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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功能;优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019 — 02
加强企业自律监管可以从源头上减少“问题食品”的产生,但是,单个企业行为具有强烈的工具理性倾向,会产生对广大消费者不利的负外部性,因此,要强化企业的自我监管作用,需要规避单个企业的道德风险,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作用是企业自律的重要途径。食品行业协会是由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行业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治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有着重要作用。
一、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功能
(一)“内行人”具有的信息优势
每个食品行业都有自成一体的生产技术、流程和专业要求,所谓“隔行如隔山”,外行人很难弄清其中奥秘,比如食品消费者,他们往往只能作事后判断,通过自己的消费体验来验证食品好坏,这就难免滞后性的弊端,所付出的代价也是不可估量的。食品行业协会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组成,他们都是掌握食品信息的“内行人”,熟知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信息,具有其它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所不能比拟的信息优势,如果食品行业协会能够以食品安全为己任,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他们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将转化为强大的监管优势,从生产源头来通过自律监管把好食品安全关。
(二)“经济人”具有的互相监督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努力控制成本,低成本的“问题食品”自然成为一种逐利手段。行业内降低成本的方法不会成为一已独有的秘密,行业内的竞争者之间都有相互学习与模仿的趋势,如果缺乏自律监管的话,“劣币驱逐良币”法则会使整个行业共同保守“问题食品”这个行业秘密,如果存在食品行业协会的第三方监管的话,业内学习与模仿的过程将会新增一个内在的互相监督机制——行业协会的“经济人”思维考虑的是行业共同利益,“问题食品”会损害行业声誉和长远利益,而这正是会员所要极力维护的内容。食品行业协会为会员的互相监督提供了组织平台,会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实施行业监督和奖惩措施,因此,食品行业协会能够超越短视经济思维,以更为长远的“理性经济人”眼光来看待行业发展,行业协会的“理性”在于通过会员的互相监督来平衡各方利益,同时确保行业长远利益。
(三)“行规”的强大制裁功能
如前所述,食品行业协会的目的要维护行业长远利益,个别生产经营者危害到食品安全时,其实,他的个体行为也使整个行业面临巨大的负面影响,换言之,整个行业可能会因个别行为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轰然倒塌。食品行业协会的互相监督机制可以发现“害群之马”,而由会员共同制定、认可的行业内部规定则为纠正和惩治“害群之马”提供了依据。与正式法律法规不同的是,“行规”往往保持特别的行业色彩和传统印迹,具有法律法规所没有的约束功能,除了经济处罚外,“行规”还使会员对“害群之马”产生冷落、孤立和排斥行为,在商品流通日益重要的当下,失去同行的联系和支持将很难再有立足之地,另外,“行规”最为严厉的处罚是剥夺某些“害群之马”的从业资格,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这无疑具有强大的约束作用,正是“行规”的这些强有力的约束和制裁功能,对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作了补充和完善,把生产“问题食品”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
(四)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具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从治理理论来看,它能够发挥一些特有的治理功能,而这些功能往往又是政府的治理弱项,从食品行业协会的运行效果来看,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做好了那些政府“想做又做不好”的事。确实,面对众多分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的监管效能是很难尽如人意的,如果政府通过食品行业协会所发挥的媒介与桥梁作用的话,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大大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管质量,另一方面,食品行业协会也可以得到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协会的自治能力。总之,食品行业协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治理,可以实现政府与社会层面的良性互动,放大各自的治理功能,使食品安全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二、限制食品行业协会功能发挥的因素分析
(一)自我监管的行政干预过多,依附性较大
长期以来,受全能型政府的思维影响较深,很多政府部门对“管制型”政府行政模式还较为迷恋,这对于公民社会的培育是很大的障碍,就食品行业协会而言,政府部门往往对其进行过多干预,很多时候在政府威权之下,食品行业协会办的也是政府“差事”,要根据政府意图来行事,成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者。这就造成了一些食品行业协会主体意识欠缺,社会责任感逐渐弱化,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受到打击。更有甚者,少数地方政府可能通过操纵食品行业协会来达到干预和影响行业发展的目的,这就远远地脱离了食品行业协会自律自治的初衷,行业内的从业者也会因为政府的过多干预而失去加入协会的动力,较低的自愿“入会率”显然使协会失去了对整个行业进行自我管理的威信,也会导致协会的其它组织功能的弱化,最终使得食品行业协会名存实亡,成为一种形式上的“摆设”。
(二)自我监管的能力不强,规范性较差
处于成长阶段的食品行业协会亟待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首先,从行业协会的会员构成来看,会员的能力本身就参差不齐,一些会员加入协会也仅仅是出于从众心理,或是“应付差事”,对于协会事务参与较少,影响了协会整体组织管理效能的发挥。其次,从行业协会的物质资源来看,总体情况是办公条件较差,所需设备缺乏,办公经费也比较有限,这些都限制了行业协会的发展。此外,食品行业协会内部管理不完善也是制约协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协会内部管理较为松散,管理行为相对随意,对于协会活动的计划、会员间的协调,重要事务的决策等方面都缺乏规范化,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有时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从而妨碍协会自我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自我监管的支持力度不够,自治性较低
食品行业协会没有专门法律来规范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缺乏制度支持与保障,这是限制其发展的制度瓶颈。另外,食品行业协会经费有限,有限的会费收入在开展活动时往往容易捉襟见肘,政府对于食品行业协会的财政支持是比较欠缺的,缺乏制度化的针对行业协会的财政支出规定,偶尔的经费拨款数量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资金缺口导致食品行业协会很多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再有,食品行业协会缺乏政府相应的技术和服务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在进行自我监管的时候,受制于有限的办公条件,一些食品检验项目是不能进行的,只能交由政府专门的检验部门,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又没有相应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来开展,限制了协会的监管效率。此外,食品行业协会缺乏学习与培训的机会,政府组织的学习与培训没有形成常态机制,往往是蜻蜓点水,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提高行业协会的能力素质。
三、促进食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思考
(一)培养食品行业协会的社会意识,提高自我监管的积极性
