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

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网络经济的垄断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网络经济的垄断

第1篇

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Bork指出:“只有在对下列问题作出确定的回答时,反托拉斯法才能是合理:该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反托拉斯法官按照一个或者几个价值的指导行事?如果基于几个价值,在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案件?只有在价值目标问题解决以后,才能形成前后一致的实体规则体系。”在传统实体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主要以自由公平的竞争利益为价值取向。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竞争价值日益受到冲击。

网络经济效应对效率价值的需求

传统反垄断法也追求效率的法律,但传统竞争理论认为,市场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是竞争,通过竞争能够实现效率、消费者利益、自由、公正等价值。

但是,“网络经济效应”也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网络外部性”,是网络经济中最特有经济现象和本质特征。“当一种产品对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的产品、或可兼容产品的用户增加而增大时,就出现了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是一种正外部性,即某个网络的参与者越多,这个网络的价值就越高。网络经济显现出明显的边际效益递增性。例如,随着入网人数增加,信息网络平均成本明显递减,其边际成本也随之慢慢递减,但随入网人数的增加,网络的收益却同比例增加;越大网络规模,就越高边际收益和总收益。

由于网络经济效应的存在,网络经济中若以竞争为核心价值会引起难以调和的冲突。网络经济中,由一个福利最大化的垄断者垄断可能是最优的结果,完全竞争并非最优结果反而是次优结果。况且,在网络经济中除了垄断和竞争是否有效率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之外,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可能具有经济效率。因此,在一定情况下过分强调竞争的价值反而会背离了反垄断法所要实现的效率目标,不仅不能解释为何要干预过度竞争与恶性竞争,也不能解释为何反垄断法能容忍垄断状态、市场高度集中和适用除外领域的存在。

因此,网络经济效应所带来的主要特点是对效率的重要性以及效率的考察方式和以前不一样。网络经济并不是要否定竞争价值的重要性,但要以效率为核心价值,竞争是手段,消费者利益是最终结果。

知识型经济对创新价值的追求

网络经济是突出的知识型经济和创新型经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是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网络立法,包括反垄断,对创新价值的追求也越来越突出。

传统经济中垄断地位一旦形成,市场中的竞争力量就会消减,垄断与竞争呈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网络经济中的产品多是知识产品,网络经济中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知识与技术创新的竞争。企业为达到攫取垄断利润的最终目的,用新思想、新技术转化为新产品去占领和扩大市场。“但继起的创新又使持久的垄断永不可能出现。创新对垄断的这种正反作用,使得创新的频率不断加快,新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不断出现。”围绕新产品、新标准进行的竞争,始终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也是企业据此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手段。,网络经济除了知识产权和创新因素以外,几乎不存在传统经济中的规模经济、必要资本等难以克服的进入障碍,使垄断企业面临较大竞争压力,并使竞争与垄断间呈现出较高频率的交替性和互为强化与激化关系。虽然垄断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压制和排斥竞争的一面,但在网络经济市场中更有促进竞争、把竞争引向高级化的一面。这是一种与传统垄断市场结构不同的新型垄断市场形态,可称之为竞争性垄断。

创新的商业含义是生产质量更好成本更低的产品,这和反垄断法中效率的价值目标出现一个竞合。因为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这样一个接连不断创新过程中,才能够保证经济持续不断发展。创新与效率是不相矛盾的,创新是形式,效率是实质,对创新的追求其实也就是从侧面对效率的追求。创新不但为占支配地位企业提供了强大压力和动力,并且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体验。尤其在网络经济、创新经济背景下,创新速度是越来越快,令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和可替代性增强,也使企业的竞争激烈程度超出一般预测能力。网络经济中,创新与竞争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竞争可以提升质量,创新可以使竞争向高层次发展。二是当竞争和创新发生矛盾时,创新价值一定情况下可以高于竞争价值。保护创新,最终是对人的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

因为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的,一般来说,维护创新的方式就是给予专有使用权。反垄断法意在消除独占,而知识产权保护意在消除竞争,两者虽有矛盾,但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目的是统一的。高度垄断与竞争是网络经济的基本特点,企业是靠创新争夺垄断地位,所以在网络经济中重点不是消灭垄断,而是抑制垄断对创新的消极影响。

可见,评判网络经济中的垄断是否合理的标准是创新价值,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其价值目标除了以效率为核心之外,其重心还在于创新。对有益于创新,有益于加速技术更新换代的市场垄断,反垄断政策要放松监管力度,即忽略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价格因素,可对这样的市场集中予以鼓励和支持。

(作者单位: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2篇

关键词:网络经济;垄断;技术创新

网络经济的表现多种多样,参差不齐。最突出的可以表现为我们所熟悉的信息经济,信息技术的成熟使经济建立在知识之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当把观念、信息和技术手段等归入产品的组成部分时,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内容就显著增长了。而数字经济是信息在网络经济中传输的重要表现形式。换言之,在网络经济中,信息处于数字这样的形式之中。网络经济也可以表现为虚拟经济。它是运用网络才存在的非实体形式的经济表现方式。相对于市场交易,网络经济有其自身的优势,如交易费用低、网络外部空间大、替代性强等。网络经济正是由于互联网成为虚拟经济的载体而形成的新经济体制结构。网络经济还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它利用庞大的网络将世界各地的生产者跟消费者联系在一起。生产者通过在网上搜集信息,捕捉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新颖的、能够满足消费者切身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来维持生存。网络信息不仅可以将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汇聚起来,也可以通过过滤信息将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分工以提高效率,进行大规模生产,“术业有专攻”使生产过程更加专业化。互联网构筑的巨大网络还可以通过简化商品流通环节来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地将自身有用的信息传递到有需求的客户手中,从而获取竞争优势。这样,竞争力度的增加必然促进企业之间竞争更加激烈,从而迫使其进行技术革新。在网络经济中,技术的推陈出新很迅猛,旧产品不断被淘汰,新产品和新服务不断更新,这有利于企业潜力的挖掘。企业要想生存,就需要不断提高其核心技术竞争力。另外,这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好处,推陈出新的加速必然导致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下降,以及品质的提高。虽说网络经济带来了很多好处和机遇,但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挑战。市场无效率就是网络经济中存在的一种情况。同样,网络经济也像传统的市场经济那样有垄断现象的发生。垄断带来的不利影响日益浮现,我国也针对此现象做出一系列应对反垄断的政策,然而,网络经济的到来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垄断因素已经不仅局限于传统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那些,新的垄断因素有其自身的特征和成因,这使得我们在面对这一问题时,不能再以传统的眼光看问题,而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网络经济环境下的垄断特征

1.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形成与先天竞争优势的产生密切相关。一个行业的市场先入者,往往主导着本行业,拥有主动权,并且具有更多技术优势,行业标准一般由这些主体来制定,自然而然,它们也将从中获取更多的机会和利润。而后者只能被动跟随游戏,强者自然更强,弱者只能维持生存。因此,网络经济环境下,技术显然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对企业来说,谁先掌握主导行业的先进技术,谁就可能成为全行业最大的赢家。2.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通过网络获取的垄断地位呈现暂时性。在传统的经济模式里面,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一般拥有庞大的规模,掌握着一些核心技术,小企业想要通过扩展规模与大企业相制衡是很困难的,这就形成了几家独大甚至是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然而在网络经济中,边际利润对于新进入者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它们如果有足够的资金,并且能够开发出新产品,就会通过互联网迅速蔓延,跟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展开激烈战争,当其获取到足够的市场份额时就会威胁到处于垄断地位的在位者,因此,垄断在位者就有可能失去固有的市场份额。3.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更注重产品性价比的提高。如上文所述,我们说,在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下,企业通常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为前提以期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更大的市场优势,从而巩固其垄断地位。但是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获取垄断地位后则多数选择了相反的做法,即提高产品的性价比,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不过,这其中也是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环境所带来的垄断地位并不稳定,每天都有大量的新企业想要取而代之,给企业带来了生存压力。另一方面是由于产品开发的成本降低,企业就更容易扩大规模,进而获取更大利润。总之,在网络经济中,一个企业想要做大做好,必须善于发现机遇,只有抢占先机,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但这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根据市场以及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也是巩固自己地位的不二选择。

