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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功能;优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019 — 02
加强企业自律监管可以从源头上减少“问题食品”的产生,但是,单个企业行为具有强烈的工具理性倾向,会产生对广大消费者不利的负外部性,因此,要强化企业的自我监管作用,需要规避单个企业的道德风险,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作用是企业自律的重要途径。食品行业协会是由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行业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治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有着重要作用。
一、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功能
(一)“内行人”具有的信息优势
每个食品行业都有自成一体的生产技术、流程和专业要求,所谓“隔行如隔山”,外行人很难弄清其中奥秘,比如食品消费者,他们往往只能作事后判断,通过自己的消费体验来验证食品好坏,这就难免滞后性的弊端,所付出的代价也是不可估量的。食品行业协会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组成,他们都是掌握食品信息的“内行人”,熟知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信息,具有其它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所不能比拟的信息优势,如果食品行业协会能够以食品安全为己任,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他们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将转化为强大的监管优势,从生产源头来通过自律监管把好食品安全关。
(二)“经济人”具有的互相监督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努力控制成本,低成本的“问题食品”自然成为一种逐利手段。行业内降低成本的方法不会成为一已独有的秘密,行业内的竞争者之间都有相互学习与模仿的趋势,如果缺乏自律监管的话,“劣币驱逐良币”法则会使整个行业共同保守“问题食品”这个行业秘密,如果存在食品行业协会的第三方监管的话,业内学习与模仿的过程将会新增一个内在的互相监督机制——行业协会的“经济人”思维考虑的是行业共同利益,“问题食品”会损害行业声誉和长远利益,而这正是会员所要极力维护的内容。食品行业协会为会员的互相监督提供了组织平台,会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实施行业监督和奖惩措施,因此,食品行业协会能够超越短视经济思维,以更为长远的“理性经济人”眼光来看待行业发展,行业协会的“理性”在于通过会员的互相监督来平衡各方利益,同时确保行业长远利益。
(三)“行规”的强大制裁功能
如前所述,食品行业协会的目的要维护行业长远利益,个别生产经营者危害到食品安全时,其实,他的个体行为也使整个行业面临巨大的负面影响,换言之,整个行业可能会因个别行为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轰然倒塌。食品行业协会的互相监督机制可以发现“害群之马”,而由会员共同制定、认可的行业内部规定则为纠正和惩治“害群之马”提供了依据。与正式法律法规不同的是,“行规”往往保持特别的行业色彩和传统印迹,具有法律法规所没有的约束功能,除了经济处罚外,“行规”还使会员对“害群之马”产生冷落、孤立和排斥行为,在商品流通日益重要的当下,失去同行的联系和支持将很难再有立足之地,另外,“行规”最为严厉的处罚是剥夺某些“害群之马”的从业资格,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这无疑具有强大的约束作用,正是“行规”的这些强有力的约束和制裁功能,对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作了补充和完善,把生产“问题食品”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
(四)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具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从治理理论来看,它能够发挥一些特有的治理功能,而这些功能往往又是政府的治理弱项,从食品行业协会的运行效果来看,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做好了那些政府“想做又做不好”的事。确实,面对众多分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的监管效能是很难尽如人意的,如果政府通过食品行业协会所发挥的媒介与桥梁作用的话,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大大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管质量,另一方面,食品行业协会也可以得到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协会的自治能力。总之,食品行业协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治理,可以实现政府与社会层面的良性互动,放大各自的治理功能,使食品安全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二、限制食品行业协会功能发挥的因素分析
(一)自我监管的行政干预过多,依附性较大
长期以来,受全能型政府的思维影响较深,很多政府部门对“管制型”政府行政模式还较为迷恋,这对于公民社会的培育是很大的障碍,就食品行业协会而言,政府部门往往对其进行过多干预,很多时候在政府威权之下,食品行业协会办的也是政府“差事”,要根据政府意图来行事,成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者。这就造成了一些食品行业协会主体意识欠缺,社会责任感逐渐弱化,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受到打击。更有甚者,少数地方政府可能通过操纵食品行业协会来达到干预和影响行业发展的目的,这就远远地脱离了食品行业协会自律自治的初衷,行业内的从业者也会因为政府的过多干预而失去加入协会的动力,较低的自愿“入会率”显然使协会失去了对整个行业进行自我管理的威信,也会导致协会的其它组织功能的弱化,最终使得食品行业协会名存实亡,成为一种形式上的“摆设”。
(二)自我监管的能力不强,规范性较差
处于成长阶段的食品行业协会亟待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首先,从行业协会的会员构成来看,会员的能力本身就参差不齐,一些会员加入协会也仅仅是出于从众心理,或是“应付差事”,对于协会事务参与较少,影响了协会整体组织管理效能的发挥。其次,从行业协会的物质资源来看,总体情况是办公条件较差,所需设备缺乏,办公经费也比较有限,这些都限制了行业协会的发展。此外,食品行业协会内部管理不完善也是制约协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协会内部管理较为松散,管理行为相对随意,对于协会活动的计划、会员间的协调,重要事务的决策等方面都缺乏规范化,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有时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从而妨碍协会自我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自我监管的支持力度不够,自治性较低
食品行业协会没有专门法律来规范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缺乏制度支持与保障,这是限制其发展的制度瓶颈。另外,食品行业协会经费有限,有限的会费收入在开展活动时往往容易捉襟见肘,政府对于食品行业协会的财政支持是比较欠缺的,缺乏制度化的针对行业协会的财政支出规定,偶尔的经费拨款数量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资金缺口导致食品行业协会很多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再有,食品行业协会缺乏政府相应的技术和服务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在进行自我监管的时候,受制于有限的办公条件,一些食品检验项目是不能进行的,只能交由政府专门的检验部门,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又没有相应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来开展,限制了协会的监管效率。此外,食品行业协会缺乏学习与培训的机会,政府组织的学习与培训没有形成常态机制,往往是蜻蜓点水,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提高行业协会的能力素质。
三、促进食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思考
(一)培养食品行业协会的社会意识,提高自我监管的积极性
要树立食品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意识,应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提高参与意识。要做好食品行业协会和广大会员的宣传鼓动工作,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和特别优势,另外,广大生产经营者参与到行业协会中,积极参与和配合行业协会的活动,既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能对维护食品安全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行业协会要通过有效的利益协调和分享机制,让会员体会到加入行业协会具有实实在在的好处,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会员的参与意识。第二,要做好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责任意识。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会员转变落后的生产经营观念,改变法制观念欠缺的状态,树立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从源头上来避免“问题食品”的产生。第三,要做好观念转变工作,提高服务意识。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代表,一方面要树立为广大会员真诚服务的意识,另一方面,作为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沟通的媒介与桥梁,也要树立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意识,确实发挥好对本行业的自律监管作用。
(二)加强食品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完善自我管理与服务功能
食品行业协会需要加强对会员能力素质的教育培养,一方面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教育培训,另一方面,要形成内部的常态学习机制,通过教育培训加强协会成员的法制观念、掌握食品生产安全标准,了解行业发展新动态,树立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从整体上提高行业生产经营者的能力素质。其次,食品行业协会应该努力拓宽筹资渠道,争取政府、其它社会团体、公益基金组织等对行业协会的经济支持,另外,食品行业协会也应加强自身“造血”功能,在内部建立一个合理的会费收支制度和会员奖惩机制,通过内部经济手段来提高经费收入,在扩大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协会应努力改善办公环境,特别应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协会自我监管的物质技术力量。最后,食品行业协会应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与制度。在机构设置上要遵循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独立,提高自我管理效能,加强协会内部的自我监督,完善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协会真正成为一个勤洁高效的自治组织。
(三)加大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营造“协会自治”的良好环境
首先,应该加大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政策支持力度,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快关于行业协会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完善行业协会管理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对行业协会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在行业协会的成立审批、日常管理方面应减少不必要的管制,给其一个自我成长发展的宽松环境。其次,政府应主动鼓励和引导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一些企业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缺乏重点企业带头组织的行业,政府应该发挥引导作用,鼓励这类食品行业建立自治组织,培育自我监管的行业力量。再有,政府应加大对食品行业协会的资金支持力度,可以制定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专项资金制度,给予其现金支持,也可以通过政府财政购买途径,购置相关的设备、公办用品等,对其进行物资支持,通过这些方式缓解食品行业协会的资金压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最后,政府应加大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服务力度,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服务,技术和业务方面的配套服务,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等,通过政府服务来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自治能力,使其发挥在公共领域中的应有作用,弥补政府的一些治理弱项,实现食品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良性互动。
〔参 考 文 献〕
胡虎林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话题,也是社会管理的热点问题。如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这个民生难题,正在考验从立法到执法的诸多环节。
“七八顶大盖帽”不能“单打独斗”
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了损害,引发了消费者对不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谴责,对政府监管部门的不满。不少人认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自然有企业主的不道德,更有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到位。
■政府对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不力,存在责任落实上的问题,也反映出了食品监管机制的缺陷。据我们调查了解,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分布在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农业、贸易等多个部门,存在重复建设、设备落实、能力不足、资源不能实现有效整合和共享等问题,资源浪费与不足并存,检验检测质量效率不高。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把杀猪刀”的问题。
此外,我们也发现,部分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检测标准或者相应的检测设备,导致检测项目尚不能覆盖所有安全指标,出现“没办法检测,没能力检测”的问题。前阶段出现的“地沟油”难以测定的问题,也说明了我们检测能力的不足。
多头管理可以说是食品监管的致命“硬伤”。从您了解的情况来看,应该如何改变食品监管“散兵游勇”、单打独斗的局面。
■关键是要做好“整合”这篇大文章。首先,要加强和整合“三支队伍”力量――行政部门自身的监管队伍、食品企业的安全管理队伍以及广大市民组成的社会公众监督队伍。具体而言,就是从政府、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分别组建食品安全指导员、食品安全专管员和食品安全监督员,促进三方合作,形成管理合力。
其次,推进执法资源整合。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涉及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对一些界限模糊,一时难以确定具体监管部门的,宜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手段,有效减少执法中的扯皮推诿现象,使执法资源效能最优化。二是监管部门内部力量的整合。加强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协同执法,形成食品监管的制度链条,一环扣一环,紧紧咬住不松懈。各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则要加强部门内部力量整合、协同,从而提高执法效能。
兵强马壮,“智慧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核心和源头在基层。然而,有研究表明,目前基层监管力量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人员缺少和素质参差不齐同样制约和束缚着职能监管。
■确实是这样。基层是食品安全监管主战场,必须让基层“兵强马壮”,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具体怎么做?