要树立食品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意识,应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提高参与意识。要做好食品行业协会和广大会员的宣传鼓动工作,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和特别优势,另外,广大生产经营者参与到行业协会中,积极参与和配合行业协会的活动,既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能对维护食品安全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行业协会要通过有效的利益协调和分享机制,让会员体会到加入行业协会具有实实在在的好处,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会员的参与意识。第二,要做好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责任意识。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会员转变落后的生产经营观念,改变法制观念欠缺的状态,树立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从源头上来避免“问题食品”的产生。第三,要做好观念转变工作,提高服务意识。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代表,一方面要树立为广大会员真诚服务的意识,另一方面,作为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沟通的媒介与桥梁,也要树立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意识,确实发挥好对本行业的自律监管作用。
(二)加强食品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完善自我管理与服务功能
食品行业协会需要加强对会员能力素质的教育培养,一方面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教育培训,另一方面,要形成内部的常态学习机制,通过教育培训加强协会成员的法制观念、掌握食品生产安全标准,了解行业发展新动态,树立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从整体上提高行业生产经营者的能力素质。其次,食品行业协会应该努力拓宽筹资渠道,争取政府、其它社会团体、公益基金组织等对行业协会的经济支持,另外,食品行业协会也应加强自身“造血”功能,在内部建立一个合理的会费收支制度和会员奖惩机制,通过内部经济手段来提高经费收入,在扩大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协会应努力改善办公环境,特别应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协会自我监管的物质技术力量。最后,食品行业协会应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与制度。在机构设置上要遵循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独立,提高自我管理效能,加强协会内部的自我监督,完善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协会真正成为一个勤洁高效的自治组织。
(三)加大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营造“协会自治”的良好环境
首先,应该加大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政策支持力度,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快关于行业协会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完善行业协会管理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对行业协会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在行业协会的成立审批、日常管理方面应减少不必要的管制,给其一个自我成长发展的宽松环境。其次,政府应主动鼓励和引导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一些企业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缺乏重点企业带头组织的行业,政府应该发挥引导作用,鼓励这类食品行业建立自治组织,培育自我监管的行业力量。再有,政府应加大对食品行业协会的资金支持力度,可以制定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专项资金制度,给予其现金支持,也可以通过政府财政购买途径,购置相关的设备、公办用品等,对其进行物资支持,通过这些方式缓解食品行业协会的资金压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最后,政府应加大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服务力度,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服务,技术和业务方面的配套服务,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等,通过政府服务来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自治能力,使其发挥在公共领域中的应有作用,弥补政府的一些治理弱项,实现食品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良性互动。
〔参 考 文 献〕
胡虎林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话题,也是社会管理的热点问题。如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这个民生难题,正在考验从立法到执法的诸多环节。
“七八顶大盖帽”不能“单打独斗”
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了损害,引发了消费者对不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谴责,对政府监管部门的不满。不少人认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自然有企业主的不道德,更有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到位。
■政府对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不力,存在责任落实上的问题,也反映出了食品监管机制的缺陷。据我们调查了解,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分布在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农业、贸易等多个部门,存在重复建设、设备落实、能力不足、资源不能实现有效整合和共享等问题,资源浪费与不足并存,检验检测质量效率不高。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把杀猪刀”的问题。
此外,我们也发现,部分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检测标准或者相应的检测设备,导致检测项目尚不能覆盖所有安全指标,出现“没办法检测,没能力检测”的问题。前阶段出现的“地沟油”难以测定的问题,也说明了我们检测能力的不足。
多头管理可以说是食品监管的致命“硬伤”。从您了解的情况来看,应该如何改变食品监管“散兵游勇”、单打独斗的局面。
■关键是要做好“整合”这篇大文章。首先,要加强和整合“三支队伍”力量――行政部门自身的监管队伍、食品企业的安全管理队伍以及广大市民组成的社会公众监督队伍。具体而言,就是从政府、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分别组建食品安全指导员、食品安全专管员和食品安全监督员,促进三方合作,形成管理合力。
其次,推进执法资源整合。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涉及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对一些界限模糊,一时难以确定具体监管部门的,宜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手段,有效减少执法中的扯皮推诿现象,使执法资源效能最优化。二是监管部门内部力量的整合。加强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协同执法,形成食品监管的制度链条,一环扣一环,紧紧咬住不松懈。各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则要加强部门内部力量整合、协同,从而提高执法效能。
兵强马壮,“智慧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核心和源头在基层。然而,有研究表明,目前基层监管力量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人员缺少和素质参差不齐同样制约和束缚着职能监管。
■确实是这样。基层是食品安全监管主战场,必须让基层“兵强马壮”,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具体怎么做?