二、网络经济中的垄断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在网络经济中,企业想要形成持久的垄断,就要以技术创新作为其竞争优势。传统的用扩大规模来获取竞争地位的方式已经不足以适应互联网形成的市场经济环境。现如今,新的企业一般会把眼光放在思想和技术上,把这些观念和技术转化成新产品来获取边际利润,进一步占领并扩大市场,最终达到获得垄断利润的目的。垄断地位的暂时性使得不管是新企业还是旧企业都不敢松懈,技术创新的频率不断加快,新的市场容量和市场利润不断涌现,不创新就会被淘汰。通常,在技术创新频率较高的情况下,技术创新越是集中在少数企业甚至个别企业上,就越容易在市场上形成垄断。首先,网络技术本身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个虚拟环境和平台,加速了技术创新的一系列进程。信息网络化创造和激发了更大的信息消费市场,以市场为导向,一项新点子能否作为产品进入市场,能否转化为生产力,都取决于其是否拥有足够的创新能力。一个企业只有拥有了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才能如虎添翼,得到更大的竞争优势。其次,在网络经济中,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在传统的市场结构中,企业总是显得高高在上,跟客户之间的距离很远,往往需要通过中介来传递信息进行交流。而网络经济则克服了这一缺点,网络信息的庞大拉近了企业与客户的距离,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近距离地与客户进行沟通。除此之外,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一些基础的运作手段创新也是必不可少的,如远程管理、在线管理、移动办公等,还有一些诸如电子单据、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等支付手段的创新,都使得信息流通更快,办公效率更高,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环节所造成的成本浪费。最后,在网络经济中,出现的另一个创新角度便是推送模式。传统的技术创新一般都把重心放在产品的研发方面。而现在,推广途径的创新也显得尤为重要,产品在被开发出来后就依赖于如何推广。我们常听一个名词,即“概念产品”,其实也就是虚拟产品,在产品没有被实际生产出来之前,还只是一个概念的时候就可以推送出来让消费者先了解它的各方面性能,提出意见,从而做出有利于市场需求的变动。这就是网络经济中企业技术创新的途径。总之,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掀起了一场创新风暴。在网络经济中,网络的不断发展对技术创新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企业需要积极迎接挑战,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要善于利用网络促进技术创新增添活力,这样才能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李寒梅.新经济时代市场垄断经济浅析[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9):24.

[2]倪清燃.网络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J].经济师,2008(2):253-254.

[3]朱俊豪.电子商务对传统企业的影响[J].中学教学参考,2010(4):118.

[4]江亦婷.网络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分析[D].厦门:厦门大学,2009.

第3篇

[关键词]网络经济;自然垄断;弱竞争性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2-0042-03

[作者简介]周正(1975-),男,河南郑州人,副教授;陈飞(1990-),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研究。

[基金项目]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252z003)。一、引言

综观国内外相关文献,自然垄断理论至今仍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并分别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劣加性概念的提出为主要标志。但是,建立在这些基础上的自然垄断理论,都是在自然垄断的生产函数分析框架内,不能充分反映当代自然垄断产业的网络化特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论与现实的背离,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引入了网络经济的概念[1]。国内的著名学者李怀提出了自然垄断的网络经济论,并得出了建立在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上的自然垄断理论,但是追其本质仍没有摆脱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分析框架,仍然将供给因素作为判断自然垄断的标准。

为了弥补以往自然垄断理论的缺陷,本文以需求视角来探究网络经济下自然垄断的存在性。需求方的因素也能引起自然垄断的不可竞争性,只不过是强弱的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对网络经济下自然垄断的不可竞争性来源展开分析,弄清自然垄断的本质;然后根据网络商品的分类,探究不同类别商品中的竞争性强弱,网络商品中“弱竞争性”的存在和形成;最后从需求角度对网络经济自然垄断的形成机理进行分析。

二、网络经济自然垄断的本质分析

在研究网络经济自然垄断的存在性之前,需要明确在网络经济下自然垄断的本质是否有所改变。网络经济下的自然垄断理论应抛开规模经济的单一分析框架,以结构化网络的“不可竞争性”角度审视自然垄断,这样才能形成基于“天然”进入壁垒和竞争不可维持性的完整的自然垄断理论。当代自然垄断行业同样具有规模经济性的特征,但它并不是导致不可竞争性的原因。自然垄断更为现实的评价标准,应该是基于产业不可竞争性的整体视角。

很早之前,埃利(1937)曾指出自然垄断的产生主要是源于生产的规模经济状况,但其对自然垄断的定义是不可竞争性,并且强调除了规模经济之外还有其他因素会使竞争自我毁灭,走向垄断[2]。由此可以看出,自然垄断的本质是产业的不可竞争性。然而,几乎所有学者均将规模经济特征视为引起不可竞争性的主要因素,只将视角锁定在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因素上。

事实上,不可竞争性既可以来自于“天然”的进入壁垒,从而导致产业从来没有发生过竞争,也可以来自于“破坏性竞争”,直至最终必然导致垄断。网络型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产业的“天然”进入壁垒上,这主要取决于稀缺性网络资源的占有关系,另一方面还表现在由网络资产的专用性所引起的沉淀成本上[3]。在现实生活中,构建网络需要大量的固定成本,并且这些固定成本往往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因而形成了巨大的成本沉淀。沉淀成本的作用在于不仅会形成某一产业的进入壁垒,从而保证在位企业的长期垄断地位,而且在新企业进入市场之后削弱经济人改变市场条件的选择能力,从而对企业的竞争策略产生影响。当不存在沉淀成本时,新企业的进入和退出都是相对容易的[4]。对于在位企业来说,如果新企业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门槛较低,会导致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涌入市场,在瓜分到市场利润后迅速退出,市场竞争的加剧会威胁到在位企业的垄断地位,同时妨碍垄断租金的获取。倘若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沉淀成本,在位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大量资本和技术投资来提高市场的进入壁垒;另一方面,在位企业还可以利用其价格优势来阻止新企业的进入,由此来保证垄断力量的长期存在并占有垄断租金,因此,在位企业就获得了某种自然垄断属性。

高沉淀成本是导致不可竞争性的决定因素,只有基于结构化网络的“不可竞争性”来审视自然垄断,才能真正把握自然垄断的本质所在。但是,在不同种类的网络商品中,这种不可竞争性的强弱是不同的,只有先了解“弱竞争性”,才能弄清“强竞争性”的形成,进而明确网络经济自然垄断的成因。

三、网络商品中“弱竞争性”的存在和形成

(一)网络商品的分类

早期关于经济网络的著作中,经济学家对网络经济特性的分析都是通过对网络商品的研究而展开的。Eeonomides和Flyer(1998)探讨了网络效应与市场结构的关系,设n为总产量,h(n)表示网络产品的价值方程h(n)=α+βn,α代表自有价值,βn表示产品的“协同价值”,将公式变形得:H(n)=γ+n,这里γ=α/β,γ=0代表纯网络产品,1/γ是衡量边际网络效应的密度的指标,因此,γ越小,网络效应越大,反之亦然[5]。网络商品的分类是按照协同价值在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而加以区分的,比重越大,网络商品特性就越明显。网络商品的价值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一部分被称为自有价值,是在没有其他使用者的情况下,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另一部分被称为协同价值,是指当网络中有新的用户加入时,老用户从中获得的额外价值。自有价值取决于商品本身的特性,而协同价值取决于网络规模。根据商品属性,结合其自用价值和协同价值,将网络市场中的商品分成纯自用商品、纯网络商品和混合用品。纯自用商品指的是只有自用价值,没有任何的协同价值的商品;纯网络商品正与之相反,是指只有协同价值却几乎没有自用价值的商品。商品的价值完全由网络效应的大小决定,当网络规模为零时,产品没有任何价值;混合商品指的是同时具备自用价值和协同价值的商品。拿一部手机来说,如果只有你一个消费者购买了手机,那么这部手机就没有任何的协同价值,这部手机的意义仅仅在于看看时间、照相,这些功能所产生的价值就是自用价值;随着其他使用者的加入,使用者之间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所产生的价值就是协同价值。

(二)网络商品中的“弱竞争性”

需求方因素同样能造成网络经济自然垄断中的不可竞争性,只不过这种不可竞争性存在一个强弱的问题。“强竞争性”指的是自然垄断中的不可竞争性,而“弱竞争性”则是不可竞争性的前一个阶段,虽然这种商品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还不足以形成垄断势力。在网络经济市场中,竞争性的来源在于由网络外部性导致的网络价值,表现在网络商品中就是其协同价值。根据网络商品的性质,一般认为纯网络商品具有较强的不可竞争性,一旦形成自然垄断,其价格的可维持能力较高,而混合用品不可竞争性较弱。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用户通过使用一种商品而获得的效用,随着使用该商品的用户规模的增大而增加,因而,除了纯自用品,只要具备协同价值,产业间都存在“弱竞争性”。具有“弱竞争性”的商品,随着用户规模的增大,其协同价值不断增加,竞争性也随之增加。在市场竞争初期,由于没有形成规模,因此商品对消费者的网络效用较小。当厂商通过竞争具备了必要的市场份额后,由于网络的正反馈效应,市场开始加速集中,最终形成垄断或者寡头市场,其网络规模对于潜在竞争者形成了极强的进入壁垒,就“自然”地垄断了。