■要探索建立扁平化监督体制。监管力量的分布应当呈现“正三角形”形态,要全面向基层倾斜,尤其是加强农村地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重心下沉到基层。在基层的生产一线,建立与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相对应的扁平化监管网络,扎实推进“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和机制的形成。
目前,基层执法人员大多是“一看、二摸、三闻”,主要集中在食品包装的商标使用、文字标注、生产日期等感官检查上。这些“土办法”根本无法判断食品是添加剂滥用、重金属超标还是细菌含量过多。因此,要充实基层监督人数,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教育培训,使其能用行政和技术手段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复杂问题。
对于目前的食品问题治理,我们往往采取头疼医头的“原始疗法”,缺乏现代化的手段。据悉,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通过“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监控信息系统”保障了奥运食品的安全。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问题,您是怎么看待的?
■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是提高监管效率、弥补监管人力不足的重要手段。我认为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打造“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工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程实时监控和预警,食品监管数据共享,实现精确监管、精确打击的目标,改变人海战术、盲目出击的被动式监管的方式。
您认为,我们应该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应该给每一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的业户建立专门的“户籍档案”,从生产经营资格、生产经营行为、组成人员的健康情况、产品构成等方面严格规范入档,预防不具备资格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带有传染疾病业户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以工商部门企业信息的“经济户口”为基本数据,按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要求,利用年检、日常巡查等工作,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数据库,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实现与相关部门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
我们知道银行系统有“征信系统”,可以建立企业或个人“黑名单”。那么,食品安全监管上,我们是否也可以建立类似的征信系统?
■当然可以,而且必须要建立相应的监管系统。以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为例,我们要对生产、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追根溯源,对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要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电子监管平台的实用性,通过普查和日常监管,将食品商、新办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大中型超市、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等纳入电子监管平台。
此外,要积极探索各部门监管信息、食品质量检测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等共享机制,让企业实现信息共享并履行主体义务;各监管部门要依托“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政务公开细则。
舆情应对,不做沙中“鸵鸟”
近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媒体报道的热点领域。在对食品安全状况普遍焦虑的心态下,公众更愿意相信媒体这个“社会风险望者”的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为公众构建一个接近真实环境的“媒介环境”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做沙中的“鸵鸟”,应该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时间通过新闻会、互联网、政务微博等渠道发出权威声音,及时、主动向媒体发出准确的信息。不能含糊其词,也不能一问三不知,做到掌握主动,说明事实,消除社会公众的群体忧虑。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和明确需要统一的信息以及各部门可以的日常监管信息类别。
由于各种原因,媒体的报道有可能失真和失实。那么,应该如何理性客观地应对和引导?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构成要素;形成机制
中图分类号:R15;D9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02
一、引言
食品质量安全一直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政府也一直努力通过加强监管来降低食品质量安全的发生率。其中最典型的做法就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及调整,相应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模式不断变迁。地方政府也被要求承担更多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学者指出政府这种单中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难以达到效果,需要向多中心的食品质量安全治理模式演进(秦利等,2009)。在这个多中心的治理模式中,政府、市场、行业协会、公众都应该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有效的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治理(张峻豪,2014)。目前,大量的文献,对公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维护及监管参与行为进行了研究,但对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较少。基于此,本文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并描述其的形成机制。
二、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
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学者都认为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应该被当作无知者,而应该让他们参与其中。公众(Pubilc)一词本身就代表一个由个人与组织组成的集合的含义,在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个人部分可以很明确的指出是公民或居民,组织部分则可以分为协会组织、消费者维权组织等。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合法性与内涵,首次得到承认与描述是在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之中。在2015年的进一步完善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十二、一百一十三等条款,对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媒体、个人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同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意味着公众参与包括了消费者个人、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媒体等不同的部分的参与。能力是完成一项任务或项目的素质,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就是个人与组织能够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之中的素质,其内涵实际上包括了食品质量安全个人参与能力与食品质量安全组织参与能力,其中尤其以后者为重要部分。
三、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构成要素
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能力主体、能力客体、能力环境等三个部分。
1.能力主体
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主体是指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中的公众,如上所述,包括了个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研究中,个人的参与实际上受到关注,在实证研究中,个人的食品安全关注度、认知度和参与意愿三个因素被认为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最主要内容。这意味着,公众实际上主要被个人代表,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个人在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显得很无知,而个人的集合由于不是一个组织概念,尽管规模巨大但参与效果一样不佳。因此,实际上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是组织,而组织参与能力的大小,应该是衡量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主要因素,可以看到,组织参与是一个积极的反映,组织性也给公众在参与中带有更大的谈判能力。
2.能力客体
一般来说,客体是实践主体作用的对象,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客体就是指主体能够用以借助的来完成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行为的工具。这些工具大致包括:(1)知识与信息。这些知识包括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以及与消费者关于食品消费权益维护相关的知识与信息。(2)规则。其包括了那些由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利于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非法律性条文与规章制度。以及消费者进行诉讼的相关规则。(3)正式法律。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与途径需要由正式的法律条文来确定,而消费者的权益也需要正式法律来确定。(4)媒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懂得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曝光,以及对这些问题形成关注,甚至是公共舆论压力。而媒体也通过相关新闻的公布来引导舆论的导向。
3.能力环境
居民是否愿意和时候能有效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参与能力相关的各种环境条件。这些环境包括了:(1)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一个外生变量,由规章制度与正式法律组成,其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主体行为的基础条件。(2)技术环境。技术进步可以使得居民更方便的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之中,正是这些技术的进步带来了更多的知识和信息传递渠道,利益表达渠道。(3)文化环境。文化环境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嵌入的一个最深层背景。中国古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可能导致难以形成有效地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4)市场环境。如果存在强大的第三方监督机制配合市场机制一起发生作用的话,市场中能够通过声誉机制的形成,起到良好的抑制食品不安全的作用。(5)社会组织环境。社会组织的存在实际上被看作是一种社会秩序的行程,这种社会秩序可以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基于对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与构成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并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公众的认知、关注度及参与意愿,还应该包含更广泛的内容。因此本文希望全面分析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1.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主要是指个体通过一系列相关行为,达成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可能性和效果,这个可能性和效果越大,参与能力就越高,反之亦然。一般来看,个人实际实现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途径有三个:(1)个人信息获取与传递。这是指居民个人能够积极的获取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愿意通过宣传的方式与其他居民进行分享,通过提升消费者知识储备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互联网与新媒体成为个人知识获取和传递的主要方式。(2)个人消费权维护。消费者会有维护自身权利的动力,在相关法律和规则的保障下,消费者会进行维权行为。但居民个人在进行这种维权行为时,要受到制度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组织环境的制约。好的环境意味着消费者维权成本下降,相反,维权成本就高。当成本过高时,消费者会选择放弃。而这种放弃行为有可能是在维权行为之前发生的。(3)个人举报激励。政府为激励消费者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之中,有时候会采用社会举报奖励机制。但面对极其分散化的食品产业特征,这种举报激励制度很难有效治理路边摊中的食品不安全问题。而对于大企业来说,个人也很难去获取其违规的证据,这时个人往往借助媒体的力量,向媒体举报。
2.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组织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之中的途径大致有两条:(1)组织成为个人维权的共同呼吁者,例如组成消费者协会,以组织名义进行维权行为。组织的实力大于个人,相较于个人更能实现维权的目的。因此,组织的参与能力更强。但这条路径上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政策,以及政府部门是否愿意与消费者协会进行合作。换句话说,消费者组织在参与中还是极为依赖于政府。(2)组织成为社会信誉机制的推动者,通过市场来形成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这种能力形成的途径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对政府的依赖,组织作为第三方治理的主体,通过强化市场上食品销售的信誉机制,通过质量信号来实现淘汰劣质食品的目的。这种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是一种主动的能力,其形成依然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程度,以及组织能够形成的社会信誉秩序的程度。
综上,本文首先从个人与组织组成的公众概念入手,全面的分析了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指出组织参与能力才是这个内涵中的主体部分。其次本文分析了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三个构成部分:能力主体、能力客体和能力环境。并在之前分析的基础上,分别指出了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和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参考文献:
[1]秦利,王青松,佟光霁.基于多中心合作治理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J].农机化研究,2009(3).
[2]汤宝金.食品安全管制中的公众参与现状的调查分析[J].管理论坛,2010(4).
[3]高秦伟.科学民主化: 食品安全规制中的公众参与[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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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鹏,王淑娟.公众参与下的食品安全规制[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6]张峻豪.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其模式变迁:一个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J].宏观质量研究,2014(1).
【关键词】智能视频分析;智慧黄山;安全防范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272-03
Smart Mt. Huangshan Famous Scenic Site Security Precau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Based on Intelligent Video Analysis
【Abstract】Video monitoring system is a tremendously important component of smart scenic spot in security precau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status quo and challenge of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and introduces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reference architecture?of intelligent video analysis. Then, it emphasis on the key technology of intelligent video analysis which are applied on smart famous scenic site, and discuss the application of function can be realized. Finally, the intelligent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of Mt. huangshan famous scenic site is analyzed as a cas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unified security precau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platform in smart scenic site .
