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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REITs的概念
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2的概念,根据已有资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侧重于指产品,认为REIT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受益凭证),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组合,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通过将投资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从而使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另一类是指机构,REIT在美国也是一种机构,可以采取公司、信托或协会的组织形式,在纳税时视同国内法人。REIT作为一种机构,可以发行权益证券筹集权益资本,也可以发行各种债务证券负债经营,评级机构对REIT及其发行的债务进行评级[17]。本文在探讨我国发展REITs的策略时,主要将REITs视为一种产品加以讨论。
2.1.2REITs的相关主体
REITs一般有以下四方基本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发起人)管理人是具体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负责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和管理等。大多数REITs是由某个组织或某个机构发起的。发起人通常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房地产公司等。
2.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投资者购买了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持有人和出资人,同时又是受益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就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因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享受股东应有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基金托管人(保管人)基金管理人将其基金财产存放在独立的保管机构处,以满足REITs作为信托形式的法律要求。保管机构作为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即受托人,负责资产的保管、2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称为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或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简称REIT.只是在英国和亚洲一些国家才称之为房地产投资基金(PropertyInvestmentFund,简称PIF)。-7-过户与收益的收取。
4.基金承销人(人)基金通常不是由投资者直接向管理人购买,而是通过基金承销人进行买卖活动的。承销人是管理人的人,一般可以由信托公司、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担任[18]。
2.1.3REITs的类型
1.根据REITs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型REITs、抵押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
(1)股票型(权益型)REITs股票型REITs主要投资房地产的所有权,收购现存房地产或即将开发的房地产,其投资者取得的是房地产的股份所有权,依靠拥有和经营不动产带来收益。
(2)抵押型REITs抵押型REITs主要是发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人取得的是抵押贷款债权,主要依靠利息取得收入。
(3)混合型REITs混合型REITs既投资购买物业,又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收入也来自租金收入或地产增值收益和利息收入等方面。理论上,混合型REITs在向股东提供该物业增值空间的同时也能获得稳定的贷款利息。早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主要为股票型信托,目的在于获得房地产的产权以取得经营收入,但随后抵押型信托发展较快,曾一度超过股票型信托。近些年来,混合型信托也有一定的发展。目前,无论是数量还是市值,股票型REITs占绝对主导地位,其次是抵押型REITs,混合型REITs的重要性最低。
2.根据REITs能否被投资人赎回,可以分为开放式REITs和封闭式REITs
(1)封闭式REITs封闭式REITs的发行规模固定,投资人若想买卖此种投资信托基金的证券,只能在公开市场上竞价交易,而不能直接同REITs以净值进行交易。同时,为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不被稀释,此种REITs成立后不得再募集资金。同时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要符合REITs专项法的一系列规定和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封闭式REITs的规模一般不发生变化,但是如果在基金募集说明书中注明遇到新的投资机会可以选择发行新的基金单位,则基金可在适当条件下可以扩大规-8-模。事实上,不少房地产投资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都会附有这样的选择权,以省去每次发行新基金时审批的麻烦和注册所需的成本[19]。(2)开放式REITs开放式REITs的发行规模可以增减,投资人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值要求投资公司买回或向投资公司购买股份或认购权证。此类基金资产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相关赎回的程序按照REITs专项法的规定,如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则要按照其规定。
3.根据REITs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REITs和公司型REITs
(1)契约型REITs契约型REITs是指在信托人与受托人缔结以房地产投资为标的的信托契约的基础上,将该契约的受益权加以分割,使投资人取得表示这种权利的受益凭证。此类基金依据信托契约成立,由信托者(管理者)、受托者(托管者)和受益者(投资者)三方构成,依据《信托契约》运营。契约型REITs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的出资额全部置于受托者的管理下,信托者代替投资者就信托资产的投资内容向受托者发出运用指示。
(2)公司型REITs公司型REITs是指设立以房地产投资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使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份的形态,公司再将收益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人。公司型REITs在法律构造上由投资者、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四方当事人组成。这四方当事人间存在两层互动的法律关系:一是发生在投资人和投资公司之间的股东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法》予以调整,投资收益和盈利由投资公司分配给投资人;二是发生在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如同信托制度中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其中的投资公司兼具信托人和受益人双重身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20]。在美国,自九十年代以来,借用高科技风险投资的合伙制成为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主流。此外,根据REITs是否上市流通,可以分为公募REITs和私募REITs,等等。
2.1.4REITs的运营结构-9-契约型REITs的运营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亚洲国家大多发展契约型REITs3,其结构如图1所示。图1契约型REITs的运营结构美国的REITs一般为公司形式,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与其它房地产企业组成合伙企业,并出现了联合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现象,运营模式开始多样化和复杂化,先后演变出多种结构。
(1)传统结构,UPREIT和DOWNREIT传统REITs的资产管理和运作、房地产租赁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活动一般外包给独立的合约方进行。此时,房地产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地产投资基金直接拥有资产、而不是通过经营性合伙企业间接拥有资产[21]。UPREIT(UmbrellapartnershipREIT)(伞形合伙REIT)对传统REIT的组织结构进行了创新。如图2所示[22],UPREIT有两个实体组成:REIT和合营合伙公司(Operatingparnership,OP),两者均发行所有权股份。REIT对公众发行股票,用其所筹集的资金购买物业和OP公司的股权(通常是控股),通过OP间接地拥有其物业。经营合伙人(通常包括REIT的管理层,以及在将物业转换成REIT之前物业持有人)为其提供给REIT的房地产资产发行OP股份。这种UPREIT结构通过允许经营合伙人延缓缴纳资本利得税,直至这种转换的税收收益达到最大,因此促进了房地产的证券化。UPREIT能够使新建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迅速达到公开上市融资的规模,从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IPO热潮成为可能。3关于亚洲国家的REITs发展情况,下文会详细介绍。REITs托管持有REITsREITs管理人服务服务房地产或房地产有关资产组成REITs投资者(持有人)-10-DOWNREIT由UPREIT结构演变而来,它同样允许REIT通过发行合伙公司的单元股份,在延缓纳税的基础上,购置房地产。不同的是,一家DOWNREIT可以同时拥有多重合伙关系,并且能够以REIT和合伙公司的形式拥有资产。因为DOWNREIT可以和每一宗所购置的房地产形成合伙关系,所以这种结构比UPREIT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图2UPREIT的概念图示(2)合股结构(Stapledstockstructure)在合股结构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房地产投资基金和房地产营运公司的股份被“合订”(stapled)在一起,REIT股份持有人同时持有并不控股的运营公司的股份,两公司具有相同的所有权。REIT通过募集设立,且房地产运营公司(operatingcompany)采取“C类公司4”组织形式。这种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合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营公司股东的同一性规避法律限制,同时可以获得经营受限房地产的营运优势。第二、运营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经营目标趋同,有利于减少两个公司在公司目标上的利益冲突。第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把持有的房地产出租给运营公司经营,运营公司可用租金抵减收益,得到与REITs类似的税收优惠。1984年的美国联邦4C类公司是美国的一种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现金REIT股份UPREIT经营合伙公司(OP)现金和/或REIT股份OP单元股份物业市场开发商投资者物业所有者现金和/或OP单元股份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11-立法已经禁止新设这种结构的REITs。
(3)纸夹结构(Paperclipped)“纸夹”结构与“合股”结构十分相似,两者都是由REITs和其运营公司组成,“纸夹”结构的特点在于投资者可以单独买卖REITs或其运营公司的股份。因此,这种结构可以获得“合股”结构REITs全部优点,同时可以有效地避免1998年立法对“合股”结构获得税收优惠的限制。“纸夹”结构与“合股”结构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各实体之间的联系比较松散。近年来,“纸夹”结构REITs在美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许多“合股”结构REITs正在向“纸夹”结构转变[23]。
2.1.5REITs的相关特点
1.产品的收益特征REITs投资最大的优点是高分红,有着定期的股息收益。根据美国法律,REITs必须把至少90%的应课税收入,以股息形式派给股东,因此股息率相对优厚,投资者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即期收入。在过去十年里REITs平均年度股息率达6.96%,远高于十年期美国政府债券5.86%、标准普尔指数公用股4.45%和标准普尔500指数1.79%[24]。此外,从历史数据来看,与美国的主要股票指数相比,REITs股票收益比较高。图3显示了股票型REITs,混合型REITs,和S&P500(标准普尔500指数),DowJonesIndustrial(道琼平均工业指数),Russell20005,NASDAQindexes(纳斯达克综合指数)在过去1年,5年,10年,30年期间的收益比较[25]。5低市值股票的指标,是Russell3000指数中最小2000家企业股价表现的指数。-12-图3REITs与主要股票指数的收益比较2.产品的风险特征REITs与其它金融资产的相关度较低,因此有相对较低的波动性,风险较小。表1显示了美国股权类房地产信托投资收益与其它投资产品的相关系数6,从70年代开始到2005年,REITs与其它投资产品的相关性在逐步降低。表1股权类REITs与市场的相关系数市场指数1972-19791980-19891990-20001990-19941995-20002000-2005Russell20000.830.740.50.670.360.31S&P5000.640.650.390.530.280.22NASDAQComposite0.730.710.290.640.090.04S&PUtilities0.650.380.330.290.370.3NASDAQ100NA0.680.230.570.010.03MerillLynchGovt/Corp0.470.170.250.390.10.14资料来源:IbbotsonAssociates,NAREITs根据资产组合理论7,在资产组合中加入相关系数低的资产能有效分散风险,6关于“相关系数”,将会在下文“资产组合理论”中加以说明。7美国股权类REITs指数和其它指数收益率1.374.554.918.2912.172.248.230.030.5418.9019.087.689.207.769.0813.8714.5011.808.8312.7215.920.2113.79-50510152025NASDAQRussell2000DowJonesIndustrialsS&P500NAREITCompositeNAREITEquity1年5年10年30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百分比-13-表现在机会集8上就是使市场有效边界(Efficientfrontier)向左上方移动。图4显示了REITs对市场有效边界的优化[26]。246810121416180510152025风险(平均每年标准差)%均收益率年说明:T-Bills(短期债券)—30天美国国债;Bonds(长期债券)—20年期美国政府债券;LargeStocks(大盘股)—标准普尔500指数;InternationalStocks(海外股票)-摩根斯坦利欧洲、澳洲及远东地区国际指数;SmallStocks(小盘股)-由纽约交易所市值占有1/5的股票代表;REITs-NAREIT股票型REITs指数。图4REITs对市场有效边界的优化3.产品的保值特征因为REITs的价值基础为房地产,这使得REITs在通货膨胀时期具有保值功能。当通货膨胀上升,物价上涨,房地产物业的价值升值就很快,REITs的资产价值与租金收入也随之上升,间接帮助投资者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REITs是一种很好的保值类投资工具。