四、网络经济自然垄断的存在性探究

网络经济时代,自然垄断的不可竞争性与需求方规模经济密切相关。需求方规模经济来源于网络商品的外部正效应,是指系统中用户数量的增加使系统的价值随之增长,而当系统网络价值不断增大时,后来的用户也就不得不选择这一系统[6]。一旦市场上某一种技术或产品获得大众的广泛认可,在需求方规模经济的作用下,其他消费者也会自愿或不自愿地选择这一技术或产品,其销量和市场份额会以指数方式迅速增长,市场机制进入正反馈的良性循环。传统产业中的市场均衡仅在供给方规模经济的影响下形成,而网络经济中的市场均衡则是在供给方规模经济和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双重影响下,因此,相较于传统经济,网络产业中正反馈的效应更加强烈。正反馈会放大原本微小的经济变化,使市场变得更加不稳定,正反馈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当市场处于正反馈结构时,无法保持像传统市场中可以预见的均衡。一旦商家在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率先达到正反馈点,它就可以保持和扩大领先优势,产生“赢家通吃”的现象[7]。网络产业中企业在受到供给方规模经济和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双重影响下,其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率的最优点有可能趋向于无边界,使市场出现“一边倒”、“冒尖儿”的现象,市场均衡会向某一技术或产品集中,最终形成自然垄断。

厂商在获得了垄断地位后,市场上就自然而然的存在着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既保护了在位厂商的既得利益,又提高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垄断者往往通过产品差别化来提高产品的不可替代性,消费者如果换用其他品牌存在交易成本和转移成本,将用户牢牢地锁定,厂商的垄断地位再次得到巩固。

五、结论与启示

只有基于结构化网络的“不可竞争性”来研究自然垄断,才能明确自然垄断的本质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探究自然垄断成因。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在网络经济下的自然垄断是网络的正外部性、需求方的规模经济、正反馈机制的共同作用。从需求视角研究网络经济自然垄断的存在性,有助于完善自然垄断理论,有利于政府从网络经济的视角来制定政策,为界定网络经济中的垄断行为提供新的观点,对改进垄断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借鉴,同时对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经济上的完善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于立,肖兴志,姜春海自然垄断的“三位一体”理论[J]当代经济,2004(8):45―51

[2]TrichardOutlines of Economics[M]New York:Macmillan,1937:86―89

[3]于波,甘峰明对网络经济学自然垄断行业成本曲线的修正[J]江西社会科学,2006(10):172―175

[4]吕承超,王爱熙网络经济下厂商竞争机制的经济学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5):98―106

[5]Eeonomides,N and Flyer FCom Probability and Market Structure for Network Gods[Z]Discussion Paper EC Stern Sehool of Business,1998:89―95

第4篇

三、微软与创新

一个垄断者是否具有不断创新的动力,是衡量其现有地位对社会福利影响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软件市场的垄断者来说,现有的市场份额并不能成为维护其垄断地位的绝对可靠的保障,因为在这个产业随时会产生新的创意,从而使某种产品突然变得陈旧过时。正如微软所说,再也没有比整摊业务可能会在一夜之间崩溃的威胁更能产生快速创新和进行富有竞争性定价的动力了。微软面临的进入威胁和潜在新平台的威胁,一方面对它的定价有抑制作用,而另一方面成了它不断对产品进行创新的动力。

为此,微软在研究与开发(R&D)方面投入了巨资,这种投资由1992年的约3.5亿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20亿美元。1998年微软计划把年收入的约16%用于R&D方面的投资。相比之下,Intel、Oracle及太阳微系统公司等约为8%,IBM则约为6%。

为了维护其优势地位,微软不断向市场推出操作系统的新版本。当新版本推出时,它就提高向PC制造商收取旧版本的价格,以此促使PC制造商在新的PC系统上预装微软最新版本的操作系统。例如,在推出Windows 98前夕,微软就把向PC制造商收取的Windows 95的价格提高到了与Windows 98同样的水平。 

第5篇

四、IE与Windows的捆绑销售问题

微软把IE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是微软垄断案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微软垄断案的控方认为操作系统与浏览器是独立的两种产品,因此把微软的操作系统与浏览器不可分开的销售行为指控为“捆绑销售”。微软则辩解说,包含测览器的操作系统是操作系统内容在网络时代必然扩充的结果,IE已成为Windows的一部分,包含IE的Windows是包含Internet技术的操作系统,任何把IE从Windows中去掉的行为都会破坏Windows的整体性和功能。但杰克逊法官裁定,网络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是独立的两种产品,微软的行为是“捆绑销售”。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一般来说,尽管“网络浏览器”一词的含义并非在所有方面都已很确切,但对于网络浏览器提供给用户的功能,软件行业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它能使用户选择、获取或查询各种网上资源。而且软件行业也比较一致地认为浏览器的这些功能与操作系统提供的功能是有区别的。

第6篇

纳斯达克指数暴跌是正常回调

年纳斯达克指数暴跌,是在承继前期更大幅度上涨后的适度回调,因为前期的暴涨,有着诸多历史因素的促成条件:

(1)90年代美国经济稳定、持续的较高速增长,尤其是新经济———网络经济的更好表现,使人们对其今后中长期的发展速度仍然抱有较高的预期,按照中长期投资收益等同国债等收益的折现计算,目前的股价自然就定位很高。而实际上经过90年代的推广和普及,网络经济已经实现了原始创业期从无到有的飞速发展的扩张和积累,开始进入竞争更加激烈的稳定发展时期,因此增长速度将大大下降,虽然还远远高于传统经济,但按中长期的收益折现计算,其股价自然应当大打折扣,这是对人们预期偏差的合理修正。

(2)理论指导的失误。在网络经济超常规发展的同时,人们纷纷创立各式各样的新的速成理论,以求对其作出更直接和更表象的解释。例如麦特卡尔夫定律,其认为网络价值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由此引申出两个结论:一是目前不求盈利,只求市场占有率,只求扩张眼球经济————即人们注意力的规模,而收益将更多的来自于未来的市场;二是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只有第一、没有第二,即只有市场占有率达到第一的企业,才能够生存,而市场占有率达到第二及以下的企业,将由于生存空间太小而必然消亡,这同时将使得市场占有率达到第一的企业进而获得持久的和巨额的垄断性利润。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方面是风险投资不计目前收益的大把烧钱,另一方面是有可能成为第一的网络企业的股价大幅飙升。因此在网络理论的权威逐渐受到质疑和挑战的情况下,企业的股价必然出现相应的大幅下挫。

(3)世界众多地区此起彼伏的经济金融危机,使大量本国和外国的资金流回或流向美国,从而为美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股市的火爆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基础。

新时期发展网络经济的两点反思

一、网络经济的投资理念。网络经济的许多投资理念,存在着问题。例如前述麦特卡尔夫定律,认为网络价值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这产生了鼓励人们为了未来虚幻的市场利润而大把烧钱的倾向。我们可以对此提出疑问:(1)不同的节点之间是否有份量或权重的区别;(2)同一节点在不同的时期是否有份量或权重的区别;(3)是否存在其它的关系或变量,或者说其价值与实际的货币之间如何进行换算或衡量等。因为它将影响或决定实际的投资行为。再比如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的理论。从传统经济产业格局的角度上看,虽然有政府的完全垄断、少数企业的寡头垄断,但总体上市场的竞争还是比较充分的,而且要素在自由竞争的流动中获得了相对平均的权益。即使是寡头垄断,它也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也有上下游的产业联系,也存在着其它的产业或产品领域。同时,寡头垄断的生存,也有赖于社会整体对其的有效需求。因此我们很难设想,在网络经济中,只有第一才能生存,而其它的企业或个人都将因为失去市场而失去生存的土壤和空间等。

二、网络经济的产业定位。在网络经济的鼎盛时期,人们惊讶地看到,网络经济在数年中所创造的价值,已经远远高于传统企业巨人在百年中所实现的财富积累。因此人们对网络经济的豪迈之情溢于言表————“一网无前”、“无网不胜”、“点击天下”等等,网络经济的神奇功能被大大地渲染和扩大。