【Key words】 intelligent video analysis, smart Mt.Huangshan famous scenic site, security precaution
1 引言
“平安和谐景区”一直是旅游景区建设的重点内容,旅游安全不仅关系到游客的生命财产,更关系到一个景区的旅游形象,由于受景区容量和接待能力所限,景区在旅游高峰期频繁出现道路拥堵、管理混乱、体验不佳等现象,加强景区的安全防范管理已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视频监控技术作为指挥调度、安全管理、治安防范的重要手段,目前已在银行[1]、校园[2]、轨道交通[3]和民航机场[4]等公共场所得到广泛应用,极大地提升了管理机构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能力。
景区视频监控系统能够给管理机构指挥中心提供实时、动态的监控场景图像和历史录像,有利于管理者实时动态的监测景区境况,并根据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应对措施。通过录像回放或画面盯守才能发现问题的传统视频监控系统已无法满足景区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5-6]。景区急需建设具有智能视频分析技术的新一代IP视频监控系统,它可以通过对采集图象的提取、分析,做到事前智能预警,事中快速处理,事后高效调阅,为旅游景区的运营管理、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依据。本文首先从智能视频分析技术的基本原理进行阐述,然后提出基于智能视频分析的技术参考架构,最后以智慧黄山风景区为应用背景进行案例分析。
2 智能视频分析基本原理
视频监控分析是指通过对视频图像中的人和物体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基于特定规则对监测事件进行识别,并自动显示出监测到的事件,一旦预设的报警规则被触发,则发出报警信息。其主要目标在于在监视场景与事件描述之间建立某种映射关系,并构建事件规则库[7-10]。旅游风景区的视频监控需求主要集中在行为跟踪、人流统计、车流统计、古树名木保护和森林防火等安全防范方面的监测,景区管理人员可通过视频监控平台预设相应的监测规则,主要包括可疑行踪人员、可疑物遗留、可疑防火点、车辆停靠、物体移走、超速、逆行等监测内容。
智能视频分析的技术原理是对输入的视频流进行目标检测、跟踪、分类以及内容挖掘等处理,并利用各种图形图像处理技术、计算机机视觉处理技术和模式识别匹配技术及人工智能技术等多项技术,完成从视频信息到事件处理决策的全过程。智能视频分析算法分析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背景模型为分析目标,主要包括周界防范、聚众检测、滞留和盗移检测等;另一类是以特征识别为分析目标,主要包括红绿灯识别、车牌号码识别、人脸识别、火情识别等。智能视频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3 技术参考架构
智能视频分析单元主要是由图像采集的视频源、目标判别的扫描器、规则演算的服务器以及视频操纵动态展示的客户端浏览器等4个主要部分构成。具体包括运行在视频监测设备(BW2004或Trigger)上的视频源和Scanne(r扫描器)、运行在中央服务器上的Cortex服务器和Cortex策略管理器、运行在不同计算机上的Cortex Viewer。其系统参考架构图如(图2)所示。
(1)视频源(Video Source):视频源模块从DVR, IP摄像机,NVR,捕获卡中捕捉视频,并将其传送给BW Scanner 来进行分析。
(2)扫描器(BW Scanner):BW Scanner程序是视频分析引擎,使用规则文件来对每个摄像机图像设定报警规则。根据它们来判断和分析从视频源中接收到的视频是否符合设定的报警条件。
(3)Cortex 服务器(Cortex Server):Cortex 服务器是应用程序的通信和管理中枢,启动后本程序自动在后台运行并且最小化到系统托盘。
(4)规则管理器(Rules manager):规则管理器用来定义和管理报警规则,这些规则设定事件的类型、区域和其他关键参数,设定完成后规则会上传到Scanner上。
(5)Cortex 策略管理器(Cortex Policy Manager):Cortex策略管理器是用来配置系统授权等级的工具。对每一个授权等级,都有严格的操作权限。获得授权的用户(例如管理员)可以增加或删除系统用户,也可以为每一个用户指定或修改其权限。
(6)Cortex 浏览器(Cortex Viewer):Cortex Viewer作为主要用户界面,用于查看视频监测设备(VDU)的状态、报警和叠加了目标跟踪轨迹的实时视频图像。
(7)Cortex搜索器(Cortex Searcher):Cortex Searcher可以搜索和回放以前的报警事件。在列表中显示已记录的事件,也可以查看报警前后带叠加图像的视频内容,以便更好回顾事件原因和特性。
4 智慧黄山景区视频管理与服务中的应用案例
4.1 视频监控平台设计
景区视频监控平台主要通过与前端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整合与集成,并满足与相关业务管理系统无缝对接以及系统间的互联互控,以实现监控视频、图像资源的统一管理、应急指挥调度、负责重点区域接入点的监控资源实时统一管理,同时调用所有前端接入点图像,实现图像资源相互协作共享,为相关业务系统(如GPS、GIS等)对接预留相关标准接口,用户可通过统一门户,集中调用各接入应用系统功能,统一协调、分步实施,真正实现有效的应急指挥与调度,确保重点区域与地方的安全与稳定。
视频监控平台主要部署如(图3)所示:
4.2 视频监控平台的体系结构
智慧黄山数字视频安全防范管理平台采用基于J2EE和SOA架构的四层体系结构,高度模块化的应用服务设计,通过应用服务组合,构建支持不同网络和业务环境的安全管理模式,集成了视频监控、区域报警联网与设备监控、IDC机房综合监控等所有与安防业务相关的技术系统,实现了一体化管理和智能联动。该平台以服务为核心,全面采用B/S架构、FLEX界面设计;服务与应用分离,保证系统在长时间工作下的稳定性;支持Windows、Linux各种操作系统、数据库和浏览器平台迁移,适应于不同的IT环境,支持标准的SIP信令和RTP/RTSP媒体协议,非常方便系统自身的扩展和与其它业务平台的信息整合和业务融合,保证系统的可扩展性;支持平台的多级联网与分布式布署。视频监控平台的四层体系结构如(图4)所示。
4.3 视频智能分析服务
智能视频分析能将传统的被动监控转化为主动监控,由系统通过先进的分析算法,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实时的分析和判断,对可疑事件和行为进行实时提取和筛选,并发出告警,从而极大的提高了视频的利用效率,提升了监控系统的整体性能。
(1)人流量密度检测
视频监控平台人流统计利用安装在出入口、重点区域上方的摄像机获取客流视频图像,利用高级视频分析算法,将人与背景分离出来,不但不会混淆进出人次,更可以分辨多人并排同时进出(图5)。
(2)车流量密度检测
视频监控平台车流统计利用安装在出入路口、重点区域上方的摄像机获取车流视频图像,利用高级视频分析算法,获取准确的进出客/车流量信息,在车流高密度的公共场所或出入口,管理者可以利用客/车流量统计工具实现判断流量状态、评估市场活动的成效、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图6)。
(3)去雾化管理
受气候条件的影响,某些监控区域雾天较多,系统能够提供对视频监控信息的单幅图片或局部进行去雾处理,使得图像更加清晰,使用户能更加快速的识别图像细节。通过与去雾摄像机的结合,可以对图片进行优化,使抓拍下来的图像看起来更清晰(图7)。
(4)烟火早起检测
烟火早期监测功能能够实现无人值守不间断工作,自动对视频图像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发现监控区域内的异常烟雾和火灾苗头,以最快、最佳的方式进行告警和提供有用信息;能有效的协助消防人员处理火灾危机,并最大限度的降低误报和漏报现象;同时还可查看现场实时图像,根据直观的画面直接指挥调度救火(图8)。
5 智能视频分析技术的优劣性
随着安全防范要求的不断提高,视频监控无疑成为预警和防范的最佳手段,但在视频监控安装愈加普遍的同时,大量的图像信息完全依赖人工操作已无法适应。由于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新的技术可以使用户轻松地获取重要的视频信息。智能视频分析技术的应用代表着安防监控技术的未来发展方向,其具有很多优势,较为典型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自动监控和实时追踪。其二,降低运营成本。实际运行过程中,运用视频分析技术可以大大降低管理部门的运行成本,将大量监控人员从耗费精力的盯视工作中解脱出来,并做出更有效的监视安排。其三,提高快速的反应时间。通过智能视频分析技术可以提供强大的数据检索和分析功能,使得报警触发反应时间达到毫秒级,极大地提高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响应时间。
目前,智能视频分析技术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产品功能与客户需求相差甚远,客户往往过于高估了智能化系统的便利功能;同时也可能受到环境的限制,导致产品面对各种复杂环境时,智能视频分析技术还无法准确实时判别和分析;智能视频分析技术往往需要配备高端的配套设备,甚至对设备的安装要求也较为严格,导致产品价格仍然较高,投入产出比不高。最后,智能视频分析欠缺一个定义智能的标准化概念,市场上的产品功能参差不齐,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有待加强。
6 结论
对于旅游景区而言,创新保护管理与安全防范的方式和方法,必须做到提前预警、预判、预处,不断提高旅游管理的层次和水平,提升游客满意度和美誉度是管理者始终追求的目标。随着旅游景区游人数的逐年攀升,景区管理难度增大,给景区管理提出了重大挑战。因此,根据景区管理目标要求,进一步深入研究智能视频分析技术的应用场景和目标,运用模式识别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系统深度开发显得置关重要。黄山风景区对智能分析技术探索性的应用,将对全国风景区视频监控系统的提升,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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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控;智能化;智能视频监控;智能视频监控分析
中图分类号:TP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30-6914-02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而使得以视频信息为特征的视频监控更为广泛地被应用到各个领域。当前,传统的监控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在安全防范方面的需求,因而拥有智能化特点的视频监控系统则成为新的应用趋势。
传统的监控系统只记录事发经过,难以提供更多关键细节,使得监控应用的作用和效果得不到提升,因此需要研发新的技术来完善,而智能监控系统恰恰满足了这个需求成为现在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在人来人往的闹市区如何看清一个人的面部特征;在车辆快速行进的公路上如何看清楚车辆牌照的同时还能看清楚司乘人员的面部特征,这些需求促进了监控智能化的发展。为实现对社会治安事件的智能化分析,将远程图像监控和报警联网系统以及智能视频监控服务体系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既能进行远距离的监控、图像传输、联网报警,又能智能调控、方便历史资料查询和对大批量数据进行保存,这都是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所具备的功能。与以往传统的监控系统相比,智能监控系统有了自己的大脑,能够更加有效的预防和预警,能够及时地消除安全隐患,因此,智能视频监控系统一定是监控未来的发展方向。
1 智能视频监控国内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视频监控技术还处于“模拟转数字”的阶段。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是监控系统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市场需求自然而然提出的要求。大批量的视频数据信息与有限的人工监控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实时监控,即时反应”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成为市场对视频监控技术的新要求。
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比普通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要具备更加强大的智能因子和图像处理能力,因而能为用户提供更多更优的高级的视频分析功能,从而可以大大地提高视频监控系统的能力。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是可以识别不同的物体,觉察监控中的异常情况,并且能以最好和最快的方式发出警报和提供有用的预警信息,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降低误报和漏报现象。在全球反恐形势依然严重的今天,智能视频监控显然能够成为应对城市安全和应急保障事件的有力辅助工具。
作为智能视频监控应用的一门主要技术——智能视频监控分析技术,近几年一直得到国内业界的广泛关注,其通过对视频内容的分析,将人们所关注的目标从监控背景中分离出来,按照目标的移动方向、速度、时间等参数和某些行为特征进行关联,从而达到主动监控防御的目的。智能视频监控分析是计算机视觉领域一个新兴的应用方向和备受关注的前沿课题,结合了计算机科学、机器视觉、图像处理、模式识别、人工智能等多学科。智能视频分析监控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系统能够24小时保持清醒地运行,有效地控制着监控范围内的所有动静,将监控人员从监视器前解放出来。
智能视频监控分析可以不需要人为干预情况之下,依靠计算机视觉和视频监控分析的方法对摄像机拍录的图像序列进行自动分析的,其中包括目标检测、目标分割提取、目标识别、目标跟踪以及对监视场景中目标行为的理解与描述,得出对图像内容含义的理解以及对客观场景的解释,从而指导和规划行动。其中,目标检测、目标分割提取、目标分类、目标跟踪属于计算机视觉中的中级处理部分,而行为理解和描述则属于高级处理。运动目标检测、分割、识别与跟踪是视频监控中研究较多的四个问题;而行为理解与描述则是近年来被广泛关注的研究热点。目前,对智能视频监控分析的研究与应用正蒸蒸日上。
目前最新的发展阶段是智能网络视频监控分析,发展趋势有:
1)视频监控分析技术正向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是数字化,而智能化是“三化”的最高境界。系统由目视解释转变为自动解释是视频监控分析技术的飞跃,是实际工程应用发展的必然趋势。
2)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大大向前推动了智能视频监控分析技术:因为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智能视频监控分析系统及设备的硬件成本就不会增加太多,其中主要是软件成本的增加;但每个系统软件成本随着推广数量的增长会迅速下降,智能视频监控分析系统的性价比将凸现。
3)互联网和宽带网络技术为视频监控分析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使得现有的宽带网络能够满足用户多方面的需求,在传统的以文字和图片为主的内容服务上,能够提供具有视频和音频的多媒体内容服务,为视频监控分析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平台支持。
2 智能化视频监控是社会发展所趋
当前,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建设热潮,不仅仅包括道路交通等基础建设,还有不断兴起的高楼大厦和智慧社区的建设,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绿色交通、平安社区为主导的和谐社会思想理念深入人心,也使得越来越多人开始将出行、工作、生活的安全监控需求提上日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也会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加大对危险品生产、食品生产、环境卫生、医药等行业的有效监管。目前,“智能化城市管理”的概念正成为城市管理的热点,如何通过视频监控来达到对整体运作的有效监控,并藉此提高社会的宜居性,确保可持续发展将势在必行。
当前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已经走向大联网、一体化的大安防的时代。视频监控与传统防盗报警、门禁、对讲的集成和整合也越来越紧密,安防系统与治安管理、社区管理、城市交通、城市应急、消防、重大危险源监控、环保监测、食品药品监督、城市执法、城市部件和事件管理等也进行了更多的融合,建设城市智能化视频监控系统已经是大势所趋。
3 智能化视频监控优势
1)智能视频监控是以普通的网络视频监控为基础的,除了具备人人皆知的网络视频监控的优势外,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提供了更有效的监视——监控工作人员只需要注意相关信息。
2)智能视频监控24小时全天候进行可靠监控,通过智能分析的相关模块对监控的画面进行不间断分析,可以对异常情况进行主动编码、预警和保存,从而改变了以前由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画面的监视和分析的落后工作方式。
3)智能视频监控具有更加精确的报警智能监控功能,它有强大的图像处理能力及高智能算法,能使监控工作人员可以精确的确定安全威胁的特征,更快更准地发现潜在的威胁,从而大大降低误报和漏报现象,且只存储出现可疑情况或报警时的监控画面的图像与场景信息;这样就减少没用的数据量,节省了存储空间。
4)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能快速响应并识别可疑事件。一旦发现可疑活动事件,能立马提醒监控工作人员关注相关监控画面,从而达到了快速响应快速准备并预防目的。
4 智能化视频监控架构与应用
城市管理智能视频系统的设计可以利用先进智能化视频技术建设城市智能化公共视频系统模型架构及解决方案并能投入到实际应用,提高城市社会治安与城市管理的智能化水平;设计面向社会的城市公共视频云服务平台架构并建设政府单位、社会面单位共享接入模型。
1)城市管理智能视频系统传输专网架构与应用:利用MSTP实现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监控管理与资源共享管理的传输共享机制。并利用VPN技术在逻辑上区分视频监控专网和视频资源专网。
2)系统资源共享模型架构与应用:建设城市智能视频云(vPaaS),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单位的监控资源(视频、报警、事件、GIS等)统一接入到vPaaS进行管理,各部门、单位通过用户访问视频服务云vSaaS,vSaaS面向政府、社会提供不同服务的各类智能视频监控资源。
3)智能化视频管理平台架构:包括智能化视频采集、转发与存储等内容。
4)视频智能分析功能:图像识别、智能跟踪、人脸识别、视频检索与摘要、图像质量分析等技术与系统应用。
5)智能智能化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隔离与防护、系统运行维护架构模型与应用。
5 智能化视频监控实施
1)对城市而言,重点区域的联网摄像头进行智能化化改造和更新,同时推进社会重点单位视频监控智能化。
2)构架以“社区防控网”、“路面巡逻防控网”、“企事业单位防控网”、“重点位置防控网”四位一体、四网联动的社会面整体防控网络,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3)全面互联公安、交通、城管、安全生产、水利等部门重点监控视频资源,大大提高城市管理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
4)建设公共视频系统运维管理平台,满足各级部门海量视频资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可维护和可运营要求,提高跨网应用的安全管理。
5)继续推动“社会投资、政府租赁、行业管理”的建设方法,并探索“资源整合、授权管理、市场开发、成果共享”的社会化运营服务机制。
6 智能化视频监控实效
1)实现“看得全”:当前,绝大部分摄像头的视频信息都只是通过城市视频专网接入和传输;但是,目前安防系统已经走向大联网、一体化的大安防,因而,视频监控应与传统防盗报警、门禁、对讲的集成和整合也越来越紧密,公安业务与城市交通、城市应急、消防、重大危险源监控、城市执法和事件管理等也更多的融合,并形成护卫整个城市的大安全防控体系。
2)实现“看得清”:对进入城市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监控、识别,在机场、海关以及重点防控区域部署人脸识别,对监控目标运动特征进行视频分析、步态识别,并对一些不可视、模糊不清或是振动的图像进行优化处理;全面互联公安、交通、城管、安全生产、水利等部门重点监控资源,并实现重点监控目标监控智能化,提高城市管理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
3)实现“管得稳”: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平台,满足各级部门海量视频资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可维护和可运营要求。
4)实现“用得好”:城市应急、交通、城管及企业、社区和家庭的视频应用联合与共享。
关键词:粮食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点