4.产品的税收优惠特征对于REITs的投资者而言,税收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REITs具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特征。由于REITs的经营利润大部分转移给REITs股东,一般是将90%的税后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因此,REITs在公司层面是免征公司所得税的,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REITs在支付股利时具有递延纳税功能,这也是许多投资者投资REITs股票的主要原因。8随着组合中证券比例的变化,组合的预期报酬率和风险组成的对应点就会变化,连接这些点所形成的曲线称为机会集。相关系数越小,机会集曲线越弯曲,风险分散效应越强。完全正相关的投资组合,不具有分散化效应,其机会集是一条直线。TBillsBondsLargsStocksREITsInternationalStocksSmallStocks含有REITs的多项资产组合不含REITs的多项资产组合含有REITs和不含REITs的资产组合的有效边界(1972-2005年)-14-
2.2相关理论
2.2.1金融创新理论
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金融创新是在金融领域内经济主体为适应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进行的新的生产函数的创新活动,是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它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方式以及新的金融组织机构与管理方法等内容。REITs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房地产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超过自身资金积累的能力,而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务又不能满足房地产行业资金的规模和期限结构需求的情况下,随着新的融资方式的出现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同时也是房地产金融领域为满足投资者对资金增值和分散投资风险的需要而进行的金融创新行为。作为一种新的金融组织机构和金融工具,REITs也为储蓄转化为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机制。
2.2.2资产组合理论
资产组合理论是关于风险控制和增加收益的理论,应用标准差和期望值进行资产组合配置,以期望在风险程度一定的条件下实现期望收益最大化,或是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达到风险程度最小。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是从资产收益角度对投资资产的现金流进行分析。资产组合的收益率:两种或两种以上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报酬率)是单个资产收益的加权平均数,可用下列公式表示:∑==mjpjjrrA1(1)其中,jr是第j种资产的预期收益率;jA是第j种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m是组合中的证券种类总和。资产组合的风险用标准差表示,组合的标准差不仅取决于是单个资产的标准差,还取决于各个资产之间的相关系数。标准差∑∑===mkjKjkmjpAA11δδ,其中,jkjkjkδ=ρδδ(2)其中,jA,KA分别是第j种和第k种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jkδ是两种资产收益率的协方差;jkρ是两种资产收益率的预期相关系数。在资产组合中加入-15-相关度低的产品,即jkρ较小的产品,则pδ就会变小,风险降低[27]。单一的房地产投资资金量巨大,风险集中,而通过资产组合,特设机构将具有某种特质并在地域分布呈现出一定多样性的资产组合起来以分散风险,并能够根据资产的历史数据,利用各种模型较为准确地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率。
2.2.3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一方面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自己财富的最大化,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28]。委托理论的核心是如何通过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人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从道德的角度对现金流进行分析的。信托基金的运作是通过供需双方之间的中介者进行的,而不是由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协商完成。在信托这种多边的经济关系中,受托人(中介者)起着关键性作用。委托人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成本增加。为了减少风险,取得最大化效益,就应该从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设计合理的报酬函数机制(如业绩评价体系)、寻找以最小的成本构造可观察的合同关系等办法对人进行监督,激励人采取合作行为,以保证委托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房地产;宏观调控;窘境
中图分类号:F83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2-0130-03
1.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窘境
对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上的房地产企业而言,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是其最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据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调查显示,截至2004年底,房地产开发资金中使用银行贷款的比重在55%以上①。而另一方面,在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中,购房者定金和预付款的很大一部分同样源自银行对个人住房消费的贷款。据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达到1.84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人民币贷款余额的8.9%②。可以说,银行是房地产行业供给与需求双方的最大资金供给者,很明显,银行一方挑起了房地产发展的重担的两头(供给与需求)。
如果只是挑起重担,那么这还没有影响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房地产行业的风险也被集中在银行系统中。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房产项目的烂尾、质量、产权纠纷等所导致的房地产行业供给的市场风险,往往使银行系统投入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成为“不良资产”。其二,房地产的资本属性,往往使社会资金进行投资,并以之作为能够带来回报的资本。这就使房地产市场价格具备了偏离实物价格的条件。偏离了实物价格所产生的房地产消费方面的泡沫风险,又由于银行的消费按揭贷款而大量存在于银行系统中。在经济增长时,银行系统往往将房地产贷款视为优质贷款,风险被雪藏在银行系统中;但是当经济增长趋缓时,银行系统内积累的房地产风险往往导致对经济增长的致命影响。1991年日本房地产泡沫的破灭,终结了日本长达2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的神话,其经济至今尚未走出阴影,这足见房地产风险潜在的破坏力。
面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现状,中国采取了比较果断的宏观调控政策。2005年的国八条③和2006年的新国六条④,无不昭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心。但是面对银行挑担的现实环境,如果采取相对紧缩的政策,那么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和“宏观经济稳定”双重目标的中间目标与措施之交集,就会由于大量集中于银行系统中的房地产风险而明显缩小。也就是说,如果以宏观经济稳定为最终目标,宏观调控就只能选择相对温和的中间目标和措施,调控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以2006年的宏观调控为例:在将房地产价格作为调控重点的2006年,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推出的《2006年房地产行业发展白皮书》预测,全国房地产价格涨幅,仍将超过2005年下半年的增速水平,商品房平均价格年涨幅仍将达到或超过6%。而一旦以消化房地产泡沫,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最终目标,伴随着房地产价格的理性回归,银行不良资产将大幅上升,最终可能会影响宏观经济稳定,对经济增长造成不利的影响。可见房地产宏观调控会陷入投“房地产泡沫”之鼠,忌“银行系统稳定”之器的窘境,而窘境一旦出现并持续,国家宏观调控的紧缩程度稍有降低,这时银行信贷又会迅速集中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并且偏向利润率较高的高档房贷款,引致房地产价格猛涨,泡沫与风险进一步积累。而每次这样政策性的波动,往往使公众很难形成针对房地产行业政策的稳定预期,最终同样会影响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发展,这成为房地产宏观调控面临的另一窘境。
很明显,解决宏观调控窘境的关键,并不在于每次宏观调控周期中的政策松紧程度,而在于银行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相对单一的资金来源的现实环境。改变了这样的环境,宏观调控的双重目标的交集就会变大,窘境就可缓解甚至消失。因此,拓宽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改变银行一家挑担的现状,对解决宏观调控的窘境至关重要。
2.资产证券化――摆脱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窘境的金融创新
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单位将其能产生相对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资产组合,转移到特定目的机构(简称SPV),建立起信托关系以进行资产分割;之后首先达到破产隔离的目标,其次通过内部或外部的信用增级提升其信用等级,并最终获得良好信用评级;最终,SPV以该等级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过程。
简单地说,资产证券化即是企业将其资产或资产对应的未来应收款提前变现的行为。应用于房地产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多样,有的通过发行信托受益凭证的方式,以房地产未来的收入向凭证持有者提供回报,将募集的资金定向进行房地产投资或抵押贷款投资。这种资产证券化模式针对房地产的供给,被称作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有的则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spv以其收购的抵押贷款为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债券)。这种资产证券化模式针对房地产的需求,被称作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scurities简称MBS)等等。应用于房地产领域的资产证券化具备以下主要特点:
(1)针对房地产资产或其未来收益提出权利主张,通过证券化分离后,将证券持有者置于最优的清偿地位上。
(2)可将房地产整体资产中的部分专项资产分离出来作为信用基础,降低了房地产资产风险。
(3)房地产领域的资产证券化与发起人整体信用无关,只与房地产基础资产及信用增级体制有关。
(4)权力主张对象不是资产证券化对应的产权所有人,而是spv。
(5)spv资产不会因任何关联方破产而受影响。
3.资产证券化应用于房地产行业后对房地产行业和宏观调控产生的影响及现实问题
很明显,对房地产行业而言,资产证券化是比较有竞争优势的金融创新,只要在新兴房地产市场中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约束与保障,其自我发展是指日可待的。而一旦资产证券化类产品广泛出现在房地产行业中,房地产行业的关联方――银行系统、房地产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将发生重大的转变。
对房地产行业的供给关联方――房地产企业、银行系统而言。只要REITs计划通过了监管部门的审核,房地产企业,无论是建设房屋出售,还是购买商品房出租,都可以发放收益凭证的方式尽早收回投资,企业资金周转率必然显著提高。而银行则改变原来的直接对房地产企业贷款的投资方式,通过参与REITs计划分享房地产行业的业绩,另外因REITs计划的结构化产品设计,使得房地产投资者逐渐向多层化,结构化演变。最终改变银行一方挑起房地产供给重担的现状,在更广泛的领域分散房地产风险,在更加商业化的市场环境中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房地产的需求关联方――房地产消费者、银行而言。MBS同样改变了两者的关系。房地产消费者依然像以前一样购买房产,但是对消费者的金融支持由原来的银行一方提供,演变为证券的持有者集体提供,银行通过MBS将对消费者的住房抵押贷款收回,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
对房地产宏观调控而言,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产业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降低了与房地产相关的银行系统的潜在风险,解开房地产行业与银行之间纠结在一起的复杂关系。从而使宏观调控双目标的措施交集,因“宏观经济稳定”措施集合的靠近而得到扩展。也就是说,由于资产证券化使得房地产行业的供给与需求的资金来源多样化,原先可能会提高银行的房地产不良资产风险,进而影响到“宏观经济稳定”的宏观调控策略,会因此减轻对银行系统的负面影响,进而进入宏观调控措施集。以增大房地产商房屋滞销后的成本措施为例,以前房屋开发的资金来自银行,房产商的房屋滞销后,这部分资产成为“不良资产”,但房地产商自身支付的成本很小。宏观调控政策从“经济稳定”出发,凡导致房地产“硬着陆的”措施如“增收高额房屋滞销税”,“大幅提高房地产按揭贷款比例”都被划在措施集之外。而一旦资产证券化引入房地产之后,银行将投入资金以受益凭证的形式收回,一旦房屋滞销,原先以投资为目的的购券资金将承担风险,房地产商的自身成本因受益凭证、信誉等因素而增高。宏观调控政策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出发,可能会导致影响“经济稳定”的措施因银行资金的收回而大幅减少,投“房地产滞销”之鼠,忌“银行系统稳定”之器的窘境将尽可能被减少。
目前,虽然资产证券化应用于房地产领域,在国外已经有了二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和比较规范的运行经验,但事实上,对中国而言,无论是REITs还是MBS,还是新生事物,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制度保障的问题。“好主意要有好制度才能有好结果”,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应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制度建设还没有跟上。截至2005年底,中国有的四家上市REITs,且全部集中在香港,接受香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管理。而内地目前如果出现上市REITs,只能依照暂行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而MBS的监管已经走在了REITs之前,其监管法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关于资产证券化应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其他制度建设,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建设还远远滞后。
其次,资产证券化作为新生事物,其运作除了需要合规以外,怎样让其发挥良性作用,避免恶性结果也是行业发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例如,如何在资产证券化应用中,在培养大量理性机构投资者同时,避免机构投资者将其作为转移房地产风险至中小投资者的手段?怎样引导资产证券化的发起者将优质资产注入资产池,而不是仅仅将劣质资产进行证券化,将房地产风险推向社会?这些问题都是促进资产证券化长期应用于房地产的需要考虑的问题。
另外,确保专项计划及其资产的“破产隔离”,即不会受到任何其他机构破产的不利影响,包括资产不被强制执行;专项计划资产的完整性不受发起人、受托人、受益人破产的影响等,也是资产证券化应用的难题,亟须解决。
总之,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应用于房地产发展中是大势所趋的。在解决了面对的新问题的同时,资产证券化将改变银行与房地产纠结的现状,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政策效用的展现与传导,奠定市场条件下外部环境的基石。
注 释:
①资料来源于《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
②房地产调控软硬之间[N].第一财经日报,2006-6-16.