第7篇

我们可以将网络经济定义为是一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它不仅包括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也包括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和适用了高新技术的传统产业和经济部门。网络经济并不是独立于传统经济的,而是在传统经济的基础之上,因高新网络技术的发展运用升级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二、网络经济中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理论在市场界定中面临的困境

1.功能替代性标准的困境

在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之下,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的功能也越来越千变万化。可能很多产品组合才能够实现一个功能,也有可能一个产品可能同时具备很多功能。不同产品之间的功能可能会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但是并不完全相同。对于这样的产品,无异于是模糊了产品的功能区分界限。同时,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技术的创新使得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强,可能之前看来完全不具有替代性的产品之间后来在技术的发展下,二者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得越来越强。这为判定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网络经济的效益下,用户会出现一定的锁定效益。即当一个新的产品出现,其在性能和价格上比网络用户现在所使用的产品更优,但是如果用户的转换成本要大于其转换后所获得的的利益。即使用户知道这样一个更优的产品的存在,用户也不会选择更优的产品。

2.价格判定标准的困境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网络平台商普遍采用对网络用户免费的营销模式来获取较大规模的网络用户,而又基于其本身所获取得用户规模效应来吸引企业和广告商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在这样的一个双边或者可以说是多变市场的条件下,价格如何确定,竞争者又如何确定。网络企业面临的竞争并不仅仅只来自一方,而是可能是处于一边市场的企业或者是双面市场的企业,其所面临的竞争是很复杂的。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而又对网络用户免费的条件之下,价格到底应如何确定?以哪一方为标准?还是综合考虑各方之后来一个折合标准?确定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一个个问题无不给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难题,确定的价格不科学,必然会带来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范围过宽或者过窄。

3.供给替代性标准的困境

中国《指南》中将供给替代也作为相关市场界定时应当参考的因素,供给替代主要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投入、要承担的风险、进入市场的时间成本等因素。网络技术诞生中的产品并不像实体经济中诞生实物产品那样需要很多人力和物力和财力,它可能是灵光一现的产物,虽然耗费了人力和一定的物力和财力,但是不会像实物产品那样。而且生产实物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网络技术诞生的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可能就是发明产品之初需要耗费较大的物力、人力和财力,其后可以通过不断复制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产品。但是,实物产品却不是这样,要想获得更多的实物产品,只有不断地投入成本才可。

4.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以下简称SSNIP测试法)的困境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理念是“寻求假定垄断者能有利可图地实施涨价行为的最小产品群”。①假定垄断者测试是一种思想上的模拟实验,在实验的每个阶段都将那些最接近的替代品纳入到相关市场中来,直到最终形成一个产品组合。SSNIP测试法使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选取一个基准价格,其后在进行在其假设的候选市场范围内对产品进行5%~10%的涨价,看消费者是否在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转向了其他产品。之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数据分析看经营者是否有利可图。不断地重复进行测试,从而选取一个最优市场。但是,该方法在网络经济周边,首先要面临的难题就是基准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先且不说网络企业的很多产品对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问题,网络经济中的市场是双边市场或者可以说是多边市场。双边市场或者多边市场的条件下,基准价格应该以哪一边的市场为准是个难题。其次,再说免费的问题,网络产品很多对于网络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

当在其他的同类产品都是免费的情况下,对某一原本也是免费的产品突然开始收费,即使收取的费用很低。但是,其他的产品都是免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想象到网络用户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更何况该产品小幅度的涨价是持续的。这样,测试出来的结果是否科学、可信是值得怀疑的。再者,涨价幅度的确定问题。因为涨价的幅度是可以在5%~10%的范围内选取的,那到底什么样的产品应该选一个什么样的幅度,这是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的。这样主观选择的结果是否会导致测试的结果会被主观地放大或者缩小。最后,用SSNIP测试法需要在获得大量经济数据的基础上,然后进行经济学的分析。这对于法院来说,存在两个困难。首先,这个需要获得的大量数据在获取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司法成本过大;在对数据的获取过程中也会存在难度,因为每一次的测算都需要获取产品的成本数据,而网络经济中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这个数据的获取存在困难。但是,成本数据的获取和测算又会直接影响到结果的测算。其次,即使法院获取了这样的大量数据,但是接下来的建模和测算也是个非常浩大甚至是难以完成的工程。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状况下,SSNIP测试法的实际操作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三、对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理论改进的建议

1.借鉴国外,在使用SSNIP测试法的同时也引入新的容易操作的方法来改进改测试法所存在的不足

比如说共同分析法、临界损失分析法、UPP测试法等。SSNIP测试法只是众多测试法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在反垄断的实践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相关产品市场存在很多的不同差异。对于这种存在差异的不同相关市场,如果我们采取只通用的SSNIP测试法可能是不科学的,也不一定能够测试得到合适的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更何况是在网络经济这样一个多变和多样的经济环境下。因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我们可以根据市场的特点来确定其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可以适用的最优测试方法,这样测试的相关产品市场范围也是最优的。

2.考虑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特点,以及平台企业的盈利模式来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

第8篇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之时,中国的网络产业还处在不断地自我发展阶段,远远谈不上成熟。但是,从2007年发展至今,中国的互联网市场已经接近成熟,至少在一些极为重要的网络消费市场上,先期进入的企业已经将市场瓜分完毕,企业的垄断市场地位也显露无疑。艾瑞咨询网站的数据显示:2012年度,百度占据搜索引擎市场份额的79.5%;阿里巴巴旗下阿里巴巴B2B、天猫B2C分别占据相关商务领域的40.7%、56.7%;在月均用户规模方面方面,排名前五的网络公司分别为腾讯、360、微软、搜狐、百度,均超过4亿人;2012年12月31日,腾讯的市值逼近600亿美元,达594.5亿美元,远高于中国其他上市互联网公司,且高于TOP10中其他九家企业市值之和。百度的市值也达350.2亿美元。这些企业一旦有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用户和竞争者都将会受到损害,2010年“3Q大战”就能说明问题。而且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它造成的后果不同于传统的产业,对网络垄断的规制也就自然的区别于对原有产业的规制,因而需要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现象进行新的调查、分析、评价,以期找到更为合适的举措对整个网络经济进行调控规划。

    二、网络经济的特性以及产生垄断的原因

    从经济学来看,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从具体产业来看,网络经济主要包括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互联网(包括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如利用了网络技术的金融业等)。网络经济的特殊性也成为垄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产业的标准具有统一性

    整个网络是相互连通的,各个实体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这就要求不同的网络系统在使用时能够相互融通整合,也就是说不同的网络系统之间必须拥有共同的网络标准。否则就会造成网络操作的低效率以及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这就为先期进入的企业带来了优势,它可以将自己的标准设置为整个行业的标准,后进入的企业则不得不遵守它。这也就为先期进入企业的垄断地位打下基础。

    (二)网络最为显着的特点就是其具有外部性,这也是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最根本的区别

    网络是一个系统,它需要各个方面的联合融通,而且网络系统每增加一个用户,都会为某一“网络产品”的所有用户产生更多的价值,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便利,所以,外部性简单说来就是指,某产品的价值随着产品预期的销售数量或者说是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网络的外部性会引起各种现象:正馈效应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最终形成垄断;用户更倾向于认定一个已经拥有大量用户的产品,这是一种“选择优势”也称为“冒尖”,先期进入者的垄断地位也得到了加强;用户如要使用新产品不得不支付转移成本,用户并不愿意去支付这些成本,这就是锁定规律,很好的巩固了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些众多的现象可以统称为网络经济效应,这也是导致网络垄断的重要原因。

    三、网络垄断的规制问题和应对措施

    网络垄断规制面临诸多特殊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网络规制的目标

    网络垄断规制的根本理念应是维护市场的经济制度秩序,经过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并不是法律所要规制的对象,网络产业的外部性以及标准的统一性就决定了网络垄断状态的产生拥有一定的必然性,互联网垄断与竞争并不是必然相悖的,甚至还会促进创新。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垄断者滥用其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才是最终的规制目的,它会损害竞争对手和用户的利益,影响到市场的正常竞争,只有规制这种行为才能促进整个网络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网络垄断的认定

    对网络垄断进行规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网络垄断作出认定,其中最为困难的就是对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网络是新兴的事物,它的兴起也不过近二三十年的事,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处在不断更新换代的过程中,再加上判别网络垄断各方面要素的专业性、复杂性,我国《反垄断法》也没有就此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得网络垄断的认定过程一开始就显得十分的困难,因此进行判定必须要结合相关专业理论和具体案件情况。