中图分类号:F7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732015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以广西“毒白菜”、海南“毒豇豆”为代表的食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从现状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食品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影响公众健康,还会影响国家对外贸易。有研究结果显示,农药残留、色素、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不合格、食品中含有杂质等均是我国出口农产品被退回的原因,农产品退回不但会增加农产品损失,还会丧失其它国家对我国农产品的信任度。本研究将对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几个关键点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1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新的经济背景下,我国农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农产品质量问题也备受关注。食物必须无毒、无公害才算的上是安全食品,我国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农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1.1农产品污染问题
长期以来,农产品投入不合理,收获不科学,市场监督不善,农产品餐桌污染现象比较严重。市场上流通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可引发中毒事件,危害公众健康。有学者指出,农产品的化学投入数量较多,每年应用的农药中,有30%的农药含有有机磷。有机磷农药对消费者健康影响重大,应合理控制其应用比例。现代医学研究结果显示,80%的癌症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在环境因素中,因有毒化学物质造成的污染占8%,农药引起的食物污染可直接增加疾病发生率,目前,我国癌症发病率、病死率日益增高,并出现了诸多怪病、奇病。
1.2化学添加剂滥用
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可增加食品种植时间。为促使瓜果蔬菜早日上市,多数农民不顾农产品质量滥用化学剂、激素、催生剂,以上举动不但降低了农产品的食用口感,还降低了食品的安全性。有研究显示,每年卫生部均会接受大量因农药污染引发的中毒报告。此外,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安全性要求、营养性要求日益增高。目前,农业有着集约化发展趋势,集约化农业环境下,一旦发生病虫灾害,就会导致大片农业面积受损。为应付病虫灾害,种植者必然会大面积施肥,大量应用农药产品,而农产品的大量应用不但会增加种植者种植成本,还会降低农产品安全性。
1.3食品污染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污染问题也愈演愈烈,燃烧煤中的氟,重金属铅、砷、农药等有害物质污染可长期在机体体内蓄积,严重时可引起急性中毒,影响机体生命健康。具体而言,铅中毒可影响小儿智力发育;氟污染食物可导致氟骨症;有机汞污染可引发肝、肾器脏损伤,增加胎儿畸形发生率。
2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关键点分析
2.1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关键控制点
2.1.1在农业生产中不断融入新技术
新的科技技术能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农产品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政府应加强地区科技建设,鼓励农民选用良种播种,合理控制农产品栽培密度,做好农作物保护工作,此外,政府还应适当进行资金投入加强农产品科技建设,不断引入高科技人才,对科技创新进行支持、鼓励。农户应在农业生产中不断融入新技术,比如农业航化作业技术、大农业机械化栽培技术、抗寒良种繁育技术等,不断推动农业健康发展。
2.1.2 改造低产农田
部分农业生产地块因低洼、干旱、交通不畅等因素容易发生病虫灾害,致使农作物不能健康成长,单产水平较低。为提高农作物生产量,应对低洼、干旱、交通不畅地块进行改造,最大限度提高农产品产量。
2.2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点
2.2.1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若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应向农产品种植者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农产品安全意识。笔者认为,可借助电视媒体、村委会讲座、农产品安全生产传单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教育过程中应注重应用趣味性语言,并通过实例分析吸引公众注意力,提高公众认知水平。
2.2.2 制定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
为保证农产品安全,促使我国农业朝着高效、高质量、国际化、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并严格执法,提高公众对农业安全生产法规的关注度,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意识。
2.2.3 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准备,建立农产品质量专家评审体系、质检机构安全认证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进行认证,对知名农产品进行管理,与此同时,适当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安全监测和管理。
3 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本研究从进行农业科技创新、改造低产农田、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农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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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域辽阔,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都极为分散,导致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点多线长,量大面广,较之于城市,监管任务的挑战和难度更大;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架构下,行政监管和执法力量往往是越往基层越薄弱,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加之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特别是一些相对偏远和闭塞的农村地区,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渠道狭窄,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都较为缺乏,为一些“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大量流入农村市场提供了空间,导致农村食品安全形势更为严峻。由此,在我国短期内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难以取得实质性改变的现实国情背景下,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现阶段我国农村食品市场高度分散的结构性特征,以及农村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力量薄弱的现实,均使得单纯依靠政府监管难以在短期内确保广大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鉴于此,应对农村食品安全复杂现实的挑战,实现农村食品安全长效治理的战略目标,必须具备综合的社会“协同治理”观念,即在推进政府行政监管体系和资源向农村基层倾斜的同时,应积极推动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特别要充分发挥农村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础性作用。实际上,由传统的单纯依赖政府行政监管向重视社会性力量转移,这也是当达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具体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而言,农村地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态度、认知与行为倾向等,都会对政府及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选择产生深刻影响。作为食品产业链条生产和终端消费环节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农村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和理性的参与,是对各类食品生产者经营主体最直接、最有效的制衡,也是推动政府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竭之源,是农村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力量。为实现推进农村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目标,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伦理认知、相关科学知识素养以及依法维权能力的普遍提高,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我国农村实际来看,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长期落后,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普遍不强,食品安全知识匮乏,法律和维权意识与能力不足,导致其在参与意愿、参与能力以及参与的效能感等方面均面临着突出困难,从而大大制约了农村社会公众参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对此,“天津农村食品安全实证调查与监管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天津农村地区开展的食品安全状况的实证调研也印证了上述分析。从调研反馈的结果来看,在当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曝光的现实背景下,天津农村居民对食品安全认知和关注程度均有一定程度提高。但总体而言,天津农村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仍较为薄弱。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近年来天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一些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价格优先”策略仍然是多数农村居民的主要消费导向;天津农村群众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较为匮乏,对所购食品是否为正规企业的合格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是否过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往往并不重视或不知如何有效识别,其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观念也都有待提高。调研样本中,表示能够积极关注、识别和发现问题食品并能积极检举、揭发和有效维权的比例不足三成。基于上述分析,借鉴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食品安全教育体系,以教育推动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社会公众树立现代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意识,提升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是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体系的基本途径。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在推动农村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中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是农村食品安全长效治理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建设,其现实意义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推动构建新型农村食品安全文化。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居民占总人口绝大多数,农民既是最大的食品消费群体,又是初级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处于食品产业链的源头,其食品安全意识和伦理认知对保障农村乃至全社会的食品安全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首先,要通过宣传和普及现代食品安全理念和知识,推动农村居民在思维和观念上更加关注和重视食品安全,引导农村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和食品安全伦理观,提高其食品安全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有效控制农产品源头污染;其次,要提高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其树立科学、健康的饮食观和消费观,推动构建新型的农村食品安全文化,这是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基础目标。
2.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农民是最大的食品消费群体,通过食品安全教育,向作为消费者的广大农村居民普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专业辨识能力以及依法维权能力;同时农民作为食品产业链源头的农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通过食品安全教育,可以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其在种养殖生产环节过程中,尽量选择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正确、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污染发生,传递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理念。
3.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意识,有效弥补政府行政监管力量之不足。
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下,农村地区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设备和技术等方面,均与城市地区有较大差距。笔者对天津农村地区的调研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显示现有的行政监管力量难以完全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十分突出。鉴于此,通过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来推动广大农村群众树立现代食品安全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道德意识和伦理认知,提升他们的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维权监督能力,引导其树立关注社会公共事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农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维权和监管,“这既有利于提高公众自身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又有利于促进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参与,而这种积极的参与又会成为政府与社会改进食品安全风险的直接动力。”由此,通过充分挖掘广大农村群众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制衡作用,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
二、农村食品安全教育面临的困境
当代食品安全治理以预防为主,基本原则为源头治理,食品安全教育作为食品安全防御环节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对于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效治理具有重要的战略支撑地位。但就我国实践来看,受传统治理思维、治理模式和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影响,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基础性战略地位并没有得到充分认识。总的来看,当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不完善,且在发展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结合课题组对天津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展开的实证调研,当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所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一些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食品安全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受传统治理模式和惯性思维的影响,对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习惯于突击检查、专项整治和事后惩治,对于作为先导性防御环节的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地位认识不到位。特别是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农村食品安全教育难以在短时间内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且很多地方尚未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致使一些农村地区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并未真正把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没有将其列为重要职责内容。由此,相关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形式化、仪式化问题比较突出,“虚化”和“弱化”现象较为普遍。抽样调查显示,样本中高达31.6%的受访群众表示没有关注和并不知晓当地政府部门是否开展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另有22.3%的受访群众则明确表示没有听说过此类活动。
(二)缺少专门性立法,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缺乏相关法律体系支撑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多达近千部,我国食品安全法治进程取得长足进步。但遗憾的是,针对食品安全教育的专门立法仍属空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明确规范。由于缺少从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出发、专门针对食品安全教育的立法,导致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第一线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教育开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指导,给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尽管《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分法律法规对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教育职责予以明确,且相关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较为含混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下位法或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体系支撑,使得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开展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管理机构不明确,权责归属也不够明晰,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有效开展。