③国务院总理于2005年4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所采取的八条措施。
④国务院总理于2006年5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针对国八条提出后房地产业依然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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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管理;美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4-0072-03
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简介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结构在世界各地被广泛采用,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结构类似于当前的美国模式。美国REIT模式已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其雏形可以追溯至1880年的马萨诸塞商业信托,由1960年美国国会颁布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正式确立。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最初的设计是为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够参与到商业房地产投资中来,虽然投资者只能间接的参与,但这同样不失为一种在没有实力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情况下获得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优选方式。REITs可以针对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根据物业类型和区位在投资组合中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策略。公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有组织的交易所交易,成为一种具有较好流动性的投资方式。投资的对象多元化,运作的模式专业化,都使REIT成为对于个人投资者极有吸引力的投资组合方式。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虽然尚未落地,但类似的民间房地产私募基金一直活跃在商业地产投资领域中,如何更加有效率的管理基金的运营,进而更加提高基金的回报率,一直是各个基金运营的短板所在。本文通过对美国REITs的运营管理模式的探究,总结其成功经验,为中国的房地产基金成功运作提供借鉴。即专注于特定的房地产类型(或是专注于特定地区);拥有大型、垂直整合的操作平台;使用中低等程度的财务杠杆;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债务和股本,公共和私人)。
2REIT管理战略
2.1REIT管理的演变
现代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制度是从股权融资的行业困扰问题开始的,即解决在恰当时间获取资本进行公司重组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通过转变成REIT上市进行资本重组的私人房地产公司,很快就认识到了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意味着包括公司投融资、运营和其他管理决策及治理相关问题如董事会结构等所有方面,都会受到来自投资者和分析师更加严密的监察。随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行业的发展和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业总结出想要成功运营REIT的关键就是管理。今天大多数公开上市的REIT都是拥有高质量管理、大型动态化的,具有创业性质的,完全整合运营的公司,他们既有上市公司运营管理经验又有房地产投资专业知识。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20世纪80年代本质上被动而缺乏垂直一体化的投资工具,拥有多元化的房地产投资组合主要由稳定核心或类核心的房地产组成。最初,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面向散户投资者,使他们能够通过具有流动性,并公开交易的证券投资于多元高品质的房地产投资组合。大量创业型私人房地产公司和许多拥有成熟的开发经验的公司纷纷进行IPO,同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立法也发生了重要变化,都促使REIT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进一步推动REIT演变成为类似其他公开上市公司那样更高效、更灵活动态操作的公司。
随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行业的发展和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业总结出想要成功运营REIT的关键就是管理。今天大多数公开上市的REIT都是拥有高质量管理、大型动态化的,具有创业性质的,完全整合运营的公司,他们既有上市公司运营管理经验又有房地产投资专业知识。当今美国的大部分REITs在内部管理上都具有如下几类共同特征:专注于特定的房地产类型(或是专注于特定地区);拥有大型、垂直整合的操作平台;使用中低等程度的财务杠杆;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债务和股本,公共和私人)[1]。
2.2REIT管理模式
2.2.1内部与外部管理
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之前,REIT都被要求接受外部管理,因而是一个被动的投资工具。外部管理需求形成了一个重大的利益冲突,因为REIT发起人通常拥有管理公司而自己并不拥有多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基金经理有动力去不断增加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下的资产,由此提高整体的管理费用,而不是去努力管理REIT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1986年的法案允许REIT进行内部自主管理,为更好的实现股东的利益而管理提供了可能,并激励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经理提高运营决策效率。
新管理模式下的REIT并不仅仅局限于简单地获得并保有能够产生收入的现存房地产,而是更进一步向“上游”扩散,比如生产环节中新建筑的建设与发展,甚至是为未来施工建设收购土地。有些公司还向“下游”扩展,进入生产和交付环节,包括物业管理、租赁和其他相关服务。垂直整合一个主要的优点是,它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相对估值变化区间内,拥有了更好的灵活性来适应生存,甚至获利[2]。例如,垂直集成允许REIT在所持有的资产净值超过股票市场估值时,通过出售房地产实现赢利,同时通过继续控制所售出的房产的运营管理,实现稳定的运营规模和地理空间规模。大多数现代REIT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垂直整合,这已成为现代REIT管理策略的一个标志。
2.2.2投资专业化
20世纪90年代的新型REIT管理策略中与老REIT极为不同的一点就是走向专业化,即聚焦在某类型的房地产上,或者是两类紧密相关的类型,如工业地产和办公地产。许多成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也同时专注于特定区域。在过去,所谓的“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常由多样化的地产类型组成,基于传统的行业法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人期望一个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也就是说,通过购买一个单一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多样化的产品类型和潜在的多样的地理区域获得即时的风险减少。在1990年,有略多于25%的REIT被归类为多元化的,定义为大比例持有多种类型的不同地产。下表详细说明了根据NAREIT的分类,在自1994年开始,多元化持有地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数量是持有聚焦类型地产REIT数量的3倍。1994年,216只REIT股票中有48支被列为资产多样化的。这个数字在逐期减少,到2008年只剩9只,只占不到8%的股本REIT总和,甚至少于市值加权的基础。
在理论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需要多元化,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收购个人REIT股份或投资REIT专用的共同基金来创建他们自己的多元化投资组合。20世纪90年代精明的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自己来作出多样化投资决策。机构投资者不希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经理关心管理风险的资产组合本身,而是通过他们尤其擅长的活动专注于股东价值最大化。
专业化的加强也与转向自我决策,内部管理结构有密切的联系。一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变为管理上更加积极的实体,很明显聚焦在特定类型的房地产上时,专业的管理知识通常可以更有效率。考虑到划分空间市场基本面、租赁和租户关系以及开发和再开发活动在财产类型上的细微差别,在最擅长的领域实现专业化可以得到股票价值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股票市场可以更为容易的理解和分析专注于标准空间细分市场内中某类资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专业化或聚焦能够降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本成本,增加股票价格和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医疗类REITs为先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20世纪90年代往往专注于特定的地产类型,甚至亚型(如购物中心附近的零售中心、独立的净租赁零售业,高端豪华公寓)。更小、更独特的细分市场也发展迅猛,包括自建仓储、预制房屋、高尔夫球场等,虽然除了自建仓储,其他这些亚型一直局限于很少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聚焦在专业化的地产类型上是总的趋势,但事实上也有例外,仍有成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产权多元化形式下业绩突出,当然这些投资也有可能存在其他维度上聚焦理念的应用。
2.2.3扩大REIT规模
一直以来对于REIT的规模大小,即物业占地面积或股票的市值是否重要这个问题,人们一直存在争论。毫无疑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倾向于扩大资金规模。在20世纪90年代REIT繁荣以前,市场上充斥着小市值股票,小机构所有权,在1990年以前市场上的平均市值只有不到1亿美元,REIT只是中小市值的股票,当时的机构投资者很很少。到1997年年底,平均市值增加到7.25亿美元,到2008年第一季度为之达到了26亿美元。许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逐渐撤离小型股领域成中型甚至大市值股票。如下图所示,市值的增加部分来自于通过并购不断发展的经济增长,而且还因为REIT市场在20世纪90年中期的经历峰值进入繁荣后导致少数较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了大量的整合。自1996年以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数量有下降的趋势,但REIT股票市场的市值大幅增长,直到2007年的信贷紧缩诱发了低迷。
“越大越好”假说源于人们相信REIT能产生多大的开销和资本成本就有多大的规模经济[3]。大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会得到更大的回报(通过某种组合的收购或合并其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私人房地产市场购入地产,或自己开发新地产),直到耗尽规模经济。公司应努力扩张以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机会实现净现值为正,即使在投资私人房地产时没有实现正净现值,仅仅通过扩大规模也可以使平均总成本下降。这对于个人投资者和对REITs行业感兴趣的投资者,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然,市场上也确实有相当数量的小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与大型房地产信托基金共存。事实上,在2008年3月,NAREIT权益型REIT指数188支REIT有48只市值低于10亿美元。此外,市值中位数为13亿美元,明显小于平均数26亿美元;许多REIT仍然是小盘股。较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特别是那些专注某一特定区域的更加了解他们所处的市场,能够更迅速采取行动,利用价值创造的机会,并因此能够成长得更快。这一假说的支持者认为可能存在与主要固定支出有关的规模经济,但随着管理不断扩大,参与更多的市场的也与规模不经济产生很大的相关性[4]。也有可能,规模经济带来的利益随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聚焦的具体部门和商业模式的不同而不同。即规模不经济的产生或早或晚,这与他们进行的房地产投资各自不同的特征有关联(如房地产类型,当地与国际焦点,以当地和全国与跨国租户为基础等),特别是如果经济增长同时跨越了不同地区时。
3综述
在经营范围上,REIT应该积极向上下游拓展,进入生产和交付环节,包括物业管理、租赁和其他相关服务。在操作上实现专业化,聚焦于类型房地产上,或者是两类紧密相关的类型房地产上,同时专注于特定区域。在运营规模上,力争实现规模经济来获得更大的回报,以及有机会实现正的净现值。
参考文献:
[1]Capozza,D.(2005),New Rules for Real Estate Investors,Presidential address at the American Real Estate and Urban Economics Association(AREUEA)annual meeting.
[2]Capozza,D.and P.Seguin(2000),‘Debt,Agency and Management Contracts in REITs: The External Advisor Puzzle’,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Economics.