    (三)制定详细明确的实施条例

    由于具体操作中的困难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只有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需要颁布专门的细则条例对其特殊性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实施,当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们缺乏经验,实施细则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步步进行,不断地补充完善。

第9篇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之时,中国的网络产业还处在不断地自我发展阶段,远远谈不上成熟。但是,从2007年发展至今,中国的互联网市场已经接近成熟,至少在一些极为重要的网络消费市场上,先期进入的企业已经将市场瓜分完毕,企业的垄断市场地位也显露无疑。艾瑞咨询网站的数据显示:2012年度,百度占据搜索引擎市场份额的79.5%;阿里巴巴旗下阿里巴巴B2B、天猫B2C分别占据相关商务领域的40.7%、56.7%;在月均用户规模方面方面,排名前五的网络公司分别为腾讯、360、微软、搜狐、百度,均超过4亿人;2012年12月31日,腾讯的市值逼近600亿美元,达594.5亿美元,远高于中国其他上市互联网公司,且高于TOP10中其他九家企业市值之和。百度的市值也达350.2亿美元。这些企业一旦有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用户和竞争者都将会受到损害,2010年“3Q大战”就能说明问题。而且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它造成的后果不同于传统的产业,对网络垄断的规制也就自然的区别于对原有产业的规制,因而需要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现象进行新的调查、分析、评价,以期找到更为合适的举措对整个网络经济进行调控规划。

二、网络经济的特性以及产生垄断的原因

从经济学来看,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从具体产业来看,网络经济主要包括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互联网(包括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如利用了网络技术的金融业等)。网络经济的特殊性也成为垄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产业的标准具有统一性

整个网络是相互连通的,各个实体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这就要求不同的网络系统在使用时能够相互融通整合,也就是说不同的网络系统之间必须拥有共同的网络标准。否则就会造成网络操作的低效率以及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这就为先期进入的企业带来了优势,它可以将自己的标准设置为整个行业的标准,后进入的企业则不得不遵守它。这也就为先期进入企业的垄断地位打下基础。

(二)网络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具有外部性,这也是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最根本的区别

网络是一个系统,它需要各个方面的联合融通,而且网络系统每增加一个用户,都会为某一“网络产品”的所有用户产生更多的价值,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便利,所以,外部性简单说来就是指,某产品的价值随着产品预期的销售数量或者说是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网络的外部性会引起各种现象:正馈效应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最终形成垄断;用户更倾向于认定一个已经拥有大量用户的产品,这是一种“选择优势”也称为“冒尖”,先期进入者的垄断地位也得到了加强;用户如要使用新产品不得不支付转移成本,用户并不愿意去支付这些成本,这就是锁定规律,很好的巩固了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些众多的现象可以统称为网络经济效应,这也是导致网络垄断的重要原因。

三、网络垄断的规制问题和应对措施

网络垄断规制面临诸多特殊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网络规制的目标

网络垄断规制的根本理念应是维护市场的经济制度秩序,经过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并不是法律所要规制的对象,网络产业的外部性以及标准的统一性就决定了网络垄断状态的产生拥有一定的必然性,互联网垄断与竞争并不是必然相悖的,甚至还会促进创新。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垄断者滥用其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才是最终的规制目的,它会损害竞争对手和用户的利益,影响到市场的正常竞争,只有规制这种行为才能促进整个网络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网络垄断的认定

对网络垄断进行规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网络垄断作出认定,其中最为困难的就是对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网络是新兴的事物,它的兴起也不过近二三十年的事,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处在不断更新换代的过程中,再加上判别网络垄断各方面要素的专业性、复杂性,我国《反垄断法》也没有就此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得网络垄断的认定过程一开始就显得十分的困难,因此进行判定必须要结合相关专业理论和具体案件情况。

(三)制定详细明确的实施条例

由于具体操作中的困难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只有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需要颁布专门的细则条例对其特殊性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实施,当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们缺乏经验,实施细则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步步进行,不断地补充完善。

(四)行政权力的介入---干预应谨慎

第10篇

关键词:反垄断;完善路径;网络经济;工业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81-02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如果脱离经济学的支持,竞争法就成了无本之木,科学性失去了根据,很容易在各种利益的左右下成为政府任意干预经济的工具。而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建议对中国立法尤其重要。中国以往很多法律,在起草和出台时宣称广泛吸取了各方经验,但一旦付诸实践,就暴露了难以操作的问题,然后只好借助于已被认为有“越权”之嫌的司法解释。有时候法律前脚才出台,法务界后脚已经在催促司法解释跟上了。这说明中国立法技术尚待提高,也反映了中国立法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实务界的意见。

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些变化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于2007年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它能否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既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第一,在政府反垄断目标上,应注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在网络信息产业领域,网络外部性及所产生的正反馈效应和网络信息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网络经济市场结构的主要形式。一般而言,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某种垄断力量会对竞争对手造成巨大的压力。如果这种市场控制能力没有窒息该领域的竞争,和因此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如果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没有滥用其优势地位,透过串谋、胁迫和掠夺定价方式排斥竞争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那么反垄断法就不应对其进行惩罚。如果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仅仅立足于一味地打破企业垄断地位,有可能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应从主要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转为维护市场竞争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消费者利益。从美国近年来的反垄断实践看,其反垄断政策目标已基本实现这一转变。就中国而言,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在反垄断目标上注意这一问题。

第二,在政府反垄断指向上,应注重规制企业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市场结构[2]。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判断企业垄断程度的主要依据是市场行为,而不再是市场结构。工业经济时代以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衡量是否存在垄断,如运用勒纳指数和贝恩指数法衡量单个企业的垄断势力,运用卖方集中度、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赫芬达尔指数等判断各产业垄断势力。而在网络经济时代,判断垄断程度的依据已不再是市场结构,而主要是看其市场行为。一方面网络市场本身就是寡占型的;另一方面垄断企业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是暂时的,今天是第一的,不能保证永远第一;此外网络时代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及企业规模向小型化方向发展,使垄断不一定和大规模相连,垄断产品的价格也不是传统垄断下的高价。因此,判断企业的垄断程度主要不在于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产品价格,而在于是否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通过其他方式排斥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等市场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反垄断规制应主要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市场结构。

第11篇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选择科学的完善路径对之进行必要的完善尤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如果脱离经济学的支持,竞争法就成了无本之木,科学性失去了根据,很容易在各种利益的左右下成为政府任意干预经济的工具。而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建议对中国立法尤其重要。中国以往很多法律,在起草和出台时宣称广泛吸取了各方经验,但一旦付诸实践,就暴露了难以操作的问题,然后只好借助于已被认为有“越权”之嫌的司法解释。有时候法律前脚才出台,法务界后脚已经在催促司法解释跟上了。这说明中国立法技术尚待提高,也反映了中国立法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实务界的意见。

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些变化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于2007年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它能否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既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第一,在政府反垄断目标上,应注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在网络信息产业领域,网络外部性及所产生的正反馈效应和网络信息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网络经济市场结构的主要形式。一般而言,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某种垄断力量会对竞争对手造成巨大的压力。如果这种市场控制能力没有窒息该领域的竞争,和因此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如果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没有滥用其优势地位,透过串谋、胁迫和掠夺定价方式排斥竞争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那么反垄断法就不应对其进行惩罚。如果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仅仅立足于一味地打破企业垄断地位,有可能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应从主要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转为维护市场竞争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消费者利益。从美国近年来的反垄断实践看,其反垄断政策目标已基本实现这一转变。就中国而言,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在反垄断目标上注意这一问题。

第二,在政府反垄断指向上,应注重规制企业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市场结构[2]。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判断企业垄断程度的主要依据是市场行为,而不再是市场结构。工业经济时代以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衡量是否存在垄断,如运用勒纳指数和贝恩指数法衡量单个企业的垄断势力,运用卖方集中度、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赫芬达尔指数等判断各产业垄断势力。而在网络经济时代,判断垄断程度的依据已不再是市场结构,而主要是看其市场行为。一方面网络市场本身就是寡占型的;另一方面垄断企业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是暂时的,今天是第一的,不能保证永远第一;此外网络时代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及企业规模向小型化方向发展,使垄断不一定和大规模相连,垄断产品的价格也不是传统垄断下的高价。因此,判断企业的垄断程度主要不在于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产品价格,而在于是否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通过其他方式排斥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等市场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反垄断规制应主要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市场结构。