■要探索建立扁平化监督体制。监管力量的分布应当呈现“正三角形”形态,要全面向基层倾斜,尤其是加强农村地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重心下沉到基层。在基层的生产一线,建立与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相对应的扁平化监管网络,扎实推进“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和机制的形成。
目前,基层执法人员大多是“一看、二摸、三闻”,主要集中在食品包装的商标使用、文字标注、生产日期等感官检查上。这些“土办法”根本无法判断食品是添加剂滥用、重金属超标还是细菌含量过多。因此,要充实基层监督人数,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教育培训,使其能用行政和技术手段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复杂问题。
对于目前的食品问题治理,我们往往采取头疼医头的“原始疗法”,缺乏现代化的手段。据悉,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通过“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监控信息系统”保障了奥运食品的安全。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问题,您是怎么看待的?
■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是提高监管效率、弥补监管人力不足的重要手段。我认为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打造“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工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程实时监控和预警,食品监管数据共享,实现精确监管、精确打击的目标,改变人海战术、盲目出击的被动式监管的方式。
您认为,我们应该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应该给每一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的业户建立专门的“户籍档案”,从生产经营资格、生产经营行为、组成人员的健康情况、产品构成等方面严格规范入档,预防不具备资格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带有传染疾病业户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以工商部门企业信息的“经济户口”为基本数据,按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要求,利用年检、日常巡查等工作,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数据库,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实现与相关部门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
我们知道银行系统有“征信系统”,可以建立企业或个人“黑名单”。那么,食品安全监管上,我们是否也可以建立类似的征信系统?
■当然可以,而且必须要建立相应的监管系统。以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为例,我们要对生产、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追根溯源,对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要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电子监管平台的实用性,通过普查和日常监管,将食品商、新办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大中型超市、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等纳入电子监管平台。
此外,要积极探索各部门监管信息、食品质量检测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等共享机制,让企业实现信息共享并履行主体义务;各监管部门要依托“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政务公开细则。
舆情应对,不做沙中“鸵鸟”
近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媒体报道的热点领域。在对食品安全状况普遍焦虑的心态下,公众更愿意相信媒体这个“社会风险望者”的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为公众构建一个接近真实环境的“媒介环境”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做沙中的“鸵鸟”,应该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时间通过新闻会、互联网、政务微博等渠道发出权威声音,及时、主动向媒体发出准确的信息。不能含糊其词,也不能一问三不知,做到掌握主动,说明事实,消除社会公众的群体忧虑。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和明确需要统一的信息以及各部门可以的日常监管信息类别。
由于各种原因,媒体的报道有可能失真和失实。那么,应该如何理性客观地应对和引导?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构成要素;形成机制
中图分类号:R15;D9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02
一、引言
食品质量安全一直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政府也一直努力通过加强监管来降低食品质量安全的发生率。其中最典型的做法就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及调整,相应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模式不断变迁。地方政府也被要求承担更多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学者指出政府这种单中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难以达到效果,需要向多中心的食品质量安全治理模式演进(秦利等,2009)。在这个多中心的治理模式中,政府、市场、行业协会、公众都应该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有效的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治理(张峻豪,2014)。目前,大量的文献,对公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维护及监管参与行为进行了研究,但对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较少。基于此,本文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并描述其的形成机制。
二、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
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学者都认为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应该被当作无知者,而应该让他们参与其中。公众(Pubilc)一词本身就代表一个由个人与组织组成的集合的含义,在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个人部分可以很明确的指出是公民或居民,组织部分则可以分为协会组织、消费者维权组织等。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合法性与内涵,首次得到承认与描述是在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之中。在2015年的进一步完善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十二、一百一十三等条款,对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媒体、个人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同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意味着公众参与包括了消费者个人、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媒体等不同的部分的参与。能力是完成一项任务或项目的素质,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就是个人与组织能够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之中的素质,其内涵实际上包括了食品质量安全个人参与能力与食品质量安全组织参与能力,其中尤其以后者为重要部分。