现在全国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较多,监管主体和托管形式不一。从监管主体来看,主要有三种,即房产管理部门、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从监管的形式来看,主要有自愿监管和强制监管两种。从监管的资金构成情况来看,主要有部分资金监管和全额资金监管两种模式。
从监管的效果和监管拓展情况来看,比较成功的主要是两种模式,以天津市为代表的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为主体的监管模式和以苏州市为代表的房产登记部门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新模式
(一)监管原则
1.宗旨便民,服务高效。新的资金监管模式不仅是为了防止中介机构挪用客户资金,更是为打造一个交易诚信平台,减少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所以该项工作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监管,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全新的服务。资金监管服务旨在以不较大改变买卖双方交易方式、不增加交易双方经济负担为原则。
2.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自愿选择是否参与;二是交易双方自愿选择是否托管;三是经纪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参与;四是交易双方自愿选择托管资金组成部分。
(二)监管新模式
1.政府监管,银行托管。房管部门或专门监管机构接受政府委托,开发资金监管平台,同各商业银行进行联网,实时监控各商业银行的托管专户和托管子账户,对整个资金监管服务进行全程监控。
2.钱随房走,房随钱走。为保证托管资金的安全和银行利益,通过资金监管平台和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进行实时对接,在系统中设置各环节的逻辑关系。由系统自动控制各流程,资金的存入、划付和划转以流程的环节作为前提,流程环节的流转以资金存入、划付和划转为前提,形成了流程环节和资金流转互为前提的唯一途径。一旦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以合同的方式确保流程的有效运转,任何人不得对流程进行干扰,确保资金的安全,也确保了各商业银行的利益。
3.一手交房,一手交钱。房屋权属证书领取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真正具备交房条件,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机构通知托管银行将托管资金及时划转给卖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纪机构也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托管系统平台进行本经纪机构托管案例的查询。如果某一案例的交易登记流程已经进入“缮证”环节,也就意味着托管银行已经将卖方的原贷款偿还,买方的按揭贷款也已经发放。该条件下,交易双方即可以提前办理交房手续。
三、资金监管服务模式还应考虑的问题
(一)利息问题
在现有资金监管服务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并且以银行的内部账户作为托管专户。托管专户的性质决定其账户为内部权益类账户,而不是负债类账户,所以不能计提利息。那么,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1.作为卖方来说,原来可以直接收取的房款,因为纳入资金监管服务,损失了该笔资金利息收入;2.作为托管银行来说,虽然不用支付托管资金的利息,但专户性质决定了其同样不能作为存款指标来考核,怎样提高各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还贷问题
关键词:存量房 交易 按揭贷款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281-01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关系到交易资金安全和市场的健康运行。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有关精神,为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太原市于2006年4月1日正式启动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
一、太原市关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要做法
太原市的主要做法是:“设立专户、自愿托管、银行合作、政府监管”。2006年,我们在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大厅设立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窗口,以一站式服务创建了“高效、便捷、安全”的交易平台,尽可能做到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实现了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
在受理存量房交易登记时,首先查验其交易资金是否进行托管。交易当事人约定自行交割的,要有书面协议;交易当事人需要进行交易资金托管而未托管的,要在补办交易资金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存量房交易双方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就对交易的房产进行初步查询,看权属是否清晰、有无法院查封、银行抵押等限制情况,避免购房者上当受骗。如果材料审核不通过或双方撤销交易的,由监管部门直接通知买卖双方,退回登记材料和买方的房款。
通过与商业合作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期间,不计利息,不收手续费;制定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支付协议的示范文本,在协议中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入、支取的条件、程序。
存量房资金托管的两种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种是二手房资金托管(现金)流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及《资金托管协议》后,买方人将购房款存入指定银行托管帐户;通过银行卡付款的,可在房地局托管窗口可通过银联POS机直接转帐,或直接交付现金的,可到指定银行办理现金缴款;买方凭POS小票或《现金缴款单》回单,开具《资金托管凭证》;买卖双方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凭《太原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等支取托管资金。
第二种是二手房资金托管(贷款)流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及《资金托管协议》后,买方将首付款(30%以上)存入资金托管帐户;银行审查后同意贷款并对所购房屋进行评估;买房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交齐相关费用;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贷款存入卖方人账户。
二、太原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效果
太原市存量房资金监管改变了原有的二手房交易的付款方式,使得交易付款和交房过户的过程在资金监管部门完成,从根本上解决了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不信任的状态;有效地压缩非法中介机构的活动空间,使进行规范操作的合法中介机构能够获得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这也让百姓能放心购房,从而极大地活跃了二手房市场,以局部带动整体,进一步加快了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
三、太原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比例偏小,不足5%。一方面是宣传不够,另一方面是监管意愿相对不高。二手房资金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阻的主要原因在于卖方对先办手续后收房款存在疑虑。资金监管出台以后,只有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卖方才有可能拿到购房款,对卖方而言,从思想上接受起来比较困难。
2.存量房交易资金未实现全额监管。由于在实际的存量房交易登记当中,买卖双方已先行进行了所谓定金的交付,无法做到实际全额监管;另一方面买卖双方考虑到交易税费的缴纳,登记的成交价格往往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因此也无法做到全额监管。
四、制约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发展的原因
1.买卖双方难以达成共识。首先是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见到购房全款才会同意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相关手续。其次是买方则需要把房屋抵押出去之后才能支付购房全款。再次是卖方绝对不会同意把还在自己名下房屋做抵押。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就会在购房款支付与办理转移登记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很难达成共识。
2.涉及两种登记类型,需要并案办理。存量房交易按揭贷款业务涉及两种房屋登记类型,一是转移登记,二是抵押登记。两种登记互不相干,而且在现行的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流程中分别进行,即买卖双方先申请进行转移登记,之后买方和银行再申请抵押登记。由于两种登记中间存在空当,致使此业务难以大规模开展。
3.买方需要额外负担高额的担保费用。正是由于此项业务的两种房屋登记类型存在时间上的空当,银行发放贷款就会存在风险,致使买方必须寻找相关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结果常常是不仅担保机构不好寻找,而且高达5%担保费用又使买方增加负担。
五、资金托管与抵押登记(按揭贷款)一体化探索
针对制约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发展的原因,资金托管能够利用自身的业务特点给予补充。将资金托管业务同抵押登记结合,能够进一步盘活房地产交易二级市场,从而推动房地产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资金托管已经得到社会公众认可。资金托管业务开展三年以来,托管总金额已达13596万元,托管总套数440余件,促进了二手房市场的活跃,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赖,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资金托管有效的填补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间隙空当。资金托管有效介入存量房交易按揭贷款业务中,将两种登记种类联系起来,运用自身业务特点保障了资金支付的安全和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3.商业银行的有效合作。资金托管业务必须依托银行存储和支付能力,银行更为愿意吸纳流动资金,这样一来资金托管和商业银行的合作珠联璧合、实现双赢。资金托管业务开展三年以来,已经同银行方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形成了信任基础,为新业务的开展铺平了道路。由于资金托管与存量房按揭贷款相结合,银行方面在为买方办理贷款业务时,一是可以节约时间,二是不必需要买方寻求担保机构作担保。
我们通过梳理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银行贷款的各个环节,将资金托管业务与之相结合,力求打通制约和影响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的瓶颈,使购房人在托管30%首付款的情况下通过我们资金托管业务的延伸,可以贷款买到二手房,使之成为既叫好又叫座、既便民又惠民的新型业务。
参考文献:
1.赵沂.任房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分析,理论探索,2009(6)
2.黄天弘.新时期我国现代化进程分析,理论探索,2009(6)
关键词:“互联网+”;房地产众筹;发起人;投资人;涉税事项
一、房地产企业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是指借助互联网手段通过线上平台筹资项目向特定群体募集项目资金,与其他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具有融资效率高,融资成本低等优点,并且在众筹时发起人可以通过投资平台与投资人沟通互动,从而改变了以前信息只能单向传递的传统模式,同时通过众筹平台项目信息,也可以提前锁定有意向购房的人群。所以通过众筹,房地产企业不仅能快速筹集资金,还能同时达到营销、销售等目的。目前,房地产众筹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1)营销型众筹,是指房地产商以营销为目的开设的众筹项目。通常是指房地产商以出让部分房产转让收入作为广告宣传费,通过广告的方式营销吸引投资者,从而达到转让产品房产所有权或相关收益权目的,提升企业知名度的目的,或者是房地产企业通过抵押房产来获得流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产售出偿支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1](2)销售型众筹,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达到销售房产,加快资金回笼速度目的,将房产或项目通过互联网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出售的众筹项目。但是销售型众筹模式与传统的直接交易房产还是存在一定差异,它是以产品房产作为标的物。其主要模式为:开发商通过众筹平台展示房产相关情况,众筹参与人可通过众筹平台挑选中意的房产并进行线上预约。在预约期满后,预约成功的投资者缴纳款项并签订认购协议;最后,在开盘之后投资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完成购房。[2](3)融资型众筹,是指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房地产行业前景不太乐观,房地产企业为了快速募集资金而发起的房地产众筹项目,主要通过房地产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待建房产为筹资标的物向公众募集资金。融资型众筹与其他众筹的区别,主要在于融资型众筹是由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直接对房地产企业的地产项目投资,主要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的前期工程。[3]
二、众筹模式下企业的涉税事项
(一)营销型众筹在2020年5月10日,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筹资需要决定通过某众筹挂出众筹项目,众筹标的物为将一套价值为400万元的成品房。为了达到营销目的,甲公司承诺给予投资人一定的折扣,将折扣后筹集的资金作为筹资目标,所以筹集的目标金额为标的物的价格的85%即340万元。本次众筹的截止时间为5月17日,房产出售时间为7月1日,资金托管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同时,在众筹过程中,甲公司还需要分别向众筹平台和中国建设银行支付中介费和托管费,分别为筹资金额的8%和3%。第一,在本案例中,按税法规定,A企业本次众筹项目缴纳税额的时间为2020年5月17日,即众筹资金款项到账的当天,并且在现行税法下,甲公司本次活动视同为预售。其纳税情况如下:首先甲企业需要按税法规定在收到投资人支付额的押金时按照3%的预征税率预缴增值税,因此,甲公司需预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40/(1+9%)×3%=9.35万元。甲公司的这套房产在7月1日以800万元(不含税价733.94万元)的价格成交。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还需补缴甲公司56.7万元的税额(733.94×9%-9.35=56.7万元)。最后,在甲公司转让住宅产权过程中时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等。所以营销型众筹主要涉及的风险是中介费、托管费等的抵扣问题。按照现行税法,甲公司可以按照9%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如果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有些企业对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上存在一些问题,可能导致税款缴纳不足①;二是关于众筹和售出价格之间的422.02万元[733.94-340/(1+9%)]的差额,企业一般认定将其为销售费用,费用会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如果企业获得了合法原始凭证就可在税前扣除。此外,近几年,由于政府不断加强对房价控制,如“限购”政策等政策的相继出台,投资者人数有限,房地产企业只能靠降低房价来销售,导致企业的盈利空间缩水,同时也会改变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导致企业资金筹措困难,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第二,对于投资者来说,纳税风险主要在于他的投资者身份。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就仅按投资收益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投资者,其收益所得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的个人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应注意,投资者是否在众筹项目中认购了房产,如有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第三,对于众筹平台来说,根据收取的中介费所得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服务行业税率缴纳增值税1.54万元[27.2÷(1+6%)×6%],并根据应交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销售型众筹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25日决定通过某众筹挂出众筹项目,众筹标的物为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成品房产,标的价格为700万。本次众筹的截止时间为5月17日,甲公司所筹700万元(不含税价642.2万元),在众筹过程中,甲公司还需要分别向众筹平台和中国建设银行支付中介费和托管费,分别为筹资金额的8%和3%。第一,对于甲公司,适用9%的税率,此时需要交纳税额为83.81万元(642.2×9%=83.81万元)。第二,对投资者来说,销售型众筹等同于房地产企业向投资者销售房产,如果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以低于市场价获得房产,那么投资者仅仅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因契税的税率受购房次数的影响,所以我们只计算印花税。印花税一般为是购房总价的0.05%,即3500元(700万元X0.05%=3500元)。第三,对于众筹平台来说,需要根据收取的中介费和最终所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照销售型众筹和营销型众筹下所涉及的纳税情况基本相似,其所面临的财税问题也基本一致。