第12篇

关键词:网络经济 国际贸易 经济

网络经济在时代的发展下逐渐变成了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如此一来,世界经济的模式由传统的形式转变成了比较现代的模式,贸易中更加方便、快捷。研究国际贸易的专家们目前主要着重于网络经济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这一方面,主要的目的是使网络经济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减少。

一、网络经济对国际经济贸易产生的有利影响

网络经济本身具备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经济贸易的特点,网络经济是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形成的一种结果,从网络经济的虚拟化、速度快、全球化、全天候运作以及创新性等特点来看,网络经济下的国际贸易便具备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从这些特点的性质砜矗能够总结出网络经济对国际经济贸易的有利影响。

支付方面,网络经济下的国际经贸比起传统模式更加方便快捷。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中,贸易活动花费的时间长、人力需求大,在贸易中需要使用书面文件,书面文件必须要通过面对面,将其传达到贸易双方,使双方都已经在知晓了并同意了文件内容之后才算成功。

国际经济贸易丰富的形式也是因为网络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带来的。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和商家创建了更加方便的交易模式,世界变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如此一来便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消费者可以在自己的国家通过互联网购买异国的物品。电子商务带给人们的便利已经得到了全世界大部分人的认可,在未来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经济贸易一直存在的壁垒在缩小。世界经济贸易中,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经济水平较低的国家在贸易中容易受到限制,而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则会占据更大的优势。网络经济下的国际贸易增加了国家之间贸易的公平性,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网络经济对国际经济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

网络经济对国际经济贸易产生了有利影响,但是也会对国际经济贸易产生或多或少的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影响主要是表现在网络经济下新的贸易模式给国际贸易带来了风险,这些风险是夹杂在便利之中的。而众所周知,经济的安全性对于经济的发展的重要性,由于互联网使用人群不确定,在这当中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安全性。此外,人才缺失是网络经济下国际经济贸易的另外一个问题。

三、网络经济下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策略

(一)重视网络知识的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涌现了许多的知名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为了减少网络经济对国际经济贸易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力较大的企业要拓展国内企业人发展的视野,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通过与学校联合,创建一些平台为学生建造一个学习互联网知识和网络经济的平台。而就我国政府而言,需要从最基本的做起,逐渐加大网络知识和网络经济的普及程度,引导更多的企业和人才参与到网络经济下的国际经济贸易中来,完成贸易的变革。

(二)升级我国的产业结构

为了让我国的经济水平尽早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接轨,针对我国的产业结构采取升级措施是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的力度需要增加,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要尽量结合国际市场上经济贸易的具体情况,就具体的要求和特点进行仔细的分析,一步一步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并且保证结构的稳固性。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可以说科技决定了网络经济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和发展方向。由此可以看出,产业结构的调整还需要依赖一定的技术,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从技术创新入手,完善我国的网络经济。

(三)加强网络基础建设

网络经济下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需要一个国家加大投入,加强网络基础建设,为国际贸易提供有力的条件保障。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确实已经可以看到互联网的进步,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首要的就是要解决网络基础建设的问题,通过国家政府的支持,针对我国骨干网络不断加大投资和建设力度,提高网络本身的传输性能,增加网络的覆盖程度。

(四)增加网络市场的开放程度

网络经济下的国际经济贸易需要市场开放,只有与世界接触和交流,才会获得更多有效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指导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网络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的是要加快三网合一的步伐,并且要积极号召和鼓励一些企业与网络和电信市场合作,减少垄断,降低垄断带给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市场开放之后形成的竞争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我国目前针对网络经济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研究比较少,为了让我国的经济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逐渐一致,需要经济学家和贸易专家们不断吸收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并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找出一条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方法。

参考文献:

[1]贾春阳.网络经济对国际经济贸易影响的研究[J].商,2015(7)

第13篇

-.网络经济对银行业的影响

1.网络经济对金融资金运行的影响

金融资金运行的动因和目标是实现货币资产的增值,体现为资金运行效率的提高。网络经济的兴起,一是作为一种新兴产业,给经济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为货币资产增值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进而使金融资金运行效率提高。二是网络经济为信息广泛传播的数量、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持,使金融市场价格反映的信息更完全、更灵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金运行效率最终体现为金融市场能否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引导金融资金流向最有效率的经济部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价格对信息反映的充分性是决定市场效率的关键,价格反映的信息状况直接取决于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与速度以及市场参与者对信息、反映的灵敏度。网络经济的最大优势在于打破了信息传播的地域性,并将信息传播速度提高到极至,使任何个体不可能拥有获得信息的量及速度优势。

2.网络经济使传统银行丧失交易成本低的优势

在传统金融市场上,由于中小投资者资金较少,缺乏信息,导致了相对高昂的交易成本,严重阻碍了中小投资者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向企业提供资金。而传统商业银行通过吸收零星资金形成巨额资本,形成规模经济;选择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形成投资组合,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并雇佣专家理财,收集大量信息,从而大幅度地降低单位交易成本。因此,传统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中介机构。

在网络经济下,金融市场的所有参与者获取信息的完全性、及时性及成本相差无几,传统银行丧失低信息成本优势,又需要支付众多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庞大的建筑物及大量的从业人员等营业费用,在应对其他金融市场的所有参与者竞争时,不再具有低成本优势,进而越来越难以吸收大量资金形成规模经济,丧失规模经济优势。

3.网络经济使传统银行丧失信息的优势

在金融市场上,社会资金的需方所拥有的市场信息总是大于资金供方所获得的有关信息。资金供需双方对信息占有的非对称性质导致了交易发生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发生后的道德风险。而银行行为支付中介,使全社会的信息集散中心,能够较充分地了解资金需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对其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拥有的信息也较为全面,并具备监督执行限制借贷公司风险投资活动的各种契约条规的能力。因此,传统银行能够较好地解决金融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由于投资者可以在开放的互联网上获得所需要的各种市场信息,并且费用大为降低,大大改善了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相对于其他企业和个人所具有的信息完备性和经济性的优势逐步丧失。

4.网络经济打破了传统银行的垄断地位

由于金融商品特别是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商品在空间移动上的局限性,即在不同空间存在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不可能排列在同一空间由客户自由选择,决定了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天生具有在一定空间内的垄断能力。此外,传统银行可以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信息障碍,从而在总体上提高社会资源分配的效益,使其成为传统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金融中介。因此,商业银行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和受整个经济的影响要远远大干任何一个企业,所以,银行业有较高的行业壁垒,形成了银行业的垄断地位。

但网络经济使企业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传统银行丧失了金融产品在空间移动上的局限性,而网络银行被称为“不下班银行”,它不需要固定的场所和指定的终端,业务经营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客户可依靠任何一个网络入口点接入网络银行,可以根据屏幕上的柜台提示信息办理开户、存款、付账、转账、贷款及购买保险、股票、债券、外汇、基金等,随时随地享受“AAA式金融服务”。加之,传统银行不再具有交易成本低和信息优势,导致它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下降,使其垄断地位大为削弱,致使许多机构利用技术和资金从事网络金融业务。如日本索尼公司计划在2001年设立针对一般个人的网络专业银行,刺网、伊藤洋货堂正在筹组网络清算银行。

由此可见,网络经济的兴起使传统银行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作用越来越小,但传统银行仍具有优势。

二、传统银行在网络经济中的优势

1.传统银行的信用评估和管理功能不可替代

网络经济只使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获取信息的数量和及时性大为提高,但识别信息真伪的能力不一定能相应提高,即不能提升资金供需双方的信用评估能力。因为信用风险的评估除取决于拥有的信息量和速度,信贷人员对客户的面对面了解、长期积累的经验和技术以及互相交往所建立的信任感更为重要,尤其是评价大客户以及非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这种直觉和信任更重要,这些无生命的计算机做不到,因此网络银行只吸收存款发放小额贷款不发放大额贷款。并且互联网对信息自由传播也“使谣言贩子如虎添翼”,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造成市场价格和资产实际价值的偏离。这说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并不能一定保证市场达到完美的状态,效果如何还要受人的因素的制约,除了人的主观能力的差异外,还包括人的主观动因。而传统银行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在信用评估能力上有绝对优势,而且由于银行与客户间长期形成的稳定关系,使其具有监督执行限制借贷公司风险投资活动的各种契约条规的能力,以及银行雇佣专家做组合投资以分散风险,都是其他主体所不可能具备的功能。因此,网络经济要求传统银行在信息配置方面起主导作用,在资源配置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网络银行最近有逐渐依附传统大金融机构的趋向,两者相互补充、发展迅速说明了这一问题。如美国第一安全网络银行被加拿大皇家银行收购,依托于传统商业银行众多客户发展业务。此外,网络中已出现专门处理网上按揭的E-loan,处理网上支票的Check Free以及从事网上股票买卖的E.Trade等专门机构正是未来银行的发展方向,这些都说明传统银行在信息配置方面仍将发挥作用。