(三)主体不明确,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缺乏主导性管理机构
在我国食品安全多部门监管体制框架下,虽然从相关法律原则而言,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均负有一定的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之责任,但由于缺乏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负责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主导机构并不明确。多部门分别独立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往往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缺少有效的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效推进食品安全教育的合力。调研同时显示,分散的、非制度和非常态化的农村食品教育难活动效果并不明显,访谈样本中高达68.9%的农村群众对本地曾开展的各类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不关注或认为对自己影响不大,政府开展的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也并未成为农村群众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主渠道。部分对食品安全知识真正有需求的群众,并不真正知晓从何途径、以何种方式能方便、快捷、有效地从政府部门获取相关的教育资料,而往往从自身的条件出发,自行从电视、网络等途径寻找食品安全教育资料信息。访谈样本中亦有相当比例的农村群众(占比27.3%)明确表示,其食品安全知识主要来源于传统习俗、惯例或亲朋好友的经验介绍。
(四)内涵被窄化,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不健全
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内涵丰富,就教育对象而言,应涵盖农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人群;就内容来看,则不仅应包括对作为消费者的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养成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也应包括对作为生产者的农村种养殖户的食品安全伦理教育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化肥、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及动植物生长激素等各类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普及;还应包括对农村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法律和质量安全管理教育以及各类食品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养成教育等。但从当前我国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尚不健全,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往往被简化为各种非制度化、非常态化、“仪式性”的各类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多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主体理解成狭义的消费者,而忽视了食品产业链条上其他环节和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上也主要围绕消费者教育展开,形式上则较为单一,以不定期的、面对面的各类宣传活动为主,受众面较小,目标群体不够突出,效果不明显且实践中易于流于形式。
(五)理念认知存在偏差,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运动式治理”思维痕迹较重
受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影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制度化、常态化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带有典型的“运动式”治理思维的痕迹。一种情况是在某一典型食品安全案件曝光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政府部门便开展各类专项整治,集中地、突击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另一种情况是集中在主要节庆假日以及诸如“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日”“食品安全周”等时间节点,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体系和机制建设亟待加强。
三、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建设,是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为实现农村食品安全长效治理的目标,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应积极转变观念,秉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原则,通过推进现代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努力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新格局,形成有效监管的合力。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战略地位
当代风险社会条件下的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同样也离不开农村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素养的提高,离不开农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因此,从当代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理念出发,要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提升到食品安全治理基础性地位的战略高度,来重新加以审视和定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明确机构,明确责任,将其列入各基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对县乡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考核范围,强化和落实食品安全教育责任。
(二)推进食品安全教育立法,为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教育专门立法,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教育法律体系,为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开展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食品安全教育立法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城乡差别、区域差别和农村实际展开针对性的立法,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机构、内容、目标、责任、途径、形式、手段和步骤等相关内容,依法强化相关主体食品安全教育责任,确保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有法可依,为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
(三)确立食品安全教育政府主导原则,建立稳定的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机构体系
为有效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亟需调整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多个部门各自独立、缺少协作和责任不明的“碎片化”工作模式和机制。应通过食品安全教育立法,确立食品安全教育中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中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目标责任,对推进食品安全教育的主导机构及其法定权责做出明确规定,并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治理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以此来克服和解决当前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相当程度上被“虚化”和“弱化”的尴尬地位。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置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在中央及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之下,组建专门的食品安全教育指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推进各地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制定结合本地实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职责,协调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学会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成员单位协作参与食品安全教育,研究制定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开发相关教育资源,落实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责任制和追究制。在此基础上,依法理顺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进一步明确机构,明确职责,建立稳定的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机构体系,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和高效率的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职能体系。
(四)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丰富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食品安全教育不是在纯粹的教育学的语境下使用‘教育’一词的”,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因此食品安全教育中,食品安全教育的参与者除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主要当事人外,还应包括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基于此,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也应构建涵盖从农村消费者教育到生产者、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监管人员在内的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在内容上,要突破过去将食品安全教育狭隘地理解为消费者教育,加快构建食品安全全民教育体系。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出发,这一体系应涵盖以下几个层面:(1)以向农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社会教育体系;(2)以农村食品产业链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从业者为主要对象、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业伦理和道德诚信以及食品安全技能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3)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强化其服务意识、勤政廉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同时,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要注重教育形式和途径的多样化,除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以及食品安全橱窗、海报、漫画和公益讲座等传统途径和形式外,还应积极探索构建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社会化合作网络体系,引导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专业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可结合“三下乡”、志愿者服务活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有关高校的专业实践活动以及企业公益活动,在进行科学调研的基础上,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针对各地农村饮食与消费习惯、生产生活特点及当地农村居民的关注点,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针对不同的人群,针对性地设计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将普法教育与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相结合,提高农村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食品安全教育推动构建农村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参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群防群治的新格局。
(五)拓展教育渠道和途径,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造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食品安全法分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治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104条。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等多项制度和分工负责与统一调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立法原则,也是食品安全法的精髓。在学习宣传过程中,除原原本本学习每一条内容外,要对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全面、系统地把握,把握其精神实质。
(一)落实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调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治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治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2009〕25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详细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强调,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行为。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主体,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有效实施治理。食品安全法确立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三)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治理的体现,食品安全法正式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尽快整合、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资质认定、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责任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建立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防备和处理机制,加强了食品安全信息治理。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在规定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详细职责基础上,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调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治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嫌违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的职权。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活动。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各监督治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监督治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应当落实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明确消费者、媒体、消费者组织、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个人、单位等在食品安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让全社会知晓食品安全法、了解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宣传的形式与方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热潮。要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形成强盛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关注食品安全。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导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另一方面,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牵头,组织调解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用知识竞赛、板报、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宣传贯彻活动,使食品安全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作业场所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陈列宣传板报等方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培训,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意识和能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本部门的领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构负责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及全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认识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食品安全法执法能力和水平。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工作,使其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提高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编印资料,保证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法宣传经费,编印、购置宣传品,确保宣传贯彻活动的开展。各部门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重点,有所侧重地印制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挂图和宣传资料,张贴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送食品安全法到基层活动,把食品安全法宣传单、小册子,发放到本部门的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手中。号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编印标语条幅,悬挂到生产经营场所和要害岗位。