三、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构成要素
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能力主体、能力客体、能力环境等三个部分。
1.能力主体
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主体是指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中的公众,如上所述,包括了个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研究中,个人的参与实际上受到关注,在实证研究中,个人的食品安全关注度、认知度和参与意愿三个因素被认为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最主要内容。这意味着,公众实际上主要被个人代表,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个人在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显得很无知,而个人的集合由于不是一个组织概念,尽管规模巨大但参与效果一样不佳。因此,实际上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是组织,而组织参与能力的大小,应该是衡量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主要因素,可以看到,组织参与是一个积极的反映,组织性也给公众在参与中带有更大的谈判能力。
2.能力客体
一般来说,客体是实践主体作用的对象,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客体就是指主体能够用以借助的来完成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行为的工具。这些工具大致包括:(1)知识与信息。这些知识包括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以及与消费者关于食品消费权益维护相关的知识与信息。(2)规则。其包括了那些由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利于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非法律性条文与规章制度。以及消费者进行诉讼的相关规则。(3)正式法律。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与途径需要由正式的法律条文来确定,而消费者的权益也需要正式法律来确定。(4)媒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懂得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曝光,以及对这些问题形成关注,甚至是公共舆论压力。而媒体也通过相关新闻的公布来引导舆论的导向。
3.能力环境
居民是否愿意和时候能有效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参与能力相关的各种环境条件。这些环境包括了:(1)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一个外生变量,由规章制度与正式法律组成,其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主体行为的基础条件。(2)技术环境。技术进步可以使得居民更方便的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之中,正是这些技术的进步带来了更多的知识和信息传递渠道,利益表达渠道。(3)文化环境。文化环境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嵌入的一个最深层背景。中国古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可能导致难以形成有效地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4)市场环境。如果存在强大的第三方监督机制配合市场机制一起发生作用的话,市场中能够通过声誉机制的形成,起到良好的抑制食品不安全的作用。(5)社会组织环境。社会组织的存在实际上被看作是一种社会秩序的行程,这种社会秩序可以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基于对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与构成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并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公众的认知、关注度及参与意愿,还应该包含更广泛的内容。因此本文希望全面分析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1.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主要是指个体通过一系列相关行为,达成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可能性和效果,这个可能性和效果越大,参与能力就越高,反之亦然。一般来看,个人实际实现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途径有三个:(1)个人信息获取与传递。这是指居民个人能够积极的获取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愿意通过宣传的方式与其他居民进行分享,通过提升消费者知识储备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互联网与新媒体成为个人知识获取和传递的主要方式。(2)个人消费权维护。消费者会有维护自身权利的动力,在相关法律和规则的保障下,消费者会进行维权行为。但居民个人在进行这种维权行为时,要受到制度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组织环境的制约。好的环境意味着消费者维权成本下降,相反,维权成本就高。当成本过高时,消费者会选择放弃。而这种放弃行为有可能是在维权行为之前发生的。(3)个人举报激励。政府为激励消费者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之中,有时候会采用社会举报奖励机制。但面对极其分散化的食品产业特征,这种举报激励制度很难有效治理路边摊中的食品不安全问题。而对于大企业来说,个人也很难去获取其违规的证据,这时个人往往借助媒体的力量,向媒体举报。
2.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组织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之中的途径大致有两条:(1)组织成为个人维权的共同呼吁者,例如组成消费者协会,以组织名义进行维权行为。组织的实力大于个人,相较于个人更能实现维权的目的。因此,组织的参与能力更强。但这条路径上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政策,以及政府部门是否愿意与消费者协会进行合作。换句话说,消费者组织在参与中还是极为依赖于政府。(2)组织成为社会信誉机制的推动者,通过市场来形成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这种能力形成的途径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对政府的依赖,组织作为第三方治理的主体,通过强化市场上食品销售的信誉机制,通过质量信号来实现淘汰劣质食品的目的。这种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是一种主动的能力,其形成依然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程度,以及组织能够形成的社会信誉秩序的程度。
综上,本文首先从个人与组织组成的公众概念入手,全面的分析了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指出组织参与能力才是这个内涵中的主体部分。其次本文分析了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三个构成部分:能力主体、能力客体和能力环境。并在之前分析的基础上,分别指出了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和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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