(三)融资型众筹甲公司在2019年10月25日决定通过某众筹挂出众筹项目,众筹标的物为价值1200万元的新建楼盘,本次众筹的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众筹的约定利率为16%,甲企业承诺到期后还本付息,其他假设同上。由于需要支付给众筹平台8%的中介费即96万元,支付给银行36万元的资金托管费,所以甲企业最终筹集的资金为1068万元。在本次项目中,A企业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这次众筹项目涉及利息,利息是否要在税前扣除成了这种模式下的涉税主要问题。一般来说,企业会使用利息支出来降低税前利润,从而达到降低所得税的目。但在本项目中,由于众筹平台和银行不是贷款方,所以这笔费用属于筹资过程中的其他支出,不应算入利息中,企业不应进行税前扣除,所以这笔费用属于筹资过程中的其他支出,不应算入利息中,企业不应进行税前扣除。但两年期满,A企业支付给投资者利息,企业可凭获得的原始凭证进行抵扣。除此利息支出外,融资型众筹的涉税环节和营销型众筹大致相同。
三、众筹模式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用于何种用途的众筹,纳税都是企业不可避免的问题,纳税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使企业面临涉税风险,影响企业的形象,降低企业的信誉,所以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纳税风险管控能力及政策敏感度的培养,针对以上的问题提出两点筹划建议。第一,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对税务相关政策的敏感度。我国自2016年全面进行营改增,现已取得了不错的结果,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但不少企业却出现不减反增的情况,其原因还是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把控不到位。不可否认,目前的形势下,房地产行业情景不太乐观,所以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重点都放在了如何提高盈利和创新上,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对税务及财务人员的管理与培养,导致房地产企业税务人员能力提升缓慢,对税收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解读不到位,降低了企业纳税筹划的效率。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重视税务管理工作,设立相对独立的税务部门,制定一套完整合理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作为依据考核税务人员的工作情况。第二,企业应该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众筹模式下的财税问题是由于国家对房地产众筹尚未提出相关政策,所以众筹的参与方的纳税还存在一些争论点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所以企业要针对这些争论点完善企业的风险管控制度,提升税务人员涉税风险的处理能力,并且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2、审核环节:在审核环节中,看购房者是否有购房资格,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若是没有提前审核,到后期出现无购买资格的话,会变得毕竟麻烦。而卖房子需要对房屋进行核对,务必保证房产证上的产权清晰,并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的情况。
3、网签:有些地方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会强制性要求进行网上签约,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一房二卖”的想象,这对购房者带来了很好的保障。一旦网上签约成功之后,该房源就会被记录,无法在进行第二次出售了,也让整个房产交易变得更透彻。
4、资金监管:在购买二手房时,需要将购房资金交给银行进行托管,等到交易完成时,在将资金达到对方的账户中。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卖房者先在银行开个账户,然后由购房者将购房资金打入该账号,再由银行进行冻结,等到房子交易完成之后,银行在将其解冻。
5、缴税过户:二手房在进行交易期间,会产生税费,这时必须由买、卖双方到地税局进行税费的交付。在进行产权的转移,即将房产从卖房者中转移到买房者中。这样,整个二手房买卖就算完成了。
6、领房屋产权证书:在二手房过户完成之后,买房者就称为该房子的产权人,就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去领取产权证书了,这样房子就是属于买房者本人了。
【关键词】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信贷资金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2-0020-02
建设银行在传统房地产市场业务发展中不断创新,继续巩固自身在同业中的领先地位,其优化推出的“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原“房易安交易资金存款账户”)业务丰富了建行新房和二手房交易业务产品,提供了更多的市场竞争工具。本文仅从信贷资金注入业务的视角探讨其实际应用的可行性,具体从新开发商品房按揭和二手房按揭等方面进行分析。
1在新开发商品房按揭业务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新开发商品房按揭业务从产权办理角度看存在两种大的类型。
(1)房屋大产权办妥前的按揭业务。从开发商资金管理、成交模式、监管模式、市场惯例等方面来看,期房按揭业务各项环节已经比较成熟,信贷资金交易过程中面临的违约风险已经得到有效地规避。因此,除极个别特例之外,目前期房按揭业务很难成为交易资金托管嵌入的主要领域。
(2)房屋大产权办妥后的按揭业务。主要是高档楼盘(别墅)和尾盘等销售较慢的房屋类型。对于该类按揭业务,房屋交易托管业务可以有效覆盖银行资金交易的风险敞口,从银行、开发商、客户的角度出发,都可以得出嵌入资金托管业务具有可行性的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期房按揭是以“产权预告抵押登记”办理完成作为放款的前提条件,但刚办完大产权的按揭无法办理产权预登记,只能通过产权分割形式办理分户产权。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开发商之间难以建立起一套风险分担机制来规避各自所面临的风险。此时,银行无论是在分户产权办理完成之前,还是之后对开发商放款,都存在问题。
如果银行在分户产权办理完成之前率先对开发商进行放款,那么银行就面临着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一是这种操作方式本身就存在着合规性风险。建设银行内部规定各分支机构在住房按揭业务中,必须在抵押办理完成之后才能对开发商进行放款,而现房房屋抵押的办理又必须以分户产权办理完成为前提。因此,银行先于分户产权办理向开发商放款的行为违反了内部文件的规定。
二是以这种方式操作无法及时办理房屋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分户产权办理之前获取银行放款,实现了现金流回笼的目标,那么,开发商将缺乏及时办理分户产权的内在驱动力,导致房屋抵押无法及时办理。
如果银行在分户产权办理完成之后对开发商进行放款,那么开发商的现金流回收期限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自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分户产权办理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分户产权办理需要通过房屋监管部门来实现,而整个流程并不处于开发商主导之下,因此在办理期限上难以控制,具有不确定性。
二是银行放款时点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从分户产权办理完成到房屋抵押办理完成具有一定的时滞,导致开发商账款回收期延长;另一方面,银行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在房屋抵押办理完毕之后及时向开发商放款。
由此可见,这种旧模式对于银行和开发商的业务合作存在一些不利影响。而通过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托管,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银行和开发商之间建立起一套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进而可以在银行、开发商及客户之间形成一种正和博弈的局面,是市场需要的一种金融创新服务,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再从所涉及的市场三方的角度来看,推行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符合各方利益。
从商业银行管理方面来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符合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的要求。首先,该业务可以避免开发商延迟办理分户产权进而影响房屋抵押办理进度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其次,该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托管费,提高了商业银行的综合收益;再次,银行通过托管可以将房屋交易资金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留存在银行内部,从而提高了银行自身的流动性。
从开发商角度来看,大部分尾盘属于慢销、零散产品,开发商对这部分产品的资金回笼预期比批量预售时较长,因此能够接受资金托管所带来的资金回笼速度减慢,同时,这项业务能提高银行放款的确定性,开发商更乐于接受。此外,资金托管业务办理手续较为简便,提高了开发商的参与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这项业务将促进尾盘交易的安全性,从而能提高市场热度,为开发商带来更多销售机会。
从客户角度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在银行和开发商之间形成一种较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避免了由于银行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客户迟迟难以获取分户产权的问题,并提高了现房交易的安全性,将会得到客户的欢迎。
综合上述,在现房销售按揭中积极推广资金托管业务,可以在银行和开发商之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商业银行管理中对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目标,同时促使现房销售交易安全,满足了开发商和客户的市场需求,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设银行应该大力推广该项业务。
2二手房交易中的应用
从目前二手房成交类型看,主要是中介撮合和散户自主成交,其中渗入二手房按揭信贷业务主要是中介撮合。而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正好可以在中介撮合模式下满足银行、中介机构以及买卖双方的利益需求。
第一、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可以通过改进二手房按揭业务的操作流程,在维持银行原有风险水平的情况下,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增加银行综合收益。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活跃应该成为房产市场发展成熟的标志,而二手房贷银行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会对房屋信贷业务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目前从成都市各家银行业务操作流程来看,二手房按揭业务操作流程基本如下:中介撮合——买方双方按揭受理——贷款申报审批通过——买方首付——卖方结按——解除抵押——过户——贷款投放。其中,影响效率最大的环节在于卖方结按和过户,由于受卖方银行结按效率和买卖双方撮合、过户受理时间较长等因素制约,二手房从受理到投放平均时间在2个月左右。从上述流程来看,应该在“买方首付”到“过户”之间的环节提前启动按揭投放,对房屋信贷交易资金进行托管。
选择这一时点进行资金托管操作能够在维持现有银行风险水平的情况下,提高银行竞争能力,增加银行综合收益。首先,托管业务的嵌入使得房屋信贷交易资金账户可控,划款行为也得到有效约束,相比原有按揭业务流程并未出现实质性风险增加;其次,建行将托管业务嵌入信贷资金交易环节,开发了新的符合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再次,将托管业务嵌入房屋信贷资金交易环节具有增加低成本资金(首付资金和信贷资金)的规模和留存时间,加速贷款收益的实现,拓展客户群体等功能。房屋信贷资金处于托管状态之后,银行可用的低成本资金的规模和留存时间增加。与此同时,托管业务嵌入房屋信贷资金交易过程中,也可以减少购房者的风险,拓展二手房按揭业务客户的群体。
第二、二手房信贷交易资金业务中嵌入托管业务符合中介的利益。首先,这一业务能够帮助中介机构缩短收益回收周期。伴随着托管业务的应用到信贷资金交易业务中,中介可以在银行发放贷款进入托管之时向买方收取全部或部分手续费,而不必等到原先按揭业务中需等到买方办理房产抵押业务之后才收取相关手续费;其次,出于竞争或业绩等原因,中介或多或少存在有垫资情况,优化后的托管业务将更能保证解除中介的垫资压力。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主必须先行还清该房按揭贷款,方可将房出售。但卖主往往由于周转不灵等原因无法偿还这部分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为了撮合二手房交易成功,将钱借给卖主来偿还剩余银行房贷。而现在通过资金托管业务的合理介入将解决该问题。
第三、二手房信贷交易资金业务中嵌入托管业务也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从目前无按揭的二手房交易看,增加银行资金托管明显会降低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交易风险。与此同时,托管业务手续费会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分担。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根据该项业务综合贡献度,辅以更为弹性的定价体系,让买卖双方在风险和成本之间选择一个合理的平衡点,那么买卖双方将有这种意愿在信贷交易资金过程中嵌入托管业务进行买卖。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诗人杜甫的名句让众“房奴”唏嘘已久。在商品房价居高不下且日益见涨的现实中,住房已经成为压在都市人身上的一座极重的大山。
自2003年12月北京市民于凌罡通过网络发起倡议以来,个人合作建房的星星之火蔓延至北京、上海、深圳、温州、郑州、南昌、沈阳等大中城市,各地个人合作建房的方案纷纷出炉,成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之外的另一种住房模式的探索。只是探索之路布满荆棘,至今还未有个人合作建房全程操作成功的案例。
2007年10月下旬,郑州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地产)成功与某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委托协议。中基地产是郑州首家个人合作建房公司,迈开了个人合作建房实质性操作的第一步。此举引发媒体和网民的关注,一度渐趋平静的合作建房的争论,再度风生水起。
“我们的目标就是为广大‘郑漂族’提供适合居住、价格低廉的住房”。中基地产法人代表魏仁昌告诉《新世纪周刊》。
“郑漂”发起成立公司
10月14日,在郑州前两波个人合作建房的尝试宣告失败后,拥有1DO万元注册资金的中基地产挂牌成立,公司位于郑州花园路一栋写字楼内。租来的办公间里,仅有两张桌子、一台电脑。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明中基地产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地产咨询及策划。