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牵头调解全市《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经贸部门负责对食品及相关行业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农业部门负责对初级农产品加工户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负责对畜牧、水产养殖户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六)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等食品消费环节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八)教导部门负责组织及指导高校和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导工作。
(九)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并配合以上成员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宣传贯彻的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导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作为现阶段一次比较集中的宣传教导活动,今年大体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集中学习宣传阶段。时间为7月份。集中学习宣传阶段的特点是范围广、形式多、声势大,主要目的是造声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阶段,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确定7月份为全市集中宣传月,宣传主题是“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一是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的职能,在有关媒体刊发消息、评论,并组织专题报道、人物访谈等各种宣传和咨询活动;二是设计制作各种图文并茂的公益广告,在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牌上进行宣传;三是编辑、制作宣传手册、折页、海报、案例分析等,广为散发张贴;四是组织召开新闻会,宣传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五是邀请有关方面召开座谈会,就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学习研讨;六是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咨询活动,初定于7月17日上午,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上街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2、抓紧编写统一的宣教材料,包括情况综述、食品安全法释义、内容简介解答;提炼宣传活动统一用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选用;
3、结合全市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
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深度宣传贯彻实施阶段。时间从8月1日至12月31日。这是前一阶段宣传活动的延伸和细分,根据受众面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抓好宣传教导和正确贯彻实施。
1、11月,以成果展示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和我”为题的典型宣传教导活动。多形式、多载体集中展示各地、各部门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活动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教导广大群众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12月下旬,对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进行检查,切实把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引向深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作出安排,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周密组织,使这一活动取得好的效果,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工作推向,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统一用语
1、学习食品安全法,贯彻食品安全法;
2、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果断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食品安全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
4、实施食品安全法,科学卫生保健康;
5、学法知法,珍爱健康;
6、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
7、依法行政,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8、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
9、食品质量关联生命,监督治理情系万家;
10、管好食品为人民;
11、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12、果断禁止食品虚假广告;
13、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行为规范;
14、遵法、诚信、为民;
15、贯彻食品安全法,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16、食品安全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
17、加强食品监督检验,把好食品质量关;
18、没有环境友好,难有食品安全;
19、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20、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昭通学院管理学院,云南昭通657000)
摘要:近年来,屡治不绝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不能很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借鉴全球治理改革中的一个成功经验——多中心理论,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对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有益探索。
关键词 :食品安全治理;多中心模式;单中心治理模式;现实困境
中图分类号:C9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9—0137—02
食品安全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依靠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难以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解决,因此,多中心理论的成功经验可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解决途径,即多中心治理模式。
一、单中心治理模式的现实困境
(一)单一依靠政府的治理困境
国家,被霍布斯喻为“伟大的利维坦”,长期以来,为避免社会无序造成的动荡与破坏,我们习惯依靠霍布斯的“利维坦”模式,由政府这一力量强大、无所不能的“单中心”来维护社会秩序,满足公共需要。
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客观来看,政府监管作用是较为有力的,但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说明,有力未必一定有效。利维坦的力量确实强大无比,政府监管对食品行业存在约束与规范作用,但是,利益的诱惑显然强于政府的威慑,毕竟,“全能型”政府需要管理的事务太多了,强大的利维坦也有鞭长莫及之时,政府监管稍有松懈,不法食品生产与经营者便乘虚而入,政府这一单一食品安全防线便失灵了,食品安全事件也因此频频发生。
此外,从政府主观行为来看,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府也存在主观犯错的可能。如果某些食品监管领域存在利益的话,政府部门乐于涉足此类监管,因为可以从中获利,反之,那些无利可图的食品监管领域就会无人问津,成为监管真空。再有,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迎合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则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结成利益同盟,这些情况都造成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失灵,使得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屡治不绝的困境。
(二)单一依靠市场的治理困境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市场的作用做了全面总结和最具创意的概括——“看不见的手”,这一观念也成为以后“市场万能”论以及完全依靠市场的单中心治理的理论之源。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推动的社会进步证明了“看不见的手”的巨大力量,然而,市场交易的理性行为不总是带来好的结果,它可能对第三方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市场的“外部性”。除了外部性,市场的其他缺陷也在其发展中逐渐显现。事实证明,市场失灵是存在的。
食品生产与经营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人们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进行食品生产经营与消费,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可能选择承受巨大的道德风险乃至于法律风险来降低成本,“问题食品”无疑就成了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最优选择,因此,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这一单中心模式来调节食品生产经营,将会使得食品生产经营陷入类似于“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困境——个体的理性选择导致了公共利益的损坏。
二、多中心治理模式的理论内涵
治理意义上的“多中心”一词是在迈克尔·博兰尼的《管理社会事务的可能性》、《利润与多中心性》等论文中最先被阐述的,[1]作为一门治理理论则是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逐渐创建的。“‘多中心’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2]
治理实践证明了单一依靠政府或者市场的单中心模式来寻求公共事物的解决之道都存在缺陷,两者都可能“失灵”。因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提出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即多中心理论所强调的治理的自主性。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通过对正反两方面的案例研究发现,制度设计者在自主治理过程中能够“发现”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借此随时根据环境的变化调整他们的规则,从而使得自主治理制度能够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与长期性。因此,按照多中心理论的观点,在公共事物的治理过程中,应该发挥自主治理的作用,这也是可以有效避免政府与市场缺陷的途径。当然,自主治理并不是否认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从“多中心”的理论内涵来看,应该充分发挥多个治理主体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各治理主体的作用与地位也各有区别,政府起着主导作用,要从总体上领导协调各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为其他治理主体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理环境,同时,接受其他治理主体的监督,形成一个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三、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建议
(一)完善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要明确政府治理职能。这就要求整合政府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职能,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政府部门的多头治理只会为“寻租”行为与“逃避责任”提供机会,因此,在政府职能改革过程中,应该加强统一协调管理,集中治理权力。其次,要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此,要培养一支廉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加强食品监管部门的法律与道德修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治理素质与能力。最后,要建立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强化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应对现行责任机制进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惩失职渎职行为,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从而强化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
除了提高政府自身监管能力外,还应完善政府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中的领导协调作用。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政府对治理全局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要与其他治理主体相互配合,发挥多中心治理的整理效应。
(二)优化市场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调节作用
首先,要深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培育和健全市场体系,营造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环境,由市场来淘汰生产“问题食品”的企业。其次,重点要建立公平竞争的规范化市场,坚决反对食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逐渐消除食品市场的外部性影响。另外,通过市场化的作用,建立专门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比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营利性监督企业。总之,通过发挥市场化的食品安全治理作用,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
(三)加强食品安全的自主治理
1.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自主监管作用
食品行业协会是由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行业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治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有着重要作用。它们具有强大的信息优势,能够发挥行业内部互相监督的功能。另外,自主制定的“行规”具有较强的约束与制裁功能。因此,对于众多分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如果能够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自主治理作用,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监督成本,提高整体监管效果。此外,食品行业协会可以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使食品安全从生产源头得到保障。
2.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管作用
社会监管力量主要以非营利的第三部门为主,即公益性志愿者组织,它们的组织目标就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此类公益组织由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组成,作为食品消费者的自主治理主体,他们是与食品安全联系最紧、距离最近的直接相关者,是各类食品信息的最先反馈者,大多时候他们是食品问题的最先觉察者,他们对食品安全最为关心,因此,支持和引导广大志愿者团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弥补单中心治理模式的不足。
[
参考文献]
[1](英)迈克尔·博兰尼著.自由的逻辑[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2](美)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著.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3](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是接连不断、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却一次又一次地刺激着无助无奈之民众的神经,也屡屡挑衅着政府高层之忍耐力的极限。五月初,总书记在天津考察时强调,要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5月5日至13日,省部级领导干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专题研讨班在京举行,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人以及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分管负责人,省区市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部门官员等共92人与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在研讨班结业式上指出,要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力度,要重典治乱。针对食品安全的如此高规格的研讨班,副总理如此严厉的措辞表态,体现了政府高层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政府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的决心。
决心和重典还远远不够
问题食品、黑心食品的泛滥直接威胁着广大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动摇摧毁着作为和谐社会之最基本的心理基础的安全感,也极大地威胁损害着以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安全为基本职责的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在今年这个“社会管理年”,政府高层要打一场“餐桌保卫战”的决心可以理解,其诚心也不容置疑。问题是,这场“餐桌保卫战”该如何打,靠谁来打?