2.传统银行在信誉上仍具有优势

由于文化的转移相对缓慢,客户公关仍是争取客户的主要手段,而不是纯依靠计算机。现有银行与客户长期建立的相互信任以及合作关系,尤其是大银行给公众展现的规模、历史和稳健性是一般企业不可比拟的,因此,银行仍然有竞争优势。如银行与非银行竞争者,尤其是来自科技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科技专家提供的金融服务,往往在理论上可行但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因为这样的服务没有解决客户真正的业务需要或财务的现实状况,因为只有银行对业务和财务的认识才是最优的,这不是新的竞争者能轻易掌握的,并且随着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不断增强,新的金融工具、技术大量涌现,使银行的理财优势更加突出。再者,在企业资金收付和信息传递方面,银行长期积累的安全保障和监管规则、制度是一般企业不具备的,因此企业乐意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的商贸”,如广告、采购、开发票,或申请支付等,但资金划拨仍依赖银行支付系统。这些形成了传统银行的信誉优势。

3.网络经济也为传统银行的发展拓展了空间

传统银行在网络经济下,可借助网络的强大辐射功能,将业务范围拓展到企业管理内部,作为企业的财务总监的副手,充分发挥其理财特长。可以对分支机构比较多的企业的资金做网络管理,将资金集中到总公司统一调配,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样,企业内部的销售及进货也可依托银行网络运行,对于供货商不但比较安全,可以在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供货,还不会发生拖欠;对于购买方也可以保证及时收到货物,让供求双方都节省了时间,回避了风险。如招商银行为一汽集团量身订做的“虹网”,它是在企业集团设立一个内部的财务结算中心,涉及总公司对子公司的账务查询、内部的资金运作,及整个销售网络的结算业务。这样不仅银行扩大了业务空间,企业也降低了财务成本,精简了生产链,提高了生产力和利润。

三、传统银行如何应对网络经济的挑战

1.借助网络稳定老客户

网络经济使传统银行失去大批客户,所以传统银行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不失去老客户,当然一方面要靠其多年苦已经营形成的信誉,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开展网络业务,适应客户变化了的交易偏好,起到战略防御作用,并将其视为防止老客户流失的一种手段。使老客户既拥有银行的信誉,又能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当然银行自身也可降低经营成本。如威尔士·法戈银行建立网络银行,将银行传统的柜面服务转向网络服务,一方面适应客户查询账户余额、交易记录、转账、支付票据、申请新账户和签发支票等基本网络银行业务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客户从分行向低成本的网络转移,节约了大量的费用。此外,还可通过传统的保险箱等必须借助于实体的业务来留住和发展客户。

2.借助网络发挥传统业务优势

第14篇

[关键词]网络经济;掠夺性定价;竞争政策

[中图分类号]F04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3―0078―04

掠夺性定价问题一直是产业组织理论和反垄断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经典产业组织理论对掠夺性定价的探讨多数是在传统经济的背景下进行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兴起,网络经济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一种主要的经济形态。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发生了异化,其行为效果也与传统经济条件下迥然不同,此前对于掠夺性定价的认识开始凸显诸多缺陷,因此,从网络经济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掠夺性定价问题非常必要。

一、掠夺性定价理论回顾

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是一种非合作性策略行为,是指在行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排挤现有竞争者或吓阻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持续销售商品,并且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通过承担短期亏损来换取长期收益的行为。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的激励是将来掠夺成功后的垄断收益会弥补并多出掠夺期的损失。但是,对于企业是否会采取掠夺性定价行为,即掠夺性定价对企业而言是否理性,从而有无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尚存在较多争议。

McGee(1980),Easterbrook(1981)等人的观点是:掠夺性定价是不理性且少见的行为,反垄断法应当对其忽略不计。McGee认为,由于一方面被掠夺方通过和消费者签订长期合同或者获得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度过掠夺期;另一方面即使对手退出市场,还会有新的进入发生,因此,掠夺方未来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掠夺是不可置信威胁,掠夺方在掠夺中会比被掠夺方损失更大,容纳对手才是企业的理性选择。Easterbrook进一步说明了资本市场和消费者对被掠夺方的支持作用,并指出掠夺方受贴现率和未来垄断收益不确定性的影响,难以确保掠夺性定价有利可图,因而掠夺性定价是非理性的。

后芝加哥学派的一些学者对McGee,Easter-brook的理论提出了反驳,认为他们是在完全信息假设的基础上用静态的方法得出的结论,难以服众。后芝加哥学派引入信息不对称假设,运用博弈的方法建立了新掠夺性定价模型,认为掠夺性定价是可能的、理性的策略。(1)声誉掠夺模型。Milgrom和Roberts(1982)认为单个市场的掠夺非理性,但在多市场、多进入者和信息不确定的情况,进入者不清楚在位者掠夺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在位者存在建立掠夺者声誉的激励,由于信息不完全,进入者只能根据过去行动建立关于未来的预期从而作出不进入的选择,因此在位者的掠夺战略是理性的。Kreps和Wilson(1982)进一步证明,在多个市场上经营的在位者能够通过在其中某个市场采取掠夺性定价建立一种凌厉的声誉,使原本打算进入其他市场的潜在对手相信自己如果进入会遭到同样下场而放弃进入。掠夺者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市场的进入壁垒,即使在进行掠夺的市场受到损失也可以通过在其他市场收取垄断价格弥补掠夺损失。(2)信号掠夺模型。该模型与声誉掠夺模型不同的是,掠夺者动机是诱使现有竞争者退出而不是遏制潜在对手进入。Saloner(1987)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假定掠夺者和被掠夺者都有不变的边际成本,博弈分三期进行,企业的战略决策变量是产量。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掠夺者有充分的激励和可能性实施掠夺策略,它能通过传递低成本信号实现掠夺受益:引诱对手退出、如果对手不退出则诱使其减少产量、在预期的兼并中以优惠的条件接管对手。(3)深口袋掠夺模型。根据Benoit(1984)的深口袋模型可以证明,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掠夺性定价将资金弱势企业排挤出市场并获得掠夺受益。因此掠夺性定价是优势企业的理性策略。由此可见,掠夺性定价作为一种合理的策略,其存在的可能性是毋庸置疑的。从长期和动态视角来看,由于多市场和不完全信息的存在,掠夺性定价对企业而言是理性策略,会产生遏制进入和维持垄断的效果。但是,掠夺性定价的实质是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禁止掠夺性定价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致看法,多数国家都针对掠夺性定价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规制措施。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异化

网络经济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开发与应用基础上的新型经济形态,从产业组织形式来看,网络经济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技术产业(IT产业)、信息服务业和信息开发业(如基于网络技术的信息共享、信息传递、信息咨询以及信息软件开发等行业),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等传统的经济形态的运行机制完全不同。网络经济条件下的掠夺性定价发生了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主体的异化。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独立的企业,中间性组织(战略联盟、虚拟企业等)也成为掠夺性定价行为的重要参与者。中间性组织是一种介于纯市场与纯科层企业之间的组织形式,是基于信用和共同利益建立的一种合作性契约,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网络外部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提高驾驭市场风险能力。中间性组织是众多拥有共同利益的企业的合作体,他们可以通过联合定价、资源共享和标准兼容等措施提高竞争力。与单个企业相比,中间性组织对市场控制的欲望和能力更强,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成功的可能性更大,行为也更具隐蔽性,规制其掠夺行为的难度也更大。

2.掠夺激励和实现条件的异化。网络经济的特点为优势企业提供了更大的激励以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而且实施掠夺行为成功的可能性更大。(1)网络的开放性。网络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其使得经济体之间的联系更为便捷,优势企业能以更快的速度、更低的成本获得信息、资金和物资等生产要素,从而提升了排挤竞争对手的能力。开放的网络大大拓展了市场边界,而且市场的“马太效应”特征更为明显,掠夺者能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建立掠夺声誉,有效地打击竞争对手以攫取更多的掠夺收益。(2)信息产品特性。从信息产品的成本特性来看,产品的固定成本较高,对潜在进入者来讲意味着一定的进入壁垒;更关键的是,信息产品的复制成本很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而边际收益递增,所以在网络条件下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存在垄断整个市场的可能性,而且受高固定成本沦为沉淀成本的风险的驱使,会让企业有更大压力和动力实施掠夺行为,从而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更多收益。其次,信息产品受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约性强,而这些标

