地域和用地区的划分;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规划方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的编制过程;编制规划的目的和依据;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规划方案事实的可行性论证等。
3.2土地利用规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手段
土地储备机构应突出行政性、非营利性和专门性,其作用应体现在参与宏观调控、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盘活土地资源和落实城市规划等方面。土地储备规划的主要作用就是以市场供求和经济发展为依据,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城市规划的方案通过土地出让落实到地块。它可前瞻性地平衡征地指标和用地指标,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的问题,解决由于规划和房地部门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造成的土地信息不完备等问题出让地块的配套设施完善,保证土地正常使用。
3.3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有利于进行土地出让总价预算;有利于预先安排和落实土地征收和动拆迁费用的支付及被拆迁人的安置,保障公民权益。同时,有利于保障经济型住宅用地的供给,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有利于确保出让地块的配套设施完善,保证土地正常使用。
3.4土地利用规划是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之一
盲目以需求确定土地供给的导向已经成为一些区域经济发展过热、产业结构不合理、房地产空置率高的主要原因。土地政策在2004年首次成为除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外的第三个宏观调控手段,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突破。土地储备与出让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直接环节,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有计划实施土地供应,理应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之一。
4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发展
我国要从根本上转变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针对当前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功能,使之与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相协调,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与集约利用。城乡规划首先要考虑资源约束,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千方百计杜绝形象工程。土地规划要重新审视目标。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其中免不了要占一部分耕地。我们要承认这个现实,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对于科学合理的发展需求,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应该给予支持、及时满足。与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约束和考核指标,尽可能挤掉水分和泡沫,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在技术指标上相协调。
两个规划要经常沟通、互相探讨,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城镇建设以总体规划为依据,一般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的,双方在制定规划时如没能充分交流,两个规划必有不相协调的部分,这就会为今后在建设管理上造成不利影响。如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有些在城镇发展用地控制区内,有的甚至在近期建设用地范围。例如,上海市从管理体制上将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两个行政部门合并为一个局,这样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就可以在内部解决两个规划衔接协调问题,大大加强了两规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有部分人士或许认为,这是针对地价(尤其是特大型城市地价)飞涨作出的调整,不过真实的情况显然不支持这种相机抉择式的解读。此次土地规划调整,主要是因为规划所立足的基础性数据有所更新,具体来说就是: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晚于原规划纲要时间(2008年10月),而新的调查发现,2009年末我国耕地面积为20.3亿亩,显著高于原规划纲要制定时所依据的数据(2005年末我国耕地面积为18.3亿亩),因此,这就使得原规划纲要的耕地保有量指标有必要实事求是相应调整。
18亿亩耕地至少在可预见时期内,仍然是不可逾越的一条红线。调整后的土地规划纲要要求,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实则还高于原规划纲要要求的18.05亿亩。同时,即使是在耕地保有量指标被大幅调低的京津沪三地,前述调整不过也只是对三个城市几乎已经无地可用(甚至已经“透支”)窘迫状况的适度纾困而已,未来时期这三个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仍将处于非常吃紧的态势中。
那么,这种总体不变的土地供应紧约束究竟有没有必要继续维持呢?短期、局部视角来看,土地供应不足确实是导致我国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重要推手之一,因为如果仅就一般逻辑而言,中国连年超高速增长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量,起码有助于,甚至可大幅度缓和房地产市场供应不足,但中国的特殊性在于土地供应的紧约束,导致土地供应量并不遵从市场规律发生变动,因此,如果更多的房地产投资量不能转化为更多的土地购置面积与开发面积,投资量的增加实则起到的作用是推高土地成交价格并且由此推高商品房成交价格。
地价推动房价的倒逼效应迄今仍然在重点城市持续发酵,不过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又使得增加土地供应的动议,不能只服务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这一单一,甚至很可能还是阶段性的目标。在更为长期和完整的视角下,建设用地与耕地的配比究竟如何方为适宜,起码还要被放置到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生态平衡,以及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等一揽子目标函数下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