“房东听说我们是搞个人合作建房的,把房租降了不少。”中基地产总经理、发起人王华说。
27岁的王华是河南滑县人,在郑州已经工作5年了。眼看着郑州的房价不断上涨,王华的心一直在往下沉:每月2000元左右的工资,结余有限。没有房子,王华总觉得无法张口和女朋友说结婚的事。
2006年,王华曾经参与过郑州几位市民发起的个人合作建房倡议,但是后来感觉操作者的思路和运作模式不够成熟,中途退出了。但他对这种崭新的模式及其诱人的房价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年年初,当他得知温州有人成功获取个人合作建房的所需用地后,希望再次被点燃。
王华随即约请在郑州工作的几个滑县老乡商讨此事。5月份,他们召开了第一次可行性论证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沟通。9月,他们邀请温州合作建房发起人、2006年中国地产十大新闻人物赵智强参与筹划,宣布温州郑州/卜人合作建房协作联盟成立暨郑州个人合作建房网开通。
“中基地产是在温州郑州个人合作建房协作联盟基础上成立的。以往合作建房失败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没有一个合法操作的平台。不成立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连和银行签托管协议都不好操作。”王华说。
中基地产现有6位股东,全部是在郑州工作多年却没有住房的“郑漂族”。一方面他们买不起房产商出售的商品房,另一方面,因为户籍限制等原因他们又没有资格购买政府提供的相对便宜的经济适用房。
“我们对房产市场消费人群进行了划分,房产商针对的是中高档人群,政府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针对少数特定人群,那么这两个都覆盖不了的人群怎么办?中基地产个人合作建房项目针对的就是这部分望房心切的‘夹心层’。”魏仁昌说。
该项目总说明书中将参与人资格规定为年满18周岁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每张身份证只能登记一个号码,期间有市民拿两张以上的身份证要求替朋友报名的情况,这就产生有人恶意排号、卖号的隐患。
“很难排除有些报名者故意隐瞒实际的情况。除了依靠参与者的自律、自觉外,我们还设立了举报机制,如果有成员被举报居住条件宽裕,核实后,该会员的资格将被取消。同时,中基地产还将和房管部门合作,由房产局抽查、审核参与者的实际住房情况。”王华说。
有评论认为,个人合作建房如同自己种白菜自己用,一个从没有“种过菜”的人,采用原始的“自给自足”方式而从者众,原因只有一个:市面上的“白菜”太贵了。
借鉴温州合作建房模式
中基地产的运作方式主要拷贝“温州模式”,结合郑州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了流程改造:先成立公司作为建房主体接受市民报名,再指定银行设立账户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公司拍地建房,然后支付房地产公司委托费用、按约定分配房源。
10月27日,中基地产正式接受参与者报名,并收取300元报名资格的确认费用。魏仁昌表示,这些钱将全部用于拿地的运作,包括获取地块信息、实地查看地块、对有意向的地块进行公关、缴纳相关税费、支付工作人员的薪资等。
11月1号,中基地产通过网站和短信宣布,取消300元报名费,只收取10元资料费。
王华坦承,初期收取300元,是希望报名者慎重对待自己的选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也是温州的操作方式。但很多参与者对此有怀疑,甚至有人认为中基地产借机圈钱。
“如果继续下去,个人合作建房将陷入信任危机,中基地产不能让已步入正轨的合作建房走下坡路。”魏仁昌说。
外界质疑的另一个问题集中在:中基地产没有取得地块怎么能吸引参与者掏钱?而没有大家的集资又怎么能取得价格不菲的地块呢?面对先有鸡还是先生蛋的难题,中基地产的想法是,如果地块面积小,总费用不是太高,参与者自己有能力拿到;如果地块较大,价位较高,他们将考虑吸引温州资金的支持。
“资金愿意投资的前提是要求有回报。我们可以将项目建成后的商铺使用权出售给温州方,价格当然会比正常的市场价低很多。如果地段好的话,商铺应该会很抢手,这样我们的筹资渠道会很多,不一定非要使用温州资金。”魏仁昌对吸引资金信心十足。
参与者和外界普遍关注资金安全问题。中基地产和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规定:参与者在发起人指定的日期内,将购地分摊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存折、自己的密码存入指定银行。正式拿地之前,参与者将资金从自己的私人账户转存入合作建房专用账户内。若土地竞拍不成功,则将资金全额退回参与者。
“合作建房专用账户是银行特设的重点账户,该账户资金不能提现,只能用于支付合作建房土地保证金等支出。支出时需要发起人和参与者代表都加盖印签才能提现。每动一笔钱时,都有银行的及时语业务短信告知所有参与者,所以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即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魏仁昌说。
进入拿地环节,中基地产计划委托有资质的房产公司以招拍挂的方式竞争地块,他们争取合作的对象是实力不强的中小房产公司。
“事实上舆论夸大了合作建房对房产商的冲击,两者针对的消费人群不同,房产商不见得要围追堵截。而且拿地并非只有招拍挂这一种,我们可以接手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开工的某块建设用地,通过正规的程序,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这
就像房产过户一样。”魏仁昌说。
郑州房产界一位人士认为合作建房很难冲击到当地房市。他说,2007年郑州预计开发900-万平方米住房,个人合作建房即使成功,建筑面积难超20万平方米,算入平均房价里,影响微乎其微。
诸多问题需要面对
房地产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个人合作建房除了资金和拿地等关键性工作,尚有诸多问题需要面对,比如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和技术细节及管理期间的枝节等等,成立公司只是搭建了一个平台,一场前途未卜的攻坚战才刚刚起始。
中基地产的6位股东来自各个行业。魏仁昌本身就是建筑行业出身,他很熟悉业内的种种操作。王华来自于网络行业,他创建了“郑州个人合作建房网”,及时公司通告,收集参与者意见,提供地块和建房信息供大家投票选择。他们中的三位已经辞掉原来的工作,专门操作合作建房项目。
进入房屋建设环节后,中基地产将公开招标,筛选、委托房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两者成立项目部,参与者全程予以监督。同时,还将委托独立的监理机构参与监管,保证工程质量。
“设计户型和面积采取所有参与者投票的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住房建设涉及规划、土地、房管、勘察、设计、消防、人防、环保等诸多部门,中基地产会逐渐招聘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慢慢齐全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安全。”魏仁昌说。
合作建房项目的总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国家规定的税费、管理费四部分。管理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中基地产的运作管理费用,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收取;另一部分是委托房产公司的佣金,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收取。
“我们省去了豪华的接待中心成本和广告推广费用,建成后商铺的转让或出租收入也可以冲减一部分成本,核算的合作建房房价可以比市场低30%左右。”魏仁昌告诉《新世纪周刊》。
他还表示,这个项目主要是满足参与者基本的住房需求,尽量缩小规模,这样压力小,好操作。进入拿地程序后,中基地产将低调运作,从公众视野中消失。
政府态度对合作建房的成败影响巨大。之前,郑州市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个人合作建房组织拿地在程序上不存在问题,政府不设置障碍,在如何规避风险方面,政府可出台措施给予建议和监管。
“从程序上看,个人合作建房和普通房产商开发类似,只是合作者一开始就参与介入,过程透明,挤压了一部分成本,没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管理方面,发起人要负起一管到底的责任,不能因为中途出现问题而遗留下烂摊子。”中国人民大学房地产信息中心执行副主任谭峻说。
“中基地产合作建房项目的意义,在于探索政府福利政策和地产商品化开发以外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的新途径,是对现有房产市场的有益补充。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并且符合国家规定,操作方式可以很灵活,就像坐车到火车站,可以坐2路车,也可以坐5路,只要到达目的地就行了”。魏仁昌说。
在当前铁路大建设时期,以铁道部和省市地方政府为主合资建设铁路已成为主要模式。这一模式不仅使铁路建设能更好地融合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更为大规模铁路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该模式在实践中基本实现了初衷,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合资铁路和合资铁路委托运营管理
1、合资铁路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合资铁路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初衷是调动地方和企业投资铁路的积极性,解决铁路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加快铁路和地方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资铁路对铁路路网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了国铁,成为实现铁路路网发展的主要因素。它对于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铁路和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资铁路委托运营管理是把合资铁路的运输资产经营与运输生产经营相分离,即合资铁路公司负责运输资产的专业化经营,运输生产业务委托给铁路局专业化经营,实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具体操作中一般在合资铁路建成后,由相关合资铁路公司和相关铁路局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确定委托运输管理的范围、内容、双方权责,规定收入、费用发生和结算方式,划分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双方履责期间劳动用工、土地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
二、实行合资铁路委托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相当一部分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在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就有关委托运输管理事宜签订协议。之所以实行委托管理,主要出于以下因素:
1、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的需要。出于行业特点,合资铁路只有纳入整个全国铁路网才能实现功能发挥最大化,只有将其纳入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才能防止运输混乱。
2、是铁路行业专业管理的需要。铁路运输各个工种都有其专业性的特点,对合资铁路实行委托运输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国铁在铁路运输专业管理方面的优势,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是实现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我国国铁经过多年实践,对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通过实行委托管理可以使运输安全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4、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运输资源,降低运营成本的需要。5、是提高效率、效益的需要。实行委托管理可以充分利用铁路局人力资源,使合资铁路减少投入,精简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三、当前合资铁路委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存在不足
(1)协议形成机制有待优化。在协议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合资铁路的股东各方应充分参与,集中体现各方的共同意愿,消除在今后管理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矛盾和弊端。另一方面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双方虽然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但在现有铁路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下,合资铁路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往往无法充分体现,也使委托管理协议签订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2)协议的内容有待细化和明确。现有协议基本套用一个模板,内容大同小异,未能充分体现各家合资铁路公司的具体差异。总协议项下的具体项目协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具体细化和明确。
(3)协议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实际履行中,部分协议条款未能得到完全履行。引起合资铁路公司及其地方股东的不满。
2、委托管理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
(1)思想认识有差距。在实际委托管理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受托站段没有工作积极性。现在国铁站段仍然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受托站段认为:多管事了,但上级拨给的成本费用没有增加或增加的根本不够;对合资铁路公司的性质,对全委托管理的模式理解不尽相同;委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要安全不要效益的情况,有的甚至抱着“有没有运量无所谓”、“没运量更安全”的态度。部分受托单位不能达到职工配置标准,不同程度存在专业性培训不足,相关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难以适应岗位要求。
(2)设备维护不及时。个别受托单位对合资铁路设备的维修保养未能按国铁的标准进行作业,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有的设备发生故障后,受托单位要么要求委托单位增加维修费用,要么拖延维修时间,甚至停止使用。
(3)沟通协调不顺畅。实行委托管理后,许多受托单位在向上级报告有关运输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同时未及时向委托公司提供。受托单位与合资铁路公司之间在其他事务方面也有沟通协调不顺畅的问题。
3、经营职能被弱化
在全委托管理模式下,运输管理工作由各运输站段承担,但作为独立法人企业及市场经营主体的合资铁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却成了另一张皮,无形中被弱化了。一方面受托站段在接受上级考核时,在安全和效益两者之间,受托站段更关心前者;另一方面,委托公司虽关心企业效益,却缺乏具体抓手,相关工作无从开展。从而导致合资铁路公司的经营工作受到冷落。部分合资铁路公司与委托以前相比,甚至出现效益下滑。而由于委托管理协议未能对合资铁路公司经营的各方面实现全覆盖,也导致其在土地、房产等方面资产收益受到影响。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合资铁路委托管理的思考
1、完善委托管理协议。签订以前充分协商,相关各方达成共识。完善协议内容,细化、明确具体标准和协议条款。签订之后充分履行。
2、突出委托单位的法人主体地位。受托单位应定期提交运输收入数据,定期提交设备检查报告。完善管理制度,控制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支出。使合资铁路公司及时掌握公司设备、资产状况,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依法开发建设了
项目。因债务不能及时清偿,项目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项目进展遇到建设、策划、融资、债务重组等方面的经营困境。需委托乙方接盘管理。
2、乙方具备丰富的房地产咨询、融资、管理、销售、处置经验,并拥有大量优秀管理人才,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均具有强大的专业技术支持力量。乙方有意通过输出专业的管理及技术,为甲方创造更高的效益。
3、甲方充分认可乙方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同意委托 乙方全面负责项目的融资、管理、销售、处置等管理工作,乙方也同意接受该项委托。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等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地点: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
3、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为
,用地性质为
.