准由先入者制定,后进者只能被动追随。因此,先入者可以通过标准兼容手段获取垄断收益,从而有更多的利润来弥补实施掠夺性定价的损失。此外,信息产品研发投入高,更新换代的速度快,技术的先进性是决定企业存亡的关键因素,一旦竞争对手推出更为先进的产品或技术,在位企业就会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因此,在位企业会千方百计的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掠夺性定价策略和其他手段打击对手,拓展市场空间,维持垄断地位。(3)消费者规模经济效应。从消费角度来看,由于信息产品存在网络外部性,即消费者使用某一信息产品获得的效用随使用人数的增加而上升,存在需求方规模经济。同时,由于消费者使用信息产品的转移成本较高,从而对消费者产生锁定效应,容易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这也为在位者排挤对手、形成垄断地位提供了更多激励和现实可能性。

3.行为表现形式和实施效果的异化。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者除了采取低于产品成本的传统掠夺性定价策略外。还存在一些异化的限制竞争的定价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掠夺性。(1)免费提品或者服务。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通过排挤对手扩大市场,不依靠服务或产品利润生存,而靠广告、辅助产品或合作者提供的补偿生存,消费者能得到一定的实惠但对竞争对手不利。如有的通讯设备企业与通讯网络服务商结成战略联盟,设备企业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手机等通讯产品,以严厉排挤竞争对手来扩大市场份额,其获利来源是网络服务商的利润补偿。又如某些网站,通过提供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资料下载服务等,通过提高注册会员人数和点击率来赢得广告商或其他合作者的资金支持。这些行为都能有效排挤竞争对手。(2)免费试用。许多软件开发商,在推出新产品后通过企业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让消费者免费下载试用,在培育了大量用户以后,要求用户注册购买。这一策略从改变消费者消费行为人手,充分利用了消费者使用信息产品转换成本大的特点,往往在用户购买时提出高价通常会奏效,这样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排挤了竞争对手。微软、网景等软件巨头均采用过此类策略。(3)捆绑定价。捆绑定价是指将有连带关系的若干产品捆绑销售而制定的价格,如旅游景点票价和机票的捆绑定价、电脑和软件捆绑定价等。随着电信增值业务的发展,电脑与电信运营商之间产品的捆绑销售也日益普遍,例如“联想”和“联通”共同推出的无线上网业务。捆绑定价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降价行为,可以弱化产品间的品牌竞争,降低产品整体定价费用从而减少销售成本,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好处。但是,有些捆绑定价可能是一种低于成本的掠夺性定价行为,比传统的掠夺性定价更具隐蔽性,对竞争对手是一种打击,并且从长期来看,也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4)交叉补贴定价。交叉补贴是指用从一个市场上的业务经营运作中所获得的资源和利润来支持在另一个市场上所采取的行动。如电信资费的交叉补贴定价,长途补市话、国际补国内等。交叉性补贴定价对掠夺者而言是有利的,但是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而言,可能意味着利益的损害。(5)品牌差别化策略。网络经济时代,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更为个性化。优势企业根据这一特点对市场进行无限细分,把某些差别不大的产品分为若干品牌和型号,并以极低的价格销售某一品牌和型号的产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消费者利益。

总体而言,这些异化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对社会福利效果的影响也与传统经济条件下有所不同。(1)由于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成本结构,使得掠夺者在低价格的情况也容易获利,低价格让消费者得到一定实惠,对竞争对手有较大的排挤效应,但可能也是符合市场效率原则的。(2)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一个产品拥有的市场规模越大,其产生的网络效应也就越大,进而使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更大,因此,掠夺性定价行为扩大了市场规模,可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通过掠夺性定价巩固了优势企业的市场地位,有利于鼓励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可能产生一种有效垄断,使社会净福利增加。

三、网络经济条件下针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竞争政策

由于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产生了诸多变化,其影响效果也与传统经济条件下不同,对其采取的竞争政策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1.对掠夺性定价的态度。目前,司法界关注掠夺性定价行为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二是竞争主体数量和正常竞争秩序。虽然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对掠夺者是有利的,对消费者也有一定的实惠,还可能增加社会的净福利,但是,对竞争者造成损害是必然的,更重要的是可能影响正常的竞争秩序,从长期来看还可能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网络经济时代仍然需要对掠夺性定价行为作出评价并纳入竞争政策的管制。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措施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既要保证社会经济的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也要保护中小企业,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

2.对掠夺性定价的判定。现有的案例判定掠夺性定价违法的标准主要有成本标准和补偿标准。由于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应该从更全面的角度选择合理的标准来甄别有害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1)企业或组织的市场支配地位。一般只有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才有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动机和能力,网络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还可能是战略联盟、虚拟企业等中间性组织,只要这些主体处于支配地位都应成为竞争政策关注的对象。但因为涉及的面太广,而且由于中间性组织关系比较复杂,他们的行为更为隐蔽,规制成本很高。(2)主观排挤意图。有的企业虽然处于垄断性强的市场结构中,而且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但不一定有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由于客观条件对优势企业或组织有充分的实施掠夺行为的激励,因此,优势企业都会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竞争政策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同样,由于主观排挤意图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操作性不强。(3)成本标准。与掠夺性定价有关的成本一般有5种,即掠夺方边际成本、掠夺方平均成本、掠夺方平均可变成本、行业平均成本、被掠夺方的平均可变成本等,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异化形式多样,其实际成本难以衡量,用“价格低于成本”的规则来判定企业是否违法是不现实的。(4)实施效果。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更容易实现,其行为效果也可能是有效率的。但对于效率的评价有长期和短期之分,还涉及对掠夺者、竞争者和消费者三者的福利评价和社会净福利的评价,规制成本和规制难度都较大。

[收稿日期]2006―10―05

第15篇

1.1对企业成长的影响

当商品经济进入网络时代后,企业商品从稳定的供应垄断经济转换为临时的供应主宰经济,大批量定制开始取代传统的大批量销售和大批量制造。在网络经济的影响下,市场竞争的重心已经从企业的科技、规模和资本转变为消费者的终端需求,企业需顺应消费者需求,并在科技、规模和资本的基础上实现商品服务方可取得市场主导权。换句话说,在网络经济的引导下,消费者的需求是确定企业发展方向的主要指标。

1.2对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

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对传统企业的经营模式产生了较大影响,打破了以往的市场局限和交易模式,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内部的管理效率。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相关服务部门和交易双方的信用度要求较高,网络交易系统会对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消费者及供应商进行相应的兼容和整合,将网络市场转化为消费者、服务者和供应者的利益平台,打破以往的经营方式,为社会经济寻求新的突破口。网络经济的发展减少了从供应者到消费者的中间环节,使商品供应链和经济规则发生质的改变,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新的收入渠道,而两者的整合又决定了企业经营模式的变化趋向。

2网络经济时代下国内企业的发展策略

2.1网络设施建设的加强

目前国内互联网用户的使用数量较为可观,但我国网络设施的发展和建设均未能完善,常造成网络滞后等技术性问题,而国内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范围也相对较小,不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相关部门需重视我国网络设施的建设,提高计算机网络的覆盖率,缩小偏远地区和发达地区的网络差异。国家可通过制定和贯彻网络经济发展策略的方式,最大化的提高国内网络信息的使用率,为国内网络经济快速、稳定、全面的发展做好准备。

2.2资源共享制度的完善

我国网络经济的平稳发展离不开网络资源的更新和共享,良好的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可有效提高企业的工作管理效率,减少企业资源的重复筛查工作,对国内网络经济市场具有显著的改善作用,同时也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有利平台。我国需建立起良好的资源共享制度,以便更好的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和壮大,而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也是实现企业间互利互惠的重要方式,也有效提高了国内网络经济水平。

2.3自主研发能力的提高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技术能力相对薄弱,而国内网络经济技术也受到研发能力的制约。因此,国家需加强对网络自主研发技术的关注,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企业发展出新的营销模式和培养出新的专业型技术人才。此外,企业也需调整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鼓励公司内部的网络研发工作,制定相关的人才培养计划,以便提高国内网络经济的自主研发技术,促进国内网络经济的发展。

2.4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

网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所处的是虚拟网络平台,这也对网络经济的安全性造成影响。由于现阶段国内网络技术尚未完善,还未建立起良好的经济管理制度,极大的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相关部门需规范网络经济的经营行为,对网络犯罪采取严厉的打击工作,以促进国内网络经济的安全发展。

3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