首先当然要靠政府部门。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的责任,以保卫食品安全为目的的“餐桌保卫战”当然也就不仅要由政府来发动,还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展开和实施。但是,单靠政府的力量,这场“餐桌保卫战”能否最终打赢?食品安全问题能否得到根本的解决?笔者不怀疑,在“重典治乱”的决心下,在高层的严厉督责和雷厉风行的行动下,短期内,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可能会有所好转。但是,要想真正从根本上打赢这场“餐桌保卫战”,实现食品领域的长治久安,单靠政府高层的决心,单靠政府出重典,恐怕是不够的。
事实上,我国有关食品安全之“典”,已不可谓不严厉。据统计,我国针对食品安全有20多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但是,从《食品安全法》出台,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内容,所有这些严刑重典都未能清除餐桌上的乱象,都未能禁绝屡屡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为什么?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这里且不去分析与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密切相关的道德沦落、伦理滑坡、诚信崩溃,单从食品安全的治理结构,或许就可以约略看出何以两百多种法规典章,却依旧管治不好一张餐桌的原因。
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监管职责被抛之脑后。毋庸讳言,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经费需求还有很大缺口。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
让社会力量参与监管
问题食品、黑心食品的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是全体公民,特别是广大普通民众,这就像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一样,就此而言,普通民众应该享有参与治理的积极行动权利。但是,在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结构下,广大普通民众实际上被排除在了治理结构或者说治理权责之外,而政府部门则基本上独揽了、或者说垄断了食品安全治理的权责。如上所述,笔者不怀疑政府高层所显示的强化食品安全治理的决心和诚心。但对于有些地方政府而言,可能就要另当别论。
且不说有些食品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可能与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人员有这样、那样的利益瓜葛,单以GDP是官员政绩的一个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指标,从而也是获得升迁的重要资本而言,则只要能提升GDP,那么,毒奶粉――只要不被发现――也能给地方政府官员带来政绩。在这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全力投身“餐桌保卫战”的动力不能不大打折扣。确实,“GDP至上”如今已受到了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但无须讳言,在许多地方,GDP依旧是官员升迁的一个重要依据。几年前因毕业论文涉嫌剽窃而引起争议的某省最年轻市长,不久前再获升迁,其被特别提到的政绩,不就是说他任内GDP增长快嘛。在此场“餐桌保卫战”中,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一些省市,如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推行了县区长负责制,民众餐桌将关乎官员的乌纱。但笔者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治理从政绩看基本上是一个“无功有过”的事(即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是“过”,而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只是“无过”而非“有功”),因此,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其结果究竟更多的是提升地方官员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还是进一步促使他们在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上“欺上瞒下”,还是一个值得担心的事。
因此,笔者认为,要想真正从根本上打赢这场“餐桌保卫战”,实现食品领域的长治久安,必须改变目前的食品安全治理结构,要允许、鼓励、动员作为问题食品、黑心食品之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广大民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的治理中来,要使问题食品、黑心食品一出现便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要实现“人人喊打”,则首先必须要让每一个人都能喊,并能传出自己的声音,也就是说,要赋予每个社会成员作为公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的、自主自发的行动能力和权利,并为这种参与创造各种现实的条件和渠道。一言以蔽之,捍卫食品安全的“餐桌保卫战”应该是一场“人民战争”。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农业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2.004
1农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食品安全从表面来看主要是由于食品供应的链条越来越长,中间环节过多,范围太广,使得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几率越来越高。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必须要经过生产、加工、运输等多个环节,而每环节都可能造成食品被污染,不管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一定会影响到食品的安全,所以应调查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必须要从最初的农产品到终端市场的每个中间环节都认真检查。
农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在农业食品生产链的每个生产环节,最主要来源于农业产品的生产环境、农业产品的培育过程以及农业食品的加工过程。据目前调查研究来看,农户作为农业食品领域最基础的生产者和交易者,不仅生产规模小且数量多,又分散经营,这样给产品带了检查监督的难度,从而加大了农产品安全问题的产生;要想生产出高质量的农业食品必须要掌握更多的知道和操作技能,而小型农户常因教育水平、信息的收集能和以及农作的经验等原因受到约束,因此使他们在生产的过程中,只注重生产的结果而不在意食品的安全性。
2 对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
由于农业食品的加工、运输、生产、销售等环节都影响着农业食品的安全,因此要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行方法就要深入到食品的每个环节寻找问题,才能最终杜绝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2.1整理市场
农业食品的市场是食品资源配置的基础,市场主要按食品的价格来进行资源匹配。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是治理农业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而通过产品的质量和管理,建设品信誉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并透过市场竞争来引导全面促进农业食品产业的整理和兼并。提高食品产业和食品产品的集中销售是市场治理的目标,并且缩小食品安全的范围,安全范围缩小治理难度相对降低。同时由于食品和其他工业品不同,食品的质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内在的质量或有无有害添加剂,消费者无法直接判断,于此同时食品的伤害性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决定了生产者比消费者更清楚产品的性能和质量。然而单个消费者因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并不能花费很大精力去了解食品的全部信息,只能接受企业的广告和宣传。
2.2政府治理
食品安全本身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一直是社会公共问题,政府担负着安全问题治理的主要责任。出于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度,由政府出面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效率是最高的也是最有效的。因此发挥政府职能是保障和促进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具体来说,通过立法制定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实施细则和配套的法规,实现标准化生产,促进产品质量的认证;加强产品的包装标识等的管理;加强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加大科技服务能力也是政府应重视的一个方面。
2.3生产者的自我约束
生产者是农业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者,也是主要制造者,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的践行者。长期以来,城市环境保护的意识强大,对农业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相对较差,导致环境污染在向农村转移,再加上忽视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质量。部分生产者只注重于产品数量,反而不注重产品质量,生产的产品达不到安全标准,所以安全问题的成功取决于生产者自己是否自觉地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2.4食品安全生产监管治理
基于安全的风险监管,遵守优先顺序的原则,要把“故意破坏”放在第一监管项目,改进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工作流程。重点要对加工者主体进行监管,尽快的落实检查和监管制度,监管全部的生产过程和食品安全,明确工作的流程和相互关系,一定做到监管责任划分不留死角,在监管制度的前提下不断的自我完善,推动或形成“分工明确、不留死角”安全监督的共同体系。
2.5消费者的反向治理
消费者群体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受益者,同时也是安全问题的直接受害者,出于食品信息不对称和安全问题的隐蔽性,消费者难以分辨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却难以取证,消费者一般处于“无奈、无为、无知”的尴尬位置。消费者是食品安全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食品安全问题识别的技能和知识,构建出消费者维权的通道,要从消费者的角度治理食品安全,需要把权力返还消费者本身,致使消费者维权有利,有权可维。这个权力应该是实实在在的,需要公布因安全问题受害者的赔偿和产品召回制度,有利的发挥消协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反向监督机制,让“3・15”维权日成为一种常态。
3结语
食品带给人们丰富营养的同时,也带给人们潜在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在食品工业的现代化和生态环境变化、全球化的新形式下,有效的地运用防范机制控制和预防食品安全性,完善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食品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人们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就一定能使食品安全成为科学合理、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使监管部门切实起到监管的作用,商户做到诚信经营,树立诚信理念,从事诚信经营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臧立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
一是强制建立超市及农贸市场的检测结果公布制度超市和农贸市场是食品流通的主要场所,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关键部位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小作坊以及分散农户的食品监管,特别是农贸市场的食品监管尤其薄弱,给百姓的食品安全留下了隐患,因此,建立超市及农民市场农产品、肉食品、蛋产品的检测结果制度,对提升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十分重要早在2005年,我国部分省份就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超市及农贸市场公示农产品检测数据,但农残检测不透明、检测成本过高、农药残留的检测随机性较大,大部分产品仅抽检少部分作为样品检测,使到农残检测犹如雾里看花,消费者对其真实性和权威性存疑。
针对农残检测结果公示存在的问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强制公示制度,从建立相应的抽检与公示制度外,还要增设顾客自检制度,加强检测机制的透明度;另外,必须统一工作机构,超市、蔬菜批发市场、生产基地要配备专门检测人员,逐步建成牢固的监测网,切实做到层层有专人管、事事有专人抓;同时也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资金配套,保证检测仪器配备、试剂购买、日常抽样、超标样品追溯等工作开展有经费保障。
二是强制建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产品上市前的检测结果公布制度相关调查显示,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管理混乱的问题在我国还是比较严重,超量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再加上相当数量的食品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成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诱因而目前我国只有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抽检制度,尚未建立起覆盖食品产业的检测公示制度,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更直接导致或增加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检测结果公示是保证食品安全到达消费者手中的重要支撑,建立检测结果公示制度,就是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市场监管对食品安全治理作用通过这种检测结果公示,督促生产及经营企业加强自身的检测工作,运用检测结果,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三是利用大数据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新常态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生物反恐法案》,将食品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2001年日本开始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在日本,农协要求所属农户记录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然后为每种农产品分配身份证号码,整理成数据库供消费者查询在零售店里,每种产品须醒目标出身份证号码,消费者可在店内的终端查询食品生产和流通信息。
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严格许可、强化监督。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案件,公开曝光违法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二)严厉打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集中整治违规采购行为和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细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责任,对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查采购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劣质餐具等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三)深入推进重点场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
深化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治理。严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场所环境卫生是否整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清洗消毒是否到位、加工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重点检查各类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以及是否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情况。要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组织辖区内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开展互查互评活动,并将互查互评结果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步伐。