4、地块面积:宗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
米,最终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载的面积为准。
5、主要规划建设指标:容积率为
.
6、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及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委托方式及期限
1、甲方现委托乙方负责项目融资、管理、销售、处置等管理工作。
2、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的房产出售及回款完毕。
三、项目委托管理的基本原则
1、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托职责,获得协议约定的收益。
2、乙方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对甲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董事会的特别授权许可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
四、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管理工作内容
1、协助甲方进行项目融资、管理、销售、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2、负责项目策划、推广、销售管理。
五、项目管理团队
1、为方便项目的开展,乙方同意派驻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团队,负责具体实施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事项。
2、乙方派驻人员履行甲方经营管理班子的相关职责,并以甲方名义对外开 展工作。
3、乙方代表为
,即项目负责人。
六、委托管理的相关费用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甲方应承担或向乙方支付以下几个方面的 费用:
1、乙方管理团队的基本报酬(含基本工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承担 .
2、甲方应按项目房产预估销售额的 %向乙方支付项目委托管理费 元。房产预估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为:委托项目预售许可证核定的面积与项目开盘均价(16000元/O)之乘积(项目预估销售额为
亿元)。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按委托管理费总额,按三年计算等额分次于每年的前五日内支付,即每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
3、委托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或其指定单位。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额外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实际工作量, 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乙方另行协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中的[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对委托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 质量进行综合性监督、控制、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2、甲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3、参与委托管理项目工程中招投标活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更换从社会招聘的不称职员 工;
5、甲方应负责协调乙方及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 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手续;
6、甲方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 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8、甲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应按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核拨建设资金;
9、甲方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 予书面答复;甲方没有在规定时间答复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恪尽职责,按照法律对于人的规定,尽心尽力履行受托管理义务,维护甲方的合同权益,并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人员支付人员的基本管理费。
2、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在项目委托管理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根据乙方开发和管理经验,结合甲方和项目实际情况,为甲方建立公司基础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和薪酬福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工程营造制度、成本管理和招投标制度等,经甲方审批后执行,作为具体开展受托管理工作的依据;
(2)按要求向甲方报送计划、财务、工程、销售等工作情况报告,如遇方案、开发计划、成本等重大调整,须及时向甲方汇报;
(3)协助甲方做好项目建设中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的结算工作;
(4)协助和监督监理方进行相关的工程监理工作;
(5)组织竣工验收;
(6)负责督促、审核承包方编制的项目竣工报告;
(7)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8)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9)涉及款项支付的合同在签署前应征求甲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对价格及 付款方式的意见。上述涉及款项支付的合同在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甲方负责人处备案。
(10)负责项目的融资、管理、销售、处置等。
第五条 项目营销管理
1、乙方负责项目营销策划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1)拟定项目推广案名,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确定;
(2)编制营销策划书,包括:项目市场定位,项目营销总体思路,各分期、 阶段营销推广策略和计划;
2、销售管理工作
(1)乙方负责根据项目开发计划制订销售计划,经甲方审批后执行;
(2)乙方负责日常销售管理工作:
3、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1)乙方负责提供价格定位建议包括:总体价格策略制定、项目单价设定、 项目总价设定等;
(2)项目优惠方案制定,包括开盘折扣方案、持续销售期折扣方案制定等; (3)由乙方根据甲方对外负债情况,与债权人进行谈判,达成债权债务重
组协议,在销售价格管理的框架范围内,处置项目房产销售。
第六条 财务和资金管理
1、委托管理项目应单独建帐,受托人处理太和广场所得的房款及其他收益,均存入该账户,该账户内所有款项的支出,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2、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甲方负责。乙方也可充分利用其融资资源,为项目融资,具体事宜另行协商。项目融资到帐后,必须全部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3、项目实现销售收入后,由乙方决定用途、方式和金额。
第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协议变更本合同;
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由于甲方拒绝或怠于协助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乙方管理工作发生困难的;
(2)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履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
3、解除合同的程序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 各方,另一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另一方未答复的,合同自动解除。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的,应按照应付金额承担30%的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同意的变更设计导致管理期限、工程成本总额发生变化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的管理费用超支,超支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
本合同于
公司房产转让合同范文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限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作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_______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币)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方
备 注
委托权限 代办各类房产交易手续(包括:代缴税费;代办房产权证;代办土地使用证;其它)代办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包括:代办理他项权证;代办注销手续),代办各类房地产(厂房、营业房、住宅、办公房)租赁手续。 房屋座落地点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金额 平方米 套(幢)元 说明: 1、免费登记; 2、交易成功,委托方付1%中介手续费。
受托方(签章):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经办人(签章):
委托方经办人(签章)
公司房产转让合同范文二
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1、转让方)股东,分别持有本公司 100% 的股权;
2、本公司拥有位于米的宿舍等建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标的房地产”)。
3、受让方拟通过受让本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直接取得房地产的所有权益,藉此对标的房地产实施旧宿舍区改造。转让方 愿意支持受让方的旧宿舍房改造项目,同意向其转让本公司 100% 的股权。
为此,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公司概况
1.1 基本概况
1.1.1本公司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转让方出资人民币 100 万元,持有股权比例 100 %。
1.1.2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1.2 资产及项目状况
1.3 无房地产抵押及债权债务
1.3.2 本标公司没有其他未清偿的债务。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转让方愿意将持有本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受让方同意受让。其中转让方转让后,受让方持有本公司100%的股权,转让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2.2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取得的本公司100%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范围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标的房地产现价值为人民币 元(¥ 元),该价值系确定本合同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
2.3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由转让方和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予以剥离。转让方对标的房地产不再享有权益,也不再承担义务。
第三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3.1 股权转让价款:根据本公司的资产现状,转让方和受让方确定本公司100%的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 元)。
3.2 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政府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为转让方净收价款,不包括本次股权转让依法应缴纳的政府税费。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期100%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元(¥ 元)【其中 (¥ 元)为本合同的履约定金】。
4.2 本合同订立后七日内,受让方将余下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元(¥ 元)付至双方共同选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委托该银行进行股权交易资金的监管。
4.3 在标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和标的房地产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办妥的当日,由监管银行将托管资金解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目标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标的房地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
4.4 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应向受让方开具相应数额的股权转让款收款收据。
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过户登记
5.1 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受让方均应及时准备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所必须的全部文件、资料。
5.2 转让方在受让方向监管银行的托管账户支付全额托管资金后五日内,协助本公司向英德市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递交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5.3 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受让方协助一并办理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
第六条 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6.1 转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被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没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措施。
6.2 转让方保证本公司在股权过户登记前披露的房地产抵押情形外,本公司对外不负有其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债务,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3 转让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配合受让方办理标的房地产的所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7.1受让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7.2 受让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房地产的所有手续。
第八条 本公司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
8.1本次股权转让之前(以工商过户登记为准),本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
8.2本次股权转让之后,本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本次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无条件负责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到本公司的名下。
9.2 在本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的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后,转让方无条负责该项目地块上的建筑物拆迁手续,其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并支付给各住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约定,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10.2 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导致目标公司对外负有未披露的到期或未到期债务(含保证债务),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偿还,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10.3 受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付清股权转让款达二十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履约定金。
10.4 转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时间配合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及按照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时间注销抵押登记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受让方已付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达二十天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履约定金。但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及抵押注销登记的除外。
10.5 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未按照转让方的要求配合完成标的房地产的手续办理,导致转让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自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生效。 11.2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合同予以变更、修改、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1.3 转让方各方与受让方同意,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另行订立专门用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如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
11.4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本合同一式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执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二一四年 日 月
公司房产转让合同范文三
甲方(转让方):长治公路分局壶关公路管理段
乙方(受让方):壶关县紫壶蜂王食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甲方原壶关公管理段旧址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土地属于国家无偿划拨,房产属于长治公路分局壶关公
路管理段所有,已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证书号为【壶房权城公 字第00043号】,故房产权属于甲方。
第二条 甲方对有偿转让闲置房产的声明
甲方所有房产价值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合法为原则,经长治公路分局领导研究决定,为扶持国家级贫困县的农业项目发展,特将闲置的原壶关公路管理段旧址房产有偿转让给“长治市农业龙头企业”壶关县紫壶蜂王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加工农副产品使用。
第三条 乙方购买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向甲
方购买原壶关公路管理段旧址房产事宜而订立本合同。因壶关县公路管理段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依照土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买卖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所以不能计入房产转让买卖合同之内。
第四条 房产转让价值依据
依照现有国家资产评估价值有关规定,双方同意委托具有合
法资质的长治市佳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资产评估,并认可
其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论为:现有壶关公路管理段旧址房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伍拾陆万陆仟捌佰捌拾玖元(566889.00),[明细见附件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建、构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后,乙方按照评估报告,一次性付给甲方,共计56.6889万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自签订合同后,不得随意违约,如有违约行为,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第七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所在县土地局一份,公证处一份。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一)物业管理工作
一是为了落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制定了《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同时,起草了《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当局规章,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进行讨论。
二是对我市普通住宅区的管理现状、经营状况和维修服务等进行了调研。调研后起草了《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根据普通住宅区的实行情况,制定《住宅小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三是会同小区办全力做好开展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目前已经全面完成了对530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排查工作和700个住宅小区的拉网式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了整改档案,待整改后逐一消号。
(二)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1、租金征收工作。截止5月底,共完成租金征收1373万元,其中:直管住宅实收1046万元;机关团体用房租金实收166。6万元;主辅分离房产租金实收107万元;自行接收房产租金实收53。4万元。
2、公房出售工作。截止5月底,共出售公有住宅27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6066。6万元。其中:出售直管房产16。2万平方米,归集购房款3662。8万元;出售主辅分离房产7。3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1605。7万元;出售自行接收房产3。5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798。1万元。
3、房屋修缮工作。一是20**年2月份组织召开房屋修缮工作会议,明确20**年修缮工作的任务,即:一个确保、二个重点、三个计划、四个率、五个提高。二是制定《20**年房产系统房屋修缮工程防水卷材及给排水管材招标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屋面防水卷材、给排水管材等大宗材料招标。
4、房产经营委托管理工作。年初,我处会同法规处及局法律顾问共同修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直管公房委托经营体制,并在今年的房产管理工作会议上与各受托管理单位签署了新合同。
(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汛期前,做好了危险房屋的“三落实”工作。通过排查目前全市共有危险房屋387栋,建筑面积53,949平方米,1688户;二是建立和完善防汛责任制度,制定汛期房屋防雨抢险工作方案并下发各区;三是组建好了防汛队伍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四)楼道整治工作
一是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平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并提出了完善楼道粉饰、设施功能试点工作意见。试点工程已于4月下旬全部完成。并按照行湘书记的指示,于4月30日上午在和平区召开了楼道整治工作现场会。
二是制定了《沈阳市住宅楼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楼道粉饰、设施功能完善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意见》下发各区。同时加强工作调度,市一级办公室抽调21名干部,分7组与各区进行了对接。市楼道整治办公室印制《沈阳市住宅区楼道整治指导手册》700余册,下发各相关单位。
三是楼道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实施,目前楼道整治工作全市开工量达到已近95%。已竣工4370栋、建筑面积1918。39万平方米,竣工量达60%。
四是为确保楼道整治工作的整治成果,市楼道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及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楼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工程及时移交给各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社区委员会优势,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真正实现“人改变环境,环境改变人”的良性互动,为巩固楼道整治成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景观街路、重点广场周边建筑物立面粉饰工作
一是组织专业人员,依据近年来我市粉饰工程的调查结果,对粉饰工程建筑面积造价进行了测算;二是组织人力对全市拟进行立面粉饰的17条景观街路进行逐段、逐栋排查;三是由规划部门提出了沈阳市主要街路建筑色彩规划条件,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有关设计单位提出了青年大街、东陵路等路段的初步设计方案。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物业管理方面工作
1、出台《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6月底《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可报市人大,力争在9月份以当局规章的形式出台,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2、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二是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对不按《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建立整改档案的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四是继续抓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与建设部联合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专业性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引入到物业管理企业中。
3、建立新型物业管理体制
将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纳入到社区建设中来,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治”。形成“业主自制管理、当局基层管理、物业管理”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平台。对于暂时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普通住宅区,按照属地划分给社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待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后,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1、租金征收工作。截止5月底,共完成租金征收1373万元,其中:直管住宅实收1046万元;机关团体用房租金实收166.6万元;主辅分离房产租金实收107万元;自行接收房产租金实收53.4万元。
2、公房出售工作。截止5月底,共出售公有住宅27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6066.6万元。其中:出售直管房产16.2万平方米,归集购房款3662.8万元;出售主辅分离房产7.3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1605.7万元;出售自行接收房产3.5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798.1万元。
3、房屋修缮工作。一是**年2月份组织召开房屋修缮工作会议,明确**年修缮工作的任务,即:一个确保、二个重点、三个计划、四个率、五个提高。二是制定《**年房产系统房屋修缮工程防水卷材及给排水管材招标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屋面防水卷材、给排水管材等大宗材料招标。
4、房产经营委托管理工作。年初,我处会同法规处及局法律顾问共同修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直管公房委托经营体制,并在今年的房产管理工作会议上与各受托管理单位签署了新合同。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物业管理工作
一是为了落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制定了《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同时,起草了《**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进行讨论。
二是对我市普通住宅区的管理现状、经营状况和维修服务等进行了调研。调研后起草了《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根据普通住宅区的实行情况,制定《住宅小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三是会同小区办全力做好开展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目前已经全面完成了对530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排查工作和700个住宅小区的拉网式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了整改档案,待整改后逐一消号。
(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汛期前,做好了危险房屋的“三落实”工作。通过排查目前全市共有危险房屋387栋,建筑面积53,949平方米,1688户;二是建立和完善防汛责任制度,制定汛期房屋防雨抢险工作方案并下发各区;三是组建好了防汛队伍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四)楼道整治工作
一是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平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并提出了完善楼道粉饰、设施功能试点工作意见。试点工程已于4月下旬全部完成。并按照行湘书记的指示,于4月30日上午在和平区召开了楼道整治工作现场会。
二是制定了《**市住宅楼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楼道粉饰、设施功能完善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意见》下发各区。同时加强工作调度,市一级办公室抽调21名干部,分7组与各区进行了对接。市楼道整治办公室印制《**市住宅区楼道整治指导手册》700余册,下发各相关单位。
三是楼道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实施,目前楼道整治工作全市开工量达到已近95%。已竣工4370栋、建筑面积1918.39万平方米,竣工量达60%。
四是为确保楼道整治工作的整治成果,市楼道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及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楼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工程及时移交给各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社区委员会优势,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真正实现“人改变环境,环境改变人”的良性互动,为巩固楼道整治成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景观街路、重点广场周边建筑物立面粉饰工作
一是组织专业人员,依据近年来我市粉饰工程的调查结果,对粉饰工程建筑面积造价进行了测算;二是组织人力对全市拟进行立面粉饰的17条景观街路进行逐段、逐栋排查;三是由规划部门提出了**市主要街路建筑色彩规划条件,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有关设计单位提出了青年大街、东陵路等路段的初步设计方案。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物业管理方面工作
1、出台《**市物业管理规定》
6月底《**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可报市人大,力争在9月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2、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二是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对不按《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建立整改档案的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四是继续抓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与建设部联合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专业性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引入到物业管理企业中.
3、建立新型物业管理体制
将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纳入到社区建设中来,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治”。形成“业主自制管理、政府基层管理、物业管理”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平台。对于暂时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普通住宅区,按照属地划分给社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待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后,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一)物业管理工作
一是为了落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制定了《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同时,起草了《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进行讨论。
二是对我市普通住宅区的管理现状、经营状况和维修服务等进行了调研。调研后起草了《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根据普通住宅区的实行情况,制定《住宅小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三是会同小区办全力做好开展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目前已经全面完成了对530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排查工作和700个住宅小区的拉网式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了整改档案,待整改后逐一消号。
(二)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1、租金征收工作。截止5月底,共完成租金征收1373万元,其中:直管住宅实收1046万元;机关团体用房租金实收166.6万元;主辅分离房产租金实收107万元;自行接收房产租金实收53.4万元。
2、公房出售工作。截止5月底,共出售公有住宅27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6066.6万元。其中:出售直管房产16.2万平方米,归集购房款3662.8万元;出售主辅分离房产7.3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1605.7万元;出售自行接收房产3.5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798.1万元。
3、房屋修缮工作。一是XX年2月份组织召开房屋修缮工作会议,明确XX年修缮工作的任务,即:一个确保、二个重点、三个计划、四个率、五个提高。二是制定《XX年房产系统房屋修缮工程防水卷材及给排水管材招标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屋面防水卷材、给排水管材等大宗材料招标。
4、房产经营委托管理工作。年初,我处会同法规处及局法律顾问共同修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直管公房委托经营体制,并在今年的房产管理工作会议上与各受托管理单位签署了新合同。
(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汛期前,做好了危险房屋的“三落实”工作。通过排查目前全市共有危险房屋387栋,建筑面积53,949平方米,1688户;二是建立和完善防汛责任制度,制定汛期房屋防雨抢险工作方案并下发各区;三是组建好了防汛队伍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四)楼道整治工作
一是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平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并提出了完善楼道粉饰、设施功能试点工作意见。试点工程已于4月下旬全部完成。并按照行湘书记的指示,于4月30日上午在和平区召开了楼道整治工作现场会。
二是制定了《沈阳市住宅楼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楼道粉饰、设施功能完善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意见》下发各区。同时加强工作调度,市一级办公室抽调21名干部,分7组与各区进行了对接。市楼道整治办公室印制《沈阳市住宅区楼道整治指导手册》700余册,下发各相关单位。
三是楼道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实施,目前楼道整治工作全市开工量达到已近95%。已竣工4370栋、建筑面积1918.39万平方米,竣工量达60%。
四是为确保楼道整治工作的整治成果,市楼道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及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楼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工程及时移交给各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社区委员会优势,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真正实现“人改变环境,环境改变人”的良性互动,为巩固楼道整治成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景观街路、重点广场周边建筑物立面粉饰工作
一是组织专业人员,依据近年来我市粉饰工程的调查结果,对粉饰工程建筑面积造价进行了测算;二是组织人力对全市拟进行立面粉饰的17条景观街路进行逐段、逐栋排查;三是由规划部门提出了沈阳市主要街路建筑色彩规划条件,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有关设计单位提出了青年大街、东陵路等路段的初步设计方案。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物业管理方面工作
1、出台《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6月底《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可报市人大,力争在9月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2、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二是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对不按《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建立整改档案的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共2页,当前第1页1
四是继续抓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与建设部联合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专业性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引入到物业管理企业中.
3、建立新型物业管理体制
将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纳入到社区建设中来,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治”。形成“业主自制管理、政府基层管理、物业管理”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平台。对于暂时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普通住宅区,按照属地划分给社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待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后,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