深化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从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索证索票、加工制作、环境卫生、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方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督促旅游景区经营者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监督检查力度。
稳妥推进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在摸底统计和分类建档的基础上,制定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小餐饮整规具体要求。要探索分级分类治理途径,努力实现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目标。
(四)深化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治理
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是否按有效期使用,严禁餐饮单位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五)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进度,遴选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县,推动示范工程创建广泛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辐射作用。
(六)开展专项抽查和重点品种调查
1、根据工作实际,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重点品种抽检,及时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现状,研究分析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堵截上游有问题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2、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有害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物、生物毒素、有害生物等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3、加大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专项抽查力度。
(七)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机制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中毒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处置及时、有效。
关键词:参与式治理;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5-0117-03
合作治理强调的是一种集体行动过程,即多元治理主体基于共同利益的需求,聚合起来去解决公共问题,它为公民参与地方治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公民参与不仅成为合作治理实践的策略工具,也成为合作治理追求的善治目标。近年来面临监管力度和能力的不足,政府不断尝试将公民引入到食品安全治理中来。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就是这种尝试的通行做法,那这种公民参与是否有效?这是我们所要关心的问题。在食品安全问题特别严重的今天,对这些问题寻找答案,应该说是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的。本文主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来研究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有效性。本文以参与式治理的知识体系为基础,结合我国参与式治理发展状况及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按照治理理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在公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过程中,通过规范分析、资料分析,进而对其进行实证分析,从而使得研究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一、建构参与式治理有效性的理论研究框架
参与式治理是指与政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团体和政府一起参与公共决策、分配资源、合作治理的过程。彼得斯认为参与至少可以通过四种机制来实现参与式治理。而课题组将其总结如下:(1)信息公开机制。如果公民认为政府服务不佳或制度运转不当,他们有权申述。(2)双向信息传导机制。参与机制是通过增强公民独立决策,采用由下而上的政策制定过程。(3)政民协商机制。公共政策应让公众通过对话过程做出,即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提供公众与公众之间、公众和政府之间协商交流的平台。(4)公民参与公共服务机制。作为一名积极公民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上,我们都可以大体把它定性为公民参与提供服务,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的举报更是不在话下。在信息公开的这一大前提下,民意输入和政府信息输出互为条件和前提,统一为双向信息传导机制;同时也只有在政府畅通政策信息输出输入渠道的条件下,公民与政府间才存在对话协商,才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可能性。在公民参与前、参与时、参与后都必须保持政府信息流入、输出的长期性、准确性和完备性。因此,将有效的参与式治理的互动机制应用到衡量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有效性中应有以下四方面指标:公众对于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认知度。认知度会直接影响公民拨打电话的积极性,在不知道电话号码的情况下,即使是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举报电话的拨打也无从谈起。公众拨打举报电话的积极性。积极性影响到政府部门对于举报电话建设的重视程度,没有人使用的公共服务,理性的官僚们不会消耗时间和精力。公众对于举报电话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低服务质量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也会降低公众对于该项服务的评价,直接导致公众降低对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使用。政府部门对于举报案件处理的效率和效果。政府部门处理举报事件的效率低下,将进一步恶化公众对举报电话的评价,对公众的认知度产生恶性循环。
二、实证分析
1.问卷概述。此次调查对象是广东省内居民,针对地区发展的差异性,课题组在广东省选取已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一线、二线、三线城市各一个,分别是广州市、珠海市、清远市。课题组针对以上三个城市进行实地随机抽样调查,从2013年4月至6月,共发放问卷1000份。截至6月底,共回收问卷968份,其中,有效问卷884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8.4%。问卷在结合参与式治理下公民与政府的互动机制与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有效性评价指标的基础上,从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认知度、参与度、政府部门对于举报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效果、公众对举报电话的满意度四个方面进行问卷设计。通过问卷调查来进行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认知度、参与度和满意度的实证分析。
2.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认知度分析。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仅有3%的人“知道,并打过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另有23%的被调查者表示“知道,但没打过”,有74%的被调查表示“不知道”有该电话的存在。课题组从“不知道”和“知道,但没打过”的回收问卷中随机抽出200份,用SPSS19.0进行检验分析。检验结果表示,在“是否知道本市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与“日常生活中有没有举报食品安全事件的宣传”的相关性检验中,对称的lambda系数为0,但tau-y系数为0.016,说明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相关性并不明显。即政府的宣传对于公众对举报电话的认知度并没有显著影响,宣传效果不佳。可以看出,对于食品安全的举报电话,政府缺乏持续有效的宣传措施,多为“运动式治理”宣传。
3.参与度分析。调查发现“知道,并打过”在“知道举报电话”的被调查者中仅占11%,大多数被调查者即使知道举报电话,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也没拨打该电话举报。这些没有打过电话的被调查者中,“不知道举报电话”和“认为举报不能解决问题”的分别为34%和33%,占到总数的67%。这一数据反映出,一方面公众不知道举报电话,无法通过这一途径进行举报,另一方面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质疑。另有23%“不愿意花费精力和时间去举报”,9%“认为自己不举报,总会有人举报的”,这些大众心理使得公众的参与度降低。在没有打过举报电话的被调查者中,当遇到食品安全事件时,大多数人选择“自认倒霉”和“找商家理论”,分别为31%和42%,仅有25%的人会选择“向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投诉”。这些都表明较多的公众在遇到食品安全事件时多趋向于“自行解决”,仅有部分公众会主动与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联系,以寻求解决方案,参与到这一监督过程中。
4.满意度分析。在整个问卷调查中,“知道,并打过”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只有24人,仅占到回收总数的3%。在这24人中,“没有接通”和“接通后等待超过40秒”的占到了一半,可见在民意传达的门槛上出现了一些障碍。“您认为接线员是否有问清楚该食品问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的时间、地点、食品名称、具体的安全问题等”中有66.7%的拨通电话者表示没有问清楚具体情况;问卷结果还反映出政府在接到举报电话后的调查效率较低,以及不清楚相关部门是否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可能导致公民不再参与这一互动。对于整个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运作过程,普遍认为还可以接受,也有少数认为不满意。
5.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存在的问题。(1)举报电话不统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统一制尚未普及,多以分设卫生、农业、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监管,以多部门监管与分段监管模式相结合共同管治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导致权责不清、职责模糊,监管效率低。(2)宣传力度不足且缺乏针对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进行的运动式宣传方式使得公众接受信息不具有联系性和持久性,公众对于相关部门采取的宣传方式和自身接收信息的方式也存在差异。(3)政府公信力不足。由于多头监管带来的权职不清和协办难的问题,影响了举报事件的处理效率和处理效果,使公众对食品安全举报的参与度降低,最终导致政府的公信力降低。(4)大众心理――搭便车理论。大众心理导致食品安全举报具有被动性,并不是所有的公众都愿意为了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而付出时间成本和其他风险成本。
三、对策建议
1.统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目前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分段管理。其中,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和制作过程由质检部门管理;食品流通和销售过程由工商部门管理;餐饮业由卫生部门管理。那么相应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也是分段的,这对普通消费者来讲,要搞清楚每个事件到底要找哪个部门,就会对他们造成困扰。在我省范围设立统一举报热线是非常科学的举措,一方面这样的做法积累公共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问题迅速解决。
2.加强周期性宣传教育,提高举报电话的社会影响力。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社会监督渠道,各地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1)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宣讲团,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组织专题培训和知识竞赛,并且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2)通过舆论扩大宣传,通过媒体引导作用,增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了解,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互相了解,增强信任。
3.加大资源投入,加强短信平台的构建。结合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的应用,加大各方面资源投入,如加快信息平台的构建,简化食品安全举报的程序,提高政府办事效能。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咨询食品知识或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4.构建食品安全举报电话良性运作体系――集中化管理。我省应构建食品安全举报电话良性运作体系――集中化管理。当消费者遇上食品安全问题时,直接拨打广东省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举报平台在受理群众举报之后,立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强大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系统识别处理后,立刻通过联网系统交给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结果会以最快的速度反馈回广东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再由系统快速做出反应,将反馈信息反馈给消费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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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地沟油到染色馒头,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百姓心中的痛。如何治理食品安全,让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像查酒驾一样查食品安全”是个不错的思路。
现在我们正在治理“酒驾”,法律之剑越来越严,酒驾事件确实明显减少,事实证明“治乱用重典”的方法和思路是对的。如果我们将同样的法律原则和办法应用于食品安全,对食品违法者毫不姑息,不仅让其名誉扫地,而且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些不法的企业和商人还敢以身试法吗?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技术上,而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违法者为牟取暴利而欺骗消费者导致的,所以,重“罚”是很管用的方法。对于制造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人,一定要罚得他们没有能力再开张,或者不再给予营业资格,这样才能断了违法的念头。
目前,我国生产食品的企业有 45万家,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只有 2.6万家,占市场的比例只有 5.8%,有 35万多家的企业都是 10个人以下的企业。显然,这么多的生产经营企业,光靠职能部门的有限力量去监管,根本无法给人民提供可靠的食品安全保证。而且,按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由多个政府部门监管食品安全,其中农业部门管种植、养殖,技术监管局管加工和生产,工商局管流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食品餐饮卫生以上各部门看似各司其职,职责分明,其实不然。比如,沈阳的“毒豆芽”事件就存在各部门互相推诿,上海超市的“染色馒头”同样如此。因此,“九龙治水”,多个部门管食品,难以做到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反而会增加食品安全的监管盲点和降低监管效果。
食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更要靠食品生产企业,发挥第一责任人的自觉性,把好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生产关,对生产的食品的安全问题负起完全的责任。因此,要通过制定严格法律,让这些企业心存畏惧,自律守法,认识到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比企业利润重要千万倍。假者图的就是个利,而我们现在往往又罚得不够狠,致使伪劣食品屡禁不绝。比如,一家食品企业生产伪劣食品被罚 5万,但 5万元根本刺不痛他,罚完款照样生产。再比如,某地的一个基层法院判决的一起销售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的案件中,他们销售的“瘦肉精”可以饲养上万头猪,但是 4名主犯均被判了轻刑、缓刑,理由是涉案人和所谓的受害人(比如购买饲料的企业和个人)达成了和解。这样的判决,使得潜在食用含“瘦肉精”的肉制品的消费者,无法得到法律上的真正保障。
食品安全治乱需重典。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就能得到很好解决,群众就能吃上放心食品!